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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和环境的关系范文1
传统林业和现代林业一直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近些年来社会发展加快、人口快速增长、物质需要成倍增长,导致自然界的森林资源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在提倡可持续发展的今天,传统林业也必须进行调整和改变,不能持续先发展后治理的老办法,必须要坚持经济和生态环境共同和谐可持续发展。同时,现代林业建立在标准林的基础上,应注重林业生态环境保护,试图在林业生态发展和林业经济发展中找到平衡,使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走上又好又快的道路。现从以下几方面简单论述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
1保护林业生态环境的意义
1.1现实意义
在我国社会和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生态环境呈几何速度恶化,自然生态系统被污染和严重过度索取,大量自然资源都面临着短缺和后续乏力,其中林业资源也是其中之一。按常理来说,作为可再生资源的林业,只要统筹科学、开发合理,是可以持续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但是,我国森林产业的现实状况是:森林生态系统退化速度比建设速度快,局部好转,总体恶化,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本文由收集整理主体缺位、供体错位,载体即林地和林木发展跟不上经济发展需求。林业生态环境恶化造成了每年数百亿的经济损失,传统的林业经济模式已经无法适用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改变势在必行。
林业主要以森林为主要资源,森林是一种复杂的复合生态体系,是地球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是人类氧气的制造者和二氧化碳的净化器,也是生态链中重要的一环。
林业是所有生态建设的主体,同时其又可以是规模巨大的生态经济循环系统,林业生产的物质产品绝大部分都是可降解再生的绿色能源,在节能减排目标中具有不可估量、不能替代的重大意义和作用。林业又是生态文化的源泉。必须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树立正确的森林经营理念,体现在人与环境、资源与生态、经济与自然的协调和统一的发展,通过科学、政策、技术和不断进步的管理措施,通过不断地适应寻找到适合我国社会自身发展情况的道路,以期达到林业资源的多方面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1.2经济意义
森林是大陆生态系统的主要环节,也是林业经济的最重要载体。培育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是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的最主要目标。完整平衡的森林生态系统不仅能够持续提供生态效益也能持续提供经济效益。被破坏的退化的森林不仅在物质生产能力上明显衰退,森林的其他效益功能也必然相应减少。我国现有森林生产力只相当于其潜在生产力的1/3,这是国内林业产业界内的共识,因此恢复、开发和提高森林生产力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也是必要的。此外,林业生态环境可以支持复合经济体系的发展,可以帮助建设和发展多样化的经济结构,在成熟健康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是共生的,如果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的效益,都会使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失去推动力与生命力。因此,完全可以在建设功能性完整的林业生态体系的同时,形成以林业资源为依托、以商品林基地为龙头、以林业商品产业和绿色旅游产业为一体的林业产业体系,建设如木材、林果、花卉、草坪等产品的深加工产业,逐步形成比较发达、系统和绿色的林业产业。
2林业生态保护建设发展的亮点
一是发挥林业的经济功能。生态优先并非不考虑经济功能,只有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才有物质基础;应分清国
家对天然林和人工林管理的政策界线,切实保护天然林资源,按照森林经营的技术要求合理利用人工林;遵循林木生长的自然规律,科学合理地采伐利用,让林业在发挥生态、社会效益的同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二是提高林农的积极性。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林业部门划定采伐区域、数额,企业与林农实现“订单林业”,减少了企业的灰色支出,使林农
直接受益,可有效提高森林加工企业和林农植树造林的积极性。三是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林业要素市场建成后,通过林权有序、规范流转,可以盘活林木林地资产,解决森林资源经营周期长、效益兑现慢、生产风险大的问题,提高林农的生产积极性,促进林业规模经营、集约经营。通过林权证抵贷款,解决林农发展林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促进了社会闲散资金与银行资金流向林业,加快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
3保护林业生态环境产生的新经济建设点和经济增长点
传统林业只将注意力集中在森林所能提供的最主要资源——木材上面,但是林业资源可以提供远比木材更多的产 品,能够对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以下是3种主要经济增长形式。
3.1促进森林旅游业的发展
森林旅游业的发展是林业生态环境最主要的贡献。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休闲娱乐也开始日益重视,森林旅游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也是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途径,并且正在我国迅速生成和增长。完善的森林资源是森林旅游的基础,森林旅游业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可以发展出主要如森林公园、交通运输、餐饮、商贸、旅行社、娱乐等多种依托森林资源的经济体。此外,还可发展各种层次的辅助服务机构和组织,这些都是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多方支点。
3.2促进林业副产品产业的开发
林业资源除了能够提供木材之外还能提供很多林副产品,如动物、林果、花卉、次生动植物资源。根据不同地区的林业资源特色,可以建立不同的副产品产业,最主要的有野生动物资源产业、林果深化加工产业、次生动植物开发产业等。深化开发林业资源的副产品可以为经济建设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机遇。
3.3使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形成产业
生态和环境的关系范文2
关键词:建筑;生态环境;节能效果
引言
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地提高,致使建筑行业中的能耗在不断增加。建筑物的使用寿命通常来讲是比较长的,因此要对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是较为困难的。在建筑设计开始就应该对建筑的能后以及环境影响就应该加以考虑。我国各个地区的环境和气候有着不同的特点,如果要实现建筑的节能不是只能依赖于一些简单的措施就可以的,例如对墙体进行保温等。真正要实现建筑节能需要的是从设计到细节构造以及环境控制等各个方面来集成解决。另外,建筑环境尤其是居民的居住环境所受到的关注越来越多,居住环境的空气质量以及交通等等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有的房产开发商业也开始普遍关注这些问题,并且有了实际行动,例如,推动绿色和生态为主的建设项目。然而,真正实现建筑生态环境的改善不只是提供绿化环境,更应该综合考虑物理环境中的各个因素,例如声、热和能耗等等。基于这些问题,对建筑环境和节能评价系统做出了研究,这对于目前建筑行业走持续发展的道路指导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生态环境和节能效果综合评价体系内容
该评价系统主要是对建筑行业中的生态环境从环境、能源和经济等方面进行研究的系统,以为建筑环境提供有效的建议[1]。文中所设计到的评价系统所包括的内容有很多,对于建筑中各个方面的评价都包含在内,而且,系统所涉及的技术也有很多,包括了建筑中的模拟技术以及在建筑材料中采用的材料技术等等。以上内容的结合则形成了目前生态环境评价系统的核心。
对于建筑生态环境进行评价时采用何种方法的基础是需要开发较好的软件系统。目前,我国能够实施的评价系统要能够形成就应该开发能够广泛应用的建筑生态和节能软件平台,这样才能相互的激励和保障。
二、生态环境和节能效果综合评价方法
建筑生态环境和节能效果评价系统的构建是为了更好的研究住区的生态和节能情况,同时从软件的仿真结构中获得能够体现建筑生态环境和能耗的参数,进而建立起能够有效评价建筑环境的方法[2]。其采用的评价方法可通过模拟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价,这种方法包括了两个标准:第一,对规划设计层来讲,可通过模拟日照以及空气流场等等对建筑的设计和规划加以评价,这种评价具有直接性;第二,从其节能效果看,不能只进行效果星级评价,而应该实施全年模拟分析。对于系统的这两个层次一般需要同时进行。
系统的评价策略一般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骤是在实施建筑施工前,通过评价软件以及图纸模拟,得出审核评价结果;第二是在施工完成后,对建筑进行抽查考核来检测建筑的建造同审核图纸是否一致,如果是,那就可以给予环境和节能效果星级等级。
系统特点:生态环境和节能效果综合评价系统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系统清晰明了,而且方便理解和实施;第二,该系统较为灵活,能采用不同的手段进行且其环境和节能效果都很好;第三,通过使用该系统,得出的数据不仅丰富而且还十分的准确,能够为用户以及开发商提供准确的指导;第四,系统带有的激励机制较为完善。
结论:
在本次对评价系统的研究中主要涉及了其内容、方法等方面,以为建筑进行星级评价标准提供参考。在全球追求持续发展的今天,建筑行业对于能源以及环保的问题也十分的重视。可以说,节能和环保是当前时代的一个主题,任何领域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生态环境和节能都十分重视。目前,经过统计调查发现,建筑行业所消耗的能耗是巨大的,而且还在不断的递增。在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今天,进行建筑节能工作是时代的需求[4]。建筑能耗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无论是对经济还是能源还是环境,其影响都是直接的,值得我们关注,因而,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参考文献
[1]谭刚,朱颖心,魏庆鹏,江亿. 住区生态环境与节能效果综合评价研究[A].中国建筑学会暖通空调专业委员会、中国制冷学会第五专业委员会,2009:4.
[2]吴辉. 基于可变模糊集理论的住宅建筑节能评价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3,7(10):25-26 .
生态和环境的关系范文3
关键词:环境时代,法学,生态人模式,建构
中图分类号:D0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11)04-
一、法学上人的模式建构的基本原则
众所周知,人的模式本身是对现实生活中的人的抽象化。它撷取人的某一方面特征,然后加以片面的深刻化。人的模式并不能包含人的所有特征,这恰恰也是理论研究的需要所在。一般而言,社会科学总是首先设定某种目的――解释或预测某个或某类问题。正如著名哲学家波普尔所言,人们所面对的自然与社会问题有两类:一类是解释或预测一个为数不多的单一事件的问题,另一类是则是解释或者预测某个种类或者类型的事件的问题。对于前一类的问题,不需要建造模式而只要运用普遍定律就可进行解释;但对于后一类问题而言,则需要通过形成某种理论模式才可以予以解决。这是因为,就所解释的事件而言,它本身并不能通过定律直接得出相关结论,而是一种需要考虑人类行动和社会情境方面才能解释和理解的问题。只有在确定了一个结果的基本程式之后,才能形成相应的理论体系,因而,对科学研究而言,能否取得预期的研究目的,关键就在于能否找到一个恰当的解释模式。作为一种解释模式,人的模式虽然并不能代表人的现实的全貌,但它可以从纷繁芜杂的人性世界中择取符合该理论要求的核心要素,从而为理论奠定基调和前进的方向。正因为人的模式具有这些功能,为此有必要深刻领会其构建的基本原则,以便为理论研究打下合理性的基础。从人的模式本身特点而言,其建构的原则应包含如下三个内容:
第一,明确法的理念与价值目标。人的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基点,因此不同的法律调整不同的行为。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民事行为,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行为,而在当今环境时代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领域,则如蔡守秋教授所言,调整的是法律关系主体的“环境行为”。但法律到底应怎样去调整这些行为呢?或者换句话说,法律到底要把这些行为引导到哪种状态或后果呢?这就需要明确特定的法理念与价值目标。不同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人的本性不同方面与其所处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所以从法律的视角来看,人的模式的构建,就应当撷取人的本性和所处环境二者中与该法理念与价值目标相对应的因素,从而在此基础上对该法律所调整的行为主体之模式进行预设。这与法理上关于“法律关系”的定义不谋而合。法律关系,是“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受法律约束的社会关系”。因此,现实的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是形成法律关系理论的渊源,是先有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即法定关系才后有法律关系理论。因此,在当今环境时代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理论研究上,首先应当对其价值取向与立法目的、理念等进行充分、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有的放矢,在此基础上撷取相对应的现实生活中人的某些特征和要素,达到现实与理论相契合的效果,进而构建人的模式。这样的理论预设才是准确的,并且才切合立法的目的。
第二,忠实于人的本性。在法学的方法上,这一原则同样必不可少。一方面,理论上人的模式的构建本身就是以现实生活中的人为原型,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着不可分割的源流关系;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的模式是与人的实际行为背道而驰的,或者该模式的“人”需要的条件是一般的人不具备的或通过法的指引仍不可能具备的,那么这种人的模式的预设就没有实践意义,莫说对整个地球的生态,单就对人本身而言也已经失去任何指导价值。正如一些学者所言,“对人的本质的把握,只有如人在其自我体验中的那样,把他作为人格的个体,相应的观点才会是不矛盾的。”
第三,对象的普遍性。布坎南等人曾经指出:“最简单的模型可能是这样一个模型,它假设,事实上,大多数个体的人的所有外部特征本质上都是相当的。”人作为一个“类”,必然有共通之处,这一判断也早已被实践所证明。在本能上,正常的人都有“七情六欲”,如所谓的“食色,性也”;在理性上,人都具有某种水平的逻辑推理能力、想象能力、联想能力、价值判断能力等;在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上,人都处于社会之中、共同享有一个地球……诸如此类,无不说明人的许多“共性”。人的模式预设也是基于这些已被实践证明的共性之上。当今环境时代在法学上欲构建人的模式,则必须把此模式所对应的主体推广至该法调整之所有行为主体范围中,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扩展自身的理论体系。这就是对象的普遍性原则的意义。
二、生态人的内涵剖析
关于“生态人”模式的内涵,目前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如徐嵩龄先生指出,发展生态经济需要从传统社会的“经济人”向“生态人”转化,应当在理论上构建“理性生态人”,其具有充分的生态伦理素养和生态环境意识,具有充分的道德智慧和知识以制定符合生态学的策略,能对一切与环境有关的事物作出符合生态学的评价,其行为的原则是:实行人地和谐的自然观;坚持生态安全的原则,把生态安全置于首位;坚持总和效益原则,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坚持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主张权利、责任和义务的统一;主张人与自然“双赢”的竞争方式;坚持整体主义的方法论,以整体主义方法考虑当事者,包括人与自然、当代与未来。
蔡守秋教授认为,“当代环境资源法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或行为主体是‘生态社会国家’、‘生态城市’、‘生态社区’、‘生态人’,或者说,当代环境资源法的根本出发点是将法律主体定位为‘生态人”’,“生态人”是具有环境意识和环境法治观念,会计算环境利益,寻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最佳化、最大化的人;或者说,生态人是在不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游戏规则”的前提下追求“三种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和“三化”(一体化、最佳化、最大化),追求当代人利益和后代人利益、人的利益和环境的利益“三化”的人,是按照环境资源法的游戏规则从事经济、社会和环境活动的人。生态人的效率观追求可持续发展的高效率、高效益,强调综合效益(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总体效益(间接和直接效益、局部效益和整体效益、眼前和长远效益、当代和后代效益的统一)和最佳效益(速度和效益、数量和质量、先进性和可行性)的统一。
郑少华先生则将“生态人”定义为以追求生态利益为唯一目的的人,并将生态人的特征表述为:1,生态人是理性的人。由于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无论市民(商人)、公民,还是社会人,亦都为理性人,生态人也不例外,是那种面对生态危机,参悟到人与自然共存的人。2,生态人是以生态利益为目的的理性人。也就是说他不同于市民,即他并不以政治人的身份出现,其关心生态权利胜于关心政治性利益;他亦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利益。要言之,他追求生态利益,其行为规范以保护生态与维护自然平衡为己任。3,生态人是以追求生态利益为唯一目的的。这是为了便于深入研讨生态法诸现象以及生态法律规范的设计。同时,他提出“生态法人”的概念,认为生态法人是指那种持生态主义主张的环保团体。这种环保团体不同于作为社会人的环保团体,其具有如下特征:1,这种环保团体是生态法人。即在生态法上,具有法人人格。2,生态法人是生态人与自然、财产的聚合。在法人理论中,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之分,但实际上,无论是社团法人,还是财团法人,都是人与财产的结合,而在生态法人中,则除了人与财产外,还有与自然的结合。生态法人中的自然人是作为自然的受托人而存在的。生态法人中的财产亦是以实现生态利益为目的的。
由上可见,学者们对于“生态人”内涵的定位普遍表现出较为理想化的态度,偏离了人类生态意识的总体现状,因此都不同程度地违背了人的模式预设的基本原则。如认为生态人“能对一切与环境有关的事物作出符合生态学的评价”、“会计算环境利益,寻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最佳化、最大化”、“追求可持续发展的高效率、高效益,强调综合效益(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总体效益(间接和直接效益、局部效益和整体效益、眼前和长远效益、当代和后代效益的统一)和最佳效益(速度和效益、数量和质量、先进性和可行性)的统一”等明显脱离了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普遍态度。
笔者认为,对生态人模式作上述定位,有着浓厚的理想化色彩。与其说它们是对目前人类生态意识水平的描述,莫如说是一种展望和追求,也就违背了人的模式构建的“对象普遍性”原则。本文意义上的生态人,并非指某一地域乃至某一领域和层次的“特殊群体”,它所指称的是生活在地球上,依靠呼吸自然空气和摄取自然养料而生存的人类。至于将生态人定位为“生态法人”的观点,则更与人的模式构建相距甚远,因为它严格来讲并不是一种人的模式,而是对具有生态保护功能的团体的概念化,不应称为理论预设意义上的“模式”,不具有人的模式应有的方法论功能。
笔者认为,建构生态人的模式,必须明确该模式对于理论研究方向的重要意义,同时要清醒地把握人的模式建构的基本原则。一如上述,生态人模式是生态意识和环境意识凸现的当今环境时代在法学上提出的理论预设。因此,生态人模式的内涵必然以生态意识和环境意识为核心。所以,欲建构法学上的生态人模式,必须准确解读现实中的人,进而对人的生态意识和环境意识包含的基本要素做出合理的界定。
根据当前学界对生态环境意识的不同定义分析,可以看出,环境意识普遍被按照两种标准来划分:部分分类和层次分类。就部分分类而言,有的学者将环境意识的基本内涵划分为哲学内涵、科技知识内涵、思想内涵、伦理内涵、心理内涵;有的划分为生态价值意识、整体性意识、全球意识、危机意识、协调意识、决策意识;有的划分为生态科学意识和生态价值意识;有的划分为生态伦理观、生态价值观、生态法制观和生态审美观;有的则划分为自然本体意识、生态伦理意识、生态经济意识和环境管理意识。
就层次分类而言,有学者认为环境意识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人们对环境的认识水平,即环境价值观念;二是人们保护环境行为的自觉程度。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有的将环境意识分为两部分,即环境心理和环境思想体系。环境心理是环境意识的低级阶段;环境思想体系是环境意识的高级阶段,在环境意识中居于主导地位。有的直截了当地将环境意识分为浅层环境意识和深层环境意识,并从多个方面论述了它们之间的区别。中国居民环境意识研究课题组认为环境意识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日常生活环境意识,二是生态意识。有的将环境意识分为3个层次,可依次概括为对一般环境知识的认识和了解、对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认识和了解、对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认识和了解。有的对环境意识进行狭义定义和广义定义,处在不同层次,也是一种层次分类。也有将两种分类混合使用的,如姚炎祥认为,从内涵看,环境意识包括人对环境及其关系的认识以及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两个方面,基本上属于两个层次。随即将人们的环境认识分为环境观念、环境价值观念、环境道德观念等;将人们的环境保护认识分为环境法制观念、环境政策观念、环境保护的自觉参与观念。每个层次又各划分为三个部分。有的将环境意识分为三个层次,生态学概念、控制观、问题的知识是第1层次,侧重于知识的不同方面;信念、价值观、态度是第2层次;第3层次是环境行动策略。
由此可见,人的环境意识内容极为丰富,既可分为不同部分,又可分为不同层次,既有横向联系,又有纵向联系。从法学上人的模式构建原理上来看,对生态人的环境意识内涵的把握和界定,一方面必须全面体现人的环境意识的不同部分,另一方面则要求从环境意识各部分中确立一特定层次或水平作为对人的普遍环境意识水平的反应。因此,笔者拟将生态人的环境意识水平分为“环境理性水平”和“环境伦理水平”两大部分,前者是指生态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水平,后者是指生态人对自然价值和自然权利的态度。再加上“人与生态的关系”作为环境要素、“人追求利益的本能”作为人性本能要素和“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律理念”作为法的目的要素,共同构成了“生态人”模式的内涵。其中,生态人的理性水平和人与生态的关系是生态人模式的基本框架;人追求利益的本能、人类的环境伦理水平和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律理念则是生态人模式进一步丰富的必备要素。下面将对这五项要素按如下顺序逐一分析:其一,人的理性水平;其二,人与生态(自然环境)的关系;其三,人追求利益的本能;其四,人类的环境伦理水平;其五,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律理念。现分述如下:
1、人的理性水平
在社会科学中,几乎所有的理论都隐含着对社会行动者是理性还是非理性的预设。亚历山大(Alexander,J.G..)指出,有关人的行为的理性和非理性二分法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人到底是自私(理性)的还是唯意志主义(非理性)的;人对待世界的态度到底是纯粹工具性(理性)的还是规范和道德(非理性)的;人到底是根据效用最大化行动(理性)还是被感情和无意识的欲望所支配(非理性)。我们认为,“人具有理性”这一论断是法学理论必然坚持的基本假设。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整,必须以人和法的互动为基础,也就是说,人必须要有理解法律涵义的能力,“徒法不足以自行”,除了明文规定的外在法律规范,必须要有人对法律进行适用和遵守。而对法律的适用和遵守,都离不开人类理性的指引。
“生态人”也必然是有理性的人,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现代以规制理性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的调整功能。
同时,笔者认为,生态人的理性又应当是“有限”的。意识的潜力与理性的有限是并存的,这也是法律得以存在的条件,若假设生态人的理性是无限的,则将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人都能最合理地处理其自身与自然间的关系,而这不仅否定了法律的调整作用,而且明显违背了现实的人类理性状况。工业文明以来,人类活动对生态的毁灭性破坏的事实说明,人类在对待与自然的关系上并不足够合理。有限理性(bundedrationaIity)的概念是阿罗提出的。用他的话来说,有限理性,就是人的行为“即是有意识地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在诺思看来,人的有限性包括两个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就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另外,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也是有限的,人不可能无所不知。生态人的有限理性,主要表现在对环境价值的计算能力上,例如对自身环境行为的“负外部性”估计不足。这样设定生态人的有限理性水平,符合人的客观普遍理性水平,使这一模式没有脱离现实;而且并不会造成对法的调整能力的削弱,因为法的调整机制正可以弥补人的理性不足导致行为偏差的缺陷。反之,若法学上人的模式预设背离现实,必然会影响到理论的失真,从而造成在实证层面上法的调整作用的缺失。
2、人与生态的关系
在涉及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的研究范畴内准确把握人的自然属性,也是关乎生态人模式合理性的前提条件。众所周知,人类都是生活在生态环境之中的,但是,人与自然到底是何种关系?人是自然的主宰,还是人应当“敬畏自然”?抑或人与自然是另外的其它关系?……回顾工业文明以来社会的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人类在自然中扮演的更多的是掠夺者的角色,表现为对自然资源的疯狂利用和对自然环境的肆意破坏,而作为报复,自然环境以对人类非常不利的面貌呈现在人类面前,表现为各类资源日益紧张,大气环境质量下降,温室效应肆虐,酸雨区域扩展,臭氧层空洞不断扩大……由此观之,人与环境的“互动”、“共生”关系显而易见。“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单纯是“改造和征服”的关系,应包括两个方面:开发利用关系和自然生态关系。诚然,生产力是人们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自然”是劳动对象,“人与自然的关系”体现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从“反作用”来看,上层建筑也反作用于生产力。但是,在大力提倡可持续发展的今天,如果仅仅把“自然”做为“征服和改造”的对象,总感到缺少了些什么,似乎未能完全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无法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金瑞林教授从两个方面谈了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即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由此可见,把自然当作劳动对象,说明了“人类是环境的改造者”,包含的是开发利用关系;而未能很好地体现“人类是环境的产物”这层关系。也就是说,注重了人的社会性,而忽视了人的自然性。
人与自然的关系应包括两个方面:开发利用关系和自然生态关系。开发利用关系是社会现象,而自然生态关系则体现了自然规律。开发利用关系受自然生态关系的制约,同时,开发利用关系也能反作用于自然生态关系。人类作为地球生态系统中一个富有智慧和知识的普通成员,只是生态自然界的一部份。在生态自然界还生存着千百万的其它生命物种,它们与人类共同处于地球生态系统中,共同维持着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为此,人类作为生态自然界的一部分,是与其他生命物种种群共同拥有地球的,人类应当尊重其他生命物种,与生态自然和谐共处,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我们应把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开发利用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生态关系这三个方面的关系进行综合考虑。当前,尤其应当引起重视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生态关系。不仅要讲人与人之间的横向关系,也要从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角度出发,讲人与自然的纵向关系,尤其不能忽视理解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生态关系。在重视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的前提下,生产力的内涵也应当是“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与自然共同持续发展的能力”。人和自然的关系其根本是自然法则,而不是人定法。人定法的任务是使人和自然的关系更靠近自然法则。人类作为地球生态系统中一个富有智慧和知识的普通成员,只是生态自然界的一部份。在生态自然界还生存着千百万的其它生命物种,它们与人类共同处于地球生态系统中,共同维持着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为此,人类作为生态自然界的一部分,是与其他生命物种种群共同拥有地球的,人类应当尊重其他生命物种,与生态自然和谐共处,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自然环境作为整体拥有诸多层次的潜力和特征,它既是人类生存价值的最终体现,也是对人类价值目标与追求的根本性限制,人类的价值创造活动不能突破自然环境的许多特征所规定的根本性限定;同时还必须承认人类与其它生命物种种群存在价值权利的平等性,承认所有物种具有固有的生存权利,以支持生物圈的完整性和支持生物圈内多样化物种、景观和生境的生态过程。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承认,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共生关系,正如日本学者尾关周二所言:“不是只强调人与自然的同质性,也不是只强调人与自然的敌对性和异质性,而是承认在人与自然的同质性中二者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性,并包含着相互干涉和抗争。”“生态人”就是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人。作为身处生态环境之中,时刻受生态影响,同时其行为又极大地影响生态系统的“人”,是最切合现实的“生态人”模式。
3、人追求利益的本能
人的本能是一个极为宽泛的概念,如“七情六欲”都属于人类本能的范畴。而此处探讨的人类本能,是在法学范畴内按照理论研究需要而撷取的人的本能要素。
传统的人的模式预设,如“经济人”、“政治人”模式的理论认为,人都是自私的,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欲望,在经济、政治活动领域中,则表现为有追求自身经济和政治利益最大化的本能欲望。可见,“经济人”、“政治人”模式的理论都以人的某种本能欲望作为该模式的人的行为的动因。而“社会人”模式的理论基础是人与社会不可分割,人要实现自身的利益,必须依赖于社会,其实质就是从社会利益出发,认为人类的活动起积极的推动作用。表面上看,“社会人”模式并未强调人的本能要素,但从实质上看,该模式依然承认人的本能,并且以人的本能为处理人与周围社会关系的基础。因为在“社会人”看来,处理好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只是一种手段,而最终目的依然是为了实现人的利益。如果不承认人的本能欲望,不承认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只认同人的“社会价值”实现的外部条件,忽视其内部条件即社会对个人利益要求的满足,那么这样的“社会人”显然是脱离现实的,也必然与该模式构建者的理论初衷相悖离。在这里,“利益”正好说明了人的本能诉求。
“生态人”模式,同样应把人的本能欲望列为要素之一,因为这是任何对于人的假设所不可避免的要素,无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何种状态,如果没有对于
自身利益的追求,人就不可能生存于地球,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常识。而人类对于环境利益的追求同样是生存本能使然,这在环境法学界一直被大力提倡的环境权理论中有着充分的体现。作为尚待形成共识并进一步法定化的环境法的基本理论,环境权的确立将在环境立法、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中起到基础性作用。学者对环境权的概念定义不一,如认为环境权是“公民有享受良好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等。应该说,尚未有一种完全成熟的环境权理论得到普遍认可,其中,环境权的主体与客体的范围尚未确定、权利内容依然存在模糊和冲突、环境权子权利体系尚未建立等是目前环境权理论的主要困境所在。尽管如此,环境权的提出和广受关注的事实却是不容置疑的。作为全新的权利类型,环境权的出现并非偶然。我们知道,环境权理论的产生源于一场关于向海洋倾倒放射性废物是否侵犯人权的大争论之中。后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纷纷在各种政策、条例中出台有关保障公民环境权的规定。环境权的提出旨在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条件加以保护。作为新型的权利,环境权是环境问题、生态危机的反应,是人类对同类内部破坏环境的行为所作出的反抗的体现。因此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环境权的提出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在环境时代的舞台上,旗帜鲜明地表达了人类对生存环境誓死捍卫的决心,由此,环境权所体现的人类追求生态利益的本能表露无遗。
诚然,人的欲望复杂多样,既包括生态利益,也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等等各类利益,而“生态人”模式作为一种假设,不必将人的所有欲望内容一一列明,但也不必一厢情愿地认为“生态人”只追求生态利益,这是不切实际的臆测,同时也不是对协调人与自然问关系的法律理念和立法目的的正确解读。笔者认为,“生态人”不仅仅追求生态利益,也追求其它利益,但生态利益是“生态人”追求其它利益时必须考虑的因素,生态人既受益于经济系统,又受益于生态系统,更受益于二者的协调。他们不仅珍视个体的生命,而且还关心种群的延续;对于他们来说,货币是价值,生态环境也是价值;当代人的福利要保障,后代人的福利也不可忽视。因此他们在做出一项选择或决策时,可以通过内外因素的指引,懂得权衡各子系统收益与损失,以整个生态经济系统长期效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所以,法学上的“生态人”对于处理好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有着最基本的本能。
4、人的环境伦理水平
环境伦理是指人的关于人类与环境之间的伦理观。如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伦理是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江山教授则称之为人际伦理,是人跟人之间的人域伦理相对的。”根据E・温克勒教授的总结,当前环境伦理的主要观点和流派有:(1)泛人道主义,该观点认为,权利概念不应扩展到动物,但肯定了后代的权利。既然未来人类也和我们一样具有享受优良环境的权利,那么我们就有为后代保全环境的义务。泛人道主义把人类同其他动物、自然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美德视为是为了人类自己的利益,只有人类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地位;(2)感知主义,该观点把具有道德地位的范围从人类扩充到了动物,认为所有完全感知的生命都应包括在内,但把无感知能力的生命和非生命排除在外,如树木就不能具有道德地位;(3)生机主义,该观点认为,每一个体生物都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自然生态系统实际上是一张各环节各因素相互联系的网,其中每一环节要产生出健康有效的生物作用,都依赖于其他环节健康有效的生物作用。因此,应当把每一个生命利益的实现都看成是有内在价值的;(4)整体主义,该观点认为,整个自然界,包括非生命体都具有内在价值。应该超越动物个体和植物个体层次,把包含石头、水等无机物的生态系统整体作为道德关怀的直接对象。
显然,这里所预设的“生态人”,其环境伦理水平必须以现实的人类环境伦理总体水平为依据。而当前的客观事实是,人类的环境伦理水平参差不齐,没有绝对的占“主流”的环境伦理观。这与地区间民族精神、风俗习惯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而这也决定了我们不应随意抽取其中任何一种层次的环境伦理水平作为“生态人”模式的要素,因为这样做必将降低作为法学理论基础的人的假设的真实度和可信度。
必须承认,当前人类的环境伦理水平确实因种种原因而相差甚巨,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基于人类与自然的天然共生关系,以及环境危机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人类的环境伦理终将趋于一致,这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激化投射在意识层面的必然转变结果。这一客观趋势对于生态人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就意味着,人类的环境伦理水平是不断变化的,并将依循从“人际伦理”走向“种际伦理”的路径发展。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将“生态人”的环境伦理水平作如下界定:生态人是具有“生态主义潜能”的人,也就是具有对自然法则充分尊重、为整个生态系统的和谐运行而不懈追求的潜能的人。在“生态主义潜能”这一天然禀赋的基础上,生态人将随着法律与其它社会行为规则的变化而发生伦理观上的转变及进步。
这种“生态主义潜能”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基于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关系这一客观现实,因而具有必然性。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人类是生态系统中的一员,人类活动必须遵循自然的法则;同时,人普遍具有追求环境利益的本能,并且拥有追求环境利益的理性能力。由此不难看出,从理论上而言,每个人都具有追求环境利益最大化的天然潜力,这种潜力体现在生态伦理上,则是对自然法则充分尊重、为整个生态系统的和谐运行而不懈追求的潜能,此即本文所称的“生态主义潜能”。同时,我们认为,如果不承认人的“生态主义潜能”,则法律对人的环境行为的规制必然受到极大的阻碍。原因在于,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最终必须与自然法则相契合,这就要求法对人的环境行为的规制必须以顺应自然规律为根本原则,因此,人的环境意识必须不断提升,才可能适应法律发展的趋势。“生态主义潜能”恰好为人的环境意识的擢升提供了巨大的空间。由此可见,“生态主义潜能”是生态人模式必须具备的根本要素之一。
生态人模式所具有的生态主义潜能,是在“人作为生态系统一部分、人必须在环境与资源固有容量的基础上按照生态规律既定的限度内行事”这些不容置疑的事实基础上形成的对人的理解。基于这一点,生态人模式理论将生态人的潜在伦理观提升至对所有物种内在价值和生存权利的认同。这就决定了有关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需以生态伦理观作为核心理论指导。“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虽有实证主义法学家主张“恶法亦法”,同时伦理与法在内容、标准和功能上的确存在区别,但伦理对法的创制的指导作用和对法的实施的保障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而且生态伦理对于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而言具有更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原因之一是,人类的生态伦理参差不齐,而当前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
(主要是环境法)理论,无论是主张事前预防还是事后处罚,都只以强制为手段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规制,缺乏伦理学的支撑。正如前文所述,法的强制性需以法的凝聚力为根基,如果法对公民环境行为的强制缺乏凝聚力,或日法对人的环境行为的调整完全依靠形式上的强制而缺乏伦理层面的凝聚力,那么该法必然不会长久。因此,生态伦理学相关理论的引入和借鉴是指导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的创制和保障该法的实施所必须的。只有重视环境伦理学在指导人处理其与自然关系的态度和方式上的重要功能,才能使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研究获得实现社会功能所必需的重要理论支持。
另一个原因是,人类的“有限理性”对生态规律的认识的广度和深度均存在不足,此时对行为的规制除了依靠已有的科学知识背景,还要在人类理性未及的“盲区”设定基本的行为准则。此时伦理的指导作用就极为明显。“(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这一法律形态脱胎于传统的人域法(即只关注人与人关系的传统法),担负着向人际同构法(即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过渡的使命。有明显不同于‘法律’的地方,就是其中的伦理成分特重。特别在生态要素、物种之毁灭的不可逆转性和人类对生态体系的完整性、神秘性、全息意义的理知及平衡能力存有绝对大量的不可知的‘灰色区域’的前提下,伦理关照的强制力度将会愈益加大。否则,后果势难预料。”必须强调的是,伦理的引进并不表明对人类认识能力的无奈。实际上此时的伦理指导依然立基于一定的生态规律。如“节制”作为生态伦理的一项基本要求,其即以“负载有额”和“忍受阈限”等客观生态规律知识为基础。同时生态伦理学看起来是一个道德哲学问题,实际上它需要以一定的精确的科学知识为前提。没有充分的科学知识而贸然选择生态伦理学立场只能是盲目的。
以“生态人”模式为预设的法,要求人既要顺应自然规律行事,又要有最基本的环境伦理观。诚然,对人的普遍环境伦理观进行界定并非明智之举,但法律必须对人的环境伦理观设定相当的底线标准,而该具体标准的设定正是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学理论的重要任务,而作为其理论预设,生态人模式无疑为该法所独具的浓重生态伦理色彩奠定了基调。
对于何谓生态意识的“底线”和基准,则应以大众生态意识水平来加以界定。然而“大众生态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抽象,因此实际上对大众生态意识的界定也只是生态人模式预设的一部分,虽然有学者就我国当前公众的环境知识、环境保护态度、环境保护参与意识、环境价值观念等环境意识具体项目作过实际调查,并据以得出一系列具体数据,但我国环境意识调查还处在初级阶段,在调查设计、样本的选择、实施方法、结果分析和成果应用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其中,调查方法多以问卷调查法为主,丧失对环境意识进行深入研究的兴趣和机会,难以了解到社会生动具体的信息,以及社会现象之间内在联系的深层背景,对社会现象的变化过程和复杂的实际情况难以描述,对于被调查的对象有一定的文字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的要求,而且由于被试者面对的是问卷,无法进行思想与感情上的交流与沟通,从而影响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注重环境意识调查研究的持续性与互补性,因此得不到足够和有效的信息支持;地区间环境意识调查研究缺乏横向比较,导致区域环境意识调查研究的严重失衡。因此,对大众环境意识的调查只能作为生态人环境意识底线的参考,具体的标准需要在更广泛、深入、细致考察的基础上加以设定。
实际上,国内已有学者对大众环境意识的“底线”定立理论标准。如徐嵩龄先生曾提出“生态意识的最低纲领”的四个方面:第一,废弃物的无害化和最小量化排放。即努力使人类的生产废弃物与生活废弃物尽可能做到无害化排放与最小量化排放。为此,现在世界环境界普遍倡导清洁生产工艺与清洁产品,并对市场商品实施生态标志或绿色标志管理。国际标准组织于1995年颁布了用于产品的环境质量管理的ISO14000系统。第二,物质的全过程管理(life-cyclema-nagement)。即不仅要管理好物质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而且要对物质作为产品投入市场后的命运加以管理,更要对生产过程排放的废弃物加以管理。这里,要考虑循环使用的途径,要考虑加以处理后改作他用的途径,还要考虑对暂时无法利用的废弃物进行稳定地存放或无害化排放的途径。第三,资源节约。即使所耗用的资源得到最有效利用。既要节约生物资源又要节约非生物资源,既要对供生产使用的资源加以节约,又要对供生活使用的资源加以节约。这里的节约,不仅是技术工艺或管理措施意义上的,更是在经济结构、生产模式与生活方式意义上的。后者在生态意识中是具有革命性的。第四,自然保护与生态恢复。即对一切自然景观与生物物种加以保护,或是原封不动地保护(preservation),或是在开发利用中加以保护(conservation);并且,对一切被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恢复,或经过野化,使其重现原貌,或经过重新设计,再建一个新的适应于现时条件与未来需求的生态系统。
中国社会科学院余谋昌教授曾提出衡量人类的生态实践是否道德的两条基本标准:(1)人类对待生物的行为以维护物种的存在为标准;危害物种生存的行为是不道德的。(2)人类对待生态系统的行为以维护基本生态过程,保护生物圈稳态机制,维护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为标准;为此,人类有责任完善生态系统,保护和增进它维持生命的能力,任何破坏和损害生物圈整体性和生产力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在这两条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其分别就“政治生态伦理”、“环境生态伦理”、“森林生态伦理”、“土地生态伦理”、“资源生态伦理”、“消费生态伦理”、“企业生态伦理”、“人口生态伦理”、“科学生态伦理”、“战争生态伦理”等细分范畴探讨人类具体的、可资操作的生态伦理标准。
这些标准的设定无疑是建立在对现实状况相当程度掌握的基础上,但其又是在一定程度上超脱现实、立足生态整体价值所提出的对大众环境意识以及环境行为的要求。总而言之,对于大众环境意识的基本标准的界定,是协调入与自然的法学肩负的职责,除涉及到上述具体社会调查工作外,还要求对其它学科如管理学、生态学等研究手段和研究成果的借鉴和运用。而生态人模式理论对环境意识底线标准的界定,将是进一步确立大众环境意识以及环境行为底线标准的坚实平台。
5、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律理念
所谓的理念,就是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例。法的理念就是法的极致状态、完美状态,体现为理想的、应然的法。考察法的理念,必须对自然的属性作深刻认识和全面把握,并比较完整地将自然的属性与法的理念联系起来推敲、思考。笔者认为,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其基本理念应蕴含如下内容:可持续发展理念、环境秩序理念、环境安全理念和环境正义理念。上述理念可概括为:人类在发展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必须通过法律的规制,实现人类和其他生命形式以及与其环境之间和谐、有序状态,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处于良好的或不受不可恢复的破坏的状态,保障一切自然事物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
状态,不受外来力量的突发破坏,衡平代际人类的权利及其利益,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上述关于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理念与立法目标表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环境,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维护人类的利益。人类的需要和利益(应该说是人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但具体的“人”总是有目标偏好和时间偏好的,往往表现为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是评价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尺度。人类要求保护的是更有利于自已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促进相对于人的生态平衡(归根到底,也只有人能使自然朝着有利于人类利益的方向发展)。这就要求我们改变征服者的姿态,遏制物质享乐主义的蔓延,补救已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建立与环境相协调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明确这一点,是构建生态人模式的基本前提。
由上可见,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其假设的“人”,是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在发展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维持人类和其他生命形式以及与其环境之间和谐、有序状态,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处于良好的或不受不可恢复的破坏的状态,保障一切自然事物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不受外来力量的突发破坏,衡平代际人类的权利及其利益,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人”。这是法作为当代一种社会环境保护理念的外化形式,对一般的人提出的要求。至于这种要求能不能付诸实践,则与该要求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休戚相关。而这就进一步要求对预设的“生态人”的其他本性要素进行反思、审视、检验,综合生态人模式的各要素,并使各要素和谐共存,在逻辑上和实证上经得起推敲与考验,这样才能使生态人的基本假设发挥其应有的理论预设作用。
三、生态人的社会表现形态考察
如上所述,法学上的生态人模式是对普遍的人类外在特征的一般化,其具有理论上的抽象性,这是作为理论预设的基础性作用所要求的。而为了使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学具备实践指导意义,有必要在理论抽象的基础上对生态人模式的社会表现形态作更细致具体的分类和厘清。其中,对生态人的不同表现形态和生态人环境意识的层次的深入全面理解则是重要的环节。一般来讲,作为普遍的人的抽象,生态人必然表现为社会中不同群体、阶层中的自然人,而正是社会阶层的存在,导致了生态人在社会中的不同表现形态。对生态人表现形态的考察,可进一步分解为对社会阶层的分析以及对人的环境意识层次的分析。现结合有关资料进行考察如下: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成果《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指出,与建国初期相比,目前中国的阶级和阶层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今中国的群体可划分为如下10个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经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和半失业人员阶层。以职业为基础的新的社会阶层分化机制,逐渐取代过去的以政治身份、户口身份和行政身份为依据的分化机制。
有学者提出应从社会阶层入手考察我国公民整体环境意识水平,并认为处于制度转型期的中国,首先需要的不是环境伦理观的各种“高级形态”,而是环境伦理观的启蒙形态――环境意识(environmentalawareness)。中国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是一个环境意识十分薄弱的国家。然而,由于中国人口、经济和资源态势,因缺乏环境意识而导致的环境问题比一般发展中国家严重的多。针对我国社会中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主要群体,对于中国社会环境意识的评估,不妨根据其社会功能、社会和社会性言论针对三类群体进行:其一是知识分子,他们是具有思想和知识影响力的社会群体;其二是国家行政人员,他们是具有行政管理影响力的社会群体;其三是城市社群,他们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方面有着示范性和代表性。
知识分子在任何社会中都应是最具环境意识的群体。环境意识作为一种良知,是以相当的科学知识背景和伦理道德背景为前提的。然而,现阶段中国知识分子在环境意识上的差异相当突出。其一是与研究领域在环境因果链中的位置有关。一般来说,处于因果链上游(如经济学、技术科学等)的知识分子的环境意识低于处于因果链下游(如生命科学、资源环境科学)的知识分子的环境意识。其二是与研究领域的伦理认知有关。一般来说,由于一些人文学科如哲学、伦理学、文学、史学,弥漫着道德氛围,这是与环境意识中的伦理成分一脉相通的。在我国,一些人文知识分子是环境意识上觉悟最早,呼吁最大,最能身体力行。他们的环境意识一般高于非人文学科知识分子。
国家行政人员由于他们在国家管理中的支配性地位,因而他们的环境意识最具有实践影响力。我国行政人员的环境意识主要受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部门因素;所在地区的发展水平;个人素质。我国行政人员环境意识的一般状况是:非资源环境部门的公务员的环境意识低于资源环境部门公务员的环境意识;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的环境意识高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城市地区高于乡镇与农业地区;发展水平较高的乡镇高于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乡镇;中央政府的环境意识高于省市政府的环境意识;后者又高于县、市、乡、镇级政府的环境意识。然而,对部门因素、地区发展水平、个人素质等在我国行政人员环境意识中的正面效应一定不能高估。在经济制度转型期中,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追逐短期“政绩”,以及腐败行为等,极大地侵蚀着他们理应具有的环境意识。
城市在发展中国家中永远起着社会发展的示范作用。在环境意识上也是如此。中国城市社群,除前述知识群体和国家行政人员群体外,还包括产业群体、商业群体、传媒群体,以及居民社区。城市产业群体由于受环境法规的约束,大体具有基本的环境意识,然而,体现于口头的环境意识与体现于行动的环境意识往往有较大距离。城市商业活动,尤其是个体性商业活动,是最缺乏环境意识的,反环境的商业行为比比皆是。城市媒体的环境意识呈现出复杂状况,大体可以认为:职业道德良好的传媒优于职业道德低下的传媒,高层次传媒优于低层次传媒,主体传媒优于流行传媒,严肃传媒优于商业性传媒。城市居民社区的环境意识,受居民个体职业与生活方式的影响,受社区公共规则的影响,受周围居民群体行为的影响。由于中国城市社区的公共规则极少,更远非规范,所以,居民社区的环境意识总体上是不高的。
有学者从影响人类环境意识的主要因素着手,依据各因素中人群表现出的不同水平作出层次划分。如喻少如认为基于社会分层和环境意识相关性的研究目的,可将一些影响居民环境意识的变量作为社会分层的标准,即社会分层是依据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和职业的不同而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划分。经济状况、学历和职业是社会分层的重要依据,确认了这些变量与环境意识的相关性之后,就可以辨证施治。在这一分层思想指导下,通过社会调查,其得出如下几个结论:第一,贫困是环境生态建设的最大敌人,环境保护的水平和力度最终依赖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第二,个体和社会全体成员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是控制污染、保护生态的重要智力因素;第三,由于职业因素的影响,各阶层的环境意识往往有
失中立和客观。如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共事业管理者环境意识的折衷性、科学文化艺术工作者环境意识的超然性、普通职业者环境意识的利益相关性等。这就要求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具有针对性。
有学者将环境意识在阶层的反映定义为“环境意识表现形态”。根据世界环境保护运动中出现的不同代表性群体的社会性言论、行为及其社会功能,并参照意识形式与社会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将环境意识划分为环境意识的学术形态、政府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式)、大众形态、未来形态;它们的代表人群分别是知识分子、国家行政人员、城市居民、中小学生。
在环境意识的几种形态中,学术形态的作用比较明确,它所提出的思想观念往往在人与环境关系中起着先导作用,国外有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卡逊的《寂静的春天》,中国也有的《新人口论》。未来形态的作用也比较固定。因此,环境意识不同形态之间的相互影响主要是探讨政府形态和大众形态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环境意识的政府形态引导和影响大众形态是显而易见的,这与中国的国情、传统、国家体制、国际背景等都有关系。如果以国际上环境意识的大众形态形成的三个标志来衡量的话,我国环境意识的大众形态还处在形成的初期,并受到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其进一步指出,大众形态,主要是以群体环境意识出现,是环境意识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导致人与环境关系矛盾、对立的逆环境意识,他们会在先进人地观的感召下通过组织环境保护运动、民众舆论、社会呼吁等方式表示反对,并最终影响政府形态。可以说,大众形态是环境意识实践的主体,个体、群体先进的环境意识只有被他们所接受,才能变为社会的环境意识。因此,环境意识的大众形态是决定社会环境意识形态走向的核心形态。
有的学者注意到我国农村在国家发展中的特殊地位,认为农民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力军,也是对生态环境构成威胁的主体之一,过度放牧、过度砍伐、过度捕捞、无节制的开采、排污等行为是造成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可以说,没有中国农民的环境意识的提高,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对农民的环境意识作了专门考察。通过对某村农民对环境的态度、对环境问题的归因和对待生产、生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等调查分析,得出如下结论:1,农民的环境意识薄弱,缺乏保护环境的动力;2,土地制度影响农民的环境行为,应借助制度创新使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建立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解决农民生产的短期行为;3,应通过环境教育帮助农民掌握生态环境方面的知识,提高农民的环境责任感和环境伦理道德水平,提高农民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
“生态人”作为人的模式预设,为获得预期的方法论功能,其环境意识内涵的界定就不应忽略不同群体的人环境意识差异巨大的事实。但“生态人”的生态主义潜能并不因此而被否定。事实上,生态主义潜能作为人内在的环境意识发展的潜力储备,正是为不同层次的环境意识提供了可资擢升的空间。只是作为必须以规范性制度为外在形态的法是对具体的人的行为进行调控,因此在理论上生态人应进一步细分为不同层次的表现形态,为法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最接近真实的人的模式。
从上述有关环境意识形态的调查分析可见,人的环境意识因群体的不同而呈现多层次的特点。其中社会经济水平、城乡差别、行政管理权、年龄、教育程度、科学知识、职业等因素都影响着环境意识的层次和水平。笔者赞同以学术形态、政府形态和大众形态作为生态人的具体表现形态。因为这一划分一方面全面体现了我国社会群体依据环境意识所作的划分,另一方面又暗含了对环境意识层次的划分。学术形态是社会群体中环境意识最高的生态人形态,对社会环境意识的擢升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政府形态是生态人中的环境管理者,其在社会中起到宣传生态主义理念、管理和监督环境行为的作用,同时也要受大众形态生态人的监督。大众形态是生态人的核心形态,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正是以大众形态的生态人的环境意识为底线和基准,即假设所有人都能达到大众生态人的环境意识水平,以此来展开相关制度的建构。
四、生态人模式的基本特质与社会表现形态的概括
根据上述关于“生态人”内涵的剖析,可以从中描绘出法学上的“生态人”模式的基本特质与形象:
法不仅仅将其调整的人预设为“经济人”、“政治人”、“社会人”或者其他传统的抽象的人,还将其调整的人预设为普遍意义上的具有环境法律行为能力的人,我们称之为“生态人”。
“生态人”是对现实生活中形形的人所共同具备的生态要素的抽象。“生态人”指的是所有生活在生态系统中,其活动必须遵循自然法则,具有追求生态利益的本能,并且拥有追求生态利益的有限理性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具有追求生态利益最大化的天然潜力,这种潜力体现在生态伦理上,则是对自然法则充分尊重、为整个生态系统的和谐运行而不懈追求的潜能,可称之为“生态主义潜能”。这种“生态主义潜能”表现为: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人,他们既受益于经济系统,又受益于生态系统,更受益于二者的协调。他们有着追求生态利益的本能,同时并不排斥对于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的追求。但在追求这些利益时,在他们固有的生态伦理不足以及有限理性阻碍其生态主义潜能的发挥时,会遵循法的指引,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环境问题承担法律责任。生态人不仅珍视个体的生命,而且还关心种群的延续;对于他们来说,货币是价值,生态环境也是价值;当代人的福利要保障,后代人的福利也不可忽视。因此他们在做出一项选择或决策时,会权衡各子系统收益与损失,以整个生态经济系统长期效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其不仅仅考虑当代人的利益,还给后代人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实现代际之间的资源配置,而且其还会为了子孙后代的需要而约束或减少当前的消费。
生态人的社会表现形态可概括为:生活在地球生态环境中的人都是法律欲加以调整的“生态人”。生态人在社会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形态,可概括为学术形态、政府形态和大众形态,学术形态是社会群体中环境意识最高的生态人形态,对社会环境意识的擢升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政府形态是生态人中的环境管理者,其在社会中起到宣传生态主义理念、管理和监督环境行为的作用,同时也要受大众形态生态人的监督。大众形态是生态人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导致人与环境关系矛盾、对立的逆环境意识,他们会在先进人地观的感召下通过组织环境保护运动、民众舆论、社会呼吁等方式表示反对,并最终影响政府形态。
生态和环境的关系范文4
论文内容摘要:本文以企业生态位原理为基础,从企业生态位的重叠、维度、宽度、动变和错位等方面,探讨企业竞争的起因、内容、标识、过程以及结果,并分析企业生态位与企业竞争之间的内在关系,提出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相关策略。
企业生态位的形成机理分析
(一)企业生存发展嵌入一定的资源结构和空间环境中
与生物物种类似,企业也是一个具有物能交换的功能有机体,其生存发展过程充满了复杂性和曲折性。企业在生存发展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企业行为对外部环境的影响,还要考虑外部环境变化对企业内部结构、生理机制和行为选择的影响,即企业生存发展是嵌入一定的资源结构和空间环境之中的。企业通过资源和空间的嵌入逐渐形成的领导团队、人才资源、技术水平、产品市场以及经济效益等,会成为推动企业自身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的重要因素,并转化为适应环境变化的生态特征,从而形成企业特有的生态位。从企业个体发展角度看,在与其他企业资源竞争的格局中,要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避免恶性竞争的产生,恰恰需要企业具有特定的资源取向和明确的发展空间。当企业对资源因子进行细致筛选和重新选择时,或者与其他企业调整交往关系时,就会形成促进企业生态位不断优化的动能支点。
(二)外部环境是企业健全生态平衡位的必要条件
外部环境既是企业建构生态位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健全生态位的必要条件。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社会经济环境里,企业生态位的发育成长确实主要依赖于企业内部结构的有机整合,但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日益加快,各行业部门联系的紧密,企业生态位的发展越来越考虑外部环境的影响,而不单纯决定于企业内部结构的优化调整。如果企业生态位的成长发育及其竞争优势的提高完全依赖于内部结构与系统机制的整合,一旦外部环境出现突发性变化,原有的资源结构和空间结构基础被打破,或者涌现出新的生态因子,企业生态位的免疫机制和运作机制的平衡性就会在外部环境的急剧变化中受到影响,甚至无法规避巨大的生存风险。
(三)企业生态位之间的补充与支持关系对企业生存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资源相对丰富状态下,企业生态位之间的关系可以保证正常有序的物能交换,降低相互之间的功能妨害,为双方创造良好的补充和支持关系。不仅如此,企业生态位之间的补充和支持关系的程度还会对环境中其他企业生态位之间关系的处理产生重要影响。企业生态位不仅是企业进行正常物能流转的首要条件,更是加快企业持续发展的动能支点,对于保持企业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作用;不仅是企业有效构建资源因子分享机制的桥梁纽带,更是企业开辟资源取向和发展空间的切入点,对于增强环境群落稳定有着积极影响。
从一般意义上说,企业生态位是企业在特定环境领域中与地理位置临近、交互关系紧密的企业和相关组织机构形成的发展态势。企业之所以在资源结构合理、空间背景广阔的环境群落中,同其它企业保持某种联系,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形成适合企业发展的生境,保证生存发展所需生态因子的正常供应和及时补充。由于企业生态位发展所要求环境条件的完备性,决定任何一个关系企业生存的生态因子都必须保证数量上的充足和质量上的优等。
企业生态位与企业竞争关系梳理
(一)企业竞争起因:企业生态位重叠
企业的成长过程实质上就是对外部环境系统中生态因子的积累过程和生态空间的利用或者占有过程。由于一定时期优质生态因子和高适合度生态空间的稀缺性,不同性质、类型和规模的企业为了积累和拥有更多的生态因子、空间必然展开激烈竞争,这就是所谓的企业生态位重叠现象。根据物种间生态位的竞争排斥关系类型,可以将企业竞争分为内包含、相交、邻接和分离四种基本类型。内包含关系是指一个企业的生态位被完全包含在另一个企业生态位之内,其竞争结果将取决于两个企业的竞争能力。相交关系是指两个企业生态位只发生部分重叠,一部分空间被两个企业共同占有,其余部分则分别被各自占有。竞争优势较强的企业很可能会占有发生重叠的空间部分。邻接关系是指两个企业的生态位彼此相邻,意味着更激烈的潜在竞争,也可能是企业回避竞争的结果。分离关系主要指两个企业的生态位处于完全分离状态,双方各自占有全部的生态位空间,互不伤害,和平共处。
(二)企业竞争内容:企业生态位维度
参照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分析维度设计,本文将企业生态位维度概括为能力维度、环境维度、空间维度和方向维度四个方面。能力维度是指企业以生产能力、技术能力和制造能力为构架,通过优化内部结构、整合管理层次而形成的生存力、发展力和竞争力。环境维度包括企业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涉及企业内部结构紧密度、企业内部结构要素数量、企业与外部环境的关联关系、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联关系等方面。空间维度指企业的资源基础及所处的特定位置状况。方向维度指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主要涉及企业发展历史、发展速度、发展阶段、发展趋势、发展规划等方面。这四个维度从环境格局、时空位置和演化趋势上反映出企业生态位的多维度特征,构成了企业竞争的内容体系。
(三)企业竞争标识:企业生态位宽度
在生态学上,生态位宽度是指物种所利用的各种环境资源的总和。生态位宽度原理揭示,如果一个物种在环境中实际利用的资源只占整个资源谱的一部分,则这个物种的生态位较窄;如果一个物种在一个连续的资源序列上可利用多种多样的资源,则它具有较宽的生态位宽度。一般而言,物种的生态位宽度会随着环境中可利用资源量的改变而发生变化。据此,企业生态位宽度就可以理解为企业对所处环境中各种资源利用的总和。企业生态位宽度值越大,表明该企业对环境资源的可利用程度越高,对环境的适合度就越高,在竞争中获胜的概率也就越大。市场规模、产品质量、价格水平、技术含量、产品类型等都是测定企业生态位宽度的主要指标。对企业生态位宽度的测定,既可以掌握企业对生态环境的适应程度,也可以了解各企业在群落环境中的优势地位及彼此间关系。
(四)企业竞争过程:企业生态位动变
从生态位理论角度看,企业竞争过程就是企业生态位的动变过程。根据企业生态位宽度的变动情况,可以将其分为企业生态位的压缩和伸展。企业生态位压缩是指一个原本生态位宽度较大的企业,当遇到竞争企业的入侵,就会限制生存空间,压缩生态位宽度,将自己固定在可提供最适资源的高适合度空间范围内。然而,企业生态位压缩并不会改变企业利用资源的性质、种类和结构。由于企业竞争本身具有一定的负向影响效应,因此,企业竞争也可称为缩小企业生态位宽度的倾向力,这种倾向力会随企业竞争程度的不断减弱而式微,随着企业间合作关系的逐步升温而消失。此时,企业利用和占有以前不能被它汲取的资源因子和环境空间,企业生态位也由被迫压缩,逐步向主动伸展转变,空间面积扩大。
(五)企业竞争结果:企业生态位错位
在自然界,每一个物种的生态位都同其他物种的生态位相错位,这种现象就称为生态位错位。企业也同样存在生态位错位分离现象。现实中,企业之间在资金、技术、人才、产品、市场以及管理等维度上经常会因重叠而发生竞争排斥。为了避免恶性的竞争排斥作用,企业群落环境中的每一个企业基于生态位在内部层面将各自的组织结构、运作机制和功能地位进行有机整合,在外部层面积极营造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生态空间,旨在汲取优质的生态因子,探寻和学习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力。一般情况下,多数企业会突出经营理念,强化优势特征,塑造鲜明特色,打造主导产业,有意识地将自身的生态位与其他企业生态位分开,以实现企业间的均衡发展与。
基于企业生态位理论的企业竞争策略选择
(一)内容要求
以企业生态位维度的优化与创新为突破点,不断丰富与满足企业竞争的内容要求。企业竞争的内容集中表现为企业生态位维度——能力维度、环境维度、空间维度和方向维度的竞争,这四个方面的有机结合不断催化着企业竞争的演变,常常表现为一种生态关联与生态共生的有机整体,深深地作用和影响企业竞争内容的性质、种类、层次和范围,造成各种程度不同的效应。不断丰富与满足现代企业竞争的现实要求,就是要在企业生态位维度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以能力维度层、环境维度层、空间维度层和方向维度层为核心的内容体系,充分挖掘企业在各维度层面的潜能,提高企业竞争的整体优势。
(二)战略要求
以企业生态位宽度的拓展与升级为切入点,不断适应与保证企业竞争的战略要求。企业作为一个主体性、能动性和意识性较强的生命有机体,要保持竞争优势和发展态势,就离不开内部层面的结构整合、特色优化、优势维持和技术创新,离不开外部层面的生态因子汲取、发展空间细化、企业关系协调和物能流转保持。这不仅需要企业协调内部各种关系来增强企业的整体实力,也需要企业通过依据外部环境区域特征和生态因子结构。事实上,企业对环境中生态因子利用的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企业生态位宽度。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竞争的战略要求——保持企业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生态平衡,就需要不断拓展和升级企业生态位宽度。
(三)机制要求
以企业生态位动变的适时与合理为基本点,不断补充与实现企业竞争的机制要求。企业竞争是一个内涵诸多要素层面的动态过程,既对企业在能力和空间方面做出了特殊的要求,也对企业在战略制定方面提出了相应规定。企业竞争内容要求的实现是多种构成要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交织互动过程的有机统一,企业竞争战略要求的实现是企业能动性发挥与企业战略目标之间交叉催化过程的有机统一。为了适应和保证企业竞争战略的有效实施,企业就需要对企业内部结构层面的管理、生产、销售、人事以及财务等部门的生态位进行合理而准确的定位;从内部结构与外部环境之间物能流转的和谐化出发,有计划地对企业生态位进行调整和优化。
(四)策略要求
以企业生态位错位的细化与准确为立足点,不断提升与完善企业竞争的策略要求。在企业竞争过程中,竞争双方所拥有的生态位空间可能存在交集部分,使得彼此出于利益最大化追求而对交集部分进行争夺。对处于竞争劣势的企业来讲,如果没有更高层次的策略统摄,企业的生命机体就会因为生态因子的短缺而发展滞缓;如果竞争环境的负向影响力过强或者持续时间过长,企业生存发展应有的协调性就会受到破坏,企业整体功能机制也会面临失衡危险,这就需要实施一些能够消除竞争劣势,突出特色专长,完善市场结构的策略途径。企业错位竞争战略主要包括发展规模错位、产品种类错位、销售方式错位、市场划分错位、空间占有错位、经营时间错位等措施。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现状和竞争环境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其中比较奏效的几种措施进行竞争防范。
参考文献:
生态和环境的关系范文5
关键词:生态旅游 评估
自从Ceballos-Lascurain.H于1988年在《生态旅游的未来》一文中正式引入生态旅游的概念以来,在生态旅游的概念以及由其延伸的具体实施方案上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而在我国,尽管对生态旅游的乐观估计时有报道,生态旅游也被广泛地认为是自然旅游的一种形式,被期望能促进资源的保护和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许多生态旅游项目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原因之一就是对生态旅游的内涵缺乏一个统一的认识,从而导致缺少一个评估生态旅游贡献大小的明确的指标体系。而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力图初步建立一个对生态旅游进行评价的框架。该框架是基于对生态旅游内涵的正确认识以及对当地居民、自然资源和旅游三者间关系上进行设计。
关于生态旅游内涵的认识
由于缺乏一个被广泛认同的生态旅游的概念,因此生态旅游和其他旅游方式的区别显得模糊不清。王家骏选择了44个具有代表意义的生态旅游定义来进行分析,将关键词一一选出,按聚类方法将其归纳为6大类11组分,构成了生态旅游定义分类系统。然后根据构成生态旅游定义分类系统的6大类组分的内在联系,参考Edward・S・等人的模型,构建起理解生态旅游的概念模型。这一模型对于我们理解生态旅游的概念有一定的帮助。从这一模型中,可看出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生态旅游既可以促进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同时也可以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但是,大部分的定义仍将生态旅游对象局限在自然生态、自然环境方面,忽视与自然相伴而生的历史遗产、传统社区等文化生态。也就是从旅游资源角度来看,对生态旅游的认识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大类:狭义的生态旅游是基于自然资源的一种旅游形式,包括风景、地形、水文特征、植被和野生动植物等;广义的生态旅游资源则把当地的民俗风情、传统文化等人文景观也包括了进去。也就是说,广义的生态旅游还包含了民俗旅游等文化生态的内容。笔者的观点倾向于后者。
笔者认为对生态旅游的内涵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认识:从旅游者角度来看,生态旅游是对受外界环境影响较小同时具有高质量的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的一种全新体验过程;从环境保护和文化保护角度看,生态旅游是一种对当地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生态环境破坏较小,实现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以及文化保护为目的的旅游方式;从当地居民角度看,生态旅游是一种对当地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影响较小、并可为当地社区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新型产业。总的来说,生态旅游应当以实现当地居民、生态旅游资源以及旅游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以及社会、环境、经济、文化的协调发展为终极目标。而这个终极目标的实现必须是以对生态旅游产品的正确规划设计和有效管理作前提的。
生态旅游评估框架的设计
通过上面对生态旅游内涵的认识,我们可以看出生态旅游应当以实现当地居民、生态旅游资源以及旅游业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并以社会、环境、经济、文化可持续发展为终极目标。生态旅游评估指标框架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对当地居民和生态旅游资源之间联系的评估;对当地居民和旅游业之间关系的评估;旅游业和生态旅游资源之间关系的评估;对规划和管理有效性的评估。选择评估因子时应注意其是否具有相关性、实用性、可操作性、敏感性等特征。这样才能使设计出的评估体系不仅能够实时监测生态旅游点的状态以及发展趋势,并进行优劣判断,而且还可为管理决策体系提供重要的信息资源。
当地居民和生态旅游资源的关系及其评估该关系的指标
在现实中居民和环境间的冲突时常发生,这一情况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一方面来自当地政府一相情愿的保护和开发政策,没有征求和顾及当地居民的意见、想法和利益,另一方面则来自于居民传统的生活、生产方式以及缺乏对生活、生产方式加以选择的余地。持续的环境压力不仅会影响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而且会危及到脆弱的生态系统和旅游业的发展,以至造成不可逆转的灾难性的后果。当地居民和生态旅游地资源之间应建立一个和谐的关系:一方面,居民主动地参于生态旅游点的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同时从良好自然环境带来的旅游产业中获得回报;另一方面,居民完全可以通过适度的农、林、牧、副、渔等产业从自然资源中获得回报,但同时应避免资源的过度开采掠夺,造成生态系统处于过度的环境压力之下。
对两者关系的评估可从居民对资源的依赖程度、对待资源保护的态度、地方参与资源保护的程度(数量和类型)、当地居民和保护区内员工的关系、对资源的使用频率等方面来进行。
生态旅游资源和旅游业的关系及其评估该关系的指标
生态旅游资源是生态旅游业发展的基础。自然景观(包括风景、地形、水文特征、动植物资源、生物多样性等)和人文景观(包括过去和现在)决定了生态旅游点发展的潜力和竞争力。自然景观连同人文景观同时可以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自然体验和文化交流,这是生态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同时一个良好的自然和文化环境也会加强当地居民和游客的环境和文化保护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良好的自然和文化环境就是一个生动的环境和文化保护课堂。反过来,对环境和文化保护必须在资金上给予保障,在当地旅游业所带来的财政收入中,必须保证充足的资金返还到环境和文化保护中去,促进旅游业发展与环境、文化保护的良性循环。在发展生态旅游的同时,还必须认识到资源的有限性和生态环境的脆弱性。 生态旅游的开发不能使资源退化,而应当实现一种敏感于环境的发展方式,即保持适当的发展速度和规模,避免超出旅游景点的环境本底,破坏当地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因此评估生态旅游资源与旅游业的关系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首先要评估生态旅游资源对旅游业的贡献率,这可从生态旅游资源是否提供了有质量的旅游经历,是否提供了高质量的环境教育的场所,对现有容易利用的物质改进的潜力如何,对文化生态的体验质量怎么样等来进行;其次要评估旅游业对生态旅游资源所应做出的贡献,这可从旅游业是否对生态旅游资源有意识地进行保护,保护如何,对当地居民和旅游者进行的环境教育怎么样等方面来进行。如果这两个方面的贡献都比较高,说明这两者的关系处于良性的互动之中。
旅游业和当地居民的关系及其评估该关系的指标
生态旅游应该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的需求和利益,让当地居民加入到生态旅游建设中来,即从经济、心理、社会、政治等多方面参与生态旅游开发,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尊重和保护他们的正当经济利益。只有居民对生态旅游有了正确的认识,以及和生态旅游之间建立起这种正向的互动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难题。
在当地居民参与生态旅游业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当地居民的经济来源不能完全依赖生态旅游业,应该补充其它的经济形式,使经济多元化。旅游业不仅可以为国家和地方带来大量的外汇收入,同时可以为当地居民带来社会和经济效应。反过来,旅游设施的改善和良好的自然及文化景观会给旅游者带来全新的体验,并为生态旅游业的后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文化基础,与此同时还会增进当地居民对自身文化的自豪感,从而有利于当地文化遗产的继承和保护。
要评估旅游业和生态旅游地当地居民的关系,主要要看当地居民是否从旅游业中获利。当地居民从旅游业中获利的类型主要有三种:一是由于开展旅游业而提高了的经济收益,在这方面主要看地方居民从事旅游业及其与旅游业相关行业的数量,看地方的旅游业企业或与旅游业相关的企业数量以及当地居民与外来者的比例。二是当地基础设施的改善,这方面主要是评估当地离供应商品与服务的最近城镇的距离,医疗状况,教育状况、邮政、电话和电力供应,道路质量、公共交通状况等。三是社会福利条件的改善。这主要是评估居民健康和教育水平的上升,收入增加的影响,地方居民对旅游者和旅游业的态度,真正的认识或经历地方文化等。
对规划和管理有效性的评估
没有好的规划和有效的管理,开展生态旅游不能成功。因此对生态旅游地的管理机构以及生态旅游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评估是对生态旅游进行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也是能够调控生态旅游地域系统的能动因素,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对生态旅游地域结构是否有序及系统是否能够良性循环有决定性作用。而要对生态旅游进行有效管理,首先就必须有科学的管理目标。其次要做好生态旅游规划,生态旅游区要确定区域的游客临界容量。第三还要加强旅游环保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的科研工作,加快环境保护法规的建设,加强对国民的环境教育,重视环境质量的监测和效应评估工作,同时还要增加环保经费的投入。第四是要加强对生态旅游经营者的管理,要求经营者慎重选择旅游目的地,精心编排旅游路线,培养游客的环保意识,严格控制旅游团人数,培养好的生态旅游专业领队。
评估能影响生态旅游是否最终取得成功的管理因素的指标,因此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一是要看管理政策的完善和有效性,这包括了环境保护法规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生态旅游规划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生态保护区的规定和使用限制如何,对社区的介入的支持如何等。二是要看管理策略如何,是否对生态旅游地的年度资料进行更新(包括物种、旅游者数量、周围社区统计等),是否有社区共享计划以及对旅游者的管理如何(包括对旅游者行为的控制、群体的数量、运载量等)。三要评估保护区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素质,这可从对物种的监控,担当旅游向导、景区巡逻和执法的状况,跟科研单位的合作情况以及跟社区的公共关系等。
通过认识资源、当地居民和旅游业之间的互动关系,我们可了解到对生态旅游的评估,其实就是看这三者的关系是否处于一种良性的互动之中,如果三者的关系良好,可见生态旅游地开展的生态旅游是成功的,而发现三者关系中任何两方的关系处于不好的互动时,就可以提醒当地的旅游管理者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使三者的关系重回正轨。这个评估框架也显示了只要通过运用适当的管理策略,在资源、当地居民、旅游业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互动关系的基础上,生态旅游既可以促进保护,又可以促进发展。因而这个框架既可以评估生态旅游业的各个重要方面的相互联系,同时又可以评估一地生态旅游的地位。
参考资料:
1.王家骏,关于“生态旅游”概念的探讨,地理学与国土研究,2002,18(1):103-106
生态和环境的关系范文6
关键词: 生态伦理学;内涵;特征
中图分类号: B82-05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 1165(2011)02 0035 04
从远古时代开始,希腊及亚洲地区的一些哲学家便一直在思索大自然以及人类和大自然的关系等问题,至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1]2到了19世纪,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有扩展人以外的道德共同体(moral community)之议;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E.H.Haeckel)又提出“生态学”(ecology)的概念(1866),美国博物学者玛什(G.P.Marsh)的《人与自然》(1864)与英国医生赫克斯利(T.Huxley)的《进化与伦理学》(1893),均主张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某种亲和的伦理关系。[1]4
生态伦理学探讨的是如何适当关怀、重视,并履行保护自然环境之责的理论与实践统一的问题。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生态伦理学才从西方哲学中分离出来,自成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但发展很快。目前,决策者、律师、环保专业人士、林务官员、保育生物学家、生态学家、哲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商人、一般的公民等,所有对于人类如何使用自然环境以及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怀有一份伦理关怀的人,已陆续发表了数以千计的相关作品。[1]28
一、生态伦理学的内涵
生态伦理学应当属于环境哲学的一个分支,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哲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一样,它最终要解决的不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而是在自然环境的框架下,研究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环境的关系,它是生态学思维与伦理学思维的契合。[2]
所以,生态伦理学也被业界称为环境伦理学,它是对人与自然环境之间道德关系的系统性研究。[2]它认为,人们的道德观和价值观通过道德规范而制约着人们对自然环境的行为,它要求人们从哲学的高度重新反省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认识人类对自然环境以及自然中各种动植物的责任。[3]
西方的生态伦理学者在生态伦理学的定义上大致有两种说法:一是关系说,一是义务说。当然,定义的差异只是理论叙述的逻辑起点和观察视角的差异,而不是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对象的不同。那么不管从哪一个层面来为生态环境伦理学下定义,无论何种生态伦理学都要对以下基础性的问题予以回答。
第一,义务的对象问题。人对哪些存在物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与此相关的是,人对人之外的其他存在物是否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如果没有,理由是什么?如果有,根据又何在?适用于这个伦理领域的美好品格的标准和正确行为的原则是什么?它们与人际伦理原则有何区别?一个存在物获得道德关怀的根据是什么?
第二,自然存在物的价值问题。自然存在物是否只具有工具价值?它是否拥有内在价值?它们所具有的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第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还要权衡人对人的义务与人对自然的义务;如果这两种义务发生冲突,我们应根据什么原则来化解这种冲突?
第四,解决上面这些问题的哲学上的恰如其分的方法论和世界观的历史背景必不可少。
生态伦理学就是试图回答上述问题的智力探险。只有当我们跟随生态伦理学的理论大师们一道探讨这一领域的重要问题后,我们心中的生态伦理学概念才会变得明晰起来。
德斯•查丁斯和泰勒二人是关系说的代表人物。《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导论》是德斯•查丁斯所著的这方面的经典之作,书中他有这样的观点:“一般来说,环境伦理学是系统而全面地说明和论证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道德关系的学说。环境伦理学认为,人对自然界的行为是能够、而且可以用道德规范来调节的。因而,一种环境伦理学理论必须要:说明这些规范是什么;说明人对何人何物负有责任;证明这些责任的合理性。”[4]
泰勒也认为:“生态伦理学关心的是存在于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支配着这些关系的伦理原则决定着我们对自然环境和栖息于其中的所有动物和植物的义务、职责和责任。”[5]
关系说看到了人对自然存在物的行为所包含着的伦理意蕴,并“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确立为生态伦理学的关注对象,这揭示了生态伦理学不同于人际伦理学的一个根本差别所在”[6]。 但是,关系说也存在着不足:首先,它关注的重点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但生态伦理学研究的重点却是人对大自然所持的伦理态度,以及用来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和原则;其次,因为人类中心主义否认人与自然二者存在着道德关系,所以关系说不能把人类中心主义纳入生态伦理学的领域。[7]因此,这种说法很狭隘。
义务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罗尔斯顿以及《环境伦理学:分歧与共识》一书的编者阿姆斯特朗和波兹勒。罗尔斯顿认为:“从终极的意义上说,环境伦理学既不是关于资源使用的伦理学,也不是关于利益和代价以及它们的公正分配的伦理学;也不是关于危险、污染程度、权利与侵权、后代的需要以及其他问题――尽管它们在环境伦理学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伦理学。孤立地看,这些问题都属于那种认为环境从属于人的利益的伦理学。在这种伦理学看来,环境是工具性的和辅的,尽管它同时也是根本的必要的。只有当人们不只是提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而是提出对它的恰当的尊重和义务问题时,人们才会接近自然主义意义上的原发型(primary)[8]1环境伦理学。”[9]1阿姆斯特朗和波兹勒也认为:“环境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伦理责任。它与价值问题有关:大自然是否具有超出其满足人的需要的明显功能之外的价值?大自然的某些部分比别的部分更有价值吗?人对大自然和自然实体负有哪些义务?”[10]
义务说揭示了生态伦理学的“规范性品格”,而且也涵盖了人类中心主义(因为人类中心主义也承认人负有保护大自然的义务,只不过它认为这种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但是它容易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人对大自然的义务与人对人的义务毫无联系,似乎我们可以离开人与人的关系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6],[11]294
二、生态伦理学的特征
生态伦理学的主要特点是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和社会的领域扩展到生命和自然界。但是,这不是传统伦理概念的简单扩展,不是简单地把人际伦理应用到环境事务中去,也不是关于环境保护或资源使用的伦理学。[2]37它是伦理范式的转变,是一种新的伦理学。
第一,广延性特征。史上居于主导地位的伦理学探讨的关键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义务,而且主要是生存于同一个时代中的人之间的义务;生态环境伦理学则是把种际义务,也就是对人之外的动植物的伦理义务纳入了这一新学科的关注视野,同时使伦理学关注的范围从同一时代的人与人之间的义务扩大延伸到了历史纵向演变的一个时代与另一个时代之间的人际道德义务,从两个不同方向开拓扩展了伦理学的研究视野。
第二,多学科性特征。人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不少学科都关注的主题。绿色经济学(生态经济学)、环境科学、绿色政治学(生态政治学)、生态神学、环境美学、浪漫主义文学等学科都各自从不同的层面对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给出了独树一帜的看法。这些学科各有自己的特点,有的较为强调理性、逻辑性、客观性和规律性,有的则较为重视直觉、情感、想象、审美体验与宗教体验。这些学科的独特视角和科学方法都对生态伦理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这些学科也把生态伦理学的某些价值取向当作自己的理论前提。生态伦理学与这些学科往往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许多生态伦理学著作都是由不同学科的学者共同撰写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生态伦理学所倡导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最终实现,离不开环境科学(包括生态学)的帮助;也只有用环境科学所提供的知识来武装自己,生态伦理学才能成为一门充满大智慧的成熟的伦理学学科。[1]31
第三,多元性特征。这主要表现为生态伦理学文化层面与理论层面的多元性。从生态伦理学开始产生的那一刻起,它就成了各种思想和看法相互碰撞交锋的一个领域。生态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生物中心主义、动物解放/权利论都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各具特色、且具有一定道德合理性的根据。尽管各个流派的理论基点迥然不同,可是他们在“保护环境是人负有的义务”这一观点上并无二致,并在环境保护的伟大事业中发挥着自己的独特功能。保护生态环境是涉及全人类的行动,而不同国家的民族存续于各自的文化传统中,常常带有本民族的“精神基因”、文化观念和生活习惯,生态伦理学要想被各个国家的人们认同,只有和各国的民族文化、传统观念结合起来,而要做到这一点,生态伦理学就必须以同情的态度理解这些文化、政治、经济、哲学和宗教传统,寻求到一种融合各国本民族特色的表达载体。可见,生态伦理学拥有强大生命力和旺盛活力的基础无疑是文化视野和理论观点二者的多元性。
第四,全人类性特征。这一特征与生态伦理学在文化表现形态上的多元性是一致的,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全球化脚步的进一步发展,地球正在逐渐变成一个村落。无论哪一个国家的哪类给他们自己的生活和存在的环境带来巨大且永久影响的活动,都会给别的国家的人们的生活带来或善或恶的波及;相反而言,别的国家也必须投入到生态环保的行动中来,若不如此,所有单一的孤立无援的环境保护活动,其成效将微乎其微,或者最终不会取得任何一点成效。整个地球是一个生态系统的整体,像大气的污染、河流的污染等许多污染都是全球性的,不分国家和民族的。基于这样的原因,在全球生态保护这一问题上世界各国的人们一定要通力合作,达成一种生态环保普世伦理的共同认识,并把环境保护的普世伦理和本国的国情有机结合起来,寻求到一种适合各国的历史与现实生态环保办法。“生态伦理学的全人类性的另一个含义是,生态伦理不是某些人的职业伦理,而是每一个人都应遵守的公共伦理。”[12]自然环境是人类文明的生存根基,每个人每天都要消费一定数量的商品,而这些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都是以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为前提的,每个人的生存都对环境构成一种压力,如果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尽量减少那些不必要的消费,自觉选择那些低消耗的产品,那么,我们每一个人就能减轻自己对环境所构成的压力。把所有人的这种减轻环境压力的努力都集合起来,地球就能拥有一个充满希望的明天,因此,保护环境是每一个人的义务。[1]32
第五,观念与实践层面的革命性特征。生态伦理学的革命性,既表现在观念层面,也表现在实践层面。在观念层面,生态伦理学,主要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对基础深厚、不易动摇的以人类为中心的观点举起了讨伐的檄文,进而把人类道德关怀的目标从我们自身这一物种扩大到了整个大自然和自然中的动植物,即使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也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当代人扩展到了尚未出生的第二三代人,而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超越了传统那种把本民族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的狭隘的民族主义,而把全人类当作环境道德所关怀的‘基本单位’”[13] ;此外,生态伦理学还猛烈地批评了近代以来形成的那种崇尚奢侈的物质主义、享乐主义和消费主义,倡导一种与大自然协调相处的“绿色生活方式”。在实践层面,生态伦理学要求改变目前那种以对能源的巨大消耗为前提的经济安排。有的生态伦理学家对资本主义与环境保护是否相容提出了疑问,比如罗尔斯顿就认为,资本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力量不会自发地促进对环境这类公共善的保护,资本主义“那种一味激发人们欲望的经济模式……导致的是某种畸形的经济增长、并提高了人们对环境的消费胃口”[8]264-301。为此,生态伦理学要求建立一种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公平的分配模式,在政治领域,生态伦理学要求以完整的生物区系为基础划分行政管理的单位和政治共同体,强调全球意识和基层民主,主张以全球利益作为评判国家的外交政策的一个重要标准,反对军备竞赛,倡导和平;反对那些靠钻法律的空子谋取“合法利益”的损害环境的行为,鼓励人们以和平的方式抗议那些违背环境道德的行为。[11]297-299
概而言之,生态伦理学这种崭新的学科方兴未艾,它以一种新的道德观和价值取向为理论上体现方式,对目前存在的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是简单地加以应用,而是对传统的精神资源和伦理基础采取了“扬弃”的态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其更多的是大胆创新。“它处于伦理学的前沿阵地。这是一片尚未开垦的大有作为的处女地。”[9]2-3
参考文献:
[1] 林红梅.生态伦理学概论[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
[2]林红梅.生态伦理学的历史演进和未来走向[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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