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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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性

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性范文1

摘要:

少数民族曲艺是中华文化艺术宝库中的一大瑰宝,不仅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而且具有弥足珍贵的历史价值,其保护和传承对于维护中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2006~2015年间,我国对少数民族曲艺的保护做出了一些努力,建立了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出版了大量的学术研究成果,举办了多届全国少数民族曲艺展演活动。然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如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少数民族类曲艺项目偏少且集中于部分少数民族、传承人面临年龄老化后继无人且男女比例差别大、演艺团体匮乏、观众群体少等。在今后少数民族曲艺的发展中,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曲艺项目的挖掘、申报与管理,出台措施提高传承人的文化自觉,合理利用生产性保护及数字化保护,促进少数民族曲艺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关键词:

少数民族曲艺;非遗名录;传承人

曲艺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类别之一。曲艺是中华民族民间说唱艺术的总称,是一种以“说唱”为表现形式来叙述故事的表演艺术形式。我国是拥有56个民族的大家庭,55个少数民族同样也创造了属于其民族的独特曲艺艺术形式。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曲艺艺术宝库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曲艺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少数民族曲艺承载了少数民族的独特艺术魅力,是中华传统文化的艺术瑰宝,不仅丰富了我国的曲艺艺术素材,而且记载了我国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具有重要的艺术文化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因此,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曲艺艺术,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及现实意义。

(一)少数民族曲艺具有独特的艺术文化价值

曲艺,又称“说唱”艺术,是我国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大瑰宝。曲艺主要依靠“说唱”这种形式来叙述故事,简练而生动,为人们喜闻乐见。少数民族曲艺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的民族性,最鲜明的艺术特征也在于它的民族性。少数民族曲艺主要流布于少数民族地区并且采用民族语言(方言)或多种语言(方言)来“说唱”故事,这也是与汉族曲艺艺术最主要的区别。有些少数民族曲艺曲目在语言上体现了鲜明的交融性,即在说唱表演中融汇了汉语及民族语或方言。比如以满族为主创造的“子弟书”便有采用满语、汉语交叉表演的历史。现今,在汉蒙杂居地区仍有“乌力格尔”蒙古族艺人可以同时夹杂汉语进行表演。在塑造说唱故事的主人公上,对于同样一个英雄人物在不同民族都打上了各个民族的鲜明文化烙印,体现了各民族曲艺文化的相互贯通与交流。比如武松这一人物形象是汉族曲种中的鲜明形象,然而这一人物形象不仅在藏族的《格萨尔王传》说唱故事中有所反映,而且在蒙古族的“乌力格尔”说唱故事中也有体现。

(二)少数民族曲艺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少数民族曲艺的另一重要文化价值在于它的历史研究价值。曲艺主要依靠艺人的口头说唱来传承,少数民族曲艺同样也是依靠口头说唱这种形式来传承。少数民族曲艺的这种传承方式使其保留了较多的曲艺艺术的原始形态,也为少数民族曲艺的历史演变提供了可资观照的范本,因此少数民族曲艺也被称作研究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活化石”,具有较高的历史研究价值。比如被称为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的《格萨尔王传》、《江格尔》、《玛纳斯》,即通过藏族(“岭仲”)、蒙古族(“陶力”)及柯尔克孜族(“柯尔克孜达斯坦”)这三个少数民族曲艺艺人的不同说唱形式传承下来,成为记载少数民族历史的重要形式。各少数民族的历史记忆通过少数民族曲艺艺人的加工创造得以长久地保留下来,填补了没有文献记载时期的历史空白,成为研究少数民族曲艺史及少数民族发展史的重要历史参照范本。

二、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名录保护与传承人传承现状

(一)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名录保护现状

2006~2015年间,国务院分别于2006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本课题组认定少数民族曲艺项目主要依据:一是以少数民族名称命名的曲艺项目,如达斡尔族乌钦、傣族章哈等;二是曲艺项目中未提及民族而所属民族明确的曲艺项目,如乌力格尔、好来宝等;三是为汉族及多个少数民族共有的综合性曲艺项目,如新疆曲子,为汉、回、锡伯等民族所共有,也视为少数民族曲艺项目。根据本课题的认定方法,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项目共计21项,其中正式名录中17项,扩展名录中1项。

1.国家级曲艺类非遗项目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

从已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名录中可以看出,我国少数民族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

2.各少数民族非遗项目数量分配相对均匀

在已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项目在各主要少数民族中分布相对均匀。

3.非遗项目分布省份集中在民族地区

在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项目所在省份多为民族地区。

(二)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人传承现状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传承者,而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人则是少数民族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传习者和承载者。2006~2015年间,目前共有24位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

1.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数量及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

根据文化部已公示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统计结果显示,少数民族曲艺类传承人在经历了从无到有后,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见表2)同时,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所占当前批次曲艺类非遗传承人的比重也呈现出先升后降的趋势。

2.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老龄化且性别差距较大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大部分年龄偏大。总体来看,在四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中,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1920后共计2人,1930后共计7人,1940后共计7人,1950后共计4人,1960后共计4人。且在这四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中,第二批少数民族曲艺非遗传承人中,男性占绝大多数,而在第三批和第四批中,女性占多数,并且呈现上升趋势。

3.少数民族传承人传承的并非都是少数民族非遗项目

一般来说,汉族传承人传承汉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少数民族传承人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然而,这种情况也并非绝对。在数据统计中显示,有4位少数民族传承人对应的传承项目为相声、北京评书、四川扬琴,而这三个非遗项目为汉族曲艺项目,这样就出现了传承人所属民族与少数民族曲艺项目不对应的特殊情况。

三、少数民族曲艺在传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至2015年以来,我国少数民族曲艺在传承中不断地繁荣发展,取得了诸多成就。如四级曲艺类非遗名录体系建立、各类曲艺类学术研究成果丰富、全国少数民族曲艺展演活动开展、曲艺院校及专业逐渐建立,这些曲艺保护及传承工作都促进了少数民族曲艺的繁荣发展等。少数民族曲艺的保护及传承工作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传承与发展中仍然面临着一些困境和问题亟需解决,而探寻出合理传承与保护少数民族曲艺文化发展的路径成了本课题研究的关键点。

1.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项目少、分布民族不均

目前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选及认定是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据统计,在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项目仅占21项。综合看来,少数民族曲艺项目在十大项目分类中所占的整体比重较小,在当批次曲艺项目中所占的比例也比较小。而且,每批次的项目数量呈现整体下降的趋势,扩展项目只有第一批扩展名录中有曲艺项目。在民族的分布上,全国55个少数民族只有蒙古族、达斡尔族、赫哲族、鄂伦春族、傣族、哈萨克族、布依族、土家族、苗族、朝鲜族等12个少数民族有国家级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造成问题的原因值得我们深入探究:一是其他少数民族根本就没有更多的曲艺项目;二是其他少数民族也存在着不少比较有特色的曲艺项目,但当地人缺乏保护及开发意识而未申报;三是当地政府及人们重视项目的申报,而没有重视项目申报的方式方法最终导致申报失败。这三种原因中,第一种原因存在的可能性较小,另外两种原因存在的可能性较大。

2.传承人老龄化严重、男女比例差别大

根据项目组统计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单(表2)结果显示,在这24位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人中,1920年、1930年以后出生的老年人占多数,中年人只有7人,青年人则没有。显然,少数民族曲艺非遗项目传承人正面临老龄化严重、后继乏人的困境,严重制约了少数民族曲艺项目的传承和发扬。就传承人性别来看,每一批次中男女性别比差别都比较大。这种结果可能受到了跟某些地区或民族“传男不传女、传女不外嫁”的传统观念的约束。

3.演艺团体匮乏制约曲艺的创新传承

目前,国内曲艺演艺团体并不少,如合肥演艺公司曲艺团、无锡市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曲艺团、自贡市歌舞曲艺演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曲艺分公司、济南明湖居演艺有限公司等等,然而专门的少数民族曲艺演艺团体却很少。内蒙古民族曲艺团是少数民族曲艺团的重要代表,主要表演蒙古族特色曲艺项目,为边疆地区、国内其他地区乃至国际上演绎了淳朴的民族风情,然而像这样的团体目前还比较少。少数民族曲艺项目属于表演性非常强的项目,而演艺团(公司)的匮乏严重制约着少数民族曲艺在本地区乃至全国的创新传承。

4.观众群体少制约曲艺演出市场的扩展

当代社会,娱乐方式多种多样、丰富多彩,观众大多选择去看电视、看电影、看演唱会、玩游戏、K歌等方式来缓解压力,而很少有观众能静下心来去演艺场馆观看曲艺节目演出。就是在民族地区,人们更多的选择是接触现代化的一些娱乐方式而不是去观看少数民族曲艺的表演。快餐式的娱乐方式比起传统曲艺表演对当代人们有着更多的吸引力。再者,少数民族曲艺多数是使用民族语言或方言来演唱,城市中的年轻人更是难以理解,这也影响了少数民族曲艺的演出市场。

四、促进少数民族曲艺繁荣发展的主要路径

1.各地区及民族应加强对非遗项目的申报与管理

如前所述,少数民族曲艺项目数量在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所占的比重较小,曲艺项目在55个少数民族中分布不均。因此,少数民族聚居的各地区、各民族应该对本民族曲艺类非遗项目的申报引起高度的重视。首先,增强对优秀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项目的保护意识。其次,积极向县、市、省、国家申报本民族本地区的优秀曲艺项目。在申报名录项目的同时,不管是单个项目申报还是多项目“捆绑”申报,都要注意保存少数民族曲艺项目的文化生态完整性,不能出现为求申报而破坏其完整性的情况。最后,加强对入选非遗名录项目的管理。对于那些已经入围非遗名录的曲艺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曲艺项目保护、传承的监督与管理,切实保障曲艺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提高传承人的文化自觉并积极培养传习生

以前少数民族曲艺的传承方式大多为家传或师传,学得一技之长作为谋生的手段。而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谋生之路多样,很多得到家传或师传的传习人不愿意继续从事曲艺表演而另寻出路,更不愿意继续往下一代传授。为了能使优秀的少数民族曲艺项目继续发扬光大,相关部门或单位应该做好传承者的思想工作,使之意识到曲艺传承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文化自觉。其一,各级政府部门定期组织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人的研修培训。在培训过程中,不仅要讲授少数民族曲艺文化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文化自觉,而且还应传授现代教育思想,打破传承人的男女性别偏见。其二,各相关院校积极与传承人配合,积极培养传习生。目前,已有部分高等院校开设了曲艺专业,也有一些中小学将曲艺引进了课堂,这样能更好地培养新一代的传习生,使年青一代更好的将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下去。

3.加强对少数民族曲艺的生产性保护

所谓少数民族曲艺生产性保护,即在保持少数民族曲艺非遗的整体性、原生性、传承性的前提下,通过借助生产、销售等手段从而将曲艺文化资源转化为曲艺文化产品的一种保护方式。文化部部长也提倡“深化生产性保护”,认为生产性保护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①①。曲艺本身是一种“说唱”艺术,表演性很强,加之少数民族曲艺带有的民族风情、民族特色,少数民族曲艺走向演艺市场对于少数民族曲艺文化的传承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少数民族曲艺文化资源在转化为文化产品,走向演艺市场的同时,一定要注重保持少数民族曲艺本身的原真性与整体性,注重传统曲艺文化与现代文化的有机结合,不能一味地为了追求市场效益而使之“变味”。

4.合理数字化保护扩大演艺市场的观众面

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性范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开发和利用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城市化的迅速演进,在市场经济和外来文化的冲击下,贵定县的布依、苗族文化由于受到强势文化和现代城市文化的影响,加之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导致不少布、苗传统文化渐渐失去生存环境,渐行渐远,许多非遗老艺人也渐渐退出历史舞台,年轻人传承意识淡漠,布、苗传统文化出现了断层。尽管有的已经进入了国家级非遗名录、省级非遗名录,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提升和保护,至今仍游离于地理标志和品牌商标保护之外,直接影响其知名度和“身价”的提升,尚未成为知识产权等法律认可的“知名品牌”。

1 贵定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处苗岭北坡、黔中腹地的贵定县,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全县近三十万的人口中,聚集在此的布依族、苗族、水族、侗族、壮族、仡佬族、土家族等二十多个少数民族人口占约占了总人口数的一半。而贵定世世代代友好相处的各族儿女经过千百年的文化往来、文化沉积、文化融合,在欢庆丰收、庆贺太平、祈福纳财、欢呼盛世之时,都喜好用载歌载舞的方式表达情感。

贵定县布依族、苗族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以及长期的民族习俗和传统文化的历史积淀造就了许多耳熟能详的特色文化品牌——既有首批国家级非遗代表名录苗族《鼓龙鼓虎-长衫龙》,被列为第四类民间舞蹈,属4l项民间舞蹈之一,排列序号为126Ⅲ-23苗族芦笙舞;省级非遗代表名录海葩苗《芦笙长鼓舞》;《益肝草》;布依山歌《九板十三腔十八调》;州级非遗代表名录《月子汤》;《引思鼓》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贵定县布依族、苗族厚重人文和灿烂历史的经典之作,是不可多得的民族瑰宝,它已经不仅仅是一张张文化名片,更是一种民族精神,一个文化品牌。

2 传承与保护措施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贵定县布、苗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笔者认为仍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挖掘抢救为主,传承保护并重”的原则,从以下几方面抓好和抓实管理工作:

2.1深化改革,转变职能

优先考虑列入非遗名录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传承保护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为非遗相关部门抓好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同时要制定吸纳社会资金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投入机制,采取政府投入一点,部门支持一点,社会募捐一点,企业捐赠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非遗传承保护基金,大力扶持非遗文化产业,对非遗进行开发,在开发中加以保护。

2.2继续对布依、苗族传统文化的普查

全面了解、掌握全县布依、苗族文化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和生存环境。通过实地调查,深入挖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以及实物展示等方式,对新发现的非遗名录或过去的名录拾遗补缺都进行全面、真实的记录,细心整理,鉴别真伪,同时加强对非遗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档案数据库。

2.3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

切实提高对非遗的传承保护意识,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以主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采取政府主导,专家学者、群众参与的方式,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通过建立贵定特色非遗精品网站、广播电视对外宣传及把非遗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提高对非遗的保护、传承意识。

2.4加强非遗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落实好非遗教育的整体规划,大力培训非遗专业人才队伍,提供必要经费,创造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内容丰富的非遗活动,促进对外交流。另一方面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强化工作力量,建立一支高素质具有实干精神的专业队伍,充分利用贵定师院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努力培养文化专业人才,让更多的人走进非遗工作。其三大力推进非遗名录进校园工作,把非遗名录作为贵定地区学生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纳入教学计划安排,编写乡土教材,培训师资,通过学校教育保障非遗名录的传承和发展,提高布依、苗族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文化自觉意识。其四是加强非遗传承人的申报评定工作,建立非遗传承人名录体系,对传承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为授予荣誉称号,给民间艺人的生活补贴等,进一步掀起尊重和爱护非遗人才的热潮,使非遗传承和发展后继有人,兴旺发达。

2.5加大对“非遗”的开发和利用

发掘一个民族文化品牌不易,要使它发扬光大,长盛不衰,造福桑梓更难,如“云雾系列贡茶”、“益肝草”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用发展的眼光,改革的思路,创新的思维,市场的观念去应对工作的挑战,去探索新的机制,使这些非遗文化品牌的发掘和保护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民族文化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这些非遗企业聚集,促进科学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与此同时对布依山歌《九板十三腔十八调》、《鼓龙鼓虎-长衫龙》等非遗品牌,则应与旅游精品景点(如“金海雪山”)的深度开发相结合,依托旅游市场带动演艺产业的发展,并积极开发以旅游者为主要消费对象的非遗民间工艺品、纪念品,逐步壮大非遗民间工艺品加工业,努力增加“非遗”在旅游业中的作用,使非遗文化品牌优势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增长点,以此带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促进民族文化事业的繁荣。

3 小结

总之,为了能保护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贵定县应健全组织机构,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组等,同时,还不断的加强资金政策扶持,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各区镇也安排专门的保护经费并制定保护规划。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种文化现象、艺术模式空前地交织在一起,形成了相互影响、相互借鉴的氛围。

参考文献:

[1]王元.论跨文化传播视野下的中国文化振兴[J].攀登.2013(03)

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性范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府;职能作用

[DOI]10.13939/ki.zgsc.2016.24.200

在刚刚结束的2016年的“两会”上,中央新的五年计划,简称“十三五”规划。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为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在规划中的第67章第3节中则提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振兴传统工艺,传承发展传统戏曲。发展民族民间文化,扶持民间文化社团组织发展。”由此可见中央对国家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视。

近年来,非遗保护备受各级政府的重视,相关发展和保护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体现出从政府高层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保护的决心。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明确指出要充分认识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非遗保护工作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非遗保护的核心就是传统技艺的继承与创新问题,一方面,传统的手工技艺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由我们的先祖一代代传承下来,它代表着我们过去文化的辉煌,如今许多的技术的发展,都是吸取了过去技艺的精华和经验,而且需要继续传承下去;另一方面,这些传统手工技艺需要根据当代的现实需要,找准自己的定位,寻找它在当代社会发展的生存环境。而随着中央政策的出台,我国非遗的保护工作将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 政府应积极制定非遗相关的保护政策,从“物”到“人”创建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1.1 “非遗”保护政策的制定

首先要建设非遗保护的保障机制,保障机制是从外部环境上给予保护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中要有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科研几方面机制的合力。其中法律机制是所有制度的根本保障,教育科研机制是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石。目前在我国对非遗的立法还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制就要起到主导作用,可以建立高效的领导机制,由文化局主导同时协同相关部门,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旅游局、文物局、宗教部门和高校等建立非遗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一方面,要继续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使其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非遗的保护;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也要为非遗的保护开发规划方向,要有总体的目标和思路。

1.2 建立传承人培训基地

基地建设主要采取建立传承人培训中心,招收待业、失业、大学生、民间艺人等,培养、培训他们广泛深入地掌握非遗的内涵、特征和价值等,使他们从知识和技能上能够准确胜任。例如,2012年兰州首家传承人培训基地在兰州商学院成立,基地建设首先建立抢救性、保护性传承人培训基地。这对于在遵循“原真性”原则下抢救、保护、发扬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尤为重要。

1.3 建立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

当今我国的非遗传承人正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非遗传承人的老龄化,使得许多非遗项目都面临后继无人,处于几近失传的状态。早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中就强调了对传承人的保护问题。在公约中对“保护”的定义及其相关措施规定:“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防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这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公约,界定了政府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必须在保护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从而使非遗得到有效的保护;政府也可以制定出台相关办法措施,对传承人的认定、管理、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并给予传承人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

1.4 保护非遗要注意其本真性的文化内涵

世界遗产委员会明确规定“真实性”是检验非遗的一条重要原则,“真实性”即“本真性”或“原真性”,指对非遗进行记录、建档、传承和传播中要尊重其历史原貌,否则就是对“非遗”文化的一种破坏。因此我国对非遗保护提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发展方针。

“非遗”最大的魅力在于蕴含其中的历史和文化内涵,如“非遗”中的手工技艺制作则凝聚匠人的感情,通过这一传承下来的技艺,实现了现代人对于先祖文化和感情的交流与沟通,这也是联合国提倡保护非遗的初衷。在保护中要杜绝一些地方政府只是一味地追求产品带来的经济效益,不计方式的大肆开发非遗产品,以满足人们强烈的物质欲望。这些行为完全忽视了对非遗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认识,忽略了非遗的手工艺生产实践环节,从而也丧失了非遗产品所特有的民族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

2 培养人才,建立人才梯队政策

政府层面要积极构建科研机构和大学、中学、小学非遗教育科研机制,将非遗编入现在的教材中,推动本地的非遗的研究,为开发和保护提供理论指导。

对于人才而言,由于政策的制定而创造出良性的环境才是对人才具有感召力和吸引力,是吸引和培养人才资源最重要的条件。只有通过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强化政府对实用性人才,特别是非遗产业领军人才成长的帮助和扶持,为他们创造出一个宽松、优越、充满良性竞争活力的良好社会氛围,才可以真正建立起人才发展环境。

2.1 要与地方高校合作培养非遗产业的人才

地方政府要注意加强顶层设计,围绕“非遗产业”这一新兴产业发展,健全创新培养培训制度和方式。地方政府可以统筹人才的培养规模,争取与地方高校相结合,协调运用高等教育、职业培训等途径,由地方高校协助制定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合力构筑非遗产业人才的多级培养体系。让学生通过系统的专业学习,较为全面地掌握非遗的核心内容及其相关内容,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实施非遗保护工程提供有用的人才。

2.2 提供非遗人才的发展平台和提升空间

地方政府要建立适合非遗产业人才继续教育的制度,给他们创造事业发展的平台和空间,围绕非遗产业领域的相关综合知识、与此相关的新技术实践,同时开展系统性相关专业知识的职业培训。

地方政府还可以在许多地方建立帮陪模式,将其他地区已经成功或成果斐然的非遗产业发展成领军型人物,作为本地的首席专家或特聘研究员,对基层的非遗产业人员进行专业的指导。

地方政府还要积极拓宽非遗产业人才培训交流渠道,有交流才会有思想的碰撞,灵感突现;还可以组织举办相关项目的高层次产业人才研修班,为人才的成长建立并保持长期的沟通交流、互学互促的平台;多承办大型的国内外学术研讨会和论坛,组织人才群体多参加国际会议,借鉴他国对于非遗产业的发展和保护的经验和方法,为本地区的非遗产业发展提供新思路。

3 要为促进非遗相关产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3.1 吸引社会资源保护非遗

政府层面可以协调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通过一系列相关的激励政策吸引社会上的企业家和爱国爱乡的华侨、海外人士等参与到非遗保护事业中来,与政府形成合力。加之政府可以构建相应的投资机制和开发获利后的利益分配机制,坚持“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而且要明确从中收益的部分要相应回报到非遗的保护事业中来,从而可以扩大从事非遗保护的队伍,对于一些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荣誉称号,使得企业自身提升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3.2 鼓励和激励非遗产业的转型发展

政府要注重非遗产业的发展,鼓励非遗产业对原有的技艺等进行创新性的研发,大力提倡利用“互联网+非遗”模式建立网络销售模式,将非遗产品推向全国。

注重发挥西部非遗的地域特色的优势,积极借助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良机,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确保本质不被破坏的前提下,将非遗文化注入当地的旅游开发中,对其进行创新性的设计与包装,把其同旅游开发活动相结合,使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被传承和保护。

提高当地非遗的文化资源的吸引力,将其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在旅游商品的设计上,将非遗的文化元素融入到旅游商品中,开发简便、精美的旅游纪念品。在保留传统非遗产品生产方式的同时,设计研发一些具有时代感和现代气息的产品,吸引旅游者进行消费,使地方非遗这一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生产力,从而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4 在“非遗”保护中传播中国文化的精髓

近些年来,由于受西方现代文明的冲击和中国教育考试制度的指挥棒下,使得许多青少年对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毫无兴趣,感觉学来无用,甚至对本民族的文化产生一种歧视心理,这给高校传承非遗增加了不少难度。

相关政府部门,尤其是教育部门一定要重视这一情况的出现,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方位教育传承得以实现,包括高等中等小学及幼儿教育、社会和党校的干部教育都参与进来。针对大、中、小学校设置相应的课程,尤其在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推广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认知,加强文化基因认知的自觉,注重民族文化的启蒙教育。

“非遗”保护与学校联结,让学校的教育功能为其所用,并同时为传习班等非正规教育提供平台,试图以此解决非遗的传承问题。与现代的教育教学体制衔接,是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效率的机制。通过学校教学改革,在全面提高学生的文化艺术素养的同时也传承民间文化,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成为新一代的文化传承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对于学习本民族文化的兴趣和树立民族文化认知的自信心,通过大众普及教育激发民族自豪感,为开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后备人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民族的历史发展的见证,在其中蕴含着我们民族国家的灵魂,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依靠政府层面相关部门的制度的制定和保护,还要集合各方的力量来支持这项伟大的保护工程,不仅要从制度制定上,更要从教育方式上开展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时代脉络;保护措施;发展传承

一、 灵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灵武是宁夏的文化名城,历史遗存十分丰厚。但值得强调的是,这里不仅仅包括以水洞沟遗址、明长城、恐龙、高庙、东塔、马鞍山为代表的一批古建筑,古遗址等,更包括一代代传承下来的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马氏口弦、羊羔酒、城隍出府、牛记中草药水丸王天贵剪纸、王天贵烙画、灵武民歌、长枣栽培技艺等,和物质文化遗产一样,非物质义化遗产也代表了城市的纵深记忆,一座留有太多记忆空白的城市是没有多少立体美感可言的。文物和古建筑的历史呈现给我们更多的是静止与凝固的一面,非物质文化遗产里的历史才显的动感十足。民俗也好,民间艺术或者民间传统手工艺也罢,它们都承载着前人的情感、指纹与气息,从不同的角度丰富了历史的容颜。难以想象,如果没有非遗的参与,仅仅凭借几件出土文物与历史建筑的断壁残垣,我们如何真正进入历史的深处?

但是,与有形的文化遗产相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能来得更迫切,因为它看不见,摸不着,往往更易为人所忽略而悄无声息地淹没。物质文化遗产更注意的是物,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注意的则是技能、技术、知识、风俗的传承,始终以人为主线。所以,如果说,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往往可以将其放进博物馆的玻璃柜子了事,对非遗的保护,必须使之接上现代生活的地气,与现代生活进行更广泛的连接,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生命力,这方面灵武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我的理想是社会的文明。所谓民族复兴,实质是文明的复兴,社会的最终理想是高度文明的社会。社会应该这样,有文明准则,有文明底线,人人都文明自律。人有人性、有欲望、有兽性的部分,但得自律,要克制自己。”

二、灵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灵武市是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底蕴深厚,有着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了更好的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1.立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2.名录保护。

建立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这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2006年、2008年和2011年,国务院先后批准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截至2014年,灵武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4项,银川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4项,灵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7项。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级、灵武市级四级名录体系初步形成。

3.数据库保护。

建立数据库,通过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手段使“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形态化并对其进行有效保存。

4.传承人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依赖于人类通过口传心授而世代相传。它是一种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存在在人的身上。它是以人为载体的活着的文化遗产。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和核心。

2014年,自治区财政部专门设立了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经费,资助每位国家级传承人每年1万元传习经费,支持他们开展传承活动。银川市政府对灵州唐氏羊羔酒酿造技艺传承基地奖励10000元、灵武市回中马氏口弦传承基地奖励10000元;灵武丹碧园农林牧有限责任公司长红枣栽培技艺传承基地奖励10000元;灵武市牛记药店牛记中草药水丸制作技艺传承点奖励5000元;传承人《道教音乐》顾振民、《羊羔酒酿造技艺》唐震、《回族阿文书法》杨正东各奖1000元;灵武市政府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奖励工作补贴10000元,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工作补贴8000元;银川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奖励工作补贴5000元;灵武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级奖励工作补贴3000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基地奖励20000元。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长久存在下去,必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传承。

5.抢救性保护。

遵循抢救第一的原则,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年老体弱的代表性传承人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通过数字化信息采集记录,使濒危的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转化为有形的信息形式,为后人留下珍贵的文化基因。

6.场馆式保护。

灵武市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基地和展示馆12个,回族民间器乐口弦保护示范点;灵武市唐氏羊羔酒酿造技艺传承基地;灵武市丹碧园农林牧有限公司长红枣栽培技艺传承基地;灵武回中马氏口弦制作传承基地;灵武牛记大药店牛记中草药水丸制作传承点;回族阿文书法传承基地;银川天贵民间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兰亭书画院;马氏口弦制作传承展示馆;灵武市郝家桥镇关渠清真大寺传承基地;灵武市郝家桥镇王家嘴村舞狮传承基地;灵武市梧桐树乡沙坝头王喜喜社火传承基地;灵武市泾灵新村民间秦腔传承基地。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集收藏、研究、传习、展示于一体,成为非遗传承的重要基地。

7.生产性保护。

对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炮制和饮食文化类非遗项目进行合理的生产、开发,增强自身造血机能,促进传统技艺的传承利用和发展。2014年,灵武市大唐食品研究所对唐氏羊羔酒酿酒技艺传承基地;牛记药店对牛记中草药水丸制作技艺;灵武市丹碧园农林牧有限公司对灵武市丹碧园农林牧有限公司长红枣栽培技艺传承基地进行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树立了一批生产性保护的成功典型。

“非遗进校园”、对外宣传展示

对马氏口弦、唐氏羊羔酒制作技艺、马鞍山甘露寺佛教音乐、长枣栽培技艺、牛记中草药水丸制作技艺、王天贵剪纸、宣纸烙画、铁皮画、城隍出府等重点项目进行挖掘整理,并拍摄了专题片。将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汇编成册,等待出书,这样使更多人能够更深入详细的了解灵武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广泛开展“文化遗产日”“非遗专题讲座”“非遗进校园”“非遗进社区” “非遗进机关”“非遗图片展”等系列宣传活动,相继走进灵武回中、灵武二中、银川六中、银川回中、兴庆回民一小等,传授马氏口弦技艺,大力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使数万名师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亲密接触。组织非遗传承人参加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区城市市长联系会;参加上海世界博览会;参加海峡两岸博览会;参加北京创意博览会;参加中国 银川第二届镇北堡西部影城西北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参加北京民族文化宫参加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周活动等,均受到好评。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2.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3.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4.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认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保障。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文化“活化石”,是国宝。

被命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一种巨大的荣誉,同时,也是一种重大的责任。

传承人享受着国家在资金、场地、开展活动等方面的资助和支持,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其最重要和最关键的义务就是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属于个体性项目,如剪纸、刺绣、烙画、羊羔酒,这些项目通过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传授即可实现传承。而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属于群体性项目,如舞狮、社火、城隍出府,则需要通过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传授才可以实现传承。

显然,群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比个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要难得多。

总之,在当前城镇化进程中我们强调主动的坚守,需要毅力耐心更需要智慧,政府、学者和民间各有角色。政府在制定搬迁、复建规划时,应首先考虑非遗保护规划,使其融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并居核心地位。同时,以建设乡村文化生态空间为重点,改善居住、生存和传承环境,留下原住民,留住传承的本体。学者要走向田野尽可能多地保存、抢救并记录传统村落遗物,将村头田边的文化遗存纳入学术研究殿堂,把学术智慧转化为实践成果。

参考文献:

[1]冯骥才:进步挡不住破坏势头.

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性范文5

《创意设计源》:陈老师好!很荣幸有机会采访您。作为联合国教科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府间委员会咨询专家、IOV全球发展副主席、IOV中国主席,请您谈谈世界非遗保护传承现状,以及在中国创建民间艺术国际组织IOV愿景?

陈平:您好,我先就联合国教科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府间委员会与IOV及其之间的关系做一个简单的介绍。至2013年,联合国教科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已缔结10年,中国是缔约国之一。随着公约内容的逐渐清晰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了联合国教科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府间委员会。IOV是1979年成立的,我们所从事的工作要早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30年。目前,IOV在全球有170多个国家的分会以及4000多位专家学者、手工艺人和政府官员。我们的机构主要宗旨是保护国际间各国、各地区的民间艺术。

原来我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无形文化资产”。其后将其重新界定为非物质的。但我个人认为遗产的存在形式是物质的。比如舞蹈、音乐,我们无法还原过去,我们无法看到当年的制作和演绎的场景。通过一代代的传承,我们现在看到的是流传下来的东西。还有我们今天看到的流传下来的陶器之类的手工艺品,它的技术也是一代代传承下来的。这些就是无形的资产,而且这个资产是文化的资产。在我看来,非遗是指从祖先那里一代又一代地传承下来的吃的、用的、玩的东西以及生活方式的总和。像春节包饺子、吃汤圆的习俗,这些都是无形文化遗产。如我们今天看到的紫砂、漆器,这些都是一种资产。

我们机构在30多年间积累的保护经验是相当丰富的,所以得到联合国教科文、联合国经济领事会的认可。我们也是属于其中的非盈利的专家咨询机构,主要是对非遗、民间艺术的概念及保护途径提供咨询。我们也可以搭建平台,为各国、各政府、个人、以及专家团体提供专业的咨询。我们机构里4000多位专家有40多位是联合国教科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府间委员会正式认定的咨询专家。

拥有这些资源,我们非常希望在中国各地区做一些推广。因为中国的非遗工作的开展是比较晚的。其次,这些年来对于整体文化的破坏,特别是近三十年来改革开放,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人们也在重复西方国家的旧路。很多传统的古建筑遭到破坏,城池也被拆除;很多人认为西洋的东西是好的,民间的东西都是落后的、腐朽的。这些狭隘的思想都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就像人类的根被连根拔起一样。可喜的是,政府已经意识到并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像文化部有非遗司、民间保护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院,另外冯骥才老先生这些年来也一直做这样的呼吁。

中国地大物博、民族众多,据调查,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约有90万个。在这些项目中,有些是可以继承和发展的,有些则像物种进化一样会被逐渐被淘汰的。随着新文明的产生,旧有文明就会消亡。但我们知道有些东西是有价值的,它代表着人类珍贵的记忆。这也是我愿意投入这个行业并做一些推广的原因。

《创意设计源》:您可否以诸葛亮古村落遗址之争为例,谈谈当今非遗的“文化趋同”现象?

陈平:我觉得保护应该区分一下:一类是被动型的保护,意即本身不知道这是遗产,而是因为经济价值的驱动进行保护。很多地区、政府因为业绩将他们保护起来,但却没有意识到传承、发展的重要性。在我看来,诸葛亮在哪个地方并不重要,我们最大的希望是后人知道这个人的存在和经历过的历史。如果可以挖掘出来遗址,自然更好;如果找不到,那么他的存在和经历过的历史还会流传下来。如果仅是因为诸葛亮古村落遗址背后的经济价值而争夺,这无疑是受利益驱动的。另外一类保护则是积极主动型的保护。许多专家、学者、手工艺人在踏踏实实地做一些细致的传承工作。如果保护变成了强迫性保护,就是一件极其可悲的事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如果每个人都很自觉地保护,比如一个人穿着民族服装觉得很自然、很自信,这个行为与其说是在保护倒不如说是在传承了。作为中国人,穿什么衣服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的意识。当少数民族穿上他们本民族的衣服,且认为比汉服好看,这时,非遗就不需要我们保护了。当一个人坐在那里说着必须要保护非遗了,这就说明我们国家的非遗工作到了一个危机的时刻。

《创意设计源》:您在《成都日报》上讲过“国家应该重视传承人的福利,才能吸引年轻人真正愿意去传承一门技术”的话。很想聆听您对非遗传承人培养的精辟见解。

陈平:首先,国家应该重视传承人的保护。日本有个人间国宝制度,这里的传承人被认为是国家级的宝贝,国家将他们保护起来,给予他们很好的待遇,使得他们以传承人自居而自豪。相较于日本的国土面积小,中国不仅国土广袤、民族众多、且非遗项目很多,传承人也较多,这就需要我们去鉴别他们是否都是真正的传承人。因为有些其实不是真正的老艺人,只是一个工艺匠人。对于工艺匠人是否具有价值、能否享受待遇,这就需要建立保护机制。我们国家虽有这种保护机制,但是因为人太多,无法一一保护。国家应该明文规定,比如师傅带徒弟中的师傅的待遇、徒弟出来以后的生活待遇等。我们对于传承人应该给予一定的尊严、热情和物质基础。如果一个年轻人学到了一技之长,并且能够感受到这个社会对他的需要,同时他的生活也得到了一定的保障。我觉得到了这个时候,很多人会愿意做传承人。

其次,是教育体系问题。首先,我认为职业学院很值得尊重。二十年前,中国的院校体系分得很清晰,有大学、中专、技校,这样的划分在我看来是非常科学的。因为不是每一个人都必须读大学的,有的孩子更喜欢动手学习手工的东西。我们不应该认为没考上大学的孩子就是不聪明、弱智的,说他们不是人才。我认为人才的培养是全方位、全能的培养,人才是也应分为不同种类。所以我觉得人才教育体系应该改革。有些青少年不愿意继续读书的时候,就应该培养就业的基础,就业的基础应该在培训的基础之上,然后参加就业。传统的教学模式是学徒制的,师傅传授徒弟技术,但理论却很薄弱。所以现在美术类职业学院可以同时教授技术和理论。尤其是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类的,应该大力提倡,这也是给予传承人保护的一种方式。可以让传承人有尊严并且得到教育的机会。所以学院教育非常有必要。

《创意设计源》:您一直行走在世界各国,走访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间艺人,能给我们介绍世界上有代表性的非遗传承案例吗?

陈平:第一个是贵州的艺术博览会。贵州有个著名的两赛一会,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他们做的非常好,带动了贵州很多的民间艺人。前年,我们接受了贵州省政府、贵州中小企业的工作意向,带领了50多个国家的100多位工艺大师参加了这一届的国际型的民间艺术博览会。同时也让我的学生进行中外艺人差异性的调研,得出的结果是国外的民间艺人一直保持微笑,对于其作品,不一定要买,能够欣赏就很开心了。而国内的艺人则显得很焦虑,脸上表现出“我很辛苦,快来买我东西”的忧愁情绪。在外人看来这只是表情的差异,其实掩盖在表情下面的是经济状况与精神世界的差异。外国的民间艺人一般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虽谈不上富有,但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这时的他们在做手工艺时就会充满热情。而我们的手工艺人要考虑生存问题,比如作坊能否运营,作品能否卖出去,能否赚到钱,能否发展。中外手工艺人情绪不同的内因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这个就是关注、机制问题以及经济产业链对其开发与保护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很大的学科问题。

第二个是在巴厘岛采访的木雕世家。我在巴厘岛考察,走进一家店里,看到一家三代人正在做木雕。当时外面的天气非常炎热,里面却是没有电扇与空调。我进去采访,首先对爷爷进行采访,主要问他年龄以及为什么做木雕。这位爷爷说他其实也不大,只有70岁,选择做木雕只是因为喜欢,而且可以养活家庭,这就可以使他特别愉快的雕刻。随后我又问了之前在雅加达受过教育的儿子,问他为什么也喜欢木雕?他说没有什么原因,只是因为喜欢和爸爸的希望,而且可以继承家族的作坊。他还觉得钱只要够用就好,不想去赚太多的钱。最后我去采访了孙子同样的问题,他说道没有为什么,只是他的爷爷在做,他的爸爸在做,而且他也很喜欢。从这些简单朴素的话语中,我们能看到一种平和的心态。而在中国,一些做得好的手工艺,一般是传男不传女,只传内不传外。他们有这些技能是他们所独有的,如果告诉别人就赚不了钱了的狭隘思想。这是原来的竞争模式。在今天,如果国家给一些自和保护,就会避免这种恶性竞争。如果国家可以给一些基本补助,他们可能就会安下心来做好手工艺传承的工作。众所周知,中国手艺人的地位低下,基本无法赚钱。想要出人头地,只能去读书的思想深深地刻在中国人的心上。现在读书不好但会雕刻的孩子在学校里是被笑话的。如果有一天,同学们会说××太厉害了,家里也都是手艺人。我相信到了这个时候,这个行业也就不需要我们保护了。而造成现今的情况,是整个社会价值观的问题。这个国家、社会甚至个人如果可以将科研室里的博士和一路边的手工艺人同等对待,同样也就不需要我们去保护了。但这些手工艺人境遇在近期是很难被改变。贵校探索3+1的模式,我认为可行,这标志着学校对于手工艺人的保护和支持,我觉得这样的办学初衷是好的。

《创意设计源》:我院成立了手工艺艺术研究院,建立了玉雕、牙雕、雕板、刺绣四个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银饰、漆艺、绒绣三个省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竹刻、木雕、瓷刻、黄草编、红木家具、拼布、砚刻七个民间特艺工作室,积极探索以“高职后”为特色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遴选部分优秀毕业生,留校进行1-2年的学习,以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培养的教育之责。作为非遗方面的资深专家,请您对我们工作的未来走向给一些建议?

陈平:在生源上,我觉得喜欢手工艺,符合升学机制的学生都可以录取。学科建设上,除了玉雕这种市场流通性强的艺术品类别,也可以适当加入编织、刺绣、剪纸类。这些品类虽然市场价值较小,但也值得传承和培养价值。在区域选择上,因为我国是少数民族大国,我认为可以加入一些云南、广州、桂林等地的少数民族手工艺品。另外,保护之后应有发展。上海工艺美院可以与国内外的资源合作,产生保护之后的开发与创意。手工艺要想得到社会的认同必须加入时尚元素。

学校的功能分为两种,第一是教育的功能、培养的功能;第二是发展、推广与应用的功能。我认为这样才算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在这方面,我可以为该校的工艺传承人才培养做一些技术上的支持、理论上的指导、国际平台的搭建。

《创意设计源》:感谢您对工艺美院教育的支持。您对基于“保护、传承、推陈出新”,实现非遗事业可持续发展有何建议?

陈平:保护问题。首先,我觉得大师这个词要慎用。比如贵州苗族的老太太,她的马尾绣的技艺非常娴熟,她可以将马尾绣的技艺传给你,但她不会讲解,但是我们可以将她请过来教课。我们要知道手艺师傅的功能是传帮带,他的作用是传承。学校此时的职责就是将老太太的技艺传下来,然后进行整理、研究。另外,我觉得也应思考,这种培养大师的教学模式是不是适合所有学生,这种模式是否有价值。此外,不能丢掉一些没有市场价值的手工艺的技艺。

第二、发展问题。学校与学生应该具有创意思维。比如利用剪纸元素做成剪纸创意灯饰,这才是一个完整的发展体系。个人觉得学校应该创办自己的研发中心,如果学生做出了好的作品,学校可以为其寻找投资,将其放入市场。对于师傅的培养,我觉得如果师傅传授的好,可以给他一些奖励,这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另外,这样做的结果也可以减轻学校负担。此外,我觉得学院的坚持非常重要,努力推动理论、实践、市场相结合的教学体系。还有可以利用资源与国内外交流,可以将国外的手工艺引入国内,中国的工艺、中国元素完全也可以走向国际、走向世界

第三、大师的手艺需要传承、记忆,以及用于科学研究。大师工作室可以按照大师口述形式,记忆大师的具体手工艺细节和过程,条件允许的话,可以数字化典藏,这样不仅有助于改手工艺的保护与保护,而且可以促进实现贵校此项工艺技艺的科研发展,以及结合区域市场的发展,进行创新性的传承人才培养,有助于培养适合社会发展的高端技能人才。

如果在田子坊这样的创意区里随处可见印有上海工艺美院制造的标志的工艺品,上海工艺美院的人才培养就达到了一定的高度了。我认为学院的培养不应该是将学生从社会中抓来,结束后在丢出去。我们应该传授给他一技之长,使他回到社会后也能具有生存的机会、施展的空间。这样的话,学校的影响也会提升。另外,学校应该在学生传承、研发的基础上,为其搭建平台。一些优秀的学生也可以为其建立工作室,创立品牌。

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性范文6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天生依附于人,并且离开了人就不复存在;而物质文化遗产在形成后则不依附于人,以其有形的状态独立存在。从这一点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具有天然的“以人为本”的属性。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下的定义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照此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五类:(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①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的权威定义中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天生就是依附于人的,这种依附不仅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人创作出来的,而且还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离开了人就不再是其本身,因为大多数时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产活动,存在于生产者进行的生产劳动中,是以一种无形的、看不见的形态而存在的,这也是“非物质”的含义所在。比如,日常生活中被人们经常称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少数民族手工艺品或民族歌舞表演,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载体,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一种知识、技能或节庆,是无形的、看不见的,它存在于人们眼睛能看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态载体之中。再如,中国书法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们所见到的颜真卿、柳宗元写下的一个个漂亮的毛笔字并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颜真卿和柳宗元高超的书法写作技能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技能隐藏在他们书法作品的中,并经过千百年的传承和发展形成了具有自身独特体系的写作技能———中国书法。在这个案例中还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流传下来的颜真卿和柳宗元书法作品真迹是珍贵文物,是物质文化遗产,而隐藏其中的书法技能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此看来,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但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这样的一体两面性,比如歌舞和乐器演奏技巧、民族医药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的确值得探讨。由上述例子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能脱离人而独自存在,它往往是一种生产技能,像知识一般只存在于人的脑海里。正因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性不亚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的土壤,传承人数量的多少直接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强弱,而且像颜真卿、柳宗元这样的传承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传承人。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危机

201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①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有着明确的定义,并且给出了明确的资金和政策扶植措施,也明确规定了传承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但是,当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依然存在传承人紧缺的问题,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带着这个疑问,笔者于2014年12月初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分别采访了两位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位于黔东南州首府凯里市的黔东南州民族医药研究院附属苗医医院,是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该院拥有两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苗医药•九节茶药制作工艺和侗医药•过路黄药制作工艺。笔者采访了黔东南州民族医药研究院资深研究员袁涛忠医生。在谈到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有何值得改进之处时,袁医生认为,现在的问题不是政策不好,而是少数民族医药传承人的思想还跟不上政策的步伐。苗族和侗族由于身处交通相对落后的山区,与外界交流偏少,长久以来形成了保守顽固的思想。苗族与侗族都属于只有语言而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所以苗医药和侗医药的传承长期以来一直依靠口口相传。而改革开放以后,许多民族医药传承人因为觉得仅靠给乡亲看病而象征性地收取微薄的医药费不能致富,也开始陆续外出打工,这样造成了许多珍贵的药方现在实际上已经失传。吴培焕是黔东南州民族歌舞团资深侗族大歌演员,侗族大歌作为贵州省唯一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在省内外均有较高的知名度。采访中,她谈起了侗族大歌传承人面临的危机。年近五十岁的吴培焕是黔东南州黎平县口江乡人,她的母亲是一名侗族大歌歌师,从小耳濡目染,吴培焕也逐渐喜欢并学唱侗族大歌,并于初中毕业后就进入了黔东南州民族歌舞团,从此当上了一名侗族大歌演员。1986年和1988年,吴培焕作为中国文化访问代表团的一员,曾经到法国、意大利、奥地利、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和马来西亚表演侗族大歌。回忆起在法国巴黎的表演经历,吴培焕激动地说:“当时那些专家真的是喜欢得不得了,演出大厅内全部坐满,连过道上也坐着人。我们一口气唱了36首侗歌,几乎涵盖了所有门类的侗族大歌歌曲,有琵琶歌、牛腿情歌、笛子歌、玩山歌、河边歌等等,表演完所有歌曲后,在场观众还意犹未尽、不愿离开。观众的热情难却,姑娘们又加唱了五首歌,之后观众仍然不肯离去,是在中方带队同志的苦苦劝说之下才依依不舍地离开的。”后来吴培焕问了其中一位外国声乐专家,为什么你们听不懂我们唱的歌词还这么喜欢我们唱的歌?专家回答她是因为侗族大歌的曲调实在是太优美了,而音乐是跨越国界的,因此大家凭着韵律就会爱上侗族大歌。但是谈起传承人的流失,吴培焕流露出一丝忧伤,因为外出打工比在歌舞团唱侗歌赚钱多,近些年已有不少传承人选择了远走他乡。另外,黔东南甚至贵州省内,至今仍然没有一所专门的侗族大歌音乐学校,也没有一家专门经营侗族大歌的演艺公司。像吴培焕这样能够进入州一级歌舞团的侗歌传承人在他们乡乃至全州都只有少数,那些没有国家财政供养的大歌演唱者只能选择外出打工另谋生路。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采访,笔者发现了两个问题:一是传承人因为得不到可观的经济效益,从而选择外出打工的现象很突出;二是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有待挖掘,传承人和许多当地人都没有意识到自己所熟知的苗药、侗药或侗族大歌蕴含的巨大医学价值和艺术价值。欧美医学界对于中医的重视程度不亚于国人,而吴培焕在法国巴黎的表演经历也说明了国外声乐界对中国民族音乐的喜爱。因此,如何使传承人对流传到自己身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满信心,并且可以通过非遗的保护与传承获取可观的经济效益,是当前传承人保护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市场化条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人本化”模式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本化”属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传承人危机,本文结合上述调研,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人本化”模式。所谓“人本化”模式,就是要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调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层面行为主体共同参与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在“人本化”模式中,最重要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传承人的繁荣与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际公平的基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问题上,有学者已经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应归属于来源群体和传承人”。①而在侗族大歌发展演化的历史中,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侗族大歌作为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在其盛行的清乾隆年间曾出现过3个著名的歌师,即陆大用、吴万麻、吴金随。他们一生创作或编唱的许多侗族大歌被后人称为“嘎大用”(陆大用创作的大歌)、“嘎万麻”(吴万麻创作的大歌)和“嘎金随”(吴金随创作的大歌)。在侗族大歌流传的南侗方言地区,他们创作的侗族大歌占侗族大歌流行曲目的80%,至今人们仍在传唱或用其歌调填新词传唱。②由此可见,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六大主体中地位最为重要的主体,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拥有文化权利,又拥有财产权利。所以他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主体,又是市场主体。与此同时,传承人又是其他各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桥梁与纽带,并辅助其他主体产生作用。在传承人的特殊地位之上,“人本化”模式中包含了三大类主体:市场主体、文化主体以及行政和法律主体。

(一)市场主体传承人、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构成了“人本化”模式的市场主体。笔者在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危机时,找出了形成危机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传承人不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中获取足够的经济利益,而市场化则可以解决这一难题。市场是商品交易的场所,在这一场所中,传承人的身份变成了文化商品的生产者,负责向消费者提供可供选择的文化商品。但是,当前的文化市场上,无论侗族大歌还是苗药,都缺乏完善的市场运作,即由专门的经营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包装、宣传和营销,将非遗作为商品投入市场。因此,经营者也是市场主体中的重要一环。市场是商品交易的场所,无论是艺术价值还是医学价值,有价值的东西就可以推向市场进行交易,当然前提是商品要合法。将商品推向市场进行交易,就可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转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艺术或医学价值转化为传承人的收入,为这些价值买单的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需求的消费者,这些消费者或是到侗寨旅游途中观看侗族大歌表演的观众,抑或是购买苗族医药对骨折进行治疗的患者。

(二)文化主体传承人、学者与共生者共同构成了“人本化”模式的文化主体。传承人作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天生就承担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价值的传递者和生产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的传承中,学者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自己“说话”,需要调查者和研究者的定义。他们的主体意识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其生存的田野走向学术的层面,要经过研究者的参与观察和深度描写。③当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的知名学者往往集中在大都市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基层十分缺乏专业性的研究人才。学者的作用是两点,一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味”,二是在此基础上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味”,简而言之就是追溯历史、与时俱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问题是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学者和传承人都肩负着重要的责任,此外学者还要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市场化当中需要注意的经济学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要注意的社会学问题等等。最后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生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生者是指与非遗传承人在一个空间内生活的人,但他们并不掌握非遗技能,可以将共生者简单理解为传承人的乡里乡亲。非遗共生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也有重要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从共生者到传承人的身份转换。古人云: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生者,占尽了天时地利人和,他们对于非遗的理解远远超过外地人,因此将他们吸收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大军是有可能的。

(三)行政和法律主体行政者与司法者共同构成了“人本化”模式的行政和法律主体。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保护问题,法律界已经认识到不仅仅是保护包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知识产权那么简单。一些学者认为,传统文化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它的保护需要依赖综合性措施,知识产权不能成为保护传统文化的主要手段。①有学者进而主张,采取融公法和私法于一体,多种保护手段相配合的综合性法律制度。②还有学者主张实行双重权利保护,即分别立法,采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权利的双重保护。从文化角度来说,两者分别涉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政策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而言,两者各自归属于传统的私法领域和公法领域。③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类学者的观点,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双重权利保护,这样就既需要行政主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属于“集体人权”的文化权利进行保护,又需要法律主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属于“集体产权”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