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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失业保险条件范文1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给付条件、标准
1、非本人意愿离职,缴费累计满一年以上,已进行失业登记、有求职愿望;
2、最低工资标准的70%
领失业保险条件范文2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更多苏州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指南点击“申请条件”查看。
苏州失业保险金申请书市失业保险机构:
兹有本单位职工 同志,因公司发展需要,需实行生产承包制,公司领导决定辞退 同志,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现特申请前往你处申请失业保险金。
该同志于 年 月 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本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办人: 公司名称
年 月 日
苏州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申请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注: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原用人单位应已办妥退工备案登记,当月不存在单位参保缴费。
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苏州失业金怎么申请领取一、符合申请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提醒:
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原用人单位应已办妥退工备案登记,当月不存在单位参保缴费。
二、在线申请:
1、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
(12333.gov.cn/)注册后登录申请(如已注册账号,直接登录)。
登录账号后,点击“在线服务”,依次进入“社会保障”-“失业保险”模块,点击“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界面,填写信息(不建议上传附件)。
2、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
3、失业保险金申领成功后,您可以使用“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审核结果查询”服务,在线查询办理进度。
苏州市区失业补助金申领政策受理期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申领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补助标准
1.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990元标准;
2.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
3.符合条件人员可以申领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领取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转出)。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停形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录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剩余未领取月数不予保留。
申领方式
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补助金。
线上办理:全面推行“全程网办”,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失业补助金申领入口(si.12333.gov.cn)进行网上申报。
领失业保险条件范文3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失业保险登记)
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第六条(缴费时间和方式)
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九条(申领的审核)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第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第十二条(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认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后重新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一)应征服兵役的;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第十六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第十七条(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
第十八条(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但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因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增加医疗补助金。
第十九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但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本市企业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失业补助金)
失业人员虽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1至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但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不满1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三)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村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返回农村后暂无劳动收入、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或者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补助金标准相同。
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年龄大的失业人员除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外,也可以同时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5%。
第二十一条(扶持生产资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第二十二条(接近退休年龄失业人员的特殊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非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宽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退休)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定期的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基金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补助金;
(五)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基金的统筹和免税)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失业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二十七条(就业服务机构经费)
就业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核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争议处理)
个人因缴纳失业保险费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个人或者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条(对管理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不得擅自动用或者挪用。对违反规定者,应当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视作缴费年限的规定)
日之前在职职工的工作年限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第三十二条(其他)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领失业保险条件范文4
[关键词]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失业保险是由国家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已形成完整体系,对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业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尽快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建立阶段。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l)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2)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到了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4)确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申领程序。《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5)重新调整了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缴费5—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为18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6)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7)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们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目前,失业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就当前各国对失业问题的解决情况来看,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以下将对中日两国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进行更进一步的比较,并通过比较找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与日本相比,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不仅建立时间短,而且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通过与日本的对比分析,有利于取长补短,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资格条件比较。失业保险的对象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却因暂时失去职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人。也就是说,作为失业保险的受给者,有着严格的条件。从两国的共同点来说,基本包括以下几点:(1)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须是非自愿失业,防止故意失业获取失业保险金。(3)已办理失业登记,又有求职要求。但要求的宽严程度不同:我国规定投保期限为一年,如果缴费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日本是离职前一年中要有六个月的缴费经历。
2.给付内容比较。(1)给付标准:给付标准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水准,但是它原则上达到受益人的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不能妨碍就业意志。日本规定一般劳动者每天的失业津贴相当于失业前半年平均工资的50%—80%,即平均日工资越高,基本失业津贴越低,反之则越高,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国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发放。(2)给付期限:两国都有等待期和最长给付期的规定。日本采用综合标准,失业津贴的领取期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期长短及就业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长领取期限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况(经济衰退、全国就业形势严峻、跨地区求职、职业培训延期等)可酌情延长领取期限。我国采用的标准比较单一,根据失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的长短: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费用负担比较。采用何种负担方式,取决于政府对失业应负责任的认识、企业的经济效益、历史传统等因素。日本失业保险金支出的部分由国家(政府)、雇主、雇员三方负担。并不实行全社会统一的单一失业保险费率,而是根据各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雇主与雇员根据本行业的费率,按照等比制分担失业保险费。此外,国家财政负担部分费用。其中:一般求职者津贴和短期特例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4;日雇劳动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3;继续雇用津贴财政负担1/8。而用于雇佣保险事业支出的部分则完全由雇主缴纳。我国采用单一的失业保险费率,城镇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不固定负担部分费用,只在事业保险给付出现困难时提供紧急援助。
4.管理体制比较。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性质决定了政府责任,两国均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失业保险管理。
三、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总的说来,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出发,也就是要不失时机地深化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客观地讲,我国在制定和两次调整失业保险制度时,并非没有注意到国外的改革动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现了许多问题。现在我们重新讨论这一问题,主要的是因为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迫切要求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就现在看来,失业和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已经进入一种相对平稳的状态,在首先确保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调剂空间用于促进就业。近两年来,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经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不失时机地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减少失业的功能和作用,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条件的。改革的重点是:
1.完善制度,强化约束,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的失业保险具有救济期限长(最长24个月)、申领条件宽松等特点,且待遇标准只与缴费期限挂钩,与领取期限无关,对是否积极求职约束性不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不能不导致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的过度依赖。处在失业保险金申领期的人员,对于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工作往往不感兴趣,除非有收入稳定、体面的就业机会,否则宁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也是这样,放弃推荐的社区服务或其他公益性就业岗位而宁愿继续“吃低保”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只能在改进制度设计上找出路,通过严格申领条件、强化对申领人员积极求职就业的外部约束来实现。为此,不仅需要调整相关政策,完善管理措施,还需要完善失业保险、低保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失业人员、低保对象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并通过信息系统相互沟通,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2.建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失业保险在稳定就业和减少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就业,着眼点不仅要放在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上,更积极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减少失业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实行差别费率或浮动费率引导企业减少裁员,或通过提供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在不景气时期通过缩短工时、挖掘内部潜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员,不失为一项积极有效的失业调控措施。
3.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扩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的受益对象范围。目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不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对象也仅限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上,强调权利义务相对等,强调以参保缴费为前提、与缴费期限相联系,这是符合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的。但是,作为失业保险延伸职能的促进就业措施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其对象自然也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来设定,而不宜仅限定在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上。
4.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范围。理清楚了上述问题,这个问题也就无须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个原则就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既要考虑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要求和资金使用范围,又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状况,在优先保证失业保险金发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适当扩大支出项目,逐步增加资金投入量。
迄今为止,我们依然在研究是否扩大试点问题。其实,试点的意义在于对未知的领域或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探索和评估,而在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这个问题上,其积极意义已为大量国内外实践经验所证明,其可能面临的风险也有足够的应对之策,因此,在我国政府的努力下,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许春淑.日本失业保险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J].天津商学院,2006,(06).
[2]李琮.西欧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3]陈建安.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4]杜黎霞.浅谈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J].甘肃科技,2007,(05).
领失业保险条件范文5
失业补助金
一般在失业后的下个月到达。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失业人员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文件,失业人员凭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现金办理流程
1、被保险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被保险人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调查核实(失业人员携带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发放《失业保险申请登记表》2份,《失业求职登记表》1份;
3、失业人员应认真填写《失业保险申请登记表》正面所有栏目。请在计划生育关系接受单位背面的意见处盖章。认真填写《求职登记表》。
失业保险金申领需要什么条件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失败原因有哪些
1、没有满足所有条件,用人单位和本人在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或者不满一年但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未因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提交的材料不完整,需要提交的材料为:本人身份证明;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我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或者不满一年但有失业保险费领取期限的;未因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个人社会保障是一种支付状态,许多人会选择在失业后支付社会保障,这将影响失业保险的申请;
4、阶段性补助金在领取阶段性补助金期间,适用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在领取阶段性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
领失业保险条件范文6
不管是早期的《失业保险条例》还是近年的《社会保险法》,我国失业保险法的性质主要为“保障型”立法,其功能定位为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日本国会在1974年通过的《雇佣保险法》,在原有《失业保险法》基础上作出重大性质调整,新法明确指出“在谋求工人原有的生活安定的同时,使求职活动容易进行,促进其就职并有助于工人职业的稳定,从而预防失业,增加雇佣机会,改进雇佣的结构,开发和提高工人能力,增进工人福利。”对比旧的失业保险法,日本的雇佣保险制度开始强调失业保险法在促进就业方面的功能。由此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失业保险的功能定位逐步从失业保障转向促进就业。
2我国失业保险法促进就业效应弱的原因
2.1失业保险给付水平低我国失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例如《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明确规定,北京市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0%计算。对比我国以最低工资为标准,国际上多以失业前的工资为标准,且失业保险金占失业前工资的比例一般为中等以上。例如德国失业保险制度规定,若失业者家庭中有至少一个18岁以下的孩子,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纯工资的67%,反之,则为60%。参考图1,可以发现2001—2010年我国职工年平均工资呈现稳步上涨趋势,而各年平均每个失业者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额上涨并不明显,并且与职工年平均工资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数据计算的各年平均每个失业者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额占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比,不仅与国际标准相差悬殊,还呈现出不断下降趋势。这说明我国的失业保险法的给付水平至多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水平,无法弥补失业者寻找工作的搜寻成本,也没有多余的资金用于提高人力资源素质,对于失业者再就业的激励较小。此外,上述我国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只是针对城镇职工,而农民工在失业时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其待遇相较城镇职工要更低。以浙江省为例,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确定,缴费满一年,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年以上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假设一个在杭州就业的农民工三年合同期满失业,那么该农民工可一次性领取五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目前杭州市最低工资为1470元,城镇职工每月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的70%,即1029元,该农民工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额为1029*40%,即411.6元,其一次性补助金为411.6*5,即2085元。如果该农民工在短期内不能就业,就可能在失业地发生生活困难。并且农民工在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后,无法享受政府提供的再就业培训及补贴。
2.2给付期限长我国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按照劳动者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的缴费年限来确定。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最长二十四个月。我国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远远长于世界上其他国家,比如日本根据投保的期限,给予了17周到52周不同的失业保险给付。英德两国的失业保险周期最长为一周年,且对不服从政府就业安排的失业保险者采取降低失业标准的措施。领取期限过长对就业效应带来的影响在于:一、恰恰满足了具有自愿性失业倾向群体的心理;二、有些失业者边领取失业金边自由就业,即隐性就业;三、根据工作搜寻理论,失业者的再就业率与搜寻强度成正比,和保留工资成反比。搜寻强度指失业者寻找工作的努力程度,以接触空缺岗位的频率衡量,保留工资指失业者愿意接受一份工作的最低工资。工作搜寻模型表明失业保险给付期限过长会对再就业产生抑制效应,即提高了失业状态的“价值”,降低失业者的搜寻强度,提高了失业者的保留工资,从而使失业者在失业早期的再就业率下降。虽然就长期来说,过长的支付期限会提高失业者被雇佣的价值,在失业保险期限即将到期时,失业者为了将来能重新获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会在这段即将到期的时间内积极寻找工作,导致失业者脱离失业的概率会急剧增加,即所谓的资格效应,但是此种再就业形式并不稳定,包含投机成分,且无法达到就业结构的优化,不是我国再就业政策所追求的。所以,总的来说,过长的失业保险给付期限给就业带来的影响弊大于利。
2.3给付条件及停领条件不合理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二十一条,农民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经办机构根据时间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而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报告》数据显示,10%的农民工签订了长于两年的劳动合同,7.91%的农民工签订了1-2年合同,75.68%签订了9-12个月合同,多为短期合同,所以,对大部分农民工来说,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给付条件过长,许多农民工受此条件的限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而农民工的知识技能通常较弱,工作机会较少且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最需要失业保险来促进其再就业的群体,并且灵活就业逐渐成为就业市场的常态及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让农民工如此庞大的灵活就业群体游离在失业保险体系之外,有失公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保险有七个停领条件,其中第六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属于软性条件,有无正当理由的鉴定完全依赖于社保经办部门的主观判断和经验,易引发道德风险,部分失业者会利用该条款,拒不参加工作,靠失业保险金度日。同时停领条件中的第一条:重新就业,只能约束重新签了劳动合同的人,无法约束隐性就业人群,造成部分群体边领取失业保险金边就业。隐性就业一方面会对我国失业率的统计造成影响,造成失业规模被高估;另一方面,会造成再就业工作效率损失。在失业群体中,包括自愿性失业、隐性就业、生活困难群体,在这三个群体中,再就业措施对生活困难群体带来的效用最大,但由于政府难以区分生活困难群体和隐性就业群体,所以部分再就业补贴或是培训被提供给隐性就业群体,引起再就业工作效率的损失。
2.4统筹层次低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定。据笔者对全国个省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观察,我国失业保险普遍实行市、县级政府统筹管理体制。低层次的统筹层次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失业者的再就业。其原因在于:失业保险的支付标准以一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而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差异较大,即使在一个省的各县市也存在差异,失业者从最低工资标准较高的地区转移到标准较低的地区求职时,会遇到待遇损失的情况,为避免失业保险金支付时的福利损失,失业者可能选择在原就业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3发挥我国失业保险法就业效应的法律调整
3.1针对给付水平和给付期限的调整首先,改变给付水平必须从源头开始,即先改变缴费率。我国失业保险法规定,雇主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用缴纳。这一费率同发达国家相比,明显偏低。缴费率偏低也直接导致了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偏低。所以,笔者建议将目前失业保险缴费率提高到5%,企业和个人均按2.5%缴费,允许各统筹区域根据实际情况调节;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取消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的规定,设立最高缴费工资及最低缴费工资作为缴费的上限及下限,高于上限工资的按上限工资为基数缴费,低于下限工资的以下限工资为基数缴费。考虑到农民工总体工资水平偏低,所以对其取消设立缴费下限工资的规定,而是以实际工资为基数缴费。此外,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实施需要配套制度,即对其实施选择性失业保险制度: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由其本人选择,养老保险关系可以留在城乡居民保险关系内,或者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同等待遇。取代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就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其次,在缴费率提高的基础上,改变以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失业保险给付,改为以当地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但就长期来看,应建立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式,具体公式参照养老保险,体现缴费水平越高,给付水平就越高的制度理念。针对农民工群体,取消一次性补助的规定,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失业保险体制,待遇计算方式同上。最后,在给付水平提高的基础上,将失业保险的最长给付期限缩短至一年。并在给付期限开始之前设立一个等待期,等待期的设立应适度,根据国际劳工会议(1988年)的建议,等待期应在七天之内,所以建议我国设立一个七天的等待期。在等待期内,社保机构可以对申请失业保险者进行资格审查,防止冒领,职业介绍部门可以对失业者进行求职登记,并且在这个时期,由于失业者无任何收入,会加强寻找工作的搜寻强度,实现再就业的可能性较大。
3.2针对给付条件和停领条件的调整对于给付条件,考虑到农民工签订的多为短期合同且流动性较强,将农民工需连续缴费满一年的规定改为连续缴费满6-9个月,实际操作时可根据各地统计数据作调整。对于停领条件,针对第六条,把拒绝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正当理由确定下来;将失业者参加就业活动的情况与领取失业保险的待遇挂钩,例如对拒绝工作介绍及失业培训达到一定数量的失业者采取降低待遇或是缩短给付期限的规定;针对第一条,对“重新就业”进行补充,把符合就业的多种就业形式列入;加大隐性就业成本,如设立罚款,还可利用劳动者之间的监督,对举报隐性就业的劳动者给予奖励等。
3.3提高统筹层次针对条例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省级统筹,失业保险金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再就业补贴及培训费用则由市县级政府财政专户支付。具体操作方法为:首先,市县级政府应分别设立失业保险金支付财政专户和失业保险金补贴财政专户。其次市县级政府每年征收的失业保险金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上划至省级政府失业保险财政专户,剩余部分转入市县级政府失业保险金补贴财政专户,此账户资金专门用于本地区再就业培训及补贴支出。最后,上划至省级政府失业保险财政专户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失业保险金支付,由省级政府根据各市县失业保险领取情况下划至市县级政府失业保险金支付财政专户,给付标准全省统一。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