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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报告范文1
一、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我们的做法
1.严格成本管理,提高企业效益
年,我们把成本管理视作生产经营中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强对原煤、原材料及资金方面的管理。
第一,在原煤购进上,今年由于国家宏观产业结构调整,大力进行煤炭企业整顿,使公司原煤采购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一是进煤渠道与往年相比大幅度减少,从往年的几十个矿减少到几个矿,使公司采购渠道几乎没有调剂空间。二是原煤产量锐减,造成企业生产常常等米下炊,甚至无米下锅,给企业正常生产造成很大被动。三是原煤价格居高不下,与往年同期相比原煤价格上涨了%还多,使原煤成本由过去的每月多万上升到目前每月多万,全年原煤成本多支出近万元,造成很大的资金缺口,使企业经营举步维艰。为此我们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一是调选精兵强将,充实采购队伍,采取激励措施,调动采购一线职工的积极性,派人员驻矿盯矿,做到储煤先购,有煤即购,无煤预购。二是建立严格的原煤进厂管理监督机制,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从原煤的考察选矿、到签定进煤合同、进厂化验等环节都层层把关,有效地防止了质次价高煤的进厂以及亏吨现象。另外,在保证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除了主要采购国营大矿原煤的同时,我们积极调整进煤渠道,尽量多进一些小矿煤,充分利用大矿原煤和小矿原煤的价格差,把原煤成本降到最低点。
第二,在物资采购中,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有关文件精神,以“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的原则,采取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将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重大设备购买等实行公开招标,既确保了物资供应质量,又降低了采购成本。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物资,减少库存。
第三,在材料费用上,实行材料费包干制度。根据年初制定的责任目标,定额各车间材料费用。让职工直接参与当家理财,将企业的效益与职工的收入直接挂钩,大大增强了职工的节约增效意识。同时,还积极开展增收节支、修旧利废活动。
第四,在财务管理上,一是加强资金的运营管理,多方筹措资金,合理安排,统筹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把钱花在刀刃上;二是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合理安排,压缩不必要的或不急需的开支,做到全年的开支要有预算,有计划,确保的资金平衡;三是对于各部门的小型开支,例如:办公费、电话费,详细核算,制定指标,实行包干到各部门使用。
2.狠抓安全工作,确保安全局面
安全是电力企业永恒的主题,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与保证。今年以来我们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在抓好经济效益的同时,狠抓安全生产工作,紧紧围绕“抓落实、严考核、重实效”的九字方针,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逐级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健全了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网。落实了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安全目标明确,责任压力到位,对在安全上出现的问题坚决不推诿、不扯皮,对违反制度造成的事故,坚决做到不手软,不姑息迁就,落实责任严肃处理,并且我公司考核办对责任制完成情况实行随机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资金相挂钩,从而提高了职工抓安全、保安全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第二,以反习惯性违章为重点,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做好事故预想和危险点分析,并不断完善安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大安全执法力度,把“安全第一”始终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第三,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通过漫画、黑板报等形式,大力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做到警钟常鸣,提高防范意识。
3、抓好生产管理,努力提高设备健康运行水平
运行管理的好坏,对电厂来说至关重要,它对机组能否稳定安全经济运行及节能降耗都起着决定性的因素。我公司各生产管理科室从明确责任入手,理清思路逐月对各运行单位进行考核,做到奖罚分明。各生产车间则要对自己的经济指标每月进行一次分析,值长室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对运行中存在的较大问题,组织专人专题进行讨论,拿出具体措施,专人负责落实。
当然,在生产中只抓运行管理只是一个方面,设备的检修状况,对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性更是有着直接的影响。今年的设备管理中,我们主要是抓了消缺率和检修工艺两项工作。我们严格要求每运行班一班三查,安教科一天一查设备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处理,要求检修人员做到大缺陷不过夜,小缺陷不过班,保证主设备消缺率%。辅助设备消缺率%以上。其次,我们还在检修中严把检修工艺关,明确验收质量标准,要求设备专责人必须深入生产现场了解设备状况,检查设备检修质量。
4、抓好职工培训,切实提高员工素质
要保证安全,“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只有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了,安全工作才有可靠的保证,为此,我们始终把职工培训工作放在重要地位常抓不懈,本着“缺什么,学什么,少什么,补什么”,“理论联系实际”的培训原则,落实各项培训计划。全年共完成职工岗位培训人次,技术问答题,培训率%,合格率%,通过强化培训,职工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三、加强管理、挖潜增效,确保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效益的增长
管理是生产力,是企业正常运行的保证,管理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建立创新的机制,必须靠管理来保证,管理对企业来说是永恒的,为此,我公司将加强内部管理列入工作重点: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全员责任目标管理,提高企业内部整体水平,把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与目标成本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建立起量化的责任目标体系。我公司制定下发了《办公用品费用承包实施意见》、《接待费用管理规定》、《物资验收入库及物资领用发放、审批制度》、《安全考核管理奖惩制度》等一系列相应的制度、措施,充分调动了各部门各单位加强成本管理的积极性。
二是夯实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我公司针对过去基础管理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对企业管理体系进行了改革,重点强化了以生产现场管理为核心内容的基础管理工作,强化安全意识,加强现场检查,对改进和提高生产现场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加强对财务的管理,降低财务费用,集中资金优势,使企业资金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
四、完善招标程序,提高招标工作质量,针对招标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我公司制定了《物资采购招投标制度》,逐步理顺了关系,规范了招标程序,对计划申报、验收入库、质量监控、市场价格进行了规范,
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表现为企业文化的竞争,一个企业的产品、市场、管理都可以学习模仿,但文化是学不走的,文化是一个企业内在的东西,是长期形成的、独有的潜在力量,企业文化是在生产、经营、发展、壮大过程中不断形成的理念,是职工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的行为准则。为此,我公司将把企业文化建设作为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我公司利用“十.一"长假,举办了庆“十.一”文艺晚会、书画比赛、蓝球、乒乓球比赛等等一系列活动;丰富了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陶冶了职工的情操;在宣传上,利用板报、宣传栏、诗歌朗诵等形式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增强员工对时事的了解,提高员工的政治素质;利用《铝电信息》大力宣传员工在生产、经营及各项活动中的典型事迹,通过企业文化建设,使职工的文明意识明显增强,思想观念明显改变。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今年以来,我公司在集团党委的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以企业经济建设为中心,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不断强化班子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狠抓工作落实,以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企业经济发展,从而使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是完善机制,强化监督。制度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根本措施,要使党风得到根本好转,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形成全方位、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我公司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了《车辆管理制度》、《医疗费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起到了工作有标准、做事有范围,用完善的制度约束人的良好效果。
二是延伸监督触角,创建干部廉政档案。我公司实行了党员干部“廉政档案”,随时掌握党员干部的廉政勤政情况,并要求每位党员每季度都要写出述廉报告,汇报本季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落实情况,给党员干部加上廉政“紧箍咒”,并为每位中层以上干部发放“干部廉政警示卡”,同中层以上干部的家属签定了“八小时以外廉政建设协议书”,把廉政建设的触角从工作时间内延伸到工作八小时以外,形成了岗上有责任,岗下有目标的良好监督氛围。
三是深化企务公开,实施阳光工程。企务公开是企业发展的一个强大原动力,实践证明,企务公开出凝聚力,企务公开出积极性,企务公开出效益。我公司始终坚持三个结合,即:与党风廉政建设、健全职代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我们把三个结合和职工是否满意作为衡量企务公开工作的标准,要求各单位按时、定点作好公开工作,把企务公开的着眼点由注重公开的形式转向注重公开的效果,使企务公开在企业的改革发展中发挥了明显的作用。
电力生产报告范文2
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省市各级政府及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全面落实《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加强我司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有效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集团设立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举报电话为:968803,举报箱设于集团四楼监察室。
第二条 集团及各公司各科室、线路、站点、各租赁场地等(以下简称各部门)或者个人对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或上级有关安全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 集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登记举报电话内容,并上报集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各岗位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隐瞒。
第四条 集团监察室负责登记举报箱内的举报信并上报集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各岗位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隐瞒。
第五条 举报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分类及调查核实时限。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集团重大事故隐患、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或人身伤亡的,集团安全副总经理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予以调查核实;
2、集团一般性安全隐患、交通违法行为,短期内不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后于三天内反馈情况;
第六条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属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的,应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加以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与各公司。
第七条 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对提出要求反馈的举报人应在要求时间内反馈处理情况,对严重隐患举报人应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及安管人员下一线或上路发现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给予制止,帮助其纠正,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及时向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或总经理逐级汇报。主要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原因、危害程度及整治程序、分析及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自发现隐患开始30分钟以内,在现场作业或值班、运营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集团对拖延时间报告造成事故的要严厉惩处。
第十条 奖励。对举报安全隐患、交通违法行为,经落实,分别按下列情况给予奖励:
电力生产报告范文3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称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 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二)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的各项措施,以及人员、资金、物资、技术等应急保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预案。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
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第十五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执行。
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十七条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
(一)加强对停电地区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防范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二)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
(三)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受困人员的,及时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安置工作;
(四)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
挥和疏导,做好铁路、民航运输以及通信保障工作;
(五)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保证电网恢复运行所需物资和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供给。
第十八条 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
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第十九条 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第二十条 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有关事故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同意。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_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三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事故等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电力生产报告范文4
一、充分认识做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有效制度。电力行业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础产业,其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涉及电力企业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更关系到国家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可靠保障,做好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意义重大。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责任感,加大指导协调力度,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同部署、同推动、同总结、同考核,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二、认真落实《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积极参与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确定的相关原则和要求,积极参与推动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一是要严格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的审核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设施“三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隐患排查治理,危险品管理,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以及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法律法规和要求;二是要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加强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和未达标电力企业的跟踪督促;三是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做好评审机构管理工作,督促评审机构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四是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搭建交流平台,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
三、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
电力生产报告范文5
关键词:物资管理;采购管理;库存管理;仓库管理
Abstract: the combination of managemen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upply of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from project management, procurement management, inventory management and other functions of the three aspects discussed how to do the material management of the power industry, for reference.
Keywords: material management; purchasing management; inventory management; warehous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F251
物资管理最为主要的也是最为基本的任务就是发挥在计划管理、采购管理和仓库管理方面的职能。下面对计划管理、采购管理和仓库管理三方面业务进行具体分析。
1 计划管理
物资计划是物资采购的前提。物资计划的目标是实现电力企业生产与物资资源的最佳匹配,提高电力企业物资储存的合理性,避免电力企业物资出现短缺或冗余,降低物资管理成本。该电力企业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定额管理、需求计划管理和采购计划管理。限于篇幅,此处只详细分析采购计划中的流程。采购申请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因素:库存不足达到重订货点时由物资部提出采购申请计划,生产部门和办公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计划。需求计划提出后,由物管部审核项目定额编制和需求计划,物管部通过后再递交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有物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当超越部门经理权限时,再递交到电力企业领导由其审核并签字。
2 采购管理
采购工作主要为电力企业提供生产与管理所需的各种物料,采购管理就是对业务过程进行组织、实施与控制的管理过程。电力企业的采购管理工作相当重要,采购管理在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物料成本在整个生产成本中的比重较大;采购人员是否能适时、适量、适质、适价完成采购任务也是影响电力企业的生产成本的重要因素,降低物料成本与提高采购作业的质量己经称为每个电力企业所追求的目标。采购管理工作主要涉及到接受采购计划、选择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订单跟踪和验收货物等工作。采购管理流程从采购部门接受采购计划开始,采购部门应把采购计划中对物资规格、数量、需求时间及质量要求作为采购准则。采购部门选择供应商需要考虑3 个要素:价格、质量和交货期,并结合供应商的等级,用于向适合的供应商询价,通过询价进行采购合同的洽谈,制定采购订单和一揽子采购订单,下达采购订单,同时采购人员必须将物料的质量要求、数量要求和交货时间要求准确无误的下达给供应商。采购部在发出采购订单后,要对采购订单进行跟踪检查,控制采购进度。当供应商将货物送达后,采购部门将进行到货登记,并协助库存和检验部门对物资进行验收,最终完成物资接收,并结合物资验收结果更新供应商的等级。采购部门对供应商送来的货物进行分摊后协助库管员将货物入库。
采购管理参与者主要有采购部门、供应商、库管人员、财务部和物资部。采购部门的功能有:提交报价文件,制定采购合同;提交报价文件时,可查询报价单,在制定采购合同时,可查询报价文件。财务部的功能有:对报价文件进行审核,和供应商进行结算,提交验收报告;在进行结算和审核报价文件时,可查询报价文件,在提交验收报告时,可对采购合同进行查询。物资部的功能有:审核验收报告,签发入库单,在审核验收报告时,可查询采购合同,在签发入库单时,可查询验收报告。供应商的功能有:收款、签收合同。签收合同时可查询报价文件,收款时可查询采购合同。库管人员的功能有:货物入库和签收入库单,并查询验收报告。
3 库存管理
库存管理是电力企业物资管理的核心,是指电力企业为了生产、销售等经营管理活动需要对计划存储、流通的有关物品进行响应的管理,如对存储的物品进行接收、发放、存储保管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库存的作用有维持销售产品的稳定、维持生产的稳定、平衡电力企业物流、平衡流通资金的占用。库存管理作为物资管理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它直接为电力企业的生产、维护、销售、基建等业务提供物资保障。库存管理将尽量减少库存环节说占用电力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降低电力企业的产品成本与管理成本、解决电力企业众多管理问题等圈。库存管理的基础是货物信息和仓储信息的完善。在此基础上,物资部门根据库存领用的需求,库存管理据此产生领料单,物资发放和物资归还处理;库存管理员根据需要进行盘点、移库等日常事务,并作阶段性统计分析工作以更好地管理库存;根据库存情况定期产生采购申请,这些申请和其他部门申请一起列入采购计划主管的审核计划,作为采购管理依据之一。在库存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体现在物资入库、物资出库和库房管理三个方面。
3.1 物资入库。该电力企业的入库物资包含采购物资和生产办公剩余物资。仓库管理工作主要涉及到财务部、库管员和采购部门等各个部门。对于物资部门购入的材料物资,库管人员要认真验收物资的数量、名称是否与发票相符,同时请申购部门及质量管理部门协同验收材料质量,对需要化验的原材料要附相应的合格化验报告。对于实物与发票内容不符的,办理入库手续要如实反映。库管人员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经手人及库管人员双方核对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名,一联库管员留存作为登记实物帐的依据,一联由经手人带回做物资统计依据,一联交财务部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对于物资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现象,库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具体情况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由于物资入库在采购管理中己经进行了分析,在这里不再分析。
3.2 物资出库。在电力企业的日常生产中,需要消耗大量的物资,这也就涉及到大量的物资出库操作。电力企业的各个用料部门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向物资部提交物资需求计划,在物资部审核后,若是在电力企业生产计划内,则通过相应部门的申请。在办理材料物资的出库,库管人员要填制出库凭证,由库管员、经手人双方同时签字。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领取物资事项,库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通过对物资出库流程分析后,可得出库房管理参与者主要有各个部门、物资部和库管员。各个部门的功能有提交物资领取申请和领取物资,再领取物资时可查询出库单。库管员的功能有发放物质,发放物资时可查询出库单。物资部的功能有审核领取申请和发放出库单,这两功能均查询物资领取申请。
3.3 库房管理。库管人员首先查看每天整理的各类物资明细账,汇总后,检查账目与账目之间是否相符、账目和物资是否相符及账目和卡(出库单、入库单等)是否相符。若是发现盈余、短少、残损或变质,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给物资部主管。物资部主管收到结果后进行审核,在签署相应意见后报电力企业财务部,财务部对意见进行审核,通过后对处理文件进行备份。在对库内物资盘点完毕后,库管人员将在物资盘点的基础上核实各类物资种类是否齐备,数量是否满足电力企业生产需求,若发现种类不齐或数量低于生产需求,则及时写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物资部门主管,在相关负责人核实后包物管部门经理审核后,报财务处生成新的需求计划,以及时补充仓库内物资存储。
参考文献:
电力生产报告范文6
1.1目的
为防止和减少供电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经济建设、人民生活用电,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指电力事故是指自然灾害引发或电力生产过程中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电力事故。
电力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应对和处置因电力生产事故、电力设施外力破坏、严重自然灾害、持续高峰负荷供电等引起对地方安全、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供电事故和对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供电事故。
1.5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统一指挥,保证重点,依靠科学。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电力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经济局、市发改局、市安监局、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负责人
成员: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广电局、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人
2.2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业局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法规、规定;
(2)接受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和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请求应急援助;
(3)统一领导、指挥市电网事故抢险以及应急处理工作;
(4)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5)督促制定应急预案,下达应急指令;
(6)宣布进入和解除预警状态;
(7)宣布进入和解除应急状态;
(8)宣布进入和终止应急预案;
(9)负责新闻。
2.3电力事故应急办公室
市电力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由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担任。其职责是:
(1)负责安排落实电力事故预防日常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电网运行状况,提请应急领导小组决定进入和解除预警状态或应急状态、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
(3)落实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
(4)监督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5)掌握应急处理和供电恢复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应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4电网调度机构
2.4.1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调度管理所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力事故处理的指挥员,统一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事故处理。
2.4.2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事故应急处理中的主要职责:
(1)掌握电网运行状态,根据故障现象判断事故发生性质及其影响范围;
(2)正确下达调度命令,指挥电网事故处理,控制事故范围,有效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保证主网安全和重要用户电力供应;
(4)协调电网和用户之间的恢复,提出合理可行的恢复方案和恢复步骤;
(5)指挥电网操作,恢复电网供电和电网接线方式,使其尽快恢复正常;
(6)及时将电力事故有关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3事故分级
3.1事故分级
按照电网停电范围和事故严重程度,电力事故分级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Ⅳ级(一般)。
3.2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3.2.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Ⅰ级(特别重大)电力事故:
(1)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主要交通要道中断行车,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30%及以上,或造成城区及周边地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50%及以上;或因重要变电站、输电线路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及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3.3Ⅱ级(重大)电力事故
3.3.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Ⅱ级(重大)电力事故:
(1)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主要交通要道中断行车,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因重要变电站、配电线路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市电网大面积停电,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电;
(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10%以上、30%及以下,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20%以上、50%及以下。
3.4III级(较大)电力事故
3.4.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III级(较大)电力事故:
(1)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主要交通要道中断行车,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因重要变电站、配电线路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市电网大面积停电,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电;
(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10%以下,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20%以下。
3.5Ⅳ级(一般)电力事故
3.5.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Ⅳ级(一般)电力事故:
(1)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下的事故;
(2)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主要交通要道中断行车,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造成市城区全部停电、重要用户停电,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启动程序
4.1.1当电力系统运行发生突发性重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用电持续保持在临界过负荷状态时,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调度管理所应立即启动事故处理预案,同时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尽快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1.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有关事故报告之后,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停电区域、严重程度、可能后果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等,判断是否进入预警状态或应急状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应急领导小组,通知相关部门。
4.1.3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电力事故报告之后,根据严重程度,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决定是否进入预警状态或应急状态并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各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1.4应急领导小组在研究决定进入预警状态或应急状态之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市人民政府、电业局、省电力公司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就应急救援与处理工作接受领导,视情况请求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4.2预警控制
4.2.1在预警状态下,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立即启动电力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4.2.2当用电负荷持续保持在临界过负荷状态、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调度管理所缺乏更进一步的有效控制手段,并有可能危及电网安全供电时,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请研究决定实施特殊时期限电方案。
4.2.3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主网安全稳定,为保证重点区域、重要用户的供电,值班调度员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上网水电机组等一切必要手段,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和扩大。各级运行值班员必须严格服从调度命令,正确执行调度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值班调度人员、运行值班人员的工作。
4.2.4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应急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预警状态:
(1)电网接线恢复正常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
(2)事故停电负荷及事故拉限电负荷全部恢复供电;
(3)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电力供应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4.3事故抢险
4.3.1当发生重大电力生产事故、严重自然灾害、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时,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迅速调度事故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并尽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排除险情,修复事故设备。
4.3.2在电力事故抢险过程中,视情况需要请求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提供交通、通讯、医疗、物资、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4.4电网恢复
4.4.1在发生电力事故后,要尽快恢复供电。安全、快速、有效的恢复供电对于减少停电损失、保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至关重要。
4.4.2在电网恢复过程中,要协调好电网、小水电机组、用户之间的恢复,保证电网安全稳定。
4.4.3在对停电变电站恢复送电之后,要按照先后次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对重点区域、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4.4.4在电网恢复过程中,各电力用户应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分时分步地恢复用电。
4.5应急救援
4.5.1发生电力事故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需要,请求市政府启动社会应急机制,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4.5.2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以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根据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与处理,保证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保证重要用户和灾区群众的安全可靠供电。
4.6新闻
发生电力事故后,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预案》处置。
4.7应急结束
4.7.1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应急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1)电网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
(2)停电负荷恢复80%及以上,重点区域重要用户恢复90%及以上;
(3)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存在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5应急保障
5.1技术保障
5.1.1结合电力生产和防汛救灾工作及电网运行情况,制定并落实电力事故预防措施、电网迎峰度夏预案、紧急控制措施和电网恢复措施,完善常态机制,建立预警机制,健全应急机制。
5.1.2组织有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制定防止电力事故的处理预案,并由相关单位予以落实。
5.1.3各类电力用户应根据突然停电可能带来的影响、损失或危害,制定外部电源突然中断情况下的应急保安措施和救援预案。矿山、医院、金融、通讯中心和新闻媒体等特别重要用户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5.2资金和物资保障
5.2.1在电力事故抢修、恢复供电过程中,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应投入必要的资金,配备所需的各类设备和电力抢险物资。
5.2.2认真做好备品备件和生产资料的储备和管理工作,以及事故抢修的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通过市电力应急领导小组向市人民政府请求从其他单位抽调抢险必须的物资和装备。
5.3人员保障
5.3.1结合应急工作需要,市电力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聘请由电力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的电力应急专家组,调查研究电力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和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3.2加强电网调度、运行值班、检修维护、生产管理、事故抢修的队伍建设和人员技能培训,通过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5.3.3加强对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和教育,采用各种通俗易懂方式普及停电后的正确处理方法和应对办法,提高公众应对停电的能力。
6后期处置
6.1事故调查
6.1.1发生电力事故后,市电力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事故责任等,提出防范措施和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6.2改进措施
6.2.1发生电力事故后,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及时配合生产运行、安监、设计等部门联合攻关,研究事故发生机理,分析事故发展过程,吸取事故教训,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电力事故应急预案。
6.2.2及时总结大面积电力事故大案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电力事故应急救援、事故抢险与紧急处置体系。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