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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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

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范文1

关键词: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责任期间

Abstract:Theperiodofcarrier’sresponsibilityin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byair,concerningwiththeestablishmentofthecarrier’sliability,isakeypointtosettlethedisputesarisingoutoforpertainingtothecarriage.Inlogic,forthecarrier,itdoesnotonlyindicatetheperiodtoassumetheliabilityforbreachofacontractualobligation,butalsoreferstothemajorobligationtime.Inlaw,itactuallyindicatestheperiodwheretheliabilityrulesofairlawapply.Toprotectthecradle-stagedairindustry,the1929WarsawConventionadoptedadouble-elementstandard,whichwasreplacedbyasingle-elementstandardestablishedbythe1999MontrealConventionforthepurposeofextensionoftheperiod,thusincreasingthecarrier’sresponsibility.Sincethedouble-elementstandardsetbytheCivilAviationActofthePRCcannotmeetthepracticaldemand,thisauthorsuggeststhatastandard“regulatedbylaw”beadopted.

KeyWords: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byair;carrier’sresponsibility;periodofresponsibility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改变了1929年《华沙公约》与1955年《海牙议定书》关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扩大了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也有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类似规定,其主要借鉴了1929年《华沙公约》,但仔细分析国际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其中的差异很大,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对承运人责任期间涵义的不同理解或解释。这是由于在理论上缺乏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意义的研究,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与期限的长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从而使这一问题更加复杂化。为澄清这一问题,本文试图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内涵、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辅助运输与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我国《民用航空法》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等4个方面探讨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制度,并对我国《民用航空法》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提出修改意见。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内涵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承运人责任期间(periodofresponsibility)来自海商法,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1924年《海牙规则》虽有涉及,但是在1978年《汉堡规则》第4条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海商法》第46条也使用了承运人“责任期间”这一用法。而在国际航空立法中,从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历次修订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都没有明确使用承运人“责任期间”一词,而是使用了航空运输期间。但我国专家学者在分析航空运输期间的法律制度时通常用“责任期间”这一用语[1]。其中最关键、最容易引起误解的是“责任”,它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具有多种用法,如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效果之“归属”(注: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履行债务的担保、担保法上的保证人“责任”、保证债务履行的“财产”等[2]。在实践中,对于承运人责任期间涵义的理解或解释可谓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分歧,主要是由于该概念产生于有关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仅孤立地将其拿到航空法中来理解,往往会因失去理论基础和相应的法律环境而产生片面性理解,在实际应用中也经不起推敲。欲界定“承运人责任期间”这一概念的真正含义,应在研究相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产生该概念的海商法的相关制度和国际公约殊的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从而进一步对航空法上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加以明确。以下主要从一般合同法原理、运输合同制度、空运合同三个方面逐步深入研究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

1.从一般民事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限届满承运人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顾名思义,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指一个与“责任”有关的“期间”。因此,在明确“责任期间”的含义之前,先要明确“责任”与“期间”的含义。根据民法原理,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3]。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责任(Haftung)指强制实现此项义务的手段,亦即履行此项义务的担保[4],而债务(Schuld)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

从责任与债务的关系来看,二者最初是混为一体的。如罗马法未区分债务与责任,用obligatio一词泛指债务与责任两个概念。从法律上将债务与责任区分开来是日耳曼法的贡献。根据日耳曼法,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其给付义务,不受他人的强制,债权人也没有强制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债权人若要有此权利,就必须有责任关系的存在[5]。大陆法系承续日耳曼法的观念,区分了债务与责任,如《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德国民法典》第241、242、276条等。一般认为,债务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当为的行为,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或承担其他负担的表现[6]。债务并不包括任何对债务人的强制,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或赔偿损失,则属于民事责任问题[7]。从法学理论上讲,债务除应承担履行义务以外,还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注意、照顾、忠实等附随义务[8]。

“期间”是从一特定时间点到另一特定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段或区间。它是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时间界限。离开了期间,民事法律关系就会出现混乱。它具有十分重要的民事法律意义:首先,明确的期间可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开始、终止都以期日、期间确定;其次,期间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因为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都以一定的期间为时间界限;最后,期间是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因为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总离不开查清一定的时间事实。

现代法学肖永平孙玉超: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

从以上关于责任与期间的推理可以看出,从严格意义上讲,作为一般法律概念的承运人“责任期间”应当是指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间届满承运人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从一般运输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负有运输义务和管货义务等主给付义务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汉堡规则》第4条中首次出现,其英文表述为“periodofresponsibility”。在英美法中,“responsibility”和“liability”译成中文都有责任之意,但在使用上却不完全相同。“responsibility”通常指责任、职责和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而“liability”通常指承担责任和负债之意。前者应为广义的“责任”,且偏重于第一层含义,即法律义务;后者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即违反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责任期间”只可理解为“合同义务期间”,不能理解为“损害赔偿责任期间”。因为合同义务可以具有期限性,即当事人仅在约定的或规定的期间内负有合同义务。与此不同,赔偿责任的承担不应有时间限制,只要违反合同义务造成了损害,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赔偿责任与期间概念不能搭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间,即承运人在该期间内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在该期间外则不必承担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就是指债之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4]36。从给付义务主要是基于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契约解释等而发生的。在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的义务通常有:适航、管货、直航、签发货运单等义务。其中,运输义务与管货义务一起是决定空运合同类型的主给付义务。一个合同仅有管货义务,没有运输义务该合同则为保管合同;若仅有运输义务,该合同仅为一般的承揽合同[10]。二者紧密相连,缺一则不构成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等义务仅是次给付义务。由此可见,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无论是承运人的运输义务还是管货义务都是针对货物而言的,承运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也并非仅限于其管货义务的期间。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第18条第3款明确规定,航空运输期间为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其第1款又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对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因货物灭失、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货物运输期间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一致的,承运人需对货物在此期间内发生的灭失、遗失或损坏负责。由此可见,承运人在该期间内负有管货义务、安全运输义务和按时运输的义务,也就是运输合同的主给付期间。必须指出,这一期间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时间概念,可以说对承运人的按时运输义务并无实际意义,对于具体的运输期限双方当事人仍需在该期间内另行约定。

3.从空运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特殊责任制度的期间。

与一般的运输制度相比,航空运输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多特殊的规则。从1929年《华沙公约》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整个航空运输法律制度体系都围绕着运输票证、责任构成、归责原则、责任限额、抗辩事由、诉讼管辖等法律问题展开。有些基本制度,如归责原则、责任限额、抗辩事由,航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因为1929年《华沙公约》第23条规定了公约的强制适用。(注:1929年《华沙公约》第23条规定:“任何旨在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或者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合同仍受华沙公约的规定约束,并不因为该条款的无效而失效”。)因此,适用这些特殊条款的时间范围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在分析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之前,必须明确几个有关的不同概念,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顾名思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是指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有效期间,它从运输合同的签订之日到运输合同的终止时为止;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是指承运人从事某一具体的实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整个过程,该过程从承运人接收货物至收货人接收货物时止;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过程是指在实际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整个控制过程,这一时间概念在包机运输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包机运输中的承运人只负责运输,而管理货物由承租人负责,这一点与普通的航班运输有很大差别,因为在航班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的运输过程与掌管货物的过程是一致的。由此可见,这三个概念是逐渐的包含关系,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包含航空货物运输期间,而航空货物运输期间包含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在航空货物运输实践中,承运人有可能在这三个时间的任何一个范围内产生民事责任,如在航空运输合同缔结后而在接收货物之前承运人有可能负有缔约过失责任,在接收货物后有可能对发生的货损承担责任等。因此,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区分上述三个期间,可以决定承运人在哪个期间内能够享受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限额等制度的保护,从而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产生重大影响。

笔者认为,航空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承运人只对该期间内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即使货物损失发生在货物运输期间,如果该损失是在包机运输中的承租人掌管货物时发生的,承运人也不对该损失负责。因为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承运人对于航空运输期间发生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此时的航空运输期间系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在航空运输合同缔结后而在接收货物之前承运人所负的责任属于一般民事合同上的责任,不能受《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等特殊责任制度的保护。因为在一般民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对履行义务的期限加以约定,违反该期限即为迟延履行。另一方面,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国国内法对于岸上作业的强制性规定,如美国1893年《哈特法》,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1924年《海牙规则》第7条“装前卸后”做出其他约定,承运人的这一义务期间往往也可以被延长[11]。因此,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当事人也可以对运输期限加以约定,违反该期限就要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但该期限并不属于“责任期间”的概念范畴。

综上所述,1929年《华沙公约》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给付义务期间,即责任人的运输和管货义务期间,其实际法律意义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的特殊责任制度的强制适用期间。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

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航空运输企业逐渐强大起来,倾向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是一个发展

趋势。因此,在《华沙公约》之后的70多年时间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有逐步扩大的趋向,其判断标准也从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发展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单要素。

1.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标准

1929年《华沙公约》对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主要是第18条第1款与第2款。它规定,任何登记的行李(鉴于本文只讨论货物运输期间,对于行李一词以下从略)或货物如因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遭受损失,凡造成该损失的事件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者,承运人应负责,这时的航空运输包括承运人掌管行李或货物期间,不论其在航空站内(aerodrome)或在航空器上,或遇有在机场外降落时的任何地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航空运输期间包含两个确定要素:其一,货物处在承运人的照管之下;其二,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这两个要素是专门为确定承运人的范围设置的[12]。在1929年的华沙会议上,与会国代表关机上的货物由承运人负照管责任这个问题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对航空运输期间从何时起算,到何时终止,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承运人只对所照管的货物负责,凡是货物处在承运人照管的整个期间,都属于承运人承担责任的航空运输期间;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承运人只对处在机场或航空器上的货物负责,一旦货物离开了机场或航空器,运输期间即告终止,此后发生的货物损失不再由承运人承担。公约的最后文本在表述航空运输期间时,将上述两种意见折衷在一起,构成两种意见的混合物(amalgament),规定航空运输期间的定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素[13]。

在大部分情况下,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两个要素是一致的,或者说两者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统一的。因为货物在机场或飞机上发生损坏、毁灭或遗失的损失时,也正好在承运人的控制和照管之下,这种情况毫无疑问属于公约第18(2)条规定的航空运输责任。总体来说,航空运输期间定义中的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如果仅具备一个要素,如承运人没有照管货物,即使该货物处在机场中或飞机上,也不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或者承运人控制或掌管着货物,但该货物既不在机场,也不在飞机上,同样不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14]。

如果从历史的角度去考察,不论是制定目的和指导思想,还是具体制度的设计,1929年《华沙公约》很多方面都遵循了1924年《海牙规则》[15],《海牙规则》制定委员会曾明确提出“委员会将其职责解释为仅负责海上运输”,“从接受货物到装船以及从卸货到交付之间发生的任何事情均不适用本公约。”[16]此主张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1924年《海牙规则》对因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特殊责任制度应仅适用于海上运输期间;二是各国对国内陆上作业的规定千差万别,存在各种交货、提货方式及责任制度,不便于统一。正是由于1924年《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各项主给付义务被限于该期间内,才使得该规则关于承运人的特殊责任制度仅限于承运人在这一期间内违反义务时强制适用。所以,该责任期间在功能上起到了“责任制度适用期间”的作用[17]。

2.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单要素标准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主要是第18条第3款,根据该款的规定,航空运输期间是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由此可见,《蒙特利尔公约》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承运人是否对货物进行掌管。

这一标准与1929年《华沙公约》的规定相比具有很大差异。首先,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把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这一标准去掉了,标志着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航空运输开始前的一段时间,与航空运输结束后收货人提货之前的一段时间,由于承运人控制或掌管着货物,也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延长了航空运输期间。其次,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虽然延续了1929年《华沙公约》的“掌管”(inthechargeof)一词,但其含义发生了很大变化。在1929年《华沙公约》诞生之初,判断承运人是否“掌管”货物时,主要考虑的是承运人是否对货物实际控制和监管,特别是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当货物被海关控制时,虽然承运人还未交货,由于他对海关控制货物期间引起的货损失去控制,因而不承担责任。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掌管”标准主要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的,即“法律掌管说”。只有承运人完成了交货的法律行为并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实际控制之下,航空运输期间才算结束,此后发生的货物损失,承运人才可不负责任。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使用国内运输法上的“交货”概念,承运人只有交付了所承运的货物,其在一般运输法上的义务即告终止,因为在一般运输法中,承运人被视为对货物实施控制与照管,直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人。再次,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改变1929年《华沙公约》把货物与行李放在一起规定的做法,《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仅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而对承运人关于行李的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问题放在第17条中,(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规定:“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除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中“行李”一词系指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与旅客死亡与伤害一起规定。可以看出,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于行李运输中承运人责任期间问题仍然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标准。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上采用单要素的判断标准,并且从实际照管发展到法律上的照管,扩大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从而有利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这一发展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第一,航空运输业在20世纪初期是一个高风险、高难度的产业,把承运人责任的时间范围限制在“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是出于保护幼稚产业的需要。而航空运输业发展到今天,航空运输企业对于货物的掌管与照顾的能力大大提高,避免与减少货物的损失是其应有之责,使承运人承担更大的责任已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二,加大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时间范围也是平衡航空运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使航空运输实践倾向于更加公平。从法学理论上来讲,如果继续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规定,承运人就可以在接收货物后航空运输开始前与航空运输结束后收货人提货之前,任意处置他所托运的货物并且不负公约所规定的责任,使托运人处于更加艰难的境地。因为此时货物已经脱离了托运人,他已无权管理与掌管货物,如果此时的货物掌管人不履行对货物的监管责任,货物等于无人监管,这对托运人来说极不公平。第三,加大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时间范围也是保护弱者的需要。在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托运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即所谓“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akeitorleaveit)。保护托运人的利益是国际航空运输立法之趋势,因为公平是人文关怀的第一需要,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和目的要素[18]。考察晚近的私法发展不难发现,在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流下,还涌动着一股倡导弱者被保护的潮流,并且这种趋势日益增强、势不可挡[19]。如果说21世纪是人类更为进步的时代,这其中必然包括着基于社会实质公平和正义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20]。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确立的单要素标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航空货物运输纠纷,但并不是说明各国对此没有歧异。特别是在使用“交货”这一概念来分析和解释承运人对货物照管的责任期间问题上,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仍然存在着很多差异。普通法国家由于其固有的传统,一般倾向于对公约第18条规定的“航空运输期间”作扩大解释[21]。英国法院大部分涉及交货的判例并没有将这一概念解释为一个一般法律原则,而是把它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规则看待,如包括《海牙规则》在内的《海上运输法》及《货物买卖法》等均适用这一原则。而在法国运输法中,交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货物一经交出,即自动发生许多法律后果。例如,货物交付前的损失要有承运人承担,但交货后发生的损失要由收货人承担。另一方面,交货的含义在法国法中完全是在合同法的框架内作出解释的,在运输合同履行的每一个阶段,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与“交货”存在密切联系。而普通法与之不同,它采用更为灵活的方法确定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2]。

笔者认为,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期间一般是从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到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止的全部期间。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承运人在航空货运单或货物收据上签字或盖章并将其副本交给托运人的时间,就是航空运输期间的起算时间。如果货物接收是货运人办理的,即使是在机场外的市内货运处办理的,航空运输期间亦应该起算。同样,货物在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承运人就履行完其在航空运输合同中的义务,航空运输期间终止。对于交付的法律判定,应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实际占有该货物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货物交付,航空运输期间才终止[23]。

三、辅助运输与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

1.辅助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沿用了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辅助运输的规定,主要规定在第18条第4款,该款规定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履行的任何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过程。但是,此种运输是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时为了装载、交付或者转运而办理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损失。从逻辑结构上讲,该款是对第1和第3款的补充,公约在明确航空运输期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不包括在航空运输期间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等运输情况。

此规定具有特定的含义,在通常情况下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仅限于航空运输期间因货物发生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事件引起的损失,其责任范围不得扩延到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等引起的货物损失。但当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构成航空运输的辅助运输时,在该种运输中发生的货物损失应推定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从而应由航空承运人承担。一般而言,辅助运输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辅助运输的目的是直接服务于航空运输合同的履行,它只是为了方便和协助航空承运人完成空中运送业务而提供的装货、交货或转运货物等附加性的运送服务;第二,构成辅助运输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并不是独立的运输方式,即托运人只同航空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除此之外并不存在其他运输方式的合同关系。

如果从历史背景角度考察,该款是1928年航空法专家国际技术委员会(CITEJA)采用英国的主张而形成的。在1929年《华沙公约》拟订过程中,英国代表认为,当掺杂有机场以外的非航空运输因素时,收货人或其人常常无法确定货物的损失究竟发生在哪一段运输期间,为了方便原告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或诉讼,可以先推定货物损失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则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相反的事实,据以避免承担公约规定的责任。而航空法专家国际技术委员会在讨论此问题时,许多专家感到航空承运人对陆运、海运或河运是否构成独立的运输难以提出反证。因此,此种责任推定应严格限定在“附属或辅助于航空运输”的其他运输的范围内,以便使承运人不承担其他运输方式引起的货物损失责任。

公约为了给原告提供便利,先推定为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但承运人可以举证该推定。当然,作为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适用,主要是针对机场外的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如果是在机场范围内用牵引拖车将货物运往停机坪的,本身就属于航空运输期间,而不适用推定航空运输期间。巴黎上诉法院在实践中就曾用错过,在1969年“斯普兰克诉法航案”中,货物(制冰激凌机)是在机场内的埠头装入收货人卡车时受损坏的,该上诉法院却援引“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规定来确认损坏发生在“因交货而进行的地面运输期间”,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该事件发生在机场内,而不是“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机场以外,本是不需要推定的,就是航空运输期间。

2.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

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航空运输过程中,如果遇飞机在机场外的任何地点降落时,也视为航空运输期间,在此期间发生的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遭受损失,承运人也应负责。其中的关键词语“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的含义极其宽泛,可操作性很差。在航空运输过程中能够引起飞机机场外降落的原因很多,如恶劣天气、恐怖活动、战争行为、武装冲突等,如果不区分情况,使承运人承担任何情况下的机场外降落的货物损失责任,对承运人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根据1929年《华沙公约》第20条规定,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同时,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也就不负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同时照顾到承运人的权利,从而使“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更具有操作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替代运输”也属于航空运输期间,从而使承运人承担替代运输责任。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第4款之规定,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此项以其他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航空运输期间。

在航空运输中经常有“替代运输”的情况,如一批货物计划从首尔发往大连,由于天气原因飞机在沈阳备降,承运人无奈将货物从沈阳汽运到大连,在途中发生损失,由于承运人此时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约定的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部分,该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判例,如法国“电器公司诉联合运输体案”中,被告承运货物到多哥的洛美机场,因该机场条件不适于喷气货机降落,被告决定先空运到邻国贝宁的科托努机场,再用卡车陆运到150公里外的洛美。结果在陆运阶段货物遭损坏,法院最后援引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第4款关于“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论及我国《民用航空法》的完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间届满承运人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一般运输合同意义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负有运输义务和管货义务的主给付义务期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意义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特殊责任制度的期间。

2.为保护幼稚的民航业,1929年《华沙公约》受1924年《海牙规则》的影响,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实行双要素标准,即货物处在承运人的照管之下、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

3.为了更加有利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上采用单要素的判断标准,即承运人是否对货物进行掌管,扩大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4.在通常情况下,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仅限于航空运输期间的货物损失,不得扩延到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但当其构成辅助运输时,所发生的货物损失应推定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5.为了使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中的“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更具有操作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替代运输”,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方式代替约定运输方式全部或者部分的,视为航空运输期间。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借鉴了1929年《华沙公约》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双要素标准。由于《华沙公约》诞生后70多年时间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航空业的逐渐强大,出现了保护托运人利益的倾向,它已不符合航空运输实践发展的要求,因此需要完善我国《民用航空法》承运人责任期间制度。

第一,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的双要素标准存在严重缺陷,在承运人接收货物到运输开始前的一段时间,与航空运输结束到收货人提货之前的一段时间,货物既不在机场,也不在飞机上,货物虽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下,但不属于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的运输期间。而采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确立的“掌管”标准,让承运人承担更大的责任,不但符合一般民法原理中的公平与合理原则,也体现了国际社会保护弱者的倾向。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单要素标准,即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期间为其责任期间。

第二,我国《民用航空法》没有规定“替代运输”,而是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所使用的“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的模糊规定。这不利于保护航空货物运输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其承担所有机场外降落的货物损失责任,尤其是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时对其更不公平;另一方面,不利于保护托运人,因为飞机在机场外降落时,没有规定承运人用其它方式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货物损失责任。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在规定辅助运输的同时,可以对替代运输一并规定,并删去“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

第三,我国《民用航空法》仍然采用1929年《华沙公约》货物责任期间与行李责任期间一并规定的做法。在航空运输实践中,由于行李的托运与交付一般在机场进行,乘客没有必要委托航空运输,所以行李的责任期间可继续采用《华沙公约》所确立的双要素标准。而货物运输则不同,运输实践中托运人对航空运输企业缺乏了解,需要委托航空运输进行办理[24],当托运人把货物交给航空运输后,实际运输进行之前,他已经脱离了货物,由于航空运输是航空运输企业的人,这时由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是理所当然。所以行李的运输期间与货物的运输期间不同,承运人对行李运输的责任期间与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也必然不同。

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区分货物运输与行李运输,对承运人适用不同的责任期间。该法第125条可以专门规定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把行李运输的责任期间放在第124条进行规定。

第四,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关于辅助运输所使用是“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其中的“内河运输”一词仍然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用语。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已经把它改为“内水运输”。这一改变完全必要,因为根据一般国际法原理,内水(internalwaters)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是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25]。因此“内水运输”包含“内河运输”,实践中,辅助运输的船舶航行在内河以外的内水(如领海、湖泊)中发生货物损失时,这一区别更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对于航空货物运输的辅助运输所使用的“内河运输”改为“内水运输”。

第五,如果作历史的考察与整体的分析,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掌管”是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规定的结果,一般解释为事实掌管。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掌管”标准却主要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论承运人是否实际掌管,只有货物完好交付给收货人,航空运输期间才结束,承运人的责任才解除。我们认为,我国《民用航空法》修订时,可以在“掌管”一词前面加上“法律上”这一限定成分。也可以在《民用航空法》的解释中予以说明,以便航空运输实践与司法实务中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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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范文2

引言

随着全球化经济活动的飞速发展,尤其在信息技术、互联网等高新技术的支持下,航空物流业凭借其安全、快捷、方便的服务以及物流运输、供应链中的重要地位逐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伴随着信息化的建设及第四方物流的发展,航空运输的效率位居五大基本运输方式之首,航空运输需求量正逐渐呈现出迅猛的增长趋势。

一、全球航空物流业的发展趋势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和增长,航空运输需求量呈现出了迅猛的增长趋势。在航空运输与远洋运输的激烈竞争中,航空货物运输已经占据了世界货物运输贸易额总量的40%,并随着世界经济的日益发展,全球航空货物运输业务将在今后的20年内比同期增长接近3倍。与此同时,高科技产业的出现及物流模式的转变也将成为航空物流业务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航空物流业具体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信息化建设

为满足客户方便业务交易以及拥有对货物具体信息的控制权,国外空港充分利用数据库技术、电子订货系统、电子数据交换等信息技术,以此补充及不断完善空港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从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物流服务。

(二)拓展综合服务功能

随着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以及综合运输链复杂性的增加,空港成为运输链中的综合物流中心。与此同时,空港物流不断加强商务功能,旨在为顾客提供便捷的运输、商业与金融服务,成为资金流、信息流、技术流与人才流的汇集地。

(三)倾向于高科技与国际贸易服务

随着航空物流的迅猛发展,高科技产品需要按照其“按需生产”的特性进行全球采购、全球分销,只有依靠航空物流的快速分拨、集散才能保证运输服务的顺畅进行。因此,空港将逐渐成为全球高科技产业的制造中心。

(四)第四方物流模式的发展

随着全球市场的成长及全球供应商渠道的大量增加,物流活动也日渐复杂。跨国企业、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与服务提升了物流服务的成本。通过采用第四方物流模式对供应链进行管理和协调,使企业的物流服务形成国际化的良性循环。

二、我国航空物流业发展现状

对于中国物流行业的从业者而言,现代物流思想和经营模式相对陌生,同时我国航空物流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各大航空物流企业难以针对现代物流行业与航空货运企业之间的相对关系及时调整企业自身的市场营销和经营模式。

(一)发展现状

1.航空物流业发展速度迅猛。据中国民航总局的一项调查显示,截止2008年,我国已有中货航、国货航等9家全货运航空公司,全货运飞机70架,在国际民航组织个缔约国定期航班货物周转量排名中,我国已居第二位。除了货物周转量排名靠前,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量也处于迅猛增长态势,1993—2001年我国进出口贸易量年平均增长率为13.3%,而同期的航空货物运输量增长速率比之更快,年平均增长率为26.8%,并且发展速度不断加快。

2.航空货物运输成为投资热点。随着全球航空货物运输业的飞速发展,我国各航空企业纷纷加大了货物运输的投资力度。除此之外,随着我国政府对航空货物运输发展的管理制度相对放松,凭此契机众多航空货物运输行业也蓬勃发展。

3.航空业之间合作密切。随着经济的全球一体化,航空运输业也步入了全球化的阶段,世界大航空公司之间的结盟,部分地垄断了国际航空运输。在新航线开辟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我国各大航空公司也通过与外国航空公司之间不同程度的合作来扩大航线网络。

4.航空货物运输与第四方物流的整合。伴随着第四方物流的崛起,所带来的高增值、高协同、高效率等优势正逐渐被人们所熟知。作为以高效率著称的航空物流,航空物流与第四方物流体系之间的合作给整个运输产业带来一种新的合作模式。

(二)主要问题

1.航空物流人才匮乏。我国航空物流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航空物流需要大批具有专业技能的物流技术人员才能应对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航空物流业需要的人才是既懂得物流专业知识,还要掌握必不可少的法律知识及沟通技巧。

2.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存在矛盾。在机场管理体制方面,对于机场的定位、机场的管理方式以及航空物流运营模式还无法完全适应快速发展的货运需求。与此同时,机场与航空货物运输企业利益交错,间接地影响着我国航空物流业的快速发展。

3.硬件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我国航空物流基础设施与国外同类公司相比货物运输运力不足,难以适应物流需求迅速增长的形式。与我国巨大的消费市场相比,无论是机场数量还是依靠轮辐式覆盖全国的各个网点数量都远远无法满足如今发展迅猛的市场。

三、我国航空物流业的发展对策

通过以上对我国航空物流业的分析,发现硬件设施的相对落后、航空物流专业人才的匮乏、管理体制的矛盾等是影响我国航空物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航空业的飞速发展,针对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快航空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

航空物流业的发展,是以现代化大型立体仓库和专业化的现代机械设备等硬件设施作为基础的。一方面应加快物流设施的建设,以此来实现场内物流设施规范、合理的布局。另一方面应加快完善地勤交通体系,从而提高进出机场道路的畅通性及空港物流的疏散能力。

(二)构建现代化物流信息平台

现代物流区别于传统物流的最大特点是网络化、信息化,现代物流的基本特征就是建立在互联网和电子数据交换平台的基础上的物流信息和电子商务服务。构建航空物流信息平台,可以分为以下两方面:一是构筑航空物流信息系统。其基本功能是利用信息技术,对物流作业进行统一合理的优化处理,对物流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分析、管理和控制,利用网络将信息共享,以此来实现物流作业的公开、透明化,使得物流信息在物流业务链上的共用与无缝隙交换。二是构筑物流商务信息平台。物流商务信息平台是指利用国际互联网、局域网、企业内部网等技术构建,以航空货物运输物流服务为主的网上虚拟交易市场。其参与方涉及航空物流业务链上各类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这是一个开放的虚拟电子交易平台。

(三)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全球网络

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的快速扩张,要求国际物流企业必须建立一个全球网络从而通过物流企业之间的合作建立战略关系。对于我国当今航空物流业的现状,更应该积极寻求与国际航空公司之间的合作。

(四)多式联运,降低物流成本

现代化国际物流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和运作。国际航运企业本身拥有在全球范围的网络,利用自身优势,密切与港口、铁路和公路企业及物流企业的物流配合,提供全程物流服务,共同构建便捷的供应链系统,从而达到现代物流服务“高效、节能、迅捷”的目的。

(五)大力培养专业的航空物流人才

航空物流与一般物流不同,航空物流是一个人才与技术密集型的行业,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要拥有一批熟悉业务及专业知识的人才。航空物流企业的竞争,实质上就是人才的竞争。因此,要大力培养专业人才,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形式。为解决物流人才不足,相关部门应进行多层次、多方面的物流人才培训。

四、总结

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范文3

关键词:交通运输;多式联运;应用探究

Abstract: At present, Nantong Jiangdong Logistics Co., Ltd is in the stage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business volume continue to expand, business scope and scale develop rapidly.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the logistics industry, the logistics mode of transport has also been diversified. How to seize market opportunities, play a regional transportation advantage, and select the reasonable mode of transportation to deliver goods to the destination according to customers' requirements in a timely, economic manner is a subject worthy of study. On the one hand,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business situation, on the other hand,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transport data over the past five years, we expect to search for the new mode of transportation, apply the new multimodal transport model to transport business, expecting to improve enterprise efficiency and competitiveness effect.

Key words: transportation; multimodal transport; application and research

1 区域交通优势

南通江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陆空铁交通俱全,运输便捷。

公路优势:开发区内及公司周围公路密集,交通网络完善。苏通长江大桥贯穿技术开发区,东面距离长江入海口约100km,大桥的贯通不仅直接将开发区与上海联通,而且向北连接宁通和盐通高速公路,向南连接沪宁、苏嘉杭和沿江高速公路,便捷的公路交通为公司业务的拓展和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铁路优势:新长铁路、宁启铁路与陇海铁路线和京沪铁路等干线铁路相联接,可直达开发区。沪通客货两用铁路正在快速建设当中,此条铁路的建设完成将直接打通上海和南通的\输通道。因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在南通市如东县河口镇建立了物流园区,且近区的薏杌鸪嫡窘立铁路货运仓储,成立了专门的铁路运输事业部负责今后铁路运输业务。

水运优势:南通江东物流有限公司所在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处长江入海口北岸,面向太平洋,背靠整个长江流域;开发区东、南、西三面被水环绕,拥有江海岸线长达430km。船舶沿长江南下便直达出海口,经出海口可驶达我国沿海及国外沿海各港;沿长江而上则可通达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省及云南、贵州、陕西、河南等地市。南通市境内河流众多,水运发达,地理位置占有“黄金海岸”和“黄金水道”双重水运优势。

航空优势:开发区紧靠南通兴东机场。在国内,兴东机场已经开通至北京等多个主要大城市的航线,此外,还开辟了“南通-北京-世界各地”的货物空运快速通道,通过此快速通道可以获得免除南通到北京的货物空运费用的优惠。

2 常用单一运输方式的分析

目前世界范围内,最常用的单一运输方式分别为: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1]。根据公司目前的业务状况,现将以下四种常用运输方式进行比较分析。

(1)公路运输

优点:公路运输在中短途距离的优势明显,首先,公路运输机动性、灵活性强,车辆可以根据需要快速调度;其次,公路交通网完善,可以实现“门到门”的直达运输服务;再次,公路运输一般中途不需要倒运,在途时间较短,运送速度较快。这些是其它运输方式无法与公路运输比拟的。

缺点:长距离持续性运行能力较差;运输能力偏小;易受不良环境影响,恶劣天气甚至会停滞;长距离运输耗能量高,运输成本高。

(2)铁路运输

优点:运输速度快,较准时;运输能力大;受到的自然环境影响小,平稳安全运输连续性好;能耗低,运输成本低。

缺点:只能按规定路线行驶,灵活性差,难以“门到门”的服务。

(3)水路运输

优点:水路运输的能力大;成本低;运距较长。

缺点:受航行水域天气的影响较大,运输速度慢,货物的装卸成本高。

(4)航空运输

优点:速度快,时间短;减少货物的包装成本;对货物损害小。

缺点:运输费用高,运输能力小,气候环境的影响大。

综合以上四种运输方式来看,公路适合短、中途运输;铁路适于中长距、长时、大运量的运输;水路运输适合运量大,时间要求宽松的运输;航运适合时间要求高,货物少的运输。我们知道,各种单一运输方式的平均成本是不同的,相比较而言,水路运输单位成本最低,与之相反航空运输平均成本最高,陆路运输中,铁路运输较公路运输仍占有较大优势,货运成本较之公路运输低很多。

3 多式联运介绍

3.1 多式联运的概念

在实际的运输过程中,客户要求的不同直接影响货物运输人的方式选择。通常情况下,在运输过程中所采用的运输方式,运费与时间呈现的是一个类似于反比例的关系,即如果客户要求运输时间越少,那么所支付的运费越高;相反的,如果是客户对于运输时间要求不高,比较宽松,那么货物运输成本就少很多。因此,能否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比如送达时间和质量要求,合理安排运输方式不仅直接关系到能否圆满完成承运任务,而且关系到公司运营经济效益。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业务范围不断延伸,单一运输方式将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业务需要,不符合公司经济效益最优化的需求,采用多式联运将是公司今后开展货运的重点任务,也是整个物流运输行业的发展趋势[2]。

探究多式联运的应用,首先要了解多式联运的概念及内容,那么什么是多式联运呢?多式联运简单解释就是为了简化运输流程,降低运输成本,联合利用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货物搬运的手段和途径。也可以解释为:随着现代物流发展的多样化,单一运输方式已不能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符合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因此有必要综合考虑各种单一运输方式的优劣,取长补短,根据运输业务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利用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方式的优点,将单一的运输方式组合成综合性的一体化运输[3]。可见,多式联运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的一种现代化运输组织形式。多式联运的目的之一就是尽可能的简化运输过程中的手续和流程,只需要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张单证、一次保险,然后交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负责人协助完成货物从发货地到目的地的全程运输,即将全程运输视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进行运作安排。

3.2 多式联运的优势

多式联运比传统单一的运输形式更加经济高效,已成为运输行业的必然发展趋势[4],多式联运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降低运输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一方面,多式联运的运用节省全程运输的各种相关手续及流程费用;另一方面,极大降低了传统分段运输中的货物破损及盗失风险。

(2)缩短了货物在途运输时间,提高运输效率。多式联运将发货点到终端客户的整个运输过程视作一次运输过程,在一次运输期间不仅要降低货物周转时间还要合理优化运输方式,所以提高了运输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实现缩短货物运输时间的目的。

(3)操作简便。多式联运减少了分段运输的有关单证,简化了运输流程,降低了手续的复杂性,从而使得多式联运更加易于操作。

(4)提高市场综合竞争力。多式联运有助于总物流成本的降低,成本的降低给企业带来的是最终的经济效益,为公司经营业务的扩大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进一步提升市场占有率,从而提高的市场综合竞争力。

4 公司概况及多式联运可行性分析

南通江东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中天科技集团旗下的国家4A级物流企业,成立于2011年2月,注册资金5 100万元。公司依托集团子公司产品供应及外部市场货物资源,主要承担光电缆、金具配件、宽带产品、导线、生产设备、材料等大件货物运输业务,附加值大、质量轻、科技含量高的小件货品在公司货物运输量占比例较小。运输方式上以公路货运为主。

2016年9月21日,随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的正式实施,一时间导致市场可用车源骤减,公司正在寻求通过多种运输方式来提高货运能力。公司近年来不断拓展市场,业务范围和业务量逐年增加,下面对公司最近五年的货物运输吨位、里程、时间与车次的业务运营情况作以分析介绍:

(1)从公司“汇总报表”中统计出了公司2011~2015年间各年份50~60T,60~70T,70~80T,80~90T,90~100T,大于100T六个货量梯度的发车次数,具体如表1所示:

从图1中可以清晰看出,公司2011~2015年各年份60T以上的物运输车次呈上升趋势,60T吨以上的货物运输车次占比递增,这说明货物运输车次及运量都在不断增加。

(2)从“汇总报表”中统计出了公司2011~2015年各年份0~50km,50~200km,大于200km三个货运里程梯度发货车次数,如表2所示:

从图2中可以更清晰地看出:在2011~2015年五年间,0~50km、50~200km、以及大于200km这三个运输里程范围,发货车次均呈现增长趋势,且里程在200km以上的发货车次增长势头迅猛,占总发车次的比例不断增加,200km以上的运输里程满足铁路最低的经济里程,即可考虑铁路运输的发货车次呈增加趋势,同时可用铁路运输的业务量大幅增加。

(3)公司满足客户用铁路送货要求的最低运输时间为10天,即客户运输时间在10天以上考虑铁路运输。从“汇总报表”中统计出了公司2011~2015年各年份满足客户要求发货时间t(时间)≥10天的发车次数。如表3所示:

从图3中可以看出2011~2015年的五年间,发货运输时间在10天及以上的发车次数快速增加,呈线性增长趋势,长时远途货运业务量占比增加。

综合图1、图2、图3不难发现,2011~2015年公司货物运输业务在单次运输量、运输里程、客户要求运输时间上已满足铁路运输的基本条件,为铁路运输业务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公司在南通河口镇建立了物流园进行货物集散,此外在如东薏璩闪⒘颂路运输业务部(如东薏杌鸪嫡驹耸洳浚门负责铁路运输业务,并且公司通过多年的第三方物流承运铁路运输业务,积累了一定的铁路运输经验,已经有能力自运营铁路运输,具备与铁路进行联运的条件。

5 总结建议

根据公司现阶段的运输货品种类,常用且最适合的运输方式是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必要条件下的小比例货物运输采用水运和航空。随着铁路及公路运输网越来越完善,在多式联运中公铁联运是大势所趋,公司应根据自身具有的优势条件抓住机遇进行多式联运,并不断加大公铁联运业务的比例,采用公铁联运不断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综合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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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范文4

关键词:铁路运输;物流;经济分析

中图分类号:F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2

现代经济活动中,物流不仅为生产的连续性提供保障,对生产环境和生产秩序起着决定性影响,而且物流环节也越来越成为众多企业实现内部挖掘潜力、降低成本的重要利润源。随着经济的发展,地域间的货物的运输越来越频繁,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运输活动相对来讲时间长、距离远、能源和动力消耗多,其成本在物流总成本中的比例高达50%,因而,运输费用的节约余地大,发掘的潜力也大,无论在物流领域还是国民经济领域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认真分析铁路运输的特点和影响因素,可以有效的提高铁路运输的效率,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下文中笔者将从几个方面,对铁路货物运输的经济性进行分析。

一、铁路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

铁道部2008年铁道统计公报显示,中国铁路运输实现新的发展,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完成146193万人,同比增长11.0%,运输发送量完成330354万吨,同比增长4.6%。由此可见,在众多的交通方式和运输形式当中,铁路运输占有者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具体来看铁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以下4点明显优势。

1.铁路运输能源利用率高

国外的一项统计数据表明,在能耗方面,用于城市间旅客运输,平均1人公里铁路比公路节约60%~90%,而用于货物运输,平均1吨公里铁路比公路卡车运输节约50%~95%;在土地占用方面,1条复线铁路平均每小时可载运的旅客人数相当于16车道高速公路载客量,而前者占用土地面积相当于后者的15%~20%。土地资源的大量节约某种程度上更加凸显了铁路运输的节能优势。由此可见,铁路运输的最大特点就是能够利用最少的资源,实现最大量的运输成果,也就是说在实际的操作中,相较于汽车公路运输等形式,铁路运输等量换算周转量占用资源最少,可以起到较好的能源利用的效果。

2.铁路运输经济辐射作用大

铁路作为历史悠久的交通形式之一,遍布于祖国各地,因此也就可以实现较为广泛的运输。铁路运输较之公路运输有更长距离的经济辐射性,因为汽车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其不能进行过长距离的运输,而铁路运输则可比较适合长距离的行驶;铁路运输较之航空运输有更大空间的经济辐射性,指的是在运输过程中,铁路运输可以完成多个运输任务,实现运输效果的最大化,而航空运输虽然具有速度快的特点,但是在货物的承载上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铁路运输较之管道运输有更多样化的经济辐射性,因为管道运输的运输形式较为单一,而铁路运输则可以实现人、货等多种形式的同时运输,能够满足不同的运输需要;铁路运输较之水路运输有更密集化的经济辐射性,指的是铁路运输在运输的过程中途径的地区比较广泛,能够带动周围的经济,而水路运输则绕开了经济体,直达目的地。

3.铁路运输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

一是中长距离运输的不可替代性,指的是在中长途的运输过程中,相较于汽车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是最安全和便捷的运输方式,这种特点对于货物运输的优势主要在于运输费用的节省,因为航空运输虽然也具有较长距离运输的特点,但是从成本上看,铁路运输的性价比要远远的高于航空运输;

二是大宗货物运输的不可替代性,指的是在运输货物量较大的货物的时候,铁路运输具有一定的承重容量上的优势,可以同时运输较多的货物,这种特点对于货物运输来说主要存在于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空间性,也就是铁路运输可以比汽车运输和航空运输具有更大的可容性,具有更高的运输效率;

三是高速铁路运输的不可替代性,随着铁路的提速,铁路运输的效率也大大的提高,因此,相较于水路和其他形式来说,铁路运输走的是专门的铁路运输线路,可以达到更加快速的运输的目的和效果,尤其是对于一些季节性和时效性的货物,快速的运输是经济利益和经济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证。

4.铁路运输安全概率高,运输能力大、速度快

首先,从安全概率上看,据有关数据统计,普通铁路每运行1亿人公里的死亡人数,仅为航空的18%,公路的13%。特别是高速铁路,自开通以来没有发生过任何人身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是任何一种其他交通工具所无法比拟的。由此可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因素的考虑也会一定程度上增加铁路运输的优势,尤其是人们在选择交通工具时,会将安全放在首位,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就占有了非常大的优势。

其次,从运输能力上看,铁路的车体具有汽车和航空运输无法比拟的大容量的特点,另外从运输每一吨货物所消耗的资源上看,铁路运输是性价比最高的运输形式,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其运输能力较高。

再次,从运输速度上看,高铁以及动车的通车,都实现了铁路运行速度的飞跃,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铁路货物运输的速度,实现了铁路运输的优势的增强。因为在以往,人们要想实现货物的快速运输,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航空运输,而铁路运输在提速后,可以有效的缩短二者之间的差距,实现了性价比和速度的双重优势,能够有效的抢占一定的市场份额。

二、铁路运输成本构成的特点及影响因素

1.铁路运输成本构成特点

铁路运输成本是一个重要的综合性指标,能比较全面地反映运输企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由于铁路运输企业在生产和组织管理上与工业企业不同,反映在运输成本上也有别于一般工业企业的产品成本,具有自身的特点。由于铁路运输中涉及到的方面比较复杂,因此在成本计算的过程中,也就需要进行综合考虑,一般来说,铁路运输的成本可以总结有以下特点:

(1)铁路运输成本计算的对象和单位与工业成本不同。铁路运输成本的计算对象是旅客和货物的位移两大类产品,或把客货运输综合在一起的换算成本。铁路运输成本的计算单位不能只按运送的旅客人数和吨公里计算,而是采用运输数量与始发到达作业量、中转作业量和运行作业量相结合的复合计量单位。而在工业成本计算的过程中,只是将原材料和人力消耗成本综合统计起来进行计算,这种方式对于铁路成本计算来说有着片面性,不能够完全的反映铁路运输的情况。

(2)铁路运输成本的构成内容与工业成本不同。铁路运输的成本所发生的材料费用主要用于运输设备的运用、保养和修理方面,相对来说所占比重不大,而占比重最大的是固定资产折旧费,约占一半。其次是动力费用和工资,约占1/3。而在工业成本的计算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的成本来源是材料费和人力费用,而设备的维护和其他管理费用对于生产来说所占的比重是比较小的。

(3)铁路运输成本和产品数量的关系与工业不同。铁路运输生产过程中成本的支出与运量有直接的联系,但不像工业生产那样紧密。例如一列客车的开出,无论是缺员、满员或超员,都是同样的作业内容和生产耗费。而工业生产则不同,由于订单量的大小和产品的数量的不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的成本。

2.铁路运输成本影响因素

要做好铁路运输的经济性分析,就必须要将各类影响铁路运输的因素都概括起来,以便更好地进行不利因素的干扰和排除。目前来看,影响铁路运输成本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运输距离。运输距离是影响铁路运输的成本的最直接的因素,铁路运输成本基本与运输距离成正相关的关系。按照支出与运输距离的关系,铁路运输支出可分为始发到达作业费、中转作业费和运行作业费三部分。而其他运输形式在这方面所造成的成本损耗是比较小的,因为铁路运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有固定的停车运行费用,由此来看,越长距离的铁路运输将会需要越大的经济投入,如果能够尽量的减少运输的距离,那么则可以有效的节约成本,所以在运输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应该计划好运输路线,尽量选择总长较短的运输线路,这样可以实现更高的性价比。

(2)设备运用效率。所谓设备的运用效率就是在铁路运输的过程中,每个设备能够发挥的功能是不同的,如果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运输设备的潜能,将会最大化运输荷载。在铁路确定的运输设备条件下,通过加强运输组织工作和采用先进工作方法改进运输工具运用,或对运输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都可以使运载设备运用效率提高。

(3)劳动生产率和材料、燃料消耗。所谓生产率和材料、燃能消耗,就是指在铁路运输的过程中,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以及能源的使用效率对于铁路运输的效果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也是影响运输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工资支出在运输成本中占相当比重,而工资支出的多少取决于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

三、强化铁路运输经济性的办法

由于铁路运输具有广泛性,所以如果能够有效的控制和减少铁路运输的运营费用,那么将会节约大量资金,实现铁路运输的经济化运营。所有影响铁路运输成本的因素,都应当成为提高运输经济效益予以关注并采取切实措施改进和强。在铁路运输组织管理过程中,要降低运输成本、强化运输经济性,就要根据铁路运输成本构成和成本支出的特殊性,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努力实现均衡运输

铁路运输由于具有空间性较强和距离较长的特点,使得其在运输的过程中可以同时实现对多个地区的不同货物的运输,这种情况下为了实现更好的运输效率,就必须要对不同的运输货物和路线进行调整和规划,也就是实现铁路运输的均衡化。在安排运输中,要使货物运输的数量和时间尽可能地均衡,货物的流量和流向尽可能稳定,以保证良好的铁路运输工作秩序,充分利用铁路运输能力。从全路而言,均衡运输的本质含义应该是以能力富余地区的不平衡运输保证能力困难地区的均衡运输。

2.不断优化合理运输

运输合理化是社会物流合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合理化的运输就是在运输的过程中,要充分的考虑各种因素的有效调度,也就是要对每一程的运输过程进行合理组织,避免运输资源的浪费。物资的生产和流通,都离不开运输。运输合理化,就是在实现社会产品生产、流通、供应和销售的运输过程中,以社会劳动耗费和物流总成本的最小化为依据,力求使货物的运量、运程、流向和中转环节合理,保证充分有效地和节约地使用运输能力,以最少的运输资源耗费,及时、准确、迅速、均衡、质量良好地满足运输需求。

3.多组织直达运输

所谓直达运输,就是在铁路运输的过程中,输出地和目的地之间没有多余的运输中转站,这种运输方式可以有效的提高运输效率,实现高速运输。虽然铁路运输具有地域上的广泛性,但是从整体上看,铁路运输的直达可以实现更加直接的经济效益。铁路直达运输,严格地说是指货物在发站装车后编成列车直接运输到站,在运输途中既没有货物的中转作业,也没有车辆的改编作业。根据现行的铁路车流组织办法,车辆在运输途中延误时间最长、作业费用最多的是在技术站的改编作业。一般将组织无改编通过技术站的货物列车统称为货物直达运输组织,简称直达运输。

4.适当地推行集中化运输

所谓集中化运输,就是指要适当的整合运输资源。一般来说,在集中化运输的过程中,要关闭某些货运量很小的车站,把货运作业集中到少量技术装备先进、货物装卸和运输能力大、劳动生产率高的货运中心站上进行,实现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经营的运输方式。集中化运输作为一种补充性的运输方式,越来越多的在铁路运输的过程中使用,就目前来看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未来的铁路运输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其他的运输组织形式进行综合利用。

5.加快发展重载和高速运输

重载和高速可以提高运输效率,实现以较少的投入增加极大的运输产出。某市铁路局这几年连续以年1000万吨幅度增加运量,运输收入每年增加10亿元,而运营里程和装车站几乎没有改变,人员在逐年减少,主要是靠增加5000吨重载货物直达列车,靠的是提高运行速度,加快货车周转。这种重载是铁路运输的主要优势,也是重载运输的基本运输方式。由此我们可以得出,适当的提高重载运输可以凸显铁路运输的优势,尤其是对于一些内陆省份来说,在汽车和航空都无法满足重载运输的情况下,铁路运输是最好的选择。

由此可见,要想提高铁路运输的经济性,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不仅是运输形式的组织,还包括自身设备的更新和改进,只有这样才能综合提高铁路运输的经济效率,实现更加经济的铁路运输。

四、总结

综上所述,铁路运输作为物流中的一种重要运输方式,所具有的经济优越性决定了其必然得到长足的发展。认真分析和把握影响铁路运输成本的各种因素,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优化运输组织,努力提高运输效率,对降低整个社会物流成本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上文中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对铁路运输的干扰因素和成本计算方式等当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进铁路运输的经济化运行的有效方案,希望能够为推动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张毅.现代物流管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范文5

关键词:博弈广义费用函数多目标优化遗传算法

1引言

运输是物流活动中重要的環节,如何选择最优的物流运输方式常常成为决策者面临的难题,因为不同的运输方式有着其各自特点。目前国际物流运输主要采用五种运输方式:航空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管道运输,各有其优缺点。基于此,正确选择物流运输方式,对提高企业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托运人的满意度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2基于托运人和承运人运输方式选择的博弈模型

假设“人是理性的”是博弈论的基本前提,即在进行博弃中策略选择时,每个参与者都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且人们的行为也是相互影响的。将“人是理性的”假设进一步扩展,可得出参与博弈的组织同样也是理性的,即也是以追求自身组织的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对于运输系统,托运人希望能在效用最大化条件下完成货物运输,不同运输方式承运人也期望获得最大收益。承运人之间为了获得承运权,他们之间也存在合作与竞争,这种竞争与合作活动都是相互进行的。因此,根据博弈论的概念及基本要素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货物运输方式选择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托运人与承运人、承运人之间的博弈过程,符合博弈论研究的基本要求。

本文的货物运输方式主要涉及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及航空这四种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方式选择的博弈过程,既是各种不同运输方式承运人在满足各自利益基础上的博弃,同时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一个相互博弃过程。托运人与承运人的一主多从博弈关系如下图所示。

2.1托运人广义费用的目标函数

在广义费用思想的基础上,选取运输费用、时间成本和风险成本等三个因素,作为影响托运人货物运输方式选择的主要因素,构建的货物运输方式选择广义费用函数模型如下:

式中:,j—货物从i到j的托运人广义运输费用;—货物以运输方式从到的运输价格;—货物以运输方式k从i到j所需时间;—货物从i到j的运输时间限制;—货物以运输方式k从i到j的运输风险成本;—运输时间限制内货物的时间价值系数;

——运输时间限制以外内货物的时间价值系数;——权重系数i=1,2,3。

2.2承运人目标函数

作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其目标是能够获得托运人较高的托运费用,并且能够使得货物运输过程的运营成本、超时惩罚成本和风险成本最低,从而使得最终的利润最大化。论文将承运人的总收入(即托运人所支付的货物运输费用)减去运营成本、超时惩罚成本和风险成本之和作物承运人的目标函数。

式中:—货物从i到j承运人k的运输利润;—燃油和油费用;—正常维修费用;—折旧费用;—管理及人员工资费用;—货物从i到j承运人k所耗时间;—货物从到j的运输时间限制;—货物从i到j承运人k的运辅险成本;—运输时间限制内货物的时间价值系数。

为承运人目标函数中各影响因素的权重系数,是承运人根据各影响因素的重要程度,而确定的权重大小。承运人目标函数是以利润函数最大化为目标。

2.3承运人激励行为选择机制分析

本文所研究的承运人能主动采取的激励行为主要有价格激励行为、时间极力行为和运行安全激励行为3个,价格激励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运价给予一定的折扣,从而让托运人更倾向于自己;时间激励是指调整运输速度及运输准时性;安全激励是通过一定的安全措施,以降低运输风险的行为。而承运人选择何种激励行为依据两个方面,一个是托运人的目标,一个是其他承运人所采取的激励行为。

3托运人运输方式选择的一种自适应遗传算法

托运人运输方式选择问题属于一类资源组合优化问题,可以采用不同的优化策略进行最优解的搜索[6]..本文提出一种自适应遗传算法来求解托运人运输方式选择优化问题。

3.1染色体编码

根据遗传算法,每条染色体可以表示为图1所示的代码串,表示任务选择方案。代码串中的每一位代表一个候选方案的状态,μij=1表示任务yi=的第j个候选方案被选中参与运送,μij=0表示未被选中;Y={yi│∈[1,n]},表示托运人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权重后提出的n项要求的集合;M={mii│n≥1}表示可以完成任务yi的候选承运方集合。。这样,货物运送方案选择优化问题就转换成利用遗传算法求解最优解问题,即求解最优染色体编码。

3.2遗传算子的选择策略

遗传算法的遗传操作一般包括选择、交叉和变异在一般的遗传算法中,对所有个体的交叉概率PC和变异概率Pm选用某一固定参数,且在遗传过程中保持不变.本文提出一种交叉和变异概率的自适应调整规则,使得每个个体按其适应度大小选择不同的交叉概率PC和变异概率Pm。而且,在遗传过程中根据适应度的变化自动调节这两个控制参数。这样,群体中每个个体对环境的变化就具有自适应调节能力。

作者:李天龙

参考文献: 

[1] 张得志,凌春雨. 多种运输方式的组合优化模型及求解算法[J].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2002,04:71-75. 

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范文6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简称“甲方”)委托 (简称“乙方”),托运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第一条 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人,进行货物运输。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人,办理有关事项。

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内容,向乙方签发委托书,以便乙方完成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详见《货物运输授权委托书》。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或运到日期)前_________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运输的资料与要求(包括发运地点、到货地点、货物品名、数量、性质、是否办理保价(险)、收货人全称、联系电话、传真等真实资料),并盖章确认。

2.于每批货物发运前_________日,将需要运输的货物完整地交付给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交接验收。

3.已包装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点的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

4.已交付给乙方的资料或货物确需变更时应提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

5.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运输服务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与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完成事项。

2.及时向甲方报告运输事务的进展情况,行为完成后,应将有关单据证明交付甲方。

3.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文件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 费用及结算方法

1.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同意以运输服务费(或包干费)的形式给付乙方。每运输_________吨货物,甲方给付乙方_________元运输服务费(或包干费)。运输服务费(或包干费)的计算按车辆(船)标重为结算依据;

2.为便于清算,双方同意_________日清算一次,结算方式为_________;

3.需由乙方代结算各种运杂费用的,由甲方按量预付乙方所需费用,并于运输前_________日汇入乙方银行帐户(需由乙方代垫各种费用的,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并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垫付运杂费协议书后,方可垫付)。

4.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甲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协议期内甲方给乙方的文件资料、货物有误或需要包装的货物因包装缺陷产生破损,或未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而由此使乙方在行为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

2.乙方未按协议要求运输也承担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变更权限,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使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属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或_________时,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可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以“√”选择):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法院诉讼。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若本合同中约定的相应价格因市场价格变化而需做出调整,调整方需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备忘录。经双力签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4.本协议有效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运合同范文2

甲 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 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国内或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甲方办理 国内或国际航线的航空货物运输业务。

第二条 甲方托运货物应当真实合法,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绝受托危险品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运输商品的运输业务。

第三条 甲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航空货运单(附件),其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运费的支付方式等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

第四条 甲方交给乙方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名称、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

第五条 乙方对甲方送交货物的空运业务,应及时订舱、承办收货、制单、报检、装板、交接等整套手续。

第六条 航空运输过程中,允许存在的货物数量、质量正负微差数值为: 。

第七条 甲方保证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货物品名和货物的运输声明价值与实际交运货物品名和货物实际价值完全一致,并对所填航空货物运单及相关运输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第八条 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或航空保险的,由于承运人及其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最高为灭损货物毛重的每公斤人民币20元。

第九条 甲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预付改为到付、到付改为预付的,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 小时通知乙方。否则,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提取,或因此增加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在货物出运后因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要求乙方替发电报通知承运人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正式书面委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运价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的,按 标准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航班/日期除有特别约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运人承诺的货物承运航班与日期,未能履行而导致甲方因此受损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货物的运输费用的100%。

第十四条 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第十五条 货物在乙方掌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但乙方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甲方、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因货物运输引起的任何索赔,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再给予乙方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乙方书面报告(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据),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索赔,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采取拖欠或暂扣运费的手段。

第十七条 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上述索赔要求的时间超出法定时效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经双方协商,可自行决定该合同的延长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