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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范文1
关键词: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议
中图分类号:X783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危险化学品作为特殊商品,虽然改善了人们生活的质量,但其危险性也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同时也会影响事故发生地周围的环境以及社会稳定性。因此加强安全管理是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2 重要意义
2.1 加强安全管理是防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威胁的需求。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正是由于这种特性使得其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物销毁中一旦管理不善,就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恶性事故,造成重大生命、财产和环境损失。化学工业逐步向大型化、精细化发展,化工生产过程多在高温高压或低压真空状态下进行,设备精密性要求越来越高,连接管道结构越来越错综复杂,生产中设备、管道密封不严或破损造成泄漏,操作人员处理不当,易发生泄漏和爆炸事故。管道运输和道路运输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存在泄漏和道路交通事故等危险,储存的罐区或经营中的少量储存因安全管理不到位也易引发火灾和爆炸,对事故周围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同时也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正是危险化学品所具有的危害性,使得人们在获益的同时也受到了安全威胁。所以必须通过加强安全管理降低由于危险化学品管理不当所造成的危害,令化学品更好的服务于人类。
2.2 满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需求。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经营以及储存使用过程中,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进行,另外危险物品的处理也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通过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有效的措施,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2.3 同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出口大国,加入了第170号国际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和《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全球协调制度》(简称GHS),因此,危险化学品管理各环节应符合第170号国际公约和GHS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和做法,这不仅能有效保护我国国民的健康和环境,而且能够增强我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扩大进出口贸易和国际交流。
3 安全管理现状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制、法律体系和规范标准相对落后,致使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还对环境造成污染。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强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有效预防、控制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局面。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发展速度很快,危险化学品管理体制虽历经变革,却始终跟不上市场的发展,存在着立法滞后、制度标准矛盾、与国际接轨不充分等突出的问题。
4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4.1 建立、健全管理法规、标准体系。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国际发展趋势和我国安全管理现状,吸取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做法,参照国际公约,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并持续修订,跟上危险化学行业的发展步伐。主要应修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在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技术、限量标准、重大危险源鉴别标准、废弃物处置等方面统一监管标准,在危险化学分类制度、标签和标志、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标准上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4.2 加强安全管理措施。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效方式之一是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要求的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和完善组织管理体系,从而有效降低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1)登记管理。是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进行识别、评估、登记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和储存条件的企业,将不能通过登记审核,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不具备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等工作的资格。(2)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运输前应按规定包装,托运危险化学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装运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装卸运输人员应按照所装卸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按规定装卸,并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装有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工具卸货后必须刷洗干净。危险化学品仓库除应根据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调温、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静电、防腐、防泄漏等设备设施外,还应设置专门的通讯报警装置,以便在发生意外时及时报警。(3)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处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明确规定,必须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4)健康监护。是针对操作危险化学品的工作人员的监护措施,通过健康监护有效保证这类人的健康安全。针对直接接触此类物质的人员,需要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为其建立完善的健康档案,并进行全方位的医务监督。同时针对健康检查以及医务监督检测数据进行存档备案。(5)安全教育。要下大力气抓好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对新工人除了依法进行 “三安全教育”外,要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技能进行专门培训,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安全操作要I、应急处理方法,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对现有员工要增加教育培训投入,根据员工年龄、文化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安全教育效果。(6)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危险源进行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价,依托自身能力和社会资源,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并根据演练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确保应急救援预案切实可行。
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范文2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管线输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并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卫生、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六条(信息通报)
安全生产、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卫生、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信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相关媒体,及时登载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定期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的有关知识,适时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情况和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相关信息,并公布社会监督和举报电话。
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开展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消除危害后果等救援工作。
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对举报属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行业协会)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十一条(生产和储存的规划)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布局规划,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除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外,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内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专业区域内进行;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专业区域集中。
第十二条(生产和储存企业的审批)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在企业注册所在区、县以外设立生产场所。
第十三条(审批部门)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二)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
(三)国家有关部门所属企业投资的生产、储存项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生产和储存的其他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安全制度和人员配备)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在生产车间和储存库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作业班组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标牌和图示)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前款规定的标牌和图示的设置规范,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相关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监控)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等主要技术参数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
第十九条(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的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防爆设施和设备的检测)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每3年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检测。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测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包装物和容器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第二十二条(储存管理)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分类、分隔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少量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特殊场所作业管理)
从事危险化学品储罐检修、油轮清洗或者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内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采取有效的隔离、通风等措施,并对作业环境安全进行分析、监测;
(三)有两名以上监护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通讯、救援设备;
(四)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废弃处置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
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现、收缴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由发现、收缴的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并可以向相关责任人追缴处置费用。
公众上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依法接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五条(经营许可证)
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两处以上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办理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分为甲、乙两种。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审批部门)
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第二十七条(经营企业的储存管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零售的企业可以在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但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八条(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
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应当设置总电源切断装置。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距离等规定,又无法拆除、迁移的,应当采用阻隔防爆技术。
第二十九条(零售配送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居民和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零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由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实行集中配送。
第三十条(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
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无购买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不得向个人销售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销售记录和月报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按规定记录购买单位、购买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所购剧毒化学品、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用途。相关记录应当保存1年以上。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每月向公安部门报送有关销售记录;零售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每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零售记录。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二条(运输单位资质)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包括使用自备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下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以及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对相关条件的具体规定,并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资质。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以及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相关条件的具体规定,并向市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三条(运输工具)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专用车辆,并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设施、设备。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运力、安全技术和设备等要求的船舶,并配置船载卫星定位系统。
本条规定的车载和船载卫星定位系统等设施、设备,应当纳入专用车辆和船舶定期审验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专用停车场地)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具有与运输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地。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的I类包装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划定相应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内不得新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地;已设立的,应当按照规划迁移。
第三十五条(运输专业人员)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以下统称运输专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专业人员更换从业单位的,应当由更换后的单位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备案登记)
外省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驻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持企业资质证书,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运输监控)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保证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
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全程监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托运人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
(二)向承运人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书面告知品名、数量、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
(三)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三十九条(承运人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在装载前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并检查包装情况,不得承运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装卸,不得超过规定的荷载、限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
(四)在运输车辆、船舶的规定位置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不得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六)符合国家和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运输经营者的责任)
运输经营者应当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服务。
第四十一条(发送和接收单位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查验承运人运输车辆或者船舶的营运证件以及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接收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的危险化学品,还应当查验其经指定道口检查的记录,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或者海事部门进行查处:
(一)运输车辆、船舶无营运证件,或者运输专业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的;
(二)超过规定的荷载、限量装载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的;
(三)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运输的;
(四)从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未经指定道口检查的。
第四十二条(告知和申报)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危险化学品,并由外省市单位承担运输的,应当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存书面告知的相关记录。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提前24小时向公安部门或者海事部门申报承运人名称、危险化学品品名和数量、运输起讫地、运输路线和时间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路线和时间)
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生产、城市交通、环保、市政等部门确定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
因运输目的地等特殊情形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道路的,应当事先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指定行车路线和时间,并发给临时通行证明。
第四十四条(特殊天气道路运输)
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
遇灾害性天气,市公安部门可以会同市安全生产、城市交通等有关部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道路临时禁运公告。
本条规定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五条(剧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并根据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
第四十六条(道口检查)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出本市,应当经指定道口接受检查。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道口检查人员应当查验车辆的营运证件、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并在运输单证上加盖验证签章或者发给其他验证证明;公安部门的道口检查人员应当查验车辆装载情况,并告知本市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
对未按规定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车辆,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无营运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暂扣,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超载、超限、混装、夹带、匿报、瞒报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安全处置。
本条规定的指定道口,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七条(船舶载运和航行管理)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积载、隔离等安全技术规范。
进出黄浦江水域的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向海事部门办理导航或者护航手续。
海事部门可以对本市水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水路运输的禁止和限制)
黄浦江和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遇灾害性天气,海事部门可以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在黄浦江水域航行。
禁止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夜间在黄浦江杨浦大桥上游的规定水域内航行。
前款规定水域的范围,由海事部门会同市港口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九条(港口进出和作业)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区、码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向港口管理部门办理报告手续。
第五十条(铁路、民航和邮政管理)
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邮寄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的;
(二)未按规定对防爆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整改,或者未将检测、整改情况报送备案的;
(三)从事危险化学品储罐检修、油轮清洗或者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内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生产车间、储存库区、作业班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法经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或者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零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未按规定实行集中配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记录强腐蚀性化学品销售的有关信息,或者未按规定报送剧毒化学品销售、强腐蚀性化学品零售记录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未设置总电源切断装置,或者未按规定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运输监控和从业变更登记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者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的,由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为更换从业单位的运输专业人员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托运、承运、发送、接收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托运人未按规定查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二)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未查验运输车辆、船舶的营运证件或者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三)危险化学品接收单位接收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查验其经指定道口检查的记录,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四)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发现违法行为未立即采取妥善处置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并保存告知记录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未按规定提前申报相关运输安排情况的,由公安部门或者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道路禁运和指定道口通行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特殊天气道路禁运规定的;
(二)车辆未经指定道口进出本市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水路运输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其油轮或者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黄浦江水域航行,未符合国家规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的;
(二)违反灾害性天气禁止或者限制运输规定的;
(三)夜间在黄浦江杨浦大桥上游的规定水域内航行的。
第五十七条(相关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风险抵押金)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
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范文3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管理 法律法规
1 引言
现有的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以及作为废物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因为误用、滥用、化学事故或处置不当,会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威胁。因此,加大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力度,完善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人类健康及生态环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介绍
1987年2月17日我国国务院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后经2002年和2011年两次修订。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修改完善了化学品登记制度,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建立许可制度,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明确提出“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概念,将其做为危险化学品的判断标准。《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3 相关配套文件介绍
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以支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3.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5月17日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后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组织对其进行了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从申请条件、颁证程序、延期和变更手续、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3.2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该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令第35号)同时废止。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整体负责。
此次修订的主要体现在五方面:
(1)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调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不再进行登记。
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范文4
关键词:化工储罐 品种变更储存 安全评价
随着液体化工品仓储集散式贸易飞跃发展,在沿江临海的城市,纷纷临水建设液体化工品仓储中转罐区以适应新型贸易方式的需要,但罐区储运经营者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常常使用有限数量的储罐流转储存不同品种的液体化工品,在这种不考虑储罐的安全条件下随意更换品种储存可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建设项目建成后安全监管部门安全验收的主要依据和经营业主日常使用时的安全指导书。笔者发现这类项目的安全验收报告几乎没有对变更产品储存安全适宜性专立章节进行论证评价。建成的液体化工品储罐往往参照既定的某种储存介质进行设计,设计考虑的因素仅局限于该种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储运工艺要求,但是要改变既定储罐的储存介质,那么必须要考虑其储罐的设计条件是否满足更换的化学品的储存安全性,确保储运安全运行。这类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增加储罐的设计参数和工艺条件来要素,指出变更品种储存存在的安全风险,明确项目获批的储存品种与已建储罐可储存配伍状况,提出变更品种储存操作安全管理措施。
一、液体化学品储运罐区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普遍存在问题
一些液体化学品储运罐区项目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在项目建设之初通过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论证报告获批品目繁多的化学品储存许可,其中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也获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证书》,但由于考虑投资的限制,往往仅建设数量有限的储罐,不可能全部做到单一品种固定单一储罐进行仓储运营,再加上建设施工期间设计单位根据业主的需要,可能发生大量的设计变更,那么建成的储罐很可能已经改变了原来预评价和安全论证报告中的安全储存条件。而经营业主在真正运营储运业务时,根据业务的需要和储罐储存的状态,常会选择一些空置储罐接纳储运其他化学品,尽管这些化学品属于获批储存的品种范围内,但是不考虑储罐的储存安全适宜性就很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哪怕是储存一些非危险化学品也有可能造成罐体爆裂或者罐体倾斜的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目前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依据的导则有《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这些是我们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依据准则。笔者在经历多家液体化工品储存罐区验收评审时发现,这些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仅依照原设计的化学品储存条件进行评价,几乎没有根据项目建成实际状况对储罐变更品种储存的储存安全适宜性做出评价,多数流于导则编制形式,对项目获批储存的化学品品种和对应储罐的储存配伍仅仅一笔带过。这样一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能有效给安监部门对项目储存化学品颁发验收许可提供科学依据,业主在日常使用时没有即成的储罐与产品储存配伍指导而随意变更品种储存,存在极大的潜在安全隐患。通常储罐依照储存介质的理化特性和储运工艺要求而设计,那么具体的安全评价不但要对这些设计因素进行评价论述,而且还要对变更储存运作的安全管理给出一些建设性的安全措施建议。
二、变更品种储存储罐和储运工艺因素评价
1.储罐设计状态因素评价
周所周知,既定的液体化工储罐设计均考虑到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方面对储存特定产品的安全要求,所以它对储存介质具有选择性的,只有符合其储罐的设计安全条件和配套工艺才可储存。本文以液体化学品储存罐区常用的立式圆筒型储罐(以下简称:储罐)作为探讨对象,通过对储罐的设计参数和工艺条件来确定变更品种储存适宜性的安全评价内容。
1.1储罐所在罐组区域的防火等级因素评价
液体化学品火灾危险性类别包括甲、乙、丙和戊类,在分析变更储存液体化学品储存适宜性时,应首先充分考虑变更品种是否符合罐区(罐组)的防火设计等级,若是原罐区(罐组)设计的防火等级较低,则不应储存较高灾危险类别物质。安评人员可以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 年版)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对储罐的设计防火距离一般按照进行识别,判别那些产品不宜在某储罐或者罐组内储存。值得注意的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2条规定,储罐加氮封保护,应按浮顶罐的间距确定。
1.2储罐结构型式因素评价
立式圆筒型储罐在化工领域得到广泛使用,针对不同储存介质的物理化学特性,立筒式储罐还分多种型式,内浮顶、拱顶储罐等,易挥发的苯类、醇类、醛类、酮类、醚类(储存温度下饱和蒸气压低于大气压)及其他易挥发、有毒的液体化工产品适应采用内浮顶式储罐,以减少介质蒸气的挥发,避免给后续的尾气处理装置增加负荷或者影响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另外对于一些易发生聚合反应的物质,不宜采用内浮顶储罐储存,防止聚合物淤塞卡住浮盘,在物料转移时很容易造成罐体增压或者罐体抽瘪等安全隐患。从储罐的结构型式可以确定哪些物质不适宜储存既定储罐。
1.3储罐材质因素评价
对于常见的具有腐蚀性的液体化学品,我们很容易识别储罐材质是否满足储存介质的要求,例如一般的酸碱性的液体化学品不适宜用普通碳钢材质储罐储存。但是针对那些抽象认为腐蚀性不强的液体化学品,也应该考虑储罐的材质是否满足储存需要,确保储罐的使用寿命。一些使用者往往忽略这方面因素,盲目使用导致储罐加剧腐蚀,当腐蚀到一定程度,储罐的强度不能满足储存需要,盛载符合达到一定状态下甚至可能导致储罐爆裂的安全事故。在储罐变更品种储存评价中,应认真对照腐蚀方面的工具书查验目标储存介质对储罐材质的腐蚀速率,根据储罐设计使用年限计算出腐蚀量,对比储罐的设计腐蚀裕度,辨别预期液体化学品储存适应性。进行评价,例如不同浓度的磷酸的影响,比照《腐蚀数据与选材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1995),当浓度处于10%~85%对铬18镍9不锈钢的腐蚀速率k>1.5,而小于10%的浓度时腐蚀速率k在0.05~0.5之间。对于有内涂层的储罐应该核对该涂层物质的防腐数据,判别可储存的化学品品种。此外,对于有浮盘的储罐,还应考虑浮盘的材质是否满足储存物质的耐腐要求。
1.4储罐介质设计密度因素评价
储罐设计时考虑的介质密度只有一个可能的最大值,介质密度关系到土建专业储罐基础载荷承载能力和设备专业储罐罐体承受静压强度等方面因素的设计。倘若大大超过设计密度储存化学品,满载储存状态下就有可能设计安全余量,可能会引发罐体爆裂的安全事故,甚至可能出现地基下陷或不均匀沉降倾斜,拉断连接管道,引发次生安全事故等等。在评价时,虽然目标储存介质在其他等方面都满足了储存安全要求,哪怕是储存非危险化学品,在报告中一定要指出具体储罐超过设计密度的介质的限载量或者限制储存液位高度。
1.5储罐设计温度和保温保冷设施因素评价
根据设计原则,熔点较高化学品,应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储罐储存;具有自聚性的化学品,应采用有保冷功能的储罐储存。很多种化学品熔点范围在环境温度范围内,随着环境温度的变化,就会出现物理形态的改变,例如醋酸熔点在常压下为16.7℃,在常温下很容易发生物理相变。笔者曾遇见某化工品储存罐区,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11月份时临时将醋酸倒罐到另外一个没有加热保温的储罐中转,没料到随后气温骤降,到要发货出库时,醋酸已凝固,延误了生产。安全评价过程中,该考虑拟变更储存物质的加热或者保冷需要,对照储罐现有的加热、保温、保冷等设施状况,来配伍合适的储罐储存化学品。
1.6储罐设计压力因数评价
通常的立筒式化学品储罐以常压状态工作为主,当前一些大型罐区通常采用微正压氮封保护,对于一般常压储存要求的化学品,可不做过多评价设计压力方面的影响。但是对于需要加压储存的介质则不适宜采用普通常压储罐储存。
1.7储存介质对储罐配套安全设施的要求
每个储罐在设计时均设计设置一些安全设施,例如泄压阀、呼吸阀、紧急人孔、爆破片、液位测量监视器等,在评价时也应对照拟储存介质和储运要求的需要进行评价。
2.储运工艺可行性评价
通常大型液体化工储存罐区,普遍采用集中设泵站,集中装车平台,工艺路线复杂,虽然在设计中可能考虑多种品种变更操作的需要,但是对于化学品周转输送管道的配置可行性也应给予做出一定的评价,辨别是否存在和其他化学品输送产生冲突和满足物料转移的需要等情况。
三、储罐储存品种配伍原则评价
对于某种物质是否适宜储存在某个储罐或者某个罐组,安全评价时还需考虑《化学品储存安全通则》的要求,例如:在同一罐组内,宜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物料,不得储存互为禁忌的物料;在同一隔堤内应避免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同时储存;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同时储存;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同时储存等。
四、储罐更换品种安全管理评价
在液体化学品集中储存罐区,更换品种储存作业常常伴随清罐、倒罐作业,作业人员疏忽大意极有可能酿成重大安全事故,例如存在人员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物料泄露、罐体瞬间受压爆裂、储罐吸瘪等潜在安全风险,类似事故在全国范围内时有发生。在安全评价中对变更化学品储存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应着重给予评价,提出相应的安全操作建议。例如,如要在某个储罐必须要储存介质密度大于储罐设计密度的,在其他因素都能安全匹配的情况下,评价中应指出如何利用现有的安全设施避免超负荷储存,可以根据也为液位限高连锁设置等。
五、小结
综上所述,针对多品种交替变更储存液体化工罐区的安全验收评价,应充分对照储罐设计条件评价储存适宜性,分析储运工艺的操作可行性,识别具体储罐可储运的化学品类型或者种类,帮助经营者的有的放矢营运储运化学品;安全评价还应根据液体化工品罐区运营的特点,经常出现产品变更而引起的清罐倒罐作业,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建议,指导企业安全生产,杜绝由于盲目储存和生产操作造成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本文对中介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安全分析、安监部门在验收时安全论证以及储罐使用者在更换储存品种时安全管理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安监管理部门在液体化工储存罐区项目建设评审、颁发储存许可、项目安全验收时,可参照本文探讨的要点进行相关的安全论证,确保审批有效、安全、可行。
参考文献
[1]朱有庭,曲文海,于浦义. 化工设备设计手册[M] 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5 .
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范文5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项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构建体制健全、职责分明、运行高效、管理科学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监管新体系。
总体目标。从*年起三年内,通过不懈努力,基本形成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合理、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安全装备和防护设施水平较高、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危险化学品责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年零增长,力争不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明确各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扩建项目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定点和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对进口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市卫生局负责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和监督管理;依法对医疗机构所涉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及医疗废物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工商局依据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技术监督局、市经委负责全市经委系统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并直接监管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种子酒总厂。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危险化学品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依法实施淘汰。
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中,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安排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有关设施建设的合理规划。
市建委负责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审核以及设计、施工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取得安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批。
市商务办负责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初审,牵头组织开展成品油市场的专项整治;负责全市范围内城区、国省道、县乡道、内河加油站点(不含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水上服务区加油站)的规划许可,加强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并直接监管中石化阜阳市分公司、中石油阜阳市分公司。
市农委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含杀鼠剂)进行登记,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并直接监管安徽阜阳禾丰农药厂。
市气象局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邮政局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部门间沟通和协调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严格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把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每个基层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特性,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标本兼治,夯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基础
(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准入和退出制度。各地要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总体规划要求,坚决制止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安全防护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项目或落后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的进入。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快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障条件差的工艺和设备,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园区的规划和安全科学论证。实施园区区域性安全风险评价,对现有化工园区,要在*年底前完成《园区区域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和《园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并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和设施;新设立的化工园区必须进行安全规划论证,实现园区产业与安全、环境的和谐发展。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使用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从构成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和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入手,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督促和帮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改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四)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凡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号令),严格履行安全审查手续。
(五)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自*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以标准化指导、帮助和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消除事故隐患,促使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成为安全型企业。
(六)着力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相关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作业知识技能,并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强化监管,防止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监管职责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有计划、有重点、有部署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对严重事故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改,直至关闭。各地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监管长效机制,对隐患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及时跟踪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企业整改情况。
(二)确保按期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搬迁和关闭工作。对列入搬迁或关闭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搬迁或关闭工作。
(三)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许可证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法行政,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已取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关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不持证上岗的,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违”情况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以及其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件。严厉打击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行为。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液氯、氟化氢、液氨、液化石油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整治与监控。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运输相关人员考核、资格认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收发货企业装载卸载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完善收发货和装载卸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立统一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车载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并对危险化学品运辆车辆实施全程监控。严厉打击运输车辆无营运证件和运输专业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运输车辆超载、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伪装成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状态下的“清净下水”工作,落实环境应急处理设施及预防措施。各地要认真吸取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教训,加强对化工企业尤其是江河沿岸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环保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压(倒)罐设施、贮罐围堰、防火堤设施,泄漏物料和消防用水流向导沟(管道)及收集处理设施等各项防范措施。
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安全生产年”、“责任落实年”和全市、全区开展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及我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年”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危险物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源头管理,建立健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行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区危险物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到年12月底前,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重点使用企业安全等级全部达到B级以上水平,其中25%以上企业达到A级水平,25%以上生产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使用15种危险化工工艺〈详见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制药企业和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安全生产条件差、且无法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取缔)或搬迁。
三、整治范围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2、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重点是液氨、液氯、剧、水煤气使用企业,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月使用量超过1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使用单位”);
3、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企业;
4、液化气(天然气)经营企业;
5、民爆物品经营、储存、使用单位;
6、危险物品运输企业;
7、使用过氧化甲乙酮(白料)的树脂生产(石材加工)企业;
8、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单位;
9、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管道)、仪表仪器和特种设备。
四、职责分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危险物品从业单位按照《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调查摸底登记表》的内容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和汇总(详见附件4、5),并分别报送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安办;对安全生产条件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要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内业资料和工作台账;对辖区内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分类建立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并将基本安全信息录入电脑实施动态跟踪监管;检查、督促、指导危险物品从业单位按整治方案要求抓好安全隐患(存在问题)整改工作;做好本辖区危险物品从业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企业安全等级变更情况及开展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各种工作数据的收集统计和报送。
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乡镇(街道)对上述9项整治范围《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调查摸底登记表》的调查摸底情况,对所监管行业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将汇总情况报送区安办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重点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重点使用单位和存在问题较多的其他单位)应逐家进行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应报送市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并向区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将所监管行业的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的基本安全信息录入电脑实施动态跟踪监管,重点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基础档案;检查、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督促、指导危险物品从业单位按整治方案要求抓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具体分工详见附件2。
区安办牵头负责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并及时召集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安全专项整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施关闭(取缔)或搬迁;对各乡镇(街道)和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和验收。
五、整治任务及时间安排
全区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从年月上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调查摸底和动员部署、分类整改、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和动员部署阶段(月上旬-7月上旬):
各级各部门要在以往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重新核实并全面掌握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包括: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重点使用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危险物品运输企业,危险物品废弃物处置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较差的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从业单位名称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危险物品的品种、数量;工厂或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方式是否进行安全评价;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有关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危险物品单位建设项目是否落实“三同时”制度;危险物品单位是否还在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涉及15种危险工艺的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按要求对危险工艺进行自动化改造等),应逐家进行登记造册,并逐级汇总上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于7月20前将汇总情况报送区安办汇总。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开展深化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动员和部署,结合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实际认真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利用媒体、会议、分发宣传材料、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知识,营造良好的安全整治氛围。根据区政府的部署要求,区安委会将组织对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专项整改扎实有效开展。
2、分类整改阶段(7月中旬-12月上旬):
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对整治范围内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全面进行对照排查,找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并认真整改。督促指导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危险物品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设备;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级别评定标准8项要求建立企业内业资料和工作台账,实行规范化管理;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规范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流程各环节、各岗位安全行为,特别要严格对进入受限空间、装置开停车、动火拆卸设备管道、登高、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反“三违”活动;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生产、储存装置(包括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和措施进行整改;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对需要检测检验的压力容器、仪器仪表、防雷防静电、特种设备等项目进行检测检验并确保达到合格标准;督促指导企业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资质机构培训后持证上岗;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置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按规定要求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督促指导涉及15种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工艺装置按要求进行自动化改造;坚决关闭(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企业,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深化整治,不断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设施设备,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严防火灾、爆炸、泄漏、污染等事故发生。
3、检查验收阶段(年12月中、下旬):
区政府抽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对辖区内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并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各级各部门要做好迎接市安委会组织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和重点使用单位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状况和规范管理整治情况督查和验收准备工作。
六、工作措施
1、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督促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各种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计划和措施;针对重大危险源状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关键工作岗位及重点工程制定应急预案和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提高企业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8项要求建立内业资料和相关工作台账,实施规范化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本辖区、本行业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分行业、分等级录入电脑,实施动态跟踪、滚动监管。
2、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重点使用单位完善报警、监控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等,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按照“逐个排查、认真整改、改造提升、淘汰落后”的总体要求,邀请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场所进行安全评价;积极引导企业选择和聘用安全生产专家帮助查找生产工艺、单元操作、重点反应装置、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加大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重点使用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对整改无望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通过“转、停、搬、关”等措施,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3、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对所有化工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做好建设项目设立许可、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对未经安全“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许可证;对未经“三同时”审查已擅自完成建设的项目,要从严查处并责令其完善批准手续。同时,要强化服务意识,做好跟踪服务,指导协调解决迁建项目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建设项目尽快投产。
4、依法依规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对无证生产经营、违规储存、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处罚或关闭(取缔);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予以严肃处理。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污染严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企业;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避免安全设施设备“带病”运行。对生产工艺、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以及压力容器(管道)、仪表仪器、特种设备未按期检测检验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经安全评估后确认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发生火灾、爆炸、泄漏、污染等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要依法依规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应强制进行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强化对危险物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严格执行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剧毒化学品运输准运审批制度、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申报及审查制度,严厉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人从事危险物品运输活动。
5、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和涉及危险工艺的自动化改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以及有固定储存设施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达到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涉及使用1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制药企业和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确保在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要督促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安装单位,抓紧落实危险工艺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并于年底前尽快安装、调试和验收;需要检测检验的压力容器、仪表仪器和防雷防静电等项目,应进行100%检验检测,保证自动化改造达到标准要求。特别是涉及硝化、氯化、氟化、磺化、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危险性较高反应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不论是否涉及易燃易爆、高温高压,都要加装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ESD),基本实现自动化控制,有条件的企业还要采用DCS自动控制系统。
6、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工作。督促安全距离不足特别是位于城区中心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尽快组织搬迁。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企业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快速堵漏等先进技术;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液态烃、液氯、液氨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应按照行业规范要求设置紧急切断阀、装备安全联锁装置。按照新颁布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重新组织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安全评价报告的辨识结果,对属于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进行申报,并及时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岗位的监控,同时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编制和完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应用科技手段的安全监管水平。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或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环节中,要依托安全生产专家的专业特长和安全技术协会、安全中介机构的技术力量,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7、切实提高危险物品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各级各部门要采取专门培训、参观学习、跟班见习或以会带训等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对各级危险物品安全监管人员和各地危险物品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安全作业规范与标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增强危险物品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监管人员依法监管的能力。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重点使用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条件差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含分管技术、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至少要有1人以上具备化工专业大专学历,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8、建立和完善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危险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危险物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人员及区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危险物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公安、消防、交通、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开展危险物品应急救援联合演练,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区深化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进一步明确有关职责分工。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深化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齐抓共管,形成整治合力,切实抓好调查摸底和安全隐患(存在问题)整改工作的落实。
2、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各级各部门要把开展专项整治与“三年行动”考核验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指导企业扎实有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不配合工作、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危险物品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要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对整治工作开展不认真,搞形式、走过场的单位,监察部门将予以效能告诫;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区安委会拟于7月下旬组织对各级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化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采用安全性能高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促进企业安全技术不断升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本行业专项整治三个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区深化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