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关系的内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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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关系的内容

对外经济关系的内容范文1

根据学者们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看法,可以将以往观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否定说”);另一类是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肯定说”)。

经济法这一概念自形成发展至今在我国业已得到社会承认,包括我国立法机关的正式认可。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涵义的表述尚未完全统一,包括对经济法是否成立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争议,而这些争议的焦点集中体现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定上。根据学者们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看法,可以将以往观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否定说”);另一类是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因而不是独立的部门法。相关表述有:

1学科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学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范”的法律学科。不难看出,该学说认为法的体系中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否认经济法的部门法性质。同时,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各种基本法律部门的手段来调整经济法关系的经济法规,是基本部门法的具体化,其存在仅限于一门法律学科而非法律部门。该学说由民法学家提出,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国外学者的观点相类似。

2综合经济法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多种基本法律部门的规范之“集合”或“综合”,认可经济法是一个“部门”,但否认作为部门法的独立性。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3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行政法的分支,不构成任何独立的法律部门。

相应地,部分经济法学家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予以了肯定。主要有:①经济协调关系说;②需要干预经济说;③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④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⑤社会公共性说。任何事物存在的价值都需要在现实应用予以肯定。

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过程,以及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无一不标志着经济法地位的举足轻重。分歧存在多年,争论仍在继续。笔者持经济法调整对象独立性的肯定说,并赞同刘文华先生的意见:经济法“对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直接体现纵向管理因素的横向流转和协作关系于一统一调整。”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容

在持肯定说的观点中,具体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容是各不相同的。同时比较有代表性的还包括80年代的“大经济法”理论。然而,各个社会科学的概念都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是一种主观创造,概念范畴会随着客观事物的变化和人们相应的认识变化而变化,同一法律部门可能调整有着内在统一联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因此,在经济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市场经济体制急需完善的今天,“大经济法”的辉煌业已不复存在,肯定经济法独立性的学者们致力于更先进、更能适应社会经济关系变化的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研究,并从不同角度将其分别定义为:

(一)经济协调关系说

①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②市场管理关系;③宏观调控关系④社会保障关系

(二)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①微观经济调控关系;②市场调控关系;③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④社会分配关系

(三)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②市场运行关系;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

(四)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

①市场规制关系;②国家投资经营关系;③宏观调控关系

(五)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

①经济管理关系;②维护公平竞争关系;③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六)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说

①宏观调控关系;②微观规制关系;③国有参与关系;④对外管制关系;⑤市场监管关系

笔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持肯定态度,并认同其中第六种观点,但对其中第4点“对外管制”的阐述略有异议。

顾功耘先生在其文章中对“对外管制”的解释中有这样的阐述:“……从制度规范看,国家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一般采取与国内迥异的管理方法,手段往往十分强硬,故称为'对外管制,这是经济制度的一块'特区,有必要单列研究。”

无疑地,国家对外经济交往时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考虑会采取强硬手段,在当前国际经济秩序下对外管制对经济弱势国家的确会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笔者认为对外管制由于直接作用于国家对外经济交往,其性质与国内经济管理关系不同,将对外管制归入商法或国际法范畴似乎更为妥当,相应的处理方法及规范也相对完善。通过施行对外管制保护本国经济对于发展中国家固然重要,但倘若因此而夸大甚至歪曲了对外管制的作用,则必然给本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起到消极作用。

总之,不管人们对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怎样的差异,或者在表述上有怎样的不同,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

三由其调整对象的独立性对经济法进行定义

在上文可以看出,与传统的部门法划分理论不同,以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判定一门法律学科是否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已然成为被广泛认可的部门法划分方法。因此,通过以上的论述,经济法调整对象具备其特殊性,由此笔者认为,可以据此认定经济法成立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在此基础上对经济法的涵义进行概括。

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有其特定范围的,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即经济法不能简单概括成调整经济关系的法。

根据顾功耘先生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划分,经济法的涵义可以表述为:“经济法应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笔者基本采取顾功耘先生的观点。这个表述与以往对经济法的定义相比的优势在于它植根于市场经济环境中,恰切地把握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但笔者仍对其中细节有不同的想法。

该定义中国家为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仅被表述为国家履行职能的产物,与顾功耘先生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划定似乎不能相互呼应。亦没有突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从而对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价值无法体现。

对外经济关系的内容范文2

关键词:经济法的地位;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调整对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通知,鉴于在实际的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关于经济的纠纷往往与民事、刑事或行政纠纷结合在一起,而导致经济法庭审判的效率低下,所以宣布取消经济法庭的设置。这一举措,是否意味着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再有一席之地了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们有必要再次重申经济法的地位问题。

1.经济法地位的涵义

经济法地位,也就是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由于法律体系是由多层次的法律部门组成的,因此要回答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必须说明它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果经济法是某一层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则表明它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地位;如果经济法在任何层次上都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那就是说它不是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体系中没有什么地位可言。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地位。但是,由于它们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此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程度又是不同的。要回答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还必须说明它的重要性如何。

2.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问题上,国内外法学界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有些学者认为,所谓经济法,只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是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其中包括分属于其他许多部门法的法律规范;有些认为,经济法虽然不是一个独立部门法,但可以把各种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综合起来,作为一个学科来加以研究;有些学者把经济法看作是民法或行政法的一种特别法;而直至现在,我国还有人将商法与经济法等同起来,认为经济法其实就是指属于商法的一些法律。

当前,起码在中国,认为经济法是独立部门法的人越来越多,已经争论不大。经济法之所以成为,能够并且在某些国家实际上成为—独立部门法,是有其内在根据的。

1)经济法的产生是符合法的发展规律的。认为,法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并不是不变的。经济法的产生决非偶然,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20世纪初的西方社会,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阶段,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市场经济所具有的自由竞争规则的活力。以禁止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为核心的新型法律部门便脱颖而出。

2)根据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析,表明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调整的,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是确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身就是那些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不同于经济政策的调整,它是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物质关系,使其成为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通常认为,经济法的调整,从功能上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促进、保护、指导;另一方面是限制和禁止。国家对那些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经济关系,需要加以促进、保护和指导;而对那些危及其经济基础和正常经济秩序的社会关系要加以限制和禁止。这些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1,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市场主体参加市场活动时在法律上所有的主体资格。如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第2,调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秩序的内部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竞争秩序以及市场主体的利益保障机制等。

第3,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限制其负面作用,进行宏观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的内部包括计划调控、投资调控、财政税收调控、金融调控以及其它宏观调控关系。

第4,涉外经济关系。它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如调节与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反倾销、反补贴问题,三资企业的利益保护问题等。

3)经济法有着自身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完整的独立体系。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也是经济法的灵魂和经济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之一。其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等。经济法基本原则同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同的。如民商法调整各自然人和法人这些“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基本任务和立法宗旨重在保护各个体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和命令与服从。除此之外,经济法还有着完整的独立体系。经济法是由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和环节的法律规范所构成,各种法律规范互相关联,互相衔接,并且有着贯彻于全部经济法具体规范的基本指导思想、原则和法律制度,这些经济法规范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4)从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经济法不能不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1,经济法与行政法。行政法的产生并不影响经济法的独立。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体现着两种不同的国家职能。国家有两大基本职能:一是行政职能,二是经济职能。这两种职能在一定场合是相互分离的,而在另一些场合则是相互结合的。国家行使行政职能的准则就是行政法,国家以行政职能的形式来履行经济职能的准则就是经济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在于:(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有关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组成、行政权限的划分、行政程序等方面不含物质利益内容的管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调整和干预的经济关系。(2)规范的内容不同。行政法的规范内容包括几个方面:关于国家机关的组成,职责和权限范围的规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的任免、提拔、考核、培养、监督的规范;关于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方式和程序的规范;国家机关和其它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相互关系的规范。经济法的规范内容主要是关于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以及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杠杆去调节市场运行机制,引导各个部门的企业微观经济行为,从而建立协调、合理的国民经济比例、格局、结构等方面的规范。

第2,经济法与民法。

广义的调整对象而论,经济法和民法所调整的都是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而且,又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所以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契约自由等原则,在经济法中也可以在一定的前提下适用。就经济法的产生而言,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在世界各国的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中都有许多民法痕迹。这些都是经济法和民法紧密联系的方面。二者的区别在于:(1)调整对象不同。二者虽然都以生产关系为调整对象,但经济法调整的是意志经济关系,即以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为特征、以生产活动为主要对象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即主要是人与人之间对财物的所有关系。(2)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同。民法是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经济法是以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而发生的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客观要求为基础的。(3)调整经济关系所运用的原则不同。民法所遵循的主要是平等、自愿的原则;经济法所运用的主要是宏观经济意志化原则。(4)调整经济关系所运用的手段不同。民法所运用的调整手段纯粹是经济上的得失平衡;经济法则是采用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性的调整方法。

第3,经济法与商法。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虽然经济法与商法的共性颇多,如它们都以经济生活为对象;二者的基本功能都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它们的性质迥然不同。(1)商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而经济法关系上的国家与社团或个人,则常常处于不平等关系;(2)商法侧重于每一个个体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而经济法则注重整体间公益关系的均衡与调整;(3)商法是规定每一个个体单位的内部组织、经营规则、股份发行、债务处理等,即从个体为出发点,而经济法则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对各项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进行行政性的指导、限制、鼓励、调整;(4)商法注意个体营利性,而经济法则强调公益性,除了促进经济发展外,还监督、限制或禁止某些违背公益的行为(如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交易等)。

5)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济法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已确立了经济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调节的总的法律原则,被国家立法所确立;建立了经济法体系构成中的重要的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已颁行的各种具体经济法规范及已建立的各种具体经济法制度,相互协调、配合,贯彻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共同执行规范和保障国家经济调节的使命。

3.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发展。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极大的促进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是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为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三是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我国先后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涉外税收、涉外金融、涉外经济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有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

参考文献:

[1]杨紫煊,徐杰。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对外经济关系的内容范文3

关键词:劳动价值规律;经济效率;产业结构;充分就业;贸易保护

中图分类号:F0-0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6月29日

我国在当前开放经济条件下,国内外情况复杂,如何把握我国经济工作的全局,推动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这需要运用科学的理论工具。运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规律来分析我国经济的重要方面,从而把握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和全局就是合适的。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规律在中国开放经济中应用的主要方面

(一)提高经济效率是经济活动的核心。马克思劳动价值规律认为,商品价格围绕着商品价值上下波动,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那些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就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在市场竞争中就取胜;那些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将逐渐被淘汰。这一企业竞争规律在我国目前开发经济条件下是适用的。目前,我国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相通,国内外企业进行竞争,我国企业要在竞争中取胜,就必须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缩短自己的个别劳动时间。提高劳动生产率最根本的办法是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因此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的竞争最根本取决于我国的科技进步与发达国家的科技进步的竞争。提高劳动生产率还可以通过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劳动强度来实现。利用各种手段主要是科技和管理手段,来提高我国经济的效率,是目前我国企业立足国内外市场的根本,这也是实现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根本。

(二)注重产业选择,降低产业结构升级的成本。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取决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市场收益的取得,还涉及到产业结构升级所引起的成本分担。产业结构升级所引起的成本如何在国内外市场间进行分担将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竞争力。

企业对不同产业的选择,其承担产业结构升级的成本情况是不同的。如农业、金融、保险、医疗、教育、科技等市场需求稳定,市场需求主要由市场供给条件决定,这些产业可以说不存在产业结构升级的成本。而处在产业链高端的产业,其技术变化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与市场需求的变化同步,甚至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引导市场需求的升级,这样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升级的成本就由消费者承担。而处在产业链的低端,产品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企业之间产生恶性竞争,当市场需求稳定时,企业艰难度日;当市场需求升级时,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被迫升级,这时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升级的成本完全由企业和社会承担。这些产业结构升级的成本包括淘汰正在使用的设备所造成的成本、技术升级所引起的成本、劳动力结构性转移所引起的成本等。这种产业结构升级是在供求脱节的情况下进行的,它没有条件让消费者承担,必须由企业自身或社会承担。这种产业结构升级的成本是很大的。

不同国家的产业选择和结构状况不同,因此不同国家承担产业结构升级的成本情况是不同的。如美国的农业、金融、高科技等,其市场需求稳定,产业结构变化较小,产业结构升级的成本也较小;其高端制造业,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升级可以由消费者来承担。总体上看,美国产业结构升级的成本由企业和社会承担的部分较小,这种产业结构总体上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反观我国的情况,改革开放后的大部分时间内,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生产处于产业链的低端,产业结构的升级一直被市场变化牵着鼻子走。产业结构升级的成本主要由企业和社会承担。因此,改革开放后,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中,企业和社会承担了产业结构升级的大部分成本,这种情况现在正逐渐得以改善。

正是由于对产业结构升级成本的分担对于企业和一国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中,我们应该注重产业发展的选择,从而降低产业结构升级的成本。具体来讲就是,努力保护我国农业发展,大力发展教育、科技、医疗、金融、旅游等产业,努力使我国制造业处于产业链的高端。做到这些,就可以大大降低我国企业和社会所承担的产业结构升级的成本。

(三)把充分就业和环境保护作为各项经济政策的指针。劳动和就业是经济创造之源,劳动者的收入和消费是经济良性循环的必要条件。我们从事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为了就业,为了全体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因此,把充分就业作为各项经济政策的指针是理所应当的。现实的状况是,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破坏了环境,这也是损害了我们的经济发展之基,损害了我们的生存和发展之基。因此,我们在实现充分就业的同时必须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与充分就业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一国的就业状况是其国际竞争力的综合体现,是本国各项经济政策是否切实有效的综合衡量标尺。我国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要实现充分就业和环境保护,各项经济政策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解决中国面临的紧迫问题。只有做到切实、合理,才能发挥出政策的效果,达到政策的目标。

(四)合理利用对外贸易保护手段。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规律,我们积极提高劳动生产率,并降低产业结构升级的成本,主动参与全球经济的国际分工,对实现我国的充分就业和居民福利水平的提高是有益的。因此,积极、主动地推动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和国际自由贸易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主基调。但由于下述原因,我们也必须合理利用对外贸易的保护手段,实现我们国内的政策目标。

1、商品满足不同的需求层次和地位的不同。如粮食和农产品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处于最基础的需求地位。也就是说,人们无时无刻不能没饭吃,但人们可以不用私人轿车。中国人口约占世界人口的20%,如果粮食不主要依靠自己生产,全球如果出现大规模的战争等事件,中国的粮食需求就会得不到满足。因此,即使我们要花费一定的经济代价,我们也要保证粮食的较高程度的自给。这就要求利用对外贸易保护手段来保护我国的粮食生产和农业生产。

2、我国幼稚产业成长的需要。如我国的金融、高科技育种等产业,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还没有能力与它们同台竞争。因此,我们暂时需要采取贸易保护手段,使这些幼稚产业得以发展。等到这些幼稚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再对外开放。

3、我国产业关联和产业结构发展的需要。在国际竞争中,单一的产业结构不但具有较高的经营成本,而且具有较大的经济风险。我国幅员辽阔,自然资源丰富而多样。并且,我国要满足世界上约20%人口的就业,必须丰富我国的产业结构。我们利用贸易保护手段不是保护我们的劣势和落后产业,而是实现我国的产业关联效应,降低我国经济的总体运行成本。这样,从整体上提高了我国的经济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又丰富了产业结构,从而为实现充分就业创造了条件。

4、不同的国家利益诉求和国家间力量的悬殊。国际经济交往是在国家间进行的,资本、技术、劳动力还不能完全在国家间进行自由流动。各个国家出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都程度不同地对资本、技术的流动进行限制,特别是对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进行限制。这种情况下,各个国家对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管制都是追求自我利益,尽量转嫁经济负担和成本。再从贸易规则来看,当前的国际经济规则是由发达的经济强国主导制定的,这些规则更多地体现了经济强国的利益,并不是公平而科学的。这两方面的情况说明,进行必要的贸易保护是我国当前对外经济的应有之意。

上述四方面的情况说明,在推动我国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必须采取合理的国际贸易保护手段,以实现我国的产业目标和就业目标。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规律在中国开放经济中应用的主要方面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劳动价值规律在当前中国经济中应用的几个方面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具体关系如下:

(一)提高经济效率和产业选择是核心。产业选择、产业结构、经济效率是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只有内容充实、可靠,经济才有活力。产业结构决定着产品和服务的生产结构,这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结构是消费的基础;同时,产业结构决定着就业结构,就业结构是劳动分工的具体体现,就业结构决定着劳动者技能的发挥、分工的效率、劳动者的收入等经济实质内容。

产业选择、产业结构、经济效率是一国经济竞争力的基础。一国的资源禀赋等优势的发挥就体现在产业选择、产业结构上,同时产业选择、产业结构是经济效率的具体体现。而经济效率是产业结构、科技水平、管理水平、劳动者素质等因素的综合体现,它从根本上决定着一国经济的竞争力。

经济效率和产业选择是实现充分就业、环境保护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一国经济与其他国家相比缺乏效率,它就不可能在产业选择上拥有主动权。如果一国经济的产业选择、产业结构缺乏经济效率,它就不能实现充分就业和环境保护。

(二)充分就业和环境保护是各种经济活动的根本约束条件。如果没有充分就业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是缺乏经济的实质意义的。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集中其各种经济资源,发展某些产业,让部分人安居乐业。这不是一个国家具有经济效率和经济竞争力的表现,这不是合理而有效率意义上的经济活动,这样的经济活动没有实质性意义。充分就业和环境保护是经济活动的整体目标,实行开放经济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在这一目标约束下的经济,必须立足于劳动和创造,必须立足于开拓产业,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效率。充分就业和环境保护是检验一国经济的竞争力与宏观经济管理效果的根本标尺。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往与市场竞争每天都在真实地进行着,任何人也不能造假,而这种竞争力的强弱就真实地表现在一国的就业状况和环境保护状况上面。而一国的国际竞争力低就直观地表现在其失业率较高和环境保护破坏严重上面。因此,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我们看一国经济的竞争力和宏观经济管理的效果,看一个指标就足够了,那就是充分就业和环境保护状况,这是对一国经济竞争力的最综合、最根本的衡量。

(三)合理利用对外贸易保护是经济的调节手段。国际分工和自由贸易能够提高各国的资源利用效率,生产出更多的产品,能够提高各国的福利水平。但也存在着各种贸易保护的现实条件约束。正因为有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之间的对立,对外贸易保护要在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之间进行平衡。对外贸易保护不是保护本国的劣势和落后,而是基于提高本国经济效率的基础上进行的。基于当前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利益与国家间力量的悬殊,一个国家深度的对外开放与联系,必然使国家的利益和经济的运行置于国际经济的风险之中。贸易保护就是国家利益和国际经济风险的管理手段,通过贸易保护减缓国际外部冲击对本国经济造成的损害。贸易保护是在国际经济规则的约束下进行的。由于国际经济规则本身存在着缺陷,国际经济规则就存在着与国内经济目标发生冲突的地方,这时对外贸易保护就发挥其主动性、灵活性,使这种贸易保护既不与国际经济规则发生严重冲突,又能够实现本国的经济目标。总之,对外贸易保护是平衡国际经济关系与国内经济关系的有力手段,在这个调节过程中,不断提高本国的经济效率和竞争力。

三、马克思劳动价值规律对中国现实经济应用所体现的科学性

(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经济效率决定国家的国际竞争力。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规律在实践中应用的应有之意。但是在一国的具体实践中,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成本的承担也影响其对外竞争力的形成。另外,对外贸易保护对于平衡国内外经济关系,尤其对于本国充分就业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上述几个方面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规律理论在分析我国开放型经济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这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二)对内经济与对外经济指向的统一。对内经济我们把经济效率、成本、就业和环境作为经济的核心问题给予重视和解决,对外经济我们同样把这些问题作为核心给予关注和解决,这体现了我们对问题把握和分析的科学性。这种对内经济和对外经济核心问题指向的统一,有利于我们科学制定政策和策略,协调我们的各种经济行为,实现良好的经济效果,达到我们预期的经济目标。

(三)问题和指标的简洁、明确而全面。对于开放型中国经济这样的复杂问题,我们使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规律对中国经济的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问题和指标具体、明确而简洁。我们沿着这四个方面就可以把握全局,观察我们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并据此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这足以显示马克思劳动价值规律对现实经济问题的解释力和统领作用,是其他经济理论所无法比拟的。

上述三个方面说明马克思劳动价值规律的科学性。

主要参考文献:

[1]孙飞.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当代价值[J].当代经济研究,2008.12.

对外经济关系的内容范文4

基于以上对经济转轨和经济全球化的理解,我们对经济转轨与经济全球化之间的互动关系的研究可以在许多不同层次上进行,如在全球范围的、国家的和企业的层面上分析。这里,将以经济转轨大国俄罗斯作为研究客体,分析一个国家的经济转轨与融入经济全球化之间的关系。应该指出的是,这种关系是受各类复杂因素影响的,既有国际环境的因素,也有国内条件的因素;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些因素又可分为政治、经济、社会、历史等各个方面。本文侧重分析政府的经济转轨政策是如何使经济转轨和经济运行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并使经济全球化因素作用于经济转轨过程的。

预期与现实

20世纪的最后10年,既是世界上大多数原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又是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时期。这绝不是历史的巧合,而是反映了经济转轨与经济全球化之间的内在联系。向市场经济转轨,就是要使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性调节由原来的计划机制转换成市场机制,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在现代经济中,资源的有效配置不仅在一国范围内而且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为此,经济运行机制的市场化转轨内在地要求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也实行市场化趋向的体制转型,由封闭经济的体制转变成开放经济的体制,使国民经济运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才能利用国际市场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所以,经济转轨与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关系,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层面上,表现为国内经济转轨与对外经济体制转型在目标模式上的一致性及其相互联系和制约。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在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形成国内经济转轨与国际接轨之间的互相配合和互相促进,对外经济开放有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与此同时,经济转轨与融入经济全球化的紧密关系,还反映在经济全球化因素作用于经济转轨过程的机制方面,进而反映在经济实际运行方面。以融入经济全球化从而利用世界市场为目标的对外经济体制改革,和以建立市场经济为目标的国内经济转轨,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旧制度下无法得到的潜在利益,提高全国经济效益,为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提供制度性基础。因此,经济转轨与融入经济全球化之间的良性关系,就国内经济运行的效果看,应该表现为经济转轨所带来的国内经济发展和居民福利水平的提高,并为本国经济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提供越来越丰富的物质基础;而开放型对外经济体制所创造的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扩大和优化,又对本国经济进一步发展产生各种积极的促进效应。

俄罗斯在转轨初期,正是出于对经济转轨和经济开放的美好预期,采取了所谓“休克疗法”的激进方式,同时进行国内的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市场。它在迅速推进国内经济自由化和私有化的同时,也立即摧毁了阻隔俄罗斯与世界市场联系的几乎所有藩篱和障碍。这一转轨战略的实际效果是众所周知的,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在制度转换和经济实际运行两个方面都没有取得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的预期效应。在建立市场经济制度方面,尽管私有化任务已基本完成,价格和市场自由化程度已经达到相当的高度,相应的立法也在积极进行,一般说来,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已初步建立,但是,无论在国内经济制度还是对外经济关系的制度方面,都经历了一个反复、曲折的过程,进展极不顺利。而且,在整体上,很难发挥市场经济体制应有的经济效应。所以,至今,许多俄罗斯经济学家认为,俄罗斯的市场经济是“扭曲的”市场经济,甚至是“假市场经济”。

经济转轨与融入经济全球化之间是否实现了良性互动,最终还是反映在经济运行的业绩上。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的融入经济全球化,出现了这样两个反映经济运行不良的趋势:一方面,俄罗斯经济对外依赖的程度明显增强(参见表1);另一方面,俄罗斯经济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急剧下降(参见表2)。

附图

资料来源:[俄]A·伊拉里奥诺夫:《原料部门占重要地位的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政策》,载《经济问题》,2001年第4期,第6页。

附图

资料来源:[俄]A·伊拉里奥诺夫:《原料部门占重要地位的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政策》,载《经济问题》,2001年第4期,第5页。

俄罗斯在转轨开始时,立即大幅度减少甚至取消进出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并实行经常项目下的卢布自由兑换和开放国内金融市场,使国内市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对外开放,国民经济的对外依存度急剧上升。转轨头5年,在国内的消费品市场上进口品所占比重上升了一倍,超过50%。以后3年这一比重略有下降;在1998年8月危机后卢布大幅度贬值,导致进口品相对价格急剧上涨,使1999年进口品在国内零售商品流转额中的比重下降为1/3。但是,随着卢布贬值所引起的国内产品对进口品的替代效应逐步耗尽(通过国内的通货膨胀和进口品平均价格下降),进口品在俄罗斯市场上的地位又有所加强,它们在零售商品流转额中的比重已经达到将近40%。(注:[俄]В.А.奥列什金娜:《俄罗斯的对外经济综合体》,载《世界经济与国际关系》,2001年第5期。)经济学家认为,这不仅严重威胁国内产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安全。

同时,俄罗斯在经济转轨时期加快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进一步扩大。俄罗斯是世界人口和资源大国,曾是世界第二大国苏联的一个最大的共和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俄罗斯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相当于最发达国家的21%~30%;90年代的经济下滑,使这一比例下降为10%~14%。俄罗斯工业劳动生产率与美国比较,从90年代初前者为后者的30%下降为末期的19%;在高技术部门,俄罗斯的劳动生产率只相当于美国的3%~5%。(注:[俄]Л.勃良赫曼、М.克罗托夫:《改革维度的全球化与产业政策》,载《经济学家》,2001年第9期。)预期与现实的严重背离,引发俄罗斯国内外经济学家的关注和探讨。

良性互动的机制和条件

(一)在制度变迁和创新方面

转轨国家在融入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对外开放,通过各种渠道影响它们的经济转轨。在制度变迁和创新方面,对外开放对国内经济改革的直接牵动效应和间接示范效应,是促进经济转轨的重要因素。国内市场的开放和进入国际市场,要求迅速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改变价格严重扭曲现象,这是推动国内价格改革、市场经济体系建立和企业运行机制转换的有力的外部因素。至于示范效应,则在引进外资特别是国外的直接投资方面,表现得比较明显。外资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和经营管理及其良好的经营业绩,成为转轨国家企业如何进行市场取向转制的现实样板。转轨国家建立的各种对外开放的特区,更向全国提供建立市场体系、改进政府管理等多维度的新鲜经验,可以发挥综合的示范效应。

当然,国内经济的持续转向市场化运行,是本国经济运行体制与世界经济运行体制逐步接轨的基础。这既是转轨国家经济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加强与国际商品市场、要素市场、信息市场联系,进入全球性生产和销售体系的必要前提,又是国内经济制度与国际经济制度在市场化基础上一定程度的融合,这一过程本身就构成经济全球化的组成部分。

(二)在经济运行方面

融入经济全球化对经济转轨的影响,还通过对转轨国家的经济运行作用于这些国家的经济转轨,其中最基本的渠道是国际贸易。出口通过乘数作用对一国经济产出的促进作用,是人所共知的;出口部门和出口企业往往具有高于国内平均水平的技术和经营管理,这些对一国经济还有积极的溢出效应。在进口方面,进口设备和技术的产出率一般高于国内供应的设备和技术,进口的产出效应和溢出效应,对于经济转轨国家同样是极其重要的。经济学家对中国经济改革时期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所做的实证分析表明,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持续走高。例如,利用扩展和改造过的费德模型来研究1969年至1999年间贸易与上海市GDP增长的关系,可以看到,1977年以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极不稳定的,有的年份甚至出现负相关;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出口的产出效应和溢出效应以及进口的产出效应的总和均为正值,并持续上升;特别是在1992年以后,贸易对上海市GDP增长的贡献率已提高为10%~15%。(注:陈智远:《贸易与增长经验研究》,载《世界经济文汇》,2001年第5期。)更值得注意的是,转轨国家必须利用动态比较利益,通过国际市场用国内富裕、廉价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换取稀缺的、国内相对价格较高的生产要素,促进本国经济结构的提升。

经济全球化与经济转轨之间互动关系的另一个重要渠道是国际资本流动。资金严重短缺是所有转轨国家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积极引进外资,弥补资金缺口,在转轨初期对缓和资金供求矛盾有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借入外资的正确利用,可以在较短时期内增加生产要素投入,在转轨时期争取经济加速增长,它所形成的生产能力为以后偿还本息提供可能性。特别是国外直接投资在转轨国家经济运行中的产出效应和溢出效应以及在经济改革方面的溢出效应和示范效应,更是不可忽视的。跨国公司在转轨国家的经营和发展,使国内企业学习到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经过吸收、消化和创新,有可能将积累的“默会性”市场经营知识和技术知识转变成转轨国家企业特有的比较优势,从而在一定时期后出现对外直接投资甚至向发达国家投资的有利条件。

融入经济全球化对转轨国家经济运行的这些积极效应,将使经济转轨能够在比较宽松的环境下进行,可有较多的资源用来补偿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转轨成本,包括新制度的实施成本和新旧制度交替的摩擦成本。同时,国内经济体制的顺利转型,是对外开放能够对国内经济运行产生积极效应的基础性制度条件。企业的市场化趋向改革不断进展,才能产生和扩大接受国际市场的信号并做出正面的行为反应的经济主体,使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经济交流中积极的产出效应和溢出效应具有越来越广泛的载体;国内市场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宏观调控机制的逐步确立,使融入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积极效应得以在国内正常地比较充分地传导。这样,融入经济全球化过程的具体表现即对外开放与经济改革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使转轨国家在转轨时期保持改革、开放、发展、稳定之间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趋势。

总之,融入经济全球化与经济转轨之间的良性互动,是一个不断累积的过程。不论在制度变迁和创新方面相互促进的牵动效应,还是在经济运行方面相互作用的产出效应和溢出效应,都不会一步到位的。而且,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良性互动趋势的出现和保持,也不是单独依靠市场力量就能实现的。世界经济中各种经济主体所能得到的信息极不对称,市场结构又是垄断竞争和寡头竞争的,转轨国家政府作为新制度的主要供应者和宏观经济的调控者的作用不可或缺,它的正确决策是形成上述良性互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国际分工中地位的“边缘化”

国际贸易仍是转轨中的俄罗斯融入全球经济的主要途径。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国内生产总值大幅度下滑,但出口保持持续增长的趋势,使相当大的一部分国内生产总值要在国际市场上得到实现。出口对国内经济的产出效应是明显可见的:出口部门成为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出口支持着一系列工业部门的生存,并缓和了转轨时期的经济、社会矛盾。

不过,出口部门的积极效果是十分有限的,燃料和原材料部门的片面发展和出口,不能发挥应有的技术上和体制转型上的溢出效应。因为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的出口严重依靠燃料和原材料,而这些部门的技术设备是在改革前建立的,转轨时期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和改造;同时,这些部门大多属于自然垄断性行业,在经营管理方面也没有走在非出口部门的前面;而且,出口的目的主要是依赖对丰富资源加紧开采和输出来维持国内急需的外汇收入。由于70%的设备已经陈旧,依靠不断增加燃料和原材料出口的“边缘化”国际分工方式难以为继。据俄专家估计,要在今后避免国内市场出现燃料短缺,需要对燃料经济综合体增加50%的投资或者至少减少15%~20%的出口。(注:[俄]В.奥波列斯基:《世界经济全球化与俄罗斯经济》,载《世界经济与国际关系》,2001年第3期。)

为了使贸易对转轨国家经济产生持续的产出效应,其进出口必须具有溢出效应,才能够实现动态的比较利益。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国内产业长期处于封闭的被保护的环境中,缺乏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转轨开始时,资源密集型产品在俄出口结构中占主要地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消极地适应在国际市场上静态的比较利益,而不着力进行经济结构和出口结构的提升,将陷入“比较利益陷阱”。在国际分工中地位的“边缘化”,不仅使出口的增长越来越困难,而且使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制于极不稳定的燃料和原材料国际市场行情的影响,国内外经济学家往往将国际市场上石油价格走势作为预期俄罗斯经济进程的重要因素。

为什么20世纪90年代的俄罗斯不能在利用国际市场实现动态比较利益方面有所作为呢?这就必须考察它的转轨模式和政策。俄罗斯经济学家认为,实行俄改革模式所形成的“伪市场经济”,使国家在世界经济迅速全球化的20世纪90年代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已经是没有任何异议了。(注:[俄]Л.勃良赫曼、М.克罗托夫:同前引文。)提出,俄决策者出于对资本主义的教条主义理解,以为市场经济=经济活动的自由化+所有资产的私有化+对社会需求的严格限制政策,从而在转轨初期立即实施进出口贸易的自由化,使国内有望在近期内经过改造提高竞争能力的产业,在国外产品大举进入国内市场的冲击下,迅速减产并濒临崩溃。

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政府是否应该实行必要的产业政策,在俄罗斯一直是有争议的。有人直到现在还认为,这不符合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过,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认识到,政府对企业过多的直接行政干预是有害的,但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家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却是后进国家实现赶超任务所必需的。连西方的新古典经济学家都不否认后进国家对幼稚产业保护的必要性。在现实的经济全球化时代,尽管比较利益仍是国际分工的基础,但拥有比较优势的后进国家,并不能无条件地在国际市场上利用自己的比较优势而获利。因为在现实的世界经济中,不像斯密和李嘉图所假设的那样,只有两个比较优势不同的国家,而是有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个后发国家要在国际市场上出售具有比较利益的产品,不仅必须与比较利益互补的国家而且与比较利益相似的国家进行竞争,因此,这种比较优势必须转化成绝对的竞争优势,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得以真实地实现。不断地将本国具有潜在比较利益的产业转变成具有绝对竞争优势的产业,是一个实现动态比较利益的过程。在后发国家利益动态比较利益推进经济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和不断变化的;随着产业的成长,政府和企业的相对地位不断发生变化,政府的规制和扶助作用逐渐淡出,企业的主导作用逐渐完善(见表3)。

表3后发国家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参与国际市场的过程

进口替代阶段加速出口阶段对外直接投资阶段

竞争优势状态在要素水平从要素到产品处于相对

上创造转移稳定状态

政府作用引导与保护促进与帮助放弃控制

企业地位跟随与协商平等合伙人主导力量

俄罗斯的经济转轨却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立即放弃政府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必要的调控,使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仅限于资源采掘部门和资源密集型的原材料加工产业,连按功能/成本比的劳动力优势都无法得到实现,大量食品和消费品以及机械工业产品长期依赖进口。开始转轨的1992年,进口几乎完全是免税的。1993年以后,俄罗斯历届政府开始承认过早开放国内市场的不利影响,试图在政策上进行调整,但由于扭曲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形成,使调整的意图无法得到落实,收效甚微。

在控制进口方面,政府的调节余地极其有限。国内严重的通货膨胀,使经济的宏观环境极不稳定;为了使失去控制的物价上涨水平有所收敛,俄政府规定了卢布与美元汇率之间保持一定浮动幅度的“汇率走廊”。尽管对进口重新设置了关税,但是卢布的贬值速度赶不上国内的物价上涨速度,使外国商品大量进口仍然有利可图。而且,走私活动猖獗,更加剧了国外商品冲击国内市场的势头。

在鼓励加工程度较高的制成品出口方面,俄罗斯政府不断提出要求,但难以见效。例如,1996年初,政府曾经通过发展出口的联邦计划,规定要采取综合措施来增加出口和提升出口产品的结构。计划提出将对商业银行向出口商的贷款提供政府担保;并积极参与有前途的出口项目的建设。同时,对出口通过税收优惠进行奖励;并提供信息、市场和咨询等服务。结果,该年的总统选举花费了大量预算资金,而出口发展计划在资金支持上被置于次要的地位。当年,按计划应在出口鼓励方面投资9亿美元,实际上只投入了严重贬值的1.1亿卢布。以后几年的预算,再也没有为鼓励出口拨出过专用的资金。(注:[俄]В.奥波列斯基:同前引文。)

政府政策不力,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俄企业也缺乏积极增加出口的动力。据俄罗斯经济学家提供的资料,在“伪市场经济”体制下,俄全国注册的非国有法人企业共有250万家,其中股份公司430家、商业银行1300家,还有几十家交易所;但是,一半以上的企业(150万家)是虚构的,它们没有决算报告,所提供的创办人是不真实的,并且不缴纳税收。(注:[俄]Л.勃良赫曼、М.克罗托夫:同前引文。)许多企业热衷于合法和非法的投机活动,对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既缺乏动力,也没有实力。据调查,20世纪90年代后期,只有5%的企业进行了设备更新和新产品开发。(注:[俄]Л.勃良赫曼、М.克罗托夫:同前引文。)这样的企业当然对政府的政策引导(即使政策是正确的)不能做出积极的反应。

引进外资和债务负担

俄罗斯进入转轨时期后,每年资本引进的流量总体上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它在缓和俄罗斯资本供求矛盾方面具有一定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由于开放政策的不当和国内市场环境的扭曲,其应有的积极效应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且,造成严重的债务负担,甚至爆发金融危机。

引进外资对东道国经济的效应,是与外资结构和外资用途相联系的。在俄罗斯引进的外资中,直接投资的比例较小,以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政府提供的贷款等间接投资为主。2000年初,在俄罗斯引进外资总额中直接投资只占43.6%;一半以上为间接投资。并且,大量资金,尤其是以间接投资形式借入的贷款,被用于弥补预算赤字,或用于金融投机领域。在行政部门和货币金融部门占用的资金,到2000年初,仍占引进外资总量的32%,成为利用外资最多的部门(见表4);投资于实际经济部门的数量有限。引进直接投资的规模只占全球直接投资总额的不到1%。而且主要投向资源开采的燃料工业以及投资报酬回收较快的食品工业,这些部门外资企业的技术溢出效应不大。至于作为国民经济技术装备部门的机器制造和金属加工工业,只使用了外国直接投资的4.2%。因此,引进外资在提高俄罗斯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方面尚没有形成有力的促进因素。外资企业在东道国出口中的贡献率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这种作用,1996年外资企业产品出口占俄罗斯出口总量的比重不超过6.5%,而其进口额却占了进口总额的11%。

表4俄罗斯外资的用途结构(2000年初的资料)

部门外国投资其中直接投资

总额总额

(百万美元)%(百万美元)%

全部29252.9100.012757.3100.0

行政和货币9353.632.07.40.3

金融领域

燃料工业4258.814.92210.317.3

食品工业3166.110.82568.620.1

通讯业2673.89.12243.417.6

商业和餐1794.16.11312.910.3

饮业

机器制造1513.35.2533.14.2

和金属加工工业

运输业922.13.2682.75.3

保证市场700.92.4385.23.0

功能的商务活动

森林、木材678.32.3496.33.9

加工和造纸工业

有色金属642.72.2279.52.2

工业

资料来源:[俄]В.安德里阿诺夫:《外国资本在俄罗斯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载《社会与经济》,2001年第1期,第93页。

俄罗斯引进外资偏重间接投资及其非生产性用途,即使直接投资部门也缺乏溢出性效应,使得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结构和出口结构不能借助于国际资本流动而得到提升。严重依赖燃料和原料资源的出口格局,制约着出口规模的扩大,到了转轨的中后期进入国外贷款的还本付息高峰期,必然出现沉重的债务负担。目前,俄罗斯为此每年将向西方债权人支付数百亿美元,无疑加重了俄经济恢复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而且,俄罗斯的外资结构中还有相当多的间接投资是以购买俄企业股票和各种证券的形式引进的。仅1997年一年的流入量就达6.8亿美元。(注:[俄]В.安德里阿诺夫:《外国资本在俄罗斯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载《社会与经济》,2001年第1、2期。)这些资金在俄罗斯的资金市场上兴风作浪,进行投机性炒作。它们在市场行情出现某些不良征兆时立即大量撤出,成为引发1998年严重金融和经济危机的导火线。

对外经济关系的内容范文5

事实上,对于上述问题已有学者提出并回答过,但他们主要是从中国的思想文化、民众心理、海洋意识和海权观念的角度来分析的[3]。这种分析固然有一定道理,但却因片面强调主观因素而略显历史唯心主义倾向。还有些学者尽管强调了经济、阶级等客观因素[4],但也因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持而流于空泛。郑和的航海属于实践活动,而作为主体的人的任何实践活动都是有目的的,这正体现了主体的能动性。目的实际上是利益的表现形式,是主体对自身利益的判定结果,说到底是界定了的利益。利益是目的的内容,目的是利益的形式,因此主体的目的一定要与自身的利益相适应,正确地反映利益。这样对主体实践活动的分析就由对目的的分析转化成对目的与利益的一致性分析了。因此,笔者尝试使用演绎法,以政治学理论中有关利益的阐释为大前提,以历史材料为小前提,对上述问题做出解释。

一、政治学理论中关于利益的阐释

利益是中西方思想史上的古老课题,一般既包括哲学伦理学含义又包括经济物质含义。利益具有鲜明的主体性,利益总是人的或由人组成的组织、集体的利益,没有人根本谈不上利益问题。“按照的论述,人的利益的形成是一个从人的需要到人的劳动再到社会关系的逻辑过程。”[5]

人的利益首先起源于人的需要。人作为一种高级的生物体必须要新陈代谢,要与外界(自然和社会)进行物质的、能量的、信息的交换。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6]因此,需要是人的本性,是一种客观存在。但人是有意识的,人的需要除了随人的生理变化(主要体现在年龄的变化上)而变化以外,又随人的意识以及在意识支配下的实践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又具有主观性,这是人的需要与动物的需要的显著区别。概言之,人的需要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按主体追求的目标和层次,需要分为生存需要与发展需要,它们以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这两个需要客体为表现形式,其中物质需要是人的最基本需要。但是仅有需要不行,关键是需要的满足。需要的满足本质上是人们以一定的途径获取需要对象,而“满足需要的途径问题把从事生产和结成社会关系提上了人类活动的历史日程”。[7]为了满足需要,人们必须进行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中产生了一定的联系,形成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处于基础和决定地位的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经济关系,它直接影响着其他关系的形成和发展。社会关系一旦形成,不仅使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区域化,而且还支配着用以满足需要的生产成果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因而本质上,客观地制约着人们需要的满足,从而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具体而言,人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关系就转化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了。这样就形成了由需要到生产再到社会关系的逻辑链条,人们的需要完成了社会转化、客观化,从而利益产生了。因此,“所谓利益,就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8]“利益既是一个物质范畴,也是一个关系范畴,具有社会性。”[9]但它本质上是一个关系范畴,“社会关系是利益的本质。”[10]需要只有与能够满足需要的手段的使用相联系,即只有与实践相联系才能转化成利益。实现了的利益便会转化成手段,并使主体产生新的需要。因此,一定意义上说,满足需要的手段即利益。而社会关系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根本性手段,因此“社会关系是利益的本质”。

决定于生产方式的利益是客观的,但对它的界定却具有主观性,对利益的判定结果或者说界定了的利益就是目的,因此,主体的目的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它以客观利益为中介与生产方式产生联系。目的只有正确地反映利益才能实现并扩大利益,继而产生新的目的、新的实践,形成循环,否则就会妨害利益,导致原有目的的改变或取消。这样要回答本文篇首提出的问题,就必须考察一下郑和下西洋的目的是否正确反映利益主体的利益,是否与利益一致。

二、郑和下西洋的目的分析

对于郑和下西洋的目的见仁见智、说法不一。比较典型的观点有:寻找被明成祖篡夺了帝位的建文帝[11];“欲耀兵异域,示中国富强”[12];“恢复发展和开创同西洋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外交关系”,[13]“通好它国,怀柔远人”[14];“谋求内外稳定”[15];联合他国围堵帖木儿[16];经济目的说;[17]另外还有满足统治者对奇珍异宝的需求,加强文化交流等说法。综上,郑和下西洋的目的既有政治上的也有经济上的。

踪迹建文帝之说,略显牵强,有点高估被公认为“仁柔少断”的建文帝了,如果真的有这个目的也是次要目的。其实,“这种说法在明代已有人提出怀疑之言”[18]。“欲耀兵异域,示中国富强”说,实际上是把实现目的的方式、方法混同于目的本身了。“《明史》云:‘……(郑和船队)首达占城,以次遍历诸藩国,宣天子诏,因给赐其君长。不服,则以武慑之。’”[19]而“谋求内外稳定”义同“巩固政权”,是万能的说法,当然有一定正确性,但太过笼统。郑和航海远达非洲,因此围堵帖木儿说也缺乏说服力。而至于经济目的说,搜寻奇珍异宝说,加强文化交流说等,则是把主观目的造成的某些客观结果、产生的副产品同目的等同起来了。

笔者认为,郑和下西洋的目的主要是政治上的,具体而言是恢复、巩固,特别是扩大封贡体系,形成“四夷宾服”、“万国来朝”的宏伟局面,说得委婉一点就是“恢复发展和开创同西洋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外交关系”,“通好它国,怀柔远人”。一定程度上,如梁启超所说:“雄主之野心,欲博怀柔远人,万国来同等虚誉,聊以自娱耳。”[20]

建立封贡体系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需要。

华夏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近代以前,世界领先、历久不衰,华夏民族因此早就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文化优越感。这种文化优越感在对待异族它邦上,则具体表现为“华夏中心意识,也称中国中心观或‘天朝心态’”。[21]华夏中心意识包括地理中心和文化中心两层含义。中国为尊的居高临下心态以及华夷一统,“四海一家,化被天下”,的大一统观念自然就成了这种“华夏中心意识”的必然逻辑结果,“四夷宾服”、“万国来朝”、“天下共主”,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的需要,因为人们视此为衡量一个王朝是否强盛的标志。封贡体系(又称朝贡制度)就是在上述一系列主观意识支配下,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儒家礼治思想,以及由之决定的“柔远存抚”、“厚往薄来”为工具或原则而产生的客观结果。

历史上中原华夏政权的宗主地位受到挑战乃至被取代的情形并不鲜见,最明显的例子是蒙古统治者南下中原,建立疆域辽阔的大一统帝国。元朝的统治者没有文化上的优越感和自信心,因此在对待朝贡国上,以武力取代怀柔,取代文化上的“化”,转而进行压服,不时干涉其内政,而且“蒙古统治者尤重朝贡的物质利益”,“朝贡制度较以往更具君臣主从关系的实际内涵,朝贡的礼仪性降到次要地位”。[22]

明朝建立以后,朱元璋对封建传统一仍其旧,将封建专制统治发展到极致并恢复、发展了因元朝灭亡而中断的宗藩关系,完善了封贡体系,使其手续更加缜密,组织管理更为严格。但“洪武末年,多数海外国家已久不来贡,与明廷十分疏远了”。[23]通过发动“靖难之役”,夺取了政权的明成祖新登宝座时,“前来朝贺的只有朝鲜等少数国家的使臣”[24]。因此,为了加强其政权的合法性,巩固其统治地位,他对封贡体系较之其父更是情有独钟,“其外交政策的核心仍是‘锐意通四夷’,广招海外国家前来朝贡”。[25]郑和下西洋就是为着这个目的而进行的:“明成祖即位,多次派遣宦官,出使亚、非诸国,招徕各国使臣入贡,开拓贡使贸易。宦官郑和几次出使。”[26]“郑和携带成祖诏谕诸国的敕书,去各国开读,并持有颁赐各国王的敕诰和王印。”[27]明成祖御临的明朝宫廷宴会上曾响起这样的歌声:“四夷率土归王命,都来朝大明。万邦千国皆归正,现帝庭,朝人圣。天陛班列众公卿,齐声歌太平。”[28]

因此,郑和下西洋的目的是恢复、巩固、特别是拓展封贡体系。

三、郑和下西洋的目的与主体之利益的一致性分析

那么,明成祖派郑和下西洋巩固并发展、扩大封贡体系这一目的与其利益是否相符呢?

利益总是与社会关系密不可分,利益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等,而其中最重要的、起决定性、基础性作用的是经济关系,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因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明成祖作为一国之君、封建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其根本利益应该是也只能是维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这种经济关系。对于统治者来说,对外政治关系应该是为内部社会关系的稳定服务的,不能以损害国内社会关系的稳定为代价。从长远看,对外政治关系也应建立在某种对外经济关系之上,以经济关系为基础,否则便不会长久。

而明成祖派郑和下西洋试图恢复、巩固并扩大封贡体系所采用的方式用现代话语来说是“胡萝卜加大棒”。“厚往薄来”的胡萝卜政策无异于古代版的金钱外交:“携带大量金银、铜钱,运载大批货物作为赏赐”[29]以换取对明朝“天朝上国”地位的认可。为使它国宾服,实施军事威慑,挥舞一下大棒,当然是必要的,但这大棒的挥舞是必须要付出经济代价的。对大明的陆上临国挥舞大棒,耗费的金钱不会很多,是比较实际的考量,因为军事力量在短时间内即可到达。但若耀兵海外,这在当时来说可是非同寻常的事。首先,军队人数要多、船队要大,否则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其次,历时久长。运动空间的扩大必然伴随时间的延长。因此,在海外挥舞大棒的流程:造巨船、修巨船、向大批船队人员提供长时间的给养、对归国船员的丰厚赏赐等,是需要巨大的财政支出的。[30]总之,郑和下西洋为达到目的,所付出的经济代价是巨大的。

不过,分析目的与利益的一致性,不但要看实现目的所付出的代价,更要对目的达到后所获得的收益与成本(代价)进行比较。封贡体系本质而言,是一种对外政治关系,但这种政治关系是特殊的政治关系,因为它不是建立在与之相适应的对外经济关系的基础上的。经济上的朝贡贸易(对外经济关系)和礼仪上的册封是封贡体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封贡体系因此得名。它着重“追求的是君臣主从关系的名分或形式,彼此之间等级的高低、地位的尊卑,仅仅在朝贡文书和朝贡礼仪中有所反映”。[31]在封贡体系中经济与政治的关系被颠倒了,成了政治决定经济(形式上的主从关系是朝贡贸易的前提)。正因为被颠倒了所以又被歪曲了:朝贡贸易无非是“厚往薄来”,“倍偿其价”,损己利彼的交换。“这种贸易不仅不抽关税,而且明廷对于‘贡品’也是付钱的,往往比市价高得多的钱。”[32]外国学者也认为:“朝贡制度的主要负担在于‘接受者’。”[33]“明朝政府在回赐、赏赐方面,一贯遵循‘厚往薄来’的原则,尤以永乐朝为最。”[34]诚然,万国来朝[35],宗藩体系的扩大有利于提高国民的士气,增加皇帝的亲和力,从而有利于稳定国内政治关系,甚至可以起到“柔远人以饰太平”的作用,对明成祖来说也可谓是收益,是利益。但是,物质利益或者说经济关系才是最根本的利益,当这种对外政治关系的取得和维持导致国库空虚,使统治者缺乏统治资金时,它就成了明朝的负担了,乃至损害封建统治的基础——小农经济,从而成了危及明朝政治关系的不稳定因素了。财政负担的加剧必然对经济、政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威胁明朝既得利益者——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因此,从明朝封建统治者的角度看,郑和下西洋所付出的成本远大于收益。非但如此,郑和下西洋使“进一步发展海外贸易的民间呼声日益高涨和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的兴起”,[36]这无疑会触动特别注重加强中央集权的明朝封建统治者的神经,因为这威胁了他们的统治秩序、社会关系,从而有损于他们的根本利益。

明朝作为典型的封建社会具有天然的封闭性和保守性,明成祖把封贡体系扩大至万里海疆这一目的,反映的是其要显示自己是“天命之子”的一时之需,这种需要没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作基础,无法同民间的对外贸易需求有效地结合起来[37],缺乏持久的不断发展的经济动力,对封建统治者来说,是主观虚幻的需要,不构成利益的基本内容,因为“利益是需要和实现需要的手段的统一”。[38]需要本身并不是利益,需要只有同能够满足需要的手段相结合才能成为利益。而在明朝封建制度下,统治者是缺乏满足扩大封贡体系至万里海疆这种需要的手段的。封贡体系重名轻实,所体现的具有真实内涵的政治上的臣服,仅包括朝鲜、安南、琉球、占城等少数国家,且不是从一而终。而且“在数量众多的所谓朝贡国中,偶有一二次朝贡记录的国家并不在少数,永乐年间郑和下西洋招徕入贡的海外30余国多属此类,随着下西洋活动的结束,这些国家断绝了与中国的往来”,[39]因此,实际上,它们根本就没有被真正纳入封贡体系。

对以明成祖为代表的封建地主阶级而言,建立封贡体系本身是符合他们的利益的,但是明成祖没有把握好“度”的问题,它所追求的封贡体系,在范围上是不自量力的,与之相联系,在朝贡国的选择上是盲目的,在结果上是得不偿失、自欺欺人的,因此是对自身利益的误判,是与其根本利益不符的目的。

四、结语

由于华夏民族具有根深蒂固的“天朝心态”,因此,一般而言,建立本质上属于“礼治外延”因而与统治合法性密切相关的封贡体系,是每一位中国封建统治者的需要。但是需要不等于利益,需要只有与能够满足需要的手段相结合才能转化为利益。因此,封贡体系的范围必须有个度。明成祖多次派遣郑和下西洋极力拓展它,是超出了这个度的。

历史告诉我们:一个阶级或集团的目的,只有符合当时的历史进程并具备现实手段的时候,即只有与利益相一致的时候,才有可能实现。虽然他们凭借他们所拥有的经济力量和国家机器,使他们的某些反历史发展的目的暂时地,甚至是表面上地如愿以偿了,但又总是引起他们所始料不及的社会关系、利益关系的变化,以致这种目的最终被历史发展进程所否定。郑和下西洋就是这样,它产生于中国封建社会,而又被中国封建社会所扼杀,没有也无法形成前后相继的局面。因为,在明代,中国的封建社会历史进程并没有走到尽头,因为“中国封建社会中只出现过体制内的异己力量而不曾出现体制外的异己力量,从而也没有形成体制外的权力中心,[40]……如果没有来自西方(后来还包括日本)资本主义势力对中国封建制度的沉重打击,中国封建制度自行向资本主义制度的转变将是一个非常艰难、非常漫长的过程”。[41]明朝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不得不取消原有目的,停止下西洋并继续厉行“海禁”。

注释:

[1]从人员和规模上看:“郑和首次出使,率领士卒二万七千八百余人,修造长四十四丈宽十八丈的大船六十二艘。”参见蔡美彪、李洵、南炳文、汤刚著:《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第84页。从航行范围上看:“‘涉沧溟十余万里’,遍及亚非三四十个国家和地区。”参见万明著:《中国融入世界的步履——明与清朝前期海外政策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页。从技术水平上看:郑和船队“除充分利用风力外,还娴熟地运用罗盘针和天文地理知识,准确测定方位和航向”。参见马超群:《郑和船队首次环球航行的可能性》,《回族研究》,2003年第1期,第60页。

[2]梁启超:《祖国大航海家郑和传》,《郑和研究资料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页。

[3]如:张箭:《地理大发现研究》,商务印书馆,2002版,第54-57页;张附孙:《郑和为什么没有继续西航》,《云南教育学院学报》,1996年第1期。

[4]如:宋正海陈传康:《郑和航海为什么没有导致中国人去完成“地理大发现”?》,《自然辩证法通讯》,1983年第1期;宋正海:《科学历史在这里沉思——郑和航海与近代世界》,《科学学研究》,1995年第3期;王佩云:《中国和世界都需要重新认识郑和》,《回族研究》,2003年第1期。

[5]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1页。

[7]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

[8]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

[9]郭树勇、郑桂芳,《国际关系思想》,军事谊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10]张江河,《论利益与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11]如:“欲踪迹之,……命和……等通使西洋。”引自《明史》卷304,《列传》192,《宦官》。

[12]同上。

[13]罗仑:《论朱棣赋予郑和的外交任务》,载《郑和下西洋论文集》(第二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82页。

[14]范金民:《郑和下西洋动因初探》,《郑和下西洋论文集》(第二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85页。

[15]同上,第281页。

[16]如:“目的为联合印度洋周边国家组成联合阵线以来围堵帖木儿的扩张,并牵制其进攻中国的行动。”引自钮先钟:《从明朝初期战略思想的演变论郑和出使西洋》,见《郑和下西洋与国家战略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11月印刷,第18页。

[17]如:“提出郑和下西洋目的主要是经济目的。”引自黄慧珍,薛金度:《郑和研究八十年》,《郑和下西洋论文集》(第二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页。

[18]韩振华:《论郑和下西洋的性质》,《郑和研究资料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85版,第314页。

[19]周谷城:《中国通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94页。

[20]梁启超:《祖国大航海家郑和传》,《郑和研究资料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页。

[21]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页。

[22]同上,第55-56页。

[23]冯天瑜:《中华开放史》,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75页。

[24]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页。

[25]同上,第64页。

[26]蔡美彪、李洵、南炳文、汤刚:《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第83页。

[27]同上,第84页。

[28]参见《明史》卷63,《乐三》,转引自罗仑:《论朱棣赋予郑和的外交任务》,《郑和下西洋论文集》(第二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85页。

[29]蔡美彪、李洵、南炳文、汤刚:《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第84页。

[30]关于下西洋的耗费及其产生的经济、政治后果的具体情况可参阅陈炎著:《海上丝绸之路与中外文化交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182页。

[31]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32]宋正海、陈传康:《郑和航海为什么没有导致中国人去完成‘地理大发现’?》,载《郑和研究资料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第450页。

[33][美]丹尼尔·J·布尔斯廷:《发现者》,严撷芸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第107页。

[34]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35]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相当一批入贡者是郑和接过来甚至送回去的。如:“当郑和回京时,苏门答剌、古里、满剌加、小葛兰、阿鲁等使臣也随船同来,到京师入贡。”引自蔡美彪、李洵、南炳文、汤刚著:《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第85页。

[36]万明:《中国融入世界的步履——明与清前期海外政策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页。

[37]“明太祖朱元璋制定的海禁政策被其后继者沿袭下去”,由官方完全控制的朝贡贸易是明朝“连通海外各国唯一合法形式”。引自冯天瑜等著:《中华开放史》,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73页。

[38]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

[39]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

对外经济关系的内容范文6

一、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含义

所谓自由贸易协定(FreeTradeAgrement:FTA)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独立关税地区)根据WTO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由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称为自由贸易区。FTA的传统含义是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货物贸易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但是最近几年的FTA出现了新的变化,其内容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这种广义的FTA也被称为“经济合作协定(EconomicPartnershipAgreement:EPA)”(在GATT/WTO规则中,将FTA(缔约国之间取消关税和贸易数量限制)以及关税同盟(FTA+对非缔约国实行统一关税)称为“地区贸易协定(RTA)”。本文中的FTA,除了有必要特别区别说明之处外,都包括关税同盟和具有更广泛内容的“经济合作协定(EPA)”在内)。

FTA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被纳入WTO法律框架之内的GATT第24条和根据乌拉圭回合确定的GATS第5条。但是也有一些全部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FTA是依据GATT/WTO的“授权条款”建立的。根据WTO规则,FTA在并不提高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所有贸易障碍和全部谈判10年内完成等三个条件下,可以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成立,但是如果由于FTA的成立使针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有所提高,则视为违反WTO规则。根据“授权条款”建立的FTA则可以享受区别于一般FTA的更为宽松的特殊安排。

关于FTA与WTO所倡导的全球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关系,尽管存在一些不同看法,但多数人认为是一种互补、互动关系,不违背WTO规则的区域贸易安排有利于推动全球的贸易自由化。其中的原因:一是建立FTA可以为成员国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目标提供多种选择的机会;二是可以弥补WTO多边贸易体系的空白和缺陷,为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积累经验;三是有助于减少多边贸易谈判的层次、提高WTO机制的运作效率;四是对贸易伙伴的贸易保护主义可以形成牵制。

二、世界的FTA新潮流

按照WTO的统计,截止到2002年6月,向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提出申请的FTA已经达到了143个。WTO的144个成员中,绝大多数成员都至少参加了其中的一个或多个FTA,而没有同任何国家(地区)缔结FTA的WTO成员,2001年底时,包括中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台湾等少数几个经济体,但是到了2002年底时,这一数字又有所减少。目前世界上的众多FTA中,经济规模最大,区域内发达国家成员最多。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最高的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和欧洲联盟(EU)。不仅如此,一个在NAFTA基础上扩展成为覆盖整个美洲地区的自由贸易区计划已经开始启动,EU的东扩也在加紧进行。

东亚地区在建立FTA方面远远落后于世界其他地区。长期以来,不但日本、韩国和中国等主要经济大国没有同任何经济体建立FTA,就连早在1992年就开始启动的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也仅仅限于根据“授权条款”形成了一种并不彻底的自由贸易安排。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近年才有所改变。2002年1月,日本和新加坡签署了“新时代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JSEPA)”,成为日本的第一个FTA。韩国与智利之间在经过长达4年的谈判之后,终于在2002年10月达成关于建立双边FTA关系的一致意见。中国与东盟之间也在2001年11月“10+3”会议期间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于2002年11月签署了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一揽子框架协议,正式确定了10年内建立FTA的目标。新加坡等东南亚地区各国的行动也明显加快。

在中日韩三国中,日本的FTA行动走在了其他国家的前边。2000年前后,日本政府大幅度调整了对外经济政策,完成了由单纯重视WTO多边合作向重视发展双边FTA关系的战略转变。主要目的在于顺应世界潮流,通过对外经济制度创新打破90年代以来的经济低迷,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并在地区合作事务中发挥更多作用。在这种政策主导下,短短几年时间,日本不但已经完成有史以来的第一个FTA(JSEPA),而且正在积极推进与东盟、墨西哥、智利、韩国等国家之间的FTA研究与磋商,甚至由民间机构出面启动了与台湾的双边FTA研究。由于农产品贸易等问题的影响,日本的FTA政策面临着国内以农业部门为代表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强大压力。为了避免激化国内矛盾,日本政府选择了一些能够回避敏感领域的对象,优先进行双边FTA谈判。从日本目前的FTA战略(参见“日本的FTA战略”(日本外务省经济局;日本外务省网页:go.jp)来看,并未将建立日本与中国之间的双边FTA列入优先考虑范围。

韩国实际上是东亚地区最早倡议加强区域内各国制度性合作,提出FTA战略构想的国家之一,并在1998年与智利开始进行建立双边FTA的政府谈判,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韩国在建立FTA方面的实质进展已经落后于日本和中国,与智利的谈判曾一度中断,直到2002年10月才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许多人认为,主要原因在于韩国国内来自农业等产业部门的反对比较强烈,政府不得不对这些压力有所顾虑。实际上对于韩国而言,在东亚范围内建立FTA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希望通过引导东亚地区制度性合作进程,提高自身国际影响和地位,另一方面又担心处于中间发展水平的国内产业受到日本高技术产业和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夹击”。因此,今后韩国的政策取向仍然是一个变数。但是迫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势的强大压力,为了维持自身的长远利益,韩国政府采取更加积极和实际的FTA政策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东南亚各国在建立FTA方面表现十分活跃。东盟一方面作为一个地区联盟,与一些国家就建立FTA问题进行研究和磋商,另一方面其主要成员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政策,分别寻求与区域外其他国家建立双边FTA的机会。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东盟10国与日本于2002年签署框架协议,决定就建立包括FTA在内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问题进行磋商;同时鼓励东盟成员分别与日本就双边FTA进行研究。目前除新加坡与日本的FTA(JSEPA)已经正式生效之外,泰国、菲律宾等国与日本之间已经开始进行双边FTA的研究和磋商。在东盟国家中,新加坡采取了最为积极的FTA战略,

已经先后与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欧盟、美国(2003年5月6日,经过两年的谈判之后,美国和新加坡在华盛顿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预计这一协定将在2004年1月正式生效)等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目前正在推进与加拿大、墨西哥、韩国之间的FTA谈判。

三、我国的FTA实践与国际经验比较

我国自从在2000年的“10+1”会议期间向东盟提出建立中国与东盟FTA的建议以来,在推进双边FTA关系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对促进东亚地区的制度性合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2001年11月中国与东盟双方就正式启动FTA程序达成共识,决定在10年内建成自由贸易区。随后经过多轮政府磋商,于2002年11月签署了框架协议,就早期收获项目和不同东盟成员的关税减让时间表达成一致。如果双边谈判能够如期完成,将以高达17亿人口、2万亿美元GDP和1.3万亿美元贸易额的规模成为世界最大的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目前中国内地与香港作为两个关税区之间的“更紧密经济合作伙伴协定(CEP)”磋商也在进行之中。

启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谈判成为我国在FTA领域的一个新的实践,也是“入世”之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开放型经济方面的又一个重大举措。加强与东盟的制度性合作既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也有利于周边区域的繁荣与稳定,具有重要的长期性、综合性和战略性意义。但是我国的FTA尝试还仅仅是开始,与其他地区和日本、东南亚的FTA战略相比,仍然存在着一些差距和问题。首先,按照一般经验,自由贸易区对区域内成员经济增长的促进效果与其覆盖范围成正比,但是成员主体越多达成完全一致的难度同样会明显加大。相互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民族等许多问题上的差异都可能成为多边谈判的“瓶颈”。即使能够按期完成谈判程序,各方共享的自由化范围只有可能成为各方承诺范围的“公约数”,从而使FTA的本来意义大打折扣。因此,许多国家建立FTA一般都是按照“由易到难”的方式,首先从双边谈判开始。我国与东盟整体的FTA谈判,在缺乏实践经验和同时面对10个谈判对象的条件下,如果要取得预期的成果,可能需要作出相当多的让步。日本在与东盟建立FTA关系时采取了多边与双边并进的策略。一方面通过多边形成的一揽子框架协议,在建立全面制度性合作关系方面取得共识,将希望加强合作的领域全部囊括其中,为适度选择合作内容、方式和时间表留下空间。另一方面,在多边框架协议内事先写入鼓励双边合作的内容,为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和优先顺序,推进双边FTA磋商铺平了道路。实际上日本与新加坡、泰国、菲律宾之间的双边进程已经明显领先于多边,最终日本的获益将可能是各个双边FTA获益的“叠加(并集)”,而不是“公约数(交集)”效果。

其次,按照自由贸易区相关理论,由于贸易转移效应的作用,如果与经济效率高的成员建立FTA,则通过区域内贸易投资活动的扩大,有利于整体效率的提高;但如果与效率比较低的国家建立FTA,反而存在低效率商品或投资替代区域外高效率商品或投资的可能性。因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建立FTA,虽然有可能使发达国家的工业制成品更容易进入发展中国家市场,但是由于比较优势的作用,发展中成员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能够得到更大市场空间,并且有利于吸收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和投资,有助于区域整体的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升级。墨西哥在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并与欧盟签署FTA协定以来在贸易、投资和经济发展中的诸多良好表现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韩国、新加坡和东南亚主要国家急于同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建立FTA的原因也同样在于这一点。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仍然十分落后,但是在劳动密集型产品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关系有利于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吸收合作伙伴的资本和技术要素,达到优势互补和双方要素生产效率提升的效果。

再次,选择FTA对象和确定不同组合的优先顺序是一个国家制定对外经济合作战略的基础性工作。各国基本上是按照“由易到难”的原则,从缓解国内压力、发挥互补性和追求经济利益等角度出发来选择谈判对象的。日本选择新加坡作为第一个谈判对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可以回避对方农产品可能对本国农业带来的压力,在东南亚地区发挥更大影响;选择墨西哥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日本企业产品进入墨西哥市场时与欧美企业相比的不利条件,并利用墨西哥作为NAFTA成员同时又与EU签署了FTA协定的有利条件,为日本在墨西哥投资企业产品无障碍进入欧美市场创造条件;选择韩国作为下一个伙伴则主要为了发挥贸易和技术优势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遏制中国的影响,在地区事务中掌握主导权。韩国选择智利作为第一个谈判对象,一是由于有意选择一个较小经济体进行FTA方面的尝试;二是韩国与智利季节相反,智利农产品不会对韩国同类产品构成直接威胁;三是由于智利作为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同时又与EU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这使得韩国有必要采取措施避免韩国企业在智利市场与欧美企业竞争时蒙受损失;四是为了发挥自身汽车等工业制成品的优势,开拓新的市场。东盟与中、日、韩以及美国等分别建立FTA,除了有利于东盟产品进入这些世界主要市场以扩大对外贸易之外,更重要的目的是作为零关税连接各主要市场的生产基地,有利于吸收各国直接投资、获取更多资本要素。我国目前除了正在积极推进与东盟、香港地区之间的FTA之外,尚未形成一整套清晰、立足于长远发展需要的区域多边和双边制度性合作战略与优先安排顺序。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于未来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和作用的足够认识,没有建立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国家战略应对体制。

四、FTA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FTA对区域内经济的影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指由于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关税和贸易数量限制措施之后直接对各成员贸易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第二类是指缔结FTA之后,由于区域内生产效率提高和资本积累增加,导致各成员经济增长加快的间接效果。二者也分别被称为静态效果和动态效果。

静态效果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影响是所谓“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最早提出这些观点的是美国经济学家Viner,他在1950年曾经就关税同盟对贸易的影响进行过研究)。贸易创造效应主要指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由于交易成本下降和贸易限制取消,导致本国内高成本产品被区域内其他成员低成本商品所替代以及过去受到对方数量和高关税限制的本国低成本商品出口扩大,从而给区域内进出口双方带来更多贸易机会和经济利益。长期以来,我国与周边国家的贸易关系得到了很大发展,但是其中一些经济体仍然保持了较高关税水平,许多产品的贸易数量限制仍然存在,反倾销等形式的贸易纠纷也时有发生。这些因素对相互贸易增长产生了很大制约,并且无益于提高区域内资源配置效率和结构升级。通过FTA,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相互之间的交易成本,刺激贸易需求增长,使各国之间的产业分工进一步趋于合理。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我国的许多比较优势产品将面临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从而带动相关产业的较快发展;另一方面国内市场急需、而且在充分竞争条件下无法替代生产产品的

进口成本也会明显降低,从而满足国内消费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正如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的经验所表明的那样,贸易机会的增加和贸易规模的扩大会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贸易转移效应”是指由于区域内交易成本的降低原有与区域外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可能被区域内成员之间的贸易所取代。目前东亚区域内贸易的比重只有30%左右,远远低于EU和NAFTA等主要FTA高达50~60%的水平。这也是各国对区域外经济依赖程度长期居高不下,容易受到外部经济波动影响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与FTA伙伴之间的贸易关系的增长有利于提高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和增长潜力。

动态效果主要包括“市场扩张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前者是指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将产生生产和流通的规模效益,并带来产业集聚效果。后者是指随着区域统一市场的形成,将促进区域内垄断行业的竞争,提高生产效率。我国建立FTA可以在WTO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比较优势和自然禀赋条件,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合作伙伴,加大相互开放的程度,并通过区域市场的统一促进国内竞争。这一点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尤其重要。

对于FTA成员国而言,贸易创造效应、市场扩张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会带来许多正面影响,但是贸易转移效应也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原因在于区域内的低效率产品可能会取代非成员的高效率产品。一般来说需要通过吸收高效率成员和扩大区域覆盖范围才有可能防止这一负面影响。

FTA对吸收直接投资也会产生积极作用。一是因为多数情况下FTA协定本身包括了促进相互投资的内容,有利于区域内的资本要素流动。二是从贸易与投资的关系来看,随着贸易扩大效应的显现,跨境投资活动也会增加;三是由于区域内商品跨境流通成本降低,区域外企业在区域内投资生产的产品有利于进入整个区域市场。墨西哥在这一方面已经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长期以来,周边地区成为我国吸收FDI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资源禀赋、要素条件的不同,我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互补性将长期存在,尤其是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优势将为其他国家的资本和技术提供转化为竞争力和现实利益的大量机会。因此,随着FTA的形成,相互之间的投资增长将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FTA对经济增长率的拉动效果是其经济影响的综合反映。常用方法是通过CGE经济模型进行模拟的基础上评估和比较FTA的经济效果。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对各种不同组合FTA效果进行模拟和比较的权威研究成果。本文将根据日本经济研究中心的模拟结果(参见(日本)日本经济研究中心《日益增加的自由贸易协定与日本的选择》2002年)分析FTA对我国经济增长的综合影响。

在该项研究中,假定存在6种组合的FTA,分别是①日本+新加坡、②日本+新加坡+韩国、③日本+新加坡+墨西哥、④日本+新加坡+墨西哥+韩国、⑤日本+新加坡+韩国+东盟+中国、⑥中国+新加坡+东盟。根据模拟结果,在不包括中国的①~④等4种组合中,仅有①组合下中国的经济增长率会出现0.01个百分点的上升,而在其他三种组合下中国的GDP增长率会下降或不变。其中④组合下日本的GDP拉动影响可能达到0.18个百分点,是四种情形中最高的;而中国的GDP会下降0.03个百分点,是四种组合中下降幅度最大的。在同时包括日本和中国的⑤组合下,中国和日本的GDP上升幅度都高于其他组合;而在不包括日本的组合⑥中,中国的GDP上升幅度为9.17个百分点,而日本GDP增长率反而可能出现0.05个百分点的下降。

根据上述模拟结果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一是如果中国不加入任何一个FTA,则多数情况下,中国的GDP增长率将会出现下降;二是中国加入任何一个FTA都会带来本国GDP增长率的上升;三是包括中国在内的FTA区域覆盖范围越大,对中国GDP增长的拉动效果越明显。其他国家同样符合这些规律。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估计仅仅是静态分析的结果,并未把投资增长的动态影响效果包括在内。一个可以预见的结果是建立FTA明显有利于我国吸收跨境直接投资的进一步增长,由此产生的投资需求增长、技术溢出和结构升级效应也将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参见赵晋平编著《利用外资与中国经济增长》,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

从现实的选择来看,由于FTA谈判的复杂性和模型分析本身的局限性,模拟效果并不是判断FTA可行性和经济效果的唯一依据。但至少可以为我们认识与比较不同组合FTA对我国经济影响的方向、确定我国FTA战略的优先顺序和阶段性目标提供参考。五、我国的FTA战略与阶段性目标

根据以上分析,在今后20年中为了实现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长期性目标,除了积极参与WTO主导下的经济全球化,从多边贸易自由化中获益之外,还应当适应世界经济格局的新变化,通过与周边国家建立FTA的方式加强区域经济合作。这样才能回避被日益增加的FTA所“边缘化”的风险,在地区多边和双边贸易投资自由化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并从中获益。因此,实施国家FTA战略首先是我国经济长期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FTA战略与改革的关系来看。“建立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是“十六大”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之一。根据这一观点,我国应当将逐步建立商品与要素自由流动、内外经济相互融合的开放型市场体系作为对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从推动与周边国家的制度性合作(FTA)起步,首先实现区域范围内的经济融合和要素跨境自由流动,就完全有可能为达到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积累经验和创造条件。

在本世纪初的前20年中,适应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与改革需要的FTA战略应当具有以下几个阶段性目标:首先是努力促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CAFTA)”和“中国内地——香港更紧密经济关系协定〔CEP〕”早日生效,以巩固我国在发展FTA实践中的最初成果;二是为了对中国+东盟之间的多边协定形成牵制和互动效果,可同时推进与新加坡、泰国等东盟主要成员的双边FTA磋商;三是积极促成中日韩三国FTA或中日、中韩双边FTA的正式磋商,以避免日韩先行建立FTA,使我国在东亚地区合作中陷于被动;四是适时启动我国与其他地区主要伙伴国的双边FTA和东亚自由贸易区(东盟+中日韩)的谈判程序;五是对未来更大范围的FTA进行国际合作研究和多边磋商。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现阶段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国家FTA战略实施指导和协调体系

目前我国缺少FTA总体战略思路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尚未形成统筹组织与协调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行动的有效机制。从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看,签署FTA协定,不仅需要统筹考虑国际关系、外交政策、贸易投资制度等许多体制与政策层面的问题,而且需要系统了解选择不同合作伙伴及其合作方式对国内国际经济、政治和地区安全带来的可能影响。为此,外交部门、对外经济关系事务部门和国内产业政策部门之间的共同参与和统一协调十分重要。

(二)加强

对FTA战略的系统研究

为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形势发展需要的FTA战略,应组成由政府官员、学者和企业代表共同参与的研究队伍,对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与特点、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问题与前景、各种可供选择的FTA方案可能对我国和地区经济产生的影响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参与WTO主导下的经济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总体战略构想和步骤。在启动各种多边和双边FTA磋商程序之前,也应由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为政府谈判提供参考。

(三)充分发挥民间机构在多边与双边合作可行性研究中的作用

根据WTO的相关规则,正式启动的FTA政府谈判必须在10年内完成。因此,为了避免中途受挫可能对相互关系造成不利影响,一些国家在政府出面进行研究和磋商之前,首先由相关各方的权威民间机构进行合作研究,并向各自政府提出政策建议。这样既可以使政府决策留有回旋余地、同时又能够有效利用民间机构的智力资源和研究成果。我国应当借鉴这些经验,鼓励具有国际合作研究能力与经验的民间机构加强和各国相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研究,并经常保持政府部门与这些机构之间的意见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