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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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

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范文1

一、证券发行审计的特点

证券发行审计的作用与一般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并不相同。一般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层与投资者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这种审计是基于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控制的需要;而证券发行审计从原始审计契约发展为准公共产品,即证券发行审计不仅负有对审计委托人的审计责任,而且负有对潜在投资者、社会公众的审计责任,这种审计责任深化使得证券发行审计与一般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不同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从审计作用的影响力来看,证券发行审计的作用更大,责任更重。一般情况下,若企业财务信息质量不高,它影响的是信息需求者对财务信息的质量要求,因为信息需求者不能接触到企业财务信息,需要注册会计师代替信息需求者做出判断,如果这时审计质量不高,那么它的影响仅仅是一家公司和其有限的利益相关者。但是,如果是证券发行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不高,而此时审计质量也不高,那么其涉及的潜在投资者、利益相关者众多,证券发行市场的定价将会受到干扰、上市公司的市场定位就会被扭曲,导致证券市场无序发展,证券市场将不能有效地进行证券定价和资源配置。所以从审计作用的影响力来看,证券发行审计的作用更大,责任更重。

2.证券发行审计不仅涉及财务报表审计,而且涉及其他鉴证业务,包括:股票发行中可能实施的资产重组方案,这实际上是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咨询业务的延伸;在财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还要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审计;要对股票发行人披露的未来期间的盈利预测进行审核。这就决定了证券发行审计与一般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不同,它不仅要履行财务报表审计,而且要实施其他相关鉴证业务。对投资者来说,他们不仅需要关注发行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要关注发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盈利的可持续性等方面的信息,这些都必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和审核,所以证券发行审计涉及的范围更广、内容更多。

二、证券发行审计的作用

证券发行审计对于证券发行的不同参与者而言,其作用虽因决策偏好不同而有所不同,但获取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是所有证券发行参与者的共同需求。证券发行审计的作用就在于使市场的所有参与者都能公平地获得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保证证券发行市场有序运行。第一,对于证券发行公司而言,《证券法》规定其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必须获得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这些是企业获准发行证券的必要条件。而从另一方面看,通过审计,证券发行公司实际上在向投资者传递其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的信号,而且为了符合规定的财务比率和现金流量指标,证券发行公司会借审计在不影响重要性水平的前提下尽量地提高公司的利润和净现金流,以满足《证券法》的要求,获得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这样这就涉及证券发行公司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究竟确定多高的重要性水平的博弈。一般来说,在低重要性水平下,证券发行公司会尽可能少地调整不利于公司的财务数据。第二,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而言,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是一种辅助的监管手段,证券发行要求提交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这些通过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等协助证券监管部门来完成,以弥补证券监管部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遗漏,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未能尽职的处罚,促使注册会计师必须恪守职责、秉公办事。证券监管部门不仅要审核审计报告意见类型,而且要审核基于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以审定拟发行证券公司是否符合证券发行标准,所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于证券监管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帮手。第三,对于中介机构而言,审计具有“免疫系统”功能,注册会计师肩负着拟发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鉴证职能的责任,这种审计鉴证职能是为了确保拟发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使得投资者能够依据被审计的财务报表判断公司的盈利情况和发展前景,进而做出投资决策。证券市场应起到调整资源配置的作用,但是这种职能可能因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损或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而弱化。所以要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必须保证审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证券发行审计存在的问题

1.审计市场化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证券发行审计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许可制度,而证券监管当局发放的会计师事务所许可证有越来越少的趋势。这种从严发放许可证的做法虽然提高了准入门槛,确保了进入者的资质,但也在某种程度上培育了该领域审计的垄断性,它使证券发行审计市场中少数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缺少竞争压力,阻止了一些执业能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证券发行审计市场,从而不能实现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优胜劣汰。尤其不可忽视的是,竞争不充分的发行审计市场,容易被少数道德逆向的会计师事务所利用进行寻租。那些少数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凭借自己垄断发行审计市场的优势任意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讨价还价,甚至进行寻租交易。尽管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制度是一种例行的退出机制,但这种年检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较为宽松。而且我国目前审计责任法律诉讼机制不健全,投资者并没有合适的渠道会计师事务所,因此,证券发行审计必须建立约束机制,以提高审计质量。

2.审计方法缺乏创新。证券发行审计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但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方法却都是一样的,实施的审计程序跟其他的审计也是一样的,并未因证券发行审计具有特殊性而实施特殊的审计方法,这种审计目标变了而审计方法不变的矛盾给证券发行公司进行虚假陈述提供了可乘之机。证券发行公司往往趁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与以往审计方法相同,便与注册会计师合谋,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加进未经审计鉴证的证券发行内容,从而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报告。可见,目前的证券发行审计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在审计方法和审计过程不变的情况下,证券发行公司和一般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并无区别,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之间只是一种鉴证与被鉴证关系,注册会计师采取的审计方法和审计过程与其他审计都一样,唯一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面临更多的利益相关者,所以在重要性水平的设置上会更低,出具审计报告时会更加谨慎,尽量多做审计底稿,但是这样只能是对虚假审计报告起一种掩护作用,这种略微地提高审计质量与证券发行中审计被赋予更多的责任并不相符。这是审计在证券发行中存在局限性的内在原因。其次,由于证券发行审计关系到拟发行证券公司能否被证券发审委核准通过,因而其对无保留审计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有更高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拟发行证券公司会尽量使用收费等方式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施加影响,诱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报告,而且我国目前审计责任法律诉讼机制不完善,因而注册会计师并未因为独立性缺失而面临审计诉讼风险,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具有更多权衡利弊的选择空间,通过对拟发行证券公司进行更多的让步,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这是审计在证券发行中存在局限性的外在原因。

3.证券发行审计收费的披露不够规范。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招股说明书》对审计收费作出的规定是应当分别按照财务审计收费和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进行披露。这样规定虽然较有灵活性,但是披露内容的分类给了拟发行证券公司太多的选择,使得这些数据信息丧失了可比性,不能够帮助投资者进行更为有效的决策。部分证券发行公司披露的是混合收费信息,包括盈利预测、验资等其他收费,使得不同公司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不强。这不利于社会公众和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对审计收费的监督进而监管证券发行审计市场的收费情况。

四、几点建议

1.提高对证券发行审计重要性的认识。证券发行审计是证券发审委把好拟上市公司的第一关,是确保核准制度质量的重要手段,一定要高度重视它的运作,选聘资质好、信誉度高、业务能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担当证券发行审计工作。

2.改革证券发行审计市场准入制度。监管当局应该改革证券发行审计市场准入制度,允许一些业务能力较强、资质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证券审计市场参与竞争;同时实行更为严格的退出制度,根据每年的年度检查和被爆出审计失败的会计师事务所淘汰一定比例的会计师事务所,从而使获得证券发行审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竞争压力,这有助于审计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效地保证审计质量。

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范文2

[摘要]一套完善有效的证券税制体系应是多税种构成、多环节调节的复合性税制体系。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存在结构不合理、税收政策工具单一、税负不公、重复课税和税负过重等问题,导致其在筹集财政收入、抑制证券投机、调节社会分配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等方面乏力。改进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为:证券发行环节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改进证券投资所得税;择时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关键词]证券税制;证券流转环节;税制结构;政策建议

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是由证券发行环节针对证券机构所课征的营业税和印花税,证券交易环节课征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及证券持有、转让环节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所构成。总体而言,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在结构上不合理、税收政策工具单一、税负不公、重复课税和税负过重现象严重,导致其在筹集财政收入、抑制证券投机、调节社会分配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显得乏力。因此,我国当前证券税制改革不应仅仅停留在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上,而应着力完善证券市场中各个证券品种在证券各个流转环节中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存问题分析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过对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来实现的,但是从实际的税收调节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单一的印花税税种设置和单一的印花税税率调整,根本无法发挥税收杠杆在证券市场中的调节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证券发行环节尚未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各国政府一般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即一级市场)申请发行并登记许可的所有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而我国目前在该环节主要针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手续费(佣金)收入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营业税,而不是按净额征收,而且还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如代垫的费用);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课征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发行有价证券取得的溢价收入,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印花税。从实质上看,我国尚未对证券发行环节发行的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由此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和税收政策无法对证券发行市场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

2.证券交易环节征收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制度性缺陷。目前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即二级市场)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该类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以下缺陷:(1)它实质上是就股票交易金额所征收的一道交易税,偏离了印花税作为凭证税种的内涵,而且被赋予了多重目标或功能[1,2],承担了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或赠与税等多个税种的功能,因此不符合税收法理。(2)它仅就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征税,对其他证券品种(如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期货、投资基金、国家股和法人股等)及一级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品种都不征税,税基偏窄,不仅造成税收收入的严重流失,而且造成一级市场的原始股投资者和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者之间、场内交易者和场外交易者之间、股票与其他证券品种之间的税负不公[3]。(3)它不区分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金额,也不区分买方和卖方[4],均按现实交易额征收相同比例的税收,税率设定单一且税率偏高,导致证券税收对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大户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操纵股市的调控能力被削弱,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重,而机构和大户投资者税负较轻,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的证券税收原则。

3.证券持有环节存在税负不公和重复征税现象。目前我国在证券持有环节主要针对个人持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外)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①。我国目前课征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存在以下问题:(1)税负不公。一是上市公司之间的税负不公,比如西部地区上市公司的税负更轻;二是上市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税负不公,只对个人股而不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税;三是仅对个人投资于股票获得的股息及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不征税;四是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税负不公。(2)缺乏对企业和个人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规避机制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与其其他所得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而个人取得的上述所得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而来的,再对个人获得上述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不存在扣除项目,就会产生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3)对个人证券投资所得课税的税率低,对机构投资取得收益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能造成企业采取“公款私用”的办法,以个人名义买卖各类证券以部分逃避企业所得税,甚至造成企业管理层私分证券投资收益。

4.证券转让环节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国际上对于证券转让所得(即买卖价差或增值收益),区分投资者已实现收益和未实现收益分别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关于证券转让所得课税的现行规定为:企业转让股权和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课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封闭式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求自行申报纳税,其中就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从个人证券利得收入来看,以投资者每次买卖价差为计税依据课征20%的所得税(除股票外),没有区分证券市场投机收益与投资收益以及投资者持股时间长短,一律按同一税率计税,难以起到引导长线投资,遏制投机的作用;从企业证券利得收入来看,将其与企业其他经营所得合并课征25%的所得税,与国际惯例不符。许多国家为了刺激企业投资,都非常注重实施差异性的课税政策,一般将企业该收入与其经营所得区分开来,并按持股时间长短课以轻于经营所得的税负,以鼓励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持股,促进企业集团化经营的发展。

5.证券转移环节用证券交易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证券转移(即非交易转让)环节的所得包含证券赠送、继承、赠与等方式使证券财产权属发生变更而取得的所得[5]。由于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因而也没有开征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我国目前对A、B股赠送、继承、赠与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实际上用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税收法理。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进建议基于对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税收对证券市场投融资的调控作用,必须构建一套与证券发行、交易、持有、转让和转移等各流转环节相配套、前后各环节相协调的,由多税种构成、多环节调节的复合性税制体系。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证券发行环节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就在一级市场和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等所有证券品种在发行时所取得的登记许可证征税,并按照上述不同证券品种分别制定相应的差别比例税率,还原证券交易印花税是针对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征税的本来面目,以改变目前证券发行市场流转税空白的局面,这不仅可以调节证券发行市场的发行价格,缩小证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收益差额,还有助于两个市场的衔接和共同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为了做到有法可依,建议税务主管部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来立法。

2.证券交易环节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就提出在适当时机开征证券交易税,取代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6]。我们在前述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前提下,应取消当前二级市场上征收的名不符实的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①。证券交易税设计如下:(1)课税对象为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可转换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派生证券品种等,但因继承和赠与而发生的证券转让不作为课税对象,这两类非交易性转移行为应纳入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征税范围。(2)纳税人为证券交易的卖方,既包括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和转让有价证券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包括未上市交易和转让有价证券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实行单向征收,受让方免税,这样可以增加卖方的转让成本以至限制证券卖出,有助于形成证券持有人的“惜售心理”,延长持有期限,有利于扩大证券市场容量。(3)计税依据为各类投资群体与券商或证券经纪人在交割时的实际成交价格。(4)税率设计时应力求兼顾抑制过度投机和保持资本流动性,实行以低税率为主,并按不同证券品种、不同交易方式及持有期限长短,设计富有弹性的差别比率税率。对不同的证券品种实行差别税率,能有效地对某些券种加以扶植,体现国家的投资融资政策导向;针对不同的交易方式实行差别税率,如对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证券品种制定较低的税率,对通过柜台交易或其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证券品种制定较高的税率,有利于促进集中交易;按证券品种持有时间的长短实行差别税率,即证券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税率越低,有利于抑制过度投机行为。(5)税收征管上实行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

3.证券持有环节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我国仍应保留对企业和个人的证券投资所得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需进行以下改进:(1)上市公司之间以及上市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投资所得应一律按法定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以实现“同股、同权、同利”的证券市场改革目标。(2)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所得逐步实现按相同比例税率课税,以实现投资者之间的税负公平。(3)遵循国际惯例,将个人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逐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4)对于企业和个人的长期与短期投资收益实行差别税率[3],其中,长期投资收益应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5)为了鼓励再投资,对股息、红利、利息用于再投资的,应实施适当的减免税政策。(6)构建消除企业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所得重复征税的机制。国际上通常采用以下方式来消除或缓解股息重复征税②:一是扣除制,即允许被投资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全部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仅就扣除后剩余的部分课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双率制,即对被投资公司利润分为已分配利润和保留利润,前者适用较低的税率,而后者则课以较高的税率;三是抵免制,即把被投资公司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所得从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部或部分抵免;四是免税制,即将投资者个人的股息所得不纳入个人的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新兴和转轨市场阶段,筹集财政收入是其重要目标之一,因此选择扣除制或抵免制是较为合理的;即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不课征企业所得税,而由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允许将被投资公司所分配的股息和红利所得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部或部分抵免。这样,既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征税。

4.证券转让环节择时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由于证券买卖价差收益或增值收益毕竟不同于股息、红利所得和企业经营所得,从健全和完善证券税制、维护税收公平、实现社会公平分配和加强国家对证券市场调控的角度来看,选择合理时机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③。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设计如下:(1)课税对象为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因买卖差价而获取的收益,既包括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因卖出价高于买入价而取得的收益,也包括出售所持有的原始股而取得的高于原始股购买时所支出的份额的收益。(2)纳税人为从事证券买卖取得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实践中,存在有证券交易开户人并非实际操作人的现象,从严格管制税源角度出发,应以名义主体为纳税人而无论是否由其亲自操作。(3)计税依据为投资者已实现的价差收益或增值收益,即只有当证券售出,账面增值已经成为已实现增值收益才对已实现转让或增值收益征税。(4)税率设计需要根据不同证券品种、投资期限长短、投资者类别和交易量大小等实行差别税率,税率从低①。具体而言,根据证券持有时间长短、投资数额大小[7],并区分正常交易所得和投机易所得,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对持有期较长者课以较低的税,而对持有期短者课以较高的税;对交易量大、获利较多的投资者可以采取高税率征收,而对交易量小、获利较少甚至亏损的投资者采取低税率或在一定程度上免税。(5)税收优惠。为鼓励投资者再投资,对单位及个人所获得的资本利得用于再投资的部分,可以减免资本利得税或抵免已纳的资本利得税。关于以前年度的投资损失,机构投资者可以沿用企业所得税有关亏损弥补的规定,以连续五年为弥补期限;个人投资者可以以一年取得的证券转让所得为一次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投资损失允许以连续五年为弥补期限并规定每年的弥补限额。(6)税收征管上采取源泉扣缴法,委托证券公司及经营机构通过沪深交易所计算机网络实行按年代扣代缴。同时,要建立纳税人与扣缴人的双向申报制度,由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证券转移环节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证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代表了一定的财产,为达到收入公平分配、缓解贫富差别,应对证券财产的遗赠征税②。目前,我国可以考虑把继承和赠与的证券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按20%的比例税率课税,待正式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再将此部分列入两税的征收范围。按照国际惯例,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无须单独设立税种,可并入一般财产税和赠与税。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课税依据是证券的市场价值,由于市场价值始终处于不停顿的波动之中,具体处理上可考虑取遗赠生效之日的市场价格,非上市有价证券可以按其面值计算。纳税义务人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我国目前可采用从价征税,实行有免征额的超额累进税率,免征额根据亲疏程度而确定。证券持有人提前将有价证券变现的,在继承或赠送现金之时仍应对现金财产征收遗赠税。个人将有价证券赠送给国家鼓励的教育基金、养老基金、科学基金或其他公益事业的,经税法认定可予以免税[8]。同时,应健全证券财产申报制度和登记制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和税收征管水平。

[参考文献]

[1]钟伟,李娜。我国证券业税收制度初探[J].税务研究,2003,(9)。

[2]单新萍。改革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路径选择[J].经济管理,2006,(3)。

[3]王长江。中国证券税制:问题与改革[J].财政研究,2006,(10)。

[4]易茜。我国证券税制的框架设计[J].税务研究,2007,(11)。

[5]陈赵戟。我国证券收休系的研究[J].税务研究,2005,(1)。

[6]刘佐。中国证券税制的发展[J].税务研究,2007,(11)。

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范文3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存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过对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来实现的,但是从实际的税收调节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单一的印花税税种设置和单一的印花税税率调整,根本无法发挥税收杠杆在证券市场中的调节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证券发行环节尚未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各国政府一般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即一级市场)申请发行并登记许可的所有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而我国目前在该环节主要针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手续费(佣金)收入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营业税,而不是按净额征收,而且还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如代垫的费用) ;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课征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发行有价证券取得的溢价收入,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印花税。从实质上看,我国尚未对证券发行环节发行的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由此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和税收政策无法对证券发行市场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

2.证券交易环节征收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制度性缺陷。目前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即二级市场)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该类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以下缺陷: (1)它实质上是就股票交易金额所征收的一道交易税,偏离了印花税作为凭证税种的内涵,而且被赋予了多重目标或功能[ 1, 2 ] ,承担了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或赠与税等多个税种的功能,因此不符合税收法理。(2)它仅就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征税,对其他证券品种(如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期货、投资基金、国家股和法人股等)及一级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品种都不征税,税基偏窄,不仅造成税收收入的严重流失,而且造成一级市场的原始股投资者和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者之间、场内交易者和场外交易者之间、股票与其他证券品种之间的税负不公[ 3 ]。(3)它不区分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金额,也不区分买方和卖方[ 4 ] ,均按现实交易额征收相同比例的税收,税率设定单一且税率偏高,导致证券税收对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大户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操纵股市的调控能力被削弱,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重,而机构和大户投资者税负较轻,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的证券税收原则。

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范文4

继招商证券之后,近日中国中冶、中国重工两只新股纷纷加盟“新股破发俱乐部”。其中,中国重工“破发”仅仅发生在其挂牌的第六个交易日,其“破发”时间之短、速度之快,堪称今年新股“破发”的“冠军”。

但在这三只新股中,中签者都有机会以盈利出局,“新股不败”的神话也继续短暂地上演,但更多的投资者显然深受其害。

新股频频“破发”,发行价格高企是主要原因。像招商证券发行市盈率高达56.26倍,发行价格高达31元;中国中冶发行市盈率达41.90倍,以5.42元的价格发行35亿股;中国重工发行市盈率达42.14倍,以7.38元的发行价格发行近20亿股,仅仅从发行市盈率看,三家都不低,而三家上市公司也因为发行价离谱,而导致其融资额均超百亿规模。

融资功能是资本市场的三大功能之一,体现在三只“破发”新股上的,却是高价发行。在其上市过程中,体现出了市场融资功能的同时,却没有表现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某种程度上,这三只新股的超高价发行,上市公司与保荐人成为最大赢家,但却导致市场资源的浪费。

三只新股能够高价发行,并非没有原因。自《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实施之后,淡化了“窗口指导”的“市场化发行”,并不是真正的“市场化”。相反,由于A股市场频频上演的“新股不败”神话,导致新股“发行不败”,进而传导至新股发行价格上。而且,由于《指导意见》将机构投资者从网上“赶”到网下,客观上,机构投资者要想分得新股的一杯羹,只有在参与询价时报更高的价格才有可能获得配售,新股发行价格的高企从而变得不可避免。

另外,A股市场投机氛围浓厚亦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当逢“新”必炒的传统遭遇新股高价发行,最后的结局其实早已注定。特别是,像这几家都是大规模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更是如此。

新股频频“破发”已为市场敲响了警钟。三只新股之后,谁会是后来者?今后新股发行是否仍然像目前一样以高市盈率的面目出现,都是值得关注的话题。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喜欢炒作新股的投资者而言,三只新股的“破发”,无异于给他们打了一针“清醒剂”。

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范文5

经过一轮轮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我国证券市场上面临的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是新股破发现象层出不穷,2010年新上市的股票中有五分之一出现破发,新股发行制度的缺陷暴露于市场面前,威胁着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鉴于此,继续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安排

我国新股发行实行上市保荐制。《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采取上市保荐制,由保荐人负责拟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其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新股发行定价实行询价制度。2010年11月1日,证监会在实施“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公布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行询价制度,主要采取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询价制度包括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拟发行企业及其主承销商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新股发行方式实行网上发行与网下配售相结合。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网下配售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而网上发行主要针对市场投资者。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而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网上一般采用定价发行,如果网上的发行价格尚未确定,市场投资者应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将退还给投资者。

二、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缺陷

1.保荐人未完全履行保荐职责。2004年2月1日,我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正式开始施行,其目的是为了了解拟发行企业的经营情况、面临的风险、存在的问题、判断是否保荐其股票发行上市,防止低质量的企业蒙混过关。保荐制已实施6年有余,其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部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违规操作,并未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荐机构收取发行人的保荐费和承销费,可以说,保荐机构的利益和发行人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个别保荐人依据证监会的规定为拟发行企业进行“包装”,隐瞒应披露的信息,致使低质量企业的股票进入证券市场,如“江苏琼花”IPO保荐人协同发行人进行信息造假,业绩承诺落空,严重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询价机构结构单一。A股市场参与询价和配售的对象一般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六类机构,参与机构的种类、数量相对有限,且主承销商不能挑选。参与询价的机构不够充分,不能发挥主承销商选择优质投资者的市场功能,又由于询价机构为所有承销活动的公共客户,使得承销商在平衡发行人和投资人利益时,倾向于发行人的可能性大,推高价格的动力强,而不够重视投资者的利益。

3.存在假询价可能性。询价机制在我国因为其结构、制度设计等不合理而未能很好地发挥其功能。初步询价时,机构投资者既不用支付保证金也不必进行申购,参与询价的机构一般缺乏自律、诚信,询价机构在初步询价时未中标,即“未有效报价”,询价机构将失去网下配售的机会,也即失去新股的认购资格。初步询价对象为了获得主动权而以最高询价区间报价,使得询价机构的报价存在假询价现象。累计投标询价时,由于开始的初步询价已把价格抬高,询价机构在累计投标询价时会联合哄抬报价,申购新股后在二级市场转手卖掉就可获取零风险利润,利益的驱使使得机构投资者为了提高网下配售成功率而并不关心发行公司的合理估值。这样,市场化的价格就难以形成,扭曲新股发行的定价机制,极易造成新股破发,影响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4.巨额资金囤积。新股申购的可观收益加上新股发行以资金量作为配售依据,使得数百倍、数千倍于新股发行市值的资金囤积在一级市场追逐无风险收益。以致银行存款被分流,居民存款大幅缩水,巨额资金吞噬新股上市后二级市场的溢价。巨额资金的频繁、无序流动,影响股市稳定,降低资金使用率。大量资金停留在一级市场而不进入正常的生产和流通领域,在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套现,不具有价值创造功能,却吸走股市的利润,使得证券市场的投资功能丧失。如果大盘新股连续发行,将导致市场资金极度紧张,而到发行结束后又一下子充裕起来,合理的资金价格体系被打乱,影响证券市场的安定,金融体系运行很难平稳。

三、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措施

1.明确和细化保荐人的职责。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保荐人、中介机构、发行人责任,确保各司其职,并在保荐过程中加强对保荐人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操守的培养,坚持权责并重。针对新股发行过程中出现的信息披露不完全及不准确行为,保荐人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严格履行尽职调查,加大力度完成实质审核,勤勉尽责,保证信息的完全披露,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2.扩大询价对象范围改善市场投资者结构。应在定价环节赋予中小投资者一定的股价决定权,形成多元化的询价机制。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中小机构投资者,可以考虑由主承销商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中小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将中小投资者引入新股发行的询价制度中,更能反映一个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性。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允许主承销商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能够使承销商通盘考虑发行人和投资人双方要求,制订推荐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为发行人提供相比较而言长期的、高素质的股东群体。

3.增强询价机构询价责任。询价制度的设计是考虑到机构投资者有更强的定价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如果机构不具备上述能力,对于询价资格的特殊安排就要受到制约。因此,应当加强对询价对象的管理,可以考虑在机构整体询价能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将初步询价与累计投标询价合并,采取中间价招标,要求参与询价的对象全额缴付申购资金,以此规范机构投资者在询价和新股申购时出价的一致性,打破“价高者得”的模式,激发机构投资者对股票内在价值研究的积极性,改变越报越高的询价现状并使各机构报价趋于统一。建立以证券业协会为主导的询价评价体系,根据询价机构在询价中的表现及后市交易行为,对持续评价结果较差的询价机构限制其询价配售权利,对持续评价结果好的询价机构则给予鼓励政策予以支持,从整体上提升询价机构的专业水准和职业素养。

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范文6

论文摘要:在证券市场再启融资之际,管理层应加强立法,上市公司要强化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应借鉴外国证券监管经验,使证券市场真正成为资源配置的有效市场。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于2006年5月8日起正式实施,这预示着已经停顿一年的内地证券市场融资功能开始逐步恢复,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全流通市场开始起步。

对于一个快速发展的经济体来说,融资始终都是证券市场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功能,再融资重启也意味着证券市场再次进入正常发展轨道。这里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是: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上市公司ipo和再融资被称为“圈钱”,那么圈钱会继续成为现在重新启动后的再融资的代名词吗?,圈钱的典型表现为:编造融资和再融资项目,获得资金之后就改作他用,比如将再融资的资金用作委托理财,被大股东直接占用或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转到上市公司体外;投资项目回报与预期相差很大,不能给股东创造价值,相反使股东遭受严重损失。例如:2000年6月27日,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海高科)发行新股1亿股,发行价高达16.88元,股,其61.83倍的发行市盈率创下当时发行市盈率之最。2oo0年7月3日,在通海高科股票发行后的第5天,通海高科因有“内部人士”举报,涉嫌欺诈上市,被中国证监会紧急叫停,并对公司进行调查。经查明,通海高科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其股票发行带有明显的圈钱性质。通海高科发行时共募集资金16亿元,但当发行两个星期后,证监会冻结其账户时,账上便只剩下了2.1亿元。公司已用其中1o亿元还了银行贷款,2-38亿元投入stn在建项目,1,1亿元拨给江门高路华作流动资金。恶意的超额融资不但降低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而且逼迫政府成为最终的买单者。

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融资寻求发展非常正常,但圈钱行为本质上是一部分股东剥夺另一部分股东的利益。圈钱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融资冲动,即使公司发展根本不需要融资或者不需要那么大的规模,上市公司也拼命融资。以至于证监会只能对再融资的规模做出硬性规定。

回顾历史,不难看出中国证券市场在以往的飞速发展过程中,并未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利益,而是过度重视融资功能,使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受到重大侵害。以前的做法必须改变。要彻底规范随意融资的问题,需要各个方面共同努力。从管理层的角度出发,以提高a股市场上市公司整体水平为目的,抓紧制定同市场实际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在立法上为正确合理融资奠定基础。例如,在刚刚公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引人了发行失败机制及市价发行原则。这两方面修改和完善非常重要,发行失败机制将会有利地促进上市公司在实施配股时的理性决策,也强化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而市价发行原则将会增加发行人的难度,加大主承销商的包销压力,有效地约束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行为。因此,这两点将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产生非常积极的正面影响。

在市场重新恢复融资以后,管理层要注意优先安排绩优的大型上市公司率先融资。申能股份的增发、中国银行的发行等大型国有企业和大型银行的上市,将有效改变市场结构,使国内市场优质投资目标稳步增长。融资的平稳推进和投资人的安全盈利形成良性互动,从而有效协调投资者和融资者的利益,为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扫清障碍。

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出发,在加强自我约束的前提下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利用第三方外来力量来控制公司自身对融资的过度渴望。独立董事是指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他对内部董事(执行董事)起监督和平衡作用。现今世界,虽然董事会越来越透明和规范,在全球都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独立董事作为规范公司治理的一种制度设计,也正在越来越强化。那么,如何强化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制度呢?

首先,明确独立董事应承担的责任及法律后果。独立董事究竟应起到什么作用,扮演何种角色,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独立董事不但包括监督功能,检查和评估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及业绩,作为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还必须就制定公司融资战略、公司融资政策进行独立判断,以确定公司的前景。但是如果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或者被大股东收买,做出了不利于其他股东的决定,其受到的制裁不应仅仅是受到道德谴责,而应该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外,由于独立董事在专业特长、对公司的熟悉程度等方面与执行董事存在着差异,对待公司的发展战略上也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两者之间产生分歧是很正常的。那么,在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的意见发生分歧,如何协调解决显得非常重要,必须规定独立董事有明确的职权。

其次,独立董事的报酬实行现金与期权相结合的办法。为保持独立董事在自身利益与独立性之间的平衡,独立董事的报酬确定问题非常重要。目前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是由津贴和车马费构成,与公司业绩无关。

但考虑独立董事的作用在于监督和制衡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薪酬在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方面扮演着重要的作用。除了实际的固定货币报酬以外,为了使得独立董事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国外主要是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而且这类公司的比例持续增长,这就无形中在独立董事的报酬总额中引人了极大的变量,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发展方向。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从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来看,独立董事的股票期权方案应该不同于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