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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环境的治理范文1
[关键词] 早期;康复护理;颈髓;损伤
[中图分类号] R473.6[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10)01(c)-111-02
The effect of early rehabilitation nursing on the quality of the cervical cord injury patients' life
LIANG Yumei, DU Jiwei
(Department of Orthopedics, the Affiliated Hospital of Guangdong Medical College, Zhanjiang524001,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 of the early rehabilitation nursing on the on the quality of the cervical cord injury patients's life. Methods: 42 cases of cervical cord injury patients were selected of our in-patient department from January 2004 to January 2009.All the patients were introduced early rehabilitation nursing mearsures, and the treatment results were observed. Results: After treated with early rehabilitation nursing, the ASIA score wa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of pretreatment(P
[Key words] Early; Rehabilitation nursing; Cervical cord; Injury
颈髓损伤临床较为常见,该病并发症多、病死率高、脊髓功能恢复较难。除了积极有效的外科手术治疗外,早期康复护理在促进颈髓损伤患者功能的恢复,以及改善预后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2009年1月间笔者对42例颈髓损伤患者进行早期康复护理,效果满意,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04年1月~2009年1月间在我院住院治疗的颈髓损伤患者42例,所有均经CT/MRI等确诊。其中,男28例,女14例;年龄18~60岁,平均(38.56±2.24)岁。损伤原因:车祸20例,高处坠落伤19例,肿瘤及其他3例。完全损伤19例,不完全损伤23例。损伤节段:C5 损伤11例,C6 损伤16例,C7 损伤15例;按ASIA2000标准[1]颈髓损伤A级18例,B级14例,C级5例级,D级5例。
1.2方法
所有患者根据病情行减压加固定手术治疗,并给予早期康复护理,措施如下:①一般康复护理:包括正确摆放肢置,床上关节活动度、肌力、呼吸功能、膀胱功能、肠道功能、床上变换训练等。②肌力训练:包括深呼吸、双手捏皮球、上肢运动、举沙袋、抬头、挺胸、抬腿、翻身、坐起、坐撑等。③膀胱功能的训练:从留置导尿管依次到间歇导尿、自主排尿或反射性排尿训练。④排便功能训练:由治疗师按照操作规程刺激患者肛周,进而用食指和中指伸入内进行轻柔的刺激。⑤轮椅训练:根据脊髓损伤平面和程度分别设定康复训练内容,包括进食与穿衣、斜床站立、梳洗、写字、打字等训练。⑥行走训练:借助平行双杠由屈髋到直立位,以后改为扶拐练习步法行走。
1.3 效果评定标准
①美国脊髓损伤协会(American Spinal Injury Association,ASIA)[2]:分为运动和感觉两部分,运动评定上下肢10块肌肉,分别是屈肘肌(C5)、伸腕肌(C6)、伸肘肌(C7)、屈指肌(C8)、小指展肌(Th1)、屈髋肌(L2)、伸膝肌(L3)、踝背屈肌(L4)、拇长伸肌(L5)、踝踱屈肌(S1),按照Lovett肌力标准(0~5级)评分,总分100分;感觉评定为皮节的痛觉和触觉,按0、1、2共3级评分,痛觉共112分,触觉共112分。②采用Barthel指数评定ADL、功能独立性评定(FIM)[3]。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t检验、χ2检验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1康复护理前后ASIA评分比较
本组患者早期康复护理后ASIA评分明显高于护理前,两者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表1 康复护理前后ASIA评分比较(分)
与护理前比较,*P
2.2 护理前后Barthel指数和FIM比较
本组患者早期康复护理后Barthel指数、FIM评分明显高于护理前,两者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表2 护理前后Barthel指数和FIM评定比较
与护理前比较,P
2.3 并发症发生情况
本组患者肌肉萎缩5例,腹部感染1例,皮肤压疮1例,其他未见明显并发症发生。
3讨论
颈髓损伤为一种后果十分严重的创伤,是目前国内外学者公认的观点。该病并发症多、病死率高、脊髓功能恢复较难,可遗留较重残疾,对患者身心具有较为严重的影响。随着脊柱外科技术的迅速发展,外科治疗成为常用的手段之一,手术可获得有效减压,稳定脊柱,为损伤脊髓节段创造脊髓有利的恢复条件,及防止脊髓的继发性损伤。此外,系统、规范、有效的早期康复护理在促进颈髓损伤患者功能的恢复以及改善预后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受到目前临床的普遍关注。
文献报道本脊髓损伤合并四肢瘫患者,在有效的康复护理措施下,其日常生活的处理能力可显著提高,认为系统的康复治疗可以最大限度地恢复患者残存功能,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使其不同程度地达到生活自理,对其回归家庭与重返社会具有重要意义[4-5]。本组42例患者经早期康复护理措施干预后,患者的ASIA评分明显高于护理前,两者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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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环境的治理范文2
[关键词] 创伤性颅脑损伤;早期康复护理;肢体运动;生活质量
[中图分类号] R47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4)07(b)-0127-04
创伤性颅脑损伤是常见急症,病情较重,病死率和致残率较高[1]。近年来随着高空作业及交通事故增多,创伤性脑损伤发病率逐年上升,部分患者抢救成活后会遗留不同程度神经、肢体运动及日常生活能力等功能障碍,影响患者生活质量及预后[2-3]。以往对创伤性颅脑损伤的治疗往往重视早期生命的抢救,而忽视功能的早日康复[4]。近年来研究发现,早期康复护理用于创伤性颅脑损伤患者对其功能康复具有积极改善作用[5-6]。本研究观察了早期康复护理干预对创伤性颅脑损伤患者的神经、肢体运动及生活质量的影响,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1月~2013年5月在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院(以下简称“我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的创伤性颅脑损伤患者84例。纳入标准:所有患者均经头颅CT或MRI检查确诊,伴有不同程度神经、肢体运动功能障碍,且发病时间 0.05),具有可比性。见表1。本研究方案经我院伦理委员会批准,纳入前所有患者均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1.2 方法
两组患者均予以保持呼吸道通畅、吸氧、控制颅内压、预防感染、营养脑细胞及对症支持治疗。常规护理组予以颅脑损伤常规护理,康复护理组予以早期康复护理干预,两组干预疗程均为4周。早期康复护理具体内容包括:①心理护理:创伤性颅脑损伤患者常存在烦躁、焦虑、精神紧张等心理障碍,护理人员要积极与患者沟通、交流,耐心解答其疑惑,消除其不良心理障碍,提高患者对生活的信心,使其积极配合治疗。②康复护理:早期要使关节及肢体于功能位,以肢体的被动运动康复为主,活动强度应逐渐增强,起到放松痉挛肌肉和预防关节肌肉挛缩作用;待患者病情稳定后被动活动锻炼逐渐转为主动活动锻炼为主,可对患者进行进餐、穿脱衣服、坐位、立位、平走、上下楼梯等功能训练以及听说功能的锻炼。干预疗程均为4周。观察并比较两组患者干预前后神经、肢体运动及生活质量的变化。
1.3 观察指标
1.3.1 神经及肢体运动功能评估 采用神经功能缺损程度(NIHSS)评分评定患者的神经功能[7]。采用Fugl-Meyer运动量表评定肢体运动功能[7],包括上肢、下肢、平衡、四肢感觉恢复和关节活动5个项目。
1.3.2 生活质量评估标准[8] 采用生活质量测评量表(QOL)进行生活质量评价,包括日常生活、物质功能、社会功能和心理功能4项,QOL分数越高表示生活质量越好。
1.4 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 18.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数据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两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用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干预前后NIHSS评分和Fugl-Meyer评分比较
两组患者干预前NIHSS评分和Fugl-Meyer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干预4周后,两组患者NIHSS评分均较干预前明显下降,Fugl-Meyer评分较干预前明显上升(P < 0.05或P < 0.01),且康复护理组改善的幅度明显大于常规护理组(P < 0.05)。见表2。
2.2 两组患者干预前后生活质量比较
两组患者干预前日常生活、物质功能、社会功能和心理功能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干预4周后,两组患者日常生活、物质功能、社会功能和心理功能评分均较干预前明显改善(P < 0.05或P < 0.01),且康复护理组改善幅度明显大于常规护理组(P < 0.05)。见表3。
3 讨论
创伤性颅脑损伤是神经科常见的损伤,其发生率仅次于四肢损伤,病死率和致残率较高,给患者和家属带来巨大痛苦和经济负担[9]。创伤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治疗成功后常遗留不同程度的神经、肢体运动及日常生活能力等功能障碍,导致患者生活不能自理,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10]。尽早使创伤性颅脑损伤患者生活能自理,提高其生活质量和预后已成为患者和家庭的迫切要求。以往对颅脑损伤治疗上存在着重视抢救生命,忽视患者功能恢复的倾向,使许多患者得不到早期康复护理干预治疗,患者后遗症的发生率较高[11-12]。近年来随着研究深入,大多数学者认为创伤性颅脑损伤发病后尽早进行护理康复训练,可促进患者部分神经元的修复与再生,实现中枢神经功能代偿及运动反射的重建,最大程度促进患者功能恢复,减轻患者的残疾,改善其生活质量[13-14]。
近年来国内外对早期康复护理对创伤性颅脑损伤患者功能康复的效果评价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大多研究认为,早期康复护理干预对创伤性颅脑损伤患者的神经、肢体运动功能康复和生活质量改善具有积极的作用[15-16]。李水清等[17]研究发现,早期康复护理干预用于颅脑损伤可促进患者神经及运动功能的加速康复,改善其神经及肢体运动功能,减少后遗症发生,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颅脑损伤残疾率。谭爱娇[18]研究发现,早期康复护理干预用于颅脑外伤患者可提高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降低残疾率,促进患者的早日康复,改善患者生活质量。本研究结果发现,干预4周后,康复护理组患者NIHSS评分下降的幅度及Fugl-Meyer评分上升的幅度明显大于常规护理组。提示早期康复护理可促进创伤性颅脑损伤患者脑功能的早期康复,改善其神经及肢体运动功能,减少致残率。同时本研究还发现,干预4周后,康复护理组患者日常生活、物质功能、社会功能和心理功能生活质量项目评分的改善幅度明显大于常规护理组。提示早期康复护理可提高创伤性颅脑损伤患者的生活质量,改善其预后[19]。
总之,早期康复护理可促进创伤性颅脑损伤患者脑功能的早期康复,改善其神经及肢体运动功能,减少致残率,并可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改善预后,具有临床推广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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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环境的治理范文3
关键词:噪声污染 治理措施 节能减排 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7-089-02
噪声污染不同于水体、大气和固体废物污染,它的本质是一种机械波,是振动形式及其能量的传播,不具有物质的累积性,噪声源停止运行,污染立即消失,没有残余污染。但是,由于声源的普遍存在,现如今已经成为国内外影响最大的危害之一,据资料表明,让一个正常的人在90dB(A)的环境中连续工作超过2小时,耳朵会嗡嗡作响,听觉灵敏度下降;在高强度噪声长期刺激下,会产生中枢神经紊乱,致使大脑皮层兴奋或抑制失调,使人的植物神经功能发生紊乱,还会影响胎儿发育和儿童智力。因此,居民对变电站噪声尤其地重视,频频对其进行投诉,所以,为了不影响居民正常的生活、工作,对变电站的噪声治理工作成为了当务之急。
一、变电站噪声产生的原因
变电站噪声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变压器本体噪声和辅助冷却装置噪声。
变压器加电投入运行时,在磁通作用下,硅钢片产生磁致伸缩引起铁芯振动;硅钢片接缝处和叠片间的漏磁引起铁芯振动;绕组负载电流漏磁引起绕组振动和油箱壁的振动。这些振动就会产生噪声辐射。
变压器加电投入使用时,变压器油泵也会投入使用,油泵在使用时发生振动,产生噪声辐射。同时在温度较高时,为了加强冷却效果,风冷变压器的冷却风扇也要投入使用,产生振动,随之也会产生辐射噪声。
二、噪声治理技术
噪声通常是由声源、传播途径和接受者三个要素组成。因此,噪声污染的控制必须把这三个环节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研究。
在声传播途径中的控制是常用的手段,在噪声传播的途径上,设置屏障以阻止声波的传播,铺置吸声材料增加声能耗损,或者通过反射、折射改变声波的传播方向。同时,可以采用护耳器、控制室等个人防护措施来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
三、变电站噪声治理技术
变电站噪声的治理方法一般是从声源和声传播途径两个方面采取措施。
对于新建的变电站,首要的是从选址、规划、设备的选用以及建筑的设计考虑噪声对外界的污染程度。使其噪声标准符合所处区域的环境噪声要求。
对于已投运的变电站,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规划改造或者更换低噪声变压器,使其噪声标准符合所处区域的环境噪声要求。
四、变电站噪声的主要防治措施
1.噪声屏障吸声技术。在变压器周围添加障碍物,使其位于声源和预测点之间的实体障碍物起到屏障作用,声屏障的存在使比分声波不能直接达到某些预测点的时候,继而引起声能量的衰减,使其变压器在固定的范围内传播,不对外扩散,减低噪声,同时还可添加声屏障、隔声门窗、消声器等,利用科技吸收声波,减低噪声。例如,在墙面安装吸引棉、消声器,或者利用吊顶来吸收声波,使之降低噪声。
2.噪声空气吸声技术。变压器声波在空气中传播时,可通过改变环境温度,使其压缩或膨胀,使一部分声能转化为热能继而消耗声波,降低噪声。例如,制冷或者制热,压缩或膨胀,使其声能转化为热能,降低噪声。
3.噪声弛豫吸声技术。变压器声波在空气分子转动或振动时存在固有频率,当声波的频率接近这些频率时发生能量交换,改变声速,声能则被吸收,继而降低噪声。例如,在变压器周围安装频率干扰器,使之频率发生能量交换,降低噪声。
4.噪声减震技术。变压器运转中所发生震动,可通过改变外界环境,使其减少震动,使一部分由于震动所产生的噪声转化消耗,降低噪声,例如在变压器底端,增加弹簧,减少震动,使之噪声降低。
五、实际案例分析
1.案例一:某35KV室内变电站,由于邻近居民楼,噪声扰民问题时有发生,为解决噪声对居民的影响,我们采用了弛豫吸声技术,在变压器低端增加弹簧进行减震,改变振动频率,进行改造,并对变电站改造前后的主设备和站界噪声进行了测试。该变电站噪声治理前后的变压器室内的噪声见表1,站界噪声见表2。
某35kv变电站位于市中心,一侧邻近居民楼,按照天津市环保局津环保固【2001】350号文件“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该变电站属于II类标准适用区,站界噪声昼间不得大于60 dB(A),夜间不得大于50dB(A)。
通过弛豫吸声技术改造后,主变室内噪声降低了2.8~4.8dB(A),站界环境噪声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II类夜间标准要求。相对于其他治理方法,弛豫吸声技术更适合于此变电站的具体情况。弹簧减震使得减少震动带来的噪声污染。
2.案例二:某土建10kV变电站坐落在南开区某居民小区住宅楼一层,二层为居民住宅。由于变压器噪声较大,对二层居民住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们对其一层变电室顶棚进行了吊顶隔声、吸声处理。并对其二层居民家中改造前后的噪声进行了测试。该二层居民家中治理前后的噪声对照见表3。
某10kV变电站位于市中心,按照天津市环保局津环保固【2001】350号文件“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该变电站属于I类标准适用区,站界噪声昼间不得大于55dB(A),夜间不得大于45dB(A)。
通过噪声屏障吸声技术改造后,变电室二层居民家中各点环境噪声均比改造前有一定下降,客厅下降最为明显,降低了7.8dB(A),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I类夜间标准要求。相对于其他治理方法而言,噪声屏障吸声技术更适合于现场实际情况,更好地阻隔了噪声的向上传播,从而使楼上降低噪声。
六、结语
本文主要分析了变电站噪声治理的简要措施,讨论了变压器噪声的形成以及噪声对人类带来的危害,从多角度提出一些简要的治理方法,并附以实际案例证明论述,从而改善变电站噪声扰民的情况,使我们的生产、生活环境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津环保固【2001】350号.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
3.噪声污染控制技术.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
噪声环境的治理范文4
环保部日前《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6)》,披露了2015年全国城市声环境现状。报告显示,全国城市声监测夜间1/4不达标,这意味着全国有1/4的城市“睡”在噪声里。
在2014年的环境投诉中,共有45.7万件噪声投诉。2015年的投诉量有所下降,全国的环境投诉中,噪声投诉总共有35.4万件,但相对于在100.2万件总投诉中所占比例而言,作为第四大污染源的噪声污染,的确需要引起重视。结合更多的历史数据,仔细对比分析,可以看出的一个趋势是,社会大众对于噪声污染的投诉渠道有了更多的了解。尤其对于建筑施工噪声,大众的投诉积极性有所上升,建筑施工的噪声污染,责任主体更容易明确的定位,投诉相对容易产生持续的效果。而社会生活噪声,因为制造噪声的主体并不特定,通过投诉即便解决了问题,也难免会再次发生污染问题。大众的投诉热情出现下降,也在所难免。
噪声投诉的总量和在环境投诉中的占比看起来不小,结合1/4的城市夜间噪声不达标来看,投诉总量相比人口基数就显得并不庞大,社会大众对于噪声还是处于被迫忍受的状态。
噪声污染不仅影响人的正常生活,甚至还会影响到身体健康,我国在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就有涉及到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随着这些年来的发展,关于噪声污染的法律体系在逐步地健全,更全面地覆盖到了大众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同时,环保部门对噪声问题的监控和防治也在不断加大力度。这些积极的因素,从环保部每年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中都可以看出来。
法律法规的健全,并不直接等于噪声污染的治理成效。噪声污染的防治,第一步是政府从噪声产生的源头即开始控制减少。对于仍然不可避免发生的噪声,下一步是通过规划的手段,将噪声区域和生活区域隔开,或者采用隔离的方式,减弱噪声对生活区的影响。前两步的工作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主导,须在法律体系下严格落实相关工作。
但这两步还不是全部,无孔不入的噪声依然还会存在。面对这些随机出现的噪声,政府的长处反而发挥不出来了,社会大众作为直接受到噪声影响的群体,却能够及时地将噪声污染信息提交给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此时,我国噪声污染防治体系的不足之处就体现出来了。《环境噪声防治法》中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噪声的概念和门类,没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标准,对产生噪声污染的个人和企业如何处罚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标准认定责任和赔偿。为此,社会大众将污染信息提交给了政府职能部门以后,并不能够得到彻底的解决,也缺乏严厉的处罚和赔偿来对污染者施压。
同时,我国对不同渠道的噪声归口到相应职能部门处理。但对于大众来说,遇到噪声,究竟是找城管、环保、公安还是交警,就变得过于复杂。另一方面,各个部门和地方的规定并不一致,行政机关一旦出现互相推诿、执行不力的情形,对社会公众参与治理噪声的积极性就会带来影响。
最后,对于更为恶劣的危害到人身健康的噪声污染,多数国家专门设立了“噪声污染罪”,对责任人进行惩戒。而我国目前只有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对恶劣的噪声污染还不足以形成更有力的制约。
噪声环境的治理范文5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防治污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公安、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加强噪声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报,合力打击严重噪声违法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开通环保执法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投诉畅通、处理有效、反馈及时。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部噪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
第七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县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接到申请的10日内批复;因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生的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项。申报事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声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四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由县环境保护局在15日内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责令搬迁、关闭。
第十五条县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确需进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县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县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排放的决定,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间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施工作业和娱乐活动。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金属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
对前一款中已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改进生产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隔减振等治理措施,使环境噪声排放产生的环境噪声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条在下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设施、设备: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县环境保护局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整改,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在处于机关、医院、学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县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
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3日内,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报县环境保护局批准。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限值。
第三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县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通过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县公安部门应根据城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禁鸣喇叭的线路和时间,规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进入城区的线路和时间,设立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用鸣喇叭的方式唤人;
(三)在城区道路等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的经营者,必须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第三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报警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不得使用报警器。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二)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队和军乐队进行商业游行;
(三)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殡仪馆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器材演奏演唱哀乐;
(五)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条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午间及19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由县环境保护局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日。
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环境保护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偶发性强烈噪声”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15分贝以上的噪声;
(二)“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建设拆除工程及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的施工;
噪声环境的治理范文6
【关键词】广场舞 环境噪声污染 法律漏洞 法律完善
一、环境噪声污染的概述
按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因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算作是“环境噪声污染”:
(一)所排放出的噪声必须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日常生活中,人或者环境受噪声影响的程度不同,一种环境噪声在不同区域对不同对象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在实践活动中应当明确把何种程度的噪声作为环境污染的治理对象。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区分环境噪声和环境噪声污染的依据是法律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最高限值。在标准规定的数值内的是一般的环境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噪声,才可能被称做环境噪声污染。
(二)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是对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产生干扰。只要噪声没对其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的展开产生影响,即便是超过了国家的规定标准也不能称之为环境噪声污染。
二、广场舞扰民凸显出的法律漏洞
(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规定滞后。
在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经过近二十年的实施,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迫切需要修订。例如用“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界定环境噪声污染的方法缺乏科学性,对于敏感人群例如老人与儿童均不适用。我国环境保护部在2001年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已经开始了前期准备工作,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对环境噪声的认定标准重新界定,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为规范,提高违法成本,有利于减少环境噪声污染,营造良好的公众环境。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执法缺位。
虽然现阶段关于环境噪声污染治理的法规已逐步完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执法不到位现象,既有的法律条文有成为空文的趋向。环境噪声污染的治理牵扯到多个机构部门,例如公安、环保以及城管部门等,这些部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由于权限界定不明确,往往造成了管理中的盲区,在受到环境噪声污染时,居民往往不知道去哪里投诉。而相关部门的主动执法意识不强,在环境噪声违规情况下难以从严治理甚至置之不理,这种行为将会对某些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纵容。
(三)公民守法意识淡薄。
在城市生活的民众逐渐意识到,生活中令人困扰的环境噪声越来越多,但是对于如何制止环境噪声却了解甚少。环境噪声无处不在,人们对于环境噪声的污染只能苦不堪言但却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些民众由于“面子意识”和“息事宁人”的思想,对于环境噪声污染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国内民众对于噪声的消极对待,一方面表现为对执法部门缺乏信任,一方面表现为对噪声的关注力度不够,这两方面的原因综合在一起,就形成了现阶段民众对于环境噪声污染的主流态度。由于民众的维权意识淡薄,给环境噪声管理执法部门的监管带来了麻烦。
三、广场舞扰民的法律完善
(一)完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发达国家在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是比较完善的,尤其是美国,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的认定标准是比较全面及有特色的。通过把环境噪声污染标准的规定进行中外对比,可以看出主要的区别就是在环境噪声污染的认定标准方面,我国现行法律以“违法性”作为构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前提。然而,在国外的法律通说、判例与法律法规中,只要噪声源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即使没有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噪声分贝限度,也是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即污染源遵守公法标准不能成为私法上免责的理由。国外的法更加注重维护受害人的权利,在认定事实时,把人的感受作为最基本的原则。
(二)规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执法。
监管者对扰民广场舞一般都是睁只眼闭只眼,不愿去过多的管理,是执法疲软的重要原因。大部分城市的环保机构对于扰民广场舞的投诉举报,就是运用调解的方式,这样做很难起到作用。如今在各地的公园广场等地方已经随处可以健身,其制造的噪声已经对周围的居民生活产生了影响,严格意义上讲,已经构成了违法。但是由于相关执法部门的积极性不高,所以就出现了一些居民“以恶制恶”的反抗。假如我国的法律法规像西方发达国家那么严厉的话,相关执法机构能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这样以来,受到影响的民众又怎么会用违法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三)加强教育宣传,倡导全民守法。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噪声污染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事实上,我国明确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只是长期以来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所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得民众知法懂法守法十分必要。此外,政府应采取一系列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噪声危害的宣传,让群众认识到噪声的危害,认识到噪声对周围民众的恶劣影响。每个人自觉的维护自己身边的环境,遇到制造噪声的情况时,也会尽力制止。同时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使噪声的音量降低,减轻对周围人民的影响。例如在排练队伍四个角各放一个小音量音响、将练舞地点从广场上改到室内进行。设备制造企业可以加快技术的研发,制造出更先进的音响设备,例如耳麦式的广场舞音响系统。
参考文献:
[1]倪德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0.
[2]赵志锋.规范广场舞政府应主动“舞起来”[N].法制日报,2014,02.
[3]杨建顺.广场舞者的权利和自由的边界[N].检察日报,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