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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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

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1

1.立即行动起来,关心、支持和爱护绿化,积极参与绿化建设和管理 ;

2.爱护花草树木设施, 对破坏绿化设施的行为要敢于制止并举报;

3.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意乱扔瓜皮果壳、烟头,不随地吐痰;

4.不使用污染环境的产品,特别是要不使用一次性碗筷;

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2

今年5月,浙江省政府发出关于命名省级生态县(市、区)的通知。在为数不多的省级生态县(市、区)名单中,德清县名列其中。这表明,在推进生态建设、打造“绿色浙江”的道路上,德清拥有了一张魅力四射的名片,走出了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在这条道路上,凝聚着德清县人大常委会几年来认真履职、监督生态文明建设所付出的心血与汗水。

代表建议催生生态县建设决议

地处江南腹地的德清,北靠环太湖经济圈,西枕天目山麓。境内群山连绵,林木葱郁,水乡平原,河港相连,生态环境非常优美。

近些年来,随着德清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地的生态环境开始面临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农业综合开发和乡镇工业的快速发展更是加剧了农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003年3月,在德清县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数位县人大代表提出了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建议。

在环境保护方面,王月红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建议,要求控制矿山开采,保护生态环境;针对莫干湖上游村民随意倾倒垃圾,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污染下游水质的状况,宣建国代表疾呼,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莫干湖上游区域垃圾清理工作;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方面,黄建根等12名代表提出建议,要求建立莫干湖上游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沈虎林代表也要求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农民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助。

这些代表的建议直指德清县的生态保护,引起了大会的特别重视。会后,县人大常委会迅速着手开展了关于德清县生态保护的调研活动。

2004年4月23―29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钱鑫泉等又带领调研组,到武康、筏头、莫干山、钟管、乾元等乡镇开展为期一周的调研,对污染环境的重点区域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

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如何保持德清县的生态资源优势?是否可以达到经济与生态的双赢?调研组成员达成一个共识:我们必须做好“生态文章”,生态立县大有可为。

2004年,在德清县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时任德清县县长的徐国平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建设生态县的工作目标。同年,德清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生态县建设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建设生态县的决议。由此,一场生态县建设的攻坚战在德清全面打响!

决议制定出来,执行成为关键。德清县人大常委会连续4年把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每年专题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生态县建设进展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一系列的审议意见。

2004年12月22日,德清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环保局局长李华受县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德清生态县建设规划编制情况的说明。

对于规划中提出的生态县建设总体目标和各方面重点任务,县人大常委会表示同意,并要求政府认真组织实施。

2005年,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执法跟踪检查。5月,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两个组,对全县9个乡镇29家企业进行检查,并听取了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的相关情况汇报。

6月上旬,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全县8 个乡镇27家企业进行了明察暗访,并把查访情况及时通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相关部门予以整改落实。

2007年6月14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深入新市、钟管等乡镇进行生态县建设调研。调研组一行重点察看了新市污水处理厂、钟管华源颜料公司、漂莱特公司和下渚湖周边环境,发现这些企业的环保意识有所增强,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特别是华源颜料公司、漂莱特公司的污染治理已取得明显成效。欣喜的同时,调研组也发现了新的问题:下渚湖周边8家养猪场的养殖面源污染严重影响到下渚湖水质和周边环境。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朱法根当即指出:“创建生态县,要双管齐下:在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形成创建生态县良好氛围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力度,抓好重点监管行业和重点环境监管企业的污染整治工作。”

“当前特别要加大对钟管工业集中区的环境整治力度,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黑烟囱整治、矿山整治等专项整治工作。”杨林官副主任也给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监督,抓住了牛鼻子

矿山业和丝绸业的污染,是德清两个最大的污染源,也是县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

针对矿山企业无序开采、重采轻治以及超标排放污水废气等问题,2005年5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督察组实地察看了龙头山石矿、砂村石料厂等27家企业。

看到个别企业忽视污染治理,达标排污不稳定,个别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老化,渗漏严重甚至偷排污水等问题,一位督察组成员深有感慨:“俗话说,无工不富,一提起发展,人们都会想到开矿办企业。然而,采石开矿业,虽然它的利税收入可以提高GDP,但破坏了景观,造成了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如果重新进行治理和绿化,可能要付出比开矿收入更大的代价,可谓得不偿失。所以,生态成本也须纳入到经济发展的成本核算中去啊!”

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督察组给出了具体的建议:要加大依法综合整治环境污染力度,对生态环境影响最大的采矿业分类进行环境专项整治。对距离国道、省道及风景区500米内的所有矿山一律关闭,对老矿区实行限量开采,并逐步予以关闭,对已关闭的矿区采取严格的复垦措施,尽快恢复植被。

督察组的建议引起了县政府的高度重视。2005年,德清县政府完成了《德清县矿山资源规划》,合理调整了矿山布局,对规模小、资源利用低、浪费严重的10家矿山企业实施了关停。对处于县城规划区、杭宁高速公路、09省道、下渚湖风景旅游区附近的9家废弃矿山实施了复绿复垦治理工程。对全县17家水洗石矿,督促企业投入650万元建立标准的三级污水沉降处理。依法查处违规开采案件13起,有效遏制了矿山企业污染及水土流失问题。

德清被誉为“丝绸之府”,丝绸业一直是德清人引以为豪的产业。丝绸业包括制种―养蚕―收烘―缫丝―丝织―印染―服装等生产环节。其中,缫丝、印染业属于高污染行业。

在德清,小丝厂几乎遍地开花,一片繁荣景象。县人大常委会经过详细调研,发现丝绸印染业仅仅是表面的繁荣,其背后却是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小项目、低档次一哄而上,进而造成有限资金的分散和宝贵资源的浪费,并且印染业偷排污水现象严重,影响了水环境。丝绸业的这种机制性、结构性矛盾,极大地削弱了德清丝绸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并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对此,德清县人大常委会向县政府提出整顿建议:对那些治而无望的企业,该停即停,该关则关,绝不手软。对有条件治理,且正在治理的企业,加大指导力度,督促其加快治理进度。对已经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巩固治理成果。

不久,全国缫丝压台拆机第一锤在德清县钟管第一丝厂响起。经过多年的治理整顿,截至目前,德清已经从最繁盛时期的117家缫丝企业,压缩到现在的24家。同时,通过大力引进一批环保型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力地提升了全县工业企业的产业层次和集约化水平。

“我们的目标是:创经济强县,建生态德清。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舍弃了任何一面,实际上就是丢掉了全部。”德清县发展改革委员会的一位干部解释说,而这个道理已经成为全县干部群众的共识。

绝不让为保护生态作出牺牲的群众吃亏

地处莫干山麓的莫干山镇,是德清的“西部地区”,由于地处偏僻,要引进一个工业项目很难,但他们有个“三要三不要”的原则:“高附加值、高税源、能吸纳当地劳动力、能提升农产品深加工能力的项目,要;高耗水的、有污染的、产废气的项目,不要。”最近几年,这道环保门槛已经挡掉了五六个工业项目。不仅如此,莫干山镇还将原有的对环境有损害的工业企业进行整体搬迁,引导他们到工业园区落户。据了解,仅莫干山周围2个乡已有10多家工厂被搬到山外。莫干山镇为全县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却没有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绝不能让为保护生态作出牺牲的群众吃亏!”

在2003年和2004年的德清县人代会上,沈虎林、黄建根、王月红、宣建国等县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引起了县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2004年4月30日,德清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生态县建设的报告时指出,县政府要认真研究,逐步建立和健全自然资源与环境补偿机制,加大向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2005年6月16日,在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保证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县建设资金的投入,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落实具体操作办法。

县政府对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了积极举措大力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从2004年12月起,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德清县对104国道以西304平方公里区域实行生态补偿,生态补偿范围占县域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生态补偿的关键是落实资金。这笔钱从哪里来呢?县政府决定先考虑财政预算外资金,然后从水资源费、土地出让金县得部分、排污费、农业发展基金等渠道按比例提取金额,建立全县生态补偿基金。2005年、2006年,德清县每年筹措生态补偿资金550万元。2007年,德清县政府出台了《德清县生态县建设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办法》,在未来两年内安排生态县建设资金5200万元,对2006年和2007年生态县创建中的一些环保基础设施、污染治理等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

生态补偿带来了全新的连锁效应。

德清县莫干山镇通过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后,县财政每年转移支付给莫干山镇130万元,该镇先后迁出12家污染企业并拒绝27家污染企业的入驻请求。几年来,镇里的污染企业基本上清空了。与此同时,该镇开始依托莫干山,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产业。如今,镇里的农家乐已发展到30多家,2008年全镇旅游收入将达830万元。

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3

摘要: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过程中,应最大可能地提供和满足生态环境用水。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保护水资源的法律法规,有关生态环境用水的规章制度仍不健全。本文首先对生态环境用水作了一个概述,然后从生态环境用水现状分析了有关生态环境用水制度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了几点完善生态环境用水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生态环境用水; 现状与进展; 制度的不足; 完善

一、 生态环境用水的概述

生态环境用水的概念可分为2个层次,广义上讲是指维持全球生物地球化学平衡诸如水热平衡、水沙平衡、水盐平衡等所消耗的水分。以我国为例,降水资源总量为6.2万亿m3,其中有一部分为生态环境用水,包括植被蒸散、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的蒸发以及为维持水沙平衡及水盐平衡而必需的入海水量。狭义的生态环境用水是指为使生态环境不再恶化并逐渐改善而需要消耗的水资源总量,是针对我国2.8万亿m3水资源总量而言的。

二、我国生态环境用水立法现状

关于生态环境用水的立法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非常薄弱的。《水法》第4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21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此外,《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也有零星规定,但都没有明确详细规定。

三、我国生态环境用水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综观涉及生态环境用水的法律规定,最为重要的就是《水法》第21条的规定,其中第1款实际上是水权制度中关于用水序列的规定,生态环境用水在水权用水序列当中并未突出其优先的地位。这种笼统的规定对于优先保障生态环境用水是极为不利的。

(二)生态环境用水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当中所占的比例太小,这一现象在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以黑河流域上用水量最大的城市张掖市为例,张掖市2002年国民经济各部门农业、工业、生活、生态用水的比例是87.7:2.8:2.2:7.3,单方水GDP产出仅为2.81元,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我国水权管理体制中关于生态环境用水权属管理的规定不完善。在过去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下,水资源使用成本近乎为零,挤占生态环境用水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水资源任意开发利用,很难避免无序侵占和浪费。当水资源已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时,其使用价值相应提高,这就更加剧了资源的无序侵占与过度利用。而这种无序侵占与过度利用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更加明显,如河道断流、生态环境恶化等。

四、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用水有关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对于生态环境用水的保障

面对新形势下的需要,应对当前的水政策和法律做出相应调整,因其在建立水权和水分配体制时没有考虑到生态环境用水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无法解决当前水资源管理与发展所面临的严重生态环境问题。经调整的水政策和法律应承认生态环境的用水需求,以此来平衡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对水资源的需求。

(二)确保生态环境用水在水资源配置制度结构中的优先顺序,加大生态环境用水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中所占的比例

目前各地区生态环境用水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当中的比例很小,但是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不要因为害怕经济增长受到影响而牺牲生态环境用水。这样做反而是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一般情况下因地区差异而存在如下两种情形:(1)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处于第一优先顺序地位,而生态环境用水处于第二优先顺序地位;(2)在其他地区,实现水人权的用水处于第一优先顺序地位,而生态环境用水同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处于平等的需要统筹兼顾的第二优先顺序地位。

(三)建立健全水权管理体制 ,加强生态环境用水的权属管理

生态环境水权的确立及其水权主体的明确,则将有利于保障生态环境用水,从而保障公共利益。此外,水权制度的引入,可以改变过去取水许可以一次性授权水量分级标准而不控制总量的弊端,真正实现由流域机构统一管理水权,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际水权管理权限的划分等法定程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相应的水权,必要时省也可以通过市(地区)际水权管理权限的划分等法定程序授权市(地区)分级管理各自的水权 :从而,在总量上控制、限制和避免超量用水,真正保障生态环境水权名实相符。

参考文献:

[1] 李云玲,谢永刚.我国生态环境用水权的界定和分配问题探讨[J].黑龙江水专学报,2003(4).

[2] 贾宝全,张志强,张红旗等.生态环境用水研究现状.问题分析与基本构架探索[J].生态学报,2002,22(10):1734-1740.

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4

在贵州省律师协会作为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两家公司将委托第三方按照《评估报告》的意见提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经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后组织实施,并于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修复并经修复效果评估。2017年1月13日,磋商双方共同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上述赔偿协议。1月22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经审查并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对协议主要内容进行了为期15天的公示之后,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于3月28日分别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代表为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阳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和开磷化肥有限公司送达(2017)黔0181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申请人之间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案例亮点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非诉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这项制度发端于甘肃省定西法院系统的实践(被称为“定西做法”),并逐步为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201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所吸纳和确认。实践表明,该制度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被全国性立法确认的唯一成果,对于实现司法程序和非诉调解程序的“无缝对接”、缓解“诉讼爆炸”、最大限度地化解民事纠纷具有积极的意义。贵州省首次将司法确认制度运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拓展了制度适用范围就司法确认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而言,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少学者认为司法确认制度就是“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简称,但就民事诉讼法文本与现实需要而言,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已不再局限于“人民调解协议”,凡“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节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均可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即“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经国务院授权的试点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赔偿具体事宜与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就该赔偿协议的性质而言,尽管存在争议,但当前理论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均倾向于将其定性为民事协议。这就为贵州省将司法确认制度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提供了基础。贵州省在该省的试点方案中规定“赔偿协议可以到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法庭进行司法登记确认,赔偿义务人违约,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确定清镇市、仁怀市、遵义播州区、福泉市、普安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法庭专属管辖贵州境内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6条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在本案中,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听取法庭的建议,由贵州省律师协会作为中立第三方组织双方进行磋商,一方面符合司法确认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也能为磋商程序及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保驾护航”,这一做法值得肯定和推广。这一探索的最终成效如何,还有待更多的实践观察。但它扩大了司法确认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对于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调衔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无疑具有开创性意义。增设了协议公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中并没有设置公示程序,并且第5条对于司法确认的审查期限作出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以及“特殊情况下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十日”的规定。从制度生成的角度,可以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协议所涉权益须是申请人有权自由处分的、自由协商的权益,因而在司法确认时无需“广而告之”。然而,生态环境利益属于“无主的”或“非私有的”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试点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是作为公益代表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磋商并达成协议。尽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指出赔偿权利人有权“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但是较之普通民事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在磋商中不能对生态环境利益作出任意性的妥协和退让,其让步必须面对公众的“拷问”。基于此,本案例在司法确认程序中增设15日的公示期,符合生态损害赔偿类型案件的特殊性,建议在今后定型化的制度中将其常态化。

相关思考

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5

关键词:土地利用;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建构;问题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一、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评价概述

(一)内涵及定位

土地规划利用中的环境评价指的是在规划和实施土地利用之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分析以及评价,提出能够预防以及降低不良影响的建议及对策,以及跟踪监测的制度和方法,因此生态环境评价也属于战略性的评价。一般环境评价的狭义仅仅指的是生态环境评价,而环境评价的广义内容还包括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评价。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是指土地进行规划和利用之后,对环境可能导致的生态环境影响做出的评价,即土地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变化对其所处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改变,包括土壤、气候、水体、大气以及生物等方面的影响。

(二)作用及意义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中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基础,其不仅能够促使生态系统维持良好的完整性以及稳定性,还能够确保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的发展能够健康稳定。同时在进行生态环境评价的过程中,还需要对社会环境以及济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二、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体系的建构

(一)区域范围

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评价,其评价效益的方向、重点以及目的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且评价的数据来源、区域范围以及技术手段等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整且接受度广的评价方法以及指标体系。已有的环境评价体系大多都维持在评价静态的基础上,而对于生态的变化以及动态方面还缺乏可视化的分析评价和应用。目前在生态环境评价体系中,其区域范围的研究从国家、省市区以及生态区和流域区等的空间尺度均由不同,可以看出研究覆盖的范围非常广。同时在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对于各层级的尺度空间的环境质量都进行了科学的调控和评价,这表明了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研究和保护已经逐渐获得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广和高度重视。

(二)数据来源

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土地利用中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建构中的来源的数据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从传统的详查土地利用的数据、单一的土地分布图,逐渐发展成了利用遥感卫星来获取高精度的土地数据(例如NOAA/AVHRR、SPOT)以及DEM数据等。例如在策勒绿洲这一地区,利用不同时期的遥感卫星图像来获取数据,然后计算出不同时期内各个样本的沙化面积或者弃耕面积。同时采用GPS来对实地进行定位,并借助GIS平台来对实地的面积进行计算,从而制作出了利用土地时的类型图。

(三)技术手段

目前在土地利用中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建构中,使用的技术手段主要有:GPS、RS、GIS等,例如中科院曾利用生态环境研究所在调查实地以及收集大量数据的基础上,对新疆地区的生态环境做了分级,并得出了整个地区的生态环境评价的等级划分以及质量情况。而宁夏地区则利用数学模型中的模糊加权,以及GIS空间评价分析技术,对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进行了评价,同时还对多个渠道获得的地质信息以及环境信息进行了综合的评价和分析,从而将该地区的环境质量划分成了5个等级,即良好、较好、中等、较差、差等,进而制作出了综合评价环境质量的分区图。另外以GIS技术手段为代表的“3S”生态环境评价技术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从而为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创造了更加准确、快速、及时的数据以及处理工具,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能够极大地提高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的科学性以及准确性。

(四)评价指标

我国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体系中关于评价指标的研究和发展起步相对较晚,且仍然处于探索的阶段,因而在评价指标方面还尚未形成相对统一的体系。在研究专题的过程中,不仅要按照环保总局选取指标的相关标准要求,还要按照各地区的具体情况来对评价指标进行合适的选取,因此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评价体系还未选择出相对统一的评价指标。例如在对江河源区土地利用进行生态环境评价时,要对该地区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解和分析,利用国内监测环境总站处的生态环境评价的权重值以及质量指标,将水网密度、生物丰度、土地退化 、植被覆盖以及污染负荷作为综合评价该地区的五大环境质量指标。

(五)评价方法

由于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评价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选择的评价方法也需要集成综合的方法以及大系统的复杂理论,并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起来,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硬技术与软科学、传统方法与现代方法有效结合起来。目前,在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评价方法主要6种:层次分析法、指标评价法、主成分分析法、神经网络人工评价法、聚类分析法以及关联度灰色分析法。

三、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体系中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缺乏统一的评价指标,且在评价的过程中,选择评价指标时也缺乏准确的依据,因而使得选取的指标缺乏一定的指导性以及科学性。各个地区一般是根据数据采集的难易程度以及自身的需要来选取评价的指标,但对于这些指标的精度没有进行统一的评价,因而使得各个区域之间生态环境评价的结果缺乏有效的可比性,再加上度量的标准也没有进行统一,从而导致评价的结果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以及可信度。其次就是很多地区在生态环境评价的过程中,还缺乏相对完善的技术手段以及评价方法,因而使得生态环境评价的顺利进行和科学实施受到了一定的阻碍。最后是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的评价及其结果的使用还缺乏有效的链接,这主要由于未对评价结果的精度进行有效的评价,从而使得其缺乏良好的指导性以及实用性。因此在获取评价结果之后,应最大程度地将其应用到实际过程中去,以达到调控土地利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改进建议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评价首先要建立统一的评价指标以及评价的原则,要确保各个地区生态环境的评价能够具有统一的控制依据以及判断依据。指标的选择必须符合环保总局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因此可以利用水网密度、生物丰度、土地退化 、植被覆盖以及污染负荷等五大评价指标来进行评价,确保评价的结果具有良好的权威性以及可比性。另外还要加强评价结果在保护生态中的利用,这样才能将其现实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结语

综上所述,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体系的构建,不仅要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同时还要选择科学的评价方法和技术手段,并采用统一的评价指标,从而有效地确保生态环境评价的体系以及成果具有良好的科学性以及权威性。

参考文献

[1]司马文妮.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利用问题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1.

[2]殷继勇.村镇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与战略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3.

[3]王波.基于景观生态学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3.

[4]谈兵.基于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耦合的城市土地利用效益评价[D].武汉科技大学,2013.

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6

(生态环境分局 辛乐)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高速发展,东部产业逐步向中西部转移,为抢抓机遇,我市建立一区三园,领导外出组团招商,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经过多年努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为更好的服务我市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分局紧紧围绕市上中心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改进服务理念、创新工作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品质,为我市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主要工作

“项目要落地,环保是关键”,为保证市上谋划的重大项目能如期落地,“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生态环境分局从大局出发、提前谋篇布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助力我市经济高速发展。

(一)靠前服务,保障重大项目顺利推进。一是做好项目环评审批。为帮助投资客商尽快办理环评手续,生态环境部门在项目备案后,由备案单位推送信息,生态环境分局根据项目情况为企业提供代办,为企业推荐效率高、质量好、价格优的环评单位,并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投资客商以最快的速度完成环评手续办理。2020年至今,生态环境分局共办理环评报告书3个、报告表18个,登记表468个,没有出现因环评审批手续滞后而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二是帮办排污许可证。自2021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地方排污许可证已停止核发,所有排污单位统一办理国家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污。为保证我市企业都能正常投入生产,我市邀请环保专家在玉门老市区、东镇建化园区进行专门授课,指导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证。同时,安排两名工作人员负责在线服务,为企业答疑解惑,提供保姆式贴身服务,止目前,我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86家,办理简化登记手续138家,23家企业正在办理排污许可证。

(二)强化能力,切实提升环境管理水平。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分局积极向上申请资金,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先后争取了配备VOC走航车1台、应急监测车1台,网格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系统、地下水环境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环境风险源调查项目、环境监测网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等一批项目,累计争取资金8000余万元。建立全面覆盖、立体监测、智能分析的监管网络,实现了对本地环境状况的动态管理,用详实、准确的数据全面、精准反映本地环境状况,为政府科学规划发展、合理布局产业、污染综合防治提供扎实的数据支撑。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保障环境安全。做好环境风险管控,避免发生各类环境安全事故,是保障园区、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分局按照“严管就是厚爱”的原则,多措并举,严格执法。一是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今年以来,开展企业复工复产、执法专项检查,检查化工企业150余次,抽查“双随机”企业36家,立案查处6起,办结5起,行政处罚63.7万元。二是积极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在“环保管家”技术支持下,每季度开展一次化工园区专项检查,查找环境安全隐患,消除环境安全风险。三是督促环境问题整改。针对酒泉市政府环境问题督查组反馈给我市的91个点位225个问题,生态环境分局与各乡镇、部门和工业园区密切配合,集中开展问题整改,至目前,已经完成了74个点位199个问题的整改,问题整改率达到了88%。四是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为更好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分局与公安、法院、检查院签订《关于印发<玉门市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构建两法衔接平台,夯实了合作基础,为今后合力打击环境犯罪搭建合作平台。五是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为了减少对企业运营的干扰,生态环境分局监管白名单制度,将59户环保措施到位、环境管理优秀的企业纳入环保正面清单,减少日常监察,做到无事不扰。

(四)超前谋划,提前准备预留发展空间。自我国庄严承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后,今后温室气体放将成为制约各地经济发展的“紧箍咒”,为了保证我市经济有充足发展空间,生态环境分局认真研判政策趋势,预先谋篇布局,采取腾笼换鸟、汰弱留强的方式,对辖区内能耗高、污染大、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依法采取措施,先后关停小化工6家、历史遗留土炼油作坊12家、历史遗留的土石灰窑29家、粘土砖厂4家,清理10蒸吨以下小锅炉47台套,推行农村清洁取暖,改造1400余户,在全市各乡镇新建35座污水站,建设老市区、建化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通过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等有效措施,减少辖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优化产业结构、增加环境容量。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生态环境分局在服务全市经济发展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服务过度,增加企业运营负担。在服务过程中,同一个项目,多个单位均有帮办事项,在实际帮办对接过程中,存在多个部门反复多次对接业主,调度项目进展的情况,让业主不堪其扰、引发业主反感情绪,过度帮办服务反而增加了企业负担。

(二)时限过短,影响个别环评办理。由于多次压缩环评办理时限,目前环评办理时限较短,个别环评手续无法按期办结。比如,有些化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限为10个工作日,项目由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在审批过程中,还需要环评公司修改补充、提交专家审定、酒泉市生态环境综合事务中心出具评估报告、业主报批、酒泉市政务大厅受理、酒泉生态环境局会议研究、网站拟审批公示等多个程序,由于程序繁杂,难以保证按期完成办理。

(三)调研不足,服务内容不精准。不少企业落户我市工业园区后,生态环境分局只注重前期服务,较少跟进实施后期服务,比如一些企业在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困难,或是法规政策、环保技术遇到难题,环保部门主动服务较少。还有些企业遇到物流困难或生产设备、设施购置困难,也没有及时向市政府反映相关情况。

三、意见及建议

针对目前反映出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从工作机制、工作方式、项目帮办等方面入手,切实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让企业真正能通过服务省心省力,解决问题,减少精力支出,安心谋划发展。

(一)完善服务机制。要提高服务精准度,更正多部门分头更进项目的工作方式,建议确立一个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定期将交办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进度统一调度后反馈,避免多个部门同时调度打扰业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