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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物流法律体系 建立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B
Study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Logistics Legal System
Guo Minghong
(Wuhan Institute of commercial services)
Abstract: logistics leg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legal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 is the important safeguards on the logistics industry sustained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in China.
Key words: logistics legal system establishment improvement
一、我国现有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少作为“基石”的流通基本法
我国的物流法律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没有一个处于“基石”地位的法律法规,有关物流的法律规定分布于各类法律渊源中。无流通基本法抽象出流通领域的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作为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的依据。
2.缺乏对有关物流的技术规范和市场准入的统一立法。
物流标准化是流通现代化的基础。发达物流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离不开物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国家物流规范标准的缺失,已成为物流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一大阻碍,以立法的高度建立物流标准化体系是目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也是物流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现行物流法律法规却对此问题无任何规范和调整,因此,加快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的立法更是当务之急。
3.物流法律法规的部门特征明显、地域性太强、层次较低,效力不强,系统性缺乏
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主要地表现为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特征突出、地域性太强、层次较低、效力不强、甚至相互冲突矛盾。因此“各立其法、各护其权、各行其是”的问题十分突出。立法者的部门利益性、地方利益性使得物流法律的缺乏全局价值,更无系统效应可言。从而严重阻碍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4.缺乏开放性和适应性、前瞻性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内物流企业因此面临十分严峻的国际竞争形势。而且,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国的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相当数量还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国家对物流业的管理手段和方法与国际、国内市场的要求还有较大的距离。例如,虽然我国已参加一些航空运输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制定并实施数量众多的国内法律、法规,但现有的许多涉及航空运输的法律、法规与WTO基本原则、GATS规定不相符合,应考虑作出修改。如税收方面给予外商投资的航空运输业的基础设施特殊优惠,就有悖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
1.开展系统的清理和调整工作
鉴于我国现有物流法律制度的上述弊端,开展系统的清理和调整工作,废除已有的无规范价值的法律法规,调整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规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商务部自组建以来,在流通领域法律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两年多的时间里,共清理法律文件1100多件,并重点审查了1993年以来的内贸法律文件495件,分两批废止了法律文件110件。今后,对于现有物流法律制度的清理和调整工作应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
2.在“破”的基础上,科学地、系统地加强立法工作
(1)立法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商务部了《关于加强流通法律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今后一个时期市场流通法律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建立和完善我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流通市场体系出发,适应依法行政和实现对全社会流通统一管理的要求,大力推进市场流通立法工作。 “鉴于我国诸多物流问题都已在市场经济基本法律体系中做出了必要规范,重复立法很可能造成立法资源浪费和法规重复交叉,所以构建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并不是要从基本法律体系中圈出独立的“物流法”部门分支,而是要为持续性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一个框架体系,理顺不同单行法间的层次结构与逻辑脉络,确立现代市场经济下物流运行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从而避免跨部门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内部出现重复和矛盾,避免物流产业内部自律以及地方、中央物流管理过程中产生分歧和冲突。”
(2)物流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为改变我国市场流通领域立法滞后,不成体系和较多领域立法空白、立法混乱、无法可依的状况,商务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流通法律体系的框架方案,初步确立了以市场流通基本法为基础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法律制度以及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五大支柱。
市场流通基本法:物流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综合服务质量为中心,大力提高全社会对现代物流理念的认识,切实增强我国企业及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维护物流行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市场流通基本法的目的是促进市场流通各单行法的系统性,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市场流通基本法是各单行法律、法规的母法,在制定时,应注意与已经出台的流通法律法规是否能够很好的衔接。对于市场流通母法与子法,重点应考察子法与母法是否抵触。在法理上,母法是子法的依据,当子法与母法发生条文上的抵触时,应遵守母法,而母法与子法相比更加一般化,子法多是对具体事项的规定。“作为母法,《市场流通基本法》应是国家对流通领域的根本性问题、共同性问题、原则性问题、重大问题和综合性问题而进行的规定,以统帅、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流通法律法规。《市场流通基本法》的制定,应凸显其在整体流通法律体系中的统领地位,而不应成为原有单行流通立法的汇集和归纳,也不应是对不健全的流通立法的拾遗补缺地加工和整理。”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主体包括批发商、零售商、经纪人、交易市场、商会与行业协会等。物流企业要有一定的规模,才会是最经济的、有效益的。因此,市场准入的目的就是要限制一些不具备条件也打着物流旗号企业进入物流业,搞不正当竞争,破坏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市场准入的条件,一般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有无开展物流的必要的物质条件;二是有无必要的人才;三是注册资本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涵盖了各种业态的经营主体和行业自律性组织,并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取得、变更、消灭等程序作出规定。
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市场行为包括连锁、特许经营、无店铺销售、电子商务、物流、商时、佣金、商事促销、分期付款销售等;虽然大多数的物流行为是可以分拆为若干个单行法律来调整和管理的,但涉及综合性的就缺少法律依据。这些问题,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指导和规范。
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市场秩序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商事交易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价格等。健康的市场秩序离不开市场秩序法律制度的有力保障。
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法律制度: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包括商业网点规划、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特殊商品、特殊行业、市场流通促进等。目前中国已初步形成以指标体系、四个直接监测系统、三个间接监测系统、一个商品数据库、六大分析品牌、七种调控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市场运行监控调控体系框架,充分体现了准确监测、深刻分析、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及时调控的指导思想。今后需要进一步花大力气,完善市场监控体系。关于商业网点的规划、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管理、酒类和成品油等特殊产品的管理、屠宰与餐饮等特殊行业的管理以及市场流通促进等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则由市场调控与管理法律制度规范。
信用管理法律制度:我国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包括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中国商业信用体系,应兼收并蓄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形成一套更准确更高效的中国模式。 那么如何建立我国的的信用法律制度呢?一是立法保证信息公开。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信用制度,作为我国来说,当务之急是如何用法律来保障信息公开。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有一套完善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我国在保证与信用信息有关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同时,重点在法律上界定好三个关系:即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关系。二是用立法保障国家信用制度的市场化。我国目前还属于非征信国家,最主要的原因是还没有培育出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信用服务企业主体。所以我们应当用法律来保障建立一批市场化非常高的信用服务企业。三是建立用法律对失信者的惩戒制度。我国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失信者付出的代价不足以抵付所得到的实际利益和好处,很多失信者还相当自在地生活在社会上。对失信者惩处不力,实际上对守法者是一种侵犯,改变信用沦丧的办法,所以必须以立法的形式从根本上形成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
作者单位:武汉商业服务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松庆.构建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思路.中国交通技术论坛.
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2
摘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必备要素。目前我国落后的信用体系已经极大的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因此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构建一个符合国情的信用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信用;信用体系;
一.引言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市场经济承认人们独立利益及独立的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并要求人们在为自身的独立利益而劳动、主产、交易的过程中,不得靠侵害他人的权益和财产权利而牟取私利。在市场经济的这一基本规则之上,为了使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减少交易成本并提高生产和交易的效率,产生了交易各方相互提供信用的活动。所谓信用,就是指一种以偿还为条件的借贷关系。在债务人对债权人承诺偿还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付现即可获取商品、服务或货币等。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交易都是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从人们之间简单的买卖关系到国家发行货币,无时无处都需要信用作为中介,信用是市场经济存在的一个必须具备的要素。普遍的守信行为是交易能够进行.经济能够运转的前提,也是每一个企业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然而,信用是会带来风险的。提供信用的一方授信失当或接受信用的一方回避自己的偿付责任时,风险就发生了。为了控制这种风险。因此任何现代社会都需要有一整套严格的信用体系。只有在这一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信用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才可能存在。一个没有市场经济的体制,就不会有信用制度.也就不可能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反过来讲,如果没有信用制度、信用体系,就不会形成保护市场经济的体制,从而丧失市场经济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构建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现状
1.信用及信托关系不发达。在市场交易活动过程中,现金支付仍是主要形式,这使得社会额外承担了巨额的流通费用。消费中的信用关系不发达,人们还不习惯也不太愿意超前消费,不太习惯借贷消费。信托关系也不发达,受人之托、代客理财还不规范,不能取得广泛的信任。
2.信用工具太少。目前使用的很多信用卡只是代记卡,不是真正的信用卡。在美国等许多国家中学生都可以拥有信用卡,持卡者不需要先注入资金,可以预支,事后再付款,手续费也很少。
3.缺乏信用中介体系。中国还没有建立全国的征信网,只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初步建立起一些征信机构。要建立全国征信网很难,因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全国征信机构很难进入;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的雇佣关系也妨碍了审计的公正执行。建立信用中介体系就变得日渐重要。但信用中介不能仅仅发展征信公司,还需要建立更多相关的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担保中介机构、资质认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鉴证机构。
4.信用服务不配套。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常常缺乏征信机构和担保机构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担保,从而导致银行惜贷。
5.相关法制不健全。中国目前尚无一部规范信用关系的《信用法》,更谈不上建立信用法律体系。现行与信用有关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失信惩罚的力度太轻,不能很好的起到规范信用关系的作用。
三.发达国家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经验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发展起步晚,存在的问题多,因此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经验将为我国建立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有益的帮助.
1.美国的经验。
美国是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管理行业最发达的国家。因此,对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认识成熟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基本状况。
(1)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间,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框架是以《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CreditReportingAct),简称(FCRA)》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其他和信用行业比较密切的法律包括:《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CreditOpportunityAct)》、《公平信用结账法(FairCreditBillingAct)》、《信用卡发行法(CreditCardIssuanceAct)》、《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FairCreditandChargeCardDisclosureAct)》、《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RepairOrganizationAct)》、《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Act)》等等。上述法案,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法律体系,而且几乎每一项法律都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进行了若干次修改。
(2)发达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美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所有,一般来说,每一家信用中介机构都是以一种核心业务(如消费者信用报告、资信评级、商账追收等)为主,同时提供咨询和增值信息服务。在个人资信服务领域,主要是Equifax,Expefian/TRW和TransUnion三家最为主要的信用报告服务机构,这三家公司都建有覆盖全国范围的数据库,包含超过1.7亿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同时每年提供5亿份以上的信用报告;在企业征信领域,邓白氏(Dun&Bradstreet)是全世界最大、历史最悠久和最有影响的公司,在很多国家建立了办事处或附属机构。邓白氏建有自己的数据库,该数据库涵盖了超过全球5700万家企业的信息;在资信评级行业,目前美国国内主要有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andPoor’s)、菲奇公司(Fitch)和达夫公司(Duff&Phelps),它们基本上主宰了美国的资信评级市场。
(3)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在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普通的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美国的企业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较大的企业中都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为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企业一般不愿与没有资信记录的客户打交道。由于信用交易与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美国的消费者都十分注重自身的信用状况,并会定期向信用信息局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尽可能避免在信用局的报告中出现自己的负面信息。
(4)政府和行业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美国的信用行业的管理基本是建立在行业自律基础上的,因此政府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有限,但美国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仍然起到信用监督和执法的作用,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对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备系统等在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行业协会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不论是资信评级、征信、个人资信、收帐都建有自己的行业协会。这些行业协会是一种行业的自律管理部门,面对从业者进行一些培训工作。同时它也是企业和政府机构联系的纽带,比如这个行业面临什么问题,或者企业有什么司法建议等,通过它,可以把大家的意见更好地表达出来。
2.欧洲大陆国家的经验。
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一些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同美国存在一定差别。
(1)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在法国,法国中央银行的信用局部以每月为间隔向银行采集它们向公司客户发放超过50万法郎的信息。在比利时,信用信息办公室根据一个记录有关分期付款协议、消费信贷、抵押协议、租赁和公司借款中的不履约信息的皇家条令建立起来,并作为比利时中央银行(比利时国家银行NationalBankofBelgium)的一个部门。
(2)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在比利时、德国和法国这些国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建立的信用风险办公室或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是一种强制行为。比如,在德国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被要求向德国联邦银行(GermanFederalBank)的中央报告办公室报告负债总额达到或超过300万德国马克的借款者的详细资料。
(3)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以比利时、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由于信用信息局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部分,因而对信用信息局的监管通常主要由中央银行承担,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制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
四.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议
通过对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分析,结合中国的国情,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快信用立法。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我国可以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如可先出台《信用报告法》,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加快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对信用的评价主要是建立在信用历史记录基础上,因此,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就成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各国的信用中介机构一般都建有自己的信用数据库,记录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信用信息。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一般也都建立了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但数据库规模普遍偏小,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3.建立科学严谨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目前美国金融机构普遍应用“个人信用风险评分模型”和“消费信贷电脑审批系统”。一般情况下,银行在接到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后,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个人财务状况等个人基本资料,并通过Internet获取信用历史报告,然后将这些资料输入电脑,通过内部评分系统立即得出申请人所得的分数,从而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放贷款。该过程的理论基础实际是“5C”原则: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行业环境(ConditionofBusiness)。借鉴国外将客户信用能力数字化的趋势,我国应基于“5C”原则建立起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电脑评分方式对申请贷款者的信用进行数字化,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职业状况、收入、居住情况、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财务指标等根据预先制定的标准对申请人资料的各项指标分别评分,最后汇总进行综合评价。
4.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发展。由于信用中介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和促进信用交易方面的重要性,信用中介机构本身的信用就成为各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还刚刚起步,直到1999年,我国才成立首家资信公司——上海资信有限公司,2000年8月成立首家全国性的专业资信评估机构——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目前我国的中介机构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场运营方式,但由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需求不足,业务量相对较少,特别是政府对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由于竞争激烈,从制度上保障信用中介机构能够客观、公正、独立的运营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就信用中介机构的管理来看,根据我国行业发展现状和别国的经验,对于企业征信咨询类机构可以采取通过竞争优胜劣汰的方式,使其业务逐步向有规模、有影响的征信公司集中;但是对于资信评级机构和个人信用信息征信咨询机构建议通过比较明确的进入退出机制的办法加以规范。
5.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是建立健康的信用体系的保证。政府的监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另一类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状况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信用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信用行业的发展状况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因此,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还需要政府对该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当前,需要确立该行业的监管主体,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的信用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而且单一监管主体的确立有助于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推出。
6.加快信用体系的试点工作。国家应该选择几个条件较好的省市进行综合试点。综合试点要特别注重探索部门间的联合、协调以及信息资源共享、营造市场信用环境、完善信用制度、制定信用标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信用管理系统等方面的经验,以便在全国推广。例如,上海市从1999年7月开始率先启动了个人信用征集试点,2001年10月又启动了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建设,随着2002年3月28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正式开通,上海市将初步形成以中小企业为主要群体包括个人和企业征信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截至目前,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库已汇集240万个个人信用记录和48.7万个工商企业信用记录,已为社会出具个人信用报告14.5万份,已具备为社会出具企业标准信用报告的服务功能。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2.17
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信用征信信用权法律制度
健全社会信用法律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成熟的社会信用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信用为基础所形成的比较完备、系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有效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目前我国现有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许多不足,有待通过健全我国信用法律制度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一、完善社会信用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的市场化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与市场经济信用关系发展紧密相联的社会信用的作用机制也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社会经济发展国际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使市场主体的信用程度成为了维系国内国际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重要纽带。相对完善的社会信用法律制度有助于考核和评价市场经济中各主体的信用程度和维系市场经济信用关系的正常发展,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信用法律制度直接影响到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有序性、有效性,涉及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具体法律问题以及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成效。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国民经济增长。信用交易增长会拉动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尤其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依靠扩大信用交易来扩大市场,可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可持续增长。信用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消除信用活动中的失信,违纪行为,是实现国民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的制度保证。信用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一方面在于证实经济主体的资信情况,另一方面在于开发、利用经济主体的信用资源,并通过制度来规范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实现经济主体经济行为效益的最大化,从而完善一个优良健康的信用发展外部环境,对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能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经济主体合作的顺利进行并加速优势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行为理性的有限性等因素,经济主体自身难以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靠法律制度来规范经济主体的信用,提供一系列的信用行为规则,使经济主体能在合作互利的情况下正常运作。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使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经济活动等信用资料保证有效公开,为其提供基本情况,为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依据,降低经济行为主体交易的成本,提高效率。通过法律上的惩罚制度,使那些信用差的经济主体难以生存,淘汰出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信用法律制度在规范、引导、促进、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促使经济主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形成和谐的信用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的信用环境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政府、企业、个人的信用程度仍未得到大的改观,严重制约我国经济主体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国出口商品的市场份额受到明显的挤压。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健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决定了我国在信用法律制度建设中,仅靠道德层面的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加以完善,才能推动我国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信用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基本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市场经济的观念和信用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我国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还不成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诚信失衡、信用制度缺陷、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在我围的信用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健全的系统的信用法律法规。近几年,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已有了一些进展,例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于公司“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及上市中的“虚假陈述”也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刑法中对金融诈骗等犯罪也课以重刑,但仅有这些还不足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不守信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例如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多起证券欺诈案,虽然证监会的处罚力度很大,但违规公司承担的仍然是行政责任(罚款),广大受损害的投资者并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结果是不法行为人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其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严重不对称,导致法律责任和制裁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证券市场中欺诈现象依然十分严重。我国的征信法律制度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等都有一些有关征信方面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征信制度只表现在财政部、司法部、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一些规章和一些没有广泛约束力的文件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惩治制度。
2缺乏成熟的社会信用环境。当前构建我国信用制度的经济条件虽然已经初步成熟,但是信用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仍然要受到其他环境因素的制约。文化环境方面,信用消费观念短时间内、难以在人们的思想中迅速改变;社会环境方面,由于我国近年来宏观经济增速放慢,失业人数居高不下,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人们的生存危机较大,消费信心明显不足;此外,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发展信用制度的市场环境还不成熟。缺乏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信用权保护的规定。征信必然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在我国,除《国家保密法》规定外,没有明确界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以向公众开放的征信数据。也没有明确哪些数据可以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序、对象等。
所以,公安、银行、工商、人事、税务、统计等部门以及水、电、气通讯等公用服务行业所掌管的大量的企业信息资源很多没有公开,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也对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不利作用。
3.缺乏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相关资料。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基本内容主要由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市场主体社会档案、信用记录、帐户和市场主体收入基本状况及拥有资产状况的证明资料组成。但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主体的财务状况不透明。绝大多数市场主体所能够提供的信用资料:
一是市场主体的身份证明;
二是市场主体的人员结构;
三是现金和实物资产的基本现状。
前两项都不具备经济性质,只有第三项与经济有关,而它只能提供所拥有资产的价值金额。这些数字既不能证明市场主体收入的多少、来源及资产流转现状,更多的是以往的信用记录,不能反映现有财务状况的实际现状。可完备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却是建立信用制度的基础。
4.缺乏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估统一标准。在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建设中,市场主体征信数据源的内容、信用报告的格式、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以及征信数据库建设、信用管理软件开发等方面都涉及标准化问题。
一方面,信机构对不同市场主体信用的评估没有统一标准体系,信息重复操作,相互之间难以衡量,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不利于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在全国范闱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的接轨。
另一方面,市场主体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重视企业和个人的,缺失政府、金融自身的,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缺少一整套科学的、可行的、高权威的、易推广的各市场主体信用评估程序和相应的评分模型,以保证市场主体信用评估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5.缺乏对市场主体的信用限制制度。信用限制是要由授信人通过自身选择来完成的由于成本过高与授信人本人扩张业务的内在动力,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信用限制制度,而这恰恰是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必不可缺少的世界出现的金融危机的原因不在于信用扩张过度,而是信用扩张没有一个有效的制度来加以限制。有些企业尽管存在不当经营,但可以借壳取得经营权,常以扩充业务为名,增资大量现金,设立投资公司等子公司后,向证券市场买进母公司股票,然后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股市下跌时,继续质借或开始掏空资产以填补此资金之需求,股价继续下跌即出现财务危机。由于金融部门在忽视征信系统、监督系统、防治系统的情况下,过度使用金融衍生品在金融机构之间对同一资产进行反复质押、担保,不当使用信用扩张方法,使资金借贷信用危机不断上升。
三、健全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思考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加快我国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完善的以法律为保障,以道德为准绳,社会成员诚信自律健康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法律层面上,应该作好以下工作:
1.法律法规要明确规范征信评信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征信机构市场准人的条件,包括征信机构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数据系统的软硬件安全性稳定性;其次是征信机构征信权的规范。征信权包括征信权权限(权利范同)和征信权权能(信用信息的采集权、整理制作权、信用信息的使用权等)。征信立法必须进行必要的规范,以保证征信机构依法行使这一权利,从而为征信机构依法经营和征信管理机构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征信机关或相关机构(包括各金融机构、政府有关机关)在做出影响被征信人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决定时,必须给予利害关系当事人表达自己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机会,征信机关做出任何一项关于被征信人(或牵涉到相关利益主体)的信用报告或决定时,尤其是不利于被征信人的决定或报告,必须阐明其事实、理由、依据和真实用意,便于被征信人监督,以防止征信机关的专横和滥用权力。被征信人基于正当的请求,有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提出查找、咨询本人信用报告的权利。被征信人有权质疑其个人信用档案中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能寻求适当的救济途径来修正其信用档案中的这种错误。
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法,以此作为信用评级机构的基本法。规定信用评级中评级人和被评级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及其相互关系,明确适用评级的交易范匍和债务人的嗣,通过对信用评级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评级的债务人及债务工具的法律地位的确定使信用评级中的各项权利义务争议都有相应法律可以依据。信用评级的评价重点是被评者的履约能力,而不是它的价值或业绩,还应规定评级机构对评级报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总言之,在我国由于价格机制尚未全面建立在场基础上,所以有必要对其强化和规范。
2规范信用信息使用法律制度法律法规。要明确规范经济主体信用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能将征集到的置于原目的项下个人信用信息挪作他种目的采集、使用或披露,除非经被征信人的同意或法律规定明确授权。征信机构对于经济主体的信用变化情况一般要按月更新,对于个人地址和工作单位的变迁等应按需更新,对于重要信息如不良信用信息应及时更新。法律法规要明确规范各级行政、事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为征信机构提供除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得对外公开的信息外,真实的社会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资料,打破目前各自为阵、相互封锁信用信息资料的僵局,以利于对经济主体的信用等级作出客观公正、综合的评价,提高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权威性。
征信机关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客户的敏感信息(包括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这些措施同样适用于征信机关将个人信用信息披露于第三人或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征信机关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将征集个人信用信息的任务安排予第二方。征信机构不得对个人的信用记录妄加判断,在对个人信用信息使用或披露时,必须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处于自己的监管和控制之下个人信用数据(包括生成的信用报告)的使用必须遵守数据库的建库目的,必须符合法定目的的用途或信息接受者的合法利益。
3.完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完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尽快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等规范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将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和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市场主体资源信息网,让中外企业和社会公众能够在网上快速、准确地获取市场主体的资信信息。用评级网络法律监控系统,整合全国各市场和各信用评级机构的资源,将信用评级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评级方法和程序、各个信用评级公告以及对信用评级不当的法律救济等事项挂在网上,供有关当事人查询。建立诚信系统,完成信用测度与信用资信利益的财产权设计,建立信用增减级制度,建立社会信用公示制度,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出现恶意逃废债务、失约失信,经公证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受损方均可通过媒体的进行公示,督促其自觉守信履约,形成社会信用监督。成立民间企业组成的信用管理服务行业协会。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发展。使守信成为行为人的内部动力机制。为了降低交易费用,信用的价值需要公共评价机制来完成。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建立诚信系统,解决信用的可评价性以及信用评价的可用性问题,从而使市场的交易在健康、有序的状况下进行也使买卖双方互利互惠。
4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权制度。确立信用产权制度,通过信用权的确定,在法律机制上对行为人信用维护行为、诚信原则遵循行为予以确认,使行为人在信用维护上的成本与利益做出回应,保证行为取向一致。我们在强调信用作为一种权利应受保护的同时,应当明确:信用权作为民法主体的权利,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另外,信用权的相对性作为一种与权利人人格有一定联系的权利,这种权利具备强烈的变动性;信用权本是一种与他人评价相联系的权利。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行使知情权、批评权、监督权等对信用权人产生负面影响时不能视为侵权,等等。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使信用成为交易标的,商业交易的结果是信用信息的转让,而不是黄金或现金的转让”信用作为交易标的隐存在很多的现实交易活动中。例如: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谋取的不是信用的价值体现;保险费率的调整隐含着投保人的信用价值;银行提供担保业务更是直接体现信用价值等等,但就整个信用市场而言,我们还要进行制度化设计。建立征信系统和信用的测量、公示机制;建立选择机制,除让背信者失去市场、失去交易机会、失去无能为力成功以外;建立背信者市场进人的高成本制度;信用的转移制度及配套机制。
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4
一、建立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
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美国在信用管理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16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传播、使用等各个主要环节。西欧发达国家不仅制定了与信用有关的国内法律,而且共同制定了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内都有效的信用法规。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定要强调立法先行,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要加快信用立法,关键是界定和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界定和处理好政府行政公开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界限;二是界定和处理好商业秘密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三是界定和处理好消费者个人隐私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从实际情况考虑,我国的信用立法工作难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上又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主要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方面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先以行政法规或指导意见等形式颁布一些相关规定,执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提出立法草案,条件成熟后形成法律。另一方面对于急需的法律法规,要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以促进现代信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近5年内应首先出台《征信管理条例》、《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管理办法》、《企业信用管理条例》、《个人信用管理条例》等。同时抓紧修改《商业银行法》、《商标法》、《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储蓄存款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也应同时着手制定和修订完善。
二、建立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
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直接决定信用信息的有效性,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数是信用产品质量的核心。据调查,我国信用信息80%左右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手中。但目前大部分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严格屏蔽,信用服务机构或企业难以获得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更无法得到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也就无法征集信用信息进行公正独立的商业化、市场化运作,提供高质量的信用调查、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导致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开发利用不充分。
建立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首先要从整合行政资源入手,把工商、税务、海关、贸易、交通、质检、药监、环保、劳动人事、公用事业、公安、法院、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方面掌握的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的数据资料,作为重要的信用信息资源,有序开放,充分利用。可考虑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一是用于基础数据库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建立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资料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借款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二是在建立各部门基础数据库的同时,建立国家级和省级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公开的信用信息,应当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身份及其行为客观描述的原始记录。部门内部对市场主体或监管对象确定的信用分类等级,主要是为该部门工作服务的,依据的数据资料有限,应只在内部使用,而不宜随意对外,以免引起混乱或引发纠纷。三是有序开放信用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建立规范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应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可以有偿地政府定价向信用服务企业和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其收费用于系统的更新和维护。四是积极推进信用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化。实现各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用数据互联互通,促进资料交换和共享。积极推动数据库建设中的标准化体系的建立,包括数据库结构和标准,信用数据格式、内容、指标和标识标准,数据库技术支持软件等应通用或相互兼容。五是鼓励信用服务企业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开发适合我国市场主体特点的评分模型,设计各具特色的征信产品,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三、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体系
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信用服务业具有智力密集、技术密集、专业化程度高、市场集中度高的特点,承担着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处理和传递的功能,在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
目前应重点发展大型信用评级公司、企业信用服务企业和消费者信用服务企业这三类企业。对上述三类信用服务企业,应区分情况,采用不同的政策。对信用评级企业,应在整合已由企业的基础上提高企业从业水平,严格规范市场准入,加强管理;对企业信用服务企业,设置必要的准入标准,同时提倡适度竞争,限制垄断,鼓励业务向规模大、实力强的公司集中;对消费者信用服务企业,要设置比较严格的资质要求,严格市场准入,防止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在目前信用服务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可以先由政府出面组织和推动,由政府委托或授权的信用服务企业经营,待条件成熟后再与政府完全脱离,实行市场化、商业化运作。
应正确处理政府管理部门与信用服务企业的关系,坚持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政府主要发挥规划、指导、组织、协调、服务的作用,创造信用服务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参与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监督管理信用服务市场主体的行为。信用服务企业应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和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组织信用管理专业教育,举办从业培训和从业执照考试。
四、培育信用产品市场体系
这是建立现代信用体系的市场基础。目前我国信用市场发育滞后,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一方面社会和企业信用意识不强,对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不足,制约了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信用服务企业总体水平偏低,资质参差不齐,信用评估方法不规范,信用产品质量不高。
要通过政府立法、行业组织制定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政府有关部门要带头积极利用信用评级、评用报告等产品。还应对一些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对提供信用产品的特殊要求。如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经营许可、质量监督、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事项、资质认定管理等工作中,应明确规定要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再如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和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应规定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债券,以及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等,也可以规定实行强制评级或评估。
信用服务企业也要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尽快建立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努力提供各具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充分满足社会不断增加的对各类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
五、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这是扩大社会信用交易规模和提高信用交易程度的前提。信用是企业生存之本和竞争力之源,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可以大幅度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增强信用风险的防范能力;可以加强受信企业自我信用控制能力,加强履约计划管理,防范出现偿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履约等情况;可以形成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使其失去扩大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交易的机会。
为提高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应对企业的经营交易全过程进行信用管理。研究制定适宜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标准;应以资金、质量、营销等管理为核心,引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引导企业建立以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六、建立政府信用市场管理体系
这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组织保证。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系最为密切的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主要包括:工商、税务、海关、外汇、质量技术监督、人事、社会保障等行政执法和管理部门,公用事业部门(通讯、供水、供气、供热),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银行、保险等金融部门。
这些重点部门的主要工作:一是尽快普遍建立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要结合部门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信用等级分类的方法和标准,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二是建立行业或部门基础数据库。要广泛收集和及时加工处理监管对象身份和经营行为的信用数据,建立行业或部门内部共享的数据库。三是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制度。要依法向其他执法部门和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开放在执法和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七、建立社会诚信教育体系
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全体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提高了,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增强了,现代信用知识增加了,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开展诚信教育,目前应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入手:一是认真贯彻《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利用广播、电视、图书、报刊、网络等现代传播工具,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普遍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二是组织编写现代信用知识普及性教材,普及现代信用知识,开设面向政府、企业的多种类型的短期培训和在职教育。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可以组织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三是在大学开设信用管理的研究生或本科专业,培养高层次的信用管理专门人才,满足全社会对高级信用管理、信用教育、信用服务等的需求。
八、建立失信惩诫机制
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5
【摘要】本文阐述了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目标和作用,分析了构建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制约因素,提出了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途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销售越来越成为企业广泛使用的手段。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内的企业在一个更为开放的市场环境中竞争,这对我国企业遵守国际市场交易信用准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国目前的财务信用管理体系尚不健全,企业的财务信用管理问题也越来越显露出来。能否建立和实施科学的财务信用管理制度,增强企业抗拒风险的能力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强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成为摆在政府和企业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笔者仅对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途径略作探讨。
一、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目标和作用
(一)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目标
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是一个综合的体系,包括信用管理组织制度、客户信用评估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应收账款监控制度、逾收账款追收制度,绩效考评制度等。构建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目标是:通过合理而有效的措施,减少客户失信行为的发生以及失信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消除客户信用风险发生的隐患,在信用风险防范的基础上,实现与客户共赢的局面;实现社会信用资源的整合,提高自身的信用管理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
(二)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作用
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首先,有助于我国企业的市场开拓。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经济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借助信用交易手段来扩大市场需求,一个国家的市场规模会因信用交易而放大数倍。在信用缺失的交易环境中,只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双方必须有现钱、现货,否则交易就无法进行;在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下,企业在进行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一部分采用现金销售的方式,而很大一部分则采用赊销方式,通过对应收账款的投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销售竞争力,以扩大销售额。
其次,有助于企业的融资。一方面通过建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克服我国企业融资中的抵押担保问题可直接弥补企业信贷融资缺口;另一方面通过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来改进我国企业信贷市场的信息结构,提高银行对企业类型的识别能力,减少企业信贷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改进信贷市场效率,也会间接地增加对企业的信贷供给。
再次,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交易风险。信用市场中信用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授信方不能准确知道受信方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只能根据受信方以往的信誉状况和信用记录对受信方守约、违约概率做出判断。在授信方和受信方博弈的过程中,受信企业如果是信誉良好的企业,即信誉价值大于违约收益,企业的最优选择是守约;如果是信誉较差的企业,即信誉价值小于违约收益,企业的最优选择为违约。企业通过信用中介机构查阅信用档案可以便捷、低成本地获得潜在交易伙伴的信用记录,根据交易伙伴的信誉价值确定授信额度,从而有效降低交易风险。
二、构建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制约因素
财务信用缺失和财务信用管理滞后的现状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的发展,为改变这一现状,应尽快建立我国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通过对当前我国企业财务信用管理现状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构建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存在以下制约因素:
(一)企业管理体系运行的环境较差,缺乏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信用法制和文化环境
从法制方面来看,相关法律还缺乏系统性,有的法律法规过于笼统、抽象,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一些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执法的空间过于宽泛;在某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对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惩治不严肃,失信者付出的成本小于失信的收益。从文化环境来看,社会主体普遍缺乏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守信意识和信用道德理念,社会没有真正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标准和约束机制。
(二)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
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一个企业都应把财务信用管理当作财务管理的灵魂,但我国多数企业甚至是国有大型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普遍缺乏健全的财务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而中小企业则或是出于避税的目的不愿建立规范的财务信用管理制度,或者是因为家族式管理还不会建立财务信用管理制度,导致信用缺失问题更加明显和突出。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缺少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由此带来的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因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也使许多企业屡屡受骗上当,造成大量的经济纠纷和交易损失;同时,由于一些中小企业产权制度不合理,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也导致了企业财务信用管理的基础难以落到实处。
(三)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化程度很低,企业的信用支撑体系发展不到位
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例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不仅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相关信用信息缺乏完整性和有效性,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企业很难得到财务信用管理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同时,由于缺乏中介机构,使得企业的财务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企业财务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财务信用管理的动力。另外,企业的资信调查体系、财务信用评估体系、财务信用担保体系等信用支撑体系均发展不到位。
三、构建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途径
在我国,加强对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一个完整的企业信用体系,既应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企业财务信用管理部门,也应有完全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机构主体,还要有对信用产品有强烈需求的信用产品使用者。构建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快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信用管理的相关法规
完善企业财务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是构建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第一步。在立法和执法方面,一是国家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财务信用管理特别是中小企业财务信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美国早在20世纪60―80年代的20多年期间,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加快研究制定《信用管理法》或《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法》,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出企业财务信用管理方面具体的条例和实施细则。二是要用法津法规支持建立企业的信用基础,如支持发展商业化的企业征信业和信用评估业,严格规范涉及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及评估活动的机构和组织的行为,用法律法规确保信用记录和报告机制的公平和高效运作。三是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各级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应树立大局意识,高举诚信的大旗,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地结合起来,摒弃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按市场规律管理经济,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排除干扰,公正办事,严格执法,坚决严厉打击企业的各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明确体制转换期政府在财务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的职能,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基于我国体制转换和经济发展水平,我国政府在财务信用体系建设中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信用恶化和政府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治理的基本原则应是政府以外在制度的建设促进内在制度的演化,而不是直接参与企业内在信用体系的运作。政府应健全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机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企业信用管理方面具体的条例和实施细则,使中介机构能够依法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资料,为发展商业化的中小企业征信业和信用评估业创造健全的法制环境条件。通过法律程序明确政府或有关部门行使信用惩罚的权力以及行使权力的界限,对失信行为的界定和惩罚应准确、适当,引入处罚时效机制,以利于营造惩恶扬善的社会氛围。政府还应按照“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提高信用”的原则,鼓励企业加强财务信用管理,推进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此外,企业财务信用的最终确立要靠现代企业制度,产权不清就无法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现责权利的内在统一,使企业明确失信风险和责任。所以我国应通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产权制度改革,真正地做到政企分开和产权关系明晰,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建立所有者对企业和银行经营的监督约束机制,使信用交易的授信方有清晰的产权边界,能够独立地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市场的作用,深化企业改革,建立产权约束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加快企业信用工程的建设。
(三)建立与企业自身相适应的信用文化,增强经营者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
企业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精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信用是企业价值观最为重要的部分。构筑企业诚信文化就是要在企业里树立起“信用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的意识,每个企业都要依靠自己对其它企业及社会交往规则的遵守来获得社会的尊重和信任。尽管我国传统文化中并不缺乏诚信的传统,但由于传统文化是建立在农耕经济基础之上的,具有封建性和很大的局限性,现代化的传统诚信模式,赋予了企业信用以崭新的含义,公开竞争、自由竞争以及对游戏规则的遵守是企业信用在市场经济时代所永远追求的价值理念。要把信用作为企业安身立业的基点,时时处处精心打造企业信用大厦。
公民的信用意识与企业的守信理念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增强的。加强教育,提高道德素养,增强人的法律观念是建设信用的社会基础。企业在职工教育中存在重业务技术,轻信用教育的倾向,有的企业领导还指示企业的采购、销售人员如何去蒙骗,如此,难言信用建设。因此,要把信用教育作为国民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强化其信用意识和观念,提高其信用素质,激活其对信用的有效需求;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监督作用,大力倡导和推动以诚信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伦理道德建设。
(四)加强企业信用支撑体系的建设
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咨询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是企业财务信用的支撑体系,应积极培育专业的信用中介机构,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行为,充分发挥信用中介机构的作用。
首先,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资信调查体系。根据我国实际,目前应在法律框架内,按照规范、有序和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参照德国和法国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国家社会征信管理体系的模式,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信用登记咨询系统和工商、税务部门年检系统的作用,建立一个直属中国人民银行的专门职能机构,或由国家主要金融机构参加的、非盈利性的会员机构,全面负责全国企业征信管理,并集业务、技术管理为一体,具体实施征信采集、信息加工、提供征信产品、维护和完善系统等工作,随时在全国信贷登记咨询网络上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公示。其次,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针对我国入世后的形势,抓紧组建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接轨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权威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机构,打通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竞争的通道。同时,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信用评估行为,进一步完善这类中介机构的执业规范,对蓄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质量认证等中介机构要严厉追究责任,直至取消相关执业资格,避免类似“银广厦”公司事件、“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违规现象的发生,净化企业评信环境。最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针对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目前面临的运行困境,建议政府部门一是要加大对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二是要协同各级人民银行加强信用担保机构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三是要督促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四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信用再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由政府全额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司”,对产业投资基金提供保险或再保险,逐步形成分散中介机构担保风险的信用辅助体系。
(五)培养专业的财务信用管理人才,加强企业财务信用管理的内部自律和外部监督
把加速培养一支高质量的财务信用管理人才队伍作为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培养、培训一批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人才,建立财务信用人才的资格考核和认证制度,进一步完善对现有的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人才的管理、考核、监督机制。重视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教育,提高企业、个人和全社会的信用观念,为营造一个良好的财务信用环境创造条件。
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范文6
一、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根源
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经济成果,但是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没有得到同步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信用管理难度也在不断上升。非国有经济性质风险主体的增加、新兴业务领域的兴起、经营制度逐渐从分业式向混业式经营制度转变,都使信用风险产生了与原有的传统国有企业贷款信用风险不同的地方,导致信用风险的形式出现多样化趋势。一方面,银行业“惜贷”,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融资困难,没有了信用作依托,银行和企业间出现了“双输”局面。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对社会信用体系发育程度的要求也越高。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作为金融业的主体,其健康发展尤其需要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否则,会引发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
二、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缺失
1.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逐渐脱离了国家的庇护,开始独立面对市场风险。但长期以来,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直都是在国家计划调节经济中生存,人们的经济活动更多建立在执行和完成计划上,而不以信用原则为基础,大多数国民对银行风险管理缺乏认识,信用观念淡薄。
2.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当前,我国社会规范不成熟,体制安排不合理,在社会上没有树立起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一方面对失信的惩罚不严厉;另一方面守信的交易成本高,收益小,失信的成本低,收益大,信用的失衡也就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
3.风险管理技术落后和信息不畅通。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对金融市场造成了一系列不利的影响,具体表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的结果,使资质差的借款人取得了贷款,道德风险加大,进而又增加了资金运用的风险。
三、降低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缺失的几种方法
要建立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的使用规范和失信处罚机制;注重政府对信用交易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民间信用管理机构在信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打造全社会的信用文化。
1.信用等级评价。建立企业、个人的信用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银企合作,为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良好的基础。应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资信调查体系,建立公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企业经营提供良好的信用服务。
2.良好有效的风险控制。信用控制法就是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预警、控制,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漏洞。
3.确立政府在建立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地位。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示范作用。从信用结构来看,政府信用始终是最大的信用,整个社会信用都是基于政府信用来推动和发展的。因此,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信用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无可替代的示范激励作用。除了政府职能要转换,从“权力”政府转变为“信用”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同时还要发挥政府宣传部门的导向作用,带动新闻媒体,弘扬社会诚信意识,惩恶扬善,从意识形态上提高个人的自我约束意识。其次是约束作用,即牵头制订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范信用秩序,创造一个宽松、公平的环境,使各市场主体自觉按照市场的规则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第三是服务作用。确定信用征信业的主管部门,为专业化的信用从业机构提供信用评估基础数据和便利,降低信用评估成本。
4.培育促进信用中介监督机构的发展。与信用中介活动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及信用咨询、评估人员都应纳入法律规范的视野,从法律上明确他们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应以自律管理为主,政府管理为辅。这有利于中介机构保持独立性、专业性,更好地发挥其在防范信用风险、维护信用秩序、降低社会信息成本和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流向等方面的作用。
5.提高风险管理技术。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尽快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商业银行信用内部评级体系,准确定义和度量信用风险。第二,建立科学有效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第三,以科学有效的信用风险识别、度量机制为基础,建立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程度的事前控制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制衡机制,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内控机制,实现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制度制衡机制。二是完善风险资本配置制度,提高内部信用管理方式,实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资本制衡机制。同时,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补偿机制。通过把风险资本成本、目标盈利率和不同等级的信用风险结合起来对信用风险定价,可使商业银行的经营和客户信用风险的结合程度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