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非遗的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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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非遗的方法

传承非遗的方法范文1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122-04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少数民族智慧的结晶,在其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关于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民族学、教育学、文化学等多学科的渗透与交叉性的研究居多。笔者检索了“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3个主要数据库2005—2013年的相关文献,其中,以篇名“少数民族非遗”共检索出文献135篇,分别在“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0篇,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篇,在“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3篇。通过对这些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本文围绕在研究中理论界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综述和简要评析,力图呈现理论界对该命题的研究状况及研究特点。

一、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界定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的学者不多。韩小兵将目前有关“少数民族非遗”的几种主要学理解释归纳概括为以下三类:一是“综合文化体系”说,主要指产生并流传于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的,与各少数民族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传的综合性文化体系;二是“表现手法特征”说,特指由少数民族创造的,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法,依靠特定民族、特定人的展示而存在的“活”的遗产;三是“公约定义套用”说,是“非遗”的下位概念,是指被各少数民族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

上述三种说法中,“公约定义套用”说较为常用,即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而在其特征等方面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是借助特定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所表现的该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信息利益。

二、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与价值

(一)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总体特征,覃志鹏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文化变迁与传承中显露自己特有的时代特征,具有现实生活性、民间地域性、以人为主要载体、生态性与濒危性等特征,这些特征要素互相关联,有机地存活于民族群体之中,体现了丰富久远的文化蕴涵[2]。韩小兵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具有活态遗产性、民间传承性、环境依存性、口传身授性等非遗的一般特征,同时具有源生主体归属上的特殊性,即归属于相应的少数民族,而且与汉族非遗存在表象与特质差异,即在表现形态上更具有多样性,普遍具有异于主流文化的构成要素,具有更强的濒危性[3]。还有很多学者针对特定地域的少数民族非遗特征进行了研究,除具有共性以外,大多具有独特的地域特征。

(二)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张世均从总体上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建立和谐社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在丰富中华民族文化的内容、体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多样性与民族的审美、艺术价值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文化价值;在科学认识与研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科学价值;在民族旅游资源利用和旅游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价值[4]。郭剑英,余晓萍从地域的角度指出,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非遗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有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旅游价值[5]。

三、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综合来看,主要集中于保护现状和保护措施两方面的研究。

(一)保护现状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非遗方面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一些困境。汪立珍认为,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末,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挖掘保护工作隐藏着不足与缺憾:一是挖掘保护工作没有一个系统持续的计划,断裂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挖掘保护的方法、手段单一 [6]。乌丙安指出,相对说来偏重于文化表现形式类遗产的保护,对民间传统的文化空间类遗产的有效保护有所忽略[7]。陈莉指出,虽然我们已开始着手对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保护,但还是有许多被改造成文化消费品,失去文化遗产的内在精神,进而在保护中走向消亡[8]。覃志鹏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实践存在着许多问题:保护意识淡薄;不但保护主体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而且不时出现单纯的保护文化碎片现象;竞争力在比较中呈现不断弱化的趋势;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2]。

(二)保护措施研究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措施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五个研究视角:

一是从总体上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遗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9]。乌丙安认为,民俗文化空间是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7]。覃志鹏提出了树立保护意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逐步实现产业化等重要举措[2]。罗正副提出了对无文字民族非遗保护的思路和方案[10]。赵艳喜提出了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即涵盖非遗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遗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11]。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视角提出,传承与发展非遗的有效途径是符合时代特征的“动态保护”[12]。吴兴帜从文化生态区的理念出发,探寻了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道路,为非物质文化能够继续活态的、原真性的存续提供一种方法论视角[13]。韩成艳认为,非遗的保护必须落实在特定社区[14]。

二是从立法方面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立法是抢救与保护口头与非遗的根本措施[9]。黎明认为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涉及少数民族非遗的社会关系,依法确立与制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正确方向和措施,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15]。王培新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应遵循拯救第一、分层次保护的原则[16]。高燕对少数民族非遗的自治立法进行了研究,指出自治立法应当坚持传统文化保护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平衡的立法价值取向,注重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的结合,根据自治层级和民族地区实际,科学合理选择立法模式,并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17]。周超指出,社区参与是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还有一些学者针对特定地域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路[18]。

三是从保护主体的视角提出针对传承人的保护举措。如今,依靠传承人进行非遗保护,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尹凌、余风指出,非遗传承人是完成非遗保护这一使命的重要文化因子,并针对目前传承人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保护传承人到培养继承人这一创新思路[19]。郑土有指出,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在对核心传承人进行重点保护的同时,还应该重视“群体”传承人的培养,而“群体”传承人培养的核心是儿童,在这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20]。郎玉屏指出,传承人是少数民族非遗有效传承的首要因素,要增强少数民族青少年民族认同,使其愿意并欣然传承本民族的文化[21]。陈静梅、文永辉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提出了传承人的分类保护举措[22]。

四是从教育传承视角提出保护举措。汪立珍认为,把少数民族非遗纳入教育体系是保护、开发、传承少数民族非遗的重要手段与途径,并从教育思想、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方面提出要特别注意的问题[6]。吴正彪指出,少数民族非遗要得到科学的传承与保护,民、汉双语教育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23]。普丽春也指出,学校教育是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并提出了一些具体观点[24]。张丽萍认为,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参与非遗教育传承,既是非遗传承的需要,也是高校职能体现的需要,并提出了几条高校加强教育传承的具体措施[25]。

五是从其他角度提出保护举措。一是数字化保护举措。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认为,采用数字化多媒体技术,如通过对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字、图像、声音、视频及三维数据信息进行数字化保存、组织和存储来实现对遗产的保护,可以实现对贵州非遗的快速有效地保护[26]。二是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保护举措。叶建芳认为,保护民族地区非遗是民族博物馆的主要职责与功能,应通过各种方式抢救、保护、创新和发展民族非遗[27]。李树林提出,民族地区图书馆应责无旁贷承担起保护非遗的使命,发挥自身优势,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普查采集、保存利用、传播展示非遗,实现人类民族文化遗产资源的共享。胡芸、顾永贵就如何做好民族民间非遗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讨论[28]。

四、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

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

(一)总体思路研究

陈廷亮认为,对少数民族的非遗资源的开发利用,只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适度合理进行开发利用,不但能使少数民族非遗产生经济效益,而且对其本身的活态保护与传承也大有裨益。并选择湘西、湖北少数民族非遗为例,强调指出,少数民族非遗的产业开发没有也不能是一个统一的模式,应该根据不同类别的非遗制定不同的开发模式[29]。

(二)旅游开发研究

对于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的关系研究,很多人认为旅游开发破坏了少数民族“非遗”的生态环境,也有人认为适度的旅游开发可以促进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肖曾艳认为,旅游开发可以促进遗产保护,遗产保护好后反过来可以提升旅游开发层次,从而形成旅游开发和遗产保护的良性互动[30]。周丽洁指出,非遗的保护已不再是静态的抢救与整理,并以湘西地区为个案说明以旅游为媒介,在尊重旅游者、旅游目的地民族成员意愿的原则下,文化重构是保护非遗行之有效的路径[31]。陈炜、杨曼华在剖析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西部地区非遗旅游开发的实践,指出对非遗旅游开发进行适宜性评价是应时之需,符合各利益相关体的需要[32]。

对于非遗的旅游开发应采取保护性开发模式,这一点学者们都达成了共识。张博、程圩指出,实现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必须了解非遗的特性,并基于其特征分析,提出了非遗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33]。黄继元指出,云南非遗旅游开发中存在过度开发、碎片式开发、孤立式开发等一系列问,必须采取“完善建立管理机制和政策法规监督体系”、“加强理论研究和科学规划”、“重视人这一核心载体的保护和提高”等一系列对策[34]。王汝辉以四川省理县桃坪羌寨为例,对非遗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可持续利用的对策[35]。韩富贵在研究非遗保护传承和旅游资源开发的契合点基础上,探索性地提出了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即“专题展演”模式、“沿途文化生态保护区”模式、“主题公园”模式、“旅游纪念品开发生产”模式[36]。

(三)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研究

在非遗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的研究中,李昕认为,西部地区丰富的非遗是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探索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途径是极其重要[37]。王松华认为,在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利用过程中,通过产业化的手段寻求非遗在新的环境下传承与传播的市场空间,并借市场化的机会扩大规模与集聚资金,实现非遗存续与发展的良性循环[38]。谭志国以土家族为个案,针对非遗本身所具有的可位移性和可展示性的先决条件,提出了会展项目保护与开发这一新模式[39]。

五、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个案研究

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分别选择一些个案进行了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个少数民族的非遗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一类型非遗的研究。在第一类研究中,学者们主要结合各个民族自身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非遗特点、类型进行研究,并在探讨其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保护对策。在第二类研究中,主要采用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结合的动态分析路径,将非遗进行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舞蹈、民间音乐、文化空间、民间文学等门类划分,选择其中的某一项具体个案,结合相关的田野调查,探讨该项非遗传承保护的现状、影响因素及变迁原因,并提出一些具体的保护和发展举措。

六、研究述评

从以上研究综述可以看出,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已经成为学界们关注的热门问题之一,而且其研究现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从观点上来看,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但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不论是哪一类少数民族非遗,都是有着生命力的活态文化,其保护不是要把它封闭在一个既往的历史时空点上,也并非是一种书斋里的历史研究或者仅仅给博物馆提供某种展品,而是文化建设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要在既不改变其按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又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找开发式保护途径,而且要逐步构建起完善的保护体系。

2.从研究方法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是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并存。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是一个理论和实践意义都很强的论题,大多数学者能充分契合这一特点,既能广泛运用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和旅游学的相关理论开展研究,而且非常注重田野调查,并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指导。

3.从研究对象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既有从宏观视角,以整个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为研究对象;也有从微观视角选择具体某一个少数民族或是某一具体类型的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个案研究。

总之,目前我国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理论研究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与实践工作相比,相对概念化和程式化的研究还显得有些滞后,真正有创见的、富有开拓性的研究成果甚少。今后,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实践,通过跨学科的互动与对话,拓宽视野,努力提炼出富有创新性的理论和方法,使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走向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1] 韩小兵.少数民族非遗概念界定及其法律意义[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4).

[2] 覃志鹏.论少数民族非遗保护[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3).

[3] 韩小兵.中国少数民族非遗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4] 张世均.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7).

[5] 郭剑英,余晓萍.非遗价值评价——以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为例[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9,(4).

[6] 汪立珍.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教育[J].民族教育研究,2005,(6).

[7] 乌丙安.民俗文化空间:中国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J].民间文化论坛,2007,(1).

[8] 陈莉.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利用[J].贵州民族研究,2007,(2).

[9] 祁庆富.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遗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0).

[10] 罗正副.文化传承视域下的无文字民族非遗保护省思[J].贵州社会科学,2008,(2).

[11] 赵艳喜.论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理念[J].贵州民族研究,2009,(6).

[12] 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非遗保护与旅游化生存实践[J].学术探索,2010,(6).

[13] 吴兴帜.文化生态区与非遗保护研究[J].广西民族研究,2011,(4).

[14] 韩成艳.非遗作为公共文化的保护——基于对湖北长阳县域实践的考察[J].思想战线,2011,(3).

[15] 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法源问题[J].民族研究,2007,(3).

[16] 王培新.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法律保护原则[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3).

[17] 高燕.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自治立法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7).

[18] 周超.社区参与: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J].河南社会科学,2011,(2).

[19] 尹凌,余风.从传承人到继承人:非遗保护的创新思维[J].江西社会科学,2008,(12).

[20] 郑土有.非遗保护中的“儿童意识”——从日本民俗活动中得到的启示[J].江西社会科学,2008,(9).

[21] 郎玉屏.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非遗传承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10).

[22] 陈静梅,文永辉.轮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分类保护——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J].广西民族研究,2012,(4).

[23] 吴正彪.论双语教育在传承与保护少数民族非遗中的重要作用[J].民族教育研究,2010,(2).

[24] 普丽春.论学校传承少数民族非遗的教育[J].当代教育与文化,2010,(1).

[25] 张丽萍.少数民族地区高校教育传承非遗分析[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1).

[26] 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贵州少数民族非遗的数字化保护方法研究[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4).

[27] 叶建芳.民族博物馆与民族非遗保护——以广西民族博物馆为例[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2).

[28] 胡芸,顾永贵.如何做好民族民间非遗档案管理工作[J].中国档案,2008,(5).

[29] 陈廷亮.湘西少数民族非遗开发利用的可行性与基本模式分析[J].民族论坛,2009,(10).

[30] 肖曾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阶段性互动分析——以湖南虎形山花瑶乡的非遗为例[J].云南地理环境研究,2008,(2).

[31] 周丽洁.非遗与文化重构——以发展旅游背景下的湘西地区为例[J].求索,2010,(4).

[32] 陈炜,杨曼华.论西部地区非遗旅游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社会科学家,2011,(2).

[33] 张博,程圩.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保护[J].人文地理 2008,(1).

[34] 黄继元.云南省非遗旅游开发研究[J].旅游研究(季刊),2009,(4).

[35] 王汝辉.非遗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性研究——以四川理县桃坪羌寨为例[J].贵州社会科学,2010,(11).

[36] 韩富贵.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研究[J].四川民族学院学报,2011,(1).

[37] 李昕.非遗: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J].广西民族研究,2008,(3).

[38] 王松华.产业化视角下的非遗保护[J].同济大学学报,2008,(1).

[39] 谭志国.土家族非遗会展活态保护新模式探析[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40] 马宁.羌族非遗的现状及保护对策——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为例[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Research review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DENG Xiao-yan1,2

(1 South-Central Nationaliy University ,Wuhan 430074,China;2 Hubei Economy college,Wuhan 430205,China)

传承非遗的方法范文2

关键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概念;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 80-054 文章编号:1009-783X(2017)01-0132-05 文献标志码:A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随之正式成为官方术语和操作概念,在人类文化遗产的范畴中开辟了一个崭新的领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体育非遗”)生动地呈现了各民族人民的生产习俗、生活风貌和,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人类社会的历史遗存,更是民族文化中丰厚的精神养料,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但长期以来,由于人为和非人为因素,世界各国体育非遗不断遭到损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这一现象愈演愈烈,尤其是在偏远落后的地区,一些体育非遗项目已经消失或濒临灭绝。学界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应时而兴、亟待解决的课题进行了探索,围绕这一领域所取得的成果已非常丰硕。鉴于此,本文从概念与内涵、价值、保护、传承和发展5个方面对体育非遗研究进行梳理,以期为进一步推进相关研究建言献策。

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进展

1.1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研究

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探讨,学界基本遵循了一致的解释路径,认为体育非遗是“体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2个概念的交织,该类别文化遗产必须同时满足“体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要素;但基于语言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内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体育”概念与内涵的解读不尽相同,至今没有形成共识。体育非遗尚存在概念与内涵不清、类别归属不明的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一些具有体育属性的项目,例如维吾尔族达瓦孜、塔吉克族鹰舞等,其类别归属传统体育、杂技、民俗还是民族舞蹈难以准确定位。

李凤梅认为体育非遗可以理解为被某一区域人口或固定群体主要用于健身、娱乐、祭祀、竞技等目的所遗存的各种身体活动形式和知识,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器具和文化空间。彭金城认为体育非遗是世代传承、体现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形式及相对应的文化空间,包括传统体育技术、动作要领、表演艺术、文化精神等内容。实际上,体育非遗最核心的内涵不是外在的物质表现形式,而是文化持有者在表演和创作过程中含有的特殊内蕴和技艺。从承载主体“文化持有者”的角度来看,体育非遗是“活”的,因而对体育非遗概念与内涵的认识应该是动态的,它随着时间和实践的绵延不断诞生出新的内涵。

1.2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研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包括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目前,相关研究集中于文化价值、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等方面。孙健等以传统蹴鞠运动为研究对象,研究认为传统蹴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软实力”主要表现为文化的自信力与凝聚力、沟通力与协调力、传播力和感召力。李成银等认为,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在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马磊认为,河南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族传统体育历史价值独特、文化价值内涵丰富、文化传承的原生态性突出、现实意义重大。

通过整理相关资料可以看出,体育非遗价值研究正处于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第一,针对体育非遗价值的研究还处于较为分散的状态,尚未形成系统,研究时应当从多角度、不同层面,根据不同需求进行具体研究。第二,缺乏对体育非遗价值多样性与关联性的研究。在探讨体育非遗价值时,我们应该从主体和客体2方面加以考察,不仅要认真研究体育非遗本身,而且要认真地研究体育非遗背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1.3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项艰巨复杂的文化工程,要求不同领域的学者和保护工作者结合自身专长,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目前,体育非遗保护研究主要集中于保护主体、保护内容、保护方式、保护成效评价等方面。白晋湘针对体育非遗保护的有限性,从分级保护体系、法制保护机制、博物馆、数据库、文化持有者、文化空间等方面提出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路径选择。万义认为体育非遗保护需摒弃“原生态体育”的保守理念,厘清保护对象与保护边界,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观,注重各生态系统间的动态平衡。张春燕从法律保护的视角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体育非遗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袁育霞认为将武术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其保护与发展提供良机,并基于此提出武术的保护策略。

近年来,围绕体育非遗保护的研究非常活跃,部分学者力主“原生态”地保护体育非遗,这种“原汁原味、回归本源”的主张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因为所谓的“原生态”是相对而言的,刻意追求理想中绝对的“原生态”只会是劳而无益,必须以发展变迁的观点考察体育非遗的原生态、本真性。事实上,体育非遗保护的真谛不在于“原生态”“非物质”或是“物质”,而在于“非物质“物质”之间人的生活态度。

1.4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研究

体育非遗传承研究涉及传承项目、分布区域、历史渊源、基本内容、传承谱系、基本特征、濒危状况、主要价值等多个方面,主要集中于体育非遗传承现状、体育非遗传承原则、体育非遗传承制度和体育非遗传承路径。牛芳等以徽州嬉鱼灯活动为个案,对徽州民俗体育非遗传承特性、传承危机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传承策略。张庆武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探讨华佗五禽戏传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完善华佗五禽戏管理体制、增加经费投入、加强教育传承和传承人保护等。王书彦等从制度角度入手,对体育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存在申报审核制度难以规避地方不当利益、传承人评审标准模糊等问题进行探讨。

从以上对体育非遗传承的研究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采用了“经世致用”为主导的学术研究范式。“经世致用”的宗旨在于密切关注社会问题,敢于面对社会问题,致力于济世安民。近年来,体育非遗的研究表现出尚实务实的特点,有效地促进了体育非遗传承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根据非遗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合理引导;但相关成果以定性研究为主,得出的结论难免带有主观性,对一些重点问题关注度不高,例如体育非遗的群体传承、教育传承等方面研究不够深人。

1.5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研究

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正确理解应是具有良好的造血功能,并具备自身的特色。具体来讲,就是要求文化持有者“向内求深度,向外求广度”,向内求深度是指要保持体育非遗自身的文化特质,寻求文化自觉,向外求发展是指开拓视野,不断学习和吸收先进的内容。目前,体育非遗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体育非遗发展现状、体育非遗发展诉求、体育非遗发展路径、体育非遗发展前景等方面。苏雄针对粤西民族传统体育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大教育投入、发挥媒体作用、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环境等建议。杨建营等介绍了浙东内家拳发展概况,认为要厘清内家拳保护、传承与发展等环节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使该系统工程的工作得到有序开展。郭玉成从传统武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发展等方面,总结相关研究成果,认为传统武术的发展应有别于西方体育,走“文化回归”的特色之路。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人们从不同视角对体育非遗发展进行了探析,为体育非遗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但此类研究多是理论上的应然性内容,与体育非遗运行实践中的实然尚有差距。第一,在体育非遗自身发展方面,研究人员没有充分尊重传承群体在内的大众自我选择,缺乏与他们展开有效的沟通,相关学术成果与传承群体、地方民众的认同度相差甚远,使体育非遗发展研究成为高级理论的低级运用。第二,缺少实证研究。“思考”“构想”和“建议”的思辨式研究偏多,基于田野调查的实证研究不足,尤其是细致入微的成功个案研究十分缺乏。

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

2.1国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起步较早且脉络清晰

美国、欧洲、日本等在体育非遗领域的研究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历经多年发展,其理论体系与实践经验都较为成熟。相关体育非遗研究,主要来源于《国际博物馆》(Museum Intemational)、《国际遗产研究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非物质遗产国际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anaible Heritage)等。

在体育非遗理论的建构与探讨方面,美国起步较早,研究成果较为显著的机构包括史密森尼民俗和文化遗产中心、美国民俗中心、国家艺术赞助基金等。始于1967年从事传统知识及艺术的研究、展览与保护工作的史密森尼民俗节就是由前者举办,创立之初非常重视学术性研究和地域文化权利的体现。为方便文化持有者以自己的方式宣传独特的文化,史密森尼民俗节所有的体育非遗活动都安排在国家广场的草地上或临时搭建的舞台上,使得文化持有者和包括体育非遗学者在内的参观者在较为轻松的活动气氛中面对面直接交流。与文化持有者之间的平等对话,保证了访谈的高效,提升了研究者对体育非遗的认识深度。史密森尼民俗和文化遗产中心主任K.Richard认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行中的分离和各自领域的分隔削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有效性。R Nettleford针对体育非遗迁移现象,分析在迁移中造成的遗产流失、衰亡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起源于欧洲,有关体育非遗理论保护与传承的经验性研究在欧洲也较为成熟。波恩大学、乌尔姆大学等高校尝试将体育非遗项目纳入学校体育活动,为体育非遗研究注入了活化剂。值得借鉴的是德国学者在研究体育非遗项目时,往往选择很小的事件和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然后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寻事物的发展规律。例如L Kong教授从个案的实证出发,运用田野调查法从不同角度阐述文化全球化对体育非遗的危害,各民族应从自身实际出发,促使本民族文化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追根溯源,欧洲体育非遗保护与研究工作的成功得益于“文化遗产日”的设立。每年9月的第3个周末,40多个欧洲国家的居民举家出动,朝圣般地参观文化遗产,增强了民众保护体育非遗的意识。

经^数十年探索,日本等在体育非遗传承研究方面,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有日本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在于重视传承人的技能本身,由于传统体育技能等具有“无形”特点而难以把握,因而传承人也被包括在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学者M.Shimada认为,日本Soma-Nomaoi(相马野马追)的成功传承主要得益于控制机制的规范化,在保护传承人、保存项目形式的同时对项目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盘点国外体育非遗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建构与探讨;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宣传与管理研究;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历时性、建议性与反思性研究;4)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保护与传承的经验性研究。

2.2国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逐渐成形但关注不够

随着体育文化的广泛传播和体育产业化进程的加速,体育越来越受到相关学科的广泛关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角审视传统体育随之成为中国体育研究的一个独特领域。目前,国内已有诸多学者从不同研究视角对体育非遗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从研究理论视角出发,例如社会学、人类学、艺术学、法律保护的角度;从研究层次上看,主要有宏观、中观和微观研究;从研究视角的维度,可以分为多维视角和单一视角等。根据具体问题,研究者通常会选择适宜的研究视角。

宏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是从全社会或整个国家的视角出发,以―些宏大的、整体的体育非遗理论问题为研究对象,强调包容性、概括性和整体性,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体育文化的传承》等,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体育文化之间的关系,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启示。也有学者尝试将民族传统体育发展、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置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进行研究,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王晓在其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若干思考》、牛爱军等在其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传统体育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兼与王晓同志商榷》中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民族传统体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类别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激发了广大学者对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关注。

中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一般是以局部区域、某一民族或某一项目群的体育非遗为研究对象,例如《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和发展》、《我国朝鲜族传统体育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和《传统武术:我们最大宗最珍贵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后者出自程大力教授之笔,是中国真正意义上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研究传统体育的开山之作,截至2016年3月6日,被引267次,在2 682篇非物质文化遗产类核心期刊论文中被引频次稳居前三。中观研究是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两者之间联系的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宏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只有借助于中观研究,经过中间过渡才能在微观中得到良好体现;微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也必须经过中观验证,才能具有宏观推广的价值。

微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是以对某一项目、单个因素或最小体育非遗单位集合体进行的具体研究。研究者采用微观研究,其目的在于对具体的体育非遗项目进行更为详细的解析和定位,例如《灵的皈依与身的证验――河北永年县故城村梅花拳调查》、《维吾尔族传统体育项目达瓦孜的传承与变迁》等。或是通过个案进行细致翔实的研究,对某一个或多个典型案例进行描述、分析和反思,例如《农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困境及其救赎――以盐城地区义丰龙舞及楼王莲湘为个案》等。由于微观研究的个案研究是针对具体的体育非遗问题,研究的代表性和解释力不足以成为行之有效的推广模式。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体育非遗研究尚存在以下不足:其一,从单一角度思考问题的研究居多,从整体上系统思考体育非遗问题的研究较少(例如,研究过程中将宏观研究、中观研究、微观研究三者融合,相互补益);其二,历时性研究和建议性研究较为常见,反思性研究明显不足;其三,缺乏长期深入的田野调查和个案研究,难以把握相关项目的发展历程、社会结构和影响因素。

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望

3.1完善田野调查方法,形成研究的时空张力

自英国现代人类学代表人物Haddon首次运用田野调查以来,该研究方法历经完善与规范,逐渐成为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重要调查方法。体育非遗研究借鉴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至今已取得一定成果,但对其理解和运用还不够深入。第一,研究人员在使用具体方法时对田野调查的共时性存在误读,把进入实地之前所整理的文献资料当成调查的参照,反复印证前人成果,缺少实地调查的探索发现。第二,部分学者将体育非遗田野调查研究的性质定位为定性研究,研究中使用的资料收集方式拘泥于定性方式,较少考虑到定量的方式(例如样本抽样调查等)。第三,部分研究的田野调查时间不足一个农业周期或牧业周期,难以真正了解一种文化现象。基于此,在资料收集和分析方面,广泛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研究范式;在调查研究的视角上,将宏观、中观与微观研究相结合,以确保调查对象的信度和效度;在田野调查过程中,要形成研究人员与调查对象之间的时空张力,切实保证研究的真实性。

3.2法律保护与教育传承并行,延伸实证研究广度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体育非遗是最为有效的保护方式,但国际上关于非遗保护方面的正规法律并不多见。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颁布,总体来看,体育非遗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须待进一步完善。在法律保护过程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问题所在,通过实证检验,揭示在体育非遗法律保护中各种内外因素对其产生不同影响的深层次原因和原理。体育非遗教育传承既是一种发展,又是一种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对培养年轻一代集体意识、文化认同、民族自尊等具有特殊优势,能引发人们对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的再认识,被视为现代社会保护体育非遗的一种有效方式。要实现体育非遗教育传承的突围与跨越,就必须打破民间与学校文化主体间“身份有别”的观念,实现体育非遗资源对流,优化课堂的文化空间;因此,强化教育传承实证研究,把践中积累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具体实践,将是体育非遗研究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3.3扩展研究的主位视角,提高文化持有者参与度

体育非遗承载的主体是文化持有者,充分尊重文化持有者对自我文化的认同态度或真实情感是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第―要义”。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府、经营者和文化持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使得处于弱势的文化持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话语权遭受剥夺,其主动参与度较低。而缺乏文化持有者的积极参与,所有体育非遗工作都会徒劳无功,因此,要扩展研究的主位视角,促进政府、经营者和文化持有者换位思考,满足体育非遗持有者的利益诉求,提高他们的参与度。首先,必须把体育非遗研究中受到冷落的文化持有者邀请回来,与他们展开有效的沟通,将体育非遗、发生情景和文化持有者构成一个动态系统进行研究;其次,尊重文化持有者的主人地位,逐步引导他们客观地看待自身传统和生活方式,传承体育文化精华;再次,借助政府和媒体的力量,宣传体育非遗的原真性文化内涵,树立文化持有者的民族自信心。

3.4阐释体育非遗本体理论,加强不同学科整合

体育非遗形式多样,内涵丰富,阐释体育非遗本体理论是学界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研究者应发掘已有研究优势,全面分析体育非遗的概念、内涵、特征、价值和分类体系,为构建体育非遗理论体系进行积极的探索。体育非遗研究涉及到体育学、文化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多种学科,需要整合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整合。为保证多学科综合研究卓有成效,需做到以下3点:第一,鉴于不同学科拥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适用范围,多学科综合的体育非遗研究必须兼顾各学科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学科进行融会贯通。第二,不能生搬硬套相关学科的研究结论,只有在不同学科的共同点上找到可以互补的前提,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多学科的有机整合。第三,跨学科研究中严谨对待每一条资料,充当使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资料得到相关学科的相互印证。

传承非遗的方法范文3

关键词:音乐类非遗保护;传承;保存

一、保存、保护和传承

民间音乐保护的基本模式就是收集、整理、研究、传承,它们常常由不同层面,不同身份的人员来完成。在保护和传承方面,涉及到歌种、乐种、剧种、曲种,以及各级传承人,具有不同的难度。在保护的同时,传承也十分重要,从总体看,传承可以分为较专业的传承和普及型的传承。按照目前中国式的传承方式,一种就是相对传统化、较原始式的表演,另外一种就是新创作式的表演,即旧瓶装新酒,这在中国几乎所有的地区都很普遍,这也是中国民间文化传承的一种标志性形式。近几年,在许多地区,利用中小学校进行一些普及型的传承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和运用,即让学生表演传统的音乐,但常常已有大量的改变,因而也只是一种局部的、片段式、形式化的传承。“非遗”真正意义上的传承在今天已十分艰难,历史上的家族式、师徒式的传承方式已逐渐消失。人们常常将保护与传承一起陈述,事实上这二者之间在具体操作时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和方式,因此对于“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必须区别对待。

如果说保护就是将“非遗”材料收集、整理、出版的话,那么传承的问题则要困难许多,目前在许多地区都面临这样境遇。事实上我们也应该思考:为什么一定要传承?今天的社会环境与历史已天壤之别,客观上有许多“非遗”项目很难传承;即使一些今天看来似乎还能传承的项目其实很快就会中断,这也符合这些文化遗产的自身生存规律。而目前大量的伪传承、假传承,事实上是走向了传承的反面。

二、保护和研究层面

目前主要的“非遗”活体的保护力量主要是文化机构和基层文化干部,而且后者是保护的主体力量,是具体的工作者。但客观地说,其中的一部分是流于形式,只是应付前者下达的任务。造成这样局面的原因较多,首先在许多地区,“非遗”的内容和项目并未得到理解和尊重,缺少具备基础知识专业的人员,基层文化干部的编制性质、经济待遇、专业知识均有多种问题,另外行政结构的多层次使保护经费的大量流失,导致经济杠杆缺失,这些因素直接影响“非遗”的第一级保护,使得基层的具体保护不能真正落实,举步维艰。

当“非遗”成为某种项目或课题时,相应的研究也会开展,研究者有文化干部,也有高校教师,特别是后者,他们是目前“非遗”研究的主体力量。但由于“非遗”研究其实是一份专业性十分突出的工作,因此研究质量难以保证。目前的理论研究者较多,但一个普遍的问题是一些研究者与最基层的文化干部之间缺少联系,与“非遗”缺乏应有的情感沟通和联系,即使是采风也是走马观花式,只是将“非遗”作为科研的项目,而不能真正体验“非遗”生存的历史感、空间感,因此难以真正接近“非遗”,也就不能真正认识它们;另外研究者自身缺少必要的学科训练,只是通过历史资料的梳理、音乐材料的基本分析、传承人的口述采访等等的综合,结论所面对的非遗项目。这样的研究方式目前带有很大的普遍性。

“非遗”的保护方式之一是活体保护,也就是传承人的保护;目前传承人根据“非遗”项目的性质、成就,以及专业水平而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客观的说,目前现存的传承人基本上还曾经得到过真正“非遗”传统的传授,也就是得到过真传的,以后将很难再有这样的传承人。针对目前各种观点和情况,对各级传承人进行音像资料的收集和保存是最合理的选择,这与发展和传承的任何观点也不冲突。但这样的音像资料收集应该由一个相对专业和规范的机构部门来完成,审核的程序很重要,所以设立完善的制度十分必要。

三、研究性保护

在音乐类“非遗”的保护形式中,研究是目前较为普遍的方式。针对民间音乐的多元组成,研究者们一般关注音乐遗产中的基本理论、民歌歌种(准歌种)、器乐乐种(准乐种)、戏曲剧种、说唱曲艺曲种、宗教祭祀类的仪式音乐,另外还有相当的研究则关注与这些民间音乐相关的民俗、历史、文化、生活方式等。研究方法方面,一种是以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的研究手法为主,即重视“非遗”的音乐形态的研究认识,一种则是以民族音乐学的方式进行,即重视“非遗”中的音乐对象与文化、历史、民俗、仪式等元素的关系。二种研究方式的侧重点不同,但都从不同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解读,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目前音乐类“非遗”研究范围在涉及面较宽的局面下带有某些不平衡:一是民族范围不均衡,即汉族地区居多,少数民族的研究少,原因是少数民族音乐本体研究的困难、方言复杂、研究者科研经费少、时间缺少、研究周期长、少数民族地区科研力量缺少等;二是地域不均衡,平原地区多,山区少;三是体裁不均衡,声乐形式多,器乐体裁少;特别是关注民歌类的多,戏曲说唱类的少;四是具体音乐形态关注少,关心民俗的多;五是关注目前生存状态的多,对其历史功能认识的少;等等。目前的研究成果包括:专门著作、各级课题论文、研究生及本科生毕业论文、学术杂志发表的论文、研讨会提交的论文等形式。

目前学术界在全国范围内关于音乐类“非遗”的学术活动包括:各级文化部门定期举办的“非遗”新项目评选、新传承人评选,由中国传统音乐学会、中国民族音乐学学会、艺术研究学会、高校等学会部门组织的各种学术会议。与许多研讨会一样,这样的会议常常是将一段时间内的研究成果进行小范围的交流,但事实上很难交流,发言者一般是自说自话,与会者也很少了解其他的“非遗”项目,所以一般只能起到信息互通。所以现在常常设定会议的主题,从而使得每一个问题的认识得以交流、上升,以获得一定的结论。

目前的“非遗”研究中间,一个较普遍的现象是对音乐的研究少,特别是对具体音乐形态的研究更少,这个现象的发生有多重原因:一是基本的音乐训练不合格,不能记谱,不能分析既有的音乐材料;二是过分强调文化、历史、民俗,事实上离开音乐本体去谈及文化本身就存在较多的疑点;三是不了解基层的具体情况,特别是面临的实际困难,而一味简单地强调保护、传承;这样的结果往往并不能为“非遗”贡献任何作用。以上所陈述的现象其实也是研究者所存在的困难。针对这样的现状,对研究者的培养机制有待形成和完善。

传承非遗的方法范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弦;泥哇呜;宁夏皮影

中图分类号:J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115(2013)12-82-2

2013年12月8日,我们一行三人(组长:李锐; 组员:李康燕; 记录员:李特)一同前往银川对“回族器乐”“宁夏皮影”进行调研,这两项非遗是经过严谨的随机抽样选取的,但由于与“回族器乐”的传承人无法取得联系,“宁夏皮影”的传承人不久前去世,其子女没有完全掌握皮影的技艺所以我们迫于无奈最终选择对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弦”“泥哇呜”进行调研,我们到达银川后通过与宁夏文化厅和宁夏文化馆的沟通后见到了“口弦”的传承人安宇歌,“泥哇呜”的传承人:杨达吾德,以及“宁夏皮影”传承人王列的儿子王永财,并对这三位进行了采访,从采访中我们了解到了这三项非遗的现状。

一、存续状况

(一)泥哇呜

在我们调研的三个非遗项目中,保存和发展最好的就是“泥哇呜”。“泥哇呜”的传承人是杨达吾德老师,他告诉我们“泥哇呜”之所以保存较好有几个主要原因:1、杨达吾德在大学就是学习雕塑,后来又拜访名师学习了乐器制作及音律学所以对“泥哇呜”进行的改造已经使其可以像普通乐器一样演奏十二平均律,这样的特性有助于“泥哇呜”更容易被大众了解。

2、杨达吾德对“泥哇呜”的外形也做了装饰,使其更易市场化。

3、“泥哇呜”的市场化程度较好,在全国的各大景区,以及一些地方的琴行都有销售。

由上可见,“泥哇呜”的发展程度较好。

(二)口弦

在没有见到“口弦”的传承人安宇歌老师前,作为专业音乐学院毕业的我对口弦了解甚少,也没有听到过真正意义上的口弦音响,我一直认为口弦应该是属于吹奏乐器,直到听到安老师为我们演奏后才对“口弦”这种弹拨乐器有所了解。“口弦”目前的存续状况较好,主要是因为当地政府对“口弦”的保护非常重视,但从市场化和大众认知度来看,它和“泥哇呜”还是有较大的差距。这与乐器本身的特点有很大关系,“口弦”音域较窄、音量较小、乐器过于原始都是限制其发展的原因。

(三)宁夏皮影

经过努力我们见到了“宁夏皮影”传承人王列的儿子王永财,并对他进行了简短的采访。王永财告诉我们他没有完全学会父亲的技艺,只是在闲暇的时候叫上村里的人耍一耍,而他也不会制作皮影,他并没有打算在“宁夏皮影”的发展上做过多的努力,究其原因王永财告诉我们,想靠“宁夏皮影”这门手艺生活是不可能的,所以为了生计无奈放弃。

二、政府及组织支持

近几年来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重视,相应的政策资金支持也有所加大,宁夏当地的政府部门也对非遗做了一些努力。

(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

(二)对非遗传承人定期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其保护和发展自己传承的技艺。

(三)组织非遗传承人参加国内外的文化交流及博览会。

(四)计划建立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孵化基地,聘请各领域的专家,让民俗学的、美学的、结构学的、造型的、包装的、市场营销的专家组给艺人提供全方位的培训,帮助其把自己所掌握的技艺发扬光大。

(五)宁夏是旅游大省,使非遗保护中心计划与旅游景区合作,给非遗提供一个展示发展的平台。

在采访中我们还发现对非遗的保护主要还是政府行为,民间个人参与的较少,主要的原因有:

1、对民间个人缺乏吸引力。

2、对当地文化宣传不足,很多当地人对本地的非遗都不是很了解。

三、未来发展

经过对三位老师的采访,我们发现他们都希望自己父辈传承下来的技艺可以得到保护和发扬,但由于种种原因遇到了很多困难如:

(一)无法靠自己的技艺生存,这样就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非遗的保护和发展中,久而久之自己的积极性也会消磨殆尽。

(二)很多非遗的传承人都是自娱自乐,在乡间进行,政府定期给他们一定的资金支持,传承人只会保证非遗的存在,却不会认真地思考如何发展,这样下去这门技艺总会有一天会消亡。

(三)政府资金没有用到实处。现在各地都是中央财政给予的非遗专项资金,首先缺乏一个监督机制来规范地方政府是否把钱用到了非遗的保护上,即使用到了非遗保护上也有可能只保护不发展,很多地方官员都是追求GDP,非遗只要不消失就可以了这样的态度只能使非遗的发展停滞不前,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我们的政府为此做出更多的努力。从采访中可以看出,三位老师对自己的技艺还是抱有希望,他们积极参与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的访问就是希望国家更重视非遗的保护与发展,他们希望有如下几点:

1、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校园。我们知道教育是人类社会文化传承的主要途径和手段,作为兴国之本的教育,同样也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有效的途径和方法,现在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面临后继无人的尴尬境地,通过非遗走入校园这一途径可以扩大非遗的普及范围这样一来问题应该会有所好转。

2、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多组织开展非遗的文化交流活动,例如音乐类的非遗项目可以定期地举办音乐会,让人民群众更容易接近非遗。

3、调动非遗传承人的积极性。很多非遗的传承人都并非靠自己传承的技艺生存,所以国家应该把资金重点用于非遗的发展,多组织传承人进行有偿的演出或文化交流,让传承人有动力发展自己的技艺。

传承非遗的方法范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进校园 理论依据 实践例证 障碍困难 思路健议

早在2003年,我国便启动了中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广泛展开,一批又一批“非遗”项目得到抢救保护与传承。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复杂的文化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创新思路、创新方式、创新成效。笔者认为,让“非遗”走进校园,堪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条可行而有效的途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理论依据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是一种活态文化,主要依靠口传身授而得以生存与传承,通过人的传承活动得以保护和发展。我们应坚持以传承人为核心的理念,不断发现和保护传承者,尤其注重发现和培养新一代传承人与传承群体,从而使“非遗”传承链得到良好的恢复与持续性发展。

在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存续着丰富的历史文化知识与珍贵的民族文化创造。新形势下,应当重新审视和正确定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观,对存续于“非遗”中的民族精神传承与文化符号传达赋予新的科学认知。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历史教育、信仰培养、道德渗入、文化认知、技艺传递以及丰富校园文化等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传播民族基因、培育一代新人的文化效力,从而增强使命感与主动性、积极性,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广泛开展。让“非遗”在广大校园中得到有效地保护、传承与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实践验证

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启动以来,全国不少地区积极探索“非遗”进校园的方法和途径,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笔者调查发现,山东省临朐县文教共同探讨,大胆实践,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堪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成功例证。

临朐县历史悠久,文脉昌盛。境内沂山风光旖旎,灵气所钟。自黄帝始先后有16位帝王登封过沂山,留有历代帝王重臣、贤达名士诗词碑碣300余幢。流传下沂山祭仪、沂山庙会、沂山传说等诸多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县文化与教育部门每年组织中小学生参与和观摩沂山祭仪文化活动,游览沂山历史遗迹,倾听沂山民间传说,增进了青少年地域历史文化知识,引发了其爱家乡、爱祖国、爱历史文化的热情,受到广大学生的喜爱。

临朐历代文化名人辈出,著作颇丰,不少优秀文化创作在民间代代口头流传。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挖掘整理了《昌国》《庄农日用杂字》《蚕丝韵言》等民间传说专集,以作为课外读物提供给当地中小学校,被中小学生广泛传阅。很多学校还将其引入课堂讲说,引发了广大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增进了学生对民风民俗民生与民间历史文化的认知。

“周姑子戏”是临朐县独有的传统剧种,曾在当地民间产生过广泛影响。“临朐周姑戏”被审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后,当地文化部门积极挖掘整理与推介,组织老艺人进校讲教,示范演唱,组织学生开展“周姑戏演唱比赛”活动,丰富了学生戏曲音乐知识,传承了特色地方传统剧种。又如“太乙拳”“抵功拳”是流传数百年的中华传统武术,经文化部门推介,一些学校将其引入校园体育项目,再如“手绘年画”是临朐民间传统美术的特有产物。县二小等学校将其纳入美术教育课目,采用请老艺人授课、举办年画作品展览等方法,先后培养了一大批手绘年画青少年传承人。

临朐县文化与教育部门还不断联手开展民间游戏、民间谚语、民间技艺、民谣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校园活动,受到学校、学生及家长的认可与赞赏。社会普遍反映:“非遗”走进校园丰富了学生知识,推进了历史认同,传播了优秀传统价值观,对于培养历史文化传承新人及丰富校园文化均具有很好的教益与作用。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堪为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和有效途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障碍与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仍面临一些障碍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一些教育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作用意义认识不足,尤其在当前以应试为主的教育机制作用下,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尚未纳入应试课题,更未编入教育计划,因而无章可循,无的放矢。不少校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元素、内容及保护价值认识不清,导致责任感、主动性普遍缺失。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处于缺少计划、缺少组织、缺少机制、缺少管理的松散萎靡状态,号召力保障力明显不足。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项目内容资料的选择确认整理滞后,“非遗”教材及读物普遍缺失。第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存在重挖掘、轻保护重申报、轻传承;重文化部门单方面保护、轻与社会组织联合保护的弊端,与教育机构及校园尚未形成共识与合力。第四,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限于兴趣、形式、课余,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内涵掌握不准、元素失真,未达到真正意义的“非遗”保护与传承。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思考与建议

(一)政府各机构尤其教育系统应当广泛宣传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认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基础文化教育工程,是政府及教育文化部门的共同使命。增强校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自觉性,为“非遗”走进校园搭建平台,铺平道路,结出硕果。

(二)各级教育机构与校园应主动联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能部门,选择项目,认定内容,编辑教材读物,出台计划措施,创新科学方法,让“非遗”进校园开展的灵活多样,扎实有效。

(三)各级文化部门应积极与校园合作,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及文化服务,努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深入开展,努力发挥其保护传承作用,积极培养“非遗”保护传承新人。

传承非遗的方法范文6

建议高校设置非遣专业

云南省文化厅非遗保护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省69名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去世了11人,健在的58人中,80岁以上7人,70-80岁27人;1016名省级非遗传承人去世239人,健在的777人中,45岁以下只有63人,非遗传承人培养任务迫在眉睫。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是关键。

据调研组了解,现阶段非遗人才培养存在着诸多困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的传承,大都为师傅带徒弟的传统方式,主要靠口传心授。

调研组提出,由于这种方式是隔离于高等教育体系之外的,对于年轻人来说,能学到技艺,但是拿不到文凭,缺乏日后发展必要的资质,即使个人很喜欢传统技艺,也很难做到义无反顾地投入学习。

此外,在高校现有学科专业背景下,关于非遗保护传承人才的培养主要集中在理论型人才上,κ导技艺的培养与研究不深入,也不纯粹。这些情况都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为此,调研组在调研报告中发出了鼓励我省艺术类高职院校设置非遗专业,并呼吁有条件的高校搭建非遗理论研究平台。

调研后,省政协专门就非遗调研的情况会同省文化厅等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题协商,在协商会上,记者了解到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是我省为数不多的专门培养非遗人才的院校。

省文化厅副厅长杨德聪介绍,这是一所历史悠久、成效显著、特色鲜明的公办高职学校,该校隶属省文化厅,一直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担,有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基础和诸多优势,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非遗人才培养也面临着重重困难。

生源地经济水平低致捂生难

西山脚下,滇池之滨。位于省委党校旁的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是一所美丽的校园,当记者去年11月10日下午走进这所学校,发现学校正在实施改扩建工程,学生食堂、中心剧场、图书馆等工程正在施工中,但教学井然有序。通过走访学校,记者发现了不少制约非遗人才培养的困难。

根据省政协开展重点调研时了解的情况显示,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大多活跃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而这些地方多为贫困山区。从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的生源看,大多数学生确实来自于偏远的山区农村。

由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现有招生和升学体制极大地限制了贫困地区孩子进入艺术类院校学习的机会。从现实来看,表演艺术人才培养的成本也比较高,很多来自山区贫困家庭喜爱艺术的孩子并不能走进艺术类院校,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对我省非遗人才培养的制约。该校的老师提出,如果我省能够针对偏远山区的贫困学生实施专门的艺术扶贫工程项目,或扩大精准扶贫的范围,就能够培养出更多的非遗人才。

高成本低投入制约人才培养

记者通过走访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的设计与传媒学院、戏曲学院、舞蹈学院、杂技学院了解到,按照职业教育艺术人才成长规律,对于一个表演艺术专业人才的培养,从培养周期看,其人才形成的过程至少需要5-8年时间。

加之艺术教育的特殊性,有着“一对一”或是小课的形式专门授课、单独配备生活老师、课程结构复杂等特殊要求,使得中专阶段人才培养的成本往往高于大专学生甚至本科学生的培养成本。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文艺院团对表演艺术类人才有着“童子功”的特殊需要,让该校领导认为必须保留中专教育。在该校就读的中专学生大多为十四五岁以下,是表演艺术人才练就“童子功”的黄金时期。

但根据相关规定,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五年制大专前三年和八年制大专前六年均按中专生标准拨款,中专阶段的生均拨款标准又过低。财政生均拨款标准过低难以满足艺术类人才培养成本较高的实际需求,导致了该校目前培养经费困难的状况。

“据我们的初步估算,培养一个艺术类中专生一年的成本最低约为1.6万元,而实际上我们的生均补贴每个学生仅为每年3000元,造成了大专养中专的现象。”该校戏曲学院书记马志坚说,为了人才培养学院不得不用大专的办学经费来补贴中专办学,这是导致学院长期以来办学经费困难的主要因素。

一方面各级艺术院团表演艺术人才年龄老化、断层断代、后继乏人趋势严峻;另一方面人才培养成本过高,招生、培养处处受限。“要解决院校培养非遗人才的问题,提高大、中专艺术类表演专业的财政生均标准非常必要。”该校的老师们发出了这样的呼吁。

生源萎缩致人才培养困难

省政协在调研中了解到,非遗现有传承人队伍高龄化现象突出,传承断层现象愈发严重,单纯口传心授的师徒传承或家族传承已经不能适应现有年轻群体的学习与生活,很多非遗项目面临着人亡艺绝的危险。

为了激发非遗的活力,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设计与传媒学院的师生们在不断进行着一些新的尝试,比如说将木头和铁结合,陶和木的结合,赋予非遗项目新的生命力。“在传统学徒制的基础上构建现代学徒制,我们不仅要培养学生动手制作能力,还要能够传承匠人精神。”该院副院长张璎琪说,要保护和传承非遗项目,最好的方法就是激发其内生动力,让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让更多的人去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