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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如何申报范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财务管理 思考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实施,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通过概述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的目标、现状和使用中存在的一些风险,提出了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的几点方法和措施,以此来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目标
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目标,然而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要使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稳步、健康发展,就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管理,并制定长期发展的财务管理战略目标。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用途、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目标来看,我们可以把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目标理解为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保值、增值。
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现状
1、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普遍较低。
贷款购商品房的人都应该会知道,低利率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大的优点,在当前许多地方让老百姓咋舌的房价面前,理应不愁贷不出去,也不愁没人来贷。但就全国而言,公积金的运用率也只有58%左右,大部分省市普遍面临运用率不足的压力。也就是说,全国将近一半住房公积金在银行里面“睡觉”,随着各地房价的进一步提升,居民购买力下降更加剧了住房公积金的闲置。
2、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管理思想不到位。
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者普遍存在着重归集、轻使用的管理思想,没有把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保值、增值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首要目标,有关的管理制度如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等尚未健立健全。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完善,使用条件限制太多。
目前,大部分有改善住房需求的城镇职工因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而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有些已经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却因住房条件相对较好而缺乏贷款购房的内在需求。另外,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也是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积极性的重要原因。一些地方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评估等业务时设置障碍较多,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基本采取缴存人联保方式放贷,贷款余额及规模受到较大限制。
4、缺少统一的账务管理软件,软件使用五花八门。
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与银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有自己开发的、有买软件公司研发的,模式、标准不统一,计算方法、方式不统一,与银行衔接困难,在实际操作中很不方便,缺少严肃性。有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规定放弃职工个人明细账的核算,导致无法对委托银行办理业务住房公积金进行有效、实时地监督。
三、房公积金使用中的风险
从住房公积金进行国债投资存在风险来看,当前住房公积金投资于国债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委托理财式。由于理财机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其必将公积金资金投资于高收益的项目,高收益势必伴随着高风险,从而使得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受到威胁。第二,全权委托式。有些管理中心将公积金资金全权委托给金融机构,有其代行投资国债,虽然省事,却丧失了对国债处置的应变能力,并且住房公积金容易被受托机构挪作他用,形成风险。第三,非实名制式。管理中心在购买国债时不使用实名,而是以个人名义或不规范名称进行登记运作。一旦发生纠纷,法律上只认可票据的签名或账户上的登记名称。从这点上看,这种购买方式实际上是转移了资金的处置权和所有权。第四,炒股式。有些管理中心出于盈利目的,投机性强,像炒股式的买卖国债。
从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来看,主要存在的是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由于我国贷款法律法规和行为规则还不完善,因而给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风险。我国尽管已出台了《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住房贷款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抵押物的设置、抵押权的履行、抵押物价值的评估、作价及处置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操作。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按期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本息的风险。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第一,个人诚信制度缺失。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贷款机构无法了解借款人真实的资信情况,存在信息不对称。第二,借款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支付能力不足。如就业变动、失业、伤病和财产毁损等原因,导致借款人家庭收入不稳定,经济状况出现恶化,不能按时还贷。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方法与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监督控制体系。一是建立内部会计控制,严格货币资金控制。管理中心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单位预留印鉴管理,特别是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要及时更换预留印鉴,严禁一人保管与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的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管理中心应合理对分支机构授权,没有分中心的,应人、财、物统一管理,实行报账制的部门,各项货币资金支付,应报中心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管理中心内部审计制度是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核算和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资金运作安全性的监督检查行为。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及时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矫枉补正,并提出整改建议。具体审计内容应包括:审查业务授权批准是否合理,岗位审批是否分离,风险控制是否到位,财产保全是否完整;审查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贷款本息是否足额收回入账,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增值收益是否真实,分配是否符合规定;审查受托银行办理的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签约的委托合同。
其次,加强风险管理。降低公积金中心风险,更主要的是加强日常的个贷业务管理,提高办事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个贷台账及档案资料的登录和收集,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同时实行风险责任制,对已办的贷款要加强贷后的管理和催收,密切关注个贷人的信田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化解风险。并按照“谁放贷,谁清收”的原则落实到人,加大清收力度。
再次,建立以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广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通过借助计算机管理软件加工,分析提炼人工难以做到的、繁琐的会计数据和其它业务资料,并通过管理软件实现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基础性管理工作。知识经济时代,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以快、准、全的信息为向导,信息管理不仅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最根本的管理,也是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推广采用信息技术,在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系统质量、保证安全运行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统一管理和核算。通过信息数据共享,将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轨道,并使各项业务管理、各个财务活动环节置于财务管理之下,为实现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赵小娟.当今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7).
[2]许哲.透析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辽宁经济,2008,(5).
住房公积金如何申报范文2
关键词:中低收入;住房;供应模式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模式
(一)美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模式
1929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席卷美国,美国经济出现大萧条,从而使住房问题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从那时起,美国历届政府都很重视住房问题,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在住房保障方面,美国最具特色的是通过立法保障来实施各项措施。为了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和贫民窟问题,美国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等,对住房保障作了相应的规定。
美国住房保障内容可以概括为:扩大房屋抵押贷款保险;提供较低租金公房。《住房法》规定,政府必须为低收入者提供较低租金住房,其租金一般不到私有住房租金的一半;提供低息贷款建房:《国民住宅法》规定,政府提供低利息贷款,鼓励私人投资于低收入家庭公寓住宅,建成后的住房,优惠提供给因城市重建或政府公共计划丧失住所的家庭;提供房租补贴。家庭收入为居住地中等收入80%以下者均可申请此项补贴;帮助低收入家庭获得房屋所有权;禁止住房方面的种族歧视。
(二)日本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模式
日本土地大多为私人所有,住房价格基本上由市场决定。但为使大多数人能够“居者有其屋”,日本历届政府遵循“保低放高”的原则。所谓“保低放高”,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者提供廉价住房或优惠住房贷款,保证中低收入者能买得起房或者能租得起房,而高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则由公开市场解决。
日本政府主要通过立法对地方政府兴建廉价住房等提供实物、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以实现改善国民居住条件的目的。日本政府在支持兴建廉价住房方面的主要做法是:中央政府出资鼓励地方政府兴建住房和收购住房,然后再以较低价格出售或出租给中低收入者。依照《公营住宅法》,日本中央政府要为地方政府兴建用于出租的住房提供财政补贴。其中,新建住房费用由国家补贴一半,翻修住房费用由国家补贴1/3。
1955年,日本政府在《公营住宅法》的基础上又出台了《住宅公团法》,为以政府为主体直接出资兴建住房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该法律,日本中央政府出资组建了住宅公团,负责在大城市及其周边地区进行城区改造和建设住宅,并出售或出租给一般收入者。
为进一步改善国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建设,1960年日本又制定了《居民区改造法》。根据该法律,各地方政府在进行城区改造时,可得到中央财政的补贴。拆除危房、搭建临时住宅所产生的费用由国家资助一半,新房建设、收购平整土地所产生的费用可得到国家2./3的补助。
此外,日本政府还通过为购房和建房单位和个人提供低息贷款来解决国民住房问题,还通过减免所得税、赠与税和房屋登记许可税等政策措施,鼓励国民购房。
(三)新加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模式
新加坡是世界上居民住房问题解决得最好的国家之一。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有许多特色:制定长远规划,政府出资建房。1960年成立了房屋发展局,专门负责住宅建设的计划安排、施工建设和使用管理。在其主持下,新加坡每5年制定1个建屋计划。为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新加坡政府除了专门拨出国有土地和适当征用私人土地以供房屋发展局建房之用外,还以低息贷款形式,给予房屋发展局资金支持。
实行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允许动用公积金存款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不足部分由每月交纳的公积金分期支付。
购买组屋的条件十分严格。有房居民不能购买组屋;无房居民每户只可买1套组屋,1个家庭只能拥有1套组屋;居民购得组屋后,5年之内不可出租,5年之后允许腾出半套出租,但房主必须与房客合住;住满10年后,才可出租整套组屋。买卖组屋必须提供翔实的资料,如果发现虚报,将面临高达5000新元罚款或6个月的监禁。
(四)中国香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模式
香港政府于1954年开始实施公共房屋计划,为中等收入家庭提供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始建于1961年的政府廉租房,用来满足居住条件欠佳的低收入家庭的需要。
1972年,香港政府开始“10年建屋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要在1973-1982年的10年间,为180万香港居民提供设备齐全,有合理居住环境的住所。1987年,香港政府推出1987-2001年长远房屋策略,其主要目的是扩大重建计划、确保所有家庭都获得合适的居所,以及协助市民自置居所。这一时期,在房屋政策上,政府从兴建出租单位为主改为鼓励居民自置居所为主,强调确保所有家庭都获得合适的居所,更着重公屋资源的合理分配。除了改善公屋质量外,针对不同家庭的经济状况,通过多种方式,资助中低收入阶层置业。
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使香港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发生巨大变化,香港楼价大幅下调,房地产市场严重失衡。针对这种情况,2002年11月,香港特区政府发表房屋政策声明,为房屋政策及施政方针重新定位,表明政府今后将集中资源,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租住公屋,并退出作为发展商的角色,停止兴建和停止出售政府资助的各种公营房屋,以及大幅减少在整体房地产市场所占的供应比例。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模式的启示
(一)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模式要与本国国情相适应
制定公共住房政策以保障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权益是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问题,但在公共住房政策模式的设计、选择上,不同国家由于市场经济类型、住房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国情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特点、作法和经验。比如,在住房补贴的方式方面,各国国家的住房补贴政策都经历由住房建设补贴(补砖头)向房租补贴(补人头)的转变,但香港地区却是一个特例,香港是为数不多的几个至今还基本实行“补砖头”的并妥善解决中低收入住房的地区之一。
我国的综合国力与发达国家(地区)有很大的差距,这就决定了我国住房市场运行的环境、公共住房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与其他国家(地区)都不同。因此,在设计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模式和实施方案时,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国家(地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的现成模式。
(二)政府必须作为住房保障体系构建的主体
由于住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值大、使用期长,以及住房市场所存在的缺陷,使得众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不可能通过市场来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发达国家(地区)的实践证明,政府必须介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并作为公共住房供应的主体。在我国,近些年各级政府对住房问题的重视,更多的是集中在将其作为一种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来关心和支持。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各级地方政府必须从指导思想上高度重视住房保障,把住房问题既作为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要作为社会政策的重要方面加以安排。政府作为一国经济的宏观调控者,担负着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职责,理应成为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
(三)住房保障制度应该有相应的法规保障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但后来住宅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偏离我们改革的方案设计轨道,最明显的标志是经济适用房投资占住房投资比重越来越小。统计结果显示,2005年,在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商品住宅投资都有较快增长的同时,经济适用房投资非但没有增加,反而继续大幅下降。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和我国缺乏一部《住宅法》是有密切关系的。由于没有法律规定与约束,地方政府便尽可能将有限的土地资源用于商业开发,将有限的财力投入到各种面子工程和形象工程,而公共住房建设却被忽视。所以,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住房保障法规非常有必要。只有住房保障法规的建立,才能给经济适用房建设政策、廉租房供应政策及租金货币化补贴政策等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持,从而保证我国住房保障体系顺利运行。
(四)住房保障需要有专业化的管理机构
在许多国家(地区),公共住房的管理运作是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由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例如,香港公共房屋计划得以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是自开始兴建公共房屋以来,就有相应机构专门负责公共房屋事宜。与香港公共房屋相关的机构有房委会和房屋协会。以房委会为例,房委会是法定的决策机构,负责推行香港公营房屋计划,策划和兴建公营房屋,把公共房屋出租或出售给低收入人士。在公共房屋的发展中,香港房委会不仅在城市规划中扮演积极的角色,着力建设有效率的公共房屋社区和发达的交通网络,还尽量争取各项配套设施的同步完成,并通过对公共房屋进行持续的维修、改善和重建计划,提升公共房屋的居住条件。
(五)采取多项措施保证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公平性
政府是基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而介入房屋市场,满足那些市场不能为其提供基本住房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要。政府在房屋市场扮演的补漏者角色,决定了其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筛选出有真正住屋需要的家庭作为资助对象。
以香港的租住公屋为例,香港房屋政策规定,有关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福利政策。申请租住公屋的家庭需要在公屋轮候册上登记,并要接受家庭收入和资产审查;房委会每年检讨轮候册收入及资产限额,以确保限额配合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并确保真正有需要的人才符合资格申请公屋。早期对于租住公屋的住户,并没有设定受资助者经济状况改善之后,是否要迁出公屋。从1987年4月起,房委会规定在公屋居住满10年的租户,须两年一次申报家庭收入。不申报收入或家庭收入超逾所定限额的租户须缴付额外租金。1996年6月进一步实施维护公屋资源合理分配政策,收入和净资产值超逾所定上限或不申报收入和净资产的租户,须缴交市值租金并于1年内迁出所住的公屋单位。
(六)完善政策性金融,支持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20世纪90年代初,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在全国率先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逐步在全国推开。这一制度作为我国城镇住房融资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和推进住房货币化改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还不够完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只有在购买住房,离、退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几种情况下,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这就意谓着大量无力购房的低收入家庭,面对虚高的房价,从根本上丧失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机会。因此,为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中的作用,需要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渠道。
参考文献:
1、陈华,刘国栋.基于和谐的住房保障制度研究:一个国际比较的视角[J].济南大学学报,2007(3).
2、王坤,王泽森.香港公屋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其启示[J].住宅与城市房地产,2006(1).
住房公积金如何申报范文3
论文摘要:国库集中支什实施以后,对于拥有较多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如何下达预算指标、申报用款计划、管理预算指标、控制预算支出都遇到了很大的麻烦和困扰,本文通过设计一个财务预算软件,通过各模块之间的逻拜关系和运算,达到了预算管理和控制的目的。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系浙江省政府直属的综合性纯公益类农业科研机构,全院下属二级单位十六个研究所。因下属单位均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无法直接对外,故所有的预算、决算都通过院财务处统一汇总后对外申报。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之后,省财政下达预算指标到院本级,由院财务处把全年预算指标分割后下达各研究所,下属各单位应先向院财务处申报每月用款计划(包括政府采购计划),然后由院财务处统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在这过程中,如何下达预算指标、如何申报用款计划、如何管理预算指标、如何控制预算支出就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原先,我院下属单位财务人员通过自行控制,EXCEL控制等方式来控制全年预算,但经过两年的运行,发现问题很多,有些单位预算指标用过头,而有些单位预算指标有剩余,但未发现。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与非政府采购预算混淆,而导致非政府采购预算指标超支,但是政府采购指标却又有结余。故我们通过设计一个财务预算软件包含以下四个模块:全年预算指标、用款计划申报、支出管理以及政府采购支出管理(其中政府采购支出管理为内置模块),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达到自行运算、精确控制的目的。
一、全年预算控制
全年预算编制表样(见图表)
1、正数表示追加数,负数表示追减数。因此表1和表2中的“追加(减)数”栏能支持负数的预算。表中的运算关系如下:
①年初预算数+追加(减)数=全年预算数;其中政府采购≤全年预算数
②年初暂存数+追加(减)数=全年暂存数;其中政府采购≤全年暂存数
2、表中“年初预算、追加(减)数、其中政府采购、全年预算”下面分别设置预算内、预算外、预算内暂存、预算外暂存。
3、一级科目分别为事业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经济科目分别为:工资福利一般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车辆交通经费、工资福利医疗经费、住房公积金。在二级科目下面再设置末级明细科目。
4、设置如下按钮
①预算年份:
②预算部门:
③预算类别:预算内、预算内暂存、预算外、预算外暂存
④支出类型: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⑤项目名称
⑥备注:
二、用款计划控制
用款计划编制样表
1、下面设置如下按钮: ①用款月份:
②用款部门:
③经费类别:预算内、预算内暂存、预算外、预算外暂存
④支出类型: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⑤支付方式:直接支付、授权支付
⑥项目名称:
⑦政府采购:是、否
⑧财务审批:可用、不可用
2、未申报用款计划时:可申报指标=全年预算
已申报指标计划后:可申报指标=全年预算减去已申报用款计划
三、支出管理
支出管理样表
1、在左侧设置如下按钮:
①支出部门:
②经费类别:预算内、预算内暂存、预算外、预算外暂存。
③支出类型: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④支付方式:直接支付、授权支付
⑤项目名称:
⑥是否政府采购:是、否
⑦报销人:
⑧备注
2、非政府采购余额=已批复的非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减去累计非政府采购支出
累计批复=非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加上政府采购用款计划
累计支出=非政府采购支出加上政府采购支出
政府采购余额=已批复政府采购计划减去累计政府采购支出
住房公积金如何申报范文4
一、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专项资金的定义不够明确
不论是《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还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72号,均没有对专项资金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各种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专项基金等,比如近年并入“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其征收目的是通过政策调控,运用经济杠杆手段降低建筑能耗,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其征收环节的本质其实是一种保证金或押金,企业若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政府应予全额退还,只有当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时才全部或部分不予退还,不退还部分才是真正意义的专项资金或者说专项基金。事实上,不管是征收环节还是不予退还部分都统称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甚至管理这些资金的财政部门也并不清楚这种资金的具体性质,以为交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即为可支配的财政性资金,因此当执收单位向财政申请拨付返退企业的保证金时,审批时间很长,如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就存在类似的问题。其实这样非常不利于专项资金的管理,也不能及时向企业返退资金,还直接影响职能部门的行政效率。由此,人们对专项资金的界定基本上出于财政系统或有关部门的主观判断,尤其是随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不断改革和深化,各种专项资金一股脑并入国库支付系统,比如部门预算的项目资金、政府专项资金等,由此导致各种资金相互混合,很不利于专项资金管理。
2、专项资金的预算编报不够科学
笔者所在地财政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收支计划管理模式。比如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报,涉及局本级多个业务职能处室及二级预算单位。在编制收支计划时,局本级根据市政府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能编报部门预算,业务处室编制专项资金收支计划;二级预算单位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和独立预算机构,其单位财会部门根据本单位业务职能编报部门预算,同时直接申报专项资金计划。基于此,人们很难明确界定哪些项目应该从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编报,哪些项目应该由部门预算的项目经费中编报,由此导致业务部门为了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有时候可能重复编报预算。再如散装水泥发展资金、建筑节能发展资金,其管理同样实行年度编报收支计划,首先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项目征集公告,再对征集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批复收支计划后即可确定具体项目。从表面上看,这种方式很科学,其实存在很多弊端,比如企业可能没看到公告,或者对政策不够了解,不知道如何申报项目,从而导致征集不到项目,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无从编报,以致政府部门在专项管理工作上处于被动状态,不能有效履行行政职能。
3、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不太健全
许多专项资金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有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却尚未进行修订。标准和制度不健全,导致预算编报较为粗糙。由于财政部门对收支计划的批复没有时间约束,年度收支计划往往一年半载后才得到财政批复,耽误了相关项目的实施进程,导致当年预算执行严重滞后,甚至拖延到下一年度才能执行。有的专项资金收支计划财政早已批复,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资金拨付制度,有时因资金拨付不及时而导致工作进度延迟,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4、专项资金管理不够规范
目前,有些单位随意开立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一个专项资金开立多个银行存款账户,有的单位擅自将专项资金设为定期存款,增加了资金管理风险和银行账户管理难度,也不便于会计核算。由于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的具体情况不甚了解,当新业务需要开户审批时却要求预算单位对多种专项资金银行账户进行整合,实行一个银行账户管理多种专项资金,比如笔者所在单位的散装水泥发展专项基金、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住房专项资金,将这三种完全独立而且资金量庞大的专项资金混合在一个账户进行管理,非常不利于专项资金的独立管理和独立核算。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深化,有些专项资金一股脑打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由此导致部门预算的行政资金与专项资金混合在一起,比如部门预算资金、“十百千万”人才专项补贴资金、部分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等都在一个零余额账户体系管理和核算。除此之外,各种专项资金归属财政内部不同业务处室分管,比如住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有些项目又不能提供银行票据给专项资金主管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目前,有的行政事业单位没有明确的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制度,有的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科目设置也有很强的主观性。
二、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改进策略
1、科学界定专项资金的基本内涵
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科学定义,明确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内容,确定专项资金核算口径。比如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发展基金等管理方式相似的资金,征收时可以定义为“某某保证金”或“某某押金”,对未予核退的资金定义为“某某专项资金”或“某某专项基金”等;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管资金来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还是出售或出租保障性住房资金,统称为“住房专项资金”,并具体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防止各种专项资金混淆不清,方便对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2、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要对现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梳理、整合、修订完善,理清职责,落实责任,制订一套系统、全面、有约束力、操作性强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根据专项资金经费来源和用途,实行分类管理。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等非财政资金为一类资金,资金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资金缴存及贷款银行,制订专业的资金增值模式,明确资金监管部门。资金监管部门对资金安全、增值模式和渠道及实施资金效益进行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住房专项资金、金建工程专项资金等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准的基建项目资金为二类资金,资金监管部门主要对项目概算进行总控制。“十百千万”工程等补贴类资金为三类资金,主要从补贴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等社会效益方面进行管理。其他事务性质类的专项资金为四类资金,主要从项目征集、确定、审批、实施、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管理。(3)对专项资金实行合同管理。由专人负责,单位统一编号,对项目从立项、申报、审批、项目进度、资金拨付等全程实施合同管理,保证项目管理有效,档案资料的完整。(4)对各专项资金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未经审批开设账户的,补办审批手续或注销;对违规开立多个账户的,坚决予以注销;擅自将财政资金办理定期储蓄业务的,坚决予以取消;一个账户管理多个专项资金的,分设账户管理,实行独立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定期对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核查,以保证工作成果。
3、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作
专项资金往往涉及同系统的多个职能处室和事业单位,也涉及多个不同的职能部门,因此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确保专项工作有序开展,需要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有效沟通。(1)对内负责项目申报及具体实施的部门要及时报告,并反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实现内部工作无缝对接。(2)对外加强与外部单位的沟通和衔接,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向财政申报预算,根据内部单位反馈的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与财政沟通协调,使财政部门及时批复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进度款,资金拨付后做好票据传递工作,以便财会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以形成一个闭合式的资金管理模式。(3)在专项工作结束后,主动联系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绩效评价工作。
4、强化单位财务意识
行政事业单位要准确定位财会人员角色,将财会工作的职能定位于全面参与专项资金决策和监管工作;要充实财务力量,加强内部机构设置,明确岗位职责,权责结合;要重视财会人员培训和学习,财务人员既要熟悉会计法规、财政政策、财经纪律,又要深入了解并学习业务知识,以便更好地为财会工作服务,充分发挥财会工作服务和监管的职能。
5、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益
由于各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项目申报方式、项目实施领域都相对独立,很多项目不具可比性,为客观、真实的反映专项支出活动取得的实际效果,单位可以建立内部评审机构、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1)在经济性方面,评审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支出决算机制,支出优先安排机制,是否克服支出过程中的浪费现象。(2)在效率性方面,是否能体现政府及民众对专项支出在项目决策机制、实施进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3)在有效性方面,结合当前和长远利益,衡量使用专项资金开展专业工作中创造的价值,总结专项支出所取得的最终成果,并加以有效利用,营造讲绩效重绩效促发展的良好风气。
三、结语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必须规范专项资金核算,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然而,在现实中,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专项资金的界定不够明确,预算编报不够科学,管理制度不太健全,管理流程不够规范。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规范化管理,必须科学界定专项资金的基本内涵,明确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内容,确定专项资金核算口径;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能;准确定位财会人员的岗位和角色,充分发挥财会工作服务和监管的职能;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益。
【参考文献】
[1] 邓辉:析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1(10).
[2] 王教育: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核算的若干思考[J].财会月刊,2011(7).
住房公积金如何申报范文5
最近,我国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自今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按照这个规定,纳税人数由现在的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
有网友据此认为:“中国只有2400万人的月薪在3500元以上,只有8400万人的月薪在2000元以上,全国还有13亿人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也有网友质疑:“中国有钱人挺多的,怎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只有2400万人呢?会不会有富人逃税现象?”这些说法准确吗?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刘佐接受媒体采访,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焦点一:月薪3500元以上就要缴个税?
【回应】 3500元是指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即工薪月收入4545元以下不用缴个税。
“工薪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先去除纳税人缴纳的‘三险一金’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该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然后再按新的减除费用标准扣除3500元。这样算下来,月工资收入4545元以下的人都不用缴纳个税”,刘佐说。
“三险一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几项加起来,法定的缴纳比例是个人工资收入的23%。按照新的标准算下来,月薪在4545元以下的工薪阶层都不用缴个税。月薪5000元的工薪收入者,每月缴纳的个税也只有10.5元,减负率达93.4%;月薪10000元的工薪收入者,每月须缴纳个税315元,减负率也达到了58.8%。
刘佐指出,这次调整后全国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2400万纳税人的月薪收入应在4545元以上,而不是有些人理解的3500元。
焦点二:全国只有2400万人缴个税?
【回应】 个税包括11种情况,本次调整的是工薪收入等两项。高收入者和富人,领不领工资都要缴个税。
这次个税法修改,主要调整的是工薪收入和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这两部分。那么,对于高收入者和富人,是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刘佐解释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相当宽,除了上述两项外,还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9大项。无论是律师代人办案,歌星演员演出,还是转让个人财产,或者买彩票中了大奖,都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说,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几乎覆盖了个人合法获取收入的各个领域。年薪百万元甚至千万元的公司高管,必须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有的演艺明星既在单位领工资,又有个人演出收入,那么这两项如果达到纳税标准,都要分别按规定缴纳个税。
焦点三:如何防止富人逃税?
【回应】 出台措施,对高收入者加强个税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表示,对于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管一直是税务部门的工作重点。近年来,尤其是2010年,国家税务部门加强了这方面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对高收入者个税征管,主要是四大重点:加强财产转让等非劳动所得的征管;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奖金、补贴和股权激励所得征管;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所得征管。
在加强高收入者日常税源监控方面,税务部门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方便扣缴义务人履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义务,税务机关掌握的高收入者逐步增加,日常税源管理得到加强。同时,积极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人数逐年增加。
住房公积金如何申报范文6
【关键词】 劳务分包 劳务派遣 劳务中介 其他业务 营业额
我国公民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务管理是确保公司规范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如果税务管理出现疏漏,就可能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甚至法律责任。伴随建筑行业和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民工作为一个庞大的主体将在建筑行业中持续存在,是该行业一个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对我国的国民经济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建筑劳务公司实际营运中,要签订各种类型合同,加上各种关系复杂,项目周期性短,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影响,少数财务人员对其具体经营业务认识上还存在模糊概念,对核算正确营业额及如何纳税在认识上产生了一些分歧,导致有的建筑劳务公司不按税法规定正确进行申报纳税,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小的纳税风险。下面我将结合建筑劳务公司的具体业务种类,理清一些建筑劳务公司的专业术语和概念,就如何正确核算营业额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建筑劳务公司的经营范围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国家对建筑劳务公司经营范围有特别规定,在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和发展建筑劳务公司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中,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硬性要求建筑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使用有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建筑劳务公司经营业务大致如下:混凝土作业包、油漆作业分包、砌筑作业分包、木工作业分包、抹灰作业分包、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其他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简单的工程项目承包等。
二、建筑劳务公司的经营业务分类及营业额核算
1、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承包方式。即有建筑资质的总承包建筑公司投标中标工程项目后,要与有专业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从建筑安装公司中分离出来的独立核算的建筑劳务公司或其他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中标的工程项目才能在当地备案登记。总承包建筑公司要向当地人社局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向建筑劳务公司统一支付民工工资。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工程中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形式上与转包非常相似。建筑劳务公司为总承包公司或专业承包公司提供的劳务分包作业,要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使用建安发票,由总承包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这是当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一种纳税模式。建筑劳务公司属于建安行业,要开具建安发票,适应3%的营业税,全额计算营业额,由总承包公司在劳务发生地税局代扣代缴。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分包工程的全部价款 (1)
2、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劳务派遣公司同时依法与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派遣劳工向要派公司(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公司(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用关系。建筑劳务公司如果经营范围包含有从事其它劳务派遣的经营业务,则建筑劳务派遣包含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其它单位从事除建筑业外的其他劳务作业(如保安、家政等),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费用由建筑劳务公司发放,建筑劳务公司收取用工单位一定管理费用。第二种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施工工地从事建筑专项劳务作业,即总承包公司中标的工程项目,其中的施工材料及工程质量监由总承包公司负责,施工劳务则由建筑劳务公司提供,总承包方按照建筑劳务公司承包方派遣人员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人工费,按期拨付给建筑劳务承包方并按工地派遣人员发放,建筑劳务承包只按总承包方实际结算人工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这种情况下,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劳务公司属于服务行业,要开具综合服务发票,即适应5%的营业税,按差额计算营业额,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价款―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报酬(2)
3、劳务中介服务
建筑劳务公司如果进行的是劳务中介活动,为用人单位、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促使用人单位或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对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这样建筑劳务公司收取的是一定的咨询服务费用,即劳务中介费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用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调查,其适用的是《合同法》。建筑劳务公司取得了除建筑安装业以外的劳务收入,要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使用综合服务发票。即适应5%的营业税,按全额计算营业额,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的劳务中介服务费(3)
4、其他业务情况的营业额计算
(1)承包工程。根据《建筑法》及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对拥有砌筑、抹灰、钢筋工、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核定其工程范围时,允许承担一定规模以下的乡、镇村民用住宅、农房的建筑施工。建筑劳务公司承建的是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简单、细小的建筑工程。这种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经营类似建筑公司,要开具建安发票,全额计算营业额,即适应3%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承包工程的全部价款 (4)
(2)包工头挂靠劳务公司。这是目前建筑行业比较普遍存在的情况,由于建筑劳务市场的特点,包工头直接挂靠建筑劳务公司,建筑劳务公司根据当地市场行情按点数收取项目管理费,然后将余款统一发放给民工或者包工头。按理说,这种情况国家是不允许出现和违法的,但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这种挂靠情况。这种情况不属于劳务分包类型,但也要区别对待。
第一,由建筑劳务公司与总承包方建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情况等同于上述建筑劳务派遣作业,建筑劳务公司要按差额计算营业额,开具综合服务发票,即适应5%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分包工程的全部价款酬-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报酬 (5)
第二,由建筑劳务公司与业主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等同于上述建筑劳务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劳务公司要按全额计算营业额,开具建安发票,即适应3%的营业税,全额计算营业额,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价款 (6)
(3)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在实际运行当中,建筑劳务公司承包的细小工程项目,经常会出现购买材料的的经营业务,如果不是为为业主代购代付,这部分材料费用则包含在工程结算内,建筑劳务公司要全额计算营业额,开具建安发票,即适应3%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承包工程的全部价款 (7)
(4)管理资询业务。建筑劳务公司接受施工方委派,提供工程项目现场管理资询业务,协助施工方管理现场或其他技术支持服务,但并不委派劳务人员进行现场建筑劳务作业,建筑劳务公司只收取该项目的资询服务费。
这种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则按收取资询服务费的全额来计算营业额,要开具综合服务发票,适应5%的营业税,在当地税局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收取全部的管理咨询费 (8)
三、建筑劳务公司的税收计算及注意要点
当建筑劳务公司确定营业额以后,建筑劳务公司要按当地税局规定,缴纳营业税及其他相关附加税费,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差额计算营业额扣除劳务人员报酬,并不包含建筑劳务公司不在工地作业的管理人员报酬,这部分金额是不能抵扣营业额,但可以直接进入管理费用抵扣所得税;还有就是购买的材料,如果不是替发包方代购,而是包含在工程结算价内,这部分材料费用支出也不能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但可以作为公司成本,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另外,作为唯一可以抵减营业额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必须保证费用资料手续齐全,核算无误,符合差额计税的税法要求。
四、结语
建筑劳务公司是一个适应时展的需要的新生事物,其业务经营范围将会越来越广,如果涉及到兼营、混合经营等业务,则应按照经营业务的类别分别核算营业额,并按当地税收政策规定逐一缴纳营业税及相关其他税费,上述公式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国家营改增的逐步进行,建筑劳务公司税制改革也势在必行。财务人员需要不断学习,领悟国家税法精神,才能正确分析建筑劳务公司各种具体业务特点,处理好不同业务种类下的纳税要求,最终做到准确无误地进行纳税申报,为公司稳定发展做好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1] 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公司的意见[S].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