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失业保险的要求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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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失业保险的要求

领失业保险的要求范文1

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据介绍,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要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因此,从3月1日起,珠海企业职工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960元提高到每月1150元,失业保险金也由原来每月768元相应上调为每月920元。

如何领解除合同60日内办理申领手续

享受失业保险需满足三个条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失业时,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市区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领多少最多能领24个月

领失业保险的要求范文2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失业保险条例》借鉴国际经验,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可以说,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就业应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失业人员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样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失业人员有选择就业或不就业的自由。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获得必要的就业服务,争取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其申请,并告知其拒绝的理由。

领失业保险的要求范文3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失业保险登记)

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基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第六条(缴费时间和方式)

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令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九条(申领的审核)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第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第十二条(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未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认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后重新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一)应征服兵役的;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第十六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第十七条(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

第十八条(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但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因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增加医疗补助金。

第十九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但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本市企业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失业补助金)

失业人员虽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1至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但连续工作满1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困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三)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村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返回农村后暂无劳动者收入、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或者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补助金标准相同。

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年龄大的失业人员除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外,也可以同时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5%。

第二十一条(扶持生产资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第二十二条(接近退休年龄失业人员的特殊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非因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宽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退休)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定期的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基金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补助金;

(五)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基金的统筹和免税)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失业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二十七条(就业服务机构经费)

就业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核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者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争议处理)

个人因缴纳失业保险费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个人或者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条(对管理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不得擅自动用或者挪用。对违反规定者,应当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视作缴费年限的规定)

年10月1日之前在职职工的工作年限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第三十二条(其他)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应用解释部门)

领失业保险的要求范文4

失业保险金

随着我国劳动力结构的变化,失业人数增多,越来越多的就业人员感受到了失业的压力,开始密切关注自己的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4要点

失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问的基本生活,同时促进他们再就业而设定的制度。很多人知道自己享有失业保险,但是对一些基本常识仍存在着不少误解,这里有必要澄清一下。

失业人员的界定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对参保人员的覆盖范围很广,但并不是所有失去工作的人都是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是指那些在法定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但是没有找到工作或者失去原来工作的人,而不包括那些不想工作和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更排除了退休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来源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基金中最重要的组成是失业保险费,此外还有政府的财政补贴、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

失业保险与低保

低保就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它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个社会救济项目。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仍没能就业,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还可以享受低保待遇。

保险金领取终点设置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不是无期限的。如果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或者失业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时,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能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当然,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指定部门介绍的工作,同样不能领到失业保险金。

保险金领取3条件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文章开头提到的李先生,如果他同时符合以上3个条件,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何谓非自愿失业

张先生是一家广告公司的平面设计人员,月薪2500元,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工作3个月后,他发现许多公司的平面设计人员工资比他高,因此他主动提出辞职,想找一份薪金更丰厚的工作。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里,他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并被告知像他这种情况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一定是“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人员。张先生因主动辞职而失业,所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但如果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不按合同规定发工资、提供劳动条件而使其辞职,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

谨记失业登记

吕女士与某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同她续签,并转出了她的社会保险关系,但是没有为她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一个月后她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却被告知没有登记记录,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的原单位应该及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7天以内把失业人员的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凭此证明到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是从登记之日开始计算的。

失业保险3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给付失业保险金、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和失业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抚恤金。

失业保险金

黄先生2003年9月失业,按规定可以享受1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5个月后,他在职业介绍机构的帮助下,于2004年1月再次就业。但8个月后,黄先生再次失业。他能够领取几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各地有所不同。保险金的给付长短,根据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决定。如果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但是不足5年,最多能领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则最多可以领18个月;10年以上的,领取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在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之前,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也看作缴费年限。而重新就业后如果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上次失业应领取而还没有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黄先生在2004年1月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应该重新计算,到8个月后再次失业时不满1年,不能纳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中。但是黄先生前次失业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有9个月的剩余,因此他可以继续享受9个月的保险待遇。

医疗补助金

赵先生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不慎摔跤,右下肢骨折,他到“张接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未能申请到医疗补助金。社保部门审查认为,“张接骨医院”不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以赵先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核报。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病就医,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其标准由各地自主制订。例如湖北省规定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5%,因病住院可以申请报销30%~50%的医疗费,但是报销金额最多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一般规定要想领取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就要到定点医院就医。

丧葬抚恤金

胡女士的爱人于2005年11月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2006年7月因病去世。去世时,他的失业保险金尚未领完。胡女士想知道作为死者的直系亲属,她能享受什么待遇?

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家属可以一次性获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可以由亲属一并领取。因此胡女士可以获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和抚恤金,还能领到2006年7月她爱人未领的失业保险金。至于具体数额,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济南市规定一次给付丧葬补助金1500元,抚恤金按照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在应领取失业保险期限内一次性发给。

何文炯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风险管理与社会保障系主任、浙江大学风险管理与劳动保障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常务理事

领失业保险的要求范文5

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接续代办委托书(个人)

XXX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本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将在XXX市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养老/医疗)转出XXX市,因故不能亲自前去贵中心办理,现委托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为办理转出手续。

本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户籍类型:城镇 农村

本人户籍地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按指印)

受委托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代办委托书(单位)

XXX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我单位职员------------,(身份证号码:-------------------)根据有关政策,需将-------市--------县(区)缴纳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转入XXX市,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办理,特委托-----------(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代为办理转入手续。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受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深圳市社保局盐田分局积极落实失业保险“一站式”服务委托书签订工作

近期,按照市人社局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的要求,盐田分局局领导及相关业务科长就失业保险“一站式”服务委托书签订工作向区领导作了工作汇报,随后分局按区领导的指示到区人力局、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及各街道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在各项工作准备充足的情况下召开了由区领导、区人力局、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及各街道参加的“推进盐田区失业登记办理和失业保险金申领一站式服务工作会议”。

领失业保险的要求范文6

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多种形式就业,促进我市城镇就业与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十五”期间促进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青发[2001]2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应在失业人员第一个工作日前,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招用人员登记表》和失业人员的《失业证》等相关资料,到市职业介绍中心或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在《招用人员登记表》和《失业证》上加盖就业备案专用章。对招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时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予以封存,并在《失业证》上加盖封存章。用人单位持《失业证》提取失业人员档案的同时交回《失业证》,对已加盖了失业保险金封存章的《失业证》应装入失业人员档案。

二、规范应自谋职业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明后,应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三区失业人员到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对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失业人员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连同失业人员申报资料及《失业证》,经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收回《失业证》,由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计算机系统为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办理就业手续,并将失业人员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三、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管理失业人员及符合“4045”条件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通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安置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并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后,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将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协保人员的《协保证》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卡》全部收回,到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手续,纳入就业管理,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办政策性补贴时,应持有关资料和收回的失业、协保人员的证、卡,交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集中存放。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协保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通过计算机系统予以封存。失业、协保人员终止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发还其《失业证》或《协保证》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卡》,并通过计算机系统恢复失业、协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信息。

四、规范个人从事非正规就业项目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从事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服务项目工作的,由本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实,报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收回《失业证》,核发《青岛市非正规就业证书》,享受非正规就业有关优惠政策。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终止从事非正规就业项目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收回《青岛市非正规就业证书》,重新核发《失业证》。

五、规范其他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管理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从事非全日制就业或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都应纳入就业管理。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临时用工通知单》,并在《失业证》上做好就业去向记载,同时通过计算机系统将失业人员基本信息从资源库转入“非正规就业库”,纳入就业管理。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其失业保险金领取记录,并在其《失业证》上做好封存记载。失业人员终止从事灵活就业后由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负责通过计算机系统将失业人员基本信息从“非正规就业库”转入资源库,纳入失业人员管理。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恢复其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六、规范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加强工作的衔接和配合,对正在参加社会保险投保的失业人员进行分类清理。凡是已参加社会保险投保、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失业人员,应抓紧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收回《失业证》,纳入就业管理;其中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失业保险金,收回《失业证》妥善保管。

七、工作要求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结合失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本辖区各类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要从制度上和手续上加以规范。对在动态管理中已隐性就业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就业手续,纳入就业管理;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失业保险金。对以前已安置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从业并正在领取政策补贴的“4045”等就业弱势群体,在申报9月份政策性补贴时,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全部收齐失业、协保人员的证、卡,集中上缴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保管;对因收取失业、协保人员证、卡时,不愿再从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失业、协保人员,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将这部分人员作为无就业要求人员管理。同时,对失业期间投缴社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指导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集中时间于10月份集中时间开展分类清理,按月反馈清理结果,使我市的失业人员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全市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