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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范文1
促进住房消费,拉动地方经济稳步增长,实现“奋斗三年,总量再翻番”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面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深化住房分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住房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到贯彻落实《条例》对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依法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利益,加快我市住房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
二、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5号)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文件精神。认真核定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防止一些行业和部门通过提高缴存比例和扩大缴存基数为职工乱发津贴、补贴和逃避税收的违规行为。
由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中列支,财政供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并统一办理缴存工作。
成本或费用中列支。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各企业的住房公积金。
三、加强监管。
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覆盖面。加大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行政和执法监察力度。
一是要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力度。正常经营的企业必须要建立制度。
二是要按照《条例》中的规定,对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全面启动住房公积金,依法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建立公积金帐户,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是条件较差的单位可以分批次在三年内补齐,对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一次性补缴所欠的住房公积金。但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补缴计划,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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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但是,我国现有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形式脱节,地区缴存不均衡、不同单位缴存比例差额悬殊,因而急需改革完善。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1.缴存比例差距较大,导致分配不公。不同缴存单位的缴存比例、缴存额、计缴工资的基数差距较大:垄断行业的个人缴存比例要比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高30%左右;垄断行业将津贴、补贴打入计缴工资基数,企事业单位一般仅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缴基数,企业的更少,低收入者很难享受这一住房保障制度带来的好处,高收入者公积金比较高,通过换房使房价更是居高不下。
2.公积金覆盖范围比较小,受惠人较少。按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在目前,只有具有单位正式在职职工身份的员工,才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因此,城镇个体职业者等非单位从业人员、农民工等都被排除在外。
3.高收入群体使用住房公积金避税。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得,职工个人应按照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一些高收入群体利用这些政策缺陷变相提高福利,垄断性行业利用这一政策大量的逃税。
(二)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
1.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公积金的运行隐含很大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我国西北地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资金管理分散,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把住房公积金用于城市建设或其他与住房无关的项目上。
2.内控制度不健全。有些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分散,过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缺乏严格的内控制度,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屡见不鲜。
(三)公积金使用率较低,资金沉淀率较高
1.部分地区房价绝对水平比较低,消费者不习惯负债消费,在购买房产时自筹资金一次性付款,造成该地区公积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较低。
2.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同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差距较小。
3.公积金贷款手续复杂繁琐,限制较多,资金的安全性比较高,使用渠道较为单一,支取条件又比较严格,同时对公积金使用人的要求比较高。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市场竞争意识不够,市场推广力度不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愿意与商业贷款合作,同时,很多银行要求开发企业从本行发放个人贷款,挤占了一部分公积金贷款市场份额。
(四)公积金管理水平较低
1.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繁琐,限制条件比较多。申请贷款手续复杂,审批时间较长,限制条件比较多,一些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评估、抵押等业务时设置障碍比较多,贷款的规模和金额受到较大的限制。
2.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手段落后,工作效率比较低。我国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都不高,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软件、硬件有很大差距,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建议
1.保障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①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住房金融项目的一种,可以按照不同收入水平调整不同的贷款利率,贷款对象收入高低直接与当地房价相挂钩,以保障广大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②适当调高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③加快扩大保障范围,加大强制力度,要保证为在职职工缴纳公积金。同时,加大对农民工、城镇自由职业者等特殊工作者的保障力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实施,加大执行力度,使需要购房的低收入群体能享受到优惠的政策,促进社会的和谐。
2.加大沉积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力度。要加大对沉积住房公积金的利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因为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较低、利用范围有限,造成大量资金沉积。①简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程序,规范审贷制度和业务流程,减少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环节,为贷款申请人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②将沉积住房公积金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上,进一步优化信贷机构,满足人们多样化的住房贷款需求,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使金融机构得到发展,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3.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①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工作,通过大量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尽可能的使更多的人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深入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舆论环境。②严格执行国家对于高收入者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封顶限高的政策,要防止不同阶层的公积金缴存差距过大,建立和谐的公积金制度。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规范缴存基数,避免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缴存单位工资外发放补贴或者企业逃税的渠道。应该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按照规定开设公积金的缴存、增值收益及贷款账户。
三、结语
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国民生活质量、金融的发展等国民经济发展指标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我国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动力。同时,住房公积金的发展也会进一步推动我国住房建设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因此,应当针对住房公积金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最终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恩逸.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J].体制改革,2008(09).
[2]丛诚.中国住房和公积金制度发展大纲[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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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制度 公平性
一、住房公积金公平性的内涵
公平是社会保障的本质和核心,任何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从其建立之日起,就有互助互济、保障公平的固有特性。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主要应体现在制度外的机会公平和制度内的规则公平以及结果公平三方面。据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指在保障大多数人获得住房权益的基础上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以实现住房社会福利最大化,即所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享有相对公平的待遇,使他们能买得起房、住得上房,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应贯穿其起点(归集)、过程(保值增值)、结果(运用)的始终,这些也可以看成衡量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的标准。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缺失的表现
“十”报告在提出“收入倍增”目标的同时,明确要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同时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收入分配在住房领域的延伸,这种“政策福利”,应具备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然而,由于制度自身的原因,以及制度环境的变化,近年来在制度公平性方面存在的缺失现象,正在引起各方的激烈争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收入分配正向调节方面的作用有弱化的趋势。
(一)机会公平方面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公平解决好职工的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机会公平指公民是否享有均等的进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机会,即政策覆盖面的公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人群有明确的规定,即所有城镇就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其中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企业等职工为主,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的自愿者及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这是住房公积金政策机会公平的理论基础。但是,《指导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这种非强制性的规定使很多地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只能依靠单位的社会责任心,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和扶持低收入者购房的社会保障功能被弱化,这与建立住房公积金以解决中低收入城市居民住房问题的初衷相违背,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
根据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存范围是一致的,且住房公积金更包括了养老保险未能涵盖的机关事业单位,理论上住房公积金的参缴人数应该比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还要多,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还有大量的在职职工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从政策参与机会角度来讲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二)规则公平方面
1.缴存额度上存在巨大差异。《条例》规定,我国住房公积金缴交完全与工资收入挂钩,由于我国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不到位,地区、单位、个人之间工资收入存在明显的差距,直接导致不同职工在缴存额度上存在巨大差异。高收入者享受到更多的单位补贴,中低收入者则恰恰相反。首先,行业差距悬殊。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缴存额度高,其他企业缴存额度较低,部分垄断企业、行业甚至突破政策规定,使住房公积金成为变相福利和避税港湾。其次,地区经济水平差距较大。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沿海发达城市整体水平高于中西部地区,工资收入也基本与当地经济水平趋同,导致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上,富裕地区较高、贫穷地区较少。再次,各地执行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差异较大。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但是,不少地方或是延续既有的标准,或是根据发展需要做了调整,缴存比例低的不到5%,高的已达到2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的计算方式也不一致,有的地方采用的是基本工资,有的地方是职工的津贴和工资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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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制度如果长期受到适用主体的抵制,包括积极与消极的抵制,那么该制度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是值得怀疑的。如果这种抵制在某个特定群体中表现得特别突出,可以想见该制度于该特定群体而言是不受欢迎的,有可能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至少参加该制度对他们来说是不利的。为什么大部分非公企业都不愿意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笔者认为,正是因为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无论对于企业还是职工来说,很难说是一项“利多”的事业,甚至有损于他们的利益。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对非公企业的利益分析
1991年首创于上海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与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密切相关。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福利分房制度,住房完全由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造,并实行无偿分配,住房建设无法形成资金良性循环,住房建造与供应跟不上不断增长的城镇人口和住房需求,城市居民的住房短缺日益严重。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国各个城市陆续展开住房制度改革,总的思路是从福利分房制过渡到住房市场化,主要由市场承担建设与分配住房的功能,从而使政府摆脱沉重的住房建设与维护的负担。改革的路径之一,就是将职工原先享有的实物分房福利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具体的实现方式为发放住房补贴与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作为实物分房转化为货币分房的改革产物,90年代迅速在全国推广开来。值得注意的是,在改革前只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才是福利分房制度的主要受益者,也正是这些单位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后构成了缴存者的主体,因为这是对员工取消实物分房之后的补偿。而对于非公企业来说,本来就没有实物分房之福利,也就不存在住房制度改革之后对员工的补偿,要求非公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构成了企业一项额外的负担。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与三资企业的壮大,非公企业逐步取代国有企业占据了市场的主流,这些企业都不是旧制度的受益者,现在却要求他们分担旧制度改革的成本,消极抵制住房公积金当然成为这些企业的选择。
20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中国住房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住房公积金作为房改的制度设计之一对促进住房市场化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被延续并推广开来。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强制各类型企业为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即使有了法律的强制力,但多年以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仍局限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非公企业参与的热情依然不高。这里固然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利益考量。对于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而言,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根结底是财政拨款,不会增加负担;而非公企业多半身处市场竞争非常充分的行业,其劳动力成本的高低对企业的竞争力有非常直接的影响。随着劳动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五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这五项社会保险,“一金”就是指住房公积金。光是“五险”的缴纳比例大概就占到职工工资总额的40%,超出了大多数国家的社保缴费水平,而各地住房公积金比例多是单位与个人各缴12%。也就是说,如果要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话,企业必须在40%社会保险支出的基础上再增加24%的工资支出,这无疑是一项高额的成本负担,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影响尤为显著。这也是非公企业都不愿意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因。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缴存职工的利益分析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由职工个人和其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作为职工个人的住房基金专户储存、专项使用,其所有权归属于职工个人。因此,究其本质,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是职工劳动收入的一种表现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只是将劳动者应得的一部分劳动收入转化成住房公积金而已。在供求关系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可能在一定时期内会影响劳动者的名义劳动收入,但从长远看劳动力的劳动收入曲线是不会发生变化的。通俗地讲,对于职工个人而言,住房公积金并非是一项额外的福利,只是将自己左边口袋的钱放进右边口袋而已。
一旦职工的劳动收入转化成住房公积金,虽然名义上仍然属于职工个人,但职工对这部分收入的支配权却受到极大的限制,必须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甚至连用来支付房租都受到严格限制。在目前城镇住房的供应模式下,职工几乎只有通过购房的方式才能动用自己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缴存者最大的优惠就是提供低于商业银行利息的贷款,职工也只有通过购房才能享受这一优惠。但如今的房价已远远超出普通职工家庭的购买能力,只有中上收入家庭才有能力购买住房。对于无力购房的低收入职工而言,缴纳住房公积金不但自己用不上,还要“逆向补贴”给中高收入家庭享受低息贷款的福利。况且,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购买住房的意愿,即使有能力购房的职工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不买房,或许是已经拥有住房且无计划再购房,或许是因为工作流动的关系更倾向于租房。总而言之,住房公积金只对有购房意愿且有能力购房的职工才具有实际的效用;对于无意购房或无力购房的职工而言,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但无用武之地,而且因为工资总额的24%被限制使用,势必影响职工在住房之外的其他消费水平,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生活水准。
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给缴存职工的另一项优惠是可以免税,即可以在应税工资中扣除缴存额。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工资挂钩,收入越高的职工所获得的扣除额越大,免税的优惠也越大。对于中低收入者,由于工资基数低,往往应税工资尚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所谓住房公积金免税的好处对他们几乎形同虚设。目前,尚未加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企业其职工工资水平普遍低于已加入的企业,公积金免税优惠对这部分职工显然没有多少吸引力。也正因为他们的工资水平较低,住房消费水平也较低,无力承担购房的庞大支出,住房公积金的另一项贷款优惠对他们同样是“看得着、摸不着”。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果不能用于住房消费,长期来看,这部分住房储金必然会贬值。住房公积金储蓄存在三种贬值风险:政策性低利率贬值、普遍的通胀性贬值和快速上涨的房价带来的公积金购房支付能力急剧贬值。后两种贬值,对于一般的银行储蓄也存在,但第一种政策性低利率贬值却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人为设计的结果。一般的银行储蓄遵循自愿的原则,老百姓将钱存在银行表明他愿意接受存款可能贬值的风险;住房公积金则不然,因为是一种强制性的长期储蓄,并且实行低存低贷,相当于强迫职工将工资的一部分以低于市场的利率长期存在公积金账户,存款贬值的风险是制度强加给职工的。1996年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指出,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暂按3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以2012年6月8日公布的最新利率水平来看,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仅为0.4%,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2.85%,远低于同期银行的五年期存款利率5.1%。
三、结语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20世纪末中国城镇住房发展模式转型的结果,作为旧体制的受益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了制度转型,并从中继续获益;而作为体制外的非公企业,没有享受过旧体制的福利,自然不愿意负担制度转型的成本,并且加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其经营成本构成很大的负担,削弱了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企业职工而言,则因职工自身住房消费意愿与家庭经济能力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的效用:对实际购房并获得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一定的正面效益;对无意或无力购房的职工则是负效益。因此,住房公积金“扩面”应当着眼于自身制度的完善,修改目前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则,给每个缴存者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自然会吸引非公企业及其职工积极参与。如果只是单纯为了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而“扩面”,甚至动用行政执法权强制非公企业参加,不但会遭到非公企业及其职工的抵制,也会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落下 “公权侵害私权”的口实。
参考文献:
1.丛诚.中国住房和公积金制度发展大纲.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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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缴存 覆盖 社会保障体系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在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过程中,在全国推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3年我市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随着国家和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改革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参与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通过资金积累和贷款互助,住房公积金大大地提高了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帮助缴存职工有效地解决了住房问题。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有 3400多个,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 30.50万人。全市累计有近 4.5万名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圆了住房梦。虽然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已达到一定规模,不过覆盖面依然偏低偏窄(只限于在职职工),社会上仍有不少职工没有参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现就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偏低偏窄的现象谈几点想法和体会:
一、存在的现状
1.非公人员覆盖率偏低
从参加缴存的人员结构来看,目前我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仍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主。到2012年底,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分布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居绝大多数,私营企业只占一小部分。据柳州市统计局统计,到2011年底,柳州市共有4381个单位,从业人员共计43.13万人,其中在岗职工人数36万人,但我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 30.50万人,按公积金缴存人数与从业人员相比只达到70%。以上数据充分说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狭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缴存面低,大量中、低收入的私营企业雇员未被纳入到住房公积金政策保障体系中。有的企业为控制用工成本,少交甚至不交公积金,不少职工担心主张这项权利会被“炒鱿鱼”而不敢声张。这些意识上的偏差都会造成一部分职工被剥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2.农民工没有覆盖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向城市转移,促进了我国工业化发展。进城务工人员(主要指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化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我市也不例外。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社会,形成了“不完全”城镇化的特殊现象。大家都知道,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状况不容乐观,进城务工人员普遍存在着居住面积小、居住条件差、居住场所不稳定,各种环境,卫生条件差等问题。 在城市里,能自己购买住房农民工的毕竟是极少数。公积金制度作为惠及民生的制度,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了一定的住房保障。对如何改善和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水平,对于推进健康城镇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据调查,柳州市市区人口100万,流动人口30万,每年来柳打工的农民工超过15万人,为农民工建立公积金,通过公积金贷款改善了住房条件,圆了住房梦,做了“城里人”,不仅扩大公积金归集覆盖面,还提高了农民工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发展。
3.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没有覆盖
2005年1月国务院的《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照这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据不完全统计,我市有大约10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针对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为他们建立公积金,并设置专门的公共管理机构,管理这些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这样,不仅扩大公积金归集覆盖面,还可以为他们提供公积金贷款,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促进我市基础建设的发展。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的建议
1.要加大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以往我们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一般只注重向参缴单位及职工进行宣传,而对于社会其他群众却没有纳入宣传范围进行更多宣传,以至于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不是很明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真正内涵。
2.加强有关部门配合。发挥工商、劳动保障、税务、工会的作用。公积金中心应主动到工商税务部门了解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已在税务部门缴交税额的,未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的基本情况,为开展公积金执法奠定基础。
3.加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由于设置了以买房为核心的提取条件,一部分市民的公积金往往要“沉睡”到退休。公积金是一种民生服务业,从便民、利民、为民出发,应扩大公积金提取范围,让公积金多一些民生通道,更好地惠及干群、贴心百姓。
以上为在我对扩大公积金缴存覆盖想法及体会,尚不够全面和完善,仍需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总结。在此愿与全国的公积金管理同仁共同探讨和交流,提高我中心的科学化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进城务工人员住房问题调查研究》 作 者:卢华翔 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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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现状 公平 效率 建议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简述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5%--12%不等,由职工与其所在单位按相同比例各缴存一半。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长期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道路上作用功不可没,在经济迅速发展,房地产业扶摇直上的当代社会,一项适合的制度对整个经济的稳步上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问题
(一)在公平方面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法律强制要求,个人以及单位在一定的时期内将工资按一定比例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专门用于个人住房消费和支出,目的在于解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但是也是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相应的不公平现象。
1.归集范围有限,覆盖面并不全面
住房公积金归集的范围和覆盖面其实是有限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显示,能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居民,大多是工作较为稳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收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职工以及工作保障性较高的行政单位等等,这些职工有足够的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是对于可能真正需要住房公积金制度福利的民营、私营企业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这一部分中低收入群体却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便利,成为了该项制度的局外人,从某种程度来说,他们本应为住房政策的被扶持群体,却成为了制度的歧视群体。
2.缴存额度差距悬殊。
根据《条例》显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也就是实行个人账户累积模式,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在同一时期内按同样的比例缴存同样的份额,纳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这就说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与职工工资收入挂钩的,这样一来,由于我国的工资分配不均的原因,免不了出现个人与个人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工资收入存在巨大的差距。对于同一职业来说,沿海发达城市的工资必定会高于内陆落后地区;对于同一地区来说,个人与个人所从事的职业岗位不同必定会导致收入差距。例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的职工缴存额相应较高,但是有些效益不太好的企业,职工缴存额很低甚至没有住房公积金这一福利,最直观的现象就是职工收入越多,缴存数额越多,单位补贴越多;反之,低收入者缴存数额较少,单位补贴部分也会减少。
3.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存在不公平
无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是否有购房建房的需要,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这种强制的储蓄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削弱了居民对个人财产以及资金的支配权,出现了住房公积金在使用上的不公平。住房公积金制度下一味关注中低收入家庭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却并未改善中低收入家庭还款压力和下降的生活质量。由于存贷机制存在很大的问题,出现了较多的中低收入家庭,急需解决或改善住房问题,也许不会提出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然而对于那些高收入家庭,有相应的能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房建房方面,从而进行投资获取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不但没有起到当初制定该制度希望发挥的作用,并未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反倒是出现“二八现象”,利用了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人员的住房储蓄补贴少数较高收入人员,从而使其进行购房建房的投资活动,获取投资收益,逐渐形成“济富不济贫”“穷人补贴富人”的扭曲局面,不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
(二)增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的建议
1.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
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里所提及缴存对象仍然不广泛这一现象,建议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特别是对于非正规就业群体、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自由职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等,并且在个体、民营、私营等企业中建立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扩大归集面,从原有的职工基础上扩大到城市非正式就业人员甚至可以扩大到进城务工,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上。顾及到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让更多需要福利的群体享受政策带来的便利。
2.创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度政策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度是以职工的收入息息相关的,因此出现上述所论不公平的现象。然而解决这类不公平现象,可以进行一定可实行的创新改革。针对高收入者或较多住房补贴,并利用这部分补贴进行购房建房的投资,但是低收入者所获补贴较少,没有提取的价值与意义,几乎等到退休才能领到住房公积金,完全丧失其原本功能这一系列现象,做出大胆假设:(1)、降低过高的缴存额,限定最低缴存额的下限,从而拉进最高、最低缴存额之间的差距;(2)、进行分层补贴,即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划分不同的档次,各个档次的补贴金额差距较小,并且对不同档次实行差别补贴;(3)、实行“逆补贴”政策,即对于低收入群体,实行低缴存额,高补贴额;对于中收入群体,保持原有的补贴政策;对于高手如群体,实行高缴存额,低补贴政策。
三、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效率问题
(一)在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
1.执行力度不足,服务水平不高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建立一种高效的住房消费保障体系来满足大众的住房需求,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在缴纳标准、执行程序等环节存在巨大的弹性空间,加之我国现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是以市为单位的属地化管理,在不违背国家统一法规的前提下,各地市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此造成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定程度上的执行偏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负责机构执行不力,管理松弛,未严格按照《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地实际情况执行有关程序,使住房公积金初衷的实现大打折扣。按照我国《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并不广,目前低收入群体仍然享受不到住房公积金的福利。另一方面,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间长、程序复杂贷款又低于银行利率导致许多开发商和公民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并不积极,使其效率低下。
2.监管不规范、不到位
据调查以及实地参观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仍然存在一定漏洞。 《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 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 1/3,单位代表占 1/3。 ”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决策流于形式难以真正发挥决策职能作用, 并且现行的监管制度使监管的职责较为分散,因此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无法保障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在部分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银行间也存在信息不透明,传递滞后等问题,公众对住房公积金运作的知识了解也是少之又少。另外,有些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管缺失,内控薄弱。监督主体定位不明确,监管不到位,由于外部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实行联合监管,职能弱化。同时,管理中心内部监管薄弱,业务操作与决策管理不统一,监管岗位设置不合理,监督检查不到位,使管理中心监管形同虚设,也是使住房公积金内外部监管不足,效率低下一个重要因素。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效率的建议
1.加大执行力度,将住房公积金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针对住房公积金需求大但为得到切实保障的地区降低缴存门槛, 拓宽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范围,加大覆盖力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管理机构,将市场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结合,遵循市场规律,避免资金的不合理运用,促进住房公积金市场化、专业化、多元化运营,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积金最大限度地惠民利国。学习国外公积金管理经验,例如,创新缴存者贷款和还贷方式,灵活调整公积金的存款利率等,在降低贷款门槛的同时规范贷款条件限制,使住房公积金贷款用得广,用得对。
2.完善监管,规范监管主体和对象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内外部管理监督,实施严格规范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住房公积金大厅与机关的工作人员一律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将问责制广泛贯穿于住房公积金的日常工作中来,坚决避免其他因素的干预,杜绝侵占、挤占、挪用公积金等不合理的违法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为其实施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恪守职责,客观公正,加强各地域住房公积级内外部决策民主性,提高信息透明度,创新监督渠道和方式,保障公民对住房公积金的知情权,积极采纳群众意见,切实保障居民住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