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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的标志范文1
一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
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
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
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
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
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
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
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自然经济的标志范文2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主;法治
经济学和政治学必然存在紧密的逻辑关系。如果说经济学是以研究人类社会的资源配置和物质生产为出发点的话,那么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就必然成为政治学的研究起点。林德布洛姆曾说过,“在世界上所有的政治制度中,大部分政治是经济性的,而大部分的经济亦是政治性的”。〔1〕回顾人类的经济生产方式与政治形态对应的文明史,我们更加历史地坚信民主是先进的生产方式——市场经济创造的,并适应其自身发展需要的政治形态〔2〕。 当前,我国正处于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文明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文明全面过渡的历史时期。市场经济制度必然将催生出民主制度、开放的文化、契约的精神与个体独立等为核心的现代文明,最终也将成为一种“普照之光”指引现代文明的发展。
一、市场经济与民主制度:内在价值与外在制度的融合
第一,市场经济对民主制度有积极的推动作用。1959年利普赛首先对民主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相关命题展开深入的分析。之后,罗伯特·达尔、纽伯尔、亨廷顿等人站在西方式民主的价值理念上对两者关系展开实证分析,指出,经济发达的国家大部分可以称之为民主国家,而经济落后的国家则只有少数可以列入民主国家的行列。纽伯尔认为,在一切国家中,GDP、人均收入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指数越大,则产生民主政体的概率就越大。在西欧和北欧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前后,当人均年收入突破300~500美元时,先后走上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可以说,经济发展是民主制度得以实施的充分条件。那么,市场经济对民主制度究竟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在自然经济形态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是由商品与货币等物的关系所决定的,而是受天然的血缘关系决定的。这种社会关系束缚了人的自由的完善,使人囿于地域和民族的偏见,热衷于对自然和权力的崇拜,满足于传统的生产与生活方式。而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条件下,货币和商品在社会中起了决定作用。普遍的效用关系成为衡量社会事物的根本标准。人身依附、血缘宗法、等级观念上已经逐渐趋于瓦解。长期在人的依赖意识束缚下的劳动者自我意识空前增长,从而促使宗法思想、依附意识等传统观念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是自由、平等、独立和****等新的思想观念。在此条件下,具有独立意识的人格主体逐渐形成。它是现代民主政治产生、发展的物质前提。
市场经济使人们从狭隘的地域观念中解放出来。在以人的依赖性为特征的社会关系下,由于闭关自守的生产方式和低下的生产力的局限,人们往往陷入狭隘的地域观念和“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民族偏见当中。而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中,人的依赖关系被巨大发展的生产力和广泛联系的商品交换所撕裂。在频繁的交换中,个体同整个国家及世界充分联系起来。在千万次的重复和比较中,深刻地认识到普遍联系的本质。这为人类正确认识自我和社会,并自觉驾驭纷杂的社会关系创造条件。
人的视野的开阔与对社会关系的充分认识,是人类政治素质提高的表现,也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认识论上的基础。
市场经济促使人们告别懒惰心理,极大地激发了人的具有奋发进取精神。自然经济形态中,生产中的矛盾在狭小的生产单位内即可得到妥善地解决。因此,在自然经济社会中,生产的刺激是微弱的,经济发展是缓慢的。生产者随之产生了固步自封、消极保守的心态。市场经济下,由于各类市场的急剧扩大与兴起,生产和消费需求迅速而无止境的扩张,从而对整个社会生产力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在市场竞争下,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优胜劣汰成为平常事。因此,生产力必须不断进取与创新,彻底摈弃消极、保守的思想观念,从而造就了人们奋发积极的进取精神。主动积极、奋发进取的市场主体为民主政治的产生、发展奠定了雄厚的社会基础。
市场经济推动了人民群众掌握科学文化与管理知识,推动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高速发展。不仅出现了各个层次的商品交换需要,也出现了各个层次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造就了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能力,为他们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创造了条件。
第二,市场经济本身孕含了民主政治内在的原则。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包含了五个必要条件。即:1.所有社会成员具有自由、平等的社会身份。成年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2.一套比较完备的公正和正义的法律制度和独立的司法机关。3.彼此制约与相互制衡的国家权力系统。4.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均衡协调。5.多元化的信息处理系统。其中,平等、自由和法治体现了民主最为终极的精神诉求和基本原则。
原则一:平等。在近代,由于市场经济的逐渐深化,价值规律成为经济运行中核心法则。商品生产者以等价交换为原则,以价值量为衡量标准进行商品交换。在交换中,其行为是自由的,意思表达是合意的。马克思指出:“各个主体通过等价物而在交换中彼此发生关系,他们是价值相等的人,而且由于他们交换了彼此有利的物化形态,更加证明了他们是价值相等的人”〔2〕。罗尔斯也曾提出一种正义原则:“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3〕。因此,市场经济下的自由竞争必须以机会平等为基点。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伴随着经济关系中平等扩大的要求,等级特权的堤坝被最终摧毁,资产阶级平等要求也最终孕育了无产阶级的平等意识。尽管不同阶级对平等的理解在本质上有重大差别,但平等作为民主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已被广泛确认,并诉诸于各国宪法与法律之中,并成为广泛实施的法律原则。
原则二:自由。在现代民主政治中,自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政治生活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民主离不开自由,自由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石。公民政治自由的实现程度是民主真实程度的标志之一。对于民主制国家,政治自由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自然经济条下,人们对周围的事物,对自身尚处于相对蒙昧的状态,个体对群体表现为绝对的依赖与服从。因此,它是不自由的。近代以后,以工业革命为标志,商品经济得到了高度发展、相应的制度创新遍及整个社会、机器化大生产成为社会的主导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从而得到了普遍地确立、生产呈现出高度的社会化,商品交换表现为普遍的市场化。所有这些都具有冲破超经济的束缚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强烈要求,其结果必然是要求实现人的更大自由,打破人身依附关系,实现平等与自由的商品生产与交换。马克思在揭示自由发展的经济原因时指出:“如果说经济形式即交换从一切方面肯定了主体的平等,那么也应该说那既推动了个人,又推动着物体去参加交换的内容或素材,同时便肯定了自由。”尽管这种自由是以对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毕竟自由已成为现代社会公认与普遍认同的准则。
原则三:法治。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下,人们的行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血缘关系和宗法关系,并通过传统习惯和道德来调整。对法律的需求甚少。市场经济下,法治是体现经济活动的内在要求,扩大了法律作用的范围,推动了民法及商法的兴起与发展。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自然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为权力体系的主导,取而代之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制体系。它的发展造就了于公共权力相对立的市场主体——市民社会,促使国家社会二元化、“公域”与“私域”彻底相分离。法治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与动力。它已成为市场经济下,民主健康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原则之一。
第三、市场经济推动了政治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现代政治体制在运行机制上是主张分权与集权、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结合。历史证明,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不利于分权和集权,不利于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政治体制的建立,更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与过度分权的政治体制也同样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因此,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方向的市场经济模式是应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将分权与集权、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起来,克服市场先天弊端。在政治稳定的环境中,求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市场经济为民主政治的发展造就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与雄厚的物质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和指导下,对资源进行市场化配置。它是体现现代文明发展进程的,同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相比,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由于市场的趋利性使市场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不断创新和进取,从而使整个社会生产充满激烈的竞争和无限的活力,从而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但是市场的趋利性也造成了社会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在一定程度上纠正或弥补市场运行中的负面效应。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等国家行为实现利益的二次分配来带动公民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更多的人享有文化教育权利,扩大公民的闲暇时间,为民主政治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物质基础,将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上的民主基础真正变为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力量。
二、市场经济与民主制度:内在价值与外在制度的反差
民主属于国家上层建筑,本质上是国家制度。但是市场经济本身却不具备经济基础的性质,不应归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更不具有社会制度的性质。它只是经济调控的思想和手段。不仅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采用它会产生不同的政治效果,就是相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采用它,其效果也可能是南辕北辙。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凯恩斯主义成为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摆脱经济衰退的政策支柱。但在政治上,美国继续在内容与形式上强化了民主政体,而德国却盗用了民主的形式彻底走上了法西斯集权统治。因此,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作为两种最重要的制度又有着许多本质差异。
运行规则不同。民主政治采取的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现实中公民、乃至社会的权利却经常被国家权力所盗用。市场经济主张功利原则。功利是一切经济个体的行为动机,社会利益不过是个人利益无数次博弈的结果。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市场趋利性,代表多数人利益的民主原则经常遭到市场功利原则的严峻挑战。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实践中时常面临着尖锐的、甚至是不可调和地冲突。
权益分配方式不同。民主是通过政治领域内进行权益分配。通过宪法赋予成年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但权益分配却是通过选举来实现的,是以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地位以及公民个人的政治素养、文化素质、实现目标的能力、群众的认同度等等综合因素为依据的。而市场对利益的分配大多局限于经济领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调整和改变利益的唯一途径。除此之外,市场不会提供任何其他的利益分配形式。上述两种权益分配方式既独立运作,又互相渗透。民主国家通过国家财政、税收、货币及转移支付等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改变了市场经济权益分配关系的方向、程度、范围,目的是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平稳快速的发展与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体现地是宏观的、长远的预期。但市场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也力图改变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走向和制度实施。办法是通过行业式的压力集团以让渡经济权益为手段促使国家改变经济政策走向。这造成了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之间的相互交换,从而导致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寻租的孕育而生。
二者的最终价值诉求不同。市场主体在追求个人财富的积累和扩张的前提下不自觉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繁荣与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是经济生活的价值归宿,它体现为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民主政治,所追求的则是个人自由和平等 、社会公正与和谐。它体现为社会的政治效益。因此,民主政治的价值归宿是在社会整体。市场经济在促使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成熟的同时,由于其内在的价值归宿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必然有悖于民主政治的价值目标与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其表现在,1.市场经济自身难以克服社会贫富不均和两极分化。权益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的不平等必然违背民主的平等原则。2.由于市场具有无止境追求利益的本性,所以它也就无法遏止无政府的生产所带来的恶果。例如,市场对公共产品的回避。这些单靠市场自身的完善与调节,根本无力克服“市场失灵”。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下,只有依靠经济危机来缓解困难,重新找回新的经济运行的均衡点。这必然带来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从而出现更大的两极分化和社会动荡。3.宏观调控虽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经济固有的负面效应。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上述弊端。同时。民主政府如果干预不力或过度干预,市场主体在同国家之间进行博弈处于优势地位时,极可能导致“政府失灵”。
三、 结语
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之间存在既对立又协调的关系。一方面,如果将市场经济中的功利、价值目标等统统归入民主的范畴之中。那么,任何形式的民主制度必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和前提。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对民主制度的完善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民主主体的形成与壮大、民主实施机制与规范的形成与成熟都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催生、发展而逐步确立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市场经济是一种适合民主政治发展的经济机制。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与发展也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注:适应只是在民主的体制、具体内容、运行机制方面来说的。而民主的性质只能有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
民主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在于,其一、民主政治通过宪法和法律来明确,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在法律框架内,为市场经济服务。其二、它又以法律的手段规范市场,制约市场经济运行中所固有的弊端、限制它的功利原则、价值目标以及权益交换原则在社会政治领域中的扩散,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维护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实现。只有这样,市场经济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服务,民主政治也才能得到更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美〕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 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M〕.王逸舟,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9.
〔2〕梁木生.民主生成及其扩张的经济分析——民主发展的非文化解读〔J〕.学术月刊,2006(5):69-70.
自然经济的标志范文3
第一,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主体的独立地位的确立从客观上推动了社会信任的建立。
与前市场经济相比,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经济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这已被历史的实践所证实,并成为我们的共识。与此相联系,市场经济对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信任的不断完善,同样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众所周知,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是金字塔式的等级关系,社会通过强制力保护等级制度及其对财产的任意占有和使用。而在市场经济的市场中,每一个参与市场活动的人都是有着自利的主体,人们之间的关系是自由、平等的,彼此有着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公平竞争地参与市场活动,享有相互对应的公正的权利与义务,从而熔解了自然经济社会遗留下来的人身支配关系和奴役关系。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使每个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都成为具有独立利益、独立目标、独立价值追求的真正意义上的主体,他们可以自主地使用属己的生产资料并决定经济行为,并对自己的活动承担道德与法律的责任,从而形成了有一定经济基础支持的经济领域的独立个体。因此,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为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提供了客观的价值尺度,把人从过去的自然经济时代的超经济的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把个人从以往等级的社会身份中分离出来。不仅如此,市场经济也破除了计划经济中人为的分割和封锁,使市场走向开放。全面开放的市场日益强化着国家之间、民族之间、部门之间、生产经营单位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从而使人在平等的多层次的交往中形成较为丰富的社会关系,同时获得了自由发展的机遇。市场经济打破了血缘、地缘对个人的限制与束缚,使人们的流动性增大,个人的自主性、独立性不断增强,人们不必再长期依附于某一个特定的地方,而是可以有所选择并建立起更广泛的社会联系,人的存在模式必将经历从“家庭人”、“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过渡,而越来越成为“社会人”。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现代社会是一个回归到哈耶克所谓“扩展秩序”的过程中的社会,人们已经从被毫无弹性的制度焊接在组织的网络中解脱出来,不再只是按照组织系统为其规定的方式进行行为或思想。在这样一种开放、多元的社会环境下和自主自愿的契约关系中,真正意义的主体间关系即平等的主体之间对彼此主体地位、利益、权利给予理解和尊重,以及在相互沟通、相互理解中形成的对双方都有效的原则和规范,才被真正确立起来,这是形成人类社会共同感的根本前提,也是社会成员相互信任关系建立的真正前提。它是一种自主性责任性的信任,而不是过去的义务性的被动性的遵守规范,这就从客观上推动了社会信任的建立。
第二,市场经济培养锻炼提高了主体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也养成了主体必须学会信任别人与生人打交道的能力以及知法懂法用法律保护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能力。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迷失在国家迷雾中的多元利益主体重新获得自我发现,被泯灭的权利意识亦因利益的不断刺激而被唤醒并逐步发育成熟。然而权利与责任是辨证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责任,也没有不承担责任的权利,权利总是内在地包涵着连带着相应的责任,只想享受权利带来的自由和好处,而不愿负担义务和责任的“自由骑士”,不会成为现实的权利主体。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经济自由权利和政治自由权利的普遍享有,从责任的角度意味着个人一旦有了自由选择的权利,就必须自己为自己选择的结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再将自身行为的责任推给集体、国家和社会。具体说来,在经济领域,个人有了经济的自由选择权利,就要自己承担经济的风险:个人经营失败,不论有多少客观原因,政府也不再有责任伸出援助之手,而只能自己吞咽破产倒闭的苦果;合作合资不成功,政府不会去承担责任,甚至连出面调停的角色都不会充当。在政治领域,个人在享有政治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对自己的政治选择负责:既然政治权力的承担者都是通过公民选举产生的,那么对于这些掌权者所做出的政治选择,无论其适当与否,选民都不能完全推脱自己的责任。在社会领域,个人自由选择机会的增加使得个人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样,一个人的从业、收入、医疗、住房、养老等工作和生活的几乎一切问题都完全依赖于工作单位加以安排和解决,而必须对自身生活的保障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文化领域,个人在文化创作方面的自由权利,也使得个人必须对自己创作的文化作品及其所负载的信息传播行为承担责任。对于个人来说,这种责任无疑是一种沉重的压力,但同时也是一种强大的推动力,它反向强化了人的风险意识,也锻炼了责任主体知法懂法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能力以有效规避风险从而在陌生人社会建立信任关系的能力,这也对社会信任的建立和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和正强化作用。
第三,市场经济使得交往普遍化,节约交易成本的内在要求对社会信任提出了普遍的要求,促使了信任的供给。
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逾越的必经历史阶段,使人的生存方式和交往方式发生了根本改变。在非市场经济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的交往方式是基于血缘或类血缘(地缘、职缘)共同体基础上的,这种交往方式的狭隘性决定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只能是一种如马克思所说的“人的依赖关系”。因此,传统社会人的日常生活总是要受到“在场”的域际性活动的支配。而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后则是通过对“缺场”活动要求的培育,将人的活动日益地从地方性场景中“提离”出来,放在了一个脱域的环境中。特别是通过人的交往手段的革命,从根本上动摇乃至否定了传统的熟人间的社会交往方式,将人们置于一个广袤无垠的超越交往活动具体场所限制的,并跨越距离时空分离基础之上的交往世界之中。在这种“缺场”的全球背景下,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与互动并不要求每一个人与世界上所有他人面对面的“在场”直接交往,而是通过信息化的媒体符号标志系统的不在场的“在场交往”。这种时空分离基础上的交往方式的改变,扩大了人际交往的空间与范围,使得交往普遍化,“相逢何必曾相识”成为了活生生的现实。这是现代人个体社会化程度提高的标志,它为人的社会关系的丰富和全面发展创造了优越的现实条件。但与此同时,节约交易费用的问题提到了议事日程。而如上所述,社会信任度与社会交易成本之间成正比关系,高度的社会信任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社会运行效率、节约交易费用的最有效途径,这就决定了建立高信任度的社会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进而促使了信任的供给。
第四,讲求信任和诚信是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自发作用的必然结果。
市场经济机制的有效运作是通过市场竞争来推动的,是凭借竞争来完成其资源配置优化功能的,而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是全面、持续和公平的,即所有参与竞争的主体都必须承认和接受竞争的规则,不允许任何人凭借社会特权取得收益“附加权”和亏损“豁免权”。竞争对市场主体既是压力,又是动力,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社会信任的自动供给机制。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方面,竞争是推动个体不断前进的一种巨大精神力量,它充分调动起人们的智慧和潜能,有助于其树立必要的自信心。而自信无疑属于信任的一个层面,即信任自我。何谓自信呢?自信,是人对自我的一种肯定。自信心就是积极地、有效地表达自我价值、自我尊重、自我理解这些内在情感。它是人的内在的力量与品格,它往往使人保持一种“心理的自由”和永不枯竭的进取心和创新精神,而这也正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另一方面,市场竞争是公平的竞争,是在规范的经济秩序中进行的。它对人们的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约束,要求信息公开、遵守游戏规则,拒绝欺诈,排斥投机取巧,鄙视一切不守信用的行为,这些都自发地促进了社会信任的提高。诚如美国伦理学家R.T.诺兰所指出的:“没有不断的竞争威胁,生产者就会固步自封,其产品就会以次充好,他们也就再无降低商品价格的积极性。竞争是对自由道德意识的强烈刺激,它鼓励而不是阻止个人对其行为负责,培养一种切实可行的责任体系,并给人强加一种道德责任感,以作为维持生活标准的一种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规范的自由竞争市场中,拥有最终的“裁判权”的是广大消费者,而消费者只会把货币“选票”投给最诚实守信、货真价实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所以他们之间的竞争从本质上看正是在竞争消费者对他们的信任,竞争诚实守信。这样一来,诚实守信就会从大多数市场主体在自由竞争中被迫做出的一种被动选择和被动接受变成他们战胜对手赢得竞争优势的有力武器和自觉行动。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不仅会产生对信任的强烈内在需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形成信任的自动供给机制。
自然经济的标志范文4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主经济也发生了某些变化。有关魏晋南北朝”货殖型”地主的记载较少,更缺乏像《史记货殖列传》那样的集中论述,但”货殖型”地主并没有绝迹。东晋时刁协之孙刁逵的家族,“兄弟子侄并不拘名行,以货殖为务,有田万顷,奴婢数千人,余资称是”,可能就是”货殖型”地主[1] 。上引晋武帝诏书中所说“挟轻资,蕴重积,以管其利”,与富商连称的“豪人”当中,也应该包含这类地主。魏晋南北朝不乏富商大贾,他们当中有些人理应也经营土地,成为”货殖型”地主,但是,能够反映商人与土地经营关系的资料太少了。因此,魏晋南北朝时期”货殖型”地主的面目是比较模糊的。但“田庄型”地主有较大发展的情况则比较清楚。在战乱和政争频繁的情势下,许多地主都尽量从事多种经营,力图在不必依赖外界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各方面的需求;他们控制的大量依附人口和大片土地,又使他们有可能做到这一点。在南方,豪族地主役使大批依附人口,用“立屯”的方式“封山占泽”,广开田业,建立起规模庞大的田庄别业。这些别业控制着广大的山林湖沼和平野,经营农林牧副渔等多项生产,可以满足各种消费的需要,以至“谢工商与衡牧”(谢灵运:《山居赋》)。在北方,不少豪族地主荫附大量私属,建立起生产与消费、经济与军事合一的坞壁。大地主是这样,一般地主也追求生产的多样性和自给性。颜之推说:
生民之本,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衣。荒果之畜,园场之所产;鸡豚之善,埘圈之所生。爰及栋宇器械,樵苏脂烛,莫非种殖之物也。至能守其业者,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耳。[2]
不过,我们不应该把魏晋南北朝这种地主经济理解为与商品经济绝缘的经济。无论“谢工商与衡牧”,还是“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与樊重的“闭门成市”其实一脉相承,而“善农稼,好货殖”是可以并行不悖的。西晋惠帝时,江统曾经感叹说:“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渐冉相放,莫以为耻。”[3] 实际情况确是如此,而且一直延续下来。最著名的例子如西晋的王戎,“性好兴利,广收八方园田水碓,周遍天下。积实聚钱,不知纪极”,甚至“家有好李,常出货之,恐人得种,恒钻其核”[4] 。刘宋时引退了的官僚沈庆之,在娄湖“广开田园之业,每指地示人曰:‘钱尽在此中。’身享大国,家素富厚,产业累万金,奴僮千计。再献钱千万,谷万斛”[5] 。经营土地能够获得这么多的钱,无疑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进行商品生产和出卖农副产品。贵族如此,其他地主一般也不会放过货殖聚敛的机会。
当然也有不从事货殖活动的官吏。《宋书》卷77《柳元景传》称:
时在朝勋要,多事产业,唯元景独无所营。南岸有数十亩菜园,守园人卖得钱二万送还宅,元景曰:“我立此园种菜,以供家中啖尔。乃复卖菜以取钱,夺百姓之利邪。”以钱乞守园人。
在“在朝勋要,多事产业”的潮流中,柳元景只是一个特例。“独无所营”的他,几十亩菜园一次卖菜得钱二万,能买20匹布,相当于一户的五年户调[6] ,官僚地主产品性经营获利之丰可见一斑。又如梁朝的徐勉训诫他的儿子说:
吾家世清廉,故常居贫素,至于产业之事,所未尝言,非直不经营而已。……所以显贵以来,将三十载,门人故旧,亟荐便宜,或使创辟田园,或劝兴立邸店,又欲舳舻运致,亦令货殖聚敛。若此事众,皆距而不纳。非谓拔葵去织,且欲省息纷纭。
在大多数官僚、地主对“创辟田园”、“兴立邸店”、“舳舻运致”、“货殖聚敛”孜孜以求的风气下,徐勉这样独立特行的官吏只是凤毛麟角,这不正从反面说明了江充所痛心疾首地斥责的那种现象仍然在延续着吗?
南方豪族地主通过开发山林荒野建立起来的大田庄,人们以前往往强调它多种经营、能够自我满足各需要的方面,而忽视它所包含的商品经济的成分。通过开发山林湖沼积聚了大量的水陆物资的南方豪族地主,在建立田庄的同时,往往建立用以储藏、出售这些物资的“邸”(或称“邸舍”、“邸店”),甚至利用它放债取利。例如,刘宋初年,“子尚诸皇子皆置邸舍,逐什一之利,为患遍天下”[7] 而“会稽多诸豪右,不遵王宪,又幸臣近习,参半宫省,封略山湖,妨民害治……会土全实,民物殷阜,王公妃主,邸舍相望,桡乱在所,大为民患,子息滋长,督责无穷……”[8] 豪族地主有时还建立转运货物的“传”和加工物资的“冶”。在这个时期的文献中,往往提到官府和私家的屯、邸、传、冶、田、园、池、塞等,这些相互联系的名词所反映的,包括了豪族地主开发山林,建立田庄、囤聚物资以及货殖营运等生产活动和生产组织[9] ,它也从一个侧面指明,魏晋南北朝时期南方豪族地主的经济,仍然是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经济。
北方地主的商业活动似乎没有南方活跃,自然经济的色彩更为浓厚一些。按颜之推的说法是“北土风俗,率能躬俭节用,以赡衣食”,不象南方奢侈。不过,如果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北方地主不从事商品生产和商业活动,那就大错特错了。史载北魏贵族元欣“好营产业,多所树艺,京师名果皆出其园”[10] 。恭宗拓抜晃晚年“营立私田,畜养鸡犬,乃至贩酤市鄽,与民争利”,高允曾上书劝谏[11] 。贵为皇帝尚且如此,何况一般地主呢!而且高允的劝谏的中心是不赞成皇帝“与民争利”,他显然把民间地主的赢利经营视为正常。即使是坞壁,也并非完全封闭的。例如北魏时曾官至左将军、关中侯的坞壁主莫含,就长期从事商品性的生产和流通活动,“家世货殖,赀累巨万”[12] 。
最能反映北方地主经济与市场联系的是《齐民要术》。而且它所提供的不是个别的例子,而是带有普遍性的现象,是根据实际情况所作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经营设计。贾思勰在《齐民要术序》中表示了对商业活动的贬抑,他说:“舍本逐末,圣贤所非,日富岁贫,饥寒所渐,故商贾之事,阙而不录。”实际上他所贬抑的只是脱离生产的非民生日用品的贩鬻活动,即所谓“舍本逐末”,而商品性农业生产和在此基础上的农副产品粜籴活动,贾思勰把它算到“本”的范围内,非但不加反对,而且是予以提倡的。上文已经谈到,贾思勰逐月引述了《四民月令》关于农产品购销的记载,并作了进一步的总结。他又在《序》和《货殖第六十二》介绍了许多经营商品性农业和从事货殖活动而致富的实例,并且在正文中对商品性农业生产的经营规划和经济核算作了具体论述。在《齐民要术》中,能够明确判断属于全部或部分为了出售赢利而生产的项目有:蔬菜中的瓜、瓠、葵、蔓菁、菘、芦菔、、胡荽,果树、经济作物中的红蓝花、蓝、紫草,林木中的柘、榆、白杨、棠、楮、杨柳、箕柳、楸、柞,牲畜中的驴、马、牛、羊、鸡,以及养鱼等。[13] 在这些生产项目中,贾思勰非常注意按照市场的条件和需要来安排生产。例如种植葵等商品菜,要选择“近州郡都邑有市之处”的“负郭良田”、“近市良田”,并根据作物的季节性和市场的需求分批采卖(《齐民要术种葵第十七》等)。为此要实行“穊种”(密植)。种植商品芜菁采用叶根粗大产量高的“九英”品种。种榆亦“地须近市。(卖柴、荚、叶省功也。)”为卖荚、叶和椽的,宜种凡榆;为提供木料制作各种器物的,可种梜榆。(《齐民要术种榆、白杨第四十六》)等等。为了便于管理和采运,还要有适应面向市场生产的合理的田间布局[14] 。商品性的生产为了赢利,就要讲求降低成本和增加效益之道。关于前者,贾思勰给出的办法是适当的扩大规模以求得规模效益[15] 、推广肥效佳、省功力的绿肥种植[16] 和雇用廉价的临时性短工[17] 等。关于后者,贾思勰认识到加工和综合利用可以使农产品增值[18] ,想方设法开辟这样的增收门路。《齐民要术》详细引述了《氾胜之书》关于种瓠的成本和利润的计算:
一本三实,一区十二实,一亩得二千八百八十实,十亩凡得五万七千六百瓢。瓢直十钱,并直五十七万六千文。用蚕矢二百石,牛耕、功力,直二万六千文。余有五十五万。肥猪、明烛,利在其外(下文引“崔寔”指出,除以瓠的外壳为瓢外,“瓢中白肤实,以养猪致肥;其瓣则作烛致明。”)。[19]
贾思勰还把经济核算推广到蔬菜、染料、林木、鱼畜等多种生产项目中去。分别计算正产品和副产品的各项收入;注意到收入的累计、近期收入和远景收入,注意到蔬菜、染料、林木等项收入与谷田收入的比较等。如种葵,贾思勰指出葵与谷的比价是“一升葵,还得一升米”;而“一亩得葵三载”,种三十亩葵,“合收米九十车。车准二十斛,为米一千二百石”,以亩产十石计,“胜作十顷谷田”。成本则是“止须一乘车牛,专供此园。(耕、劳、辇粪、卖菜,终岁不闲。)”这里的成本,除了耕作、施肥所需的人畜力外,还包括了销售运输的费用,比《氾胜之书》的计算又进了一步。
在畜牧业方面,从《齐民要术》等材料看,似乎存在一个比秦汉时代还要活跃的市场。例如,贾思勰提出养“羊一千口”,“种大豆一顷杂谷”,作为青饲料,或晒干保存作越冬饲料的方案[20] ,显然是一种商品性生产,而且比太史公所说的收入可“与千户侯等”的“千足羊”(250只)的饲养,规模要大好几倍。《齐民要术养羊第五十七》又载:
凡驴马牛羊收犊子法:常于市上伺候,见含重垂欲生者,辄买取……乳母好,堪为种产者,因留之以为种,恶者还卖;不失本价,坐嬴驹犊。还更买怀孕者。一岁之中,牛马驴得两番,羊得四倍。羊羔腊月、正月生者,留以作种;余月生者,剩而卖之。用二孕钱为羊本,必岁收千口。何必羔犊之饶,又嬴毡酪之利矣。
这更是经营商品性畜牧业生产的精明计算,是陶朱公的致富术——“欲速富,畜五牸”的继承和发展。这一记载也说明,当时存在一个相当大和相当活跃的畜牧市场(这可能与北方民族进入中原有关),在畜牧生产上与市场发生联系的地主(可能还有农民)不会是少数个别的特例[21] 。此外,贾思勰介绍的圈养、去翮、精料喂饲的“养鸡令速肥”法以及引用《家政法》洒粥滋虫养鸡法,都应该是一种商品生产。
《齐民要术》的内容是粮食生产为中心的多种经营,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果树、蚕桑、林木、畜牧、养鱼和农副产品加工以至烹饪等内容,这当然是为了满足地主田庄中生活上与生产上的多种多样需要,但其中除自给性生产外,也包括了相当多为了赢利的商品性生产,这是一种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经营模式。《齐民要术》不但是战国秦汉以来黄河流域旱地农业精耕细作技术的经典性的总结,也是对秦汉以来发展商品性农业的经验所作的前所未有的系统总结。
可见,不应把魏晋南北朝“自然经济的强化”绝对化,而应该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作具体的分析。例如江南地区经济汉代比较落后,魏晋南北朝时期有了长足的发展,从有关材料看,其商品经济比汉代活跃。北方商品经济在战乱时期受到严重破坏,但在比较安定的时期商品经济又获得恢复和发展,如《齐民要术》反映的时代商品经济就相当可观。而魏晋南北朝北方的畜牧市场,起码不亚于汉代。
根据上述材料看,无论战国秦汉或魏晋南北朝,无论农民或地主,其经济构成都是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只是在不同时代不同阶层,其侧重点有所不同罢了。因此,从战国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经济运行方式是有变化的,但这种变化无论表面看来如何巨大,从它的基础——基本经济单位的经济构成看,实际上仍然是同一经济范畴内的变化。
其实,自然经济虽然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经济特征之一,但奴隶社会同样是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西欧罗马帝国崩溃和蛮族入侵所导致的自然经济强化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因此,把自然经济之取代商品货币经济(或曰“交换经济”)作为封建化的主要标志,也未必是妥当的。 注释
[1] 《晋书》卷9《刁协传》。
[2] 《颜氏家训治家第五》。
[3] 《晋书》卷56《江统传》。
[4] 《晋书》卷43《王戎传》。
[5] 《宋书》卷77《沈庆之传》。
[6] 侯旭东:《东晋南朝小农经济补充形式初探》,《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1期。
[7] 《宋书》卷82《沈怀文传》。
[8] 《宋书》卷57《蔡廓附子兴宗传》。
[9] 参阅汤明檖:《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第196—204页,中州书画社,1982年。
[10] 《北史》卷19《广陵王羽传附元欣传》。
[11] 《魏书》卷入8《高允传》。
[12] 《魏书》卷23《莫含传》:“莫含,雁门繁畤人也。家世货殖,赀累巨万。……含居近塞下,常往来国中。……含甚为穆帝所重,常参军国大谋。卒于左将军、关中侯。其故宅在桑乾川南,世称莫含壁,或音讹,谓之莫回城云。“
[13] 粮食生产是否商品生产,或包含商品生产,《齐民要术》没有交代,但《收种》篇谈到五谷种子要保持纯净,以免“籴卖以杂糅见疵”。因此,也不排除当时地主生产的部分粮食用于出售。
[14] 如种瓜,“使行阵整直,两行微相近,两行外相远,中间通步道,道外还两行相近。如是作次弟,经四小道,通一车道。凡一顷地中,须开十字大巷,通两乘车,来回运辇。其瓜,都聚在十字巷中”,便于采摘和运输。(《齐民要术种瓜第十四》)
[15] 如“冬种葵法”需用“负郭良田三十亩”,耕耙精熟,“于中逐长穿井十口。……井别作桔槔、辘轳”(《齐民要术种葵第十七》);种榆选择“其白土薄地不宜五谷者”“割地一方种之”,地以顷计(《齐民要术种榆、白杨第四十六》)。
[16] 如蔬菜地,“五、六月中穊种菉豆,至七月、八月犂掩杀之,如以粪田,则良美与粪不殊,又省功力”(《齐民要术种葵第十七》)。
[17] 如种红蓝花,“一顷花,日须百人摘,以一家之手,十不充一。但驾车地头,每旦当有小儿僮女十百为群,自来分摘,正须平量,中半分取。是以单夫只妇,亦得多种”(《齐民要术种红蓝花、栀子第五十二》)。这里的劳动报酬采取了采摘成品的对分制,有利于调动雇工的积极性。
[18] 如种芜菁:“一顷取叶三十载。正月、二月,卖作菹,三载得一奴。收根依法,一頃收二百载。二十载得一婢。(细剉和茎饲牛羊,全掷乞猪,并得充肥,亚于大豆耳。)一顷收子二百石,输与压油家,三量盛米,此为收粟米六百石,亦胜谷田十顷。”(《齐民要术蔓菁第十八》)种榆、桑柘、红蓝花、榖楮都注意到产品的综合利用。
[19] 《齐民要术种瓠第十五》。
自然经济的标志范文5
一、法治建设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关键和最基本的标志。在众多的部门法中,发展历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民法。民法源于罗马法,是对罗马市民法的简称。古罗马地处地中海沿岸,经济形式以商业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间由于交换形成了市场,这就是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罗马法是当时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商品经济最一般的规律。尽管后来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以及前苏联与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都体现了本国区别于它国的特殊的经济制度,但商品经济是其共同的经济形式,从罗马法流传下来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与基本制度(如所有权、债权制度等)都驻扎在这些国家的民法中。我国的民法也不例外。虽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经济一直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主,没有形成商品经济,民法作为调整手段发展也相当薄弱。但解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由于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渐受到重视,《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台就是体现,老百姓也逐渐认识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们翘首以待《民法典》出台,因为它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这对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质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最好扶持与保障,这正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并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法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又由于民法被实践所证明的正义性,其他法律也逐渐吸收了民法蕴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以及源远流长的基本原则。“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民法的许多观念几乎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对多元利益的调整功能使竞争激烈的社会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因此,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密切。民法的发展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法的进步将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市民社会是法治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法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市民社会一词在其刚刚产生时就与古罗马时期的文化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它被人们当作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形态。“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每个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经济人”。然而利欲的发展必然会造成对他人利益即权利的侵犯,这是必然的。而这样的冲突有时市民无法自己解决,为了和谐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们的权利以契约的形式授权给一个组织以解决这个难题,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组织就是国家。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可见,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私人自治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个人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合理地追求着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上,先有市民社会,后有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前提,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那么,这样的政治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选择的进路,因此市民社会的建立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归选择。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会?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实情况,我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一样自发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规范与引导。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现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会的表现形态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内在信念。”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场经济培养了人们独立的人格、主体的意识与自决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种与国家相对应的力量即市民社会,以真正实现社会自治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因为市民社会越完善,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会是对国家的限制。“市民社会中人的价值在法律上反映为两个方面,即私权的充分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历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用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价值及具体制度来保证私法主体的利益和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通过界定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来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尊重私权,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实质调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法越发展,市民社会越发达,政治国家的领域也就越狭小,民法成了市民社会建立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可见,确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体现。
三、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立将是空中楼阁。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依法治国依赖充实完备的法律,法律的出现源于社会的需要。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的不发达使得社会对复杂的法律规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习惯、宗教等;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关系由行政命令来调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经济关系靠经济规律自发调节,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法治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自我权益的关注更自觉、更积极,对法治的要求更强烈,民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因为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成熟程度、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独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确认市场主体的独立资格为首要任务。赋予市场主体以法律资格相当于为市场经济注入鲜活的血液,它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转起来。这种对主体资格的确认彻底摒弃了等级特权思想,培养了人们独立人格与自由权利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张扬个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满足了民法公平、正义、自由的精神内涵,从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们的思想,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次,民法以通过设置并不断壮大民事权利的方法,使人们得以自由地从事民事行为并受到民法的保护。再次,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制度与原则来对多元的利益冲突加以协调,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进行。最后,民法的责任制度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的竞争环境。“总之,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基点,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手段,以责任制度为保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市场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制基础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设是人的工程。民法推进人的观念革新
自然经济的标志范文6
关键词 法治文化 兴起 困境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7.03.070
1 传统文化先于经济因素断裂
根据唯物史观的观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存在一定的辩证关系,生产力的变革将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而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因此,一个社会的变革往往是从生产力开始的,继而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并最终导致上层建筑的革新。而近代中国却是在封建自然经济尚未完全解体,横向宗法关系尚未完全失去经济根基的前提下,通过外力的野蛮逼迫,首先从上层建筑领域开始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上层建筑的变革先于经济因素,作为观念上层建筑的文化比作为根本性的封建自然经济变革得更早更激烈,这是近代中国法治文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独特现象。
中国传统文化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农业制度的保守和稳定使得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与占人口极少数的统治阶级之间被维持在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并由此建立起独特的封建宗法关系。这种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宗法关系和建立在封建君主专制基础上的官僚政治之间的结合,必然带来中国社会对“大一统”的期盼,于是儒学定于一尊历史地形成了,以此为特征,维系中国社会的横向宗法关系与纵向官僚政治及其两者的交织点儒学一尊构成了强大的“大一统”根基,并在中国人的意识中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到了19世纪后半期,传统中国经济开始发生局部的缓慢的变化,“已经达到了用它可能掌握的技术(机械的和组织的)进行发展的极限;而且到1911年时,很少新技术(‘先进的’、‘现代的’)被引进和采用,也没有从内部产生。”①经济上的停滞不前导致社会结构中各大利益集团乃至普通民众的处境每况愈下,使得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传统封建宗法关系和官僚政治趋于崩溃,并使得维持“大一统”格局的儒学一尊的绝对权威受到极大挑战。遗憾的是,这些变化并未促成经济制度的成功变革,恰恰相反,旧制度的政治因素和意识形态因素比经济因素垮得更早,被抛弃得更早,中国传统文化先于经济因素断裂,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
梁漱溟先生指出“所谓中国封建解体,是由文化和政治开端者。”②中国传统文化的断裂先于封建自然经济的崩溃,甚至可以说,近代中国文化革命先行于生产关系变革,这是近代中国社会发生的剧烈变动之一,也是经典理论中所未曾研究的课题。它有力地说明了我们进行近代中国社会变革研究为何要从传统文化研究开始,也雄辩地解释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断裂对法治文化兴起的影响为何如此之大。如果说之前的中国是一个传统文化逐渐扩张并占据主导地位的竞技场的话,那么之后的中国是一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传统文化与法治文化复杂交织的新竞技场,对西方侵略性帝国主义的反抗导致中国社会要求从异族的控制中解放出来的呼声越来越高,传统文化对西方文化挑战的应对不是采取克服外在障碍的形式,而是以不断内省的形式展现出来,于是此时的西方文化非但不能征服中国传统文化,反而在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交战中不自觉地陷入了“信仰危机”,中国传统文化则在外来文化冲击和本土民族精神的冲突中陷入了断裂之境。
2 法治文化与孔教之间的博弈
在人类文化包含的政治、经济、道德、科学、艺术、宗教、文学这七大要素中,“中国文化之最弱点,则在宗教与科学。”③在他看来,中国文化是以道德精神为最高领导的一种文化,中国虽有宗教,但宗教地位受道德精神支配,“人文本位”的中国文化强调的是“内倾”,而“自然本位”的西方文化,强调的是“外倾”。当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本位在近代中国的土壤上相遇,而且占优势地位的西方文化是以侵略者的姿态来到中国,那么占弱势的中国传统文化则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其焦点在于孔教问题。无论是中国“以孔子伦理为准则而无宗教”,还是中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之观点,看似相反,其实恰好说明了中国传统文化与宗教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华民族通过几千年的传承,逐渐形成了以孔教为主导的社会政治和道德伦理体系,中国人并非不接受宗教,而是其不得与整个孔教相违逆。但是,以来的种种失利使得人们对孔教产生了怀疑,尤其是的失败和北洋军阀统治的建立,使得中国部分知识分子的注意力从国外转向国内,认为孔教把人们束缚在“伸着脖子看革命被杀却麻木不仁”的愚昧状态,导致国民性质与行为的堕落,压制了民族生机和创造力,此乃“亡国灭种之病根”,于是一时间“打倒孔家店”成为时代的口号。中国传统文化就此在孔教这个环节被生生地撕裂了,随之撕裂的是人们对封建宗法关系所维系的群体生活习惯和心理认同,这样的社会若要继续生存下去,就必须寻找一种新的维系社会行为活动的准则,加上西方民主与科学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作为规则之治的法治文化恰如其分地弥补了这个缺陷,法治文化就是在这种博弈中渐渐兴起。
如果说,孔教长期以来占据的绝对统治地位扼杀了法治之民主自由思想的话,那么统治阶级乃至整个民族文化对科学的漠不关心,更加剧了传统文化的断裂。虽然在过去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时期,中国历史上曾出现引以为豪的四大发明,但是具有强烈致用性特征的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却成为道德伦理和权势的附属物。当西方大批科学家不惜为科学献身时,中国的科技界却处在“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的状态。于是,极为保守的清朝也许更加难以摆脱科学上的消极无为状态,因为它一直感到自己是异族,所以决心通过维护儒家的正统来证明自己统治的合法性。然而,事与愿违,甲午一战中北洋水师的全军覆没打破了的惨淡经营,给中华民族无论是政治上还是文化上以沉痛的打击,传统文化在最薄弱的环节上被打开了关口,人们纷纷将目光转向既能拯救中国而又同时能保持中国方式,并有传统根基的法治。
3 西方法治文化的冲击
不容忽视的是,中国法治文化的兴起是在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相互冲突的断裂中开始的,从到,启蒙思想家们看到了中国传统文化断裂之殇,继而批判孔教,但他们并没有因为批判孔教而全盘否定中国的传统文化。指出:“孔子于其生存时代之社会,确足为其社会之中枢,确足为其时代之圣哲,其说亦确足以代表其社会其时代之道德。”他清醒地认识到,孔教并不等同于国学,“非孔学之小,实国学范围之大也”。之所以批判孔教,是为了反对封建传统思想对人们的思想禁锢,动摇孔教独尊的绝对权威地位,进而指明孔教所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在根本上已经不适应现代生活,号召人们敢于冲破封建思想的牢笼,以求得“真实合理的信仰”。这就赋予了传统文化以时代意义和新的社会价值。有鉴于此,我们可以认为,当一种文化由表层断裂走向内在革新,那么这种文化就是一种成长中的文化。只要这种成长在继续,那么外部因素提出的挑战将会越来越微弱,而内在因素提出的要求将会越来越强烈,也就是说,文化自觉性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自然,这种文化的生命力将越来越旺盛。
当然,文化本身并不是单个人的创造物,而是一个关系的网络,是两种或更多的力量交互作用的结果。文化是不同社会相互交流的纽带和产物,人们通过它来相互作用,正是许多个人而不是各个社会“创造”着文化。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法治文化发展步伐就很好地演绎了这一特点。在思想交流上,逐渐引进西方学术观点,尤其是哲学、法学、自然科学等一些列与中国传统文化不同的概念和方法;在法律制度上,先后引进了国际法、议院制度,并参照西方法律修改清朝法制。可见,近代中国不仅将治理之术的法治当作一种技术,而且当作现代文明国家的标志,进而作为救亡图存的良策。这种对法治的理解与先秦法家提出的把法治作为强国之本的主张是一脉相承的,只是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罢了。
4 结语
魍澄幕的革新刺激着法治文化的兴起,而法治文化的兴起反过来不断地补益和矫正传统文化,这是中国传统文化革新与法治文化兴起之间的辩证法。中国的法治文化兴起于19世纪社会变革的时代,当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基因与欧风美雨中的进化论相遇在社会动荡的时代,由此唤起了人们对法治文化的感情和注意力,法治文化的兴起加速了原有的世界观和制度化了的价值观的崩溃,进一步促进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于是产生了变与不变的世纪追问。变,即改变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参照俄国彼得革新和日本明治维新的做法,引进西方君主立宪制,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富强。只有通过变法,才能维护国家的独立和,才能确保中华民族生生不息,才能维护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的主导地位。这种思想在康有为的《孔子改制考》中也得到了体现。变就是一种进化,用西方进化论的方法引进西方法治文化,赋予传统儒教以全新的内涵,传统的儒教又使西方的法治文化取得了中国的形式,由此带来了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根本转变。然而,在这种“变”的大趋势下,中国法治文化的兴起却是一个历经重重磨难,克服种种艰难险阻的过程,它既要脱胎于中国传统文化,又要与孔教划清一定的界限,还要经受得住西方文化诱导,最终冲出重围,走向未来。
注释
① [美]费正清等.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66.
②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167.
③ 钱穆.文化学大义[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