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计算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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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计算方式

失业保险金计算方式范文1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申报材料:

1、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 失业人员档案;

3、 《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备案表》;

4、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5、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体要求如下: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须经失业人员本人签字,材料中相关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劳动法》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因企业改制、破产而失业的,要出具《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登记表》相关材料。

《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备案表》,单位要加盖公章,法人要签字或加盖手章,失业人员的户口所在区要填写正确,如果户口与居住地不在一个辖区内的,按户口所在区填写。户口不在市区内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失业登记辖区。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单位加盖公章,粘贴相片,“缴费年限”计算方式为“视同缴费年限”加“实际缴费年限”,按整年零月计算填写。“求职要求”栏必须填写“有”。

以上各表中涉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及失业原因要符合《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填写内容要规范一致。

2、档案资料

固定职工身份的要有招工审批表;

合同制工人和农民合同制工人要有录用备案手续;

农民合同制转为城镇合同制的要有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手续,并从转为城镇合同制当月起个人履行缴费义务一年以上;

大中专毕业生要有毕业分配派遣单,如有缺失需由原毕业学校开据毕业分配的时间、调档去向相关证明;或由接收档案的单位上一级人事部门的档案接收或分配证明。

参军入伍的要有《应征入伍通知书》、《退伍通知书》。

档案中相关工资调级、工资套改审批表要连续完整;

失业保险金计算方式范文2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卫生、医疗保险、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缴费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第五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基金来源)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支付范围)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决算)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

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发给。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或者本市同类人员当月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失业补助金标准。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第十八条(审核与计发)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九条(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经费)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的义务)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第二十二条(个人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失业保险金计算方式范文3

日本社会对日本人月工资的一个较为普遍的概括是,“二十几岁二十几万,三十几岁三十几万,四十几岁四十几万,五十几岁五十几万,大企业的高些,中小企业的低些”。除了每月的工资外,一般还有加班补贴等收入,根据所在企业的经营效益,年中和年末还可以领到两次奖金,奖金金额相当于数个月工资收入。效益好的公司,甚至可以拿到相当于7、8个月的工资的奖金。大多数有正式工作的工薪阶层,一般只有从工作单位取得的收入,其它外快不多,收入构成相对简单。工资和奖金等收入在扣除个人收入所得税等各种税金,以及各种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金后,转入个人银行账户。一般家庭还有房屋贷款、汽车贷款、教育贷款等每个月必需支付的固定支出。

日本“钻石周刊”曾经于2005年6月刊登文章,使用了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04年进行的“工资构造基本统计调查”的数据,按照职业和行业对日本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进行了分析。“工资构造基本统计调查”是日本最具代表性的工资收入调查,以普通民间公司的职员为对象,对60种职业的收入列表如下,通过这个表格可以对日本人各种职业的收入水平有一个比较直观的认识。

表中所列调查取样近54.4万余人,“推测年收入”的计算方式为2004年6月份的包括工资、加班费和各种补助在内的税前收入乘以12,再加上年度奖金等其它特别奖金收入之总和。劳动时间的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不同的调查方法计算出的日本人年均劳动时间从1800余小时至2000余小时不等,我们这里采用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05年2月16日发表的“每月勤劳统计调查,2004年结果确报”公布的全年总劳动时间1816小时。为了更加直观便于理解,我们进一步把日元换算成人民币。因日元与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较大,最近相当一段时间在100日元折7元人民币上下波动,本文中统一采用100日元折7元人民币的参考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仅供参考。

对表中所列各工种每小时日元收入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我们得到了日本人平均劳动一小时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等)为2334日元这个数字(约折合163.4元人民币),与表中排名第33的“理疗士”收入相近,即年收入424万日元。与国税厅公布的2004年度工薪阶层平均年收438.8万日元非常接近。根据厚生劳动省的“每月勤劳统计调查,2004年结果确报”的统计结果,2004年日本人的平均月收入为332784日元,如果乘以12个月,则推算出年收入为3993408日元。按照同一个调查得出的全年总劳动时间1816小时计算,则每小时劳动收入为2199日元。

失业保险金计算方式范文4

【关键词】 电力; 基建; 工程; 其他费用; 探讨

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两个发展方式转变,积极开展四化建设,以建设坚强智能电网为目标,全面推动公司管理水平上台阶,公司财务管理实行五集中、六统一,财务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升。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电网建设工程项目逐年增多,电力企业需加强工程成本核算,强化工程财务全过程管控,推行工程成本精益化管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管理,以提高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的发展。笔者在工程财务管理实践中,对项目法人管理费、工器具及办公家具购置费、培训费及提前进场费等三项工程其他费用的核算方式以及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一、项目法人管理费的核算和使用仍需规范

(一)预规①对项目法人管理费的规定

项目法人管理费是指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机构开办费及经常性费用,其内容包括项目法人机构开办费和项目法人工作经费。

1.项目法人机构开办费的使用方向是:办理相关执照及相关手续的申办费用支出;购置必要的办公家具、生活家具、用具和交通工具的购置费用。

2.项目法人工作经费用于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办公费用、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咨询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印花税、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清理及验收费等日常经费支出。

(二)项目法人管理费在实际会计核算和使用上与预规规定的差异

1.核算口径差异

在实际工作中,项目法人管理费科目未核算建管人员的工资及附加费、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交通工具的购置费等,核算口径比预规的口径小。建管人员的工资及附加费、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直接列入了生产成本。交通工具购置费根据河北省电力公司的规定不允许发生。核算口径和预规口径存在差异。

2.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建议

费用核算口径的差异,不利于工程财务管理分析和工程资料积累后对预规的修改,影响了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形成固定资产原值的正确性,对宏观和微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都很不利。建议会计核算口径和预规口径实现统一,以便于正确反映工程项目实际的造价水平,便于工程实际和预规的全口径对比分析,为预规的修订提供基础资料,同时也为正确贯彻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的核算原则提供保障。

(三)各单位对项目法人管理费中购置的流动资产,核算形式不统一

河北省电力公司范围内各单位对建管费购置的办公家具和生活家具等流动资产,核算形式不统一。有的单位是通过低值易耗品库将费用分摊入工程成本,有的单位是直接摊销入工程成本。具体分析如下:

1.购入低值易耗品办理收领料

账务处理建议如下:

1)购入

借:低值易耗品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领用

借:项目成本――建设单位法人管理费――**工程

贷:低值易耗品

3)结转

通过费用分摊结转到工程项目成本。

2.购入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无收领料,但需要建立流动资产备查簿

1)借:项目成本――建设单位法人管理费――**工程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建立流动资产备查簿,对实物进行管理。

3.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建议

方式一注重过程管理,对流动资产的管理符合有关规定,但账务处理稍显繁琐;方式二过程简单,又对实物的管理缺少过程监控,存在一定的不诚信风险。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购置流动资产的处置建议使用第一种方法。

(四)项目法人管理费中的业务招待费使用缺少政策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电网建设项目业务招待费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 394 号)文件对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特殊规定执行:“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的10 %。”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文件明确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是否包括电力单位只能靠理解,不是很明确。但是有一点很明确,就是在任何工程建设中,业务招待是不可避免的,建议明确规定电力工程项目建设业务招待费的相关规定。

(五)有的工程概算计提建管费不足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工程项目建管费不足,概算中建管费按比例计提,规模较小的电力扩建工程中建管费太少,不能满足建管需求,建议提高扩建工程建管费计提比例,或据实列支。

二、工器具及办公家具购置费实际核算和国网公司核算办法的差异

(一)国家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对工器具、办公生产及生活家具购置的会计核算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支出,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应设置“基建工程其他支出备查簿”,来专门登记。

(二)实际核算和国网公司核算办法的差异

国家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虽然可行,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核算起来比较零碎,决算时容易误计或漏计。为提高会计核算和竣工决算编制的准确性,切实地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建议按以下程序核算:

购入时:借:项目成本

贷:货币资金

结转时:借:在建工程

贷:项目成本

转出时: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三、对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场费的不同理解

(一)培训费及提前进场费不应该取消

河北省电力公司明确规定,在其所辖概算批复范围内,批复工程概算、下拨工程款、工程竣工决算中不包括本项费用,各单位基建工程发生的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场费直接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也就是说在省级批复概算中已取消此项费用,但在国网公司所辖概算批复范围内仍保留此项费用。

随着高等级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对新进厂人员的技能要求相应提高,新进厂人员的培训时间、培训技术水平,造成培训费用增加,按工资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根本无法满足培训需求,也不便于正确反映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总体投资,因而建议保留此项费用。

(二)建议培训费及提前进场费通过在建工程核算

国家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基建工程发生的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场费等,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而不通过“在建工程”核算,且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企业应设置“基建工程其他支出备查簿”。

这种做法容易误计或漏计,最好先计入工程项目成本,然后在工程投运当月转入长期待摊费用中一次性摊销。

以上是笔者多年来从事工程财务管理实践的一些感受和建议,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电力基建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提高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和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准确性,为电力基建工程项目造价分析及预规修订提供更准确的数据支持,希望和大家共同探讨研究。

失业保险金计算方式范文5

关键词:高职教育;成本核算体系;教育成本;会计假设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9-0258-03

引言

舒尔茨(1963)在《教育的经济价值》中提出了“教育全部要素成本”的概念,认为教育的全部要素成本包括提供教育服务的成本和学生上学时间的机会成本。范先佐在《教育经济学》一书中指出,教育成本即为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期间,所支付的直接与间接教育费用,包括教育的社会和个人的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张建初(2009)认为,高职院校教育成本就是为学生提供高等职业教育服务而耗费的教育资源的价值,其具有非直接补偿性、递增性和模糊性特点。尽管国内外不同学者对教育成本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表述,但他们对教育成本的本质内涵基本上达成共识,即认为教育成本的本质是为使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服务而耗费的资源价值。

在理清教育成本、高职教育成本概念的基础上,本文试图初步构建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理论体系,即先给出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前提条件,再论述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内容构成,最后谈谈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方法的选择。

一、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前提条件

(一)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的会计假设

1.会计主体假设。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的主体是指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内计量教育成本,到底计量哪些人的教育?成本核算的主体必须从产品生产者或供给者角度来考虑,高职教育产品的提供者自然是高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也就理所当然成了教育成本核算的会计主体。

2.持续办学假设。高职院校持续办学主要指持续教学以及与持续教学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都能够在可预期的未来都无限期地、持续不断地正常进行,既不会大规模地削减教学业务量,也不会停办或撤销,并据此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这可以说是进行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的时间性前提。教育成本核算应遵循持续办学假设,否则其成本核算和账务处理,如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预提和待摊将失去理论基础。

3.会计分期假设。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期间是指核算报告教育成本的周期。通常情况下,成本核算应以自然业务的运作周期作为其核算期间。但由于高职教育产品具有明显的学年制特点,因而一般采用学年度作为教育成本核算期间更为合适。由于全日制高职大专学制一般是三年,高职院校教育成本计算期应与学生培养周期相一致,这里把每年9月1日到次年8月31日作为高职院校成本计算周期。

4.货币计量假设。货币计量是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能够定量计算的基础。事实上,只有将与教学相关的各种货币化和非货币化支出以货币计量出来,才有可能客观地比较、分析和控制教学成本,本文在坚持货币计量的假设下,还将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二)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

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应遵循教育成本核算的一般原则,同时在遵循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应修改某些原则性的内容,并增加一些新的原则。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权责发生制为主、必要的收付实现制为辅的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1.权责发生制为主、必要收付实现制为辅的原则。权责发生制指的是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权利的形成和义务的发生为标准。基于这一原则,无论款项是否收到,收入都以权利的形成确定归属期;无论款项是否付出,费用都以责任的发生确定其归属期。高职院校利用收付实现制来进行会计核算虽然能够较为有准备地提供学校预算收支方面的会计信息,但它有悖于教育成本的分期假设,并不适合于成本核算。而权责发生制更适合于高职院校成本核算,它可以正确反映各个会计期间实现的收入和应该承担的费用,从而准确地反映各期的教育成本水平。因此,在对高职院校教育成本进行核算时,应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主,辅之必要的收付实现制原则。

2.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指的是成本费用与其相关的收益相配合,也就是将某一会计期内的费用成本或归集于某些对象上的费用成本与有关的收入或产出相配合、相配比。一方面,期间配比要求成本核算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费用应计入的会计期间;另一方面,对象配比要求成本核算按照费用的受益对象把各项费用计入相应的成本计算对象,以便准确地核算各对象的成本。

3.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虽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一般原则中没有列出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但在进行高职院校成本核算时,应遵循此原则。把诸如教师工资、补贴、福利费和教学日用耗费品等视为收益性支出,并计入本会计年度。高职院校中发生的大量购入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都应视作资本性支出,并以折旧的形式分别计入每个会计年度。

二、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内容构成

高职院校教育成本的具体构成,是指构成高职院校教育成本的费用类别,研究其具体构成,目的是提供准确的便于教育成本分析和控制的信息,便于组织实施教育成本的核算。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内容构成主要包括会计科目和成本项目两大块。

(一)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的会计科目

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和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等成本核算原则,取消“教育事业费支出”科目,增设“直接教育成本”、“间接教育成本”、“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增设“教育收入”类科目,并使之与支出类科相匹配。“直接教育成本”科目核算的是高职院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成本,属于费用类账户,可酌情设置学生奖助学金、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折旧费、修缮费等二级明细科目。“间接教育成本”科目主要核算高职院校系部、学生处、科研院所、教务处等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和后勤部门为培养人才而发生的各项教学辅助单位费用。可按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业务费、折旧费、修缮费等设置二级明细科目。“管理费用”账户借方发生额表示高职院校行政、科研、后勤等教学管理部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贷方反映的是年度末结转数。“教育收入”账户主要用于核算高职院校收取学生的学费和教育经费拨款,本科目可按照学费和其他规费收入及教育经费拨款设置明细科目。“应收学费”科目核算的是高职院校一个教学年度应收取的学费和其他规费收入,应设置“应收学费”科目核算年度应收而未收的学费和其他规费收入。“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是本期支出但由不同学年分摊的费用,主要包括预付的报刊杂志费、保险费、水电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等。“预提费用”核算的是应由本期教育成本负担,但在未来期间支付款项的费用,包括预提的修理费、银行借款利息等费用,该科目贷方反映的是费用,借方反映的是已支付的费用,余额是未支付的预提费用。“累计折旧”是用来核算固定资产转移到高职院校教育成本的价值累计账户。在某些高职院校的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一般作为固定资产减项单列。“应付工资”核算的是高职院校应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总额,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高职院校应当设置“应付工资”科目,以利于正确核算教育成本。

(二)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的成本项目

袁连生(2000)在探讨教育成本计量问题时指出教育成本项目设置应该考虑的几个方面问题,即应体现教育费用的经济内容、满足管理所需要的经济信息和内容涉及的全面性。我们据此认为,高职院校教育成本项目应包括直接教育成本、间接教育成本和期间费用三大层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1.工资。工资项目指的是高职院校直接从事教育的教师及教辅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等,不包括实行产业化和后勤社会化管理人员的工资。由于高职院校培养的是生产和服务于第一线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因而对教师的要求也比较高,高职院校的教师每两年须到企业研修三个月,尽管教师研修期间没有给学生上课,甚至是对学生没有任何指导,但我们还是认为研修教师的工资应当也计入教育成本范畴。

2.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项目指的是高职院校用于在职职工的各项福利性支出,包括独生子女费、医疗费用、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职工探亲路费、职工退职金、遗属生活补助等。

3.社会保障费。高职院校为在职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支出,包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公积金和其他保险金。

4.学生奖助金。指高职院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各类费用支出,包括奖学金、助学金、特困补助、学费减免、学生医疗费、学生辅导员费用以及学生活动等费用。

5.业务费。指高职院校直接为教育产品服务,为完成教学任务所支出的费用而发生的支出,如教师及教辅人员的办公费、教学实验、教育实习实训、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生、培训费及科研经费支出等。

6.公务费。指高职院校为完成教育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绿化卫生费、租赁费、差旅费、交通费、邮电费、会议费、职工培训费、车船炉燃料及保养修理费、取暖费、在合理范围内的招待费等。

7.折旧费。学校教学用固定资产耗费的价值,是教育成本的重要项目。为了进行教育成本核算,需要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或折旧年限,以便计算应计折旧费。用于教育的固定资产和设备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一般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实训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器材、为教学购买的土地使用或其他长期资产等。

8.修缮费。即学校教学用房、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和修理费用,包括日常维修和按一定比例计提的大修理基金(修购基金)。对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维护费用应计入本学年的教育成本,对于大修理费用,应按大修间隔年限分期摊销。

三、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方法的选择

(一)基于统计核算法的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

统计核算法是基于统计的方法把各种费用归总,然后再分配,进而计算成本的方法。由于高职院校具有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属性,因而要利用统计核算法对其教育成本进行核算存在较大难度,需要使其从经费支出为中心的核算转变到以成本核算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利用现行会计资源进行转换以计算教育成本的方法,其关键在于按教育成本核算对象把教育事业支出明细科目的数据转换为教育成本项目的数据。具体转换方法是:将高职教育事业支出明细科目中“基本工资、补贴工资、其他工资”中与教学活动无关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剔除,得到高职教育成本项目中的真正“工资”;把高职教育事业支出明细科目中“职工福利费”也剔除与教学活动无关人员的福利费支出;在高职教育事业支出明细科目“社会保障费”中剔除离退休人员和各项支出以及与教学活动无关人员的社会保障支出,再加上按在职职工提取的养老金,最后得到高职教育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高职教育事业支出明细科目中的“设备购置费”,应遵循与教学相关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高职教育事业支出明细科目“修缮费”应剔除因大修而形成的固定资产部分,并将其调整为教育成本项目的“修缮费”。基于统计核算法的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会由于采取统计方法得来的成本信息资料不完善而导致核算的结果不够精确。

(二)基于会计核算法的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

会计核算法是按照核算对象通过设置会计账户而计算成本的方法。基于会计核算法的高职教育成本核算,首先应设置成本费用账户并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将有关成本的支出经由分配后直接或间接计入成本费用账户,并按成本计算对象分成本项目进行核算。通过设置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明细账等会计账户,期末根据教育事业成本支出类会计账户的期末余额结转出教育成本的本期发生额,并按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分别开设高职教育成本明细账,在归集与分配其教育费用时,成本计算对象与成本明细账应保持一致,并基于成本计算对象来归集和分配教育费用,最后利用成本明细账来记录费用。如果加总高职教育成本明细账归集的各项费用,就可以得到成本计算对象的总成本,若要计算学生的人均成本,只须折合学生人数再加以计算即可。值得说明的是,采取会计核算法计算高职院校教育成本的工作难度非常大,但计算的结果比较精确。

(三)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具体方法

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指标主要包括总教育成本和平均教育成本两大项,对高职院校教育成本的核算可采用分步法和分批法相结合的方式,分专业、按年级在校生的总教育成本和人均成本,把某届学生学制内全部教育成本加总,计算该专业毕业生的总教育成本和人均教育成本。

1.高职院校总教育成本的计算方法。高职院校教育总成本主要包括全校学年教育总成本和某专业学年教育总成本。我们分别以下列公式来表示:

某高职院校全校学年教育总成本=全校学年基本教育成本+全校学年辅助教育成本

某高职院校其中某专业学年教育成本=该专业学年基本教育成本+该专业学年辅助教育成本

2.高职院校平均教育成本的计算方法。高职院校平均教育成本的计算可分别由某专业在校生平均成本和某专业毕业生人均成本来表示:

某高职院校中某专业在校生平均成本=该专业学年教育成本÷该专业在校生折合人数

某高职院校中某专业毕业生人均成本=∑该专业各学年教育成本÷该专业毕业生折合人数

由于中国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主要是专科生,因此可以把专科生作为标准学生,此时某专业在校生折合人数和毕业生折合人数实际上就是专科生人数。

结语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对两者的教育成本核算也应该区别对待。本文试图从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的会计假设、核算原则、内容构成和方法选择等方面初步构建其理论体系,特别是强调了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的方法选择和计算过程。但要真正构建完善的高职教育成本核算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职能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高职院校和社会中介组织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通过构建教育成本信息真实、格式规范、结构完善、可行性和操作性强的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体系,以规范和指引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健康、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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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范先佐.教育经济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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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建初.试论高校教育成本核算与控制[J].苏州大学学报,2009,(1).

[5] 张明华.高职院校教育成本计量问题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理论版,2007,(7).

失业保险金计算方式范文6

关 键 词:城镇养老保险;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基金制

中图分类号:F8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72(2007)03-0028-06

社会养老保险不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具有丰富经济内涵和广泛社会影响的政策问题。一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选择,应该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结构、要素市场发育程度、税费征管体制、人口结构等现实条件相适应。因此,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内容。

近年来,在多方论证的基础上,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一个部分积累制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然而,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实际运行却不尽如人意,其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值得引起理论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反思。本文在对当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存在问题及其根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当更加务实地对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一、改革历史的简单回顾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条例》,其保障对象是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主要特征是由国家规定基本统一的养老待遇,由各类单位和企业支付养老费用。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由国家统负盈亏,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享受对象经限定的由国家统一管理并保证养老金发放的养老体系。

到了80年代,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要求国有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样,养老包袱的轻重就严重地影响到国有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养老基金由企业统筹向社会统筹方向发展势在必然。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开始。这实际上是一种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系。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模式,强调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模式。该模式要求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过渡。事实上,我国采纳了世界银行倡导的“三支柱”模式,即强制性的现收现付制作为第一支柱,强制性的个人账户作为第二支柱,自愿的补充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第一支柱按照缴费工资的13%由企业在税前支付,它将保证缴费15年以上的职工在退休时获得20%的替代率;第二支柱由个人和企业共同负担,按缴费工资的11%缴纳,当职工退休时每月可得到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的1/120。作为第一支柱的统筹账户和第二支柱的个人账户,可合计提供58.5%的目标替代率。①

概括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从企业统筹走向社会统筹;二是从单一的现收现付制走向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三是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将非国有企业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四是适当调整了缴费率和养老金的替代率,纠正了养老保险体系在精算上的失衡。而改革的目的在于顺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解决养老保险的可携带性问题,疏通劳动力流动障碍;应对人口结构不利变动对现收现付制的挑战,削减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再分配功能;等等。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尽管已有的研究从理论上论证了多支柱模式的优越性,以及通过模拟研究②论证了我国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转型的现实可行性(World Bank, 1997;Yan Wang,et al.,2000),[1-2]但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在运作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许多预期之外的问题。

1. 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巨大,部分积累制名存实亡

由于现行的部分积累制是在现收现付以及没有任何基金积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就要求当前工作的一代不仅要承担上一代的养老责任,还要为自己积累养老金,由此带来了巨大的转型成本。

对于改革之时已经离退休的“老人”、工作期间经历制度转换的“中人”以及改革之后才参加工作的“新人”来说,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③进行区别对待。即已经离退休的“老人”的养老金待遇保持不变,他们的养老金用每年收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对于“中人”, 新制度规定将其在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他们所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与他们在改革之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也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这样,“老人”和“中人”的养老金来源就成为一笔“历史债务”(即转型成本),如国务院体改办2000年测算的结果为67145亿元(何平,2001)。[3]

现行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养老保险费的实缴数额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统筹账户的基金不足以支付现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因此个人账户的基金几乎全部被挪用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即个人账户只是一个名义账户。在名义账户下,资金的回报率是由政府规定的,而不是实际的投资回报率。这样,从根本上看,现行养老保险体系仍然是现收现付制。

2. 缴费率相当高,企业和工薪阶层负担沉重

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率(平均养老保险费与平均工资的比率)目前已经达到比较高的水平,从1991年的16%增加到目前的24%,远远高于世界平均缴费水平(为10%),甚至高于国际警界线(20%)。根据对OECD 24个国家社会保障缴费率的统计,只有丹麦(24.55%)、意大利(29.64%)、荷兰(25.78%)、西班牙(28.30%)和葡萄牙(34.75%)等5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高于中国(孙祁祥,2001)。[4]

尽管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工资基数的方式向职工转嫁部分社会保险费(转嫁能否顺利实现取决于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弹性),但过高的缴费率无疑将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并形成缴费企业与未缴费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而在现行制度下,企业职工除了须缴纳“四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外,还须缴纳不菲的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实现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再分配功能的资金来源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际上大部分来源于工薪阶层。这种状况对于培育中产阶级,改善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结构是不利的。

如果说西方国家的高缴费率主要缘于提供了过高的社会福利,即所谓的“福利病”(同工资一样,社会福利水平具有很强的刚性),我国的高缴费率则主要在于庞大的转型成本――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现象严重,覆盖面、参保率难以提高,以及过高的替代率等原因造成的养老保险资金缺口。理论界热衷于探讨的老龄化问题,事实上并非造成高缴费率的重要因素,而这恰恰更增加了人们对于老龄化将带来的高赡养率的担忧。

3. 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现象严重,扩大覆盖面举步维艰

当前企业拖欠、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非常严重,近几年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率呈逐年下降趋势。1992年至1998年,收缴率分别为96%、92%、91%、86%、90.7%及82.7%,此后一直徘徊在90%以下(龚秀全、黄胜开,2002)。[5]截至1998年底,企业共欠缴养老保险费302亿元,到2000年底上升到414亿元,相当于当年养老金发放金额的20%。而且,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进展也乏善可陈。1999年,国务院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速把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包括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来。但直到2005年底,养老保险参与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间(见表1)。覆盖面未能顺利扩大,直接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到1997年底,93.9%的国有企业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参与率为53.8%,其他所有制企业只有32.0%,事实上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二是养老保险体系的负担率大幅上升。如表2所示,从1993年到2005年,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参保职工人数上升了78.8%,而参保离退休人员则上升了168.2%,负担率提高了50个百分点。

在现实中,企业逃避缴费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但过高的缴费率、有效征管体制的缺失,则大大增强了企业逃避缴费的动机。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逃税漏税现象本来就非常普遍,更何况是以“费”的形式进行征集的养老保险基金。

从职工个人方面来看,由于当前的工薪阶层不仅成为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而且现收现付制本身所具有的再分配功能、④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和过低的投资回报率等因素,也都抑制了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难以有效形成职工对企业缴费的监督机制。

地方政府(县或地、市级政府)在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值得注意。地方政府曾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管理者,且在大部分地区至今仍然是实际的管理者,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将使它们失去对养老基金的控制权。显然,在它们拥有对养老基金控制权的时候,它们有积极性向企业收取养老保险费;而在它们丧失对养老基金的控制权之后,它们的积极性将相应降低。此外,在省级统筹的运作中,省内地区之间的交叉补贴也会对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产生严重的影响。例如,如果一个县(或市)的养老基金盈余被拿去与其他县(或市)分享,这个县(或市)将不会有实现盈余的积极性;反之,如果一个县(或市)的养老基金赤字可以得到来自统筹基金的补贴,这个县(或市)也不会设法去消减赤字。

4. 其他存在的问题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还有很多,如社保基金未能获得令人满意的收益率、省级统筹进展缓慢等。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年报为例,其历年的投资收益率(如表3),在所有年份均低于五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而自1997年国务院要求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以来至2000年底,真正实现省级统筹的只有5个省,17个省通过省级调剂金进行上缴下拨,8个省还没有建立省级调剂金或者虽然名义上建立了但没有运作(赵耀辉、徐建国,2003)。[6]过低的投资回报率大大打击了职工对于养老保险体系的信心,甚至使个人账户的缴费异化为某种税负(由于资金回报率低于其机会成本);省级统筹难以实施,则不利于调节省内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以及控制养老基金管理中的道德风险和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个人账户空账、缴费率过高、拖欠及逃避缴费现象严重是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这些问题之间的关系中可以看出,它们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拮据表现为个人账户空账,并产生了提高缴费率的要求;过高的缴费率又大大增强了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的动机;而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的行为,反过来又影响了养老保险费的顺利征收,并使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难以实施;最终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从而使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运作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在实践中遭遇的严峻形势所折射出的现行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过于执着养老保险体系自身的财务平衡。面对巨大转型成本的现实,政府没有必要拘泥于养老保险体系自身的收支平衡,以致于造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而失信于民。事实上,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税并不是社会保障资金的惟一来源。除少数国家(如德国)的社会保障税能够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以外,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只占社会保障支出的较大比重,个别国家(如加拿大)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尚不足50%。而从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仍处在相当低的水平上。因此,增加其他资金来源(如国有资产的变现所得、税收收入、国债筹资等)用以支付转型成本是完全合理的。

第二,养老金的替代率偏高。现行制度设计中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为58.5%,而“老人”和“中人”的替代率更高。从实施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各地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平均水平已超过80%,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见表4);部分地区如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等省(自治区)的养老金替代率均超过了100%,甚至出现了一些在岗还不如退休的情况。从人均产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仍十分巨大,现行制度如此之高的替代率未免有些自不量力。

第三,养老金领取条件过于宽松。主要表现在对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政策把握和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提前退休政策以达到减员增效目的。此外,80年代初期,我国27个产业部门相继制定了1800多个特殊工种名录,规定特殊工种职工可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但是,随着现代化科技的应用,继续沿用这个20年前制定的标准并不完全合适。不仅如此,为了顺利实现减员的目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还有意放松了对提前退休审批的管理,从而导致一大批产业职工提前退休,过早地加入领取养老金的队伍。从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来看,新制度中缴费满15年、旧制度中工龄满10年即可领取养老金这一政策标准,在世界上已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也是相当低的。

第四,对制度实施方案的操作难度缺乏充分的估计。现行制度设计不仅建立起了一个拥有较高目标替代率的部分积累制养老体系框架,而且还指望由当前工作的一代承担起巨大的转型成本,但对于企业和职工能否承受由此带来的高缴费率以及收取养老保险费的难度,却似乎缺乏应有的思想准备。部分积累制的强制性个人账户客观上也加重了企业和职工的负担,事实上并不是一种比原有的现收现付制更优的选择。

由此可见,过于简单、理想化而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方案设计,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现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暴露出政策设计者过于迷信理论模型的论证而缺少对现实国情的深入了解;忽视对我国政府和企业之间,以及政府上、下级之间博弈行为的考察。

三、反思与相关政策建议

如上所述,即使经过貌似严格的理论论证和数据模拟,一个制度的设计如果缺少了现实的可操作性,它也难免会在实施中遭到失败。这是值得我国理论界深刻反思的。总的来看,过去的理论研究更多的是从纯粹理论的层面对现收现付和基金制进行比较,或探讨人口老龄化来临的福利效应及应对措施;而在运用数学模型和数据模拟方法进行论证的过程中则多少显得有些一厢情愿,对于从假设条件引出的结论与现实的差距缺乏客观的分析,表现出热衷于理论探讨而疏于关注现实国情的倾向。

在对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的比较中,学者们较倾向于认为现收现付制对国民储蓄具有挤出效应,减少了资本的形成,从而不利于长期经济增长(Feldstein,1974);[8]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并认为从现收现付制逐步向基金制过渡乃是大势所趋。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现收现付制对国民储蓄的挤出效应以及这种挤出效应有多大,在国内外学术界尚未得到严格的论证。而且,国民储蓄率也并非越高越好。在过剩经济的条件下,降低储蓄率、扩大有效需求反而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的动态无效率问题(袁志刚、宋铮,2000)。[9]对于现收现付制另一个常见的质疑是,它难以在一个不利的人口结构变化趋势中得以维系。但从根本上看,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两种养老保险体系只不过是退休一代采用不同的方式索取当前的产出。在现收现付制下,退休一代凭借过去缴纳养老保险费获得分享来自当前工作一代的转移支付的权利;在基金制下,退休一代凭借资本所有权证获得分享当前工作一代提供的产出的权利。两者的物质基础是完全一致的。可见,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才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根本,基金制并不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灵丹妙药(Nicholas Barr,2000)。[10]在老龄化问题上,基金制与现收现付制的区别只不过是基金制将问题抛给社会,而现收现付制则由政府承担起责任而已。

实际上,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在实践中各有利弊。现收现付制的最大弊端是由于其再分配功能而导致企业和职工逃避缴费,养老保险覆盖面难以扩大;基金制则缺乏再分配功能,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等缺陷,使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无法得到保证。从这一点来看,基金制已基本丧失了“社会保障”的功能。

老龄化趋势对养老保险体系的考验也是学者们所关注的问题。但是,如上所述,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造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负担率较高的主要原因并非老龄化问题,而是养老保险覆盖面难以扩大、职工参保率难以提高以及下岗和提前退休高峰的来临等问题。这些问题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构成的压力,显然远大于老龄化问题;而老龄化问题只不过是使入不敷出的养老保险体系)上加霜罢了。

在有关养老保险的理论探讨中,学者们大多借助于代际交叠模型(Samuelson,1958; Diamond,1965)来进行分析,如对现收现付制与国民储蓄关系的论证、人口结构变动的福利效应分析、缴费率和统筹比例的参数设定,等等。[11-12]但是,代际交叠模型的论证依赖于退休一代不留遗产的强假设,而这与现实情况是明显不符的。在现实中,人们有种种理由在死亡时留下遗产,例如:(1)遗产动机是普遍存在的;(2)人们无法准确知道自己何时会死亡;(3)住房和耐用品的残值一般会成为遗产等。在养老保险体系设计的数据模拟研究过程中,学者们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往往在模型中设定有利于自己结论的假设条件和参数值。例如,支持基金制的学者往往过分强调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率(Feldstein,1999),[13]似乎认为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率理所当然地将高于真实工资的增长率。事实上,在古典经济模型的理想状态下,两者应该是一致的;而从我国的统计数据来看,在1986-2002年的大部分时间内,真实工资的增长率高于五年期国债的实际利率(袁志刚、封进,2004)[14],从而基金制是比现收现付制更好的制度选择;而支持现收现付制的学者则忽视了收取养老保险费的难度,隐含了养老保险费能够顺利收取的假设。

综上所述,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政策设计者不应无主见地人云亦云或照搬国外的经验,而应更多地对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存在意义是什么、中国的现实国情适合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以及设计方案能否得到顺利实施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

一般认为,政府介入养老保险主要基于三方面的理由。一是政府强制保险可以纠正由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所导致的市场失灵;二是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再分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财富在不同的收入阶层和代际之间再分配;三是政府强制保险可以帮助人们克服短视行为,即所谓的“家长主义”。但从市场失灵和家长主义的观点来看,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理由显然不如医疗保险充分;特别是对于基金制来说,除了具有家长主义的含义之外,政府几乎再没有介入养老保险的理由,而事实上这种家长主义的强制储蓄是否必要也是值得商榷的(在没有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情况下,人们也可能会为自己的养老积极储蓄)。相比较而言,现收现付制由于具有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之需的再分配功能,而更加适合作为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方式。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仍处在相当低的水平上,且贫富两极分化相当严重,缺乏一个人口数量庞大的中产阶级。在这种经济条件下,面对显而易见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一个较低水平、广泛覆盖的养老保险体系,对于我国来说可能是更加合适的选择。较低水平的养老金可以降低当前工作一代的负担,有利于养老保险费的收取;而养老金水平也反映了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程度。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首要目标理应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之需;如果人们希望在退休以后过得更宽裕一些,他们有责任在工作时期为自己进行更多的储蓄。

根据以上的分析,政策设计者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更为务实的改革。

第一,降低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政府应更多地考虑通过减持国有股、发行国债或税收来支付转型成本。为此,政府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应向社会保障、教育、国防等有关国计民生的项目倾斜,逐步缩减以至取消大量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如大量的形象工程项目、对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财政扶持、民间力量完全可以实现的投资项目,等等)。对于工薪阶层的负担,可以考虑以个人所得税作为社会保险费的来源而取消社会保险费,或者取消个人所得税而保留社会保险费。另外,可以考虑取消养老保险强制性的个人账户(即取消部分积累制)和“四金”中的住房公积金,⑤以进一步降低职工的负担。

第二,建立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养老金的给付可以考虑采取DB模式而不必按目标替代率进行设计。养老金发放水平可参考当地的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定(如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一定的系数)。对于部分养老金待遇过高的“老人”和“中人”,考虑到养老金待遇的刚性,可以保持其原来的养老金发放水平不变;但如将来出现通货膨胀,则不对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直到与其设定的养老金发放水平相当为止。

第三,取消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权利,重新制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标准并严格其审批管理;适当提高领取养老金所需的缴费年限标准。对于因下岗而提前退休者,可以考虑将这部分人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失业保险制度之中。

第四,在保留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以及个人为养老储蓄。为此,必须为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购买企业年金可在税前列支,个人购买养老金的支出部分可免缴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已为世界上相当多的国家所采用)。这样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的行政负担,杜绝地方政府挪用养老金和腐败行为的发生,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成熟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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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这个目标替代率的计算方法是:假设预期寿命为70岁,实际工资增长率等于名义利率,职工按缴费工资的11%向养老保险体系交费35年,这样退休时个人账户可以提供 38.5%的替代率,统筹账户提供20%的替代率。二者合计共提供58.5%的替代率。

② Wang, et al.的模拟显示,在2000年到2010年间,每年的转型成本占GDP的0.6%左右,到2050年将下降到0.3%。转型成本的补偿可以通过税收进行融资,这样,支付第一支柱相当于工资20%的养老金所需交纳的费用率只需10%~12%。

③ “老人老办法”是指对已退休者继续实行以前的退休金发放标准,退休金替代率为60%~90%,退休金计算基数为退休时的工资额;离休者离休费为离休时工资的100%。“新人新办法”是指1997年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他们的退休金相当于当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有35年工龄的职工,目标替代率为58.5%左右。“中人中办法”是指中人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新制度建立以后个人账户上积累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将统一制度建立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20+过渡养老金,过渡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0%-1.4%)×视为缴费的年限]。

④ 现收现付制的再分配功能包括从工作一代对退休一代的转移支付、从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从短寿者向长寿者的转移支付,以及从男性向女性的转移支付。

⑤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再分配功能,而且人们显然会为了购买住房而自觉地储蓄。所以,这种强制性储蓄几乎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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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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