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的用途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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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的用途

土壤的用途范文1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亩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出让人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合法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视为放弃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村(居委会)同意,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签字):(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报:电报: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土壤的用途范文2

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地;可持续利用

中图分类号:X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03-0056-02

1 概 述

土壤被污染的主要特征有:隐蔽性与滞后性;累积性与地域性;不可逆性和治理难而周期长等四个主要特点,土壤一旦被污染了,不仅治理起来特别的困难,它带来的危害也相当之大,土壤污染会导致经济受损,导致大气的次生污染,土壤污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农民。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为了人类的继续生存,实行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成为了全世界人民共同的目标。

土壤污染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仅仅依靠个人已经不能解决了,要想从根源上解决土壤污染的问题,需要国家和人民共同努力。我们总以为土壤污染很多是发生在北上广等发达的大城市,因为那里经济发展的更快一些,工业也会相对发达,土地污染便会变的很严重。殊不知,日常生活中的很多小事积少成多都会对土壤造成污染,随后丢在地上一个垃圾袋,或者旧电池不好好处理,都会造成土壤的污染。一个垃圾袋埋在地下就需要用大约200年的时间才能腐烂,对土壤的污染特别大,废旧电池中的铅、汞、镉等都会造成土壤的污染。汽车尾气,过量使用农药等都在直接或间接的造成了土壤的污染。所以说,解决土壤污染的大问题,必须从生活中的一件件小事抓起。

我国在环境修复数量历年变化曲线图,如图1所示。

由此可见,我国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取得成就还是相当高的,环境修复数量也在稳步上升,治理土壤的形势也非常的好,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如何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2 通风去污法

通风去污法主要采用的方法就是在受污染的地区打上几口井,一部分的井用于通风,一部分的井用于抽气,在抽气的井口上安装净化装置,这样做既可以把地下的脏气排出去,又可以把地上的新鲜空气稠抽入到地下,抽气的井口还安装了净化装置,可以防止空气的二次污染。通风去污法首先在德萨斯研究院通过,被认为是最有效的去污技术。通风去污法所用的成本较低,安全性又极高,对环境的要求也比较低,可以在各个受污染的地区都可以进行土壤净化。它简单方便还不会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通风去污法把土壤中的有害气体通通排出去,把外面新鲜的空气再次吸入到地下,这样一呼一吸之间,让土壤进行了充分的呼吸,土壤自身得到了更好的修复,人类需要呼吸,土壤同人类一样也需要呼吸。充分的呼吸才有利于排污气吸新气,让土壤自身进行改良。

3 植物提取法

植物提取法是利用超积累植物将土壤中的毒素转接出来,再搬到植物的根部和地上部位,等这种植物取得果实之后,再将它的果实继续播种在其他地方,这样做看似将污染转移到更多的地方,实则是通过土壤中的堵塞分解开来,植物本身就有一定的修复功能,把土壤中毒素转接到植物身上,由植物进行净化。

很多植物都有一定的净化功能,研究表明牛角瓜,香根草,飞机草等植物自身的净化能力都比较强。可以大面积的种植这几种植物,然后利用技术将土壤的毒素转移到这些植物的根部,待这些植物果实成熟之后再继续进行种植。

4 微生物修复法

微生物在治理土壤污染,实现土地的可持续性利用方面还处在一个不成熟的阶段,实施这一措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微生物修复是指利用微生物来吸收和沉淀土壤中的污染物,完好的微生物修复会让土壤中的污染物降解成水和二氧化碳,但是如果降解的不够充分,微生物就会转化成带有毒性的中间产物,这些未降解好的中间产物对于人类的身体健康有很大的害处,所以说,要想进行微生物修复一定要进行风险评估,它存在的威胁性比较大,微生物运用的好就会治理土壤,运用的不好就会成为另外一种威胁人类健康的隐形杀手。

5 化学栅防止法

化学栅是近几年深受人们重用的一种利用化学方法进行对受污染土壤的治理的方法,化学栅是一种拥有能透水又能沉淀污染物的固体材料,像活性炭和树脂等都属于化学栅产品。将化学栅放在土壤受污染地区的底层,将土壤中的污染物进行吸附和沉淀,又不会阻碍土壤的水流,水流对土壤有一定的活化作用,化学栅材料的最大特点就是透水,既起到了净化土壤的作用又不会让土壤缺水,一举两得。

化学栅根据性质又可以分为沉淀栅,吸附栅,和混合栅。在运用化学栅材料时还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土壤污染情况利用不同的化学栅进行净化。但是化学栅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就是化学栅材料老化的问题,将化学栅放在土壤受污染地区的底层,将土壤中的污染物进行吸附和沉淀,又不会阻碍土壤的水流,水流对土壤有一定的活化作用,化学栅材料的最大特点就是透水,既起到了净化土壤的作用又不会让土壤缺水,一举两得。

化学栅根据性质又可以分为沉淀栅,吸附栅,和混合栅。在运用化学栅材料时还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土壤污染情况利用不同的化学栅进行净化。但是化学栅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就是化学栅材料老化的问题,和化学栅费用高的问题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不断的进行探究进而解决。

6 异位生物修复法

异位生物修复是指将被污染的土壤通过搬运输送到其他地区,然后进行生物修复,这种方法主要包括土地耕种,堆肥等,土地耕种法实施范围广泛且费用较低,但是对于一些土地稀少的地区而言,这种做法会将有害的物质挥发到空气中,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而堆肥法具有处理时间短,而且效果好的特点,更多的应用在治理土地污染当中。

除了这些生物修复我们还可以从其他方面治理土地,比如多层面的实施土地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调查,让土地环境一直在掌控之中;环保部门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责,进行治理;加强对土地污染源的控制;加强土地修复技术。我们可以从很多方面进行土壤污染的治理,从国家到个人,每个人都可以为治理土壤,实现土壤的可持续性利用贡献自己的力量。

7 结 语

土地污染越来越严重,很多地区的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控制土壤污染,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国家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企业要发展绿色经济,公民个人也要从日常生活的每件小事着手,从上到下的实行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土壤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壤遭到了污染,从动植物到人类自己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我们自己要生存,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要生存,控制土壤污染,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不仅仅是为了环境,更多的是为了人类自己。

参考文献:

[1] 赵沁娜,杨凯,张勇.土壤污染治理与开发的环境经济调控对策研究[J].

环境科学与技术,2005,(5).

[2] 李金惠,马海斌,夏新,等.有机污染土壤通风去污技术优化设计[J].城市

环境与城市生态,2001,(4).

土壤的用途范文3

[关键词]出让 土地使用权 核算

目前在会计实践工作中,企业对于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计入“固定资产”初始价值中进行核算。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核算虽然比较成熟,但笔者认为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一、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

2000年12月29日的《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6月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中均对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理进行了相应规定,但它们既有相同点,也存在差异。其相同点是:

1、企业初始通过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是以支付的全部价款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商品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商品房成本。

其不同点是: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来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不论其持有目的是否改变,均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尚来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若改变其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则应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采用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2、对于自行开发建造房屋建筑物等项目的,《会计制度》规定是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即土地与房产分离),与前者完全相反。问题是若采用《会计制度》的核算方法时,分摊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多少,就成为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难题。因为这不仅涉及到企业房屋建筑物价值的确定,折旧的摊销,而且还影响到房产税计提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问题

1、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情形: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只有在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摊销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明确使用用途时,需进行摊销,摊销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二是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应当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其中采用成本模式核算,应进行摊销,摊销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三是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时,其土地使用权应进行摊销,至于摊销费用是计入期间费用还是计入产品的成本中去,相关准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通常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因此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2、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方法:会计制度为简化会计核算,强调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规定只采用直线法进行无形资产摊销。且规定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从中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除直线法外,还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或其它方法(比如对公路经营权采用车流量法)。

三、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使用权价值转移难以操作。按《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使用权一般按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其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而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20年,如果将土地使用权价值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折旧或摊销,结果会导致资产价值的提前转移。这种帐务处理方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不便于对企业损益的正确核算。

2、土地使用权的后续管理存在困难。将土地使用权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后,折旧期满后,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为零。由于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而实际上企业往往还会拥有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界时若企业改变土地的用途,如转让或出资,则会涉及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确认问题,那么企业必须通过资产评估或其他方法重新确认,难度较大,准确性也不高

3、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12号令)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等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中并未明确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这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不利于会计人员对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也给征税机关增加了一定的困难。

四、对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的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作为特殊形式的无形资产,可以考虑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并按直线法摊销。这样做在实践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土地使用权相对于地上的建筑物来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受让成本即初始入帐价值容易获得,其摊销年限也可以直接根据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来确定。

参考文献:

土壤的用途范文4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是行政合同

对兼有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合同,其属性应以居于主导、核心地位的那一种法律关系来认定。如果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导,则是行政合同;如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导,则是民事合同。毋庸置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然具有契约性,即具有合同的性质。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遵循要约、承诺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合同的履行也要遵循适当、全面、及时的原则。但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作为签约的一方,土地管理部门不以通常形式的民事主体而存在,而保持其原有公权力主体的身份以及单方对合同行使公权力的强制性特权。无论是在合同的签订中还是履行中,作为出让方的土地管理部门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始终处于主导核心地位。具体表现如下:

土地出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规及政策,行使土地管理职权,按照市场方式配置土地资源,取得最佳土地利用效益,而非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合同本身是出让方进行土地管理和执行土地政策的一种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出让土地是土地管理部门法定的行政职权,不行使出让权或越权行使,土地管理部门应负行政责任,而非民事后果。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作为出让方的土地管理机关在合同中仅负有交付土地的义务,享有收取出让金的权利,并且享有监督检查权、处罚权、单方解除合同权等行政权力,这些都是民事合同中民事主体所不能享有的特权,并且土地管理机关不得放弃这些权力,否则构成不作为。而出让合同中的受让方除负有缴纳出让金的义务外,还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闲置、不得改变用途等义务。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在出让合同中受到极大的限制。

另外,合同的性质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基础行为的性质来认定。如商品买卖合同,签订这种合同的基础行为是商品买卖,而商品买卖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商品买卖合同也自然而然是民事合同。同样的道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也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这种行为的性质来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性质在《行政许可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出让是行政许可行为,而且是一种双方行政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合同,应适用行政法规则。导入民事合同规则,是对行政法规则作出的修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权力和契约精神的有效结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以合同方式来行使管理和配置土地的行政职权的一种手段,相对于单方行政行为而言,这种方式更灵活、更柔和,更符合现代民主行政的精神。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的救济途径

实践中,因土地管理部门违约而引起纠纷的情况比较少见,更多的是因受让方违约,土地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制裁而引起的纠纷。出让方和受让方因合同的有关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寻求何种途径解决纠纷,《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均未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也回避了这一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不适用于仲裁机构仲裁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民事仲裁仅适用于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其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行政属性,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纠纷不在《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不适用于寻求民事诉讼救济

首先,依民事诉讼审理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利。这有多方面表现:一方面,在民事诉讼中法庭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土地管理部门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因而法庭可能会否认土地管理部门在合同行为中的制裁权、处罚权、提前解除合同权等行政优先权。因此,土地管理部门正当行使行政优先权的行为可能被法庭认定为是非法利用行政权的行为,从而认定是违法的,这对于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利。另一方面,民事诉讼不适用行政诉讼中的不停止执行原则,这会导致合同因提讼而被迫停止执行,影响行政职能的有效运转和实现。例如,土地管理部门因受让方闲置土地而解除合同,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时,若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则在诉讼期间,土地依然被闲置而不能被有效利用。

其次,民事诉讼的规则也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提出主张而举不出证据证明者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土地出让方可以在不与受让方协商的条件下单方面作出行政决定,改变合同的正常形态,而对于出让方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受让方没有足够的举证能力,从而可能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最后,监督制约行政权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重要功能,依民事诉讼规则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不利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适用民事诉讼审判程序,法庭仅仅能审查合同本身,注重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而忽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从而使违法的行政行为可能得不到纠正,无法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宜寻求行政诉讼救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行政诉讼以制约行政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适用行政诉讼救济方式,既有利于防止土地管理机关滥用行政特权、轻视合同约束力,也有助于防止行政机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实现公私利益的动态平衡。

土壤的用途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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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壤微生物 分解作用 涂布平板法

中图分类号 G633.91 文献标识码 B

“土壤微生物的分解作用”是人教版高中生物必修内容中的探究实验之一,旨在让学生通过宏观的实验现象了解微观的实验原理,明白微生物在生态系统物质循环中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实验周期长,实验现象较不明显,开展该实验的学校寥寥无几。

1 教材分析与实验条件选择

在人教版“土壤微生物分解作用”的实验中,教材提出了2个参考案例。第一个案例,使用落叶为实验对象,设置灭菌土壤为对照组,对比得出土壤微生物具有分解作用;第二个案例:使用淀粉为实验对象,通过斐林试剂和碘液的显色反应,得出土壤微生物具有分解作用。对比发现,第二个案例实验时间适中,实验现象较为明显;同时复习了斐林试剂的使用方法,较适合开展实验教学。因此,笔者选用第二个案例(土壤微生物对淀粉的分解作用),对“土壤微生物的分解作用”进行实验研究。

温度、淀粉糊浓度和反应时间是影响土壤微生物分解作用的主要因素。笔者选取了15°C、20°C、25°C、30°C和室温等5个温度,2%、4%、6%和8%等4个淀粉糊浓度以及5 d、7 d和9 d等3个反应时间,探究它们对土壤微生物分解作用的影响。

特定土壤的pH是确定值,而pH的变化会影响土壤微生物的分解作用。在确定适宜的温度、淀粉糊浓度和反应时间之后,以pH为变量,继续探究pH对土壤微生物分解作用的影响。

为了使实验结果更具科学性,需要设置对照组。笔者在教材的基础上增加了灭菌土壤浸出液作为第二对照组,排除了土壤浸出液中其他非生物因素的干扰,增加了实验的严谨性。

在教学研究中,有学者使用不同种类的土壤进行实验,以确定哪种土壤微生物的分解能力最强。土壤微生物分解能力的强弱,主要受微生物种类和数量的影响。因此,为了揭示土壤微生物数量对分解作用的影响,笔者根据《微生物实验》的相关内容,采用涂布平板法,对实验的土壤微生物进行计数,初步确定土壤微生物的分解能力。

综上所述,“土壤微生物的分解作用”实验可划分为三个小实验,分别是:(1) 土壤微生物对淀粉分解作用实验;(2) pH对土壤微生物分解作用的影响实验;(3) 土壤微生物计数实验。其中第一个小实验为主实验,第二、第三个小实验为扩展实验。

2 实验设计

2.1 实验器材

实验器具:小烧杯、试管、三角瓶、玻璃棒、pH计、恒温光照培养箱、牛皮纸、纱布。

材料和试剂:土壤、淀粉、斐林试剂、碘液、牛肉膏、蛋白胨、琼脂、NaCl、稀HCl、稀NaOH、无菌水。

2.2 实验步骤

2.2.1 土壤微生物对淀粉的分解作用

(1) 土壤浸出液的制备:按照课本介绍的方法制备。

(2) 淀粉糊的制作:分别称取10 g、20 g、30 g和40 g淀粉,溶于500 mL开水中,充分搅拌,制成糊状,得到浓度分别为2%、4%、6%和8%的淀粉糊。

(3) 灭菌:将蒸馏水、部分土壤浸出液、各浓度淀粉糊、实验所用的烧杯和试管等器皿放入灭菌锅中灭菌。

(4) 加样培养:按照课本介绍的方法,在无菌环境中操作加样,并将实验溶液分别放入15°C、20°C、25°C和30°C的培养箱及室温中培养

(5) 显色反应:按照课本介绍的方法取出实验溶液进行显色反应。

2.2.2 pH对土壤微生物分解作用的影响

(1) 土壤浸出液pH的测定和调节:使用北京哈纳HI8424NEW型pH计测出土壤浸出液的原始pH值为8.12;使用稀HCl和稀NaOH溶液,将土壤浸出液的pH上下各调节1.5和3.0个pH单位,选择5.12、6.62、8.12、9.62和11.12等5个pH作为实验pH。

(2) 制作淀粉糊、灭菌、加样、培养与显色反应操作同2.2.1。

2.2.3 土壤微生物的计数(涂布平板法)

计数实验包括配制细菌培养基、倒平板、制备土壤稀释液、涂布和培养等五个步骤,具体操作同《微生物实验》教材。

3 实验结果

3.1 土壤微生物对淀粉的分解作用

实验结果表明,土壤微生物对淀粉的分解作用与温度、淀粉糊浓度和分解作用的时间有关。30°C下,土壤微生物的分解作用最强烈,室温(25°C~30°C)下次之,25°C、20°C和15°C下的分解作用依次减弱。土壤微生物对4%淀粉糊的分解作用最强,其次是2%、6%和8%。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壤微生物对淀粉的分解作用逐渐增强;培养的第5 d,已有显色现象;第7 d显色现象显著;第9 d和第7 d的实验现象相差无几。从显色剂的显色效果看,加入斐林试剂的实验现象更直观明显。淀粉被分解后,产生的葡萄糖与斐林试剂作用,生成很明显的砖红色沉淀;加入碘液后,实验溶液依旧变蓝,只是颜色较对照组浅。这说明,一方面斐林试剂的显色效果较显著;另一方面,短时间里淀粉不能被分解殆尽。

3.2 pH对土壤微生物分解作用的影响

pH为8.12的原始土壤浸出液中,微生物对淀粉糊的分解作用结果最明显,出现最多的砖红色沉淀;弱酸(pH6.62)和弱碱(pH9.62)性的土壤浸出液中,微生物对淀粉糊的分解作用结果出现较多的砖红色沉淀,但均少于原始pH的土壤浸出液;强碱性(pH11.12)的土壤浸出液中,微生物对淀粉糊的分解作用结果产生较少的砖红色沉淀;强酸性(pH5.12)的土壤浸出液中,微生物对淀粉糊的分解作用结果产生最少的砖红色沉淀。碘液的显色反应结果并没有明显的差别,说明只有部分淀粉被分解。

3.3 土壤微生物的计数

涂布平板结果显示,土壤浸出液中微生物的含量约为668 889个/mL;根据之前的实验步骤得知,实验土壤浸出液浓度为0.1 g/mL,因此土壤中微生物的含量约为6 688 890个/g(表1)。有教学条件的学校可设计该实验,分析不同土壤微生物具有不同分解作用的原因,让学生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和探究精神。

4 讨论

“土壤微生物的分解作用”实验中,材料易得,操作简单,可以在教学活动中顺利实施。许多学校由于实验时间较长,影响教学安排,而很少开展这一探究活动。但笔者发现,该实验不但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而且能开发出与之相关的教学实验,如pH对土壤微生物分解作用的影响、土壤微生物计数等,这对学生创新思维的培养大有裨益。如果学校教学条件有限,无法顺利开展该实验,可由教师演示或者播放实验录像,以取得一定的教学效果。

在本实验中,笔者并未以土壤类型为实验变量,探究不同土壤中微生物分解作用和微生物数量的异同。但学校在安排教学活动时,可以将学生分组,不同小组以不同的土壤为研究对象开展实验。这样既节约了时间,又可以达到很好的实验效果。

本研究确定的适宜实验条件,可以为广大师生提供参考。各学校也可以借鉴笔者的思路,开展类似实验,并安排不同学生完成不同条件下的实验,最后汇总结果,探讨比较。这不仅能帮助学生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和创新实践能力,也能激发学生对生物学实验的热情,进一步培养学生对生物学科的兴趣。

参考文献:

土壤的用途范文6

关键词土壤农杆茵 T-DNA vir基因 基因工程 克隆载体 乙酰丁香酮

中图分类号Q-49 文献标识码E

土壤农杆菌是一种植物病原菌,属根瘤菌科,为革兰氏阴性菌,它通过根部伤口侵入植物体,刺激植物在被侵入部位形成冠瘿瘤,引发根癌病。患病植株生长缓慢,严重时植株死亡。冠瘿瘤的形成是由于土壤农杆菌的Ti质粒上的一段DNA,转入植物细胞后,整合进植物的染色体上,进而干扰被侵染植物的正常生长,这段DNA被称为T-DNA。这种具有天然转基因功能的质粒,被改造后,可以用作基因转移的载体,实现目的基因导入到植物细胞中。

1 土壤农杆菌的Ti质粒

土壤农杆菌的质粒大小为200-250 kb,包含有四个区域:复制原点、vir基因、冠瘿碱代谢基因和T-DNA区域,如图1所示。

1.1 T-DNA区域

T-DNA区域包含有一个生长素基因、细胞分裂素基因和冠瘿碱合成基因;这些基因都只有在T-DNA插入植物基因组后才能激活表达,其中生长素基因和细胞分裂素基因可以催化生长素和细胞分裂素的合成,调节植物细胞的生长和分裂,它们的过度表达会引起被侵染部位的植物组织过度生长,形成冠瘿瘤。冠瘿碱合成基因的表达可以在植物冠瘿瘤内催化冠瘿碱合成,冠瘿碱可以为土壤农杆菌的生长繁殖提供碳源和氮源。

T-DNA的两端分别有左边界和右边界的序列,右边界的序列包含一个25 kb的重复序列,右边界的完整能保证T-DNA区域中任何基因都能完整地整合到植物基因组中,缺失实验表明,左边界的序列不参与整合过程。

1.2 vir基因

vir基因位于T-DNA以外的一个35 kb的区域内,已发现有编码基因22-24个,这些基因都编码与T-DNA转移有关的蛋白质;vir基因的表达受植物酚类物质的诱导,其中乙酰丁香酮和羟基乙酰丁香酮的诱导作用最强。vir区存在8个操纵子,分别为virA~VirH,一股情况下,除virA和virG外,其他vir基因都处于关闭状态。

1.3 冠瘿碱代谢基因

冠瘿碱代谢基因的表达能使土壤农杆菌利用冠瘿碱作为碳源和氮源。有证据表明,大部分的其他土壤微生物都不能利用冠瘿碱作为碳源。因此,土壤农杆菌以其独特的方式来操纵植物细胞,使之成为仅为自己使用的含碳化合物的生产基地。

1.4 复制原点

与Ti质粒的自我复制有关。

2 土壤农杆菌T-DNA转移的分子机制

农杆菌T-DNA的转移过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2.1 趋化与附着

受伤的植物组织分泌一些酚类、糖类、氨基酸类等趋化性物质吸引农杆菌向受伤部位集中,其中乙酰丁香酮和羟基乙酰丁香酮是非常重要的诱导物。

2.2 viI基因的诱导表达

在Ti质粒的vir区,除virA和virG基因以外,其他基因在没有诱导物存在的情况下都处于关闭状态;virA基因表达的是农杆菌细胞膜上的一种跨膜蛋白(vir蛋白),而virG基因表达的是胞质蛋白;当virA蛋白接受诱导物(乙酰丁香酮和羟基乙酰丁香酮)的作用后,发生磷酸化,使virA蛋白被诱导活化,活化后的virA蛋白又将磷酸基团转移给胞质中的virG蛋白,使virG蛋白被活化;活化的VirG蛋白,通过结合到每个Vir基因上游12 bp序列的Vir盒上,来诱导Vir区各基因的表达。Vir基因表达的蛋白质对T-DNA的剪切、转移和整合有重要作用,其中的virD蛋白与T-DNA的剪切有关,virB蛋白定位在细胞膜上,是T-DNA的转移通道。

2.3 T-DNA的剪切和转运

在virDl和virD2蛋白的作用下,以质粒的T-DNA为模板,合成一条单链的T-DNA,单链T-DNA在其5’端结合上virD2蛋白,形成T链复合体;该复合体在VirD4蛋白的协助下,通过virB蛋白形成的跨膜通道,进入植物细胞;而VirE2蛋白则在VirEl蛋白的协助下,通过同一运输通道运出,两者在植物细胞质中结合成复合物。

2.4 T-DNA在植物细胞内的整合与表达

T链复合体在进入植物细胞质后,virD2蛋白可以引导复合体运向核孔,并在virD2和VirE2的共同作用下穿过核孔进入植物细胞核内,某些寄主植物的蛋白质也参与了此过程,T-DNA整合进植物染色体的机制还不太清楚,但整合的部位是随机的。整合后的T-DNA在植物细胞内表达生长素和细胞分裂素,干扰植物的生长,同时还表达冠瘿碱的合成,为农杆菌提供碳源和氮源。整个转移过程如图2所示。

3 Ti质粒衍生的载体系统

利用Ti质粒对植物进行遗传转化,可以将目的基因插入T-DNA区,然后通过土壤农杆菌和Ti质粒将目的基因送入受体植物;Ti质粒虽然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天然载体,但是把它作为常规的克隆载体却有以下几个缺陷:

(1)转化细胞在生长过程中会产生植物激素,从而破坏受体植物的激素平衡。因此要将T-DNA区的生长素基因和细胞分裂素基因从克隆载体中删除。

(2)参与冠瘿碱合成和代谢的基因对转基因植物没有作用,还会因为将能量转化为冠瘿碱而降低植物的产量,因而也要删除。

(3)Ti质粒过于庞大,不利于重组操作,所以要除掉一切不必要的大片段DNA。

(4)Ti质粒在大肠杆菌中不能复制,Ti质粒中插入外源DNA后,要在大肠杆菌中克隆重组质粒,还要加上大肠杆菌质粒的复制原点,否则无法在大肠杆菌中复制和保存。

鉴于以上几点,人们构建出了很多Ti质粒衍生的克隆转化载体,所有Ti质粒衍生的克隆转化载体都有以下相似的结构组成:

(1)选择标记基因。多为新霉素磷酸转移酶,能使转化植物细胞获得卡那霉素抗性。由于该标记基因来源于原核生物,要让其在植物细胞内表达,还要加上真核生物的转录调控序列。

(2)DNA复制原点。它使质粒能在大肠杆菌中进行复制,某些载体还带有可在农杆菌中复制的复制原点。

(3)T-DNA右边界序列。它对于T-DNA的整合是必不可少的。目前使用的多数克隆载体都同时含有左边界和右边界序列。

(4)多个限制酶切点。为方便克隆基因,在T-DNA的左右边界序列之间,还包含有一系列单个的限制性内切酶的识别位点。

(5)vir基因。vir基因对于T-DNA整合进植物细胞是必须的,现在一般有两种方法解决vir基因的问题:

①利用双元载体系统。双元载体系统中的克隆载体既有大肠杆菌的复制原点,也有农杆菌的复制原点,但载体上不带有vir基因。转化农杆菌之前,所有的克隆操作步骤都在大肠杆菌中进行;在完成克隆以后,将其转入一种含有修饰过的Ti质粒的土壤农杆菌中,该Ti质粒含有一整套的vir基因,但缺乏T-DNA序列,只起到提供vir蛋白的作用,因而它只是一种辅助质粒,能够帮助克隆载体进入植物细胞。

②共整合载体系统。共整合载体系统由一个缺失了T-DNA的Ti质粒和一个普通穿梭克隆载体组成。其中克隆载体和经修饰的Ti质粒中都含有一段同源的DN段。当带有外源基因的克隆载体进入土壤农杆菌后,通过同源重组就可以把克隆的基因整合到修饰过的T-DNA上,然后由Ti质粒提供T-DNA向植物细胞转移所必需的vir基因产物。

目前农杆菌转化法是植物基因工程中最常使用的转化方法,研究表明,利用农杆菌转化的外源基因基本能够稳定遗传,转基因后代表现符合盂德尔规律;外源基因整合位置比较稳定;整合的外源基因基本上能保持结构的完整性,很少发生重排;整合的外源基因多数是单拷贝,在转基因植物中表达率较高,共抑制现象较少。另外,农杆菌法不需要太多的设备,转化成本较低,也促进了农杆菌法在植物基因工程中的普及应用。长期以来,用土壤农杆菌介导的基因转移都局限在双子叶植物的范围内,随着对T-DNA转移机制的进一步了解,发现植物分泌的乙酰丁香酮和vir基因的表达水平是转化成功的关键因素。现在,用土壤农杆菌转化单子叶植物也取得了成功,许多实验证明,土壤农杆菌能够将T-DNA转入玉米细胞中,并在其中稳定表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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