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自然经济的定义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自然经济的定义范文1
一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
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
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
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
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
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
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
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自然经济的定义范文2
[关键词] 南方经济 北方经济 博弈 模型
一、引言
发展中国家传统经济(通常称南方经济)与发达国家现代市场经济(北方经济)是两个发展水平不同的经济系统,其主要区别在于经济结构的差异,即经济体系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发展水平、规模和配置方式不同。经济学家曾提出对称模型和非对称模型用以比较南北方不同经济体系之间的关系。
对称模型是将南北方视为简单的凯恩斯开放经济进行贸易,一般地说,北方较高的初始收入水平导致较低的进口倾向,进而支持着北方持续的较高收入水平。非对称模型则强调南北方的结构差异,南方被视为刘易斯模型,北方则看成索罗模型。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走向世界,来自国外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对中国进入国际市场的抵制事件日益增多,这一事实证明了我们多年前研究得出的结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的经济发展和转轨,面临的世界经济环境和所要解决的问题与当时西方国家发展所遇到的外部环境完全不同,这使得发展中大国不可能重复走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老路。
导致保持北方具有较高的收入水平结果的具体因素和解决问题的政策,构成了发展中大国工业化进程中涉及南北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博弈。研究南北关系博弈对发展中国家新型工业化进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南北关系博弈模型的建立
1.建立模型的假设条件和依据
参与人:南方(发展中国家)与北方(发达国家)为局中人1与2。
博弈顺序:无行动先后之分。无顺序区别。
支付:pi为出口,ai为进口,1≥pi≥ai≥0,(i=s,n)。在每一个阶段双方的收益累计为,[(p1--a1)1 +(p1--a1)2…+…(p1--a1) n-1+(p1--a1)n,(p2--a2)n+(p2--a2)n-1+(p2--a2)2+(p2--a2)1]。 设δi =pi-ai为进出口之差。设发达国家垂直分工概率为x,水平分工概率为1-x,发展中国家开放的概率为1-y,封闭的概率为y.且假定南北方国家每次交易,各自都有一定程度的收益,从孤立的阶段看,南方与北方国家都可以从其互相贸易中得到利益,显然,这是一种互利的事。
依据:如果比较南北方双方收益,由于北方国家向南方国家出口技术含量高、附加价值高的工业制成品,南方国家则向北方国家出口技术落后,附加价值低的初级产品,因此,静止的看,或从短时间的有限时间看,南方国家发现自己在与北方的贸易中处于垂直分工的下位,北方则处于上位。如果考虑n∞时,在初期,(p1--a1)1≤(p2--a2)n…(p1--a1)2≤(p2--a2)n-1,北方比南方的收益大到无限(这里把n∞视为是已经达到的),因此,南方国家倾向于闭关锁国,而北方国家则积极打开南方的贸易之门。然而,从无限的,事实上是从远期的持续性进行的贸易看,南方发现自己的收益是递增的,北方的收益是递减的,南方将来会逐步接近与北方平等互利的地位,因此,南方国家又愿意牺牲目前的损失。如果考虑到南方的出口等于北方的进口,北方的出口也等于南方的进口(这里排除了南方国家之间或北方国家之间的贸易),由于在现实的贸易过程中,种种复杂情况和不平衡因素,使得南方和北方对预期收益信心不一,就会出现选择B,中断贸易的保护主义现象。
2.模型的经济含义
模型: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在以外部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国际市场进行贸易往来时会出现一种互为牵制的博弈关系。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战略性博弈来说明。
经济含义:作为自然经济时代的发展中国家,对外部的理解是静止的,当它保持传统经济不与外部世界进行贸易往来的时候,它与北方发达国家的获益为(0,0),而当它由于外部吸引或压力使得它被迫对外开放时,由于外部世界的冲击打破了自然经济的帕累托均衡,也由于它在世界市场体系中所处的垂直分工地位,结果是发达国家获益P,而发展中国家出现副效益-P(旧的利益分配格局打破,新均衡未建立),因此,它将存在回归传统、
抵制开放的倾向,这种倾向我们在改革开放之前可以很清楚地看到。
然而,由于世界是动态的,外部信息的持续进入,使得发展中国家发现它通过开放一段时间后,进入水平分工以后,双方的获益大于外部世界,这时候,发展中国家将选择积极开放。
设发达国家垂直分工概率为x,水平分工概率为1-x,发展中国家开放的概率为1-y,封闭的概率为y.则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期望获益函数分别为;
为混合战略的贝叶斯纳什均衡。
对于外部世界来说,在发展中国家开放发展过程中,由于巨大的产出能力,对世界市场价格的影响,北方经济也可能出现副效益,例如,降低劳动成本,减少就业机会,于是也可能出现保护主义倾向。
这个基本模型说明了南北方经济的基本对立格局。由此而来,可以从不同方面引申出说明不同关系的博弈模型。
3.模型的均衡解
(1)纯战略的纳什均衡解:
①定义
有n个参与人的战略式表述博弈G=S1,…,Sn ;u1,…,un,战略组合S*=(S*1,…,S*I ,…,S*n)是一个纳什均衡,如果对于每一个i,SI是给定其他参与人选择S-I=(S*1,…,S*I-1,S*I+1,…,S*i)的情况下第i人的最优战略.由画线法可以得出此战略博弈的纳什均衡解。
②求解
由画线法可以得出此战略博弈的纳什均衡解为:(P,P)
即北方经济进入水平分工以后,双方的获益大于外部世界,这时候,南方国家将选择积极开放。
(2)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解:
①定义
在n个参与人的战略式表述博弈G=S1,…,Sn ;u1,…,un,混合战略组合σ*=(σ*1 ,…,σ*I ,…,σ*n)是一个纳什均衡,如果对于每一个i= 1,2,…,n,下式成立:其中,v*I是第i个参与人的效用函数。
②求解
设发达国家垂直分工概率为x,水平分工概率为1-x,发展中国家开放的概率为1-y,封闭的概率为y.则发达国家的期望获益函数为
对发达国家获益函数求最优化,可得:y=0,即发展中国家采取开放的概率为1。
同理,发展中国家的期望获益函数为
对发展中国家获益函数求最优化,可得:x=1/2,即发达国家采取分工方式的概率为各占50%.就是说,在混合战略中,发达中国家采取水平分工方式的最优概率为0.5.不论发达国家如何采取方式,发展中国家的最优策略均为开放.
三、结论及建议
对上面经济数学模型的分析表明:由于传统自然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是两个发展水平不同的经济系统,因此,从传统自然经济到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解决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积累问题。西方发达国家依据自然发展的顺序,经过了两个前后相继的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以劳动密集型的第一产业为主的经济转向以资本密集型的第二产业为主的经济,第二阶段是向现代以技术和知识密集型第三产业为主的经济过渡。
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是在世界其他地方仍处于自然经济中的落后环境下进行的,因此,它具有先发展的各种优势。它通过政治、军事和经济的种种优势,能够从外部取得发展必需的市场、资本、原料、廉价劳动力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场地,可以转移其矛盾,从而保证了本国发展的顺利进行[6]。
在WTO的条件下,西方国家的保护主义最常用的手段必然是技术壁垒,这迫使中国抛弃以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打开世界市场的战略,转向以知识、技术密集型产品开辟世界市场的战略,与此相应,产业政策需要进行大规模调整[7]。于是以高新技术为先导的新型工业化和现代化政策就被提出来。
参考文献:
[1]徐瑞娥:中国新型工业化问题发展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6(63期).40~45
[2]宋群:经济全球化趋势对加快我国工业化发展的新要求与对策[J].调查研究建议,2006(13期)50~55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80~100
[4](美)艾克里.拉斯缪森.博弈与信息(第二版)[M].王晖,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08~208
[5]侯光明等.管理博弈论[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20~57
自然经济的定义范文3
一、知识经济的时代意义
按照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知识经济即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建立在知识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之上的经济。从我们所看到的不少资料表明:人们在强调知识经济这一概念时,主要是区别于物质、资本在生产中起主导作用的物质经济和资本经济而言的。与依靠物资和资本等这样一些生产要素投入的经济增长相区别,现代经济的增长则越来越依赖于其中的知识含量的增长。知识在现代社会价值的创造中其功效已远远高于人、财、物这些传统的生产要素,成为所有创造价值要素中最基本的要素。因此知识经济的提法可以说正是针对知识在现代社会价值创造中的基础性作用而言的。但不能由此就认为知识经济仅仅是区别于所谓的物质经济或资本经济。其一,人类经济时代的划分有自然经济、工业经济,但没有物质经济或资本经济的提法。其二,一个经济时代的划分重要的不是生产什么而是用什么生产,这里包含一个重大的区别,即一定社会的主导生产工具及由此形成的产业,这显然不是物质经济或资本经济所能反映的。而知识经济不但从知识在生产中的核心作用表明自身的存在,更重要的是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主导经济增长的知识性产业已经形成。对此美国经济学家罗默提出,要求在计算经济增长时,必须把知识列入生产要素函数中。因此OECD定义知识经济即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正是揭示了知识对现代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并准确地反映了知识经济的现实。所以,我们从经济时代的角度来认识知识经济,才能切实地反映社会财富创造形式的历史性变化和人类社会已进入一种崭新的生产方式这一伟大现实。我们认为知识经济是继自然经济、工业经济在人类财富创造形式上的崭新时代。我们称之为知识经济的,就必须使这种称谓有相应的经济学理论基础。这需要一个切入点,这个切入点显然不是目前报刊上所反映出的一些旨在映证知识经济的提法,而应是论证知识经济何以可能的理论基础,这才是问题的核心。
二、知识经济对经济学基础理论的冲击
知识经济对经济理论的冲击首先是基础理论。知识经济的出现使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必然要合理解释和反映这种社会经济生活的新本质,从而在更新的经济学基础理论的基石上构建指导人类新的经济实践的经济学。事实证明,经济学的一些研究领域已经初步自觉或不自觉地反映着这种新经济的冲击。尤其突出的是贝克尔的人力资本论、发展经济学、市场营销学及一些管理性经济学科,这不断地加大着部门经济学科和经济学基础理论的分离。我们已经看到了知识经济的现实,但我们用以解决问题的理论并非建立在这种现实基础之上。这便是旧理论无所作为的必然。纵观人类社会全部的经济活动无外乎这样两个内容,其一是社会财富的创造问题,其二是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这里我们的研究主要是针对第一个问题,形成这一问题的核心内容是一定社会的财富是什么?如何实现这种财富的增长?对这两个问题的认识集中地形成了该社会的经济学基础理论即价值理论以及增长理论。我们从经济学角度考察一定社会所追求的新的社会财富是什么,如何创造出来,不能不看到,新的社会财富的创造总是受制于当时社会的生产方式。从古代社会的钱物积累表现出的社会财富,及与之相应的注重农牧和战争掠夺的财富增长形式,到威廉·配第实质性地揭示出农业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财富创造中“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里的劳动成果是直接地表现为社会所认可的社会财富。随着自由资本主义萌芽的到来,重商主义坚定地认为商业贸易创造价值、增进社会财富。事实上商业贸易只是转移现实的社会财富,并不能在根本上创造新的社会财富。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第一次真正深入到人类经济的核心,揭示了生产创造价值这一人类社会财富增长的实质。在资本主义进入典型机器大工业化生产条件下,马克思完善和发展了劳动价值学说(尤其是提出了揭示资本主义财富增殖的剩余价值学说)。这些理论集中说明的是在一定经济时代里新的社会财富的形成是和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自然经济时代,创造新社会财富(价值)的主要是人的劳动力,劳动也主要是人的体力劳动;工业经济时期创造新社会财富(价值)的主要是先进的机械力,尤其是工业经济的成熟期,以机器为主的机械力劳动成为社会财富基本的创造形式。新增加的社会财富完全是表现为满足人们各种各样生活需要的商品,商品价值的大小及其得到社会认可的多少都直接地决定于生产它们所使用的技术的先进性。这使工业经济时代的劳动价值论典型地表现为价值的技术决定论。当人类进入后工业化社会的知识经济时代,反映工业经济时代社会财富创造的劳动价值理论在新的生产方式中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
首先,在现代化的企业生产中,人们认识到外在于劳动过程的知识性的管理也成为创造商品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学界也提出了管理是创造价值的第四个要素。而管理正是随着人们对企业自身性质认识不断深化所形成的知识和信息,管理人员正是运用这些知识和信息,服务于生产过程而现实地增加产品的价值。美国德尔福集团甚至提出企业知识管理,认为这是现代企业成功的关键。指出“虽然知识管理的首要目标不是技术,但是公司将发现,它们在知识经济中如果离开了知识管理,就不可能具有竞争力。”(《参考消息》1998年4月26日)
其次,在市场自由竞争中企业所投入非生产性领域的大量广告费、赞助费及各类社会投入,都不是用于直接生产领域,按劳动价值理论是不会创造价值的。现在恐怕没有企业界的朋友会否认这方面投入的丰厚回报,在这些非生产性领域的投入极大地提高了处于自由竞争市场中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这些知识和信息是如此深刻地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对商品无论在价值大小以及实现多少上都起着关键的作用。
第三,现在主要让我们来看使工业经济时代跃升到知识经济时代的先导产业———信息产业。美国人不无自豪地指出信息产业已成为美国经济最大的新的经济增长源,约占近年美国经济增长的40%。如果你对这个数字还缺乏敏感的认识,那么你对这组数字肯定会感兴趣:一个发展才十几年但已拥有资产2000亿美元的微软电脑公司和已经发展一百多年才拥有400亿美元资产的通用汽车公司,后者曾是美国工业经济时代的象征之一。微软所要做的工作,并不是给你直接可以消费的面包、汽车或实实在在的钢铁。它提供给社会的只有处理信息的计算机和载满了能满足你对知识管理需要的各种软件,这里几乎没有办法用劳动价值理论来分析,最高级的知识在这里直接转化为最大的价值,过时的知识在这里也一文不值。同样的编程人员、同样的工作强度,但可能所创造的价值相差悬殊。这里价值形成的唯一基础是以其知识含量的高低来比较的。其他如生物技术、空间技术、光电子产业等等高新产业中,知识是与他们所能创造价值的大小、所能实现价值的多少直接地联系在一起的。也许仅仅因为一个连字符的遗漏而使数十亿美元化为乌有,也许仅仅因为一个新的配方而价值倍增。在这里已完全失去了工业经济时代社会财富的生产和实现形式,知识经济时代的社会财富已直接地与人类最宝贵的知识挂钩,这不但突破着旧的社会财富观,而且直接使人类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新的社会财富。
综上所述,知识正自在地存在于当今源源不断被创造出来的新的社会财富中,深刻地改变着经济学的基本范畴的内涵及基本理论。正如我们分析的,一定经济时代新创造的社会财富,总是最深刻地反映着一定经济时代的社会生产的实质,并通过这个实质使一定时代的社会生产方式向更高级转化。因此,我们可以说一切都是财富,一切都不是财富,对新增社会财富的考察必须和一定的生产方式相结合。如果说工业经济时代商品的价值主要指一定技术条件下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价值的大小体现出在劳动时间多少上的竞争,那么知识时代的商品价值则主要是指在无差别人类劳动中所蕴含的知识和信息,价值的大小体现在劳动中对知识和信息的竞争。我们创造的新财富是未知的,但我们通过当前的劳动却现实地改变着已经形成的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在这个循环上升的怪圈里,由于人们在现实消费需求中所消耗的社会财富总是有限的,因此大量的社会财富是以空的数字指标表明社会生产的创造能力,由于形成新的社会财富增长的途径是唯一的,因此对一定生产方式下新形成价值的那种核心要素的竞争便是社会经济增长的实质。而这种核心要素的分割、占有和积累,也就是对新增的社会财富的分割、占有和积累。从这个意义上看,OECD定义的最后一句,不无道理。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与工业时代相适应建立起来的经济学劳动价值理论亟待发展。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才能说明知识经济是存在的,使知识经济有合理的理论基础,把我们看到的现实和我们用于解决现实问题的理论有机地统一起来。
三、知识经济对社会财富创造形式的改变必然意味着传统经济学的增长理论、货币理论、周期理论及其他一些理论都必须重构
知识经济正以其在现实中的迅猛发展向我们展示出现代经济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和增长形式,使传统经济学理论所揭示的内涵式增长、外延式增长、规模经济增长、投入产出等增长理论都表现出严重不足。
首先,知识在现代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已彻底改变了传统人、财、物要素配置所带来的增长。
其次,知识作为驱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它投入和参与生产的形式完全不同于传统要素,并形成新兴的主导产业。
再次,同传统工业经济的规模相比较,依赖知识创造效益的增长正表现出同一产业的分散组合和不同行业间的技术融合,很难从规模化的投入和产出上进行分析。
最后,知识在当今社会新财富创造中的独特性和基础性,使我们对形成社会财富增长的途径并不能直接地从生产领域或某一产业中去寻求,增长的因素或动力也许是直接地存在于生产领域之外。知识经济条件下,也许真正导致增长的投入在一些非生产领域而并非生产领域。只有我们把上述问题研究清楚,我们才能找到知识经济条件下促进主导产业形成、推动经济增长的有效作法。发展经济学家罗斯托曾明确指出主导产业对一个时代的经济起飞具有决定意义。曾因煤、铁为主导产业相互推动而促成战后经济奇迹的日本在这一方面更有心得,日本工业调查会总经理志村幸雄撰文指出:“信息通讯产业可以说是21世纪最典型的主导产业。如果说20世纪基本上是发动机和电动机占主导地位的‘动力的世纪’,那么21世纪将是通信、广播和电子计算机技术三位一体的‘信息的世纪’”。在这一问题上有的同志以产业升级很好地概括了在知识经济时代我们面临的机遇。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在这样产业巨变的经济时代,最能代表知识经济特征的产业是主导产业但不可能是唯一的,甚至这一产业在根本上只是为知识经济时代的其他产业提供生产手段。而各国在此基础上所可能形成的主导产业仍然是要和国际分工、本国经济现实相结合。知识经济向我们展现出不同于工业经济增长的高速度和高效益,无疑有更深刻的增长方式在现实地发挥作用,这就使我们更要深入研究知识经济增长理论,理解现代经济增长的内涵和实质,在未来的发展中制定出更合理、更完善的增长政策和计划。并由此出发考察知识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市场、人力、管理等等相关经济因素在新的经济状态中的运动规律,从而全面自在地把握知识经济的理论。
自然经济的定义范文4
关键词:商业地产;城市化;城市生态学;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2)04-082-04
商业地产作为城市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已经成为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地理经济学等诸多学科关注的产业。伴随着二十余年来中国商业地产的迅猛发展,商业地产表面的繁荣并不能够掩盖规划缺失、土地滥用、生态环境恶化等诸多不足,商业地产的社会负效应正在不断凸现,这让越来越多的经济学者、社会学者充满忧虑。城市化是经济向上发展的一个方向,发达的商业地产恰恰就是城市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如何让城市与商业地产和谐发展,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这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商业地产与经济发展
商业地产是指作为商业用途的地产。通常用以区别于以居住功能为主的住宅房地产、以工业生产功能为主的工业地产以及以办公为主的写字楼。就广义而言,商业地产通常指用于各种零售、批发、餐饮、娱乐、健身等经营用途的房地产形式,商业地产在国外已经有了近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从最初的临街商铺到综合百货商场,直至今天大型购物中心(摩尔,MALL)。目前,商业地产发达与否已经成为了城市化的重要特征之一。
在我国,从1990年代开始,大型百货业的建设及商业改造成为了商业投资的热点;1996年以后,更是兴起了大型超市和大卖场建设热潮,随后又迅速掀起大型购物中心的建设狂潮。
根据中国商业地产协会有关数据,2002年,是中国商业房地产发展的元年,大量上市公司陆续投资兴建大型购物中心,就在同一年,商业地产投资比重陡增11.8%。在接下来的3年内,商业地产设施投资同比竟然高达34.7%随着近些年国家不断打压住宅房地产业,商业地产更是迅猛发展。目前,这一领域已不再是大连万达一枝独秀,深圳万科、保利地产等实力型上市公司陆续投资兴建大型购物中心,商业资本圈地更加刺激了商业地产项目的蓬勃发展。
商业地产的发展可以带动一个城市或者一个区域的经济发展,是城市化进程中重要的推动力量。商业地产的开发,其投资额度远远大于工业和住宅业,影响深远、涉及面广,一个城市的商业发达程度,就是经济发展水半的晴雨表。
不可否认,在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不以农业为主的发达国家,商业地产已经成为了经济支柱。大型、特大型购物中心的建设,极大地促进了钢铁、建筑等产业的发展,更促进了商品的流通,刺激了金融、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发展;通过吸引投资和游客,同时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全面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的香港,阿联酋的迪拜,以及欧洲的许多城市,发达的商业地产经常为城市赢来购物天堂的美誉。由此可见,商业地产的健康发展是经济发展链条上的一个关键节点,更是第二、第三产业间物质流通的纽带,产业的发展不可避免会对城市生态产生破坏。
二、城市化与土地稀缺
1.城市化。城市化是指形成城市的过程。城市,并不是一个需要严格定义的词语,我们通常可以理解为具有一定人口规模、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居民点。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文明水平的提高,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城市也表现出了很多的阶段性特征,因此,城市化的概念界定一直以来莫衷一是,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都能够给出自己的独到见解。例如,人口学者认为,城市化就是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的过程;而地理学者认为,城市化就是农村地区转变为城市地区的过程;社会学者认为,城市化是由农村生活方式转变为城市生活方式的过程;经济学者则认为,城市化是由农村自然经济转化为城市社会化大生产的过程。
根据“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给出的定义,城市化是一个地区的人口在城镇和城市相对集中的过程。城市化也意味着城镇用地扩展、城市文化、城市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在农村地域的扩散过程。
这是诸多专家反复推敲后的一个定义,从中不难看出,这一定义几乎涵盖了大部分学科给出的定义,这是一个比较完整定义。事实上,我们可以概括的说,通常意义上的城市化,就是指由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而工业与服务业的发展是和商业地产密不可分的。
2.土地稀缺。土地是一种极为稀缺的资源,更是城市化进程中必需的依托。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城市郊区化特征提前出现,大量商业地产项目纷纷上马,几乎每一座城市的郊区都有规划或在建的大型商业地产项目,并由此带来了很多占地矛盾、环境破坏及一些社会问题。面对稀缺的土地资源,如何提高土地利用率,如何进行商业地产开发,让我们的城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让城市化与商业地产和谐发展,这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无法规避的一个问题。
3.盲目城市化。盲目城市化带来了土地市场的混乱,缺乏科学的规划与前瞻的商业地产开发更是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城市环境不断恶化,农村土地严重流失,这些都是政策制定者和城市管理者未曾预料的问题。
自然经济的定义范文5
1.自然环境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的关系
传统的政治经济学并没有将自然经济纳入其研究范围,认为自然环境只是为经济活动免费提供可利用资源的供应系统。由于自然资源不是劳动产品,又没有进行价值交换,因此并不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但是,吴易风教授通过对马克思著作的分析得出结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而不单纯是生产关系;马克思对生产方式的研究包括了对自然资源配置的研究,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下有着不同的配置方式,不存在超历史的资源配置的合理性。马克思通过对劳动的定义“,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节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将自然环境与社会再生产过程紧密联系起来,为我们正确认识自然环境与社会再生产过程之间的辩证关系,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2.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关系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虽然没有对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之间的协调关系给出系统分析,但是,在他和恩格斯的自然力思想中很早就注意到了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一方面,马克思认为:“自然力不是超额利润的源泉,而只是超额利润的一种自然基础,因为它是特别高的劳动生产力的自然基础。”这一观点明确指出自然资源是构成生产力要素的重要基础。因此,自然资源是通过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来推动经济发展的。另一方面,恩格斯指出:“如果说人靠科学和创造天才征服了自然力,那么自然力也对人进行报复,按他利用自然力的程度使他服从一种真正的专制,而不管社会组织怎样。”揭示了灾难性的自然环境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因此,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辩证统一的关系。
3.资源环境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环境的清洁也是一种资源,污染了环境,就等于“消耗”了清洁环境。价格、替代品和技术进步对清洁环境的作用与对其他资源的作用是相同。“如果排放污染物是没有成本的,那么,生产者就没有限制排放污染物的激励。但是,如果污染环境存在某种价格,那么,生产者将设法寻找到某种方式,以替代污染物的排放。排放污染物的价格越高,生产者就越有积极性去研发限制污染物排放的方式和途径。”因此,在生产中加入环境成本,不仅可以节省资源、保护环境,还能起到提高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这与发展低碳经济的出发点是一致的。
二、低碳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1.低碳经济倒逼技术进步
低碳技术与技术进步的关系是一种倒逼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技术发展带来低碳经济”,只要突破了技术问题,低碳经济也就自动发展起来了。其实,这完全颠倒了低碳经济与技术进步的因果关系。先进技术的发展一定是为了适应某个预先设定的经济发展目标,技术进步总是滞后于所设定的经济发展目标的。纵观历史,只有当人们不满足于当下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时,才会通过发明先进的科学技术改变原来的生产、生活方式来满足人们新的需要。事实证明,当下运行的高碳经济发展模式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是对人类生存条件的极大挑战。为了挽救濒临枯竭的资源、恢复碧海蓝天,人们提出了更高一级的,更符合人类生存发展的新需要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而要想发展低碳经济,必须改进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因此,低碳经济与技术进步之间的关系,必将是前者倒逼后者的关系,并且这种倒逼机制是低碳技术发展的强大原动力。
2.低碳经济模式的优越性
传统经济学认为,劳动是劳动者通过劳动手段改造自然来获取人类生产生活所需的各种要素的过程。高碳经济模式是将支持经济活动的四种基本资本中的人力资本、金融资本、人造资本结合,改造自然资本来获得各种人类生产生活所需的要素。对比低碳经济和高碳经济的理论模型得出:假设将人类全部的经济活动抽象为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低碳经济模式下,在对自然系统向经济系统(社会在生产过程)输入可用资源的认识中,首先,加入了对由经济活动产生的不可转移消化的废弃物(抽象为二氧化碳)排放的问题,从正反两方面重新理解生产和消费过程。其次,提出了自然资源和自然承载力的有限性问题,自然系统为人类提供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并不是不可耗竭的;自然系统能够承受的污染也是有限的。最后,给出了低碳经济模式下社会再生产的实现条件。当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自然的最大承载力时,社会在生产过程的实现条件就是“马克思关于资本扩大再生产的实现条件”,当其已经逼近自然系统允许的最大排放量时,还必须满足生产和消费活动必须是二氧化碳零排放,否则社会在生产过程就不能继续。低碳经济模式展示了劳动对自然系统的破坏性,也不再将生产力简单地理解为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
3.低碳经济的实现形式
自然经济的定义范文6
【关键词】政府预算;法治性;市场经济
【正文】
政府预算,过去通常称为国家预算。[1]法治性是政府预算活的灵魂,是政府预算的精髓和要意所在。市场经济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预算所具有的法治性内容。在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中,必须严肃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并用以约束政府的财政活动。至今为止,我国政府预算尽管具有法治形式,但并无实质内容,有法不依导致了我国财政工作的极度紊乱状态。它严重地危害着我国财政的正常运行,如任其发展还可能毁掉我国的改革大业。因此,认清政府预算的法治性质,并遵循其要求改革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是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否则,不管人们采用怎么样的努力,要解脱我国财政于目前的极度困难状况之中是不可能的。本文将对此问题给出自己的分析和看法。
一、“计划”仅是政府预算的关键形式
我国关于政府预算有代表性的看法主要有:一认为政府预算就是“国家制定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2]。这是认为政府预算就是“财政计划”;一认为政府预算“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基本分配手段,是有计划地筹集、供应资金,制约经济结构与比例、速度,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重要工具,反映着主要的财政分配关系。从计划管理财政收支角度看,国家预算就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其收支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3]这是认为政府预算既是“财政计划”又是“分配关系”。两类看法都认为政府预算是政府收支计划,但它们的分歧在于:政府预算除了“财政计划”之外,是否还是一种“经济关系”?前者的答案是否定的,而后者则是肯定的。
认为政府预算仅是财政计划的看法有着充分的历史和现实依据。从历史看是封建君主被迫编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从现实看则是近现代政府每年都编制、执行和审核财政收支计划,而形成了一种新财政范畴。英语称该范畴为“Public(Government)Budget”。其中Budget表示如何使用并筹集相应钱款的计划,冠之以Public或Government,即表示政府财政计划。该词中译为“政府预算”,取中文“预算”一词的预先计算与安排控制未来经济活动的财务计划之意;加上“国家”一词,就是表示财政计划。这就鲜明地概括了该范畴的计划性特征。可见,将政府预算定义为财政收支计划是有其正确性的。但如进一步考查则可看出,仅从计划角度是难以正确概括和把握政府预算的性质与内容的。
财政作为国家或政府的分配活动,其收支规模是巨大的,因而总需要依靠某种计划来安排和规范。完全没有计划而放任自流的财政活动是不可思议的,即使是自然经济时期的财政也如此。
平头老百姓居家过日子尚且需要某种计划,更何况君临天下的君主呢?我国古代早已存在财政计划现象,人们还由此得出政府预算不迟于周朝就已出现的结论。[4]可见,财政活动与财政计划总是不同程度地相共存的。但由此得出政府预算早已产生的结论则有失偏颇,因为那实际上是将政府预算等同于财政了。这无异于取消政府预算范畴。
为此,存在着不同观点是自然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阶级社会,统治者个人的财务收支活动和国家财政的收支活动很难严格地区分。因此,不可能有完整、系统的国家财政管理制度。另外,在商品货币关系尚不发达的国家财政分配中,不可能有事先进行详细的收入和支出的计算,在组织收入和支出的工作方面,也不可能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而且封建统治阶级国家的各级机构在财政活动上所处的地位也是不明确的。因此,当时尚未形成政府预算制度,即使有些个别的预计收支,也不能叫做国家预算。”[5]在这里,除了收支计划外,诸如完整系统的财政管理制度、事先的详细计算、一定的程序和手续以及确定国家各级机构的财政地位等,都被认为是政府预算必不可少的内容。
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是正确的,“计划”仅是政府预算的关键形式,但不反映其典型内容和根本性质。
二、法治性是政府预算的根本特性
正是由于“计划”仅是政府预算的形式,所以人们在定义“政府预算”概念时,往往还要对其内容加以说明。对此,我国财政理论强调政府预算的经济性,而西方财政理论强调政府预算的法治性。
政府预算最初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的西欧,它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西欧的产生、确立和发展而逐步形成并巩固下来。计划是政府预算直观的和鲜明的表现形式,全面、系统和完整的计划,是这一财政范畴的重要特征。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政府预算这一特征与计划经济的根本特征相一致,使得此时的政府预算不仅没被否定,反而被充分利用了。即不仅其计划形式被继承,而且其计划作用还被发扬光大。它不仅继续是政府安排自身收支的计划手段,而且还是国家以指令性计划直接配置社会资源的财务手段,从而具有了直接作用于经济的“经济性”。
但经济性难以正确把握政府预算的内容和实质。任何财政活动都体现为是一种分配关系,都不同程度地作用于经济活动,只不过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预算对于经济的作用极为突出和醒目罢了!这样,以经济性来界定政府预算的内容和实质,仍然是不完整和不严密的。
在西方财政学中,政府预算通常定义为政府编制的财政年度的财政年度收支计划。“预算在英国每年由财政大臣提交给议会,或在美国由总统提交给国会,它包含着一揽子公共支出计划及下一年度的税收立法。”[6]
西方的政府预算具有以下性质和内容:(1)计划性。作为政府的基本财政计划,政府预算依据政府的施政方针编制,财政收支必须由预算安排并遵照执行,不得超越和违背计划行事;(2)法律性。政府预算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立,既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其本身又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权威性。违反政府预算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3)归一性。除某些特殊款项,所有的财政收支都必须纳入政府预算,以确保社会公众和议会对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约束与监督。而那些特殊款项也必须由议会的法律授权才行,否则也将是违法的;(4)政治程序性。政府预算的审议和批准权限属于立法机构,它通过一系列严格的政治程序来完成。即政府预算从草案提出、通过、执行、调整到决算的全过程,都在既定的政治程序监督和约束下进行,要改变该程序只有先改变已有的法律条文;(5)公开性。政府预算应成为公开的文件,其内容应能被全社会所了解,除少数机密外,其数据都应向社会公布,而不是少数人随心所欲的私下活动。
上述性质可用“法治性”来归纳,其中即使是计划性,实质上也具有法治性内容。因为预算计划的制订和执行过程,本身也就是法律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以往任何财政范畴都不具有法治性,[7]所以法治性是政府预算的基本内容,是政府预算区别于以往任何财政范畴的根本性质。
三、市场经济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预算的法治性
上述分析表明,对于政府预算的性质和内容,中西双方存在着是经济性还是法治性的认识差异。这是由各自的经济体制所根本决定的。
计划经济下,企业和个人的独立自被否定,整个社会以国家为中心形成单一的大企业,以财政为中心形成单一的大企业财务,财政直接集中了整个社会几乎所有的纯收入,从而对全社会的资源进行了直接的计划配置,这就很自然地利用了政府预算这一计划形式,决定了当时的政府预算具有“经济性”内容。
市场经济下,资本和市场不允许政府利用政府预算的计划形式去直接干预和决定它们正常的市场活动。此时企业和个人是独立的市场运营主体,政府财政活动不可能深入到企业财务内部,也不可能直接替代企业开展具体的资本运营。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下政府和财政不能以计划手段取代市场手段去进行社会资源的配置。因此,西方的政府预算不是国家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计划手段,从而不具有“经济性”。
相反,市场经济决定了政府预算的法治性。
众所周知,在西方,政府预算是新兴资产阶级褫夺封建君主专制权力的关键手段之一,它剥夺了封建君主的基本财政权,通过资产阶级议会所确定的预算计划约束和规定着封建君主的财政活动。此时在政府预算制度约束下的财政与以往财政的本质区别,是它具有以法律形式确定的社会公众与国家以及国家政权内部的财政分权与制衡内容。计划本身不是市场的行为,仅有计划性,政府预算并不符合资本和市场要求,甚至是完全否定市场的。所以,法治性才是政府预算这一新财政范畴的本质性内容,即它具有资本和市场通过议会约束和限制政府政治权力的实质。正是依靠政府预算这一形式,西方国家完成了从自然经济的家计财政向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的转化。
在市场经济下,社会主要经济活动由无数独立的私人资本在市场机制引导下展开,政府活动必须符合私人资本的要求并反映其愿望。为此,社会必须找到一整套方法,并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度和制约机制,去直接保证作为私人资本总代表的政府不损害市场的有效运行,不侵犯私人资本的根本利益。这只有依靠法律手段才能做到。政府预算这一制度,正是依靠其法治性,先是对封建君主,以后是对资产阶级政府的财政权进行了根本的限制与监督,成为资本和市场根本约束政府行为的关键性手段。这样,只要有资本和市场的存在,就必然要求着具有法治形式和内容的政府预算。可见,西方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内容,是由市场经济所根本决定的。
我国在继承西方政府预算的计划形式的同时,也继承了其法治形式,即同样采用了政府提出预算草案,人代会审议批准通过,政府预算具有法律地位,各级人大会及全体人民监督政府执行政府预算等形式。但又对政府预算这一形式进行了根本改造,极大地强化了其计划性内容而弱化了其法治性内容,使得企业和个人不可能通过政府预算去决定和约束政府及其财政行为,法治性仅是徒具形式而已。当时的企业是政府附属物,个人又是企业附属物,企业和个人并不具备限制和控制政府及其财政行为的独立经济能力,社会缺乏以法治方式约束规范政府行为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当时的政府预算是不可能具备真正的法治性内容的。
四、法治性是政府预算的灵魂
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进展,我国政府预算必将产生的变化是:弱化其经济性而强化其法治性。这将是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和财政活动也将受到资本和市场的根本制约与监督。但是,国家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权机构,有着自身相对独立的意志,并不都会自动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行事。相反,实践却一再证明,国家的具体行为是可以违背经济进程的客观要求的,国家的主观意志在或长或短时间内是能够得到强制贯彻执行的。否则,诸如“”之类的荒唐事就不会出现于神州大地了。当然,诚如历史唯物主义所指出的那样,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现象和行为终究要得到纠正,但这是以经济进程遭到破坏,是以整个社会付出极大的“学费”,换句话说,是为了少数人的一意孤行而社会大众受到极大的惩罚为代价的。为此,不是依靠代价惨重的所谓经济规律的事后纠正,而是依靠法律手段,从具体的政治运行过程入手,形成一整套有效地决定、制约和监督政府活动的政治程序及法律制衡机制,才能真正防止这类惨剧在我国重演。
而要有效制约与监督政府活动,则制约与监督财政活动是关键。“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8]财政是直接联系政府与经济的纽带。没有相应的财政收入,就没有政府及其活动的存在;控制了财政收入与支出,就控制了政府的命脉,而具有了从根本上决定和约束政府活动的能力。这样,西方法治性政府预算的形成,其意义不仅在于对封建君主的否定,更重要的还在于国家财政的根本权限转移到了社会大众手中,使得资本和市场通过议会掌握了政府收支的根本决定权和监督权,能够以政府预算为手段直接贯彻自身的意志,确保着西方政府必须按照自身的要求行事。这就极大地增强了社会依靠客观经济力量阻止和否定政治权力主观一意孤行的能力,从而能够避免经济进程中人为因素产生的灾难性后果。随着我国改革的进展,资本和市场愈益壮大而逐步成为整个经济的决定性力量,这就需要改造现有的政府预算制度,将实质性内容注入其法治形式中,使政府预算真正成为社会公众和市场决定、约束与监督政府活动的关键手段。
西方市场经济自发形成于自然经济母体中,在自我发展壮大过程中凭借自身力量取代了自然经济,并由此限制了政府的权力。我国市场经济人为产生于计划经济母体中,由于计划经济对市场因素的巨大否定能力,市场无力自我发展壮大而依靠自身力量去取代计划经济,更谈不上剥夺和限制政府权力的问题了。相反,却是在政府有意识的直接作用安排下,依靠政治力量克服计划经济的阻力去建立市场经济的。然而,政治权力是经济力量的直接对立物,政府凭借政治权力的活动,从直接的意义上看却是市场的直接否定因素。因此,直接由政府来建立市场经济,是一个远比自发形成要困难、复杂和艰巨的过程。此时政府能否正确遵循市场要求去运用政治权力,就成为我国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并最终获得成功的关键。但要政府谨慎和正确地运用自己的权力,仅靠政府的自我意识和自我约束是远不够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将是被滥用的权力。改革导致了财政财力的分散,却没有形成相应的约束、规范和制衡机制,各级政府机构和单位之间维护与扩张自身利益的争夺,导致了我国财政行为的严重紊乱,而企业和社会则无力抵制各级政府的不正当财政行为。而要克服这些问题和弊端的唯一可行办法,只有强化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内容,而对政府的财力运作进行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和监督,才能纠正政府的不当行为,避免政府对财力的滥用。这样,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就具有了特殊的重要性。
可见,法治性是政府预算活的灵魂。没有法治性,也就没有政府预算,就如自然经济时期那样;仅有法治形式,政府预算尽管也已存在,但仅是一个空壳,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如计划经济时期那样。只有兼备法治的形式和内容,政府预算才真正成其为政府预算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所谓政府预算,就是具有法治性的政府财政收支计划。至今为止,政府预算仅存在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体制环境中。
五、按法治性要求改革我国预算制度
我国现有的政府预算制度离上述法治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必须进行较大幅度改革:
1强化政府预算的计划性
在弱化现有政府预算制度的计划经济性质的计划性内容的同时,必须强化政府预算“预先的计划”的功能。政府预算规范和安排着财政活动,直接体现着政府的政策意向,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运作状况的好坏,因而必须预先作出周密的计划和规划。但几十年来我国政府预算却从未真正发挥好这一作用。至今为止,每年都是在预算年度已开始若干个月之后,才完成制订政府预算的法律和政治程序,此前严格地说是在没有“预算”的状态下开展财政活动的;就是此后通过的各级政府预算,也大体上是一年预算,“预算一年”,临到年终还在不按法律程序地更改预算指标。在这种无计划状态下要想真正做好财政工作,又谈何容易!可见,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预算本身也难以说是真正有计划的。而西方的政府预算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就必须制订完毕,否则政府是无权开展财政运作的,因而西方的财政活动本身具有很强迫计划性,一收一支都是由计划预先安排的。为此,必须将我国政府预算的编制时间大大提前,大致在上一年年初就开始着手本年度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编制和立法审议工作。只有这样,各级人大会才能有充分的时间对政府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和审批,从而形成较为成熟的各级政府预算。
2强化政府预算的法律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政府预算却是其最为薄弱的领域之一。至今为止,知道人大会通过的各级政府预算具有法律性的人不多,愿意遵守的人就更少。在政府预算的执行过程中,随着增加减少财政收支,乱批条子,乱开口子的现象比比皆是。在种种混乱状态中,混水摸鱼者有之,稀里糊涂过日子者有之。这对处于严重困难之中的我国财政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为此,应严肃政府预算的法律性,坚决杜绝没有相应法律授权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发生。美国联邦政府曾由于国会没能通过相应的预算而多次部分关门,尽管这不是一个值得提倡的现象,但其中所表现出的法律尊严和守法精神,则是值得我国在改革政府预算制度和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时借鉴的。
3强化政府预算的归一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活动日益陷于严重的混乱和无序状态之中,诸如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各种费用和基金的违规收取和滥用,预算外和制度外资金的过度膨胀等问题越演越烈。在大量的政府收支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的同时,预算内收入占GDP比重却下降到离奇的水准。该收的收不上来,不该支出的压不下来,其结果是连年的巨额财政赤字,国债年发行额和累积余额都急速膨胀。表面上这是中央政府难以有效约束与监督地方政府、部门和机构的财政行为的结果,但根本上则是企业和社会,是资本和市场无力约束与抵制政府不良财政行为的结果。为此,必须严肃政府预算的归一性,即除了某些特殊款项外,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了各级政府预算,以确保资本(不管是国有的还是私人的)和个人可依法抵制各政府部门与机构的非法收费征税行为。为社会公众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规范财政分配秩序,克服严重的税收流失现象,确保预算内收入占GDP比重有一个显著跃升等,创造一个基本条件和手段。
4强化政府预算的公开性
我国的政府预算从来就缺少公开性和透明度。几十年来我国通过报刊公布的政府预算,从来都只有几个收支大类的数据。每个数据少则数十亿元,多则上百亿元、上千亿元,其中具体的内容,不要说普通老百姓和非专业的人大代表,就是财政预算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弄清楚也是很困难的。这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公开性。改革开放以来,财政体制改革使地方、部门和机构获得了愈益增多的财政财力,为了维护自身的集团利益,往往有意采用种种方法和手段隐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这就极大地增加了我国政府预算的模糊度。而极端者甚至将预算数据列为最高机密,真实数据只有那么几个人知道。混水更好摸鱼,十余年来我国财政活动中触目惊心的严重浪费、腐败、失误、低效等现象,是直接与这种缺乏公开性和模糊状态相关的。尽管不断进行反腐倡廉,但实际状况并无根本改观。而从西方的政府预算来看,则是将几乎所有的预算收支逐笔逐项都以预算文件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布的。公之于众的政府预算在众目睽睽之下,是不能不大大减少其营私舞弊现象的,因而西方财政活动中浪费、腐败、失误、低效等程度远低于我国,就毫不奇怪了。可见,西方政府预算的公开性内容是应当为我借鉴的,这样才能借助社会公众和法律的监督去克服这些不良行为和丑恶现象,并使我国的财政支出有一个较大的压缩,从根本上克服我国财政现存的痼疾。
5强化政府预算的政治程序性
几十年来,我国的政府预算制度尽管也具有西方式的一整套运作程序,但具体运作仍然是很不规范的。每年我国的各级人大会大体上只是在短短的几周时间内,就匆匆完成了从预算草案的提交、审议到批准的全过程,其中极少有关于人大代表对预算草案的质询、修改和否决的报导见诸报端。此后在预算执行中收支预算的追加追减,完成之后的决算审批等过程中,主观人为的因素都太强,没有遵循法定预算程序而乱收乱用的现象屡屡发生,社会公众和人大会都难以通过预算程序有效规范、约束和监督财政活动。为此,应当承认政府收入的是社会大众的钱,并不是少数乃至个别人的钱,政府无权超越社会公众经由人大会履行的财政权限,无权随心所欲地进行财政收支活动,而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的政府预算程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全体人民的当家作力,才能确保我国政府及其财政活动不损害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点,在资本主义西方尚且能够较好地做到,在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我国为什么反而做不到呢?
20年的改革历程,也是我国财政陷入愈益困难的境地难以自拔的历程。在此期间,尽管人们使尽了浑身解数,用尽了一切办法,财政困难仍然有增无减,其关键原因就在于我国的财政和预算行为没有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要真正解决我国的财政问题,唯一的办法只有强化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即一方面通过预算计划严格审核控制各级财政的各项支出,另一方面则通过政府预算的法律性、公开性、归一性和政治程序性,确保社会公众经由人大会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根本决定、约束和监督,以求得我国财政状况的全面改善和好转。舍此别无它途。可以说,我国政府预算的法治性真正形成之日,也将是我国财政真正从极度困难状态中脱身之时。否则的话,无论人们采用什么方法和手段,都只能治标不治本,都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国财政目前的被动局面的。
【注释】
[1]“政府预算”和“国家预算”两词在很大程度上是通用的,但严格地说又存在某些词义和内容上的差异,但由于这些分歧并不影响和妨碍本文的分析与结论,故存而不论。
[2]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491页。
[3]编写组:《社会主义财政学》(修订本),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34页。
[4]参见周伯棣先生编著的《中国财政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在该书以“会计制度”或“预算会计制度”或“预算与收支系统”等为标题的有关章节中,提到了“预算制度”、预算“编制”、与预算相关的“决算”等概念。而在第241至242页中,更是明确指出:“预算制度———唐初,预算为一年一造。……此项预算,是自上而下,逐级包括,最后形成政府预算。”
[5]麦履康、韩璧主编:《政府预算》(修订本),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1—2页。
[6]Brown,CV&PM,Jackson:PublicSectorEconomicsOxfofd:MartinRobertson,1986,p169.
[7]因为封建社会是人治的社会,其财政也只能是人治性而不是法治性的家计财政。
[8]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中文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4页。
【参考资料】
[1]编写组:《社会主义财政学》(修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2]哈维·S·罗森:《财政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3]麦履康、韩璧主编:《政府预算》(修订本),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4]许涤新:《政治经济学辞典》(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5]周伯棣:《中国财政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6]张馨:《比较财政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7]张馨:《公共财政与国家财政关系析辨》,载《财政研究》,199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