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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促进廉租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扩大内需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通知>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二条购买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以下称廉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县常住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出售价格
第三条城镇廉租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根据不同时期建筑材料政府指导价编制的决算,根据我县实际。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预决算,由物价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成本,确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分年度审核确定,一次性定价销售。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等。
第四章申请购买程序
应当由户主向县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第四条申请购买廉租房家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表;申请表由县建设局统一格式)
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①《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②由社区出据。
三)由所在单位或所属社区出具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租房户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已连续领取6个月以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五条廉租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轮候”程序进行。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县建设局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进行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
第六条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采用轮候、抓阄、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并向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下达《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书》
第七条经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其购买一套廉租住房。
第八条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诉。
第九条经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下达《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书》后。缴款比例,抓阄等方式确定楼层及房号,并按相应的比例实行楼层差别价格。
第五章付款方式
第十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一次性付款。
第十一条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的房屋交付后。
第十二条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优先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与县建设局签订《购房合同》后,房款未缴清前,按未缴房款产权比例缴廉租住房租金。
第六章办理房产证
第十三条房屋交付给购房对象且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缴清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界定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比例,并注明购房总价、准予上市交易日期、上市交易需补缴房屋总价的10%土地收益金和补足所有优惠、税费。
第十四条购买廉租住房免征房屋产权契税。
第七章上市交易、继承与抵押
第十五条已出售廉租住房必须过渡为全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并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户在缴清房款办理产权证后6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办理产权证后满6年的要上市交易的可按购房合同约定的公私产权比例并参考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向县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补足国有产权的价款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按届时交易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办理过户手续。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购房对象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再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或出售。
第十七条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且继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政府通过回购方式,所购廉租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将被继承人所占廉租住房的份额折价补偿给继承人。
第十八条仅获得有限产权的房屋。产权人不得将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贷款。
第八章售房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廉租住房出售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管理部门。县财政开设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出售房屋时。购房户根据相关证明,直接将资金缴入财政部门住房资金专户。
第九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于实物配租或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照售房款的3%统一管理。待该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建设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县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统计、税务、街道办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廉租房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及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中、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擅自将廉租住房转售、转租、转借的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不为其办理手续。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擅自更改房屋结构或用途的将收回其所购买的廉租住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廉租房管理办法范文2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各地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办法指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将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2日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廉租房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租赁型保障房;购置型保障房;退出机制;价值属性
一、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逻辑分野
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内涵框定十分宽泛,就中国住宅市场二元体系而言,保障房是与商品房相对应的概念,普遍认为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从现有立法来看,我国保障性住房种类繁杂并存在扩张解释嫌疑,若不明晰其具体类型,既难以对其退出机制进行整体性把握,也无法与保障性住房发展的最新动态形成回应。目前,在我国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中,根据其产权性质可分为两类:以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为主的租赁型保障房,和以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为主体的购置型保障房。这种分类标准有助于更好地呈现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物权属性,梳理其现有立法及制度缺陷,并根据权利性质、内容范围、运行逻辑设计合理有效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
二、现行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检视
(一)租赁型保障房退出中存在的典型问题
1.退出标准认定模糊
现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细则》规定因家庭收入、居住条件等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市房改办应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保障性住房补贴或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际问题是: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水平会经常呈现波状动态――对于租赁型保障房承租家庭而言,是按照连续几个年度审查收入水平标准,还是只要收入超过标准就须强制退房?
2.保障体系缺乏有效衔接
租赁型保障房退出难问题是受保障对象主动退出的积极性不高。在以往管理过程中,各地将廉租房与公租房割裂管理,廉租房的受保对象一旦收入变化则面临退房压力,亦或寻租新房源再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对于租赁型保障房,最主要问题则在于从不同时期具体情况出发以食物供应和需求补贴等方式组合满足租赁型保障对象的需求。③从各地实践看,多将廉租房与公租房的退出分立管理,并未认识到二者保障对象的关联性,在租赁型保障房体系内也未建立相互衔接的制度机制,各地法规政策中常常出现“一刀切”做法。这不仅难以保证腾退机制的有效运转,也无法实现租赁型保障房制度的循环累积效应。
(二)购置型保障房退出机制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1.退出交易方式规制不一
目前我国在经济适用房领域,相应确立了较为明确的退出交易规则。④而限价房上市交易领域却始终无法统一立法,各地方规范性混乱无序,具体标准参差不齐。如《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⑤规定权属登记满5年,如果要上市或取得完全产权,要缴纳契税课税价格与原价差价的70%作为土地收益价款给政府;《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⑥规定三年内因工作调离、因病致贫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房的,须经当地住房保障机构批准方可上市交易。如上,我国购置型保障房退出交易的制度缺位以及各地规制不一的局面,造成了保障房系统的内部混乱。
2.政府回购主体惯常性缺失
我国现行购置型保障房上市交易平台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转让未满五年的购置型保障房,必须由国家回购,5年以上的购置型保障房,政府亦有优先回购权;与此同时,也规定购房人可以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后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完全产权。⑦因此在现有法律体制下,“优先回购权”与“可以”二者之间关系应如何理解,现有表述未能厘清二者逻辑,在后期相关法规文件中需进一步明确。并且从各地实践来看,法律虽规定了政府的优先回购权,但由于政府职能滞后与监管缺位,各地的购置型保障房往往绕过政府的回购领域,成为购房者利益寻租的场域。
三、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出台高位阶立法,避免地方性法规混乱不一
目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在许多方面仅规定了基本框架,对于具体操作方法缺乏细则化和程序化规定。尤其在退出机制的标准认定、惩罚方式方面,缺少严格的法律规制。可以考虑在各地方现有保障房政策基础上出台《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条例》,或在未来统一保障性住房基本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二)设置专业化管理机构,明晰政府责任
设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还需明确政府的行政责任,就保障性住房退出而言,从资格审查至准入,无一不属于一种授益型行政行为⑧。就保障性住房退出方式中的强制退出来讲,属于授益型行政行为的撤回。而授益型行政行为的撤回,是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一种潜在破坏,必须有明确的标准与程序。在保障性住房领域的退出环节,政府应强化其在审查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在现行保障部门较为分散的情况下,行政部门不作为往往导致退出审查不到位、违规乱象滋生。如能强化行政主体的行政地位和权力机制,不仅可以使保障性住房政策得到具体贯彻,同时能够有效地确保退出机制的有效运行。
(三)实现多梯度腾退管控,建立循环型交易机制
建立多梯度的保障性住房腾退机制,具体包括保障性住房同类型间的平滑性退出与不同类型间的腾退式退出。⑨其中,同种类间的平滑性退出是指在租赁型保障房内部的转换。2015年,住建部要求全面实现廉租房与公租房的并轨运行,已为这一退出模式扫清障碍。同理,可在租赁型保障房系统内通过廉租房租金递增机制实现保障房的平滑性退出。例如,自应退回廉租房起6个月内,廉租房租金交纳可按照6-9个月内提升租金为150%、9-12个月提升为200%…最后达到或接近市场租赁价格⑩。从而实现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并轨管理。
注释:
①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45号)等文件精神。住建部要求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②《南京市廉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第26条。
③不论是《经济适用住房管理k法》亦或各地方性法规均规定,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的原则上不可上市交易,但住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④《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
⑤《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第20条。
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
⑦曹飞.我国保障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郑州大学学报,2013,(1)
⑧王笑等.论廉租房的审查退出[J].改革与开放.2014(1)
⑨贾春梅.保障房“转换”式退出机制研究―腾退方式的有益补充[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3(1)
⑩李玲,小议建立廉租房的退出机制[J].中国房地产,2008,(10)
廉租房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地资源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建设部五部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住房状况,我市廉租住房面积宜控制在每户50—60平方米之间(人均14平方米),以一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厕为主要户型。楼地面和内外墙粉刷全部为普通标准。
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县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市、县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市建设局负责安康城区廉租房建设选址规划、设计、招标、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
市、县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安康城区廉租住房建设的报建、施工管理及廉租房的配租、管理工作。
市、县发改委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立项审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审核、划拨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
市、县区税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有关税费的核减工作。
市、县区物价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条件的制定和保障对象的审查工作。
市、县区公安消防、供电、供水、有线电视等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功能配套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条件为:
(一)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
(二)城镇领取社会低保的居民;
(三)城镇无住房的居民;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县房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现有廉租住房资金的实际情况和本级财力提出廉租住房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计划,专项用于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安康城区廉租住房财政预算资金实行市区共担。市财政承担廉租房建设所需资金,汉滨区财政承担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货币补贴和租金减免所需资金。市、区财政根据廉租住房资金需求计划将资金划入安康城区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九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直管公房改造为主,并按住宅小区商品房建筑面积的8%提供廉租用房。实物配租应面向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条新建廉租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登记费;
(二)新建廉租住房免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定额管理费、墙改费、统筹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和道路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除本条(一)、(二)项外,其他收费减半征收;
(四)廉租住房收入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
第十一条房管部门购买个人居住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普通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免征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第十二条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侯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
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婚育证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最近一年,如有孤老、烈属、下岗、残疾证明的应同时提交),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审核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会同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社区(居委会)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复查核实,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市、县房管部门。
市、县房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专题审定。
房管、民政部门及城区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公示、登记
经审定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四)轮侯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廉租住房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减免租金;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房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市、县房管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十三条经市、县房管部门确定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县房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廉租住房退出机制。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城区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年收入超出当地最低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廉租住房补贴,或者在下一年度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提供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住户,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且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搬离的,产权管理单位可依法予以强制搬离。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管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
第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廉租房管理办法范文5
西安市今年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将达到21941户。其中,发放租赁补贴15861户,建设或收购廉租住房6080户。西安还将继续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189万平方米、新竣工150万平方米,完成投资21亿元。
这是来自西安市政府部门的一组数据。数据显示,虽然是一个经济并不十分发达的省会城市,但西安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制度建设是基础
“我觉得制度建设是最重要的。”西安市廉租房领导小组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做好整体规划是成功的关键,此后每年根据摸底的情况再进行及时调整。
这位工作人员说,西安的实践经验很多,最后都总结成了制度建设。“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制度建设是基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金管理都要健全,健全制度和机构,然后建立住房保障档案,这些都是基础工作。根据这些档案,住房困难情况摸清之后,登记造册。”
这是一个整体的规划。这位工作人员强调,这样一个规划不是一年、两年的规划,每年各级政府要把这个作为一项任务布置下去,同时,要反馈整体完成的情况。
制订完这些之后,下一步就是执行。
目前,西安基本形成一套自己的办法,即以住房补贴资金为主,实物配租和资金核减为辅。这一套制度建设以后,逐步根据政府的财力情况来调整整体目标。“西安的下一步就是要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比例,逐渐减少租金补贴。”他表示,这是大方向。
“无论如何,保障住房的建设与很多部门都有关系,尤其与这级政府对廉租房建设的重视程度关系重大。”从2006年开始,西安市委市政府根据国发24号文,制订了关于加大西安市廉租住房和经适房制度的意见就明确指出了,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设,这些年,西安市政府在逐步完善这些政策,而且取得一定的成功。
“我们基础工作做得好,三级审查特别严格,目前还没有发现做假的,对于申请人资格审核这一难题,西安通过公平透明的制度有效解决。”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享受实物配租待遇的家庭符合规定条件,所有申请者都将经过市、区、街道办事处三级审查。符合享受保障住房条件的,还将公示15天。除通过媒体公布外,还在西安房地产信息网等网站,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所在的区、街道办事处、出生年月、现住房情况等。
对于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者,报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备案。随后,才能进入分配住房阶段。
“今年以来西安市廉租房建设力度加大,五一前新开工了40万平米廉租住房,在全国来说这个规模也不算小。西安的目标是,‘十一五’末实现应保尽保。”这位负责人表示,保障性住房建设方向明确,老百姓基本满意。
集资建房的贡献
毕业于2000年的菜先生,毕业以后进了一家西安的国有企业。2002年的时候,公司准备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一个新厂,顺便以盖职工宿舍的名义申请买到60亩土地,给员工建了9栋多层住宅。当时公司人认购的不多,因为距离有些远,坐出租车到西安市中心大概要30块钱。但没有房子的人基本都买了,因为很便宜,是800元/平方。菜先生也买了。
菜先生的师弟于2002年毕业,在西安一个大学当老师。当时刚进学校就被通知可以集资建房子,当时交了3000元认购定金,2004年底正式开始建设,于2006年建成,在西安南二环的东南角,价格是1800元/平方。(南二环的房子市价大概3500元/平方左右)
集资建的房子没有土地证,不可转让。菜先生认为,这对于满足自身住房需求的人来说,这根本不成问题。“即使不住的话,也可以出租啊。”
事实上,在西安,像菜先生一样享受到单位集资建房实惠的人不在少数。来自西安房管局的数字显示,西安的经济适用房中,单位集资建房的比例高达60%。
这或许可以视为西安保障住房问题解决较好的原因之一。毕竟,西安的财政能力有限,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投入巨大,如果没有单位集资建房,西安现在的经济适应房建设要逊色得多。
既解决了一部分市民的住房困难,又节约了财政资金,何乐而不为?当然,今天西安的单位集资建房已经相当成熟,不会再像最早一样成为一些机关领导谋取私利的工具。因为管房局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机关、党政机关不能建房,只有自有土地的国营厂矿企业才能建房。而且必须先报计划,有多少没有房子住的职工,才能建多少房子,建的房子只许少不能多。
保障住房政策
一、早在1998年,中国就提出了建立廉租房的社会保障体系构想。1999年建设部出台《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提出由政府实施住房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二、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早在2003年11月15日就由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标志着我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新机制正式启动。相对于1999年4月的旧法,新法对廉租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面积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廉租房政策。
此后,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印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明确了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有关问题。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26号),对做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出了要求。
三、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建设部公布了《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26.8万户家庭通过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解决了住房困难。然而,这一数字距离全国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有400万户,如果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总共有近988万户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这样的推进速度显然令人沮丧。究其原因,地方政府的不合作应该是最大的阻碍。于是对于当时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四个地级市,141个县级市公开通报,这应该是地方政府第一次认识到了中央推进廉租房建设的决心。
四、二七年八月七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简称24号文)公布,这一文件被认为是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重心的转移,标志着从“重市场、轻保障”向着市场、保障并重”的方向调整。
2007年下半年以后,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保障性住房的十六项配套政策,基本形成了包括土地供应、财政投入、税费减免、信贷支持等政策体系,以及准入审批、统计报表、档案管理、工程质量等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廉租房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公租房;准入;退出
公租房,是北京保障性住房市场中的新生事物,定位是作为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家庭财富积累期间的过渡性住房,所以准入门槛放宽。使过去不够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标准,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家庭,有了新的选择空间。公共租赁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夹心层”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因其“覆盖人群广泛,补贴对象明确、操作透明,适于建立退出机制”等优点,得到了各级政府以及民众的普遍认同与支持,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高效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才是这一制度良性运行的保障,是促使有限的公租房得到高效利用、落实安居工程的“生命线”。在北京,部分公租房似乎变成了新时代的“福利房”,有的是“人才福利”,有的是“国企福利”。《中国青年报》曾报道,北京经济开发区和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已经成为目前北京公租房建设的主力军。鹿海园四里公租房小区内的800多套住宅应分配给诺基亚、奔驰汽车、中铁十九局等公司的员工,这些企业都是开发区的纳税大户。亦庄管委会有关部门称:“开发区根据企业对区域发展的贡献程度等条件向有关企业分配房源数额,各有关企业根据本企业自身员工住房困难等情况确定承租员工。”
一、北京公租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准入条件。就目前北京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来看,北京市的公租房主要向三类人群开放:(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从以上规定来看,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轮候家庭纳入公租房的保障范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已确定住房困难者的住房难问题,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应急式”做法会导致住房保障体系的恶性循环,有拆了东墙补西墙之嫌。在未对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整体运转进行调整前,这部分廉租房申请者进入公租房系统显然占据了本应划给中低收入的公租房申请者的名额,对于这部分本能住进公租房而最终徘徊在界限之外的申请者,其公平获得配租的权利必然受到损害,公租房制度设立之初也不能真正实现,分类别、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的良好运行秩序也会遭到威胁。再者,收入、住房等准入条件规定不够合理。准入条件是公租房制度保障范围的具体化考量标准,是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进行区分的主要因素,也是防止“开着宝马车住着保障房”等寻租现象发生的手段之一,所以收入、住房等方面的限制条件规定肯定是必要的。但是《办法》中,仅对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和人均收入作了规定,对其他财产性收入未做进一步的规定,如股票等有价证券以及车辆等。虽然《办法》放宽了户籍限制,但是未充分体现出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的平等对待。在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条件设计时,规定“来本市连续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社保和税收缴纳达到一定年限”,但对于具体的年限标准并未做明确规定,这造成公租房制度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具体范的围模糊化,也使审核申请人资格的环节缺失参照标准,不利于提高审核环节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