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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的工作内容范文1
关键词:总体城市设计背景与内容,现状与问题,对策与趋势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城市形态与空间塑造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千城一面,城市毫无特色与魅力,城市环境污染,公共空间破碎同时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缺少时效性等。都成为总体城市设计提出的重要原因。
总体城市设计理解为,以城市整体为研究对象,研究城市总体布局,形成良好的,具有特色魅力的城市形象,用以指导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保障城市良性发展【1】。其编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针对城市历史文化及地理环境特点,提出对城市风貌的总体设想;确定城市整体空间结构;构建城市空间景观体系,包括确定城市标志性景观、景观走廊及控制区;形成丰富韵律的城市天际线、确定城市各分区建筑高度;构建城市公共空间体系,包括安排配置各级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等。
二、我国总体城市设计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难以兼容。在编制法定规划时,规划师更善于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视角进行编制工作,以城市功能作为主要标尺,缺少在用地布局引入设计思维,缺乏塑造城市空间的意识,难以指导实际的城市建设活动。
总体城市设计缺少系统性理论研究。在城市规划的研究过程中,人们侧重于从经济、社会、功能等宏观层面研究城市问题,而较少进行总规层面的城市设计研究。加上当前学界对城市设计的认识尚存在差异,对城市设计研究缺乏关注。系统性理论研究的缺乏导致城市规划体系发育不够健全。
总体城市设计“泛化现象”【2】严重。总规层面上的城市设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不足,导致编制与实施脱节。在总体城市设计的开展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一种过于求大求全的倾向,称为城市设计“泛化”现象。这种“泛化”现象容易导致将有限的资源分散到过于复杂而庞大的巨系统中,导致在分析时对重点问题的忽略和在表达时对关键解决方案解释的含混不清。
市场条件下,投资主体多样性导致城市建设的不确定性增强,成为总体城市设计实施中的障碍。总体城市设计的目标涉及整个城市,因而在理论上会与所有开发主体有关。同时城市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没有法定程序的约束,总体城市设计的目标一经确立,并不能保证其延续性。
三、我国总体城市设计中问题的原因分析
总体城市设计工作的独立性减弱。总体城市设计师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建立的,不能独立存在。同时两者的内容有很多的交叉点,导致城市设计只能充当“配角”,处于城市总体规划补充、从属的地位。
决策者的意识干预与主体参与者的认识不统一。在城市规划编制的实施过程中,不同主体对总规层面的城市设计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总规层面的城市设计陷入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其中规划师与建筑师对城市空间的认识就有巨大的不同。
城市设计的核心指标体系没有完全建立。在当前的城市设计实施中,多采用城市导则的形式加以体现城市设计意图。在导则中,常以色彩、材质、天际线等感性的指标体系为主要的构成内容,这些指标通常难以量化,更难以形成有效的指导,造成城市设计成果难以有效实施的尴尬。
在各种利益博弈中处于劣势。我国目前的城市建设涉及到政府、开发商、居民三者的利益。“土地经济”是当前许多政府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主要经济活动,开发商更多地关注经济利益,而居民更多的是关注自身的生存空间,以及有关环保、生态等公共利益。而在这三类利益的冲突和协调过程中,城市设计的非刚性指标要素通常被迫作出无奈选择。
四、我国总体城市设计的对策与趋势
构建具有统一认识的城市设计学科体系。加强对工作内容统一性的理解。应着重从宏观尺度下城市整体形体环境设计和公众利益平衡两个角度去理解总规层面的城市设计的工作内容。整体形体环境设计主要从城市景观特色、山水环境、形象特色、生态环境、城市形态结构、城市交通等要素入手把握城市的整体风貌特征和城市空间格局。
城市设计融入现有城市总体规划体系中。通过纲要的形式,可将总体城市设计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文本。通过对城市整体风貌、空间形态和公共空间等三维要素的设想、确定和设计来弥补传统总体规划偏重于二维土地使用规划的不足。并在总体规划中引入城市设计的理念,将二维平面与三维空间相融合,公共空间网络与公共资源分配融合,空间形态特征与土地利用结构融合【3】。
强调总体城市设计对次一层控规的指导性。明确城市管理的主要依据依然是控规。因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国家法定规划,具有法律效应。但控规在编制过程中,对用地性质规定过于单一,对各类用地指标的规定缺乏弹性【4】。内容过于平面化,缺乏形象内容等问题,应以城市设计为依托确定各类规划用地性质与指标,同时编制相应控规地区的城市设计导则,强化总体城市设计对控规层面的引导性。
开发与管理模式的调整。通过完善的法律规定,鼓励开发商提供为全体市民服务的公共空间与设施,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通过开发与管理模式的创新,合理引导开发商的市场土地开发行为,逐步减少对城市公共空间产生的负面影响,从而促进城市空间形态的良性发展。如推广容积率补偿与奖励制度。
强调总体策划,加强城市设计实施的保障性。在总体城市设计中引入总体策划思维,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提高城市设计的科学性与可实施性。总体策划是把建设意图转换成定义明确、系统清晰、目标具体且富有策略性运作思路的系统活动,产物是计划或大纲【5】。通过基本目标决策、可行性研究、项目基本策划、全面预测评估和拟定工作计划的程序,进一步论证项目的可行性为下一步的实施打好基础。
五、结语。
本文回顾了我国总体城市设计的现状与主要问题,对问题梳理分析,提出应对策略,同时由于总体城市设计在我国的城市实践不长,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与统一的工作内容,因此,留给城市规划工作者更多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 陈 宇 刘立宇 刘海波. 浅谈上海庙镇总体城市设计. 山西建筑,2010,7月,
[2] 李欣瑞,周国艳. 总体城市设计方法探析. 工程与建设,2009,第6期,
[3] 张敏,伍敏.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三维空间观――浅析城市设计空间理念介入总体规划的动力及方法. 城市发展研究,2008,5,
[4] 赵,张馨予.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革新之路――谈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的融合. 城市规划,2009,10,
[5] 刘宛. 总体策划――城市设计实践过程的全面保障. 城市规划,2004,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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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的工作内容范文2
关键词:城市;建筑;设计;规划
在全世界范围内的第三次产业大转移的背景下,我国迎来了城市化进程的高峰时期,现代城市建筑的新概念、交通方式及生活理念的变化,造成传统城市空间的消失,原有维持建筑在城市中角色的有机制约力在城市化过程中逐渐消失,规划师不能用传统的手法对待新形势下的城市规划,必须寻找一种具有操作性和指导性、能够适应各个阶段和层面规划的设计方法,“城市设计”就是一种有效的设计工具。
一、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又称都市设计(urbandesign),很多设计师和理论家对这一名词的定义都有自己独特的看法。现在普遍接受的定义是“城市设计是一种关注城市规划布局、城市面貌、城镇功能,并且尤其关注城市公共空间的一门学科”。相对于城市规划的抽象性和数据化,城市设计更具有具体性和图形化,上个世纪中叶以后,很多实务上的城市设计多半是为景观设计或建筑设计提供指导、参考架构,因而与具体的景观设计或建筑设计有所区别。城市设计复杂过程中在于以城市的实体安排与居民的社会心理健康的相互关系为重点。通过对物质空间及景观标志的处理,创造一种物质环境,既能使居民感到愉快,又能激励其社区(community)精神,并且能够带来整个城市影响范围内的良性发展。
城市设计其研究范畴与工作对象过去仅局限于建筑和城市相关的狭义层面。但是,与城市规划、景观建筑、建筑学等较有历史传统的学科概念类似,城市设计这一范畴已经开始变化,除了与城市规划、景观建筑、建筑学等之间的关系日趋绵密复杂,也逐渐与城市工程学、城市经济学、社会组织理论、城市社会学、环境心理学、人类学、政治经济学、城市史、市政学、公共管理、可持续发展等知识与实务范畴产生密切关系,因而是一门复杂的综合性跨领域学科。其衍生出来的城市设计理论主要专注于城市规划过程中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实践和理论发展。
二、城市设计与城市总体规划
在城市规划设计实践上,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设计都能够处理城市空间等问题,两者关联较高,但两个领域在实践中所产生的效能也有一定的差异。
当代城市设计的主要处理对象是“城市”或是“城市”的一部分。通常情形,城市设计工作可以镶嵌在更大范围、更长期的城市规划工作之中。当城市总体规划将城市区域中的各种主要功能区域(商业区、住宅区、文教区、自然或历史保存区...等)以及其它问题予以确定之时,城市设计便已在各个特定模块之间建立其空间属性,合理深入组织其相关的特性,并随之考虑与其所属物质群体的整体和空间形构。
举例而言,在处理城市交通系统时,城市总体规划不仅考虑大众运输路线所延伸服务的周边其他城市、郊区或乡村,以及这些地区透过大众运输路线与城市所串连而产生的整体社会现象,还要考虑城市内部的公共交通等问题。同时,城市设计需要考虑:公交车站或轨道与社区的关系,例如社区居民如何便利安全地往返于住家与公交车站、公交车站在社区生活中的服务功能与其他社会意涵,轨道、公交车辆行驶与社区景观如何和谐共构、对社区生活的妨碍与防范..等等。此时,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设计相互交融。
另外,两者的差异在于:城市总体规划所处理的空间范围较城市设计为大。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空间尺度,不仅超越城市中的分区还涉及整个城市的整体构成、城市与周边其他城市、镇、乡村的关联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经常需要考虑城市在更大范围中的定位,此处所指更大范围,可以指涉及都市群、“区域”(以区域规划专业角度所认定的区域)、省,甚至经济协作发展网络等,而这些往往是城市设计较少着墨的问题。
城市设计与城市总体规划还在其他几个方面有所差异:城市设计不需要在互为关联的城市机能之间决定城市内各分区的土地使用问题,这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工作。其次,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城市设计比城市总体规划较少涉入城市政策制定的政治过程。
三、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的阶段,城市设计要在三维的城市空间坐标中化解各种矛盾,并建立新的立体形态系统。而控规则偏重于以土地区域为媒界的二维平面规划。二者虽然表现出不同的形态维度,但关联度很高。
城市设计侧重城市中各种关系的组合,建筑、交通、开放空间、绿化体系、文物保护等城市子系统交叉综合,联结渗透,是一种整合状态的系统设计。城市设计具有艺术创作的属性,以视觉秩序为媒界、容纳历史积淀、铺垫地区文化、表现时代精神,并结合人的感知经验建立起具有整体结构性特征、易于识别的城市意象和氛围。
控规的重点问题是建筑的高度、密度、容积率等技术数据,依然是数据平衡问题,例如底层架空奖励容积率的做法就是一种典型的平衡做法,而城市设计的重点是建筑高度(不同于规划中的高度规定)、风格、室外空间与界面、人车交通解决方案、整体材质色彩等等。此阶段的首先要进行宏观层面的城市设计运作,即城市设计的深层内涵研究,以此确定其具有决定意义的“依据”内容。如构建适宜的布局结构、整体景观设计等,宏观层面研究工作内容是城市设计运作的核心工作。控制性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城市历史环境特色的研究、自然环境的保护与利用、结构骨架构思、绿化及步行系统设计、景观视廊的组织、城市结点系统的构思等。
其次,城市设计还要对局部地区的空间环境作进一步控制与整合,将地块与空间转化易于限定和控制的符号、文字、数字,对控规提出的技术数据做一定的整核,用分析和规划控制引导指标形成对不同层次间的界定与表达、并要近远期结合,针对不同地段的城市空间做时序上的统筹安排,并提出不同的控制意见。同时,由于控规用地地块划分较为机械,小地块之间互联不够,运用整体城市设计的手法可以很好的解决控规系统内部无法克服与协调的问题。
城市设计的工作内容范文3
关键词: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相互关系
对城市设计而言,它是一项处于持续发展过程中的学科,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等特点。一方面,城市设计的原理及方法较为独立,另一方面,设计过程中采用的方法或技术都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等存在联系,而且这种联系十分重要,不容忽视。因此,了解并处理好这种关系,对充分表现城市特点,营造适宜生活环境,做好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协调等都有重要现实意义。
1从学科内容角度分析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间的关系
(1)城市设计的历史十分悠久,比如中国古代的北京城、古罗马时期的米利都城等,都可作为研究古代城市设计的代表性案例。现代城市设计诞生于二战后期,具体可以追溯到50年代末。从时间上看,现代城市设计基本上与建筑设计在相同的时间产生,是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与结束,人文理论及新技术产生后,社会生产力大幅提升的最终产物。(2)现代倡导的建筑设计理念重在反对传统呆滞且腐朽的设计模式,它存在具有指导作用的核心纲领,即形式追随功能。简言之,就是建筑设计要摆脱形式主义,应根据人们对建筑功能提出的要求进行灵活变化。在这种设计背景下,城市设计不断向人、环境和社会协调共处的方向发展,不再单一考虑视觉艺术与空间美学,而是将其作为设计工作的一小部分。由此可见,无论是城市设计还是建筑设计,它们的出发点是相同的,均为“以人为本”,将人们的生活作为核心,不再追求虚无的形式[1]。(3)城市设计作为一门综合学科,它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这门学科具有对建筑设计、城市规划和景观设计之间的关系进行合理安排的作用,可将其理解成一门和城镇环境建设有直接关系的边缘性学科。一方面,城市设计的原理及方法较为独立;另一方面,城市设计过程中采用的方法或技术又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等存在重要联系。对城市设计而言,建筑设计实际上是它的一种物质形态体现,在建筑设计的支持下,能塑造出特殊的城市形态,是对城市设计进行实践的重要方式。基于此,可认为城市设计是总体设计,而建筑设计则属于分项设计。(4)城市设计师通常由建筑师担任,他更多受到的是建筑师方面的专业教育。伴随建筑师工作方式及专业范围等的日益扩大,需要设立一个行业或部门来对城市规划工作和建筑设计工作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设计单独脱离[2]。
2从工作内容角度分析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间的关系
(1)在物质层面上,这两者都注重空间和实体与相互联系。从工作内容角度讲,空间和实体必然存在重叠。对建筑设计而言,其工作范围为建筑立面之内所有空间及实体;而城市设计不仅包含建筑设计的内容,还涉及到外部空间与环境。由此可见,建筑立面不仅是建筑外表,还是城市的内壁,可作为城市和建筑设计在工作范围上的界限。因此,城市和建筑在空间上是保持内外交融关系的,二者可以构成一个连续整体。(2)从城市设计图中看,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更像是图和底之间的关系。在城市空间中,环境建筑往往是决定性因素。对建筑而言,无论是其体量、比例还是造型、颜色,都会影响到城市空间。一般情况下,有且只有建筑构成群体时,才可以看出其对城市环境的贡献。从中可以总结出城市设计特征,即通过对不同物体的合理联结,形成全新设计,而设计人员除了要关注这些物体的自身设计,还要注重和其它物体间的相互联系。因此,城市和建筑设计不可分离,在规划设计的串联下能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工作,且具备一定连续性。另外,在形态上二者保持的是图、底关系,即城市包围建筑,而建筑又营造出城市形态[3]。
3从发展趋势角度分析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间的关系
二战后,通过持续不断的整顿与重建,世界很多城市在工业革命的促进下实现了飞速发展。现代化的城市与建筑设计都在此时产生,不同的理论也应运而生,因此形成多元化格局。从50年代到今天,城市和建筑设计总体发展过程为:(1)建筑设计的发展侧重于城市化、社会化和巨型化在社会进步的影响下,人们向往更高质量和便捷性的生活,继而出现一系列功能多样的建筑单元。建筑作为城市人们生活主要物化形式,生活所具有的多元化与多样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建筑单元必然存在一定联系。60年代在欧美出现的建筑综合体给对建筑功能提出综合性要求的人提供了很大便利。对于建筑综合体而言,它从最初的简单功能叠加演变成将职能体系划分为核心的不同主题的建筑综合体,比如商业综合体(其设计方案如图1所示)和文娱综合体等。90年代在我国建成的国贸中心,就是集多种使用功能为一身的大型综合办公综合体,其功能包括办公、住宿、娱乐、餐饮和商城等。紧张的工作状态正使人们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人情冷漠似乎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这使得人们迫切的需要交往空间,以此来缓解压力,消除单调乏味,这也是建筑设计必须考虑的软功能。比如,将城市街道融入建筑空间,城市集散中心变为中庭,屋面建成城市的大型广场,促使城市和建筑之间相互渗透,不断模糊二者的界限。(2)城市设计的发展侧重于室内化和立体化近年来,城市结构越来越多样、复杂。传统以平面式为主导的设计模式,仅可以使城市各系统占据相应的二维空间。这种做法除了浪费资源,造成空间利用紧张,还难以满足基本的功能需求。立体化是指通过对三维坐标的合理应用,解决不同职能间存在的矛盾,它的本质实际上就是综合利用有限的城市空间。比如,建筑横跨线路组成建筑群,或通过下沉对高空环境进行改善等。目前,城市地下空间应用潜力逐渐被开发商认识、注重,竖向设计将变为城市设计全新课题。室内化的理念则是立体化的发展产物。实际上,已经有很多建筑,尤其是公共建筑将室内化引入其中。以香港万国宝通银行大厦为例,其坐落于中环仅剩的可进行大规模发展扩张的地段。它的设计思想不仅充分考虑了建筑自身和其它建筑间的关系,还在建筑的内部空间联立了和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城市连接体,成为新时代的城市设计室内化典范。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城市设计正在不断向建筑设计的层面深化,同时,建筑设计也在不断向城市设计的层面扩张。因此,有必要研发一套建筑和城市一体化的综合设计系统。该系统要能起到在中间过度建筑和城市领域的作用,确保城市能与建筑良好结合。
4从相互作用角度分析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间的关系
城市设计不是完全取代建筑设计所具有的作用,因两者在层次、规模与尺度上都存在差别,所以二者的限定是松弛的。对于当前提出的建筑设计方面的问题,应对所有城市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某种程度上实际上就是分析城市设计方面的问题。以北京长安街为例进行分析,尽管所有建筑均由国内最优秀设计团体或个人完成设计,并且在造价上下足功夫,但从艺术价值角度看,依然会受到业界人士批判。其原因并非是建筑的造型,而是忽略了建筑和环境之间的协调,使建筑在环境中格格不入。因此,主要城市设计理念正确、恰当,即便采用最简易的建筑设计,也是可以获得良好效果的[5]。然而,要注意的是,由城市设计为建筑设计提供指导,并不是指建筑设计的所有都要遵从城市设计,出众的建筑设计能为城市增添色彩,成为城市特色。比如提到悉尼,最先想到的就是悉尼歌剧院。另外,悉尼歌剧院还极大的激发了当地人追求建筑文化的热情,最终对未来城市设计产生深刻影响。
5结束语
在设计领域当中,城市和建筑的设计本质上是存在交集的不同设计集合,二者无论是在观点上还是理论上,都有相同点。然而,它们在城市建设进程中却处在各自的层面,角色不尽相同,也有属于自身的利益,所以仍不排除会有一定矛盾。因此,只有对二者相互关系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在实践中充分合作、通力配合、消除矛盾,实现“城市-环境-建筑”三位一体的当代城市设计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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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唐娜.试论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关系[J].北方经贸,2014(10):102.
城市设计的工作内容范文4
关键词: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控规与城市设计的认知
1.1定义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城市设计是一种主要通过控制城市公共空间的形成,干预城市社会空间和物质空间发展进程的社会实践(刘宛,2000)。是以城市公共空间和景观环境为主要对象,以对象的宜人性和性质性为目标,以人性化为原则,以系统方法为途径的一种用于相关规划设计及其行政管理领域的思维方式、设计法则以及专项规划设计。
1.2控规与城市设计的关系
在我国的城市规划体制中,控规是总体规划目标与任务的具体落实,同时也是修规及建筑设计的具体指导,在规划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纽带作用。控规在城市开发区强度和环境容量方面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控制和指导作用。但是,控规难以确保城市品质问题,即难以把握城市整体空间形态和景观环境方面的系统优化问题,包括基于城市或片区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城市形体、城市文化、城市生态等城市空间环境质量问题。城市设计的价值在于城市整体性或系统优化,控规成果完全可以通过吸纳城市设计的成果来完善自己。
城市设计比控规更能够系统、整体地把握城市空间环境质量问题,但是在国家法定的规划设计体系中没有城市设计,城市设计难以得到实施,如果将城市设计成果转换为法定的控规成果来进行实施,这应该是积极而有效地。
1.3后于控规的城市设计方法
从我国现行控规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内容和工作性质来看,两者既相对独立又有一定关联性,控规需要拟定城市设计要点。后于控规的城市设计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完善或优化先做的控规。后于控规的城市设计反馈到控规的方法是对影响城市品质的城市设计的刚性内容纳入控规,对控规成果中必要的内容进行修改,按照程序上报审批。
2 以城市设计为基础的控规局部调整
笔者作为一名参与温州民科基地控规中心区地块规划修改工作的规划管理者,结合该规划对以城市设计为基础的控规局部调整进行浅析。
城市发展是一个受到多元因素制约的过程,控规局部调整的产生,除了控规编制自身的技术原因之外,还涉及经济、社会、制度、现实发展状况等原因。根据需要,后开展的城市设计要对控规成果进行调整,主要目的是从优化城市品质角度对控规中缺乏系统或整体性的规划内容进得修正和添加。包括建设用地性质调整,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方面的建设用地的性质,主要干路的调整、影响城区整体空间形体特征的建筑控制指标。
2.1调整背景
随着温州的城市发展思路由沿江向滨海的转型,民科基地将成为城市东拓的战略先锋。
2010年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民科基地进行重新提升定位,优化城市品质,明确提出了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相融的温州大都市滨海新城核心区的总体功能定位,委托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从城市设计的角度对原《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原控规)中心区地块部分进行梳理,对土地利用开发和空间形态进行了一系列调整,编制了《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中心区城市设计》(以下简称城市设计)。为了落实城市设计的刚性内容,同时衔接民科基地及周边最新的建设动态,进行了以城市设计为基础的控规局部调整。
2.2调整范围
控规局部调整区域位于原控规规划范围的中心即民科基地中心区,紧邻沈海高速公路复线纬十二路出口。规划范围由纬十路、经六路、纬十支路、经五路、纬十二路、沈海高速公路复线、纬十一路和经五支路围合而成,用地面积232.12公顷。
2.3城市设计的重点
2.3.1定制功能体系
结合民营经济与城市需求构建中心区核心功能,作为民营经济的创新发展引擎和整个民科基地的功能组织核心,地区的核心功能应首先考虑民营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市场的需求。
通过策划中心区的服务职能,使其顾为温州民营经济的创新服务平台,同时作为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充分思考地区为周边生活片区提高服务补充,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居住用地,减少或去除产业类用地。融合功能空间,从周边功能区域布局以及既有规划而言,地区承担着衔接金海湖南北两侧产业区的使命,但是既有的功能结构以及泄洪区的处理,并未实现南北两侧功能地区的有效融合,需要在功能结构上予以优化。体现土地价值,充分考虑基地内部交通条件和自然条件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对土地价值进行科学理性的分析,并反馈到实际的功能布局之中。(见表1)
表1 功能体系分析表
2.3.2创造空间意向
根据原有控规和现状,强化“山一水一海”的空间特征(见图1),延续城市文脉。民科基地中心区主轴明确、山海相连、水网密布,以水脉作为地区独特景观风貌的要素,以水构建城市意向、组织城市空间和市民生活。根据不同功能,创造独特的空间肌理和丰富的场所感受提供一个多元取向的城市空间,创造地区吸引力(见图2)。
图1 区域景观格局图2 城市空间
根据功能体系的分析和空间意向的构建,形成“一带、两心、一轴,铆合南北两片”的空间框架。“一带”是衔接南北向的产业发展轴,“两心”是地区公共服务中心和综合管理中心,“一轴”是依托金海湖公园构建基地东西向的自然轴。(见图3)
城市设计围绕金海湖公园组织各空间要素,强化“山―水―海”的城市空间廊道。确定金海湖公园作为城市空间的东西向主轴,利用经五路、线型城市绿地和林荫大道向两侧延伸,构建鱼骨状的城市开放空间格局。基于土地利用,差异化设计各地块的建筑基底,营造鲜明的城市空间意向。深入设计街头绿地和内部公园,通过次级的开发空间,形成网络状的开放空间格局。(见图4)
图3 功能结构规划图 图4 城市空间结构
根据空间意向进行城市天际线设计,制定设计原则:突出城市绿谷:金海湖公园沿线布置较低层建筑,并逐渐向南北两侧抬高,形成城市绿谷的空间意向;城市地标性:文体标志性建筑沿沈海高速公路沿线布局,并预留一定的空间,展示问题建筑和金海湖公园的全景;自然和人工天际线的融合:控制建筑高度,使得城市建设区天际线高度形成合理的比例,形成人工和自然融合对比的天际线系统;开发强度和土地利用相匹配,最大化土地价值:商务区建筑最高、商业区次高,居住的研发教育区较低。(见图5)
图5 城市天际线设计
2.3.3确定控制指标
综合上述土地功能、空间意向的分析,系统、整体地把握城市空间环境质量问题确定各功能区块控制指标。确定六类高度控制指标和开发强度,制定城市设计导则。(见图6、图7)
图6 建筑高度控制图 图7开发强度控制图
2.4衔接城市设计进行控规局部调整
2.4.1城市设计的衔接
城市设计对民科基地中心区内部的用地功能和开发控制提出了修改,主要内容有: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居住用地,减少或去除产业类用地;确立“一带、两心、一轴,铆合南北两片”的功能结构;按城市中心区的标准增配公共服务设施;确定新的地块高度控制和开发强度。
2.4.2控规局部调整重点
控规局部调整以城市设计为依据,在原控规的基础上开展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衔接上位规划,落实“十二五”规划对民科基地中心区的最新定位;二是对接城市对土地开发和控制的修改;三是对接已有的规划调整和建设。
其中控规局部调整的重点是对接城市设计 对土地开发的控制的修改:调整土地利用,结合功能定位的转变,增加城市生活类用地,减少或去除生产类和市政设施类用地;增配公共服务设施,结合定位提升,提升了各类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等级和规模。地区医院、地区文化中心及体育中心、市民中心等按照城市组团进行配置,优化用地布局,以提升对整个地区的服务效率;深化调整地块控制,结合城市设计的工作深度,通过增加城市支路和绿带,对大地块进行分析,将原控规确定的33个地块细分为56个地块进行控制,同时,对原有土地的功能增加土地混合利用和兼容性的开发控制手段。将城市设计刚性内容纳入到控规局部调整强制性指标中,形成有效依据。
3 结语
在组织编制温州民科基地控规中心区地块规划修改的过程中,通过分析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笔者认识到控规和城市设计是一项密不可分的工作,双方具有互补性。基于城市设计的控规局部调整方法,使两者相得益彰,对提高控规质量和城市设计有效性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城市规划资料集第四分册:控制性详细规划.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城市规划资料集第五分册:城市设计.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城市设计的工作内容范文5
关键词:控规,城市设计,融合。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控规与城市设计存在的问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国家法定规划,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开发的秩序,为我国城市规划与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城市设计,在国内作为一个尚属新鲜的事物,从其概念的衍生、发展,到今天被广泛认可,从追求三维形体塑造的本原,到升华为以人为本的观念,多种理解与界定混杂,需要进行统一和规范化。
(一)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层面下的法定规划,自实施开始至今,较好地履行了其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明确了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了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确定了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了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使城市建设更加有序化、合理化。但由于我国控规的蓝本为美国区划法,其本身已与今天城市建设的现实情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具体表现如下:
1.控规对用地性质规定过于单一。
现今城市中建设用地越来越紧张,对土地的集约化要求也越来越高,一块建设用地往往出现多重用地性质。例如:一栋高层建筑,底层裙房为商业卖场,中间为办公区域,上层为住宅,这类建筑功能形式在现实中越来越普遍,而现行控规只能在平面上赋予这块用地一种用地性质,不便于土地出让和建设管理。
2.控规对各类用地指标的规定缺乏弹性。
在控规编制中,对各类控制指标既不能给得过高,以免造成城市建设无序、基础设施配套不足,又不能给得过低,造成土地建设集约度不足,使经济无法平衡。规划工作者只能根据经验对各类用地指标进行大致估算,这就造成了实施中由于部分指标的不合理而导致控规的反复修改,同时也对控规的权威性提出质疑。
3.控规内容过于平面化,缺乏形象内容。
现行控规编制过于注重平面表达,导致其各类控制指标的说服力不强,造成公示上的难度。由于缺乏城市设计的内容,对地块的景观以及空间环境的控制较少,不易控制城市整体的空间景观特色。
(二)现行城市设计编制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1.城市设计没有统一的编制标准和要求。
城市设计本身定位不明确,各个城市设计成果存在较大差异,各设计人根据自己对城市设计的理解,自成一派,给各级行政部门审批造成了较大的难度。
2.城市设计过于概念化。
部分城市设计没有与现状建设充分结合,不能解决眼前的实际问题,没有分期规划内容,对于如何解决当下城市建设的问题和如何达到城市设计的最终效果没有明确的步骤和方法,使得城市设计方案看起来很美,但都是空中楼阁,最终沦为“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图画。
3.城市设计法律地位尴尬。
城市设计并不在我国现行的规划编制体系中。它同时跨越了从城市总体规划到布局详细规划各个阶段,内容混杂,且由于不是国家法定规划内容,无法成为各级规划行政部门日常工作的依据。
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的融合
(一)控规与城市设计融合的必要性
由于现行控规编制内容所具有的种种局限性已不能很好地指导城市建设,而城市设计又由于其尴尬的法律地位和过于理想化等问题,也无法替代控规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在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各自的优势,弥补各自的不足,开辟出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相融合的革新之路,更好对我国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起到指导作用。
(二)控规与城市设计融合的方法
首先需明确城市管理的主要依据依然是控规。因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国家法定规划,具有法律效应。但控规在编制过程中,应以城市设计为依托确定各类规划用地性质与指标,同时编制相应控规地区的城市设计导则,以此作为城市规划日常管理中的指导性意见。
1.优先编制总体城市设计
针对天津市中心城区这类大型城区,根据国家要求,对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做到全面覆盖。所以,应在编制各区域控规之前,以分区规划为依托,编制覆盖整个规划区域的总体城市设计,为下一步编制各区域控规提供依据。在总体城市设计中,应明确整个规划区域的发展目标以及其中各个分区的定位和各个分区之间的相互关系;梳理整个区域的规划结构;整理规划区域对外道路与路网的关系以及区域内自身路网骨架的关系;计算城市近期建设总量,规划相应的大型市政配套设施与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以满足城市发展需求;确定规划大类及中类地块的用地性质,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做好准备。
2.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在总体城市设计的基础上,编制重点地区的局部详细城市设计,明确区域的规划结构、平面布局、道路交通系统、步行交通系统、绿化及景观系统、开敞空间系统、沿街界面控制、街道断面形式、街道设施、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内容,编制各个地块的规划总平面图, 形成相应的城市设计导则, 并测算出每个地块相应的经济技术指标,为下一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打好基础。
3.编制地块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
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局部详细城市设计,编制地块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地块用地性质划分到小类,确定各个地块的用地性质;根据国家和地区各类规范,参照城市设计实际核算出的指标,明确各地块的用地指标,及时发现问题,相应地调整详细城市设计的内容;充分考虑详细城市设计所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景观风貌框架,将详细城市设计的景观控制要求如广场、绿地、视觉走廊等从用地上予以保证,将城市设计景观控制要求落到实处;根据各地块指标,结合有关规范要求,增加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以满足市民日常生活需求。
(三)控规与城市设计融合的保障措施
在实际规划管理中,规划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控规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以及调整控规所需要遵守的法律程序。其中,单元层面控规结合总体城市设计,共同构成向社会公众公示的内容,形象地向公众解释控规的各项内容,便于公众社会监督和土地出让。而地块层面控规和局部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则作为具体地块管理时的规划依据,起到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单元层面控规须报政府审批,原则上不能对单元层面控规和总体城市设计提出修改。个别地块如有修改意见,应在已有地块层面控规基础上,结合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提出相应具体修改意见,并编制地块内详细城市设计,待报请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程序后方可修改,从而保证了控规的权威性。
三、结语
此套规划编制体系可以较好地做到上下串联,每一层规划都是下一层规划的基础和依据,而下一层规划又可以很好地对上一层规划进行监督和反馈,既能发挥城市设计的灵活性,同时又保证了控规的严谨性。但这其中每一层规划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如何更好地衔接各层次规划,本文只能做到抛砖引玉,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由广大规划工作者共同去研究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相秉军. 控规的尴尬[J]. 规划师,1999(2)
[2]林红杨,韩杰.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J].中国科技信息,2005(5)
城市设计的工作内容范文6
关键词: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图分类号: S61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土地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工程企业作为一股强大的力量进入城市土地开发活动当中。土地的市场化改革释放了土地作为资本的巨大潜在价值,但工程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城市土地开发主体,具有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理性,独立地块的开发、设计、建设注定无法统筹考虑城市整体空间的开发与设计容量。因此需要一种新的城市规划协调工具以宏观整合的视角合理、科学确定城市各个功能区、各个独立地块的空间开发容量,作为土地出让附带的规划设计条件,同时也作为企业进行城市空间开发容量的强制性要求。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互补与融合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具有城市设计因素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几乎所有控制性指标都与城市设计有或多或少的联系,无论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要着力控制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等,都可以通过城市设计进行一种详细而直观的表达,所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两者具有一种天然的联系性。深入地进行城市设计研究,能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确定做出行之有效的指导和完善的作用。
(二)城市设计中具有控制性的因素
城市设计成果包含了城市空间形态的设计内容,在微观上对城市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以及城市景观环境等进行了详细具体的控制和指导,在宏观上对城市的轮廓线、整体风貌进行了较好的把握和控制。城市设计在进行城市空间形态控制的同时也更加强调了制订城市设计准则、指导纲要等管理控制性要求。控制与引导越来越成为城市设计的实施过程中策略制定、信息反馈、控制调整的重要手段,为各城市设计地块的综合管理和对规划设计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在内容上具有密切的联系
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用的规定性指标与城市空间环境密切联系;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形成建筑外观特征的引导性指标与城市设计的建筑体型环境紧密联系。城市设计研究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具有很大程度的同一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科学性往往建立在城市设计研究的基础之上,而城市设计又对促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完善和深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城市特殊地段的控制要求
所谓城市特殊地段是指对于城市整体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一些控制区域。既然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更详尽体现,同时又是指导城市修建性规划的重要依据,那么对于一个城市特殊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就更为重要。城市特殊地段的控制要求除了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普遍意义上的强制性指标外,根据其在城市中的重要性不同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侧重点也不同。例如对于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除普通意义上的强制性指标控制外还应注意对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筑空间,城市历史环境景观协调性的控制,对于城市人文景观节点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则应更注重的是其与周边大环境的协调性,在城市设计方面的控制性要求则相对于其他普通地段的控制要求要更突出,对于城市交通节点的控制应更注重的是交通拥堵,人流疏散的交通性问题的解决,甚至是立体交通空间的构筑问题,对于城市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频发的地区则应做好防灾减灾方面的控制性规划编制,考虑城市突发灾害事件的同时也应考虑次生灾害引发的可能性,做好全面的防护。
三、城市设计存在的问题
城市设计致力于营造“雅致、精致、乐居、宜居”的城市,城市设计致力于构建历史、今天和未来具有合理时空梯度的环境。同时,城市设计注重个性化的城市形态营造和特色空间,让城市环境有自下而上的成长机会:注重人的体验和感知、创造具有宜人生活的优雅场所环境;以后还应关注“伟岸建筑”与“平凡建筑”、表达集体意志的“宏大叙事场景”与大众共享的“日常生活空间”的等量齐观。但是同时城市设计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城市设计缺乏全国统一的编制要求与标准,使城市设计难以形成统一的编制格式,城市设计自身定位不明确,各个不同的城市设计成果存在较大差异,往往城市设计人根据自己对城市的了解进行设计,编制自己所想的成果,给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行成了较大的难度。
(二)城市设计过于概念化。部分城市设计没有做到与现状建设充分结合,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难以用来解决迫切的实际问题。同时因为缺乏城市设计规划的内容,对于如何解决当下城市规划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如何达到城市设计所表达的最终效果没有明确的设计步骤、设计措施和设计方法,从而使得城市设计方案看起来很美,没有使用的效果。
(三)城市设计法律地位尴尬。城市设计并不在我国现行法定的规划编制体系中,城市设计往往同时跨越了从城市总体规划到详细规划各个不同阶段,城市设计编制内容混杂,难以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无法成为各级规划行政部门日常工作的依据,城市设计规划编制完成后往往面临被随意修改和否定的境地。
四、城市设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如何将编制城市设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取如下的方法步骤,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全市的城市设计编制之前依据城市的总体规划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以以各市辖区为分区,以各区政府为责任主体来进行编制,可以发挥各区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此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内容,提出对分区下各个片区、街坊的具体控制要求。具体包括对城市总体规划目标的落实,人口的预测与分布,对各个片区、街坊的主导用地性质、人口容量、容积率、建筑密度、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分布等进行较为详细的控制。具体的控制指标可以做到街坊的层次,不需要直接做到地块。同时对城市色彩和建筑体量等指导性指标可以提出基本的概念性要求,留到城市设计中进行详细具体的指导。
(二)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初步成果完成后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城市设计的编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内容进行图面的设计表达,不仅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强制性内容进行表达,更重要的是对非强制性的引导内容如建筑体量、建筑色彩,环境景观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涉及到的城市轮廓线、街道空间等宏观控制内容进行详细的表现和把握。通过城市设计形成直观而丰富的图面表现。
(三)通过城市设计反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汇总两者成果
通过城市设计的编制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不够完善的地方,进行实时的反馈和针对性的修改,并形成两者的相互校正的机制。将城市设计的成果和修改完善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进行汇总,形成一套完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成果,内容不仅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图则、引导性图则,同时也包括城市设计的强制性图则和引导性图则,同时在汇总的过程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局部内容进行进一步完善。
(四)将汇总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成果按程序审批
将汇总完善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编制成果,一起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的法定程序进行审批,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批前公告、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政府审批等一系列法定程序,而本次的公告就可以避免仅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平面图和表格的形式,更加有利于公众参与。通过最终政府的审批,以及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从而形成法定的规划依据,在保证规划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的同时,也确保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内容也具有法定规划的效力。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新形势下城市设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就要做到抓重点,分步骤,解难题地编制合理有效的城市规划成果,为城市更快更好地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春晖.城市设计方法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制定过程中的应用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