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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范文1
利率市场化是金融业发展到某种程度的必然结果和客观需要,也是国家改革经济体制的重点问题。随着利率化市场发展的深入和推进,我国银行面临着挑战和冲击。住房公积金贷款联系着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建立符合目前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利率管理机制,将商业银行自营性贷款利率和公积金贷款、存款利率等进行科学关联,体现出利率市场背景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和优越性,展示出住房公积金政策具有的保障性特征。
一、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我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条例》中明确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住房公积金存款和贷款的基本利率,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其提出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实施。现在我国住房公积金具有的利率分为三个部分:个人住房进行公积金贷款需支付的利率、受托银行专门为管理中心设置的公积金资金结算的利率、管理中心提供 给公积金缴存人结算资金的利率。
住房公积金利率具的鲜明的特点:其一、具有低贷低存的利率政策。住房公积金体系是以储贷为基础的住房金融制度,“低贷低存”政策是其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其二、住房公积金利率特别是贷款利率会随着政策的调整而进行调整。从人民银行对公积金贷款利率进行的几番调整来看,为发挥出住房公积金机制具有的政策性,公积金利率要保持在低于商业性房贷的利率水平上。其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和房地产市场的关系特别密切。有数据显示,2007年因为房地产市场处于低迷状态,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就相对较低,而房地产市场重新恢复活力后,公积金贷款的数量就有所上升。
二、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我国住房公积金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 “低存低贷”利率存在的弊端
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缴存的性质,这就要求职工不论有没有贷款意愿和贷款能力,都需要缴存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在开放贷款时,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周密调查。一方面,缴存职工要面对公积金利息不断被压低的现状。另一方面,低利息带来的优惠被分配、转移到收入高的职工那里,变成没有房子的职工反而帮助有房子的职工提高住房条件。就长远而言,对于短时间内缺乏贷款能力的职工来说,不但减少利息收入,还因为没有足够的住房抵押贷款资金,出现公积金贷款难以按时交纳以及公积金贬值而带来的风险。
(二) 归集总量较少致使资金来源渠道不畅
现在我国各地对迟缴和不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单位没有制约的方法,导致公积金归集率一直处于低迷的状态。现在我国大多数省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不高,而公积金管理机构还没有拓展另外的融资方式,让资金来源受到比较大的制约。另外随着逐步深入的房改,使资金需求量不断提高。当个人购房和住房货币化分配成为房地产购买的主基调,发放个人公积金贷款以及购房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数量和幅度会逐渐提高。
(三) 住房公积金利率缺少完善的管理体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存款利率一定要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政策,不许上下浮动,没有体现出住房公积金利率的便民、惠民特点。因为利率风险对贷款银行和贷款人的分布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在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同时有贷款品种供双方进行自由选择时,才会让风险规避具有自由选择权。由于公积金政策和机制的不完善性,导致公积金没有体现出优惠性和利率调整的独立性,暴露出住房公积金利率管理体系的不完善。
三、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我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改革措施
(一)住房公积金利率的相关政策要具有保障性
低存低贷政策是发挥公积金作用的根本,应该按照使用情况、使用对象业制定利率水平。例如借款人各方面条件能够满足当地保障对象的基本要求,所购买的住房的面积可以适应国家政策导向,就应该对此人发放的贷款给予低利率;对于部分收入比较高的缴存人,可以运用保障性住房房贷款利率和商业住房个人房贷利率间的利率水平。确保存贷方面具有一定利率差,增强住房公积金收益的能力,这样做有助于为社会和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保障资金,确保收入较低的职工能够具备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建议对存贷款的利率根据不同档次进行归并,如将今年的住房公积金利率和去年结转的公积金利率进行合并计算;同时也将贷款期限相同的利率进行合并,由于从实际情况来看,数量较少的人申请贷款的期限是五年以内的。对不同档次的利率进行合并,可以减少管理成本、简化管理程序。随着管理费用的降低,廉租资金就会相应提高。
(二)利率政策要偏重于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利率的相关政策要具有公平性和保障性,就要遵循统一、简便、公平的原则和考虑缴存人缴存总额、收入情况、缴存期限、月缴存额、购买住房的数量、贷款期限、贷款金额、信用状况等因素,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科学管理。
利率政策要逐渐向着住房公积金的方向倾斜。此利率主要指沉淀资金具有的利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高收益的方式是利差。管理机构的利差基本是逆利差,(即“倒挂”),就是增值收入为零,需要把贷款利息得到的收入补贴给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这种模式对于贷款总量较少的管理机构来说,能够导致亏损。管理机构不是以营利为最终目的,这不代表经营过程中不需要营利,其得到的利润基本用于建设政府廉租房。适当增强沉淀资金的利率,既能够提高住房公积金具有的赢利能力,也能够提高其抵抗风险的能力,提高缴存人资金所具有的安全性。不论利率出现什么样的变化,都要保证沉淀资金应有的利率顺差。此外应该允许管理机构办理固定的利率贷款,也要允许其按照自身能力和特点开展贴息贷款。
(三)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利率的管理机制和体系
现在住房公积金具有的利率政策是和商业银行利率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家调整商业银行利率,就会相应的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会造成住房公积金出现弊病。但是住房公积金属于政策性资金,它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利率是资金的一种价格,具有较强的市场变化信息并根据信息做出及时的调整。在现在体制下,不应该运用利率杠杆对公积金管理进行调整,也不应该运用优惠利率对住房需求的初衷予以保护。所以需要给住房公积金提供弹性更大的空间,例如根据资金供求关系、住房价格水平、住房面积等政策因素、经济因素和市场因素对利率水平进行调整,让其有效、充分的运行。建议区别对待商业银行利率和住房公积金利率,让各自的利率保持独立性,住房公积金利率管理中心要按照自身的运作规律,对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利率政策,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要实施市场化,其利率机制一定会在住房公积金体系中发挥出主导的作用,并可以展现出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所具有的保障性。健全公积金利率政策,既能够让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体系更加科学、灵活,也让缴存职工获得公积金的收益,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让住房公积金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缪长松.住房公积金利率规则探讨[J].财会学习,2012,(08).
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范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问题;原因;改进措施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现行的财务管理模式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要求,我国在住房保障体制方面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政策性的住房管理制度,经过十多年的稳步发展,住房公积金在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推动房地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控制不严,缴存比率单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管理机构很难取得企业的真实工资数据,经常出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实不清现象。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还存在缴存比率单一的问题。各地区采用单一的缴交率,未能充分考虑职工、企业、政府三方面利益,难以适应我国住房公积金参与者收入层次多、结构复杂等实际状况,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2)封闭运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限制了公积金的发展。当前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地域性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具有保证公积金稳定性的优势,但是其效益低、增值途径少弊端逐渐限制其良性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住房公积金的增长幅度、政策覆盖面的增长幅度远小于贷款业务的增幅,一旦出现资金回笼和归集速度低于提取与贷款需求,这种管理机制就会产生大的资金缺口。为避免风险的产生,公积金管理者采取降低资金利用率来降低风险,结果却导致公积金的沉淀;二地域性封闭管理使得各地区管理中心的资金相互之间不能调用,结果致使某些地区有钱无人贷而造成资金的沉淀,而有些地区却要通过限额贷款来解决“能贷却没钱贷”的窘况。两种极端的公积金发展现状都会降低公积金的使用率,难以实现最大限额的公积金增值。
(3)住房公积金使用方面的问题。当前,我国的公积金制度中关于公积金增值的管理机制还不完备,住房公积金除用于购买国债外,几乎不存在其他的允许用途,这样的管理机制致使资金大量沉淀,难以实现资金的增值。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公积金的投资渠道单一所造成的资金增值能力差;其次,沉淀资金量大导致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最后,存在较为严重的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现象。
2.原因分析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在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辅助作用。为更好的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必须针对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究其背后隐藏的原因。
(1)公众法律意识淡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缺乏实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职工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公积金只能做贷款用、不能随时提取,不如单位将其以工资的形式存入银行;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性质认识不清,认为缴存公积金是增加企业负担,不履行为其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义务。两方面因素使得住房公积金在进行归集时缺乏外部环境。
(2)公积金用途受限,区域之间不流通导致公积金使用率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关于公积金领取还具有区域之间不流通的制度缺陷,地域的差异、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结果造成公积金“供不应求”“大量闲置”两个极端。而且从条理的规定可以看出,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被限制的过死、规定过窄。这两种状况都降低了公积金的使用率,增值空间受到影响。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的改进
1.营造实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的外部环境
首先,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知识的宣传。一建立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网站,鼓励职工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二利用广告宣传栏制作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宣传标语;三通过报纸、杂志等媒介登载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宣传知识等。其次,为督促企业积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而言,应加强与税务、工商的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单位的设立、重组等情况,做好单位领导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住房公积金的利弊及其自身对职工所担负的义务,督促其按期缴纳住房公积金。通过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能够增强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还能够提高公积金的归集,为有效实施财务管理模式提供观念上的支持。
2.构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区域一体化模式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区域化,不仅影响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发展,而且还阻碍了住房公积金自身的积累。要构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区域一体化模式,一方面要打破当前住房公积金在各行政区域的封闭运营,加大公积金在不同区域内的流通,使放贷规模大的地区避免资金短缺,房贷率低的地区避免资金沉淀,进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还应针对当前人才流通速度逐渐提高的趋势,建立全国公积金网络化管理的平台。
3.协调好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与使用机制
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与使用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与互动性,只有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促进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的改革,才能更好的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要建立公积金的收缴与使用互动机制,既要借鉴外国优秀管理经验还要结合我国公积金管理实际,合理运用公积金生成与流出参数互动规律,充分认识到公积金缴交率的变化对公积金适用范围的要求,依据我国职工工资的增长水平,提高单位和职工的公积金缴交率来增加公积金缴交额,同时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在留存额与投资额之间找出一个平衡点,将现行的沉淀、保值、增值转变为使用、保值、增值,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
四、结语
基于以上有关公积金管理模式的分析,要保证我国公积金健康发展,组重要的就是保障公积金的安全管理。即在现行的有关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下,不断改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模式,减少公积金沉淀量,提高公积金利用率,实现公积金最大增值空间,更好的服务于房地产业的发展及提高职工购房能力等。
参考文献:
[1]平凡.浅谈如何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J].青海金融,2007,(08)
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范文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实施还要追溯到1999年,当时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到了2002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此次《修订送审稿》的基本思路是,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基础,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目标,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管理运营透明度,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修订送审稿》显示,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范文4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住房公积金制度,兼有住房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双重意味,在人民的生活中日益发挥其关键性的作用。哈尔滨市作为全国较早试点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在二十余年住房公积金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的确取得了一些成绩。然而,仔细观察,仍然可以透过现象,发现其中存在的隐患,大致来看,主要涉及缴费标准、贷款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制度。本文重点即在针对这些隐患进行分析论述,提出可能的改进思路。希望能够进一步保证哈尔滨、乃至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哈尔滨市;问题讨论
中图分类号:F293.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252-02
住房公积金,指在职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和保障性的特点。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在上海首创,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公积金制度全面推广,1999年国务院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化、法制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福利分房制度的继承者,经过20多年的运行,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效果。截止2011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33亿人,覆盖率高达80%,累计缴存3.9万亿元,缴存余额2.1万亿元。i
哈尔滨市是较早推行公积金制度的城市之一,早在1992年11月20日,就有《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颁布出台,提前进入住房公积金时代。截止2011年中旬,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已达77.14%,累计归集公积金216.07亿元。全市(不含铁路分中心、中省直、电力和农垦系统)公积金已开户 9611个单位,职工81.54万人。累计发放个人贷款7.06万户,计118.14亿元,贷款余额65.07亿元。个人贷款率为61.9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个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率0.045%,低于全国0.356%的平均逾期率水平。ii在这样一些可喜的成绩面前,居安思危,也应该发现,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缴存标准
哈尔滨市规定:单位和职工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达到12%。2001年1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比例缴存,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比例缴存。iii初看,政策的出发点无可厚非。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福利分房制度的影响,提取公积金的可能性将明显降低,缴纳意愿不足,这一部分公积金有较大可能性留存在个人账户中用以互助流动;2001年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没有能够享受福利分房制度,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要求,以货币的形式对他们进行补偿,同时,这部分人购置住房的可能性偏大,对住房公积金的需要程度明显提高。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种分级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政策。
然而,在这里,有以下几点必须要重新加以考虑。第一,应该明确,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仍有一定比例没有参与福利分房。根据以上政策,按照最低标准,他们的个人账户中每月只能获得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6%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最高标准,这一比例也不过提高至24%,相比2001年之后40%的比例有着天壤之别。对于这一部分人,这种近乎于歧视的待遇,无疑是不公平的。第二,即使是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在福利分房中收益的职工,在政策出台时的2010年,住宅也要有十年以上的房龄,况且,用作福利分房的住宅,房屋情况一般较差,与目前市场中销售的房屋不能同日而语。对于这一部分人,将存在住宅的改善性需求,按照目前的缴费方案,单纯提取公积金进行改善性住房投资将存在较大困难。第三,对于2001年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尤其是新参加工作的职工,15%的缴费比例负担过重。粗略计算,如果按照新参加工作职工平均2000元/月的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将达到300元,扣除后仅余1700元,不可避免地,单纯住房公积金一项,就将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较大压力。这样一来,他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
针对上述不合理之处,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首先,将该政策中单纯通过参加工作的时间进行分级调整为通过是否参与福利分房进行分级。其次,提高第一部分人群(即参与福利分房的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可以考虑在原比例上上调100%,即16%~24%,同时维持个人缴存比例8%~12%不变。再次,提高第二部分人群(即未参与福利分房的职工)个人缴存的灵活性,可以考虑采用浮动机制,将缴存比例调整至8%~20%。以上调整,充分按照个人需求,考虑个人实际情况,使得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不再有失公允,不再成为职工的负担。
二、贷款规则
哈尔滨市规定: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组合贷款最高额度为7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为40万元,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为35万元)。三、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20%;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30%。四、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五、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iv初看,这一贷款规则考虑了公积金的贷款福利,明确了限购制度,兼顾了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居住性需求与改善性需求),预防了需求过热的风险,的确可见其用心良苦。
然而,仔细分析,这一贷款规则仍有值得推敲之处。首先,在个人贷款的上限额度方面,4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似乎估计不足。据粗略统计,2010年8月,哈尔滨市房屋销售均价即突破7500元/平方米,这一政策则在201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如果考虑首付款20%,按照7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单纯通过公积金贷款,可购得建筑面积为67平方米的住宅;考虑首付款30%,按照7500元/平方米的价格,通过组合贷款,可购得建筑面积为143平方米的住宅。这一设计似乎恰到好处。不过,要知道,2008年末,哈尔滨的住宅价格仅为4300元/平方米,短短一年半时间内涨幅高达75%。幸而,哈尔滨的住宅市场自2010年开始突然保持稳定,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没有太大变化,始终在7500~8000元/平方米之间徘徊。如果这三年内哈尔滨的住宅市场同全国其他大城市相似,哪怕维持2008~2010年的增长速率,必然将造成公积金贷款的失灵。所以,防微杜渐,势在必行,对于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不妨采用浮动的贷款上限制度,即将公积金的贷款上限与住宅价格挂钩,每年年初对公积金贷款上限予以调整,调整幅度与上一年住宅市场的价格波动相一致,以保持原设定中投资者的可购面积相对稳定。
其次,在二套住房的限购力度方面,这一政策明显缺乏约束力。假设4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30年的贷款期限、以等额还款方式还款,按照现行4.5%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月还款额为2027元;按照1.1倍之后的贷款利率(4.95%)计算,月还款额为2135元。这一变动后,每月还款额仅仅增加了108元,全部30年下来也仅仅不过3.9万元,不足以对二套住房进行有效限制。至于50%的首付款,购房者可以考虑通过其他形式贷款的方式进行筹集,间接演化成组合贷款。针对这一问题,不妨可以考虑限制贷款年限来进行抑制,上例中,仍然按照4.5%的利率水平,如果将贷款期限缩短为20年,则月还款额将骤增到2531元,效果无疑非常明显。
三、信息披露
哈尔滨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信息披露混乱问题,详细来讲,似乎有以下方面需要加以改进。
首先,历史信息公开不足。不难看出,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于2012年3月14日建成,所以,在建成之前的一切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全部没有包括在内,造成大量珍贵信息的缺失,甚至缺乏对于历史变迁沿革的必要说明。对于一个政府机关来说,这些历史信息的缺失,无疑是不严谨、不规范、不合理的。
其次,政策法规公布混乱。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仅仅区分了政策法规的机构(国家、省、市、部门),却没有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使用或废止情况对各项政策法规进行排列,相反,则是全部堆积在一起,统一注明2012年3月14日,不知哪个政策在先,哪个政策在后,哪个政策已被废止,哪个政策仍在使用。这一混乱的做法,导致非专业人员了解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上加难。对于政策法规的公布,应该本着公开化、明确化、透彻化的原则,而不应给读者制造困难,使得读者一头雾水,无所适从。这样的政策法规的公布,无疑是失败的、不负责任的。
再次,政务工作披露迟缓。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几乎没有关于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的有效统计信息,如缴存覆盖率、个人贷款率、公积金贷款逾期率等硬性指标,在政务公开方面,财政信息的记录数甚至为0。应该认识到,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渠道能够获知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详细统计数据,最新的一条消息还是上述远在2011年8月19日在哈尔滨日报上刊登的统计资料,迄今已有两年有余。这一不透明的信息披露体系,使得群众不能有效知悉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进展情况,知情权和监督权受到严重破坏,对于政府公信力的建设、群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将形成冲击。
还有,基层意见缺乏反馈。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政民互动一栏的记录数同样为0。这说明两个问题,第一,群众对于公积金制度的关注程度不高。第二,政府机关对群众的反馈披露不及时。缺乏与群众的交流,缺乏对基层的了解,对于政策的制定和改良来说,将是非常不利的。
对于消息披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引起重视。这里,不妨借鉴一下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验,参考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的思路,切实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四、小结
哈尔滨作为一个北方边陲上的城市,尽管面积位居全国第二位,人口已突破1000万大关,城市化率也已突破50%。但是,就中国而言,学界对于这个城市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许多应有的建设、规划、调查、统计都没有施行。古语云:见微知著。作为较早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之一,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可能不止在这个城市中发生。其中所表现出来的共性缺陷,应该可以为全国所参考和借鉴。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哈尔滨,以至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进一步有序规范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段艳青.住房公积金政策运行现状、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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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规定(哈房公委发[2010]2号)[R].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
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范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务工人员;缴交
一、引言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20多年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以务工人员(主要是新就业大学生和农民工)为代表的中低收入水平人群仍面临着“居者无其屋”的困境。同时,虽然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缴交额逐年递增,但是我国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可持续性仍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住房公积金需求迅速上升。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人口比重不断上升,住房需求迅速增加,公积金需求量随之增加,资金流出相应增加。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的供给遇到难关。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大量退出,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大量出现。由于对非公有制企业缴交公积金在事实上不具有强制性,企业和务工人员缴交公积金的意愿不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的覆盖面收缩。而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日益严重,退休职工人数不断增加,销户性公积金提取随之增加,进一步减少了资金流入和已有资金存量。再加上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渠道有限,巨额沉淀资金面临贬值的风险,无形中进一步减少了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存量。在2015年,北上深三地职工提取和发放个贷资金之和就已经超过当年资金归集额,若不采取措施应对,收不抵支的现象将在全国范围内成为常态。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住房公积金资金吃紧的问题,就必须解决资金流入不足的问题。笔者以大量住房公积金缴交意愿低下的务工人员为研究对象,找出影响务工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因素,以对症下药提出政策建议,促使大量缴交意愿低下的务工人员缴交公积金,从而为解决公积金资金吃紧问题提供一个可行方案。
二、务工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影响因素
(一)政府角度。(1)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虽然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政策宣传,但许多务工人员对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和相关制度还是只有模糊认识或者根本不了解,因而建制缴存意识和维权意识很弱,对于单位不建制缴交公积金不会提出异议,更不会主动要求缴交住房公积金。(2)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执法力度。虽然私营企业等非公企业已被纳入缴交范围,但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权形同虚设,因此仍有约80%的非公企业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也,也很少受到惩处。即使被处以罚款,数额也远远低于少交的公积金数额。这无形中助长了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风气,使得大量私企有恃无恐,更加不会按规建制缴交住房公积金,致使其职工也无法缴交公积金。(3)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地域限制。目前,住房公积金政策还未全面放开异地贷款政策。在全国35个主要地区中,实行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地区共25个,但程度不一,而南京等7地还未实现公积金贷款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地域限制是部分务工人员不愿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务工人员的就业地和住所地往往不相一致,而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通常为就业地,务工人员购置房屋所在地通常为住所地,因此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由于地域限制无法贷款使用的现象时常发生,从而导致部分务工人员由于预期不能使用而不愿缴交住房公积金。
(二)企业角度。(1)企业属性。由于行政上的干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基本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缴交住房公积金。相反,由于事实上私营企业缴交住房公积金并不具有强制性,加上缴交住房公积金确实会加大企业的劳动保障负担从而增加用工成本,多数私企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是制度不完善,其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额也就通常较低或者根本没有。(2)企业规模。大规模企业往往在制度和管理方面更加健全,不仅不会在意不缴交住房公积金所省下的蝇头小利,还会出于吸引人才的需要主动建制缴交公积金。而小规模企业常常无力负担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巨额成本,加上对利润的追逐,往往并不建制缴交公积金。
(三)务工人员自身情况。(1)受教育程度。一般而言,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务工人员对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越了解,对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以及养老方面的重要作用认识更为清楚,维权意识也可能更强,加上其收入也会相对较高,因此缴存意愿会更强,缴交金额也会更多。(2)婚姻状况。对于未婚务工人员而言住房并不一定是必需品,所以对于是否缴交公积金可能会持无谓态度。但是对于已婚或有结婚计划的务工人员而言,出于家庭需要住房已成为必需品。在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低息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能够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因此更愿意缴交并且多交住房公积金。(3)收入水平。对于中高等收入的务工人员而言,缴交住房公积金不会对其基本生活产生影响,加上买房意愿和可能性更高,因此愿意缴交且多交住房公积金;而低收入务工人员由于无力承担现行的高额房价,如果缴交住房公积金则只能付出“低存”的代价而不能享受“低贷”的好处,加上工资可能仅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因此不愿缴交住房公积金。(4)所属用工形式。务工人员所属的用工形式可大致分为正式职工、劳务派遣职工、临时工三种。正式职工的工作较为稳定,与用人单位的联系较为密切,单位通常会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职工由于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同其实际工作的用人单位往往不一致,单位之间往往会互相推诿而导致无单位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加上实际工作地经常变化,居住地与实际工作地可能不一致,因此本人可能也不愿意缴交公积金。临时工与用人单位通常不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工作流动性比起劳务派遣工更大,因此通常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
三、促进务工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建议
第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首先应突出宣传的针对性。对企业主的政策宣传应让其认识到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有利于企业留住人才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以获取企业主的支持。对于务工人员则重点宣传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以及与商业银行贷款相比较低的利率,从而帮助其了解缴交公积金的益处,变被动缴存为主动缴存。其次应积极探索宣传的创新性。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开展调研走访,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通过开设公积金专版专栏、接听市民热线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第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执法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与相关部门积极合作,对地方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与缴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严惩,并通过媒体等手段进行曝光。第三,加大对中低收入群体的政策支持。如适当延长中低收入群体的房贷期限,合理降低担保评估费用。也可以由财政出资,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贴息业务以及给予从未提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以适当的利息补助等。第四,实现全国范围内均可异地贷款。即无论务工人员在哪一省市缴交住房公积金,在全国其他省市均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
参考文献:
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范文6
Abstract:The housing common reserve fund system is an item of housing system of safeguards which Our country Government implements, has established staff's self-safeguard mechanism, accumulated long-term, the stable policy-type housing savings for the cities staff, is advantageous in the housing fund accumulation, turnover and the policy-type mortgage loan system's establishment, enhances the cities staff to buy constructs the housing ability. The article through to our country housing common reserve fund system's present situation analysis, and will aim at the existence the question to propose future development direction. By solves the cities low income community's accommodation well, the promotion society is harmonious.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 现状 趋向
Key words:Housing common reserve fund system present situation trend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6-0107-02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管理体制日趋完善,监管体系基本确立
自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以来, 全国343个设市城市中有341个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制定了管委会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民主、科学、自主的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正在形成。人员素质和管理效能明显提高。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 管理中心基本建立了对分中心、管理部的内部授权管理制度, 初步健全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核算和内控机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2003年3月, 经国务院批准,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成立(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合署办公) , 此后各省市也陆续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明确了监管职能, 完善了监管制度。国家建立了由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11个部门组成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就有关住房公积金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住房公积金年度审计制度普遍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正加紧建设。我区按国家要求, 对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中心的管理目标考核工作正在展开, 对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二)管理运行日益规范, 业务发展迅速正常
绝大多数管理中心能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 实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和管理费用预决算报财政审核、管委会审批制度, 进一步规范公积金银行专户设立,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规范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同时, 大多数管理中心建立了公积金个人查询系统, 有些地区开通住房公积金网站和投诉电话, 实行定期公告制度,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2006 年1季度统计表明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继续保持稳定增长趋势。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已突破1万亿元。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为60.53%。全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比例(个贷率)为44. 93%;贷款逾期率继续保持在较低水平,全国平均逾期率0.125%。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为52.05% ,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占缴存余额的27. 27%。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较去年初减少了2.35%。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覆盖率较低,融资渠道窄
住房公积金在实施中扩大覆盖面难度较大,如一些民营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但目前住房公积金并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由此可见我国尚未建立自愿式住宅储蓄制度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补充,公积金筹集渠道过于狭窄。
(二)缴存比例不规范、分配不公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财政负担,而一些财政困难的地方,有的则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企业职工,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由于企业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是作为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个人获得的住房公积金收入也不计入个人应缴所得税基数。因而,一些效益好的单位提高缴存比例过大,使得人工成本失去控制,企业合理避税。而另一些单位工资尚不能如期全额发放,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更无从实现。造成新的分配不公,影响到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三)制度使用不公平,保障功能单一
参与公积金缴存的购房人可获得优惠利率贷款,而购房人多是中高收入者,较低收入者购房因贷款所需数量大而不能满足需要。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1 个多百分点,然而部分中低收入者,却难于通过这个渠道获取融资购房。全国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贷款率一直徘徊在50 %左右,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受到限制,国家现行政策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自行出台的政策存在很大差异。公积金可以用于购房或维修住房,但不能用于租赁住房,导致无力购房的低收入家庭享用不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低存低贷实际上是让这部分家庭蒙受了利息损失。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未来走向
我国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成效显著,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绝大部分中等以上收入家庭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理想。但由于住房保障政策不到位,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住房问题成为压在中低收入居民头上的“新三座大山”(住房、教育、医疗)之一。为了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国家建立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等住房保障制度,前两者属于政策性住房开发,以增加政策住房的供给,后者属于政策性住房消费保障,然而它们之间缺少支持与配合,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彼此的保障功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国外不乏成功的经验,但在我国由于就业压力大、就业不充分、用工不规范,另外我国房价收入比比发达国家要高很多,中低收入家庭很难得到公积金带来的实际利益。鉴于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发挥不足,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改良,以完善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借鉴美国经验,强化政府责任,发展政府支持力度更大,政策优势更加明显,以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和低息贷款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美国实行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核心的公共住房金融政策模式,就是以住房这种不动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获得贷款的借贷行为。在美国购买住房一般首付比例为房款的20%左右,余款运用贷款解决。为了解决贷款风险问题,美国建立了别具特色的抵押保险机制,为住房抵押信贷设立专项住房抵押保险。为了实现“人人享有良好住房”的政策目标,联邦住房管理局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抵押贷款提供100%的保险,同时根据全国住房价格的变化和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抵押贷款保险数额的上限,这样既体现了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和扶持弱小阶层的政策取向,也防止了利用政府担保的抵押贷款购买过于奢侈住房的倾向。公营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制的建立,大大增强了住房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的信心,降低了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贷款门槛。此外,美国还成立了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即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低息贷款,为中低收入阶层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很好的保障。我国尚未有直接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低息或无息贷款,还未建立完善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担保机制,低收入家庭贷款缺乏担保主体,住房金融机构放贷条件苛刻。我们建议政府加大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金融的支持力度,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抵押贷款提供风险担保,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提供贴息,从而提高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融资的能力,降低购房成本。住房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良好的环境和适宜的住所是所有居民的基本人权。政府作为公共福利的实现者对城市住房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政府主要扮演政策制定者、组织者、倡导者的角色,并通过减免一定的所得税给予间接的财政支持,没有深层参与和直接财政支持。随着对住房这一民生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以及国家财力的增强,政府有必要也有可能在政策性住房金融中扮演更加积极、负责的角色,投入更多财力,使中低收入家庭获得更多政策支持。
结束语:
总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 是一项正在不断开拓创新的事业, 这项事业需要一批热爱人民、忠于职责、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有志之士为之奋斗。
参考文献:
[1]董振国.吕福明.济南.千呼万唤的经济适用房为何成了“弃儿”[N].经济参考报.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