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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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1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务)设施、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和非家庭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过程及相关装卸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区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施工活动和建筑施工的装卸活动,以及对进行上述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因从事建筑施工职业工作而受到噪声污染的劳动防护,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公安、市政公用、交通、水利(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造成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投诉电话等投诉途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处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的业主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的业主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工期定额,合理确定建设工期,提出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有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建立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施工现场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的预算和决算。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开工以前,按照下列程序向工程施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场地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一)领取《建筑施工场地排污申报登记表》等申报材料;

(二)按照申报要求填写《建筑施工场地排污申报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随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其他相关附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齐全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告知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施工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牌,载明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工程起止日期、建筑施工污染防治措施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实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合理布局和使用施工机械,妥善安排作业时间。

施工中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

施工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

第十三条提倡施工单位使用低噪声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建筑材料。

第十四条鼓励施工单位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苏州市区及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十五条城市市区内,施工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依法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施工单位缴纳的超标准排污费可计入施工成本。

第十六条禁止在城市市区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确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道路交通管制需要在夜间装卸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当地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夜间作业证明。

医院、养老机构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减少夜间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确需夜间作业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夜间作业申请和方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2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夜间作业证明或者不予出具夜间作业证明的书面通知。

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应当确定合理的作业时间。连续运输、浇灌混凝土的夜间作业,一般一次不得超过2个昼夜。装卸其他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不得超过当日24点。

第十八条实施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于夜间作业2日前将准予夜间作业证明悬挂于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高考”、“中考”前15日内及考试期间等特殊期间,禁止一切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夜间作业。

“高考”、“中考”考试期间,考场所在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建筑场地,昼间停止一切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单位的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的运输道路或者行驶区域。

重点工程、大型工程的土石方施工阶段,确因运输量大或者工期限制等特殊原因,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装卸车辆的昼间通行证。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管辖范围内施工单位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进行检查、监测。被检查的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结束,被检查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员和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处罚。

施工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表彰奖励的信息,记入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产生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无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未建立建筑施工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未在建筑施工工地显著位置悬挂载明规定事项的《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牌的。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产生噪声污染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产生噪声污染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在禁止施工期间和范围内进行施工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未持夜间作业证明擅自夜间施工,或者夜间作业超过规定时限,或者在特殊期间实施夜间施工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未尽公告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妨碍、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受理的施工单位的申请,未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处理的,或者未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办理结果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受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夜间是指晚22点至晨6点之间的期间。

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2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项目;噪声;防治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质量要求也逐步提高。房地产开发作为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产业,如何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居住质量,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房地产开发项目受到噪声污染呈现严重的趋势。物理上噪声是声源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在环保的角度上,凡是影响人们正常的学习、生活、休息等的一切声音,都称之为噪声。因此,重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境管理,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治好噪声污染问题,对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房地产建设项目对声环境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本身作为环境敏感点,对噪声尤为敏感,近年来噪声投诉比例日益上升,对于建设在城市干道、快速路等两侧的房地产项目,噪声已成为在项目环评过程中最为关注的一方面。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城市中的普通房地产建设项目应执行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考虑到项目为居民住宅、对噪声影响较敏感,项目室内声环境应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中关于住宅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的要求(具体见表1)。

表1卧室、起居室(厅)内允许噪声级

2某项目区位简介

为了解道路交通噪声对房地产项目的影响,本文中以某房地产开发商靠近某公路北侧边界的某房地产建设项目为例分析房地产项目采取噪声防治措施的可行性,本项目场界最南侧住宅楼距离公路北侧边界的最近距离为55m。交通流量统计见表2。

3 项目环境噪声要求

由于本项目临近城市快速路公路,因此受交通影响十分明显,但由于本项目距离公路北侧边界有55m的距离,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中8.3规定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则规定道路红线外30±5范围内为4类区。因此,本项目声环境功能区应按2类标准。

4 声环境预测结果

4.1 预测软件简介

本文中采用CadnA/A系统进行预测,CadnA/A系统是一套基于ISO9613标准方法、利用windows作为操作平台的噪声模拟和控制软件,该软件适用于工业设施、公路、铁路和区域等多种声源的影响预测、评价、工程设计与控制对策研究。除道路属性和周边建筑物属性外,其他预测参数的选择主要参考HJ2.4-200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CadnA/A软件考虑了建筑物的噪声反射作用,噪声反射损失为2dB。

4.2 预测结果及评价

项目最南侧住宅楼噪声预测值为昼间68.6~72.1dB、夜间62.3~65.8dB,全部楼层昼夜间均存在超标现象。因此项目南侧住宅楼室外声环境不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要求且声环境超标严重,需采取必要的噪声防治措施对交通噪声加以控制。

5 噪声防治方案与方案比选推荐

5.1主动防护措施备选方案简介

现结合本项目及公路南侧段的特点,分析宜采取的噪声防治措施。该公路为已建线路,两侧设有30~50m宽绿化带。项目南侧段公路目前尚未设隔声屏障。综合场地现状情况,本项目可进一步采取的主动噪声防治防护措施包括间隔必要距离(编号a)、设置绿化带(编号b)、景观墙(编号C)和声屏障(编号d),见表2。

表2噪声防治防护措施

由于单纯的绿化噪声防治效果不太理想,传统的通过高低疏密的植物粗糙叶面的摩擦来减少声波能量,其在10~20m绿化带前后的实测噪声防治量也仅有约1~3dB(A)。BowkerGE等研究结果表明,单纯的声屏障存在会增大背后一定范围内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所以本文中对上述可采取的主动防噪措施进行组合,采取任一措施与绿化带相结合的方式,降低空气污染,并对组合方案的隔声量、造价和可行性进行比对,以期得出环保有效、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噪声主动防治方案。

5.1.1 方案一(b+d)

采取种植绿化带结合建设声屏障的措施。即①项目地块南侧建筑边线外设绿化带,密植乔灌结合防噪林;②沿公路北侧,在绿化带上设置隔声屏障。

受住宅楼与公路水平距离的客观限制,隔声屏障对项目南侧住宅楼室外声环境的改善有限,不能使其全部满足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要求。同时,从技术角度考虑,声屏障需作荷载分析。公路路面宽50m,不具备设置全封闭型声屏障的条件;直立型声屏障的高度也受风荷载、自身重力荷载等因素限制,不宜设置太高。根据《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考虑到行车安全和视野要求,声屏障中心线距离道路交通或者轨道交通路面边缘不应小于2m,结合不同设计参数下的达标楼层情况,本评价建议在距离公路北侧道路边线2m处选取设计参数为立面高4m,折板水平长2m、垂直高1m的声屏障。

故方案一采取种植绿化带结合建设声屏障的措施。即①项目地块南侧建筑边线外设绿化带,密植乔灌结合防噪林;②沿公路北侧,在绿化带上设置距离公路北侧道路边线2m处选取设计参数为立面高4m,折板水平长2m、垂直高1m的声屏障。

5.1.2方案二(b+C)

采取种植绿化带结合建设景观墙的措施。即①项目地块南侧建筑边线外设绿化带,密植乔灌结合防噪林;②项目地块南侧建设用地红线处设4m高的景观墙。

5.1.3方案三(a+b)

间隔必要距离结合建设绿化带。即①项目地块南侧建筑边线外设绿化带,密植乔灌结合防噪林;②项目地块南侧建设用地红线处设6m高的商铺,使其项目南侧原第一排住宅楼成为第二排住宅。

5.2 噪声防治效果预测与分析

对不同防噪方案下参照住宅楼各楼层受公路交通噪声影响情况进行预测,各楼层受影响的预测结果统计见表3。

表3不同防噪方案下住宅楼临道路侧交通噪声预测结果 dB

3个噪声防治方案对住宅楼各楼层的噪声防治效果比较如表4所示。

表4不同防噪方案下各楼层的噪声防治效果dB

由表4可见,方案一对住宅楼噪声防治效果较好,住宅楼各楼层均有不同程度的噪声防治效果,最大噪声防治量为9dB;方案二最大噪声防治效果为13dB,但对于2F以上楼层基本无噪声防治效果;方案三最大噪声防治效果为19.1dB,但对于2F以上楼层噪声防治效果不明显。

因此,从环保有效性来看,方案一的噪声防治效果优于方案二、方案三。

5.3 噪声防治方案比选以及推荐方案

5.3.1 噪声防治方案比选

根据以上的3个方案,从防噪效果、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3个方面来进行对比分析,具体分析结果见表5。

表5噪声防治方案比选表

5.3.2推荐方案阐述

方案一在防噪效果上较好,但与管理部门以及日后维护等方面协调难度较大,且费用很高,但从噪声防治效果上来看最佳,因此在项目建设后期应优先考虑建设声屏障,与管理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方案二与方案三在技术上首先应能满足日照条件的要求,另外方案三对于规划设计条件中用地性质以及建设面积有所改变的,还应报规划局认可,与规划局沟通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

经过综合比较,推荐方案一。

6 结语

对于建在交通干线旁的房地产项目,交通噪声对项目的影响较大,因此必须采取噪声防治措施对噪声加以控制,相比而言,声屏障的隔声效果较好,对各楼层均有一定的噪声防治效果,但是耗费巨大,且需要与各管理部分进行沟通协调;而采取景观墙、绿化与加建商铺的方法也需要满足日照、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对于实际中的具体项目,情况千差万别,因此最终采取什么噪声防治措施应进行充分的实地踏勘,在满足各标准规范的同时,与管理部门进行沟通,最终形成合理的噪声防治方案。

参考文献

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3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控制

【中图分类号】TU【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1-0123-1.5

一、建筑噪声的污染原因

建筑单位环保责任意识淡漠。一些建筑单位的负责人唯利是图,法律法规意识淡漠,置公众的利益不顾,一味追求自己的经济效益,不分时间,随意进行施工,产生的超标准建筑噪声,严重干扰了周围人们的正'常生活。加之,农民工现在己成为建筑业劳动力的主体,他们没有经过必要的上岗培训,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假如是整建制的合格分包工队伍,安排培训民工还是有可能的,但目前的情况是,大多数分包队伍都做不到。在对技术工人和工程管理人员的环境保护培训问题上,现有的培训机制也不健全。有许多技术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员相当缺乏环境保护知识,其中甚至包括某些工程监理人员。

施工设备老化,施工方法不当。目前,各城市大力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以减少混凝土现场搅拌所产生的巨大噪声污染。但由于商品混凝土的价格远高于现场搅拌混凝土,而目对采用商品混凝土的承包商没有相应的经济补偿或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所以在一些中小城市推广商品混凝土工作举步维艰。目前的情况是,施工单位采用的施工方法比较落后,还在延用搅拌机现场搅拌混凝土,造成严重的噪声污染。再有,不分场合地使用垂直式、振动式打桩机打桩作业,露天开锯等,更有甚者,在这样高分贝下不分昼夜地进行施工,却毫无顾忌场地布局不合理,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降噪、防噪措施。大多数建筑都是露天进行的,没有规范的声屏障进行隔声、吸声、消声。有时施工现场由于场地狭小等原因造成布局不合理,例如:钢筋棚离居民住宅区太近,而又没有采取全封闭施工现场围护以及隔音围挡等行之有效的降噪措施,使得噪声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还有混凝土搅拌车因没有采取有效的噪声隔离措施等,在城市中造成噪声污染,使得建筑噪声衰减性降低,直接向四周扩散作用于敏感物,产生强烈的噪声污染。

相关部门监测工作不到位,建筑噪声泛滥。在建筑过程中,工程监理与环境监测没有积极发挥作用,保证不了对施工场地噪声的监督管理。不能及时发现建筑噪声超标污染现象,造成一些建筑场地的噪声污染恶性循环。加之,我国虽然在现行法规体系中,规定了建筑噪声的场地界限值,以及一些防治与治理原则,但从现行法规的规定中,仍然可以发现我国目前建筑噪声治理难的问题所在。

二、建筑噪声的控制

加强施工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环保意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按照建设项日的性质、规模、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建筑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建筑噪声污染防治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的预算和决算。

合理制定作业时间。在施工现场超出规定时间带作业的一般是混凝土连续浇注,支模板等作业。这些噪音的产生在正常作业中是避免不了的,而目这些噪音的强度非常大,如在夜间作业噪音尤为突出。为了有效控制施工单位夜晚连续作业,就应该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施工作业时,夜晚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在特殊情况下更应该缩短或暂停施工作业。昼间尽量将施工作业时间与居民的体息时间错开,当特殊情况下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事先应该与附近居民协商,并上报工地所在地的环保局和有关环保行政执法部门。

减少人为噪音。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建立健全现场噪声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素质培养,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意识。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为及时了解施工现场的噪音情况,掌握噪声值,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用专人监测、专人管理的原则,凡超过《建筑场界噪声限值》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力争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提倡绿色施工。绿色施工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工程施工中应用的主要体现,是绿色施工技术的综合应用。绿色施工涉及到可持续发展的各个方面,如生态与环境保互资源与能源的利用、社会经济的发展等。实施绿色施工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减少场地干扰、尊重基地环境、结合气候施工。

合理使用施工机械,改进施工方法。合理使用施工机械,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是产生建筑噪声的主要原因。为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合理布局和使用施工机械,妥善安排作业时间。施工中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对高噪声施工机械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

积极改进生产技术,生产作业尽量向现场外部发展,减少现场施工作业量或作业内容。对于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的机械加工及制作,可以在工厂、车间内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如推广商品混凝土,使得混凝土的搅拌远离施工现场,减少该作业的噪声源;采用噪声比较小的振动打桩法和钻孔灌桩法等;另外以焊接代替铆接,用螺栓代替铆钉等;其他建筑材料如木材、钢筋及其他金属材料的加工等,也要尽量实现非现场作业。

采取合理措施,在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吸声,利用吸声材料和吸声结构(如穿孔共震吸声结构、微穿孔板吸声结构、薄板共振吸声结构等)吸收通过的声音,减少室内噪声的反射来降低噪声。隔声,把发声的物体、场所用隔声材料(如砖、钢筋混凝土、钢板、厚木板等)封闭起来与周围隔绝。常用的隔声结构有隔声间、隔声机罩、隔声屏等,有单层隔声和双层隔声两种结构。隔振,防止振动能量从振源传递出去。隔振装置主要包括金属弹簧、隔振器、隔振垫(如剪切橡皮、气垫)等。常用的材料还有软木、玻璃纤维等。阻尼,用内摩擦损耗大的一些材料来消耗金属板的振动能量并变成热能散失掉,从而抑制金属伴随的弯曲振动,使辐射噪声大幅度消减。常用的阻尼材料有沥青、软橡胶和其他高分了涂料等。

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4

【关键词】特高压 变电站 换流站 噪声控制

1 前言

我国已经建成投运数条特高压交、直流工程,对特高压交、直流工程中变电站和换流站的设计和建设而言,由于其电压等级高、技术难度大、受影响公众范围广,其噪声控制情况也更受关注。随着纳入电网规划的多个特高压变电站、换流站建设高峰的到来,探讨其噪声控制措施对于满足环保标准、节约土地资源、减少拆迁影响、降低工程投资、保障电网安全运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2 特高压变电站和换流站主要声源

2.1 特高压变电站主要声源

特高压变电站的主要声源为变压器、电抗器和带电构架,既有电磁噪声,也有空气动力性噪声和机械性噪声[1]。

变压器的噪声是由变压器本体(铁心、绕组、磁屏蔽、油箱等)及冷却装置的振动所引起的。变压器本体振动的主要来源有:硅钢片的磁致伸缩所引起的铁心周期性振动;硅钢片接缝处和叠片之间因漏磁而产生的电磁吸引力所引起的铁心振动;绕组中负载电流产生的绕组匝间电动力所引起的振动;漏磁所引起的油箱壁振动等[2]。其中,磁致伸缩和绕组匝间电动力所引起的振动是最主要的来源。变压器本体振动通过铁心垫脚和绝缘油两条路径传递给油箱壁,使油箱壁产生振动,进而产生本体噪声,并以声波的形式均匀地向四周发射。冷却装置自身产生振动与噪声,并通过接头等装置将振动传递到油箱壁。根据工程建设经验,1000kV变压器声功率级约为95~106dB(A)。

高压并联铁心式电抗器的分段铁心之间存在着磁吸引力,这些磁吸引力会引起额外的振动和噪声,此外,冷却风扇转动也会产生噪声。1000kV系统用高压并联电抗器声功率级约为90~102dB(A)。带电构架的噪声主要来自变电导线金具的电晕噪声。

变压器和电抗器以低频噪声为主,辅助冷却装置噪声则以高频噪声为主,带电构架的噪声频谱基本与主变压器、电抗器频谱一致。

2.2 特高压换流站主要声源

特高压换流站的声源主要有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交直流滤波器等[3]。

换流变压器噪声特性与变压器类似,但由于存在直流偏磁,其噪声比常规交流变压器大。以往铁心硅钢片磁致伸缩振动被认为是噪声的主要来源,随着铁心硅钢片设计技术的提高,磁致伸缩振动的噪声大为减少,线圈导线或线圈间电磁力产生的噪声成为主要噪声,线圈噪声的声功率级随着变压器负载的增加而增加。换流变压器噪声以中低频为主,根据工程建设经验,其声功率级约为118dB(A)。

平波电抗器的噪声主要由于直流电流和谐波电流相互作用引起线圈振动产生,其声功率级约为91dB(A)。交直流滤波器组产生的噪声除了其中的电抗器噪声之外,还包括由于电场力作用产生振动而形成的电容器噪声。其产生机理是,当电容器加上交流电压时,电容器内部电极间将有静电力产生,使电容器内部元件产生振动,元件的振动传给外壳,使箱壁振动,形成噪声,再由外壳向外传播。其声功率级约为79dB(A)。

3 噪声控制原则

在合理选址的基础上,特高压变电站、换流站的噪声控制措施应主要从规划、声源、传播途径、接受者等几方面确定相应原则。

(1)针对噪声污染这一特定概念的定义,从规划层面将噪声污染限定在有限范围内,可以有效防治噪声污染。

(2)从声源特性上看特高压站的噪声控制,在声源处抑制噪声,是最根本、最有效、最直接的措施,包括降低激发力,减小系统各环节对激发力的响应以及改良制造工艺等。

(3)在声传播途径中控制噪声,包括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主要对声波的传播途径上进行一些阻断、改变声波的传播方向或减弱声波的传播的强度。

(4)受体保护原则,对处于噪声污染区域的敏感建筑进行环保拆迁以及对相关接受者采取保护措施。

4 噪声控制措施

4.1 规划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明确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五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和乡村的声环境质量,环保部制定了《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其中第三条明确要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并指出要严格声环境准入,各地在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中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章节。一般认为,规划环评的噪声污染防治对策和建议可在“闹静分隔”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指导下,从区域土地使用功能调整、交通运输线路布局调整、设置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建设隔声屏障、声环境敏感建筑物的隔声要求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10.3.1条明确工业噪声防治措施要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在符合《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可对城乡规划进行修改的前提下,提出厂界与敏感建筑物之间的规划调整建议。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1.4条明确: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现已更新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根据以上法规标准,规划控制也是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变电站和换流站内厂界噪声达标、周边敏感目标声环境达标要求的情况下,设置合理范围的噪声控制区且在控制区内不再新建噪声敏感建筑,可以很好地满足当前及未来该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符合噪声控制的根本目的和环评技术导则要求。

4.2 源强控制

在源强控制方面,主要是通过对特高压设备在设计、制造工艺上进行优化实现。

对于特高压变压器,降低铁心磁密,采用磁致伸缩率小的高导磁材料;铁心采用多级接缝,减少硅钢片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的机械撞击,保证所用硅钢片中晶粒的最优取向;合理调整窗口尺寸,避开铁心的自振频带;在铁心端面涂张力约束涂料,铁心级间增加橡胶垫;合理分布绕组的安匝,将漏磁面积减到最小;铁心拉板采用低磁钢板,以降低拉板内部的漏磁通量;油箱内尽量不使用磁屏蔽,尽量选用低噪声的潜油泵和低转速风扇的冷却器。

对于电抗器,目前适宜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合理控制铁心的工作磁密;选择合理的铁心结构,避免固有频率接近铁心的自振频率;使用弹性压紧装置,保证铁心饼有足够的压紧力,增加整体的刚性;提高各部件的刚度和强度;在铁心和油箱中增设隔振、减振装置[4,5]。

对于滤波器组中的的电容器,增加串联电容器元件的数目可减小电容器罐里的电介质应力和振动力;改进机械阻尼,压紧堆栈式电容器元件,可以此来提高电容器单元外壳的刚度;此外,还可以增加电容器壳体的隔声量,并在安装电容器的支架上增加减震胶垫,采用双塔结构以降低声源高度。

对于带电构架,应优化站内导线及金具,控制电晕噪声。根据已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变电导线金具的电晕噪声已不再是变电站噪声控制的限制因素。

4.3 传播过程控制

选址阶段应尽量避开村庄、乡镇、学校、居民点等噪声敏感点。同时充分利用地形因素降低噪声影响,如地坡、山丘、堤岸等,充分利用以替代部分声屏障。此外,低洼地势会存在声影区,噪声级较低。

总平面优化布置也是噪声控制的主要手段。利用站内自身设施和建筑物进行合理的布置,可以很好地降低噪声的传播[6]。如复龙换流站高、低端阀厅采用了面对面布置,按此布置换流站东侧居民点较多方向的噪声可下降1~3dB,从总平面布置角度为噪声控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交流滤波器采用“田”字型布置,降噪效果较好,在换流站围墙及围墙外20m范围的测点上可降低2~7dB,但对于80m以远处的降噪效果与以往相差不大,约0.2~2dB。

在设备周围以及站区部分围墙上装设声屏障或者利用阀厅墙体、防火墙等作为隔声屏障,可有效阻挡噪声传播。晋东南变电站对高抗装设自承重结构形式隔声罩之后,平均降噪量为21.8dB(A)[7,8]。向家坝―上海工程换流站的平波电抗器采用高效一体化降噪装置,利用栅式声障、局部迷宫以及盘式消声原理,能够将特定频率的噪声降低约16dB(A),使其达到并优于技术规范要求。

采用全封闭型隔声装置(BOX-IN)可以取得更明显的降噪效果。复龙换流站换流变压器采用BOX-IN措施,与采取隔声屏障方案比较,近场降低了8dB(A),中场降低了约20dB(A)左右,远场降低了15dB(A)左右,降噪效果极为显著。并且采用了新型设计,一部分为固定设施,安装在防火墙上;另一部分安装在换流变压器本体上,随换流变压器同进出,既满足了换流变压器隔声降噪的要求,又满足了运行检修及快速更换的需要[9]。

4.4 受体保护

对于变电站、换流站站外敏感建筑,环保拆迁或加装隔声设施也是噪声控制的措施之一。为降低对控制楼内运行人员的干扰,可对站内建筑物的降噪设计以有效控制噪声。由于站内户外的噪声依然很大,对于户外巡检人员,可通过佩戴降噪耳塞来降低进入人耳内的噪声而实现受体保护。

5 结语

特高压变电站、换流站的噪声控制应考虑规划控制、源强控制、传播过程控制、受体保护等措施。由于目前的水平限制,从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上降低噪声已经极其困难,除了传统措施与方法外,应在充分重视规划控制的基础上,根据环境敏感情况确定经济、合理、可行的综合噪声控制方案,实现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刘振亚.特高压交直流电网[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3.

[2]马宏彬,何金良,陈青恒.500kV单相电力变压器的振动与噪声波形分析[J].2008,高电压技术,2008,34(8):1599-1604.

[3]张庆宝,邓长红,俞敦耀 等.特高压直流换流站噪声控制方案研究[J].南方电网技术,2009,3(5): 15-17.

[4]宓传龙,汪德华,陈荣.1000kV特高压并联电抗器研制[C].特高压输电技术国际会议,北京:2009.

[5]尹大千,吴怡敏,余波,丁晓飞.特高压直流换流站可听噪声分析与控制[J].电力科技与环保,2010,26(4):45-47.

[6]韩 辉,吴桂芳,陆家榆.±800kV 换流站阀厅与换流变压器采用一字形或面对面布置的噪声分析[J].电网技术,2008,32(9):1-5.

[7]丁扬,王绍武,邱宁 等.320Mvar/1100kV并联电抗器噪声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的开发应用[C].特高压输电技术国际会议,北京:2009.

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5

【关键词】城市噪声;城市交通;城市轨道交通

近年来,随着对城市工业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城市噪声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健康。城市噪声主要是指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其中交通噪声是一种非稳态、不连续的流动声源,影响范围广,时间长,危害程度大。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条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辆迅速增长。从1992年起车流量每年平均以16%的速度增长。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一、城市交通噪声污染的分类

(一)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污染已成为各国城市发展的共性问题,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污染主要有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据测定,汽车在行驶中的噪声为80~90,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高速行驶的车流噪声接近100。

道路交通噪声计算,要根据交通量、平均行车速度、重车百分比、道路坡度和道路路面材料等因素得到一个基本的噪声计算值,然后计算由于传播、反射、吸收和屏障等影响所产生的修正,最终得到交通噪声评价值。现在还用一种叫机动车噪声污染分析处理系统的。该系统包括系统机动车噪声源强分析模块、路段噪声分析模块、交叉口噪声分析模块、环境噪声预测模块、环境噪声评价模块。其功能是:根据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提供的交通信息数据,分别处理路段两侧和交叉口周围的噪声强度等级,综合背景值,做出噪声预测。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做出换环境污染指标(噪声污染指数)。将处理结果进行储存和更新。

(二)城市轨道交通噪声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日益增多,目前的交通状况已不能满足要求,发展轨道交通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已进入一个新阶段,轨道交通由于其运量大速度快、乘坐舒适、安全、稳定、占地少及空气污染小等诸多优点,在城市交通建设中独占鳌头。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主要有地铁,地面包括有轨电车、高架轻轨、城市铁路等形式。城市轨道车辆由于运行在城市中,其运行速度较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鸣笛、且新的钢轨一般用焊接长钢轨,所以城市中的轨道交通噪声主要是以下四种:轮轨滚动噪声、牵引电机噪声、齿轮转动噪声及空压机噪声。地铁交通除列车运行噪声外,还有风亭及冷却塔噪声。高架轻轨噪声除轮轨噪声、车体辐射噪声、动车组牵引电机噪声外,还有桥梁结构噪声,与地面轨道交通相比,其噪声辐射面大,影响范围广。

(三)城市公路交通噪声

城市中对外公路交通噪声是指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时所产生的噪声,交通噪声在现代生活中是很普遍的、最难避免的噪声源,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越来越受到道路设计者和使用者的重视。

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时,轮胎与路面之间的摩擦碰撞、汽车自身零部件的运转(如发动机、排气管等)以及偶发的驾驶员行为(如鸣笛、刹车等)都是产生噪声的原因。交通噪声是宽频带的,即含所有可听范围频带的能量。交通噪声分析应考虑车辆产生最大噪声的交通条件,和最干扰公路两侧居民的交通条件,通常选用昼高峰和夜高峰两个时段来分析交通噪声的影响。

二、城市交通噪声防治措施

城市交通噪声的防治措施针对交通噪声的声源、传播及受声点3个关键环节,有多种措施可降低交通噪声对受声点的影响,在此我们称之为降噪措施。

(一)针对声源的降噪措施

选用低噪声路面。一般来说,汽车行驶在沥青混凝土路面比行驶在水泥混凝土路面噪声要低1~3。近年来欧洲许多国家相继开展了对低噪声路面的试验研究,外露集料表面的低噪声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降噪特性可与传统的沥青路面相媲美,而疏水沥青混凝土路面的降噪效果更为明显,可降噪2~8。因此,使用低噪声路面可有效的降低公路交通噪声污染。运用交通管制措施禁止鸣笛,某时段内禁止大型车辆在敏感路段通行,调整交通信号使交通流顺畅因而车辆不需经常停顿等交通管制手段对城市道路的降噪效果较为明显,也易于采用,但这些措施不宜于野外公路,以免明显降低车辆速度和道路使用的方便性而影响野外公路的使用。

(二)针对噪声传播途径的降噪措施

在公路与受声点之间设置声屏障。声屏障是一个降低公路噪声的重要设施,也是道路设计者经常采用的降噪措施,对距公路200范围内的受声点有非常好的降噪效果。声屏障是一个明显干涉声波传播的阻挡物或部分阻挡物,它可以阻挡声的传播而形成一个声影区,其降噪效果随声程路程差的增大而增加。声屏障的形状和材料种类多种多样,可以用土、砖、混凝土、木材、金属和其它材料来构筑,修建声屏障除考虑其降噪作用外,还要注意其经济实用,并与其所处环境相协调做到视觉满意。

(三)针对噪声受声点的降噪措施

在公路受声点之间种植绿化林带。有关资料表明,非常稠密的树林(在声源与受声点之间没有清楚的视线),且树林高度高过视线4.5以上时,树林深入30可降噪5,如树林深入60可降噪10,树林的最大降噪值是10。种植林带除具有降噪作用外,还兼有绿化美化环境的功能,但会大幅度提高公路用地范围,当公路经过荒山丘陵地区时,该方法较为实用,由于我国耕地紧张,所以当公路途经耕地时,该措施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增大公路与受声点之间的距离。在公路选线时,应充分考虑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尤其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中规定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2类标准的学校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住房和特殊宾馆等噪声敏感点,应先估算其噪声声级,如通过设置声屏障无法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就需考虑调整线位,增大线位与敏感点之间的距离,降低敏感点的噪声声级。

(四)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噪声

城市轨道交通的噪声防治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主要应从声源降噪和传播途径降噪两方面考虑,特殊情况下对受声点加以防护。噪声防治应从降低噪声源开始,尽可能降低列车动力系统噪声。首先从车辆构造设计上加强防振、吸声措施,采用阻尼车轮及盘式制动,车辆踏面整修和车辆两侧架设防声裙等。其次,在轨道及桥梁结构上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如用超长无缝钢轨代替标准钢轨,以减少车轮对钢轨的撞击引起的噪声和振动,可降噪23;在承台上设置弹性聚合物砂浆垫层和配有弹性扣件的整体道床,以利吸收振动波,该整体道床与普通整体道床相比可减振降噪10;定期打磨钢轨,增加钢轨的平顺度,降低车轮与钢轨的摩擦、冲击、不均匀磨耗引起的轮轨振动与噪声,可降噪35。

三、解决方案

以上我们了解了几种城市交通噪声,虽然各自都有解决的方案,综合来说,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对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应限期治理,车辆的年检应增加噪声检测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对达不到要求的车辆,该报废的必须报废,不得延用,加快旧车淘汰;

2.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噪声污染的控制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合理布置临街建筑物,可采用设置吸声墙面、隔声门、窗,实行立体绿化,或使临街建筑物为商店、楼亭等,尽可能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4.建设现代化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要对交通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提出严格要求,明确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噪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屏障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与此同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5.增加城市绿化面积,降低空气污染度为使城市居民远离交通噪声,要致力于在道路两侧修建斜坡,加宽沿街住宅的缓冲绿化带,并利用有限地带开发立体绿化,增加植被面积,充分发挥绿色植物在降噪和净化空气污染物中的作用。

四、结语

面对21世纪,面对信息时代的到来,面对城市化的挑战,面对我国薄弱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我们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思想,不仅要进行合理的交通规划建设,还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交通“公害”之——噪声,从而保障城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须,贺聪.公路交通噪声的诸问题[J].环境科技,1995,(5).

[2]姚白鸥.城市交通噪声及其控制[J].城乡建设,1982,(9).

[3]雷晓燕.铁路轨道结构数据分析方法[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1998.

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6

一、总体要求

坚持“部门相互配合”、“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我市“建成区”(即:主城区、昆钢生活区、温泉镇旅游区)集中开展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整治任务

(一)整治工业噪声。

(二)整治机动车噪声污染。加大机动车禁鸣监管力度,重点整治公交车鸣笛、报站喇叭音量、发动机噪声的扰民行为。

(三)整治夜间建筑工地施工噪声。重点整治居民居住区建筑、拆迁、道路维修、管线铺设等夜间施工工地产生的超标噪声,严肃查处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擅自进行夜间施工扰民的违法行为。

(四)整治歌舞厅和酒店的卡拉OK音乐噪声。重点整治居民居住区经营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扰民噪声污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达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整治烧烤摊点噪声。重点对居民居住区周边烧烤摊点人为噪声进行制止、整治。

(六)整治市场叫卖噪声。重点整治居民居住区周边的各类市场及公共场所在经营活动中的叫卖、音响、加工、喇叭所产生的高噪声污染扰民行为。

(七)整治生产、加工噪声。对居民居住区生产、经营中各种风机、水泵、金属切割、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及饮食服务中的空调、冷却塔、排风机等超标噪声,进行限期整改,逾期未治理达标的,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三、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为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市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联系领导,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市公安分局、住建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商局、环保局、运管分局,连然街道办事处、金方街道办事处,温泉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工作。重点做好工业噪声污染整治。

市公安局:负责对建成区商业经营和公共场所娱乐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音响器材的行为进行整治;对居民家庭产生高噪声扰民行为的整治;对机动车噪声,特别是城市公交车鸣笛、发动机噪声、报站喇叭的噪声污染进行整治。

市住建局:负责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整治。

市工商局:负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扰民噪声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整治。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对卡拉OK等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扰民的行为进行整治。

市城管局:负责街头烧烤特别是对居民居住区街头烧烤摊点噪声扰民行为进行整治;对居民居住区和各类市场(包括早、夜市市场和市场)及停车场产生的噪声扰民行为进行整治。

市运管分局:负责对汽车维修企业噪声扰民的整治。

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月15日-月28日)。

各成员单位要从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在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搞好集中宣传教育,积极进行正面引导,让广大市民了解和支持整治行动,及时督促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相关法规。

(二)集中整治阶段(月1日-月10日)。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原则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市长热线和环保投诉热线反映的噪声扰民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群众反馈。

(三)总结验收阶段(月10日-月30日)。

市噪声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验收,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经验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环境噪声执法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