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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最早是保险学中的一个概念,指投保人投保后,对其保险标的的注意程度会降低,从而增大了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经济学家对这个概念一般化后,主要指委托人和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不必为其承担责任的行为。这种情况下,道德风险常常被称为“道德败坏”。它包括事前道德风险(即逆向选择)和事后道德风险,前者被称为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后者被称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广义的道德风险不仅包括狭义的道德风险,还包括由于人责任的有限性等原因导致人心理上的疏忽大意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风险行为,即心理风险。在这种道德风险事故中人并不具有不道德或者违法倾向,只是由于心理上的疏忽大意导致了道德风险的发生。在这些情况下,是由于委托人不能对人的心理、行为准确了解和控制造成,所以也属于道德风险。本文研究的道德风险主要指狭义的道德风险中事后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常常被称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对于这种道德风险,学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它是一种败德行为,是由于人的不诚实和不正直导致的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另一种认为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人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使委托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并不必然地反映人的道德败坏,它是经纪人最大化自身利益时所产生的一种负面效应。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以上两种情况混杂在一起。
二、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表现形式
1.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定义。失业保险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最初是由20世纪70年代的劳动经济学家们提出的。他们从微观经济学的视角来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力供给行为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工作搜寻理论的出现,为经济学研究失业者的理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具体来说,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指在失业保险制度下,保险方(失业保险机构)和被保险方(参保人、失业者)两方当事人存在着信息强弱不对等关系,保险双方的其中一方失业保险机构不能观测到另外一方参保人的失业的真正原因、失业期间有无求职要求、是否积极努力地寻找工作等情况,因此处于信息的相对劣势方,而参保人在失业后成为受益方,他(或她)对自身失业原因、生活状况、工作环境以及工作搜寻努力程度等都有全面的把握,因此被保险人处于信息的优势方。这样,典型的道德风险问题便在失业保险领域产生了。
2.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在失业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自愿失业问题。失业保险道德风险中的自愿失业是指参保人因主观原因而导致失业,其目的在于获得一定数额失业保险金的行为。在失业保险制度中,失业保险机构在认定参保人失业事实时,很难准确把握失业人员是否因主观原因而导致失业的发生。部分参保人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主动自愿失业,冒充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虽然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有限,不可能完全满足失业人员的现实需要,但失业保险金是在参保人不参加任何工作的情况下发放的,因此失业保险金对于自愿失业者来说还是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的。
(2)隐形就业问题。隐性就业是指已在下岗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失业保险主管部门登记为下岗或失业人员,并按期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在实现再就业后未向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申报就业状况及劳动收入的情况。隐性就业的大量存在不仅会造成巨额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同时也会造成失业保险制度的低效运行。
(3)延缓就业问题。延缓就业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后由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很可能会为了享受闲暇,而降低自己搜寻工作的努力程度,使自己处于失业状态,直到失业保险金领取到期为止。延缓就业问题在西方高福利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在这些国家,政府所支付给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数额是较高的,一般是按照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的工资的40%-75%来支付,有的国家甚至是按照工资标准等额支付。按照这个标准,失业人员所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完全可以维持其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因此,这使得西方高福利国家的失业人员宁愿为了享受闲暇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不去寻找工作,由此造成了延缓就业问题。即使在低失业保险金的发展中国家,尽管失业保险金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但失业保险金的获得并不需要失业人员付出劳动,失业人员仍然可以依靠失业保险金维持基本生活,因而较低的失业保险金也会促使失业人员故意延缓就业。在我国失业保险领域,主要的道德风险是由自愿失业和隐性就业导致的,而延缓就业是高福利国家失业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主要表现。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再加上我国政府把经济建设放在首要的战略地位,因此在促进经济增长与保障劳动者福利之间更倾向于前者。因此,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制度本身暴露出诸多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失业保险领域的道德风险的规避。
1.失业保险替代率过低,平滑消费功能不足,隐性就业问题严重。失业保险替代率的高低关系到失业保险政策再分配功能和平滑消费功能的大小,失业保险金水平越高,越能平滑劳动者失业后的消费,以至于他们不会因失去工作而陷入极度贫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失业者可以获得低于失业人员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数额由当地确定。失业保险金水平通常为最低工资的60%-80%,失业保险替代率仅为20%左右。而国际上通行的失业保险替代率为40%-75%。在我国低工资的现实情况下,现有的失业保险金水平不能较好地保障失业者本人和家庭成员的生活需求,平滑消费的功能也极小。过低的失业保险替代率,导致大量的隐性就业人员存在。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在全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大约有50%-90%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隐性就业。另外中国社科院最新调查显示,至少80%的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还有其他收入来源。由此可见,我国失业保险金过低,导致失业保险制度所提供的保障功能极为有限,失业保险所发挥的激励再就业功能发生扭曲,隐性就业问题十分严重。
2.失业保险给付期不合理。《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三个档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为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参加失业保险时间越长,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越高。这一规定对于工龄较长、技能水平低的失业者和接近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更倾向于接受失业保险金而暂时离开劳动力市场。尤其是隐性就业人员,会更倾向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直到期满为止。因此,我国失业保险支付期限的不合理会导致失业者的道德风险行为。
3.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服务功能薄弱。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不仅为失业者提供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且还为他们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的服务。然而在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用于再就业的资金微乎其微,如2007年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再就业服务的资金仅占失业保险支出总额的10.8%,分摊到当年每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身上只有45元/月,这对提高失业人员的技能是远远不够的,长期以来致使失业人员认为就业服务项目对其找工作没有明显帮助,不愿意参加此类活动,造成失业者采取不正当行为躲避就业服务项目的行为发生,进一步滋生道德风险行为。
4.失业保险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实行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体制,由于监督和惩罚不严,道德风险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在失业保险制度设计中,申请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和取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享受资格条件对“非自愿失业”和“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缺乏足够的、有效的监督手段和可操作的措施,致使失业保险机构无法甄别出失业者失业的真正原因,对导致道德风险的隐性就业无法及时发现。由于监督机制的缺位,停领失业保险金的限制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合适工作”这一条款,很难真正实施。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审核、监督和惩罚,损害了失业保险的公平性,降低了人们对失业保险的信任度。
四、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
正是由于失业保险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导致了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难以规避,失业保险制度不能真正发挥其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三大基本功能。为此,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规避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
1.增加决定失业保险金水平的参数,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替代率。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过低,不仅不能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而且还产生了隐性就业等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在制定失业保险金水平时,一方面要适当提高失业保险替代率,切实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的工资水平、家庭负担、年龄等。在计算个人失业保险金时,应当与失业前的工资水平相联系,规定工资水平上限,超过上限的部分不缴纳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时按同一基数计算;有抚养子女和赡养无经济来源的老人的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要高于没有家庭负担的失业者。这样才能保证失业保险的公平性和持续性,减少失业保险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
2.缩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与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相配合,可以达到减少失业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目的。国际上失业保险待遇的平均期限是六个月到十二个月,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则是每年的待遇领取期限不得超过十三周。这些标准值得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下加以借鉴。只有适当缩短我国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配合失业保险替代率的提高,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失业保险领域内普遍存在的隐性就业问题,从而使失业保险制度健康良性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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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失业保险;隐性就业;道德风险;负激励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8-0038-02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为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从建立以来逐步得到了完善,在为广大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失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待遇水平及缴费率,发放方式的不合理都会对劳动力市场具有一定的扭曲作用,使得在实施过程中隐性就业、冒领失业保险金、缴费积极性不高等道德风险问题逐步显现,导致了失业保险制度低效运行。
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现状
按照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为工资总额的2%,个人为1%,给付标准界定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之间。并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划分了三个档次,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人员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在为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其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制度运行的现状来看,失业保险更多的是充当了临时救济的作用,隐性就业等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其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中国失业保险道德风险存在的原因
(一)失业保险的待遇水平过低
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在确定时,面临两种困境,一方面,当失业保险待遇水平过高时,易陷入”失业陷阱”中,但是过低的给付水平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当然也更难以顾及失业家属生活,那么劳动者一旦失业,基本的生活水平将得不到保障,这不仅不利于劳动者的再就业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对失业者再就业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失业者以低工资实现再就业,低到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那么,失业工人的理性选择就是一边领取失业保险金,一边进行隐性就业,以获得更多的收入,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水平。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根本无法掌握失业者搜寻工作的行为,这样失业保险领域里的另一种意义上的道德风险问题就产生了,也就是失业保险金不能激励失业者积极的进行工作搜寻,或通过隐性就业来领取失业金,因为有失业保险金和隐性就业的收入,工人搜寻工作的努力程度就会降低,失业工人将会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领取期限结束。我国的失业保险金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领取期限虽长但是待遇水平却处于较低水平,低标准刺激了隐性就业的产生,在保险基金有限的情况下,无疑降低了失业保险的效率。同时也会对失业者再就业产生消极作用,待遇给付期长标准过低,很难促进失业人员进行低工资的再就业。
(二)统一的缴费率
中国现行失业保险的缴费率由政府统一规定,并未体现企业失业率和其保险费缴纳之间的关系,统一的缴费率容易形成制度性的负激励现象[1]。对于效益好而失业率低的企业,缴纳的失业金多而相应的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所以这些企业常感觉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对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的无偿补贴,因此这些企业对于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抵制,拖欠失业保险费的现象屡屡出现。而那些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统一缴费率助长了其懒惰与依赖的思想。对于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差异,使得搞制度在运行时忽视了宏观经济对失业的影响。
(三)待遇给付方式
一方面,我国失业保险金待遇并不与失业保险的缴费水平挂钩,而是在规定了一定的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的长短基础上,在低保和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确定待遇水平,并且待遇的发放采取在领取期内发放等额失业金的做法,在这过程中,实际缴费水平高低之间差别在待遇计发环节被平均了。这种只与标准工资单项挂钩的固定的支付模式,不仅有损失业保险的公平性,而且会抑制失业者重返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我国工资收入对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实行全替代,对于失业者来说再就业取得收入时,就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这会导致制度实施时产生一定的负效应,失业人员常常会选择放弃低工资和不稳定的就业岗位,或者选择采取隐性就业的方式。而事实上,鉴于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普遍低下,低工资和不稳定的就业岗位即是必要的选择。因为对失业者来说,重新就业不仅是获得一份劳动收入,而是重回就业队伍,使其可以在工作中积累劳动技能和经验,防止成为惯性或长期失业者。
三、化解失业保险道德风险的建议
(一)缩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对于失业者寻找工作的行为,失业保险金支付额度的高低以及支付方式的不同将会产生不同影响。因此,对于制度应当进行合理的设计,在保障失业者生活的基础上,应当积极地激励失业者再进入劳动力市场。为了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平衡发展,抑制隐性就业问题,针对我国当前失业保险待遇水平过低以及保险期限较长的问题,应当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和缩短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借鉴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每年的待遇领取期限不得超过13个星期,再结合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自身实际情况,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期限应在12-18个星期为宜,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按失业人员失业前最后5年内个人平均工资的50%~60%比例确定。只有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并相应地缩短我国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失业保险领域普遍存在的隐性就业问题。
(二)改变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为了激励失业者努力寻找工作,政府在设计失业保险制度时,需要设计能够提高失业者寻找工作的机制:该机制一方面对于寻找工作的失业者的效用水平高于不找工作的失业者;另一方面能够使努力寻找工作的失业者的效用水平要高于为找工作付出努力较少的失业者。因此,对于这种机制的设计,递减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方式是一个合适的选择。递减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方式是在保证失业保险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失业保险金随时间递减支付模式,按照失业人员在不同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期间,明确领取不同的失业保险金,当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延长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也应当减少。比如在随时间递减支付模式下,当失业者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时,3个月的领取金额依次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70%、60%。这种方式下实现了随着领取期限加长,保险金待遇与最低工资水平的差距逐渐加大,随着失业保险金的不断下降,失业者的效用水平也在降低,这使得对于失业者来说,维持失业状态丧失了吸引力,能促使失业者积极外出努力寻找工作,接受工作提议的意愿,使得有再就业能力的失业者提前就业,这种制度设计不仅降低了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程度,并且激发了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的意愿,增加了失业者的再就业机会。
(三)建立行业差别缴费浮动机制
中国职工的工资水平差别很大,不同行业,企业的失业风险也不同。为此,需根据不同就业结构的不同特点以及各行业的失业情况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制及分段费率制。在各行业不同失业率的基础上,对各行业失业保险费用征缴的比率与该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结合,实行不同的失业保险金缴纳比率的制度,失业风险高的行业及企业可以适当调高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而失业率较低的行业和企业相应的可降低其缴费率,这样不仅形成一种公平制度,同时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克服统一费率造成的负激励现象,激励企业减少失业,提高效率。缴费率还应该与宏观经济的景气相联系,在宏观经济景气的不同阶段实行不同的保险费缴纳比率,当经济景气时费率较高,经济不景气时费率较低的制度,使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更具合理性。
(四)对再就业进行激励
应当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增强制度的灵活性,加强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者积极就业的经济激励。为了更好地激励失业人员积极寻求再就业,政府可制定以下几种奖励措施:
首先,提前就业可获就业补助。即在法定享受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内,因提前找到工作可获得一部分尚未支付的保险金[2]。这种物质奖励额度是不断变化的,与其失业的持续时间成反比,在失业后,失业人员越快实现再就业,就能够得到越多的物质奖励。
其次,在实现再就业过程中,为了减少失业人员的成本,政府应当在一个固定期限内,这个固定期限可以设定为半年或者甚至更短的时间,对于失业者在寻找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求职成本,对其进行一定的物质补贴,通过对再就业成本的减少,增加失业人员的工作搜寻努力程度,增加其再就业的机会。
再次,引入工作导向型政策,实现从福利到工作的计划。特别是重点解决青年失业人口,长期失业人口的就业问题,减少被动等待失业救助的现象。将主观努力作为获得失业救助的重要条件,实施劳动福利计划,劳动福利计划是通过工作获得援助的一种福利形式,接受失业保险的人被要求从事公共服务工作,并以此来交换失业保险金[3]。
参考文献:
[1]刘燕生.社会保障的道德风险与负激励问题[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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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就业;新常态;失业保险;创新机制
国家统计局2015年7月公布的上半年我国GDP初步核算为29686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0%,较2014年同期的7.4%,有所回落,经济增速放缓已成事实。经济学中有一个奥肯定律:失业率每高于自然失业率一个百分点,实际GDP将低于潜在GDP两个百分点。奥肯定律揭示了经济增长率与失业率之间存在着的替代关系。我国正经历经济增长率从高速到中低速的换挡期,经济增长率的下降意味着失业率的增加。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创新驱动增长的经济新常态下,失业率不断攀升,结构性失业加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却逐年增长,表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
一、就业新常态的内涵
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依靠创新驱动增长,对就业形势产生了深远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新增就业岗位持续减少。经济新常态的一大特征是经济增速放缓。根据奥肯定律,对劳动力的需求量相对减少,影响了就业岗位的增加,造成就业水平低,失业率升高。第二,结构性失业长期存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经济新常态的另一特征。通过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加速衰退产业转移、发展新兴产业来推进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一大批缺少专业知识和一技之长的普通劳动者从就业岗位上被“排挤”出来,结构性失业将贯穿经济新常态全过程。第三,大力支持创业。我国人口基数庞大、9亿多劳动力,每年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就业人员、退役军人逐年增加,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就业总量的压力也很大。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动力主要依靠创新驱动,大力支持创业已成为经济新常态下解决就业矛盾的必然选择。
二、就业新常态下失业保险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筹措失业保险基金,为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报酬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期限的物质帮助,以保证基本生活,并通过技能培训、就业介绍服务等手段,为其实现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在经济发展和就业新常态的影响下,我国失业保险体系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和失业率攀升并存的困境
近年来,失业保险基金迅速增长。2003年滚存结余为304亿元,2013年已达3686亿元,增加了11倍。同时失业保险替代率、给付率偏低。我国失业保险待遇的确定标准不与参保者失业前的工资挂钩,而是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加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严格,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逐年减少,缴费与受益出现严重不对称。国家统计局从31个大城市调查失业率结果显示,2015年城镇失业率保持在5.1%左右,特别是近年毕业大学生失业率居高不下,部分资源型、装备制造型较重地区失业率很高。失业保险基金与失业率双增长,失业金领取上存在“剪刀口”,反映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
(二)失业保险覆盖面窄与结构性失业长期存在的窘境
新常态下,经济结构调整将淘汰一批落后产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催生的新兴就业岗位需要高技能、高素质的劳动者,职业技能和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的劳动者被排挤出来,结构性失业将长期存在。而失业保险制度设计上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民工和职业技能欠缺的失业大学生,由于户籍、地域等限制被失业保险排除在外,失业保险参保率始终差强人意。
(三)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功能薄弱
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动力主要依靠创新驱动,党的十首次把鼓励创业写入就业方针,紧接着《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进一步把鼓励创业政策落到实处,以期创业带动就业。但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仅包括失业金、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法》中没有明确对失业保险金支出范围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发放失业保险金,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支持的功能十分薄弱。
(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
失业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基金管理效率不高、投资缺乏相应的制度环境,在通货膨胀率较高时,失业保险基金无法做到保值增值,影响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三、就业新常态下失业保险制度创新机制构建
通过对就业新常态下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失业保险制度创新机制。
(一)失业保险专项基金管理机制
失业保险基金作为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资金,其筹集方式、支付水平和结余量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起着关键作用。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首先是对基金筹资的管理。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征收按照企业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来进行计提,由市县统筹按照企业2%、个人1%的比例缴纳到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于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比较低,使得失业保险基金和各项管理制度比较分散,这不利于基金的调剂使用。建议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逐步建立中央调剂金,实现省级统筹,解决因各市县经济发展不平衡失业保险基金盈余有差的问题,确保失业保险金普遍性和公平性得以体现。同时,建立一个完善的可持续的基金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明确职、权、责三者的关系,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保值增值。
(二)失业保险对象和范围的确定机制
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指非因本人意愿失去工作、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但失业保险制度覆盖率仅有40%左右,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过窄,不仅无法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且不利于缓解失业保险基金不断增加的压力。因此,失业保险对象和范围的确定要遵循“大数法则”,一是提高法规明文规定应纳入但尚未参与失业保险的就业人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二是重点瞄准进城务工有雇主的农民工群体和城镇有雇主的就业群体。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不分部门和行业,职工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和给付机制失业保险金待遇给付和申领机制主要包括失业保险的申领条件、给付标准和给付期限。
1.申领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求包括: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失业者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缴费满一年的要求对于非正规就业群体来说过于严格,应适当缩短非正规就业群体缴费年限的要求,确定灵活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对失业保险两类不同受益群体应分情况区别对待。一类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丧葬补助,主要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时间等确定;另一类为享受扶持促进就业的。除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人员外,参加失业保险未失业但存在失业风险的、领取失业金期满的、登记失业但未参保的,以及刚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新劳动力等,根据不同情况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以及创业支持等不同的就业服务。
2.给付标准。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相同的,参保者缴费的多少与失业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额无关,“高缴费,低收益”的可能性,引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逃避缴费的风险。建议我国采取薪资比例制,确定失业者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以失业者缴费期内的平均工资和缴费金额为基数,确定一定比例,控制上限和下限,结合失业者的家庭赡养系数,确定失业者的失业保险金。
3.给付期限。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按照参保人缴费年数确定领取失业金的时间,将其分为三个档次:缴费者累计缴费满1年者,给付最多12个月;满5年者,给付最多18个月;满10年者,给付最多24个月。这样的计量方法过于笼统,无法体现缴费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应建立灵活的失业保险金给付周期,综合考量失业者的参保时间、失业者的年龄、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失业状况。同时,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还应把失业者在失业期间是否积极就业作为参考指标之一,建立失业保险金递减机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越长,单位时间所领取的失业保险数额越少。这既能保障失业人员正常生活,也避免了失业人员过分依赖失业保险金,有利于提高其再就业的积极性。
(四)失业保险金使用效率评价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侧重于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在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方面有所忽视,这造成失业保险基金在支出时“重生活”而“轻效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评价机制,着重要实现失业保险基金从“授之以鱼”到“授之以渔”的转变。
1.预防失业。
预防失业的对象主要是参加了失业保险,目前未失业但存在失业风险的群体。建议对存有经营危机等情况下未裁员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部分资金用于职工培训和工资补贴;对于长期未发生裁员行为的企业,适当降低其失业保险费率或将其所缴纳的部分失业保险费用于职工培训,以调动企业的参保积极性,提高职工技能水平,减少结构性失业。
2.促进就业。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对促进就业的支出主要体现在职业培训与职业介绍两个方面。目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往往采取订单式培训的方式,通过培训机构推荐给用人单位,然后根据推荐失业者的再就业率,发放职业介绍补贴。然而,盲目的培训不符合失业者职业发展的需求,达不到职业培训应有的效果,上岗后容易出现新一轮的失业。可将众多失业者进行细分,根据失业者自身需求加以培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职业培训行业,对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培训机构实行奖励性补贴。
3.支持创业。
在就业新常态下,对失去工作寻求创业的参保人,可通过营业执照、创业者缴纳社会保险、完税证明等凭证,发放“自主创业补贴”。补贴标准可分为“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前者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者,给予创业奖励;后者对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根据创造就业岗位的吸纳人数,给予岗位开发补贴。通过“自主创业补贴”替代传统的失业金,从而鼓励失业人群中的自主创业者。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官.上半年国民经济运行缓中趋稳[EB/OL].(2014-07-16)[2016-01-01].
[2]蔺思涛.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就业形势的变化与政策创新[J].中州学刊,2015(2).
领取失业险的条件范文4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居民参保: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我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城镇居民参保:
(1)户口本原件;
(2)本人银行存折(结算账户)原件;
(3)社会保障卡或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4)填写《韶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受理表》一份;
注:重度残疾人持上述办理材料以及《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地残联部门申报参保;
参保流程;
城镇居民参保:
有需要参保的居民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领取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3)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4)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
(5)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原件。
(6)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书。其中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7)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8)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如到龄未及时申报领取待遇手续的,需补发养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要填写《基本养老金补发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延迟申报原因和申明有关情况。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申请书须由单位盖章核实情况。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领取失业险的条件范文5
前久,清华大学公开的养老体制改革方案引发了社会数轮争议。该方案主要起草人杨燕绥表示,方案主要是于2030年前,实施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的目标,而方案内容是延迟领取养老金,并非延迟退休。这又引发社会“退休即失业5年”的质疑,近日,杨燕绥回应称,领取养老金和退休的年龄不等同在国外早有案例,如目前美国政府养老金领取年龄是67岁。
美国政府养老金领取年龄为67岁吗?该方案设计者显然并不了解欧美社保制度。
诚然,美国政府确实在社会保障计划上设定了一个激励延后领取社安金的机制,即1943年后出生的人,可领取标准社安金年龄为66岁,1960年后出生的人,可领取标准社安金年龄为67岁。但退休人员可从62岁时领取社安金,每月只能领取标准社安金的75%,63岁为80%,64岁为86.7%,而65岁为93.3%,而若70岁领取则可获得超额部分。也就是说,美国政府的激励延后领取社安金的机制,并非67岁“一刀切”。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制度的设计只针对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计划,该社会保障计划是属于美国政府公共服务范畴,其对象是面对劳动群体,且只要在退休前参加工作,并缴纳强制性的社保税,不管缴费年限,只要在法定的领取社安金的年龄段领取,都可享受到相应比例的社安金。
除政府为劳动者提供的社安金外,美国居民的退休保障还包括退休金和非金融资产等。退休金为国内熟悉的401K,即一种由雇员、雇主共同缴费建立的安全基金式养老保险制度。401K计划养老金领取条件为:年满59.5岁;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发生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以后离职、下岗、被解雇或提前退休等。非金融资产主要指居民手中的房地产,即居民为提高退休生活质量,而可通过反住房按揭形式出售住房,以获得相应的收入。
美国居民这种多保障的社保体系,使美国政府即使有激励延迟领取社安金的政策,也不会导致退休即失业的情况,因为劳动者还拥有个人缴费型保障账户,且劳动者可在年满59.5岁后就可领取,甚至55岁离职、下岗或提前退休后也可领取。
领取失业险的条件范文6
失业人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对其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障是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在多项措施中,最直接有效的措施就是获得失业保险,但是我国的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基金统筹层次较低,运行机制不够成熟。因此,我国需要完善和创新失业保险制度,完善立法,通过扩大覆盖率和提升基金统筹等方式以梳理与创新其运行机制,加强其促进就业的功能,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推动失业保险事业的新发展。
一、我国近年来失业与失业保险的数据分析
1.近年来城镇失业人数与失业率较为稳定
近年来,虽然我国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及欧债危机的影响,出口受到负面冲击,但是在投资增长及扩大内需的作用下,我国城镇失业人数较为稳定,失业率也稳定在4%到4.3%之间(见图1)。这为失业保险的顺利运行营造了宽松的环境。
2.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有明显增长
2000年年末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突破1亿人,2006年达1.12亿,2008年达1.24亿,2010年达1.34亿,2011年末上升为1.43亿人,比上年末增加941万人。其中,2011年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3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01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197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2万人。全年共为64.4万名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了一次性生活补助。近10年来,我国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有明显增长,但是覆盖率仍然偏低。
3.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累计结余不断增长
从2003-2010年,我国失业保险受益人数持续下降,从741.6万人下降到431.6万人,随着基金收入与支出的逐年上升,且收入增长更快,失业保险金的累积结余额越来越多,这与“现收现付,略有结余”的原则相违背[1]。由图2可见,2005年的累计结余为519亿元,2008年达1300.7亿元。2011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923亿元,比上年增长42.1%,支出433亿元,比上年增长2.2%,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高达2240亿元,如何合理使用该基金成为值得深入思考的话题。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之欠缺
1.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保险金标准较低并缺乏合理的调整机制
目前的失业保险主要针对于城镇的企事业单位,城镇的一个人数巨大的弱势群体农民工获得失业保险的比例很低,以及部分私营企业也没有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而他们恰恰是最容易失业,最需要获得失业保险的群体。至于更为广大的农村,失地失业的农民更加未列入失业保险的对象。2011年我国城镇就业人数35914万人,而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仅为14317万人,只占城镇就业人数的39.86%,大部分的劳动者还没有纳入这个体系。同时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很低,以失业保险金与职工平均工资之比表示失业保险的替代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该比率分别为55%和45%左右,而我国的替代率极低,为20%左右[1]。失业保险金缺乏合理的调整机制,没有充分考虑到物价与失业率的变化。而实际上,物价影响到失业人员的生活成本与生活质量,而失业率影响到再就业的难易程度,也就是影响到失业的时间长短。
2. 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较低
有少数地方尚未实现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多数地区尚未实现省级统筹。尚未实行省级统筹的区域内基金收支和结余不平衡问题较为明显,不利于失业保险的平稳运行,也不利于保险基金的集中投资以不断增值。
3.缺乏成熟的监测与预警制度
在不少基金统筹区域内监测工作覆盖面较窄,监测企业户数有限,并且没有及时地增减调整。没有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定期通报、上报与汇总分析制度。在国家层面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仅就来源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数据季度就业形势报告,缺乏原因与对策分析。失业预警与对异常数据的跟踪分析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从而不利于失业保险的调整与功能发挥。
4.失业人员患病期间难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收入急剧减少,甚至没有获得失业保险的情况下,如果患病就是雪上加霜了。因此,失业人员在患病期间不但应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而且应该获得大额医疗保险,以支付因大病、重病产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其自身难以承受的医疗费用。
5.主动失业的道德风险
如果失业保险期过长,待遇过高就可能诱发主动失业,或者失业后不愿意积极再就业。另外,如果终身没有失业,失业保险金最终也不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的话,同样可能诱发主动失业的道德风险。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5到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仅以缴费时间定领取保险金期限未尽合理。
6.部分经办机构办事合规性和效率欠佳
据国家审计署2012年的第34号关于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的公告,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或违规运营失业保险基金9215.40万元。其中:用于基层经办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6162.88万元,用于平衡县级财政预算2016.74万元,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等535.78万元,委托理财500万元。8个省本级、85个市本级和153个县的经办机构审核不够严格,向91864名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人员发放待遇8893.80万元。部分地区失业保险尚未全程信息化操作,因此效率欠佳。有些大型企业每月人员变动、工资变化较大而耽误了正常申报的时效,参保单位劳资人员办理申报手续的往返次数较多,极不方便。因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是重要任务之一。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之路径
1. 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创新设计保险金标准的调整机制
立法部门需要在充分反映各方面利益诉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与税务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翔实地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并研究出台新条例的相关配套政策与细则。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重点为弱势人群包括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及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等。在此基础上,考虑在某些失地严重,消费水平偏高的农村地区试点失业保险。国家指导试点地区规范失业保险的对象范围、支出项目和基金管理,妥善处理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的关系,分账管理两项资金,提高试点成效以积累实践经验。
借鉴2009年开始的改革较为成功的智利的经验,考虑到失业率较高的情况下重新就业更为困难,要花更多时间,智利失业保险规定: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如果每月失业率均高于最近4年平均失业率1%,那么在失业金给付期结束之后,可以延长2个月,这2个月中发放的失业金约为失业前工资的25%[2]。因此,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主要应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当地物价水平变动等情况而确定,逐步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及调整机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2011年,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月人均水平达到614元,增长24%。虽然增加幅度较高,但是考虑到物价,特别是食品类物价上涨带来的压力,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依然十分有限。在今后10年逐步把失业保险的替代率提高到50%的水平,以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质量。
2. 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我国需要积极推动县级统筹地区实行市级统筹,实行市级统筹地区继续巩固完善,逐步向省级统筹推进。尚未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解决区域内基金收支和结余不平衡问题。实行市级统筹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统一参保范围、参保对象、保险金标准等。全市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实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基金统收统支,其他地区也要统一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使用办法,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度和使用基金;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在2011年底全国基本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基础上,探索各统筹中心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在注重安全性的前提下,通过债券投资、协议存款、购买保值型的证券投资基金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3. 建立失业动态监测与预警制度
各地社会保障部门要稳步推进失业情况的动态监测。在基金统筹区域内扩大监测工作覆盖面,增加监测企业户数。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定期通报制度,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和完善监测方法和数据上报及汇总分析系统。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需要每月对各地上报的监测数据进行全国性汇总分析,形成动态监测报告,并根据季度就业形势分析的结果,对于异常的监测数据进行较长时间的跟踪分析。
该部门还需要指导相关省市制定并实施失业预警试点方案。就业数据是反映就业发展状况的信息窗和晴雨表,是适当调整失业保险的重要依据,也是完善预警方案的前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了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建立了失业预警制度,及时了解经济形势对就业、失业的影响,把握就业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的政策措施,这显然有利于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不仅将规模以上、本地区支柱产业代表、易受经济形势、国家政策影响的企业纳入进来,还结合浙江省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等制度的推进,将监测范围扩大到尽可能多的企业。
4.保障失业人员患病期间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收入锐减的情况下,能否获得医疗保险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各省市社保机构应设计和落实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确保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武汉人社局、财政局2012年初联合出台政策,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按照单位缴费率8%与个人缴费率2%之和10%确定,缴费基数暂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今后缴费基数的调整将参考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数额和职工医保缴费水平而定。另外,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每月7元,失业保险金人员因此获得大额医疗保险的保障。
5.减少主动失业的道德风险,促进再就业
失业保险需防止期限过长,待遇过高,如果终身没有失业,失业保险金最终应该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参保人员,以免诱发主动失业的道德风险。我国不应仅以缴费时间定领取保险金期限,劳动者年龄、教育水平、再就业确有困难的以及经济不景气等因素也应一并考虑,可考虑对就业难的失业人员在原有基础上延长6个月,采用随时间推移失业保险金累积递减的方式,以促进就业。还可以借鉴智利失业保险近年来的经验,将失业保险账户与养老金账户结合起来加以设计与运行,规定在参保人员退休时,失业保险账户基金可以转入养老金账户[2],从而减少道德风险,促进再就业,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退休收入。
由图3可见,近5年来,每年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都在500万以上,有小幅的稳定增长,但是由图1 可见,失业率保持基本稳定,失业人员数量略有增加。为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各社保部门须总结试点经验,建立健全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和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争取在财政补贴、再就业税收优惠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政策的合力下,适当扩大比例将失业保险金用于就业补贴、创业资助、职业技能培训与服务等项目,从而发挥失业保险在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可供借鉴的有美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经验:给予求职补助,失业工人需要到外地求职发生的食宿和交通费的90%可获补助,上限为每人1250美元;参加职业培训者可额外增加26周的津贴[1]。
6. 加强失业保险基础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