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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政策范文1
关键词:家政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1006-150-01
1 衡阳市家政市场的前景
1.1 衡阳市人口状况
至2009年末,衡阳市总人口为739.8万人,其中城镇人口319.22万人,乡村人口420.58万人。常住人口为676.37万人,衡阳市城区现有居民26.5万户,总人口709.7万人。
按每三户人家需要一位家政人员的来算,家政人员的需求量可以达到8.8万。由此可见,衡阳的家政行业是一个非常有潜力和市场的新型职业。
1.2 衡阳市经济发展状况
根据湖南日报2011年1月12日的报导:2010年衡阳市财政总收入突破100亿元大关,达到113.33亿元,比上年增加38.27亿元,增长50.98%,总量居全省第四,增幅居全省第一。衡阳市城区财政收入持续向好,2010年共完成62.22亿元,总量首次超过县、市,增量约占全市四分之三。全市人均财政收入首次突破1000元,所有县市全部跨越4亿元,其中耒阳突破17亿元。
2 衡阳市家政服务行业的市场现状
2.1 市场需求量大
通过调查显示,全市约有16.3%的家庭需要提供家政服务,按照这个比例计算,目前衡阳市26.5万户城镇居民,需要提供家政服务的就有4.2万户,按每户一个岗位就可解决就业岗位4.2万个。市场需求相当大。
2.2 家政服务需求呈多样化
如今的家政服务涉及日常保洁、家务服务、家电维修、水电维修、房屋装修、家教培训、购物消费、订餐送餐等20多个领域200多个服务项目。“简单劳务型”服务、中级的“知识技能型”服务和高级管家服务并存。
2.3 对家政服务员的需求高质化
通过调查了解,当前对家政服务员的要求更加趋向于专业技能多样化,思想素质高,经验丰富,以及身体素质良好等方面。
3 衡阳市家政服务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布局不合理
目前全市已注册登记成立的家政服务公司主要分布在石鼓区和雁峰区,其中石鼓区有7个,占32%;雁峰区11个,占50%;珠晖区4个,占18%;而蒸湘区有5.87万户家庭,却没有1家家政服务公司,地域分布很不合理。
3.2 管理不完善
3.2.1 市场准入门槛较低,行业标准缺失
一是准入门槛较低。目前加入家政行业只需要有一间门面、一张桌子、一部电话就能开张营业。二是行业内部标准缺失。很多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要求均以主雇双方口头的议定为主,没有与录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三方的纠纷和争议时有发生,导致家政服务供需双方彼此之间的信任程度很低,也制约了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
3.2.2 从业者素质不高
大多从事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其素质难以保证,她们多凭经验做事,对现代家政服务理念了解很少,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有的甚至在职业道德上出现问题,酿成事故。导致服务质量的低层次和低档次,使一些被服务的家庭缺少应有的安全感,同时也使家政从业者的工作失去稳定性。
3.2.3 针对性扶持政策缺乏,现有政策落实不到位
目前,国家对发展服务业高度重视,制定了一些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政策,省及相关部门也相应制定了一些政策,但尚未专门针对家政服务行业制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与此同时,针对各行业的各项普惠政策,由于宣传不到位,或程序多、手续繁杂等因素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4 衡阳市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对策
4.1 合理布局规划
建议深入衡阳市的四个区域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家政服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了解各区的人口分布,对家政的需求量及需求种类,合理分配各区的家政公司。建立完善的全市家政服务网络,以利于统筹管理安排,使整个家政服务业趋于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4.2 科学完善管理
4.2.1 标准市场门槛,规范从业行为
选定适当的培训教程,选聘专业对口的教师开展职业培训。对培训结业者及时组织开展技能鉴定,合格者依法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依政策对认定的培训机构完成的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培训补贴。
家政服务公司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分别与家政服务员和用户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及权利,
4.2.2 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找一个“第三方培训”机构,实现全市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定级、统一颁证,从根本上改变培训应付,等级混乱的现状。突出培训重点,培训内容要结合实际,满足市场需求,并且达到多元化。
4.2.3 完善扶持政策,落实已有政策
家政服务政策范文2
关键词:高校辅导员;角色;专业化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0-01
辅导员工作在高校中是一个基层岗位,但对学校乃至社会的贡献却是最直接的,因为他们面对的是学校最关键的群体,那就是学生。一个健全学校的标准不仅在于其设施的完善和师资力量的雄厚,更重要的是在育人方面为社会所做出的贡献,就如我们更愿意听到普通学校学生的优秀个人事迹,而不是名校学生不健全人格的极端行为。时下,高校辅导员作为与学生沟通交流最频繁的人,更是学校不容忽视的群体。
部分高校甚至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辅导员引进政策,对辅导员工作没有明确的定位,没有明确的待遇条例规定,导致辅导员工作的认同感较低,成就感较差,制定高校辅导员引进政策是势在必行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从学生角度分析
学校把大学生定位为成年人,却没有重视到成年与成熟的差别,高校教育的近乎普及化,致使很多学生在进入高校求学时的心智年龄偏小,当今学生思维方式的跳跃化,极端化,特别是现在的学生大多都是90后,每个人都相对自我,尤其在受到批评时,态度反映更是强烈,对你的反驳、白眼就会接踵而至,感觉根本不会把任何人放在眼里,各种原因的堆积,学生不再单纯满足学业上的成就感,认为学习是迫于家长和老师期望,没人鞭策就没有了学习的动力,而是认为能迅速转化为利益的就是将来有用的东西,于是出现厌学、迷茫情绪的学生居多,而对于这种情况,大多学生都是不愿与老师和家长谈论自己的真实想法,于是很多学生开始得过且过,教师在看到表象痛斥他们的同时,却没有真正抽出时间拉进与他们之间的距离,殊不知稍有闪失就会触动到部分学生脆弱的一面。
鉴于当今大学生的种种行为,他们的自我与偏激,学校非常需要一个有责任心和引导能力、有爱心和心理辅导能力的人,以一种真诚和对他们的尊重去获得学生们的信任,做好学生与教师的桥梁。而辅导员在这期间付出的心劳是常常被忽略的,甚至是被轻视的,如果加上学校对辅导员队伍的管制,没有实质待遇、地位的肯定,那么他们的工作热情也会不断消失。如果辅导员们只抱着传达上级指示的心态去工作,那必然是无法管理好学生的。
二、从学校方面分析
如今大多数高校,对于辅导员学历都没有对引进专职教师的学历要求那么高,于是,大量的应届毕业生可以进入高校当辅导员,致使辅导员队伍的年轻化,膨胀化。有的毕业生进入这个队伍是真正自己想长期从事与学生打交道的工作,而有的则是通过这种途径进入高校,进而向专职教师的条件要求去努力,力求早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专职教师。现在,部分高校不区分辅导员与专职教师的队伍,只要求新进的年轻教师承担一两年的辅导员管理工作,于是不断的靠引进的新教师来补充辅导员队伍,因此大多学生还未毕业就至少要换两次辅导员,这无疑对学生来说是不负责任的。
这其中还有很多辅导员想早点脱离这个岗位,于是也必然在位不谋其政,甚至想办法在别的方面收获利益或成就感,最基本的与学生沟通的热情都没有,何谈做好育人工作,动不动就让学生自己解决问题,部分辅导员从头到尾都不会过问,甚至是烦于解答,像这样怎样建立好学校与学生直接的桥梁。而这些辅导员们也有自己的理由:“我进校时根本没想到要先承担这个职位,对这一点兴趣都没有”,显然责任是双方面的。
这些没有制定新辅导员引进政策的学校,没有将辅导员工作看做是重要岗位选聘上岗,首先是对辅导员工作的轻视,于是很多教师就会不自觉地贬低这个职位,认为这是新进教师的锻炼之路,是想进一步提升的基石,他们彻底地混淆了辅导员和引进专职教师的本质要求。
专职教师必须是专业上的精湛者,而辅导员则必须是一专多能的,要求也是方方面面的。从辅导员的日常工作上来看,辅导员要是班级管理者、心理辅导者、活动组织者、才艺指导者、就业指导者、汇报总结者、体力充沛者、性格开朗者,要有爱心、恒心、热心、诚心、耐心、包容心,要能迅速传达上级指示,反馈下级意见等等,辅导员人才的选拔也必然顺应这些要求而有相应的考核制度。
解决当今状况的比较直接的办法就是提高辅导员的待遇问题,不仅是物质上的待遇还有精神上的荣誉感,这就要求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专业考核体系和管理制度。
(一)学校对于辅导员引进制度要有明确制定
1、要竞聘上岗,针对自身学校状况设立一定的门槛,如学历、专业、政治面貌、表达能力等,只有竞聘上岗才能提高辅导员的整体素质和社会认可度。
2、规定辅导员所带学生的数额,考虑辅导员的精力问题;
3、辅导员在工作中要充当不同角色,因此在不同角色中的要求要进行详细考核把关。现在大多只关注学历、专业,而很少对性格进行详细考核,当然也有学校独出心裁,采用了心理测试题的考核方法对性格进行测试。
4、对于新进辅导员的待遇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并与专职教师有所区分,体现辅导员的岗位优越性。
家政服务政策范文3
1.温州市服务业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32年来,温州市服务业增加值从1978年的2.91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493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4.5%;服务业占GDP比重从1978年的22.0%增加到2011年的44.56%,提高了22.56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提高0.7个百分点。30多年间温州市服务业经历了三个重要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80年以前缓慢发展,产业结构是“一二三”序列,服务业在GDP中不仅比重低,而且基本上处于停滞不前的状况。1979年,第三产业增加值3.22亿元,占GDP比重仅为21.5%。第二阶段:1980-1990年平稳发展,十年间每年递增11.1%,服务业占GDP的比重由1980年的22.2%提高到1990年的27.9%,产业结构开始进入“二三一”结构。第三阶段:1990年以后快速发展,平均每年递增16.9%,比80年代提高5.8个百分点,服务业占GDP的比重由1990年的27.9%提高到2011年的44.56%,逐步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2.温州市服务业发展的基本特点
(1)对经济的贡献日趋重要。“十一五”以来,温州服务业发展速度逐渐加快,2007、2008、2009年服务业增速分别快于第二产业2.2、5.5和4.8个百分点。从目前三次产业对GDP的贡献看,服务业每增长一个百分点,提高GDP超过0.48个百分点,工业经济每提高一个百分点,提高GDP0.5个百分点。可见服务业已成为与工业一起推动温州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
(2)内部各行业呈阶段性增长,产业层次得到提升。80年代,温州服务业受到工业经济快速增长的带动,交通运输业、贸易业、公共服务业等增长较快,产业层次主要以传统行业为主;90年代初期,服务业中发展较快的行业还是交通运输业、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等三大传统行业;90年代中后期至今,温州房地产业、娱乐业等迅速发展,但更高层次的教育、广播电视,尤其是科研和信息产业规模仍较小,发展相对缓慢。由此看出,目前温州第三产业内部结构正处于转型时期。
(3)投资维持较大的规模。随着温州“六城联创”战略的实施,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已成为共识,尤其是加快发展交通通信业、科技教育业、金融保险业、会展业等。温州加大了对服务业的投入力度,如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与绕城高速公路北线等高速公路、城市公园、高教园区、医疗设施、安置房等重点项目的建设,为温州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
二、制约温州服务业税收快速增长的因素分析
1.经济层面制约因素
(1)服务业比重提升放缓。由于在4万亿投资经济扩张中,全国、全省工业经济增速明显加快,在这一阶段,服务业比重提升的压力增大,2010年,温州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为44.4%,比上年下降0.4个百分点。表明4万亿投资经济扩张,虽然带动了第三产业总量的扩大,但延缓了比重的提升。
(2)服务业层次相对不高,增长支撑行业单一。当前,温州市服务业发展主要依靠房地产开发业、批发零售业、金融业以及非营利业四个行业拉动,2010年上述四个行业增加值占服务业的比重和对服务业发展的贡献率均超过70%。
(3)生产需求不足,制约现代服务业发展及其税收增长。据初步测算,温州生产业增加值只占全市服务业增加值的40%。影响经济持续发展和竞争力的科技、计算机、信息和软件、中介服务等生产业发展相对滞后。这些服务行业的滞后,直接影响到温州服务业在未来发展中的结构升级与增长方式转变,也将削弱温州经济持续发展的潜在能力。
2.税收政策层面制约因素
(1)服务业税负较重。从2010-2011年温州市三次产业税负(产业地税税收收入与其产值的比重)可以看出,第一产业的税负很轻,仅为0.06%,体现了对第一产业的轻税政策。第二产业税负次之,为4.34%。但服务业税负偏高,达到8.22%。在服务业中,房地产、金融业等税收收入与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较大,说明这些行业在高速成长的同时,实际税收负担也在逐年增加。
(2)税收政策存在行业偏好,对服务业导向作用不明显。2011年7月,温州市编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全力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温州市地税税费优惠政策摘编》,但从其内容看,优惠的目标、重点还不够清晰,对现代服务业支持力度较为薄弱,没有突出高新技术和知识经济导向。这也使一部分投向不合理,一些技术含量低的服务业项目更容易被投资,而需要先进技术设备的项目,投入却较少。这种状况不利于温州服务业的科学发展,尤其使得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现代服务业以及农村现代服务业发展缓慢。
(3)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难以充分发挥激励作用。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全力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温州市地税税费优惠政策摘编》可知,现行的很多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服务业中一些企业的创建环节而制定,对于后续的技术研发、服务优化、再投资等发展的关键环节却没有给予很好的扶持。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减免为主,这种事后减免的直接优惠方式,对经营过程重视不够,只对一般的传统服务业有一定的效用,而对于一些风险较高,投入较大的高新技术服务业难以取得显著的功效。加速折旧、费用加倍扣除等这种能够在研发和实验阶段给予扶持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比较缺乏。
三、加快温州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1.细化落实现有税收优惠政策
在加大对现有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的基础上,结合《温州市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意见》(2012年的,简称“35条意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同时,要根据省地税局修订的《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具体规定,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惠及面,提高政策落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大程度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四两拨千斤”的功效。另外,要积极贯彻落实2008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要使企业所得税法充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为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在鼓励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中,要体现服务业发展的方向性,对技术含量较高的服务业使其享有 15%的低税率,允许服务业企业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进行加速折旧。
2.加大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扶持
在税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在完善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过程中,温州应充分利用地方税收权限,通过政策的倾斜与引导,大力鼓励现代服务业(信息、科技开发、会展、咨询、法律服务等)和新兴服务业(如房地产、物业管理、旅游、物流、社区服务、教育培训、文化体系等)的可持续发展,提升高端服务业在整个服务业中的地位,促进服务业内部结构的优化,把服务业的资源优势转换为竞争优势。税收政策要充分照顾到这些行业,制定优惠政策,降低经营风险,促使其稳健运行。在具体措施上,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水利建设资金的支持照顾。
3.支持农村服务业加快发展
长久以来,温州农村服务业的发展一直较滞后,农村服务业结构落后,比重偏低的问题比较严重。促进农村服务业的发展,首先要解决农村服务业供给不足的问题。为此在税收政策上建议加大对地方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促进其对农村服务业的资金供给,加大对温州农房集聚改造的资金扶持,同时还可缓解村镇企业资金短缺、贷款难的问题。其次,为促进农村居民的增产增收,对在农村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企业和人员实行免税优惠,或者进行“先征税,后返还”,将返还的税收收入专项用于技术投资。再次,加快农村公共服务业的建设。优化农村的公共交通,建议免征农村公交的车船税。对相应农村电信业务及电网维护业务给予税收上的减免,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家政服务政策范文4
关键词:GATS服务贸易法律框架
一、服务贸易的概念
服务贸易是以服务为对象的,所以要想界定服务贸易,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服务。马克思在《剩余价值论》中,明确提出了服务是一个经济学范畴,即:"对于提供服务的生产者而言,服务就是商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1]
我国学界对服务贸易的概念不存在统一通行的标准定义。有些学者认为国际服务贸易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无形的,指发生于国家之间的直接的服务输出和输入活动。而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劳动力的输出输入,也包括无形的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在没有实体接触的情况下的交易活动,如卫星传送和传播等。[2]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以下简称GATS)第1条中对服务作了笼统的说明:"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除外。GATS第1条第2款中以服务的4种提供方式对服务贸易作了全面定义:(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
二、GATS基本框架体系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揽子协议包括:GATS条款,8个部门协议附件,各缔约方市场准入承诺的减让表。其中GATS分为序言,六个部分共29个条款,其主要原则包括:
(一)最惠国原则
GATS第2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其中第1款规定:"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二)透明度原则
根据GATS第3条的规定,各成员方应及时公布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及签署的国际协定。除了不能公开的机密外,各成员方应及时将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条例、习惯做法以及所签署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最迟于生效前予以公布,并立即或至少每年将其对有关服务贸易具体承诺产生影响的新的规定或对原有规定的修改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
(三)市场准入
根据GATS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成员方如果已就某一特定服务部门作出了市场准入承诺,那么除其在承诺表中另有列明外,一般就不能维持或采取6种限制措施:第一,不得对服务提供者实施数量限制;第二,不得限制其交易总额或资产总价值;第三,不得限制服务交易的总量或产出量;第四,不得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自然人的数量;第五,不得限制或要求外国服务提供者必须通过特定形式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即不得对外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限制;第六,对参股的外国资本设置最高股权比例或对个别或累计的外国资本投资总额予以限制。[3]
(四)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GATS中很重要的非歧视性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一起构成GATS法律框架的三大支柱。GATS规定了在承诺清单所列的服务贸易部门,并根据该清单所规定的条件,每个成员国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自己的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三、GATS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
(一)对我国服务业产生冲击
我国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晚,整体水平不高,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值不仅远远落后于经济发达国家,而且长期以来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同时,我国服务业不仅长期存在部门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而且服务部门在服务技术、管理水平和运作机制上与发达国家也存在较大差距,这使得我国服务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服务业是服务贸易的基础,服务业的滞后会制约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二)暴露了我国服务贸易法律存在的问题
1、服务贸易立法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调整服务贸易的法律主要是行业性法律,以及跨行业的调整企业组织和交易行为的法律,缺乏具有统领全面功能的服务贸易法。处于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框架最高层次的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但是该法仅在第四章用5个条文对国际服务贸易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分别涉及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管理体制、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及目录管理五方面内容。这些条文过于简单,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2、服务贸易立法中存在很多空白
目前,我国某些服务部门尽管有专项规定,却没有其行业性法律,如电信服务和旅游服务部门,至今还没有《旅游法》、《电信法》等,这些行业的纠纷一直居高不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其法律的空白与无力。服务业的分部门也有数百种,但是我国国务院对此的服务贸易法规却较少,不利于某些服务业的法律规制。此外,我国传统观念上对服务贸易的理解过于狭窄,一般理解为劳动力输出,而忽视了其他类型的服务贸易。致使我国现行的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主要是规范服务贸易中的"商业存在"这一模式,而对GATS中规定的另外三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规定得很少。[4]
3、部分法律法规与GATS存在冲突
GATS作为一个国际服务贸易多边化和自由化的总体法律框架,确立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相关的法律、政策、措施和政府行为必须符合GATS的要求。尽管我国为适应入世的需要,已经对与GATS相抵触的法律进行了清理,但在我国的立法中,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及技巧方面与国际规范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出于局部利益驱动,仍有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内部规定",只由有关部门执行,不对外公开,违反了透明度原则。同时在我国某些服务贸易部门法律中还存在着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违反了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这些做法都与GATS相关原则背道而驰。
四、GATS框架下国家管理服务贸易法律政策的思考
(一)构建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框架
我国应当在遵守相关承诺义务的基础上,按GATS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具体来说,我国的对外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从总体上应符合几个基本要求:①与GATS的原则制度相衔接,GATS作为第一个全球性的服务贸易协定,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一般义务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特定义务,明确了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目标。我国服务贸易立法应以此为基础,在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上与国际规则相一致,根据开放的序列和时间进程,作出立法的统筹安排。②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而不是政策、内部文件作为构建法律框架的基本要件。③在每一服务贸易领域都应有相应的基本法律规范,不允许存在基本法律规范真空地带。④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合理的对应与衔接。[5]
1、要完善服务贸易基本法。完善我国服务贸易基本法有两种途径:一是制定专项的服务贸易基本法,二是修改《对外贸易法》。从我国现实的情况来看,笔者赞同第一种方法。因为我国在04年已经对《对外贸易法》做过一次修改,但是服务贸易的内容并没有什么实质的改变,还是条文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另外一方面,从GATS对服务的分类来看,服务贸易涉及的范围非常广,而且在很多方面与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存在差异,且对其规制的方法也不同,在《对外贸易法》中对其做出详尽规定并不现实,因此针对服务贸易制定专门的基本法律是必要的。我国要制定的服务贸易基本法在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中应具有"服务贸易宪法"的地位。
2、要加快部门基本法的制定,填补我国行业立法的空白,并力求与GATS保持一致。如上文所述,现在我国某些服务行业还有法律空缺,我国应该尽快加强对服务贸易四种服务提供形式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服务业的实际情况,完成对各种类型的服务贸易的立法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应注重参照国际条约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按照我国承诺的开放部门,加速公布相配套的部门法规。
3、要根据GATS的要求,加快清理可能导致歧视和不公正后果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首先,对于GATS规定的一些重要的原则和规定,可以考虑在一些相关立法中直接予以确定。其次,应该协调我国各机关的职能,避免政出多门的现象,增强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之间的衔接性。
(二)GATS框架下我国管理服务贸易的政策
为了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竞争中寻求自身发展,我国应该在GATS框架下,根据自身特点不断积极调整策略,以应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给我国带来的风险与挑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要坚持积极稳健的原则。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开放服务业带来的竞争可以为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提供广阔的市场,也为我国通过全球分工发展自身服务业提供了契机;另一方面,开放意味着竞争,会使国内的服务业面临挑战和压力。因此,我国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国情,采取稳健的态度,实现我国服务业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开放。
2、要善于利用GATS保护本国利益。GATS所追求的目标并不是将服务贸易中的壁垒全部铲除,而是希望"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作为一种有利于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手段"。因此,我国可以在GATS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形成合理的服务贸易投资壁垒,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以及重要的社会经济利益,扶植我国的服务业不断向前发展。从现阶段来看,所有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在内,都不可能无条件开放国内的服务投资市场,各国适度保护国内服务市场是必要的。我国可以利用那些外刚内柔的规定做出有利于民族服务业发展的承诺和规定。[6]
3、要把握自身优势求发展。我国在发展服务贸易的时候,不仅要考虑我国的整体优势,也要考虑国内不同地方的区域优势来求发展。尽管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发展中国家整体处于弱势,但我国在一些传统服务行业还存在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人口众多,所以劳动力资源也丰富,在劳动密集型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内,我国有显著的贸易利益。我国应该多根据自己的这一优势,大力推动多边贸易体制下自然人流动模式的市场开放进程。同时,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优势也不同,我国应该根据地区和服务行业差异,做出差异化发展策略,来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整体发展。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l册),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149页。
[2]汪尧田、周汉明主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年版,第175页。
[3]林燕平:《GATS协定中与竞争有关的规则与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竞争法的完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期。
[4]李本森编著:《WTO与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实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7-58页。
[5]祁红丽:《GATS与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框架构建》,中国
家政服务政策范文5
1.按上级文件要求,制定医院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职责,完善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每年在人员变动的情况下及时调整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计划生育协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学校成员、各科室计生员名单。2.根据上级规定与区、街道、科室签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责任到人。3.健全了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考评标准、制定了计划生育考核办法,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政工议事议程。我院党政工团领导非常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将计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年初,在制定经济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同时,将计划生育责任承包内容纳入其中。参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按照考核内容,对各支部进行考核。组织半年工作自检,自检小组由院计生办主任和专干等四人组成,逐科进行排查隐患,对重点人进行排队,把隐患扼制在萌芽中。4.结合上级部门工作方针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项落实。5.重点工作是对职工、广大市民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将“三送”服务工作做的更具体化。6.续按照考核目标把工作细化,把存在的不足抓好。组织一些贴近职工生活的活动。7.对一些长学、长病、长休、弹性工作的职工,建立了名细表,我们充分利用每月发工资的机会与其联系,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使这些待岗职工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规,并制定了签到薄,每季签到一次。对重点人进行重点管理,落实到人。
二、“三送”药品发放,实级二级管理,做到帐目清、不漏发、不错发、库存合理
1.我院“三送”服务,在市、区计生局药具管理站人员业务指导和药具足量供应下开展工作。对“三送”避孕药具的管理,严格按照《辽宁省避孕药具库房管理工作程序》执行;对宣传资料、连心卡、资料袋等相关物资,填制调拨凭单,建立保管帐,定期进行盘点核查。2.医院对“三送”药具实行二级管理。在产科进行“三送”避孕药具的发放。指定专人负责,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上报药具报表;医院计生办负责帐目的管理,院计生办根据科室报表及时核对帐目及实地核查库存,定期上报区计生局药具负责人。3.每季度初由当地药具管理站根据上报库存情况负责送货上门或医院自行领取“三送”免费避孕药具及相关宣传资料。几年来,医院“三送”药具做到不漏发、不错发、不重复发放,杜绝了“三送”物品的流失现象。
三、针对医院产科特点,开展系列温馨“三送”宣传、咨询服务
1.首先在产科开展每周一次“胎儿大学”,有专业的医学专家为孕产妇在孕期的特殊时期保驾护航,为帮助新妈妈、新爸爸尽快适应新角色,提前、产后保健咨询服务,深受孕产妇欢迎。2.病房墙壁悬挂各种宣传画册,母乳喂养宣教知识,“三送”服务宣教挂图,“三送”服务标识,爱婴医院知识指南等等。走廊大厅,全天循环播放婴儿护理常识等健康宣教知识。为方便病人休息,我们不仅设置家庭式单人间病房,而且24小时供应热水,免费订餐,并在配餐室悬挂各种食谱,深受孕产妇及家属称赞,同时提供24小时免费咨询电话,为新生儿提供温暖新花被,卡通图片床罩,开展新生儿抚触,满足不同孕产妇需求。责任护士针对产妇特点做不同查房。3.产妇分娩后,第一日进行新生儿观察及早吸吮宣教;第二日,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及产后的康复知识指导;第三日进行产妇护理及新生儿常见病指导,介绍饮食、卧位、观察内容等知识并系统进行护理记录书写。护士一声恭喜的问候,“祝贺您当妈妈了”亲切语言深深感动着每名孕产妇。产后宣教工作更是产科病房独到之处。为了将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们由专门的护士负责,在产后宣教工作中及时、准确、详细地进行出院健康知识讲解,哺乳期的避孕知识;送避孕工具,帮助产妇及时避孕,预防非意愿妊娠;送连心卡,帮助产妇及时咨询避孕方法;送健康家庭手册,让产妇知情选择和儿童保健服务项目。并逐项逐条向产妇及家属解释产后避孕的重要性,及相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并设有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提供咨询“三送”工作落实每名孕产妇到实处,征求意见和建议,使每一个家庭都能感受到国家政府的关怀爱护,让他们了解到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细胞,有了健全的细胞,我们会有一个健康的社会乃至一个健全强盛的国家。
四、面向职工、面向社会,体现国家的温暖与关爱
家政服务政策范文6
一、摸清底数,明确帮扶对象
社区专门设计了调查问卷和登记表册,把社区分为8个片区,由劳动保障协理员带领8位居民小组长及楼栋长,采取挨家挨户上门摸底和电话排查的方式,摸清各类人员底数,做到“六必清六必访”。即下岗失业人员本人情况清、家庭状况清、生活状态清、就业愿望清、技能状况清、就业去向清;零就业家庭必访、低保家庭必访、“4050”人员必访、家中有特殊情况必访、有就业愿望的必访、有就业愿望者就业后必访。
二、开展爱心服务和承诺服务
社区对每户零就业家庭实行上门服务,推行“24小时就业承诺制”,开展以“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零距离”援助,对零就业家庭推荐就业不限次数,直至就业为止。目前,社区7户零就业家庭已全部实现至少一人就业。另外,社区还实现了职业介绍、培训报名、社保补贴、小额贷款申报“四不出社区”。社区在贴近服务的过程中,一是坚持做到“接待群众热心、解释政策耐心、处理问题细心、帮助群众诚心、处处体现爱心”,“一个门接待、一把椅子坐下、一杯热水送上、一张笑脸相迎、一腔热情感动”,把“家”的温暖送到每个下岗失业人员的心中。二是对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开展“两承诺、三回访”双向跟踪管理。“两承诺”即社区向用人单位推荐的人选,“承诺”踏实本分、爱岗敬业;同时,社区也要求招聘企业“承诺”兑现应聘人员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对已就业的人员,社区定期开展“三回访”,即实行“回访本人、回访单位、回访家庭”的后续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