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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的概念范文1
一、大病救助和大病保险实施衔接的必要性
《全面救助意见》和《全面保险意见》的,意味着中国包括基本医疗制度、大病保险、大病救助、慈善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内的大病医疗保险体系的逐步确立。其中,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大病救助是主要是政府承担保障义务的医疗保障制度(注:大病保险虽然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但是其资金是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划拨出来的,因此它也看作是政府的医疗保障制度)。而大病救助和大病保险作为基本医保的补充医疗保障,他们在实施衔接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在关于“大病”的界定上,目前有三种界定方式:一是按费用;二是按病种;三是费用结合病种。目前,大病救助是按病种界定的,而大病保险是按费用界定的,两者之间存在概念衔接上的不一致问题。再例如,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在保障对象上也有很大不同,大病救助的适用对象主要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等,而大病保险则适用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此两者的覆盖面呈现了部分交叉的局面。此外,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在保障水平、结算时限等等方面都存在着衔接上的问题。
二、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衔接中的困难
1.在“大病”概念界定上的衔接。《全面救助意见》在关于“大病”的界定上,没有就之前的试点指导意见的内容作出改变,即仍然沿袭了“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这种笼统的说法,优先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等病种纳入救助范围。由此可以看出,大病救助在实施中是以具体病种为标准进行救助的。而在《全面保险意见》明确提出了“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大病保险是以高额医疗费用为标准的。这两者关于“大病”概念界定的区别直接导致了保障对象上的不一致。因此,在未来如何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用费用结合病种的方法来界定大病救助中的重特大疾病,实现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的科学有效衔接,仍然是一个重大难题。
2.在保障对象上的衔接。大病救助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新农合参保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4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总人数超过13亿,参保率均在95%以上。其中,全国新农合参保人数7.4亿,参合率达到99%,这意味着几乎所有人都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如果达到了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即可享受到大病保险二次报销的政策。但是大病救助的保障范围较窄,许多因病致贫的重症患者因为审核条件不过关被挡在了大病救助政策的大门外。但是如果同意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保障对象的范围,那么地方政府由于支付大病救助资金带来的财政压力也会因此而大幅度提高。
3.在补偿顺序上的衔接。一般而言,大病救助是在大病保险二次报销的程序实施之后进行的。但医疗保险的起付线、共付比和封顶线会影响低收入人群对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 起付线以下的费用可以由医疗救助资金来支付。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是个人自付费用达到城乡人均可支配(纯)收入(各省在 5000-20000 元不等),如若达到大病保险的支付标准,则医疗救助应在大病保险报销之后再救助。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个人自付费用没有达到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那么大病保险的报销条件就不成立了,由此又导致了大病救助的政策无法进行。因此,建立灵活的保障程序十分必要。这样就不会出现两种保障制度同时失效的局面。
4.在结算方法上的衔接。在门诊这一块,只涉及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而这两种医疗保障方式都是即时结算的,因此较为简单。但在住院这一块,引入了大病保险,而大病保险是以个人累计自付费用为计算依据的,因此,结算方法变得复杂起来。对于大病救助政策适用群体来说,如果一个患者在一年内多次住院,每次在基本医疗保险后给予大病救助,那么,就会降低他的个人累计自付费用,这将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使实际的个人累计自付费用降低到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以下,使大病保险的条件变得不可行;另一种情况是降低了个人累计自付费用后,即使仍然超过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也降低了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这是因为,大病保险是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大病保险支付方应该本着实现投保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衡量哪种结算方式的实际报销比率最大,再予以报销。
5.在“一站式”服务上的衔接。目前,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然而,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主要是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全面救助意见》指出,“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统筹单位的不同,直接导致了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信息共享不畅的问题。《全面保险意见》指出,“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这意味着,鼓励两者的统筹单位都上升到省级,实现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信息共享,从而高效快速及时地为大病患者提供医疗补偿,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大病救助与大病医保关于“大病”的概念界定存在显著差异,大病救助按病种,大病医保则是按费用标准来衡量;第二,两者的保障对象不同,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患者几乎都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也几乎都是大病保险的参保人,但不是所有大病保险参保人都符合大病救助的条件;第三,两者的补偿顺序不一定必须遵循“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机动;第四,两者的结算方式上存在差异,关于是否同步和怎样同步问题需遵循参保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第五,两者的衔接在实现信息共享上存在阻碍,一同上升到省级统筹范围有利于实现“一站式”服务。
三、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衔接上的建议
1.尽快实施对“大病”概念的统一界定。从目前各地医疗工作和不同医疗保障环节工作的试点经验来看,关于“大病”的概念界定存在显著差异,影响了医疗保障工作的进展,从而使大病救助资金的量化分析难度加大,不利于政府的预算工作,也不利于对患者实施跨地区救助。从各地工作积累的经验来看,采取费用为主、病种为辅的方法最为科学,能够实现医疗保障工作的公平和效率原则。
医疗保障的概念范文2
关键词:下岗职工;医疗保障;政府决策;对策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 下岗职工的涵义
根据国际统计局和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规定:下岗职工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的主要区别是:失业人员已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二)医疗保障的涵义
医疗卫生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谁来提供医疗服务,是医药卫生事业问题;二是谁来支付医疗费用,是医疗保障问题。医疗保障制度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民众的安全网、社会的稳定器;又作为医疗费用的主要支付方,是医药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是医改的重要领域之一。医疗保障的主要目标是合理组织财政资源,满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资金需求,简言之,就是“有钱看病”。
二、下岗职工医疗保障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 下岗职工医疗保障问题的现状
当前进入中老年期的下岗职工,由于收入低或无收入,再加上住房、患病、子女教育等问题,下岗职工的生活非常困难,尤其是对于重大疾病的无奈和无助严重威胁和困扰着他们的生产生活。这一年龄段的下岗职工是医学诊断中肺结核、糖尿病、骨瘤、心脏病等重大疾病的“多发病”期。很多不幸患病的下岗职工只能强忍着病痛的折磨,实在忍受不了也是能花尽可能少的钱买几粒药应付了事。由于生活困顿,他们中大多数人没有能力参加医疗保险。
(二)下岗职工医疗保障原因分析
1、下岗职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政策分析
以上海市发起的“4050”工程(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为例,就是一项旨在促进下岗职工群体再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是为1999年前后因企业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下岗、失业等4050人员进行特殊扶持。另一方面,上海市还开发公益性岗位并签订就业援助协议,以增加“4050”人员就业,通过实施和落实这些措施,上海市已经帮助3万多名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实现了再就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这些人员的收入,也从源头上解决了他们医疗保障方面面对的困境。
2、下岗职工医疗保障问题的社会分析
在社会层面,除了2007年批准设立的壹基金,目前我国还基本没有社会募集的独立的非政府医疗救助基金,这在某些程度上也限制了社会资金对于社会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热情和支持渠道。很多情况下,下岗职工等特别困难的群体在面对医疗保障问题时,通常只有受到媒体关注的个例会引发社会效应,从而动员社会各界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但是作为一个群体,还是缺乏长效机制和运行规范的。
3、下岗职工医疗保障问题的企业分析
在原先的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与企业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就不再与原单位有联系。这些被分流的原企业的“下岗职工”在职业身份上就转变为“失业人员”,目前,这些群体通常都面临社会保险关系的续接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也造成了下岗职工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原因。还有很多时候,原先的企业在改制时,不能够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的给予下岗职工群体以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就更加加重了他们的生活负担,也使得他们的医疗保障状况更加恶化。
4、下岗职工医疗保障问题的员工自身分析
由于下岗职工群体大多数集中在四十至六十岁之间,由于教育不足等原因,这些群体往往缺乏适应现代社会竞争的知识结构,同时他们的年龄也限制了他们成功再就业的机会,而创业对于很多下岗职工而言,又缺乏足够的资金和经验支持,这就造成了他们无收入或者收入极低,在满足基本的生活保障需求之后,医疗方面的支出自然所剩无几。
三、下岗职工医疗保障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下岗职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政策对策
第一,在政府责任层面,明确政府责任,落实医疗优惠政策:由政府牵头,加大政策落实的督查力度,同时设立监督投诉热线,方便广大群众对于违反政策规定的各种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举报;
其次,在医疗监管层面,强化公立医院公共服务职能,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增加,增加政府对公共医疗卫生的投入和监督,对于医院日常药品、医疗服务物价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改变目前公立医院以药养医、片面创收的运行机制。
然后,在医疗监管层面,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人民和群众基本用药;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根据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承受能力和安全、有效、价廉的原则,加强药品价格监管,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下调常用药品、医疗服务和功能检查的收费价格,保证群众基本用药。
(二)下岗职工医疗保障问题的社会对策
首先,在服务意识层面,要意识到下岗职工面临的看病难、看病贵等医疗保障的窘境,并不是他们主观意愿导致的现象,社会不能嫌弃甚至唾弃这一群体的困顿现状,社会必须承认这些下岗职工作于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做出过自己的历史贡献,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医疗保障等问题。
其次,在资金扶持层面,要简化环节,加强监管,充分利用社会各个渠道的资金,一方面可以作为社会资金参与帮助政府完善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利用社会资金直接创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等非政府公益组织,作为对政府医疗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
最后,在体制创新层面,要充分利用和挖掘社区资源,探索新的以社区为单位的医疗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居民互助,同时推广社区医生等创新的服务模式。
(三)下岗职工医疗保障问题的企业对策
首先,必须规范企业行为,增加企业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和保证下岗职工医疗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其次,还要增加职工监督渠道,确保职工发言权,即企业要开放一些渠道,让下职工充分参与到涉及其自身医疗保障利益问题的流程中去,确保他们自身的监督权和发言权得到保障。
(四)下岗职工医疗保障问题的员工自身对策
当然,下岗职工医疗保障的困境也与其自身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他们必须清楚认识到自己的处境,在主观意识上,不能自怨自艾,自暴自弃,要学会利用法律等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不能有完全依赖政府、依赖社会、依赖他人的想法,要自强自立,争取能够成功再就业,从而摆脱无收入的困顿局面。(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参考文献
[1] 路薇, 向扬. 下岗职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探讨[J].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0(02).
医疗保障的概念范文3
关键词:医疗保障,支出分配,互齐,大病
一、医疗保障与养老保障的性质差异
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三个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建立我国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所必须首先解决的三个基本问题。像养老保险一样,过去几十年间,我国对医疗保险采取了“统包统揽”和“实报实销”的办法,就业与医疗保险高度重合,“现收现付”、“成本列支”,为广大在职人员特别是国企职工提供了十分完善的国家医疗福利制度。随着经济体制转轨,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成本核算制要求企业从社会责任中解脱出来,同时也使企业摆脱苦乐不均的实际状况,医疗保险逐步走向社会化。
我国在医疗保险改革中,借鉴养老保险改革的成功经验,以“两江”等地试点为基础,逐步推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国家与企业和个人三者负担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这样—个医疗保险制度,比之原有的国家统包统揽,有利于企业与社会责任分开。但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仍然没有解决医保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医药费用的控制机制尚未形成和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不充分两个方面。这两个问题不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就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压疗保险制度的性质完全不同于养老保险。
首先,疾病难以预测。虽然,疾病发生概率一般与年龄成正比,但个人疾病的实际发生特B提大病发生,具有难以预测的特定规律。无论是老年人还是年轻人甚至是少年儿童,一旦重病大病缠身,其费用剧增,不以个人收入多少、有无收入相联系。所以,如果说养老是人人在法定年龄都必然享受的“待遇”,具有个体可预测性,医疗和疾病则对每个人的“概率”相差很大,这决定了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防止“意外”。疾病及其医疗保险的这个特性决定了医疗保险不宜实行个人账户制。因为:第一,将一部分资金存人个人账户的直接目的是保证个人的未来使用,是将收入作时间再分配,但医疗保险账户基本上是一部分人不使用或很少使用,而另一部分人不够使用。第二,个人账户中无余额面发生疾病时,不可能不就医,医院不可以不接受病人。病人没钱也要就医,医院也得给予诊治,其结果是个人账户形同虚设。当然,现实中少数医院拒绝接受无钱病人,切实起到了“约束”就医的作用,但这恰恰是极不合理的事实,有悖于医疗保障的初衷。第三,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家人或亲属继承实际上是一种就医权的继承,也是一种更好医疗保障条件的继承,显然不是一种财产继承,作为就医权的继承不符合社会公平分配的基本准则,造成公民权力的不平等。
其次,医疗保险作为针对防病治病的措施,属于支出范畴,相比之下,养老保险则是一种收入再分配。养老保险作为收入再分配建立个人账户,是基于个人收入的时间再分配,或者说是一种社会强制“储蓄”。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当然归存款人,其财产权也自然可以继承。医疗保险的核心在于防止意外,而这种意外的防范对个人来讲,如果一旦发生,有时即便是在有正常收入期间也是无法承受的。所以,医疗保险的重点在于以“众人”力量化解个人“风险”,并不存在收入储蓄的概念,而是在计算疾病发生概率的基础上,“众人缴税”用于保障“众人”,不应当是一种个人返还。如果存在返还的概念,也仅仅是一种总体返还。对个人讲,能够不返还应当是一种幸运。现实采取个人账户的做法,看似一种管理方法,而且似乎有利于个人看到既得利益,但由于其在性质上仍然是一种个人在不同时期的自我保障,其性质和保障程度显然有违于医疗保障的本意。
最后,某些疾病如职业病、工伤、传染病及其防治具有特殊性。职业病和工伤都是因工作而遭受的伤害,性质上属于“因公”,其保障可在社会保险中单列,也可在疾病或医疗保险中单列。无论采取何种单列方法,对职业病和工伤都应全额提供保障,不存在缴费和自费比例问题,企业或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和工伤医疗承担全部费用责任。传染病虽然没有“因公”问题,但传染病的“外部非经济性”十分明显,属于社会强制治疗和隔离治疗范畴,个人无权选择是否接受治疗。所以,对传染病也不存在个人账户是否“有钱”的问题。换言之,对传染病患者而言,接受治疗既是义务也是对社会的支持;对传染病而言,其治疗是社会的责任,属于公共品范畴,资金应当由政府全额提供。
简言之,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不应参照养老保险制度,而应在“支出分配”的基础上,以互济为思路、以统筹为方法、以大病为重点,人人参与,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分担费用,取消个人账户,建立医疗保障基金。
二、医疗保障的基本原则和模式
世界上大约有129个国家建立了医疗保障制度,其中,93个国家(约占72%)采取社会保险方式,30个国家(约占23%)采取企业负担的方法,仅6个国家(约占5%)采取社会救助或其他保障制度。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不同程度的医疗保障制度在各国为其人民的疾病和就医提供了安全和便利,使人民免去后顾之忧。
医疗保障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健康水平,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障以人民健康为目标,努力创造一个人人“病有所医”、“互助互济”,国家集体个人费用分担,医疗费用控制机制良好的疾病就医保障制度。显然,要在几十年实报实销、没有积累的基础上,建立这样一种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不仅需要一个过程而且确实不是一件容易之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事实上难以在一个不太短的时间内实现国家福利提供制度。所以,建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其一,医疗保险的原则。医疗保障的提供可以通过国家福利,也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进行,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看,即便在城镇也不可能提供国家福利医疗,同时,国家福利医疗还存在“大锅饭”和浪费伺题。所以,医疗保险只能是我国能够考虑和选择的惟一模式。医疗保险的最大优点在于强化社会、企业和参保个人的共同责任,强调参保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能够调动大多数人的积极性,化解风险,从而达到提高医疗保障程度的目的。
其二,社会统筹、互助互济的原则。医疗保险在运行中应坚持社会统筹,依法统筹,如果没有统筹,而由各个企业或行业分散管理各自运行,其结果只能是此保彼不保,一企业或行业得到正常甚至较高水平的保障,另一企业则可能根本无法实施正常的医疗保障。疾病特别是大病发生的特点表明,社会统筹的范围越大,基金相互调剂的余地也越大,就越是能够发挥医疗社会保险的特定功能。从医疗保险具有的互助互济的特有属性看,坚持统筹,保证统筹范围达到相当的规模,有利于医疗保险制度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参保人得到更好的保障。
其三,大病保障为主的原则。医疗保险不一定面面俱到,从参保人的动机、风险和要求看,大病显然是风险最大和最需要得到保障的标的。但现有实践中往往出现相反的状况,小病保险的问题不大,大病却常常得不到保障,表面上看似乎是由于资金问题,因为小病费用少,支付压力轻,易于得到解决。大病却正好相反。实际上,这既是指导思想问题,也是统筹范围过小的必然结果;指导思想上以资金总量作为解决保障程度的衡量标准,虽然有资金问题,但分散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就是大额资金。本来可以解决的多个小病保险就可以用于解决一个或两个大病保险。尽管从“宏观”上看,解决的资金量是相同的,但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小病小额资金的风险易于被多数人消化,大病大额资金的风险虽然集中在少数人身上,似乎“以少数人利益牺牲了大多数人利益’’,但这种由少数人承担的风险是这些少数人所无法依靠自身力量化解的。依靠大多数的帮助解决少数人的大困难,这正是医疗保险的原则和实质所在。所以,一定要“把资金投向少数大病患者”,而不是人人都具有一定数额的小病医疗费报销权。
三、城镇医疗保障方案的实施
1.基金筹集
资金是医疗保障得以有效实施的基本保证。我国现行的城镇医疗保险金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筹集,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剔除个人账户上述已讨论外,资金筹集的基本办法是合理的,但需补充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其一是职工家属如何在享受医疗保障的同时承担缴费义务。长期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中对职工家属一直实行“职工挂靠制”,即在企业实行劳保、在单位团体和机关实行公费医疗的情况下,家属按职工医疗享受比例的半数同等享有。形象地讲,家属是企业和单位的“半个职工”。显然,家属与企业和单位相联系的做法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完全相背的。由于历史的原因,职工家属医疗的现行办法仍然无法解除与企业和单位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其解决的办法是采取逐步走向社会化。具体讲,近期内可考虑将家属医疗的权利和责任结合起来,即在职工缴费的同时,凡是申报家属医疗的,应同时交纳家属医疗保险金,其费率标准可有A、B两种选择。其中,A类与职工相同,其缴费自然也相同。B类为职工半数享受,其缴费也为职工缴费的半数,可由缴费人自行选择缴费和享受标准。建立职工家属医疗保险缴费制度后,一方面将职工家属缴费和享受的权利与义务挂钩,另一方面也为今后建立独立与劳动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供了条件。
其二是各级政府在医疗保障方面责任的明晰化。从许多国家医疗保障实践看,个人交纳的医疗保险基金常常不能完全满足医疗费用的需求,这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在医疗费用分担方面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讲是要求政府通过预算每年向医疗保障领域提供资金。如1996~1997年英国政府用于健康和社会服务的预算支出占整个政府支出的17%。而用于疾病和健康照顾的开支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1996年欧洲国家平均达到27%左右。我国对医疗保障开支长期未能“显化”,夹杂在企业成本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综合预算拨款中,随着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和部门预算的编制,这种情况会得到改观。政府拨款应主要用于疾病预防如各种预防针药、儿童体检、传染病治疗、鳏寡孤独和无业人员疾病治疗、先天无劳动能力者和特殊成员如聋盲哑等残疾人疾病治疗,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定额补助以及当社会保险基金出现赤字时给予的专项补助等。
其三是现行基金筹集比例能否满足需要。分析近几年医疗开支和医疗保险筹资情况,从理论模式看,医疗开支需要=资金筹集量=个人缴费企业单位缴费政府专项和定额补助基金调剂额。从实践中看,医疗保障基金虽然也存在越多越好的问题,但现有保障基金存量并不算少,关键在于个人账户对基金起到了分散的作用。2003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890亿元,支出654亿元,年末个人账户基金滚存结余积累291亿元,统筹基金滚存结余379亿元。
2.费用分担
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的目的在于当医疗保险缴费人发生疾病、需要治疗时,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支付。但同时应当指出两点:第一,缴费人由于按工资收入水平的一定百分比缴费,因而每个人交纳的医疗保险金绝对额存在数量上的差异,但只要缴费人确实履行了缴费义务,则其在享受医疗保险给付时就不应再有任何差异。第二,缴费人由于生病和未生病,生大病和生小病的不同,则在享受医疗保险给付时应当具有差别对待。这两个问题,前者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虽然每个人的能力有大小,但比例缴费制表明缴费人尽到了义务,所以不应有享受权利的差异。后者是生病给付需要的差异,所以因不同的疾病应当具有享受比例的差异。
此外,为促进医疗费用的节约使用,防止“无病”、“小病大养”的问题,缴费人在享受医疗保险给付的同时应当自行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缴费人在就医时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也是“缴费”的继续和另一种表现形式。之所以要将缴费分成“事前”和“事后”两个部分,既是由于疾病和医疗保障表现在每个人身上的“概率”相差太大,“事前”缴费与“事后”缴费相结合有利于合理分担费用,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也是为了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设立适当的控制机制,促进节约使用医疗资源。
关于在职人员应承担的费用。在职人员是医疗保险缴费的主体。目前职工医疗保险自负率约为10%,即全部医疗费用开支的90%有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承担,个人仅负担10%。这样一个比例由于职工个人承担比例过低,实际上并未起到制约医疗费用开支规模的作用,或者说约束机制并不明显。同时,由于一部分地区尚未完全实行统筹包括未对退休工人实行统筹,因而一方面小病的费用约束机制作用不明显。另一方面当出现大病时其保障作用有经常受到冲击,许多药物无法报销、没有资金拖欠报销、缺乏资金报销比例过低等情况时有发生。很显然,小病约束不明显,医疗费用降不下来。大病出现时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也必然受到影响。所以,纠正这一情况两一个必要措施是在适度提高小病个人承担比例的同时,通过节约医疗费用达到提高大病保障能力。例如,职工小病自行承担比例提高为25%-30%,大病则自行承担5%-10%。
关于职工家属应承担的费用。计划体制下,国家通过企业对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实行统包统揽,职工家属跟随职工本人按一定百分比同时享受劳保医疗或公费医疗。其结果是将职工与家属连接在一起,将就业与保障连接在一起,未就业者反而缺乏保障,严重背离了社会保障的初衷。在社会保障社会化的大趋势下,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障显然应当与职工的医疗保险分开。职工家属作为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当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范畴,其资金应当来源于政府财政。而职工本人的医疗保障则属于劳动保险或社会保险的一部分,与就业相联系,其资金来源于职工本人的缴费和企业或单位等用人部门的缴费。
问题在于,从过去职工家属从属于职工本人的医疗报销制度,向职工本人与家属分开的医疗保障制度过渡,事实上需要一个过渡期。因此,可考虑分两个阶段逐步实现。
第一阶段,以5年左右的时间,仍然将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障放在职工医疗保险一起,同时调整资金来源和报销比例。资金来源方面,过去是个人承担了50%,企业承担另50%,现应当逐步调整和减轻企业承担部分如企业改为承担25%,另25%由政府承担。报销比例方面可考虑增加职工选择因素,即给予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障以缴费和不缴费,相应地事受不同报销比例的选择。如果职工选择为家属保持原有状况,则仍按原办法执行,不再缴费同时报销比例为职工的50%。若按上述职工小病自费25%~30%,大病自费5%-10%计算,家属则按小病自费50%-60%,大病自费10%-20%报销。职工也可以选择为家属缴费的办法,即按现行职工缴费办法(包括企业为职工的缴费)为家属按月缴费,则该职工家属可享受与职工相同的医疗报销比例。这样做的优点在于,一方面没有增加职工负担,另一方面又为今后对家属医疗社会保障的改革提供基础和适应性。
第二阶段,过渡期完成后,将职工家属医疗保障从职工医疗保险中独立出来,建立独立运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费用选择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制订若干个缴费和报销比例等级,非个人承担部分NU全部由政府承担。管理上则实行社会化,由指定的公共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和资金账户划转,同时该部门还应会同医疗单位(如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可报销药品的范围,小病和大病的界限,以及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和接受申述等等。
关于退休人员应承担的费用。现有的退休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为社会已经做出子自己的贡献。但由于我国医疗保障的特殊历史形成了没有积累的历史事实,而且,老年人患病几率提高,又由于与我国历史上的财政“大锅饭”相适应,常年实行低工资制度,使得他们的退休工资也相对处于低水平状态。所以,对退休工人的医疗保障应采取保护政策,尽量减少他们的个人负担。其解决办法是:第一,在“老人老办法”的指导思想下,对现有退休人员仍然由国家包下来,基本实报实销。第二,考虑到职工本人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的事实和减轻国家负担的需要,也可考虑由退休人员承担一小部分的医疗费用。建议的自费比例是小病10%,大病免费。第三,对一部分经济效益十分差,甚至有些已经破产的企业退休职工,其医疗费用资金来源除地方政府每年拿出;部分基金外,一可考虑破产企业的清算资金中必须有一部分用于医疗保险基金,二可在国有资产部分变现为养老基金的同时,拿出一部分用于医疗保险基金。
3.不同类型疾病的差别政策
疾病分为长期疾病和短期疾病两种,一般来讲,在相对意义上短期疾病是指“小病”,患者出现身体不适,在确诊未有严重疾病的情况下经过治疗短期内恢复健康。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人都不能忽视对“小病”的治疗,“小病’:在得到良好治疗的情况下有利于患者的长期健康,反之,“小病”的长期积累将不利于身体健康,甚至转换成“大病”。
从医疗保障看,疾病的长期患者与短期患者则具有质的差异。长期患者健康水平差,身体状况难以适应许多工作的要求,有时甚至根本不能工作,因而长期疾病患者的收入水平受到很大的影响。同时在收入降低或无法保证的情况下反而增加药费、诊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营养费等方面的支出,以至于家庭基本生活常常得不到保证。事实上,长期疾病患者也往往是“大病”患者。必须强调,“大病”患者和长期疾病患者及其家庭负担沉重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理所当然地应成为医疗保障的重点。
对长期疾病的医疗保障应由医疗、医疗照顾和营养补贴三部分组成。长期疾病患者精神和身体都经受极大的痛苦,财政开支巨大,存在较大的生命危险,经常还要给家庭带来连带负担。大病医疗保障应分为医疗、医疗照顾和营养补贴三个层次。医疗保障首先针对医疗费用,原则上医疗保障基金应承担绝大部分大病医疗费用。对特殊社会成员包括鳏寡孤独、盲聋哑、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成员、烈军属等社会优抚人员、为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的劳模等则应由社会承担全部大病医疗费用,以减轻患者负担。医疗保障还应十分重视医疗照顾问题。长期疾病患者经常出现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除家庭和亲属护理外,随着小家庭比例增多和社会工作的繁重,可能出现缺乏家庭和亲属护理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以护理为重点的医疗照顾有可能成为10年或20年后重要的社会性课题。医疗保障制度必须从现在起就给予医疗照顾足够的关注。医疗保障制度也有必要研究和考虑长期疾病患者的营养问题。虽然在医疗保障资金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有难以顾及的可能,但对家庭具有特殊困难者和上述提及的特殊社会成员的长期疾病所需营养,也有必要适当照顾。
四、关于农村医疗保障问题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是一个比城镇更加复杂的问题,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农村人口众多,长期缺医少药,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医疗体系作为医疗保障的基础,另一方面是我国农村经济相对城市更不发达,人均收人水平很低,为推行全面的医疗保障带来极大的困难。但从我国公民权利和医疗保障长期发展要求看,在讨论和设计国家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时,不能不认真研究和分析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问题。
1.农村互助合作医疗应继续成为我国农村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
农村互助合作医疗被我国几十年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且十分有效的医疗保障制度,但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飞速发展的经济相比较,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跟不上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需要。其主要表现有三:一是以乡甚至村为单位的合作医疗,其保障范围过于狭小,与保障社会化的要求相距甚远。合作范围小,筹集资金少,可能提供的保障程度必然低,特别是在农民和家属发生重大疾病和长期疾病时往往难以实现真正的保障。二是随着全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一部分地区经济得到较快成长,也有一部分地区经济仍然处于十分落后状态,而落后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也往往难以真正落实。三是乡村医疗设施落后、医务人员严重不足。从实际情况看,乡村一级严重缺乏必要的医疗设施和医务人员,实际上只能承担小毛小病的就诊。
现有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适当改进或强化。第一,强化按人头缴费制度。现有的合作医疗制度在各地有不同的执行方式。然各地因地制宜是必要的,但从医疗保障特别是合作医疗看,尽管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具有较大差异,但按人头缴费则是一种必需的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均收入不同,可以有不同的缴费率。但坚持缴费不仅是一种观念,更重要的是权利与义务的体现,也是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第二,重点在集体增加投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CDP增长很快,农村人均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增长。在农柠经济实力大幅度增长的前提下,乡村集体经济多投入一部分资金不仅是完全必要的,同时也是乡村广大群众的共同利益所在。第三,乡县财政分级投入,在农村合作医疗继续发展的情况下,乡县政府必须将其纳入制度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财政应当安排预算项目作为本地区合作医疗总基金,主要用于添置医疗设施,培训医务人员,预防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以及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补充。第四,省级财政作为最后防线,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基金用于全省范围的统筹调剂。同时,省级财政还要担负本省范围内的流行性疾病防治、传染病和地区性疾病专项防治、省域内医疗体系建设和医务人员培养引进等方面的资金供应。
2.农村医疗保障也应以大病保障为重点
从现状看,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总体水平低于城市医疗保障,而且这种状况将会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尚要以大病保障为重点,个人在小病保障方面将承担较多的责任,农村保障更要坚持以大病为重点,保证了大病治疗实际上就基本解决了群众医疗问题。小病方面可由各地区如地县为单位自行确定个人承担比例,或反过来确定合作医疗基金每次可承担的比例或金额。大病保障不仅解决了患者负担过重的问题,而且解除了群众的后顾之忧,同时可通过省级医疗管理部门统一定期公布大病目录,也便于对大病的统一管理和确认,有利于整个医疗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3.建立以县一市为中心的医疗保障体系
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为重点的疾病保障制度离不开医疗体系建设,没有强大和健全的医疗体系作保证,疾病保障无从谈起。作为疾病保障和医疗体系的统一,医疗保障体系必须解决范围问题,我国是一个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的国家,即便是以省级为单位,在目前情况下,要实现省级医疗保障体系也十分困难,有些省级地域在上百万或近百万平方公里,有些省级单位人口在7000或8000万人,显然,要在这样一个规模上实现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将不现实。所以,应当先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逐步实现医疗保障体系,如先在县、然后在市的规模上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再过渡到以省为单位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五、进一步健全医疗照顾和社会服务体系
疾病保障和医疗体系分别从资金和治疗两个基本方面为人民健康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但仅有这些物质基础仍然是不够的。高质量的医疗保障制度除为患者提供治疗费用外,还应为病人和其他具有特殊需要的人员提供完善的服务。我们把这种服务称之为医疗照顾和社会服务体系。
医疗保障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医疗保障;动态共付率;影响因素
一、现有研究――最优共付率
1.定义及其作用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需负担一定比例,即个人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共同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这就是所谓的医疗保险共付比例。
2.最优共付率的文献综述
目前我国对于共付率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最优共付率的确定。学者普遍认为医疗保险机制能够通过成本分摊的方法影响参保者的卫生服务利用和经济风险。面对卫生服务价格的相对降低,价格弹性促使参保者更多地利用卫生服务,包括一些不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即出现道德风险损失。部分研究探讨了道德风险损失的存在,通过估算费用分摊变化带来的卫生服务需求的改变,如Manning等人1996年的研究得出“当共付比例为45%时,增加的边际效益等于由于道德风险增加带来的边际损失,即个人支付比例为45%时为理论上的最优比例,但是由于个体的差异性与医疗保险项目的复杂性,最优的共付率水平在实际中很难确定。
成本分摊政策(主要包括共付率与起付线标准)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费用控制的重要手段,不管是公共医疗保险制度还是私人医疗保险制度,都在制度运行中不断协调成本分摊政策,而且大多数实现了对总医疗费用或者单个疾病费用的有效控制。随着我国医药费用的日益增长,不但需要考虑对医疗服务进行价格上的控制,还需要考虑运用医疗保险手段来调整成本分摊政策。此外,部分国家在降低总卫生费用、调整成本分摊政策的同时,加重了参保者特别是低收人人群和慢性病患者等群体的经济负担。
由于不同特征老年人对共付率变化的敏感性是不同的,即在相同的共付率下,老年人的医疗服务价格弹性是不同的,因此我们提出了的对策是对共付率进行动态调整。
二、动态共付率
1.定义:共付率的动态调整
动态共付率是指以参保老人的年龄,收入,健康状况(患病种类)以及上一年度医疗消费情况等因素为依据,为每位参保人制定不同的共付率,同时由于这些因素可能会变化,因此需要每年度进行调整,故称为动态共付率。
图1动态共付率简表
这是我们根据老年医疗保障与生活质量之间基本特征研究得出的全新的概念,是以医保制度中已有的共付率(亦称共保率或共付比例)为基础,着重提出动态二字。
动态主要体现在两个地方,第一是每个个体不同,不同老年人的收入、年龄、健康水平和医疗消费状况都不相同,因此他们对医疗服务的价格弹性曲线都不相同,需要针对个体异质性建立不同的共付率;第二是动态调整,因为在时间维度上要素也会产生变化,所以每年都应根据上一年度要素的变化对共付率进行适当调整。
建立动态共付率的目的是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的消费,减少或避免高收入人群过度医疗的现象,促进基本医疗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打造健康老龄化社会。
2.基本原则: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根据上述基本点――“动态”,本文在为老年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建议时会考虑以下五点:
(1)上一年度的医疗消费情况,是我们调整的主要参考因素;
(2)参保者的经济承受能力,适当拉开不同收入人群的成本分摊标准;
(3)不同类型卫生服务的价格弹性;
(4)不同健康状况人群制定有差别的适合各人群的成本分摊标准;
(5)该政策的变化将可能导致的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根据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实施状况来制定相应的成本分摊政策。
因此,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下实行成本分摊政策要同时考虑到每种成本分摊方法的特点,和不同患病人群对不同类型卫的生服务价格变化的敏感程度,特别是可能引起弱势群体卫生服务需求的变化,最大程度地体现公平健康。
动态共付率的数据来源来自于医疗信息系统中建立的健康档案与信誉档案。
①上年度医疗消费情况
老年人的上年度医疗消费情况我们主要考虑是否存在过度医疗现象。结合老年人健康档案中的身体状况,综合考虑当地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对老年人是否存在过度医疗现象进行评价,将该评价成为信誉档案。当老年人多年的信誉档案记录较差时,我们认为应根据现实情况,对老年人的起付线和共付率进行调整。
②参保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不同收入的老年人对医疗服务需求的价格弹性不同,这可能造成医疗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公平。
我们认为在考虑动态共付率时,必须讨论参保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对于高收入的老年人,为了避免其进行过度医疗,可以适度降低起付线并提高共付率。这样既不会增加老年人的经济负担,也可以利用共付率降低过度医疗的可能性。而对于低收入的老年人,则适度降低共付率,以减少经济负担。
同时医疗需求是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之一,医疗费用支出不能影响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因此动态共付率成本分摊政策中的上限也是动态的。以杭州市为例,有学者认为杭州最低生活标准约为1083.5/月,每年约为1.3万元。那么假设老人每年收入为5万,那么该老人自付上限小于3.7万元,这可以很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
③不同类型的医疗卫生服务
不同类型的医疗卫生服务是指不同级别医院不同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应建立更加完善的分级诊疗制度。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由于缺乏相应的转诊制度、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完善以及基层医院医疗技术水平不高等原因导致患者不管疾病大小直接就医大型医院,造成大型医院的拥堵严重,看病困难;同时由于大型医院医疗服务成本相对于中小医院和基层医院较高,从而导致相应的医疗费用也较高;基层医院陷入就医患者较少,资源利用率低,医疗技术水平越来越弱的堪忧状况。因此,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运用信息经济学的“信息甄别”理论,设置一、二、三级医院对应的不同个人自付比例,而不是单纯的以不同的起付线作为区分,促使参保人员根据病情的轻重和种类在不同级别医院合理就医,引起合理的医疗服务需求,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同时同级别的医疗机构能够展开公平的竞争,促进医疗机构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降低医疗成本。
④健康状况
健康状况对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的影响非常大,它几乎决定了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我们认为应根据所患疾病种类,根据疾病的医疗消费特征设置不同的共付率,如针对感冒、风寒等所需医疗消费较少的疾病设置较高的共付率。
3.作用:促进家庭供养,减少过度医疗
动态共付率主要可以解决两部分问题。
首先对家庭经济供养的促进,对家庭经济供养水平的促进主要体现在两个部分。第一是不同的医疗保障水平对家庭经济供养的促进水平不同,通过对共付率的调整,可以很好地促进家庭经济供养水平。第二是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保险金的交付可以对子女起到教育作用,促进他们提高供养水平。
其次是动态共付率可以减少过度医疗现象,促进医疗保障可持续发展,从而持续保障老年人口的晚年生活质量。我们在动态共付率中考虑老年人上一年度的医疗消费情况,如果存在过度医疗,则对其共付率进行调整,这对老年人进行不合理的医疗消费产生了约束作用。
4.实现路径
(1)建立老人的健康档案和信誉档案
个人信息档案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参保者个人的健康档案;二是参保者个人的信誉档案。分开建立档案是为了方便管理和保护患者的隐私。健康档案有利于及时掌握参保人的健康信息,避免重复检查,提高诊疗效率;个人的信誉档案便于监督参保人的消费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这可以强化对参保患者的支付约束,强化患者节约意识,有利于减少参保患者的道德风险。
(2)加强医疗消费相关因素研究,完善动态共付率建立机制
现有大多数医疗消费相关因素研究是基于理论研究,而实证分析不足。我们认为应加强医疗消费相关因素的研究,根据各地的情况选择合理的因素纳入动态共付率的建立机制中。
(3)设置科学的动态调整频率
以往医疗保障的成本分摊政策的调整时间跨度大,现代社会瞬息万变,过长的调整频率使成本分摊政策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各地应科学设置动态共付率的调整频率,甚至可以将其指数化,这样更易于进行调整。
(4)统筹部门的统一
建立统一的经办服务机构,统一结算平台和信息系统,既可以降低运行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又方便群众,便于医疗卫生机构,因而这一措施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同时明确将这项医疗保障业务交予一个政府部门主管,有利于调整和协调社会医疗保障政策,也为今后医疗保障制度的统一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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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的概念范文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程序问题由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之间存在脱节,因此报销时具体限制多,手续繁琐,报销环节的时限长使参保农户无法及时、便捷地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问题四川常住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居于全国的前列,由于老年人收入低,易生病,药费开支加大了其经济负担,因此老年人的生活不能得到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应该因人而异,以更好的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定点医院医疗技术水平问题四川处于中国西部地区,卫生工作起步晚,基础差,医疗技术水平普遍不高,这使得农民对该医疗制度的满意度不高,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运行效果将难以体现。定点医院医疗服务水平问题由于定点医院为政策指定医院,因此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远离竞争市场,进而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不能得到提高,反而有些还呈现下降趋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监管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求农民缴纳一定费用,且国家给予补助资金。然而,这些资金的流向却不明朗,较弱的资金监管力度使得贪污行为滋生,更影响参保人的直接利益。
乐山市调研区县个案典型分析
我们以参保农民的满意度衡量其制度在乐山市的运行效果,由于满意与否这个概念具有模糊性,满足模糊综合评价的要求,因此采用模糊评价法。本研究调查得到的数据,均采用EXCEL2003进行录入并进行统计分析,运用相互检验的方式保证数据的有效性。
评价模型的建立
所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广,在定性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后,将影响其运行的因素量化处理,建立一级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运行效果的因素根据调研数据显示的全部影响因素,我们简单的归纳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运行效果的9个指标如下: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定点医院药品价格高度、医疗保障程度、宣传力度、报销程序复杂度、报销比例高度、医疗技术水平高度、医疗服务水平高度及资金监管力度。根据影响因素给出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的关键指标集合以及优良评价集合指标集合因素集U={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度,定点医院药品价格高度,医疗保障程度,宣传力度,报销程序复杂度,报销比例高度,医疗技术水平高度,医疗服务水平高度及资金监管力度};评价集合V={满意,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建立评价矩阵关于沙湾区、夹江县、犍为县分别建立U、V的模糊评价矩阵Ri,i=1,2,3对因素集合U中单因素进行评判。分配指标的权重:由于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因素在农民的主观评价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重要性的“权重”不同;为此我们通过调查10位农民,得出因素集中对应评价指标的权重均值依次为:0.060.110.210.080.10.110.120.140.07,即权重集合:(式略)分别根据模糊矩阵合成原理运用有界和取小算子将A与Ri合成得到相应结果Bi,即Bi=AoRi。运用matlab软件编程可分别求出:(式略)根据最大隶属度原则,我们认为沙湾区、夹江县与犍为县的参保农户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较满意,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乐山运行效果较好。
干预措施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乐山运行效果较好,为使该制度更好的发展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建议适当改进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模式以降低可干预指标对其运行效果的影响,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持续的发展。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转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的服务理念,以参保人健康为中心加强两者的相互交流。(2)政府加强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以得到高效率的医疗服务。(3)政府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更好的保障农民权益。(4)科学合理地确定报销比例,扩大参保农民的收益面,体现其参保的优越性。(5)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高质量医疗资源加入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保障的概念范文6
没有比保险更好的抵御意外、疾病风险的手段了,孩子同样也需要这样的保障。
孩子出生后就有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它保费便宜,在医保覆盖范围内,可报销50%至70%的医药和住院费用,在查出患病后仍然可以投保并正常报销。
北京、上海、苏州、成都、郑州等城市都有较齐全的社保少儿医疗保障,报销比例最少50%,最高80%。各地社会互保障制度还能在这个基础上补充。但这类保险每年要在固定时间段内办理和缴费,错过了也不能补缴,年费用最多几百元。
0至16岁:少儿消费型重疾险
如果有重大疾病,自费部分的金额不是小数目,医保目录外的药品和器材是全额自费的。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可能超过少儿医保的最高报销额。这些支出只能通过商业重疾险分担。
商业重疾险的好处是有更方便的给付型——不需事后报销,疾病确诊后持正规医院的确诊报告和医师级医生出具的诊断报告,就能申请理赔,比报销型更及时。中国人保上海分公司个险营销部中介业务部负责人叶子健建议给孩子买消费型重疾险。因为消费险保费低、保额高,更适合应对儿童重大疾病这样的小概率但大开销的情况,年保费几百元。
住院费用一般包括医药费(非自费药与自费药)、检验费、床位费、膳食费、手术费等。信诚人寿北京分公司资深业务总监孙呈尧认为,一些少儿医疗险对医药费可报销的上限设得高,但其他费用的补充不足或是条款含混。投保费用型保险时,最好选择医药费、检验费、床位费等项目罗列明确,并且注明了可报销比例的保险产品。
但商业儿童医疗险的保额存在制度性的限制。成人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创造收入的能力,但少儿不具备这种能力。所以,除非附加寿险责任,否则中国法律规定少儿给付型保险的保额上限5万元,京沪穗等少数经济发达城市放宽到10万元。
6岁以后:商业意外险附加医疗保障
孩子入学后感染疾病机会下降,但发生意外的几率变高。因此学龄儿童除了基本医疗保障外,可以选择补充附加医疗保障的商业意外险,意外产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支出也能报销。
商业意外险以消费型居多,每年保费100元至300元。目前各大保险的网销产品都有复合型的儿童险,既包括重疾赔偿也包含意外赔偿,有些还包含了儿童的意外责任险。和给付型医疗险一样,儿童意外险的保额也有最高10万元的限额。
给孩子买意外险时要注意
01 理赔范围和免赔条款非常重要。便宜的商业保险可能在免赔条例中有更多限制,赔付条款的细节则要全部弄清楚。
02 选择对自己最实用的选项,比如烫伤、跌落、气管异物、运动受伤等。“儿童绑架勒索津贴”之类的就算了吧。
03 附加医疗险最好选择能用于非医保类药物的,补充基本医疗保障的空缺。
2nd 别让孩子当守财奴
孩子花钱大手大脚,或是完全对管理自己的钱没有概念,这不能怪孩子没天赋,多半是你的责任。好观念和好习惯都需要从小培养,别错过了这个机会。 2013年1月,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联合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的《2012中国少儿财商调研》白皮书显示,中国家长已经认识到理财的重要性,但基本上没有开展理财教育:50.1%的家长愿意对孩子进行理财教育,但是苦于找不到好方法。 买卖游戏是个好办法 四五岁的孩子可能还无法理解“钱能生钱”这样的概念,可以从认识钱币、反复进行简单的交易游戏、积累每次一两样低价物品的实际购买经验开始,慢慢建立对货币的认识。这个年龄也是建立数字概念的时间。 5岁前的孩子每次处理的金额数字在10以下,如果在家里玩买卖游戏,就从简单的整数开始,先加法后减法。每次要求购买两样或三样物品,先让孩子学会熟练加总,再锻炼找钱,让他继续熟悉减法。关于钱币的数字,也可以变成趣味问题:为什么钱币只设置这几个数字? 除模拟交易游戏外,也可以在购物时带孩子去选低价物品。给10元钱,他们自己决定买什么,自己看价格标签,看看有什么东西是想要又能买得起的。每选择一种东西,就可以做一次数字大小的比较。带小数的价格标签,还可以教孩子做四舍五入的估算。 脑科学博士、儿童思维发展机构童年汇创始人陆宇斐认为6岁以上已经相当了解数字的孩子,才可以使用账户,而且概念要简单,只要让孩子意识到钱不容易保管时可以选择存入银行,能通过存折上的数字了解账户情况就可以。超过1000元就可以存入银行账户,少于1000元则可以在家里自建现金账户。 学管钱,从心愿账户开始 给未满18岁的子女开立银行账户,你只需要带着自己的身份证、能表明监护关系的有关证明和孩子的证件: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就可以。大部分中资银行的工本费、年费都不会超过10元。一些外资银行还有专门针对有这种需要的儿童账户,在父母的指导下,孩子除了能存取款外,还能进行转账、换汇等。 零花钱当然是账户资金的第一来源。告诉他想买东西但自己的钱又不够时,把零花钱省下来,存到心愿账户里。每一次的钱虽然不多,但累积起来会越来越多,最后能把东西买回来。财商教练吴然提出了一种奖励做法:如果孩子连续存钱,父母可以适当奖励,让他享受延迟满足的好处。 账户的收入来源还可以是“打工”收入,让孩子帮父母尝试擦车、去除车上的保险标志等原本的项目,而且要陪他们一起做,也可以是长辈给的压岁钱,或者是孩子自己通过卖废旧物品等方式赚来的钱。 而账户的支出一般只能用在买零食或父母不同意的开销上。等孩子上小学二年级以后,开始一起讨论做预算。每年过完春节,把压岁钱的总额和银行账户的总额计算出来,今年有什么消费计划,各自多少额度,时间怎么安排。 陆宇斐建议,6岁以上的孩子可以尝试使用表格,用时间与使用类别两个分类项来记录花钱的情况。刚开始的时候记简单的流水账,坚持一段时间后,定期生成柱状图、饼图等图表,教他们学会分析自己的钱去了哪儿。 如果孩子乱花账户里的钱…… 要看如何界定“乱花”。家长的价值观显而易见会影响到孩子。只要是家长与孩子都能接受的支出方式,那就没有问题。刚开始孩子会乱花是正常的,只要让孩子承担乱花的后果——一段时间内没有钱花。他们就容易接受计划开支这件事。家长不必因为孩子乱花钱而焦虑,帮他建立寻找合适的界限就可以。 如果孩子变小气了…… 如果孩子因此变得小气计较,说明你的方法可能有问题。 是否和孩子过多地强调了金钱的好处?是不是忘了鼓励他和别人分享?有没有让他体验到帮助别人和分享的快乐?如果没有,是家长的失职。陆宇斐认为节俭要与低价区分,并非价格低、花费少就好。在家庭承受范围内,仍要鼓励孩子分享。 帮他分清想要的和需要的 你可以通过提问让他知道想要和需要的区别:要买的东西是什么?用它做什么?这笔钱花了会对你有什么影响?得到了东西有什么好处?如果不买会有什么影响? 不断的提问能促使孩子不断地想买这个东西的理由,直到说服你为止。你还可以帮他建立一个“想要程度分级制”,按照程度来决定先买哪一个。
3rd 当然也别乱花钱
要教孩子投资,至少要在孩子10岁以后——有压岁钱和零用钱,有消费欲,会简单的四则运算,能理解一些数学概念。 讲故事,效果最好 虽然讲故事的方式可能让人忘了去发现故事背后的法则,而是效仿故事中人物的行为,但是比起大些连大人看着都很头疼的的复杂概念,要让孩子接受并感兴趣,故事仍然是目前看来最好的表达形式。舍费尔用“会下金蛋的鹅”的故事来说明要储蓄才能获得这只鹅,储蓄的利息就是鹅每天下的金蛋,但是如果太贪心,等不及把金蛋积攒起来就把鹅杀掉,金蛋就再也不会没有了。 你同样可以用他们熟悉的故事主角——人物、动物给孩子编写故事,去解释什么是股票,什么是基金。 把心愿变成具体的目标 无论是孩子还是大人,具体、积极的目标都能让人的注意力更集中,为了达到目标更愿意克服眼前的懒散和无序,排除其他不利于目标的实现的干扰因素,比如想买双新跑鞋而把钱取出来花的冲动。 儿童理财启蒙读物《小狗钱钱》里面,12岁女孩吉娅为了实现自己去美国短期游学的梦想,寻找赚钱的机会。她把一张印有自由女神像的图片贴在存钱的罐子上,每天提醒自己存钱、少花钱。10岁以上的孩子可能有很多个心愿,可以鼓励他们把那些需要钱才能达成的心愿全部都写下来,并一条一条筛选,最后留下3条最想实现的、最重要的愿望,作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