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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范文1
关键词:法制新闻 新闻监督 司法实践
十报告指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新高度。法治新闻对于匡正社会风气、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推动社会进步产生积极作用。近年来,新闻媒体对于社会生活中一些法制热点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比较重大的案件,新闻报道往往以专题或者跟踪报道的方式进行持续关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法制新闻的“走红”,体现了我国民主法制的进步,媒体监督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媒体报道自身出现一些问题并对正常司法审判活动产生一定消极影响。如何确保法制新闻的科学性从而实现舆论监督与我国法制工作的良性互动,值得业界和学界认真探讨。
一、目前我国法治新闻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媒体与法制建设的相互促进,法制新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制新闻报道在捍卫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的法治新闻报道尤其是涉案新闻对有争议案件的报道不够全面,对案件的侦查、取证乃至审判产生了消极影响。这种影响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媒体采访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二是媒体报道的范围、内容超出了自己的业务范围;三是新闻媒体在案件报道中体现出的倾向性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一种社会压力从而形成一种“媒体审判”的影响。这些都有损于新闻媒体的形象及其职能的有效行使。
某些法制新闻报道之所以出现种种问题,有着多方面的因素,从根本上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为吸引眼球致使虚假传播。坚持客观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在某种利益驱使下,某些媒体在对社会热点案件的报道时急功近利,违背客观性原则要求,进行虚假报道、虚假传播。现实中,一些媒体对某些特定案件报道时,为吸引眼球,追求轰动效应,刻意迎合某些受众心理,在没有对案件做深入调查、掌握充分证据时,便对案情进行“合理想象”,并做“艺术加工”,做出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报道。有的甚至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对没有经过印证的信息妄加评论。而这种虚假报道和站不住脚的评论在社会上产生影响,对一些民意形成错误诱导。这种为吸引眼球而进行的虚假传播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值得警惕。
2.对专业性强的报道未经核实导致新闻失实。对案件的调查和侦破乃至新闻都有着特殊的专业要求。案件发生后,相关机构根据提供的线索,进行现场调查,访问证人,反复了解,多方考证,详细追踪调查有关细节,对不同对象提供的信息进行鉴别,有些需要运用专业的手段和工具等,这些都是媒体无法做到的。涉案新闻的报道还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些案件的新闻涉及特殊情况,技术性很强,需要专门的新闻。于是,有的媒体为了抢发新闻,将一些未经核实的新闻出去,导致新闻失实,产生了不良影响,并使自己陷于被动。
3.某些法制新闻记者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有些法制新闻记者对专业的法律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对专门法律术语的内涵缺乏准确的理解,如“拘役”“拘留”不分,“劳教”“判刑”混同,有的甚至出现一些常识性错误。有的记者法律意识淡漠,致使在对涉案人进行调查、报道时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对当事人造成进一步的伤害,惹下官司,对自己和媒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法制新闻记者专业素质的高低对做好法制新闻报道有着重要的影响。
通常来说,司法审判活动无论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都是一项客观、理性且技术性强的活动,一般人很难从专业的角度去发表意见。即使是法律专家,因为对案件事实、证据细节及其他第一手资料的了解不像审案法官那样深入,通常也不宜发表过多倾向性评论或者具体结论性意见。媒体对案件的关注和报道应该注意这一点。然而一些媒体记者在报道中动辄以专家自居,预测案件判决结果,评判法院处理是否公正,甚至代替法院给当事人定罪,这种“媒体审判”恰恰说明某些法制新闻记者专业素质不高,对案件的审理没有产生积极的作用,反而帮倒忙。
4.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新闻媒体在对案件发生、调查、审判等过程报道时,希望尽可能多地了解案件事实、直接接触当事人、直击庭审过程、取得第一手材料,而且对案件的报道不能侵犯当事人隐私、影响庭审正常进行。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方式、采访手段、被允许接触到的当事人范围等直接关系到报道质量的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媒体进入法庭,允许媒体采取什么样的手段进行采访,我国在制度层面还没有明确完善的规定。这些都影响法制新闻报道的质量,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此外,媒体行为不规范、法制环境不完善等因素也制约法制新闻的健康发展。只有全社会的法制意识提高了,为法制新闻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法制新闻报道才能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进而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如何做好法制新闻
媒体在进行法制新闻报道时要避免消极影响,做到客观、公正、全面并产生积极影响,应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新闻真实性,按新闻规律办事。新闻报道要以事实为依据。法治新闻对新闻真实性有着特殊要求,法治新闻的传播也有自身规律。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要在坚持真实性的前提下,力求报道全面、客观。对于争议性强的案件,不仅要考虑单方民意,也要尽量体现社会各个方面意见。只有这样,媒体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全面,从而避免法制新闻的虚假传播。
2.提高法制新闻记者的专业水平。法制新闻报道对法制新闻记者的专业能力有较高要求。法制新闻记者不仅要具备一般新闻记者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较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这就要求媒体严把资格准入关口,并在员工培训上多下工夫。为了避免新闻记者在报道中出现偏差,避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而引发法律诉讼,媒体机构不妨设置重大法制新闻稿件法律审查的程序,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对即将刊发的文章进行审查,防止可能影响司法审判或者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报道,做到防患于未然。媒体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队伍建设,通过采取交流学习、培训等方式帮助法制新闻记者提高其专业水平。
3.法制媒体要加强自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要面对许多诱惑,经受各种各样的考验。媒体在对案件报道过程中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要加强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新闻行业协会多次修订规定强调“新闻媒体应维护司法权威性,依法开展案件采访、报道,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尊重司法程序,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法治社会的一种重要监督机制,媒体行使各项职能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实践中,媒体应当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对新闻从业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只有以公正、无私为前提,不为各种利益所诱惑,才能实施客观公正的舆论监督。这方面,可以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进一步落实相关行业性自律规定,完善监管,帮助媒体加强自身建设。
新闻媒体机构在实践中要找准自身定位,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媒体自我约束,实现科学发展,使新闻监督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实现媒体监督与法制建设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二十一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田威,郭延军.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关于传媒与司法的宪法学思考[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