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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与环境的区别范文1
[关键词]城市湿地公园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1引言
城市湿地公园作为一种独特的公园类型,是指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具有湿地生态功能和典型特征、以生态保护、科普教育、自然野趣和休闲游览为主要内容的公园。在城市建设发展中,随着城市建设对景观多样性的美学需求、对保育湿地资源重要性的认知和开展科普教育、休闲游览等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一些城市正在申报和建设城市湿地公园。但城市建设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人类需求与自然生态资源供给之间相互制约与相互影响的矛盾统一体,如何从环保角度评价城市湿地公园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使项目建设能符合生态安全,又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是环评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2环境影响评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生态功能保护论”的基本原则,城市湿地公园的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立足于“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切实维护好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基本功能和生态平衡,保持和最大限度地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和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这样,方可达到城市湿地公园项目开发建设的目的。
城市湿地公园与其他水景公园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了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的保护与展示,突出了湿地所特有的科普教育内容和自然文化属性。城市湿地公园与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了利用湿地开展生态保护和科普活动的教育功能,以及充分利用湿地的景观价值和文化属性丰富居民休闲游乐活动的社会功能。
因此,城市湿地公园环境影响评价与一般城市公园环境影响评价的最大区别,前者是以自然为主体,人为客体;后者则是以人为主体,公园为客体。即两者评价的立足点不同,保护对象的优先顺序和功能取舍的从属顺序不同。在城市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把握住这一本质的特点和区别。
3城市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把握的几个关键问题
3.1 城市湿地公园与一般城市公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别
城市湿地公园的环境影响评价比一般城市公园的环境影响评价要复杂得多。除了两者都要阐明项目对环境,以及环境对项目的水、大气、噪声、固废等环境要素的影响之外,城市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与一般城市公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有着较大的区别。
一般城市公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侧重于以人的美学感受和对人的服务功能为出发点进行评价,评价多采用生态满意度分析(即人对生态服务功能的满意程度)和美学景观分析作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该生态满意度的指标体系以人为核心而建立。比如以公园实现保障绿化的义务、服务设施比例、便利程度、绿地比例、园路场坪比例、可提供的环境质量、景观效果等作为生态满意度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公园内部景观效果美好程度和与周边环境景观的协调性作为景观评价的评价要素。
而城市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更侧重于评判城市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的可行性和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以保障湿地资源生态结构与功能的稳定性为出发点进行评价,在强调保障其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兼顾其服务功能。即着眼于在对拟议建设用地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现状评价的基础上,从分析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变化入手,预测其环境功能的变化及程度,并寻求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合理利用的有效措施。在其评价指标体系确定中,优先考虑的是保障生态功能,其次才是服务功能。
城市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围绕着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而建立。应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3.1.1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主要应是反映拟建设用地建设前后湿地生态结构与功能变化的生态指标。可选取湿地形态指标(类型、蓄水量、面积、形态、水系联通性);理化指标(水质指标、富营养化程度、底泥成分、土壤);水平衡变化指标(补排平衡、补排规律、水源来源、生态需水量、水质变化趋势);生物多样性指标(浮游动物、浮游植物、水生动物、水生植物、陆生植物、水禽水鸟、保护物种);重要生物种指标(植物、动物);功能指标(水文调节、气候调节、生物生境、资源生产);整体性指标(面积变化、水系隔断与河道通畅性、河道和河岸自然性、河流整体性维持);可持续性指标(生境维持、恢复保育、压力趋势)等反映拟议建设用地湿地生态结构与功能现状、演化的指标作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指标。
3.1.2选取反映城市湿地公园服务功能的指标,包括服务设施比例、便利程度、绿地比例、园路场坪比例、可提供的环境质量等服务性指标。在对服务性指标的分析评述方面,应注重服务性指标与湿地生态功能指标的协调性,包括整体风貌与湿地特征的协调性、建构筑风格与湿地功能与特征的协调性、优先保护与利用的协调性、各种管理服务设施配置的合理性等。景观效果分析方面应分析项目建设前后的自然、人文、社会景观变化情况,分析项目内外景观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提出景观资源保护在原物、原位、原状这“三原”标准基础上整治,推崇自然野趣,使公园环境保护达到景观相融性的要求。
3.2 注重城市湿地公园选址的环境适应性论证
由于湿地是一个开放的、易受外界条件影响和干扰的生态系统,因此,城市湿地公园选址的环境条件如何,构成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生态要素在受到城市化发展影响和压力下的演化趋势如何,直接关系到城市湿地公园结构与功能的稳定性,关系到湿地公园建设的可持续性与成败,因此,在湿地公园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特别注重项目选址与环境条件的适应性论证,找出存在的问题并谋求解决途径。
在城市湿地公园选址的环境适应性论证中,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3.2.1不能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国家对湿地资源采取分区、分类保护政策,城市湿地公园不能建于湿地自然保护区之内,应当依照城市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要求,建于允许对湿地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的区域。
3.2.2应分析、论证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包括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水资源保护与水资源利用规划、河道防洪和岸线利用规划、排水工程规划等规划的适应性和协调性。
3.2.3应通过对构成湿地生态系统各环境要素的现状调查,查明环境条件,分析项目实施的资源可行性。
3.2.4以反映湿地生态结构与功能的生态指标和服务性指标为评价指标体系,用开放、系统、前瞻的视角分析选址环境条件中各环境要素对湿地公园结构与功能的影响,论证湿地公园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连贯性、完整性、稳定性的演化趋势和服务功能的可实现性。
3.2.5在全面分析项目建设环境制约要素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应针对性地提出防止、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以及对周边区域的开发建设提出环保方面的建设性意见。
3.3 注重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论证
城市湿地公园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注重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包括功能分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判别其规划设计方案是否会对地域的连续性造成切割、使生境趋于破碎、自然性降低,是否会使植被盖度减少或斑块化、使物种多样性减低,是否体现了对稀有、重要物种的保护,是否会使系统生产力衰退、生物量减少,是否会使生物组成的协调性受损,是否会造成土壤流失贫瘠化、使生态用水减少导致环境匹配条件的恶化,是否造成环境功能的衰退,也即规划建设方案是否能有利于维护和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稳定性,避免开发建设对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造成破坏和损害。其基本原则应是基于湿地自然生态特性上,保障和恢复湿地的自然生态系统并促进湿地的生态系统发育,提高其生物多样性水平,实现湿地公园生物多样性、连贯性、完整性和稳定性朝着良性的方向保育和演化。
城市湿地公园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建立湿地保护政策。城市湿地公园既不能狭隘地理解为种植湿地植物,营造“自然”湿地景观;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城市湿地+城市公园”;更不应利用宝贵的天然湿地资源,开辟成人工气息浓厚的水上乐园。
3.4 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论证
城市湿地公园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与合理规模不仅取决于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特点及开发项目的污染与非污染生态影响程度,还取决于开发项目所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力度。有效的生态环保措施可使开发活动对湿地的影响降至最低,并使其已受或可能受损害的生态功能得到恢复和保育,使工程目标得以顺利实现。所以生态环保措施论证使湿地公园开发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内容和精华,也是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和有效性的主要体现。因此,在城市湿地公园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注重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论证。
生态与环境的区别范文2
关键词:生态犯罪;行政犯;刑事犯;生态伦理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0-0113-03
生态犯罪是以保护生态法益为目标的一类犯罪,主要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生态犯罪的立法指导思想将直接影响生态法益保护的效果,因此,生态犯罪的行政犯或刑事犯的立法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生态犯罪属于行政犯
谈及刑事犯与行政犯的区分,我们不得不提到另外两个相对应的概念:自然犯与法定犯。古罗马法中就有关于mala in se与mala prohibia的区分,被视为是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分的原始。Mala in se指违伦理道德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因侵害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而被社会正义所不容。Mala prohibia则属于不违伦理道德,而仅仅是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而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百年来,随着行政职能的不断扩张,行政法也不断壮大起来,德国最先出现了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区分。关于两者的区分学说可谓众多。在德国,一般学者均承认两者存在差别,但具体如何区分又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质的区别说。认为行政犯与刑事犯存在本质上的界限,两者并非仅是程度上的差别,两者属于不同类属的不法行为。两者是此物与他物的区别。第二,量的区别说。认为行政犯也是犯罪的一种,行政犯与刑事犯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两者存在量的差异,具体体现在行为、违法性和责任轻重程度标准上。第三,质与量的区别说。认为行政犯与刑事犯在质与量上都存在区别。刑事犯在质上具有较深度的伦理非难性,在量上具有较高度的损害性与社会危害性。笔者赞同质与量的区别说。行政犯与刑事犯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行为有没有违伦理。量的方面,行政犯是以违反行政法的规定为前提,有时直接被刑法评价,有时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才为刑法所评价,而刑事犯则直接为刑法所评价。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生态犯罪属于行政犯。我国刑法典中的生态犯罪,主要位于第六章第六节中。这些罪名当中有七个罪名是“行政违反+加重情节”的类型,三个罪名是“行政违反+行为”的类型,另外七个是直接对行为的规定,虽然没有“违反……规定”的字样,但这七种行为亦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行为,因此应归入“行政违反+行为”的类型中。而行政犯包括两类:一是不需要具备加重要素的行政犯,二是需要具备加重要素的行政犯。我国刑法中的生态犯罪基本都可以用这两种类型评价。因此我国现行刑法中生态犯罪多属于行政犯。
然而,随着生态犯罪伦理观念的变迁,生态犯罪行政犯的地位已经动摇,人们对生态犯罪违反道德伦理的普遍认同促使生态犯罪向刑事犯转化,而这种转化必然会带来刑法适用上的变化。
二、生态犯罪从行政犯向刑事犯转化的因由分析
(一)生态伦理观念的变迁
生态伦理是生态刑法的伦理基础,生态伦理与生态刑法之间是互动的,生态伦理对生态刑法具有导向作用,生态刑法对生态伦理的变迁具有回应和能动作用。生态伦理的理念经历了人类中心主义向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化。人们普遍认为导致现代社会生态危机的最直接原因是现代人把自然排除在道德关怀的范围之外,致使人类对待自然的行为完全没有节制,人类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将自然看成自己征服和肆意攫取的对象。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的核心理念是一切以人为核心,一切行为都从人的自身出发,并以自身的利益去对待其他事物,为人的利益服务。但随着生态危机的加剧,人们亲身体验了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所带来的不可逆的恶果,我们生存的环境从空气、水到土壤等都在不断的恶化中,诸如此类的境遇使人们渐渐清醒。大自然正在用自己的方式惩罚着人类的盲目自大。于是学者们开始探索新的生态伦理理念,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应运而生。它不再如传统人类中心主义那样完全漠视自然的价值,它承认自然对人类具有的工具价值,但它依然否定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虽然对自然予以工具关怀,但此种程度的关怀还远远不够,不足以避免生态危机的进一步加剧。它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一样,只考虑到人类眼前的利益,人类是永远的目的,为了人类的利益,如何使用工具是没有底线的,没有考虑到人类的长久利益,既没有考虑到后代人的利益,也没有考虑到自然和其他物种所具有的内在价值,由于人类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现在每天都有几十种物种灭绝,也许有一天广袤的地球上就只有人类形影相吊。人类中心主义漠视了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代际公平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物际公平,是非正义的伦理观。
历史的车轮在动,人们的价值伦理观念也在随着际遇而发生着变化,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诞生,它将道德关注的重心放在自然,自然本身就是目的,人类只是自然中的一员,同其他物种同样享受着自然的馈赠。自然本身具有内在价值,在自然的利益与人类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保护自然的利益。这就意味着如果现实中出现某种人类之外的存在物的基本生存需要与人类的基本生存需要发生冲突时,是否优先保护人类的利益存在争议的局面,这样的生态伦理观固然具有忘我的精神,但一种伦理观的存在本身价值有限,它更深远的意义在于作用于现实,指导人类的实践,只有被人类所普遍接受,广泛地指导人类的行为,才能真正起到保护生态系统平衡健康有序发展的作用。而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有违人类自我保护的生物本性,因此其发展面临困境。
面对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的非正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的不可操作,西方现代生态伦理的发展出现了第三条路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观。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观旨在促成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双赢局面,它不仅承认自然的工具价值,而且承认自然具有其内在价值。人类与自然之间是一种互惠共生的关系。自然如果遭到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就会被打乱,人类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一环也会受到损害。因此自然的利益与人类整体的利益是一致的。而现存的对自然的破坏是少部分人为了谋取个人的巨额利益而发生的行为,不是自然与人类整体的冲突。少部分人对自然的破坏行为,与其说是对自然的破坏,不如说是对人类整体利益的侵害。因此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必须对这些少部分人的行为进行惩罚,以预防类似行为的再度发生。而当某一人类之外的存在物的基本生存需要与人类整体的基本生存需要发生冲突时,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观优先选择人类整体的利益。这也是人类作为一个物种自我保护维护生存的生物本能的体现。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观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都认识到了自然的巨大价值,无论是对于人类而言,还是其本身。但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观解决了后者所面临的困境,是当前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和能够被普通民众所乐于接受的生态伦理观念。
生态伦理观念的变迁是人们认识到自然的固有价值的最直接表现。破坏自然的生态犯罪行为为人们所深恶痛绝,而非如从前一般只是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而设立的犯罪。人们已经普遍认为生态犯罪是违伦理道德的行为。生态犯罪不再具有行政犯的本质属性,开始具有刑事犯的伦理非难性。
(二)行政犯向刑事犯转化的可能性探究
行政犯在产生之初并不违伦理,其被认定为犯罪并不被普通民众所认同,但基于对法律的尊重及对惩罚的畏惧而被动遵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行政犯作为犯罪的时间一长,法律本身就具有引导性,被刑法认定为犯罪的行为,普通民众直觉上就会认为这种行为是坏的,这种观念一旦形成,就会被一传十十传百地逐渐放大,就像在远古时代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同态复仇的观念是被普遍接受的,一个人被杀了,他的亲属为了复仇将杀死他的人杀死,是无罪的行为,是被普遍认同的正确的甚至是英雄的行为,但政府认识到这种行为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把对杀人者的惩罚权收归国有,为复仇而杀死他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这种行为被认定犯罪的最初始阶段是不被普通民众所认同的,换言之,为复仇而杀人的人被认定为犯罪在当时就属于行政犯,而不是刑事犯。但时至今日,故意杀人罪已经是毫无争议的刑事犯,人们已经意识到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实施故意杀人行为都是违反伦理道德的。这就是由规则到伦理的转变过程。行政犯所违反的规则最初是不被大众伦理道德所普遍认同的,但由于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一旦触犯就会被刑罚惩罚,时间一长,这种规则就变成了道德。行政犯就转化为了刑事犯。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行政犯经过一段时间都能转变为刑事犯。某种行政犯的设立本身如果违反道德伦理,即使触犯会遭受刑罚处罚,转化为刑事犯也是很困难的。还有一些行政犯与伦理道德无关,也不会转化为刑事犯。
另外,行政犯的产生是立法主导的结果,但立法并不是无缘无故的,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犯罪,它一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前提是该法不是恶法。只是立法者并不是普通民众,立法者掌握着更先进的知识和更广大的视野,立法者经过论证认识到一种行为对社会是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的,但是此时的普通大众因为视野的狭窄,掌握知识的有限而无法认识,所以行政犯并不是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普通大众不知道而已。而随着普通大众掌握知识的广博,以及政府有意识的引导,最终行政犯的社会危害性会被普通大众所认同,因此行政犯也就具有了伦理违反性,这就意味着行政犯转化为刑事犯具有某种可能性。也因为如此,行政犯与刑事犯存在界限模糊地带,两者的区分并非泾渭分明。
三、生态犯罪由行政犯转化为刑事犯的益处分析
(一)生态犯罪行政犯的设置存在的弊端分析
1.行政法规定的环境标准具有局限性
我国生态犯罪的行政犯设置决定了生态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行政法之“行政违反”的前提标准。然而,行政法与刑法的立法宗旨和作用都不同,行政法的三大作用包括:维护行政管理秩序、限制行政权和保障人权,其中维护行政管理秩序排在首位,是行政法立法的宗旨。而刑法的作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调整的范围要广于行政法,惩罚的力度要大于行政法,预防行为再犯的能力要强于行政法。而行政法对生态环境标准的设定主要是从政府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设定的,不是为了永久的保护环境的每一个细节设定的。因此行政法设定的生态环境标准明显制约了刑法的适用。行政法中生态环境标准的设定对于刑法而言自然具有指导意义,对于违反上述标准的行为,如果社会危害性严重,符合刑法条文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则按照犯罪论处,但反之,行政法中设定的生态环境标准是否就一定全面、准确,是值得质疑的,这势必会造成没有违反行政法上的规定但社会危害性又非常严重的行为无法受到刑法的制裁,会大大降低刑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缩小刑罚的处罚范围,抹杀刑法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优势。
2.难以避免以行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的惩罚漏洞
在生态犯罪的案件当中,行政主体有时不仅需要判断是否符合“行政违反”的标准,还需就是否达到“加重情节”标准进行判断(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刑法中有12种生态犯罪属于“行政违反+加重情节”类型),如果达到了“加重情节”的标准才移送司法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审查。由于行政主体的插手使得生态犯罪案件被部分截留,行政主体考虑问题多牵涉经济利益、地方发展和政治因素,不像司法机关以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因此对于生态犯罪案件行政机关往往乐于将其作为环境侵权案件抢先处以行政处罚,以行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而这样的社会现实会放纵生态犯罪,放任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将人类整体的利益置之不顾,大大削弱了刑法在生态犯罪中的惩罚预防作用。为避免因此造成的处罚漏洞,可以以反面规定的方式,规定若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程度的侵害,而法规或行政机关未明白许可,应予以处罚。
(二)生态犯罪刑事犯的转化带来的益处分析
生态与环境的区别范文3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中一项基本原则是在《里约宣言》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并确立,该原则要求: 各国应当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各国对全球环境退化影响的大小不同,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有区别的责任。西方发达国家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给世界环境造成了空前压力,以及现阶段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资金优势,其应当承担起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环境中的主要责任。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确立,标志着国际环境法发展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该原则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协议》和《坎昆协议》的法理基础,其几近被当前所有的国际环境条约和文件充分认可,这也是各国履行各项国际条约的基础。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由共同责任原则和有区别责任原则共同构成。共同责任是指无论国家大小、贫富,皆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都要承担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有区别责任是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环境保护和改善义务上有区别,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的义务。区别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补充,在共同责任的基础上,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主要的环境责任。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担负着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种类和承担的方式等有所区别。各国在承担责任时,要考虑到各国不同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对于每一个国家在造成某种环境问题上的影响以及该国在预防、减少和控制环境问题等方面的技术能力和资金支持。具体内容包括: ( 1) 每个国家都应采取可落实的措施来保护和改善本国的整体环境; ( 2) 每个国家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防止在本国辖区以及各种活动对其他国家辖区内的环境造成影响和损害;( 3) 世界各国应当广泛参与环境保护的各项国际合作活动; ( 4) 世界各国应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相互援助和支持。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法理基础
在全球规制机制的背景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具有法律上的重大意义,它可能不是就全球环境损害提出国家间请求的法律基础,但它确实提供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合作的公平基础。
( 一) 对一切的义务
对一切义务是指为了维护人类基本权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运用于整体国际社会和明确事项之上,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要求某一国际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绝对国际法律义务。对一切义务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国际社会中的每个国家由此被赋予了援引权,该义务对于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有着重大意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中的对一切义务就是指世界各国拥有着全球环境的共同整体利益,具体化为对一切的、适用于所有国家并由所有国家执行的国际环境法规则。
共同责任的概念内涵里有共同利益、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等含义,当某一国家受到了外部原因的环境侵害时,可以援用对一切的义务来要求具体侵害国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对一切义务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一项重要法理基础。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施机制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作为一项习惯法原则,它是依据国际社会普遍权威所确立的、具有共同性的行为准则。其较之具体的国际环境法律法规,强制力与执行力较弱,并且该原则的具体实施机制,与其他国际环境法原则略有不同。
( 一) 任何国家都可以提出国际主张
国际社会的法律义务是对世义务,由国家代表国际社会实施。对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的违反,只要是对一些已经侵害到或者可能影响到自身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可以依据国际人权法提出请求权,从而得到国际上的支持与保护,最终实现保护自身国家利益的根本目的。因此,在国际环境问题中,他国行为侵害到或者影响到本国利益时,任何国家都可以对该国提出主张,保护本国利益。
生态与环境的区别范文4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早在20 世纪90 年代,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就在许多国际环境法文件中得到了肯定,比如《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世纪议程》等。已有学者的研究认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指基于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性、全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以及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世界各国乃至全人类均应共同承担起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但责任的领域、大小、方式、手段以及承担责任的时间先后等方面应当结合各国的基本国情予以区别对待。
耕地保护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关系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保护耕地资源是全民共同的责任,同时,中国耕地保护外部环境的非均衡性和耕地保护机会成本损失差异决定了耕地保护责任又是有区别的。中国现行耕地保护政策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负总责,严守耕地红线,是非常正确的,但是,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和耕地占一补一,却并不完全合理,不利于土地利用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和省际土地的统筹利用。尊重区域差异,因地制宜,通过区域合作,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将更加公平合理,更加具有可行性。另一方面,大部分研究学者在探究耕地保护责任时多侧重于强调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重视和研究还相对薄弱。因此,本文借鉴国际环境法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探讨此原则在中国耕地保护领域中的运用,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2 耕地保护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
基于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认识,并结合耕地保护的具体实践,耕地保护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可理解为:基于适宜农耕地的有限性和人口增加、耕地的数量在减少、质量也时有降低的背景,为了更切实有效地保护耕地,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力量应当共同参与,共担责任,但在责任的大小、方式和手段等方面应考虑耕地保护外部环境的非均衡性而予以区别对待。具体说来,耕地保护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耕地保护是一种全民责任。耕地保护涉及全体国民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耕地资源的多功能性决定了耕地资源是一种公共物品属性大于私人物品属性的准公共物品,私人保护耕地的激励意愿供给不足,需要全社会共同应对,共同承担责任。
(2)共同责任不等同于平均主义,也并不意味着耕地保护主体在耕地保护中应担负同等大小或同等程度的义务与责任。由于各地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程度不同,其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也极不均衡,显然,政府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用统一的制度标准来衡量各地的耕地保护状况和考核各地的耕地保护行为。所以,在责任划分上,耕地保护责任必须是有区别的。耕地保护的区别责任是指在确定耕地保护任务时,应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出发,统筹兼顾、全面考虑自然环境条件、土地垦殖程度、土地生产力、后备资源禀赋、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区域差异因素,合理确定耕地保护区域,明晰不同主体的责任边界。
(3)耕地保护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是一个统一整体,不能孤立地理解。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是该原则的基础,正是这种义务的共同性和命运的相关性才牵引着大家,共同担负起耕地保护的责任。而耕地保护的区别责任是该原则的核心,区别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限定,是贯彻该原则的关键,决定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能否真正得以落实,也是对不同耕地保护主体能力差别的承认。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价值在于倡导和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区别责任的主张使得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在实践中更易接受和推行,更具有生活力和效率。共同责任和区别责__任的有机统一,可以促进不同责任主体在耕地保护中团结合作,互通有无,最终形成耕地保护的合力。
生态与环境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生态水利;设计;技术
Abstract: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research data in detail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water conservancyengineering and ecological engineering, introduces the basic theoryand the technical route of the ecological water conservancy design,in order to promote the applic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of ecological water conservancy design.
Keywords: ecological water conservancy; technology design;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生态水利设计是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生态保护意识发展的体现,是未来水利设计的发展方向,设计人员在设计的过程中应该按照生态水利工程学的基本要求,不断总结生态水利设计经验,提高生态水利设计水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生态水利工程学这一学科强调水利工程建设在满足人类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还必须兼顾水域的生态与可持续发展。在生态水利工程中,各种生态经济技术的应用是该技术的核心,这一技术在未来将与传统治污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和环境立法技术等结合在一起,成为生态河流建设的主要手段。
1 生态水利工程与传统水利工程之间的区别
传统水利工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再分配和利用,以便能够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这主要表现在防洪、生产生活水源、防止农业生产的旱涝灾害、提供清洁能源、满足人们审美需要等等,这些都是水资源利用的资源性、经济性和社会性的体现。而生态水利工程建设则是从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水环境两个角度出发,在尊重自然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思考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的第一目标是满足水环境的生态发展需要,而后才是防洪、生产生活水源等目的。二者的主要区别见表 1。
表 1 生态水利工程与传统水利工程之间的区别
由此可见,生态水利工程的内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生态水利工程建设有明确的生态服务目标和功能,在设计上要求保持和发展生态系统作为首要设计要求,并将其贯彻到设计全过程。第二,在生态水利设计上要保证选址、布局、施工与环境之间的友好性和协调性,降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2 生态水利设计的基本原则
2.1 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经济性原则
在生态水利设计中,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学的基本原理,还应该符合生态学基本原理,在此基础上方案还必须满足安全性和经济的要求。所谓的安全性需要就是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水文学和工程力学的基本规律,以保证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稳定和耐久性,这就需要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河流泥沙输移、侵蚀和淤积、河道冲刷的基本特征,动态的掌握河流的变化规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水利工程的稳定性。同时在方案设计与选择上,应该从经济合理性的角度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使工程能够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
益。
2.2 保持和恢复河流空间异质性原则
现在生物学家的研究成果表明,河流生物群落的多样性与非生物环境空间的异质性存在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非生物环境空间越复杂,生物群落的种类越多,这反映了非生命系统与生命系统之间存在着一种依存和耦合关系。这就要求在水利工程设计中,维持和发展非生物空间的异质性,在有限的河流生态系统当中创造更多的小生境,这样就能够为不同生物提供生存和共存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保持和发展生态环境的目的,保证河流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
2.3 生态系统自设计、自我恢复原则
生态系统的自组织功能主要是指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自组织的实质是物种的自然选择,物种通过自然选择找到自己的生存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只有这样物种才能在保持一定种群数量的前提下进行繁衍和发展。在水利设计中依靠生态系统的自设计、自组织工恩难怪,可以由自然界选择最适合的物种,形成多种多样的物种结构与生物种群,达到自设计的目的,这种自设计的能够充分的发挥物种的自我恢复功能。现代生态水利建设表明,在引进新植被、新物种、设计新环境的时候,要充分利用乡土物种、本地物种,禁止引进外来物种,这样能够增强生物物种的适应性。
3 生态水利设计技术路线和基本要求
3.1 科学进行水文过程分析与计算
水利工程的服务对象十分广泛,一个水利工程既要满足湿地、林业、草原、农业、畜牧业和江河湖泊等生态用水,还要满足工业、居民生活、消防、绿化等社会生活需要,这就要求在生态水利设计先弄清生态目标对水资源的配置的基本要求和需求规律,只有这样水利工程才能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
这一点从现在一些生态水利设计案例中可以看出来,如浙江水利设计研究院承担的浙江西溪湿地生态改造工程,该工程作为最近几年比较典型的生态水利设计案例,在设计过程中就是从生态水文学与工程水文学综合性的角度,充分考虑了该流域的服务对象的需求性,提出了在非灌溉期或灌溉空隙时间为湿地补水和利用灌区尾水给退化湿地进行补水的生态水利设计方案。该方案应用以后,不仅满足了周边农业生产的灌溉需求,还实现了湿地、退化湿地补水生态恢复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生态效益。
3.2 析出关键生态敏感目标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然会影响到一些生态目标,这就需要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要准确识别生态水利建设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生态目标,而这也就是关键生态敏感目标。
这一点在现在很多生态水利设计中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如九十年代在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水利工程设计当中,由于没有意识到三江源湿地水资源主要来源于降水、上游来水这一因素,结果在上游别拉洪河开挖人工排水渠的过程中,导致上游来水直接被引入了人挠力河和乌苏里江,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先经过三江源湿地保护区再排入乌苏里江,导致三江源湿地水源骤减,严重影响了下游的挠力河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这两个保护区的湿地功能逐渐减弱,一些生物的生存环境收到了很大的威胁。可见,在生态水利设计中要重视关键生态敏感目标的确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减少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3.3 生态水利设计与环境工程设计的协调
生态水利设计中还应该考虑到环境的特点和与承受能力,这就要求在设计中引入环境科学与工程的一般原理与技术要求,使设计方案中的水量与水质的同步科学配置,实现生态水利设计与环境工程设计的协调。
具体来说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设计方案中应该减少旱田排水挟带泥沙或污染物进入水环境系统或湿地系统,对此可以在这两者的过渡地带中设置生态处理沟渠或氧化塘,待泥沙沉淀和污染物分解后再排入天然护坡或湿地。第二,如果在缺水地带有种植水稻等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在生态水利设计中应该以水量的高效利用和水质净化为主体进行设计,实现水资源的综合、高效利用,减少水资源的污染和浪费。
参考文献:
生态与环境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 雾;霾;区别;发生;治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 P427.1+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9-0251-02
自2008年以来,由于大城市宿住人口的逐年大量增加,再加上轿车进入家庭市场使用等多方面原因,人们的活动范围已经超出了城市中原有的生态环境条件、交通等多方面的承载力。具体地讲,全国一线大城市的北京、上海,二线各省会大城市的石家庄、太原、天津、济南、南京、杭州等其他一些大城市,自当年的10月中旬至翌年3月常出现雾霾天气。
雾霾天气是指一种大气污染状态,雾霾是对大气中各种悬浮颗粒物含量超标的笼统表述,尤其是PM2.5(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2.5 μm的微粒物)被认为是造成雾霾天气的“元凶”。雾霾的源头多种多样,比如汽车尾气、工业排放废气、建筑扬尘、垃圾焚烧及农作物收获后秸秆焚烧产生烟灰等,雾霾天气通常是由多种污染源混合作用形成。从目前医学临床上的诊断来看,雾霾对人类健康最直接的危害主要是增加呼吸系统疾病的发病率,如重金属等有害颗粒物一旦进入呼吸道并附着在肺泡上,轻则会造成鼻炎等鼻腔疾病,重则会造成肺部硬化等。
从国家和民族整体长远利益的大局出发,本文在了解和提高对雾霾天气的认识的基础上,着重探索研究治理当前生态环境问题具有重要性及紧迫性,旨在帮助人们认识到雾霾天气的发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1 雾霾天气概述
1.1 雾和霾的概念与区别
雾霾是雾和霾的统称。雾霾天气是指一种大气污染状态,雾霾是对大气中各种悬浮颗粒物含量超标的笼统表述,尤其是PM2.5(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2.5 μm的颗粒物)被认为是造成雾霾天气的“元凶”。雾霾的源头是多种多样,比如汽车尾气、工业排放废气、建筑扬尘、垃圾焚烧、农田中的农作物收获后秸秆焚烧等,雾霾天气通常是由多种污染混合作用形成的。但在全国各地区的雾霾天气中,不同污染的作用程度各有差异。
雾和霾的区别很大。霾狭义上是指空气中的灰尘、硫酸(H2SO4)、硝酸(HNO3)等颗粒物组成的气溶胶系统造成的视觉障碍叫霾[1]。霾就是灰霾(烟霾)。当水汽凝结加剧、空气湿度增大时,霾就会转化为雾。霾与雾的区别在于发生霾时相对湿度不大(空气相对湿度通常在60%以下),而雾中的相对湿度达到饱和(如有大量凝结核存在时,相对湿度不一定达到100%就可能出现饱和)。霾广义上由空气中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氢化合物等粒子组成。它也能使大气浑蚀,视野模糊并导致能见度恶化,如果水平能见度小于10 km时,将这种非水成物组成的气溶胶系统造成的视觉障碍称为霾(Haze)或灰霾(Dust-haze)。
1.2 雾霾天气形成的气象条件
雾霾形成的“源头”包括汽车尾气、建筑扬尘等,而空气中的PM2.5颗粒物等则是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一旦污染物在长期处于静态(主要是指无风状态)的气象条件积聚,就容易形成雾霾天气。
雾霾主要由二氧化硫(SO2)、氮氧化合物(NO、NO2、N2O4、N2O5等,下同)和可吸入颗粒物等3项组成,它们与雾气结合在一起,让天空瞬间变得阴沉灰暗。颗粒物的英文缩写为PM,上海监测的是细颗粉物(PM2.5),也就是空气动力学当量≤2.5 μm的污染物颗粒。这种颗粒本身就是一种污染物,又是重金属、多环芳烃等有毒物质的载体。
城市有毒颗粒物的来源,首先是汽车尾气,使用柴油的机动车是排放细颗粒的“重犯”;其次是使用汽油的小型车(包括轿车),虽然排放的是气态污染物,比如氮氧化合物等,但碰上雾天很容易转化为二次颗粒污染物,加重雾霾的发生。
1.3 雾霾天气的成因
雾与霾从某种角度来分析存在很大差异。比如:出现雾时空气潮湿,并且相对湿度是饱和的;出现霾时空气则相对干燥,空气相对湿度通常在60%以下。其形成原因是由于大量极细微的尘粒、烟粒、盐粒等均匀地浮游在空气中,使有效水平能见度10 km的空气混蚀的现象。霾的日变化一般不明显。当气团无大的变化且空气团较稳定时,持续出现时间较长,有时甚至可持续10 d以上。由于雾霾、轻雾、沙尘暴、浮尘等天气现象都是因浮游在空中大量极微细的尘粒或烟粒等影响致使有效水平能见度小于10 km,有时气象专业人员都难以区分,所以必须结合天气背景、天空状况、空气湿度、颜色、气味及卫星监测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结论。此外,雾和霾的天气现象有时可以相互转换。
2 雾与霾的主要区别
一般相对湿度小于80%时的大气混蚀,视野模糊导致的能见度恶化是霾造成的,相对湿度大于90%时的大气混蚀、视野模糊导致的能见度恶化是雾造成的;相对湿度介于80%~90%时的大气混蚀,视野模糊导致能见度恶化是雾和霾的混合物共同造成的,但其主要成分是霾。霾的厚度比较厚,可达1~3 km。霾与雾、云不相同,与晴空区之间无明显边界,霾粒子的分布比较均匀,而且灰霾粒子的直径比较小,为0.001~10.000 μm,平均直径在1~2 μm,因此肉眼看不到空中飘浮的颗粒物。由于灰尘、硫酸、硝酸等粒子组成的霾,其散射波长较长的光比较多,因而霾看起来呈黄色或橙灰色。
3 雾霾天气实况
自2008年以来,由于大城市宿住人口的逐年大量增加,再加上轿车进入家庭市场使用等方面的原因,人们的活动范围超出了大城市中原有的生态环境条件、交通等多方面的承载力。因而从2010年以来的数年中,自当年的10月中旬至翌年3月,从北方地区的河北石家庄、山西太原、北京、天津、山东济南直至长江以南的南京、上海 、杭州等城市频频出现雾霾天气。具体地讲,全国一线大城市的北京、上海,二线的各省省会大城市的石家庄、太原、天津、济南、南京、杭州等其他大城市及省会大城市以下中小城市雾霾天气的发生日趋频繁。
4 雾霾天气治理建议
4.1 种植较强吸收SO2的植物
由于绿色植物具有较大的叶面积系数,所以对SO2具有较强的吸收能力。全国范围内的大中型园林公园内或草坪禾草绿地内空气中的SO2含量要比非绿化区少10%~50%。悬铃木、垂柳、银杏、柳杉、红豆树等树木都有较强的吸收SO2的能力。如柳杉种植3~5年以后,每年能从大气层吸收SO2 720 kg/hm2。种植紫花苜蓿1年内也可使空气中的SO2减少10.3 kg/hm2。因此,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如工业技术开发区、园林公园及公路两侧大量种植能够有效吸收大气中SO2的植物,以逐年改善生态环境。另外,建议市民逢年过节,尤其在每年的春节期间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并长期在全国各地的省会城市、省会以下中小城市及广大农村地区坚持落实,可有效避免重大灾(火)害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利于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
4.2 严禁焚烧秸秆
全国各地粮食作物主产区小麦等作物的收获季节一般在每年的5月中下旬至6月上旬(即5月11日至6月10日),水稻等作物的收获季节一般在当年的10月上旬至11月中旬止(即10月1日至11月20日)。建议在全国各地粮食作物主产区的地区严禁秸秆焚烧,甚少有3个方面的益处:一是秸秆直接还田,相当于给后茬水稻作物增施1次基肥,既可以增加土壤肥力和改进土壤的理化性质,又可以培育田间有益的天敌昆虫,抑制害虫在水稻生育期为害,如卵期寄生性天敌有稻螟赤眼蜂的幼虫可抑制稻纵卷叶螟的发生与为害[2]。二是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支持旅游航空事业的发展。民用飞机在空中飞行过程中,可以免受地面秸秆焚烧后烟雾的干扰而顺利到达目的地。如上海某国际旅行社(公司)在2014年5月下旬组建好一支约有30名市民的旅行团到海南省三亚市进行7 d左右的观光旅游,于5月24日11:40在上海虹桥国际机场登机起飞,在飞行过程中因未受地面烟雾的干扰影响,3 h后于当日15:00顺利到达三亚市凤凰国际机场。三是粮食主产区在此方圆数十千米范围内可以不受烟雾的干扰影响,绿色植物可以照常进行光合作用,且可以起到保护现有生态环境的作用[3]。
2000年以来,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一系列惠农政策(如粮食补贴制度直接付给种粮户本人等政策)连续贯彻的前提下,笔者建议粮食作物主产区的各省市政府在地方财政允许的情况下,筹集一定资金向种粮农民倾斜,对其给予补助,促进秸秆焚烧。这样对国家、社会及种粮农民三者均有好处。
4.3 推广环保型机动车的使用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投放(推广)环保型大型公交客车及小轿车进入家庭市场使用。
国家从2010年以来重新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新的治理环保方面的政策法令,并纳入全国各地省会城市的考核指标。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即5月1日至10月31日长达184 d的世博会园区的参展时期,上海市政府花大力气在园区全部采用环保型大型客车(充电式的公交车,即新能源车,下同)作为交通车辆。此举措有利于减少向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在全国范围内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一个表率作用。2011年起,一线大城市如北京、上海两地车辆公交公司率先投放(推广)环保型大型公交客车,以方便市民的出行。2012年下半年起,北京、上海两地环保型小轿车进入家庭市场使用。2013年3月,杭州市环保型小轿车也进入了家庭市场使用行列。这对向大气中停止排放氮氧化合物等有害气体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同时也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于2007年下半年开始研究气象学专业中有关雾霾天气的发生。从国家和民族整体长远利益的大局出发,建议针对雾霾天气的发生,探索研究治理当前生态环境的措施,最重要的是推广环保型机动车的使用,应放在国家主要的战略位置来看待和考虑[4]。
5 结语
针对雾霾天气的发生,治理生态环境的工作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应由国家层面出台环保方面政策法令或具体措施,如对单位或个人积极种植能有效吸收SO2的植物(树木)实行物质奖励制度;对购买环保型小轿车进入家庭市场使用的市民(包括农民),以当地政府对小轿车市场价优惠25%~35%比例来计算。力争用10~20年时间,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的努力,减少或杜绝雾霾天气的发生[5-6]。
6 参考文献
[1] 王润清.雾霾天气气象学定义及预防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12(7):44.
[2] 毛艺林.雾霾环境对设施农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河南农业科学,2014(7):76-79.
[3] 赵秀娟,蒲维维,孟伟,等.北京地区秋季雾霾天PM2.5污染与气溶胶光学特征分析[J].环境科学,2013(2):416-423.
[4] 彭应登.北京近期雾霾污染的成因及控制对策分析[J].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2013(3):233-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