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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的缴存条件范文1
中图分类号:F293.3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问题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其设立宗旨是国家支持的一种社会自助形式,通过金融互助,增强缴存公积金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保障性和互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转款是将职工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款项通过购买合同以及房产公司及单位开具证明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转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政府部门所属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离退休职工发放的优惠贷款,经过借款申请、审批借款、办理借款手续,贷款使用及偿还等步骤。
一、住房公积金性质特点
(一)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二)互,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
(三)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当前库车县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缴存基数差异大。根据《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暂行管理办法》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倍至3倍。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工资总额主要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含单位年度考核工资,即第十三个月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基数的上限,加之地区不同行业和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悬殊,造成缴存基数差距大。
(二)是缴存比例差距大。根据文件精神,地区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未经地区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本地已规定的缴存比例。但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行政及事业单位还在严格执行此规定,但是企业因自己挣钱,所以没有严格限定,各地企业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2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5%,相差达4倍。
(三)是缴扣住房公积金衔接不畅。由于某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人事部门办理,工资中代扣住房公积金又是财务部门,两个部门应每月及时对帐,如缴扣住房公积金有出入时,应每月查帐,及时调整,但实际工作中两个部门总是各做各的工作,不会共同把关,造成每月摊销住房公积金出现余额,只有财务人员自己查帐,没有及时解决衔接问题。
(四)使用率不高。一是贷款手续繁琐、限制多,门槛高;二是支取条件严格,提取数受到限制;三是部分地区房价绝对水平较低,消费者还不习惯负债消费,一般都通过自筹资金一次性付款,造成地区公积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偏低;四是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表现在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较小,又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
(五)覆盖面窄,受惠人数少。目前单位只是对正式在编人员缴纳公积金,而对聘用员工不缴纳公积金。许多私营、民营企业没有参加到公积金体系中,另外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民等目前尚未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的群体。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目前库车县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制度,加强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切实履行起职责,尽快按照要求,规范缴存基数,坚决杜绝擅自扩大缴存基数、超比例缴存公积金问题,避免公积金中心成为缴存单位工资外发放薪金补贴的渠道。
(二)健全单位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建立单位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严格把关住房公积金的缴扣程序。
(三)提高贷款限额,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率
一是提高贷款限额。各个地方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限额。
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
公积金的缴存条件范文2
摘 要: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运行多年后,其提取和使用在社会上却广受诟病,本文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存在的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改革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提取和使用 改革
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巨大成绩的背后,其提取与使用所显现出的种种弊端已经不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相适应,“劫贫济富”的制度缺陷也有悖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亟需进行改革。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存在的问题
1、缴存额占房屋价格的比重小,使用率低。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住房公积金在职工工资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因当时房屋价格低,其为百姓改善住房条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显著提高,商品房价格水涨船高,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城市里高昂的房价比起来杯水车薪。特别是对那些买不起房也用不了公积金的“夹心层”来说,住房公积金成为了一种摆设。
2、提取使用限制较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贷款的条件限制较多,职工租房或购房的一些必要费用不能全额提取使用。特别是当职工遭遇家庭严重困难和危机,已经丧失购房能力时,因不符合提取条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住房公积金躺在账户里,不能解燃眉之急。
3、提取和使用手续繁琐。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时,不仅需要提供单位证明、身份和婚姻证件,还需要根据办理项目的不同提供购房合同、发票、银行还款明细、家庭收入证明等多种材料和复印件。职工每使用一次公积金,就需要准备大量的证件和复印件,有时需要来回奔波几次,给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困扰。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难、使用难的原因分析
1、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窄、缴存率低。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积少成多、互帮互助。当前很多私企员工及农民工没有缴存或者缴存了很少的住房公积金,当他们需要购房时,无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里的余额对购房也起不到作用,住房公积金丧失了缴存的意义。对于一般缴存职工来说,缴存的比例不高,在动辄百万元的房款面前,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低,可提取额度少,不足以满足购房的需要,职工不得不转而寻求高利率的商业银行贷款,不容易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
2、住房公积金属地管理,各地资金使用不均。
住房公积金均以城市为单位设立为一个管理机构,各个机构资金独立运营,互不通用。在北上广等一些人员密集、房地产市场繁荣的大中型城市,由于住房需求量大,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较高,甚至有的城市出现了资金入不敷出的情况。而西北部等偏远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却使用率很低,大量资金沉淀在账户内。不同地区间形成了“无资金可用”和“资金无处可用”的矛盾局面。对于缴存职工来说,住房公积金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各地提取使用政策不统一,异地购房或异地贷款受到多种限制,无法实现通取通贷,限制了一部分人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3、当前提取和使用政策有失公平。
当前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与职工缴存金额挂钩,低收入、低缴存的职工因多种原因无法使用,其账户内的资金长期享受低息存储,面临缩水和贬值,也成为了某些垄断行业职工贷款的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的不公现象加剧了提取和使用难题。
三、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改革的建议
当前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政策是基于2002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的,因种种原因已不能满足广大职工的基本需求,在社会上也广受诟病,改革迫在眉睫。对此,笔者从一名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角度,提出几点建议:
1、加大住房公积金执法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目前的住房公积金执法强制力缺失、执法力度较弱,对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处罚力度较小,违法成本低,达不到应有的惩戒效果。建议强化住房公积金的执法力度,配备专业的执法人员,加大对不缴、少缴单位的处罚力度,逐步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扩大到私营企业、农民工、合同工,早日实现“应缴尽缴”的目标,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2、放宽提取和贷款条件,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近年来,国家、各省、各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放宽提取和贷款条件的政策和措施,比如放宽租房提取条件、放宽异地贷款条件和增加重大疾病提取等。今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还应当进一步扩大提取范围,例如允许缴纳物业费、缴纳电梯费办理提取。对于丧失购房能力的职工,如遭遇车祸重伤、见义勇为负伤、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的职工,允许其提取公积金用于家庭生活。另外,简化提取和贷款手续,增加自动划款、网上审批等高效率审批机制,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减少职工办理业务的时间和成本。
3、统一提取和使用政策,实现业务系统和信息联网。
制定全国统一的提取和使用政策,破除各地政策多样的弊端。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能整合和人员流动,建立全国垂直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尽快实现住房公积金与房产管理部门、户籍部门、婚姻登记部门等多个部门的信息联网,逐步实现业务办理的快速化和便捷化,促进住房公积金更加科学和合理的提取和使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Z] 2002-03-24.
公积金的缴存条件范文3
【关键词】公积金制度;问题;解决思路
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率先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是我国在福利住房制度向住房市场化、商品化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一个由国家支持、单位资助、依靠职工群众自己力量解决住房问题的市场化机制开始形成。至今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特征越来越突出,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也意识到公积金制度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因此研究它的不足及提出建议性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1.公积金制度概述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二条中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的一种长期住房储蓄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蓄金。我们通过公积金的含义可以知道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专款专用、保障性、互等特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结合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实施的一种房改政策,是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偿还等诸环节有机构成的整个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建立之后,不断发展完善。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并于2002年3月24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至今已十多年。其间,我国城镇住房建设环境、城镇居民构成、收入水平等立法背景均发生了巨大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需对其及时作出修改。
2.公积金制度具体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2.1 公积金的归集问题
2.1.1 公积金缴存率低,保障功能范围小
我们知道按照《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除了离休干部、退休职工,合资企业里的外籍员工不缴存公积金外,公积金的缴存对象应该包括了其他的所有在职职工,当然也包括农民工,但在很多的中小城市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受局限并不符合要求,很多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相比存在一定差距是其主要原因。同时还有一些未覆盖人群也有缴存公积金的要求,例如自由职业者还有一些个体工商户,其实他们收入并不低,但是因为公积金缴存是依托单位的,所以这些人是不能缴存公积金的,当然就享受不了公积金的优惠政策了。
2.1.2 缴存分配有失公平
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就是这“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给很人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因此就出现了不同城市之间、单位之间及个人之间不同的缴纳比例。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利用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最终形成个人与单位公积金高缴存额;与此相反,有些单位,尤其是一些私企,按最低缴存比例给员工缴存公积金,甚至干脆不缴存,这些都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精神不符。国家规定公积金可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所以这些有条件的单位通过提高公积金的形式增加员工的福利,这也就是变相多发工资。对于个人来说公积金不计入所得税纳税基数,因此如果两个收入都很高的职工来说,可以通过多缴公积金来逃避国家税收,造成税源的流失。
2.2 公积金的使用问题
公积金的使用包括两种使用方法:提取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贷款是现阶段购房者使用最普遍的方式,因为按照现在的房价水平提取公积金解决不了买房的问题,而贷款能够以少贷多。
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较有较强的优势,最主要的就是低利率,所以在购房贷款中人们会首选公积金贷款。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公积金贷款也有很多的限制条件:(1)公积金不能用作购房的首付。公积金账户里的资金比较多,但是手里没有什么积蓄的人来说,公积金贷款就有困难。在现在高房价的现状下100多万的房子很常见,如果申请公积金贷款最少也要准备20万的首付,就像我们刚刚提到的如果没有什么积蓄的人,就算他的公积金账户中有20万以上也不允许提出来作为首付,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是申请不了公积金贷款。(2)大部分城市不能使用父母的公积金购房。刚刚工作不久的年青人,既没什么积蓄还贷能力又差,所以很难凭借自己的实力买到满意的房子。(3)不能使用公积金异地购房。通常情况下,全国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都是由各个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导致其不能跨区域使用公积金,因不能有效使用公积金而造成了浪费。(4)公积金贷款利率优势弱化。大家都知道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这也是公积金政策性的体现,但是在房地产市场不太景气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经常进行利率打折优惠,而公积金贷款已经是优惠利率,所以不会再打折,这样公积金的利率优势就显现不出来了。由于上述约束条件使很多人不能充分的享受公积金的优惠贷款政策,这就需要使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改进和完善。
2.3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问题
2.3.1 公积金还款手续还需进行简化
人们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月足额还款。大多数情况下(建行除外)月还款额需要借款人自己垫付而不能直接从公积金账户中扣除。也就是先还后提,而不是直接代扣。所以这样给借款人造成很大的麻烦,每月除了跑贷款银行还款还得去公积金缴存银行取出上月的月还款额,每月都得奔波与两个银行之间。如果是发生提前还款也得是借款人先行垫付,拿着还款凭证再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而不能直接就从公积金账户中扣除。
2.3.2 公积金的还款方式较单一
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按月分期归还方式。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但是借款人的收入情况都有所不同,有年薪制、季度发薪、月薪还有日薪的,有上发薪下发薪的区别,所以局限与单调的还款方式难免会把很多借款人拒之门外。
2.4 公积金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2.4.1 资金沉淀,使用率不高
在现行体制下,由于缺乏资金投资手段和渠道造成资金大量的沉淀,使用率不够高,截至2010年,我国公积金存款总数为12116亿元人民币,运用率仅为60%其沉淀资金数额相当巨大。也就是说40%的公积金都在“睡觉”,没有发挥效益,造成了职工利益的损失,加大了资金保值风险,这不符合收益原则。
2.4.2 公积金管理工作不够规范,违规操作情况严重
住房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但大多数地方没有健全的住房委员会制度,以致公积金的管理由地方政府分管领导说了算,存在大量违法发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挤占挪用公积金、违规分配和使用增值效益等问题,再加上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也缺乏竞争机制,长此以往,将使公积金制度失去活力和竞争力。
3.发展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思路
3.1 健全配套法律,加大执法力度
3.1.1 严格征缴执法,扩大公积金政策覆盖面
对于单位来讲资助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那是应尽的义务,对于职工本身来讲单位缴存公积金那是应当享有的权益,对于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缴、欠缴或截留挪用公积金的单位进行必要惩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征缴执法力度,严格征缴执法,促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到实处。同时推进制度建设,完善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于现阶段不属于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经审查具备缴费能力又有意愿缴存公积金的个人也可以自行缴纳公积金,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这就需要健全配套法律法规,使之有法可依。
3.1.2 完善公积金政策法规,限定最高缴存比例和缴存额
为了避免公积金缴存过程中的收入分配不公平的情况,应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公积金缴存的最高比例和最高限额的相关条文,实行最高限额和最低保障额制度,控制缴存差距,规范缴存行为,这样才能实现“公平分配”。
3.2 适时调整信贷政策,提高使用效率
3.2.1 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建立公积金贷款“一条龙”制度,实现各个环节的联合办公,职工从买房开始到贷款、担保、评估和后期的还款都实现机构之间的内部合作,方便广大职工。尤其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都比较长,大多集中在10年以上,所以对于日后还款方便与否至关重要,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尽早与受托银行建立公积金代扣制度,避免了职工从受托银行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来回奔波,从而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3.2.2 借助金融创新,丰富还款方式
现有的等额本金与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不能满足广大职工多样化的需求,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其他国家的丰富的还款方式,针对不同的贷款人群都能找到适合的还款方式。例如逆向年金还款方式,漂浮式的还款方式,双周供等适合不同人群,这些还款方式在商业贷款还款中有所涉及,我们也可以把它引用到公积金贷款还款中来,再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完善。
3.3 构建完善的公积金使用制度
随时代的进步公积金贷款的很多限制条件已经制约了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把现在刚性需求买房的人都拒之门外。针对公积金贷款不能跨区域使用、缺乏灵活性、贷款利率优势不明显以及公积金使用还款程序繁琐等问题,只有构建完善的公积金使用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尽管相关部门已经提出许多改进措施,但是在管理和运行中仍然存在一定问题。这就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逐渐改善以上问题,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的购房者。
3.4 完善公积金监管制度,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3.4.1 明确合理的房贷比例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总额总是要小于存款总额的,也就是说总是要有一部分资金沉淀在银行中,资金的正确使用就要处理好安全与收益这两个问题,一味的最求公积金的收益,大量投资贷款使用甚至是挪作他用,加大了公积金的管理风险;另一方面要防止管理部门怠于房贷或情愿将公积金沉淀在银行生息而不愿发放贷款,所以应该对公积金的汇集和房贷比例作出合理规定。
3.4.2 强化管理中心监督,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建立科学系统的内部审核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应尽快建立上下联动、相关部分分工协作、多种监督形式并存的全方位监管机制,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对管理中心的权力运用、职责履行、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动态持续监督。
4.结束语
公积金制度是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偿还等诸环节有机构成的整个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它的最根本目的是发挥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让广大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公积金业务经过了这些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城镇住房建设环境、城镇居民构成、收入水平,房地产市场发展等均发生了巨大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日益显露出来。因此积极探索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它的政策优势,让广大老百姓都能居者有其屋是当前迫切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刘长滨.房地产金融[J].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
[2]王淑敏.房地产金融实务[J].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3]黄正祥.浅谈住房公积金年贷款业务的创新[J].经济师,2010(5).
公积金的缴存条件范文4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探索;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分配方式的变化,我国的住房政策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最大的表现就是住房分配方式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变。这种分配方式的转变,体现在政策上,就是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并且必须长期存储的,用于解决住房需要的一种储备性资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现,解决了我国社会分配制度改革中住房机制转换和政策性住房融资的问题,推进了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和进步。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房价的不断上涨,人们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服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住房公积金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均和覆盖不全面的问题
目前,社会上对于住房公积金缴纳不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采取固定的缴存比例,间接造成了社会收入不均衡,贫富差距拉大。
打比方说,两名不同的职工甲和乙,他们的工资收入分别为2000和10000元,假设住房公积金缴存比率为10%,那么甲每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入2000*10%*2=400(元)。按照上述计算方法,我们得知乙每月公积金账户收入2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出,的确是收入越高,获取的利益越高,也就是说现在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向收入较高的家庭倾斜。近几年来,很多高收入单位瞄准了住房公积金,通过为职工超标缴纳住房公积金来变相提高福利待遇加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不均。
基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决定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是面向挝恢肮さ模因此导致很多自由职业者或者非正式职业者以及农民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另外,由于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不足,很多按照规定应该帮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都没有参与到住房公积金政策中来,这就导致了我国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低,保障范围小这一问题的存在。
(二)贷款结构不平衡和贷款风险承受力的问题
目前,我国日益高涨的房价已经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在这种房产形势下,买房对于普通职工来讲,几乎是难以承受的巨大负担。由于我国社会工薪阶层收入差距的拉大,购房能力也出现了进一步分化,只有中高收入的人群才具有买房的能力,也因此才有了提取公积金的能力,换句话说,只有中高收入人群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的便利和优惠条件,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公积金则只能作为一笔无效的长期资产,不仅需要长期存入,还难以发挥改善生活的作用。
同时,房价的居高不下带来的非理性购房和全社会实体经济普遍不景气带来的企业降薪减员又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了较大的风险,一旦房价快速下跌,逾期贷款的蜂拥而至将使得各地住房公积金系统面临巨大考验,光靠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准备金无法应对住房市场崩溃带来的贷款风险。
(三)监管不足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一个相对松散的组织,管委会的成员组成决定了管委会对于金融管理经验的不足,财政和审计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的仅仅停留在一般性机关财务检查的水准,远远不能满足对一个准金融机构的审查和监督要求,管理中心虽然也实行政务公开,但是公开信息所能提供的仅仅是业务指南和业务规模这样一些不痛不痒的数据,外人无法从这些数据了解基金运行的安全和效率情况,上级管理的经验缺乏、同级审查的流于形式以及社会监督的无处着力,最终导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内部监管基本依靠管理中心自律。湖南郴州贪污挪用公积金案件的发生,正是一个由于管理监督不到位导致的极典型的案例。
针对以上问题,在这几十年里,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在不断积极探索解决途径,其中一些做法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针对住房公积金快速发展中存在问题的一些有效探索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均和覆盖不全面的问题
针对缴存不均的问题,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遍采取的是统一缴存比例、对缴存额度进行保底限高对做法,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例:统一规定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均为10%,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可以按照12%的比例缴存,同时规定缴存额度的上下限,这个上下限的数值每年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调整,有效地缩小了缴存额度的差距,杜绝了高收入单位通过多缴存公积金变相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的可能。
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不全的问题,除了加大宣传和行政执法力度之外,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广泛通过与人社局、总工会、市场监督局、国地税等部门联动、与银行、派遣公司签约扩面等方法发掘扩面资源,同时寻求地方政府的工作支持,由地方政府出台扩面文件,或者把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对部门和乡镇考核指标体系,通过政府的力量来帮助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覆盖面。
为了把更多的困难企业也纳入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制度里来,常州等地还放低了对困难企业的进入门槛,规定企业可以按照最低缴存基数先开户建缴,然后在规定年限之内逐步提高到正常缴存额度。通过这一政策常州市近几年实现了年均新开户单位1500家、年均新增开户职工25万人的成果。
在实际操作中,常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胆突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缴存对象的限制,允许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雇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该政策实施四年就使得一万余名新增缴存对象被纳入到了住房公积金的保证范围内。
(二)针对贷款结构不平衡的问题
为有效解Q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构不平衡的问题,保证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能更多地被用于刚需购房,根据住建部的文件精神,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遍采用了“全力支持首次贷、有限支持二次贷、全面禁止三次贷”的差异化做法:1、一方面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予以宽松政策,降低对这些职工的缴存额度和缴存时间要求,同时在贷款金额上给予保底额度,尽可能地支持刚需购房,另一方面进行贷款额度上限设定,限制了高收入者获得过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对于改善型住房需求,现行政策统一要求在基准利率上提高10%,等于降低了这类职工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同时各地在核准贷款额度的时候对这些职工的缴存额度和缴存时间都做了严格要求,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大幅度限制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炒房的行为实施;3、目前各地普遍对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申请不予受理,避免部分职工过度消费住房公积金的优惠利率,占用大量的资金资源。
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对通过对贷款房源的面积限定或者禁止把别墅、高价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源等做法,杜绝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被用于奢侈性住房消费的可能。
为更好应对贷款的贷款风险,哈尔滨、天津、常州等地早在10年前就开始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转嫁了贷款的风险。同时,有些管理中心还开启了“公转商贷款”,当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率达到一定比例时,鼓励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去申请商业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贴其因此多支付的利息,这样虽然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收益,但是把一部分贷款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附带效应是还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消费市场冷热不均的情况下也能保持一个相对均衡的收益,降低了市场波动对管理中心资金运作收益的影响。
(三)针对监管不足的问题
前面说过,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在制度上有其先天的不足,为了弥补这些不足,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遍内外两个方面做文章。
一方面是提高行业自律,这其中包括道德自律和制度自律。道德自律主要是通过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让从业人员不想犯错误;制度自律主要是通过制定各种管理制度、细化业务操作、规范业务流程,从制度层面上实现内部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使得业务操作和资金运作都有章可循。
另一方面是加强外部审计审查,从本世纪初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以来,除了地方上的财政、审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年度例检之外,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将公积金管理系统和审计、纪检部门联网,方便这些监管部门随时检查住房公积金系统运行安全;同时住房公积金条线监管也是日益趋严,住建部、住建厅的公积金监管部门开展的抽查和巡查力度越来越大,2016住建部再次启动了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检查。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引进了外部审计,每年邀请外部的审计事务所对自己进行审计,通过审计事务所的专业角度寻找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苏州哈尔滨常州等多地的管理中心还引进了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每年都由认证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外部审查。
以上这些都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实际工作中所做的一些积极探索,在实际操作中已经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这些探索都是在不突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仍然有其局限性。
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的建议
近几年以来,修改《条例》的呼声越来越高,2016年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可以看到,修订稿中还是不乏亮点,譬如首次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的全覆盖,放宽了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明确了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增加了对偏提骗贷的罚则条款等。
但是,多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践中,还有一些条款可以或者应该写入新的条例,在此提出:
一、增加为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统筹提供先决条件的条款,从根本上解决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自为政,庞大的资金池无法实现有效流动,资金运用率各地严重不均的情况困局;
二、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已经实施多年,《修订稿》应该增加相应条款给予法律支持;
三、提取和使用条款中增加“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困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国家努力解决因病致贫现象的精神。
结语:
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人们的住房需求提供保障,但是就目前来讲,距离目标的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二十多年的积累,这样一笔庞大的资金如何能够用好用足,在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切实为保障民生发挥最大效用,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本文的目的也是为了与行业内外关心住房公积金发展的人士共同总结探讨,基于本人数据与信息来源的渠道不足和个人水平有限,很多问题发掘不深、观点不成熟,欢迎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薛家永.关于曲靖住房公积金快速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建议[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29):1491-1492.
[2]张如明.公积金财务管理的有效措施探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24):18-18,19.
公积金的缴存条件范文5
为进一步扩大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是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是党和政府心系民生、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项重大决策。我县自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在改善城镇职工住房条件、调整住房消费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距全市平均水平仍有较大差距,覆盖范围尚未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多数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能满足广大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因此,全面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住房消费水平,增强住房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快构建幸福的高度,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按照全县安排部署,迅速行动,抓好落实,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顺利实施。
二、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工作力度
(一)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努力做到应缴尽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建立公积金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积极主动地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今年,根据我县实际,确定以企业为重点,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
(二)明确缴存基数和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漏缴和少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和上级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实施好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限。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执行原标准的在月底前按照要求调整到位。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单位,要于月底前按照要求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建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从以前年度补缴。
(四)确保资金来源。工资全额由财政负担的单位,其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由财政负担,由县财政部门每月统一拨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个人负担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每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工资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其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由所在单位自筹解决,个人负担部分由所在单位汇总缴纳,个人承担。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其单位负担部分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个人负担部分由单位汇总缴纳,个人承担。
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和个人负担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属职工个人所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一次结清,退还职工个人。
(五)加强资金管理。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我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运营管理工作。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全额缴存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三、加强领导,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县监察、财政、审计、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合作,齐抓共管,积极推进。
公积金的缴存条件范文6
毫无疑问,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买房人可以选择的最优惠的一种贷款方式。尤其是在经历过几次贷款利率调整之后,商业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之间的息差进一步扩大,以常见的5年期以上贷款来看,商业贷款的基准利率为7.83%,而同期限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5.22%,相差12.61%。即使将部分商业住房贷款可享受低至85折的优惠利率考虑在内,5年期折后的贷款利率为6.66%,也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高出1.44%(见表)。
不仅贷款利率较低,去年9月1日起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上限进行调整后,符合相关规定的贷款家庭最高可以申请到5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购房贷款组合中,公积金贷款所占的比例也将越来越高。不过,满足怎样的条件才能申请最高额度的公积金贷款?如何使用公积金才最“合算”?
申请最高额度有限制
尽管以户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达到了50万元,但并非所有的家庭都可以贷足这个最高额度。
首先,按照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要想贷到50万元的最高额度,必须限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不过,由于对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审查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在实际执行中,管理中心操作的办法为:贷款人及其配偶或是共同贷款人,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没有动用过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过“冲还贷”,那么这样的贷款人基本上可以视为“第一次购房”,也就满足了申请最高额度的第一个条件。
在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的计算中,分作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和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两个部分。其中前者的上限为40万元,与以往以户为单位的可贷额度计算方法所不一样,从2007年9月1日开始,上海的公积金政策以户作为基础,配偶、参贷入将分别计算额度,并进行累加,但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按照现行的公积金管理办法,一般只要连续缴存基本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基本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余额达到了5000元,就可以获得20万元的基金公积金可贷额度。如果缴存余额小于5000元,按缴存余额的40倍作为可贷款的额度。分别计算出的可贷款额度累加起来,不超过40万元的部分就是基本公积金的可贷额度。举个例子来说,丈夫与妻子属于符合条件的第一次购房贷款人,丈夫的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上余额为几万元,而妻子由于公积金缴存较少,目前的账户上余额为4000元。那么夫妻俩的可贷额度就是36万元,其中丈夫的可贷额度为20万元,妻子的可贷额度为4000×40=160000元。
除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外,对于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人,也可以计算出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具体的计算办法是,将贷款人补充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乘以15,不高于10万元的部分便是他的可以获得的贷款额度。与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一样,贷款人和配偶、参贷入的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也可以累加,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到,要想申请到50万元的最高可贷额度,门槛有两道:一是要满足“第一次购房”的限制,第二是要具备补充公积金账户,一般来说,满足了这两项条件,大部分的家庭都可以申请到50万元的最高可贷额度。
而对于不满足上述这些条件的贷款人,一般可以申请到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上限为20万元(没有补充住房公积金)或30万元(有补充住房公积金)。
其实,对于可贷额度的计算,还有一种简便的办法,那就是通过上海公积金中心的网站上登陆“网上贷款”栏目申请贷款,通过联网中心系统可以查询到准确的可贷额度。
巧用低患存款偿还高息贷款
在尽量申请高额度的公积金贷款之外,合理地运用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也很重要。
相对来说,公积金账户上的存款是一种“低息的存款”,按照相关规定,公积金账户缴存金额中,当年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记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储奉息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计息,其收益甚至低于一年期的定期存款。
现在大部分人在购置房产时,都会使用上“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模式。如何尽量地使用上低息的公积金账户存款,来偿还利率较高的商业住房贷款,利用利率差异,获得最大的资金效用,让公积金的使用更合算?因此,如果你的公积金账户上留备有一定的资金,同时每个月公积金的缴存额度比较高,在申请组合贷款的时候,如何尽可能地利用上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条件,其中就有不少讲究了。
首先在于公积金贷款的期限。由于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住房贷款利率,是一种便宜的贷款资源,因此我们在进行组合贷款的申请的时候,一般要尽量地延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在可能的范围内压缩商业住房贷款的期限。这样,每个月同样金额的一笔按揭还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之间分配的比例就会产生不同,更多的资金将先用来偿还商业住房贷款这种利率较高的贷款,就可以起到节省利息的作用。
延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对于采用公积金“月冲”还贷方式的购房人也有好处。按照公积金住房贷款的规定,贷款人可以按月使用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来冲减当月的还款。但是使用“月冲”的时候,还贷的顺序必须按照先偿还公积金贷款,后偿还商业贷款的来进行。如果我们延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每个月需要还款的资金就会相应减少。这样使用“月冲”还款的时候,每个月就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同样给贷款人带来节省利息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