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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范文1
(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税收政策。
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转变,必须既要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也要优化区域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对现有不够合理的经济结构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涉及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问题,例如,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以及其他商品、原材料等货物有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问题,同破产企业与被兼并企业有关的欠税问题和亏损结转的问题,兼并方或受让方按照国家引导的方向调整生产经营结构应给予的企业所得税鼓励问题,以及联营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等。与此同时,还应注重以下问题:1、破产清算是加速经济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举措,税收在原则上应该给予支持,但在实践中还必须注重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即一方面把债务包袱卸给国家,另一方面破产企业的原班人马和机器设备,却依旧交由别的企业整体接收的非法行为。
2、我国现行分税制体制中,对国有企业所得税,仍然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将其收入分别划归中心和地方;对铁路、银行、保险部门的各种收入,也仍然沿用旧办法,全部按部门汇总缴纳给中心。这些办法,助长了在长期条块分割治理下所形成的“别人”的资产可以流入,“自己”的资产不得流出的错误思想,阻碍了存量资产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跨地区、跨部门的重组。
3、税收只有积极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非凡是大力促进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才有不断增长的税源。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正是在于后者会比前者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对投资和再投资的税收鼓励政策。
结合我国在投资结构和投资税收优惠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专家们提出的政策性建议主要有以下各点:1、从我国投资状况看,存在着宏观规模过大,微观结构失调,不符合产业政策等问题。从财政状况看,在连年赤字的条件下,平均每年用于投资的税收减免,仍然高达百亿元。因此,今后我国对投资的税收优惠,应该加强总额控制,引导企业增加自身投入。2、在优惠方式上,尽可能减少采用增列所得税税前列支和免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做法。3、鉴于我国科技还不够发达,中小企业居多的实际情况,在投资税收政策上,不仅要给高新技术企业以积极鼓励,而且还要给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以大力扶持;不仅要给使用新科技成果的企业以鼓励,还要给从事科技开发的科研单位以更多的支持。4、由于投资方向在地区和结构上存在一些失调,建议对在西部地区并且又是生产中所短缺的资源开发,诸如原油、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等资源开发以及农牧业等的投资,给予应有的税收鼓励。5、消费与投资是关系到社会需求与供给的一对重要经济问题,从我国实际出发,对一些税收政策作出调整,以采取引导消费、鼓励投资的政策为佳。6、修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规定,建议以项目优先取代地域性倾斜的政策。7、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投资税收优惠形式。建议除现有的优惠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以外,还可参考国外的税收信贷(即延期纳税)、税收抵免以及加速折旧等形式。
(三)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鼓励政策。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同第一、二、三产业一样,也是一种产业,一种非常重要的产业。因此,税收政策应该积极鼓励科技发展,非凡是要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专家们建议:1、根据国家有关科技立法,制订财税部门鼓励科技进步条例,使财税支持科技进步的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2、税收鼓励应该遵守以下原则:服从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的原则;不使被鼓励者产生依靠性的原则;同等鼓励的原则;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3、凡经财税机关会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和单位,答应其建立科技预备金,以便专项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培训的需要。4、中间试验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桥梁,鉴于其投资大,产品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品产品,因此,应该考虑给予优惠。
(四)关于对外开放与税收政策。
1、关于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完善。我国涉外税收政策,是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而从无到有逐步形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不完善之处,如:优惠项目、层次过多,范围过宽;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之间不平衡,向沿海倾斜;内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财政收入流失等。但这些可视为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和治理经验的成本。专家们认为看问题不能只看成本,而不看收益。比如,就税收优惠与财政收入的关系来说,广东省的三个特区和众多的沿江城市是享受优惠最多的地区,也是生产力最活跃和收入增长最快的地区。从1993年起,该省的税收连续四年每年以100亿元的速度递增,增速居全国之首。所以,对两者的关系必须作辩证的分析。尽管如此,专家们认为对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对外经济活动的进一步加强,总结经验,适当调整我国涉外税收政策。具体建议:(1)全面清理、归并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使优惠政策更为规范、高效、简明和统一;(2)由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倾斜,转向产业与区域相结合,以产业优惠为主的政策;(3)在优惠方式的选择上,可考虑将现行以直接优惠为主方式改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方式相结合的多种优惠方式;(4)逐步理顺流转税的非凡规定,统一进出口税收政策;(5)完善地方税的优惠规定。
2、关于税收国民待遇问题。由于对国民待遇的理解不同,在财税界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国民待遇就是对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下同)给予本国人完全相同的待遇,因此国民待遇原则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是矛盾的,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就要取消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民待遇是建立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其基本含义是对外国人的待遇不应低于本国人,因而国民待遇原则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并不矛盾,国民待遇原则不排斥给予外国投资者高于内资企业的待遇。第三种观点认为,国民待遇与涉外税收优惠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二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
(五)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一个国家对出口商品退还其已征收的增值税,使出口商品不含流转税。实行出口退税政策,能够使本国货物以不含税价进入市场,既能达到增强竞争能力,促进出口的目的,又能增强比较利益的透明度,达到互利的目的。它实际上是一种消除出口商品岐视的经济政策,体现了公平贸易的原则。尽管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存在一些矛盾,但我们不能“短视”,只盯住矛盾不放,而应积极加以完善。因此,专家们建议:1、遵循“规范、实效、简化、统一”的原则,逐步缩小退税率差异,体现公平待遇;尽可能缩短出口退税时间,减轻企业筹集困难;兼顾手续简便和监控严密,提高征纳效率;兼顾中心与地方利益,有利于退税政策的持久执行。2、按照全社会的增值税平均实际负担率,结合对某些差异的微调,确定一个退税率,定期公布执行,基本做到征多少退多少,使企业消除顾虑,放手经营。3、为了做到退税的横向公平,建议将现行出口分别外贸与生产企业按照进价与销价(FOB)计算增值税改为一律按照进项金额计算增值税。4、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和统一退税计算方法,建议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归集于“不宜抵扣率”之中(不宜抵扣率等于法定税率减出口退税率)。这样做的好处,是企业负担明确,便于操作治理。5、用税法约束出口退税时间。可以考虑在申请单位办齐出口退税手续后2个月退还税款,逾期由税务机关承诺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予补偿。6、建立职责明确、审核有序的出口退税治理系统。由日管机关负责审定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金;出口退税必须在对企业的进项税金总额、出口收汇等凭征和应征税款额的严密审查以后进行。[page]
二、关于完善税制问题:
(一)关于优化税制结构:
优化税制结构是指,符合一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需要的税制结构就是优化的税制结构。从世界各国税制来看,大多数发达国家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发展中国家因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均收入水平不高,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市场机制不健全,因而大都实行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流转税具有征收面广、收入稳定、易于征管等特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对我国基本适用,但目前流转税比重大,所得税比重过小影响了双主体的形成。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当前应合理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之间的比例,逐步加大直接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逐渐形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结构。
(二)完善税种
1、关于完善增值税问题:
(1)征税范围问题。一些专家认为,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优化,要害不是要不要扩大到劳务领域,而是在劳务领域覆盖到何种程度的问题。在操作上主张循序渐进,分步互位。但在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上,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鉴于征税范围的扩大对地方财政收入和增值税治理规范的影响,以及现有征管能力的制约,先期可考虑对增值税扣税链条影响较大。也便于操作实施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安装业纳人征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当前应尽快将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连,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关联度高,与增值税的规范操作抵触较大,治理上便于操作实施的劳务纳入征税范围。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将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扩大到全部商品和劳务的销售,解决现行增值税“链条”中断,混合销售界定不清待难题。
(2)选型问题。关于这一问题,也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主张近期仍维持生产型增值税格局,因为它较好地体现了税收的财政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消费型可视为增值税改革的长期目标。
第二种看法,主张改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为收入型增值税,答应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作为进项税金分年抵扣。
第三种看法认为,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转换的目标模式,但根据我国目前的财政承受力,增值税类型的转换只能逐步过渡。当前,可以考虑将“消费型”增值税当成产业政策来利用,实行有限制的或定向的消费型增值税。具体设想是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中采用“消费型”,将抵扣的资本物限定为技术、设备,旨在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并抑制投资扩张。转型期的收入缺口可以通过一些过渡性的安排予以缓解或弥补。比如,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和增量可分别按年度分比例抵扣。对前者在规定的购置年限内答应部分抵扣,对后者一般当年抵扣的比例最低,往年逐步递增,直到全额抵扣。
(3)税率优化问题。第一,税率结构模式的选择。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强调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主张简并税率档次,认为单一税率结构可以有效消除“无税扣税”、“低税高扣”等弊端。一是维持当前的双税率格局,并且,双税率结构也符合世界潮流。第二,税率的量度调整。同世界上实行增值税国家比较,我国基本税率适度,可继续维持。但优惠税率有偏高之嫌,可考虑向下微调为11%。第三,弱化优惠税率累退性的技术手段。可以考虑在技术上设定一个征前扣除率(即基本税率与优惠税率的率差),同时在全部纳税环节统一执行一档基本税率。当国家在对适用优惠税率的纳税人征税时,除按照发票扣税外,再补扣一个设定的扣除率,从而保证抵扣和链条的完整,解决因优惠税率的应用而造成税负在纳税人之间转嫁的难题。[page]
(4)增值税的治理问题。汉前增值税治理方面的矛盾突出,税收流失严重,必须加大增值税规范化治理的力度。其具体办法有,第一,改进和加强发票治理办法。第二,整顿和加强银行账户治理并实行增值税税金结算专户治理。第三,赋予税务机关在异常申报方面的核定征税权,制定转让定价和利息、费用分摊的专门规定。第四,改革现行增值税制度简化“三附表”的填报内容。建立税务机关辅导后再申报的纳税辅导制度。
2、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问题:
(1)纳税人的确定问题。一种意见认为,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以法人为纳税人。另一种意见认为仅以法人为纳税人是涵盖不全的。所以统一后的所得税应称为“经营所得税”,凡有经营所得的企业、单位和组织,均视为纳税人。
(2)税率的确定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比例税率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所得税率,它具有计算简便、透明度高和可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优点,所以,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仍采用30%的比例税率。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采用三种形式:一是比例税率,其税率可维持现有的33%或降至30%;二是三档累进税率;三是以比例税率为基本税率,制定三级超额累进的优惠税率,即10%、20%和30%。
(3)应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治理较乱,税基受侵蚀,税款流失严重。因此,要从多种途径探寻建立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办法,如建立相对独立的由若干计税扣除标准组成的所得税会计制度,彻底消除企业财务制度对计税所得的影响,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人员要有明确的界定,明确汇总纳税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标准等。所以应同时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与企业财会制度完全分离的分行业税前扣除标准。
3、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和征收治理都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影响着其功能的进一步发挥,需要加以完善。
第一,改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以“分类综合所得税”取代当前的“分类所得税”计征模式,可将之视为改革的目标。但这种税制模式操作比较复杂,征管成本过高,近期不宜实行。目前只能在“分类所得税”模式下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改进。基本设想:一是改进对“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费用扣除方法,实行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使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挂钩,同时,按纳税人生活费用支出内容不同分别设置基础扣除,赡养扣除、特定支出扣除等项目,充分照顾不同纳税人家庭状况的差别,使税收负担更公平合理。二是改进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计算征收方法,在未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之前,可考虑先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计征方法,以均衡税负,防范偷漏税。三是调整税率,简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的级次,并适当调低其最高边际税率,以更好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调整有关所得项目的适用税率,使非勤劳所得的税收负担重于勤劳所得的税收负担,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二、关于完善税制问题:
(一)关于优化税制结构:
优化税制结构是指,符合一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需要的税制结构就是优化的税制结构。从世界各国税制来看,大多数发达国家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发展中国家因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均收入水平不高,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市场机制不健全,因而大都实行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流转税具有征收面广、收入稳定、易于征管等特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对我国基本适用,但目前流转税比重大,所得税比重过小影响了双主体的形成。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当前应合理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之间的比例,逐步加大直接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逐渐形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结构。
(二)完善税种
1、关于完善增值税问题:
(1)征税范围问题。一些专家认为,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优化,要害不是要不要扩大到劳务领域,而是在劳务领域覆盖到何种程度的问题。在操作上主张循序渐进,分步互位。但在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上,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鉴于征税范围的扩大对地方财政收入和增值税治理规范的影响,以及现有征管能力的制约,先期可考虑对增值税扣税链条影响较大。也便于操作实施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安装业纳人征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当前应尽快将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连,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关联度高,与增值税的规范操作抵触较大,治理上便于操作实施的劳务纳入征税范围。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将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扩大到全部商品和劳务的销售,解决现行增值税“链条”中断,混合销售界定不清待难题。
(2)选型问题。关于这一问题,也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主张近期仍维持生产型增值税格局,因为它较好地体现了税收的财政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消费型可视为增值税改革的长期目标。
第二种看法,主张改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为收入型增值税,答应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作为进项税金分年抵扣。
第三种看法认为,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转换的目标模式,但根据我国目前的财政承受力,增值税类型的转换只能逐步过渡。当前,可以考虑将“消费型”增值税当成产业政策来利用,实行有限制的或定向的消费型增值税。具体设想是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中采用“消费型”,将抵扣的资本物限定为技术、设备,旨在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并抑制投资扩张。转型期的收入缺口可以通过一些过渡性的安排予以缓解或弥补。比如,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和增量可分别按年度分比例抵扣。对前者在规定的购置年限内答应部分抵扣,对后者一般当年抵扣的比例最低,往年逐步递增,直到全额抵扣。
(3)税率优化问题。第一,税率结构模式的选择。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强调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主张简并税率档次,认为单一税率结构可以有效消除“无税扣税”、“低税高扣”等弊端。一是维持当前的双税率格局,并且,双税率结构也符合世界潮流。第二,税率的量度调整。同世界上实行增值税国家比较,我国基本税率适度,可继续维持。但优惠税率有偏高之嫌,可考虑向下微调为11%。第三,弱化优惠税率累退性的技术手段。可以考虑在技术上设定一个征前扣除率(即基本税率与优惠税率的率差),同时在全部纳税环节统一执行一档基本税率。当国家在对适用优惠税率的纳税人征税时,除按照发票扣税外,再补扣一个设定的扣除率,从而保证抵扣和链条的完整,解决因优惠税率的应用而造成税负在纳税人之间转嫁的难题。[page]
(4)增值税的治理问题。汉前增值税治理方面的矛盾突出,税收流失严重,必须加大增值税规范化治理的力度。其具体办法有,第一,改进和加强发票治理办法。第二,整顿和加强银行账户治理并实行增值税税金结算专户治理。第三,赋予税务机关在异常申报方面的核定征税权,制定转让定价和利息、费用分摊的专门规定。第四,改革现行增值税制度简化“三附表”的填报内容。建立税务机关辅导后再申报的纳税辅导制度。
2、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问题:
(1)纳税人的确定问题。一种意见认为,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以法人为纳税人。另一种意见认为仅以法人为纳税人是涵盖不全的。所以统一后的所得税应称为“经营所得税”,凡有经营所得的企业、单位和组织,均视为纳税人。
(2)税率的确定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比例税率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所得税率,它具有计算简便、透明度高和可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优点,所以,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仍采用30%的比例税率。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采用三种形式:一是比例税率,其税率可维持现有的33%或降至30%;二是三档累进税率;三是以比例税率为基本税率,制定三级超额累进的优惠税率,即10%、20%和30%。
(3)应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治理较乱,税基受侵蚀,税款流失严重。因此,要从多种途径探寻建立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办法,如建立相对独立的由若干计税扣除标准组成的所得税会计制度,彻底消除企业财务制度对计税所得的影响,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人员要有明确的界定,明确汇总纳税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标准等。所以应同时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与企业财会制度完全分离的分行业税前扣除标准。
3、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范文2
农历二十八日(1月25日)下午16时后,北京空气污染指数开始超过220,并一路攀升,达到重度污染、严重污染。而此时,位于大不列颠岛上的英国,也已连续多日深陷重度雾霾之下。伦敦市长萨迪克・汗(Sadiq Khan)公开表示,“伦敦的毒空气达到了令人羞愧的程度。”
入冬以来,不只是中国,从印度、伊朗到韩国、英国、法国,都出现了持续大范围的空气污染。这让很多人感到困惑和焦]:雾霾还能治吗?以往的治理路径对不对?
在全球范围挥之不去的雾霾之中,一个重要的“元凶”就是机动车污染。而这在以往的污染防治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今年初,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称,“源解析表明,机动车污染已成为许多大中城市细颗粒物的首要来源,分别占北京的31.3%,上海29.2%,杭州28%,广州21.7%。”“一辆老旧车相当于20-40辆国IV、国V小车排放。一辆重型柴油车相当于200辆小车排放,而且很多不达标。”
此次伦敦重度雾霾中,也有研究发现,“主要是因为天气寒冷无风、交通和燃烧木料锅炉的使用达到峰值。”
这天傍晚,在北京友谊宾馆的一间会客室里,中关村空气污染防控联盟理事会主席、驾道科技有限公司总裁颜梓清在接受记者独家采访时说:“根据我们的研究成果以及在山东的实践,如果政府采取措施限行约15%的高污染车,就能快速削减约70%的汽车污染总量,可降低大气污染总量30%以上,在短期内有望明显改善我国空气质量。”
机动车污染防治领域的“老人”
采访中,颜梓清的手机不时响起。她总是客气地回应说“我是小颜”。
其实,她在中国的机动车污染防治领域,是一个当之无愧的“老人”。
早在1997年,颜梓清就开始从事机动车污染防控技术研究和推广,推广使用的机动车电控补气技术装置,促成了我国化油器车向电喷车的转变。
2001年,颜梓清作为原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批复的“汽车排放简易工况法检测技术国产化项目”的总负责人,负责“机动车排放简易工况法检测装备”国产化项目的实施,2002年带领团队研发出适合中国的简易工况法系列技术。
这一研发团队共获得了17项专利和多项软件著作权,多项技术通过成果鉴定并填补了国内空白。简易工况法系列技术主要解决检测数据准确率低和人为作弊的问题,为我国推行对机动车污染控制政策的实施攻克了技术难题。
从2002年起,颜梓清带领团队推动“机动车排放简易工况检测方法”在北京、上海、重庆、山东等地的市场应用,同时参与和推动了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在中国的启动和实施。
颜梓清是I/M制度的“拥趸”,她相信只有这套体系,才能改变中国目前不科学的汽车消费规则。“这是一项伟大的事业。”她说。
颜梓清告诉记者,围绕汽车的规则制定和标准体系建设,美国与欧洲已经斗争了几十年。欧洲汽车工业最为发达,既是其经济支柱,也是技术发源地,“但欧洲最大的问题是,至今为止没有汽车的评价体系。”颜梓清说,造成欧洲是以行驶公里数和年限来淘汰车辆,或者判断车辆状况,维修车辆。
她介绍,相反,美国是通过评价来判别车辆。“评价其实是依据检测的体系建设,如果没有评价体系,对消费者利益就是一种侵害。”上世纪80~90年代,美国推行了严格“I/M制度”。
I/M制度中执行的“I”(检测制度)就是要找出“高污染车”。美国由各洲立法,要求采用“简易瞬态法检测技术”对车辆进行检测,对检测设备技术质量考核非常严格,目前只有3家公司经过技术质量考核。此外,美国政府对检测数据非常重视,为防止检测数据作假,政府会组织人到检测点监查,以防止检测数据虚假影响政府决策。
颜梓清介绍,美国从1984年到1993年执行了在用车I/M计划。根据美国环保署的分析,美国在用车的一氧化碳(CO)减少了40%,臭氧(O3)下降了21%,氮氧化合物(NOx)和碳氢化合物(HC)形成的气态铅减少了86%,PM10颗粒物削减了20%,每天削减约110吨污染物。所以,美国在很短时间内控制了空气污染。
此后,加拿大、墨西哥、日本、英国、哥伦比亚、欧盟等也采用I/M制度,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010年,颜梓清带领团队研究出“柴油车排放微颗粒物重量检测方法”和“汽油车排放微颗粒物重量检测方法”,并取得发明专利;2011年起,她又带领团队开展了机动车排放综合防治体系研究,从2012年开始推出“机动车排放云检测综合技术”,目前己进入实质应用阶段,获得了20多项专利和10多项软件著作权。
在颜梓清看来,我国在控制机动车污染的政策方向和实施措施上,“可能已经步入误区”“多避重就轻、避难就易、避实就虚,造成了大气污染无法控制。”
她解释说,“以北京为例,十几年前大气污染防控和治理的重点是机动车污染,大批淘汰黄面包高污染车。在2006年奥运会之前,北京以烟煤为主的工业比现在多但大气环境质量没有现在这么严重。这说明当时的治污方向是对的。”
颜梓清说,但这之后,大气污染防控治理对象和措施变了,“对防控机动车污染重视不够,推行的政策和措施不利于污染总量控制和新技术的发展。”
她告诉记者,早在2004年,北京理工大学机械与车辆学院教授刘昭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汽车工程学院教授卢希果、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大气污染与控制研究所所长傅立新及颜梓清等专家就参加了由原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组织成立的“I/M机动车污染防控研究小组”。
专家们研究发现,一辆高排放车辆排放的污染物,可以达到正常机动车的10倍以上。而检测出这些高排放车辆并有针对性地重点治理,是削减在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的最有效办法。
另一个让颜梓清坚信自己判断的例子,就是2015年8月20日~9月3日期间,大阅兵前夕,北京市城区PM2.5浓度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其中,北京市本地减排贡献为74.1%,河北和天津地区减排贡献为19.7%,其他地区减排贡献为6.2%,“由此确定北京市空气污染的主因是本地源。”她说。
北京工业大学一份学术报告也表明,在2014年APEC峰会和2015年“9・3”阅兵期间,京津冀PM2.5、PM10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日平均减排量分别为168吨、46吨、159吨。北京市在2015年12月8日和19日两次红色预警期间,机动车污染源减排措施对PM2.5浓度降低贡献最大,超过40%。因此,控制好机动车污染对空气质量改善非常重要。
污防“失控”首先出在检测上
问题到底出在哪?
颜梓清对记者说:“主要出在检测上。首先是检测标准与限值的问题。”
目前,我国新车排放标准限值与在用车排放标准限值相差11倍以上。她介绍,新车国Ⅳ标准对规定,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HC)、一氧化碳(CO)的总量控制为每公里排放1.18克以下为合格,而在用车(上牌车)标准对该三项污染物的合格标准为每公里16.5克以下。
“由于新车标准与在用车标准不统一,实际上仅提高新车标准难以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颜梓清说。
中关村空气污染防控联盟的一项调查发现,新车与在用车污染排放的检测方法有多种,而各地实际执行的检测方法并不统一。
2011年,环境保护部通报对全国近千家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检查整治结果,排查出各类违法违规和不规范检测问题200余项。2015年9月12日,央视《焦点访谈》曾报道,在山东、广东等五省的一些机动车检测站,只要黄牛疏通好关系,尾气不合格的车辆,不需要维修,通过调节检测设备采样管开关、检测设备软件可根据不同指令随意出具检测结果,高污染车不经维修就能检测合格拿到绿标上路行驶。
颜梓清说,这种造假行为导致机动车排污检测数据无效无用,检测无法达到区分车辆达标或不达标的目的,使我国政府控制大气污染失去了技术支撑和政策决策依据,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而对于提升油品质量来降低污染排放的做法,颜梓清也不认同。她解释说,“提高油品质量主要是控制硫、铅、笨、芳烃、稀烃、甲醇、锰、铁等比例,对控制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颗粒物的作用不大。”
研究显示,机动车排放污染主要是燃烧技术和后处理技术的不合格造成的。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HC)、一氧化碳(CO)、颗粒物(PM)主要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而汽车燃烧技术和后处理技术产品是否合格对排污量高低影响非常大。
目前,我国对在用车上路执法管理主要是按车牌号和老旧车限行。“由于检测设备造假严重,检测数据无法分辨出真正合格或不合格的车辆,本应对超标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的执法政策也就无法实施。”颜梓清说。
国务院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十条”)明确,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北京如果不更加严格地控制机动车污染,有可能达不到2017年的目标。”颜梓清有些担忧地说。
不喜欢“环保斗士”的说法
说起驾道科技有限公司名称的由来,颜梓清笑称:“‘驾道’这两个字是我起的,当然有寓意。”
她对记者说:“‘驾’有驾驶汽车的意思,也有管理、评价、控制的意思,目的是控制机动车污染。‘道’既有道路的意思,更有行道义的含义,有一种公益为主的色彩在里面,‘驾道’的宗旨是为健康、为绿色开道,为决策提供技术
支持。”
驾道公司是中关村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企业,也是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放监测领域的技术依托单位,拥有车辆排放云检测等相关专利技术45项(正在申请中的专利还有10余项)、软件著作权22项,以及5项高于国标、行标的企业标准。
颜梓清介B,由驾道公司独家推出的机动车尾气云检测综合技术,实现了从“检测装备制造商向互联网+检测智能装备运营服务”(工业4.0版)的成功转型,智能化的云检测环检点实现了快速、公开、透明的检测环境,自动对检测数据误差高于10%的检测设备禁止入网,通过实时远程数据质量(克/秒)监管和溯源,按车辆排污量进行分级管理,能科学防控机动车污染总量。
颜梓清告诉记者,从去年9月起,驾道公司在北京、山东推出市场化的“ClC驾道车体检”服务,鼓励车主自觉控制尾气,车主通过检测可全面了解车辆健康状况。驾道公司还设立了“新蓝天贡献奖”,对检测后的超低排放车辆和维修后减排量大的车辆进行奖励。
今年1月8日,记者在颁奖现场看到,一辆车牌号为鲁P1**7M、排放标准为国Ⅳ的马自达家用轿车,因排污量只有0.0094克/公里,相当于每百公里排污量仅0.94克,获得了低排放特等奖;另一辆车牌号为鲁AM**96的二手捷达车,排污量从原来的61.24克/公里下降到维修后的52.49克/公里,也获得了维修减排特等奖。
颜梓清表示,目前排污量大于10克/公里的机动车占总量的15.93%,占污染总量的68.95%。通过检测和维修,可以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
数据显示,我国机动车平均每年以2000万辆的数量增长,年检测费用预计约40亿元。此外,2015年底我国在用车总量已达到1.7亿辆,每辆车平均每年检测2次,检测总费用预计达到680亿元;二手车检测平均每年按1000万辆计算,每年检测的总费用也高达20亿元。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
按照驾道公司的业务拓展计划,2017年在北京各个区都将建立两条以上检测线,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完成布点。年内建立起300条检测线,并完成600万辆车的体检。到2018年,全国县级以上城市都将建立机动车检测线。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颜梓清等专家一直呼吁政府放开对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管理,采用检测机构备案制,鼓励检测机构经营模式创新,加强对检测数据的管理。
这一建议最终得到了国务院认可。今年1月21日,经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其中第24项规定,取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并规定,取消审批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把关,采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投放处理、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该消息传出后,颜梓清在微信群里称,“机动车检测机构认证被取消了,这是重大利好!良性的竞争下,我们一定能赢!收到了大礼,我们会回馈政府和社会更大的礼。”
采访末了,记者给颜梓清出了一道选择题:你认为自己是学者、企业家,还是环保斗士,三选一。
“我觉得还是选‘学者’比较合适。”她对记者说:“我目前还是以研究为主,谈不上是企业家。企业家主要是以赢利为目的,而学者主要是以解决问题为目的,这正是我的工作方式。我强调社会利益最大化,其次是保证投资者不亏本。”
在颜梓清的个人博客中,她会因对于机动车遥感检测的不同看法而公开质疑某位院士,也会对涉嫌非法经营计量器具产品的某些企业表达不满,更会对某些部门的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保护车辆尾气检测造假的行为表示愤慨。她甚至被环保业内人士贴上“不识趣”“太强势”和“环保斗士”的标签。
“我不喜欢‘环保斗士’的说法。但是,我们研究的好技术被假冒技术企业黑白倒了,研究团队和专家队伍被居心不良的人抹黑,我作为项目负责人,不得不站出来说话。这只是一种澄清。为人处事还是要走正道、行善事、宽容人为主,与强势和‘斗士’挂不上钩。因为我不会做心狠手辣的事,也不会为了谋利而不择手段。”
(责编:张志国)
对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范文3
一、草原沙化的深层原因是人类在利益的趋使下对草原资源实施了过度的利用
早在1983年,世界粮农组织就出版了《山羊》一书,该书针对委内瑞拉部分地区所存在的类似于我们今天的草原植被破坏问题,用了整整两章的篇幅为山羊“澄清了事实”,并反复强调指出,山羊作为地球上的最优秀的和最有益的家畜之一,并不是草原生态恶化的元凶。我国宁夏自治区畜牧工作站副站长、高级畜牧师龚伟宏同志也从生物学的角度较全面地透视了山羊和绵羊的生活习性,指出“山羊嘴部不像绵羊那样有较深的二裂唇,不能紧靠地面采食牧草。而且,山羊喜食草尖嫩叶,在草原放牧中的一次采食率仅为14.6%,而绵羊则高达25.19%。此外,山羊喜攀崖、善游走、耐旱耐粗饲,适应性和生活力比绵羊及牛群更强,它可以采食到其他动物不能利用的高山悬崖上的牧草,可以限制危害草原的荆棘蔓延,并且往往能在人为砍伐的林区、挖垦过的草原和其他动物掠食过的退化草地上,继续生存并为人类提供优质产品”。实际上正是山羊具有上述众多可贵的特点,加之人类的趋利行为和不合理的利用,才使人们忽视了山羊背后的砍伐者、开垦者和破坏者,进而产生了“凡是草原退化的地方,都有大群的山羊”、“山羊破坏草原生态”等片面看法。
诚然,山羊确有喜食幼树嫩枝的特点,对幼树林有一定的破坏作用。但是应该看到的是,在人类管理不当或管理失控的条件下,任何家畜的放牧,都会破坏幼树的生长、妨碍草地的恢复。长期以来,我国西部地区所存在的人为开荒种地、挖甘草、挖黄鼠、抓发菜和铲草皮以及对绿洲周边天然植被的人为破坏,无不“有效地推动了”这一地区生态环境的恶化。我们认为,将山羊视为我国草原沙化的根源,实在是一种“歪理邪说”;而对山羊实施“制裁”或者说将解决问题的思路局限在消灭山羊的数量方面,无疑是让没有思维能力、没有环保意识、不懂政策的山羊充当了人类趋利行为的“替罪羊”。
我国西部地区的广大草原虽然从上讲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在使用过程中,这些草原实际上已成为该地区每一个牧民都可以自由地免费利用的“公共资源”。在学上,所谓“公共资源”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资源:一是这些资源不为哪一个个人或组织所拥有;二是成员可以自由地利用这些资源。这两个条件决定了共有资源具备了“竞争性”的特点但同时却不具备“排他性”的特征。所谓“竞争性”是指在提供给羊群生长的草原面积为既定时,当一个牧民所放养的羊群数量增加时,那么留给其他牧民使用的草原面积就自然减少。“竞争性”特征“迫使”每个牧民不得不增加自己的养羊只数。所谓不具备“排他性”(或简称为“非排他性”)是指几乎不可能对在草原上放牧的牧民征收费用,或者说很难用收费的办法来阻止人们过度放牧。
早在18世纪初,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家和学家大卫休谟(1711-1776)便认识到在人们完全从“私人动机”出发而自由地利用公共资源时,公共资源将倾向于被过度利用、低效率使用甚至浪费;并且过度利用还会达到使任何利用它的人都无法得到多少实际好处的程度。公共资源的利用之所以存在“悲剧”,直接原因在于,每个可以利用公共资源的人都面临着一道类似于“囚犯难题”那样的困境:当总体上大家都有增加利用公共资源的可能性时,自己加大对公共资源的利用而其他人不加大利用时,则自己的利益将增加;至于在其他人也加大对公共资源的利用时,自己若不加大对公共资源的利用则自己显然“吃亏”,而自己也不失时机地加大利用公共资源就会“避免损失”。最终后果是每一个能够利用公共资源的人都将会毫不留情地加大利用公共资源,直至草地上不能再养羊时为止,即出现“纳什均衡”。
运用一个简单的数量模型可以证明上述推论。设某牧区有X户牧民(下文令X=3),由于草地面积一定,则该草地上可养羊的最佳数量就为一个确定的数字(这一最佳量将在下文给予推导),如果羊的数量过多,养羊者所养的每只羊的收益将会因为草地的有限而降低。用数学语言来说即单位羊的收益是养羊数量的减函数。若用R代表一只羊的产出(或毛收益),Q表示三户牧民的总养羊量,q1、q2、q3分别代表三户牧民的个别养羊量,则有:R=f(Q)=f(q1+q2+q3)。再设一只羊的具体收益函数形式是:R=100-Q;单位羊的成本函数是:C=4元;三户牧民的养羊利润分别用P1、P2、P3表示,则由于“利润=总收益-总成本”,所以,每户牧民的利润函数便分别为:
P1=q1R-q1C=q1[100-(q1+q2+q3]-4 q1
P2=q2R-q2C=q2[100-(q1+q2+q3]-4 q2
P3=q3R-q3C=q3[100-(q1+q2+q3]-4 q3
由上式可以求出三户牧民各自对另两户牧民养羊数量的反应函数,这即:
q1=48-0.5(q2+q3);
q2=48-0.5(q1+q3);
q3=48-0.5(q1+q2)
三个反应函数的交点(设分别为q1*、q2*、q3*)即纳什均衡。将q1*、q2*、q3*代入上述反应函数中,可得知:q1*=q2*=q3*=24(只),再代入利润函数则可求得三户牧民的均衡利润:P1*=P2*=P3*=576(元)
这表明,当不存在集体协调机制时,每户牧民都从自身利益极大化这一目标出发,那么每户的均衡养羊只数将是24只,均衡利润量是576元。三户牧民的总养羊只数和总利润量则分别为72只和1728元。
然而,若在其它条件(即单位羊的收益函数与成本函数等)不变时,我们放弃该草原为三户牧民所共同拥有的假定,而设其为一户牧民所拥有(或存在一个集体协调机制),且设该草原的养羊总只数为Q,则显然有:总利润函数P=QR-QC=Q(100-Q)-4Q=96Q-Q2
设:使总利润极大的最佳养羊数为Q*,那么该最佳养羊量必会使总利润函数的导数为0,即:96-2 Q*=0,解得Q*=48(只),代入总利润函数得:P*=2304(元)。
比较两种情况不难发现:既定的草原面积下,三户牧民出于各自利益考虑而独立决定的养羊总量(72只)是大于一户牧民(或存在集体协调机制时)所决策的养羊量(48只)的。而实际上,存在集体协调机制时或一户牧民所决策的养羊量显然是该草原本来能够承载的最佳养羊总量。众所周知,草原本来能够承载的最佳养羊总量的突破(即草原的过度放牧)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便是草地资源得不到有效恢复,直至出现地表植被消失和草地沙化等问题,从而最终造成草原的实际可能载畜量下降、牧民养羊收益减少。
我国的有关资料充分证实了上述与数量推导。例如,我国新疆全境草地退化和沙化面积已达2133万公顷,占草地总面积的37.2%,更为严重的是,新疆全境草地现在仍以每年29万公顷的速度在退化。至于青海省,退化的草场面积也达到1173万公顷,占草地总面积的32.3%;沙化草地193万公顷;草原植被消亡、土地裸露的黑土滩面积已达333万公顷。宁夏则有97%的天然草原在退化、裸露和沙化。草地的退化、沙化使其产草量和载畜量已经严重下降,在新疆,平均需要1.49公顷(22.35亩)的草地才能承载一只牲畜。二、维护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对策比较
针对我国西部草原地区的过度放牧现象,一些学家提出了如下治理方案:
第一,政府干预或者说政府向牧民征收牛羊税。例如,在2000年上海举行的一次名为“走经济全球化道路:在新世纪的机遇和挑战”国际学术会议上,华裔加拿大经济学家徐滇庆教授便呼吁,中国政府应征收牛羊消费税。据他认为,把从牛羊肉消费中征集来的税收的一部分用于帮助农牧民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另一部分则可用于解决政府帮助农牧民转向其它产业所需要的财政经费来源。不过在我认为,对牛羊征税虽有或依据(即便国家是向牧民征税,也有依据。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中,草原资源的产权被界定为属于国家所有,作为产权主体,国家显然有权力向牧民征收牧羊税),但是,在我国真正实施征税政策还是存在很大的。对牛羊课税的经济学含义即移动牛羊产品的供给曲线,税收的增加将促使供给曲线向左上方移动,这一过程必然带来均衡点的移动以及牛羊产品价格的上升和均衡产量的减少。即使是对牛羊征收消费税,最终后果也可能会加重牧区人民的经济负担,严重的是将可能导致牧民失去生活的来源。特别是在牧民没有其它就业渠道的前提下,税负的加重无疑会使牧区人民的脱贫致富速度减慢,甚至还会使牧区人民陷入生存危机的困境之中。
具体说,如果消费牛羊产品的消费者是不受宗教和习俗制约的非少数民族人口,那么,牛羊消费税的征收以及客观存在的替代效应将可能改变其对牛羊肉产品的需求,即需求曲线的斜率会发生改变,需求曲线将可能变得较为平缓一些或更富有价格弹性这一结果将是:因供给减少所导致的价格上升不仅不能增加牛羊产品提供者的收入,反而会导致牛羊产品提供者(西部地区人民)的收入下降。
另一方面,如果消费牛羊肉的消费者是那些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那么,受消费习俗或宗教因素,他们对牛羊征税的反应将是不会明显改变其需求曲线斜率,这时,西部少数民族消费者所面临的问题将是不得不分担更多的税收。至于西部地区牛羊产品的生产者则会因均衡产量的减少而使实际总收益下降。尽管政府税收的增加可以用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方面,但是“双退双还”措施在近期所造成的农牧民直接收入的减少却是不争的事实。总之,征税不仅会通过加大牛羊生产者的成本、削弱牧民的市场竞争能力而降低牧民的收入;而且会增加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消费者的生活费支出;此外,还会导致“消费者剩余”的无谓损失。因此,在不能给牧民提供其它有效的生活来源渠道之前,加征牛羊税对原来就贫困的广大西部地区来说是不可取的(至于以行政手段禁止牧民养羊更没有道理可言)。
第二,重新界定草原的产权。即明确草原的产权主体,或者允许土地(草原)自由贸易。著名经济学家杨小凯在2000年参观江苏改制时,曾建议通过“进一步明确土地的产权”来推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主张改革土地(或草原)资源产权的经济学家依据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安排,具有节约费用的作用,它能以低费用的方式解决人们在使用稀缺资源(如草地)中的冲突。换言之,按照产权学派的观点,将草地分给牧民私人所有,将会促使牧民充分关注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过度放牧现象也就可以得到彻底的解决。然而我们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无论是对土地资源进行“私有化”改革还是实行“自由贸易”改革均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重大障碍。
既然“禁止牧民养羊”的行政干预办法、“征收牛羊税”办法以及“进行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办法,在解决西部草原地区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上或不可取,或在近期内不具备可行性,因此,我们提出“人口迁移或减少牧区人口数量”的对策主张。
实际上,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恶化,根本原因乃在于人口过多。按联合国沙漠会议规定,干旱区每平方公里土地负荷人口的临界指标为7人,半干旱区为20人,然而我国西部地区诸省区的情况如何呢?大多数地区的人口都超过了此临界指标。以宁夏为例,,其山区人口较1950年代初期增长了250万,人口超过临界指标2.3—2.4倍。必须看到的是,在化与现代化没有完成的传统社会或落后地区,过多的人口数量或过快的人口增长必然导致资源的过度利用和草地的过度放牧,因为,在工业化不发达的前提下,草原地区的人民只有依靠增加牛羊放牧数量才能维持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如目前宁夏山区的牛羊数量较1950年代初便增长了274%,牲畜超载2.3倍。(9)可见,草原牲畜放牧的超载,首要原因是草原上人口数量的超载。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考虑的对策就应该是设法减少西部牧区的人口总量,而不能象现在一些地区那样简单地“消灭山羊或不允许牧民养羊”。而且从理论上讲,西部地区牧民的减少或牧区人口的转移其实是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工业化、现代化进一步推进的必然,人口的转移不仅是西部生态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而且是西部地区工业化的必然要求。三、牧区人口转移或城市化应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推进
人口迁移可以在两个完全不同的机制下进行:一是在政府的计划安排下进行“移民”。 二是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落后地区的农牧民向发达地区或城市流动。
从我国实践来看,政府组织的“移民”具体包括两种移法,(1)政府象转移三峡库区移民那样转移西部牧区的牧民;(2)政府出面(或组织农牧民)建立小城镇来实现农牧业人口向小城镇的转移。很显然,由政府出面组织象三峡移民那样的西部人口大转移是不切实际的或难以进行的;至于政府通过行政规划的方式来“小城镇”进而实现人口的转移,虽然愿望非常美好,但实际执行效果却不是十分理想。由于城镇建设与繁荣的前提是化的发展,没有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发展,小城镇建设必然会陷入“有城无市”或城镇“人气不足”窘境之中。一段时期以来,我国一些地方所出现的已进入小城镇的农民又返回的现象明显表明,进入“人为造就出来的小城镇”的农民若不能享受到工业化所带来的较为稳定的就业、收入、保障、舒适的生活方式等等方面的“实际收益或好处”,那么,他们是不可能安心于小城镇生活的。鉴于此,我们认为,实现我国西部地区农牧民的“空间转移”应主要市场机制来进行,而不能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当然,让市场机制在人口迁移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并不表示政府在人口迁移上的完全“不作为”,以市场的力量来转移人口要求政府在推进城市化和人口流动等上应该贯彻执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具体说来,政府的主要精力是不应该放在动员或组织农牧民“建造小城镇”上,而应该放在改革农牧民进“城”所客观存在的“门槛”限制问题上(如消除户籍管制等)。
不过,消除过高的进城门槛、让农牧民自主选择迁移方向或目标,会使一些人产生不安与顾虑,其中,最大的担忧是农牧民将因此大量涌向城市,从而造成城市的拥挤、就业的紧张、社会治安的混乱、城市环境的恶化等一系列所谓的“城市病”问题。诚然,农牧民进城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上述诸多“城市病”,但是我们认为,不允许农牧民进城所导致的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不均衡发展(或城市化滞后)所引起的种种“农村病”问题则更为严重。笔者在“慎对广义小城镇”和“不允许农民进城的负效应不容忽视”等文中,将只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而不允许农民进入“现代城市”所带来的“农村病”问题归纳为五大方面,这五个方面是,(1)在行政手段推动下加速进行的小城镇(尤其是乡村集镇)建设,使我国的土地资源出现了严重的粗放式利用;(2)小城镇建设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甚至生态破坏问题极为严重;(3)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来说,仅依赖小城镇的发展而没有现代城市供给的增加和城市规模的扩张,既不可能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也不可能使城市的规模效应或聚集效应得到充分发挥与体现;(4)小城镇建设在扩大国内最终需求、拉动我国经济增长上没有明显的效果;(5)小城镇为主的城市化模式,对于农民改变其传统的行为方式、实现其个人角色转换乃至个人现代化等是极其不利的。
其实,农民进城后所可能造成的“城市病”问题,从根本上讲只是一个管理上的问题、技术上的问题和发展中的问题。只要我们的城市政府:第一,切实通过深化自身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来提高政府的运营效率;第二,将工作重心由现在的“管理国有”转移到“管理城市”方面来,那么,所谓的“城市病”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众多人口超百万的现代化大都市在政府和市场的双重有效管理下,不是都没有出现灾难性后果吗?甚至连规模不经济现象也没有出现;而我国的一些特大城市不是也没有出现规模负效应问题吗?王小鲁、夏小林对城市的规模收益与外部成本的计量模型表明,城市的经济效益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而明显上升,在150万-200万人之间,城市的净收益规模达到最大。因此,以为降低农牧民进入中小城市的门槛后就必然会造成灾难性的“城市病”和规模不经济等问题是没有依据的。(至于一些发展家在城市化过程中所出现的城市病问题,我们认为,关键原因在于这些国家的城市政府管理不力或者说官僚主义严重与城市管理效率低下等方面,而不在于放松人口进城限制本身上。)
对双减政策的看法和建议范文4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约束;资本充足率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9-0009-06
2008年,源于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海啸横扫全球。金融危机的强大破坏力,使得对于目前金融监管系统普遍产生了质疑,其中三大支柱之一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更是倍受关注,特别是资本约束的有效性问题。我们既不能完全将次贷危机的责任推给资本约束,也不能姑息其在预防危机发生中的失职之责,需要全面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2009年伦敦G20峰会前夕,周小川行长发文明确指出资本约束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重要性,所以研究资本约束的有效性也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对资本约束有效性研究最早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1988年《巴塞尔协议》颁布后研究开始全面展开。资本约束有效,一般指在对宏观经济和银行业的长期竞争力影响不大的情况下,资本约束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降低了其风险。本文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及风险、宏观经济和商业银行长期竞争力三个方面对资本约束有效性研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全面评价了资本约束的有效性,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试图指出资本约束今后的改革方向。
一、资本约束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的影响
一般来说,在资本充足率管制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会有所提升。然而还需要进行进一步分析,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提高是否完全由资本充足率管制引起的,有多少是由管制引起的,因为其他因素也有可能引起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另外,还要看商业银行风险是否降低了,降低了多少。资本约束主要经历了主观资本充足率、客观资本充足率和《巴塞尔协议》三个发展阶段,不同时期的管制所带来的效果不一样,不同时期的学者对不同时期的管制效果的结论也不一样。本文根据资本约束的发展历程进行介绍。
(一)主观资本充足率标准
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监管部门设计了一套ABC率制度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管制,管制的主要形式是基于管制机构对个别银行的考察结果的主观资本标准,典型的办法是把同一组内(根据共同特征如资产规模分组)不同银行的资本―资产比率相互比较,促使资本比率低于同组平均水平的银行提高资本比率。
最先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的是美国学者Peltzman(1970),他对美国银行1963年到1965年的数据采用多元回归分析商业银行投资的资本投资模式,得出了两个结论:一是银行的投资行为并没有与监管部门颁布的标准相对应;二是政府部门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可能会削弱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最后Peltzman总结说,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制并没有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分支机构的设置产生影响。[1]
随后Mingo(1975)在Peltzman方法的基础上对原来的模型和数据进行了修正,采用1970年美国银行的数据,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2]Dietrich和James(1983)继续采用Peltzman和Mingo的方法采用美国银行1971到1975年的数据,并且增大了银行数量,得出了类似Peltzman的结论,他们认为Mingo的结论是受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利率上限限制的影响。[3]
(二)客观资本充足率标准
1981年12月,为了迅速脱离这种管制的主观形式,给资本管制带来统一性和客观性,美国三个联邦管制机构宣布了专门的最低资本标准:除了最大的17家跨国银行以外,所有银行和资产少于10亿美元的银行持股公司(BHCS)的一级资本至少应为银行资产的6%;资产在10亿或10亿以上的机构应为5%。1985年,美国宣布全国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7%,地区性银行资本充足率为6.5%。对这段时期资本约束进行研究的主要有Keeley(1998)和Shrieves&Dahl(1992)。
Keeley(1998)采用美国商业银行业1981-1986年的数据进行研究,不过他的研究说服力不够,因为他不能够决定非管制因素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Shrieves和Dahl(1992)采用美国1800家银行1983到1987年的数据,利用考察管制资本标准影响外部股权注入商业银行之程度的双对数模式,分别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变化和风险变化两部分进行分析。研究结论显示,在资本约束下,资本充足率小于7%的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增加速度明显要大于资本充足率较高的银行,平均每个季度要多0.14%。[4]
(三)巴塞尔资本协议
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国际业务的银行,到1992年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并对相关方面做出了统一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进入了一个新全球化的时期,而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制有效性的研究也进入了一个全新时期,不仅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深一步研究,而且研究是在全球范围内开展。
Wall和Peterson(1995)采用不均衡框架考察资本充足性原则对大BHCS的影响,结论显示,在1989年大多数美国银行持股公司感受到很小的市场压力和几乎不存在的监管压力去调整他们的杠杆比率,然而当监管者在1990、1991和1992年提高监管压力时,大多数银行在这三年里都对杠杆比率进行了调整,并且在后两年的调整速度会更快。同时研究认为在任何时期,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实际变化是因监管压力变化和因市场压力变化两者间的较大者。[5]Jacques和Nigro(1997)对美国银行1990至1991年资本充足率管制有效性进行研究时,沿用了Shrieves和Dahl在1992年的研究模型,并进行了进一步发展。他们对风险的变化只采用了一个方程表示,对目标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水平影响因素分析也有所改变,对监管的压力的表示也不同。综合起来,Jacques和Nigro 认为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水平受这些因素的影响:银行规模(LNSIZE)、是否属于某个集团(BHC)、银行财务杠杆率(LEVD)、银行的盈利水平(INC)、RPG和RPL,其中INC是净收入与总资产之比。[6]Aggarwal和Jacques(1997)也是在Shrieves 和 Dahl(1992)模型基础之上对美国银行1991到1993年资本充足率管制的有效性进行研究。[7]与Jacques和Nigro不同的是,Aggarwal和Jacques撇弃了银行财务杠杆率(LEVD)因素,并且对监管的压力表示也不同,在分析管制所带来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水平压力时,他们可以将银行分为资本充足率很好、资本充足率达标和资本充足率不达标三种。因为面对资本充足率管制时,银行资本不足的银行为了逃避因为资本充足率不够带来的惩罚时可能会做出更大的反应。得到的结果与Shrieves和Dahl(1992)一致,他们特别检验了1991年FDICA法案和迅速矫正法案(Prompt Corrective Action,PCA)对银行业的影响,发现资本不足的银行比那些有更高初始资本的银行在提高资本比率的速度更快。
Ediz, Michael, Perraudin(1998)采集了英国银行业1989-1995年的详细数据,包括银行资产负债表状况、收益和损失状况等,在他的计量方法中运用了随机效果纵向回归模型。研究结果显示,英国实行资本充足率管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在不影响银行对资产选择的情况下增加了银行的稳定性。研究发现,在实行资本充足率管制时,资本充足率在监管最低标准附近的银行做出了较大的反应,并且大多数银行是通过增加资本的方式,而不是通过缩减信贷来提高自己的资本充足率。[8]
Rime(1998)认为很多文献集中于监管资本要求对于美国的影响,而对欧洲(除了英国外)银行的研究很少,所以,他验证了监管资本要求对瑞士银行业的影响。研究发现,瑞士的大银行并没有比其他银行持有更高的资本比率,可能是因为大银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对手普遍地持有资本的比率不高,并且,有趣的是,虽然瑞士所实施的资本监管比美国和英国更为严格,瑞士银行业的资本比率对实施资本监管要求的敏感程度(为2.4%)低于美国银行业和英国银行业(分别为5.6%和4.8%)。这反映了瑞士银行业,尤其是小银行在一个相对流动性低的市场里,调整资本是很困难的。瑞士通过留存收益和发行股权的成本比调整资产组合的成本要低。[9]这与Aggarwal和Jacques(1997)发现美国银行中资本不足的银行更能降低其资产组合风险的结论是不一致的,这反映了美国的资产抵押证券市场发达为其调整资产组合提供了更方便的途径。
Ghosh, Nachane, Narain(2000)对1997到1999年印度银行研究发现,资本管制对银行行为的影响已经超过了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对银行行为的指导,更重要的是银行主要通过调整资本来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而非高风险贷款。[10]总体来说,印度资本管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加强了银行的稳定性又没有影响到银行对贷款的选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资本充足率管制能够影响到银行的决策,高水平的资本能够有效地阻止系统性灾难,对政策制定者来说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第二,并没有发生像广泛的观点认为的,在监管的压力下,银行资产将大规模从贷款转向债券。银行资产组合在管制的压力下确实会发生一些变化,譬如像上述现象,但不显著。原因可能是由于经济处于高度发展阶段,对贷款的需求量较大。
Heid, Porath, Stolz(2003)考查了1994到2002年德国存款银行对资本和风险资产的调整。与前人相比,研究增加了一些对银行资本和风险资产产生影响的因素进行约束。研究发现:资本充足率较低的银行调整资本的速度要大于资本充足率较高的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的银行试图去建立一个合理的资本结构,通过增加资本金和降低风险资产;资本充足率较高的银行试图去保持他们的资本充足率,当资本增加的时候,会相应去增加他们的风险资产,然而当风险资产发生变化时不会去调整资本;资本充足率适中的银行基本上不会去调整他们的资本和风险资产。[11]
张强,武次冰(2007)分析了中国银行业从2002-2005年间的数据。分析表明:不管是资本充足情况较好的银行,还是资本充足情况不好的银行在资本约束的压力下都提高了资本充足率;资本约束促进了商业银行风险的降低。不过,这个效应正在减弱。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资本约束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其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降低风险能力也不断增强。从上述各位学者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1988年《巴塞尔协议》颁布后,在全球内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次贷危机中大量银行倒闭说明资本约束降低银行风险的能力还待提高,各位学者也需要从一个更新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二、资本约束对货币政策传导和宏观经济的影响
资本约束对宏观经济的顺周期性在次贷危机中遭到了广泛的批评,认为资本约束对经济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般学者认为,商业银行资本约束可以从间接和直接两个方面来影响宏观经济及经济周期。间接方面,资本约束可以通过影响货币政策传导,从而影响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也就是宏观经济;直接方面,资本约束可以通过影响商业银行信贷而影响宏观经济。
(一)资本约束对货币政策传导影响
资本约束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是指资本约束引起的商业银行资本水平变化,不同资本充足水平对货币政策传导影响。目前在该方面的研究争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资本水平是否会对货币政策传导有影响;二是不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对货币政策传导影响如何。
商业银行资本水平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被人们忽略,直到《巴塞尔协议》实施一段时间后。现任美联储主席Bernanke和Gertler(1995)首先指出了银行资本“信贷渠道”的存在及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他们将“信贷渠道”分为三个渠道:“资产负债表渠道”、“银行信贷渠道”和“银行资本渠道”。“资产负债表渠道”主要通过借款者的财务状况影响货币政策传导;“银行信贷渠道”主要通过银行贷款供给影响货币政策传导;“银行资本渠道”是指不同资本充足水平银行的资产风险度不一样,所以对货币政策的反应也不一样。[12]Kishan和Opiela(2000)研究表明对于不同资本充足状况的美国银行,利率的变化引起他们信贷的变化是不同的,尤其是对中小银行来说。[13]Engler、Jokipii、Merkl、Kaltwasser和Souza(2005)利用奥地利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1997-2003年的数据,研究银行资本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文章采用了不平衡面板模型去研究银行信贷渠道和银行资本渠道的存在。研究发现了奥地利银行信贷渠道的存在,而对于扮演重要角色的资本,研究不能够去证实银行资本渠道发挥的效应。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资本水平对货币政策传导存在影响。刘斌(2005)通过显性解的形式研究资本充足率对货币政策传导、信贷及经济的影响,了解资本监管与准备金管理对信贷及经济影响效果和途径的差异性,并为协调两者的关系提供建议。[14]
大多数学者研究表明,资本约束会对货币政策传导产生影响。不过也有些学者不这么认为。Borio et al. (2001)研究认为经济周期会影响到银行信贷的变化,资本充足性要求要远远小于经济周期对信贷的影响。
在得出了商业银行资本水平可能会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后,学者们开始研究保持怎样的资本水平会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较大,关于这个问题,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Van den Heuvel(2001a,2001b, 2002a,2002b, 2003,2005, 2007)分别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长期对商业银行资本水平对货币政策影响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显示,货币政策对信贷的影响依赖银行资本充足状况;资本充足率较差的银行对货币政策的反映要大于资本充足状况较好的银行;同时发现了“银行信贷渠道”和“银行资本渠道”的存在。Gambacorta和Mistrulli(2004)研究了资本充足状况不同的银行通过信贷对货币政策和GDP的影响也不同。研究结果显示,资本充足好的银行能够有效的抵御货币政策对信贷的影响,这和“银行信贷渠道”理论一致。同时,“银行资本渠道”也发挥了效应,尤其是对有大量敏感性缺口的银行。
也有学者认为不仅仅是高资本充足水平会影响货币政策传导 ,资本充足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会对其有影响。Tanaka(2002)在理论上进一步分析了资本约束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研究认为,资本约束非常严格或者银行资本充足性不好都会使货币政策传导弱化。Claudio Borio和Haibin Zhu(2008)就资本约束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进行了很好的综述和总结,大多数研究认为,资本约束会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资本充足水平较低的银行更能反映货币政策。
(二)资本约束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资本约束对宏观经济影响的研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约束是否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二是资本约束对宏观经济周期的影响。
资本约束对宏观经济影响的渠道是多方面的。Bernanke和Lown(1991)研究发现,资本约束将会影响到资本在银行间的分配,而资本在银行间的分配对宏观经济的活跃性有很重要的影响。Hancock和Wilcox(1997)采用一个关于包括家庭和商业实际资产借贷增长的银行资产组合调整模型去测量银行的资本压力、全国经济环境指标、该州的经济环境指标和其他指标。实证研究结果显示,相对于家庭居民借贷,实际商业借贷更容易受到银行资本变化的影响,商业借贷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会更大。Peek和Rosengren(1997b)证实了资本约束这个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要大于贷款需求和借款者信用下降的影响。Hancock和Wilcox(1998)采用美国银行业1988-1992年的年度数据去检验在资本约束压力下是否小型银行(总资产小于3亿美元)的贷款供给减少会被大银行增加信贷所抵消。研究结果表明,小银行资本每减少一美元对宏观经济造成的影响要大于大银行资本减少一美元,资本约束对中小银行贷款行为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对大银行的影响。G.Choi(2000)对韩国银行和宏观经济数据的实证研究表明,韩国金融危机后实行的资本约束导致了银行贷款供给的下降,从而直接影响了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融资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宏观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
Chiuri、Ferri和Majnion(2002)使用15个发展中国家的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其结论为:第一,资本约束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银行尤其是资本实力较弱银行的信贷供给,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要大于发达国家;第二,对金融危机后实行资本约束的国家而言,这一负面影响更大;第三,资本约束对国外大型银行分支机构影响较小,开放银行市场将有利于减少管制的冲击。Hahn(2002)采用奥地利银行业1996-2000年数据,并用面板模型分析了资本充足率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结果发现,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将会通过银行信贷影响宏观经济。我国学者刘斌(2005)运用中国16家商业银行实际数据,从分机构和总量两方面研究资本约束对中国贷款的影响,研究结果,资本约束对不同银行贷款的影响程度不同,资本约束对不同银行的贷款影响程度不同,特别是对于资本相对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约束对贷款的影响程度较大。从总量数据来看,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一个百分点,使贷款下降2.6个百分点,使GDP增长率下降0.27个百分点,使GDP平减指数同比增长率下降0.25个百分点。刘澜飚(2007)借助于Peek和Rosengren的测算方法,通过计算和分析亚洲各国(地区)在经历金融危机后加强资本管制、提高资本充足率对该国宏观经济的影响时发现,这样的举措在经济低迷时期不但不会改善宏观经济状况,反而会恶化经济的发展。[15]
也有学者认为资本约束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不大。Heid(2005)通过建立一个能够准确反映资本约束对宏观经济周期性影响的模型,研究发现虽然资本成本是不断变化的,但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并不是十分剧烈。Deutsche Bundesbank Monthly Report(2005)对1994-2004年德国银行业的研究得出了与其他研究者相反的结论。研究发现资本约束对宏观经济的影响非常微弱,实证结果出现了与理论的背离。
从以上研究来看,资本约束会在短期内影响到宏观经济发展。但在长期内资本约束对宏观经济周期的影响,研究结果还存在比较大的分歧。Blum和Hellwig(1995)从理论模型上分析了银行资本约束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研究认为,资本约束可能会扩大经济周期。在经济衰退时,总需求下降导致对贷款需求减少,而资本约束进一步使银行紧缩贷款,从而影响生产投资和宏观经济,具有顺经济周期效应。Tirole(1997)用静态模型研究,同样也表明了由市场确定的资本充足率具有顺周期特征,这种顺周期特征在经济衰退期将进一步加重经济的衰退幅度。Gambacorta和Mistrulli(2003)的研究却表明资本约束有利于稳定宏观经济,减少顺经济周期效应,他们采用1992-2001年意大利银行业季度数据,解释了由于银行资本和风险厌恶,银行借贷对宏观经济影响的不对称性,发现资本充足性较好的银行相对来说顺经济周期性效应小。
从上述研究来看,大家普遍的结论认为资本约束确实会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不过在其对宏观经济周期影响时,并不是所有学者均如次贷危机下大家所指责的那样认为资本约束对宏观经济是顺周期的,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资本约束同样也具有逆周期性。
三、资本约束对银行业长期竞争力的影响
如果资本约束能够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降低其风险,同时也不对宏观经济构成影响,我们也不能认定资本约束是完全有效的,因为资本约束还影响到银行业的长期竞争能力。关于资本约束是否会伤害银行的长期竞争力,许多学者进行过不同的研究。他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与证券市场相比,是否降低了银行业在金融系统的影响力;二是是否影响了银行的盈利性。
(一)银行业与资本市场比较
银行业与资本市场竞争力的比较主要是研究,是否因为巴塞尔协议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和风险权重的扩大导致银行业相对于证券市场融资功能的下降。许多国家都已经注意到资本的融通从银行逐渐转向商业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趋势,但是很难去判断这种转变有多少是由资本约束引起的。研究者认为导致这种结果的因素还有:一是存款利率上限的变动;二是信息技术和金融改革的提高;三是增加了那些母国管制较松银行的竞争力。因此,我们不能就银行在不同市场占有份额的变化去判断资本约束对银行长期竞争性影响造成的。
有的学者认为资本约束损伤了银行竞争力。Thakor和Wilson(1995)在理论上分析了资本约束对借款者融资的选择。研究认为,质量中等的借款者数量会因银行资本约束而减少,这是因为资本约束会提高借款成本和银行重组不良贷款的积极性下降,这些都会引起银行贷款需求减少;质量好且具有发展潜力的借款者更愿意选择资本市场融资,他们认为面对资本约束时,资本市场流动性更强。
也有学者认为资本约束提高了银行竞争力。Boot和Marinc(2007)分析了资本约束对银行业内部竞争的影响。他们认为,在资本约束更有利于银行业的优胜劣汰,尤其是在对国际银行业的开放下。结论认为资本约束可以提高银行业整体水平,从另一个层面上来看,其提高了银行业与其他非银行业的竞争力。
同时,还有学者认为资本约束对银行竞争力影响不大。Arikawa(2008)对1980-2004年日本公司在资本市场和银行之间融资的选择进行了研究后认为,公司在资本市场和银行间进行融资选择时,主要依据公司在这段时期发展的机遇及所面临的风险。公司如果具有非常好的发展机遇且面临风险较低时,会倾向选择资本市场融资。相反,则会选择银行贷款融资。由于对于影响银行和资本市场间竞争力的因素太多,导致学者们研究结果各异。
(二)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
直接研究资本标准颁布后银行盈利性和银行业成长性的变化可能价值不大,因为在短期内,他们与宏观经济关系有很高的相关性。一个检验资本充足率管制对银行盈利性影响的方法是观察市场对管制的反应。已经有一些学者开始通过对银行股票价格进行研究来检验资本约束对盈利性的影响,在资本标准颁布前后很短的时间内对股票价格造成的影响应该不会被宏观经济和其他长期因素的影响。
Eyssell和Arshadi(1990)利用对主要事件进行研究的方法,发现这三个事件造成了股票价格的反常下降。这三个事件为:一是美联储颁布被提议基于风险的资本标准(1986年1月24日);二是美联储和英格兰银行联合声明确定一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的意图(1987年1月8日);三是巴塞尔协议的颁布(1988年7月11日)。这三个事件造成27个大银行股票价格的下跌,这说明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影响了银行的长期盈利性。Madura和Zarruk(1993)研究所采取的方法与Eyssell和Arshadi (1990)的研究方法相似。他们发现那些超级大银行股票价格会因为资本约束而下跌。
Cooper, Kolari和Wagster(1991)研究了1987年1月到1988年7月加拿大、日本、英国和美国四个国家27家大银行在12次资本约束条例宣布时股票价格的反应。研究发现,加拿大、英国和美国银行股票价格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尤其以美国最为明显,而日本银行股票价格变化没有明确结论。随后Wagster(1996)进行了更深一步研究,他将资本约束条例公告事件增加到了18次;增加了德国、荷兰和瑞士三个国家,银行数量也增加到了57家;并对模型也进行了进一步深化。研究发现,这七个国家每个在18次中最少有一次股票价格反应是显著的,但是整体上只有日本银行是显著的。
Cornett和Tehranian(1994)研究了银行面对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宣布的反应,是否银行会增发股票去达到资本约束要求。研究认为,如果资本充足率标准明显改变了银行目前的最优资本结构,迫使银行增发股票或者债券,这都会影响到银行的股票价格。然而,如果银行自觉地去增发股票或债券,说明银行所有者对银行前景不看好,若是因为资本约束,并不能说明银行前景不好,所以应该不会使股票价格下降。那么资本约束对股票价格的影响是十分不明确的。他们对1983-1989年美国176家银行的491次股票获债券发行进行了分析研究,对非自愿发行证券银行发行前60天股票的平均价格变化与那些没有发行的银行进行比较。研究发现,由于资本约束导致的银行非自愿发行证券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要明显小于自愿发行;投资者对非自愿发行的银行预期要好于自愿发行。
Laderman(1994)利用Cornett-Tehranian的分析方法对美国商业银行在1989-1992年的44次证券发行进行了研究,这段时期刚好是美国资本约束完成时期。研究发现,一般的股票发行会让股票价格下降1.6%,而资本充足率较低的银行股票增发会让股票价格下降2.74%。虽然这个反应比较小,并且也没有十分明显的经济含义,但它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投资者对资本约束会影响银行长期竞争力的预期。
尽管这些研究得出了比较一致的结论,但是仍存在一个问题,即是否投资者短期的反应造成的股票价格变化就一定能反应银行的长期竞争性。也有少数学者从理论模型上对其进行了研究。Boot, Dezelan和Milbourn(2000)建立了双寡头模型来分析资本约束对银行利润的影响。研究发现信息不对称会加重高质量银行的负担,并指出管制仔细调整的重要性。Rime(2001)沿用Boot, Dezelan和Milbourn的双寡头模型(BDM)来分析资本约束对银行利润的影响。研究认为,资本约束对资本状况较差银行利润的影响要大于资本状况较好的银行;当银行在面对非管制金融机构竞争时,由于资本约束导致银行利润的减少程度明显要高于银行在与同样管制金融机构竞争或者是没有竞争时利润的减少。
四、结论
众多学者研究来看,实行资本约束比较有效的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降低其风险,尤其是在《巴塞尔协议》颁布后,然而次贷危机爆发说明资本约束在降低风险上还做得不够;在资本约束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上,学者的研究出现了分歧,部分学者认为资本约束是具有顺周期性的,也有学者认为其具有逆周期性,还有学者认为其两者都有;而关于资本约束对银行业长期竞争力影响,在影响银行与资本市场竞争上没有得出非常一致的结论,大部分研究表明资本约束会影响到银行盈利能力。综合上述学者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次贷危机,我们认为资本约束还可以在以下方面加强:
一是提高资本约束降低风险能力。次贷危机表明资本约束并没有很好的控制商业银行的高杠杆化运作,未能有效的监管表外风险。
二是降低资本约束的顺经济周期。虽然从理论分析资本约束确实具有顺周期性,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对风险资产权重的重新设计或者其他政策与其配合来降低其顺周期性,让资本约束能够起到稳定宏观经济作用,缓解金融危机的产生。
三是建立有效的资本金补充渠道。众多研究表明,资本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损害资本约束的长期竞争能力,这主要表现在资本约束对信贷控制而造成的,如果资本金补充渠道更加丰富和有效,商业银行更容易获得资本金,那么银行就不会面临缩减信贷给其竞争力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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