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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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范文1

[关键词] 基层 水产品养殖 质量安全管理 问题 探讨

[中图分类号] S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7)03-0283-01

目前,安徽省阜南县水产管理局提高了基层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并且积极地探索了相关的管理方法,实际效果显著。以下将重点阐述安徽省阜南县在基层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做法,以供参考。

1 现阶段基层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问题

水产品与其他农产品的生产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对温饱问题解决并完善生活水平的过程十分漫长。在此期间,水产品养殖质量管理工作也不断强化与改进,因而,质量安全整体状况呈现出整体稳定的状态。其中,基层水产品养殖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自身意识也不断强化,养殖者也形成了守法的意识。然而,从全局角度出发,水产品养殖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尚未完善,而比较明显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生产者思想意识转变困难。受国情因素的影响,农副产品的生产一味追求高产量,因而对于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并未给予相应的重视。而且,农村在联产到户以后,生产者的作业也更加随意,思想不到位,要想在短时间内改变生产方式具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思想行动的改变同样很难[1]。

第二,生产者文化水平不一,无法与新要求吻合。由于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十分复杂且具有系统性特点,所以,生产者必须要具备一定文化水平。但是,在农村地区,劳动者文化水平并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第三,水域生产资料分布广泛,增加了质量管理的难度。现阶段,很多养殖水域都是生产者个人经营,所以,在地地域方面相对分散,在开展质量管理的时候,实际的工作量很大。

第四,监管力度不到位。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把生产质量监管的责任赋予农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但是,这种类型机构的工作人员数量并不多,所以,执法监管的途径与方式也十分落后。

2 安徽省阜南县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效果与措施阐释

安徽省阜南县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近几年的不断探索与实践过程中,取得了理想的发展成绩。其中,已经构建了大量的规模养殖基地,而农业部门的健康养殖示范场已经成立两家,渔业经济合作组织也随之设立。而安徽省阜南县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之所以取得了理想的效果,主要是采取了以下措施:

2.1 积极宣传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安徽省阜南县在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其重要作用予以大力宣传,以保证养殖者与为农服务者自身意识增强。其中,应当将重点放在乡镇水产养殖管理工作人员方面,对水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条例以及规定进行全面学习,以保证为农服务者意识增强,了解管理服务工作中质量安全管理的作用,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另外,应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培训,通过宣传资料的形式向养殖者宣传,使其能够正确认知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作用,对后期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2 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以确定考核目标

需要把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工作实践当中,积极设立水产品养殖质量管理的试点,不断总结并归纳经验。随后,在阜南县农技服务中心考核内容中融入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内容,不断加大考核的力度,基于此,还应当将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考核指标当中,确保服务者能够明确工作核心以及所需采取的方法。

2.3 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

安徽省阜南县政府已经把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纳入渔业奖励政策内容中,并且明确指出,渔业奖励的重点就是要根据具体规定来完成养殖质量管理工作的目标。另外,效益与投入同样是考核的重点,进一步推动质量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2.4 养殖执法检查力度不断加大

安徽省阜南县渔政大队,在明确工作职责与具体要求以后,针对水产品养殖质量展开了执法检查工作,使得养殖人员更深入地理解相关内容并主动遵从。在这种情况下,水产品养殖质量管理工作也逐渐成为养殖者所需要始终遵循的法律法规。

2.5 积极鼓励企业与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养殖基地

安徽省阜南县管辖内的水产企业与合作社为了获得可观的社会效益,不断强化自身知名度,那么品牌意识的树立十分关键。在这一方面,当地政府给予了优惠政策,并且鼓励企业积极建设健康的养殖基地,适时申报无公害产品,进一步促进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2]。

3 基层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建议

通过对安徽省阜南县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研究与分析,以下将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与意见,以期有所帮助。

3.1 建立健全基层监管网络

基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十分关键,因而,在县级需要构建专业水产品安全监管机构,同时为其配备相应的专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注重渔业村以及渔业生产企业等水产品质量安全协管人员的配备合理性。其中,可以以县级为单位,积极设立农业分管领导,而监管领导小组的组成包括水产技术人员、乡镇监管工作人员以及渔政工作人员。值得注意的是,要积极明确监管工作的职责,将总任务细化,构建覆盖基层的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3.2 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可以追溯

因为水产养殖的面积十分分散,在管理形式方面也很多,所以,要想确保养殖者能够自觉地根据水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开展工作,就一定要积极贯彻并落实市场准入机制,这同样也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水产品只有在市场中才能够实现自身价值,因而,必须要针对重点水产批发市场准入机制予以全面改进与完善,为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范文2

1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环节

1.1生产环节

笔者认为,一个产品的质量好坏,生产环节是起点也是关键。就水产品而言,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引起质量问题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1.1养殖环境因素俗话说,养鱼先养水。水产养殖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水产品的质量,尤其是水源和底质土壤对其的影响尤为突出。当前,杭州市水产养殖业存在两极分化现象。即大型规模化水产养殖企业比较注重水产品质量,尤其重视养殖环境;而中小型养殖场处于“多、散、小”的状况,缺乏统一的规划,对养殖水域往往不作任何环境评估,盲目投产,集体所有制水域尤甚。由此滋生出一系列问题,甚至导致其生产的水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如有一家河蟹养殖场,几次对其产品进行检测,都存在重金属超标问题。通过追根溯源发现,该生产场地历史上是镀锌工业用地,土壤中残留着大量的重金属成分,导致了该地养殖的水产品重金属含量超标。

1.1.2从业人员素质因素水产养殖是一门技术性较高的行业,特别是环境改良和鱼病防治方面更是如此。目前大型养殖企业中技术人员缺乏,而大量养殖户则以家庭为单位,由农民转业为主,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连养殖生产必须的三项记录都难以记全,更谈不上按养殖技术的规范要求来操作。碰到问题全凭感觉或“经验”来投药,用多用少、用好用坏,存在很大盲目性。同时,由于水产养殖户普遍追求高利润,往往采用高密度放养,又缺乏水质控制技术,很容易造成水体恶化,一旦发病,为保水产品的存活率大剂量用药,导致水产品药残超标。由于养殖规模小,不可能有品牌意识,部分从业人员重视眼前利益,即使明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也上市销售。另外,由于文化程度底,主动学习积极性弱,对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相关部门也很难对其进行养殖技术培训和宣传。

1.1.3农业投入品质量因素水产养殖的农业投入

品包括苗种、饲料、兽药(渔药)等,其质量问题直接影响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其中苗种和饲料是最大安全隐患。部分养殖户缺乏安全防范意识,苗种选购时单纯追求便宜,忽视其质量,有些苗种培育过程中就使用违禁药物,特别是外地引进的苗种,此现象更为严重。由于养殖户贪图方便,现金交易,从不索取发票或收据。对主管部门来说,检测苗种成本大,影响养殖活动,较难开展苗种检测工作。即使检测到苗种或成品有问题,也因养殖户没有书面凭证,很难进行追溯。如前几年,萧山南美白对虾检出有硝基呋喃类药残,经调查,发现养殖户并没有使用这一类药物,而是外地购进的苗种带有这些成分。饲料同样也存在着这个问题,据检测显示“,海马牌”、“恒兴牌”“、统一牌”等鱼饲料通过参考方法都曾被检出有孔雀石绿成分。由于目前国家缺乏对饲料药残检测方法的法定标准,对这些问题饲料难以实施追溯和追究。更有养殖户为降低成本,自己生产饲料,无标准可言,其质量安全更难以保障。

1.2监管环节

国家为加强对水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身体健康,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不但生产环节上制定了多项强制性技术标准,而且从法律层面上颁布了多部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既要求生产者自觉履行,更需要监管部门强有力的监管。这就给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又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而现实情况是有相当一部分监管人员缺乏这样的素质,或者说离这个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区、县(市)一级更为突出。监管人员业务素质普遍不高,包括对法律条款的理解、技术标准的引用、养殖技术方面的知识以及水产养殖前沿科技信息的掌控等等。由于食品质量问题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和时效性,如果不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就很难发现问题,达不到监管目的,不能真正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

笔者认为,目前在执法机构、制度体制上也存在一定问题。首先人员编制偏少。杭州市大部分区、县(市)一级渔政机构人员编制少于10人,既要履行传统渔政的职责,又要监管好产品质量安全,人员力量捉襟见肘。其次地方政府对这一领域支持不一。当前,政府始终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尤其是最近几年禽流感、猪链球菌等疾病的爆发,对畜禽类产品极为关注。由于水产品没出现过大型疫病,政府部门忽视了对这领域的投入,导致杭州市有相当部分区、县(市)没有相应的水产品检测经费保障。再次地区间协调互动机制缺乏。由于水产机构只存在上下级间的联系,一旦发生跨市、跨省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沟通繁琐、时间长,对监管极为不利。

1.3市场环节

目前是大市场格局,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的商品都会涌入同一市场,故对其商品的质量监控工作尤为重要,特别是食用商品。而食用农产品又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最主要的食源,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命安全。目前杭州市场上,大部分农产品的质量如畜禽类、蔬菜类、瓜果类等都或多或少地有些监控和保障措施。而水产品市场在质量监控方面基本上仍处于空白,市场呈高自由化开放性,针对质量安全的运行机制还不完善,以至在对水产品抽检中屡次发现含有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问题产品,更为严重的是还出现过霍乱弧菌。经过调查发现,这些问题产品基本上都系外地流入,这就更显示出在市场这个流通领域对其流通商品质量的监管工作极其重要,刻不容缓。

2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

2.1完善养殖许可证制度

在2002年农业部颁发的《关于完善滩涂水域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及2007年省海洋与渔业局颁发的《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办法(试行)》中,都明确了养殖证发放范围和程序,首次将集体所有水域纳入养殖许可制管理,即所有水产养殖者都需申领养殖许可证。因申领养殖许可证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还须主管部门的审核,所以能有效地避免水产养殖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投产,避免由环境因素造成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能对养殖业的整体素质实施掌控管理。因此,建议对所有水产养殖单位,进行一次排查和清理,对未申领养殖许可证的单位,按法律程序,规范要求,督促其申领。对一些产地环境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要求的,予以取缔或搬迁。

2.2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要对水产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知识,强化其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意识,提高生产技能。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产业发展政策、养殖技术和规范、科研成果转化、国内外先进技术等。积极倡导和帮助推进“三品”(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基地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在投入品的选择上,应积极引导养殖户选用大型、正规企业的产品,优质品牌产品,增强质量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除此之外,要将所有从业人员纳入诚信化管理,建立诚信体系,使他们懂得诚信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道德标签,而且是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和有效补充“,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

2.3鼓励成立农村互助型组织

农村互助型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从小农业走向大市场的桥梁,是振兴农村经济、加快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和突破口。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向成熟。要在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团结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同一区域内相同或类似的水产品种养殖户成立农业合作组织,以便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结束各自为政,小打小闹的局面,重视品牌效益。

2.4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和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培训

食品质量安全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一支强有力的监管队伍和高素质的监管人员,是确保一方平安的根本保证,队伍是基本,人才是关键。光有队伍,没有高素质人才,就不能真正履行监管职能。因此,一方面要创造条件,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另一方面要对现有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不但要学习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还要了解和掌握水产养殖的基本知识,以及科研新成果。通过培训,大幅度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使其能熟练运用相关的科技知识和法律法规,能完全胜任对水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监管的工作,真正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与此同时,各级财政要以食品安全无小事的理念,加大对水产品监管领域的资金投入。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经费,至少要保障区、县(市)一级渔政机构有足够的检测费用,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水产品质量问题。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范文3

按养殖规模分类按照《中国畜牧业年鉴》对生猪养殖规模的规定,生猪养殖模式主要分为散养、小规模、中规模和大规模等4种养殖模式。其中,散养年出栏生猪1~49头;小规模养殖年出栏生猪50~499头;中规模养殖年出栏生猪500~9999头;大规模养殖年出栏生猪10000头以上。从稳定生猪生产、改善猪肉质量安全状况的角度看,小规模养殖和中规模养殖的优缺点具有相似性。因此,本文将从农户散养模式、中小规模养殖模式和大规模养殖模式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农户散养模式农户散养模式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的生猪分户饲养模式,主要存在于全国各地的广大农村地区。近年来,随着生猪规模化养殖的发展,生猪散养户数量及其出栏量占全国生猪出栏总量的比例逐年减少。2002至2010年期间,全国生猪散养户数由10433万户减少到5909万户,散养生猪出栏量占全国生猪出栏总量的比例由62.6%下降到35.5%。与规模化养殖相比,生猪散养模式具有如下主要优势:能够充分利用秸秆、菜叶等农副产品,生猪饲养的饲料成本低;能充分利用农村闲散劳动力,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资金、设施、技术等投入少,易规避养殖风险和市场风险。但生猪散养模式也存在许多明显的劣势,主要是:精力投入不够,饲养管理不规范,疫病防控程序不完善;饲养方式传统粗放,饲料利用率低;地域分布较分散,信息传递、技术服务和监管难度大。中小规模养殖模式中小规模养殖模式是指专业化水平较高、生猪养殖数量较大、商品率较高、年出栏生猪在50~9999头之间的生猪养殖模式。2002至2010年期间,全国生猪中小规模养殖户数由103.40万户增加到264.47万户,中小规模养殖模式的生猪出栏量比例由54.09%增加到57.87%。其中,年出栏生猪在500~2999头之间的中小规模养殖户数由2.75万户增加到19.91万户,年均增长率28.08%,出栏量占全国生猪出栏量的比例由2.94%增加到19.14%,年均递增率26.39%。这说明中小规模养殖模式是我国主要的生猪养殖模式,年出栏生猪在500~2999头之间的中小规模养殖模式是未来发展的主导模式。与散养模式相比,中小规模养殖模式具有以下主要优势:采用新的饲养技术,提高了饲料的利用率;实行专业化生产方式,提高了生猪生产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但中小规模养殖模式也存在许多明显的劣势,主要是:面临各种各样的疫病风险和各种潜在的市场风险,抗风险能力较差;由于饲养规模较大,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粪尿污水,环境污染较严重。大规模养殖模式大规模养殖模式是指饲养的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一般指年度商品猪出栏量在10000头以上,生产经营趋向于集约化、专业化,以高投入求得高效益的生猪养殖模式。2002至2010年期间,全国生猪大规模养殖户数由890户增加到3679户,出栏量占全国生猪出栏总量的比例由1.49%增加到6.63%。这说明大规模养殖模式在我国生猪养殖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中小规模养殖模式和散养模式相比,大规模养殖模式具有以下主要优势:采用先进的养殖技术,实行集约化养殖,生产效率高;规模大,不会轻易退出,而且大规模养猪户对市场波动有较好的把握,有利于稳定生猪的生产;采用标准化的养殖方式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手段,提高了商品猪的质量安全水平。但中大规模养殖模式也存在许多劣势,主要是:养殖规模较大,而且养殖相对集中,面临各种各样的疫病风险和各种潜在的市场风险,风险水平高;产生的污染物多,环境维护难,据有关数据统计,万头养猪场日排放污水60~90t,粪便8~10t[1]。1.2按养殖阶段分类依据生猪养殖的不同阶段,生猪养殖模式主要分为专业仔猪养殖模式、专业育肥猪养殖模式、专业种猪养殖模式、全程饲养养殖模式。专业仔猪养殖模式专业仔猪养殖模式是指养猪户饲养母猪生产仔猪,仔猪断奶后饲养到一定体重时销售给育肥猪饲养户饲养的一种生猪养殖模式。母猪主要从附近的大型规模猪场或种猪场购得,或从自家母猪所繁殖的母猪中挑选,所生产的仔猪主要提供给周围的专业育肥猪养殖户。与专业育肥猪养殖模式相比,专业仔猪养殖模式具有以下主要优势:种猪群确定后,只需购买所需的兽药和饲料,流动资金需求较少;种猪群一旦固定,就很少到场外购猪,从外界带入疫病的机会减少,疫病发生的机率小。但专业仔猪养殖模式也存在许多劣势,主要是:不但要建造怀孕母猪舍、哺乳母猪舍、仔猪保育舍,而且猪舍结构要求高,需较高固定资金投入;种猪的饲养和仔猪的培育都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对饲养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较高。专业育肥猪养殖模式专业育肥猪养殖模式是指养猪户到仔猪专业市场或专业生产仔猪的猪场购买断奶后的仔猪进行育肥,直到90~100千克时出栏销售的一种生猪养殖模式。采用该模式的养猪户大多数分布在我国粮食主产区,是目前我国生猪生产结构中的主要力量。与专业仔猪养殖模式相比,专业育肥猪养殖模式具有以下主要优势:饲养周期短,从仔猪投入到商品猪出栏一般只需3~4个月;经营方式简单,猪群全进全出,猪舍结构相对简单,对设备要求不高,固定资金投入少;市场风险较小,可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随时调节饲养数量。但专业育肥猪养殖模式也存在许多劣势,主要是:从仔猪专业市场或专业生产仔猪的猪场购买断奶后的仔猪,仔猪的质量得不到充分保障;由于饲养周期短,养猪户要不断购买新的仔猪,需要流动资金较大;仔猪的购买和商品猪的销售都要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收益易受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专业种猪养殖模式专业种猪养殖模式是一种专业生产种猪出售给其他需要种猪的养猪户特殊的饲养模式。专业种猪养殖模式是一种非常专业的饲养模式,它不仅要求饲养者掌握较高水平的育肥技术,而且还要求饲养者对种猪系谱有较好的把握[2]。与专业育肥猪养殖模式相比,专业种猪养殖模式具有以下主要优势:利润水平较高,种猪售价一般没有统一的标准,往往是商品猪价格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质量有保障,种猪群一旦固定,就很少到场外购猪,保障了猪场安全卫生。但专业种猪养殖模式也存在明显的劣势,主要是:固定的猪群会导致猪场缺少杂种优势,出售种猪的总数量可能较少,同时在选种、育种、系谱保存和性能记录等方面要花费饲养者很多的时间和精力。1.2.4全程饲养养殖模式全程饲养养殖模式是指养猪户历经从仔猪生产、仔猪培育、肉猪育肥直到90~100千克时出栏销售的整个生产、经营、管理过程,是专业育肥猪养殖模式和专业仔猪养殖模式的综合。与其他养殖模式相比,全程饲养养殖模式具有以下主要优势:收益水平高,可获得仔猪培育和肉猪育肥两部分的收益;卫生防疫有保障,采用自繁自养的生产方式,减少外购猪带入疾病的机会。但全程饲养养殖模式也存在一些劣势,主要是:猪舍的建设和仔猪、种猪的饲养,需要大量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投入;生猪生产各个环节的饲养管理,需要掌握较高技术水平的饲养人员。

按养殖特征分类从养猪户的养殖特征来分类,生猪养殖模式主要有传统养殖模式、过渡养殖模式、现代养殖模式、生态养殖模式和健康养殖模式。传统养殖模式传统养殖模式是指养猪户以世代相传的直接养殖经验为技术基础,单纯依靠有机物质循环,在庭院内从事生猪养殖活动的一种“小而全”、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的养殖模式[3]。传统养殖模式是在原始养殖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多以兼业形式存在,以农户为生产单元,养殖目的一般是满足家庭需要,主要存在于偏远落后的山区。与现代养殖模式相比,传统养殖模式具有以下主要优势:养殖所需劳动力来源于农户家庭自身,土地为农户自有土地,饲料主要来源于农户家庭的种植业所得,降低了生猪的生产成本;养殖规模为1~3头,养殖规模远远低于环境承载量,对生态环境影响小。但传统养殖模式也存在一些劣势,主要是:技术主要来源于农户自身的长期摸索和积累,技术水平较低;在庭院内从事生猪养殖活动,人居环境较差。过渡养殖模式过渡养殖模式是养猪户部分采用现代养殖的相关技术和投入品,把直接经验和现代养殖技术相结合,专业化程度明显高于传统养殖的一种生猪养殖模式[3]。过渡养殖模式是在传统养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养殖目的是获取商品收益,养殖收入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与传统养殖模式相比,过渡养殖模式具有以下主要优势:规模较大,而且部分采用了现代养殖的技术和投入品,大大提高了饲料的转化率;自我积累、滚动投入的资金投入方式,每次投入较少,而且对外部市场的变化反应灵敏,市场风险较小。但过渡养殖模式也存在一些劣势,主要是:能够迅速应对市场变化,改变饲养数量,不利于生猪的稳定生产;过渡养殖模式的粪污部分作为养殖集中区域种植业的肥料,其余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对周边环境污染较大。现代养殖模式现代养殖模式是养猪户通过大量接受农业生产以外物质和能量的投入,依靠现代工业装备来完成由人力操作到机械化、电气化甚至自动化操作的转变,加快物质和能量的循环速度,提高商品猪生产效率的一种广泛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生猪养殖模式[3]。现代养殖模式以企业为生产单元,养殖目的是获取商品收益。与传统养殖模式相比,现代养殖模式具有以下主要优势:以工业化方式开展生猪生产,技术水平高,饲料转化率高,提高了生猪的生产率;采用现代化的生产技术,疫病防控体系健全,生猪产品质量比较稳定。但是现代养殖模式也存在一些劣势,主要是:饲养人员、设备等的专用化程度较高,使得养猪户的进入、退出壁垒较高;所产生粪污中的大部分需要单独处理,容易造成养殖集中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养殖模式生态养殖模式是利用生态学原理和系统科学的方法,将现代科技成果与传统畜牧技术精华相结合而建立起来的、适度集约化经营管理的、具有生态合理性和良性循环的一种生猪养殖模式[4]。生态养殖模式以企业、合作社或专业养殖户为生产单元,养殖目的是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在保证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与现代养殖模式相比,生态养殖模式具有以下主要优势:能充分利用秸秆、菜叶等农作物废弃物,而且养殖产生的粪污经处理后成为有机肥,作为养殖集中区域种植业的投入品,形成种养结合的良性循环;采用适度集约化的经营管理方式,注重生态效益,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人畜分离,生猪很少发生疫病,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较高。但生态养殖模式也存在一些劣势,主要是: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采用适度集约化的经营管理模式,生产率相对较低;生产技术以外部引进为主,主要为生物技术,对饲养人员要求较高。健康养殖模式健康养殖模式是以动物生理学、营养学、生态学、系统学以及供应链管理为依据,采用有利于生猪健康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集成技术、材料、方法、装备、设施和工艺,为生猪提供良好的、有利于快速生长的生态环境和安全营养饲料,使其生长发育期间最大限度的减少疾病发生,最终生产出无公害的生猪产品的一种具有较高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的生猪养殖模式[3]。与传统养殖模式相比,健康养殖模式具有以下主要优势:充分利用现代养殖高效率的生产方式,大大提高了生猪的生产效率;人畜分离,通过采用精确的环境调控技术和良性可循环的资源开发利用模式,提高了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生猪的稳定生产。但健康养殖模式也存在一些劣势,主要是:养殖规模较大,而且采用各种先进的饲养装备、设施和工艺,因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技术、设施、工艺等先进,对饲养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较高。按经营方式分类依据养猪户的经营方式,生猪养殖模式主要有自主经营模式、公司一体化经营模式和产业化经营模式。

自主经营模式自主经营模式是指养猪户能够独立自主地对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做出决策和进行经营管理的一种养殖模式。其特征是养猪户自负盈亏,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统一。目前,从事自主经营模式的养猪户在中国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养猪户数量庞大,规模不等,不仅包含专业仔猪养殖户、专业育肥猪养殖户、专业种猪养殖户等专业养殖户,还包含自繁自养养殖户。与产业化经营模式相比,自主经营模式具有以下主要优势:独立做出决策和行使经营管理的权利,减少了决策时间;根据其养殖对象的特点,具有相应的养殖优势。但自主经营模式也存在一些劣势,主要是:谈判能力较低,交易费用较高,降低了规模收益的水平;对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比较低,受市场变动的影响较大。公司一体化经营模式(集团经营模式)公司一体化经营模式是指由一个公司独立开展生猪养殖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育种(提供种猪)、仔猪生产、育肥、屠宰、猪肉销售、饲料生产与供应、信息和技术服务、生产经营管理等内容,独立分享养猪的利润和承担各种风险[5]。该模式多被大型养猪企业所采用,与产业化经营模式相比,具有以下主要优势:管理高度集中,有利于保证生猪生产的稳定性和猪肉的质量安全水平;仔猪、饲料等原料的采购活动和商品猪的销售活动都发生在公司内部,降低了交易费用;从业人员素质水平普遍较高,而且规模较大,有利于优良品种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但公司一体化经营模式也存在一些劣势,主要是:独立开展生猪养殖过程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不仅资金需求量大,而且不利于培育核心竞争力;单独面对生猪养殖各个环节的疫病风险和市场风险,风险水平较高。产业化经营模式产业化经营模式是指用管理现代工业的办法来组织生猪的生产和经营,以国内外生猪及其制品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围绕生猪产品,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生猪养殖模式[6]。产业化经营模式主要包括“公司+养猪户”模式、“公司+基地+养猪户”模式、合作社模式及在此基础上的各种衍生形式。与自主经营模式和公司一体化经营模式相比,产业化经营模式具有以下主要优势:合作分工,从事最擅长的核心业务,有利于培育和提升核心竞争力;实施“五统一”管理(统一供应良种、统一供应兽药和饲料、统一技术服务、统一饲养模式、统一组织销售),不仅降低了养猪户所面临的疫病风险和市场风险,而且有利于保证生猪生产的稳定性和猪肉的质量安全水平。但产业化经营模式也存在一些劣势,主要是:构成主体多而复杂、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管理难度大、监管成本高;利益协调难度大,关系不稳定,违约现象较多。按经营范围分类依据生猪养殖的相关产业链经营范围,生猪养殖模式主要有多元化养殖模式和专业化养殖模式。专业化养殖模式专业化养殖模式与多元化养猪模式相对应,是指只从事生猪养殖产业,而不经营其他产业的一种养殖模式。无论规模大小,绝大多数的养猪场都采用这种模式。只有少数人、财、物等资源雄厚的大集团或公司采用多元化养殖模式。与多元化养殖模式相比,专业化养殖模式具有以下主要优势:把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于生猪养殖业,有利于生猪养殖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只涉及生猪养殖产业,所需的资金投入相对较少。但专业化养殖模式也存在一些劣势,主要是:专业化养殖模式由于只涉及生猪的养殖环节,综合竞争与盈利能力较差;由于无法通过相关产业分摊生猪养殖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抗风险能力较差。多元化养殖模式多元化养殖模式是指以养猪业为主,兼营饲料、兽药、屠宰、销售等相关产业,有种猪、仔猪和商品猪,实行自繁自养的一种生猪养殖模式[7]。该模式不仅要求公司要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而且要求公司具有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因此该模式比较适合于有实力的大集团公司。与专业化养殖模式相比,多元化养殖模式具有以下主要优势:包含生猪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盈利能力强;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具有较高的抗风险能力。但多元化养殖模式也存在一些劣势,主要是:涉及生猪养殖的整个产业链,资金需求量大;生产和管理过程复杂,对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要求高。其他养殖模式除了以上几种养殖模式外,现实中还存在着许多其他养殖模式,例如:150标准化养猪模式、生猪“4450”养殖模式、三级闭环养猪模式、六马精细标准养猪模式等。

不同生猪养殖模式对生猪生产稳定性和猪肉质量安全的作用机制

不同的生猪养殖模式对生猪生产稳定性和猪肉质量安全的保障作用不同,下面分别从养殖规模、养殖阶段、养殖特征、经营方式和养猪相关产业链经营范围五个方面来分析不同的生猪养殖模式对生猪生产稳定性和猪肉质量安全的保障作用。1)养殖规模越大,越有利于保障生猪生产的稳定性和猪肉的质量安全水平。大规模养猪户具有较高的退出壁垒,对其退出生猪养殖业有很大的制约作用,而且大规模养猪户对市场波动有较好的把握,有利于生猪的稳定生产。同时,大规模养猪户具有其他养殖模式养猪户所不具有的健全的基础设施、科学的疫病防疫程序和先进的生产管理技术,而且采用标准化的养殖方式,无论是饲料、疫苗的采购还是饲养环境和过程的控制都有严格的质量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猪肉的质量安全。2)养殖阶段越全,越有利于保障生猪生产的稳定性和猪肉的质量安全水平。全程饲养养殖模式的养猪户从事生猪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对于仔猪生产、仔猪培育和肉猪育肥各个阶段都有很好的把握,有利于生猪的稳定生产。同时,全程饲养养殖模式包含了从仔猪生产、仔猪培育、肉猪育肥直到90~100千克时出栏销售的整个生产、经营、管理过程,相对于其它阶段性的养殖模式来说,能够保证生猪饲养的各个阶段的质量安全水平,而且能够减少由于外购猪所带来的疫病风险。3)健康养殖模式有利于保障生猪生产的稳定性和猪肉的质量安全水平。健康养殖模式以供应链管理、系统学为依据,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相应的生产计划,有利于生猪的稳定生产。同时,健康养殖模式从动物生理学、营养学和生态学的角度出发,不仅为生猪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安全的营养饲料,而且保护了人类身体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有利于保障猪肉的质量安全水平。4)公司一体化经营模式有利于保障生猪生产的稳定性和猪肉的质量安全水平。公司对市场需求信息有较好地把握,能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及时做出调整,有利于生猪的稳定生产。同时,公司一体化经营模式包含生猪养殖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育种(提供种猪)、仔猪生产、育肥、屠宰、猪肉销售、饲料生产与供应、信息和技术服务、生产经营管理等内容,不仅保障了生猪养殖各个阶段的质量安全,而且通过对屠宰加工和猪肉销售环节的质量控制,保证了猪肉的质量安全水平。5)多元化养殖模式有利于保障生猪生产的稳定性和猪肉的质量安全水平。多元化养殖模式由于涉及多个产业,能够根据其他产业的市场情况调节生猪的生产,有利于生猪的稳定生产。同时,多元化养殖模式兼营饲料、兽药、屠宰、销售等相关产业,不仅保障了生猪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投入品的质量安全,而且保障了生猪在屠宰加工和最终猪肉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第二章养殖管理

第七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十二条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

第十六条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增殖管理

第十八条渔业增殖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生态、分级实施的原则,通过放流、底播、移植、投放人工鱼礁以及划定渔业增殖保护区等方式,涵养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水域特点,编制全省渔业增殖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增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渔业增殖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增殖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业增殖管理机构承担。

渔业增殖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渔业增殖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渔业增殖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应当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渔业增殖应当使用本地原种亲本及其子一代,不得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

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和成体,不得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

第二十三条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按照渔业增殖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本底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

第二十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在渔业增殖水域设立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渔业增殖保护区从事捕捞生产。

第二十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渔业增殖生态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确保水域生态安全,防止对水域生态环境、生物资源种质等造成不良影响。

因开发利用水域、滩涂造成渔业生态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补偿。

第四章防疫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水生动物的苗种培育、养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水生动物防疫条件。

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必须强制补检。

经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渔用兽药、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应当根据疫情,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因预防、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采取捕杀、消毒、隔离或者销毁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保障渔业养殖与增殖水域生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入海和入湖河流水质的检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入海和入湖河口的水环境质量。

第三十二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渔业水域生态状况以及水产品病害、养殖容量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渔业生产发展需要,制定有关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销售的水产品必须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运输、销售水产品过程中,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的水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捕和销售。

第三十四条水产品生产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单体或者批次的水产品进行包装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水产品标识;严禁销售不合格水产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可以责令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召回其水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兽药使用和渔用兽药残留检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渔业养殖过程中的违法用药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渔用兽药或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渔业养殖与增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渔用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渔用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渔用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用于渔业增殖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或者成体投放到自然水域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采捕或者销售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水产品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范文5

关键词:全程管理;水产;健康

水产健康养殖的最初内涵是在养殖生产过程中预防和控制养殖病害采取的改造生产条件、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水产养殖生物自身健康状况的综合技术的概括。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特定水产养殖对象特性展开;实现养殖系统的完全有效控制,而我们在这里讲的水产健康养殖系统内容是指养殖设施、养殖品种、养殖环境。

1 水产健康养殖全程管理系统分析与规划

水产健康养殖全程管理系统需求相对明确。水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要对水产健康养殖全程进行深入细致分析,以科学的生产工艺将各个生产环节有机地联系,规划出系统的主要功能和目标。咨询听取水产养殖专家的意见,突出通用性,特别是水产品的生态养殖,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来保证水产生产线的运转和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根据具体内容充分分析水产品生产工艺,然后认真地规划出系统的主要功能和目标,以有效地构建水产健康养殖管理系统关键技术,确定一个选择、分析和决策需求变更的过程,实现水产养殖过程中的各项生产管理、用药管理、饲料管理的数字化工作,并设置优先次序,达到现代化养殖的实际需要。

水产健康养殖全程管理系统主要功能和目标。水产健康养殖信息包括基础信息的建立、各种相关日常管理信息的便捷维护、以及历史信息的简便查询,还有个性化与各极用户权限的设置,当然还包括系统日志的管理。管理员采取网络方法对后台数据库的管理等。其模块中可以包括以下几个子模块:

水产健康养殖基本数据维护。这部分所实现的功能是建立养殖企业集团公司、水产养殖分公司,水产养殖户、水产健康养殖技术管理员及池塘,它还包括水产健康养殖证的有效性以相关的有效范围,还有具体养殖所用的池塘承租人、承租时限、承租细则,当然还有各种水产的苗种、饲料、渔药出处,以及各种销售渠道,当系统的相关数据发生变化时,要对各种已经修改好的水产数据进行实时维护。

日常数据维护。它能够让操作者特别方便和有效地录入和维护各种与水产养殖相关的日常管理信息。如,水产养殖的苗种放养、虾池清塘、各种水产的投饲与管理、水产健康养殖施肥与用药、水产健康养殖环境的水质检测和水产品的捕捞与销售等各种与水产健康养殖相关的日常数据。

养殖信息汇总、查询、打印。其中数据汇总可以按一定的索引来进行,比如可以按月份和年度对水产健康养殖的投饲、施肥、用药、注换水等各种相关的日常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并保存到各种数据表中;其中的数据查询是指按照各种关键字进行的检索,可以通过SQL建立专用检索程序对养殖基本信息和日常数据进行各种检索,当然以此还可以查询到汇总结果;关于水产健康养殖信息打印包括能按池塘方便地打印池塘日志、能打印证明每批水产品合理用药的供货商证书以及各种报表等。

系统功能模块按照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养殖生产日志》的相关标准进行认真仔细地水产健康养殖全程管理的总体设计。

根据实际情况,本系统开发模型是浏览器/服务器模式,数据库采用SQLSEVER2005,操作系统采用WINDOWS2005 SEVER。

SQLServer2005界面友好、易学易用、可靠性高。我们通过收集大量水产健康养殖数据,得出数据库概念模型,经分析设计,得到水产健康养殖全程管理系统数据表。

在开发中所涉及到的关键问题包括研究养殖过程和生产工艺,管理模式智能化设计和养殖过程各阶段之间存在先后性和制约性。要认真分析学习我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通过需求分析,确定有效的方案以实现养殖生产过程的大量日常记录添加,并确定健康养殖整个过程的标准化工艺。根据水产健康养殖池塘状态,进行检测各阶段添加数据的合法性。

2 水产健康养殖全程管理系统管理

水产健康养殖全程管理系统开发的进度管理常见问题是活动持续时间估计过长、项目活动很少提前完成、忽视了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所以要进行项目进度计划编制与优化。控制和节约时间,协调平行的任务并且组织这些工作,活动持续时间估算我们多采用类比估算,按用户方养殖公司要求,必须进行进度压缩,用Project进行项目进度跟踪控制,将当前项目计划及执行情况进行比较。

水产健康养殖全程管理系统开发的质量管理。首先是关于软件方面的具体质量管理,通过项目管理把隐含需要转变成明确需要,提高软件的质量特性和运行的可靠性,并进行软件测试管理,测试管理的目的是控制和改进。软件测试的基本流程包括计划,设计,执行,验证。软件测试原则是尽早和不断地测试,请水产养殖专家、专业设计人员、普通用户一起进行测试,考虑合法的输入和不合法的输入,需要指出的是,在重复测试时,必须要引起我们充分的重视,测试完成后,妥善保存相关测试文档。

总之,根据水产健康养殖全程管理系统实际特点和情况,经过认真调查和分析,并通过项目管理的方法,对水产养殖场使用,实施水产健康养殖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系统管理,实现养殖信息入库,水产健康养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范文6

一、学习法律法规,增强环保意识

从事水产养殖者必须了解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兽药管理条例》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在养殖生产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如《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二、掌握相关标准,制定管理制度

水产养殖企业必须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张贴重要的水产品质量管理文件、养殖规程等。定期对养殖工人进行标准化养殖技术和质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如《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 5072-2002)、《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 5073-2006)、《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0-2002)、《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1-2002)、《无公害农产品 淡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NY/T 5361-2016)、《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等。鼓励养殖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三、增加基础投入,配套生产设施

不断改善生产基础条件,定期清理池塘淤泥,疏通进、排水河道,确保进排水畅通。养殖场(小区)必须分别建设独立的进、排水口,防止排出的水进入进水口。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在线监控等基础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四、重视环境修复,实行健康养殖

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积极应用种草投螺、微生物制剂调控水质、微孔管增氧底层等健康养殖技术。坚持以预防为主的防病原则,以改善养殖水体环境、选用优质健康苗种、增强养殖动物抗病力为出发点,控制病害发生,减少药物使用。使用优质合格饲料,合理投喂,提高饲料利用率。有条件的养殖者,在进水口设置净化池,对养殖用水进行预处理;出水口设置生态湿地,通过水生植物脱氮、除磷和吸收重金属离子,实现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五、选购优质苗种,规范使用投入品

建立苗种、饲料、渔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制度。选购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场(厂)生产的、经过检疫合格的健康无病害苗种。购买苗种时必须索要《苗种生产许可证》《苗种检疫合格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和购货发票(或收据),确保苗种可追溯。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配合饲料,不在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违禁添加剂、原料药和人用药品。投喂的小杂鱼、玉米、小麦等要保证新鲜、无霉变。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规定,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鱼药,不使用无许可证、无合格证、无生产批号的药品,不使用违禁药品。不随意使用药物,确需用药时,须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选用高效、低毒、无残留的药物,并严格控制用量。

六、不乱排放废水,正确处置废弃物

使用生物制剂调节水质,尽可能做到节水减排。选用安全药物清塘消毒,清塘废水经过解毒处理确保无污染隐患后再排放。捞出的水草、杂物、病死水产养殖动物,不随意丢弃或扔进河道,实行无害化深埋处理。养殖场(小区)设置垃圾收集设施,收集鱼药、饲料包装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并定期妥善处理。

七、抓好销售管理,做好各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