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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的产生范文1
关键词:文学艺术 数字技术 创作形态 传播手段
20世纪下半叶以来,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宇航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1998年1月美国副总统戈尔,提出“数字地球”的概念,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随后同志提出了“数字中国”概念,此时全球信息技术领域正经历着一场数字化技术的深刻变革,这场以信息的数字化为核心的信息革命将对世界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其它领域产生重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无疑也对文学艺术产生革命性的影响。
面对数字化及网络技术全球化的冲击,现当代国际上许多著名的美学家、艺术学家,甚至许多享誉世界的著名科学家也都在思考文学艺术与现代科技的关系问题。数字技术对文学艺术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渗透到文学艺术领域的各个角落。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论述。
一、数字技术对创作题材的影响
数字技术为文学艺术的创作提供了包罗万象的素材资源,直接影响和丰富了文学艺术的表现内容,扩展了文学艺术的表现范围。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人类探索自然的能力日趋增强,从而大大拓展了人类的认知视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得全世界的资源全部共享,目前,Internet己成为世界上资料最多、门类最全、规模最大的资料库。不管在世界什么地方,只要坐在微机前,都可以从Internet分布在世界各地计算机上浩如烟海的文件中找到所需文件资料和素材,或者至少对你提供这种文件的相关信息。Internet突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在更大的范围内服务于社会。文艺创作者能够在浩瀚的素材资源中获得大量的间接经验和审美感受,有利于激发文艺创作者的创作灵感,从而对其自身的创作起到了积极的启发与推动作用。
二、数字技术对创作思维和创作观念的影响
随着数字新技术和网络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人们正快步进入现代技术文明的新时期,网络虚拟空间的引入,现实和虚拟世界的交错,引起人类社会物质文化及精神文化的革新,人类的学习、工作、生活以及交往方式和节奏都在改变,文学艺术的思维深度也不得不进一步拓宽和立体化、多样化。
文学艺术家作为创作主体,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洞察力,文学艺术作为时代的影子,在时刻关注着世界的一切变化。《技术帝国》一书的作者特意发出了一个警告,他说:“我们所面临的21世纪将越来越受制于世界的数字化。”社会各个行业也都在积极迎接数字化的变革和洗礼,文学艺术更是毫不例外。英国著名美学家克莱夫・贝尔认为,艺术和宗教都同属于幻想的领域,情感的领域,科学则属于现实实证的领域,理智的领域。而今数字图像处理技术与理论的推广与应用,文学艺术与科学技术联姻,感性思维与理性思维紧密结合于文学艺术的创作思维当中。
现实与虚拟的碰撞,极大的影响和改变了人们的认知形式,同时也使人们产生了新的审美取向。在审美感受中,美和新是联系在一起的,任何一种美好的艺术方法一旦停止发展陷于重复,就会在读者和观众心理中引起疲倦,文学艺术家只有紧跟数字技术化时代的步伐,不断变异和更新自身的创作思维和观念,才能保持最大的审美价值。
三、数字技术对创作方法的影响
“数字”或“数字化”揭示了计算机工具的本质,是指直接利用计算机技术来完成的工作,其着眼点在于工具本身。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为文学艺术的创作表现提供了新的方便快捷的技术手段。相对于传统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它在编辑、表现、传播、存储、复制等各个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形成了科技美与文学艺术美的融合,它使得许多思维想象变为视觉审美呈现,冲击人的视觉神经。
通过数字技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编辑、展示、研究各类文学艺术信息,数字技术介入了文学艺术的创作过程,成为文学艺术的一部分。人们可以利用数字技术来创造文学艺术形式的整个过程。传统的作为语言艺术的文学,阅读鉴赏的方式是线性的由点到线到面,数字图像处理技术的应用则使许多想象中的画面具有直观性、整体性和多元性。然而数字技术的创作方法引入到文学艺术的创作当中直接冲击文字的表现功能。
四、数字技术对创作形态的影响
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对文学艺术的创作形态产生了质的影响和改变。数字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文学艺术的表现提供了新的物质手段和技术手段,使文学艺术作品更富有表现力,也促使了新的职业人群和新的艺术形式和艺术种类的产生。例如:网络文化、自由撰稿人和数字艺术专业。
数字科学技术在文学艺术创作形态中的介入,促使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在更大程度上向视觉艺术形态的转变,同时促进了数字艺术的发展。数字艺术是一种以技术为主导表现的艺术,是建立在技术的基础上并以技术为核心的新艺术,广义的理解就是艺术的数字化。狭义的数字艺术,是指以数字科技的发展和全新的传媒技术为基础,把人类理性思维和艺术感觉巧妙融合一体的艺术。数字艺术作品必须在实现过程中全面或者部分使用了数字技术手段。
通过数字媒介,数字化后期合成技术使得许多幻想画面呈现视觉上的可能,数字虚拟现实能使人造事物像真实事物一样逼真,甚至比真实事物还要逼真。使艺术的各种成分,如:声、光、色、画、镜头、语言文字交融成一体,从而给人一种审美的共通感。这种审美的共通感是我们单纯在书面语言的文学作品中无法获得的。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许多传统经典的文学艺术作品经过数字化技术的加工也正以一种全新的艺术形态又呈现在人们眼前。如:《西游记》、《红楼梦》、数字电影京剧《对花枪》、《指环王》等。
五、数字技术对传播手段的影响
数字传播媒体的应用及普及,便捷的收集、整理、保存、加工、编辑、复制、展示和运输,使得文学艺术的传播手段由静态转为动态、由单一转为多元,由二维转为多维,它创造了新的审美活动形式,为文学艺术的传播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时空。
数字技术对文学艺术传播手段的影响,最重要的表现在于文学艺术的电子媒介化倾向。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字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与融合,艺术作品的表现、传播和体验都能在技术上很容易地融合在一起。传统的纸质媒介、广播、电视、电影快速地向数字音频、数字视频、数字电影方向发展,与日益普及的电脑动画、虚拟现实等构成了新一代的传播媒体,即:数字传播媒体。数字传播媒体技术介入了文学艺术的创作过程,成为文学艺术的一部分,同时也大大加快了信息传递速度与广度,创造了新的审美活动形式。2008年北京奥运会以及残奥会的开幕式的呈现即是文学艺术数字化传播的典范,为人们呈现了一场文化艺术的视觉盛宴。
但是,数字传播媒体技术对传统信息传媒形成强烈冲击。《数字化生存》的作者尼葛洛庞帝认为,人类的每一代都会比上一代更加数字化,从事与信息相关事业的人,如果不及时进化到数字化时代,就会失去生存的权利。在美国,“如何才能拯救报纸?”已成为当下美国报界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当然,数字科技的发展促进了文学艺术的发展,但同时数字化本身也是一柄双刃剑,对文学艺术也产生了某些消极的影响,如:数字技术的复制性和仿真性与文学艺术独创性的矛盾、数字世界的全球化与艺术的民族本土化的矛盾、技术理性与审美情感教育的矛盾,及文学艺术的商品化倾向、对某些传统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毁灭性的改变等等,同样也值得我们深思。而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文学艺术的审美教育作用,最大限度地认识和运用数字科学技术,去防止数字科技给人们带来的人文精神缺失、审美趣味庸俗化与心理疾患蔓延等负面影响;用好数字科技这柄剑,让文学艺术真正地发挥它的审美教育作用,让世人在满足物质需求的基础上达到精神的愉悦与审美的满足,让人类的发展再登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杨建民:《艺术感觉论》,人民文学出版社,1989。
[2]张佐邦:《文艺心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3]朱 狄:《美学・艺术・灵感》,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4]谭好哲、凌晨光:《文学之维:文艺学的历史、现状与未来》,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
文学艺术的产生范文2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 主体 相关权利人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有别于其他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并且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司法机关以及普通民众都有可能将其他相关权利人视为著作权主体。为了更好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必要明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传承人、采风人、改编人等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一、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传承人的关系
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明确的作者,这显然有别于著作权法保护下的一般作品,加之法律上也没有对此问题作出确切的规定,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而学界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为其著作权主体。①而所谓传承人则是这个来源群中的一份子,并将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发展下去的人。可以说传承人是师从于前人,传艺于后人的这样一个关键性人物。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发展而言,传承人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没有一代代传承人的继承与发扬,也没有今天的民间文学艺术。因而有的人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就是其主体。
诚然民间文学艺术在发展的过程中离不开传承人的口传心授,传承人的作用至关重要,但是因此将传承人视为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是不正确的。根据知识产权相关理论,创造性的活动才是民事主体取得权利的根源,换句话说,作品的作者通过自己的创作才获得作品的著作权。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是他的来源群,来源群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根据自己的文化习惯、艺术情操创作出来具有本地域或民族特色的民间文学艺术,该民间文学艺术理所应当归属于它的来源群,并为该来源群所有成员共同所有。而传承人的传承行为并不是创作行为,因而传承人不具备著作权法中可以获得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的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传承人在自己的传承过程中,可能会添加了一些属于自己独创的艺术元素,那么传承人可以获得该部分的著作权,但是并不等于传承人取得整部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当然,我们明确传承人不是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并不意味着我们不保护传承人的权利。由于传承人的特殊作用与贡献,我们也应该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对于传承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著作权邻接权加以妥善保护。
二、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采风人的关系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中华大地上星罗棋布着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等着我们去发掘、保护,这是我们的先民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然而现实中,很多民间文学艺术,处于老少边穷地区,远离城市的喧嚣,远离人们的视野,不易被人们发现,也更不易开展相关的保护工作。而采风人作为来源群成员以外的人,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采风行为,发掘了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使之得到人们的关注,客观上也能起到发掘、保护的作用。有的学者认为没有采风人的采风行为,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仍将不为人所知,所以采风人应该是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
采风人的作用固然十分重要,然而如同前文所述,民间文学艺术是其来源群所创作的,而采风人并没有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过程中,没有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与贡献,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的理论,采风人并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采风人的权利也可以通过邻接权加以保护。当然法律也需要制定相关立法对采风人的行为加以规范,既要鼓励他们的采风行为,将更多更好的民间文学艺术发掘出来,另一方面也要杜绝采风人一些不当的采风行为,避免民间文学艺术受到不法侵害。
三、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改编人的关系
民间文学艺术以其独有的特色和魅力,获得民众的普遍认可与好评,而其所蕴藏的丰富艺术题材,也更为很多文学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所改编使用。在这样的商业化使用的背景下,应当明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改编人之间的关系,以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同时,促进我国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让民众看到更多的、更优秀的民族文化。
毋庸置疑的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作它的来源群;而改编人依据民间文学艺术改编的作品,属于派生作品,该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改编人,而原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并不归属于改编人,原民间文学艺术与改编作品可以说是泾渭分明。需要注意的是,改编人的改编行为,不得歪曲、丑化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得损害该民间文学艺术的形象,也不得侵犯原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的合法权利。
以上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传承人、采风人、改编人之间关系的简述,通过这样的论述,可以厘清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其他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规范各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及相关行为。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精神遗产,它的传承与发展离不开各方的努力。只有明晰了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其他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才能顺利开展相关的保护工作。
注释:
文学艺术的产生范文3
关键词:文艺美学; 学科; 审美
一门学科之能否存在和发展,归根到底决定于它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就学科自身来说,一是要有自己的研究对象,二是要有自己的研究方法,三是要有自己的研究问题。
文艺美学,当然有着自己的研究对象。文学艺术,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包括美文学和鲁讯所说的广义的美术,乃是人类审美和创美活动一种集中而特殊的形态,自有其审美特性和创美规律。文艺美学的对象,就是研究文学艺术的审美特性和创美规律。文学艺术当然和其他审美活动有着共同性,但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各个艺术部类(电影、戏剧、文学、音乐、舞蹈等等)则又有各自的个别性。文艺美学的研究重心,乃是放在文学艺术的审美特性和创美规律这一层面,兼及其他两个层面。
文学美学也有自己的研究方法。这就是从美学的观点来研究文学艺术,必须把审美体验、艺术感悟和理性分析、理论概括结合起来。从艺术现象的感性具体——知性抽象——理性具体的提升过程中,时常要唤起艺术现象的“表象”,最后作出整体把握。
文艺美学更有自己所要研究的问题。文学艺术的创造、接受的整个流动过程中,都充满了美学问题。这里,既有艺术活动和其他审美活动共有的问题,又有文学艺术自身特有的问题。尽管,按照当代美学中有些说法,似乎艺术都只有个性,至多只有“家族类似”或“近邻关联”。我说,那也总存在那“类似”、“关联”是什么的问题。而文学艺术发展到当代,更有许多新的问题出现,需要文艺美学回答。
那末,文艺美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
这不是传统的艺术哲学,也并非过去说的文艺理论,而是和美学、文艺学相交义的新兴学科。为了和艺术哲学、文艺理论相区别,我在北京大学研究生院招收研究生时,就新辟了文艺美学这个专业方向,和文艺理论分开。我在八十年代初撰文,说的就是《文艺美学是什么》(最早是在《大学生》杂志,后在《美学向导》刊载。)
我所以要称之为文艺美学的深层原因,乃缘起于对文学艺术的理解。
历来,对文艺和审美的相互关系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理解,文艺和审美毫不相干,各行其道。审美不是艺术,美和美感乃是哲学思辩的对象,因而从哲学中孵化出了美学。而文艺也不是审美,只是一种技艺。审美活动是一种精神活动,而文艺制作则是一种技艺,各不相干。所以美学和文艺学也就并行不悖,各行其道。
另一种理解,文艺和审美,两相重合、基本等同,文艺即审美,审美即文艺。凡是人类按照“美的规律”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审美活动,也就是艺术活动。人自身的梳妆打扮,对物的加工制作,一直到园艺栽培、环境美化,都是艺术的创造,贯穿着审美活动。因此,美学就是艺术哲学。
还有一种理解,文艺包含审美这一个维度,但文艺之美仅只限于形式。文艺的内容则要比审美广阔得多,经济、政治、道德、宗教、整个人类文化都可进入文学艺术。文艺的审美价值,只是一个侧面,艺术价值包含了政治价值、道德价值、宗教价值、经济价值。因此,文艺学所要研究的,远比美学所要研究的范围广阔得多。
我并不认为,文艺和审美毫不相干,也不认为文艺和审美完全等同。依我看来,文艺和审美乃是一种交叉关系。审美活动不一定就艺术活动。我们面向大自然可以进行自然审美,这种审美,在德国古典美学家黑格尔看来是低级审美,可是在我国古典艺术家看来,却是高级审美,乃是文人雅士才有的雅兴。但却不能因为这是高级审美而把它称之为艺术。只有当艺术家把对自然的审美体验组织起来予以符号化,创造出一种可以看得到、听得见的美来,才可以称之为艺术。对文化审美亦是如此。因此,真正的艺术创造乃是包含了审美内容的一种创美活动,是在审美基础上进行的创美,而这种创造出来的美,既为别人的审美提供了“文本”,也为后人的创美铸造了“模型”。
既然文艺和审美有联系又有区别,那末,文艺美学和美学在我心目中也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我看来,文艺美学既非哲学美学,又非艺术哲学。文学家、艺术家在艺术创造之前,就有着人生实践,从事各种活动,在人生中体验到不少赏心乐事,获得审美的乐趣。如果到此为止,那还不能算是文学家、艺术家,而只是一般的审美接受者。这种审美也会留下痕迹,那就是影响审美接受者的心灵,审美的不断建构,形成人的审美品格,甚至可以达到高尚的审美鉴赏家的水平。但是,要成为文学家、艺术家,还必须把自己从人生中得来的审美体验予以提炼、组织,提升为审美意象,予以符号化,创造出一个美的“文本”或“模型”。这是艺术创造不同于其他审美活动的特殊之处:不是一般的审美,而是按美的规律的独特创造。而这个已被创造出来的“文本”、“模型”,一旦定型,也就成了独立于文学家、艺术家的客体,它有自己独立的结构、性质和功能,和其他人工产品(无论是物质产品还是精神产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文艺美学不能不对此作全面的探索。这个“文本”“模型”如何被别的主体(读者、听众、观众)所解读、接受,对别的主体发生什么样的作用,主体如何在接受过程中获得审美和创美能力,当成为文艺美学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获得了审美品格的主体,如何投入社会实践,按美的规律去改造世界,那就超出了文艺美学的使命,而要进入哲学美学的领域之中。
转贴于 艺术审美,只是人类审美活动中一种形态,尽管是集中凝炼的形态。人类的审美活动领域要广阔得多。人在各种各样的实践活动中获得了自由,获得审美体验,实践活动就可能转为审美活动。在人和物,人和人,人和自身的相互作用中,都可能引起审美活动的出现。浩荡的大自然,渺无人烟的天然环境,原始森林、空气、阳光和水流,都可以成为人的审美对象,产生审美体验,对真、善、美产生审美,对假、丑、恶产生审美反感,从而在心灵深处达到人和环境的平衡。哲学美学当然也要研究艺术审美,但更应研究文化审美,也回避不了自然审美。自然审美、文化审美和艺术审美,有什么联系,又有什么区别?审美活动有什么共通的普遍规律?人类的审美活动如何从实践活动(生产、交往、生活等等)中发生?审美活动的结果怎样形成审美关系,审美关系又如何制约审美活动?这些美学的基本问题,哲学美学恐怕不能不回答。至于更深一层的问题,审美活动如何按照美的规律进行,人类要不要、能不能以及如何才能按照美的规律来把握这个世界,是不是哲学美学题中应有之义?西方美学已提出了问题,但还未得到科学的解决。依我看来,在当代,人和世界如何按照美的规律达到动态平衡,这正是当代美学最关键、最重要的问题,更是美学的主题,也是人生的根本目的。
文艺美学只能探索作为艺术创造主体的文学家、艺术家如何把自然审美、文化审美提升为艺术创美:这艺术创美的产物,作为一个新创的客体,被作为审美主体的读者、听众、观众所审美,在审美主体心灵中如何留下痕迹。文艺美学无法回答人类更为宏观的美学问题,例如人的高尚的审美品格如何培养,人类怎样才能按照美的规律去改造世界、安排生活等等。
甚至,文艺美学也难以解决文学艺术的审美和创美以外的其他问题。文学艺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社会中发生、发展、受到社会中其他因素的影响,也影响着社会。政治、经济、道德、哲学、文化等等都在影响着创作主体、接受主体,因而对创作、文本、接受都发生作用。文学艺术的创造,文本的传播、接受,是整个社会的生活——交换——消费中的一个部分、一个方面。它甚至也是一种商品,具有交换价值,会产生剩余价值。可以把文学艺术都放在整个社会整体中来考察,从社会学的观点研究文学艺术,这就有了文艺社会学或艺术社会学。还可以从政治学、道德学的观点去研究文学艺术的政治维度、道德维度,也可以发展为文艺政治学,文学道德学。这都不是文艺美学所能涵盖得了的。
但是,在文学艺术中,政治、经济、道德、哲学、文化的各种因素,都被作了审美的改造,被组织和吸纳进审美结构之中,转化为审美价值。艺术之美,乃是文学艺术的核心价值,甚至象托尔斯泰这样以宗教、道德价值为最高价值的伟大文学家,都一生在孜孜以求美的实现:“我是一个艺术家,我的一生都在寻找美,如果你能向我展示美,那我就跪下来乞求您赐给我这最大的幸福”。[1]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哲学的、文化的各种力量都在按照各自的规律对文学艺术发生着作用,但对文学艺术来说,都只是“他律”,自律和他律形成“合律”,按照艺术规律来创造,才创造出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美的、喜的、悲的、茺诞的等等)的文学艺术产品。作为一种精神实践的特殊形式,艺术创造当然受到物质实践和其他精神实践(道德实践、文化实践等)的影响,但这些“他律”要通过艺术实践的“自律”起作用,受“他律”和“自律”相互作用的“合律”所支配,即我们常说的按艺术规律的创造。在文艺社会学中,探索了其他社会因素的“他律”如何对文学艺术发挥作用。那末,“他律”如何通过“自律”而形成“合律”,文艺美学是否亦应研究,值得加以反思。
二十年来的文艺美学,重视了对文学艺术的审美特性在研究,对艺术创造的自律作过许多探索。心理美学、形式美学、音乐美学、舞蹈美学、雕塑美学、绘画美学、书法美学等等比文艺美学更为具体的艺术部门美学的出现,说明探索美的规律正在向各门艺术的深层发展。
但是,开放改革二十年社会剧变,商品经济急速发展,社会意识发生振荡,价值观念、审美标准随之发生变化,影响着文学艺术的生产、传播和消费,文学艺术走向多元发展,就这向文艺美学提出一系列新问题。新潮艺术冲击着传统审美,一些新潮美学甚至提出:文学艺术已经毋须再具审美特性,或者把审美降为娱乐,只要激发感官刺激就行;创作自由被眨低为胡编乱造,任意宣泄;艺术没有规律,也毋需规律。文学艺术中的审美判断被消解,甚至价值观念颠倒,对真、善、美冷淡无情,却对假、丑、恶津津乐道。文艺美学必须面对当下现实,在理论上作新的探索:文学艺术究竟是否还需审美价值?文学艺术的审美价值和交换价值、实用价值和审美价值应是什么关系?艺术创作究竟还有没有艺术规律、需不需要遵循艺术规律?社会的发展,使得艺术的性质、结构、功能和规律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看来,文艺美学确应更多地在文学艺术自律和他律的相互作用的张力关系中来探索艺术的特性和规律,回答当下现实的艺术实践中提出来的时代课题。因此,新时代应发展文艺美学,文艺美学要创新。
文学艺术的产生范文4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 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分析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们发现作品的定义是要求“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这些要求显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界定有很大的难度。
我们知道大部分知识都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但其不断地发展和创新出新的知识。以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题材创造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原先的素材是分开的,具有确定的创作主体和特定的表达形式,但是这两者之间有时重叠性比较大,界限模糊,难以区分。这是我们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进一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规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刘春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的文学艺术形式[1]。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区域内世代流传的、反映本地域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群体特征、自然环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断的为群体发展的文学艺术作品。列举式规定可吸收和借鉴《示范法条》的典型表现形式,具体表述为:1)故事、诗歌、谜语、谣谚、传说、寓言、神话以及其他口头或书面民间文学作品;2)民歌、戏曲、器乐以及其他以音乐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3)舞蹈、游戏、民俗活动以及其他以活动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4)皮影、剪纸、绘画、书法、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个群体的,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它“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其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2],这会导致谁是真正的权利主张者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整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财富,“有些民族或群体认为属于本民族的作品或宗教仪式是神圣的,不愿为外人所知,若随意发表,不论其赢利与否都会严重损害该群体的精神利益”[3]。
(二)保护时间不易确定
现在各国是对于一定的知识产权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其自身价值形成的特殊性,简单地规定一个期限非但不能给予保护,这样会使相关的权利合法地被免费使用,原因就在于其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我们知道民间文学艺术是世代相传的,民间文学艺术所形成的价值是一个集体在漫长的时间跨度内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此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的起始点和终结点。
(三)保护存在很大局限性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就是一个民族的人创造出来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它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就是它的广泛性、开放性,民间文学艺术更多所体现的是其群体的文化特征,注重这种文化能否得到持续存在并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不被歪曲和随便利用。另外,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核心就在于经济权利的确立、合理的商业利用及市场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特定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又无法行使专有权是令人遗憾的,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乃至于传统知识和遗传基因等传统资源的初始意图不同。
(四)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性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集体性质,创作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但是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其权利主体是明确特定的,他们根据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理解,经过改编整理,创作出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特征。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成于民间,具有长期性,而再创作作品是“作者在运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依赖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4],它们是源与流的关系。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经历几代人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不断地注入新的内容,虽有创新,但还保留着原有风格特色,而再创作作品想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根据其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的区分把握也是需要解决处理的一个问题。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明确著作权的主体
针对主体不确定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民族聚居地或地方设置例如××民族理事会、研究会、××地区会所等形式,来研究整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民族文学艺术作品,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以保护并发扬光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内容广泛、博大精深,根据其内容、表达形式、体现的特色等可以明确属于某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如某个民族特有的民间习俗、故事传说,像属于全体赫哲族群众的《想情郎》等,可以由该民族的理事会、研究会来代为行使整个民族对此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等权利,国家可以规定文化行政部门主管该项工作,各民族理事会可以将本民族特有的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经过整理,报经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明确改编者的权益
我们可以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任何人的歪曲、篡改和丑化,鼓励改编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改编者和整理者对其改编整理后形成的新作品必须注明来源出处,并且要向一定的部门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任何人都不得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据为己有,也不得反对他人对其重新进行改编和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个人或组织,应尊重产生该作品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不得歪曲原作品,不得给产生该作品的群体造成精神伤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经改编创作而形成的作品不得向外国人卖断著作权。同时私人、集体所有的非常重要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坚决禁止出售或转让赠于给外国人。
(三)无期限保护
《著作权法》第2章第3节“权利的保护期”中规定了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到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都有明确的期限。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它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经人们改进,再创作流传数年,认定它的起始与终结不易,以至无法从事实上来确定它的最后一个创作者,来确定它的保护期限了。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民族、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不能抛弃丢失它,更不能确定一个期限来保护它而其他时间任由他人任意践踏它。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事实上和民族感情上来说,它的保护期限都应该是无期限,无期限保护我们丰富多彩、宝贵的文化遗产。
(四)使用上采取许可使用和收费制度
让文化行政部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它也可以将其部分权利下放由各民族理事会、研究会来许可,但是要向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另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收费。明确属于某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费用由该民族理事会收取,提取其中少量部分上交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该许可使用费除支持理事会的基本运作外,主要用于宣传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组织专业人士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整理和研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传播,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解它,还可以与地方政府等联手搞项目,像建旅游基地、度假村,让游人身临其境感受某个民族的民族风情等。
面对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这一公众性课题,一方面,要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应积极地在知识产权制度以外,运用多种法律诸如文物保护、旅游管理等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扶持如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民间传统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项措施,更重要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商业上的开发和利用的,而是以保持、尊重与弘扬为直接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7.
[2]李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刘心稳.民间文艺作品:呼唤立法保护[j].时代潮,2003,(3).
[4]王鹤云.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制度[eb/ol].sipo.gov.cn/
文学艺术的产生范文5
【关键词】古代文学;情感;体验式思维;本真;原创
文学作品脱离不了关于“情”的描述,所谓“一枝一叶总关情”,又说“一切景语皆情语”,这点在中国古代文学艺术作品中表现得尤其明显,脱离“情”字,文学便不成其为文学,艺术也就没有了生命与灵魂;因此,分析古代文学艺术作品,必须习惯于从“情”字入手,解剖开了古代文学作品中的“情”的元素,也就能够充分把握住古代文学作品的脉搏所在了。
一、古代文学中“情”的要素具有原创意义
古人对世界的认知,以“天人合一”为主要特征,其情感体验也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情感体验属于一种感性活动,这就决定了古人在文学创作中的体现出来的“情”是具有原创意义的;文学艺术本身是文化的子项目,其必然是从属于文化并受文化的制约的,因此,揭开了“情”在古代文化中的原创意义,也就自然揭开了“情”在古代文学中的原创意义;对于古代文学而言,其显著的特征就是缘情而生与缘情而立;对于古人而言,其生存的过程就是情感体验的过程,因此,中国古代的文化不可避免的成其为一种情感体验类型的文化,所谓“凭天机本能,糊涂了事”,便是对这种情感体验文化的直观描写,充分体现了难以言说的直觉体验的文化特征,这也构成我们古人把握世界的基本方式;正因为古人的情感来自于生活中直观的体验,因此,古代文学中关于情的内涵意义,首先就是一种原创性质的意义。
二、古代文学中“情”的要素具有本真规定
情是属于一种人性的本能,是不需要去特意学习而能具备的一种特质,表现为喜怒哀乐爱恶等等方便,这是一种本能生理需求,是人的一种生命活动的自然行为;因为情发端于生命的本真,所以情的状物又往往和另外一个用来表述生命存在特征的“性”连接起来使用,通称性情之谓;古人热衷于对各种社会现象的探究,以追求其本真为目的,古人在建构文化和艺术实践方面,往往是从追求其本真的角度出发,并基于本真的标准来把握事物的发生发展的原理,评判行为的标准。因此,可以理解在古代文学中体现的“情”的要素,本身就是古人对事物本真的一种探索和尝试,所以可以这么说,古代文学中体现出来的“情”,符合本真的规定。
三、古代文学中的“情”具有原创意味
古人的思维形态中,其情发乎于本真,而本真出于血缘亲情,因此,古代文学中的情之一字,是具有原创特征的,其本质上是古人建构和把握世界的心灵方式;古人通过这种思维形态来关联日常社会文化生活活动与艺术活动,并使二者之间不存在于直接明显的界限和区别。古人的情感主要是一种体验型的情感思维模式,其关注点在于现实与历史的各种情感关系,这种情感关系的包含范围相当广泛,不但包括人们之间的情感关系,也包含个体的人与整个社会之间的情感关系,还涉及到社会的人与大自然之间的情感关系,通过对这些情感关系的体验,并细腻真切的表述出这种情感体验,便构成情在古代文学中的体现。
四、古代文学中“情”是创生艺术的母体
中国古代艺术不同于西方艺术的明显差异,在于中国古代艺术中往往充满了强烈的抒情要求,这种早熟的抒情艺术,催生了我国古代文学艺术各种形式的创造性涌现。在中国古代文学艺术的形式中最早出现的无疑是音乐,而音乐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抒情性;音乐不但是中国古代文学艺术中最早出现的形式,更重要的是其中国古代音乐的出现是一种自觉的行为,并在这种自觉中走向成熟。音乐之外中国古代艺术中另一个很早就出现的艺术形式就是诗,而无论是音乐还是古诗,其都是以抒情为基础,并通过情与乐将诗与音乐有机结合,形成了璀璨的艺术隗宝。音乐与古诗通过情的粘合而为一体,体现的是中国古代的人伦文化,这种人伦文化构成了中国古代文学艺术的本质。
五、中国古代文学中的文论以“情”为统领
文学艺术的产生范文6
【关键词】电力生产运行;化学技术监督;解决措施
在电力生产运行过程中极易出现问题,其中,电力设备出现故障也是发生非常频繁。在对事故频繁发生阶段进行分析发现,加入必要的化学监督,能够有效的提高设备的安全水平,同时也能够针对发现电力生产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人们常说的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化学监督是为了控制水汽的品质,但实际上化学监督还能够保证电力生产的其他环节也同样运行正常,从而保护设备。
一、电力生产运行过程中化学技术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厂网分开
自从实行电力体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电网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此实现了厂网分开,各个发电厂都划归了不同的发电公司,同时也对其原有的管理模式和体制进行了一个重新的定位与改变。尽管如此,但是技术监督职能仍然坚守,仍然还是要对技术监督人员的管理力度加强,注意培养其专业素质,从而提高发电厂内化学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及其操作水平。
(二)化学技术方面
(1)化学除盐系统
在最初的化学除盐系统的设计过程中,留有较大的余量,同时记住的负荷率也不高,直接导致大多数电厂的化学除盐系统利用率不高,绝大多数的例子交换设备都不能连续进行,直接加大了酸碱的消耗,同时还浪费了较多的水资源。再加上电厂在运行过程中本身不够重视除盐系统,只是简单的认为低质量、仅仅合格的除盐水就能够满足要求,很少真正的考虑到除盐这一步骤中的技术支持及其运行成本,单纯的依靠增加酸碱用量。在酸碱用量增加的同时,废水的排放也给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加之,除盐水的备至与锅炉用水之间存在一段时间差,大量的除盐水在过程中极易与空气发生氧化作用,吸入大量的二氧化碳之后就会使得水箱内的污染程度增加。根据大量的实践证明,国际上的混床出水电导率应该是小于0.2?s/cm,正常情况是应该维持在0.07-0.08?s/cm这样的水平之间,但是除盐水泵出水的电导率却多在0.5-0.6?s/cm,甚至更大,这就是说我们供给锅炉的水的质量非常差。
(2)再生药品及其杂质污染
再者就是水体污染和再生用药品中的杂质含量人为难以控制,所导致的树脂污染情况也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由于某些生产厂家并不了解电厂内的实际情况,在运送再生用酸碱时选择同一个容器,导致该药品的交叉污染。曾经,某省出现过按国标验收新购置的盐酸和氢氧化钠,所有指标都合格,但就是阳床出水钠不合格或阴床出水铜含量偏高,从而导致整个热力系统铜偏大。结果经分析发现一例为氢氧化钠中铜含量明显偏高。如表1,A、B两种药品中铜含量比较。
表1 A、B两种药品中铜含量比较
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来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树脂再生液和二级除盐水的铜含量指标,这样就极易污染整个水汽系统。
(3)热力设备腐蚀问题
在对热力设备进行检查更换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其汽轮机叶片积盐、汽轮机叶片定性检验PH偏低、水冷壁管点蚀、凝汽器铜管水侧点蚀、汽侧磨蚀或明显腐蚀、汽包内旋风分离器表面有蚀坑或出现条状腐蚀以及汽包封头内表面出现凹坑等腐蚀或异常现象。但是在对各大机组进行日常的常规检查及其监督项目核对时,又没有明显问题存在。同时,水冷壁管结垢量并不高,就算是积盐比较明显的汽轮机叶片的结垢量也不高,经常就是到了酸洗的年限,发现其垢量远远不够,甚至达不到《化学清洗导则》中规定的清洗数量的二分之一。
二、加强电力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化学监督
(一)监督要求制定
1.保证各种水处理设备及其系统都能够正常运行,否则不允许启动;
2.严格根据国家制定的行业标准来控制水汽的品质,在发现问题的情况下,及时处理,但是绝对不允许直接向锅内送原水;
3.在对新建工程的锅炉内补给水处理设备和系统进行安装调试时,要在锅炉第一次水压试验之前就完成,从而保证水压试验的用水品质;
4.在各个阶段都要严格的控制试验的水准及其品质,确保安全无误;
(二)变电站运行过程中的化学监督
(1)凝汽器防泄漏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电厂对于凝汽器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得并不到位,尤其是在对胶球清洗及其循环水杀菌的过程中,都很难做到正常投运。如图2所示,胶球清洗过程。
图2 胶球清洗过程
对于参数较高的机组,对于水质的要求也相对较高,若是出现凝汽器泄露的情况,则会对水质情况有着极深的影响。所以,针对参数较高的机组,要另外加强对凝结水的监督与处理。而针对大型的机组,保证其锅炉内部的水质情况之外,还有能够对凝结水的数值和设备处理情况采取高度关注,同时还要特别关注凝汽器的运行维护和停备用保护及其检漏装置的投运。
若是发生凝汽器泄露的情况,千万不能用堵住的方式来代替检查。若是真的发生了凝汽器微漏的情况,可以选择采取加锯末的方式来暂时阻止泄露。若是负荷允许的话,还可以采用降低负荷的方式来检查出漏点之后再采取堵塞,或者死活选择停机灌水,查出漏洞之后再进行封堵。
(2)停炉保护
在机组停止运行时,空气中的氧气、二氧化碳、水蒸气等等都会对设备产生一定的影响,极易造成设备表面的腐蚀氧化。经过腐蚀之后产生的物体,又会再次成为水汽的主要污染源。本身,腐蚀会使金属表面变得更为粗糙,极易加深腐蚀作用。
因此,在锅炉停止运行时,一定要计算好锅炉将会停止运行的时间长短,从而对每个部分都做好停炉保护工作。同时,还要尽可能的将受保护的范围扩大,时间尽可能的延长,从而确保设备的放锈蚀工作做到更好。
(3)化学监督人员培训
在变电站运行中化学监督人员的作用非常大,但是目前我国变电站化学监督技术人员资源相对匮乏,并且缺少相关的实践经验,很难满足变电站内高参数机组对于化学监督人员的相关要求。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化学监督人员的培训,从提高其专业知识的水平出发,提高其监督技术,从而提高其化学监督的整体水平和素质。
(4)制定法规
要想电力技术监督工作能够持续高效的进行,建立必要的法律法规是不可缺少的一个步骤。目前,广西电力技术中心就已经制定了《广西电力化学技术监督工作办法(暂行)》及其《广西电力化学技术监督考核办法(暂行)》报区经贸委批准后颁发实施,这些条例的颁布,在某种程度上很好的保证了供电局化学能够稳定进行。
三、结语
要想加强电力生产运行过程中化学技术监督,就要从制造、设计、安装等等方面着手,做好热力设备的防腐、防垢等工作。同时还要严抓设计、生产等等部门,从而从专业的设备、系统中来对此进行隔离保养,真正的做到技术监督的实质意义,从而重视电厂运行过程中的化学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L/T 889―2004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