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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1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
制定本规定是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如,2010年7月28日上午10时许,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的原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地,个体拆除施工队挖掘机将穿越该地块的南京金陵塑胶化工有限公司地下直径159 mm丙烯管道挖穿,导致丙烯泄漏并迅速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位于原南京塑料四厂南侧迈尧路段的中华饭店明火后发生爆燃。事故最终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爆燃点周边近2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部分建(构)筑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
制定本规定是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迫切需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因此,为将行政法规的规定落到实处,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以规范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等全过程,《规定》提出了管道安全管理的措施,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管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和要求。
三、准确理解《规定》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这是考虑到由于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内的管道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而且一般情况下24小时有人在岗职守、巡检、管理与维护,管道事故隐患易于发现和处理,而厂区外公共区域的管道是管理的薄弱点,公众易于接近,事故多发,且一旦发生事故影响面较大。因此,《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的管理。
《规定》不适用于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这是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监管纳入调整范围,并规定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由《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调整,并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规定了管道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涉及企业自我管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但企业是管道运行安全管理的主体,是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规定》对管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管道单位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从规划源头上加强管理
《规定》第二章是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规划的规定,要求管道建设坚持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作出这些规定,目的就是从源头上加强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
(四)严把准入关
《规定》第九条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称为安全审查)手续。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要求,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未经安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得建设或投入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安全审查、严格把关,是实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本质安全和运行安全的有力保障。
(五)强化运行安全管理
《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关于管道与有关场所、建(构)筑物的距离要求,是为保护管道防腐层、保护管道使其免受近距离施工作业影响和损伤而规定的。这是考虑到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出明确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有关距离的规定,本《规定》作出了明确要求。在《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时,这些要求得到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认可。
(六)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衔接
对于管道单位报告的问题,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衔接作出了规定,即《规定》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道单位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提交的有关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协调、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七)明确了违法处罚机关,提高违法成本
《规定》第六章明确了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如,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
按照上位法的要求,对于某些违法行为的管道单位及相关人员,《规定》不仅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和高额的罚款处罚,而且还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加大了对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如,《规定》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贯彻实施《规定》的意义及要求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
关键词:内河; 船舶; 污染责任保险; 危险化学品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6)09-0021-03
目前我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为12.628万公里,位居世界首位。2015年我国内河运输完成货运量34.59亿吨、货物周转量13312.41亿吨公里。同时我国内河流大多承载着生产生活用水、发电、蓄洪、灌溉等功能;城市发展中水资源的作用更为突出,城市生活、工业、服务业、公共事业及景观环境的建设和发展都与水资源密不可分。航运是高风险行业,内河船舶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经常导致大额损害赔偿。污染损害强制保险是内河船舶污染风险的良好缓冲。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设相当重视。相关部门尝试用“责任险”的方式,引进市场力量加强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同时分担和降低企业风险,保障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环境保护部就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文件《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2015年1月的新实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5年12月交通运输部颁布《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修订)》,并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该《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从制度上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责任保险进行了强制要求。
1 设立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其中事故单位作为投保人,保险公司承担对事故损失方的赔偿责任。环保责任险可以分为强制性保险和任意性保险。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内河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须参加强制保险。可以看出,目前参加强制性保险是解决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必选选项。而王康(2006)认为,就环境责任保险而言,持续性环境侵权的责任保险应属于强制性保险,突发性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保险应属于任意性保险。实际上,面对目前航运业经营环境的实际困难,企业难有动力投保这一新兴险种。例如江苏省曾于2007年率先推行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目的是通过利用市场经济手段规避和转移船舶污染赔偿风险。但由于保险公司和船舶企业的积极性不高,相关配套激励措施难以发挥作用,政策并没有能够得到持续有效推行。
内河航运企业部分规模较小、事故风险承担能力较弱。污染责任险的投保会降低一部分利润、增加航运业的营业负担。但从长远看有利于整体航运业的健康稳步发展。首先,内河船舶运输公司中有许多属于中小型企业,甚至有很多的单船公司和夫妻船。小型企业普遍存在管理不正规、相关安全防污染措施执行不到位、风险较大的特点。强制保险可以增加这些企业的安全投入成本,降低其从事危险品运输等高危行业的意愿,提高危险品运输行业的门槛。其次,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出于减少自身经营风险的目的,会积极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这是对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并将会为监管部门等方面提供更为全面翔实的信息。
2 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国际公约建设情况
针对船舶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方面,国际公约一直将强制责任保险作为重要手段。如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简称IMO)在处理船舶污染风险方面就多采取了多种责任保险措施,形成不同层次的风险防控。其手法成熟,有很多经验可以为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所借鉴。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是一部针对散装货油船舶事故污染损害责任的公约。该公约1992年11月通过了《1992年议定书》,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目前已有96个国家加入。我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CLC公约规定,载运2千吨以上散装货油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财务保证,有关当局向符合要求的船舶颁发证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LLMC)于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该公约要求1000总吨以上的外国籍船舶,必须持有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10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运输船舶必须持有直属海事局签发的《证书》,证明进行了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HNS)。HNS公约强制运输有害有毒物质的船舶的所有人按照责任限额确定的金额进行保险或取得其它经济担保。
由此可见,为了提高经营人抵御风险的水平,并保障事故受害方的权益,为重大事故风险损害进行强制保险是一种国际公认的做法,并已有较多采用。针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问题,IMO的做法更加完善和系统――是从持久性油类到有毒有害物质,从保险(或财务担保)到基金的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全面的强制补偿制度建设。
3 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国内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3.1 《环境保护法》
新《环境保护法》第52条规定针对船舶污染环境赔偿强制保险领域进行了规定,针对海上船舶污染赔偿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2007年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推动环境污染保险的试点,并与2013年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在环保法的修改过程中,根据控制环境风险高发、频发的实际需要,环保法增加了环境保险的规定:新《环保法》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新增条文表明新环保法注重依靠经济政策和市场手段进行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环保部将继续会同中国保监会推进环境责任保险;今后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项:一是要鉴别、筛选高风险的企业,拿出相应名单;二是逐步完善风险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规范、方法、指标;三是推动地方环保部门、保监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携手推进。从中可以看到,新环保法推行环境保险制度目的在于通过这项制度的建立控制我国环境污染风险水平、合理分散环境风险,并通过保险机制满足环境风险损害的补偿或部分补偿,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3.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针对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做出了规定。其中关于保险的方面有:第五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以及《危险化学品名录(2010版)》,包括持久性油类(原油、燃料油等)和化学品并进行内河运输的船舶应进行强制保险。为了达到该条例的要求,所有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需要参加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或者进行财务担保,参保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该条例虽已施行,但目前内河船舶污染保险工作还刚刚起步,与条例要求的危化品船舶全部取得强制性保险尚存一定的距离。依据我们对目前内河运输危险品船舶的投保情况的调研,基本上海事管理部门对内河船舶污染责任险没有强制性要求,各大船公司的投保意愿不高,只有少数重点航段的运输危险品船舶投保(且均为附加险)。此项业务在相应保险公司的业务中占比很小。
3.3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13年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于2015年12月15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老版《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没有对赔偿的制度建设进行说明,只是从财务担保上提出了要求。
(2)《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七章“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对内河散运危险品船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第四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标准;第五十条:船舶所有人应“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3)新《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但没有明确相关管理内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危险品的内河散装液体运输船舶提出了保险要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所有内河危险品运输船舶的强制保险要求相比,范围要小。而新的《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相一致。
4 结语
本文通过对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分析,强调了目前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建立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国内外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还是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看,内河船舶污染损害环境强制保险在我国的推行是必然的。为了应对船舶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实施发面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我们应加强内河危险品船舶运输风险、保险激励制度和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并实施新的方式方法,推动内河船舶污染保险工作的深入快速发展。
由于内河和海上的上位法不同,内河保险机制与沿海船舶污染赔偿制度目前应是两套机制。内河保险机制应单独设置,不具备完全照搬沿海制度的可能,但可互为借鉴。目前法律法规与现阶段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之间尚存在几个缺乏衔接的环节。建议在《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配套的保险管理规定中能够明确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法的内容,为管理和执法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中国交通年鉴(2015版), 交通运输部;
[2]王康,论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与价值[J],特区经济,2006,(12):303-304;
[3]蒋丽英,保险之手如何“治理”环境污染,苏州日报[N],2014,12,17(A06版);
[4]IMO,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2005;
[5]危敬添,《HNS公约》及其2010年议定书[J],中国远洋航务,2010,(6):66-67;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继续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着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一)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1、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宣传贯彻《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体系标准规范》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标准、文件,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管理档案。
2、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企业场所、工艺、岗位特点制定安全检查表,在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建立隐患和危险源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3、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年11月底前,所有已取证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通过安全标准化考核,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省级以上水平,其他企业要达到市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
4、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力度。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优先保证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重点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自动化改造、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控技术改造需要的资金,没有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缴纳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不予受理延期及换证手续。
5、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应急救援机构建设、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建设和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建设,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支撑保障水平,督促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修订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进行报备工作。
(二)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治理,推进化工园区建设
1、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做好大地化工搬迁工作,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的安全整治工作,突出对人员密集场所500米范围内、园区外化工企业的安全整治。
2、继续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整治。深入开展以反“三违”为重点内容的安全整治活动;继续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专项治理,将氯酸钾抽检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建立规范的产品流向登记;大力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取缔周边安全距离不足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零售网点;继续开展“打非”工作。
3、组织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整治。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全面的普查登记,督促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及备案证明的从业单位迅速补办相关手续。
4、推进危化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规划建设工作。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推进危化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规划建设工作。凡未进园区的新建化工企业,自5月1日起,一律不再受理安全许可手续。现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但不在专门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不得进行新改扩建项目,并要制定迁入专门区域的计划,全力推动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入园进区”。
5、改造提升危险工艺控制水平。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要求,年年底前,现有使用危险工艺的生产单位必须完成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新建生产企业,必须上自动化控制装置,否则一律不再受理许可申请。
6、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单位重新进行调查摸底,健全监管台帐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切实加强应急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1、严把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源头关。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做好“三同时”审查工作。剧毒化学品和涉及氨合成等15个危险工艺的生产、储存项目投资额必须在3000万以上,其它投资必须在1000万以上(均不包括土地投资),否则一律不再受理许可申请。
2、严把安全许可证换发和延期关。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颁证、变更、延期和换证工作,加大现场核查力度,加大对注(吊)销许可的从业单位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关闭到位。对于经营许可证乙种证期满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单位,经公告后按规定程序注销其许可证。
3、严格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进行清理建档,督促指导上述单位办理危化品注册登记手续,抓好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单位的“一书一签”落实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宣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和规章。强化社会监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忽视安全生产、导致安全事故的行为予以曝光。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
一、工作目标
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危险化学品监管的长效机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安全管理行为,查找薄弱环节,切实有效地消除一批事故隐患,杜绝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
辖区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其中,使用单位排查治理的重点对象是化工和涉及化工生产的医药生产企业。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工作任务(12项)
1、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组织员工安全培训教育,积极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至少给员工上一堂安全教育课;
3、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自查表》(附件1)的内容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涉及硝化、氟化、氯化、重氮化、加氢等高危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重点安全检查,查找存在的隐患和不足,对排查出的隐患要严格按照治理目标、经费、机构、时间和安全措施“五落实”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4、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台帐,安全检查要有制度、有计划、有记录;
5、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6、符合挂设事故隐患告示牌条件的、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的,要按省局规定挂设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和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并落实整改或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7、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需行政许可、备案的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
8、按要求应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企业,要积极组织实施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安装工作;
9、重大危险源单位要根据杭州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化管理要求,按要求完成重大危险源信息录入上报和定期更新工作;
10、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重点是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已达标企业要确保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工作的实施,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需向安全监管部门主动申报和备案。
三、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5月)
区安监局将制定科学的行动实施方案,组织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动员部署。各相关企业要在去年危险化学品“20*”行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迅速在企业内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要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分工,建立实施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扎实有序开展。5月25日前,各有关企业要完成方案制订和动员部署工作。
2、排查整改阶段(6-10月)
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要求和安监部门的指导意见,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月31日前,各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自查表》(附件1)的内容要求,认真组织完成第一次全面自查,并如实、完整地进行填写,报送至区安监局(省、市属企业需同时报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每季度末(7月5日、10月5日前),各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要将《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自查表》(附件1)、《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附件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附件3)报送至区安监局(省、市属企业需同时报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区安监局联系电话:*
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边排查,边整改的要求,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彻底地消除;特别对督办的重点事故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整改完成后,责任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点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在整改期间,要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区安监局将根据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把企业按风险程度划分A、B、C和D四类监管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危险作业场所和环节的安全管理,认真执行重大危险源“两牌一箱”、事故警示牌、安全隐患整改告示牌等制度;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鼓励和帮助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鼓励企业安装和升级DCS系统、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等自动化安全控制设施;严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关口;开展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调查摸底,为实施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作好准备;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存在重点隐患的单位,重点跟踪督办,并进行监督问责,组织技术人员或专家对重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对逾期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各镇、街道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企业开展隐患自查、整改工作,对企业自查、上报的安全隐患,进行梳理统计,登记建档;结合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查,确保实施方案要求的各项工作得到扎实开展和有效落实。
3、督查验收阶段(11月)
10月31日前,各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将本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小结报送至区安监局(省、市属企业需同时报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区安监局和相关部门将组织督查组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和隐患整改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我区“安全生产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要按照我区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和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取得实效。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5
我公司对剧毒物品的经营,一直非常重视,坚持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并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营销方式改革,大力推行配送制,做到既方便用户又确保安全。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
剧毒物品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物品,剧毒物品的经营管理,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大局,对此,我们始终有着清醒的认识。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特别是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后,我们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要求做到准确掌握和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坚持依法经营,确保安全。在学习中,对剧毒物品的销售、储存、运输和流通设施、规章制度、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自查,查危险源、查隐患,并认真进行整改。同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机构
为了提高剧毒物品经营管理水平,2001年在市化工建材公司内注册成立了珠海市剧毒物品专卖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剧毒物品的经营。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配备人员15人,其中管理人员3人、技术人员4人、业务人员4人、其他人员4人;设有业务部、储运部、财务部、安全办等业务部(室)。公司成立后,按照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依法从事剧毒物品的经营业务,并积极接受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的监督、指导,使剧毒物品的经营管理得到加强,从未发生事故,保证了供应,企业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2002年下半年销售的剧毒物品主要有,供水系统使用的液氯200吨、电镀用氰化物2吨、精细机械用氰化金钾1.2千克,销售额135万元,利润7万元,利税15万元。
三、健全规章制度,做到规范管理
为了切实做到依法规范剧毒物品的经营管理,我们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的监督、指导下,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剧毒物品采购销售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剧毒物品仓库安全管理规定》、《液氯仓库安全管理守则》、《液氯仓库安全操作规程》、《液氯仓库保管员守则》、《剧毒物品仓库保管员守则》、《液氯车间吊车安全操作规程》等一整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同时我们还制订了一系列事故应急处理方案、方法,如《仓库发生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常见故障处理方法》、《常见液氯钢瓶泄露处理方法》、《紧急事故处理池的使用方法》等等。所有规章制度,都要求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严格执行。发生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的约束,使剧毒物品的经营管理,既保证了生产建设的需要,又确保了安全。
四、完善仓储、运输等流通设施管理,提高安全系数和经营服务能力
公司建有规范的剧毒物品仓库一座,库区面积1500平方米,库房面积410平方米,储存能力65吨。仓库安全、消防、保安设施齐备,设有值班室、围墙、照明、避雷、消防水池、消防水栓、灭火沙池、干粉灭火器等设施,库房内有防潮、通风、防晒、中合等安全设施,备有个体防护服、解毒药物等防护物品。
对仓库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仓库配有主任、保管员、保安人员等相关管理、操作人员。仓库主任全面负责仓库的管理;聘请专业保安公司值班保卫仓库,公司另派职工参加值班,保安人员、公司职工坚持24小时对仓库进行看护、巡查,并填写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储存的剧毒物品按类别分类存放;对所有储存的剧毒物品,均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实行双人双锁、两本帐的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检查;物品出入库进行核查登记;人员、车辆出入库均进行登记。
为了规范仓库的管理,建立了如前所述的各项仓库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并印发给仓库管理、操作人员,要求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运用,确保仓库安全和可靠地处理突发事情。
为了保证剧毒物品的安全运输和推行配送制的需要,公司配备专用运输车2台,由专人驾驶,做到专车专用,驾驶、行驶、运营证照齐全,对运输车辆定期检测,确保车况完好。专用车辆驾驶员经过交通管理部门培训,持证上岗。同时要求驾驶员学习《液氯配送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剧毒物品配送车辆操作规程》等业务知识,并熟练掌握和运用。
开展剧毒物品配送服务业务,运输车辆均配有押运员。押运员必须通过剧毒物品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要求押运员学习《液氯配送车辆押运员守则》、《剧毒物品配送押运员守则》,并熟练掌握和运用。
五、积极推进改革,实行专卖制度,大力发展配送制
为确保安全、方便用户,我公司在依法经营剧毒物品的同时,在有关部门领导、支持下,积极推进改革,实行专卖制度,探索现代营销方式改革,大力发展配送制,以使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走上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轨道。
珠海市政府办公室珠府办[2001]116号文件规定,珠海市剧毒物品实行专卖制度,由我公司统一经营,从而整治了我市剧毒物品经营的混乱状况,规范
了剧毒物品的经营和使用,减少了经营、使用环节的不安全隐患。我们专营剧毒物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一是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后,开展经营业务;二是申领《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凭证销售剧毒物品;三是公司购买剧毒物品,先到市公安部门申领《剧毒物品购买证》和《剧毒物品运输证》,凭证组织进货和运输;四是销售剧毒物品时,严格查验购买单位由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物品购买证》,查验无误后,按《剧毒物品购买证》所列品种、数量销售、供应,严禁向未申领合法购买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剧毒物品。
我公司在做好剧毒物品专营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新的营销方式,在总结多年来推行民用爆破器材配送制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剧毒物品配送制。用户来我公司购买剧毒物品,必须出示公安部门开出的《剧毒物品购买证》,按购买证核定的品种、数量,
办理购买、销售手续,同时收回购买单位的购买证存档备查。购买、销售手续办完后,我们根据不同购买单位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灵活方式提供配送服务:
(1)对需用数量较大且比较稳定的用户,办完手续后,根据用户电话通知,按其要求的供货时间,及时将其购买的剧毒物品配送到用户单位,货款与运费定时结算。如市供水公司购买液氯,我们就采取这种办法配送,运费每吨100元,市区和西区同价;
(2)事先办好购买手续、结清货款,另择日送货,即根据用户需用情况,按时将其购买的剧毒物品配送到用户单位,也就是说,用户只要办好了购买手续,他们什么时候需要我们就什么时候送货,以减少用户储存环节;
(3)根据用户提供的准购证凭证(如准购证传真件等确实证明已办妥准购证的凭证),将其所需的剧毒物品配送到用户单位,并收回准购证和结算货款。后两种方式,适用于用量较少的客户。
我们开展配送服务业务,除向市供水公司配送液氯每吨收取100元运费外,对其他客户全部实行免费配送服务;其实,按每吨液氯收取100元运费,也难抵运输成本,尤其是运距较远、每次运量不足1吨的,其运输成本远远大于100元。但是,我们从确保安全、提高社会效益的大局出发,仍然坚持开展这项业务,并按用户要求,及时把其所需的剧毒物品送到用户手中。
在剧毒物品实行专营、配送的同时,我们还为用户提供代办购买证、运输证等服务。只要用户按规定提出购买剧毒物品的合法资料、注明所购剧毒物品的品种、数量、用途,并经查核真实、有效后,我们就代其申请剧毒物品购买证、运输证。
剧毒物品实行专营和推行配送制,大大减少了剧毒物品存放点和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可有效防止流失、确保安全,同时也方便了用户,降低了用户使用成本。这样做,虽然我公司的社会责任加大了,但由于有利于安全管理,社会效益却提高了。从另一方面考虑,由于实行专营和推行配送制,公司的服务功能、服务水平增强了,因而提高了企业信誉,增加了企业的经营品种和数量,我们企业本身的效益也得到提高。所以,剧毒物品、民爆器材等危险物品,实行专营、推行配送制,可取得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俱佳的效果。
此外,我们开展的为用户代办购买证、运输证等服务业务,不仅节省了用户的时间,给用户提供很大方便,而且还可确保用户切实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所需的剧毒物品,杜绝非法买卖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安全管理。
我公司在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对剧毒物品实行专营、推行配送,取得较好成绩,特别是强化了安全管理,从未发生事故。因此,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是满意的;由于我们供应及时、服务优良,不仅满足了用户的需要,而且也给用户提供了方便、降低了用户使用成本,所以各使用单位也是满意的。比如,市供水公司需用的液氯,以前都到市外购买,除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外,必须派人出差、自备运输车辆等等,不但需要多支出数目可观的费用,而且供货时间上也难于得到保证,同时长途运输,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现在由我们公司配送供应,打一个电话就可按时、如数得到所需的液氯,既方便、又安全,还可节省费用。对于需用剧毒物品数量较小的单位,若自行安排运输,也必须购置专用运输车辆和配备押运员等,不但费用开支大,而且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由我公司配送供应后,则解决了这些问题。
六、当前珠海地区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珠海市剧毒物品实行专营以来,剧毒物品市场秩序有了很大好转,总体上做到了规范购买、规范运输、规范储存、规范使用,生产安全得到保障。但在个别单位、个别环节上还存在一定问题:一是无证经营,有的单位将剧毒物品视作一般化学品经营;二是违规使用,有的单位没有办好相关证件,为了赶工期私自使用剧毒物品;三是违规购买,有的单位没有申领购买证,避过相关程序,私自在外地或者向无证经营单位购买剧毒物品;四是改变用途,个别人为了私利,将剧毒物品使用于非工业生产领域,造成环境污染。
这些问题,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却存在着很大的隐患,必须予以解决。
七、几点建议
(一)对前述珠海地区剧毒物品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建议有关管理部门结合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配套规章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45号),进行彻底整治,对违法、违规者严肃处理。
(二)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流通领域推广实行专营、推行配送制的经验。
(三)建议医疗、科研、化工生产等单位使用的剧毒物品及农药剧毒物品,统一由剧毒物品公司经营。
(四)请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剧毒物品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及时修订、颁发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化学物品研制较快,新品种不断出现,要及时将新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收入名录中,并予公布。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希望国家协调好各个管理部门的分工,做到既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协调一致,避免职能交叉或者出现管理的“空白”。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6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问题;对策
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辐射危害等种类,危险化学品都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威胁。目前我国还有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化学制品的危险性,安全管理也存在问题,导致了全国各个地区出现很多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行业已经成为了我国的一个高危行业,因此,必须要加强对管理化学品的管理,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核电站危化品管理的概述
核电站在日常的运行过程中会用到多种化学品,其中也存在危险化学品。尽管核电站为了实现自身更好的经营和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分类处理,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对策,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具有多重特性,在管理过程中就会给工作人员带来了更多的困扰,同时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一方面给核电站的发展带来动力,另一方面也使核电站面临着更多的安全问题。一旦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出现问题,不但会对企业环境、设备等带来伤害,还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甚至会出现严重的安全事故。因此,通过分析核电站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存储情况,构建更加安全、科学的危险化学品监管体系,对核电站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核电站化学品管理目标
核电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确保企业安全运行的前提,因此,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可以尽可能的降低危险化学品对企业和员工带来的伤害,保证相关岗位员工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与此同时,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可以构建更加和谐、安全、合理的核电站人机系统,符合国家对企业建设的要求。
三、核电站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不到位
核电站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首要工作就是需要明确核电站所使用以及储藏的危险化学品数量。但是目前有些核电站没有充分认识到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管理办法,没有积极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的管理人员意识的薄弱,没有形成全面的安全监管意识,单纯的以为监管登记工作是一种文字性的工作,没有与实际的生产管理结合起来。从而出现了部分企业虚报自己所用危险化学品数量、种类的现象,严重威胁到生产安全,威胁了员工的生命安全。
(二)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
在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管理中,专业人才缺乏较为严重。企业的生产人员和管理阶层的安全意识都不强,都没有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因此,操作人员在进行具体操作时,因为缺乏专业的操作水平,就容易出现疏漏。同时,由于作业人员和企业管理层的安全意识薄弱,就不会在工人的防护上下太大功夫。因此,在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存储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由于没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和手段,就会增加事故的严重性。
(三)安全意识和监管力度不够
国家和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监管机构的设置方面不完善,从事危险化学品监管的专业人员少,没有发挥出真正的职能。同时,在核电站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缺乏针对性的安全制度,企业领导也没有真正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更有甚者,为了节省开支,取消了监管安全作业的部门,这就使得危险品生产的安全事故频发,特别是近年来事故发生率呈现上升的趋势。
四、加强核电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对策分析
(一)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加大ο喙厣产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工作,加大对不按时登记企业的处罚力度,以便引起生产企业的重视。同时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对监控化学品应按国家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出库、入库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应贯彻“五双管理制度”,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并将贮存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报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安保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模式和应急救援体系
构建五位一体的安全管理工作格局,也就是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和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格局,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中的各大问题。另外还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整合和规划,加强对化工园区的监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
(三)加强安全宣传力度
核电站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责令督促相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高自身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意识。企业也应该在工人上岗前对其进行专业培训,提升他们的操作水平和能力,还要加强对安全防护意识的宣传,教给工人一些应急方法。同时,企业应该完善车间的防护设备,以便应对危险化学品使用时可能会出现的危险。
五、结束语
做好核电站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需要进行长期的研究和分析,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的体系。核电站自身要严格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危险化学品审查和统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通过在人员选拔培训、安全宣传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等方面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核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