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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设计方案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地养护管理。凡在市区范围内,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园林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是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四条市区范围内绿地养护遵循由市统一领导,按所属城区进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或绿地权属单位具体实施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城管、水利、公安、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绿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科学合理的规划各类绿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发展建设各类城市绿地。
第八条城市绿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提高城市绿地的文化品位和园林水平。
新建动物园、植物园除应当遵循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动物、植物资源和技术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城市绿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当依据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绿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和绿化种植设计施工图需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绿化种植设计施工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绿地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绿地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或绿地权属单位进行移交。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本市绿地纳入城市绿线管制范围,实行绿线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和功能,不得侵占城市绿地。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不得转让、出让,列入城市公园、游园的绿地不得承包给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第十三条城市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等市政工程,应尽量避免在绿地内施工,确需在绿地内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绿地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在绿地内施工作业的路线、范围和期限,并按占用绿地审核程序报批同意后再施工。市政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绿地、树木、设施损毁的,应当向绿地管理单位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绿地景观、设施的管理,保持绿地景观清新、整洁、美观,绿化植被长势良好,各类设施、建(构)筑物整洁完好,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游览环境。
第十五条绿地内应当设置导游图牌、服务标示牌、告示牌、管理警示牌。各类牌示应当保持整洁完备,符合标示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国家标准。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补设或更换。
第十六条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和非晨、晚练区等易发危及人身安全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告示牌。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绿地。确需进入绿地的车辆,经绿地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停放区域。
第十八条绿地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技术规程,提高园林艺术水平;
(二)绿地内死树枯枝应当及时清理,草坪、地被秃斑应及时补植,树木缺株应及时补植;
(三)绿地内的设施应定期维修,确保完好运行;
(四)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建筑应当挂牌建档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九条游客应当遵守绿地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践踏草坪;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便溺;
(三)在绿地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张贴、刻画;
(四)伤害动物、捕猎鸟禽;
(五)擅自烧烤、宿营;
(六)在绿地内摆摊设点;
(七)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或电话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社会公益性城市道路绿地、游园绿地、街旁绿地、风景林地的日常养护费用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绿地面积的增大而逐年增加养护管理费用。养护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检查和考核采取随机检查、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三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随机检查是指不定期对各绿地养护质量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抽查。随机检查中不符合养护质量要求的绿地,以文字和图像记录,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情节严重的,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定期检查是指每季度由市园林局组织,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市区绿地养护质量的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情况报市城管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市区绿地养护管理等级由市园林局根据绿地性质确定,检查和考核依据绿地养护管理等级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六条市区绿地养护管理标准由市园林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区社会单位管理的绿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地养护管理。凡在市区范围内,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园林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是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四条市区范围内绿地养护遵循由市统一领导,按所属城区进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或绿地权属单位具体实施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城管、水利、公安、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绿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科学合理的规划各类绿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发展建设各类城市绿地。
第八条城市绿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提高城市绿地的文化品位和园林水平。
新建动物园、植物园除应当遵循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动物、植物资源和技术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城市绿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当依据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绿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和绿化种植设计施工图需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绿化种植设计施工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绿地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绿地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或绿地权属单位进行移交。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本市绿地纳入城市绿线管制范围,实行绿线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和功能,不得侵占城市绿地。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不得转让、出让,列入城市公园、游园的绿地不得承包给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第十三条城市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等市政工程,应尽量避免在绿地内施工,确需在绿地内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绿地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在绿地内施工作业的路线、范围和期限,并按占用绿地审核程序报批同意后再施工。市政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绿地、树木、设施损毁的,应当向绿地管理单位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绿地景观、设施的管理,保持绿地景观清新、整洁、美观,绿化植被长势良好,各类设施、建(构)筑物整洁完好,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游览环境。
第十五条绿地内应当设置导游图牌、服务标示牌、告示牌、管理警示牌。各类牌示应当保持整洁完备,符合标示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国家标准。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补设或更换。
第十六条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和非晨、晚练区等易发危及人身安全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告示牌。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绿地。确需进入绿地的车辆,经绿地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停放区域。
第十八条绿地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技术规程,提高园林艺术水平;
(二)绿地内死树枯枝应当及时清理,草坪、地被秃斑应及时补植,树木缺株应及时补植;
(三)绿地内的设施应定期维修,确保完好运行;
(四)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建筑应当挂牌建档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九条游客应当遵守绿地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践踏草坪;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便溺;
(三)在绿地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张贴、刻画;
(四)伤害动物、捕猎鸟禽;
(五)擅自烧烤、宿营;
(六)在绿地内摆摊设点;
(七)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或电话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社会公益性城市道路绿地、游园绿地、街旁绿地、风景林地的日常养护费用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绿地面积的增大而逐年增加养护管理费用。养护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检查和考核采取随机检查、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三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随机检查是指不定期对各绿地养护质量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抽查。随机检查中不符合养护质量要求的绿地,以文字和图像记录,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情节严重的,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定期检查是指每季度由市园林局组织,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市区绿地养护质量的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情况报市城管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市区绿地养护管理等级由市园林局根据绿地性质确定,检查和考核依据绿地养护管理等级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六条市区绿地养护管理标准由市园林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区社会单位管理的绿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㈠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兼具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
㈡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㈢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㈣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㈤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四条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接受市城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市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㈠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2%,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㈡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2%;
㈢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2%,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㈣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7%;
㈤城市主干道应达22%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八条城市的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九条鼓励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建设室外生态停车场。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或植草砖面积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比例按下列规定计算:
㈠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少于1米,绿地率按100%计算;
㈡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少于1米,绿地率按30%折算;
㈢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其中);
㈣生态停车场绿地率按20%折算。
第十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城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市城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市城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管部门参与联审。
市城管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由市城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易地绿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指易地绿化费由市城管部门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收取,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园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组织施工。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不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绿化工程交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将规划设计方案、竣工图、施工合同、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以及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检疫报告等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市城管部门。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及时施工,绿化工程应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对未能按原批准绿化规划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责令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选择绿化施工队伍,尽快实施。
第十七条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地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市规划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市城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㈠在公园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㈢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㈣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实行专业养护管理和群众养护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情形确定管理单位:
㈠城市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市城管部门管理;
㈡单位附属绿地、自建公园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㈢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属前期物业管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无物业服务的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
㈣生产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管理;
㈤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树木,由该居民管理;
㈥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花草、树木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因管理单位养护管理不善造成绿化苗木死亡缺株或设施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补植或修复。
第二十一条市城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绿地认养活动,向社会公示认养项目。认养人(单位或个人)自愿认养的,可以向市城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签订认养合同。认养合同应当包括认养人为城市绿化种植、养护和管理等活动提供费用或劳务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下,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占用绿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市城管部门同意,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㈠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批;
㈡超过第㈠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㈢超过第㈡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市城管部门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市城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七条敷设通讯、电力、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管线,应尽量避让城市绿化,确实无法避让的,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市城管部门商定保护措施。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2日内报告市城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市城管部门调查立档,作出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明确管护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城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对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由市城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鉴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申请迁移的单位支付移植费用,落实后期管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引进时报市植物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栽种。
第四章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㈠攀、摘树枝、花果,剥树皮;
㈡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㈢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或者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前款所指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四条对不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城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给予明确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建设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国土、林业、水利、环保、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和生态建设需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市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确定绿线。**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市域范围的县城、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第十条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应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理措施,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园林式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40%,其中园林式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2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应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园林景观路按红线宽度的1/2规划建设,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其他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六)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城市的绿化规划编制,负责城市工程建设绿化方案的审核,并对建设项目绿化部分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审批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划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并到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审建设工程绿化方案,提交有关图纸和资料,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查合格者,加盖“绿色图章”。
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要与该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图纸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把关,对未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建设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施工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或无绿化资质施工的行为。对绿化工程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控制、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违法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管理人员、、、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范文4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城市景观和人居环境,加快“宜居、生态”城市建设,根据《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区级调配、属地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规范绿化建设和管理,构筑“两级管理、三级服务”、“区镇(开发区、街道)联动、块抓条保、属地管理”的绿化管理新模式。
二、管理范围
全区范围内市下放道路、太湖新城委托管理道路、区级新建(改造)道路及各镇(开发区、街道)管护的城市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游园绿地、单位绿地、其他零星绿地及其硬质景观设施和古树名木。
三、管理职责
严格实行城市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对现有城市绿地,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养护标准、质量要求和地段差异,以及投资建设主体和绿地权属不同等情况,理顺管理体制,进行分级分类养护管理。具体如下:
(一)绿地管养
1、城市道路绿地:区城管局负责全区范围内主干道、次干道绿地(市管绿地除外)管养,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辖区内次干道以下等级城市道路绿地管养。
2、居住区绿地:居住区绿地是指为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而配套建设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内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含屋顶绿地、垂直绿化)。区城管局要参与绿地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预审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符合居住区绿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整改。
区城管局负责建成区四街道无物业管理的老新村绿地管养。除此以外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区房管局、各镇(开发区、街道)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养护管理,养护质量纳入对养护作业管理单位的考核内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养护管理,或委托区城管局实行市场化运作进行统一管理。开发商代建绿地在区级或区级以下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道路两侧的,随路权一并由路权单位接管,所需养护费用在该道路原养护经费渠道中追加;其他代建绿地,由开发商在移交小区管理工作时,一并落实接管单位移交管养。
3、公共游园:除大型公园绿地由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管养外,辖区内道路两侧或其他重要节点的公共游园由区城管局负责养护管理,其余游园绿地按照“谁建设,谁养护”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主体。
4、单位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养护管理,单位所在镇(开发区、街道)负责协同监管。
5、古树名木:稀有珍贵树木、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区城管局负责调查登记,统一管理,落实专业养护队伍进行养护。区财政每年安排一笔专项资金,根据养护情况按实拨付。古树名木所在街道负责看护,并明确古树名木看护人。
除以上绿地外的其他所有辖区内城市绿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开发区、街道)明确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行政辖区接壤地区绿地管护责任不明确或者对责任人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区城管局负责界定。
(二)行政许可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绿地性质的,使用单位需经区城管局初审,再报市市政和园林局终审,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区城管局在授权范围内办理许可手续,并在许可期限内督促申请单位恢复原状。
(三)违章查处
根据《市绿化管理条例》、《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新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区城管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破坏城市绿化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由区城管局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护标准
依据《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及《省城市绿地养护管理预算定额》的要求,根据绿地位置、功能、性质、植物拥有量及长势不同划定三个养护等级,年平均养护综合单价(含绿地、草花、硬质景观设施)分别为一级7.5/元㎡、二级5.5元/㎡、三级4元/㎡。
1、城市道路绿地:主干道及重要道路绿地养护标准为一级养护,次干道绿地养护标准为二级养护,次干道以下等级道路绿地养护标准为三级养护。
2、居住区绿地:居住区用地红线以外绿地养护等级参照沿线道路绿地养护等级;居住区用地红线以内绿地养护标准依据居住区性质而定,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绿化养护标准参照《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简明标准》中的要求,结合小区管理模式,做到质价相符,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实行三级养护。
3、公共游园:区级公共游园绿地养护标准为一级养护,街道级游园绿地养护标准为二级养护。
4、单位绿地:单位用地红线以外绿地养护等级参照沿线道路绿地养护等级,单位用地红线以内绿地养护标准为三级及以上养护等级。
5、古树名木:参照《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城管局作为区级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指导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检查考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全区城市树木移伐、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工作;协同市园林部门对全区新、扩、改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绿化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绿地建设单位应将绿地建设竣工资料向区城管局备案。区房管局负责对居住区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督促与管理,每年对居住区物业服务考核时,联合区城管局一并对绿地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各镇(开发区、街道)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明确责任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安排专人负责建设及运行管理。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范文5
关键词:城市绿地;规划设计;施工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7897(2015)08-0024-02
作者简介:冯贵华(1983-),男,助理工程师,本科,主要从事景观绿化施工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
引言
植物是城市绿地中最主要组成部分,植物的作用能够对城市的环境起到一定的保护以及美化的作用。而对城市绿地进行系统的规划,就是对不同的绿地进行定性、定量、定位的统筹的规划,使其形成一个系统的绿地空间,结构更为合理。在对城市绿地进行规划时,种植合理以及施工管理十分的重要,种植要根据植物自身的生态习惯以及城市的园林规划相关要求进行植物的配置,而对施工管理要对施工过程中所有的程序进行管理。
1绿地规划设计的特殊性
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首要的条件就是衣食住行,而绿地则算是人的住、行环境,没有绿地,就没有人类的住行这些软环境,人们的生活就不够舒心自然,而要想为人们制造更多的软环境,要首先将当地的自然条件以及环境考虑在内,在了解了当地的土、花、草以及树种后,跟自然环境相结合对城市进行认真的改造。而不同的地域其气候条件跟自然环境也大不相同,因而要想形成其绿地模式使用的材料也不同,在规划中要遵循优选当地树种以及引种已成功的植物品种的原则,在小的气候环境下要对那些特殊树种的种植进行一系列的实验,否则就很难对环境起到美化绿化的作用,浪费的大量的人力物力。此外,还要注意的是要完善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并考虑使用那些更具实用的植物。
2城市建设中城市绿地的地位
2.1城市绿地能够调节对城市的生态平衡
生态平衡在生物学中是指生态系统在一定的时间内结构系统以及功能都比较稳定,要求物质的产生以及能量的输出以及输入都要相互平衡,并且要保证其受到外界干扰后能够自身进行调节或者在人为控制下无法回到最初的稳定状态这就是所谓的生态失调,生态的整体平衡就会遭到破坏。维护生态平衡是在维持原有平衡的基础上,在自然与人为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产生一种新的平衡,使其结构更为合理,功能更为高效,生态效益更好。对城市绿地进行规划就意味着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维护生态平衡。
2.2城市绿地能够促进城市的经济文化的建设
城市绿地在城市生态系统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可或缺,包含城市绿地的生态、人文、经济等多种元素,而城市绿地则能够进一步加速城市的经济发展。总的来说就是城市绿地能够将城市的景点景区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并将其进行合理的布局,还能够组织交通,为外来游客提供一定的引导作用,同时还能够将城市的景区进行分隔,使得城市的园林空间更有层次感,城市绿地系统对于城市建设的重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①促进城市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促进可持续性、环保与节能产业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为居民创造更多舒适的居住环境,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吸引外资,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城市生态经济发展;②城市的经济产业中包含城市绿地,能够有效的形成多系统、立体化的产业格局,带动生态产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同事,提升生态经济的含金量;③城市绿地产业的带动,能够拉动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提升城市知名度的同时,深化城市人文内涵,促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作为城市发展的名片,扩大区域经济辐射力,吸引高端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3城市绿地规划设计
城市的绿地规划是指在城市中运用植物、山石、水体等园林物质要素,以一定的科学、技术和艺术规律为指导,使得城市绿地的综合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各类城市园林的选择更能够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从而形成有机的城市园林系统。而且在规划设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国家的规划设计要求,并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①将提升城市绿化质量、优化城市绿地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作为城市绿地规范的总方针。促进区域内的绿地面积配置科学化、规范化,丰富城市的景观效果的同时还能够缓解城市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改善城市的人居生态环境。②由于城市中河流的水系、各类湿地、沿海滩涂以及生态绿地的保护等因素是一个相互影响的动态过程,所以对城市的绿地进行规划时要充分的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协调之间的关系,增强区域内居民环保节能意识,维持区域生态平衡,为区域经济的增长提供重要的支撑点。③城市绿地包含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以及旅游绿地等附属绿地,而最主要的就是要对公共绿地进行合理的布局,以便为市民提供更多的游憩场所以及游乐设施。此外,城市在进行城市公园绿地公共场所的规划与建设时,应保持绿地建设的高度公共性,充分利用公共资源,保护弱势群体。同时,避免公共资源的垄断,引发不和谐因素。④将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切实提升居民幸福指数作为全面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目标,推动城市经济的科技含量,提升区域内经经济地位,推动金融、物流等行业的发展,将高品位的文化产业与生态功能表达有机结合。将建设国际化城市和现代化中心城市设置为城市的发展目标,更全面的推进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其中。
4城市绿地规划施工管理
对城市的绿地进行规划时,施工管理环节也比较重要,不但要加大对规划设计方案的执行力度,使得城市的建设能够在预期的时间里完成相关的施工目标。而在对城市的绿地施工管理进行规划要求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对施工的质量加以控制,确保城市的绿化种植成活率有所提高,并改善城市的生态景观,还能够减少绿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创建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而对于公共的绿地,居住区的绿地以及单位附属区的绿地等不同绿地的设施的施工验收,以及为绿化工程配套的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与设计标准,将标准量化,确保执行标准与国家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在施工的准备工作中,加强与设计人员的技术交底,落实施工技术管理,对设计师的意图施工人员要加强沟通与了解。施工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发现设计图纸参数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立即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取得联系,做好设计的变更,严格落实签字责任制。在动工前要编制相应的施工计划书,将工程的程序、进度计划以及每道工序都要考虑在内,做好材料的运输、工具的使用工作,同时还要对施工技术和安全措施、施工预算以及大型及重点绿化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对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中,绿化种植作业的进行,需要确保地下施工已经结束,例如城市地下管线、道路工程以及城市建筑物等工程都已完工后进行绿地建设。在树木、花卉以及草坪等植被的建设中,应保障土壤的优良性能,保持土壤结构的通气、保水以及保肥性能,为园林植物的成长提供充足的物质条件。对于土壤条件不符合设计标准时,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改良土壤,掌握种植土层的厚度,科学控制植物根系生长的土壤深度。种植时可以对植物进行有规则的对称配植,也可以采用不对称的自然配植方式,或者将植物整齐的排列种植等。播种所选用的草坪、草花等绿色植物要严格控制指植被来源,在植物的外部标注品种、品系、产地以及生产单位等重要信息,保证原材料质量,严禁存有虫害。采取相应的消毒、施肥等措施,加强植被的养护,做好冬季植物的防冻处理。
5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绿地规划设计时,设计者要将生态理念融入到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中,从源头上将城市的绿地规划设计以及绿地的管理整体的考虑在内,确保城市绿地的可持续性,从而有利于我国生态城市建设的健康和可持续推进,这应该成为我国今后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值得注意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刘峰.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及施工管理浅谈[J].中国科技信息,2013(11):189.
[2]陈佳楠.浅谈现代城市绿地规划设计[J].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2013,36(6):74~76.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范文6
×打造绿色生态古城
×——山海关区绿化建设情况及发展对策
×近年来,我区的绿化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我区园林工人和全区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取得巨大的进步,对于改善我区的生态环境,,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提升城市形象,提高我区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初步形成了本区历史文化、园林生态景观相协调,园林绿地类型齐全,布局合理,具有古城历史文化风貌的园林绿化体系。
×一、近年山海关区园林绿化建设情况
×我区历届政府都非常重视园林绿化工作,特别是自年以来,区委区政府加大了绿化建设力度磕甓纪度氪罅康娜肆ξ锪Ω懵袒ㄉ瑁欢咸岣呶仪穆袒荡魏退剑沟梦仪袒ㄉ杩斐档馈
×、园林绿地面积大幅增加各项绿化指标明显提高
×在年底我区园林绿地面积只有公顷,其中公共绿地面积公顷,人均公共绿地只有,绿化覆盖率,绿地率,随着市区政府对绿化建设投入不断加大,近十年来,我区园林绿地面积发平均第年速度增加,尤其是年至年,是我市的绿化美化年实现城市面貌大变化和争创国家级园林城市两大重要任务期间,平均园林绿地增幅更是达到了的历史最高值。年我区又以古城保护开发为契机,先后启动了南海西路、莲花湖路、关城东路、莲花湖公园二期等工程,再次掀起了我区绿化建设的。截止到年底,我区建设成区园林绿地面积达到公顷,公共绿地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预计(年),绿化覆盖率预计(年底,绿地率(年)城区内现有公园一个,各种游园块,街头绿地处,防护绿地块,各项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被评为国家级园林城市做出了重要贡献。
附表一
×年度
×建城区园林绿地(公顷)
×建城区公共绿地(公顷)
×绿化覆盖率
×()
×人均公共绿地()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园林绿化水平显著提高
×一绿化项目投资规模大。近年来,总投资超万元的大型项目项,其中万元以上项,分别是瑞莲阁公园、莲花湖公园二期扩工程。()绿化精品和亮点多。年建设一关游园、老龙头绿地、年建设的石河桥头绿地等精品绿化工程均得到专家和群众们的好评,有力提升了城市形象和品位。()施工质量高。在绿化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执行。绿化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了工程质量。其中一关游园续建获得省级样板绿地,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绿化项目项。
附表二
×
×年度
×完成投资额(万元)
×
×主要工程项目
×
×完成植树(株)
×
×新增绿地()
×年
×
南园路、关城西路绿地;南门广场改造;莲花湖公园续建
×
×
×年
×
制作五色草造型关城南路西段、中段绿岛绿化
×
×
×年
×
新建铁门关绿地、老龙头停车场绿地、烈士陵园绿地、关城南、西、东路两侧绿地
×
×
×年
×
角楼湾绿地、魁星楼绿地、南园游园、山桥游园
×
×
×年
×
重点工程一关绿地续建、南海西路街头绿地、重点工程老龙头北门绿地
×
×
×年
×
南海西路、关城西路、关城南路绿岛的改造和提高,对绿地内亭、廊进行维修和油漆粉刷
×
×
×年
×
完成龙源大道、南中四周、南海西路等片林建设,修建了一关广场和瑞莲阁公园
×
×
×年
×
完成关城西路北段、新影路、关城南路西段绿化、完成了一关停车场
×
×
×年
×
完成了关城南路、南海西路、运输里等七条道路绿化及莲花湖公园续建
×
×
×年
×
重点工程关城南路东出口绿化,地下停车场、区委门前绿地建设
×
×
×年
×
重点工程南海西路南北段绿化、莲花湖二期扩建条小街小巷改造,新苗圃建设
×
×
×
、初步形成了具有古城特色的绿化格局。
×为弘扬长城文化内涵,开发长城沿线风景资源,塑造具有古城风貌的园林景观。在绿化布局上形成了以铁门关绿地、老龙头北门周边绿地,奇观园绿地为代表的老龙头景区园林绿化景观;以一关游园、莲花湖公园、瑞莲阁公园、一关绿地停车场绿地为代表的一关景区园林景观;以城西、城南、南门广场为游园为代表的环古城绿化。在城区绿化上按照以广场、公园绿化为中心,道路绿化、沿河绿化为网络;居民小区及单位绿化为基础的绿化方针,不断扩大绿化面积增强绿化总量,形成总量适宜,分布均衡、植物多样,特色鲜明的城市绿化系统,逐步向园林式、生态型园林城市发展。
、绿化管理水平大大提高
×为巩固绿化成果,提高绿化水平,近年来我区加强了绿化养管工作,改变以往的“重建轻管”状况,规范了绿化管护年开始我区绿化管护实行目标责任制承包管理,制定了管护规范标准。细化考核目标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目标责任书,形成了权责明确,管理有序的绿化管理体系,管理水平的提升,由于管理到位,使我区顺利通过绿化美化年、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燕赵杯联查等各项检查评比活动。同时为我区的群众和游人提供了干净、舒适、优美的休闲和娱乐的场所。
×二、我区绿化建设存在问题
×我区通过多年来的绿化建设,特别是近年来加快了绿化建设步伐后,使城市面貌有很大改观,取得较大的成绩,但是应该看到我区的绿化水平与我市其他县区相比还存在许多问题,绿化建设工作任务还很艰巨。、是城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不高,与国内外闻名的旅游城市形象不相符,与人民群众对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要求相比还有差距。、是直接服务于群众生活的小绿地、小游园偏少,层次偏低,设施落后老化,布局不合理,分布不均衡,存在新城区绿地多。老城区和道南生活区绿地少。、是历史欠账多,城市绿化投入不足。,由于我区的老城区面积占有比例较大,且建成年代久远,绿化水平非常低,使得我区的绿化水平总体较低,各项绿化指标尤其是绿地率受较大影响。由于绿化资金投入不足,一些公园、绿地建成后缺乏资金进行维护和改造,损坏老化严重,有些已不能适应群众休闲、娱乐的需要,甚至影响到了我区的整体形象。、违反城市绿化规划,随意侵占和改变规划绿化用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破坏绿地和砍伐树木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防范和打击手段。、全民群众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和单位还没有正确处理好绿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三、我区绿化建设的发展对策
×随着古城保护开发的建设全面启动和城市新区建设工作的展开,我区的绿化又将迎来新一轮绿化建设。因此我们要抢抓机遇,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创造性的开展绿化工作。为提高我区绿化建设水平,我们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做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实施。城市绿化要坚持规划先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实施城市绿化建设的基本依据蓝图。要立足于我区的经济以展和地域特色、文化历史内涵、气候条件科学确定绿化方案,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古城保护开发的进度,做好长城沿线、环古城景观建设,规划要体现古城的历史文化风貌。在城市新区要充分体现城市现代气息,保证城市绿化先进性和超前性。尽量多规划一些中小型的精品游园绿地,充分体现其观赏性和实用性。现在我区的老城区、铁路以南地区的都急需规划建设一些这样的游园绿地,在新区建设中更要根据功能分区提前出规划。另外在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发展目标,强化“规划见绿”的观念,改变零打碎敲为“规划见绿”。
×、加强绿化方案设计,确保绿化高档次和高品位。高水平高档次城市园林建设首先要有高水平的设计方案。因此在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上要引入竞争机制,委托一流的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并且设计方案必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查,合格后才能实施。
×、建立并严格实施“绿线”管理制度。现在国内已有许多城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实行了“绿线”管理制度。这是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有效措施。要按照实际情况,科学界定“绿线”范围。城市绿地系统,特别是道路两侧、河岸、海岸、山坡、绿化隔离带、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都要纳入“绿线”范围。老城区建筑密集,对拆迁、改造难度大的可以要先把绿化用地界定出来,待条件成熟时再建设。“绿线”范围内用地不得对做他用,更不得用做经营性开发。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设施,应当按照我省规定的绿地标准,一次提供,统一征用,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之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共同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对确有困难的要进行异地绿化,或严格按照标准收取易地绿化补偿费。
×、加快管理体制改革,多元化筹措建设资金。建设资金短缺是制约城市绿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千方百计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多渠道解决资金不足的矛盾。()是实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度,降低工程造价。今年我区绿化工程通过招投标节约了数百万元资金,事实证明绿化工程招标是节约建设资金的重要途径。()是应早安排,保证重点绿化工程建设资金足额到位。()是采取共建、捐款、冠名权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参与城市绿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外商、企业和城市居民投资建设城市绿化项目。积极利用贷款,实现绿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是依法收取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费和绿化补偿费。必须专款用于城市绿化建设。()是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有配套的绿化资金安排计划。()要进一步加快园林行业的改革步伐。要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建管分开、管养分开”的“四分开”原则,一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充实管理机构,强化政府对城市绿化的宏观管理职能;另一方面,要政企分开,将城市绿化的施工与养护实行企业管理,组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和养护企业,逐步推向市场。对城市绿地的建设、管护要引入竞争机制,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养事”,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加快科技创新,提高绿化科技含量。要快速提高我区城市绿化水平和绿化质量。首先在推广本地物种,要采用适应本地区自然条件的树种,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绿化景观。要坚持生态原则,保留原有的植物群落,生态群落。植物搭配注重乔、灌、草相结合,合理搭配发挥出绿化的生态功效。其次加强引种优良的绿化苗木在起到点缀和搭配作用的同时,保证植物多样性。适当地建设科技含量高,有较强艺术性的城市雕塑和小型广场、游园小品,在我区整体绿化效果上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给人以深刻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