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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的危害范文1
[关键词]环境噪声;污染;立法
一、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现状
(一)城市噪声污染的来源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包括交通噪声、工厂施工产生的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等。噪声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些由于工业生产引发而影响到人们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噪声,将会带给人们方方面面的干扰,同时,噪声污染也同时成为了我国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这些噪声污染的污染源,多数为重型机械启动所产生的声音。交通噪声污染的传播范围宽广,而且声级不稳定,随着时间地点的变化而变化,并且交通噪声污染会因路况和天气等因素而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交通噪声成为我国噪声污染的主要原因。工业噪声污染主要来自于工厂的机械高速运转,机床发动等,这也使得工业噪声污染成为我国噪声污染的主要根源。建筑工地施工产生的污染,虽然是一种临时性的污染,施工完毕,污染也就解除。但其声音强度很高,又属于露天作业,污染就十分严重。而社会生活污染,例如生活噪声,燃放鞭炮,装修时产生的噪音,也同样带给人们烦躁的心情并且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现状
近些年,我国在治理城市噪声污染方面加大了监管力度。尤其是在工厂生产和建筑施工用地,对于噪声进行了监督管理。在市区内,限制了机动车和火车的鸣笛,而对于环境噪声污染超负荷的路段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架路、城市轻轨等道路两边配套了建设隔音屏障,进行了降噪措施,严格控制了噪声污染。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严格限制车辆、施工、社会生活噪声的排放。同时,建立了一套针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的整治和处罚机制。比如,对有可能造成社会噪声污染的酒店、KTV、舞厅、各类加工作坊进行合理布局、规划和从严审批,严格控制噪声污染源的数量,限制经营,这样使得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有节奏的降低。另外规定,在城市新区设置噪声污染的场所时要尽可能远离生活区。对于老城区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源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对于已经存在的场所并且附近居民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源,主管部门相应的采取限期停业整改或强制搬迁等措施。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地建设和规范城市噪声达标区,使得重点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总体水平不再下降。我国环境噪声污染比较严重,尤其近些年来工业化的水平不断提高等综合性因素,同时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改善我国声环境质量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二、我国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1996年10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使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了一定程度的法律约束,并且在监管及其治理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噪声污染的投诉案件并没有随之减少,反而有上升的趋势。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在治理噪声污染方面,我国还存在着类似于噪声污染的界定不清晰、立法不明确、公众参与制度不够完善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环境噪声污染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化
我国的环境噪声发虽然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比较全面而具体的规定,但是其中不乏很多规定过于原则,使得在执法上存在一些困难。
(二)立法方面对环境噪声法的规定不明确
噪声问题的产生不仅与地方执法方面存在不足,有关立法不完善也是引发不能控制噪声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虽然对许多方面做出了控制要求,但是还是仅限于对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并且在适用对象上也只是限于对交通运输行业,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噪音,对于广大乡村的农业,牧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噪声污染都没有涉及。然而,在这其中的环境噪声污染也已经对周边的居民正常神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引发了一定的环境纠纷。对于这方面噪声不加以控制和约束,显然是一大缺失。此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血多条款涉及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若没有具体的环境噪声标准,这些规定很难实施。
(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的产生不仅仅限于交通运输、工厂生产、建筑工地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由于政府管理不善,使得噪声污染不能及时解决。然而人们在指责政府工作不到位、不及时的过程中,往往也忽略了公民自身的参与机制。
(四)环境污染法律责任不完善
环境噪声污染属于能量污染,是一种无形的污染物,因此我国法律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就很难将其划分。例如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是制定该罪名的客观事物是危险废物,是就切实的污染物进行的规定,这显然不包括噪声这种无形的污染物在内。因此就不能用重大环境污染最来规制严重的噪声污染行为。然而在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不同清洁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警告或者罚款等,但是早很多环境噪声污染案件中,许多排污单位都是以盈利为目的,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宁愿被行政部门处罚,也要继续排污,因此,根本起不到污染防治的效果。
三、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措施的完善
噪声污染属于能量污染,具有声波的一切特性,如反射、折射、衍射等。噪声污染具有局限性、分散性和随机性,在城市中无处不在。因此城市噪声污染工作室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主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方式对噪声进行一定程度的降低,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受到噪声的影响。同时,我国降噪工作还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借鉴,完善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工作。
(一)严格界定环境噪声污染标准
在标准的问题上一个很大问题是排放标准与质量标准的界限模糊。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应当明确噪声污染排放指标以及噪声污染质量标准。将噪声法的各项规定明确到各项活动中,比如商业场所的开放和关闭时间,都是随着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的政策决定的,并不能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样就使得在商业区附近的居民在夜间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噪声法当中就要严格指明商业区以及工厂、建筑工地施工的统一开关时间,这样一来,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合法环境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避免也许多因噪声问题产生的法律纠纷。
(二)明确噪声污染在立法方面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有了法律体系的保护,但是由于《噪声法》的制定距今已有十多年已久,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快速发展,新的环境噪声问题不断地增加,同时噪声投诉和因环境噪声产生的纠纷也是日益增多,使得1996年颁布的《噪声法》已经很难解决当代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因此我国必须要从立法上根本改善和完善我国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且与此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体系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比如美国在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时候制定了《飞机噪声消减法》,主要是用来防治由机飞行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并且有联邦航天局来进行具体的操作实施,旨在使美国公民免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危害。这项法律在美国的环保机构制定的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标准时起到了指导性作用。此外,发达国家还在原有的立法基础上扩大了对工厂、企业、服务行业的生产活动和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噪声的限定范围,并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环境噪声污染监测标准,这样使得在具体行为造成噪声污染的情况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而不是法律上的空白点。这样使得在环境噪声遭到污染之前能够提醒相关部门做到减少噪音排放,或者在噪声污染之后能够及时地进行降噪处理,将噪声污染达到最小化。让噪声污染防治法能够真正的落实到实处,而不是纸上谈兵。
(三)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在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首先,要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法法律规定和政策,让公众了解噪声污染对人身的危害。并且发挥媒体对各类噪声扰民的舆论监督,加大噪声违法的曝光力度,宣传报道声环境质量状况和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情况。此外,政府或环保部门出台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条例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且依法公开。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参与环境噪声相关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并及时做出反馈。第三,要逐步培养公民环保意识,使公民能够自觉维护声环境权利,履行声环境义务。公民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对环境噪声严重扰民的情况进行举报、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行车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大声鸣笛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不是喊口号,而是要实际行动,因此公众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必须要落实到实处。与此同时,要通过立法确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者的合法地位,真正发挥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监督作用。
(四)完善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
完善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应当从刑法和民法两方面重新划分。使得环境噪声污染的主体受到相应法律制裁。首先,从刑法角度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将噪声污染行为加以规制,对于具有违反国家规定且有非法排污行为,或者噪声污染环境情节相对严重的行为制定相应罪行。明确犯罪主体,有针对性的根据刑法定罪。例如《德国刑法典》制定了造成环境噪音、震动和非放射性污染最,将环境噪声污染行为入罪,通过刑法对环境噪声污染行为加以规制。此外,由于环境噪声污染,严重情节的,也严重危害不特定主体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通过民法加以裁决,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噪声污染的损害,保障公民的财产不受损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被认定是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这其中并没有明确排污者的责任,这样不便于执行。《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虽然突出了受害人的利益,淡化了加害人的责任,但是它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原则,也不符合环境法的立法宗旨。若受害人在受到污染危害之后能够主张自己的环境权,加害人才会受到相信的排除危害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受害人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加害人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约,相反还会变本加厉。因此,在民法立法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突出环境噪声污染致害人的责任,追究加害人责任,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给受害人以充分的救济,加害人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直接的、间接的损失,还要对造成人身伤害所需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进行补偿。对加害者实施教育,达到充分保护环境的目的。
四、结论
噪声污染已经被列为当今社会四大公害之一。其严重后果直接影响到公众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对人身体和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并且,因噪声污染问题引发的纠纷和冲突不断,也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严重妨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因此我国在制定污染防治法的时候,噪声污染防治刻不容缓。明确界定噪声污染标准、完善立法体系、建立公民参与噪声防治与保护机制、规制噪声污染责任,从根本上解决噪声污染的问题,保障公民能够享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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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以非政府组织(NGO)为中心[J].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02期.
噪声污染的危害范文2
关键词:噪声污染;城市区域环境;监测方法;
中图分类号:X8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2-0030-02
当今社会,发展日益迅速的城市现代化建设,一方面给人们创造了更为方便、服务周到的人居环境;另一方面,由此产生的各种噪声污染也对城市居民正常生活、休息与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如何有效监测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提供更好的环境管理服务,已经成为当前的热点环境问题。
一、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及特性
声音就是主观声人耳对物体震动的感觉。按照物理学的标准,声音有乐音与噪声两大类型。乐音是声音的有规律振动,而噪声则是各种不同声音的杂乱组合。所谓环境噪声污染就是指已经对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产生干扰,并且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声音。噪声污染具有很大的危害,它除了对人们正常的学习、工作、休息以及心情造成影响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人类的脑血管、神经系统以及视力等。因此,噪声污染同其他工业污染一样,也是危害人类环境的一大公害。但由于城市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城市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居民生活娱乐等,所以它在本质上又不同于大气污染等其他工业污染,它具有即时性、间接性、多发性的特点。
从以上城市噪声概念的分析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噪声污染属于物理性污染之一,而非化学污染。所谓噪声污染的即时性特点,指的就是这一污染不能采集到污染物,振动声源停止,声音马上就消失,污染的积累不能形成于环境中,也不会产生持久伤害。噪声污染的间接性特点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噪声污染所产生的危害有着不致命、缓慢的特点,二是环境噪声的影响范围有局限性和分布分散性的特点。局部多发性也是噪声污染的另一大特点。由于噪声源在环境中广泛分布,比较难以集中处理。加上噪声判断的标准,不是由一种声音的配响度所决定,而是由声音的频率、连续性、发出的时间和信息内容所决定,其相关因素还包括发出声音的主观意志以及听到声音的人的心理状态和性情等因素,这就决定了城市噪声污染的多发性特点。
二、监测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方法
城市噪声污染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学习工作等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因此环保部门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对城市噪声污染的监测和防范。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监测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
(一)测点选择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1.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高度处。
2.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3.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m处,距地面1.2~1.5m高。
(二)一般噪声监测方法
对噪声污染的空间分布状况进行反映、对声环境质量水平做评价以及对其变化规律和趋势做分析体现的是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监测主要动机。若出现声源噪声控制无法进行的状况,一般可采用控制传播途径的方法,主要有吸声、隔声技术或安装消声器等等。监测的时间可选择分别于昼间和夜间两个时间段,监测的规定时间中,在每次每个测点的检测等效声级为1Omin。并且把噪声的主要来源也记录下来。昼间监测要选择白天的正常工作时段,同时实现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全覆盖;夜间也要从入夜进行整个时段的全覆盖。选择监测时间必须将节假日等非正常工作时段避开。要按照公式平均计算监测结果,以此获得区域内整体的噪声整体水平(昼间和夜间)。
(三)交通噪声监测方法
对交通的噪声状况进行了解的主要渠道在于交通噪声监测,以此可以对道路交通车流量、道路质量等因素与噪声的关系做综合的分析,并把交通噪声的变化规律和趋势总结出来。在监测点的选择过程中,需要注意把能反映快速路、次干路等各种道路的交通类型、车辆速度、道路宽度等噪声排放特征的监测点位置选好。同时可适当考虑行政区域的空间分布,以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下转56页)(上接30页)的设置为优先选择点。具体可定1.2m的测点高度,在距离路面20cm的人行道上选择设立。对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每年需要一次,选择春季或秋季作为测量时间。为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真实,监测过程中必须注意非道路噪声源等其他干扰因素。
(四)各功能区噪声的监测方法
随着人口密度的不断增大,城市功能区的噪声污染也日趋严重。要掌握城市各功能区的声环境状况,可以通过对城市区域内各功能区的噪声监测得到准确反映,同时对其变化规律和趋势做好分析。选择城市功能区的监测点应注意三点,一是存在监测点与该功能区的平均噪声水平之间,不能存在很大差距;二是监测仪器的长期、安全和可靠,因此在具体的监测点位置的选择上必须慎重;三是固定噪声源和反射面需要监测点要避开。
总之,在环保工作日益重要的今天,国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高度重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防治与监测工作。在城市建设规划与经济发展过程中,应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做综合的考虑,以有效的环境噪声监测为手段,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确保区域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在促进城市环境质量提高的同时,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杜帅.浅谈城市噪声污染及其解决办法[J].中国环境管理,2010,(1).
噪声污染的危害范文3
[关键词]城市噪声 噪声分类 身体健康 防治对策 呼吁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1-0217-01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诸多环境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城市噪声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健康。城市噪声主要是指交通噪声、工厂噪声的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其噪声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日益扩大,对市民的生活环境影响极大,成为引人注目的城市环境问题之一。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一、城市噪声污染的来源分类
一是交通运输噪声,城市交通业日趋发达,给人们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便捷和舒适,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不能不看到,随着城乡车辆的增加,公路和铁路交通干线的增多,机车和机动车辆的噪声已成了交通噪声的元凶,占城市噪声的 75 %。据统计表明,北京是世界有名的噪声污染城市。
二是工业机械噪声,这也是室内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由于各种动力机、工作机做功时产生的撞击、摩擦、喷射以及振动,可产生七八十分贝以上的声响。
三是城市建筑噪声,特别是近年来城市建设迅速发展,道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筑开发、旧城区改造,还有百姓家庭的室内装修,都造成了城市建筑噪声。建筑施工现场噪声一般在90dB以上,最高达到130dB 。
四是社会生活和公共场所噪声,它包括了生活噪声及其他噪声,如鞭炮鸣放声、广播电视录音机声、钢琴管弦乐器练习声、儿童嬉闹声、自来水管道噪声、楼板的敲击声、门窗关闭撞击声、走步声等等。再比如公共场所的商业噪声、餐厅、公共汽车、旅客列车、人群集会、高音喇叭等。据统计,社会生活和公共场所噪声占城市噪声的14%。
二、城市噪音对人体的伤害
1、噪声对听力的损伤
噪声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是听力损伤。人们在进入强噪声环境时,暴露一段时间,会感到双耳难受,甚至会出现头痛等感觉。离开噪声环境到安静的场所休息一段时间,听力就会逐渐恢复正常。这种现象叫做暂时性听阈偏移,又称听觉疲劳。但是,如果人们长期在强噪声环境下工作,听觉疲劳不能得到及时恢复,且内耳器官会发生器质性病变,即形成永久性听阈偏移,又称噪声性耳聋。
2、噪声对视力的损害
人们只知道噪声影响听力,其实噪声还影响视力。试验表明:当噪声强度达到90分贝时,人的视觉细胞敏感性下降,识别弱光反应时间延长;噪声达到95分贝时,有40%的人瞳孔放大,视模糊;而噪声达到115分贝时,多数人的眼球对光亮度的适应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弱。所以长时间处于噪声环境中的人很容易发生眼疲劳、眼痛、眼花和视物流泪等眼损伤现象。
3、噪声能使听力、视力受损外,还能诱发多种疾病
因为噪声通过听觉器官作用于大脑中枢神经系统,以致影响到全身各个器官,故噪声除对人的听力造成损伤外,还会给人体其它系统带来危害。由于噪声的作用,会产生头痛、脑胀、失眠、全身疲乏无力以及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症状。长期在高噪声环境下工作的人与低噪声环境下的情况相比,高血压、动脉硬化和冠心病的发病率要高2~3倍。可见噪声会导致心血管系统疾病。噪声也可导致消化系统功能紊乱,引起消化不良、食欲不振、恶心呕吐,使肠胃病和溃疡病发病率升高。此外,噪声对视觉器官、内分泌机能及胎儿的正常发育等方面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4、噪声对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干扰
噪声对人的睡眠影响极大,人即使在睡眠中,听觉也要承受噪声的刺激。噪声会导致多梦、易惊醒、睡眠质量下降等,突然的噪声对睡眠的影响更为突出。噪声会干扰人的谈话、工作和学习。实验表明,当人受到突然而至的噪声一次干扰,就要丧失4秒钟的思想集中。据统计,噪声会使劳动生产率降低10~50%,随着噪声的增加,差错率上升。由此可见,噪声会分散人的注意力,导致反应迟钝,容易疲劳,工作效率下降,差错率上升。噪声还会掩蔽安全信号,如报警信号和车辆行驶信号等,以致造成事故。
三、城市噪声污染治理现状
近年来,国家在治理城市噪声污染方面,加强了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限制机动车、火车市区鸣笛,对造成声环境超标的交通重负荷路段,采取降噪措施,控制交通噪声污染。积极建设和规范管理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使重点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不再下降。 目前城市环境噪声控制的特点正在发生变化,如由固定噪声源治理向流动噪声源治理转移,由大环境的噪声治理向小环境的噪声治理转移。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一直比较严重,其噪声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日益扩大,对市民的生活环境影响极大,成为引人注目的城市环境问题之一。近年增长迅速、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等综合因素来,在各级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的作用,城市环境噪声保护面临极大的压力改善下,城市环境噪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城市环境噪声质量的任务十分艰巨。
四、噪声污染的减小与防治
在明确了不同类型噪声污染的特点和污染防治对策的基础上,要根据不同噪声的特点,把噪声污染防治对策贯穿到噪声污染防治的各种手段中。这些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运用技术措施防治噪声污染。要针对不同类别的噪声,制订不同的污染防治技术路线,对消声、隔声、减振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制订技术规范,指导和规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和工程建设活动,保证噪声污染防治工程和设施建设质量,发挥防噪降噪的作用。
2、营造隔音林。为了减小噪声而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隔声和吸声。在马路两旁种树,对两侧住宅就可以起到隔声作用。在建筑物中将多层密实材料用多孔材料分隔而做成的夹层结构,也会起到很好的隔声效果。为消除噪声,常用的吸声材料主要是多孔吸声材料,如玻璃棉、矿棉、膨胀珍珠岩、穿孔吸声板等。材料的吸声性能决定于它的粗糙性、柔性、多孔性等因素。另外,建筑物周围的草坪、树木等也都是很好的吸声材料,所以我们种植花草树木,不仅美化了我们生活和学习的环境,同时也防治了噪声对环境的污染。
3、运用规划手段防治噪声污染。规划是噪声污染防治的最重要手段之一,目前的许多噪声污染问题都是由于过去不合理的规划造成的,或者说是在规划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噪声污染因素而产生的。因此,通过科学合理的区域规划,注重区域功能布局,从空间地域上避免噪声对可能影响对象的污染,应作为今后噪声污染防治的首选措施。
噪声污染的危害范文4
(新疆阜康市环境监测站 新疆 阜康 831500)
【摘 要】根据阜康市城市噪声的现状,分析城市噪音的危害的几个方面,及防治的对策。?
关键词 阜康市城市噪声;现状;危害;问题;对策
Urban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surveys and studies
Wang Shu-hua
(Fukang City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 Fukang Xinjiang 831500)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status of Fukang city noise, the analysis of several aspects, preven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urban noise hazards.
【Key words】Fukang city noise;Status quo;Hazards;Problem;Countermeasures
1. 前言
(1)治理环境噪声污染,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衡量一个城市文明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我市在噪声污染控制、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实施了不少受到百姓欢迎的“民心”工程,如严格控制城区建筑施工的噪声,监管城区的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2)在噪声污染防治取得的成绩面前,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已有的噪声污染源根除了,新的污染源又出现了,而且有的噪声污染源,监管稍有不力,就会反弹,甚至变本加厉。由于大规模城建出现的建筑施工噪声有增无减,商业活动迸发的社会生活噪声遍地开花,由于规划不合理使原本安静的社区变得越来越喧闹,加上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好热闹,大声喧哗,以及对声音的失控,对声音的过分追求,使我们这个美好的社会变得越来越不适合正常人的生活。
2. 阜康市城市噪声的构成和现状
(1)噪声分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社会噪声等。
交通噪声: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发出的噪声。由于机动车辆数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噪声成为城市的主要噪声来源。?
(2)工业噪声: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工业噪声的声级一般较高,对工人及周围居民带来较大的影响。?
(3)建筑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建筑噪声的特点是强度较大,且多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因此严重影响居民的休息与生活。?
(4)社会噪声: 包括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这些设备的噪声级虽然不高,但由于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使人们在休息时得不到安静,尤为让人烦恼,极易引起邻里纠纷。?
(5)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环境维权意识的提高,对噪声污染的投诉越来越多。乌奇公路横穿市区,建筑工地较多,由于赶工期和业主环保意识淡薄,夜间违法施工案件频发,娱乐场所分布不合理,采取隔音消声设备的比较少,从而导致夏季人们对噪声的投诉比较集中。?
(6)2013年阜康市环境监测站对我市16个建筑工地进行的监测,夜间建筑施工噪声超标率100%,对全市24家娱乐场所的噪声进行监测,超标率98%。噪声污染的形势依然严峻。
3. 噪声污染的危害
据我国对城市噪声与居民健康的调查表明,噪声每上升1分贝,该地区的高血压发病率就增加3%。据不完全统计,由车辆噪声间接引发的交通事故已占所有交通事故的60%。城市噪声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对睡眠的干扰。声强在30分贝左右时,人们的休息不会受到影响;当声强达到50分贝以上时,就会影响睡眠。如果睡眠长期受到噪声的干扰就会造成失眠、疲劳无力、记忆力衰退,以至产生神经衰弱症。?
(2)噪声对语言交流的干扰。30分贝以下属于非常安静的环境;40分贝是正常的环境;50~60分贝则属于较吵的环境;噪声达65分贝则对话有困难;在80分贝时,则听不清除。?
(3)噪声损伤听觉。85分贝以下的噪声不至于危害听觉;而85分贝以上则可能发生危险;长期工作在90分贝以上的噪声环境中,耳聋发病率明显增加。?
(4)噪声可引起多种疾病。长时间接触噪声,会引起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精神压抑等一系列症状。当环境中的噪声持续在70~80分贝时,会引发冠心病、脑血管破裂等多种疾病。
4. 城市噪声治理存在的问题
(1)环保部门作为有限。环保部门作为有限,在治理交通噪声问题时尤其突出。交通噪声,是困扰城市声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但是,环境保护部门对其治理能力有限,原因是降低汽车行驶时发动机和车体部件产生的噪声,轮胎与路面之间磨擦产生的噪声,是设计和生产部门的工作。拓宽和改善路面也可以降低交通噪声,但这是规划和城建部门的工作。汽车禁鸣是公安部门的工作。因此,环保部门对治理城市交通噪声作为有限。?
(2)缺乏长期监控机制。环保执法部门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只能是抽查式的,或者有投诉才关注,而有些施工单位则抓住主管部门这一“弱点”大打“游击战”,检查人员来了就停掉机器,而检查人员一走马上机器轰鸣,因此,要建立长期监控机制。?
(3)管理部门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保部门是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的归口管理部门;而公安部门则应对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管理,如家庭娱乐所发出的(比如打麻将)噪声等,就是对施工噪音的管理也存在问题,因为施工单位的准入是由建设部门管理,环保部门除了按规定罚款外别无他法。?
(4)规划失误。住宅区必须与交通主干道保持一定距离,这是降低住宅区交通噪声骚扰的有效方法,但实际上很多住宅小区与交通干道就近在咫尺,住宅小区与交通干线距离过近是许多居民为交通噪声所困的主要因素。 ?
(5)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企业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只顾个人私利,不顾他人利益得失,违章制造超标噪声,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和休息环境。另外,有些市民环保意识差,受到噪声困扰也不申诉,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5. 噪声控制的原理
充分的噪音控制,必须考虑噪音源、传音途径、受音者所组成的整体系统。控制噪音的措施可以针对上述三个部分或其中任何一个部分。噪音控制的内容包括: ?
(1)降低声源噪音,工业、交通运输业可以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音源的运动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 ?
(2)在传音途径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传播,改变声源已经发出的噪音传播途径,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规划城市和建筑布局等。 ?
(3)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护,在声源和传播途径上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的声学措施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就需要对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护措施,如长期职业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头盔等护耳器。
6. 城市噪声防治的对策和建议
6.1 将声环境保护列入城镇总体规划。
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生产环境带来的影响,统筹兼顾,区分功能,合理安排,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轻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将声环境保护列入城市总体规划,成为评估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指标。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噪声距离。 ?
6.2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交通道路或工商企业,应设置声屏障。
噪声是无法避免的,但噪声是可以控制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是在建设经过已有的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铁路、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置相应的声屏障,以减轻、避免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我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道路很少采用声屏障,产生了大量的噪声污染。同时,建筑工程中,应大力推广和使用隔音好的建筑材料。 ?
6.3 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
所谓管理体制是指有关政府机关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权责的配置与划分。管理体制是否合理与健全,一定程度上是决定立法最终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涉及的领域广、部门多。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并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加强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行政许可、领取营业执照的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行政许可或核发营业执照前,要求其提供批准同意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6.4 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的规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生活噪声逐渐成为影响城镇居民生活的主要污染源,也成为居民投诉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的控制,应当成为控制噪声污染的重点之一,特别是对容易引起纠纷和和矛盾的住宅楼内开餐馆以及底商经营餐饮、娱乐等服务可能对居民产生的噪声进行特别控制。建议借鉴其它省市的经验,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同意、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不得建设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不得低于三十米。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6.5 严格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
(1)近年来,城市道路建设不断加快、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有加剧的趋势,特别是临路居民反映十分强烈。借鉴江苏、天津、北京等省、市的经验,建议:建设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立体绿化等生态隔离带以及安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在已有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小距离。?
(2)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房产前向购房者公布住宅区内可能发生的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并对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影响严重的住宅,采取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促使其慎重购房,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慎重选址开发。?
6.6 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建筑施工成为影响居民生活的重要噪声源,尤其是夜间建筑施工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很大。借鉴江苏、北京等省市的经验,进一步将限制施工的时段和程序。建议: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在二十四时至次日七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日期三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批复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允许环境噪声值、限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范围、连续作业的具体时间、审批文号以及施工作业情况向附近居民公告。?
噪声污染的危害范文5
【关键词】城市噪声;污染;管理;防治对策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噪声强度不断增大。城市噪声主要是指交通噪声、工厂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严重影响着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健康,干扰人们的工作、学习和休息,影响范围日益扩大,成为城市居民投诉较多的环境污染问题。噪音污染是我国除大气污染、水污染之外的第三大环境公害。在大城市中,噪声污染日趋严重,“噪声病”的发病率与日俱增,人们深受噪声之苦,控制噪声污染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1.城市噪声污染的现状及分类
噪声,是指对人类的生活或者生产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声音。即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其中交通噪声污染最为严重。
交通噪声包括各类运输器具发出的噪声,主要有地面交通噪声、航空噪声、火车噪声和船舶噪声。其中,危害面最大的是地面道路交通噪声,最主要的污染源是汽车。道路交通噪声通常由车辆自身噪声和车辆运行噪声组成,其中车辆自身噪声包括发动机噪声、进排气噪声、发动机冷却风扇噪声和传动噪声。道路交通噪声的源头具有流动性,是一种60~80dB的中等强度的随机非稳态噪声。交通噪声具有声源流动、声级高、干扰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工业噪声同交通噪声不同,是一种固定源噪声。由于这个特点,工业噪声常常成为环境纠纷诉讼案件中的最主要构成因素,工业噪声影响最大的是空气动力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虽然是一种临时性的污染,施工完毕污染也就解除,但其声音强度很高,又属于露天作业,污染就十分严重;社会生活噪声包括生活噪声及其它噪声,如鞭炮鸣放声、广播电视录音机声、钢琴管弦乐器练习声、儿童嬉闹声、楼板的敲击声、走步声等等。
城市环境噪声的70%来自交通噪声,而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都是活动的噪声源,其影响面非常广泛。另外是工厂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生活噪声。在生活噪声中,我国大城市中一些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有愈演遇烈的趋势。
2.城市噪声污染的危害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在我国大、中城市成为突出问题。我国城市噪声源中主要来自交通噪声,由于机动车辆数目一直在急速增加,道路交通噪声成为影响最广泛的污染。工业噪声和施工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过程和建筑施工中机械振动、摩擦、撞击以及气流扰动等。工业噪声是造成职业性耳聋、脱发秃顶的主要原因。另外,夏季夜间建筑施工,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重型车辆往返不断的运输对附近居民干扰较大。生活噪音虽然对人体没有直接生理危害,但干扰人们的工作、学习和休息,使人不愉快。
噪声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学习及生活。长期生活在噪声污染的环境会使人出现记忆力下降、浑身无力、头痛头晕、失眠、耳聋、精神压抑等症状,严重的还会出现心脏病、高血压、内分泌紊乱等。长时间接触噪声,会使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制的平衡状态失调,形成牢固的兴奋灶直接影响支配内脏的植物神经发生功能紊乱,当环境中的噪声持续在70-80分贝时,会引发冠心病、脑血管破裂等多种疾病。噪声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尤其是生活在道路两旁的科研机构、办公楼、学校、居住区因噪声干扰而难以工作和休息,这种情况在我国大城市普遍存在。
3.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
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一直比较严重,其噪声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日益扩大,对市民的生活环境影响极大,成为引人注目的城市环境问题之一,改善和控制交通噪声已成为城市居民的迫切要求。
3.1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城市噪声控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配合,建议在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协调下,进一步组织相关单位,包括城市规划,交通管理,环境评价、道路建设等部门联合实施。完善充实环境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了有效地消除人为噪声对环境的污染,要从法律上去保证。我国1989年颁布了国家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这些法律的制定对噪声的控制起了很大的作用。
3.2声源上控制噪声的传播
由于在技术或经济上的原因,直接从声源上治理噪声往往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在噪声传播途径上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震、阻尼等几种常用的噪声控制技术;把消声器安装在空气动力设备的气流通道上,阻止或减弱噪声传播;在居民稠密的公路、铁路两侧可利用隔声罩、隔身屏等把发生物与周围环境隔绝。
3.3设置不同形式的声屏障
声屏障技术在降噪应用中是一种最简单有效的方法。为了避免和减少交通噪声的干扰,可以通过设置不同形式的声屏障、障壁建筑物和优化的土地使用规划来达到降噪的效果。
3.4制定和实施强制性的噪声管理法规
城市区内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尤其是环保型公交车辆,对大型机动车辆实行限行,尤其控制并限行高噪声车辆。制定并执行强制性的噪声控制和管理法规,在城市的主次干道强化对机动车的禁鸣管理,在交道口处安置测声器和数字显示器等措施。如研制开发低噪声的新型环保车辆、电动汽车、太阳能汽车等,均可降低交通噪声级别。城市建设和道路规划中充分考虑交通噪声控制措施,提高交通噪声监测技术,加强对交通噪声系统协调管理。
3.5种植绿化带降噪
沿路两侧种植绿化带,树木及绿化植物形成的绿化带有吸声、隔声作用,能有效降低噪声。同时,绿化林带还可以起到吸收二氧化碳及有害气体、吸附微尘的作用,防止空气污染。有关研究资料表明,当绿化带宽度大于10米时,可降低交通噪声4至5分贝。但由于城市道路空间的限制,可以种植密集的松柏、侧柏等绿色长廊把机动车道与步行道隔离,在步行道和建筑之间再配以乔、灌木和草地等与道路环境相协调的植物。城市应根据各道路及周边建筑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降噪措施,对新建道路应进行交通噪声环境评价,优选出经济高效的降噪措施。
4.结语
21世纪是个对噪声治本的时代,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城市噪声已经成为全人类关注的问题,我们要对噪声污染的危害有清醒的认识。随着环保科技的发展,各种先进的消除噪声,变噪声为福音的新技术不断涌现出来并将得到普及和发展。面对城市化的挑战,面对我国薄弱的城市基础设施,我们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思想,不仅要进行合理的城市规划建设,还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最大程度减少城市噪声带来的危害,从而保障城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噪声污染的危害范文6
环保部日前《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6)》,披露了2015年全国城市声环境现状。报告显示,全国城市声监测夜间1/4不达标,这意味着全国有1/4的城市“睡”在噪声里。
在2014年的环境投诉中,共有45.7万件噪声投诉。2015年的投诉量有所下降,全国的环境投诉中,噪声投诉总共有35.4万件,但相对于在100.2万件总投诉中所占比例而言,作为第四大污染源的噪声污染,的确需要引起重视。结合更多的历史数据,仔细对比分析,可以看出的一个趋势是,社会大众对于噪声污染的投诉渠道有了更多的了解。尤其对于建筑施工噪声,大众的投诉积极性有所上升,建筑施工的噪声污染,责任主体更容易明确的定位,投诉相对容易产生持续的效果。而社会生活噪声,因为制造噪声的主体并不特定,通过投诉即便解决了问题,也难免会再次发生污染问题。大众的投诉热情出现下降,也在所难免。
噪声投诉的总量和在环境投诉中的占比看起来不小,结合1/4的城市夜间噪声不达标来看,投诉总量相比人口基数就显得并不庞大,社会大众对于噪声还是处于被迫忍受的状态。
噪声污染不仅影响人的正常生活,甚至还会影响到身体健康,我国在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就有涉及到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随着这些年来的发展,关于噪声污染的法律体系在逐步地健全,更全面地覆盖到了大众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同时,环保部门对噪声问题的监控和防治也在不断加大力度。这些积极的因素,从环保部每年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中都可以看出来。
法律法规的健全,并不直接等于噪声污染的治理成效。噪声污染的防治,第一步是政府从噪声产生的源头即开始控制减少。对于仍然不可避免发生的噪声,下一步是通过规划的手段,将噪声区域和生活区域隔开,或者采用隔离的方式,减弱噪声对生活区的影响。前两步的工作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主导,须在法律体系下严格落实相关工作。
但这两步还不是全部,无孔不入的噪声依然还会存在。面对这些随机出现的噪声,政府的长处反而发挥不出来了,社会大众作为直接受到噪声影响的群体,却能够及时地将噪声污染信息提交给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此时,我国噪声污染防治体系的不足之处就体现出来了。《环境噪声防治法》中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噪声的概念和门类,没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标准,对产生噪声污染的个人和企业如何处罚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标准认定责任和赔偿。为此,社会大众将污染信息提交给了政府职能部门以后,并不能够得到彻底的解决,也缺乏严厉的处罚和赔偿来对污染者施压。
同时,我国对不同渠道的噪声归口到相应职能部门处理。但对于大众来说,遇到噪声,究竟是找城管、环保、公安还是交警,就变得过于复杂。另一方面,各个部门和地方的规定并不一致,行政机关一旦出现互相推诿、执行不力的情形,对社会公众参与治理噪声的积极性就会带来影响。
最后,对于更为恶劣的危害到人身健康的噪声污染,多数国家专门设立了“噪声污染罪”,对责任人进行惩戒。而我国目前只有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对恶劣的噪声污染还不足以形成更有力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