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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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方式

公积金缴存方式范文1

缴存比例较低

自1999年以来,上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直未作调整,保持在单位和职工个人各7%。北京自2008年7月1日起,将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12%,广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20%,相比较而言,上海处于较低水平。

除基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外,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也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如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规定,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与单位缴存比例均为缴存基数的1%~8%(取整数),补充公积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基本公积金缴存的不足。但是,目前上海市能够享受到补充公积金政策的市民并不多。近期的《2008年一季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分析报告》显示,享有补充公积金政策的职工人数在全部缴存人数中的占比仅为11%。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这份报告也指出,有可能逐步提高基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像北京一样一下子调高到12%并不现实。

决定公积金缴存额的另外一个因素是缴存的基数。按照现有的政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以个人上年度的平均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与此同时,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也有一定的规定,为上年度上海市平均职工工资的300%。如2007年7月~2008年6月,基本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是以2006年度上海市平均职工工资2464元来确定,基数上限为2464元×3=7392元,缴存的上限为7392元×14%=1034元(包括个人与单位缴存额)。每年的6月份,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根据上年度职工月收入的统计数据对缴存基数及上限做出调整,实际缴存额的调整将从7月份开始。

公积金贷款上限50万元

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用途在于增加住房福利,特别是在房价居高,商业住房贷款成本逐步攀升的环境下,使用优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人们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目前,上海市规定,以户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达到了50万元。

但能够申请到这一额度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首先,按照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要想贷到50万元的最高额度,必须限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不过,由于对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审查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在实际执行中,管理中心操作的办法为:贷款人及其配偶或是共同贷款人,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没有动用过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过“冲还贷”,那么这样的贷款人基本上可以视为“第一次购房”,也就满足了申请最高额度的第一个条件。

在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的计算中,分作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和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两个部分。其中前者的上限为40万元,与以往以户为单位的可贷额度计算方法所不一样,从2007年9月1日开始,上海的公积金政策以户作为基础,配偶、参贷人将分别计算额度,并进行累加,但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按照现行的公积金管理办法,一般只要连续缴存基本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基本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余额达到了5000元,就可以获得20万元的基金公积金可贷额度。如果缴存余额小于5000元,则按缴存余额的40倍作为可贷款的额度。分别计算出的可贷款额度累加起来,不超过40万元的部分就是基本公积金的可贷额度。举个例子来说,丈夫与妻子属于符合条件的第一次购房贷款人,丈夫的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上余额为几万元,而妻子由于公积金缴存较少,目前的账户上余额为4000元。那么夫妻俩的可贷额度就是36万元,其中丈夫的可贷额度为20万元,妻子的可贷额度为4000×40=160000元。

除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外,对于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人,也可以计算出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具体的计算办法是,将贷款人补充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乘以15,不高于10万元的部分便是他的可以获得的贷款额度。与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一样,贷款人和配偶、参贷人的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也可以累加,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而对于不满足上述这些条件的贷款人,一般可以申请到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上限为20万元(没有补充住房公积金)或30万元(有补充住房公积金)。

“年冲”和“月冲”提取公积金

房价较高、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较少,因此在购房的过程中,普遍被使用的方法是“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组合方式。和其他城市相比较,上海的市民在购房时使用组合贷款没有特殊的限制,几乎所有的楼盘销售和符合相关条件的二手房交易中,都可以自由地进行贷款的组合,贷款银行也没有限制。

使用公积金的账面余额或是月缴额进行公积金的“冲还贷”,也是很多购房人进行公积金提取的方式。一般来说,“冲还贷”有两种形式,年冲和月冲。办理年冲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9月,届时贷款人可以利用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冲抵贷款的本金;而月冲是指贷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后,将公积金账户与贷款账户相联接,使用贷款人及共同贷款人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或是月缴存额抵减每月的应还款额。无论是年冲还是月冲,贷款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公积金中心进行申请。但是在使用“冲还贷”的业务时,冲还的部分必须满足公积金贷款优先的原则,也就是先冲抵公积金贷款的本金或是月还款额,剩余的部分才能进行商业贷款的冲抵。

可申请低息装修贷款

使用公积金贷款进行住房的修建、装修,也是住房公积金的一项用途。

不过,记者了解到,申请公积金住房装修贷款也有多重的限制。一是在贷款的额度上,除了受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制约外,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中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装修贷款不得超过1000元。如以一套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产来计算,最高可贷款的额度为12万元。二是公积金住房装修贷款主要面向于新房,二手房的购房人很难申请到这一贷款。此外,公积金装修贷款的附加费用较高。由于这一装修贷款中需要引入担保公司的参与,贷款人还需向担保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担保金,尤其对于可贷款面积较小的住房来说,把担保、金的费用计算在内,大大提高了住房装修贷款的成本。

公积金缴存方式范文2

为什么要缴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对于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交的。它的本质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和个人分别缴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

公积金归个人所有,但要求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那么每个月公积金该缴多少钱呢?这笔钱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个人自己缴的,就是工资条上看得到的那一部分;另一部分是单位帮职工缴的,工资条上不显示,但是可以在本省市公积金网站的个人账户里查询。

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各省市规定不一。目前,北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2392元。而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至8%。而一部分城市是划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和下限,具体比例自行选择。

住房公积金怎么用?

住房公积金最主要的用途是申请低息的公积金购房贷款,并利用公积金进行冲还贷。这是对商业贷款的有利补充,对购房后手头不宽裕的年轻人来说有“减负”作用。

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的门槛并不高,申请贷款前在本地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即可。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买的住房应当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职工购买使用权住房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利率远远低于同期的商业贷款利率。目前,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至4.7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至4.20% 。

根据各城市的不同规定,公积金所有权人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还可以用公积金来付房租、装修房屋、交物业费等等。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也是一笔可观的“储蓄”,自存入账户之日起就可以获得利息,并且按年复利计算,不缴利息所得税。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0.4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2.85%。住房公积金还是对养老金的补充,在职工退休的时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金和利息全部可以提取出来,作为收入自由支配。如果公积金缴纳人在缴金期间亡故或出境定居,可以提取公积金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账户。

怎么冲还贷最划算

公积金冲还贷有“年冲”和“月冲”两种方式。“年冲”是在每年的4月份或9月份使用账户余额直接冲抵贷款本金;还有一种是“月冲”,按月使用账户上的余额冲抵当月的还款额。

相比较而言,采用年冲方式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总额要少于采用月冲方式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总额。采用年冲方式相当于每年办理一次部分提前还款,但这种方式是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的,当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才能冲还商业贷款本金。在采用年冲方式时,每月的月还款额必须使用自有现金归还。如果月冲,每个月冲还公积金贷款的月应还本息金额之余也可以冲商业贷款部分的月应还本息金额,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才会从借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中进行扣款。

是“年冲”划算还是“月冲”划算,这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核心的原则是用足公积金的低息贷款。除了亲情银行,恐怕再也找不到比公积金利率更低的贷款了。

所以如果申请的是组合贷款,尽可能地使用公积金低息贷款来冲抵高息的商业贷款。最佳做法是“月冲”,把公积金贷款的年限申请到最长,这样每月公积金部分的还款额不会很高;商业住房贷款的部分则采用阶段性的还款计划,在还款初期,每个月的还款额安排得较高,多余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就可以用来冲抵商业贷款。当然这是在公积金余额比较高的前提下。预计公积金余额快用完时,可以提前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月还款计划。

对于只申请纯公积金贷款,没有商业贷款的购房者来说,如果平时没有别的投资渠道,在现金压力不大并且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多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年冲的方式,一次性冲还较多的贷款本金,减少总的还款利息。如果平时有更好的投资渠道,收益高于贷款利率,还是选择月冲更合适。减少现金支出,最大限度地利用低息贷款。

月缴基数是指职工个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

Tips

1、目前一套房屋、一个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冲还贷方式,且参与冲还贷人员的冲还贷方式与主贷人一致。

公积金缴存方式范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风险;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273.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5-0029-03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两部分缴存比例现均为职工个人工资的8%。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问题。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就把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但是,在运作过程中,其风险存在是必然的,并且贯穿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全过程。

一、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分析

按照住房公积金的运作和管理过程,住房公积金在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风险:缴存风险、贷款风险、档案管理风险、沉淀风险和投资风险。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及其成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风险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代扣代缴过程中的缴存风险,委托收款过程中的缴存风险,收取现金过程中的缴存风险以及个人账户管理中的缴存风险。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可以归结为五点: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而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法》,法律约束力不强。二是地方政府、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不足,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单位疏于管理。三是各部门、人员利益不一致。四是我国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作为一个独立承担风险、收取公积金的专业化金融机构,人员缺乏,人员能力不足,没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五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单位的信息化程度不足,缺乏通过网上来进行归集的方式。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是公积金最主要的风险,可以总结为物产权风险、信用风险、欺诈风险、贷款条件风险、流动风险、运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法律风险等八种。其中,物产权风险主要表现为抵押物的产权可能并不全是个人所有,以及抵押物被拆迁,但补偿价可能不足以偿还贷款。信用风险表现为借款人或保证人主观上不承担应尽义务以及客观上难以承担应尽义务。欺诈风险表现为借款人的重复抵押、虚拟抵押、故意遗漏共有人的抵押、租赁房屋抵押及旧契抵押等五种形式。贷款条件风险表现为:按揭比率过高或首付比例过低造成的违约风险,利率波动造成的利息收入损失或违约风险,还款期限过长造成的自然风险,静态的按月均还方式造成的违约风险。流动风险表现为中心发放的个人住宅抵押贷款债权流动性差而产生的风险。运作风险表现为实际运作过程中,权力干预造成的风险以及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表现为还贷期间,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而毁灭或借款人意外丧失劳动力造成的违约风险。法律风险表现为借款人违约后,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中心难以行使债权的情况。

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成因主要由以下五方面形成:

第一,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组织建设不完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与管理中心之间缺少办公室常设机构的联系与沟通,使得二者在职能划分上存在着一定的政策不明风险。

第二,贷款机制脱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规定采用委托银行贷款方式,贷款资格的审查、贷款的审批等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抵押、贷款发放等由受托银行办理并收取手续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此先天地形成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与回收的严重脱节。受托银行对每笔贷款抵押是否到位,是否逐月收回,重视不够。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不直接面对还款者,也无法针对还款人的还款进度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沟通与指导。

第三,贷款特有的政策性。首先,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决定了它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广大中低收入者。其经济收入状况在社会中属中、低水平,对这样的购房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贷款义不容辞,但是潜在的贷款逾期风险也不言而喻。其次,劳动力日益市场化,家庭收入不稳定性增强,不能按时还贷现象不可避免地存在,使贷款资金安全性受到威胁,借款人因失去工作,意外伤残和家财被毁等原因,经济状况突然恶化甚至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导致上述抵押和打包手段无法施行或不足补偿风险损失。

第四,个人诚信制度缺失。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其他住房贷款一样,是建立在个人诚信的基础上,以合同契约为纽带的经济行为。我国个人信用才刚刚开始介入经济生活,现行的个人住房消费信贷是在个人信用残缺不全的情况下推行的。信贷部门对个人资信情况了解较少,个人守信意识不强,尤其是面对恶意骗贷就较难规避个人信贷风险。在这种情形下,发放贷款势必承担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违约风险。

第五,还贷法律欠健全。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各种配套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还没有完全建立,尽管《合同法》等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诸如受托银行在公积金贷款回收方面应付责任,各种情况下对抵押物的处置方式等相关操作细则还不完善,使得还款的法律约束被软化,抵押贷款逾期风险实质上不能得到最终化解,还需要整套行之有效的具体配套方法与它衔接。

(三)住房公积金投资风险

住房公积金的投资风险,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的运用―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如投资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等。

住房公积金投资风险产生原因主要可以概括为四点:一是未来的难以预知。投资是基于未来的预期收益而发生的行为。但由于人不可能掌握关于过去、现在、未来的完全信息,也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所以实际收益往往与预期收益存在不一致。二是委托问题。是对于资金的投资委托专业的机构而言,但机构与中心利益可能存在不一致。三是投资周期长。投资周期长,容易受各种不可知因素的干预,资金难以在短期回收。四是资本市场不发达。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缺乏足够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渠道。

(四)住房公积金沉淀风险

住房公积金沉淀风险主要是指公积金存款利息大于贷款利息而带来的风险,如果公积金存款利息大于贷款利息,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会沉淀,带来很大的风险,这就是所谓的“倒利差”风险。究其原因,在于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强制性和贷款的政策性。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强制性,导致中心必须归集大量的存款,而且存款利率较高。另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性导致它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广大中低收入者,而广大中低收入者的经济收入状况在社会中属中、低水平,难以承担较高的贷款利率。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也被限定在了住房的购买上,导致其放贷的途径受限。

(五)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风险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由于管理中心对贷款档案的管理还不规范,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规范,贷款档案管理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信息失真、信息遗失导致坏账损失和风险隐患。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扩大,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也越来越大。

二、住房公积金风险的防范措施

根据前文的分析,结合住房公积金实践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公积金监管模式

住房公积金现有的监管模式是以多头监管、局部监管、合规性监管、结果监管以及现场监管为主,存在着很多不足,因此,构建科学规范的监管模式是防范风险的核心内容。

(二)实行对公积金运用的实时监督

采用智能化技术,通过设计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指标,构建住房公积金辅助决策预警系统。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形态多样,其危害性也不容置疑,它将会影响住房公积金安全性,损害职工个人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控制和管理,防患于未然。

1.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建设,做到有章可循。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对原有的缴存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必须有统一的计算口径。对确属经济困难的单位,建立缓缴和降低缴存制度,规范单位缴存行为。

2.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控机制,相互制约,保证安全。建立住房公积金内控机制,就是要保证缴存、上机、复核三项业务和相关科室之间相互制约。单位上中心缴存的,工作人员在收取公积金后,在规定时限内录入个人账户,并将缴存凭证传递给复核人员。一月一对账,年底对总账,保证中心与银行、中心与单位、单位与个人账账、账证、账实全部相符。中心在内部管理的制度设计、管理理念上必须环环相扣,相互制约,保证资金安全。

3.建立住房公积金协理员制度,规范单位缴存行为。为促进各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防范风险,可在月缴存额达1万元以上或缴存职工超过500人单位,聘1~2名住房公积金协理员,督促本单位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负责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变更、基数调整、支取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可根据协理员工作业绩予以考核,并给予适当奖励,提高他们工作积极性。

4.加强住房公积金检查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加强检查,联合国资委、经贸、工商联、工会和审计等社团组织和部门,定期对各类单位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引起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重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于受托银行代收住房公积金的,每年与受托银行签订考核责任制,定期与人民银行对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以规范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行为、防范住房公积金代收风险。

5.加强队伍素质建设,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制定队伍培训规划,定期开展业务操作和计算机培训,组织职工学习业务政策和相关法规,提高职工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对于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持证上岗。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管理

1.将防范工作前置。这就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强化贷款工作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审贷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既要注重申请借款人资格、偿债能力的审查和抵押物等的落实,也要注重贷款使用项目的审查,努力使风险隐患降至最低限度。

2.加强贷款档案管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十多年来,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6 364.33亿元,支持了695.24万户职工购买住房。这也就意味着将产生695.24万卷贷款档案,但是目前各地管理中心对贷款档案的管理还不规范,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规范,贷款档案管理暴露出不少问题,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信贷资金虽然成千上亿,但它只是一种“符号资产”,它的存在和归属必须靠各种合同、文字资料、数据表格、账户等为载体予以证明。因此,应从建立贷款档案工作组织体系入手,建立完善贷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同时,坚持档案工作与贷款工作同步进行,并将档案资料集中统一保管和使用。全面加强贷款档案管理,而只有建立健全贷款档案,才能掌握贷款发放收回的主要依据、借款人信用情况及债权存在的证明。

3.采取多种手段加强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要始终把逾期贷款的催收作为风险防范的重头戏,要求各贷款承办银行必须通过打电话、发信函、登门催、找单位等方式组织催收,并通过提请法院下达支付令、诉诸法律等手段,降低逾期率。

4.取消公积金房贷险代以“担保制”。当前我国多家银行取消了房贷险,但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市民,仍必须缴纳几百至数千元不等的保险费。笔者建议,借鉴并推广北京等城市的做法,取消公积金房贷险,由专门机构为房贷风险提供担保。此举将降低公积金贷款风险,同时大大缩短办理时间。

参考文献:

[1] 世界银行.中国的住房融资:政策建议[J],1996.

公积金缴存方式范文4

作为金融市场核心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自然也成为了大势所趋,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已基本实现市场化,但银行存贷款仍然实行管制的利率,央行对贷款利率进行下限管理,主要为防止银行恶性竞争市场份额。对存款利率进行上限管理,以避免银行竞相高息揽储,但在最近不断上升的高通胀率的情况下,居民实际存款利率为负,由于投资渠道狭窄,大量资金涌入股市、楼市、商品市场,引起资产价格泡沫,从而加剧通胀压力。

日前“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到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可见利率市场化是大势所趋。一方面利率市场化将使银行面临利差缩小的风险;另一方面资产与负债的缺口风险加大。当银行资产与负债不相匹配时,利率的不利变动需要银行承担缺口部分的风险,从而产生重定价风险。相比于利率变动带来的金融行业盈利的风险,国家更看重利率市场化释放的金融业创新的活力,以期给实体经济输血。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运行基本都在各城市中心,主要的业务就是给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目前提供的贷款利率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下浮1%,《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这种制定利率的方式虽然便于管理,但也过于粗放。

国家如果放开利率市场化,将对住房公积金的运行产生巨大影响:

一、存款利率放开

存款利率放开是最有可能先行一步的,住房公积金留存资金收益偏低的问题一直存在,可以预见放开存款利率,商业银行短期内必定会加息揽储,进一步加大银行和公积金的收益差距。对公积金汇缴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一方面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升高会促使一些弹性的缴存者选择更低的缴交额度和缴存比例,提取政策较宽松地区的缴存者也会更倾向于提出公积金,提取政策严格地区甚至会出现通过假合同骗提;

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结余资金的短期银行存款利率也会随着市场利率提高而提高,虽然可以提高中心的盈利,但是为人所诟病的低存低贷,缴存资金实际贬值的问题会更加突出,进一步降低缴存人的积极性。

二、贷款利率放开

短期内央行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似乎不太可能步子迈得过大,来一步放开贷款利率,但中央本轮改革的核心思想就是“能让市场调节的都交给市场”,因此有理由相信未来是很有可能放开贷款利率,只有放开贷款利率才能真正激发金融行业产品创新、服务创新,金融企业才会真正重视市场占有率,重视资金的投向和回报,而不是一味的简单吃利差。笔者由此设想:

1、个人房贷利率升高,住房公积金将有很大优势

商业银行如果面对楼市向好,贷款资金供小余求的情况,为了更多的商业利益,往往会选择加息,甚至出现惜贷行为。实行利率市场化以后,各银行将更加从容的选择加息,选择优质客户,实现利润最大化。

住房公积金实行现有的基准利率降1%的政策将会有很大的优势:一方面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利差将进一步拉大,贷款人可以负担更少的利息;另一方面只要公积金存量资金充裕,贷款人条件允许(视各地政策),住房公积金不会出现惜贷的现象,切实保障了缴存人的购房需求。

2、个人房贷利率下降,住房公积金将有明显的劣势

商业银行如果面对资金面宽裕,贷款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往往会选择下调利率来吸引贷款。

彼时公积金实行现有基准利率降1%的政策将会有很大的劣势:一方面公积金贷款的利差优势会缩小甚至低于市场上的商业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反而需要多负担利息;另一方面,面对资金面的宽裕,买房职工选择面更宽,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将被弱化,甚至直接影响缴存人的缴存积极性。

综上:利率市场化以后,虽然住房公积金在整个住房金融市场中只是起保障和有益补充的角色,但是从市场化的角度看现行的利率制定方式显得过于死板和粗放。

首先,现行利率制定方式虽然便于各管理中心的日常管理,在贷款市场资金偏紧、银行惜贷的时候确实能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但是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当口,以及货币超发、资金泛滥,实体经济疲软的现实经济环境当中,国家很希望通过消费拉动经济,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资金充裕,利率也会有很大折扣。一旦实行利率市场化,有理由相信商业贷款利率会进一步下降。住房公积金的利率优势将不复存在。

其次,现行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在实际运行中累积了大量的贷款收益和留存资金收益,从权益角度看这些收益应该属于缴存人,但是实际运营中,除了公积金中心的运营成本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之外,大部分都上缴了地方财政。一方面缴存人的留存资金在缩水,另一方面留存资金与贷款收益都被收走了。让缴存人感到缴存公积金成了变相收税。

三、以此为契机,去除住房公积金现有的利差盈利模式,回归公益本质,拓展政策性金融。

公积金缴存方式范文5

一、目前现状

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在上海开始建立,随着我国房改的深入和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完善,1994年国务院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房改基本内容全面推行,1999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制度步入法制化阶段,20__年,国务院修订《条例》,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业务加快发展。__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1993年成立以来,在《条例》精神正确指引下,始终执行“严肃纪律、严格监督、规范运作、强化服务、防范风险”的工作方针,严格遵循“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归集是基础,贷款是重点、核算是关键、制度是保障”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了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截止去年底,全市实缴存单位1197个,实缴存70855人,覆盖率分别占应缴单位和应缴职工的87%和85%,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21512万元,归集余额89658万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90612万元,贷款余额34262万元;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31854万元。20__年虽然超额完成了目标任务,发展形势很好,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较低,仍然是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深度、广度还不够。在现实工作中,相当一部分职工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条例》不太了解、不太关心,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性质、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一些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认识水平偏低,住房公积金政策还没有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推行。

2、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窄、覆盖率低,发展不平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方面做得比较好,缴存率达到100%,缴存比例由7%提高到10%,同时扩大了缴存基数,为全市公积金扩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国有大中型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为65%,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仅为6%,而且缴存比例偏低,大部分是5%—7%左右,只有个别企业达到10%以上,有的个别企业按5元、10元、20元不等的标准进行缴存,有的甚至只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缴存的现象,还有相当一部分单位没有参加到制度中来,造成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比较困难,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明显制约着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的扩大,严重存在缴存难、不愿缴存的现象。青铜峡市乡镇卫生院到目前为至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乡镇卫生院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拓面造成了一定影响。另外,一部分垄断行业为单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较高,有些企事业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较低,又在找理由停缴、缓缴,形成了明显的落差,造成了缴存不公平的问题,使不少非公有制企业的中低收入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低收入职工购房能力差,缴存额低,很少享受低息贷款优惠政策,存在利益受损问题。同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个别单位欠缴、停缴或不按规定比例和基数缴存等现象也比较普遍。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制度就不能为多数职工服务,其制度的功能就无法广泛、持久地实现。

3、行政执法力度不强,使一些工作抓而不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实行多年,但仍有部分单位有条件建缴而不建缴,部分企业消极观望,特别是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强硬抵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虽然《条例》中规定了罚则,但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难以组织实施,形同虚设,处出瘫痪状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程序和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和必要的检查审核权、调查取证权。管理部门仍然依靠政策、行政命令与指示办事,处于“软法”阶段,执行的权威性不高。无形之中为有的人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找到了十足的理由。当企业以效益差、不具备条件为由打“球”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没有权力去企业查帐核实,罚款更是乏力。正是由于还没有建立健全完整的行政执法体系,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行政执法强制性不足、力度不大,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很难通过法律救济途径得到保障,对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党和国家关注民生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国家为解决住房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公共住房政策,事关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只有在制度扩面上做文章、下功夫,才能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更好发展,才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更大作用。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引导机制。围绕提高广大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思想认识,全面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工程,全方位、大范围、多形 式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全面介绍有关政策和法规,让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是向缴存或未缴存的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在住房贷款上的优惠政策,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给自己带来的益处;二是提请人大代表宣传,让他们关注监督执行这一制度,代言群众呼声;三是向财政、纪检、审计、工会、社保、经委等重要职能部门宣传,形成职能联动机制;四是通过电视、网络、报刊、横幅标语、宣传菜单等方式,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宣传,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责任意识和职工的维权意识,让更多的职工了解公积金政策、享受公积金带来的实惠,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植根于民、惠及千家万户。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民生保障制度,它的使命是让更多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或改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要实现这一目标,扩大制度覆盖面是基础,也是重中之重。《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社会管理。因此,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各级政府的全力支持。

2、强化归集工作,扩大覆盖面。归集是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前进的基石,是整个住房公积金体系的核心。所以要想扩大归集工作,必须在归集工作上功夫、求突破、寻发展,才能不断扩大归集面和覆盖率,寻求新的增长点。一是积极研究,努力挖掘归集增长点,要在维持并提高原有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的基础上,认真排查,查找漏洞,梳理归集的空白点和薄弱环节,选准突破口,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扩大归集覆盖面,努力实现归集工作新的增长点。二是要抓住《劳动合同法》施行的契机,积极协同劳动、人事、工商、税务等部门,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等情况,督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尽可能将应建未建的单位纳入缴存轨道。三是考虑大多数单位经济困难,采取降低门槛的方式,不论缴存比例和额度,只要缴交可以进入,试行先进入,后规范的管理模式。四是许多单位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由于经济发展问题,缴存比例较低,经过几年努力,经济状况有了好转,有了规范缴交的愿望和可能。在要求其提高缴存比例,并允许将以前少缴部分补足,试行先低存、后补缴政策,逐步实现覆盖缴存。

公积金缴存方式范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缴存扩面;互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1-0056-02

1 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现状

(1)概述。为推进住房货币化改革,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在学习、消化和吸收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现实国情,我国于1991年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上海率先实行。“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具有强制性、互和独立运作特点。自1994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行以来,公积金事业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10年,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共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43个。

(2)发展现状。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号令),把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了法制化高速发展轨道,此后住房公积金社会影响力持续增强,覆盖率不断提高,归集规模逐年增加。截至2008年年末,全国累计缴存总额达到20699.78亿元,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2008年年末,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同比增加557.18万人,以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在岗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计算,覆盖率为69.3%。

(3)缴存扩面存在的特点。第一,进展缓慢。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得到迅速发展,但制度覆盖范围有限,缴存扩面进展缓慢。2002年以来,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一直维持在60%~70%,缴存职工人数平均年增长率仅为2.4%。第二,分布不均衡。一是目前公积金建制单位大部分集中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非公企业覆盖情况不理想。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就业人员还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二是各地覆盖面区域间不平衡,一、二线城市公积金覆盖率比三、四线城市高。

2 造成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进展缓慢的复杂成因

(1)公积金制度本身局限所致。一是制度吸引力被削弱。公积金制度成立之初是作为一种住房实物和住房资金的转换机制而出现,它最初目的是为了解决当时住房建设资金短缺和住房供给严重不足问题,如今市场化住房体制已经确立,住房矛盾发生改变,如何建立健全完备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住有所居”成为新任务。然而,公积金制度完善的滞后性制约了其在住房保障领域内的作用,受益面难以惠及中低收入职工群体,社会颇有微词,公积金制度本身优势和吸引力整体上被削弱。二是条例界定本身存有争议。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各类性质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关于“在职职工”的含义,各界解读不一,“在职不在岗”等特殊人群公积金该如何操作。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为了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然而随着城乡一体化改革,大批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类人成为新新市民,这部分人的公积金权益该如何保障。

(2)政策法律支撑体系薄弱,强制力不足。一是公积金制度立法层次低,强制力不足。虽然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一些若干地方规定的支持,但公积金制度法律支撑体系十分分散与单薄。例如,目前对欠缴、未缴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追究难以实现,原因在于上述行为既不归属于劳动法范畴,也得不到劳动仲裁的支持,唯一的解决渠道是依靠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制,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权限不配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定位是隶属于政府的事业单位,这就造成了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具备执法权。权限不清晰的窘境导致,当职工到中心维权时,中心的职责不是执法而是协调。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职工的维权时间成本高,为怕麻烦,少折腾,部分职工宁愿放弃本应该享有的公积金权益。

(3)宣传不到位,单位和职工认知欠缺。从笔者一线的工作经历获知,很多职工把公积金等同于社会保险基金(简称社保基金),认为公积金就是社保基金,或是误以为公积金是可以有选择地缴纳,非强制性,只有效益好的单位才会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缴纳不缴纳公积金,演变成职工衡量企业良莠的参考依据。本应该享有的权益,变成了一种选择性“被赐予”。此外,对于参加公积金制度能得到什么样的好处,它与一般的商业银行以及社保基金之间的实质区别,绝大多数职工都是一知半解,不知者甚多。

(4)职能部门之间缺乏联动机制,监督有限。当前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升缴存扩面的主要途径有三种:一是通过职工,以点带面;二是通过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与相关部门数据进行比对,核查遗漏;三是阶段性获取工商部门企业注册信息,发信、发函督促新建立企业及时开户。这三种方式虽然都有一定成效,但相对被动,这种事后督查形成的劣势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企业动态信息的掌握较为滞后。另外企业改制、集团重组、委托人力资源等现象的产生也增加了公积金管理中心督查的难度。总而言之,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及时共享,缺乏联动监管平台和机制是公积金覆盖率难以较大提升的又一重要因素。

3 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的可行性分析

(1)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储蓄政策,公积金制度是公积金事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石,而制度是需要与时俱进才会永葆生命力和吸引力。当前公积金制度新使命应该是维护缴存职工多渠道享受公积金制度带来的优惠,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具体措施是:第一,修改完善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制度定位,由原来的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向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并重转型,增强公积金制度惠民的公平性;第二,扩大缴存政策辐射范围,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各类城镇劳动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使每一个就业者都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最终实现城镇劳动者全体缴存;第三,合理调整增值收益使用方向,拓展公积金作用面,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贴息特困缴交职工,使有限的资金惠及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第四,严格执行“控高保低”,在设定最高缴存基数上限的同时,明确规定个人缴存基数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若职工扣除公积金后工资收入低于最低标准的,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缴交,通过动态的浮动机制调动职工缴交积极性。

(2)建立行之有效的利益引导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的关键策略是利益引导机制,把公积金制度的核心竞争力落实在可操作中。具体办法是:第一,创新贷款品种。目前我国公积金贷款的品种比较单一,鉴于当前购房层次的需求,有必要根据市场需求设计不同年限和比率的还贷方式,特别是针对中低收入职工的贷款品种,如可开设还贷递增抵押贷款、分段固定利率贷款等,缓解职工尤其是新就业职工前期还贷压力;第二,差别化信贷政策。充分考虑受益群体之间的经济差异,在积极支持缴存职工通过贷款购买首套自主住房以外,严格抑制投资性住房贷款需求,贷款按购房面积和购房贷款次数实行区别对待,面积越大,利率越高,贷款次数越多,利率上浮越多,有效避免“贫济富”,这样既有利于增强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能力,又有利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第三,低价配租。积极拓展公积金在保障性住房上的功能,对低收入无房缴存职工,在公积金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行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配租给缴存职工,并在租金上予以补贴和优惠,但需严谨设置进出机制;第四,储蓄奖励。公积金制度应该是“普惠式”的制度,对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也需要周全考虑,方法是这部分特殊群体在销户提取时按照不低于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水平,给予合理的利息补偿和奖励,变“我要你缴”为“我主动要缴”,从而让全民总动员自愿加入到这一制度中来。

(3)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手段。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的重要保障是强有力的法律制约。建议从三个方面重点开展:第一,立法保障,加快公积金立法步伐,把公积金写入劳动法或者是未来住房保障法中,有了立法的保障,公积金才能够有法可依,违法不难究。第二,成立专业稽查大队。集中专业力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那些无视法定义务,应建未建、应缴未缴的企业,一旦查处,在书面警示无效的情况下,坚决依法处罚,决不姑息。对已经享受过贷款又无正当理由停缴的职工应取消其贷款资格。第三,增加企业违法成本,联动查处。目前我国企业不按照规定缴交公积金的违法成本较低,除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以外,可尝试与相关部门联动,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不予相关证书年检、政策性优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