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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报告范文1
关键词: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配套政策、公众参与、管理、声源、规划。
(一) 法规政策补充完善
除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某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目前也已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内容进行了细致的补充和完善。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环境噪声污染管理原则,就以下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补充。
1、规划预防
作为城市生活不可避免的环境问题,交通噪声的纾缓管理也应遵循规划先行的原则,统筹进行道路声源、缓冲空间、敏感受体的布局规划,从根本上预防交通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①科学推进城市和交通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建设、交通等专项规划时,应当考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规划城市交通干线线位和噪声敏感功能区域,并及早出善的、稳健的交通系统规划,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规划阶段减少道路声源和敏感区域之间的矛盾。
②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③制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居环境建设要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持续削减交通噪声对城市声环境的贡献。区域声环境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噪声控制和削减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市社会服务功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设施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与噪声敏感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噪声防护距离,避免环境噪声干扰周围居民。
④敏感建筑的保护
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外部环境噪声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新建居民住宅可能受到交通等噪声污染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2、噪声治理
各级政府机关应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对交通噪声进行舒缓治理,持续削减交通噪声对城市声环境的贡献。
①新建道路交通噪声防治
建设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城市交通干线项目应当避免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对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城市交通干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或者为两侧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或减轻交通噪声污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造价。
②新建噪声敏感建筑防护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得少于15m。退让距离以内区域应当进行绿化或者作为非噪声敏感性应用。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安装隔声门窗等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③已有交通噪声治理
已建的城市交通干线与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过小,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市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重铺低噪声路面或者建设生态隔离带等措施进行治理,缓解交通噪声污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制订年度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④交通声源降噪
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公交车候车站、客货运输场(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敏感建筑附近的路段,应保持路面的平整,减少路桥接缝、减速带引起的车辆振动噪声。
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把机动车辆的噪声检测列入机动车辆初检、年检内容。对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相关的检测由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在用机动车辆应装备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者闲置。
大型货车以及运输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等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前款规定的通行路线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共财政投入
作为公共环境污染问题,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舒缓治理需要持续的公共投入,从各层面入手不断地降低交通噪声的影响程度。各级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保证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交通噪声的舒缓治理,公共投入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 声源降噪投入
道路交通声源降噪投入主要用于低噪声路面的铺设和改造、低噪声路面的日常养护和维护、车辆降噪补贴三个方面,其中前两项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后一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交通运输部门须制定低噪声路面改造计划,逐步对降噪效果差的路面进行重新铺设,对敏感建筑附近的减速带进行改进,替换为视觉减速标识或者电子测速警示装置,改进桥梁接缝,减少车辆经过时颠簸引起的噪声增大。加强路面巡查,及时修补破损路面,并加大对已铺设低噪声路面的养护。
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把机动车辆的噪声检测列入机动车辆初检、年检内容。增加机动车降噪补贴资金,鼓励车主单位和个人对车辆进行降噪维修,包括全市柴油发动机车辆陈旧消声器的改进维修,公交车辆、货运车辆上震动发声部件进行紧固维修等。
2、 公共技术支持
①绘制噪声地图
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绘制全市精确的噪声地图,并将噪声地图向全市公布,用于指导城市各类功能区的规划和建设、为整体交通噪声污染治理和敏感建筑噪声防护提供基础支持、为全市交通噪声治理工作提供考察依据,并为居民选择适宜的居住环境提供参考。
②公众技术服务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公众提供交通噪声咨询技术服务,包括环境检测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评估服务等,使公众更好的理解并支持政府的交通噪声舒缓管理。
3、工程治理投入
除了声源降噪措施以外,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订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对个别交通噪声影响突出的特殊处理路段实行噪声隔离和防护处理,包括加建声屏障、敏感建筑噪声防护,以及其他有助于减少噪声影响的工程措施。
(三) 面向缓和交通噪声矛盾的辅助管理手段
城市交通噪声的舒缓管理,除了切实以降低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为目的的措施以外,通过适当的辅助管理措施加深公众对生活环境的理解,有助于缓和公众与交通噪声之间的矛盾,减轻交通噪声治理的负担。
①敏感建筑噪声防护审查与验收
城市主干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敏感建筑,应进行交通噪声防护设计。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提出道路交通噪声防护的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应对建筑噪声防护设计进行审查。
城市主干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敏感建筑,建筑竣工验收应对防噪设施和室内噪声进行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噪声防护验收合格方可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噪声防护验收不合格的敏感建筑物,应责成责任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②房产交易环节的管理
现售房地产项目,应提供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所售房产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时段的环境噪声质量,保障购房者能够正确选择适宜的生活环境。
预售房地产项目,应委托有环境噪声预测分析能力的机构出具噪声预测分析报告,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所售房产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时段的环境噪声等级,保障购房者能够正确选择适宜的生活环境。
房地产出租合同和房产交易合同中,宜注明房产最不利时段的环境噪声等级,保障承租方和买方能够正确选择适宜的生活环境。
(四)公众参与
作为有公共污染性质的环境问题,交通噪声舒缓管理需要公众的参与和支持。
①建立良好的沟通途径
建立良好的沟通途径,认真对待并尽力解决市民反映的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要实行噪声投诉案件限时办结制度,确保责任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
②加强公众的责任意识
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机制:完善道路附属隔离设施建设,保障通常、安全的机动车行驶路况,并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增强驾驶员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宣传使公众理解道路交通噪声作为城市公共环境污染的特殊性,理解政府解决噪声污染的难度和所做的工作,争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公众的主人意识,引导公众从我做起,从生活细节上减少交通噪声的产生,增强个人和家庭的防护意识,积极参与城市交通噪声的舒缓治理,并能够监督举报扩大交通噪声影响的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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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报告范文2
噪音污染标准是45分贝到55分贝之间,超过这个标准的音量,即属噪音扰民。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民遇噪音扰民可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或,或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110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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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环境噪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组织开发和推广低噪声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综合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分别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铁路管理部门对火车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商、文化、交通、规划、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噪声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做好笔录。检查中涉及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八条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九条凡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到所在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说明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可视为同意。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载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部门验收;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提前10日报经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第十四条因生产或其他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由排放噪声的单位向社会公告。因排放噪声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排放噪声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根据需要对高考期间等特定时期,在特定区域内进行噪声限制的管制。
第十六条市、区(县)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噪声污染进行监督性监测。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划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噪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七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受理群众的噪声污染投诉。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在本市下列划定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生产设施和排放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其他设施: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疗养区、高级宾馆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三)对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中的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
上述区域内原有的工业生产设施和其它设施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sp;第二十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在市区、建制镇范围内工业企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在使用前10日内向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需要使用排放环境噪声设备的建筑、装饰申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向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过期不进行申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收超标排污费。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施工场地排放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在湟中路、祁连路、南山路、海湖路、门源路和小桥大街丁字路口内,禁止每日22:00至晨6:00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在用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行驶,公安部门不发给年检合格证;新购置或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公安部门不发给牌证;外地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行驶。装配、维修的机动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准出厂。
第二十八条在市区和建制镇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符合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消声器和喇叭。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二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和改善噪声环境质量的需要,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地区。
第三十条在市区范围内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在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禁鸣喇叭的路段、区域不得鸣喇叭;
(二)在非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区域,每日23:00至晨6:00不得鸣喇叭,其他时间需要鸣喇叭时,应当短鸣,连续按鸣不得超过二次,每次不得超过0.5秒,音量不得超过100分贝;
(三)不得用鸣喇叭的方法唤人;
(四)不得在马路、街道、公共场地调试喇叭。
第三十二条严禁公共汽车、小客运车使用扩音器、喇叭招揽乘客。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应当在公安部门批准的街道行驶。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运行时自身振动噪声超过85分贝,禁止在禁鸣区内行驶。
第三十五条火车鸣笛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火车驶经本市韵家口以西、西钢桥以东只准使用风笛,严禁使用汽笛。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设施工噪声和机动车辆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在**地区,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排污单位,必须在该设备使用前10日内向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新建营业性饮食娱乐等服务场所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到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文化行政主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饮食娱乐服务场所,其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干扰他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在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禁止架设、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架设或使用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禁止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和其他方式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者进行其他商业活动。在公共场所、工商业经营活动场所和饮食摊挡,不得高声喧哗,干扰四邻。
第四十一条车站、车辆编组站等交通枢纽使用广播喇叭,应当控制音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的影响。设在居民稠密区的营运车辆站场,晚22:00至晨6:00不得使用广播喇叭和电铃调度车辆;其他时间使用的应当控制音量。
第四十二条使用空调设备、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的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四十三条在住宅楼宇内,12:00至14:30、22:00至晨7:00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者在禁止生产作业的区域和时间生产作业,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规定加收1至2倍超标排污费外,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需要责令停业取缔的按规定办理;
(八)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九)饮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周围居民工作、生活、学习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及疗养区、居民区、文教区、风景名胜区、一类混合区使用大功率广播喇叭或者宣传车的;
(二)机动车辆违反规定鸣笛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的;
(四)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按规定行驶的;
(五)未经公安部门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
(六)采用发出高大音响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产生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噪声的。
第四十六条铁路机车在本市违反规定使用汽笛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危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噪声污染报告范文4
关键词:噪声污染控制 课程教改 教学大纲 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TB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1(c)-0137-03
噪声污染是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之一,噪声污染控制也是环境工程专业的一个重要教学内容和研究方向。高校学生应通过噪声污染课程的系统学习,掌握噪声污染的基础理论和噪声污染控制的基本技术,并掌握噪声污染监测和评价的方法与工作流程。然而在常规的教学过程中,以单纯的课堂理论灌输为主,没有突出实践环节。为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需要对教学大纲、教学方法、考核方法等进行改革。
1 现状分析
噪声污染控制是高等学校环境工程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课。该课程基本要求是学生应了解噪声的物理学基础,了解噪声的基本评价量和评价方法,掌握噪声声级的计算;了解环境噪声控制基本概念和控制原则,基本掌握各种主要噪声控制技术的原理及其适用范围。课程基本要求是以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为依据的。培养目标是专业人才培养的总纲,是构建专业知识结构形成课程体系的基本依据,而教学大纲是培养目标在课程中的具体体现,教学大纲选择的教学内容必须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常规的噪声污染控制教学大纲中只有理论教学,没有实验仪器演示和操作环节,噪声测量也只是讲监测方法及数据分析,不能让学生深切体验实际环境中的噪声状况,不能引起学生更大的兴趣,而且教学效果也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实践能力得不到锻炼。即使课件中插入图片,也只能眼见而不能耳闻,这对于噪声知识的学习是一个很大的缺陷。这些现状与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之间显然存在很大的差距。
据调查,一般高校噪声污染控制课程设32~34学时,内容涉及声学基本理论、噪声测量、噪声评价、噪声污染声学控制技术等。这些内容与大学物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课程有交叉,怎样合理安排教学时间和进度,怎样有效衔接避免重复,怎样突出噪声污染控制重点是值得探讨的。另外,很多高校只有噪声污染控制理论课,没有相关的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环节,因此课程的系统性与连续性需要改革[1]。
2 教学大纲调整
针对噪声污染控制教学大纲存在的问题,结合独立学院学生特点及应用型培养目标,需要对教学大纲进行调整。在明确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基础上,任课教师应清晰地了解所承担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以及与其他相关课程的关系。对照毕业要求,确定该门课程有针对性地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深度要求和考核方式等[2]。
2.1 噪声污染控制常规教学大纲
噪声污染控制常规教学大纲中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噪声的物理基础及噪声的评价量和评价方法。其中物理基础主要是机械波的相关内容,与大学物理课链接紧密。第二部分主要是噪声的声学控制技术,包括吸声隔声消声和隔振,要求掌握各种噪声污染控制技术原理和设计计算。根据噪声污染控制常规教学大纲,主要课时分配见表1。从表1中可以看到只有理论课时而没有实验课时,且声波的物理基础占用了两课时。
2.2 教学大纲调整
由常规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和课时分配可以看到,主要以理论教学为主,没有实验实践学时。这种安排是很多高校常规路线,也是笔者从事噪声污染控制课程教学初期模式。经过一定的教学经验积累以及学生反馈、校外调研,发现这种纯理论教学内容必须有所调整。调整的思路可以采用成果导向法,即反向设计。反向设计是从需求开始,由需求决定培养方案,由培养目标决定毕业要求,再由毕业要求决定课程体系。所有参与教学的教师要明确自己所教课程对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的贡献与责任[3]。
因此在原有的教学大纲中增加噪声测量实验环节,与理论教学内容密切相关,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巩固理论知识。增加声学实验室参观学习环节,深切体验各类噪声污染控制技术效果。从书本走到实践中,理论联系实践,既强化理论知识学习与巩固,又能大大提高学习兴趣。如何在不改变总学时的前提下增加实践环节,需要对照其他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调整[4]。大W物理中涉及到机械波章节,而声波是机械波的一种。大学物理已经详细讲了声波的物理基础,噪声污染控制课程中应简化。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课程中涉及噪声监测、噪声评价内容,噪声污染控制课程中也应简化,只突出重点讲吸声、隔声、消声等污染控制技术,将多出来的时间用于课内实验和实践教学。而为了提高相关课程之间的连续性,培养计划学期安排应该紧密衔接,相关课程可以安排在同一学期,通过教学进度前后连贯,也可以紧密安排在上下两个学期。相关课程不应该间隔一年以上,以免知识点记忆中断而增加复习量。调整后噪声污染控制课时分配及课程体系结构见表2和表3。从表2可以看到在总学时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噪声测量实验和现场教学课时,减少声波物理基础课时。从表3课程体系结构可以看到,有大学物理提供声学理论基础知识,环境监测提供技术基础,环境影响评价和噪声污染控制课程设计等应用类课程巩固理论教学,提高应用能力。
3 教学方法改革
除了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的调整,要达到好的教学效果也离不开教学方法的改革。除了在教室里采用板书和幻灯片进行理论教学外,也可以通过现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导引学生,提高学习知识与应用知识的能力。
3.1 案例教学法
在每一个教学章节引入案例,讲解案例应用背景,给学生一个切入点,激发学生的思考和学习兴趣。例如以某住宅隔声窗设计项目为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明确隔声窗设计所需的知识和要领,然后让学生自己动手设计,在设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巩固相关知识和提高应用技能;任务完成后,指导学生进行归纳总结[5]。另外可结合该校其他专业的设施设备开展案例设计,如机械专业、土木专业有大型的机械设备,对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可以进行监测并进行降噪设计;也可以结合建筑学专业的室内声环境设计,形成相关案例进行设计。
3.2 现场教学法
组织学生到同济大学声学实验室进行现场学习。在真实的混响室、消声室、隔声室内切深感受声音的变化,并在现场进行讲解,现场互动解惑。大家能够感受到混响室里声音被放大,而消声室里静得让人压抑。针对这些切深体会结合课堂内容寻找原因。在现场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围绕参观内容收集有关资料,质疑问难,并做好记录,参观结束后整理笔记,写出书面报告,将感性认识升华为理性知识(见图1)。
4 考核方式改革
大学教育与中学教育最大区别在于学生不再以升学考试为唯一目标,而是以获取知识、提高学习知识的能力为主要目标[6]。以往纯理论教学一般采用期末考试一份试卷进行考核。在教学内容增加实验环节、教学方法采用案例设计教学后,考核方式也相应进行改革,总成绩可以由几部分组成,如期末理论考试占50%,实验成绩占20%,案例设计成绩占30%,综合考核学生学习效果。
5 结语
针对噪声污染控制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调整教学大纲和学时分配,增加噪声测量实验环节,与理论教学内容密切相关,巩固理论知识的同时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加声学实验室参观学习环节,深切体验各类噪声污染控制技术效果。合理安排课程设计等应用类课程,提高课程结构体系的整体性和连贯性。改变教W方式,通过现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导引学生,提高学习知识应用知识的能力。同时考核方式也相应进行改革,综合考核学生学习效果。
参考文献
[1] 段宁.“噪声污染控制工程”课程体系建设初探[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3):96-99.
[2] 李志义,朱泓.用成果导向教育理念引导高等工程教育教学改革高等工程教育研究[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4(2):29-35.
[3] 张珍.应用型本科院校噪声污染控制工程课程教学研究[J].现代教育技术,2009(19):277-278.
[4] 詹旭,邹路易.“环境噪声控制工程”课程教学模式的探讨[J]. 科技创新导报,2009(34):212.
噪声污染报告范文5
关键词:城市环境噪声分析变化趋势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P733.22文献标识码: A
敦化市位于吉林省东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西部,是吉林省区域面积最大的县级市。近年来,随着城市现代化嬗变和经济的发展,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重点出现了很大转变,噪声污染区域从面积到形式发生巨大变化。虽然全市的区域噪声每年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但是城市噪声案件仍居高不下,噪声扰民现象已成为市民当前反映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由此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关注。而在城市发展有效空间范围内,经济社会活动的日益繁荣与城市噪声控制之间的矛盾也是我国小城市在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共性问题。
一、区域环境噪声现状
本文依据敦化市环境监站“十一五”期间,即2006~2010年度的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数据为依据,对全市的区域环境噪声进行分析。
(一) 暴露在不同声环境质量级别下的面积和人口分布状况
敦化市城区声环境监测点网格覆盖面积为14.7Km2,占全市建成区面积的83.7%,网格覆盖人口16.32万人。从暴露在不同声环境质量级别的面积和人口分布状况来看,声环境超标面积为1.4 Km2,超标面积覆盖人口数1.6余万人。市区声环境质量好的网格面积和网格覆盖人口分别为3.96km2和4.7余万人,各占总网格面积和总网格人口的27.9%和28.3%;声环境质量较好的网格面积和网格覆盖人口分别为9.12 km2和10.6余万人,各占总网格面积和网格覆盖人口的64.2%和65.0%;声环境质量受到轻度污染的网格面积和网格覆盖人口分别为1.32 km2和1.5万人,各占总网格面积和总网格人口的0.09%和0.09%;声环境质量受到中度污染的的网格面积和网格覆盖人口分别为0.12km2和0.14万人,各占总网格面积和网格覆盖人口的0.01%和0.01%,详见表1-1-1。
表1-1-1 敦化市区暴露在不同等效声级下的面积和人口分布情况
(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声源构成
2010年敦化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声源结构是生活噪声占69.2%;交通噪声占8.3%;工业噪声占20.0%;施工噪声占2.5%。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声源结构来看,敦化市主要噪声源是生活噪声,其次为工业噪声和交通噪声,可见社会生活噪声是影响范围最广的噪声源,其次是工业噪声和交通噪声,详见图1-2-1
图1-2-12010年敦化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声源构成
二、五年(2006~2010)区域环境噪声变化趋势
(一)质量状况变化趋势
2006年至2010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呈现上升趋势,但上升幅度不大。五年间敦化市区域环境噪声范围在50.1~51.9 dB(A)之间,最大值出现于2010年。声环境质量较好。数值及变化情况详见图2-1-1
图2-1-12006~2010年敦化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变化情况
(二)面积和人口变化趋势
从暴露在不同等效声级下的面积和人口分布情况来看,2006年至2010年间声环境质量好和较好的网格覆盖的面积和人口分别占总网格面积和人口的75.02-76.7%之间,呈现显著上升趋势,详见表2-2-1、图2-2-1。
表2-2-1敦化市区暴露在不同等效声级下的面积和人口分布情况
年度
图2-2-1 2006~2010年敦化市区暴露在不同等效声级下的面积和人口分布对比图
三、分析结论
主要声源从发展角度上看,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是敦化市在环境噪声控制领域当中的主要噪声控制源。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的文化娱乐活动从时间和空间上不断加剧了生活噪声的产生范围和持久性。交通噪声在城市发展有效空间范围内车辆明显逐年增加,因此,加大这两方面的噪声控制是敦化市今后在城市环境噪声治理过程的发展方向。
加强市民的环境意识应为控制社会噪声源的主导方向。对各种文化娱乐活动要有相应的时间和声源噪声值控制要求,对主要居住区的商业行为所产生的噪声要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还市民一个安静的生活、学习
环境。
敦化市城市建设这五年来得到飞快的发展,在市区道路建设方面注重路面、路宽和噪声隔离带的建设,这是控制市区交通噪声的主要手段,采取车辆分流限速、控制路段等方式,也是敦化市在控制交通噪声污染的环境管理手段。
四、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一) 科学规划城市噪声功能区,合理安排城市建设布局。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产业发展及交通噪声的预留空间,从控制源头入手,对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各类工商业及娱乐活动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和从严审批。
(二) 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加工、餐饮、娱乐、健身、机械维修、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
(三) 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在市区道路建设方面注重路面、路宽和噪声隔离带的建设,采取车辆分流限速、控制路段等方式,在主城区实现禁鸣措施。
(四) 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限定施工作业时间,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
(五) 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执法管理力度,对噪声超标工业企业实现降噪工艺和措施。
[参考文献]
噪声污染报告范文6
1噪声的危害
噪声污染早已成为城市环境的一大公害。生理学的研究表明,人们只能忍受一定强度阈值的声音,如果超过一定强度,轻则影响听觉功能,重则引起耳鸣、重听,进一步则影响睡眠,引起血压升高,导致胃肠功能紊乱、烦躁甚至精神失常。人们在生活中对声音强度的接受程度依环境的不同而有差别。如果是日常起居,室内噪声强度不应大于4odB(A),若超过55dB(A)就会感到烦躁不安。而对于睡眠要求噪声的水平应更低,以不超过3OdB(A)为理想值,因为超过这一数值正常睡眠就会受干扰…。实验表明,若睡眠时噪声超过45dB(A),则有一半的人会难以入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2J。规定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人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普及防治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无论是在哪个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定几乎大同小异,新加坡也不例外。笔者对新加坡圣淘沙环球影视城工程噪声的监测研究,可以为相关部门制定噪声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2新加坡圣淘沙环球影视城工程中的噪声来源
在圣淘沙环球影视城施工现场,随着工程的进度和施工工序的更替而采用不同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方法。例如在基础工程中,有土方爆破、挖掘沟道、平整和清理场地、打夯、打桩等作业;在主体工程中,有立钢骨架或钢筋混凝土骨架、吊装构件、搅拌和浇捣混凝土等作业;在施工现场,有自始至终频繁进行的材料和构件的运输活动;此外还有各种敲打、撞击、旧建筑物的倒塌、人的呼喊等。因此噪声源是多种多样的,而且经常变换。表1是建筑现场主要施工机械的噪声A声级。表中所列这些噪声级都是在距离噪声源大约14m处测得的。
3噪声的物理特性
噪声是一种声波,具有一切声波运动的特点和性质。评价噪声对环境影响的量度主要有:声压、声强、声功率、声级及频率等。由于用声压或声强来度量声音是很不方便的,而且人耳对声音大小的感觉并不与声压或声强值成正比,而近似地与它们的对数成正比,所以通常用对数标度方法声级来表示声音的强弱大小。以分贝(dB)为单位的“级”只有相对比值的意义,是无量纲的量。声级计算公式如下:在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是一个包括各种性质噪声的综合声源。噪声对人的影响与声源的物理特性、暴露时间和个体差异有关。因此,噪声的测量以及噪声标准的制定是非常复杂的。现在,对噪声的测量、噪声的标准的制定都是结合目前的经济状况、技术条件等在大量实践研究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针对不同机械设备、不同时间分别制定。
4新加坡圣淘沙环球影视城工程中的噪声监测
新加坡奎淘沙环球影视城工程是世界第六座同类型公园,选址于新加坡著名旅游胜地圣淘沙岛,占地面积约20万,在人口、文化相对集中的旅游胜地。由于在不同的地方对噪声的要求是不同的,分别在医院、学校的附近和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附近设置了3个监测器,在施工期间对其周围的建筑噪声状况进行了监测。测点位置是依据<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建筑施工噪声测量方法规定的。在有风的情况下测量噪声时,风压作用到传声器的膜片上产生风噪声,直接影响测量结果。因此为了排除风对影视城内噪声测量的影响,选择在没风的时候测量,每5s读一次数。监测器选用美国产的一DL一1型噪声频谱分析仪。每次测量前用声级校准器对其进行校准,校准精度为O.2皿(A)。
5测量结果分析
测量时间分别是白天和晚上。不同地段的监测结果如表2表4所示。根据新加坡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在不同的地方要求是不同的,具体要求的极限值如表5所示[3l。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从测量的数据可知,在新加坡环球影视城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水平白天在70dB以下,夜间在65血以下,根据标准,在学校、医院周围施工的噪声不管是白天还是晚上都超出了规范值,居民区的噪声晚上超出了规范值,在其他地方周围的噪声声级在允许的范围内。
6影视城工地内噪声的时间变化
分析影视城施工场地噪声白天和晚上的变化。从图1可以看出,测点I和测点2噪声波动较大,而在上下班时间噪声相对较小,这主要是由于上下班时间,大型机械都停止工作。在白天施工时间内,测点1和测点2均有不同程度的超标现象,其中以测点2最为严重。对比的3个测点中在测点3附近噪声比较平缓,波动不大,说明这个地方采取的降噪措施比较好。从图2可以看出,3个测点噪声都在65dB以下,而且变化比较平稳,无明显的高峰噪声特征。这3个测点都是在人类活动比较密集的地方,因此,除了建筑施工作业带来的噪声外,还有明显的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
7降噪采取的措施
由上面的分析结果可知,新加坡圣淘沙环球影视城施工噪声在监测时段内白天平均等效声级都低于新加坡国家规定的标准,但噪声起伏比较大,对附近居民干扰强烈。晚上平均等效声级只有在测点3符合规定,其余2个测点超标。噪声污染的预防难度很大,要求施工机具不产生噪声是办不到的,只能力争减少噪声源、噪声量,降低其危害程度。
为了不影响施工又不干扰周围的环境,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噪声水平进行控制。
(1)进行现场调查,分析主要噪声源,编制控制方案。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检查是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扰民的根本途径。针对建筑施工噪声事件集中、位置多变的特点,对建筑施工工地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位于居民稠密区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
(2)设置噪声监测控制点,以监测现场噪声;设立固定方向和流动的监测站,实施监测各场所和防护对象的噪声指标。
(3)严格控制人为噪声,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叫喊,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高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凡是学校、医院、养老院等附近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尽量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同时要从声源上控制噪声,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施工机械的产品噪声标准,并严格执行这些标准,这是防治噪声污染的最根本措施。
(4)在噪声高的区域内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耳塞。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尽力减少产生噪声的程度并且了解听力保护的知识。
(5)加大施工区域噪声防治的宣传力度。在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过程中,应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不断地进行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施工队伍的环境意识,使他们真正意识到治理噪声所带来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从而自觉进行噪声治理,将噪声污染降到最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