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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环境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保护;环境问题;建议
十报告中指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多次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已经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并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从完善环境保护规划、落实执法监管工作、加强环保宣传力度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促进人类的健康发展。
一、完善环境保护规划
“科学发展观”这一理念提出已有几年时间,在科学发展观中明确提出“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在很多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农村、山区、偏远地区,虽然也能注意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但是生态环保工作往往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比如有些地区依靠当地的自然资源如煤炭、石灰石等,采取粗放型、资源消耗型经济发展方式,没有采取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造成土地塌陷、水土流失、地下水污染、粉尘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这不仅影响地区经济发展,而且也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必须完善环境保护规划。当地政府在规划地区未来发展时,要坚持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不能一味地靠山吃山,要结合当地特色,推进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比如四川郫县友爱镇农科村结合当地的气候特点和环境特点,率先尝试发展乡村旅游,以创意园艺景观为基础,以产业链延伸为落脚,以合作经营模式运作,发展成为全国文明的旅游热点和指知名乡村旅游品牌。
二、落实执法监管工作
我们国家很早就提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但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不少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无视法律法规,对当地环境肆意开发破坏,或者将污染物直接悄悄违规排放到自然环境中,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在一些野生动植物较多的地区,一些民众或者偷猎者大肆捕猎珍贵野生动植物,造成当地生态系统的破坏。当地相关部门应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法规,落实环境监管工作,将监察、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落实到位。比如将所在地区进行划片,让每个工作人员都有直接的负责区域,并落实相关的监管职责。同时,加强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组建强大的联合执法小组。比如环境监测部门及时为环境监察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配合环境监察部门的工作。
三、加强环保宣传力度
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仅依靠法律法规的约束、政府监管执法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增强大众的环保意识,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比如可以深入到农村基层,以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形式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动员村委工作人员做好生态环保普法工作;走进校园开展生态环保知识讲座等等。另外,还要呼吁群众积极参与到生态环保当中,鼓励群众积极监督生态环保违法行为,在发现相关的违法情况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帮助相关执法人员及时查处破换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事件,充分发挥群众的伟大力量。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做好与群众的信息互动,比如用通俗易懂的图表和文字定期向群众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信息,保护落实群众的知情权,提升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促进地区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重大、长远的工程。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政府要做好领导带头作用,完善环境保护规划,落实执法监管工作,加强环保宣传力度。通过多种举措,实现经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丽华. 关于环境保护问题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几点思考[J]. 企业研究,2014,06:161-162.
关于生态环境的问题范文2
摘要: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对资源的开采利用,使得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被破坏,所以为了我们有一个好的生存生态环境,从现在起,我们要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我们的家园。所以,现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成了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那么,如何才能让生态环境恢复到原来的样子呢?那就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一些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国家的政策,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 制度 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当前形势下,最重要的问题也是最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就是生态环境的问题,这个问题受到了全世界的共同的关注,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对生态环境的监测是我们警醒生态环境保护和对生态环境执法的很重要的依据,我们想要保护生态环境,那么就需要对生态环境进行检测,换言之,生态环境监测就是我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最直接的方式之一。如果我们不对生态环境进行检测,那么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生态环境管理的工作就是没有条理的,就是不清晰的,可以很明确的说,如果没有提前的生态环境监测,那么下面的一切工作都是寸步难行的。因此,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环境的保护中式不可缺少的一步。
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还不够强烈,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知识性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在生态环境监测中存在着哪些问题?
一、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当前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对于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还不是很成熟,但已经初步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就拿现在说吧,我国已经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立了以常规监测、自动监测为主要的监测技术的监测系统,还拥有2300多个的生态环境监测站以及将近50万人的生态环境监测的大队伍,但是因为还不成熟,所以依然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1.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
我国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颁布了不少,但是却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是专门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方面的,现在唯一执行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就是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方法》,但是这部管理法的内容太概括,没有具体的管理事项,这部法律是在2007年9月1日实施的,这部法律对当前的生态环境形势已经没有太大的实用性了,它已经跟不上生态环境监测的发展了。因为只有这一部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现在来说还没有太大的意义了,所以在当前没有一部相对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使得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很不明确,使得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来作为保障,这样就造成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钻了不少法律不完善的空子。
2.我国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可操作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标准和方法
现在,我国建立了不少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管理部门和相关的工作单位,例如,除了国家的检测局外,还有农业部、水利部、科技部、环保局等以及一些地方的相关的管理部门都已经对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作为重点之中的重点,这些部门都进行着各种各样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调查以及研究一个合理的方案,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现在处于一个多管理,无法律,多部门的不同的管理规范之中,最终导致了国家检测局得到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数据也不统一。
3.生态环境监测的硬件的设备不够先进、活动的经费不充足
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进行是要依靠先进的生态环境监测的仪器,如果没有先进的仪器和先进的设备的投入使用,那么就不能够顺利的进行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使得上级分配的任务一直无法进行,处于原地踏步的状态,即使我们有先进的技术人才,也没有办法顺利的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上面说到的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强烈,生态环境监测的技术还不成熟,所以,我国境内普遍存在生态环境监测的设备不充足,技术人员的技术不够先进等问题,对于生态环境监测的设备的造价是非常高的,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本来就经费不充足,所以造成一些老化的设备没有资金改善,先进的设备没有资金购买的状态,这就影响了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我国生态环境的发展。
4.关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的监测数据的不真实、没有纪律性
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主要是政府部门,所以对于生态环境监测的监测的结果有很浓重的行政色彩,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为了地方的政绩而谎报生态环境监测的数据和生态环境监测的结果,这样就直接影响了生态环境监测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二、对于这些问题相关的应对策略
1.我国应该加强立法,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地位
生态环境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所以我们应该从实质上解决,首先我们应该尽快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严格的要求。我们还应该高度的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在大的前提下,颁布一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为依据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专门的法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度的建设,让生态环境监测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都有法可依,法律人员都有法可执。
2.快速制定相对统一的,完善的可操作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标准和方式
我国的相关的对生态环境监测的部门应该积极的参考国际的统一标准,加快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标准,这样才能更好的规范我国的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提高我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可执行性。现在,我国还在使用旧的标准,没有和国际达到一个统一,这样就影响了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先进性,不得达到与世界接轨。
3.大量的投入资金,重点放在生态环境监测的建设上
各个地方的生态环境监测站是监测工作最实质的地方,这里所得到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数据是最真实的、可靠的。所以对于生态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是必须走的一步。所以我们应该加大资金的投入,这样就需要得到各个部门的认可和支持,然后我们还要换取先进的思想,在思想上做调整,多方面的引进资金来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的各个方面。还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引进市场体制,增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的积极性。
4.建立一个严格的监督管理部门
关于生态环境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农业 生态环境保护 法制 对策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
长期以来,农业经济的粗放经营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水资源浪费等生态破坏加剧,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带来的面源污染日益严重,部分地区土地长期集约经营、重用轻养,不适当地使用化肥和农药,造成土壤板结和污染、土地肥力下降。这不仅影响农产品的安全,同时也严重影响农业生态环境的质量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虽然,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逐步开展,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立法和执法以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整体有所好转、局部仍在恶化的现状还在继续,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执法力度和农民自身环境意识、政府财政支持等方面还存在不足,这也是目前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宪法》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环境保护法》和《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等。此外,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也有相关规定。在地方立法方面,我国地方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布了省级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还有多个省市了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办法。此外,还有一系列关于农业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相关标准,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关注和立法主要集中于城市且重污染防治、轻生态环境保护,对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及其立法更是重视不够。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以现行《环境保护法》、《农业法》为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却没有综合性的农业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或条例,至今为止也没有一部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在生态农业、畜禽养殖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和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目前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分散立法与农业生态环境具有内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征不相适应,加上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不够系统、具体,使得相关规定难以有效实施。另外,一些重要生态环境领域还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和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现象。虽然很多地方已经有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立法,但是级别较低,且立法重点是农业生物的环境因素保护而并非系统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农业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相关标准,有些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某些领域还是空白。
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目前,我国虽已建立了许多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事故报告制度、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等,但是制度之间的配套性和协调性较差,且主要针对城市工业企业,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较少,配套制度措施的供给不足和程序缺位也使得制度无法真正落实,必须进一步完善。此外,在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很多领域,尚缺乏必要的制度配给,如农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制度、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等。
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农业生态环境执法管理体系,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点地市县及乡镇相继成立专职农业生态环保机构或配备专业生态环保执法人员,在农业生态环保执法和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管理体制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执法体制,这种执法体制的弊端在于容易导致执法中的争权夺利和相互推诿现象。此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都有相关职能,都是执法主体,而且地方的各个条例在相关执法主体的规定上亦不尽相同,使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陷入一个比较混乱的局面。①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法失职现象,这些都使得农业生态环保的执法效果大打折扣,也是农业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原因之一。
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配套运行环境。目前,农民环保意识差、参与积极性低、环保配套设施不健全以及农地产权模式弊端等均是推进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制约因素。农民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由于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加上环境保护和普法宣传的缺位,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生态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普遍较为薄弱。土地产权虚置、经营权不稳定等农地产权模式以及分散化、随意性的农业生产模式既不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②,同时也使得农民自身很少去关注农业生态环境的整体性、系统性和脆弱性。此外,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政策普遍向城市倾斜,也使得对农业和农村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的投入严重不足。目前在农村,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以及其他农业生态环保设施还很缺乏。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导致农民承担农业生态环保的成本过高,这些都制约了农民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型农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政府主导下公共物品供给的不足和农民开展生态农业的成本过高均是导致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不力、农业生态环境恶化不可忽视的因素。
推进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对策
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首先,出台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针对农业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保护的迫切性,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保护、监督与管理等固定下来,为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基本的法律基础。其次,还应加快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步伐,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专门规定。应尽快修订现行《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将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化、配套化,同时改变目前某些相关规定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良性互动。再次,应加强有关生态农业、畜禽养殖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和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弥补在该领域的立法空白。最后,应健全和完善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体系。
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首先,应完善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环境补偿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增加关于农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同时在公众参与环节,应针对项目或规划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村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影响的广泛性和农民的聚居性等特点规定特殊的公众参与条件、方式与程序等,在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的同时也能提高参与的效果。在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中,可以借鉴国外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现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对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原则、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和补偿形式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予以明确,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环境。此外,还应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制度,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处理制度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处理制度、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等。
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首先,应改革现有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专门的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改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为垂直管理体制,打破地域分割,增强管理和执法效率,避免出现为利相互争夺、为责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为增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执法权威,还应赋予其较多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权,同时全面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执法和宣传教育工作。其次,应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严格执法,对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行政和司法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和司法保护。
优化制度运行环境。首先,应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对农民和农户的文化素质培训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和生态环境意识,引导农户自觉走上生态农业、循环型农业和科学种植的道路上来。其次,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重视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生态农业的扶持力度,落实对农户的各项农业生态补偿,从而提高农户参与生态农业的积极性。应尽快建设农业和农村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如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等。最后,还应进一步改革目前的农地流转制度,推动农地使用权流转和交易,改变目前农业经营的随意性和分散性,从而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使用提供条件。
【作者单位:中原工学院政法学院】
【注释】
①项波,段春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探讨”,《农业考古》,2008年第3期,第95~96页。
关于生态环境的问题范文4
摘要: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过程中,应最大可能地提供和满足生态环境用水。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保护水资源的法律法规,有关生态环境用水的规章制度仍不健全。本文首先对生态环境用水作了一个概述,然后从生态环境用水现状分析了有关生态环境用水制度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了几点完善生态环境用水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生态环境用水; 现状与进展; 制度的不足; 完善
一、 生态环境用水的概述
生态环境用水的概念可分为2个层次,广义上讲是指维持全球生物地球化学平衡诸如水热平衡、水沙平衡、水盐平衡等所消耗的水分。以我国为例,降水资源总量为6.2万亿m3,其中有一部分为生态环境用水,包括植被蒸散、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的蒸发以及为维持水沙平衡及水盐平衡而必需的入海水量。狭义的生态环境用水是指为使生态环境不再恶化并逐渐改善而需要消耗的水资源总量,是针对我国2.8万亿m3水资源总量而言的。
二、我国生态环境用水立法现状
关于生态环境用水的立法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非常薄弱的。《水法》第4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21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此外,《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也有零星规定,但都没有明确详细规定。
三、我国生态环境用水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综观涉及生态环境用水的法律规定,最为重要的就是《水法》第21条的规定,其中第1款实际上是水权制度中关于用水序列的规定,生态环境用水在水权用水序列当中并未突出其优先的地位。这种笼统的规定对于优先保障生态环境用水是极为不利的。
(二)生态环境用水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当中所占的比例太小,这一现象在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以黑河流域上用水量最大的城市张掖市为例,张掖市2002年国民经济各部门农业、工业、生活、生态用水的比例是87.7:2.8:2.2:7.3,单方水GDP产出仅为2.81元,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我国水权管理体制中关于生态环境用水权属管理的规定不完善。在过去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下,水资源使用成本近乎为零,挤占生态环境用水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水资源任意开发利用,很难避免无序侵占和浪费。当水资源已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时,其使用价值相应提高,这就更加剧了资源的无序侵占与过度利用。而这种无序侵占与过度利用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更加明显,如河道断流、生态环境恶化等。
四、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用水有关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对于生态环境用水的保障
面对新形势下的需要,应对当前的水政策和法律做出相应调整,因其在建立水权和水分配体制时没有考虑到生态环境用水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无法解决当前水资源管理与发展所面临的严重生态环境问题。经调整的水政策和法律应承认生态环境的用水需求,以此来平衡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对水资源的需求。
(二)确保生态环境用水在水资源配置制度结构中的优先顺序,加大生态环境用水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中所占的比例
目前各地区生态环境用水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当中的比例很小,但是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不要因为害怕经济增长受到影响而牺牲生态环境用水。这样做反而是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一般情况下因地区差异而存在如下两种情形:(1)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处于第一优先顺序地位,而生态环境用水处于第二优先顺序地位;(2)在其他地区,实现水人权的用水处于第一优先顺序地位,而生态环境用水同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处于平等的需要统筹兼顾的第二优先顺序地位。
(三)建立健全水权管理体制 ,加强生态环境用水的权属管理
生态环境水权的确立及其水权主体的明确,则将有利于保障生态环境用水,从而保障公共利益。此外,水权制度的引入,可以改变过去取水许可以一次性授权水量分级标准而不控制总量的弊端,真正实现由流域机构统一管理水权,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际水权管理权限的划分等法定程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相应的水权,必要时省也可以通过市(地区)际水权管理权限的划分等法定程序授权市(地区)分级管理各自的水权 :从而,在总量上控制、限制和避免超量用水,真正保障生态环境水权名实相符。
参考文献:
[1] 李云玲,谢永刚.我国生态环境用水权的界定和分配问题探讨[J].黑龙江水专学报,2003(4).
[2] 贾宝全,张志强,张红旗等.生态环境用水研究现状.问题分析与基本构架探索[J].生态学报,2002,22(10):1734-1740.
关于生态环境的问题范文5
1 生态环境技术发展中的道德问题
(一)生态环境技术发展主体的道德问题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技术不断地拓大其技术的应用范围与程度,也有一定数量的生态环境技术企业、设备和产品。然而很多企业在生产中无视环保,依然没有在源头上杜绝污染的道德观念,走的依然是“先破坏、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道路。因此也必然无视生态环境技术的应用,即使企业有应用生态环境技术的条件,也只是用它来装点门面或临时应付政府的要求,在生产中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而无视生态环境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也会导致一些企业在对外出口产品时经常碰到“绿色壁垒”的问题,不仅造成了诸多经济上的损失,也不利于在国际市场上树立中国企业“绿色”的道德形象。
政府在生态环境技术发展中扮演的角色也十分重要,但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缺乏引导、鼓励支持生态环境技术发展的道德积极性,对生态环境技术的发展持消极态度。其一,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政绩单纯片面地追求GDP的增长,只注重经济增长的速度,而不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因此也不注重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缺乏对促进生态环境技术发展所必要的制度支持和舆论宣传的充足考虑。其二,政府对生态环境技术、设备和产品的采购常常能够快速促进生态环境技术的发展,很多发达国家都采取政府采购必须有利于环保的政策导向,例如丹麦就要求政府必须把环保列入与价格和质量同等地位来考虑是否采购商品,但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在道德理念上并没考虑采购的环境标准,忽略了对生态环境技术或产品必要的采购。其三,一些地方政府缺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道德积极性,也使其对企业的破坏环境和浪费资源的生产行为熟视无睹,出现了在行政管理上的盲区,严重阻碍了企业对应用生态环境技术的重视程度。
消费者或市场对生态环境技术或产品的需求是推动生态环境技术发展的重要动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诉求和绿色产品的消费需求越来越高。我国绿色消费市场潜力巨大,但目前市场对于生态环境技术产品的认可度和需求还不是很明显和充足。对于我国很多消费者来说,很多人还没有树立起绿色消费的道德理念,只抱着实用主义的态度,不愿意使用生态环境技术产品,而宁愿消费相关的替代产品。而市场上也存在对生态环境技术的侵权等不道德现象。因此,我国生态环境技术产品推广和应用的道德氛围和市场条件还存在着诸多不成熟和不确定性。
(三)生态环境技术创新的道德积极性问题
生态环境技术的发展是在其自身的不断创新中实现的。由于生态环境技术创新包含着一种生态价值的规范要求,因此其创新难度和复杂度也相对较高。生态环境技术在我国总体上还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技术的对外依赖程度较高,因此我国还须大力加强生态环境技术的创新。企业理应在生态环境技术创新中发挥主体核心作用,但很多企业对生态环境技术创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缺乏生态环境技术创新的道德积极性,一些企业家也缺乏创新精神。缺乏这种创新的道德积极性也势必致使生态环境技术创新的质量总体上不高,相关技术或产品缺乏核心竞争力,且比较容易被复制或模仿。
政府在态环境技术创新中扮演的角色是引导、鼓励、协调和控制,但一些地方政府缺乏创新、绿色的发展理念,因此也缺乏促进生态环境技术创新的道德积极性。生态环境技术的创新需要大量的投资费用,一般情况下政府在此方面的资金支持是必要的,但我国却在生态环境技术的创新上缺乏充足的资金投入,即使有相关资金投入到这方面去,也存在急功近利的不良现象,很多资金支持较为侧重于市场化项目,而不太注重基础性的科研。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上看,政府所支持的生态环境技术创新都比较侧重于基础性科研项目这方面。
大学或其他相关的科研机构是生态环境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但有些科研人员在生态环境技术的创新中存在浮躁、学术造假等不良道德问题,导致有些生态环境技术产品只停留在样品或展品而已,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很难满足市场的需求而不能有效地加以推广应用。一些中介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等社会机构在创新上的支持力量也不可低估,如在美国一些非营利性组织积极协助政府对生态环境技术创新进行某种程度的道德鼓励和协调的作用,但目前我国中介组织或非营利性组织在生态环境技术创新中并没有起到可以发挥的道德作用。
(四)生态价值观的道德教育问题
人们的道德水平与技术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常常不相一致,在生态环境技术的快速发展进程中,我国的生态道德明显滞后于生态环境技术的发展水平。因此,在生态环境技术发展中,我国生态价值观的道德教育问题也更加凸显出来。生态价值观的旨在重新调整人和自然的关系:即人与自然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命运,人是自然之子也是自然之友,尊重和爱护自然等同于尊重和爱护人类自身,人和自然应该和谐发展、共生共荣。倡导人类改造和利用自然理应建立在促进生物圈的稳定繁荣和保证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基础之上,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虽然我国的教育也越来越强调培养人们的综合素质,也设有关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教育的课程,但有些还是流于形式和肤浅,比较缺乏深层次的生态文明价值观的道德教育和哲学熏陶,在生态素质的培养上依然存在着不足,无法将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理念植入人心。缺乏全面有效的生态价值观道德教育会阻碍生态环境技术的推广应用、影响绿色消费理念在社会氛围的形成,妨碍公众发挥在环保事业中的基础性作用,缺乏对政府环境管理和企业生产行为的监督意识,更谈不上公众对生态环境技术创新有所帮助。正如有论者指出的:“缺乏对学生绿色文化的熏陶,缺少环境科学教育。……致使培养的学生不具备系统的环境保护知识,这样的学生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难以自觉地推进绿色技术创新。”
2 问题的原因分析
生态环境技术发展中道德问题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涉及面广且互相交织,其原因不仅仅存在于道德的范畴之内,也存在于文化、经济、技术等各个范畴之内。
(一)固守传统技术观
宏观价值理念的转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现阶段我国很多人还没有从传统技术观转变过来。传统技术观将自然对象化为征服和掠夺的客体,片面追求在技术实践活动的经济利益,技术的应用以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为其特征,忽视了资源和环境的代价。在这种传统技术观的裹挟下,人类对待大自然的理性势必是“工具理性”,因此也必然阻碍生态环境技术的发展,或仅仅把生态环境技术当作一种更先进的技术手段去服从人类自身的经济利益,在观念上依然以为有了先进的生态环境技术又重新掌握了战胜大自然的又一“法宝”,认为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之后会有先进的生态环境技术为其买单。这会在生态环境技术发展中产生严重的道德悖论:即本来生态环境技术是着力于维护生态这个伦理维度而发展起来的技术,但如果这类技术纵用来服从传统技术观,则导致生态环境技术的异化,继续破坏生态环境。这样一来,生态环境技术即使再怎么先进也无法挽救这一错误道德观念的恶果。恩格斯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向我们提出警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
(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传统技术的制约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态环境技术发展中所碰到的道德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发达国家的经济水平为解决生态环境技术发展中的道德问题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我国作为现阶段作为发展中国家,生态环境技术的发展受到了相应的经济发展水平限制,但经济与技术之间是一种辩证的关系,技术作为推动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要为解决技术发展中的道德问题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也要发展技术自身。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还受到传统技术的制约,这也是我国生态环境技术发展受到相应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集中表现。
传统技术的应用模式是单向线性的“资源――产品――废弃物”经济模式,而生态环境技术的应用模式是非线性的“资源――产品――资源”循环经济模式,因此,对生态环境技术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决定了生态环境技术是一种技术性强、复杂程度高、难度大的技术形态。但我国在发展中很多中小企业长期使用传统技术和设备,再加之我国落后产能过剩,致使先进的生态环境技术很难与多数中小企业的低技术水平相匹配,当很多中小企业出现技术瓶颈时,却出现过度依赖传统技术而难以更新技术的困境。
(三)目前生态环境技术在生产力方面的局限性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在每一个特定的时代条件下,科学技术的生产力也不是无限膨胀的,生态环境技术亦然。由于在生态环境技术在发展中以生态价值为诉求的核心,其顾及的不单只是经济效益,还会综合社会效益,因此生态环境技术的生产力某种程度上的局限性。正如有论者辩证地看到:“生态技术兼顾经济效益和生态平衡,在很多时候会使生产能力大打折扣。”
就在生态环境技术在生产能力上的局限性这一点上,我国很多生产者和地方政府并不愿意发展生态环境技术,只是一味地追求经济增长,这也是产生生态环境技术发展中道德问题的重要原因。但是,经济增长并不等同经济发展,传统的GDP核算方式并没有扣除经济发展中破坏环境的成本,也没有考虑到自然资源资产负债的情况。虽然目前生态环境技术在生产力方面存在某种程度的局限性,但其对于经济社会真正的发展却着实有着长远的考虑,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积极应用或研发生态环境技术,使自身的产品绿色化。因此,关于生态环境技术的知识和在不断积累和应用过程中,如果对其没有正确的认知,放大其生产力方面的局限性,也势必会出现不良的道德问题。
(四)生态环境技术研发和应用的不利因素
生态环境技术研发与应用所存在的不利因素也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其自身的发展。具体来讲,其一,生态环境技术不同于其他技术,具有研发成本高、投资周期长、市场风险大等不利因素,一般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有限,再加之融资困难,较难自主承担起生态环境技术的研发,因此如果政府没有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而单纯交由市场机制作用或企业自身投资发展,那么很多企业在这方面创新的道德主动性和积极性会有所不足,使其创新举步维艰,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其二,很多生态环境技术本身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很容易产生经济学上所讲的“搭便车”的现象,公共产品能够让人们非竞争地、排他性地进行使用,所以很多人只注重对生态环境技术公共产品的利用,希望靠别人来发展生态环境技术。其三,因为一般来讲生态环境技术产品的消费使用成本相对较高,消费者往往优先选择非生态的替代产品,从而也削弱了生产者对生态环境技术产品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很多生产者即使有应用或研发相关技术的条件,但也对生态环境技术产品不报以信心,害怕综合兼顾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会使得其失去竞争力,损害其经济利益。
3 对策
(一)健全道德的支撑
1、树立生态技术观
当今即使有些国家的生态环境技术还处在发展的低级阶段,也迫切要求全人类从传统的技术观的泥淖中摆脱出来,以生态技术观取而代之。生态技术观的哲学意蕴即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技术要朝着生态化方面进行发展完善,在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中要注重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综合统一。要解决生态环境技术发展中的道德问题,人们应该重新严肃审视对待大自然的哲学态度,进行技术观念的范式转变。
2、培养生态价值观
树立生态价值观,意味着要有生态道德的基本底线和良知。生产者和相关政府机构要有高屋建瓴的生态文明道德视角作支撑,要更加深入了解生态环境技术发展的长远社会效益,在经济利益和生态效益之间作出合理的取舍,顾全大局,不能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多行不义之事,这要求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生产者和政府机构需要有更强的生态道德决心和责任感。建议政府把践行生态文明的道德主动性和积极性纳入考察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考量指标,促使这种生态道德的力量也成为相关企业和科研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技术创新的动力来源之一。
3、加强生态道德教育
加强生态道德的教育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也不能仅仅停留在学校里。政府应该大力倡导绿色文化,宣传绿色发展理念,加大对生态道德教育的投入力度,相关的生态道德教育必须以系统化知识的形式纳入到我国教育的大框架里。社会和人文科学领域的相关学者应该积极投入到生态技术观和生态价值观的研究之中,汲取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深刻论证树立生态技术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从而保证我国生态道德教育的全面性和前沿性。而其他社会机构、个人也应该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理念的普及中来,如中国新闻界柴静女士的关于雾霾调查的纪录片《穹顶之下》就给相关社会各界做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二)健全和落实相关的制度安排
要克服和规避我国生态环境技术发展中的道德问题,不能仅仅单靠道德的建设,目前,我国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健全和落实相关的制度安排,为生态环境技术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制度保障。
1、完善环保法律制度。
在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填补环保法律的空缺,加强环保法规条例的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关于生态环境技术的应用和创新充分地体现在环保法律的具体条框中。同时完善环保执法体系,相关执法机构对生产单位的环境行为要进行严格监督,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严格追究环境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的责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相关的环保制度落到实处,促进生态环境技术的有效应用和健康发展。
2、建立全面有效的激励机制
一方面,对于有效应用或积极创新生态环境技术的企业提供减税、补贴、信贷优惠或担保等金融政策。此为正激励。另一方面,对一些有损于生态效益的企业征收环境资源税或环境补偿税;对于有关生态环境技术成果的侵权行为进行有力打击,健全生态环境技术的市场竞争。此为负激励。通过有效的正激励和负激励两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促进企业资源和环境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提高企业应用生态环境技术的道德积极性和创造性。
3、在科技法制中植入生态化理念。
在科技立法中应该更加突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优先地位,对于科技的安全问题在立法中要有科学的论证和预警程序,从而规避和控制科技进步有可能给生态环境带来的风险。同时完善促进生态环境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加快生态环境技术在维护生态效益的同时也能向现实生产力不断转化。
关于生态环境的问题范文6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提升执法能力、增强业务能力、促进队伍建设,加快打造一支政治强、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日常执法和强化监督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战实操相结合、提升能力与加强保障向结合,着力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会查、不愿查、不敢查问题,努力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科学练兵。合理设置练兵项目,鼓励创新练兵方式,加大现场练兵权重,增强练兵实效。坚持统筹兼顾。统筹软硬件能力建设,既提升执法人员自身能力,又完善硬件设施和制度建设;统筹个人与团体能力建设,既培养能力突出的执法尖兵,又提升团体整体执法能力;统筹竞争和合作的关系,既营造比赛竞争的氛围,又培育团结合作的精神。
二、组织领导
成立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练兵领导小组,州生态环境局局长任组长;州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任副组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由同志负责办公室相关工作。
三、练兵范围
(一)全年练兵。全局人员要把本次大练兵活动贯穿于全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按照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大练兵按时保质落到实处。(二)全程练兵。大练兵活动结合日常工作或专项工作及肺炎疫情期间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落实工作开展,通过规范现场监督检查、案件办理,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通过规范的执法行为、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企业守法服务等工作,持续优化执法方式;通过加强执法信息化、非现场监管执法等工作,全面提升执法效能。
四、练兵方式
(一)加强作风建设,强化责任担当。始终坚持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勇于扛起坚守县域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的政治责任,坚持执法与普法、检查与帮扶相结合,主动靠前为企业做好指导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杜绝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和的现象,严厉整治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的现象,切实做到执法公正、文明执法、执法为民。(二)加强本领建设,突出实战练兵。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集中排查专项整治等专项行动为契机,强化监督为练习场和战场,采取“以老带新,互相学、交叉学”的方式锻炼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能力、发现问题能力、调查处理能力,提高个人素质,全面营造“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三)强化日常监督,督促长效练兵。将日常的各类专项执法检查、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案件处理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等执法工作和通过建立执法正面清单充分应用“线上+线下”监管模式,将各类工作融入到执法大练兵中,实现以学助练、以查促练、以查练兵、以案强兵,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对企业进行指导培训,切实增强企业自觉守法意识和能力。(四)提升案卷质量,全面规范练兵。结合行政区域特点开展业务培训采取专业研讨、案例评析、现场比武等方式,加强实战交流,着力提升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程序遵守能力,培养理论通、技术精、擅执法的高素质、专业化执法队伍。
五、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7月)。认真总结大练兵活动开展以来的工作经验,梳理实际执法中存在问题,根据2020年大练兵活动要求,拟定大练兵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将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报送支队。(二)活动实施阶段(2020年8月—11月)。要组织开展多样的大练兵活动,每月上报活动简报和宣传情况。10月25日前,完成自评,并将大练兵总结和自评报告、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候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