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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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人的义务

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范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念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104-02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今社会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重视,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一种集中体现方式,因此保护“非遗”是对人类的文化多样性的一种功在千秋的保护。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简称《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根据我国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这两个法律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如出一辙,现阶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也没有太多理论上的争论,因此本文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就采用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定义。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遗”的定义,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存在于全人类发展进程中的必然产物,我们看到的很多“非遗”内容可能是以依赖一种物质来表现或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比如一种音乐的演奏乐器,一项技艺的制作成果。但是,那只是它的一种表现方式,而实质重要的是传承人所掌握的文化本身,它是不能像物质一样脱离人类自身独立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始终与人类特定群体的生活、生产精密联系,并逐步形成。早在2007年,我国的第二个“文化遗产日”活动会展期间,总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过意义深远的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几百年、几千年传下来的,为什么能传下来,千古不绝?就在于有灵魂,有精神。一脉文心传万代,千古不绝是真魂。文脉就是一个民族的魂脉。今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传承民族文化的文脉。”总理所指的“文脉”在笔者看来,就是一种人类的创新形式,是一种全民族的世代传承,要使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蓬勃的传承下去,使“文脉”能继续有力地跳动,而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正是这个“文脉”延续的必然要件,所以说,我们要重视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基础作用,要切实加强对传承人关心与支持。

一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个体传承人传承,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类的民俗文化等;二是群体传承,如婚庆礼仪、民间节日等民俗活动,一般属于民众集体共享并依循,为民众集体拥有,也需要民众集体的世代传承。可以想象在前一种形式中,个体传承人是“非遗”的重要传递者和承载者,最初的始创者用自己的辛劳汗水与智慧结晶,创造了“非遗”的精湛的技艺和文化传统,在此基础上他们又世世代代承载着“非遗”,使得我们现代人能继续保有丰富多彩的文化成果。传承人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如何界定“传承人”的范畴,同时“传承人”又有何权利与义务?当前学界大致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黄玉烨先生认为“出于保护国家重大利益的需要,国家还可以依法公开宣称自己是某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田文英先生则认为“那些进入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传承人和作者的权利都应该由国家来行使。国家也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主动收集本国濒临失传的有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材料,使自己成为传承人。”“由某个社会组织依法发掘研究并持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该社会组织是传承人”。显而易见,他们主张的是:很多传承人不明,没有具体传承人的内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上文中提到的第一种传承类型的非遗,比如说:一些民间节日、传说、礼仪风俗、生活方式等等。这些遗产是根植于民族群体的日常的生活之中,是整个少数民族群体拥有的。这些非遗没用限定于某一个具体的人或是团体的传承人,而是靠一个族群或国家来传承的。因此,可以将国家和族群认定为传承人,更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另外有学者认为,传承人的范围不包括国家或群体。如李磊先生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一国群体创作,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应该是一些具体的公民或者单位,这些公民和单位在民间文学艺术传承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宜将国家列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人。从上述论述中,可见李磊先生认为“国家”既不是传承人,也无传承之功能,更不能成为传承主体。对此,笔者认为,导致前述问题产生的实质问题是他们混淆了“传承人”和“传承主体”两个不同概念。前两种观点认为传承主体即等同于传承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能由传承人的方式传承。这种方式容易将群体的权利与个体的权利混淆起来,使得民众集体都成为了传承人,让本应该保护的人没用得到切实保护。俗话说“都有等于都没有”,如果依照前述观点会使得“传承人”的概念空泛化。后一种观点,只提及了“非遗”个体传承人的作用,而没有确认民众族群和国家也是当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只单纯地认为国家应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李磊先生所说的观点,“国家不拥有传承文化的作用”,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比较牵强。众所周知,众多自然人的组合才是一个国家的基础,这些特定的自然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拥有共同的文化和思想,那么“国家”这个由众多自然人组合而成的群体也是理所当然成为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主体。同时可见民众族群与国家在非物质文化传承中起到了与生俱来的当然作用。

综合当前学者们的主流观点,笔者认为,民众族群和国家也是文化传承主体,他们都有保护、弘扬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当本国家或民众族群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侵害之时,他们亦能行使维护正当利益的权利。尽管,现阶段并没有立法,但在法理上这是可行的。可借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具体个人传承的情况下,由族群或者国家成立一个特定机构来负责管理,并且可以授权使用其所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收取一定费用,用于本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振兴,或者当相应的权利被侵犯之时,可以代表受侵犯的相关方面去采取合理的方式去维护权益。传承主体在理论上包涵着传承人,很多人可能共享或者共同掌握着某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也可能有很多传承主体,但并不是所有传承主体都能成为传承人,只有当符合相应必要条件时,才能成为合法的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没有明确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而是规定了成为传承人的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对于这三个条件,应该是要求同时具备,才能成为所谓传承人。同时,回顾一下在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中,规定了单位或团体可以作为传承人。但是,在2011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并没有采用团体、单位传承人这样的规定。可以看出,传承人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同时是针对可以由个体传承的“非遗”所设置的。传承人应该是指个体,而不能是国家或者团体。我国著名的民族学家祁庆富教授对“传承和传承人”的学术史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分析,把“传承人”的概念定义为:“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笔者梳理了各家观点,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传承人的要求的基础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定义为:能熟练掌握国家或地方政府认定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为公众所认同,并能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个体。其特征具体如下。

第一,能熟练掌握国家或地方政府认定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个体传承人作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实际掌握者,必须是通过国家或者相应地方主管部门的认定并且许可。这是作为个体传承人的合法基础。

第二,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对于传承人所掌握的“非遗”项目,不能简单归结为掌握某种技艺或者某种特长,需要实际扎根于某个特定领域内,并且能够形成较大的影响力,从而作为一种文化符号的典范。

第三,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为公众认同并能积极传承。传统文化丰富多彩,良莠不齐,这里定义的“非遗”项目必须是健康积极,并能为民众集体喜闻乐见,并能使得世代传承的文化成果。

非物质文化作为社会文明的集中表现形式,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不仅是个体传承人还是民众族群与国家都是传承文明的使者,我们要始终如一予以重视,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工作与生存环境,以期更好地将非物质文化继续传承并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

[2]李斌.我国第二个“文化遗产日”之际、李长春参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N].人民日报,2007-06-10.

[3]黄玉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4]田文英.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法律地位[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2-07-05.

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范文2

[关键词]非物质 遗产 红拳 传承人 保护

中图分类号:J8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5-0065-01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义

非物质文化是靠口头传承的,一半的中华文化延续的生命线便是代代相传的传承人。非物质文化一种动态的文化,他是一种技能,蕴含自己的哲理。作为遗产他需要继承,这种继承不是事物的继承,而是一种技术、一种精神和文化的动态继承。由于历史的变迁,科技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重大冲击。原本富足的文化遗产,面临重大考验,很多处于濒危状态。

保护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传承着某一种技术或技艺的有突出能力的代表者,这种技术和技艺蕴含着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如果传承人没有了,活态的文化便立即中断,剩下的只能是一种纯物质的历史见证了。

2 红拳的文化重要性

武术取于生活实践用于实践,又在实践中检验归纳总结,不断演绎,吐垢纳新,完善自己。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中华武术自始至终未曾脱离实践,这也正是武术长存不衰,历代传承延续的根本原因。而武术的实践就是在现实环境中的防身自卫与实战搏斗,二者深深相吸永不分开[1]。

考究红拳的重要意义,其一,作为民间体育运动,增强体质的一种方式,作为农村过会、玩社火、秦腔的娱乐方式传承延续;其二,冷兵器时代,习武从戎,防身自卫维护家园安定,作为陕西主流的武术红拳肩负着历史使命,至今在农村还有这样一句话“一人习武可以强家,一家习武可以强族”。“穷文富武”可见以前,习武是可以改变一个家庭,一个家族经济情况的。可见那时的武术――红拳是昌盛的,也应是与民族的存亡联系在一起的。其三,红拳文化最重要的影响是红拳与文化的结合与人们生产实际的结合,它的存在不是单一的、独立的肢体搏击动组合而是一种民族的、文化的渗透。自古陕西帝王都,中华大地上,深藏闺中的关中红拳,与人们的生活是紧密联系的,于今天的华美的肢体语言的竞技武术是截然不同的。红拳的动作除了有极具的搏击技巧,还有与之形象匹配的名称,这也就是流传至今还可考究的“扎子”。比如红拳招式中的“却地龙”就是现在形似的“仆步下式”,在当今的竞技武术中它没有社会的、民族的、生活的意义,就是单一的动作,而在陕西,它首先诠释的是和文化的契合。在陕西方言中所谓“却”就是藏的意思,而红拳中形象的“却地龙”就是仆步俯身贴近地面行动,在实践中与对方过招时,忽然潜身,也就是让对方忽然失去目标从而攻击对方下盘,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克敌制胜,巧妙之极[2]。除此之外,考究红拳的发展,几乎也和生产实践紧密结合的,在民间至今还联系的红拳兵器连枷、鞭杆等。连枷在战场上是用来打击铁甲盾牌产生的,而在生产生活中,它作为劳动工具,人们用它击打收割的麦子、脱离麦粒;鞭杆是一米左右的短棍,做为出门跋涉、防狗,夜行防身、觅路所必不可少的工具。但他们在搏击中有确实有力的武器,还有铁锹、三股叉、镰刀都是农具却也是防身搏击的红拳器械。无一不在体现着红拳的价值,浩瀚的红拳文化、深邃鬼魅的红拳搏斗技巧防身之术、生产生活与红拳的有机结合都映射着红拳持久的生命力。

综上所述,红拳作为优秀的文化,在传承中既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又是对国民综合素质的提高,更是对社会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巨大的推动作用。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下的红拳的保护工作势在必行。

3 保护要着眼于红拳传承人的“活态”性

红拳是起源于陕西关中,在陕西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是以前陕西大众体育的典型代表。由于外界新鲜事物的影响,红拳和其他武术拳种一样受到外界的冲击。那么,如何保护红拳得以持之以恒的传承发扬?

3.1 传承人的重要性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他们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人物。正是依靠这些传承人,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得以保存、传承和发展,延续至今……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对推进人类文明进程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已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民族和国家所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多样性最直观、最生动的体现,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载体,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粹性和绵延不断最为重要的载体,保护好传承人并使其有效地履行传承人责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3]

传承人还要有对祖先文化非凡的继承能力。传承人表现出的文化继承能力首先在于他对祖先文化的一种继承精神和继承观念。就是他要能完整而生动地表述表现出祖先传承下来的文化的核心形态和内涵,同时又有不同于祖先又继承、发展了祖先所创造的文化延续性的能力。

3.2 “活态”保护传承人

每一种文化的“核心”性都表现在这个传承人身上。看到了他,才见到文化的“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最理想的境界就是这种“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濒危是由传承人的濒危而带来的。他们传承着珍贵的文化遗产,他们一旦逝去,这种文化如果还没有被传承下去,这种珍贵历史就会永久失去,所以我们今天是和时间奔跑。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让传承人如大学教授一样,享受固定的待遇,同时也要承担必须的责任,带好徒弟、配合民俗学者形成文本,肩负起保护和传承优秀文化遗产的责任。

寻找非物质文化传承人一定要到文化发生地去。文化发生地可称之为文化圈,代表一种文化形态所形成的地域。保护传承人,最重要的就是使他们能够不脱离文化土壤。传承人所处的自然环境往往对物质发展的追求更迫切,因此传承人对保护“土壤”的建议总会看成与发展背道而驰。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其实是因为没有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事实上,有意识地创造优良的传承环境和保留真实而非虚构的文化空间,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周围形成很好的商业资源。国家则需要对产生矛盾的地域行政拨款和补贴。[4]

4 结论

我们处在一个新文化不断地创造、传统文化逐渐消失的历史时期,关于“传承人”这个特殊的文化保护者与传承者的诸多特征和形态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发达国家都经历过在民众物质需要基本满足、精神需求高涨的的时候找不回传统文化遗产的悔恨,世界各国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与发展,都非常重视对传承人的研究和保护,这为我们全面开展本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带来了启示。振兴中华,不仅仅需要经济实力的增长,更包括文化上的复兴。保护“活”着的传承人,并不只是在保护“遗产”,也不只是在维护国家民族的文化厚度和尊严,更是为未来保护着一种必要的精神财富。

参考文献

[1] 李全海.中华武术 北京 中国体育报业总社 2008.第一期.武林大会园了每个习练传统武术的梦.

[2] 陕西红拳文化研究会.陕西红拳十年,陕西:西安出版社2007. p87-89.

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范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语境 高校 人文素质教育 路径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12C-0109-03

文化遗产与民族历史发展密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不只是传统的技艺和实物,更是民众的非遗意识和思想的传承,是非遗“主体”实践,保持非遗本质的“生命力”。因此,高校非遗教育实质是优秀的传统文化教育、人的基本素质教育。

一、非遗内涵与非遗传承

关于非遗的内涵,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遗定义来看,它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非遗的无形文化,包括文化思想、观念、精神、技能等,反映着地区性的群众心理、性格特征,在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发展、创造中,能够为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这是非遗本质的部分、最有价值的部分。二是非遗的有形文化,诸如各种社会实践、知识、技能的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是非遗的无形转化为有形的主要载体,体现和展示非遗存在的部分,并构成了非遗的完整性。就非遗本质而言,非遗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凝聚了民族的智慧、品格和美德等宝贵的思想文化,是其独特发展及形态形成的内在动力。非遗的精髓不是物化的技艺,更在于其中所蕴含的特殊的表达方式、情感和创造力。比如壮锦,经典的图案和精湛的技术体现了壮族人民的智慧、审美、特殊情感、表达方式等,承载着壮族的各种风俗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丰富的文化内涵。又如少数民族的歌舞,承载着民族生活生产情景、民族思想文化,是民族普通民众的真实生活,记载着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与民族历史发展密切相关。

非遗是农业文明的产物,大部分植根于农村社会。在农村社会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原有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传统文化受到切割,非遗碎片化现象明显。碎片化不仅体现在非遗构成要素及发展方面,也反映在非遗调查、研究、保护、传承及管理方面的表面化、形式化、简单化。比如壮锦,作为礼品和旅游商品,只看重其造型、图案、色彩等外在的东西,而对其内在的工艺质量、文化内涵不太关注。又如侗族大歌,其逐渐走向“舞台化”,逐渐剥离出侗家日常生活,创作动机、创作热情、创作机制受到制约,发展空间日趋萎缩。各种非遗的调查、研究也基本上局限于表面、肤浅地介绍知识,研究人员缺乏耐心和时间与人们进行情感沟通和深层感受,深入地了解非遗与当地人的情感联系,挖掘非遗所蕴含的深层精神文化。如安徽芜湖铁画,人们更多的只是欣赏其题材、构图、技法、笔意,而对其历史变迁、文化内涵以及艺人们的创作心态、人画互动、审美价值等缺乏关心和了解,无法体悟一种源自生活的艺术表达和文化体验。

在民俗学视阈下,非遗的注意力应该关注民俗的主体“人”,关注负载着“俗”的“民”和他们的最基本的日常生活,而不是异彩纷呈的“俗”。民俗传承不是理论上概括出来的行为特征,而是来自人在实践中的具体行为,理应关注传承人或传承者、民俗传人的主置,不能只见“俗”而不见“民”,见“物”而不见“人”。非遗保护在传授传统技艺、艺术的同时,更要挖掘非z文化背景与历史渊源,促使人们更透彻地理解民族文化,增加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认同感,激发人们文化自觉意识,确立“主体”的地位,只有建立这样动态文化传承系统,非遗才具有鲜活的生命力,才能永续传承、发展、繁荣。简言之,非遗是人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技能、观念等,并在实践中以人的口述、身传、心授等方式表达和传承,非遗研究、保护和传承不应该只是工具、实物或表现形式等内容,而是非遗“主体”实践,保证非遗核心内容的“生命力”。

二、高校非遗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范文4

关键词:玉屏县;玉屏箫笛;手工技艺;民间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

中图分类号:J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2)11-0064-02

玉屏箫笛,又称“平箫玉笛”也称“龙箫凤笛”,是我国著名的传统竹管乐器,也是高雅的工艺品,以音色清越优美、雕刻精致而著称,是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侗、汉、苗、土家等多民族文化发展的结晶,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和工艺价值,历史悠久,驰名中外,与茅台酒、大方漆器并称为“贵州三宝”。2006年5月,玉屏箫笛制作技艺被国务院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然而,玉屏箫笛制作技艺与其他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传承一样,面临着诸多困难,如机械化大生产导致的玉屏箫笛内涵文化与传统的丧失,民间艺人老龄化,设计、制作、销售渠道不畅缺少市场竞争力,传承乏人,箫笛制作原料日益匮乏,宣传推广乏力,消费群日益减少等等。为此,对箫笛文化进行系统研究,对制作技艺的传承和保护进行探索与尝试,就有着重要的文化意义与现实意义。本文以玉屏箫笛为例,探索技艺类非遗的活态传承与保护,以期对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发展做出贡献。

一、 玉屏箫笛的发展沿革

玉屏箫笛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优美的传说,早在公元一世纪玉屏所在地――平溪,就有箫笛流传。玉屏箫,正式文史记载则始于明代末期万历年间(1573-1619年),时玉屏名“平溪”故称“平箫”。清雍正年间撤平溪卫建玉屏县后,“平箫”随着建置的演变称“玉屏箫”。《辞海》载:“玉屏箫,中国著名乐器之一。创于明代末期,采用贵州玉屏生产的竹子制成,因名。产品经过刻花、打磨加工,式样优美,雌雄成对”。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修的《玉屏县志》载:“平箫,邑人郑氏得之异传,音韵清越,善音者谓之不减风笙。”及至后来成为了皇室贡品的“平箫玉笛”,流传最广的当数古诗版本,即 “仙到玉屏留古调,客从海外访知音”。声名在外的平箫,在当时也是一箫难求。乾隆时期,为保证皇家专享,玉屏限产禁市,就是达官显宦也难得到。玉屏笛始制于清雍正五年(1727年)。郑家在制作箫的基础上试制成功笛,以玉屏之“玉”为名,故称“玉笛”,与箫配对,合称“平箫玉笛”。

郑氏在明代所制平箫以自娱自享,后作礼品馈赠亲友,地方官吏索求偶赠送。曾精制作为贡品。清咸丰时,郑氏始专制平箫,开设店铺,供不应求。1913年,“平箫”在英国伦敦国际工艺品展览会上获银奖。1915年,在美国旧金山万国博览会上获金奖。1927年,店铺增到11家。1930-1932年,平箫在南京、重庆、桂林、贵阳等地巡展,分别获奖章奖状。抗战时期,县内箫笛店铺比比皆是,从业人员逾百人。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前期,是玉屏箫笛发展的鼎盛时期,产品连年获省、部优称号,最高年产量五十余万支,产值百余万元。

二、玉屏箫笛的文化内涵

玉屏箫笛是玉屏地区多民族手工技艺文化的实物代表,它取材于侗乡秀美山水之间,通过精湛的制作技艺和演奏技巧,将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与自然交往、与人交往的故事,以及心中对美好的追求,依托箫笛美丽的音符来表达,用另一种语言道出自己的内心世界、生活态度和唯美情趣。在民间,人们往往以箫笛寄托纯洁的情怀和对美好事物的向往,知音、朋友往往将它作为珍品互赠,而恋人、新婚夫妇则将其作为爱情的信物和美好姻缘的象征。玉屏箫笛上雕刻的龙凤图案就是取材于萧史弄玉吹箫引凤的爱情神话故事。玉屏箫笛多以雌雄配对,吹奏起来,含蓄而隽永。雌雄并吹,恰似情人对唱,情趣盎然,故又有“神箫仙笛”之美称。历代文人雅士多知韵识律挚爱箫笛,借以涤荡胸怀、陶冶情操、明志舒怀、寄情托思而留下不朽篇章,成为人类文化遗产宝库中不可或缺的璀璨明珠。可见玉屏箫笛作为玉屏各民族多姿多彩民俗风情的一种物化形式,与侗乡的民俗节庆活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承载的文化寓意远远超出其实用功能和价值,具有丰富的文化寓意和深厚文化内涵。

三、玉屏箫笛的制作技艺

玉屏箫笛制作工艺历史悠久,制作工序繁多复杂,且均采用手工制作,是传统手工箫笛的典型代表,至今已有400多年历史。它以生长在玉屏县境内的一种特有的水竹为原料,经过取材、制坯、雕刻、成品4个工艺流程,七十多道工序精制而成。最后在箫笛表面刻以诗画,管身的古铜色彩刻上各种图案、诗词,更显得古朴典雅。玉屏箫笛中尤以"龙凤屏箫"最受欢迎,它是雌雄成对的策管。雄的略粗,雌的稍细。吹奏起来雄箫音浑厚洪亮;雌箫又音色圆润含蓄而隽永。雌雄合奏,好似一对情侣在合唱,协调和谐,娓娓动听。

四、玉屏箫笛制作技艺传承与保护策略探索

2006年,玉屏箫笛制作技艺被列为中国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2人被批准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玉屏箫笛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

在现代多元文化的冲击下,曾大规模流行于侗乡的玉屏箫笛,也同样面临着衰落的命运。由于纯手工制作玉屏箫笛综合成本较高,也使其市场没有大的扩展,从事民间制作箫笛的人数日益减少,箫笛制作技艺的传承出现断脉现象,影响到了玉屏箫笛的传承发展。特别是在旅游开发后机械化生产,使这一优秀的文化艺术品几乎沦为纯粹的商品,玉屏箫笛所蕴含的文化内涵丧失殆尽。因此,更好地传承和保护玉屏箫笛已迫在眉睫。

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对定格于特定历史时空点上物化形态的即器物层面的静态保护,要求不走形、不走样的原汁原味地保护。而非遗的保护,是对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世代相传的非物化形态的即精神(技艺)层面文化的动态保护非遗的独特个性和最大价值所在就在于其活态性,因此对其保护原则必须是在保持其本真性的基础上进行传承有序的整体性保护。通过保护促进活态传承,又在活态传承中得到保护。

对玉屏箫笛制作技艺非遗的活态传承与保护探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艺类“非遗”活态传承与保护必须以人为本

技艺类非遗具有活态性,不脱离民族的特殊生产生活方式,是民族个性、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与人的活动息息相关,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以身、口、耳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手工技艺类非遗传承人是重要的承载者和传递者,他们掌握并承载着“非遗”的知识和精湛技艺,既是技艺类非遗活的宝库,又是技艺类非遗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在手工艺类非遗的保护和传承过程中,传承人最为重要。

鉴于此,玉屏县2009年就出台了《玉屏侗族自治县箫笛制作、演奏拔尖人才评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县范围内选拔出箫笛制作、演奏拔尖人才,每人享受每月500元专家津贴。同时明确了传承人的责任义务并强化跟踪管理,对较好完成目标责任义务的传承人给予了物质和荣誉激励,对未能全面履行传承职责的传承人分别扣减了传承补贴,此举在传承人中产生了强烈反响,刺激了他们增强传承工作责任心。另外持续开展了非遗杰出传承人的申报评定工作。至此,玉屏县已有国家级非遗传承人2名、省级传承人2名,新人辈出,玉屏箫笛制作技艺非遗传承人的队伍持续壮大。

(二)技艺类“非遗”活态传承与保护要重视社会氛围营造

非遗往往凝聚着人类的民族感情,蕴藏着地方传统最深的文化根源,是地方的文化命脉和文化标识,是一个民族在特定地域、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创造的一种文明,是人类共有的文化遗产。传承需要有对象,更需要项目所在地大众的认可。认知、认同非遗的大众更为重要,他们最终决定着非遗是传承、发展还是衰败、灭亡。非遗保护需要良性循环式的活态传承。对这部分技艺进行保护,在于使所有的民间大众参与进来,让传承人起带头作用,使这项技艺还原于民间,从这些项目、活动中传达出这个技艺活动的理念和文化。同时,增进情感交流、人际交往,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玉屏县在箫笛制作技艺活态传承和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方面做了很多尝试和探索。大力推进了一系列“玉屏箫笛走进学校、走进社区、走上舞台”文化活动。2006年成立了中国玉屏箫笛艺术学校,聘请知名箫笛演奏专家为学校顾问。2008年,玉屏县开始从贵州师大艺术系竹笛专业引进毕业生。在县职业技术学校开设箫笛演奏与工艺专业,开展箫笛专业人才培训。为持续提高箫笛文化的普及率,玉屏县举办了箫笛演奏人才培训班,培训中小学教师、演出团体职工及箫笛爱好者800余人次。全县中学、小学均已开设箫笛演奏课程、印制箫笛教材。一些箫笛演奏人士也开办培训班,传授箫笛演奏技艺。玉屏县多次成功举办全县箫笛演奏比赛。中央电视台《民歌中国》栏目宣传推介了玉屏县北侗文化和箫笛文化,提升中国箫笛之乡的文化影响力。使箫笛文化社会氛围得到了充分营造,群众基础得到了加强。

(三)技艺类“非遗”活态传承与保护要加强博物馆与专业人才建设

博物馆是传统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在手工艺类非遗的实物收集、展示和研究方面具有其他文化机构不可代替的作用。博物馆作为非遗的物态承载,既能为当地群众提供了一个认识传统、延续文化认同感的场所,也为来访者感受侗乡玉屏多元本土文化魅力搭建平台。作为非遗专题博物馆――玉屏箫笛博物馆于2012年6月筹建,11月挂牌成立,有力推动了玉屏箫笛制作技艺非遗的传承保护工作。

专业队伍的建设对于非遗传承和保护也极为重要,不仅承担着文化遗产资料的收集、整理、编辑工作,而且承担着为大众提供传统文化交流平台的传播工作。专业人员通过组织广泛的宣传活动让大众知道非遗不仅是人类信息的一种存在形式,也是进行科研和生产活动的有价值的资料,更是研究人类文明发展历程的重要依据。2010年,玉屏县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配备了专业科研人员并外聘大学院校知名专家、教授,民间艺人为兼职研究员和顾问。建立了玉屏县非遗人才的培养与开发、保障与储备的长效机制。

(四) 技艺类“非遗”活态传承与保护要靠生产性来实现

生产性保护是以保持“非遗”文化内涵为主旨,借助市场手段激活“非遗”内在生命力以产业化推动手工技艺类非遗的保护方式。传统技艺能够流传下来,一定是历史中形成的优秀技艺,是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由无数人的经验积累起来的,而且在传承人那里得到了体现并且守住了最能够体现劳动者的创造力、智慧、能力,以及它的文化历史积淀的手工技艺中的核心技艺。因此,手工技艺必须在生产实践中进行保护。

保护非遗根本的初衷是为发展和光大,再赋这些文化瑰宝强盛的生命力。玉屏箫笛的生产性保护走出了手工和机械化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之路。玉屏箫笛初加工、纯耗体力性质的工作和程序借助了机械设备,而在一些跟人的情感紧密结合,在造成其差异性的部分,在人的智慧可以有所伸展的部分,如后续的雕刻、打音孔、 打磨、修眼等工序高度保持了它的手工性。既完整传承和保留了其文化内涵又提升了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玉屏县已申报了体现非遗与现代文明协调发展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五)技艺类“非遗”活态传承与保护要依托大产业化发展理念来促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产业化无疑是促进非遗传承、保护与开发的有效途径。其中,政府起主导作用,把非遗活态传承与保护融入到文化、教育、旅游、经济与社会的综合发展中去,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才是可持续发展之路。

为了传承和保护好箫笛文化,2005年成功召开“中日韩箫笛艺术研讨会”,大陆及台湾地区和日本、韩国的箫笛演奏家、专家汇集玉屏。2006年举办首届中国玉屏“箫笛之友”艺术节 ,2007年“玉屏箫笛走进杭州”箫笛文化展,以“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方式,签约投资项目9个,签约资金2.15亿。2009年“玉屏箫笛走进重庆”、 2010年“玉屏箫笛走进香港”等等。随着宣传推介力度不断加大,玉屏箫笛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玉屏箫笛用自己坚实的脚步证实了自己的勃勃生机,古老的玉屏箫笛焕发出了新的生命力。

玉屏箫笛制作技艺的大产业化活态传承与保护,是以推动非遗更好地融入当代、融入大众、融入生活,并在丰富滋养人们精神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由于这一理念倡导的是与时俱进的积极性保护,更好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了推动文化发展繁荣和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范文5

摘要:高校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结合自身优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保护工作,拓展高校图书馆的服务新领域。浙江传媒学院图书馆立足桐乡历史文化,构建高校图书馆与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馆藏、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课程、开展社会实践和科学研究,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平台。

中图分类号:G258.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7)01-0054-03

高校是人才培养的摇篮,也是文化传承和发展创新的重要平台。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保护已经成为全世界的行动,也是高校人才培养的现实使命。高校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地方非遗的研究、保护工作,拓展高校图书馆的服务新领域,推动地方非遗的保护进程。

1桐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桐乡市地处杭嘉湖平原腹地,文化底蕴深厚,马家浜文化、良渚文化、运河文化、古镇文化等交相辉映,石门罗家角遗址距今已有7,000多年,新地里良渚文化遗址有目前已知的全国良渚文化时期最大部族墓葬群。桐乡文化名人辈出,吕留良、茅盾、丰子恺、金仲华、钱君、徐肖冰等文化名人在这里诞生,拥有“文化之邦”“漫画之乡”“摄影之乡”“书法之乡”“篆刻之乡”等美誉。

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重大公共文化工程和文化项目建设,建设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桐乡市政府近年来提出“围绕人文名城建设,服务文化繁荣,共兴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指导方针,非常重视地方历史文化的挖掘和保护。2012年,根据《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桐乡市政府成立了桐乡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全市非遗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科研编纂和管理等工作。截至2016年6月,桐乡市拥有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1项(中国蚕桑丝织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项(蓝印花布印染技艺、高杆船技、含山轧蚕花)、浙江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8项、嘉兴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3项。桐乡市通过搭建实体场馆、非遗传承基地等形式,多角度、多形式开展非遗的保护与传承,目前全市建有1个非遗馆、7个非遗传承教基地、2个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3个民族传统节日保护基地、2个非遗保护生态试点区,以及世界互联网大会永久落户地――乌镇非遗经典景区,内有各级活态非遗项目达三十多项,在全市营造了浓厚的非遗文化氛围。

2高校图书馆参与非遗保护的现状

目前,高校图书馆参与非遗保护的途径主要有文献收集与整理、非遗特色馆藏、主题活动推广、传承人进校园、展览、知识竞赛、非遗特色数据库网站的建设等,取得了很好的成绩。青海大学图书馆充分利用地方名俗节庆日,邀请非遗传承人到校园内举办讲座和民间艺术表演,开展非遗项目的互动体验,让学生感受到传统文化的魅力;海南大学图书馆建立了海南历史文化博物馆,用于保存和展示与海南非遗有关的历史文献资料、名俗实物等[1];广东海洋大学图书馆建立了粤西非遗资料库,对粤西地区的民族语言、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手工艺等16个大类、100多个小类的非遗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2];重庆文理学院图书馆成立了非遗研究中心,为非遗文化的传播、研究提供了交流平台[3];吉首大学图书馆建立了湘西非遗名录文献,开展了湘西文化研究[4]。

纵观高校图书馆参与非遗保护工作的发展历程,不论从选题、资料收集、人才培养、文化宣传、非遗特色馆藏等方面都趋于完善,但也面临着许多共性的问题。比如:高校图书馆在收集地方非遗资料时会面临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因为非遗文化来源于生活,分散在民间。大部分高校图书馆会利用“文化遗产日”“地方民俗节庆日”举办非遗展览,邀请非遗传承人来校举办讲座和民间艺术表演,类似的宣传模式比较雷同,效果流于形式。

3浙江传媒学院图书馆参与非遗保护的措施

浙江传媒学院于2011年成立桐乡校区,桐乡深厚的历史文化遗产为学校的研究者开启了新领域。图书馆作为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有责任在学校与地方政府之间搭建地方文化研究平台。

3.1非遗特色馆藏建设

非遗文献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是非遗保护与传承中最基本的一项工作。图书馆从业人员在资料的采编、组织、数字化服务的提供等方面具有较好的专业背景,高校更是拥有相关的非遗研究专业人才,在资料的挖掘、整理、保存、数字化方面具有优势,有利于搭建一个非遗特色文献资源体系。围绕各级地方非遗名录,收集名录的基本信息、传承人信息、传承人口述历史、传承人纪录片、抢救性挖掘资料、保护与传承情况等的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是非遗资料收集的基本方法。高校图书馆在文献资源、情报检索方面有一技之长,但在地方文献的获取方面受到地域文化的影响,单靠一家或几家高校图书馆无法完成非遗的普查和资料收集工作。浙江传媒学院图书馆在实践中探索高校图书馆与地方非遗保护部门间的资源共享合作机制,将图书馆、地方博物馆、地方非遗保护中心等地方文化机构统一纳入非遗资源采集网络系统,拓宽了信息获取渠道。桐乡校区图书馆还成立了专门的非遗项目团队,委派专人负责对接地方文化机构,带领师生团队走出图书馆,深入街道、镇、村,开展走访非遗传承人、调研地方民俗、挖掘非遗文化历史等活动。经过多年的资源积累,目前浙江传媒学院图书馆已经设立了非遗特色馆藏实体馆,对桐乡地区的民俗、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曲艺、民间美术、民间文学、传统戏剧等12个大类、100多个小类的非遗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资料包括书籍、图片、音视频、实物等,同时对原有非遗文献资源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基于Web的地方非遗特色数字资源库,实现非遗资源的永久性保存,将传统的静态展示延伸到互联网平台,建立互动性、开放性的图、文、声、像并举的非遗数字博物馆,并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3.2非遗宣传教育

非遗文化环境的营造是在高校中开展非遗文化宣传的首要工作。高校图书馆作为高校开展学术研究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基地,通过举办非遗展览、“文化遗产日”主题活动、辩论赛、知识竞赛、征文比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在高校图书馆内营造文化氛围,提高读者对非遗的认知、关注和保护意识,激发大学生对传统文化的热爱,促进非遗文化在高校的传播与传承。浙江传媒学院图书馆利用区域办学优势,与桐乡市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建立长达五年的合作交流,目前已成为桐乡市设在大学层次的“非遗教育基地”,在“文化遗产日”主题活动中相继开展了“桐乡故事”系列展览,桐乡竹刻、书刻、核刻、麦秆画、剪纸、蛋画、灶头画、花鼓戏、乌镇姑嫂饼、定胜糕、蓝印花布印染等一大批优秀的非遗项目走进大学校园,让传统艺术邂逅现代大学文化,碰撞出激情与火花。浙江传媒学院图书馆通过举办大学生非遗辩论赛、“美丽桐乡,美丽非遗”征文比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让大学生自主参与非遗文化学习,在校园内营造浓厚的地方传统文化氛围。

3.3非遗人才培养

随着近年来的文化热、文化遗产热,各高校中与文化遗产、文化产业相关的专业越来越多,目前,全国有50多所高校开设了文化遗产专业,高校对非遗人才的培养走向专业化,但还不够成熟,非遗教育呈现出“散而乱”的局面。重庆文理学院牟延林等人认为,非遗教育应以理论为基础,构建理论性、传习性和拓展性非遗课程相结合的观点[3];河南师范大学丁永祥主张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应将课内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课内教育应将专业教育与普遍教育相结合[5];兰州文理学院徐凤提出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素质教育的目的是唤起大学生的文化保护意识,专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非遗保护单位的从业人员和非遗传承人[6]。浙江传媒学院图书馆面向师生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第二课堂,按照学生的专业特点开设非遗技艺传承课程,邀请非遗传承人到学校开展面对面传承教学,有效促进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是当前非遗人才培养的重要补充。比如:图书馆与桐乡市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桐乡市丰同裕蓝印布艺有限公司合作,面向该校服装设计专业开设“蓝印花布印染技艺”课程;与桐乡市非遗保护中心合作,面向设计艺术学院学生开设竹编、麦秆画、竹刻、剔墨纱灯等创作型课程,该院学生具有良好的美术功底,能较好、较快地掌握这些传统技艺;将“巡展式”的短时间非遗体验活动拓展为一门相对系统的非遗课程,能让学生全面掌握非遗项目的制作工艺过程。同时,图书馆在引导学生创作过程中结合专业素养,融入自身对非遗项目的理解和认识,激发学生的创作灵感,提升现代大学生对传统文化的领悟,进而对非遗文化进行传承与创新。浙江传媒学院图书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第二课堂目前已开展了6个学期,每学期开设2门课程,累计接受培训学生超过500人。

3.4非遗社会实践

大学生只有走出校门,深入民间,对非遗传承人的生存状况、传承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对非遗传承人进行面对面的采访,深入基地对非遗文化进行亲自体验,才能让他们真正感受到非遗文化的神奇魅力,认识到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同时,社会实践获得的图片、音视频、文字则是非常珍贵的资料,可以作为图书馆文献资源收集整理的重要补充。为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浙江传媒学院图书馆联合桐乡市非遗保护中心,按照桐乡市非遗保护中心的整体工作部署,设置暑期社会实践非遗专项项目,组织大学生实践小分队对不同的非遗文化进行实地调研。这种高校与地方联动的社会实践模式,可以有效利用地方各级文化部门的资源,有利于学生深度挖掘地方资源,提高社会实践活动的效果。

3.5非遗学术研究

高等院校应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政府主导的非遗保护工作提供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指导及咨询服务。浙江传媒学院拥有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基地内有多位文化研究专员,基地每年承接省内大型非遗保护项目,同时面向学校设立10个研究项目,在校内营造了浓厚的非遗学术研究氛围。图书馆作为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目前已经建立了桐乡地方特藏库和非遗特色资源库,同时拥有一支地方文化研究队伍,为相关项目的研究提供资料和实践保证。

4结语

高校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立足地方文化,同地方公共文化机构建立密切联系,积极参与地方非遗保护实践活动,建设非遗特色馆藏,开展宣传教育,搭建人才培养、社会实践和学术研究的平台,实现非遗资源的永久性保存及传承。

参考文献:

[1]王贤芬.整合海南地方特色资源,建设海南记忆网:以海南大学图书馆为例[J].四川图书馆学报,2010(5):45-48.

[2]林晓华.粤西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型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研究[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5(12):29-32.

[3]牟延林,谭宏,王天祥,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当代高校文化素质教育的新路径:以重庆文理学院为例[J].民族艺术研究,2011(1):90-95.

[4]朱长菊.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高校图书馆的作用:以湘西自治州为例[J].四川图书馆学报,2009(5):67-70.

[5]丁永祥.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论略[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251-253.

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范文6

16岁,掌握一整套蜡染技艺;

19岁,前往香港点蜡献艺;

21岁,走出国门,向世界传播蜡染文化;

……

48岁,创办贵州杨芳蜡染有限责任公司,带动300余户村民增收致富。

她,就是丹寨县苗族蜡染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杨芳。

30多年来,她对蜡染事业始终如一地艰辛付出,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从未退缩。正是这份执着,令她获得“全国优秀农民工”“创业之星”等荣誉称号。

苗乡蜡染佼佼者

10月14日中午,见到杨芳时,她正忙得不亦乐乎,一边洗菜,一边将电话夹在肩上事无巨细地安排着公司的各项工作。她身后的墙上贴着两张奖状,分别是2002年和2003年她参加扬武乡“双学双比”蜡染比赛活动被评为先进个人而得来的。

丹寨的苗族世代有制作蜡染布艺的传统,苗族妇女在包好浆的画布上用铜片作画,然后制成漂亮的工艺品。在长年的勾画创作中,面对一块白布,创作者必须对即将勾勒的图案了然于胸,无论是动物花草的构图,还是民族图腾的组合,每人都有截然不同的构思和风格,所有作品绝无复制,这就是苗族蜡染精奇独特之处。

由于家境贫寒,12岁那年杨芳辍学跟着长辈学习蜡染,学习的过程不但辛苦,而且枯燥,她的手总是被植物熬制的染料泡成黑色,绘图时一不小心就被滚烫的蜡烫到,但她从未懈怠过。

“祖祖辈辈学习蜡染都需要勤学苦练,想学好一门技艺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既然决定去学,我告诉自己一定要全力以赴。”杨芳说。

15岁那年,她以一套亲手制作的盛装远近闻名,成为苗族妇女学习的标杆。学习到第4年,她掌握了一整套蜡染技术。

至今,她仍然记得父亲说过的话:“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学会一整套蜡染技术的人并不多,能画得好的就更不多了。”父亲的肯定让她日后更加专心于蜡染,杨芳淡笑着说:“对我来说,那是一股催促我不断前进的力量。”

1986年,杨芳19岁。

贵州省文联到村里组织蜡染比赛,凭借娴熟的蜡画技艺,杨芳从众多参赛选手中脱颖而出,被推荐前往香港三联书店点蜡献艺。

杨芳从未走出过丹寨县,去香港对她来说是一件从未想过的事,她既期待又焦虑,“那时候没到过大都市,有些不知所措,也不知道自己的技艺会不会在香港受到肯定,挺担心的。”回忆起年轻时候的那段焦虑时光,杨芳眼带笑意。

到了香港,杨芳静下心来,用精湛的技艺赢得了海内外艺术家的赞誉。

非遗文化传播者

从香港回来后,杨芳以加倍的热情投入到蜡染的创作中去。本着精益求精的态度,她的技艺更加精湛,越来越多的蜡染爱好者慕名而来向她取经,一时间她成了村里炙手可热的“蜡染大师”。

1988年,杨芳被省文化厅推荐前往美国展示苗族蜡染。

从未出过国门的杨芳忽然意识到自己责任重大。

辗转难眠的夜晚,杨芳便起来练习蜡染,常常一练就是一个通宵。

到了美国,杨芳正常发挥了自己的蜡染水准,在各国民族文化交流的展示中吸引了大批观众驻足观看。

“来美国之前我心里七上八下的,担心自己的东西不会被认可,毕竟当时前来美国参展的国家挺多。但出乎意料,外国人对蜡染很感兴趣。”杨芳说。

从美国回来后,杨芳的思想发生了极大的转变。

“无法用语言来形容当时的感受,回来后我重新用一种眼光来看待蜡染,忽然间明白了许多,觉得它是苗族人民的智慧结晶,我有义务将它传承下去。”

今年9月26日,“2016墨西哥・多彩贵州文化节暨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拉开序幕,杨芳与苗绣、银饰、木雕等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一同前往墨西哥国立多元文化博物馆传播蜡染文化。

多次的出经历让杨芳格外从容,她带去20把蜡刀,200张包好浆的画布,在博物馆内认真作画。吸引了很多墨西哥观众围观,观众甚至自发排起长队请杨芳教他们点蜡。半天时间,200张画笔全部用完,而排队的墨西哥群众依旧很多,很多人甚至跑来找杨芳要联系方式,表示有机会一定要来中国找她拜师学艺。

“看到那么多外国人喜欢我们的

文化,我很自豪,我以后还会继续出国交流,把蜡染文化传播出去。”杨芳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这些年,她先后去了印度、俄罗斯、韩国、德国、法国等10多个国家传播蜡染文化。她已然把传播蜡染文化当做己任,两个儿子在她的严格教导下,已对蜡染技术谙熟于心。

不仅如此,她还在扬武民族中学特长班、蜡染文化培训班任教,培训苗族妇女和学生2000多人次,通过杨芳的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人爱上了蜡染。

村寨致富带头人

上世纪八十年代,蜡染是苗族妇女自制自赏自用品,随着国内外对蜡染需求的不断增加,见识面广,经济意识较强的杨芳看到了广阔的市场前景,便号召蜡染能手,于2004年创办了“丹寨县扬武乡蜡染专业合作社”,并从大山深处移民到扬武乡,用自己的房屋作为专业合作社使用,建立集培训、交流、展览和观光为一体的“蜡染民间艺术博物馆”。

此后,杨芳大量向村民收购蜡染原材料以及半成品,为当地村民搭建了一个增收致富的平台。

合作社成立之初,村民在杨芳的号召下制作画布并作画。收到村民制作的半成品,杨芳十分焦虑,村民没有市场意识,画作大多简单粗陋,杨芳委婉地告诉村民产品不合格,需要重做。这可惹恼了村民,一些人认为是杨芳故意刁难,纷纷找上门来讨说法。无论杨芳如何解释,他们都不能理解。无奈之下,杨芳咬牙买下了他们的所有产品。

“无奈有一些,但更多的是不忍心,这也是他们辛苦大半年的成果,他们的愤怒可以理解。”说起此事,杨芳毫无怨言。此后,为避免重蹈覆辙,杨芳挨家挨户指导村民如何制作蜡画,并把自己的经验毫无保留地传授。

2006年苗族蜡染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杨芳成了非遗传承人。

在收入逐步增加的同时,作为非遗传承人的杨芳并不满足现状,为让更多苗族同胞增收致富,她致力于产业发展,逐步使蜡染技艺从自产自销向商业化转变。2014年9月,杨芳在产业规模上作进一步尝试,将合作社注册成贵州杨芳蜡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公司订单+农户”的模式,充分利用农村妇女农闲时间从事蜡染加工,用订单收购。

“农闲时我都在给公司提供半成品,勤快时一年至少增收3000元,反正闲着也是闲着。”50岁的罗云美是典型的苗族家庭妇女,除了务农没别的增收途径,自杨芳成立公司以来,她每年给公司提供蜡染产品,足不出户就能挣钱。

如今,杨芳的公司年收入逾200万元,周边300余户村民在公司接订单,年均增收达到1000余元以上。“这只是起步,我还需要更努力才能让村民的收入迈上一个新台阶,真正达到脱贫。”杨芳说。

对话杨芳

记 者:你去过不少国家,见识到很多国外的民族文化后,你最大的感触是什么?

杨 芳:最大的感触就是,国外对民族文化的保护起步比较早,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得比我们好,我们应该向他们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