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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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

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范文1

【关键词】 高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地区差异

高校职工要安居,才能乐业,才能更好地投身于教学和科研工作。而在住房商品化的改革进程中,在房价飞速上涨的背景下,高校职工,尤其是青年教师购房难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作为解决职工购房难的一个重要途径,住房公积金日益引起大家的重视。但认真考察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高校这个特殊领域的运行情况后,笔者却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此作简要分析并尝试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多数高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偏低且长期得不到调整

缴存基数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的计算基础,在缴存比例一定的情况下,缴存基数关系到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高低,最终影响到个人购房能力的强弱。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也就是上年的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那么依据什么来确定上年的工资总额呢?关于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执行)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6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高校的缴存基数执行的是财政拨款部分对应的应发工资,俗称档案工资或国标工资,而以学校自筹的预算外资金进行校内分配部分,如超课时费、校内津贴、误餐补贴、科研奖励等往往没有计入工资总额。如浙江省嘉兴市2008年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文件中就明确规定:一次性发放的补贴与奖励,以及部门、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奖励,不得计入缴存工资基数。山东济宁市则将应发工资扣除住房补贴、规范性补贴、规范性津贴、交通津贴、其他工资等,约有占工资总额55%以上的工资收入未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众所周知,1999年校内津贴制度改革之后,国内高校在收入分配上采取的是国家工资和校内津贴双轨并行的二元分配模式,其中的校内津贴主要来自学校创收的预算外资金,由学校根据职工岗位、职称、绩效等因素进行自主分配,这部分在职工收入总额中所占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在一些收入来源广、效益比较好的高校甚至能占到收入总额的65%以上。很多地市在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把这部分排除在外,不仅大大降低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收入,无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合理避税效应,削弱了大家的购房能力,而且严重违反了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一种违法行为。

与缴存基数低、构成不合理同时存在的是,很多地方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定下来就是多年不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变动严重背离。以笔者所在的曲靖市为例,最近一次的缴存基数调整是在2007年,缴存基数按照2007年6月30日前经曲靖市劳动人事部门审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资构成结构统一计提。如今4年过去了,职工的工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工资总额也有了很大增长,但除了因个人的职称、职务变动而引起小幅变动外,住房公积金基本上还是原地打转转,如果将这4年来房价飞速上涨,货币不断贬值的因素考虑进去,住房公积金对于教职工改善住房问题起到的帮助作用实际上是越来越小。与缴存基数长期不调整相对应的是,各地对缴存基数的限额却在经常调整,以昆明市为例,2009年以来缴存基数限额调整了3次,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从2009年的6 543元调整到2010年的12 455元,翻了差不多一倍,这为很多效益较好的单位增加住房公积金倒是大开了方便之门。反观众高校,住房公积金仍然岿然不动,这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使得很多高校收入本来就偏低的职工在与其他单位的对比中倍感失落,甚至萌生去意。

分析起来,缴存基数和比例低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地方政府财力有限。高校基本都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一旦提高缴存基数和比例,按1:1或更高的配套比例,对很多财政紧张的地区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因此政府部门缺乏调整的积极性。二是调整程序比较复杂,环节多、耗时长。一般说来大致需要以下步骤:首先需要民间呼声比较高,有关单位提出调整请求;然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才会联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联合调研,提出初步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政府审核通过后一般还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着是经市人大通过后列入下一年的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最后由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报具体数字。三是高校本身的原因。很多高校领导对住房公积金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往往认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都是国家规定的,该怎么交就怎么交,很少考虑去主动争取调整的可能。再加上有的高校,特别是新建本科院校,在生均经费拨款很低、扩张建设压力大的情况下,资金非常紧张,对增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也是有心无力。最后不得不提的就是部分高校的人事和财务部门没有积极就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等、靠、要”的思想比较严重。

二、地区差异大,造成人们心理不平衡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以市为单位的,也就是俗称的属地化管理。在不违背国家统一法规的前提下,各地市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此也导致各高校因所处地市的不同,在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都存在较大差异。笔者抽样调查了云南省和省外几个兄弟地市2010年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具体情况如表1、表2所示:

表中的“财政工资”,是泛指财政拨款对应的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则泛指在“财政工资”基础上含校内津贴等高校自筹经费解决的工资性收入。从以上两表可以看出,昆明、郑州虽然是省会城市,房价比一般地市要高一倍左右,但缴存基数却是财政工资,缴存比例处于一般水平;大理、阜阳等虽然是一般的地级市,缴存基数却是工资总额。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07年1月1日,大理州就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原来以职工基本工资计算,调整为按工资改革后的工资总额计算。在全国范围内,阜阳的缴存比例达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即20%。根据表1,如果以一个有5年工龄、有讲师职称的教师为例,在文山州每月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约为240元,在昆明约为500元,在大理约为1 200元,而在阜阳约为1 400元,最低和最高两者相差达1 000元左右。从表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的高低和当地政府的财政能力以及房价并不具有很强的关联关系,财政能力强、房价高的地方住房公积金未必高,如昆明市;财政能力低、房价低的地方住房公积金未必低,如邯郸市。究其原因,当地相关部门对民生的重视程度、以高校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与政府的博弈起到了主要作用。

住房公积金在不同地区高校之间的差异容易产生几个方面的负面作用。首先是对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产生打击。毕竟人都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心理。在如今这信息发达的社会里,职工之间更易进行薪金方面的相互比较,如果相形之下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偏低就会产生很大的不平衡心理,容易积累怨气,从而影响到工作状态。其次是不利于人才跨区域流动。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房价低、公积金较高的地区的职工一般不愿意到房价高、公积金低的地方工作。最后是对当地房地产的健康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如果职工住房公积金偏低,其住房消费能力就会偏低,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就会少几分活力。

三、部分高校在执行公积金政策时一些做法不合理

高校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各项业务中起着很重要的桥梁作用,高校的具体做法往往影响着公积金政策的落实效果。经了解,目前高校在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时存在以下不合理的情况:

(一)学校充当担保人,要求职工以房产证提供反担保

在高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保证资金安全并便于操作,往往要求由贷款申请人所在高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职工违约时,首先由高校协助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告知、扣除工资等方式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如果仍然无法催还贷款,则由高校代其偿还。如果某高校职工违约率高,高校又不及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该单位公积金抵押贷款的申请。高校为了降低自身风险,在为职工提供担保的同时又要求职工提供反担保,一般做法就是要求职工提供房产证作为抵押。这种做法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是高校的担保主体资格是不合法的。《担保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担保人。其次,很多职工,尤其是年轻教师都是初次购房,拿不出房产证作为自己的还款保证,这时学校往往拒绝为他们提供担保,致使他们贷款无门。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高校的负担,而且不便于人才流动。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及时

很多高校不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是每半年或1年缴1次。原因很多,有的是等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下来后才缴;有的是因资金紧张,将每月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拆东墙补西墙;还有的仅仅是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怕麻烦。这些做法不仅会影响到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而且会降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收益。

(三)对违约教师没有积极采取有力的催收措施

有些教师因各种原因不及时还款,但由于是本校职工,碍于人情,学校的公积金经办部门长期不管不问;还有的教师因辞职、考博等离开学校后不还贷款,学校又无法从其工资中扣款,扣压的房产证又不能拿去变卖,导致贷款长期逾期,严重影响到其他教师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对策及建议

根据上文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对症下药,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工作。

(一)积极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一方面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中一个重要的智力密集型群体,作为科技、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阵地,在当地有一定的话语权,很多职工也都有参政议政的身份和能力,只有及时发出自己的声音,才能唤起政府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重视,也才能有力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另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需要政府逐级审批,需要很多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高校只有积极呼吁、广泛联系才能有力推动相关政策的出台。在国务院的重视和推动下,各高校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绩效工资改革,改革后工资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绝大多数教师的工资都有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的问题也成了当前的一个焦点问题。如果高校管理层抓住这个改革的契机联合其他单位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对问题的解决将有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提高高校的缴存比例

客观来说,目前的住房公积金额度相对于高涨的房价来说还是较小的。高校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为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不失为一种以人为本、留住人才的好办法。补充住房公积金与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备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非强制性缴纳的社会保障项目,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管理需要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替员工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据笔者调查,目前已经有西华师范大学、天津大学、南开大学等高校在实行这种办法。西华师范大学的做法是根据职工的职称、职务、工龄、现有住房面积等确定一个比例系数,每月按应发工资乘以该系数后得出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每月打入为职工专门办的住房公积金卡里。由于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操作起来比较复杂和麻烦,更简便快捷的做法是提高单位的缴存比例。经高校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级政府同意后,高校就可以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河北省邯郸市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邯郸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开始上调,单位缴存部分由10%调至15%,个人缴存部分由6%调至8%。

(三)改变高校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的不合理做法

首先高校应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由贷款担保人变为义务的贷款协助者。需要贷款的教师应到社会上寻找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服务机构购买担保服务。高校之所以有做贷款协助者的义务,是因为高校对本校教师的资信、财产等状况比较了解,对本学教师的行为有较强的约束能力,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催收等方面起可以起到积极作用。这样一方面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学校承担最后还款责任的风险。其次高校应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违约的教师要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款催收,必要时从工资中直接扣款,对可能发生坏账的贷款制定预警和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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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范文2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的具体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归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市、县、区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城镇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鼓励和提倡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本条所称的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含事实形成)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劳动者。

第六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财政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单位和职工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受托银行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设立批准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指定受理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九条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指定受理点,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十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以及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权利、义务承担者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指定受理点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缴存

第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口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和调入年度内,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以市统计局统计数为准)。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目前本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工资条拨的中央、省属单位可参照本系统经批准的比例缴存。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或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或财政部门)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

第十七条单位或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单位或财政部门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从发生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第十八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账,及时登录每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明细账,并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当年元月。

第二十三条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单位,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连续三年亏损或者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单位,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

(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四)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期满后应按当年的缴存比例缴存。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期满后应当办理补缴并恢复正常缴存。缓缴期间如需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职工办理个人补缴。单位未补缴的缓缴部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转移与封存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

(一)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重新就业的。

第二十九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原单位或职工应自与职工变更、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指定受理点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

(一)职工与单位中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原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内部封存手续。

(二)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清算期间,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单位账户封存手续。

(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且未落实新的缴存单位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入托管户集中封存手续。

集中封存转入托管账户的职工与新缴存单位重新建立缴存关系的,应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出手续。

监督和罚则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单位在签订集体或个人劳动合同时,可以把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合同的内容或条款之一,并定期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职工、单位有权申请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托银行不得拒绝,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定期稽核单位的职工人数、缴存基数和财务状况,督促单位依法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被稽核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财务等报表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依法对用人单位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守秘密。

第三十六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范文3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和具体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市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下属的有关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办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承办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金融业务。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事业单位;

(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的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以下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和缴存变更登记

第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的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登记:

(一)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管理机构受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登记申请后,应及时办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和账户开设,并发给《**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正、副本。

第七条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单位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的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一)《**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正、副本;

(二)《**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

(三)相关证明材料。

管理机构受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如涉及《**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相关内容的,须对《**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进行换发。

第八条单位发生合并、撤消、解散或破产等情形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的注销:

(一)《**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正、副本;

(二)单位合并、撤消、解散或破产的批准、证明文件;

(三)《**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手续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二)职工有接收单位的,通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三)职工无接收单位且暂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转入“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集中封存户”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集中托管户”。

管理机构受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后,应及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的注销和单位账户的销户。

第九条新设立的单位和单位新录用职工,应当自单位设立或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管理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登记:

(一)录用职工的证明材料;

(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表》。

管理机构受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申请后,应及时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第十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或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单位或职工应携带下列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

(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

(三)相关证明材料(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和单位证明;姓名、身份证编号登记错误的,提供单位证明)。

管理机构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个人缴存登记信息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单位职工发生离休、退休、出国出境定居、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调入、调出、终止劳动关系,以及暂时中止工资关系或重新恢复工资关系等情形的,应在情形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变更:

(一)职工离休、退休、出国出境定居、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调入、调出以及重新恢复工资关系或暂时中止工资关系等的证明材料;

(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终止劳动关系和调出的职工还需提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管理机构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变更以及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的5日(工作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和缴存登记变更。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方式或通过小额支付系统的定期借记业务由管理机构委托代办银行向单位收取,个别单位经管理机构同意亦可采取送缴的方式缴存。

管理机构在每月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登记截止日的次日开始委托代办银行向单位收取当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单位因经济效益较差且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要求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携带下列资料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缓缴:

(一)近半年的《财务报表》;

(二)《**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表》。

管理机构受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缓缴申请后,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予以退回。

单位申请缓缴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按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已准予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期间,如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应当及时重新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如缓缴期间有发生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变更情形的,应先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变更。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基数调整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于每年的7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缴存比例和职工本人的工资基数确定,调整时单位应填报《**市××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向管理机构申请调整。

第十七条单位如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济上确有困难且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要求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携带下列资料向管理机构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近半年的《财务报表》;

(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或缓缴申请表》。

管理机构受理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后,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予以退回。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确需延长的,应按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已准予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期间如经济效益好转,应当及时申请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的记账

第十九条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用于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条管理机构在收妥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当天,应当将住房公积金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章住房公积金的结息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缴存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的,办理提取时予以结息。

第八章住房公积金的对账

第二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日后,按职工打印《**市××年度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代缴存收据)》,委托单位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对账。

第二十四条管理机构和代办银行应当为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缴存余额等情况提供多种平台和方式,方便职工查询。

第二十五条职工如对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情况或存储余额有异议要求复核的,应填写《**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复核申请表》向管理机构申请复核。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遇国家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有关政策调整时,本实施办法亦作相应调整。

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范文4

关键词:公积金管理 问题 对策

随着这些年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子问题一步步地成为人们的焦点。从而带动了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发展,因此公积金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很大的变化。为了更好地了解现在公积金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我走访相关部门和服务单位,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地征求意见和建议,我们坚持以人为镜,以社会为镜,收集各方面的资料,并相应地进行整理分类。

一、面临主要问题

1、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于建立。一是大部分国有企业因改制、破产、解散等原因造成大量职工下岗、离岗,使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出现锐减;二是住房公积金执法人力不足、执法难、执法力度不够,造成部分单位存在侥幸心理不建不缴住房公积金;三是宣传不到位、不够深入,部分单位和职工不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四是有部分中省属单位缴交额与市、县单位差距较大。五是部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偏低、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执行不一(5%-12%)。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完善。一是查询住房公积金渠道较单一,主要方式为打印住房公积金存折查询及电信声讯台查询,由于数据相对滞后,职工使用声讯台查询意愿不强;二是由于管理中心、贷款承办银行、归集承办银行、缴存单位分处不同地点,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费时费力,给职工带来不便;三是随着贷款利率的调增,职工还贷压力增大,职工要求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意愿增强,但由于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按月提取还贷功能尚在测试,未全面推广,还无法满足职工这方面要求,导致职工意见较大;四是贷款办理流程尚未理顺,程序还比较烦琐,时效性较差,特别是2008 年7 月新的《 房屋登记办法》 实施后,房屋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得到了更有效的保护,但抵押登记流程却变得更加烦琐,给借款人造成了诸多不便。

3、贷款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一是对预购商品房项目贷前调查不够充分,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潜在的风险未予以高度重视,随着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整和房地产市场变化,商品房项目潜在的风险将数倍放大并逐渐暴露出来,将有可能危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二是对逾期贷款催收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当前的贷款逾期率虽处于较低的水平,但贷后催收严重依赖贷款受托银行,催收工作较为被动,随着房地产市场进入调整周期,部分借款人的还款意愿或还款能力有可能降低,贷款逾期率有上升的趋势。

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内部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业务程序的规范化、统一化管理等方面还存在欠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多面广,有些管理部分散于县(市),但在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尚未制订全面的规范化操作规程,在统一、规范、高效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程度不够,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不足。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审计实务工作起步较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建设不尽完善,人员少,进而直接影响内部审计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归集,努力扩大覆盖面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住房公积金政策,拟定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支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个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社会保障功能,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

2、加大宣传力度,印制通俗易懂的宣传手册。将职工和单位所关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问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法规、文件印制成便于携带、针对性较强的宣传手册;拟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日(3 月24 日)定为宣传日,到单位、职工中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让单位和职工意识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要性、重要性、保障性。

3、目前关于住房公积金执法方面的法规只有《 条例》 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而且没有执法方面操作手册。针对这一情况,拟制定三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和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办法,加大执法力度,确实按《 条例》 规定执法,也让住房公积金执法做到有章可循。对不建不缴的单位寄送催建催缴函,限期办理缴存手续;对逾期不建不缴的单位采取行政处罚,及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实行“限高保低”政策,规范缴存行为

针对我市违规超标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市管委会己于2008 年7 月及时出台“限高保低”政策,即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不得高于三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政策出台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上组织归集承办银行落实这一政策,要求承办行严格按“限高保低”政策规定受理缴存业务,通过业务处理系统自动控制最高、最低缴存基数;对暂时无法实行系统控制的承办行,先行人工控制,并要尽快完善业务处理系统以满足业务要求;不得受理不符合“限高保低”政策的缴存业务。

(三)逐步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交比例

针对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交比例比例执行不一的情况,建议政府部门要求和县(市)政府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以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时根据县(市)财力情况分阶段逐步统一县(市)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

(四)检查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1、拓宽、规范住房公积金查询渠道:每年七月向职工寄送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方式,时时更新数据,让职工随时随地上网查询住房公积金;及时向电信部门发送更新数据,尽量使电信部门数据与管理中心数据保持同步。

2、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项目组沟通,实时了解“冲还贷业务”项目开发、测试进度,待该项目开发成熟,争取尽早开办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业务。

3、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贷款操作流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的审批、抵押、发放等环节作了严格的规定,保证了限时办结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沟通,双方共同研究、探讨新的《 房屋登记办法》 关于抵押有关规定,共同制订一个既符合规定又安全便利的抵押操作规程,既保证贷款安全又为借款人提供了方便。

(五)加强贷前项目审查,防范贷款风险。

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其县(市)管理部门成立项目审贷小组,规范贷款操作流程,对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进行充分地评估,在收集相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通过问卷调查、现场勘察、上网(房地产管理网)查证等手段确定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开发前景,形成可行性报告,提出贷款意见。

(六)加强贷后催收工作,建立积极的贷款催收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利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适时查询贷款逾期情况,并积极与贷款受托银行联系,了解逾期贷款催收进度,针对个人贷款逾期的不同情况,通过电话、短信、发函、上门、发律师函、向法院等方式催收职工按时偿还贷款;同时,在内部制订考核指标,责任分解到个人,层层抓落实,有效地促进了贷款催收工作,将贷款逾期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面汇总、整理了近年来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组织业务骨干进行修订,目前,已经修订完成《财产物资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经费管理办法》、《会计报表报送考核评比办法》、《会计、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开通网上银行,实时监控市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银行账户每日资金流动情况,并要求各受托银行市分行每月向市中心报送各县(市)管理部在其支行开设账户的月未余额,加强资金动态监管,防范风险。

(八)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完善落实工作制度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科室牵头,成立专门小组,着手制定了全市统一的归集、提取、贷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业务操作流程和操作手册,做到员工人手一册,9 月底即可完成该项工作,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按规范化操作流程进行;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管理部办公地点分散,不便于管理的实际,实施了以下措施:一是副主任实行分县包干制,每人负责5个县的督导工作,每季度至少下县一次检查县(市)管理部工作落实情况,提出督导意见。二是市中心职能科室负责监督指导县(市)管理部的对口业务工作。三是在住房公积金简报上定期通报各县(市)管理部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四是制定完善职能科室职责,建立并实行科室岗位考核制度。

(九)加强监督管理及审计队伍建设,确保资金的运作安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业务科室部分职能和人员,充实内部审计稽核人员,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建立住房公积金日常性稽核审计制度,每季度对县(市)管理部和职能科室归集、提取、贷款业务和会计核算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把审计监督作为一项经常性、持久性的工作来抓。

参考文献

[1] 住房公积金98问.法律出版社. 第1版.2006年12月.

[2]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法规 房改・房补・公积金;北京;2001-2-1.

[3]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知识读本.齐鲁书社.2007-5-14.

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范文5

关键词:房地产;住房公积金;应对方案

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深化了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了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了职工的居住条件,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住房公积金设立的初衷来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机制,将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形式逐步转变为货币资金分配;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可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政策性住房贷款有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通过向个人提供住房贷款,可以降低职工贷款购房的还款负担;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通过住房公积金长期的积累,逐步提高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从而增强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我国住房公积金事业在短短十多年期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管理不规范、相关制度执行不严等问题。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分析

1.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乏力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进行操作,银行负责储存,财政日常监督。然而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并未认真履行其职责,履职多流于形式,一些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甚至都未能保证每年一次管委会会议的正常召开。管委会的所有职责几乎全部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代劳,从资金的归集、提取到发放贷款,再到购买国债、利益分配都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手操办,这无疑会给公积金管理埋下隐患,加大管理风险。在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必须接受社会公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然而这些监督几乎都为事后监督,在监督方式上也仅限于现场检查,未能对公积金运作全过程进行实时的监控,其监督作用十分有限,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公积金管理隐患与风险,保障公积金安全。

2.住房公积金欠缴、停缴、不缴现象普遍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具有社会性、强制性、工资性的住房基金政策,所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单位、集体企业及其他企业)都应当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是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然而实际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基本上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主,少有非公有制单位(如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为员工缴存公积金。虽然在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企业,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予以经济处罚,然而申请强制执行,不但效率低、周期长,还会花费高额成本,所以这些都难以保证经济处罚的落实。

3.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基数差异较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但是并未对最高缴存比例进行规定。在20世纪末期,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社会各企业、各阶层收入差距相对较小,在公积金缴存金额方面,没有太大差异。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社会各阶层人民的收入差距被逐渐拉大,出现了明显的两极分化,但是公积金制度并未及时作出调整,在同一地区,不同企业所执行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差异较大,一些缴存基数高的企业,缴存比例也较高,公积金月缴存额差距在三四十倍的也很多见,这种现象会使不同单位职员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4.公积金政策未能惠及低收入人群

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出发点是解决居民建房、买房的资金问题,实现普通员工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买得起房”的愿望。根据公积金政策规定,职工在使用公积金时,不仅可使用公积金账户资金购买住房,还可以在贷款方面享受优惠利率。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的贷款者都是高收入人群,其贷款目的不是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而是改善住房条件。对于有真正住房困难问题的人群,在房价的飞速增长下,其难以承担购房款、还款的经济压力而买不起房,在公积金贷款方面,由于其担保条件严格,对资金的安全性要求较高,所以一些公积金缴存基数较低的人群无法利用公积金获取贷款,更谈不上享受优惠政策了。总体来看,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扶贫功能正在逐渐弱化,其难以实现低收入人群的购房愿望。

二、解决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相关对策

1.完善管理体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

(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加以调整、完善,使公积金管委会的监督、决策作用得以全面发挥。目前,公积金管委会属于临时的、松散的组织,其决策能力弱,不具有实际掌控权,所作决策难以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切实执行。基于此,有必要把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为常设机构,负责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运作,并服从管委会管理、监督,以解决管委会监管困难的问题。

(2)完善外部监督、管理体制,将财经监督落到实处。财政部门在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其工作基本上仅限于审核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决算,并未对公积金提取、归集、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银行考核机制都以吸收、储存为中心,对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一大客户,银行职员都是唯恐怠慢,对于监管职责,基本上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整顿。

2.扩大公积金覆盖面

(1)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细化和改进,增强其可操作性,可在条例中增加劳动合同相关法律依据。

(2)要增强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在公积金归集方面,可借鉴其他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归集手段,利用有效手段来落实行政执法职责。

(3)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工商部门间的联系,实现资源共享,以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时掌握哪些单位没有缴纳公积金。

(4)做好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促进公积金制度的落实,从而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覆盖面。

3.健全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要科学核定,制定公积金年缴存额上限,限定缴存金额,从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缩小公积金缴存金额差距,矫正畸形、无序的分配制度。借鉴社保基金的征收办法,实现管理使用、征缴工作的分离开展,强化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对地方配套办法、制度加以完善,健全公积金缴纳办法,以免出现监管漏洞、税源流失。此外,公积金制度还应当适当向低收入人群倾斜。对于低收入人群、困难企业,可制定合理的倾斜政策,比如缴存最低额度。低收入人群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享受公积金贷款贴息优惠。对于从未使用、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人群,可在退休时给予一定的利息补助。

三、结语

住房公积金政策在我国实施十多年以来,虽然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但其也切实为部分城镇居民解决了住房资金问题,总体来说应当是功大于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问题的凸显,说明了相关政策的滞后性、不完善性,因此,我们必须强化监管体系、扩大政策覆盖面、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从而真正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

参考文献:

[1]赵乃丽.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风险及其应对[J].学术交流,2013,(7).

[2]叶文渊.浅谈现阶段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方法[J].中国外资(上半月),2013,(5).

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范文6

关键词:覆盖面;欠缴;追缴;监督促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是改善和提高城镇职工住房水平的重要保障和主要途径。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而稳定的住房资金筹集渠道,截止2009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总额为26091.24亿元,同比增长26.05%,缴存余额为14648.80亿元。然而,随着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总量的持续增长,作为资金源头的归集管理工作在运行过程中也逐渐产生出系列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覆盖面狭窄

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缴存的特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的城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交纳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只要是符合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就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009年末,全国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8031.30万人,仅占在岗职工人数的69.74%,较同口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人数加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职工人数少7800万人,大部分非公企业、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以及进城务工人员,还没有全面覆盖。

2、归集率低,缴存单位不能按月足额缴存,欠缴、缓缴情况严重

全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总额以年25%以上的速度递增,归集总额持续增长主要是受逐年增长利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提高的影响。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并没有显著提高,一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缴存登记,履行缴存义务,有许多已开户单位不能按月足额缴存,特别是企业单位存在欠缴、缓缴的情况。

3、执法稽查制度不健全,追讨工作缺乏法律约束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尽管《条例》已赋予管理中心相应的管理职能,但是对违规单位进行催缴、征缴的追讨工作成效仍不明显。

二、归集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意识差,影响住房公积金覆盖对象扩展

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对象范围一致,但是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还存在偏差,企业经营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了解。非公有制单位受自身利益驱使,因考虑到经济利益,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意味着自身利益受损,因此对缴存住房公积金持消极态度;私营企业职工流动性较大,而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手续繁杂,限制条件较多,诸多不便严重影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手段,未建立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无法监督未缴存的单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单位不能足额缴存,发生欠缴的主要原因

(1)一些国有企业单位由于企业转制或机构精简,企业内部需要进行协调稳定,调整时间不能确定,因此不能实现按月缴存。

(2)有些企业效益不稳定,存在周期性差异,企业负责人往往会先考虑企业经营资金的充足率,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欠缴、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屡有发生。

(3)私营企业业主为谋取私利,只扣不缴。虽然每月都从职工工资中扣下职工负担部分,但企业配比部分却一直未能落实,有些单位一年只汇缴一至两次,甚至个别企业长时间挪用职工个人扣缴金额,严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4)缴存单位负责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认识模糊,尚未形成规章制度,缴存随意性较大,单位经办人员嫌每月缴交公积金麻烦,就几个月扣缴一次,此类情况较多,对归集率影响较大。

3、行政执法制度不健全,使追缴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首先,行政执法制度不健全。根据《条例》规定,管理中心虽然有权对欠缴、少缴的单位采取行政执法措施,但是,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手段和能力,未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细则和创造内部稽查的执法环境,运用执法手段追缴住房公积金存在极大困难。其次,行政追讨缺乏法律约束。住房公积金问题不属于《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因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讨住房公积金和提起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机构因没有依据,一般不予受理。对于违规单位在限期内仍未纠正错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对单位不为其职工缴存或者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使行政追缴失去了法律约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救济。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认知度

可以采取报纸、电视、宣传资料、会议、上门讲解等多种形式,对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更多的在职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重点的是提高企业领导的认识,如果没有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不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就难以推动建制工作。因此,宣传的重点是填补政策盲区,解决企业领导缴存责任意识不强问题,形成有利于扩面工作的舆论氛围。

2、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制订扩面目标计划

应选择典型的单位作为试点,以点带面,重点突破。例如,非公企业的职工人数多的单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劳资关系比较和谐的单位以及企业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等作为试点,耐心细致地做企业工作,要尊重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在重点单位树立典型并摸索经验,因循渐进,逐步在面上进行普及推广。要积极与工商、税务、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及时掌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设立、登记等情况,长期平稳地推进建制缴存工作。

3、推行缴交监督机制,灵活调整缴交政策

(1)建立缴交保障机制,实时检查和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

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都在利用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缴交信息,但对缴交记录有效性分析及其此后的跟踪管理还很欠缺,建立缴交保障机制可以有效检查和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针对缴交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案,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①运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记录单位的

缴交情况,包括缴交职工人数、缴交金额、基数调整等,发现单位不正常缴交时,应尽快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缴交情况进行稽查,重点检查单位是否有故意压低或抬高工资基数而少缴或多缴、挪用住房公积金、不及时缴交等情况。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单位有违规行为的,应督促单位限期改正。

③应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对缴交单位进行业务培训,使单位经办人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操作系统并全面掌握缴存业务流程和汇缴办理方式。

(2)对于各类企业缴存单位可根据其经济效益,制定灵活的缴交政策

企业单位的缴存经常会受到自身经济效益直接影响,资金周转紧张时,无法做到按时足额缴存。针对这种情况,管理中心应本着人性化管理原则,根据缴交单位的实际需求对缴交政策作出必要的调整。首先,对于一直保持良好缴存记录的企业,发生逾期缴存时要及时向企业单位了解逾期原因,企业单位可向管理机构申请缓缴,并确定缓缴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如在规定时限内未及时补缴,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警告及处罚。其次,企业效益如果受季节或周期性影响,可以先与管理中心签订按季度或按年进行缴存协议,另外,企业效益持续下滑或资金紧张时,应允许企业单位先缴存职工扣缴部分或单位扣缴部分,另一部分匹配资金待企业效益转好时可进行补缴。

以上三种灵活的缴交政策实施的前提条件是,管理中心必须联合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实际资金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确保调查结果真实。

4、加强稽查执法力度

在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过程中,要加大稽查力度,将无视法律、法规,单位效益好,领导责任意识不足,职工反映强烈的未建单位,列入执法重点,启动执法程序,依法强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另外,可以改变旧的催建催缴的归集方法,探讨试行成立专门稽查机构(譬如稽查大队)对违规单位进行稽查,依法强制,威慑影响其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参考文献:

[1]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