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的关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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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的关系

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的关系范文1

关键词: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关系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nature of the subject of city planning, city design and architectural design, expound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ity planning, design and architecture design, elaborated between city planning,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design influence each other, relatively independent, architectural design to city planning, city design guide architectural design, propo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rchitectural design review system.

Key words: city planning and design; architectural design; relationship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当前国际化大都市、全球城市、世界城市、信息城市、数字城市、生态城市等新的概念不断涌现, 沿海大都市带迅速发展,城市间的协调竞争成为重要问题。城市规划体系强调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形象;强调以人为本、公众参与,建立和谐社会;强调城市遗产保护,坚持可持续发展。建筑是组成城市景观的核心要素, 处理好城市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二者之间的关系, 将直接对城市的形象和景观产生很大的影响。

一、城市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城市规划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种空间地域的规划,其总任务是为各种活动提供空间结构,它涉及城市的外观形式、性质、产业发展与布局、社会发展与设施、规模投资及城市各部分的组成、管理、政策等。城市规划对城市空间的分析与设计, 在实践中安排城市发展规划与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相对关系,具有相对独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建筑设计是在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建设任务要求和工程技术条件进行全面设想, 解决室内空间的使用、经济、美观的要求,并根据其功能具体确定建筑物的空间组合形式,同时在外部形体上,具有一定时代特性风格的前提下与周围环境城市历史文脉及城市控制性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是一项正逐步完善和发展的科学性、专业性极强的综合性学科,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建筑设计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主要解决的是城市的点和面问题。

城市规划主要是通过建筑设计、景观设计来实现的。城市规划管理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行为来对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进行监督、管理, 并对二者之间发生的矛盾加以协调解决。

二、 正确处理城市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2. 1 科学对待城市规划设计

城市规划设计是一种设计社会空间和物质空间健康发展进程的社会实践。因此城市规划设计应该包括从策划到维护的所有内容。在城市规划设计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类型。根据阿普尔压德( D APPLeYard) 的观点, 城市规划设计内容日趋综合,方法包容性更强, 从单纯注重形态的设计发展到综合设计。在城市规划设计中不但要注重城市的功能分区, 交通流线, 而且还要注重建筑物的体量、 尺度、比例、色彩、造型、材料、空间等。必须强调城市规划设计最基本的特征是将不同的物体(包括建筑物)进行联合, 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设计者不仅必须考虑物体本身的设计,而且还要考虑一个物体与其他物体之间的关系。一个城市建设的好坏与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关系,因为城市规划设计是城市建设的基础,也是建筑设计的依据。在我国一般一个城市规划设计经批准后, 要执行十年以上, 在批准城市规划设计时一定要采取科学认真的态度。

2. 2 建筑设计服从城市规划设计

美国城市规划师伊沙里宁曾经说过通:“常做设计是要把它置于一栋房子中;将一栋房子置于周围的环境中;将周围的环境置于一个城市规划中。”建筑师在设计单体或群体建筑时, 必须考虑建筑的大环境和开发地盘红线内的小环境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设计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建筑创作繁荣的同时, 也存在着令人担忧的问题, 在快速发展中,建筑师在建筑创作时对人文的观注、对环境的观注显然不够。一味追求“ 新、奇、特”而不考虑建筑物所处的环境。例如北京的长安街,虽然每栋建筑单体都采用了中国最好的设计院和最优秀的建筑师的作品。而且在建筑造价上也毫不吝啬,就其艺术价值本身而言, 仍然是业界人士批判的焦点。究其原因,主要不在于建筑本身造型, 而在于对周围环境的忽视, 以及强烈的个体表现欲所造成的整体不和谐。再例如希腊的爱琴海上有一座叫伊特拉的小岛。每年都吸引大量的游客, 尤其是摄影家和画家, 被称为“艺术家之岛”。整座岛上布满了十分简单的希腊式的民居,连警察局、医院、饭店都化整为零,成为民居式建筑尺度。几百年来,岛上的居民始终恪守一个规则: 所有建筑均不超过三层, 所有外墙均为白色。这种热爱自然、 相互协调的观点, 已经形成了一种设计理念。可见, 在城市规划设计的指导下, 注重周围环境的协调,即使是最简单的建筑设计也能取得好的效果。

三、重视城市设计对建筑设计的指导作用

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末的百余年中,现代建筑与城市设计所呈现出的是一场颠覆性变革。其间充斥着无数由逐渐演变而引发的突变,突变而构成的嬗变。“嬗变”是一种发展、一种由矛盾双方交锋而产生的推进状态。一种呈螺旋式或波浪式的上升或前进动势、一种总体上积极的趋向,是实践的作用及其相互间渗透的结果。更是在人类起源、成长、壮大进程中的一种必然性的体现。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相互激发既促成嬗变, 又产生巨大的动能, 影响波及广泛,对建筑、城市及整个社会进程和人类发展都发挥强劲的推动作用。在新时代的召唤下, 现代建筑设计、城市设计也必将与规划、景观设计及相关领域密切结合朝着人性化、 多元化、复合化、互通化、生态化、长效化等更优化的设计方向。

城市规划的实质在于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和空间资源。协调城市功能布局以及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其着眼点远离建筑物质形态而偏向于社会的整体平衡。城市的建设大都还是由许许多多的、彼此并不一定相关的个体项目构成。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城市社会的空间环境设计,改善人们的生存空间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城市设计作为一种在定性、定量图文结合方式下的弹性控制方法。可以直接指引到具体建筑单体的设计层面。城市建设是一个整体的系统化过程,。特点在于设计城市而非设计建筑物,它是弹性而非具象地引导建筑设计。从总体上引导土地的合理利用。保障生活环境的优良品质,促进城市空间的有序发展。同时为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一种长效的技术管理支持。

四、建立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制度

重要的建筑是一个城市的象征,它的好坏对一个城市的形象影响也是很大的。应该尽快建立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制度,组织一些专家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一是看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的要求;二是对建筑设计方案本身进行评审,看它的设计思想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选出好的作品。在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决策时,不仅要关注建筑物本身,而且还应关注其是否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决策制度,这里的关键是提高管理者的决策水平,把握正的价值取向。不能把独一无二、 标新立异作为取舍的唯一标准。

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的关系范文2

关键词:城市道路;综合管沟;规划设计;技术问题

0引言

地下管线综合管沟(共同沟)是目前世界发达城市普遍采用的城市市政基础工程,是一种集约度高、科学性强的城市综合管线工程。它较好地解决了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市政道路反复刨掘问题,也为城市上空线路“蛛网”密布现象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是解决地上空间过密化、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功能集聚、创造和谐的城市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综合管沟内还可提供预留发展空间,保证了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21世纪新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1综合管沟在国内的发展概况

我国最早的综合管沟是1958年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下敷设的一条长1.076km矩形管沟,宽3.5m~5m,高2.3m~3m,埋深7m~8m,内部设置有电力,电信,热力管道。

1994年上海修建的浦东新区张杨路综合管沟是国内第一条现代化的综合管沟,投资约2亿元,长11.125km,设在路两侧人行道下,断面为矩形双室,其中给水管道,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共处一室,燃气单独布置在较小的室,综合管沟配备了相当齐全的安全配套设施,有排水、通风、照明、通信广播、闭路电视监视、火灾检测报警、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氧气检测、中央计算机数据采集与显示系统。

2002年修建的上海嘉定区安亭新镇综合管沟是我国首条完整的民用综合管沟,一期总长5.8km,矩形断面2.4m×2.4m,安亭新镇综合管沟系统服务全镇,贯穿主要道路,小镇内的电力、通讯、给排水、广播电视、消防等管线均以层架形式设置在内,燃气管道置于上方专用燃气室,同时还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以及监测、排水、通风照明系统。

广州大学城综合管沟规划是目前国内距离最长、规模最大、体系最完整的一条综合管沟。这条综合管沟布置在小谷围岛中环路中央隔离带下,沿中环路呈环状结构布局,全长10km,总投资3.7亿元,断面为矩形三室,7m×2.5(3.1)m,内部设置电力、供冷、电讯、有线电视5种管线,预留部分管孔以备将来发展所需。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许多城市都在积极创造条件规划建设综合管沟(典型的城市综合管沟横断面见图1),特别是正在规划和建设中的新区,几乎都在规划建设综合管沟,如深圳中心区,上海松江大学城,昆明呈贡新区,宁波东部新城,兰州安宁新城等。

图 1 某城市综合管沟典型横断面图 (cm)

2综合管沟的优缺点

结合各城市综合管沟建设的具体情况,根据工程定额资料对采用常规方式将各种地下管道独立埋设和建设综合管沟统一布设这两种方式进行投资估算对比可知,综合管沟的前期投资约高出传统直埋布设方式的50%左右,这是综合管沟建设的主要缺点。其次是综合管沟涉及的管线种类较多,有不同的权属,管理运营难以协调。

虽然造价有所增加,但综合管沟本身所特有的优点,其综合技术经济效益远高于所增加的初期建设投资。采用综合管沟后,检修或更换管线时,不用开挖及维修路面,可以减少因道路施工等带来的交通阻塞,从而可减少引起的其他行业停营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可延长各种管线寿命,可以对进入综合管沟内的各行业进行租赁经营对投资进行回收。

总起来说,修建综合管沟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远远超出综合管沟自身建设时所增加的一次性投入,这也正是发达国家努力推行综合管沟技术的原因之一,具体来讲,综合管沟的建设有以下几点好处:

1)由于综合管沟将各类管线均集中设置在一条隧道内,消除了通信、电力等系统在城市上空布下的道道蛛网及地面上竖立的电线杆、高压塔等,避免了路面的反复开挖,降低了路面的维护保养费用,确保了道路交通功能的充分发挥。

2)由于道路的附属设施集中设置于综合管沟内,使得道路的地下空间得到综合利用,腾出了大量宝贵的城市地面空间,增强道路空间的有效利用,并且可以美化城市环境,创造良好的市民生活环境。

3)日本阪神地震的防灾抗灾经验说明,即使受到强烈的台风、地震等灾害,城市各种管线设施由于设置在综合管沟内,因而也就可以避免过去由于电线杆折断、倾倒、电线折断而造成的二次灾害。发生火灾时,由于不存在架空电线,有利于灭火活动迅速进行,将灾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从而有效增强城市的防灾抗灾能力。

3城市新区规划建设综合管沟的必要性

根据中国台湾地区的一项研究表明,综合管沟结合地铁建设、新城区开发、道路拓宽等工程建设时成本最低,一旦错过这种整合建设的时机,综合管沟的建设成本会大幅度上升。新建城区是在性质、用途、功能和技术要求方面与以往的市政建设有很大的不同,具有规划功能明确、设计风格统一、使用功能多样等特点。其管线敷设涉及面大、专业管线多、范围广,但是由于城市管线属于不同的管线建设单位,各专业部门通常是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建设,道路和管线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和同步施工,往往道路已建成,城市管线还未入地或仅有少数几种管线入地,道路建设未久,又重复开挖道路埋设管线。而这样反复开挖道路敷设管线、扩充管线的容量,必将影响新建城区的道路交通功能以及新建城区的发展。而且新建城区的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应该高于老城区,需要敷设的管线的数量和密度也更高,要建设高质量的城市环境、城市景观,传统的架空拉线方式和直埋方式会给城市景观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新建城区建设市政综合管沟是非常有必要的。

4 综合管沟规划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4.1 管线相容问题

我国目前还没有综合管沟的设计规范与设计标准,在综合管沟的规划设计实践和方案审查、评审中,往往参考其他相关规范来确定综合管沟内部的管线布置,并且常因与其他规范存在一定的矛盾,而使综合管沟的设计变得困难重重,有的甚至为此将每种管线独占一室,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我国在综合管沟的规划设计中,对综合管沟内管线相容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反映在电力电缆与信息管线、热力管线以及煤气管线等易产生交叉影响且具有潜在危险的管线种类之间的相容性。事实上根据发达国家百余年来综合管沟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其相关的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综合管沟内管线的相容性可以概况为表1,当然这种相容必须以一定的技术措施为保障,并且燃气管线必须独设一室,而且必须有相应的监控、防爆等安全技术措施。

表1 收容管线影响关系

注: √表示有影响,表示其影响视情况而定,×表示毫无影响

4.2 综合管沟的外部景观问题

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内容,综合管沟本于道路以下的地层空间,但综合管沟的与外界的空气、材料、人员的相互联系,主要通过附属设施来完成,这些附属设施需要露出地面,并因构造特殊、间隔距离短而对城市道路景观有着重要的影响,处理不当就在城市道路中形成了一座座“地堡”。

综合管沟露出地面的附属设施包括人员出入口、自然通风口、强制通风口、各类管线的材料投入口等,这些设施的规划布置有着特殊的要求,平均间距为200 m左右。从国外综合管沟建设、运营的经验来看,由于管线在综合管沟内得到了有效的保护,所以其受损、破坏的可能性很小,进而各类材料投入口在综合管沟建设阶段使用一次后,使用的频率非常低,故此近年来国外在综合管沟的设计中,常常将各类材料投入口(尤其是体积较大的管类材料投入口)直接建在地表以下,以达到美化道路景观的的目的。对于人员出入口、强制通风口等必须露出地面的附属设施,在设计中,也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工程构筑物进行设计,而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将其纳入街道家俱、绿化小品的范畴进行系统规划和设计。

4.3 综合管沟防灾问题

综合管沟的灾害有两类,一类是综合管沟的内部灾害,如火灾、燃气引起的爆炸等,另一类是由于外界因素引起的各类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对于前者,在综合管沟的规划设计实践中已有了充分的认识,并成为规划设计的重点内容之一,同时也考虑了足够的安全措施。而对于后者,在设计阶段则往往缺少系统的考虑。

外界因素引起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包括地震、城市涝灾等对综合管沟的破坏以及人为的故意破坏。地震引起的综合管沟破坏,主要通过结构措施来加以防范,如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必要的结构补强;城市涝灾引起的综合管沟灾害,是指在城市发生涝灾时,大量的雨水倒灌进入综合管沟,从而导致综合管沟内部设备和管线的破坏,为此首先应通过提高人员出入口、强制通风口等露出地面设施的标高,来避免道路积水的涌入,其次内部应采用防潮、防水的电器设备。国外及台湾地区一般按百年一遇的标准来进行综合管沟的防洪设计,我国大陆地区虽还未发生综合管沟受淹的实例,但在设计中应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收容着城市的生命线系统,所以综合管沟一旦遭受人为的故意破坏,将对城市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其损失将远远大于传统埋设方式下管线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近年来国外在综合管沟的建设中,越来越重视对人为破坏的防护(即综合管沟防恐),一般来说对人为破坏的防护主要是通过在人员出入口设置高可靠性的门禁系统、视频监视系统,以及在强制通风口设置重物坠落、异常振动等非正常情况的远程监测系统来实现,这些措施在综合管沟防人为破坏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经验值得我国在综合管沟的规划设计中吸收和借鉴。

5结语

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的关系范文3

关键词:城市设计:法规体系:城市设计作用;城市设计地位“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0)01-0079-02

历经十余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或新法)终于获得通过并实施。从条款内容上我们无法直接得知与城市设计的条款信息。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其对城市设计的法律体现进一步消失,从另外一种思路上也促使了城市设计的自身发展成为平行于城市规划的运行体系。本文试图从城市设计的法规角度阐释城市设计的作用和地位,以期对城市设计法制体系构建作出建议性探讨。

1 城市设计及城市设计法规体系的相关概念

1.1 城市设计

真正切实有效的城市设计首先是一种公共政策,而非简单技术层面的规划、建筑或景观设计。即:城市设计不是设计城市。

城市设计是基于提高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的目标,对城市形态环境进行的综合性设计;是在客观现实的理性分析基础上,对各种层次的形态环境进行创作性的设计,并形成相应的政策框架,通过对后续具体工程设计的作用予以实施,是一种“二次设计”的过程。其运作充满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协调和整合,是一个连续的复杂的动态的决策和作用的过程。

1.2 城市设计法规体系

1.2.1 城市设计法规体系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现代民主制度与市场经济下的城市开发模式决定城市设计存在的可能性。城市设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大致有三阶段,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维护公众利益:二、促进人性空间的创造、保护:三、追求富有个性的高品质城市环境。由其对应的也是时代的制度变迁和完善,既有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转变体现。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逐步完善和市场经济运行稳定的时期,城市设计作为市场经济对城市形态形成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其次:城市设计实施层面对法律制度的需求。由城市设计自身要求,处于对自身设计的实施效果考虑,城市设计编制后的实体实施效果的好坏是决定城市设计成败的关键。城市设计的整个思想过程不是一种终极蓝图的模式,这一点与建筑设计的思想过程不同,但是在区域城市设计以下的开发性城市设计方案,获得良好实施就应当成为其编制的最终目的。

第三:作为一种公共政策的城市设计,在制定、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多种利益团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及其纠纷,只能以法律的裁判加以调整、解决。城市建设中,政府、开发商、土地拥有者、市民等任何一方的利益被忽视或占据过分主导的地位,都将损害到城市的良好发展,城市设计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调整这一系列利益关系,而当矛盾激化无法调和时,只能寻求法律的裁决。因此,建立包括一揽子裁判方法的城市设计相关法律十分必须,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避免人治与混乱。

第四:城市设计技术管理层面对法律制度的需求,与规划、建筑相类似,城市设计理论在实践中同样需要专业性规范的约束。而这些规范必须建立起一个制度化的控制体系,而法规体系是该城市设计运行的重要环境基准。

1.2.2 城市设计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

城市设计成果的编制和实施牵涉的机构数量众多,利益取向不一,运行过程复杂,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这些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系统就是城市设计法规保障体系。

城市设计法规体系是一个宽泛的定义,它的内容包括一切有助于城市设计地位确立、机构组织架设,有助于城市设计目标实施管理、监督评价的正式法律、行政法规、法定审议及和约制度、以及拥有相应控制作用的技术性规范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大致可分为四个层次:

1)城市设计主干法。这一主干法可以是以城市设计为题名关键字的专为城市设计而制定的法律,也可以是包含了城市设计运行所需的框架内容的非专项法。

2)有利于城市设计有效实施的一切其他法律、法规包含为城市设计实施提供可行性的经济、社会手段内容的法规:例如容积率奖励办法、历史街区保护办法、自然生态区保护办法。

3)从大量具体域市设计成果中抽象、提升出来的具有法律地位的城市设计导则。在城市设计过程中,设计导则是实现城市设计目标和概念的具体操作手段,它如同一个纲领性文件,指导城市设计思想的贯彻实施。

4)对开发项目进行的城市设计法定审议制度。

2 我国城市设计法规体系的现状

我国法规体系的现状是:缺乏国家一级主干法,具有适合地域实施性的城市设计地方法律及措施,城市设计法律地位不明确。

2.1 现行城市规划的主干法一《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虽有许多条款都包含了城市设计的实质精神,但却没有直接提出需要运用城市设计的技术手段。如《城乡规划法》第1条、第4条、第10条和第18条,而在2005年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颁布以前,1991年通过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8条》也对此有规定。从时间轴上看,城市设计始终没有正式登上我国国家层面空间法律体系的舞台。

而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颁布以后,城市设计便失去了这一层法律上的肯定,而与此同时,《城乡规划法》也没有对城市设计的技术手段予以一定的肯定和提倡・《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对城市设计的技术手段予以肯定和提倡的同时,明显缺少真正能够保障城市设计开展与实施的可操作性主干内容。这一内容的缺失也直接导致了对开发项目进行制度化的城市设计审议无法实现。

中国的法律体系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成文法典在司法审判中拥有绝对的约束力,并且各部法律专属性很强。可以看出。在城市规划的法律框架之下不可能完整阐述城市设计的理论思想、操作办法和成果形式。《城乡规划法》或《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无法成为城市设计的主干法,至多只能起到为城市设计宣言的作用――认可了开展城市设计的重要性。

2.2 地方性的城市设计法规编制

个别城市如深圳在1998年编制实施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其内容包含了城市设计的编制办法、审议制度等,成为了该市开展域市设计实践可依托的主干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将城市设计上升为法律文件的地方性法规,但是这样的城市还为数甚少,更重要的是,在国家一级层面尚未理清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之间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这样的地方性法规在实际的管理操作中将会缺乏足够依据,并且由于我国开展城市设计是自上而下,有相对城

市化进程略偏早的特性。这种特区性质的地方法规对其他城市的影响较小,无法作为试点进行推广。由于大多数城市尚未有城市设计的主干法,因此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城市建设审议也没有具体、明确的制度。

由上可知,中国的城市设计法规体系还远未系统建成。其中,城市设计主干法的缺失是城市设计法规体系无法系统建立的根本原因。

2.3 城市设计在中国法律地位不明的历史原因:

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城市设计法律地位不明的根本性历史原因。

中国在建国之初,为了适应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城市建设需要。全部照搬了苏联的城市规划设计模式,将城市设计的内容变相归入了城市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即为这一体制下的典型产物。由于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在城市建设中拥有绝对的主导地位,无论从土地的所有权,到项目的设立、审批、投资、兴建都由国家一手包办,无需进行现代意义上的城市设计,但随着经济发展,城市面貌的日益重视,现代城市设计理论于80年代逐渐被引入中国。但是这一理论被引入之初,也大部分停留在城市设计的形态表达效果上,关注美化城市面貌所起的表面作用,而对这一手段调整城市中各团体间利益的深层作用却没有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实践,城市设计往往只是城市规划的形体翻译工具。因此城市设计仅仅在技术层面得到了开展,而并未被赋予应有的法律地位,最终导致了大量的城市设计图纸成果无法进行有效的实施。

3 我国城市设计法规体系构建的初步建议

3.1 与城市规划相关法规体系的衔接

目前学者对于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比较认同城市设计是“思想与方法”的论点,认为在接下来的城市规划中应引入城市设计的思想,并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将规划贯彻下去。在我国现阶段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划的“硬性”管束与城市设计的“弹性”引导共同作用,起到了西方国家依赖城市设计“二元职能”达到的目的。

因此上述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关系也同样体现在两者相关的法规体系中,由城市规划所制定的相关法规起到了“硬性”的控制作用,制定了城市化进程的大体框架:而城市设计的相关法规体系则保证了城市各个角落在这个框架中更加灵活、细腻的发展过程,是一种“弹性”的法规体系。

基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目前应该分别从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两个方面人手完善并加强两者相关法规体系的衔接:(1)应当明确城市设计在城市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应贯穿于整个城市规划过程中的:应进一步明确城市设计在不同阶段的内容及成果要求,以弥补城市规划工作方法的不足:应当明确城市设计的成果如何纳入规划方法得出规划设计要点,构成完整的控制指标,以获得法律地位。(2)城市设计研究范围应当与城市规划基本对应,根据其本身工作特征可以分为整体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等,而其相应的法规体系也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城市设计要点(Code)和城市设计导则(Guide line 1,通过它们充分发挥城市设计的弹性特点,适时适地进行灵活而高效的调整,达到在制度性的规划控制条件下进行日常城市建设管理的保障功能。

在以上讨论的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对我国城市设计法规体系的基本组成建议,我国城市设计法规体系的建立应该是多层次和富有可操作性的法制体系:(1)国家一级的城市设计专项法,作为城市设计的主干法,其中需要确立城市设计方案制定选择、实施管理、评价反馈的步骤、方法,与城市规划建设设计之间的衔接关系,城市设计文本成果的一般形式、内容,以及在这一系列活动中所牵涉的各种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权责关系。 (2)各省、市(尤其是各城市)级别的城市设计编制、实施法,这与上一级的主干法类似。只是中央与地方层次上的差别。

3.2 明确城市设计的法律地位,促进城市设计和规划的“一体化”道路,全面体现城市设计对城市建设的空间作用和社会作用。

在我国现阶段,城市规划体系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完整体系,是当前城市规划管理的主干。而城市设计无论是整体的或局部的阶段都不具备独立的法定性和完整性,在以法制为核心的管理体制中更不能独立运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很多学者提出了“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一体化”的观点,期望通过依靠强势的规划体系来实现城市设计目标。我们从法规体系看,城市规划体系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完善体系,而目前城市设计无论总体还是局部都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所以在现在“法制”的管理模式下不能独立运作。城市设计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获得法律效力:一是直接通过立法确立,这已经在深圳等地有所尝试;二是通过“转译”。以规划语言表达出来,城市设计导则通过独立成本附于规划文本或是打散后融于规划条款中。显然,第二种方法更容易操作也更符合目前国内大多数地区的实际,法规体系层面“一体化”就应该体现在城市设计以依附于城市规划立法形式为主,在适当发达地区尝试采用单独城市设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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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卡,城市设计过程保障体系研究,博士论文,2006,

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的关系范文4

摘要: 本文从城市规划设计、管理与建筑设计的关系论述中,阐述了城市规划设计是对城市建设具有指导性、控制性的设计阶段,建筑设计要服从城市规划设计,提出城市规划执行的关键在决策者的水平。

关键字:城市规划设计 建筑设计 关系

一、城市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城市规划设计是一门正逐步完善和发展的综合性学科,是一门在实践中安排城市发展规划与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相对关联的实用性学科,它具有相对独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它主要解决的是城市的面和线问题。建筑设计是在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建设任务要求和工程技术条件进行全面设想,并根据其功能具体确定建筑物的空间组合形式和详细尺寸,构造及材料做法。它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主要解决的是城市的点和面问题。同时城市规划设计主要是通过建筑设计、景观设计来实现的。城市规划管理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行为来对城市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二者之间发生的矛盾加以协调解决。

二、正确处理城市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1 科学对待城市规划设计

城市规划设计是一种设计社会空间和物质空间健康发展进程的社会实践。因此城市规划设计应该包括从策划到维护的所有内容。在城市规划设计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类型。在城市规划设计中不但要注重城市的功能分区,交通流线,而且还要注重建筑物的体量、尺度、比例、色彩、造型、材料、空间等。必须强调“城市规划设计最基本的特征是将不同的物体(包括建筑物)进行联合,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设汁者不仅必须考虑物体本身的设计,而且还要考虑一个物体与其他物体之间的关系”。一个城市建设的好坏与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关系,因为城市规划设计是城市建设的基础,也是建筑设计的依据。在我国一般一个城市规划设计经批准后,要执行十年以上,在批准城市规划设计时一定要采取科学认真的态度。

2 建筑设计服从城市规划设计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设计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建筑创作繁荣的同时,也存在着令人担忧的问题,在快速发展中,建筑师在建筑创作时对人文的关注、对环境的关注显然不够。一味追求“新、奇、特”而不考虑建筑物所处的环境。如北京的长安街,虽然每栋建筑单体都采用了中国最好的设计院和最优秀的建筑师的作品,而且在建筑造价上也毫不吝啬,就其艺术价值本身而言,仍然是业界人士批判的焦点。究其原因,主要不在于建筑本身造型,而在于对周围环境的忽视,以及强烈的个体表现欲所造成的整体不和谐。再例如希腊的爱琴海上有一座叫伊特拉的小岛,每年都吸引大量的游客,尤其是摄影家和画家,被称为“艺术家之岛”。整座岛上布满了十分简单的希腊式的民居,连警察局、医院、饭店都化整为零,成为民居式建筑尺度。几百年来,岛上的居民始终恪守一个规则:所有建筑均不超过三层,所有外墙均为白色。这种热爱自然、相互协调的观点,已经形成了一种设计理念。可见,在城市规划设计的指导下,注重周围环境的协调,即使是最简单的建筑设计也能取得好的效果。

3 建立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制度

重要的建筑是一个城市的象征,它的好坏对一个城市的形象影响也是很大的。应该尽快建立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制度,组织一些专家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一是看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的要求;二是对建筑设计方案本身进行评审,看它的设计思想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选出好的作品。在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决策时,不仅要关注建筑物本身,而且还应关注其是否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决策制度,这里的关键是提高管理者的决策水平,把握正的价值取向,不能把独一无二、标新立异作为取舍的唯一标准。

三、从城市规划到城市设计

与建筑师同样关注“城市设计”的还有规划师。对“城市设计”进一步定位研究,以及经历了一段操作实践之后,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之间的本质差别必然被逻辑地揭示出来。显而易见,约去“城市”公因子,这个差别其实主要在于“规划”与“设计”之间。“规划”运作的特征可以总结为是社会的、经济—数据的、官方的、布局的、二维(加上“限高”,暂且视为三维,但平面与竖直是机械割裂而非有机组合)的,还有是功能的和严格理性的,等等。相反,“设计”活动的特征则可一一对应概括为:个性的、技术—形体的、专家的、操作的、三维(今天已经扩展为四维时—空)的,以及充满着艺术的灵性。“城市设计”所设计的对象毕竟是建筑物以外的城市空间(或环境),是城市的各种“场所”,是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因此,规划部门需要通过“城市设计”来把握和控制构成自己工作对象的主要要素——建筑及其设计。

规划部门所遇到的障碍依然是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之间,实质上是“城市”与“建筑”之间的矛盾,如尺度大小、空间开闭、综合单纯、公共私密……“城市设计”的范围很大,大到可以是整个城市。但是整个城市地进行设计,这样的机会极少,因为它触犯了“城市”作为人类群居的一种聚落形式,乃是一个历史积累和逐渐生成过程的“本质”。而且在整个人类的城市史上,实例也屈指可数。在国外,古代如雅典卫城,现代如印度昌迪加尔,都十分极端;在中国,先秦至元明多有“营国建都”大业,但那更像“城市规划”,却不像是“城市设计”。看来,以整个城市作为设计的对象,并没有太大的实际价值。“城市设计”更经常地是面对一系列次级的对象:社区、区域、地段、场所等。如果这是些尺度范围不等的“面”的设计,则它们还都可以连带“线”(交通)的设计和“点”(设施、小品)的设计。作为城市设计对象的,能够是一个城市、一个区域,甚至一个小品,唯独不能够是一个建筑。因为,正如牛津大学莫伦教授所说,城市设计“是有关公共领域的物质形体设计”。言外之意:① 建筑设计主要涉及非公共的私密领域;② 城市设计中的“建筑”只具有界面与量体的意义。也就是说,从城市规划到建筑设计之间的城市设计这座桥梁并没有完全架起来。

四、结语

“建筑设计”这个词顾名思义,首先能让人想到某一幢具体的房子:“城市设计”能让人想起一群房子,再就是街道、广场……可是“块域”能让人想起些什么呢?实际工作和理论研究中我们的确非常迫切地需要这么个中介。那就让我们搜肠刮肚,尽量把“块”想像成成群的建筑形体,而在“域”里填满道路、绿化、铺地、行人、车辆……符号能指与意义所指之间的关系其实是约定俗成的。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意图绝不在于提出一个新概念来掀起有关命名的大讨论,而是旨在抛砖引玉,希望能引发更深入、更广泛的关于城市设计理论的研究,尤其是在设计实践和操作方面的思考。

作者简价:李伟姓别:男

出生年月日:1979年月12月9日

出生地:黑龙江省依安县

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的关系范文5

关键词:城市规划; 城市建设; 建筑设计

Abstract: urban planning is to solve and coordinate the dynamic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f all kinds of buildings, among the overall image, to ecological and sustainable view of sustaining the city history, looking to the future of the city. The building design is to solve the use of interior space, economy, beautiful, and the requirements in the external form, with a certain age characteristics under the premise of style and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city of historical context and city planning in coordination control results. This paper first expounded to the strategic significance of city planning, city planning and architectural design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And then on the current urban planning and architecture design of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is paper, and the last is how well the urban planning this work of the planning idea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city stable and harmonious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Keywords: urban planning;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tectural design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的战略意义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目标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因此城市规划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影响着城市总体功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经济、人口及资源环境能否实现可持续地发展。可见,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城市规划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城市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在制定城市规划时,要根据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要创造性地解决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众多复杂的问题。通过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实现城市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为人们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在制定城市规划时,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讨论,反复论证,经过法定程序审批。

二、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城市规划是实现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的依据,它能反映出城市的定位、城市的风格、城市的特色。规划是对一个城市区域的近期与远期产业结构、城市布局、市政设施发展的战略谋划,是对城市发展做的宏观思考。具体的建筑设计方案,它只是整个城市规划布局中的一个局部点,属于微观层面。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具有指导意义,每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性详规,建设项目是在规划指导下的建设,它不能突破规划的范畴。可见,城市规划的起点和规划的水平,直接影响着一个城市的建设。而具体的建设项目方案(包括建筑设计)的合理与否,只是城市建设中的一个点,一个局部的形象,不至于对整个城市发展造成关键性的影响,不会对城市总体发展带来很大的阻碍。

三、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相辅相承互为条件

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一直都有着难舍难分的渊源关系。城市设计是从建筑学和城市规划学发展出来的,学科上仍属城市规划范畴,它是用建筑学的理论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对城市的空间进行建筑设计,同时也是一门涉及到城市规划学、建筑学、景观设计学、环境行为学、环境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经济学的一门多学科交叉的新的边缘学科。从历史发展看,工业革命以前及其早期的很多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用今天的眼光来看就是城市设计活动。

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所要研究的对象都是人们所处的城市,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它们都以创造一种良好的、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为目的,都要综合协调各项城市功能,安排城市各项用地,组织好交通和安排好各类工程设施,都要研究城市的社会发展,考虑城市的历史文脉等。规划的平面布局图,是城市设计进行城市三维空间环境塑造的基础依据和前提;对城市空间的塑造与安排,可反馈回来对平面布局进行完善、补充和调整,使两者都趋于更加合理化。反之,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脱节,其交叉的部分必不能取得统一,出现设计和规划之间改动很大的现象,造成时间、人力、物力、财力多方面的浪费;如果不进行改动,两个不同的方案对于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块而言在实际中根本无法操作实施,规划设计的方案只能落个“图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结果。一方面说明重视城市设计的思想正日益深入人心,这对提高我国城市规划设计质量、改善城市空间环境无疑是十分有益的;然而另一方面,如果缺乏深入的思考和研究,片面强调城市设计独立于城市规划之外,不但不利城市规划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的完善,还可能导致城市设计流于表面化和形式化,反而不利城市设计积极作用的发挥。因此,必须明确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学科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理顺其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才能切实达到指导城市建设的目的。

四、当前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的关系范文6

关键词:城市规划;特色;可持续性

前言

现代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人类居住环境的复杂化,产生了城市规划设计理念并得到不断发展。城市规划设计理念是关于一个城市较长时期内的战略性发展指导,其任务一是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城市性质和城市的发展规模;二是综合部署城市各组成部分的用地,对工业、交通、住宅、商业、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等进行合理的组织和布局。城市规划设计是约束城市规划的重要学科,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城市规划设计存在问题

1.1不注重地方特色,盲目套用,城市结构形态环境雷同

城市规划中“技术乌托邦”的思想与文化的趋同性带来城市规划色的缺失。我国目前城市规划设计模式是以功能主义的基础,以规划技术作为主要规划手段的模式。尤其是文化的趋同在城市的规划与建设中成为现实,技术性文化占主流地位的结果是城市规划与人居环境日趋同质化。城市规划对特色的认识有待全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1.1仅注重规划中的物质特色,忽视了小城市特色中的非物质要素。城市规划中注重城市内容要素的共性方面,没有注意到诸如山川水势、建筑材料、文化、历史、地方技术等构造城市素材的特色方面。

1.1.2城市特色应是一个整体,从结构形态规划,用地总体布局到详细规划、单体设计的各个步骤,从城市总体景观到街道、建筑都是其特色所在。我国小城市详细规划的模式是先由道路交通控制划定的地块的大小、形态等,然后在地块上布置形态各异的体量并依此而制定详细规划,各个建筑单体也标榜自我,以营造各自的特色,正如某学者指出:“各个建筑单体追求特色,正是造成当前城市(镇)缺乏特色的主要原因”。城市规划设计中套用大中城市的规划模式,造成城市原有特色的消失。在规划设计不注重原有的地形、景观特色,造成城市特色多样性的减弱和原来良好的社会空间与城市肌理的破坏,这也是减弱城市特色的一个方面。

2.城市规划原则

为了合理地进行城市规划设计,规划时必须采取合理地采取适合的原则:

2.1可持续发展原则:遵循环境与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布局,提高城市环境综合质量,寻求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努力实现发展生态环保效益型经济的目标,使规划统筹安排、持续发展。同时把握城市社会经济与城市发展趋势与规律,调整城市用地的功能布局、交通网络系统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2.2客观原则:以科学的态度充分认识城市发展建设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规划即具高起点、高标准、长远性,又要与实际密切结合,寻求切合实际的城市开发策略、发展指标与阶段目标。使规划适当超前,兼顾现实。

2.3特色原则:充分提炼城市自然、历史、文化、现状特点,发挥较好的自然条件优势,在城市形象和整体空间环境研究的指导下,进行城市景观特色的创造,使规划精心构思,体现特色。

3.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应用

城市规划主要研究内容是以城市社会发展需要,来确定城市功能和土地利用,在研究过程中需运用城市设计的理论和方法,但从其过程和结果来看,主要是二维空间的工作;城市设计是以城市空间形体环境为主要内容的三维空间的规划设计工作,它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3.1城市设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运用

城市总体规划是从宏观角度对城市的功能结构、产业构成进行空间布局和调整,其规划的结果将会形成较为合理的城市宏观空间布局,从而大致确定了城市居住、商业以及公共设施等的不同功能的建筑分布状态。我们知道,不同功能的建筑具有不同的外部特征,从而也就形成了城市的雏形。所以说在总体规划的色块图上,实际已经决定了城市的大致空间形态。

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布局的基础上,研究城市空间形体环境的总体布局。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系统的布局,重要的、标志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局,城市轮廓线的布局等,使整个城市的空间形体,形成一个完整有序、有机统一的整体―即城市范围内的空间形体布局。

3.2城市设计在城市详细规划中的运用

详细规划能够更为明显的体现城市设计的思想,通常有一种误区,就是一提到城市设计就会想到群体建筑的空间布局,其实我认为这只是城市设计较为深化的一种形式,也是城市设计对城市的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城市的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能够控制城市大致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风格等较为模糊的城市形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上承总体规划,下启修建性详细规划,因此其城市设计更注重其特有的“连续性”特点。从“承上”角度,城市设计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视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合理的修正;对特定地段要从整体环境人手进行详尽的城市设计运作。从“启下”角度,城市设计既要匠心独运,为后续设计留有伏笔;又要避免规定过死,应为后续设计工作留有较大的创作余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的内容、深度与指标体系的完善与否,以及对设计部门工作的评价,将直接关系到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服务对象――规划管理的效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必须充分注意城市文化的延续与创新。文化环境的存在,是决定城市设计特色的灵魂。城市有特色的街、巷、古树、广场和历史建筑,规划中都要从景观方面加以保护。这是形成城市特色的重要方面。城市设计要尊重地方风貌和人文环境,并将其融合在现代设计语言里,形成城市文化的特色。有价值需要保护的建筑,周围新建筑的体量、尺度,甚至设计细部,都需与其呼应,其中建筑高度的控制是至关重要的。

到了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的大致形态其实已经能够以显现出来。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是深化完善特定地段的控制性空间定位的详细规划,使其内容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3.3城市设计在建筑设计中的运用

建筑设计是建筑单体工程的设计工作,是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的继续和具体化。在建筑设计中应从城市整体角度,考虑建筑单体设计,用于塑造良好的整体建筑环境建筑设计过程中城市设计手法的运用也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因素。好多建筑师往往较少的考虑建筑体周围的环境因素,而仅拘泥于建筑单体本身的形体设计,忽视了建筑体与其周围的城市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很多优秀的建筑实例可以证明,好的建筑一定要与其周围的城市环境和谐融洽,运用城市设计的思维模式进行建筑创作可以说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解决建筑与城市的关系,也是作出优秀建筑设计的一条有效途径。

4.结语

城市规划最主要的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的城市,应具备展示城市形象、满足人们活动需求、改造城市环境的功能。不断优化城市建设、利用保护城市资源、保护好生态环境,以使城市成为一个生态型、文化型和生活型的市民城市。

参考文献:

[1]涂军飞.浅谈城市规划建设新模式[J].科技创新导报,2008(08).

[2]曾浦成.我国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