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条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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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条件

住房公积金条件范文1

金融网权威2016年福建福州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更多2016年福建福州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福州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 缴存职工今年可增收8000万元

记者昨日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近日调整,我市缴存职工今年因此可增加公积金利息收入约8000万元。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财政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决定自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3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按现有存量测算,今年我市缴存职工可增加公积金利息收入约8000万元,较原有政策增长约52%,大幅提高了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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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条件范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 法律性质 法律关系 合法性分析

2013年农历新年伊始,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即对外称,全国住房公积金入市的相关研究准备工作已经启动,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该言论一出,引起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有赞同也有否定,本文试通过对我国公积金制度起源、法律性质以及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解读,分析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的合法性问题。希望能够对有关方面的决策和政策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起源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起源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当初是“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是关于制定该条例的立法目的,该条目规定:“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1991年,在积极借鉴新加坡等国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上海市委、市政府决定正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后,经过持续10年的积极探索,这一制度得到逐步发展和完善(上海房地产年鉴,2001)。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全国城镇“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6年4月12日,上海通过全国第一部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1999年3月,国务院在总结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房地产年鉴,2001)。2003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

(二)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产生原因

一是我国公民住宅的供需矛盾要求政府进行住房制度改革,以保障公民的住宅权。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进一步放开市场,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开放,原先一切由国家计划调控的计划经济政策变为由市场调控的市场经济政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的人口流入城市,城市人口剧增,房屋建设与人口增速不匹配,住房供需矛盾凸显,这些迫使政府进行相关制度改革。

二是在当时环境下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国外成功经验借鉴。在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已有国家通过类似我国公积金制度在保障本国国民住房问题上取得成功,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库制度等。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为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性质分析

学界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性质存在着强制储蓄性质论、住房补贴性质论以及社会保障税性质论等观点,每种观点都从各自角度对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以下性质:

(一)行政强制性质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属于国家强制执行的范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违反该条例的规定,单位依法将受到限期办理、限期缴存、行政处罚或者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惩罚(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只要是条例所规定之范围,职工不能自己选择存或不存,必须依法缴存,因此,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行政强制性。

(二)社会保障性质

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的兴起背景,就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核心的目的就是保障我国居民的住房。在《住房公积金条例》中也体现了这一点,按照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职工购房、建房、大修住房等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也可以在法定条件用于前述用途下提前支取(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此,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社会保障性。

(三)有限的个人所有权性质

《住房公积金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属于缴存人的个人财产,缴存人缴存的金额全部都存入其个人专项账户,应当是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私有财产。但同时,《住房公积金条例》又规定公积金缴存人要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必须符合条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而各省也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制定了符合本省省情的具体内容(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省的规定比如陕西省西安市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虽然对住房公积金拥有产权,但这种产权与个人的其他财产有所不同,对住房公积金的产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李海明,2012)。公积金具有有限的个人所有权性质。

社会公积金的以上性质决定了政府在对公积金进行管理时既不能相同于税收等国家征收制度的管理方式,也不同于缴存人自行选择存入银行的储蓄款的管理方式,我国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

我国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存在的合同之债法律关系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被定义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与缴存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储户之间的关系。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上海房地产年鉴,2001)。一般来讲,住房公积金缴存之后款项按照制度规定应当直接存入到缴存人独立账户,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表国家管理,管理中心负有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给职工的义务。虽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性政府行为,但是政府在收缴之后只是将所有的账户统筹代管,账户资金不同于税收等强制性收费。缴存人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在规定条件下提取自己账户下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可以看做是二者形成合同之债法律关系的依据。

(二)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

前文已经指出,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具有行政强制性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国家强制性规定,作为法定范畴之内的职工和单位必须依法缴纳,若不依法缴纳,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这个角度分析,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又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都为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该法律关系中,政府有权利也有权力依法强制性将公积金缴存人的一部分工资纳入到国家统筹管理的范畴内,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也应当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但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行政法律关系又具有特殊性。它不同于政府在税收、行政征收、罚款等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在后几类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对于自己依法实施某种行政行为所获得的金钱具有所有权,也意味着政府可以决定其用途;但是在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将住房公积金用在和居民住房有直接紧密联系的地方,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等,此外政府还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将住房公积金用在诸如购买国债等低风险的方面(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政府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高风险投资合法性分析

(一)合同之债法律关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高风险投资合法性分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经前文分析得出,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存在着合同之债法律关系,这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作为合同法律关系,任何一方使用他方所有物,必须征得他方同意,否则即为侵权。此外,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储蓄性质,但因为政府不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政府,之于公积金缴存人,之于社会公众就有着不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即在社会公众之中建立自己的社会公信力,做公众的坚实依靠;作为政府,就绝对禁止未经公积金缴存人同意的情况下动用公积金缴存人账户资金(即使在民法上讲货币是种类物,对于种类物只需交付同种类之物即可),用作股市投资此类高风险的活动。所以,政府如果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高风险投资,首先必须征得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同意,否则,就是侵犯缴存人合法权益,就是违法行为。

(二)行政法律关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高风险投资合法性分析

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之内的职工和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带有强制性,政府可以依法强制要求缴纳,在实践中也是直接由单位代扣代缴,在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第十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以及第十条规定)。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是具有实权的市房改办、财政局、建设局的隶属机构,或是与地方房改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事实上成了一个地方性的行政机构(张东,2004)。不管是政府还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职责就是负责替缴存人管理账户中的资金,负责账户资金的安全,保证住房公积金用在与保障住房直接紧密相关的方面。将住房公积金不经缴存人同意投入股市,使其处于和保障住房用途不直接紧密相关切高风险的领域,不符合法律规定。

结论

综上,本文试通过对我国公积金制度起源、法律性质以及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解读,分析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的合法性问题。希望能够对有关方面的决策和政策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是房改的产物,必须服务于职工住房消费,促进自住其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上海房地产年鉴,2001)。国外很多具有先进经验的国家都在本国居民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上较为谨慎,如在《德国住房储蓄法》中就严格规定了住房储蓄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原则,规定住房储蓄不得用于风险交易,保证存款的安全,提高了中低收入群体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杨银桃,2012)。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应当严格依照制度规定,对公积金进行合法、有效、利民的有效运作。

参考文献:

1.新浪财经.证监会:住房公积金入市研究准备工作已启动.网址链接:http://.cn/stock/y/20130226/202314653550.shtml。

2.上海房地产年鉴,2001

3.李海明.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属性与功能定位.改革与战略,2012.10

住房公积金条件范文3

如果客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话,那是无法办理公积金住房贷款的,要想贷款买房,只能去申请商贷了。

而之所以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是因为公积金账户封存是公积金缴存中断,账户又无法转移,且不符合销户提取公积金条件导致的。而要想申请公积金贷款,一个必备条件就是客户有按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前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所以客户要想办理公积金贷款,那公积金账户就不能处于封存状态。

有的人可能是因为换工作,与原先的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所以公积金才没有再缴纳。但等找到新工作之后,就可以办理启封手续,将公积金转移到新单位,让新单位及时续缴上公积金。若新工作是在新城市的话,那客户还要去办理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在新工作地开立新账户来缴存公积金。

(来源:文章屋网 )

住房公积金条件范文4

摘 要:近几年来,住房公积金沉淀率高、利用率低的问题一直在饱受诟病,为了弄清职工住房公积金沉淀率高的原因,笔者以广西师范大学为着眼点,深入了解并实践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过程,力图通过实际调研,来探寻出其本质原因。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沉淀率 利用率

引言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开始于上海,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这一制度在全国铺开,广西师范大学在此政策下为教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住房公积金沉淀率高的现状表现

以广西师范大学为例,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广西师范大学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数为2717人,本缴费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以下同)缴存金额为24317500.65元,本缴存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人数为666人(不含以前购房贷款还款人数),提取金额为3692373元(不含以前购房贷款还款金额),累计余额为87624393.04元,提取人数占总人数的24.5%,提取金额占总金额的4.04%,7月份以后还陆续有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这一年来有这么多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是因为很多教职工在新校区购买了商品房,尽管这样,公积金沉淀率还是非常高。(注:资料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

二、住房公积金沉淀率高的原因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苛刻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用于住房消费的支取。主要包括: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③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桂林市规定房租超出夫妻双方工资的10%,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同地方要求有所不同。

(2)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支取。主要包括:①离休、退休;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③出境定居或迁出自治区;④职工死亡。

(3)由于规定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支取。主要包括:①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因为不满足以上三种情况的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使大量住房公积金沉淀下来了。

(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不了解

如陈老师一家购了一套房,首付10.8万元,购房合同上共有人为三人,本想提取三人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交余款,但只提取了一个人的公积金后便达到了购房发票上的付款金额,另两人账户中的公积金余额按规定无法提取。像这种情况,根据目前的规定,应该先借钱交房款,之后再领公积金归还借款。

(三)因规定原因提取了公积金,但没有贷款,提取后账户中新增余额

因购房、房屋大修、自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一年内的时效规定,超过一年就不能再提取,再缴存的公积金就沉淀下来了。如蒋老师购买住房,一次性付完全款,签订购房合同后提取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往后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就沉淀下来了。

(四)职工购房还贷款本息后账户余额

如王老师夫妇购房时申请了公积金贷款,每月还贷1800元,委托每月代扣,但夫妻双方每月账户中可进2480元,每月剩余的680元就沉淀下来了,而且还完贷款后只要还继续缴存,之后缴存的也沉淀下来了。

(五)公积金账户中的死账造成的公积金沉淀

因为单位缴存时间和划到个人账户时间之间有一定的时间差,使得调离本单位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还有账户和余额,这种情况占有量不会很大,但确实存在。存在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公积金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分离,公积金管理部门不知道职工的具体情况。

三、意见和建议: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①加大对租房消费的提取力度;②允许职工直接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减轻缴存职工的购房负担;③适当放宽提取年限和次数,允许缴存职工持续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职工深入了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的各项规定和各地方的规定,使住房公积金发挥最大作用。

(三)加强账户管理

各单位公积金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账户的管理,每年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对账单时对账户进行分析,对没有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与人事部门沟通,以了解职工的去向,及时做好账户清理工作。

结语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20多年来,是我国住房改革实践中实行货币化分房覆盖面最广、受益人数最多、发展速度最快、最成功的住房改革制度,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还贷、租房以及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与保障房建设项目贷款等方面,展现了其住房保障的特色功能,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执行中出现了很多不足和弊端,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常常出现需要时帮不上忙的尴尬,降低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门槛是大家期盼的,大家希望全面深化改革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规定,使之更贴近实际、更贴近生活、更贴近群众,使住房公积金惠及更多人。

参考文献

[1]陈友华.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出路与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2014,(3)41-47.

[2]王浩明.叶峰.“沉睡”的公积金[J].市场周刊资本.2014,(08):14-15.

[3]何梦琳.如何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J].北方经贸. 2014,(8):181.

[4]何梦琳.发展住房公积金的几点思考[J].北方经贸. 2014,(4):145.

作者简介:

住房公积金条件范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使用效益 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 TU113.5+41 [文献码] B[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0-266-1

1住房公积金使用风险分析

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风险,产生的原因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风险的能力低,目前我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仅仅依靠公积金的收益维系业务工作,根本不具备承担潜在信用危机和社会危机的能力,甚至可能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一旦出现危机,没有任何资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然会把风险转移到储户的资产上。其次是住房公积金的低存低贷利率政策存在缺陷,如果长期脱离市场利率,面对住房公积金的机会成本和通货膨胀风险,就会直接侵害储户的利益,而且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的提率和筹资工作,违背了住房公积金的互原则。再次是在宣传、收缴和执法等方面的力度不足,住房公积金属于新兴的社会保障产品,但由于宣传不足,很多单位和职工并没有意识到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收缴,而且没有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处罚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力的单位。最后是公积金容易出现巨额缺口,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没有遵守银行“以存定贷,存贷挂钩”的金融风险防范原则,在将住房公积金让渡给借款人的时候,未能全面考虑借款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在配贷住房公积金的时候,过于重视借贷者的还贷能力,对贷款者住房储蓄的贡献评估不足,既没有最低储蓄的年限要求,也没有最低存款额的限制,使得住房公积金的积压量很大,诸多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风险逐渐暴露出来。

2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提高的建议措施

鉴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风险,我们需要在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地位的基础上,加大公积金的筹集力度,并建立公积金的补充储蓄制度和收益凭证等,采用高存低贷的方法,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水平。

2.1明确金融机构地位

为了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资金使用方面职能,譬如审查发放贷款,笔者认为有必要调整《住房公积金条例》中的“直属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规定,并参考借鉴新加坡等国家的先进经验,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化和事业单位化职能,转变成为政策性的房贷金融机构职能,负责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保值增值、政策性货币补贴、政策性保险等方面的工作,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资金风险。

2.2加大公积金筹集

鉴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筹集方式的单一性,我国要基于城镇居民住房需求增长的实情,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完整的住房公积金筹集模式,不断提高征集比例和扩大覆盖面。首先是借助法律手段,强制性要求职工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严厉惩罚不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促使企业及职工能够主动缴纳。其次是合理确认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比例,基于企业职工、单位、政府不同主体的利益,综合目前城乡人均工资的收入水平,以及家庭生活基本消费支出能力等,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比例。再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在做好单位职工参与率的同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进行确认,以及认定职工的工资基数,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的监督管理。

2.3建立补充储蓄制度

目前城市的住房消费水平越来越高,现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开始不能满足住房的消费需求,为此我们需要尽快建立补充储蓄制度,通过对住房合同储蓄模式的参考借鉴,将合同储蓄的模式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结合起来,为自愿补缴住房储蓄的职工开设补充储蓄账户,并给予自愿补充储蓄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譬如免收个人所得税、存款利息税等。笔者认为,目前住房公积金补充储蓄制度建立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以收入较为稳定和较高的职工作为贷款主要对象,以缓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压力。

2.4采用高存低贷法

目前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款的利率政策,这种利率长期低于市场利率,这对于住房公积金主体来说,会直接损害其利益,以及影响住房公积金提率、扩面、归集等工作的开展。为此,我们需要尽快将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调整到接近市场利率的水平,提高住房公积金存储的有利水平。在此,笔者认为“高存低贷”的做法值得我们思考,高存低贷的利率具有一定的优势,表现为通过提高存储的利率,降低通货膨胀带来的贬值效应,确保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会因为没有进行贷款买房而出现利益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贷款的比例,促使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处于良性的循环状态。然而,高存低贷存存在利差的问题,即高存和低贷之间存在差额,可能造成资金流入和流出的不平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拓宽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渠道,通过动用公房出售资金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等方法,减少高存低贷产生的差额。

2.5开展房贷证券化试点工作

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通过房贷证券化,形成住房信贷资金的筹集渠道,不仅提高了抵押贷款的流动性水平,而且有效地分散了抵押贷款的风险。笔者认为我国也应该开展房贷证券化的试点工作,通过住房信贷资金需求的预测,对证券发行的品种、数量、利率和期限等进行适度调整。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房贷证券化的基本条件,表现为我国的住房抵押货款机制相对完善,只需要解决利率补贴问题,以及通过财政补贴和完善法律法规,就能够保证证券在市场上的有效流动。除此之外,房贷证券化的试点工作,还需要借助金融技术、工程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形成完善的证券化硬件环境。

3结束语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职工住房水平改善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大方面讲,符合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此我们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水平。笔者通过研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金融机构性质进行定位,并提出了加大公积金筹集、建立补充储蓄制度、采用高存低贷法、开展房贷证券化试点工作等实质性的建议。

参考文献

[1]郑青.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的优化措施与风险控制[J].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3,(8):2.

住房公积金条件范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探讨

1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与政府非税收入的性质不同,不能按照或参照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管理

如何界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性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界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性质,首先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谈起,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这就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于单位和职工个人,资金的所有权属于职工个人,属于工资性质。其次从其构成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业务收入构成有:(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2)银行存款利息收入;(3)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业务支出因素有:(1)银行代办手续费;(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3)有关管理费用;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存款利息及存贷利息差额(即公积金存款与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两部分构成的。再次从其来源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国家给予政策的情况下,运用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满足缴存者购房和增值需要,开展存款、贷款、购买国债等业务活动所产生了的。(这个过程,需要由银行代办来完成的。)而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可见,这种所有权归职工个人,属于职工工资性质的“长期住房储金”的增值收益与政府非税收入是有关本质区别的。这种区别表明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不能按照或参照非税收入管理。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按照我国经济法中有关所有权的界定,即所有人有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其中一条就是收益权,即获取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和权利。所以,这种增值收益的所有权,应该与住房公积金一样归职工个人(缴存人)所有,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才体现权利一致性原则。

2 从住房公积金存款的效益比较看,需要给缴存者带来增值收益(要有分红)

笔者在工作中就碰到这方面问题,均无法予以满意答复。经常有人问:你讲缴存住房公积金有这样那样好处,但当我一辈子无力购买住房时,按这个利息水平,到退休领取缴存余额能合算吗?是否存在着贬值问题?或者取得贷款后,当还贷碰到暂时困难时,是否有必要的救济保障机制和措施?

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7月19日上午10时介绍,6月份我国CPI同比上涨4.4% 上半年达到3.2%。

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办的于文航日前撰文指出,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然而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部分中低收入者难以通过这个渠道获取融资购房,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而相对的低存低贷,实际上是让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损失。

世行专家也认为,如果把住房公积金的积累看作一种投资,那么这种积累因为不能随时提取而具有长期特征。因此套用活期存款利率和短期存款利率,就使职工的投资回报低于潜在的水平。至于利息所得税的减免是否足以弥补利息收入的减少,是可以计算的;如果把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包含的优惠因素综合起来考虑,对于那些只有积累没有贷款的职工来说,他们的相对损失既来自积累的回报率,也来自未能获得的贷款优惠。 很多缴存公积金的人可能永远无法获得公积金贷款,而且被迫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水平进行(养老)储蓄,为能够获得按揭贷款的收入较高的家庭提供补贴。

虽然住房公积金具有职工工资性质,但它的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有了严格限制。实际上,这一部分工资并非完整意义上的工资。参储主体放弃目前的消费,转而被迫地进行储蓄。同时,在现实情况下,总有一部分人没有享受贷款的优惠待遇。我们应该要充分考虑到这一部分人群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价值和经济利益,建立适当的补偿机制给予他们经济补偿。

3 从住房公积金属于社保范畴的特性看,可以参照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收益分配办法,专项用于贴息贷款和分红

据财政部和社会劳动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这也就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是具有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具有专用性、互和保障性。这一住房公积金特性,又属于社会保障内容。按照这一要求和国际公约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该在其缴存人之间实现互利、互助、互济,即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有关管理费用和风险准备金后的剩余部份用于缴存对象中的低收入家庭购建房贴息贷款和分红。这也是互质的一种形式。这种做法,不仅有效地促进解决低收入家庭购建房资金困难问题,符合(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互和保障性要求的本质属性,而且体现了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还会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4 从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看,需要建立一个贴息贷款的机制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土地资源又十分宝贵,不可能在短期内有效地解决低收入与高房价之间矛盾。因此,低收入家庭普遍存在着购房信心不足问题。要我国低收入家庭要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单一依靠住房公积金及其贷款,还不能达到目的。

世界银行在2006年11月15日的《中国经济季报》中指出了“中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使收入较高家庭受益”。这个论述在我国引起如此强烈的反应。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说:“ 公积金的使用更多地惠及了中高收入群体,对低收入群体改善居住条件的倾斜力度不够,未能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低收入职工居住条件方面的作用。”

审计报告在对1986万人的缴存情况统计后发现,其中10%缴纳较多公积金的人,每个月交1572元,10%较少的人只有54元。而32个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公积金提取情况显示,2005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44.9%发放给了排在缴存额前20%的高收入人员,排在缴存额后20%的低收入人员仅得到3.7%的贷款。

这种现象,不仅与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有关,而且与目前频繁加息,导致高收入者提前还贷,中低收入缺乏信贷能力有关;还与随着房价日趋攀升,买房者的负担日趋加重有关。从1999年国家实行住房体制改革以来,房价越来越高。近几年随着调控的力度加大,房价没有出现下降的趋势,而居民买房负担日趋加重。社科院经过调研认为,这与整个经济进入快速增长期,以及市场严重供不应求等因素有关。 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在3月19日的数据显示,2007年2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的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3%,其中,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9%,深圳、北京位居全国涨幅前两名,分别上涨9.9%和9.7%。

根据上述调研报告,未来如果不改变房地产供不应求的局面,特别是政府依靠卖地提高房价的模式,房价将进一步被动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