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服务理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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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服务理念

律师的服务理念范文1

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法律服务进宁东”活动于9月7日在宁东基地宝丰能源集团公司举行了启动仪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德良出席启动仪式并为“法律服务进宁东工作总站”揭牌。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是宁夏依托煤田建立的以煤炭、电力、煤化工、新材料为优势产业的区域性大型工业基地,是举全区之力建设的“一号工程”,在宁蒙陕甘四省区能源化工“金三角”也具有重要地位,法律服务需求十分突出。2010年5月,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司法厅、自治区律师协会联合区直12家部门发起了“千名律师进万家企业”活动,引导律师主动上门帮助企业排查化解法律风险,赢得了企业的广泛赞誉。在此基础上,今年,按照自治区“六五”普法规划要求,为推动自治区“一号工程”宁东基地又好又快发展,特地组织全区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进宁东”活动。

据了解,此次法律服务活动为期3年,将围绕宁东法制环境状况、企业管理层的法律意识、企业经营中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等情况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明确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建立“法律顾问”“职工维权”“法律援助”工作站。服务团还将结合“法律六进”,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一步增强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理念。抽调骨干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组成专门团队,积极为企业开展“法律体检”,帮助企业提高防范风险能力;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及时解答有关法律咨询,引导、鼓励企业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手段来防范、化解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积极、办理涉及企业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和公证事项,切实为企业和广大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苏德良强调指出:企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其普法依法治理的成效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法治建设的效果。“法律服务进宁东”活动是推动“六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抓手,也是法律服务行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要创新服务理念,把“法律服务进宁东活动”上升到加快企业民主法治进程的历史责任上来认识;要创新服务形式,将“法律服务进宁东活动”上升到保障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高度来推进;要创新服务内容,将“法律服务进宁东”活动上升到深入推进“六五”普法工作的高度来实施。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把“法律服务进宁东”活动作为拓展法律服务空间、展示法律服务工作者形象、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体现法律服务价值的一次有利契机,进一步创新服务手段和方式,努力提供全程服务、深度服务、优质服务,以良好的服务助推宁东基地建设在法治的轨道上又好又快发展。

律师的服务理念范文2

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年。区司法局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政法工作会议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区委三年上台阶这个中心任务,坚持以“四项重点工作”为主线,着力服务和保证全区建设发展稳定工作大局,着力深化法治区创建工作,着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化建设,着力提高司法行政队伍服务水平,努力为全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一、建设中促协作。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真正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党和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队伍。坚持每周一次的学习,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时提高每位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修养和业务知识水平。班子中建议同心同德的团队精神,每周一次局务会,做到大事多商量、事事多沟通,重大决策充分发扬民主。领导班子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从政,勤奋执政,切实发挥表率作用。

(二)以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提高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依照区委布置要求,机关队伍中积极开展了执法为民、廉洁高效”集中教育活动、创先争优争做先锋”活动、增强制度意识、争做执行表率”双诺、双述、双评”等一系列教育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全体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依法行政能力和为民服务水平。

(三)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今年5月份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开展了廉政准则》知识测试,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

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为切实增强了广大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四)规范执法执业行为。法律服务队伍中继续开展政治思想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宗旨教育。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律师队伍建设年活动,全区法律服务行业制定下发了区关于开展树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理念的实施意见》引导他克服片面追求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狭隘观念,牢牢掌握法律服务工作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正确方向,切实维护了司法秩序。

二、创新中求突破。

(一)加强重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全区中心工作,通过更换宣传栏、发放法律知识读本等形式在全区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条例、公务员法、环境维护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校园周边平安稳定,提高青少年学生的防范意识,尤其加强了学校的法制教育,制作禁毒宣传展板,6月26日,配合区公安分局开展“禁毒宣传月”活动,通过活动开展,全区营造了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创新载体。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活动开展过程中,巩固和发扬老典型,努力挖掘和培养新亮点,将泺口服装市场作为区“法律进单位”突破口和亮点,泺口服装城打造普法主题市场,并制定了详细完整的实施方案,力争打造成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典型。

(三)做好“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为开好“五五”普法总结惩办大会。全面搜集整理全区“一五”普法以来的照片资料,与省电视台、济南日报合作拍摄我区“五五”普法效果电视纪实短片;制作了普法宣传画册。8月6日,市检查组对我区五五普法效果进行了检查验收,王区长进行了专题汇报,检查组对我区的普法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四)努力开展法治区创建工作。开展法治区创建活动是一项新的实践。结合“法律六进”活动的开展,深入创新开展了法治区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普法效果,推进依法行政,坚持公正司法,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三、稳定中促和谐。

(一)突出抓好人民调解。区司法局围绕全区工作中心,依照“做人民调解、助行政调解、通司法调解”工作思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效维护了全区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拆迁是近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区司法局围绕全区拆迁工作大局,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今年分别在官扎营、宝华、泺口、堤口等街道办事处召开人民调解座谈会,进一步提高了调解员的调解水平和整体素质,确保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健全组织、拓展领域。为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领域,区司法局积极把人民调解向社区、村(居)企业、区域性、行业性组织延伸,年,区村(居)调委会共有242个,企业调解组织13个,泺口服装市场,中恒商城、国棉四厂等13家企业建立了3-7人的调委会。同时,积极指导各级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土地征用、物业管理、医患关系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努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今年8月份,区司法局分别在交警大队、检察院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截至目前,共调解交通事故10余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200万元,进一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社会矛盾激化。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去,建立健全了定期排查、敏感期排查、专项排查、联合排查的四排查机制”实现了矛盾纠纷排查信息系统”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人民调解信息平台”三网共管和信息报送的网络化,进一步增强了工作效能。年,共调解纠纷2871起。胜利2814起,占98%以上。其中:婚姻纠纷470起,邻里纠纷522起,合同纠纷133起,赔偿纠纷91起,劳动纠纷144起,村务管理纠纷80起,土地承包纠纷44起,征地拆迁纠纷413起,施工扰民纠纷307起,房屋宅基地纠纷96起,物业纠纷97起,其他纠纷474起。三是密切配合、促进联动。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做好人民调解与基层综治工作、工作的紧密结合,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不时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效率。与诉讼调解衔接方面,全年有60份涉及债权债务的人民调解协议书通过法院确认、执行,群众既无须缴纳诉讼费,又避免了诉累,深受群众欢迎;与工作结合方面,配合妥善处置了人造毛皮厂、北园标山社区、棚户区拆迁纠纷等多起突发事件;与综治工作结合方面,积极配合街镇综治工作中心,努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较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

(二)着力加强两类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了一个流程、三项措施、四项基础”建立一个流程:制作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明确了工作职责。三项措施:完善组织,形成网络;规范接收,紧密衔接;严格管理,人性化矫治。四项基础:建立一套规范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组织一支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队伍,设立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的办公场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证机制)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摸索建立了一系列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制定了联席会议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动态分析演讲制度、请求演讲制度等,下发了区社区矫正工作手册》细化量化了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一表两书”制度,各街镇司法所装置全国安排帮教网络平台,使全区15个司法所与全国各大监狱实现无缝对接,目前区共录入刑释解教人员627人,共接受核实全国各监所籍两劳人员信息360余条。二是完善措施。根据省、市文件精神,与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区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全区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促进了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树立“小社区、大社会”工作理念,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做到六个到位”即: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司法所长到位,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到位,公安派出所民警到位,社区分管负责人到位,各关口衔接到位,形成共同推进工作的合力。目前,全区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15人,已胜利解除矫正129人,现有社区矫正对象86人,无一人脱管、漏管,无一人重新犯罪。继续推广实施分类帮教,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努力协助他解决就业、就学、生活等实际困难,促进他顺利融入社会。

律师的服务理念范文3

日前,由江苏省无锡市知识产权局、司法局和中国(无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无锡市律师协会共同组成的无锡市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正式成立。该法律服务团为当地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公益性组织,主要承担相关领域重大决策和社会需求问题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参与相关领域法律问题解决方案的分析、论证,组织开展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培训等。

现在,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已普遍得到提高,但知道知识产权,未必懂得知识产权战略,未必懂得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制而言,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管理体制条块分割,缺乏衔接。服务主体有律师、专利人、商标人、版权经纪人及技术经纪人等,这些人才和市场的行政管理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从业资质标准,难以形成综合性一体化服务;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基本仍停留在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较少涉足计算机软件、医疗、多媒体、互联网、新能源等新兴领域,服务方式也主要集中在传统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纠纷诉讼、仲裁等方面,在为企业提供预防性、引导性、战略性的深层次服务方面还很不够。

随着我国三大知识产权法律(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知识产权事务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需要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长期努力,其中,企业的作用尤为关键。鉴于中国传统文化有“重有形、轻无形”的倾向,企业经营管理层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和能力仍显不足。虽说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真正的推动者应来自法律中介服务,从而使企业真正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要真正产生效用,使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最终成就市场竞争优势,需要一种制度安排。这就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没有实际的参与者,没有法律专业中介服务人士的参与,很难有好的战略,也就很难产生好的“转化”效果。目前我国现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不少企业对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缺乏完整、科学、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预防知识产权纷争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意识不强,致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需求比较有限,使知识产权难以真正成为企业的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虽属传统的民事法律领域,但因法律专业性强,涉及知识面广,亟待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专业人士夯实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创新法律服务理念和服务机制,以适应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制。司法行政部门应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打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行业壁垒,破除部门分割,消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业务的限制,放宽律师事务所从事专利业务的限制,建立一个高效、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完全由市场去选择优质高效的商标、专利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对那些不具有专利和商标申请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从事专利或商标的申请业务的应该取缔;对非律师从事知识产权诉讼、担任法律顾问等业务的也要限制。同时,通过修改律师法和有关法律,允许律师事务所混业经营,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能够做到全方位、全程的服务,进一步拓展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业的业务范围,以适应企业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求。(知识产权报 作者 吴学安)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律师的服务理念范文4

(一)律师业的逐步开放是我国为加入WTO 采取的积极措施之一

中国自1986年正式提出恢复gatt席位的申请后,始终未停止过关于“复关”,继而“入世”的艰难谈判。因此,对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三项新议题之一的服务贸易,中国一直对gats的制订和运作持积极参与的态度,1991年7月,已对世界做出先一步开放包括银行、广告、 旅游及律师服务在内的专业服务等6个行业的初步承诺。1992年7月起,正式开始了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81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和26家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分别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市设立办事机构。我国在逐步加大律师对外交流力度的同时,也已批准13家境内律师事务所在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

(二)WTO对律师服务业提出的要求

根据gats对服务贸易的界定,服务贸易是指以四种方式提供的服务:(1 )过境交付(如国内律师以现代通讯方式向国外的当事人提供服务);(2)消费者流动(如国内律师为来华的外国人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如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开设分所);(4)人员流动(如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分所聘用中国律师)。

同时,gats作为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继续适用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作为基本原则。尤其在市场准入方面,参照作为WTO成员国的日本, 其承诺实行市场准入自由化的项目主要有四:(1)服务提供者数量和业务量的限制;(2)对雇佣的限制;(3 )限制法人或合伙制形式的措施;(4)外资限制。 即使我国在谈判初期对个别项目(如合伙的禁止等)予以保留,全面自由化的趋势在所难免。这样,根据我国提交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单,法律服务业的开放作为专业服务贸易开放的一部分,在WTO框架下完成自由化, 将会出现以下情形。即各成员国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互相冲进对方阵地,与当地的律师合伙或予以雇佣,如同在本国一样自由开展业务活动,最终将导致该专门职业的资格完全互相承认。自由竞争将提高律师业作为服务业的“生产性”,推进其“产业化”进程。

二、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

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未经司法部批准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并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规避法律,以咨询公司、商务公司或其他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也不允许外国律师直接在我国境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或与中国律师联合在我国境内开设律师事务所。另外,办事处不得聘用中国律师,其在业务收费、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会计及其他活动上,都应依照中国法律,并接受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暂行规定》对办事处的业务范围也作了诸如“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不得向当事人解释中国法律”等的限制。

固然,我国不论是在“复关”还是在“入世”的谈判中,始终贯彻中央“有计划有步骤”的精神,今后也将继续坚持。然而一旦加入 WTO,根据承诺,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步开放,以上罗列的对外国律师业的限制也将逐步消除。因此,目前国内部分律师基于国家对外国律师入境的一系列限制,尤其是“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而产生的优越感将不复存在,竞争意识将被强烈唤起。

(二)目前律师事务所主体性质不明确带来的“税”、“费”问题

我国《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都没有对三种律师事务所的主体性质、法律地位加以明确界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定性不一致,律师事务所的“税”、“费”不合理。同样对律师事务所,在征税时倾向以企业定性(高税率),而在物价上制订收费标准时又倾向以事业单位定性(低收费)。

“税”、“费”上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隐性的双重征税。在目前的税收体制下,一个合伙所负担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及其4种附加税,约占总收入的5.56%; 企业所得税,占利润的33%;律师个人还要交纳5%~45%的个人所得税。而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对合伙所的律师只征收单一的个人所得税,而不把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纳税对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首先,从合伙所的资产性质来看,属个人合伙。合伙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就是合伙人所交纳的所得税,如果合伙律师再交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就是双重征税了。其次,从税赋和经济责任的关系看,合伙所与企业法人相比,交纳的税赋相同,前者却要承担经济上的无限连带责任,与其他也须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体户相比,合伙所要承担更多的税赋负担。这种双重负担和经济责任对合伙所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第三,在目前的“税”、“费”体制下,各地区为了吸引更多高层次的律师事务所入驻本辖区,纷纷出台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这在推动律师业发展的同时,也体现出一定弊端,主要表现在:一些律师片面追求新建律师事务所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待事务所发展到一定程度,尚未形成规模就有人“跳”出另建新所。这对形成上规模、上档次的律师事务所非常不利,也难以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形成较高地位。在中国即将加入WTO的大背景下, 这将严重影响境内律师事务所的国际竞争能力,并可能导致在法律服务市场逐步开放的将来,我国的律师服务领域来不及适应国际形势,而受到外国同行的冲击和占领。

(三)优秀律师人才流失的可能

应当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业经过一二百年的发展、完善,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模式,特别在办公条件的软环境方面,更是境内律师事务所无法比拟的。如美国高·舒·贝尔律师事务所的电脑中心同全国性信息中心及其设在若干国家的分支机构实行联网,每天24小时开通,使该所的每一位律师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同时查询或调取各种法律文件,查找本所或其他部门的业务信息资料,极大提高了律师的工作效率和处理法律事务的准确性,同时也加强了律师事务所对分布在世界各地的本所律师的管理。而由于客观经济条件的限制,我国律师事务所眼下的办公条件还远不能和国外所相提并论。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入驻境内,其优良的办公设施,先进的管理模式,现代化的工作环境,必将吸引国内的优秀律师人才,特别是优秀青年人才为其服务。从我们自身言,如果不把律师业作为真正的、高智力水平的服务产业加快发展力度,不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不提供中、高薪就业机会,我们的人才,特别是优秀青年人才都有流失可能。

三、寻求对策

(一)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立要注意前瞻性,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为使我国律师业在加入WTO后能尽快进入角色, 加入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一体化的竞争机制中,我们应坚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放”原则,整理修订并出台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制度。

我们在整理修订法规、规章、制度时,立足点要高,目光要放长远,要保证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应当充分考虑WTO 对我国律师服务市场的要求,对以往立法中对此做出的种种限制,进行系统清理,以保证我国立法与WTO在原则上的相容性,确保相关政策法规的透明度,注意非关税壁垒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应充分研究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律师管理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针对新的形势,我们应用十年左右时间,建成较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包括律师地位及作用、律师业务及权利义务、资格、执业、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行为规范等基本内容。

(二)苦练内功,培养高素质的律师人才

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特别是律师业务的跨国发展趋势,对我国律师提出了更高的、更深层次的要求。一方面,国内律师应树立忧患意识,苦练内功,以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的“五懂”标准来要求自己,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不仅要做到业务精良、外语流畅、精力充沛,更要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形成专业分工习惯。不仅要精通本国法律,更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外国法律,知己知彼,才能做到百战不殆。另外,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律师队伍的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长抓不懈。

(三)律师事务所要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律师服务的国际化竞争,主要是在占有非讼法律服务市场方面的竞争,尤其是对一些大型项目或跨国项目(如bot项目、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证券项目等)的竞争。因此,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要站在跨世纪、全球化的历史高度,将效益、规模、信誉融为一体。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引导境内律师事务所根据市场需求,广招人才,实现各类资源的优化组合,采取组建规模所或律师集团的形式,发挥多专业、多层次的立体办案优势,取得客户信赖,创出牌子。在事务所内部机制上,可以参考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如事务所内部建立对外统一收案,内部按照所涉及专业分工合作的制度,实施“生产流水线”式运作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才能抗衡外国律师实体入境的冲击,才能吸引并留住律师中的优秀人才。

(四)寻求相关职能部门支持,为我国律师业发展创造良好执业环境

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和公、检、法等司法、执法机关及工商、税务、物价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维护法律赋予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并针对传统体制下律师制度中的个别不合理现象,探索、寻求矛盾解决的最佳结合点,使存在的问题在最大程度上得以解决。

律师的服务理念范文5

一、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改进作风、提升素质。

1、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强化队伍作风建设。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厅“六不准”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严格查处,做到风清气正、令行禁止。

2、坚持不懈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的司法行政队伍。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司法局对公证、司法鉴定、律师、法律援助等工作的领导。

3、持之以恒做好司法行政干警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增强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一方面坚持周例会集中培训各方面业务知识,另一方面督促个人积极自学法律、计算机等科技文化知识,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学用相长、开拓创新,努力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

4、切实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把撰写和发表宣传报道作为干警是否爱岗敬业、是否有政治敏锐性、是否钻研熟悉业务、是否有吃苦精神、是否有一定写作水平等素质和能力的反映,纳入年度综合考核项目。各股室、干警完不成通讯报道任务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突出抓好特殊人群管理和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稳定、促进和谐。

1、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机制。在全县普遍建立社区矫正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和《社区矫正执法考核办法》等配套性规章制度的落实力度,提升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性和公信力。努力实现全年社区矫正人员建档率达到100%,档案规范率达到95%。

2、加强社区矫正保障建设。要加快社区矫正手机定位监管建设,力争4月底前实现全覆盖。要全面推进“一中心、两基地”建设,上半年要完成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和公益劳动基地建设,做到有机构、有场所、有标示、有活动,统一实施集中宣告和教育。要规范发展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力争建立新的基地。

3、提高社区矫正管理成效。要严格执行《省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制度》,对未经审前调查评估的社区矫正人员一律不予接收。要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突出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类等重点人员的日常管理和遵章守纪情况考核,对违法违规的坚决提请重新收监。要加强教育矫治工作,加大心理矫治和心理干预力度,不断提升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整合资源,积极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做好帮困扶助工作。

4、做好安置帮教工作。要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工作衔接,规范使用全省统一制定的安置帮教系列制度和统一的实用性文书、表格。继续做好核查情况通报工作,使信息核查率达到75%以上,建档率达到100%。落实重点帮教对象必接必送制度,确保对一般帮教对象接送率达到80%以上,重点帮教对象接送率达到100%。积极落实培训、就业、税收、贷款、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性救济等各项优惠政策,力争使帮扶对象就业安置率保持52.5%以上,再犯罪率控制在2.0%以下。

5、增强人民调解公信力。创新调解机制。学习借鉴枫桥经验、永济经验,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健全调解网络。在健全巩固县、乡、村、组四级民调网络的同时,以“六大领域”为重点,加快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强化工作保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选聘、星级管理,以及矛盾纠纷分析研判等各项制度;推动建立化解矛盾纠纷专项预算制度,建立“以人定补、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相结合的矛盾调解激励机制;加快落实人民调解保障机制建设工作,切实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到位。狠抓工作落实。开展“转型综改攻坚年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化解活动”,重点排查化解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劳动用工、医患纠纷等领域容易激化升级的矛盾纠纷,及时有效解决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力求纠纷排查化解“无盲区”、矛盾化解“全覆盖”;认真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从源头上切断矛盾引发的重复上访、、诉讼现象的发生。树立先进典型。充分挖掘先进典型,适时召开人民调解工作推进会,开展优秀人民调解员评选表彰活动,推动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深入持续健康发展。

三、着力增强法律服务成效,积极履职、服务发展。

1、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为目标,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教育等司法行政资源,构建全方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2、开展“全面深化改革与律师业发展”主题教育活动,全面推进律师担任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切实对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新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健全完善律师“两结合”管理机制,发挥律师协会作用,推动律师工作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重大案件及涉及方面等敏感案件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遇到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能及时调控、协调处理。

3、公证工作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在服务民生工作的基础上,为重点工程项目、土地流转等提供法律服务,公证业务量力争比上年增长20%-30%,通过加强公证队伍政治业务教育培训,深入开展案卷评查工作,不断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4、推进和完善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人员为主体,以“应援尽援”为目标,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拓宽服务领域,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总量和工作质量,全年办案数量不少于160件,受援人数不少于2000人次。

5、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培训,强化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6、稳步推进司法鉴定工作,加强鉴定执业动态监督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错假案及投诉。

四、引深做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强化宣传、推进法治。

1、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办法,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评体系,充分发挥考评机制的导向和保障作用。

2、完善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发挥好无纸化学法用法平台作用,加强督导与检查,切实提升领导干部学法守法、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和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全县各单位依法治县分管法制工作副职和联络员的桥梁纽带作用,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好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影响。

律师的服务理念范文6

[关键词]诉讼保险,诉讼费用,法律援助

诉讼保险制度,其具体含义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确定险种(诉讼险),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通过理赔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费用的保险制度。具体而言,即公民预料到自己将来有介入到诉讼纠纷中的可能,在尚未发生诉讼纠纷之前,每月或者每年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诉讼保险费用,一旦将来发生诉讼事项,便可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包括聘请律师费用在内的一切诉讼费用。在诉讼保险的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实际上承担了解决法律援助律师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的责任(即保险公司成为法律援助资金的相对承担者),从而减轻国家负担。

一、诉讼保险制度的功能与缺陷

1.诉讼保险制度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实现接近正义的客观需要

现代国家强调法治主义,民事纠纷的最终解决是靠采用排除自力救济的民事诉讼制度。但是,公民利用民事诉讼制度实现权益的前提是必须支付民事司法运作的经济成本。目前,各国普遍规定对公民的民事诉讼采用收费制,从起诉到上诉,从案件受理费到律师费,还有如鉴定费、证人费、差旅费等众多的其他诉讼费用,这对当事人而言已经是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然而,通过设立诉讼保险制度,可以使民众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自身的诉讼费用风险融人商业保险的运作中,从而降低和减少诉讼所带来的费用风险,在此基础上获得接近正义的保障。

2.诉讼保险制度能够缓解法律援助的压力

由于我国国情,加上政府财政经费有限,导致现实中法律援助制度的涵盖范围极为有限,法律援助的作用也始终无法达到保障所有需要援助的公民都能充分利用诉讼救济自己权益的程度。如果设立了诉讼保险制度,使一部分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民众从对法律援助的期望转向投入与回报相均衡的诉讼保险中来,这样既不会影响法律援助对贫困者维权的救济,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等收入民众维权的可行性,从而实现法律救济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3.诉讼保险制度能够稳定律师收入,提高律师业服务水平

引进诉讼保险制度,当事人会因经济压力的缓解而积极地利用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诉讼保险保障了当事人能够自由选择由保险公司付费的律师,这样当事人会更积极地聘请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帮助自己进行诉讼。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提供诉讼保险的保险公司为当事人提供侯选律师的做法不仅使律师诉讼案件的机会增多,而且律师为了能够诉讼保险公司投保人的诉讼,必然会通过提高其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方法来同其他律师竞争,从而最终促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4.诉讼保险制度可以使诉讼风险在社会上得到最大程度地分散,并促使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来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与法治观念

投保人通过购买确定的险种(诉讼险),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按照诉讼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投保人支付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大数法则和数理统计的理论集合大量诉讼保险标的,让所有参加诉讼保险的投保人来分化某一具体的投保人的诉讼风险,并且通过再保险和保险资金多渠道投资,从而最终使诉讼风险在社会上得到最大程度地分散。同时,诉讼保险制度还能解决民众对诉讼的顾虑。当事人只需交纳一定的保险费来购买诉讼保险,则由保险公司来替当事人承担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上的风险,从而使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来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

不可否认,诉讼保险制度也具有以下先天不足之处。一是它的覆盖面比较窄。该制度基本上只适用于那些感到自己很有可能介入法律纠纷的中等收人阶层,事实上无法满足真正贫民的法律要求。因此,从筹集法律援助资金的意义上看,诉讼保险并不是一条最佳途径。二是诉讼保险制度使得律师依赖于保险公司来获得报酬,容易造成保险公司操纵诉讼的不良后果。三是设立诉讼保险制度会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而导致当事人滥诉现象的出现。四是诉讼保险的实行通常具有一定条件的限制。如果被保险人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他就应当去申请援助,保险公司将不补偿应由法律援助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只有当因经济理由申请免费诉讼被拒绝时,诉讼保险才可以使用。

二、我国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的障碍

1.观念的落后

由于我国国民的诉讼意识和保险意识都欠发达,所以国民对接受诉讼保险制度缺乏足够的观念上与思想上的准备,这会严重影响诉讼保险需求的形成和规模。可是,如果诉讼保险需求达不到一定的量,相应的诉讼保险供给也不会产生,这是我国当前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的最大障碍。

2.移植诉讼保险制度缺乏相配套的必要的法律规范与保险技术

首先,在我国,还没有任何有关由第三人来支付诉讼费用的法律规范,诉讼保险制度还缺乏相应的法规支持。再:者,由于我国保险业目前对诉讼保险制度尚未予以关注,因而缺乏技术层面的经验与知识,更不用说相应的保险法律规范了。

3.目前我国律师收费在计算土存在着一些不确定因素、这对于引进诉讼保险制度也存在极大的困难

诉讼保险制度的良性运作是以当事人、保险公司以及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为保障的。如果律师收费不确定,那么就会导致当事人认为保险公司为了节约费用而向当事人提供素质差的律师,保险公司也会因律师收费不明确而担心自己的盈利状况,从而潜意识地从降低成本方面考虑聘请收费低廉的律师,而律师为了招揽业务,不惜降低费用,引发律师业内部的不正当竞争。

4.制裁当事人滥诉制度的缺失,也是诉讼保险制度移植的障碍之一

由于部分公民因一些小事而大肆兴讼,不仅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使司法机关不堪重负,无法集中精力处理重大案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法律缺乏制裁当事人滥用诉讼制度的规范。如果移植诉讼保险制度,滥诉问题势必将同样困扰保险公司。

三、我国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的前提

1.公民的法治观念与保险意识的培养

引进诉讼保险制度,离不开国民的法治观念与保险意识,而这些是可以通过普法宣传、具体诉讼保险产品的介绍,逐步培养出来的。因此,可以借鉴德国的成功经验,开展大规模的诉讼保险宣传活动,为诉讼保险制度的创立与发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2.律师收费标准的明确

目前在我国律师收费标准暂不统一和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比较可靠地预测投保人的诉讼风险以及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费,因而投保人也无法根据自己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的大小决定购买相应的险种。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操作性较强的律师收费标准。

3.为了防止当事人的滥诉,必须强化诉讼风险告知制度

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法院都开始推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使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就能预知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潜在的风险,此举无疑彰显了法院打造“服务型法院”的服务理念。实际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案件前进行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则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在设立诉讼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向当事大提供有一定权威的法律专家来对当事人进行事前诉讼风险预测以及风险告知,这样既能便当事人不会盲目地诉讼而加重法院的负担,又可帮助当事人购买合适的诉讼保险,从而推动我国诉讼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4.保险公司的充分关注与积极推动

诉讼保险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其所涉及到的技术问题,只能由保险公司组织力量进行开发研究。可见,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的积极推动与参与,诉讼保险无疑只是纸上谈兵。

四、我国开办诉讼保险的可行性设计

1.诉讼保险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如前所述,西方的诉讼保险一般只应用于民事诉讼领域。那么,在行政诉讼乃至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依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那么,诉讼保险能否及于三大诉讼的范围,值得思考。

解决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结合三大诉讼面临的不同风险进行具体分析。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诉讼保险原则上是可以适用于三大诉讼的。德国最初由机动车保险领域把业务拓展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也有国家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比如,瑞典在刑事案件中规定诉讼保险原则上适用于为被控告过失犯罪的人提供辩护,但是其过失不得为严重过失。那么;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在行政诉讼中,具有明显胜诉可能的原告一方完全可以通过诉讼保险支付律师费用等。

尽管诉讼保险原则可以适用于三大诉讼,但在案件范围上也都会有一定限制。在具体种类的案件中,保险的范围往往受到不同的限制。如在意大利,保险案件大多用在与机动车事故有关联的或影响不大的方面;在瑞典,与住宅保险紧密相连的诉讼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有关住宅方面的诉讼是有效的(但离婚除外)。对有关被保险人的职业、房地产或者汽车的诉讼无效,而且保险标的不得低于200瑞典克郎。在丹麦,某些诉讼种类被排除在外,例如以被保险人为清偿债务人的纯托收诉讼,不适用于诉讼保险。

2.诉讼保险的适用形式

国外诉讼保险的形式通常包括单独式、附加式以及合作式诉讼保险等。其中,单独式诉讼保险是指不与其他保险相联系的、独立的诉讼保险。附加式诉讼保险是指在其他险种上附加诉讼保险的诉讼保险,其投保对象主要是房地产诉讼和机动车诉讼。这种诉讼保险并非单独的保险险种,按规定不能单独购买,而是和其他保险一起销售。如在瑞典,诉讼保险常和火灾保险、家庭保险一起销售;在丹麦,诉讼保险被作为其他种类保险如家庭或汽车险的一部分。最常见的种类是与家庭保险相结合,为被保险人个人的诉讼提供保险。合作式诉讼保险是指从事传统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专营诉讼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合作方式办理的诉讼保险。相比较而言,在我国公民保险意识与法治意识并不太高的情形下,单独的诉讼保险形式似不可取。附加式诉讼保险也许对普通国民更有吸引力。考虑到刚开始诉讼保险并不普及、聘用律师进行诉讼成本需要预测的情况,由全国各地的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分别设立诉讼保险成本过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如果引进这一制度,首选的形式应当是采用合作式诉讼保险。这样的好处在于业务集中,专业化比较强,更容易被国民信任。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专业的保险公司,这也是一个发展趋势,所以,把诉讼保险交由专业的诉讼保险公司与传统保险公司以合作方式办理,诉讼保险更为可取。

3.诉讼保险的承保风险

通常情况下,国外的保险公司承担的诉讼风险包括合作风险与异议风险两种。前者仅涉及利用诉讼的潜在费用,它主要是承保由诉讼进程时间不确定但必须对此进行事先预测而产生的风险。合作风险体现着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在设置和选择险种以及收费上的一定的可预测性。因为在合作风险的承保范围内,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费用的理赔数额是可以进行预测的,这是根据一国法律对现有的法院体系及案件的适用程序有明确规定而得出的预测。比如保险公司在遗嘱确认案件所适用的法定诉讼程序计算出可能理赔的诉讼费用额,而投保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投保对象和投保额度。总之,合作风险的案件保费相对容易确定。而在异议风险中,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是难以预测的。因为异议风险的案件发生在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比如交通事故、合同违约或者侵权行为,其发生的时间和所需要的诉讼费用是难以预测的。由于异议风险案件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从而有可能导致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数额巨大。不过,一般来说,正是因为异议风险的存在,才促使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保险方式来分化个体的诉讼风险负担。这也是诉讼保险制度得以产生和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因。因此,可以相信,我国在引进诉讼保险制度之后,异议风险的案件应当是吸引投保人的主要类型。在这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协商保费或者分阶段收取保费等技术性方法予以调整。

4.诉讼保险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