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调研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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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调研

再生资源回收调研范文1

关键词:再生资源 增值税 政策 完善 税收优惠

再生资源增值税的现有政策

(一)产废环节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和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回收环节

目前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用废环节

用废环节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文件中。有关政策总结如下:

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销售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和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的翻新轮胎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根据财税[2011]115号规定,第一,对垃圾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第二,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的有:销售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销售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第三,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等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以废塑料等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等;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现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系统性且未统筹考虑产废、回收、用废三个环节

再生资源的流通环节是一个整体,增值税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应有一个整体考虑,否则效果会大打折扣。从我国近年来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可以看出,相关政策的出台缺乏系统性考虑,没有综合考虑再生资源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本文调研的结果也证明,单一环节的增值税政策效果往往使许多从业者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尽量满足所需条件,而未考虑整个流通环节。而且,每个环节的税收政策变动过于频繁,使从业者难以准确把握和预期。

(二)税负过重影响到再生资源的行业发展

再生资源的税负重主要体现在回收环节, 2011年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行“全额征收,只征不退”,回收企业的税负率为国税 14.53%,地税 1.5983%,合计 16.128%。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高税负也加大了利废企业的税负。

1.高税负加重了企业负担。高税负使大部分回收企业举步维艰,经营业务无资金周转,生产困难,面临着停产半停产或关门歇业的危险。

2.高税负制约了正规回收企业的发展。从2011年不再执行退税政策后,再生资源正规回收企业,由于高税负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造成正规回收企业不如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体户,依法纳税企业不如体外循环和无证经营企业。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减轻税负、减缴税款的目的,在经营中实行无票交易,然后到税差低的地区开票,有的甚至虚开发票,在造成国家大量税收流失的同时,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加剧了市场的混乱和竞争的局面。

3.高税负不利于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高税负导致废旧物资价格大幅增加,缩小了原生资源和再生资源的价格差距,从而严重影响了再生资源的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高税负导致用废企业采购成本大幅增加,致使再生资源采购价与原生资源采购价相差无几。一方面,回收企业更愿意将废旧物资销售给那些不要发票的用废企业;另一方面,许多用废企业会将更多目光投向原生资源,不愿意使用再生资源。

(三)众多再生资源“无票”交易造成大量税收流失

从现实来看,回收企业进货时索取发票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产废企业有意把销售款作为小金库,不给回收企业开发票;二是有大量的不要发票的购货者,导致产废企业制定了带票价和不带票价;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破产企业、市政拆迁单位等社会组织处理废旧物资无法开具发票;四是部分个体工商户,没有办理税务登记,销货时没有发票;五是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国家现有政策对购进这部分货物的回收公司如何取得进项税抵扣没有明确,只能按规定补缴全额增值税;六是再生资源的回收者和用废者往往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开展经营,不开发票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再生资源增值税体外循环的运作模式,带来了巨大的税收流失。

(四)“一刀切”的监管措施加剧了再生资源市场的混乱

税务部门出于监管职责,层层加码陆续制定了越来越严格具体的规定,以防止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发生。但在具体操作中未能具体对待,使得那些税务部门监管到位的合法经营企业多方面受到限制,致使业务萎缩、效益下滑,面临生存危机。由于合法经营受限制,迫使部分合法经营单位由“正规军”转为“游击队”,增加了税务部门的监管难度,加剧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各地为了扶持再生资源企业发展,纷纷出台地方优惠政策,以增强地方企业的竞争力,但因各自为政出台的优惠政策不统一,致使各地回收企业的税负不平等,很多企业为了生存或增强竞争力,不得不采取抬高价格,降低质量标准等措施进行经营。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加剧了市场混乱和无序竞争的局面。

完善我国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原则

1.增值税政策支持的信息依据要充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很多的市场失灵呈现一定的假象,增值税政策的支持一定要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对我国再生资源利用的现状、前景、目标及过程所需的支持范围和力度都要有准确而畅通的信息渠道,同时针对不同问题,区别政策职能采取不同手段加以解决。

2.增值税政策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再生资源的发展最终要靠市场的机制来彻底解决,税收政策的目标也是更好地实现再生资源进入市场,以促使其尽快步入商业化阶段。因此,应根据再生资源的市场规律,研究增值税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中的决定性作用。

3.综合引导、各有侧重。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三个环节来看,我国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完善应遵循“产废是基础,回收是重点,用废是补充”的指导思想,即产废环节不易制定过多优惠政策,以加强管理、完善票证为重点;增值税政策的制定应主要集中于回收环节,切实降低用废环节的增值税税负,更好地衔接其他两个环节;用废环节的税收以所得税为主,增值税为辅。

(二)重新认定再生资源的范围

应从国家层面对再生资源的范围进行细化的认定,笔者在与相关协会、企业的的座谈、考察中,发现山东省再生资源协会对再生资源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且得到了大部分再生资源企业的认同。山东省再生资源协会依据当前经济技术条件的可行性和回收利用实践,着眼于今后发展,将再生资源大体划分为12类: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橡胶;废化学纤维;废造纸原料;废玻璃;废电池;报废机动车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农业废弃物;餐厨废弃物。以上12类,基本涵盖了当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主要类别。

(三)完善对再生资源各环节税收政策

1.产废环节。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于现实中大量的没有资格开具发票的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由所在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购买方以此作为入账凭证和进项税抵扣依据。同时,应该尽快完善购销双方签字盖章等手续,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2.回收环节。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废旧物资主要来源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即征即退比例,对以生活废弃物为主的如废纸、废塑料等实行高比例(70%)退还,对以生产废弃物为主的如废金属实行低比例(50%)退还(这样可以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综合税负率略低于其他行业)。调整后,要明确国税部门发票管理、稽查职责和即征即退审批权限,加强发票管理,简化审核程序,提高退税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加速再生资源企业资金周转,有力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发展。同时,设置即征即退的条件,支持合法的再生资源企业发展,真正做到扶强限劣。具体可增加以下条件:一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二是年平均在册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和失业保险等不得少于10人;三是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需相关部门定期予以认定。

3.用废环节。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建议具体的退税范围和标准同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共同制定。

(四)加强税收管理并规范市场秩序

一是加强销售发票管理,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必须开具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达到起征点的废旧物资,由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二是加强收购发票管理,购买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三是加强收购资金管理,最大限度减少现金结算,可以规定单笔收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比如1000元)的要实行转账结算,不得支付现金。四是规范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五是严格再生资源的退税管理。要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责任到人,加强管理,要进行分类查核,强化以票控管,强化税收分析,有效查找增值税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要积极推进纳税评估,切实提高再生资源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质量。

(五)重点扶持“正规”经营企业

目前,我国再生资源的流通环节特别是回收环节的从业者相当一部分是小商小贩,税收管理的难度相当大。建议选定部分有信誉、有实力的骨干龙头企业,以连锁经营的方式,实行统一对外签约、统一货物购销、统一资金结算、统一申报税务,承担起规范经营管理的职责。在此前提下,主管税务机关给予重点税政扶持。如此,既降低了税务部门的监管难度,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虚开发票的违法现象,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提高行业产业化和组织化程度。

(六)优先制定废纸、秸秆、发动机再制造等再生资源税收政策

再生资源涉及面广,种类繁多,很难一步到位,应循序渐进。从行业来看,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应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又反应强烈且易于操作的行业先行试点。根据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分析和调研结果,建议先选择废纸、秸秆、发动机再制造等几种资源进行试点,待其成功后再推广至其他行业。

参考文献:

1.宋冬林,赵新宇.不可再生资源生产外部性的内部化问题研究―兼论资源税改革的经济学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6(1)

再生资源回收调研范文2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 201108)

摘要:调研了2013年上半年上海市大宗固体废弃物在建设领域的资源化利用现状,对比研究了建材行业各类固废的利用情况及其经济、环境效益,分析了上海市固废资源化利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今后发展的建议。认为,应着力技术创新,提高利用效率;加强全过程监管,建设信息化服务平台;完善政策法规,加大扶持力度,从技术、管理、政策等方面多管齐下,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关键词 :固体废弃物;建设领域;经济效益;节能减排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500(2015)03-0030-04

收稿日期:2014-12-17

基金项目:上海市科技人才计划项目(13XD1422800)。

作者简介:杨利香(1982-),女,上海人,硕士,工程师,主要从事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新型建材研究工作。

自“十一五”以来,上海市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居于全国领先地位,产值规模超过50亿元。但由于固废种类繁多,信息散杂,目前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从业人员对固废综合利用产业的认知和了解并未随行业的发展而逐渐深入。固废综合利用企业规模、利废水平、经济与环境效益等基础数据缺失,不利于固废综合利用科研、管理、规划等工作的开展,阻碍了产业结构升级与进一步壮大发展。

建设领域中水泥、混凝土等建筑材料需求量巨大,是大宗固体废弃物的主要消纳途径。本文在对2013年上半年上海市建设领域50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调研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一些行业资源综合利用量、产值、免税、利润、节能与减排情况,总结了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以期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

1 调研方式及内容

为了更加真实地反映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分类,选取了50家具有代表性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本次调研企业较多的为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占总调研企业数的48%,其中又以加气砌块、小砌块和蒸压灰砂砖、多孔砖的生产企业为主;其次为混凝土行业,占总调研企业的22%;另外还包括2家水泥生产企业、3家砂浆生产企业、5家市政材料生产企业和5家其他类型的企业。

调研的内容包括企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量、产值、免税、利润、节能与减排等。其中,固废利用量依据企业提供的产品配比、废渣掺量报告、原材料采购单、产品供应合同等计算;产值、免税与利润依据企业提供的产值、免税、利润报表等计算;节能与减排依据产品中废弃物掺量及废弃物所替代原材料的生产能耗、碳排放量计算。

调研企业行业分布见表1。

2 结果分析

2.1 固废资源化利用情况及节能减排效益分析

固废的资源化利用减轻了废物堆积造成环境问题的同时,通过替代天然原材料减少了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2013年上半年上海市建设领域50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利用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粉煤灰、脱硫石膏、采矿选矿碎屑(粉末)、冶炼废渣、建筑垃圾、河道淤泥(淤沙)等。

大宗固体废弃物在不同行业中的利用量及节能减排效益见表2。

由表2可知,2013年上半年上海市各类固废利用总量为180.2万t,其中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大宗固废利用总量达178.9万t,占总利废量的99.4%,其资源化利用节约了标煤5.52万t,减少碳排放34.77万t。

碎屑、建筑垃圾主要用于替代天然骨料,其利用量分别达71.5万t、44.4万t,在所有固废中利用量最大。天然骨料的生产能耗及碳排放水平较低,因此用碎屑、建筑垃圾替代天然骨料的节能减排效益不高。

粉煤灰、脱硫石膏主要用于替代胶凝材料,其利废量略低,分别达25.7万t、22.5万t。水泥一直是建材行业的能耗及碳排放大户,采用粉煤灰、脱硫石膏替代水泥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节能量分别达2.89万t标煤、2.51万t标煤,减排量分别达18.31万t、16.12万t。

淤砂(淤泥)主要用于替代天然砂,利用量达13.5万t,废沥青、冶炼废渣利用量较少,其节能减排效益不高。

2.2 不同行业利废经济效益分析

2013年上半年,上海市建设领域50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共利用固体废弃物总计达180万t,资源综合利用总产值8.5亿元,享受减免税8297万元,资源综合利用利润总额达2919万元。

不同行业利废经济效益见表3。

2.2.1 不同行业利废情况

混凝土、墙体材料和水泥行业产量大,是当前消纳固废的主要途径,其利废量分别占利废总量的35%、34%和20%。其中混凝土和水泥主要利用粉煤灰、冶炼废渣、碎屑、建筑垃圾;墙体材料还利用了脱硫石膏、淤砂(泥)等。砂浆和市政材料主要利废种类为粉煤灰、冶炼废渣、碎屑、建筑垃圾、脱硫石膏、淤砂(泥)、废弃沥青等,但利废量较小,仅分别占利废总量的4%,具备进一步消纳固废的潜力。管材、再生塑料等其他领域的利废种类较杂,主要为建筑垃圾、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因其产量较小,利废空间有限,约占利废总量的3%。

2013年上半年不同行业利废情况见图1。

2.2.2 不同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值、免税及利润情况

不同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值、免税及利润情况见图2。

由图2可知,对于不同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值,其中墙体材料和砂浆年产量较高,相应产值达2.4亿元和2.3亿元,分别占总产值的28.2%和27.6%;其他类行业尽管总产量不高,但产品单价较高,总产值达1.8亿元,占总产值的21.2%;水泥行业利废产值达1.3亿元,占总产值的13.2%;而混凝土和市政材料产值占比最低,不到5%。

对于不同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免税,由于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等政策对利废企业实行税收减免,其中墙体材料中纸面石膏板及其他类的再生塑料等产品利废率较高,享受税收优惠力度较大,免税额分别达3 109万元和2 626万元,占总免税额的37.5%、31.7%;而水泥、砂浆、混凝土和市政材料行业免税水平普遍较低。

对于不同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利润,其中墙体材料利润达2824万元,占总利润的96.8%;砂浆、其他类及市政材料的利润其次,分别占总利润的32.8%、15.6%、8.3%;混凝土利润微薄,仅占总利润的0.9%。对比不同行业的产值、免税及利润可以发现,产品的利润主要是通过减免税补贴获得。除了砂浆产品外,其他利废产品的生产成本高于市场售价,需依靠免税补贴才能维持产品的生产运营。而水泥行业现有的免税补贴政策不足以抵消生产成本与市场售价的差额,利废产品利润为负。

3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资源化利用企业利废情况及其经济环境效益分析研究发现,上海市建设领域大宗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3.1 废弃物利用种类单一

目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利用的废弃物比较集中、单一,主要为工业固体废弃物,占废弃物利用总量的66.7%。尽管建筑垃圾和市政污泥等城市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远大于工业固废,但其利用量仅占废弃物利用总量的30%。由于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含量和应用水平的制约,城市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比例较低,困扰着上海市生态环境。

3.2 不同行业废弃物利用水平不一

建设领域中不同行业的利用量不均衡。本次调研企业所用废弃物大部分应用于水泥、混凝土和墙体材料行业,而砂浆、市政材料利用废弃物量均只占4%。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建设规模息息相关,随着上海城市的不断发展成熟,城市建设规模增长将日趋平缓甚至下降。若不积极拓展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范围和效率,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废弃物利用总量下降,大量废弃物积压将会造成巨大的环境压力。

3.3 不同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差距较大

水泥、混凝土生产行业是利废大户,消纳固废量占总量的50%以上。但水泥、混凝土产值、免税及利润均较低,其中水泥的资源化利用产品利润为负,废弃物的利用并未给水泥生产行业带来效益。可能是由于综合利用技术成本高,免税额度相对较小,企业利用固废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固废在该行业的规模化应用推广。

4结论与建议

2013年上半年上海市建设领域50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共利用固体废弃物总计达180.2万t,节能量5.5万t,减排量34.8万t,资源综合利用总产值8.5亿元,享受减免税8297万元,资源综合利用利润总额达2919万元。该市固废资源化利用水平居于全国前列,但存在废弃物利用种类单一、不同行业废弃物利用水平不一、不同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差距较大等问题。

针对上海市建设领域的固废资源化利用现状,建议从技术、管理、政策等方面多管齐下,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一是着力技术创新,提高利用效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工业固体废弃物与城市固体废物,组织开展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重点攻关城市污泥、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拓宽固废资源化利用途径,大力推广低能耗、低成本、高利用率、高品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提升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水平。

二是加强全过程监管,建设信息化服务平台。建立废弃物排放、生产、利用等数据信息收集渠道和公共信息平台,加强数据监控分析,及时掌握和分析废弃物综合利用产生和利用趋势,为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长期开展和分阶段重点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三是完善政策法规,加大扶持力度。根据不同行业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情况,调整对相关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发挥调控杠杆作用,推动行业发展。加强水泥生产行业的免税额度,促进固废利用在水泥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Z].北京:2008.

(责任编辑/陈 军)

辽宁省召开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座谈会

近日,辽宁省服务业委组织召开了辽宁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座谈会。会议旨在促进辽宁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深入了解行业发展情况,研究解决行业实际问题,共同探讨发展之路。

沈阳市秋实再生资源集团公司、大连环嘉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辽宁省重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会上企业家们汇报了企业经营情况,行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下步发展思路,以及对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建议。近两年,受国际大宗产品价格下跌,实体经济低迷的影响,再生资源主要品种价格持续下滑,企业利润率大幅降低,经营比较困难,但行业龙头企业的重点回收品种相对稳定。同时也存在税负不尽合理、规划执行难、社会认知度不高、缺少国家政策支持等掣肘行业发展的问题。

辽宁省服务业委主要领导认真听取了企业家的发言,就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并对行业发展提出了意见。

创新发展思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作为公益性、微利行业,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业,辽宁省服务业委一定会全力支持,希望企业家要打破传统思维模式,创新思维,借鉴和学习新兴商业模式,努力探索回收体系建设发展新渠道;要拓宽回收领域,加强对废旧商品的再利用技术研究,充分发掘废旧商品剩余价值,提高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运用媒体优势,加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绿色循环型社会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政府重视和社会的普遍认可。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喜闻乐见,要走进公共机构、走进学校、走进社区,共同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发展的良好环境。

做好行业发展规划。辽宁省各市行业主管部门都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会同规划等部门科学制订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到“十三五”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中,经市政府通过后,提高规划的执行力。

拓宽发展渠道。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要走出去,学习国内外先进发展经验和做法,适应市场新形势,借势做大做强,要形成部分重点品种上建回收网络、中连物流、下接利废产业的产业链,拓宽企业发展空间,强化企业抗风险能力,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再生资源回收调研范文3

加快试点建设

北京市政府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十分重视。2004年8月开展了基础调研工作,2005年底开始围绕本市废旧家电回收处置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回收处置专项资金的建立和使用原则、试点企业的支持政策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积极参与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置管理条例》调研和修订工作。在《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固体废弃物处置规划》中,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都提出了规划发展意见。目前北京市已启动了处置产业链建设,正在加大力度培育电子废弃物处置产业链。新的电子废弃物产业链条分为两种途径,一部分进入二手市场,另一部分由拆解企业拆解后,再由配套处置企业进行专业处置,如废塑料利用、金属提纯和危废处置。北京市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示范项目由华星环保公司投资建设,落户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设计年处置废旧家电120万台,一期处置能力40万台/年,目前已建成两条拆解线。截至2007年12月底,已回收处置电子废弃物约10万台,拆解后的铁、铜、塑料等物质送往下游专业处置企业,实现了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化。

建立回收体系

为了推动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化回收利用,北京市商务局等十一个部门制定了《关于推进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产业化建设方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照本市《实施意见》的要求,北京市在崇文区、朝阳区和海淀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试点工作基础上,在城八区全面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各区按照“规范站点、物流配送、专业分拣、厂商直挂”的原则,初步建立了规范的、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回收网络。新的回收体系与旧体系相比主要体现在环保、高效、安全三个方面。随着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推进,回收的品种也正在逐步增加,各区已经开展废旧家电的回收。同时,市商务局组织城八区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试点单位(华星环保公司)就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工作进行衔接。要求各区的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回收的废旧家电必须直送华星环保公司,实现厂商直挂。目前各个回收点的基础建设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记者走访了崇文商务局,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截止到2007年底,全区已经建立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200个(固定网点110个,流动网点90个),其中居民社区、学校140个,设施分期分批逐步到位,在区内初步实现了再生网点的全面覆盖。根据封闭式小区、非封闭式小区、商业设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学校等情况的不同,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的回收模式。在再生资源回收点上,记者看到了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储物箱中四周整洁干净,洁白的墙壁上没有一丝尘埃,回收点和我们想象中的完全不同,没有刺鼻的气味,大约8 平米见方的储物箱中,工作人员一边回收物品,一边分拣,一边打包,整个过程都是在储物箱中完成。

有关专家认为推进回收体系的规范建设需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推进现有回收体系与处置企业对接。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完善回收渠道,建立大型家电连锁商回收渠道,电子废弃物处置企业与家电连锁商签订了废旧家电回收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原则约定家电连锁商按月将“以旧换新”所取得的废旧家电交给电子废弃物处置企业处置。其次,在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电子废弃物处置企业与商务系统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进行了工作衔接,电子废弃物回收工作正在逐步展开。同时,吸纳个体回收商户,在电子废弃物集散地建立回收联络站,使之成为电子废弃物社会化回收的重要来源。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回收处置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电子废弃物回收渠道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要求,为尽快建立我市电子废弃物规范化处置机制推进首都循环经济建设,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底出台了《关于规范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倡导行政事业单位率先垂范,对电子废弃物环保回收处置工作大力支持。《通知》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电子废弃物必须无偿交给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电子废弃物处置企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定电子废弃物核销、交投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废弃物属于国家固定资产的,其审批程序和处置要严格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处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处置工作,其过程应可获追溯、可管理、可监督。处置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处置企业每季度向北京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报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情况。

拓宽其他回收渠道。密切与环保组织、公益性协会的合作;完善居民社区等其它回收渠道,设立了800-706-0160免费交投热线;开设“华星环保网”网上交投平台,并广泛印发宣传资料,以方便社会各界对电子废弃物的主动交投。

完善管理机制

北京市要强化管理,率先给予电子废弃物处置适当补贴,建设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监测信息平台,逐步建成电子废弃物规范回收处置的交流平台和宣教基地,逐步完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机制,形成良性循环,实现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化。

给予电子废弃物处置适当补贴。由于电子废弃物处置成本较高,资源再利用所带来的利润不足以弥补回收处置成本,因此我市拟对电子废弃物处置给予适当补助。根据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财政补贴方案,对华星环保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后,核定以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定额补亏方式给予华星环保以生产经营补贴,2007年华星环保已回收处置电子废弃物10万余台。

建设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监测信息平台。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监测信息平台主要对处置企业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情况、处置情况进行监测,包括回收处置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危废处置情况、物流管理、补贴资金使用等,便于政府部门能够随时掌握回收利用企业的相关信息。监测信息平台已于2007年11月正式上线运行,政府部门能够随时掌握回收利用企业的相关信息。

逐步建成电子废弃物规范回收处置的交流平台和宣教基地。华星环保处置中心在投入试生产之后,多次接待国内外企业、协会、组织的实地考察,了解处置企业的处置能力和技术水平,并初步建立了合作关系。部分中、小学校也组织学生参观,接受环保教育,使同学们认识到电子废弃物只有经过规范的处置才能变废为宝。

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对于电子废弃物产业化处置中的种种问题,华星环保的相关人士希望政府加强回收市场的法律监管,疏堵结合,规范回收处置行为,避免回收处置过程中对电子废弃物的不当处置或将电子废弃物交给非正规处置企业,另外,继续实行对规范处置企业的扶持政策,使企业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由于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的产业化程度还不高,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过程中仍有不环保的行为,完整合规的上下游产业链条没有完全形成,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对整个回收处置环节进行政策疏导和法律监管,使之成为绿色产业链,并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使真正的环保企业做强做大。

中国家电研究院的张友良说,在电子废弃物回收过程中,要健全法制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使老百姓增强环保意识。在电子废弃物回收的过程中,关键是要立法,环保总局《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已经颁布执行,国务院《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管理条例》正在征求意见。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会相应建立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过程中的市场规范机制,并进一步为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行业指明发展方向。

市商务局制定和出台的《关于推进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产业化发展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要求近期在崇文区、朝阳区和海淀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试点工作基础上,在城八区全面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出台的《关于规范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对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处置进行了规定并提出要求。

研究生产者责任体系

在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改革中大家最关心的是回收的费用谁来出?目前,北京回收体系与国外回收体系中最显著的差别付费机制。欧洲电子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欧洲大部分国家关于电子废弃物的立法工作始于80年代后期,对于电子废弃物的付费有着明确的规定。欧盟2002年批准的“关于电子废弃物报废指令”要求,成员国在2005年8月13日实行:生产者对废弃后的家庭用品承担收集、处置责任,即对家庭用品,主要由政府承担责任,生产者对政府收集后的产品承担一切责任,包括在集中收集、处置、再循环利用、环境无害化处置等;对于废弃后的非家庭用品,由生产者承担所有收集、处置、再循环利用和环境无害化处置责任。日本在2001年公布实施的《家用电器资源回收法》规定:家电制造商和进口商对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空调器有回收的义务和实施再商品化的义务,家电的回收费、运输费和处置由用户来承担,消费者在产品报废时应负担法定的再生利用费、家电零售商应当负担回收费、运费以及消费税。由于我国的消费水平比较低下,很多的老百姓认为废弃的电子产品是有一定的价值的,而且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回收付费机制,所以在北京仍然是传统的由回收者付费。

生产者责任制在国际上是一种普遍认可的回收体制。华星环保的有关人士认为,对于环保产业来说,没有盈利就谈不到持续良性的经营和健康发展,也谈不到持续扩大对环保事业的贡献,所以,在政府支持的同时,我们更需要长效的市场机制,也就是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调研范文4

【关键词】南昌;节能灯;回收处理;环境保护

1.引言

据中国照明协会统计,我国每年荧光灯的产量约为8亿多支,报废的节能灯约为4亿多支,含汞量约为8t,汞是一种有毒物质,若一只节能灯被随意丢弃,其所含有的汞浸入地下,就会造成90~180吨水的污染。但是每年产生的数量庞大的废旧节能灯管,建立完善的先进的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已刻不容缓。本文以江西省南昌市为切入点,通过对200份有效问卷的分析,并通过模拟实验和实地调研,探讨南昌地区节能灯的普及情况和常见种类、存在问题,提出回收利用的相关对策。

2.南昌市节能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及分析

居民普遍对节能灯表现出认识程度不够,回收收意识不强的特点,节能灯数量日益增加与环境污染的矛盾逐渐凸现出来。

2.1 工艺水平不高,仍需克服技术难题

时下的节能照明产品,因为受到制作工艺水平的限制,节能灯灯管里含有一定量的对环境污染极其严重的甲基汞。在节能灯具生产工艺上还无法改进之前,以汞为其构成元素还会存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从调研的数据来看,40%的受访者持相同观点,认为技术受到限制,并表示随着技术的革新,废旧节能灯的处理会呈现良性发展的态势。

2.2 回收体系不完善,政策法规不健全

30%的受访者表示对目前废旧节能灯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规范的担心。随着节能灯数量日益增加,其与环境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凸现出来。就目前掌握的信息而言,节能灯只停在推广的层面上,对于回收国家还没有相关具体的政策法规,老百姓不知道往哪送,回收点不是很完备,如只有少数品牌的节能灯终身包换,会将弃用的节能灯进行回收。政策法规方面得加强,社会回收体系的建立健全亟待解决。

2.3 回收意识不强,回收无市场需求

调查显示,人们对节能产品回收处理表现出意识不强的特点,其中有64%的受访者表示当节能产品遭到损坏时一般当做普通垃圾处理;26%的受访者则表示有回收利用的想法;10%的受访者则当做危险垃圾来处理。市面上多数节能灯并未开展终身包换的售后服务,而多数节能灯销售场所也没有设定专门的回收部门或者回收设施,多数市民只能一扔了事。而且受到回收点数量少的限制,消费者也不知道节能产品到达使用年限后应当送到哪里回收。

2.4 缺乏完善的废品回收机制

调查显示,40%的受访者表示不满意当前的回收状况,希望进一步建立健全回收机制;只有30%的受访者表示对现在的回收状况感到满意;30%的受访者则持无所谓的态度。企业与政府没有形成废旧节能灯具回收的体系,政府有关部门对于节能产品污染还缺乏足够的高度关注。目前国家在这方面对企业还没有强制的政策规定,企业方面有很大难度,致使回收体系还处于空缺状态。

2.5 回收过程艰难,回收成本较高

有些节能产品回收成本太高使企业沉默,没有相应补贴,超市、小区也不愿回收。因此大多数企业还没有相应的回收设备,很多节能产品集中回收后仍然命运未卜,废旧节能产品的回收成了一个空白。回收体系没有建立好或者没有跟上,回收点不是很完备,国家虽有几个点作为国家授权的处理,但有能力进行回收处理的机构并不多。节能产品在回收和运输过程中更加复杂,如类似于节能灯的产品比较易碎,不太适合长途运输,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破碎,一旦破碎便失去了回收的意义。因此,在回收过程中需要对节能灯加设保护设施,也无形中增加了回收成本。

3.农村废旧节能灯回收可行性策略的分析

3.1 建立健全相关法制法规

节能工作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和培育科学的生活方式相结合,必须以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制法规为主要切入点,以法律明文的形式规定社会成员的环保义务与责任,规范其日常行为,从而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平稳的向节能型发展。

3.2 增加科研投入,加快技术革新

中国再生资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自2009年10月27日正式成立以来,在内部资源整合和优化、制造、废有色金属、电子废弃物、废旧高分子材料等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所以,增加在该领域的科研投入,加快节能产品技术革新的进程,研制低污染、回收代价低廉的“环境友好型”节能产品,显得意义重大。这既满足了我国继续加快推广节能产品进程的要求,又使后续回收与环保问题得到根源性的解决。

3.3 创建网上废品回收网络

随着我国网络营销与现代物流管理技术的成熟,人们逐步学会应用网络这一时代的“宠儿”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网上预约,上门服务”是全新的节能灯回收模式,且此方案在全国某些区域已经成熟。据悉,2008年上海市政府在长宁区规划建立了10个废品回收交投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网络中心,可以在15分钟到2小时内完成长宁区内任何地点的收废工作。信息时代的今天,废品回收的网络将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实践证明,通过网络回收废品完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3.4 多方协力,共建废品回收社区

为结束再生资源的回收处于“自发状态”的局面,建立起再生资源社区回收连锁经营模式显得越发重要,投入资金将回收产业链整合起来。将大大提高废旧物资的利用率,因此,政府和企业合作共同建立废旧物资的回收社区显得尤为重要。此外,政府可与一些下岗工人或从事废品回收的工作者签订承包协议,建立健全回收网体系。此举不仅解决了节能产品的回收问题,也在某种程度上改善了社会低收人群的生活现状。

3.5 采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回收方式

联合邮政采取”以物易物“的回收方式,对节能产品采取相同的“以物易物”的办法,这样不仅促进邮政等相关产业的良性发展、培养了人们环保意识,也合理的解决了社会关于节能废品的回收难题。学校积极参与、全民动员,加大节能灯环保知识普及力度,让中小学参与进来的目的在于从小培养其环保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同时一个学生可以影响以其为中心的周边人们的环保意识,将普及范围无形中最大化。充分发挥相关社会组织的能量,全民参与共建和谐新社会,我们可以借鉴这方面成功的先例,以人民群众为基础,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性活动,为构建和谐新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4.结束语

节能灯虽小,但是意义巨大。随着节能产品的进一步普及,节能灯的回收与处理直接反映到了民生问题,作为一种发展态势良好的新型产业,它科学环保的回收处理方式不仅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求,也是从“节能减排”政策全面健康推广的前提条件。在节能灯的处理回收的问题上要秉承科学的态度,不断完善,才能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让人们真正享受到低碳节能型生活,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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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峰.电子废弃物的环境管理与处置处理技术初探[J].中国环保产业,2001(1).

再生资源回收调研范文5

对资源的循环利用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就循环经济发展而言,美国、德国和日本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三个国家从立法开始,在政府、企业和民众共同参与下,较好地实现了变废为宝。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根据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的调研成果对这三个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梳理,其中一些值得中国借鉴。

美国:有害废物全程控制

早在1960年代,美国就已经注意到了废弃物的危害,为此一些州政府开始采取法律措施,强制回收这些废弃物。由于州政府的出面,情况得到逐渐缓解,从而掀起了一场题为“保护美国的美丽”的运动。

在废弃物回收利用方面,美国于1965年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并成为第一个以法律形式将废弃物利用确定下来的国家。该法1970年修订为《资源回收法》,1976年经过进一步修订更名为《资源保护及回收法》。其后又分别在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进行了四次修订。

该法首次赋予美国联邦环保总署对有害废物从“摇篮到坟墓”全程控制的权力,并构筑了无害废弃物的管理体制,建立了四“R”(Reduction减量, Reuse再利用,Recycle回收, Recovery重复)原则,将废弃物管理由单纯的清理工作扩及兼具分类回收、减量及资源再利用的综合性规划,也即是资源的再生利用应从产品制造的源头控制开始谋求使用易于回收的资源以减少垃圾制造量,而不是只着重末端废弃物或垃圾的回收。

同时该法还确立并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参与和诉讼等诸多与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相关的法律制度。

在循环使用理念及大量卓有成效的立法帮助下,美国国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迅速发展起来,并且得到了国家在技术和资金方面的有力支持。

例如,1990年,美国颁布了《污染预防法》,该法贯彻了成本效益分析理论,从资源减量使用、扩大清洁能源的使用效率、废弃物循环使用及可持续农业4个方面入手,提出用污染预防政策补充和代之以末端治理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

该法明确规定必须对污染产生源做好事先预防或减少污染量,无法回收利用者,也应尽量做好处理工作,至于排放或最终处置则是最后手段。这样既控制污染的产生,又保护资源再生利用以保证资源的永续利用。

同时,为了提高大众的环保意识,美国将每年的11月15日定为“回收利用日”,各州也成立了各式各样的再生物质利用协会和非政府组织,开设网站,列出使用再生物质进行生产的厂商,并举办各种活动,鼓励人们购买使用再生物质的产品。

德国:从处理废弃物到避免废弃物

德国是全球再生资源利用率最高的国家,其循环经济起源于垃圾处理,然后逐渐向生产和消费领域扩展和转变,因此,有人称德国的循环经济为垃圾经济。

目前,在德国循环经济领域从业人数达到25万,总产值达500亿欧元以上。德国的居民生活垃圾和企业生产垃圾的利用率分别达到57%和58%,有些垃圾的回收率甚至更高,旧电池为82%,旧纸张约80%,废铁回收为93%,再生铝占铝总产量的53%。

德国的资源循环利用一直处于欧洲的领先地位,德国的废弃物处理法最早于1972年制定,但是当时的主导思想仍停留于废弃物的末端处理。直到1986年,德国才将其修改为《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主导思想从“怎样处理废弃物”提高到“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将避免废弃物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要目标。

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理念,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该法规定制造者必须负责回收包装材料或委托专业公司回收,实现了包装材料上所附的充分使用的义务不随商品流转而转移的目标,从法律上确保了包装材料的充分回收利用。这就是现在为多数国家所采纳的生产者责任制度(或称扩大生产者责任制度)。

1994年7月8日,德国新的《循环经济及废弃物法》由联邦议院通过。该法案明确了废弃物管理政策方面的新措施,其中心思想就是系统地将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理念,从包装推广到所有的生产部门,促使更多的物质资料保持在生产圈内。

《循环经济及废弃物法》清楚而明确地规定了当事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它要求生产商、销售商以及个人消费者,从一开始就要考虑废弃物的再生利用问题。在生产和消费的初始阶段不仅要注重产品的用途和适用性,而且还要考虑该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终结时将发生的问题。

从根本上而言,无论任何组织生产和销售消费品,都对因此而产生的废弃物的避免、回收利用、重复使用和环境妥善处理等负责。废弃物的所有者或产生者,首先要自身负责避免或回收和处理废弃物。

1991年之后,德国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率迅速提高,到2000年,其主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除个别情况外,均已超过70%。

日本:建立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由于受到自身资源和环境方面的限制,再加上自1960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以来,日本经济发展一直沿用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资源浪费型经济模式。

这种模式的结果,是循环利用率提高速率较慢等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频频出现,促使日本政府开始高度重视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并加快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循环经济体系建设的步伐。

日本既是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的国家,也是国际上较早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发达国家之一。其所有相关的法律基本原则是发动全社会力量,通过抑制自然资源的消费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其精神则集中体现为“三个要素、一个目标”,即资源再利用、旧物品再利用、减少废弃物,最终实现“资源循环型”的社会目标。

在日本,不仅分类别制定了资源再生利用的单项法规,而且还形成了具有很强现实性和前瞻性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这个法律体系可以分成三个层面:基础层面是一部基本法,即《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二个层面是综合性的两部法,分别是《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第三个层面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五部具体法律法规,分别是《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废物再生法》及《绿色采购法》。

与德国先在具体领域实施循环经济思想然后建立系统整体的循环经济法规不同,日本是先有总体性的再生利用法,然后向具体领域进行推进。

1990年代,日本提出了“环境立国”的口号,并集中制定了废弃物处理、再生资源利用、包装容器和家庭电器循环利用、化学物质管理等一系列法规。

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废弃物循环利用法规的基础上,日本于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这一年被称作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元年”。

《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就处理“循环资源”(可利用的废弃物)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一般国民所应承担的责任:政府负责制定构筑循环型经济社会的基本计划;企业负有减少“循环资源”产生并对其进行循环利用和处理的义务;地方政府具体实施限制废弃物排出并对其进行分类、保管、收集、运输、再生及处理等措施;国民则应尽可能延长消费品的使用时间,并对地方政府或企业的回收工作给予配合。

2000年在颁布《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的同时,多项配套法规也随之出炉。

再生资源回收调研范文6

[关键词]循环经济;3R原则;电子废物;循环利用;现状问题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8)06-0042-03

一、电子废物的范畴、分类及特征

我国对电子废物的定义,可参见2007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电子废物做了专门的定义。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或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产品或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设备。

电子废物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废弃性”,即被其所有者所废弃或者抛弃。电子废物就是被其所有者抛弃或者放弃的电子电气设备、电子电器产品,无论该设备或产品是否具有使用价值或利用价值。本文将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电子废物称之为“工业电子废物”,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子电器或设备定义为“生活电子废物”。电子废物来源于生产生活两大领域,可回收物质包括电路板、金属部件、塑料、玻璃等几大类。具体有来源于家庭的各种废旧家电,如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影音设备、电脑、电话、手机等;来源于办公室的各种废旧电子电器,如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脑、网络设备、电话等。

在我国,电子废物正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目前已成为固体废物的主要来源之一。据测算,我国电视机的社会保有量已达4.5亿台,电冰箱约1.9亿台,洗衣机约2.3亿台,空调约1.5亿台。仅以年报废更新2%计算,每年淘汰的四大家用电器就达2500万台,加上电脑、手机等高科技电子产品和各种新型家电产品,我国家电的实际年更新报废量高达3000万台以上。

电子废物主要由金属、陶瓷、玻璃、树脂纤维、塑料、橡胶、复合材料、半导体等组成,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多氯联苯、铅、汞等有害有毒成分。美国硅谷防止有害物质联盟SVTC的调研指出,一台个人电脑(PC)含有700多种化学原料,几十种金属和有机物:显示器含有铅、镉、汞、六元铬、聚氯乙烯塑料和溴化阻燃剂等有害物质;阴极射线管(CRT)含有27%左右的铅;铁机箱中含有镉;开关及位置传感器中含有汞;印刷电路板上含有镉和溴化阻燃剂;电线和老式包装均含有聚氯乙烯;芯片和磁盘驱动器含有汞和铬。有毒有害物质的存在,使得电子废物的处理处置不同于一般的固体废物,它要求具备一定的环保技术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释放出的重金属、持久毒性有机物会给生态环境造成复杂而长久的危害。

然而,含有各种化学成分的电子废物又具有很高的再生利用价值。根据丹麦技术大学的研究结果显示,1吨随意收集的电子板卡中含有大约271.8千克塑料、129.6千克铜、0.5千克黄金、40.8千克铁、29.4千克铅、19.9千克锡、18.1千克镍、10.0千克锑。日本横滨金属公司对报废的手机进行分析发现,平均每100克报废的手机机身中含有14克铜,0.19克银,0.03克金和0.09克钯。

电子废物的高增长性、高危害性、高价值性,决定了必须依据循环经济的理念和原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电子废物的循环利用体系,实现我国电子废物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二、循环经济及其对电子废物的指导意义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将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及资源综合利用应用于物质产品的生产、消费及其废弃过程中,把传统的“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资源消耗型线性经济模式,转变为按生态循环重构的“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资源闭环流动的经济系统。它要求所有的物质和能量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减少资源的消耗量,并把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点。

循环经济要求以“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资源化Recycle,3R”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原则。“减量化Reduce”就是要减少进入社会循环系统的物质流量,属于输入端预防控制原则;“再使用Reuse”就是要求消费主体尽可能多次、多种形式地使用已经购买的产品,最终也是要达到废弃物减量化的目标,属过程性方法;“资源化Recycle”则是输出端方法,通过把废弃物转变成再生资源,以减少最终处置量。

循环经济对于电子废物的指导意义,在于将循环经济的理念原则贯穿于电子产品设计、制造、消费、回收、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实现电子废物的循环利用。这种基于循环经济的电子废物循环利用,就是按照3R原则设计建立电子废物的收集、贮运、处理、处置的网络体系,防止并减少上述过程中的潜在环境危害,提高电子废物再生利用水平,尽可能降低最终废物处置量,它包括电子废物的回收、再使用、再生利用及热回收四个方面。回收,是指向地理位置分散的废物排放者收集电子废物,运输汇集至指定集中地的过程;再使用,是指将电子废物作为产品直接使用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以及将其全部或者部分作为零部件或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予以使用;再生利用,是指将电子废物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原料进行利用;热回收,是指对全部或部分的电子废物通过利用其可供燃烧或有可能燃烧的物质获取能量。

三、电子废物循环利用的现状:以长三角地区为例

长三角地区是全国电子制造业高度发达、电子产品高度普及的地区之一。2006年上海电子产品制造业工业总产值在全国名列第三,仅次于广东和江苏;浙江台州路桥区已成为全国重要的金属资源再生产业基地,2006年实现行业销售收入150多亿元,人均GDP接近6000美元。2003年,国家发改委确定浙江省为国家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省份。2005、2007年国家四部委确定浙江、上海为循环经济试点地区,并确定了相关的产业园区、行业、企业为试点单位。长三角地区的电子废物循环利用是全国的一个缩影。本文以长三角地区为例,研究了电子废物循环利用的现状。

1 上海市电子废物回收渠道分析。通过对电子废物的相关监管部门、流通市场、电子电器零售商等的实地调研,了解到个体回收户走街串巷,上门收购,随行就市。就地成交,是目前上海市现存的直接面向“废物排放者”的主要回收渠道。

具体来说,上海市电子废物回收渠道主要包括以下5种:

(1)个体回收户上门收购。个体回收户,有称流动小贩,有称“街边游击队”,是目前上海市的回收主力军,个体回收

户走街串巷,上门收购,随行就市,就地成交,是目前上海市直接面向“废物排放者”的主要回收形式。

个体回收户收购后,有直接再用价值的,直接转售至旧货市场(又称二手市场、调剂市场)或城乡结合部的各种“贸易市场、小商品市场”。比如:九亭镇小商品市场、七宝镇东方国贸城,虽名称各异,实质都是废旧电子电器集散地。

(2)旧货经营业主坐地回收。旧货经营业主几乎不直接面向家庭收购,而是面向个体回收户或下游旧货经营业主收购。旧货经营业主有上下游之分,下游旧货经营业主多是些资金少、仓库小、收购量小、收购价低、转售价亦低的小业主。上游旧货经营业主则多是些资金大、仓库大、收购量大、收购价高、转售价亦高的大业主。大业主不是面向个体回收户而是下游小业主,一些大业主甚至与大型零售商合作直接参与“以旧换新”活动,有的还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定期回收其淘汰更新的废旧电子电器。

旧货经营业主收购后将有直接再用价值的整机和经过维修拼装的整机直接出售。其余不具有上述两项属性的电子废物,则经简单拆解后将具有再生价值的部件经上游大业主或直接流向“地下拆解工厂”(即不具环保生产能力的非法违规资源再生企业)。实地调研中发现,电路板、压缩机、电线、金属部件多销往广东、浙江,而CRT玻壳多销往西北,如新疆、青海等地。维修拼装后的整机和能直接使用的整机多销往上海周边的欠发达地区,如安徽、江西、苏北。流程如下图。

(3)零售商“以旧换新”。经调研发现,“以旧换新”活动仅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厂家并不参与回收处理过程。“以旧换新”得来的废旧电子电器,由与商家有协议的旧货经营业主回收。甚至“以旧换新”活动本身就是厂家、商家、旧货经营业主三方合作搞的促销活动。厂家要推新产品,商家要增销量,旧货经营业主可大批量购进旧货。

(4)通过社区废品收购站回收。据调研发现,通过废品收购站回收的电子废物很少,主要原因是旧货经营业主的出价比废品收购站高,个体回收户并不将电子废物卖给废品收购站。只有当旧货经营业主不收时,才将电子废物卖给废品收购站。家庭出于价格、时间和运输成本的考虑,也很少将电子废物卖给废品收购站。

(5)机关、事业单位统一交投。这是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强制将机关事业单位淘汰更新的废旧电子电器统一交投给有资质的资源再生企业,集中处置。

2 上海市电子废物回收模式分析。在目前上海市现存的5种电子废物回收渠道中,存在下列两种回收模式。

(1)“无偿交投”模式。2007年5月上海四部委联合《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废弃电子产品集中交投回收处理的通知》,决定在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推行电子废弃物集中交投收集处理。《通知》要求,本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应委托取得相关部门资格认定的企业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置。鼓励本市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废弃电子产品无偿交投给指定企业统一回收和处理。电子废弃物的处理费用暂由“指定企业”自行承担。实地调研发现,废弃物处理者――“指定企业”,虽是无偿交投,但电子废弃物的运输费用也全部由处理者承担。

依据上述要求,就形成了一种废物排放者无偿交投,废物处置者无偿集中处理,政府对双方均未实行征税、补贴的电子废物回收处理体系。本文称之为“无偿交投”模式。江苏、浙江也出台了类似的政策,如《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

(2)“有偿回收”模式。由“废物排放者”到“收集者”再到“处理者”,每一阶段都是购销关系。本文将这一模式称为“有偿回收”模式。该模式是上海市最主要的生活电子废物回收形式,该模式的最大问题是,电子废物处理者不是具有环保资质、无害化处理能力的正规资源再生企业,而是非法的“地下拆解工厂”或“家庭拆解小作坊”。

四、电子废物循环利用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分析电子废物循环利用系统,并结合我国现状,我们认为我国电子废物循环利用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如下:

1.回收网络残缺。工业电子废物与来自机关事业单位的电子废物其回收网络健全,而生活电子废物的回收网络缺失,导致生活电子废物流向非法的“地下拆解工厂”或“家庭拆解小作坊”。原因何在?原因就在于“有偿回收”。在市场化运作条件下,正规资源再生企业为达到环保要求和无害化处理,其生产运营成本显著高于“地下拆解工厂”或“家庭拆解小作坊”。因此,正规企业的回收价格就比上述二者的回收价格低,在利益驱动下电子废物最终流向了“地下拆解工厂”和“家庭拆解小作坊”。而这二者的环保技术不达标,再生利用程度低,在现存“有偿回报”模式下,这就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与环境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