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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资本市场的主要特点范文1
在中东欧转轨国家中,波兰是一个拥有3860万人口的大国,又是20世纪90年代经济恢复和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1989年政局剧变后,1990年开始经济转轨,经历了两年经济严重滑坡,1992年波兰在转轨国家中率先到达谷底并出现回升,到1998年,经济水平已超过剧变前18%。1998年东亚金融和经济危机,使俄罗斯和一些转轨国家经济陷入严重困境,波兰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1998、1999和2000年的经济增长率仍保持较高的水平,分别为4.8%、4.1%和4.0%。
西方学者认为,波兰经济的基本经验是“成功地实施了休克疗法”。而波兰经济学家、1994至1997年曾任波兰第一副总理兼财政部长的科勒德克则认为,“波兰的成功来自于抛弃了休克疗法,而非相反。”(注:〔波兰〕格泽戈尔兹·W·科勒德克:《从休克到治疗:后社会主义转轨的政治经济》,中译本,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按照他的意见,经济转轨包括相互联系的三个组成部分:一是经济自由化和宏观经济稳定;二是结构改革和制度变革;三是产业生产力的微观结构重组。只有第一个部分是可以选择激进还是渐进的方式;第二部分,包括私有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总是要采取渐进改革的方式,除非能够很快达成政治上的共识,还有大量资金投入(如原东德那样);第三部分是现存生产力的微观结构重组,也必须是渐进式的,在这个问题上连原东德也不能例外。
波兰在1990~1991年实施第一个方面的激进改革后,出现经济极度不稳定,以后就开始进行调整,按科勒德克的说法,逐步“抛弃”了休克疗法,并取得经济恢复和增长的效果。
令作者感兴趣的是,以实行激进式转轨著称的波兰,却在所有制结构改造方面实际实行比捷克、匈牙利更加渐进的方式,而且在私有化过程中比较注意兼顾效率和公平。本文试图初步考察波兰在私有化和企业重建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一 所有制改造概况
(一)转轨前后所有制结构的变化
1989年转轨开始时,波兰经济中公有制占主导地位。国有成分(包括地方政府所有)占该年国内生产总值的70%,加上集体经济,这一比重超过80%。公有经济在就业中的比重为70.4%。金融业、通讯业和运输业以及许多工业部门几乎没有私有成分。农业是惟一的私有成分就业比重(81.6%)大大高于公有经济的领域。转轨开始后,新建的私有企业迅速增加,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使波兰的所有制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私有经济已经占有绝对优势(见表1)。银行部门的所有制结构也有了重大变化。到2000年3月,商业银行的全部股份中,国家财政、中央银行和其他国有单位只拥有16.2%;波兰的私人单位和个人股东拥有27.3%;外国资本在银行资本中占有的份额增加迅速,已经超过一半,达到51.6%;合作银行还有4.9%的比例(注:Poland into the New Millennium,Edited by George Blazyca and Ryszard Rapacki,
Edward Elgar,2001,p.145.)。
表1 波兰经济中私有成分比重的增长(%)
1989年
1995年
1998年
就业人数
47.2
62.6
70.7
国内总产值
23.1
58.0
69.4
工业
16.2
44.0
69.1
建筑业
25.5
87.2
93.7
零售贸易
27.4
92.3
95.0
出口
4.8
56.8
78.8
进口
14.4
69.7
86.5
注:工业和建筑业为销售额;出口和进口位于1989年项目下的为1990年数字。
资料来源:各年的官方统计。转引自"Poland into the New Millennium",Edited by George Blazyca and Ryszard Rapacki,
Edward Elgar,2001,p.147.
与捷克、匈牙利等其他中东欧国家比较,波兰国内总产值中私有成分的比重相对较低,国有企业仍在工业中拥有相当的实力。例如,在1998年,国有企业的数量在全部工业企业中只占1.3%,但仍占工业销售额的31%,占该年工业就业人员的33.1%,在投资额中却占40.9%。各部门中私有成分的区别很大:在采矿业和公用事业(电力、瓦斯和供水)中,私有化的比例极小;而在乳品、汽车制造、消费性电子产品、化学工业、人造纤维、鱼制品、服装以及造纸工业等部门,已经实现了私有化任务。
(二)私有化进程简述
早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的波兰政府在团结工会的强大压力下就已经开始允许建立私人企业。1988年12月23日议会通过的经济活动法,对建立企业规定了宽松的规则,并为公有企业和私有企业提供平等的待遇。1989年以团结工会为首的政府成立后,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列入重要议程。1990年7月13日制定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法,为原国有企业资产的私有化奠定了法律基础。法律规定,可通过各种途径使国有企业私有化,包括“资本私有化”、清偿(liquidation)私有化、雇员租赁私有化、大众证券私有化等。
波兰的国有企业分两部分,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可直接进行清偿私有化。所谓清偿私有化,不是一般地理解为出售倒闭的企业,而是指不经过将国有企业转变为商业性公司而直接出售。“清偿”可以是全部出售或部分出售,也可以通过租赁实现私有化。财务状况较好的企业的清偿私有化,按国有企业私有化法令第37条进行;财务状况恶劣的企业的清偿私有化则按1981年9月25日通过的国有企业法第19条执行。据波兰私有化部提供的报告,清偿私有化进行得比较顺利。到1994年9月底,按照私有化法第37条清偿的原国有企业1003家,其中通过租赁实现的绝大多数资产转入原企业的职工和经理手中;按照国有企业法第19条进行清偿的1202家,由于它们的经济条件恶劣,一般都卖给外部投资者或合资企业(注:Marek Belka,Anna Krajewska,and Stefen Krajewski,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Poland,Eastern European Economics,vol.37,no.1,January-February 1999.)。
另一部分大中型企业则先转变为国家独资的商业性公司,然后再通过“资本私有化”和“大众私有化”改造成股份制企业或其他私有企业。“资本私有化”包括以下三种方式:一是通过拍卖或直接谈判向外部的战略投资者出售;二是通过国家投资基金实行大众私有化;三是债务转变为资产。这部分企业的资本私有化进行得并不顺利。到1994年9月,656家原国有企业已经转型为国家的独资公司(公司化或“商业化”了),即已完成了实际私有化的第一步。其中,只有123家的50%或更多的股份出售给了国内或外国投资者。大约450家国有公司进入了国家投资基金计划。其余的公司根据1993年2月3日通过的银行和企业融资重建法实行债务转变资本式的私有化。
1990年波兰共有8441家国有企业,其中工业企业2860家。根据私有化部的数据,到1994年年末,2862家国有企业已经改变了所有制,401家破产,281家变成社会财产。大约21%的企业仍为国有企业,8%的企业处于破产程序中(注:Marek Belka,Anna Krajewska,and Stefen Krajewski,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Poland,Eastern European Economics,vol.37,no.1,January-February 1999.)。这是大众私有化正式实行前的状况。
由于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种种困难,波兰的大众私有化推迟到1994年才正式实施。波兰第一个大众私有化计划是在1992年由所有制改革部提出的,但被当时的议会否决。经过政治上的反复讨价还价,议会于1993年4月30日最终通过了关于国家投资基金及其私有化法令。大众私有化从1994年11月开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国有企业商业化;第二,用股份公司形式建立15家国家投资基金;第三,分配给每个波兰成年公民一份国家投资基金的所有权证,约有2700万波兰人向国家投资基金支付20新兹罗提(约合18美元)注册费用后即可获得一份所有权证书。到1997年年末,大众私有化全部完成。
二 私有化途径的主要特点
波兰与捷克、匈牙利等其他中东欧国家比较,私有化途径的多样性是其明显的特点,而且私有化的速度也较慢。捷克的私有化以大众性的证券私有化为主;匈牙利则实行有偿的直接出售,没有在公民中进行无偿的国有资产分配;而波兰几乎实施了转轨国家所有的私有化方法,各种方法的作用也比较均衡,因此,有的经济学家把波兰的私有化称为“混合型”私有化。从私有化途径与随后的公司治理、企业业绩的关系来考察,波兰私有化途径还有以下一些特点:转轨初期私有成分的“增量改革”作用较大;国有企业改变经营机制与私有化并进;职工在私有化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私有化进程中比较注意吸引战略投资者和以后的公司治理;试图与资本市场进行配套改革,等等。正是由于强调私有化以后的经济效果,波兰私有化的准备阶段比上述两个国家长,因此进度较慢。
(一)转轨初期私有成分的“增量改革”
前面提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波兰已经开始经济活动的自由化。早在经济转轨正式开始前的1989年,波兰已有将近100万小型的个体经济。90年代前期,新成立的私人企业如雨后春笋纷纷出现,私人经济成分迅速发展。1994年秋,200多万个非农业私人单位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其中170万家为个人所有,其余30万家为各种合伙企业(注:Marek Belka,Anna Krajewska,and Stefen Krajewski,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Poland,Eastern European Economics,vol.37,no.1,January-February 1999.)。
转轨初期迅速增加的私人经济,对缓和90年代初期的经济危机和使波兰经济走出谷底趋于回升,具有重要作用。1990年波兰经济下降11.6%,而该年公有经济下降20.1%,私人经济却增长了8.5%;1991年波兰经济继续下降7.0%,其中公有经济下降26.0%,私人经济增长33.0%。私人经济对全国经济下滑的缓冲作用十分明显。1992年波兰经济开始回升,当年恢复性增长速度为2.6%;以后连年回升。而公有经济的危机性下降一直延续到1994年(该年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大众私有化正式开始),可见,私人经济增量性改革对波兰90年代前期的经济恢复起了重要作用。
私人经济,特别是小企业的重要性,实际上要大于上述官方数字。因为有许多新建立的小企业没有正式注册,处于“灰色地区”。直至90年代中期这部分产值约占波兰国内总产值的1/3。1996年以后,灰色经济开始相对收缩,但到90年代末,仍占国内总产值的15%~25%。“灰色经济”的积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灰色经济主要为非熟练工人提供了就业机会。1995年,至少有88万就业人员将非正式工作作为他们惟一的收入来源。其次,灰色经济虽然有损于国库收入,但对转轨初期的资本积累和投资却有重要作用。1990~1993年的非正式经济投资成为随后1994~1997年经济增长的有利因素。最后,非正式经济还对增加出口起了积极作用。1994年,非正式企业的出口达27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6%。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如果没有早期的私有经济的增量改革,波兰有可能像俄罗斯等其他转轨国家那样,在90年代遭受更多的混乱和经济困难(注:Poland into the New Millennium,Edited by George Blazyca and Ryszard Rapacki,
Edward Elgar,pp.148~150.)。
(二)国有企业的商业化、公司化与私有化
1989年10月,以当时的财政部长巴尔采罗维奇为首提出的政府激进改革计划,重点不在私有化上,因为当局认为,当时的主要问题是预算赤字、通货膨胀和国际收支赤字,这些问题必须通过休克疗法加以解决;而私有化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私有化正式实施前,大中型企业首先实行“商业化”或“公司化”,即对国有企业加强预算约束,迫使它们按效率原则从事经济活动,在私有化以前就经受市场竞争。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这是波兰转轨比较成功的又一个重要原因(注:Poland into the New Millennium,Edited by George Blazyca and Ryszard Rapacki,
Edward Elgar,p.152.)。
根据波兰官方统计,到1996年,在已经转变为国家独资公司的所有原国有企业中,只有183家通过出售形式的资本私有化完成了私有化任务;另外512家公司进入了大众私有化的程序。但是,不管是否实行私有化,它们都被要求进行经营机制改革(注:Privatization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Edited by
Ivan Major,Edward Elgar,1999,p.108.)。1980~1981年波兰团结工会的全国性罢工,迫使议会通过了《国有企业活动法》,确立了工人委员会在企业重大决策中的决定性地位。其结果,大中型企业的经营陷入了所谓“百慕大三角”,工人委员会、工会与经理之间责、权、利关系不顺,国家作为所有者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实际上一切重要的企业改造工作都处于停顿状态。
国有企业的“商业化”在制度上要求作出如下改变:第一,撤消工人委员会;第二,建立监事会,作为所有者的代表;第三,建立董事会。监事会一般有9名成员,主要由私有化部的代表组成,其中2名监事从职工中选举产生。它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国家的利益。董事会则由高层经理组成。这样,大大减轻了企业决策的多中心问题。尽管经济学家对商业化的作用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它没有达到使全部应该私有化的企业都及时实现私有化,但不少经济学家从企业转向市场化经营的角度给予肯定的评价,他们认为,由于商业化,采用新的会计制度和规则,使经营透明度增强,并改善了控制机制,有利于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加上企业经营外部环境的变化,迫使大中型企业开始走上市场化经营的道路。有的经济学家指出:“最初强调私有化是企业改革的关键措施,不久与经验结果相矛盾。特别是,仍为国家所有的企业按市场方式作出了相应的反应。”他们还着重提出,波兰提出了一个难题,因为它是转轨较早并保持最快的增长速度的国家之一,但是与其他先进的转轨国家比较,波兰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较慢。
波兰特大型国有企业克拉科夫钢铁联合企业的改造,是“商业化”改造取得初步成果的一个案例(注:金雁、秦挥:《经济转轨与社会公正》,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138页。)。1991年,克拉科夫的“列宁钢铁联合企业”改组为“T.森吉米拉冶金股份公司”(HTS),当时是国库独资公司,以后逐渐进行参股式的产权结构改造。从1992年开始,该公司就按波兰专家制定的方案进行改造。首先,剥离非冶金过程的各种辅产业和福利性机构,成立了多个子公司,雇员从4万人减少为1万人。同时,通过国家担保筹集国内外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新建一条年产205万吨钢坯的连铸流水线,并重建了热轧厂。在生产组织方面,也按“灵活专业化”原则进行了改组。改造后的企业大大提高了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在私有化过程中职工参与的重要性
在波兰的私有化模式中原国有企业的经理和职工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在宏观层次上,波兰的议会中有强大的工会力量,代表职工的利益来讨论和审议各种私有化方案;在微观层次上,各个企业是否私有化以及采取什么方式私有化,经理和职工的意见具有决定性意义。这个特点的积极意义是,减轻和避免了私有化过程中因利益冲突而产生阻碍,使产权结构的改革在工联主义思潮严重的波兰得以顺利进行;而且,企业的经理和职工往往从企业利益出发,要求新所有者在购买企业资产时允诺随后对企业进行进一步投资和改建。其不利方面是,弱化了国家对私有化过程的统一管理,增加了所有制变迁的成本。在私有化过程中原企业的经理和职工要求无偿或低价得到企业部分股份,一般说来,他们可以无偿地得到企业15%的股份;并迫使新所有者承诺随后保证就业机会的要求。
原国有企业经理和职工过高的要求,往往使潜在的投资者望而却步。尤其是工会组织力量较强的重工业大企业,私有化进程极其缓慢。为了缓解各种障碍,1996年8月通过了一个新的私有化法。这个法令为职工提供了更加优惠的得到股份的条件;但是,法律提出了负债企业和具有战略重要意义的企业的专门的私有化程序。按照这个法令,在启动直接私有化时,不必寻求“内部人”的批准(注:Privatization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Edited by
Ivan Major,Edward Elgar,1999,pp.305~306.)。
(四)战略投资者参与私有化过程
由于波兰私有化的主要目标是企业竞争地位的实际改进,因此常常使拥有部门经营知识和资本的战略投资者处于企业资产购买者优先的地位。特别是在公开竞标的资本私有化场合,战略投资者的实际参与是波兰私有化的另一个重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