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管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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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管理法

农村公路管理法范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建设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法人为地方人民政府。其中,县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负责建设;村道在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组织建设。

第五条市交通局及县乡公路管理处依据职责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并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管。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六条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三级以上(含三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应符合四级以上公路标准。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的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质量,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第九条三级以上(含三级)农村公路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三级以下农村公路由市县乡公路管理处组织技术人员勘测设计。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年度项目计划由市交通局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备案。

第十二条申报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各建设单位要依据**省农村公路中长期建设规划写出书面材料(主要包括项目位置、工程概况、拟建规模、路面结构、项目投资等情况),报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组织专业人员实地调研。

第十三条三级以上(含三级)农村公路项目,要编制简易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积极性、资金配套能力等因素,以保证计划的履行能力。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和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同一乡(镇、区)范围内多个项目可一并招标。

第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市交通局进行监督;乡道、村道建设招标要在市交通局指导、监督下由乡(镇、区)组织。

第十八条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业务及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市县乡公路管理处以乡(镇、区)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必要时可通过招标委托社会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追究制,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项目主管单位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施工单位负责人要对质量终身负责,发生质量问题,坚决依纪依法追究。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公示牌,标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当地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的监控。施工单位每分项工程完工,需经市县乡公路管理处抽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个分项工程。

第六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设单位应设立专用资金帐户,专项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第二十五条资金支付流程。

计划下达及资金到位后,建设单位向市县乡公路管理处报送付款申请、计量支付证书、工程进度报表;市县乡公路管理处根据施工协议、合同及工程进度初审后报送市交通局计管科,然后由计管科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计局进行复审,并据此填写拨款申请,报市财政局拨付工程款。市财政局按照资金申请程序和施工进度,将资金拨付至实施单位。工程竣工后,由市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

工程预付款的拨付: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在计划下达后或招投标开始后,按照上级补助资金的15—30%(村道按15%,桥梁、县道、乡道按30%)向市交通局提出预付款申请;市交通局计管科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工程预付款,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局计管科提供的建设计划、施工许可批复(施工图批复、招投标资料、质量监督手续等)按资金拨付流程予以拨付。以后每次拨款时,预付款按有关规定从计量拨款中逐步扣回。

实施单位要依据项目的前期手续、施工图设计批复、施工资料、计量支付等事项建立一整套档案资料,分别报送市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查。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缓拨或停拨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的;

(二)属计划外工程的;新晨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七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乡道、村道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形成验收报告,并在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市交通局上报验收报告。

农村公路管理法范文2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二章养护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级为主、乡(镇)村配合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道养护管理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设立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一定比例的汽车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和其他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构成,其中从汽车养路费中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汽车养路费总额的15%。

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为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并应当侧重用于农村公路比重较大的经济欠发达的海岛、山区县(市、区)。

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当全部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

第十二条村道养护如需村出资、投劳的,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鼓励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投标。

山区、海岛等确因自然条件的原因,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以采用委托养护企业、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应当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中的收费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行政村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可以逐步纳入村道进行养护与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建在农村的不属于农村公路的单位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由其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的确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1 在高路堤、桥头引道、陡坡、急弯、临水库、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护柱、石砌护墩、石垛等安全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设钢质护栏;桥头引道、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漫水桥、过水路面上应设置标杆。

2 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标志、警告、减速等标志;在平面交叉路口,应设置道口标志等必需标志。

3 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减速装置。

4 受限路段应在起终点处设置减速、限载、限高等警告标志。

在急弯、陡坡、大型构造物、学校等特殊路段应设置警告、禁令标志及必要的指示标志。

有条件的 农村公路可设置里程碑、漆划标线。

农村公路管理法范文3

1、养护队伍不稳定,养护人员的素质偏低。虽然各乡镇按照要求组织了养护人员进行道路养护,但现有养护人员因工资较低,大多数人员年龄偏大,无法保证养护质量,更无从谈起提高养护水平,因此,养护水平和养护质量都无法得到保证,就这样也不能稳定,经常性出现人员交替现象,形成一种散兵作战态势。

2、重建轻养,爱路、护路、管路意识淡薄。侵占公路现象时有发生。各乡镇普遍认为只要完成了公路建设,把路铺到百姓家门前,就是造福百姓的大好事。同时,经过几年的建设,在集资方面也有了很高的积极性。因此,很多乡镇都把修建公路作为为民办实事和树立丰碑的大好事,而养护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根本看不出成效,更无政绩的事情。更有的认为现在建的是水泥混凝土路面,根本就不需要养护,要是养护也是白白的浪费财力、物力、人力。而沿线的百姓,有的公共服务意识、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只图自家晒粮、草的方便,把水泥混凝土路面作为临时打谷晒场的大好场所,经常把各种堆积物都堆在路边,有的更是占道堆放,从而给行人和车辆的出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解决办法

1、建立健全养护管理运行机制。按照 “统一领导,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县、乡(镇)两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明确管养机构职责,科学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标准,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公设施,开展正常检查考核工作。

1.1县公路管理站(路政大队)内部机构进行整合和充实,县公路管理站增设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股,负责对乡道养护、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路政大队增设路政中队,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1.2县交通局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审核拨付养护资金,监督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公路养护机构和乡(镇)交管所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1.3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确定专职人员作为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对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护站设技术员、统计核算员、巡查管理员(可兼任,在乡镇政府机关或村建、土管、水利等现有工作人员中调整或按规定另行招考聘用),主要负责辖区内乡道公路的养护巡查、监管和乡道、村道的路政辅助管理。

2、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以制度引导养护工作,坚持农村公路建养并重的原则,切实纠正公路重建轻的倾向。根据目前的情况,制定相关的激励机制,鼓励在农村公路养护上下功夫单位,对农村公路养护好的给予重奖,对不重视养护管理工作的单位给予重罚。让养护好的单位得到好处得到实惠,同时,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评之中,作为对乡镇领导考评的一项内容,从而提高乡镇领导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路养护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3、加强监管,管好用好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县交通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完善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县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省、市农村公路建设纪检监察巡查组的监督检查。通过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挪用、挤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现象的发生,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全。

农村公路管理法范文4

关键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

农村公路是建设与发展我国农村经济主要的基础设施,其承担着沟通城市与乡村,连接农产品与市场的重要任务,主要为农牧业和农民群众服务[1]。但是农村公路养护发展明显滞后,现有的养护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从实际情况出发,养护体制的完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

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缺乏养护标准和管理法规因为农村公路与高等级公路的明显差异,所以高等级公路的养护技术标准难以照搬到农村公路。而且不同地区农村公路的路面结构等往往差异较大,导致难以制定统一的养护技术标准和规范。现行《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规定不具体、欠详细。许多农村公路两侧违章建房、占道等问题十分严重,执法部门管理缺乏法律依据,违章者常常不服从管理,管理落实存在一些困难。

1.2缺乏必要资金保障虽然国家对农村公路护养提供了一定的补助,但资金投入仍然不足,部分地区自筹资金困难,有些乡镇政府甚至未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列入资金预算,还有一些政府部门经常出现资金不到位的情况,导致用在公路养护上的资金较少,致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各项措施难以贯彻实施,造成农村公路管理落后,路面质量差,抗灾能力弱,增加了公路运行的危险性,有时交通中断,不能正常发挥公路的畅通功能。

1.3缺乏专业化养护管理队伍农村地区面积辽阔、经济区域分布较散,绝大部分的村级公路仍由农民承担养护工作,而且专用养护设备比较缺乏,导致农村公路的养护水平低,路面质量差[2]。农村公路配备管理人员严重不足,路政管理力度较弱,无法及时发现与处罚路政违章情况,例如大量超载车辆非法行驶,加剧了农村公路损坏速度。

1.4养护机制不完善根据《公路法》分级管理的原则,县道的养护主要是县政府,乡道与村道的养护管理主体分别是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但事实上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乡镇部门认为公路养护应该是县级交通部门的事,强行把农村公路养护责任推给乡镇,村民委员会也是能推则推,县乡村之间互相推诿,致使农村公路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清楚。又因为农村公路分布较散,路线较长,实际上乡镇政府在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无力承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任务,造成大量乡村公路养护不到位的现象。由于县、乡、村三级管养体系尚没有真正建立,村道也未列入交通部门的养护与管理范围,实际上是只建不养,这是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主要原因之一。

2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改进措施

2.1完善养护标准和管理法规各地公路管理部门应依据当地农村公路的具体情况,编制较为实用的农村公路标准和管理法规,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本地化与规范化,改进管理和养护水平,提高管理和养护效果。由于不能照搬高等级公路的管理养护技术,县乡政府应该根据农村公路自身的特点,多开发简便易行的管理养护技术,并通过影像资料等多种传播形式提高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养路知识。

2.2扩展资金来源针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匮乏的问题,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该加大资金投入,将养护资金列入财政计划并落实到位,多方面开辟筹资渠道,加强相关经济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维护的资金投入,确保养护环节中的资金能维持正常支出,建立监管机制确保公路养护资金的安全运行,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规划,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

2.3加强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建设目前农村公路养护普遍缺乏专业的队伍,这需要交通主管部门定期抽调专业人员对公路养护小组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农村公路养护人员都能掌握处理公路各类灾害的技术技能,建立专业化的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提供养护设备的专项采购资金,采购专业的养护设备,在农村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农村公路的抗灾能力,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3]。

2.4健全养护与管理机制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机制,建立有理有据、合理合法、奖惩分明、人人守则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格局。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除了有充足的资金保障以外,要制定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交管部门是公路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具有针对性的、合理性的公路养护与管理制度;并出台严格的、有量化依据的质量监督评断标准;明确公路养护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作范围、权限、考核标准、奖惩制度等等。

3结束语

农村公路养护是保证道路畅通,保证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所以,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机制,扩展资金来源,加强养护队伍建设,提高总体养护水平与质量。

参考文献:

[1]孙俊.探究新农村建设中的村镇规划[J].南方农机,2015,(7):54+62.

[2]郭法霞,贾建彪,王玉勤,等.论我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J].中外公路,2007,(1):226-228.

农村公路管理法范文5

1.1路政管理的性质无论那一种定义,对路政管理性质的认识是一致的,即路政管理是行政行为。这一定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既从职能上保障了“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又从财政预算体制落实了政府的财政保障义务。1.2路政管理的范围路政管理的范围即公路安全保护的范围,依据《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包括路产、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规划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涉及公路安全保护的区域。1.3路政执法管理的行为种类路政执法管理的行为种类有路政许可、路政处罚、路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类)、路政收费。除上述直接影响路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路政行为外,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还有路政命令、路政确认等行为。

2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特殊性分析

2.1农村公路管理体制特殊性2.1.1国家政策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5〕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政策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为: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可委托省级或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不宜另设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同时,交通运输部还制定并出台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及时做好包括村道在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2.1.2法律法规上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农村公路不是法律法规上的名词,在法律法规上县道、乡道和村道的管理体制:(1)县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县道的管理(包括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实施。(2)乡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乡道的管理(包括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法定义务主体是乡人民政府,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实施。(3)村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村道的保护由乡人民政府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乡道的管理规定实施。法律法规与政策不一致时,应当执行法律法规。2.2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适用特殊性与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相比,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完全适用的。(2)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适用是有特殊性的:县道、乡道是完全适用的。(3)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适用是有特殊性的:村道仅是“参照”适用。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无专职人员,而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有专业人员,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路政和养护的管理,并聘任路政协管员方式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可与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签订村道路政管理委托协议,以便从法律上来保证村道路政执法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2.3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主体特殊性农村公路中的县道的路政管理(包括狭义路政管理和养护行政管理)主体是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其管理是行政行为。养护实施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单位行为是企业行为。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的路政管理(包括狭义路政管理和养护行政管理)主体是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其管理是行政行为。养护法定义务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其行为属于政府招标行为。养护具体实施可以招标由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单位行为是企业行为。农村公路中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包括狭义路政管理和养护行政管理)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其管理是行政行为。养护的实施没有法律法规规范。2.4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内容的特殊性(1)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与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在内容上有特殊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m;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的距离;村道没有法规规定。(2)公路规划控制区。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为国道、省道不少于50m;县道、乡道不少于20m;村道没有法规规定。(3)公路安全保护区。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m,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m;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村道没有法规规定。

3结语

农村公路管理法范文6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公路法》、《*公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目标任务至*年底,基本建立符合本市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和规范化。建立机构精干、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保证农村公路路况完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培育竞争有序、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全面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具体目标任务是:

1、建立健全市、县(市、贾汪区)、乡镇三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明确管养机构职责,科学合理确定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标准。

2、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渠道,明确各类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比例或补助标准。

3、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范围,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做到“建路必养,养必到位”,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全覆盖。

4、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技术规范与标准体系,逐步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

5、完善农村公路各项管理养护制度,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公路路面完好率在90%以上。

二、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体系。各地和市交通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建立健全各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审核汇总和编制上报各县(市)、贾汪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协调地方财政部门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缺口资金;监督检查各县(市)、贾汪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各交通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与县(市)、贾汪区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编制和下达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实施计划,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工作。各县(市)、贾汪区公安、水利、农林、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有关工作。各县(市)、贾汪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管理养护,依法做好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乡道、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区域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村道并协助做好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要成立镇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主任由镇长或分管镇长兼任,配备专(兼)职人员2-4人。

三、切实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规划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安全管理、运输管理”一并纳入农村公路管理范围,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爱路护路和交通安全的意识,依法强化公路规划控制及路产、路权保护,组织实施公路综合环境整治。要基本做到“十无”:无公路打谷晒场,无违法搭建,无非法占用公路,无擅自搭接路口,无违规挖掘道路,无超限超载车辆行驶,无未经批准的非公路标志,无未经批准的穿越公路设施,无在公路规划红线范围新增村镇建设规划点和新增违法建筑,无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涵构造物。乡镇人民政府要监督大型重载车辆绕逃行驶在农村公路,有效保护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的完好。村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应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对村道造成损坏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追究赔偿责任,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当取得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村民委员会还要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指定专人对村道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制止侵害村道的路产、路权行为,对于巡查中发现的属于相关主管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乡道、村道日常保养工作可通过划段竞标的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的村民,实行沿线单位、个人协助保养、门前包干,切实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调动村民对农村公路保养的积极性。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出资或者村民投工投劳从事乡道、村道的保养工作;鼓励通过竞争方式,将油路挖补和水泥路修补等小修工程捆绑承包给专业化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要充分发挥专业养护队伍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中的作用,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来实施,逐步实行农村公路养护专业化、机械化和市场化。

四、加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力度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各县(市)、贾汪区政府和市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1、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按以下标准补助:县道每年每公里13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200元。

2、省市返还的“五小车辆”养路费,剔除征收成本后,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

3、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财政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