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的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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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的规定

公积金的规定范文1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放工资的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军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凡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按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实行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并通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由银行监督支付。

三、市属单位和区、县属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经市劳动局或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由市计划委员会批准下达到各区、县、局、总公司,再由区、县、局、总公司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分配到各基层单位,不得突破。

中央在京单位、外省市驻京单位(包括成建制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外省市与本市联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四、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前,各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可以参照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预批月或季度工资总额控制数,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再正式核定所属单位本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五、各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其上级的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登入《手册》;市、区、县的党、政、群机关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会同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登入《手册》。

银行根据各单位《手册》上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监督支付工资基金。突破《手册》上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支取工资基金的,银行不得支付。

六、企业、事业单位因经济效益提高增发奖金,突破本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先缴纳奖金税,凭税单到主管区、县、局、总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年度工资总额调增手续。

七、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市劳动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核定下达,并登入《手册》。因经济效益变化,需要调增或调减年度工资总额的,由市劳动局审核批准。上年度的工资基金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手册》。

八、经批准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企业和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的煤炭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市劳动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生产计划核定,逐级下达。年终根据实际完成的产值、产量和经济技术指标,由市劳动局调增或调减其年度工资总额。上年度的工资基金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手册》。

九、各单位在劳动计划内接收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毕业生和退出现役的军人,以及招工、招干,均由其上级的劳动人事部门按实际接收、招收人数,在《手册》上调增年度工资总额。

十、各区、县、局、总公司之间,因行政隶属关系变更而成批(或成建制)调动职工的,由市劳动局按调动职工的实际人数,调增或调减双方主管区、县、局、总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本市所属单位从中央驻京单位和外省市成批(或成建制)调入职工,必须经市劳动局批准,并调增有关区、县、局、总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各单位非成批(或成建制)调动职工,调出和调入单位之间不划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由各单位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内自行解决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内调剂解决。

十一、各单位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项支付,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列入《手册》,通过银行支取,不得从库存备用金中支付或从收入款中坐支。

各单位在银行支取工资总额组成范围以外的津贴、补贴,必须写明领款用途;支取工资总额组成范围以外的奖金,必须凭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以外的奖金领款证明》。不符合上述手续的,银行不得支付。

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以下简称审查处)批准注册并实行包工不包料的外地非成建制进京施工队的生活费,由用工单位凭审查处开具的生活费核批单,到开户建设银行支取。

十二、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当年有效,本年度一月份支取上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内的奖金,仍使用上年度《手册》,自二月份起,上年度的《手册》停止使用。

十三、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全民所在制单位中的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工资基金管理,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参照本规定,自行编制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通过《手册》由银行监督支付,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十四、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区、县、局、总公司按照《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以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退回违反规定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公积金的规定范文2

一、切实加强公车的日常管理。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车使用与管理制度,建立公车使用台帐制度,减少出车的随意性。节假日和夜间,除值班备勤用车外,其它公车应及时入库或定点停放,严禁将公车随意停放在居民住宅区或公共场所。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工作时间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以各种名义动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在单位报销与学习驾驶技术有关的一切费用。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专职驾驶人员,未经批准,无论因公因私,均不得驾驶公车。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特殊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其他部门中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工作人员,应填写《机关干部驾驶公车审批表》并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由县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干部职工由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批准的《审批表》送县纪委党风室备案。在审批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从严把关,严格控制。

四、已被批准驾驶公车的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特殊岗位后,其驾驶公车的资格自然取消。

五、严肃查处违反规定驾驶公车问题。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驾驶公车(包括本单位和外单位车辆)的问题,县纪委、监察局将认真进行调查,并按下列原则作出处理:

(一)违反规定驾驶公车,第一次被查,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第二次被查,给予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实行诫勉;第三次被查,属县管干部的,建议免去其领导职务,其他工作人员由部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理。版权所有

(二)违反规定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等后果,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无论因公因私,均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责成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

公积金的规定范文3

关键词: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核心。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活动的同时,也带来了增值收益。然而,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存在着一些问题,对其使用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相关政策

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指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②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③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009年6月2日建设部公布的《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即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将由财政支配。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的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作为贷款风险准备金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是合理的。然而,按照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有较大的差异。根据《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公布的数据,按照第一种算法,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70.1亿元,应计提风险准备金102.06亿元;按照第二种算法,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6094.16亿元,应计提风险准备金60.9亿元,两种算法差异很大。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数量的多少,直接影响了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的高低。

(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的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管理费用标准可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是合理的,因为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雇员,在为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管理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肯定发生一些必要的费用,为“打工者”发薪也是合情合理的。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缺乏严格的标准,违规现象层出不穷。

(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问题。建设廉租住房是国家住房保障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国家的义务,国家理应投资廉租住房,但住房保障资金应该由财政或政府其他的资金来承担,而不是政府之外其他人的责任。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这样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就失去了应当享有的资金增值收益权力,体现不了住房公积金所有权的权益,势必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许多地方政府不顾连续多年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的客观事实,宣称财政困难无力安排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为借口,推卸公共财政责任、无偿占有“私产”。

三、政策建议

(一)因地制宜,选用合适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方法。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两种计提方法存在着较大差额,为避免人为的增加或减少风险准备金计提数额,应根据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选用合适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方法。对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较低的地区,为提高其使用效率,可采取从低计提的方法,减少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数额,使其有更多的增值收益用于运营。对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较高的地区,为防范运营风险,可采取从高计提的方法,增加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数额,以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安全。

(二)严格控制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其基本支出部分应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违规增加管理费用,就意味着减少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侵占公积金缴纳者的合法权益,与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初衷相违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的审查、监督力度,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进行分配制度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公积金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三)建设住房公积金住宅小区。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归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而廉租房的享有者不一定是公积金的缴存者,因此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是不合理的,既损害了公积金缴存者的收益权,又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应重新修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原则。除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剩余的收益用于建设住房公积金住宅小区的补充资金。住房公积金住宅小区不同于城市廉租住房,住房公积金住宅小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供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低价位住宅,而廉租住房是城市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供低收入家庭租用的住宅。建设住房公积金住宅小区有利于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影响力,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主动的参加住房公积金,有利于解决参加公积金的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有利于中心自己运作资金,保证资金安全,有利于降低建房成本,惠及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者。

参考文献:

[1]叶圣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范围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7,(5).

公积金的规定范文4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相关政策

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指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②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④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009年6月2日建设部公布的《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即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将由财政支配。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的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作为贷款风险准备金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是合理的。然而,按照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有较大的差异。根据《2010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公布的数据,按照第一种算法,2010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70.1亿元,应计提风险准备金102.06亿元;按照第二种算法,2010年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6094.16亿元,应计提风险准备金60.9亿元,两种算法差异很大。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数量的多少,直接影响了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的高低

2.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的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管理费用标准可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是合理的,因为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雇员,在为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管理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肯定发生一些必要的费用,为“打工者”发薪也是合情合理的。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缺乏严格的标准,违规现象层出不穷。

3.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问题。建设廉租住房是国家住房保障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国家的义务,国家理应投资廉租住房,但住房保障资金应该由财政或政府其他的资金来承担,而不是政府之外其他人的责任。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这样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就失去了应当享有的资金增值收益权力,体现不了住房公积金所有权的权益,势必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许多地方政府不顾连续多年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的客观事实,宣称财政困难无力安排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为借口,推卸公共财政责任、无偿占有“私产”。

三、政策建议

1.因地制宜,选用合适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方法。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两种计提方法存在着较大差额,为避免人为的增加或减少风险准备金计提数额,应根据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选用合适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方法。对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较低的地区,为提高其使用效率,可采取从低计提的方法,减少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数额,使其有更多的增值收益用于运营。对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较高的地区,为防范运营风险,可采取从高计提的方法,增加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数额,以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安全。

公积金的规定范文5

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构建城镇职工住房基本保障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途径,也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实现居住小康的重要保障措施。我县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方面离《条例》要求差距还较大。主要表现在:部分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不缴存住房公积金、随意停缴缓缴、缴存基数低、缴存比例低、缴存不规范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解决民生问题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依法行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要认真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增强抓好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工作,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一)已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纳入预算的县?D2?D

级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从*年1月起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各事业单位要从*年1月起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自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应统一缴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住房公积金专户,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不得逾期拖欠。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县委、县政府把此项工作列入年终工作目标考评项目,年底将进行考评督查。

(二)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乡(镇)医疗、卫生、教育等单位,要从*年1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单位匹配部分住房公积金,应由财政负担的,由县人民政府纳入政府支出预算;应由单位自行负担的,各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来源。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教育等单位严格按《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从*年1月1日起,凡未按《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到“中心”及其下属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从*年1月1日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有补缴条件的,对以前年度应予上溯补缴?D3?D

(四)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以下规定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执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每月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及单位自筹配套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再由管理部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其中有补缴条件的,对以前年度应予上溯补缴。

(五)严格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一核”制度。从*年起,每年7月份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核月,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到县管理部核定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县财政部门应将财政预算单位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调整比例增额部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信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监控制度

管理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要在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同时,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投放力度,让更多的职工群众通过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改善住房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推动我县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一)严格贷款对象审查。管理部和受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合法性和真实性。要按规定测算贷款人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金额的时限。必须完善贷款审批资料,加强档案管理,做到符合贷款条件,符合贷款用途,资料齐全,手续完善。

(二)严格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和发放,必须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操作,并且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和贷款最长期限,不得随意突破。做到逐笔贷款审批,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必须建立完善规范的信贷台帐制度,建立健全贷款明细帐,建立住房公积金信贷档案。管理部每月末必须与受托银行的贷款明细帐进行对帐,以保证贷款和还款金额的准确无误。

(四)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按规定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按照不低于当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提取。

(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监控制度。加强与受托银行信息交流,及时掌握贷款和还款动态,对发生逾期贷款,要分析原因,落实责任,配合受托银行按规定清偿还款。

四、加强宣传工作,扩大群众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知晓

公积金的规定范文6

1999年,国务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规范,明确职工“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年,财政部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以下简称《办法》)。由于职工在城市间调转,户口迁出所在市、县,可以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发生转移住房公积金银行手续费,《办法》对此费用列支没做具体规定。而对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和受委托银行的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及委托贷款手续费列入公积金业务支出做了具体规定。

2002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取消了职工“户口迁出所在市、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公积金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可电汇或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同时规定,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至此,各地公积金中心普遍遇到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发生银行手续费账务处理问题。此项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没有依据,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办法》没有具体规定。在没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多只好在管理费用列支,此状况一直延续至今。

二、转移公积金银行手续费从管理费列支存在的问题

一是规定不很明确。因此项费用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没有具体规定,公积金中心大多采取先在公积金账户挂应付款,到年底在管理费用中处理账务。二是导致挤占预算内正常的管理费用。转移公积金银行手续费从内涵到外延没有界定在管理费何科目列支,难以直接列入管理费预算,只好通过管理费其他科目预算“宽打窄用”处理账务。这种管理费没有预算,实际账务处理又要进入管理费结算支出的状况,在其费用发生较少的情况下尚可维持,随着市场配置资源,就业人员流动性越来越强,转移公积金银行手续费会越来越多,此项费用不能名正言顺地列进预算,必然要挤占其他正常的管理费,容易波及其他正常业务的开展。三是不作为。随着职工异地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情况逐渐增多,转移住房公积金还贷将减少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资金规模,职工转移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往往遭到缴存地中心手续费无法列支为由予以拒绝。四是乱作为。对应通过银行转账、电汇等转移的住房公积金,为节省支付银行手续费把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致使住房公积金转移过程中失控失管,被挪作他用。

三、解决意见

彻底解决转移住房公积金银行手续费在管理费列支带来的弊端,就应将转移住房公积金银行手续费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一是从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公式与公积金中心管理费会计核算公式比较分析,对照转移住房公积金银行手续费的属性,此项费用应列为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办法》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定义为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从而导出以下住房公积金运动会计核算公式: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这个公式与资金运动的会计公式(收入-费用=利润)原理相一致。公积金中心管理费会计核算公式是:收入-支出=结余。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公式与公积金中心管理费会计核算公式既相关联,又有区别:第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公式、会计要素与住房公积金运动直接相关;管理费会计核算公式、会计要素与住房公积金运动间接相关。第二,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直接来源于住房公积金运动;管理费的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和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第三,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是住房公积金运动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资金来源于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管理费支出是住房公积金运动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第四,住房公积金运动的主要成果是资金增值,管理费收支的结果则为管理方面的资金消费。综上,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与公积金中心管理费会计核算是两个相关联但不同的会计核算体系,转移住房公积金银行手续费是住房公积金运动直接发生的费用,符合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规定条件,理应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中处理账务,不能因为额度小就放在公积金中心管理费会计核算中。两个会计核算体系虽有关联,但不能混用。转移住房公积金银行手续费不论多少,在公积金中心管理费中处理账务则很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