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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1
申报确定并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已经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之一,本文在认真统计分析我国国家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和传承人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在少数非遗名录申报及审定中取得的重要成就,指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中国发展实际提出了未来构建和完善少数民族非遗名录体系和传承人队伍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
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自2014年11月11日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四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非遗名录”)和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以下简称“非遗扩展名录”)颁布后,我国已有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和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非遗传承人”)。①目前,申报确定并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已经成为保护非遗的重要方式之一,仔细统计和分析其中的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和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并不断完善少数民族非遗名录体系和传承人队伍,对于建设中华民族优秀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体系,保护和传承我国优秀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遗产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
一、我国国家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及传承人基本数据统计
我国陆续颁布的四批非遗名录共计1372项,四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共计1986人,其中有大量的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和非遗传承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十大分类中少数民族非遗数量相差较大在文化部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十大类的少数民族非遗数量相差较大。其中,民间文学66项,民间音乐72项,民间舞蹈②90项,传统戏剧13项,曲艺17项,杂技与竞技18项,民间美术31项,传统手工技艺61项,传统医药13项,民俗96项。从不同类别的非遗名录内部看,少数民族非遗名录的比重为:民间文学42.58%,民间音乐42.35%,民间舞蹈68.70%,传统戏剧8.02%,曲艺13.39%,杂技与竞技21.95%,民间美术25.41%,传统手工技艺25.31%,传统医药56.52%,民俗60.38%。(具体各类民族名录占整体民族类名录比重见表1)
(二)各个少数民族非遗数量相差悬殊文化部颁布的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虽然我国55个少数民族除门巴族外都有国家级非遗名录,但各个少数民族所占的项目数量相差悬殊。四批次的国家级非遗名录中,藏族68项,蒙古族45项,彝族30项,苗族27项,维吾尔族24项,土家族19项,哈萨克族14项,壮族13项,瑶族13项,朝鲜族13项,侗族12项,布依族和黎族都为11项,傣族10项,其他少数民族的名录数量都为10项以下。名录数量为1项的少数民族为基诺族、保安族、仫佬族、乌孜别克族、独龙族、普米族、东乡族、塔塔尔族和高山族。针对部分非遗名录为多个民族“共享”的实际情况,单独设置“综合”类,以彰显这些名录的复杂性与独特性。我国国家级非遗名录中的综合类名录较多,为33项。③
(三)各个省份非遗数量参差不齐文化部颁布的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各个省份的少数民族非遗名录数量参差不齐,多集中于我国的西南、西北、东北以及东南边疆地区。四批次的国家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中,云南79项,新疆69项,贵州63项,内蒙古53项,青海42项,41项,四川39项,湖南25项,广西、吉林都为24项,甘肃15项,黑龙江12项,辽宁和海南都为10项,湖北、宁夏、重庆、福建、河北、广东、浙江、天津和北京等省市的名录数量都为10项以下,其他省市都暂时没有国家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
(四)非遗传承人分布不均四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共计1986人,其中少数民族传承人为506人,占我国非遗传承人总数的25.48%。然而非遗传承人在十大类别、民族、性别和省份等层面的分布都不均衡。其一,在具体的类别中,民间文学的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为61人,占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总数的12.06%;民间音乐90人,占17.79%;民间舞蹈91人,占17.98%;传统戏剧48人,占9.49%;曲艺22人,占4.35%;杂技与竞技10人,占1.98%;民间美术40人,占7.91%;传统手工技艺85人,占16.80%;传统医药28人,占5.53%;民俗31人,占6.13%。(具体各类中少数民族传承人比重见表2)其二,从传承人的性别来看,不同类别的非遗名录中的传承人都呈现“男多女少”的情况。民间文学的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为10人,男性为51人;民间音乐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24人,男性66人;民间舞蹈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11人,男性80人;传统戏剧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9人,男性39人;曲艺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9人,男性13人;杂技与竞技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2人,男性8人;民间美术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16人,男性24人;传统手工技艺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19人,男性66人;传统医药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1人,男性27人;民俗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13人,男性18人。(具体各类别中女性传承人比重见表3)民族文化41其三,民族方面,怒族、门巴族、普米族、塔塔尔族、高山族、珞巴族、基诺族和独龙族等8个少数民族没有对应的非遗传承人。其中,藏族传承人为122人,蒙古族50人,维吾尔族35人,苗族33人,土家族29人,回族26人,满族24人,彝族22人,侗族21人,傣族12人,其他少数民族传承人均在10人以下。其四,各个省份非遗传承人数量多少不一。其中,为68人,云南63人,新疆60人,贵州60人,青海46人,内蒙古35人,湖南28人,四川20人,其他省份的少数民族传承人均在20人以下,部分省份甚至没有国家级非遗少数民族传承人。一些以社会团体组织申报的少数民族传承人数量为1人,如中国艺术研究院、国家图书馆、中国中医科学院等。④
二、我国国家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的特征
通过对我国国家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和传承人的统计后发现,名录中存在着较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对我国非遗的保护与传承造成了众多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仔细研究并了解这些特殊性与复杂性,对于顺利解决保护和传承非遗名录中的诸多难题有着多重的现实意义。
(一)单一型项目与复合型项目共存名录中有较多的单一型项目,也有较多的复合型项目;国家级名录多为复合型项目,省级、市级、县级名录则多为单一型项目。如藏医药(拉萨北派藏医水银洗炼法和藏药仁青常觉配伍技艺、甘孜州南派藏医药)入选我国第一批非遗名录,在第一批扩展名录中增加了藏医外治法、藏医尿诊法、藏医药浴疗法、甘南藏医药、藏药炮制技艺、藏药七十味珍珠丸配伍技艺、藏药珊瑚七十味丸配伍技艺、藏药阿如拉炮制技艺、七十味珍珠丸赛太炮制技艺,第二批扩展名录中又增加藏医骨伤疗法,第三批扩展名录中又增加山南藏医药浴法、藏医放血疗法。如此之多的藏医药疗法和藏医药制作技艺专门以一项复合型项目代之,显得尤为不合理。[1]毫无疑问,藏医药是复合型项目的典型代表。然而,该项目中各处名录之间的差别较大,属于藏族医学与药学中的单独的技艺、疗法或者诊法,不能以一项统概之。另外有较多非遗名录为单一型项目,如各个少数民族的婚礼的名录中,就体现出较大的单一性,不同的民族的婚礼分别形成了一个非遗名录。如第一批国家非遗名录中的土族婚礼(X-56)、撒拉族婚礼(X-57),第二批非遗名录中的朝鲜族传统婚礼(X-99)、塔吉克族婚俗(X-100),就属于单一型的项目。
(二)多个民族共享的非遗名录的存在国家级非遗名录中也存在较多的名录为多个少数民族共同享有的特殊状况。此种情况的出现有三种:一是同一种非遗为多个少数民族传承和延续,但其具体表现形态大同小异。如花儿(Ⅱ-20)在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有莲花山花儿会、松鸣岩花儿会等8个地区的不同形态,陆续又增加了新疆花儿、张家川花儿等扩展名录,涉及了较多民族。据资料显示,花儿是广泛流传于甘肃、青海、宁夏及新疆四省区的回、汉、土、东乡、保安、撒拉、藏、裕固8个民族的山歌品种,[2](P.81)直至现在仍为多个民族传唱和流传,但他们之间的形态大同小异。二是同一种非遗为多个少数民族传承延续,其表演形式虽有极大的相似性,但其具体表现形态大相径庭。如第一批非遗名录中的傩戏(IV-89)中有武安傩戏、池州傩戏等汉族傩戏,也有侗族傩戏等少数民族傩戏,第一批扩展名录中又增添了仡佬族傩戏、恩施傩戏等少数民族傩戏。虽然他们都是傩戏的表演形式,但却姿态万千,民俗功能也不尽相同。三是与部分复合型项目一样,人为地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非遗集中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一个复合型项目。如第三批非遗名录民俗类中的婚俗(X-139)一项,内含朝鲜族回婚礼、达斡尔族传统婚俗、彝族传统婚俗、裕固族传统婚俗、回族传统婚俗、哈萨克族传统婚俗、锡伯族传统婚俗,在与第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一同颁布的扩展名录中,婚俗中又加入了赫哲族婚俗、畲族婚俗、瑶族婚俗,包含了较多少数民族的传统婚俗,属于较为复杂的综合项目,与复合型项目相似。由于以上三种情况的非遗名录其民族归属过于复杂,在具体的国家级非遗名录统计中,根据其为多个民族“共享”的现实,统一将其归为“综合类”。
(三)非遗在流布和传承中出现的传承人身份变更非遗在区域间、代际间口耳相传时,出现了代表性传承人与非遗名录的民族归属不相统一的状况,这是民族交流与融合的结果,更是多民族国家共同创造了灿烂丰富的中华文明的例证。其中有汉族传承人继承少数民族非遗名录的现象,也有少数民族传承人继承汉族非遗名录的情况,更有一个少数民族非遗名录被另一个少数民族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的现象。在非遗传承人民族归属的统计中,我们更注重的是传承人的民族成分,而不是依赖其非遗名录的民族属性来决定其民族归属,因此就出现了传承人与非遗名录民族属性不相同的现象。如中国工程院院士吴咸中(非遗传承人序号为202)为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传统医药类“中医生命与疾病认知方式”(IX-1)的代表性传承人,虽然是传统的汉族非遗,但吴咸中却为满族人。第一批非遗名录中传统医药类非遗藏医药(IX-9)是藏族人民智慧的结晶,但第三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中桑杰(非遗传承人序号为03-1459)却为蒙古族。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的传统技艺类非遗加牙藏族织毯技艺(VIII-22)为青海安多藏区和康巴藏区的藏族同胞制作藏毯的传统手工技艺,但第一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杨永良(非遗传承人序号为141)却为汉族人。
三、我国国家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的重要成就
虽然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和传承人体现出了较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但我国非遗名录的保护方式仍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一)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五级名录体系为保持我国优秀的非遗的有效延续和传承,我国自2006年起申请的30项世界级非遗名录中,有10项是少数民族非遗。除此之外,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根据非遗保护的现实需要,也颁布了省级、市级和县级非遗名录,由此形成我国体系较为完备的五级非遗名录体系。目前,较多省份的非遗名录大多也颁布了四批,另外一些省份颁布了三批,较少的省份颁布了五批非遗名录,如广东省。在一些地市,出现了六批及以上的非遗名录,如葫芦岛市颁布了六批非遗名录,温州市前后共颁布了八批非遗名录。各级地方政府在非遗名录的基础之上,积极评选出了非遗传承人,为非遗的全方位保护与传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日趋增多的非遗名录数量同汉族非遗名录一样,少数民族非遗名录数量也在稳步增加;同时由于其特色鲜明,形态多样,成为我国非遗名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颁布的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共计1372项,其中少数民族非遗名录为477项,占总数的34.77%。⑤同样在四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中,1986名传承人中有少数民族传承人506人,占总数的25.48%。这些非遗名录为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与经济的融合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与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地状况基本吻合我国少数民族非遗名录虽然多集中在我国的部分地区,但这些地区基本都为我国的少数民族聚集区,与我国“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特征基本类似,这些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在我国的这些省份分布较多。在我国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西南、西北、东北等省、直辖市、自治区,每个省份都有较多的国家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并有较多的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
(四)十大分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首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将我国的非遗分为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十大类,为多年来困扰学术界的非遗分类问题提供了科学权威的分类标准。十大分类的确定为我国非遗的保护提供了有章可循的标准,更为采用现代化的数字化技术对非遗进行搜集、存储、保护、展示等提供了前期基础。
四、我国国家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评审中存在的不足
在一些名录的评定中,我国国家级少数民族非遗的名录的审定还存在有待完善的空间,亟待政府和学术界进行更深层次的创新研究。
(一)文化空间等非遗项目的缺失在国家级非遗名录中的十大一级分类中,文化空间类非遗项目暂时处于缺失的状态。然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遗的定义之中就指出,非遗包含“文化场所”等类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5年也批准了哥伦比亚的帕兰克-德-圣巴西里奥文化空间为世界非遗项目,同一批次获批的还有马里的亚饶-戴高文化空间。这些文化空间内包含着独特的社会、医药与宗教习俗,以及音乐和口头传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设立文化空间类非遗项目,为维护这些地区的文化多样性、保持非遗的本真性提供了便利。因此,文化空间是相对重要的非遗项目,我国各个省份的非遗名录中也批准了部分文化空间为省级非遗名录,为各省非遗的整体性保护提供了范例,如贵州省的首批非遗名录中的六枝梭嘎箐苗文化空间。
(二)国家级、省级等一级分类中名录体系不统一由于部分省份根据本省的特殊省情,在省级的非遗名录评定中,一级分类与国家级非遗名录的十大一级分类不尽相同。如贵州省于2005年颁布的首批非遗名录的一级分类为13个,分别为民间信仰类、民间音乐类、岁时节令类、文化空间类、人生礼俗类、传统体育竞技类、民间手工技艺类、民间舞蹈类、民间文学(口头文学)类、民间知识类、戏曲类、民向杂技类、曲艺类,与国家级非遗名录的分类差别较大,而贵州省第二批非遗名录的一级分类则与国家级非遗名录的一级分类完全吻合。黑龙江省于2007年颁布的首批非遗名录的一级分类也为13个,分别为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岁时节令、人生礼俗,以及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同样与国家级非遗名录的十大分类不尽相同。国家级非遗名录和省级非遗名录的分类不统一,将会对非遗的有效申报和管理带来较大不便。
(三)部分少数民族类非遗数量较少在国家级非遗名录中,虽然55个少数民族除门巴族外都有自己的专属非遗名录,但部分少数民族的非遗名录只有1项,不利于这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有效传承,更不利于当地文化生态的良性发展。应当在后续的非遗名录评审中适当增加基诺族、保安族、仫佬族、乌孜别克族、独龙族、门巴族、普米族、东乡族、塔塔尔族和高山族的非遗名录数量,以全方位地维护我国民族文化的多元性和完整性。
(四)名录归属过于单一国家级非遗名录龙舞(Ⅲ-4)包含音乐、舞蹈、美术元素、扎制技艺、唱词等多个层面,其主体表现形式是舞蹈,就归至民间舞蹈类。然而,一些非遗名录虽然只归属为一类,但同时又与其他类别息息相关,单纯地将其归属为一类的做法未免有欠妥当,故而抹杀了个别非遗项目的多样性和展示的丰富性,因此归属问题又成为困扰非遗名录评审者的难题。
(五)传承人队伍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队伍,但却存在着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在四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中,少数民族传承人为506人,占总数的25.48%,低于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占整体名录的比重34.77%。在这些为数不多的传承人中,也存在着在十大类别(见表2)、性别(见表3)和年龄等层面分布不合理等问题。尤其是目前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队伍年龄偏大的问题,导致一些传承人相继离世,并已经严重影响到了非遗的可持续发展与保护。
五、继续完善少数民族非遗名录体系的思考
随着现代化的文化转型过程加快,少数民族非遗赖以生长的文化生态环境也在迅速变化,[3]为更加完好地传承和保护我国的少数民族非遗,维护民族文化多样性,我们必须将不断完善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及其相关评审制度,争取名录保护方式发挥最大作用。
(一)增设文化空间类一级分类名录在非遗名录十大分类的基础之上,针对一些少数民族非遗较为集中、亟需整体性保护的非遗可以增加文化空间类名录,以更好地为非遗的保护培育良好的文化土壤。尤其是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传承都需要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因此设置一些文化空间类名录可以实现整体性地传承和保护部分非遗的目的。
(二)重构科学权威的多层次的非遗分类体系在2006年我国颁布首批非遗名录之后,在之后的2009年、2011年、2014年先后颁布了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颁布了较多的省级、市级、县级非遗名录。面对越来越多的非遗名录,利用十大分类的方法对之进行统计显得越来越捉襟见肘,因此可以设置二级分类甚至是三级分类,针对少数民族非遗的特点构筑完善的非遗名录分类体系,从而为今后非遗的搜集、申报、评审、审批以至后期的数字化管理和保护等工作提供科学分类依据。[4]
(三)加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的申报和评审力度加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的申报和评审力度,对保护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有着重要意义。尤其是扩大一些少数民族的专有非遗名录数量,以提高少数民族非遗在各级各类非遗中的比例。鉴于少数民族非遗在数量上严重不足的现实,为维护各个地区的文化多样性,可以对一些人口较少、名录数量较少的少数民族的非遗进行深度挖掘和整理,并在申报和审批程序中给予更多特殊照顾,以保护这些少数民族的文化。
(四)对较为特殊的非遗给予同属两类非遗的特殊优待针对一些非遗归属不清的问题,可以汲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评定人类非遗名录中的经验,对较为特殊的非遗进行同属两类非遗的特殊优待。鉴于联合国允许同时具备两项特征的非遗存在,我国也可以对较为特殊的非遗进行同属两类非遗的特殊优待。在世界级非遗中,就出现了单项非遗属于多个非遗类别的情况,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人类口头与非遗代表作名录中,第一批的“扎巴拉人的口头遗产与文化活动”就同属于“口头传统”和“传统知识技艺”两类;第二批的“中非阿卡•俾格米人口头传统”就同属于“传统音乐”与“口头传统”两类。
(五)构建结构数量可观、结构合理的非遗传承人队伍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是保护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目前我国国家级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数量不足、结构不甚合理的情况下,一是要加大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申报力度,在今后的非遗传承人审定中更加侧重少数民族;二是传承人的评选逐步由经验丰富、技艺娴熟的老艺人逐步向年轻人倾斜,保证少数民族传承人队伍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三是对一些已经评定为国家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却没有传承人的非遗项目,一定要加快其申报进度,尽早解决“人亡艺绝”等威胁;四是在同等条件下,逐步向女性非遗传承人倾斜,逐步扩大女性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队伍。
参考文献:
[1]王伟杰.中国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3(11).
[2]周和平.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典(上)[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
[3]王琼瑶.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义重大———访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N].青海日报,2008-06-16.
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2
一、总体完成情况
(一)工作开展情况。1.免费开放1个图书馆、1个文化馆、26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完成免费开放,完成目标任务的100%。2.建设贫困村文化活动室。推进贫困村文化活动室建设,配齐39个本年度脱贫村文化室有关设备(其中已完成29个贫困村文化活动室设施配送,10个为非贫困村文化活动室设施配送)。目前土建部分已完工,已完成39个文化活动室设备配送任务,完成目标任务的100%。3.户户通。向1326户未通电视贫困户配置电视入户接收设备(其中2019年1185户,2020年141户)。已完成1326户配送安装任务,完成目标任务的100%。4.新建厕所。新建1座厕所,位于错阿镇绒岔村。主体施工已完成,完成目标任务的100%。(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免费开放1个图书馆、1个文化馆、26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已拨付170万元;已完成资金拨付任务的100%。建设贫困村文化活动室已拨付195万元,完成资金拨付任务的100%;户户通已拨付26.52万元,已完成资金拨付任务的100%。
二、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广播电视信号调试难问题。全县范围共性存在农牧民用户无广播电视安装、调试技术的短板,严重存在广播电视信号调试后再次导致广播电视无信号问题。因我县许多乡镇属于牧区乡镇,冬夏牧场迁徙、通讯信号不通,加之,户户通设备具有位置锁定功能等原因,普遍存在广播电视e04授权丢失、无信号等问题。用户需加强学习设备使用说明,各乡镇需加强广播电视常识宣传力度。(二)民生工程配套政策有待完善。如基层文化站、农家书屋等管理运行较差、缺乏专职或兼职人员,难以很好发挥惠民效应。(三)公共文化服务专业人才匮乏。我县公共文化机构人员编制已远远不能满足新时期公共文化工作的需要。文化工作单位缺乏稳定的专业化队伍且待遇偏低,人员能力和素质难以适应新时期基层文化建设的开展,尤其是基层文化站发展参差不齐。
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3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15111108128”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赴屯溪区、休宁县、徽州区和歙县调研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调研组实地察看了非物质文化保护和创新性发展情况,深入了解了全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步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我国第一个跨省区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面积13881平方公里,包括安徽省黄山市全境、宣城市绩溪县,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总人口200万。2010年“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程”项目入选2010年十大“国家文化创新工程”。2019年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入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正式公布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为首批公布的七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之一。我市作为保护区核心区域,近年来一直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布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深入实施科学可持续发展战略,注重原生态、原真性保护,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经济、发展旅游和文化创新深度融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持续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保护区和管理条例》《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试点保护工作条例》《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重点项目保护工作条例》等,结合黄山实际,先后出台《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黄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黄山市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深入推进落实非遗保护利用工作机制。
2.全面做好普查登记。全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涉及民间舞蹈、传统手工技艺、民间传统知识等项目,包括世界级2项(徽派传统民居营造技艺和程大位珠算法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非遗名录),国家级21项,省级63项,市级127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33人,省级154人,市级658人;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处,省级传习基地(所)27处,省级非遗教育传习基地5处,市级传习基地85处。现存的非遗种类和数量均列全省第一。
3.深入落实保护措施。成立黄山市非遗保护中心作为保护区常设机构运行。设立专项资金作为保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开设“非遗贷”、“徽艺贷”等个人循环贷款,重点支持非遗企业生产和经营。成立黄山市文房四宝协会、徽菜烹饪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扶持建立徽派雕刻博物馆、徽墨文房博物馆等博物馆集群,依托黄山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行知学校等非遗传习基地,开设相关课目,多渠道加强对非遗传承的保护和扶持,增强传承人的技能培训,致力培养非遗特色人才,进而带动行业兴起。
4.着力打造文创品牌。积极开展非遗品牌赛事和专题展示。组织了两年一届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歙砚技能大赛等非遗品牌活动。举办“徽匠神韵——安徽徽州传统工艺故宫特展”“明月清风——故宫博物院藏新安八家书画展”等专题展览。打造了歙县徽州古城非遗夜市、屯溪黎阳IN巷非遗购物节等知名景区旅游品牌项目。通过专题宣传、实物展示、活态展演等多种方式,积极推介我市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果,提升地域文化影响力。
二、存在问题
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系统繁复的大工程,目前仍存在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1.工作经费仍不足。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依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拔付和政府财政投入,我市作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核心区域,“十三五”规划中建设资金需求约3亿元,我市每年争取和投入经常性非遗工作经费仅有1250万元左右,“十三五”期间共争取到资金仅5500万元,远远不能满足非遗各项保护工作的实际需求。且吸引社会资本较少,群众参与度低,文化消费比重仍然不高。
2.保护力度尚不够。主要是受市场经济影响,非遗项目中经济效益好的,保护传承的积极性高、效果好;经济效益低的,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应尽的保护。现今社会对非遗项目的保护意识依然较为淡薄,部分非生产性的项目,特别依靠是口传心授的非生产性的非遗项目,传承的老艺人或知情人数少,年事高,技艺正面临着失传,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的风险。加上自然性损坏、不合理利用和过度开发等原因,造成文物破坏消亡的速度加快,保护形势严峻。
3.?专门人才较匮乏。目前,非遗保护基层组织机构仍较薄弱。部分区(县)专门保护工作机构尚未建立或健全,且没有专门工作人员,保护工作队伍存在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流动性大、基础薄弱等问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还不能适应非遗保护工作的需要,亟需建立一支对非遗工作充满热爱,具有非遗专业知识和技能,愿扎根、拼命干、肯钻研、能创新的队伍。
4.市场活力还不高。非遗传统工艺的开发虽然被开始重视,但是适应市场需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机制仍处于探索之中。大多数非遗传承人擅长的是非遗传统的技艺,制作的是传统的产品,产品创新、研发和营销的精力、经验严重不足。受传承主观、客观等多方面制约,大多非遗工艺还是属于家庭作坊的生产模式,仅仅停留在个性化的消费阶段,没有条件形成大规模公司化经营,导致有些非遗项目只是以静态被动接受的方式存续着,没有在市场中激发活力。
三、工作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我市非遗门类众多,分布面广,文化表现形式不同,自身传承发展规律也不尽相同。因此,要针对各地非遗门类的共性和个性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成立相应机构,更加科学、更有针对性地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工作。财政每年经常性非遗工作经费要适度倾斜,加大对非遗保护资金的投入,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且要按照财政年度收入比例逐年调整增幅。同时,也要鼓励吸收多渠道投资,形成政府资金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模式,为非遗传统工艺保护和振兴提供有力的经费支撑。
二是要进一步培养专业队伍。要从非遗传统工艺传承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落实相关人才政策措施,支持和推进生产性示范基地和传习研学基地建设,为非遗项目传承人带徒授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载体。要加强对专业人才和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培训,引导他们深入开展非遗技艺的探索研究,通过不断实践创新,促进他们成长为更具实力和活力的非遗传承群体,开发出更具市场竞争力的非遗传统工艺产品。
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
对于这种情况,联合国从上世界八十年代开始就给予了极大的关注。2001年,昆曲被列入世界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到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自此,世界各国掀起了一股非遗的申报热潮。我国各地也都在积极申报非遗,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截止2017年底,我国共有34个项目被联合国家教科文组织列入了世遗名录,至此,我国业成为了世界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文化多样性的兴趣也在日益增长。文化旅游成为当今旅游业举足轻重的重要组成部分,体验各个地方的非遗项目也成为一项热门的时尚旅游活动。如桂林的印象刘三姐,河南少林寺的音乐大典,这都是非遗与旅游相结合的成功典范。这种适度的开发,可以繁荣当地的旅游市场,同时也会为非遗项目的保护提供资金支持,这样会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然后,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非遗遭到了猛烈的冲击。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也面临着诸多难题。面对宝贵的非遗资源,如何能在保护的基础上协调和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实现“帕累托最优”。遗产地旅游开发不同于一般旅游资源开发,它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如何处理好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遗产地旅游如何进行开发等成为了非遗旅游开发的一大难点。本文在分析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现状的基础上,探讨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问题,尝试探讨开发思路与策略。
一、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现状
扬州,这座运河城市的历史可以追述至公元前486年,至今已经超过2500年。悠久的历史、便利的交通、商贸的繁荣,使这座城市不仅有繁荣的物质文明,也有丰富璀璨的文化资源。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扬州就是其中之一。扬州是一座人文荟萃的历史文化名城。在20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扬州这座古城几度繁荣。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文化的兴盛。中国历史上许多著名文学家、艺术家曾经在扬州生活,留下许多名篇。唐朝诗人李白的“烟花三月下扬州”更是成为流传至今的名句,每年春季也给扬州带来一波旅游高峰。我们去扬州,不仅可以看到古色古香的街巷,精巧秀丽的私家园林,还可以体验闻名中外的扬州“三把刀”,欣赏扬州评剧、清曲、弹词等。目前,扬州市拥有世界的非遗项目3个,国家级非遗项目19项,省级非遗项目61项,市级非遗项目206项。扬州非遗项目涵盖类别非常广泛。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分类具体如下表1所示。总的来说,扬州非遗资源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浓缩了扬州这座古城2500年的历史文化内涵。同时资源具有较高的艺术观赏性,蕴含较高的美学价值。再者扬州非遗资源具有较强的科考价值,可以作为历史、文化、民俗、文学、人类学等领域专家的考察对象。
二、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存在问题分析
1、强调非遗旅游产品的观赏性而忽视参与性。随着体验经济时代的到来,人们对于旅游消费需求越来越趋于多样化、个性化。非遗旅游资源具有深刻的文化内涵,如果游客只是简单的观赏,是很难体会其中的价值的。现在扬州的非遗旅游资源很多以博物馆陈列的方式来进行展示。如扬州八怪纪念馆、南柯一梦传说扬州市文化馆、扬州琼花与琼花观传说广陵区文化馆等。这种陈列式的参观,再加上解说系统不完善,会使游客兴趣大减。目前,很多游客对于非遗,会有一种过于僵化、呆板的印象,这对于激发游客的旅游意愿是非常不利的。2、偏重物质化展示,忽视对文化内涵的挖掘。扬州非遗资源内容较为丰富,种类众多,并且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和历史底蕴。扬州的非遗在许多方面提现出我国传统的人文精神。但是在旅游开发方面,多数只注重对非遗物质化的展示,而忽视其文化内涵。扬州许多景区对于非遗的展示呈现出同质化、简单化的倾向,并没有去深入挖掘其文化内涵。因此,许多产品主要展示出的就是观光功能,文化内涵没有得到充分展示,并且没有形成文化衍生品。3、非遗宣传工作不到位。扬州非遗资源丰富,但是在宣传方面,力度明显不足。至今,我们去网络上进行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索,只能在扬州门户网站群的旅游与文化专栏下面找到部门内容。相较于江苏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丰富的城市苏州就落后许多。苏州在非遗的宣传方面做了许多工作。苏州建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网,作为一个非遗的官方网站对外进行宣传。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在2015年对外开放,包括山花博物馆、苏作博物馆等。此外,在2016年4月,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也正式开放。文化遗产馆分为光耀历史的一刻、市井生活的一天、岁时节令的一年、人生礼仪的一生、生态苏州的一城五个主题厅来多方位、多视角地演绎苏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是苏州非遗对外展示和宣传的门户。扬州相较于苏州,对外宣传工作不到位,这不利于本地市民和游客了解扬州深邃的非遗文化资源。4、部分非遗项目存在传承危机。非遗是一种活态文化,这种文化能否传承下去主要靠继承人。扬州非遗项目众多,但是不少项目由于市场需求不多而出现了没有人愿意去学习的窘况。如扬州剪纸,这门手艺在张家已经传承了300年,其当代继承人张秀芳就表示怕找不到合适的传承人,这门手艺在她这一代断档。非遗由于文化性较强,所以对传承人的要求不仅是有意愿要学,还要传承人具备文化素养、动手能力以及领悟力。扬州其他非遗项目也面临着这样的危机,如掌握扬州通草花制作技艺的仅有两位老人,扬州琉璃灯制作技艺仅剩一位家传艺人在业务时间进行创作,扬州绒花制作工厂现在已经倒闭。许多扬州非遗项目都存在着后继无人的传承危机。5、部分非遗责任主体申报积极性不高。由于非遗申报需要大量的投入,这需要在前期花费时间和金钱,一些非遗项目的保护责任主体不愿意配合。再者,非遗项目保护责任主体也担心即使申报成功了,政府的扶持资金却不能到位,这也影响了他们申报的积极性。还有一些企业由于自身发展状况欠佳,无法由个体企业承担申报工作,而由企业协会来承担。
三、体验经济视角下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策略
1、旅游产品突出体验性,提高游客的积极性。体验经济时代对我们开发扬州非遗旅游产品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体验经济要求我们在对非遗产品设计的时候,要注意产品的参与性。不仅要注重企业和游客之间的互动,也要调动游客的积极性,让游客和游客之间进行互动。我们应该改变现在单一的博物馆式的参观模式,可以引入一些动态的过程来增强趣味性。我们可以引入参与性的活动或者舞台式的表演来吸引旅游者。比如对扬州剪纸这项非遗产品的开发,我们可以请扬州剪纸艺术的传承艺人到现场进行表演,或者可以开发扬州剪纸技艺学习活动来增强旅游的趣味性,提高游客的参与性。还可以让参与剪纸学习的游客在学习结束之后,进行剪纸比赛,最后对他们的“成果”进行排名,对优胜者颁发证书。总之,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手段,满足游客参与、体验、学习的需求。2、深入挖掘扬州非遗文化内涵,设计非遗旅游线路和旅游纪念品。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具有较高的价值,具有扬州原生态文化的基因,同时代表了扬州鲜活的原生文化。我们在对其进行开发的时候要注意深入挖掘其文化内涵,这对于丰富我们的旅游产品,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都有重要的重要。同时,在对扬州非遗开发之时,我们除了要深入挖掘其文化内涵,还应注意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如我们可以和旅行社、学校、艺术协会等合作,以扬州的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等为主题,设计非遗旅游线路和非遗旅游纪念品,开发研学、亲子、艺术爱好者等特色线路。这样的产品推向市场,可以使得这些非遗项目得到更好的宣传效果。3、多方位宣传,加大非遗宣传力度。在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方面,应该借势借机,抓住一切有力的机会,加强非遗产品的宣传。如政府可以利用开展“烟花三月旅游节”、“世界运河名城博览会”等节日庆典的契机,充分展示扬州地方文化特色,加大对扬州非遗的宣传。政府还可以鼓励非遗传承人或者民间艺术表演团体,积极参与国内外文化盛会,进行非遗文化的展示和表演,这对于宣传、推广扬州的非遗文化也有重要的作用。再者扬州还要加快非遗数字化建设。相关部门应该组织开发便捷的数字化平台,做好非遗的资源库,对非遗的资料进行积累,保存。在这个基础上,对资料进行整合,建立专门的扬州非物质文化网站,以加大对扬州非物质文化旅游的宣传力度。4、培养和保护扬州非遗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扬州非遗保护的主体。我们应该强化非遗文化传承人的保护,不断改善传承人的待遇,同时还要增加扬州各类院校从事非遗文化的教育工作者,壮大扬州非遗的传承队伍。在今后的工作当中,扬州应该对各项非遗的传承人进行评估、确认和保护,建立传承人技艺资料库的保护制度。同时,扬州还应不断去改善非遗传承人的待遇。如淮安和徐州都已经明确民间艺人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实业单位人员同等待遇,有特殊贡献者循序破格提升。杭州鼓励年轻人学习传统技艺,并且给学习传统技艺的年轻人发津贴,这些都是值得扬州去学习的。扬州也应该提高非遗传承人的物质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再者,扬州应该整合职校、高校的教育资源,为广泛培养非遗传承人打下坚实的基础。5、多渠道筹集、利用保护资金。扬州应逐步完善非遗旅游融资体系。政府可以采取招标、转让的方式,把非遗景区进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引入企业进行经营,提高景区的经济效益,并且利用自己的经营收入开展保护工作。同时,对于资金的使用状况,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信息系统,让大家可以随时监督非遗资金的使用情况,最终形成一个政府调节,行业自律,企业自主经营的新型旅游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沈娟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扬州样本[J].群众,2016(10):52.
[2]徐晓庆.全域旅游视域下的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0):24-25.
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5
关键词:文化基因;企业文化基因;基因传承;基因变异
作者简介:许彦华,女,哈尔滨工程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从事企业文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3)02-0071-06
很多学者将生命科学的规律应用于其他学科领域,一些人文、社会、企业管理学者也越来越多地用文化基因来分析其研究对象。但能否用生物基因科学来进行企业文化研究是一个很有建设性、开创性,但同时需要推敲和证成的理论问题。鉴于文化基因概念本身能否成立也需论证和说明,同时,文化基因概念的成立与确证也是企业文化基因这一理论成立与否的前提条件,故本文在对企业文化基因进行论证分析的过程中,始终将企业文化基因的上位概念——文化基因一并进行研究。通过对这两个学术概念提出的依据、国内外学者的态度与基本共识以及概念本身的内涵与特性的梳理与探究,完成对企业文化基因理论的证成式分析。
一、文化基因与企业文化基因理论提出的依据
我们认为文化是一种在社会领域具有基因色彩的遗传因子,这主要有三个依据:其一,在经典著作中,虽然没有提及文化基因这个概念,但类似的论述却相当充分。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一旦社会存在发生变化,社会意识也或多或少、或快或慢地发生变化。这说明文化具有鲜明的反映性、变化性和前进性等时代性特点。马克思、恩格斯还指出,文化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现象,像自然过程一样,有着自己的发展规律,具有相对独立性、继承性等传承特点;其二,基因在当今学术界已成为公认的科学范畴,一些历史学家和文化人类学家纷纷加入基因研究的行列,如社会生物学家Wilson提出了“基因与文化同步进化说”,认为人的进化是因为基因的随机突变而形成的变种,假如这个变种遵循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程序,则会进一步推动文化的进化[1];又如,英国当代动物学家和生态学家R.道金斯说:“文化的传播有一点和遗传相类似”[2]。这说明社会科学中的文化基因与自然科学中的生物基因有相似之处,文化基因已经不是某个人的偶尔话语,也不再是个别观点,而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概念;其三,文化基因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化过程中固有的现象。人是天性(自然性)与文化性的统一,人在继承先辈生物基因的同时,也继承了先辈的文化基因,正所谓人的习性。正是由于文化传承和文化基因的作用,世界上才形成了丰富多姿、五彩缤纷的不同社会类型。文化基因就是人类把长期积累的达成共识的传承信息进行延续,具有自然属性(天性)、文化性(习性)、变异等基本特性的文化传承单位。
现代企业理论研究也借鉴了生命科学理论,如利用企业生命理论研究企业复制(遗传)、变异现象,研究企业DNA、企业遗传工程等。现代企业的遗传与变异,就是企业自身固有文化的一种遗传、变异与发展,企业文化同样是一种具有基因色彩的遗传因子。为此,将生命科学中的“基因”概念引入企业内部,研究企业的生长与文化进化问题,能够使人们从一个新的视野、新的角度认识企业的生存发展,有助于寻找当代企业文化建设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能够促使人们以系统发育的眼光,将企业文化的发展与企业生命相联系,揭示企业文化精神现象的深层规律,以及文化在社会进化中所起的基因作用,从而有利于解决当下企业文化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这对于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二、文化基因与企业文化基因理论的相关研究与主要观点
(一)国内学者的研究与观点
学者对文化基因的理解各有不同。王东认为“所谓文化基因,就是决定文化系统传承与变化的基本因子、基本要素”[3];赵传海认为文化基因是“可以被复制的鲜活的文化传统和可能复活的传统文化的思想因子”[4];而吴秋林则认为,“文化基因不是一种实体,也不纯粹是一种精神概念的表述,而是一种对文化现象的界定。人类的文化作为一个具有内部运动的文化整体来看待,把文化的产生、积淀、组合,再产生、再积淀、再组合视为一种文化基因的内在动力和文化代码的表现”[5]。文化基因像生物基因一样,具有独特性、遗传性、变异性等特点,同时,还表现出外在性、多维性、互动性、变异性、无形性等特殊属性。刘长林对中国文化基因有着独到的见解和分析,他认为中国文化基因具有阴性偏向,具有较早的主体意识和浓厚的情感因素;重视各种关系而超过实体;重视功能动态而超过形质效用;强调整体性,弱化个人等特点。[6]
国内学者普遍认同企业文化在企业DNA中的重要作用。“企业文化的性质及其具体构成决定了其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种作用足以改变一个企业的基因,企业文化改变企业基因有三条主要途径:确立统一理念、形成管理文化和营造变革环境。”[7]企业文化就是企业的基因,企业文化决定了企业的生命周期。李贤柏指出,企业DNA具备稳定性、控制性、变异性、复制性四个特征,它由企业制度、企业文化、企业对环境的适应机制、企业对相关理论及规律的适应机制所构成。[8]学者紫竹则着眼于企业素质与文化基因的关系,认为每一种价值元素都有它特定的品性、脉络和配比反应。若干个价值元素的组合状态,决定这个企业的素质性质。从某个企业的组合编码中切取一个段落,移植到另外一个企业组织当中,就可能实现固有性质的不完全复制。这个元素组合编码的片段就是企业文化基因。[9]企业文化基因以企业精神、企业制度和品牌表现等为载体进行传承,同时能够在适应外部变化中进化、退化和融合。李钢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着眼于企业文化基因的演化,认为企业的发展演变类似生物体,都有出生、成长、成熟、衰退、死亡过程,探讨了企业演化的四大过程机制,即企业基因的复制、变异、重组和诊断机制。[10]企业文化就是一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累积性的成果,也可以说当前的企业文化是由以往累积的经历、所具备的物质条件、所处的环境和文化因素等所决定的,并且它还会影响到其以后的演化行为,这种演化具有路径依赖性,很大程度上是无意识活动及对新奇适应的结果而非意识的产物。[11]还有一些学者则针对特殊类型的企业进行研究,如刘平青专门研究了家族企业,他认为可以类似地将决定家族企业遗传和变异的内在因素或生物性因素称作家族基因。[12]可见,在国内对于企业文化基因理论的研究已初获共识,并小有规模。
(二)国外学者的研究与观点
“文化基因”概念最早是由西方学者提出来的。1976年,英国习性学家查理德·道金斯出版《自私的基因》(Selfish Gene)一书,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Meme,用以表述文化传承的基本单元。英国布里斯托西英格兰大学心理学高级讲师苏珊·布莱克摩尔经过数年研究,完成了Meme方面的专著《谜米机器》(The Meme Machine)。她认为,“基因的自私在于想方设法复制自己,谜米的自私也在于想方设法复制自己,它以占据人们的大脑空间和形成语言的方式使人不由自主地传递文化”[13]。企业基因理论也随之逐渐从早期的一种假设,发展成为企业理论的一个分支。美国密歇根大学商学院Tichy Noel M.和Sherman Stratorf教授在1993年完整地提出了企业DNA的概念,认为企业作为非自然生物体与生物一样,有着自己的遗传基因,正是遗传基因决定了企业的基本稳定形态和发展,以及变异的种种特征。[14]学者们有一个基本共识,认为企业组织总有一些因素像生物学上的DNA一样影响着企业的发展趋势和生命质量,企业DNA是存在的。而就企业文化基因的内涵与复制问题,Bill Adams和Cindy Adams指出企业文化是企业DNA中最难改变的核心部分[15],Verschoor也提出,“道德规范(属于企业文化范畴)应是构成企业DNA的重要因素”[16]。John Weeks和Charles Galunic则借用基因的概念来解释企业文化,将企业文化当作信念和行为,是假设和常规的一种模式,企业文化的发展是各种文化基因相互竞争的累积的结果。[17]所以,企业文化作为被彼此认同的行为规则和自发的社会秩序,不是遗传决定的,也不是人为设计的,而是在各行为主体互动中不断演化的结果,企业文化演化强调知识性基础和心智特征,强调行为的互动过程和自发的复制机制,强调学习效应和路径依赖。
三、文化基因与企业文化基因理论的基本内涵
(一)文化基因的内涵与特性
1. 文化基因的内涵
我国学者闵家胤根据进化论的一般原理,“比照生物遗传过程中信息流向的中心法则:DNARNA氨基酸蛋白质表型群体,以及社会系统中文化遗传的信息流向的中心法则:心灵文化教育人生产社会,对社会系统文化信息的遗传法则作了这样的表述:狭义的文化(对人脑产生的智能流的记录)就是社会系统的DNA”[18]。可见,文化基因就是人类把长期积累的达成共识的传承信息进行延续,具有自然属性(天性)、文化性(习性)、变异性等基本特性的文化传承单位。文化基因传承恰似生物基因,又有别于生物基因遗传,其文化积累与文化变革同时存在。文化基因的继承或传承过程就是复制,而在复制的过程中不断创造和革新,就是文化基因的进化变异。
从人性上看可简要表述为:人=动物性+文化性。人性中的动物性基本上是由基因控制的,基因控制了人性中食欲、和知欲;而文化是人的第二本性,人性中的动物性受到文化性的制约。基因不仅靠遗传和环境,还要靠遗传和环境之间的交互影响和相互制约。文化基因是相对于生物基因而言的非生物基因,主要靠人类先天遗传和社会后天习得而来,其主要表现为民族文化、民族精神以及个人信念、个人思维习惯、个人价值观、个人生活方式和个人行为方式等。文化传承则是社会意义上的复制,其主要作用是规范,规范的建立意味着多数人已经自觉或在无意识中遵循着一种行为准则或思想观念,并不断地传承继续。文化不仅改造了人的自私本性,也造就了利他的习性,同时文化教化了绝大多数人不再有原始的野蛮。
2. 文化基因的特性
文化基因像生物基因一样,具有独特性、遗传性、变异性等特点,但文化基因的传承表现出明显的不同,其特征主要有:其一,多维性传承(复制),文化基因如生物基因一样可以丰盛繁衍和忠实地自我复制,同时其传承可以纵向和横向既在同代人中传承复制,又可在不同地区、民族和社会中毫无干系的人之间发生作用;其二,变异性,文化基因在传承过程中复制往往是不完整的,加之受到其他社会文化环境因素的影响,变异相对比较明显;其三,无形性,生物基因是一种物质信息,具有物质有形性,但文化基因是一种精神信息,是一种思想意识理念,它传承的精神文化是无形的。
3. 文化基因的作用
其一,保证文化传承,使一定国家或民族的文化具有相对稳定的特质,这种文化传承不是对过去死的文化的简单位移,而是活的文化基因的生长延续,它根植于过去,彰显于现在,展望于未来;其二,维系民族认同,维系着社会成员对自己民族归属的自觉认知,即人们对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所产生的文化上、血统上的认同;其三,规范人的行为,文化基因一旦作用于人,则形成具体人格,从而规范人的言行,决定人的行为习惯,从内部塑造人的心灵;其四,规制社会走向,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人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传统的制约,也就是受文化基因制约,传统或文化基因是历史既定的前提,它作用于人而形成意志,从而影响人对社会制度的选择和社会历史的走向。
(二)企业文化基因的内涵与特性
1. 企业文化基因的概念
参照生命科学中DNA概念及其评价技术思想,企业文化基因可以被界定为决定企业文化的基本稳定形态和发展、变异的关键因素,它是企业中具有遗传功能,能够影响和制约企业文化发展的元素,这些元素综合作用的累积结果形成了企业文化,进而影响、制约甚至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19]企业组织也是具有生命周期的生命有机体,“它有生老病死,也有喜怒哀乐,这些生物特征需要用心去体验,需要从特殊角度去观察和把握。既是生命有机体,就有基因存在”[20]。企业文化基因主要寄托于企业人心里,具有结构层次的有序性,它的生命本质是以价值观念为核心,同人的文化基因一样,多体现为精神和信念,是企业所追求的内在文化。它由企业有机体创造,决定企业健康发展水平,引导企业经营管理的宗旨和方针,体现着企业各项工作的价值排序,制约着企业战略抉择。因此,企业通过经营管理所产生的,被有机整体所认可,自觉或无意识地遵循着,且长期多维性地传承的文化和企业价值观,就是企业文化基因。
2. 企业文化基因的特性
企业文化基因同样具有双重性,一是类似于人的动物性,即天性,对企业来讲,体现为对利益的无限追逐,并为此而本能地传承(复制),这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原动力;二是文化性,是企业自身理念和制度的规范,并与其所在的生态系统相互作用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环境的影响和干扰。具体而言:
其一,企业文化基因具有复制性。从基因的角度讲,企业文化基因的天性——传承(复制)使企业生命有机体完成了文化内化这一演进过程。企业在适应环境变化的过程中不断复制自己所提炼出的精神和信念,扩大其范围,传播其固有的理念,来提高其获取、配置和利用资源的综合能力,为企业生命有机体的成长壮大发挥核心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其传承(复制)功能就会通过增加产量与市场占有率的方式,传播自己的优良基因,使精神变成物质,扩大声誉和影响力,进而更好地、健康地生存和发展。
其二,企业文化基因具有变异性。这包括进化和退化两种情况。企业文化基因的进化,就是企业通过学习、模仿,从先进企业引进核心价值体系或价值理念,改变原有的文化技能,或者通过企业主体与其他企业合并、被其他企业兼并或者创造出自己独特的技术等各种途径使基因发生重组和变异。变异的方式包括改革、创新等。企业文化基因的退化,就是所谓基因病变,即企业文化基因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或企业受重组、技术陈旧老化、人员变动等因素影响,对先进文化理念理解不正确,导致文化基因不良变异,从而使企业生病或死亡。导致企业文化基因病变的元素很多,其中影响最深、作用最大的是企业文化核心元素,即企业文化价值观的病变。
企业文化基因同生物体基因一样有着自己的结构,并依据其结构作用于企业经营管理层面,使企业生产、服务、风格具有相对独立性,由此决定了企业生命组织最深层的特质和与众不同,导致企业的异质性和个体差异。企业文化基因与生物体基因一样都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但不是一成不变的,其也具有突变性,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企业文化基因主体文化理念的变化上。因此,企业文化基因的传承(复制)、变异(进化或退化)决定了企业发展和生命的延续。
3. 企业文化基因的内涵
(1)核心层
企业文化基因的核心层是企业价值观,即企业人共同信守的基本信念、价值标准、职业道德和企业精神,是企业文化基因的核心因子,是企业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它是企业人共同追求的宗旨,能够充分调动企业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凝聚力和焦点作用,能够保证企业生命体健康、长期地生存和发展。企业核心层文化基因是领导者对企业战略的哲学思考,同时,也受企业领导者的思想、人格、素质、方法、实践等主观因素和外界环境影响。在长期的灌输和引导下,企业员工对企业核心层文化基因认可和接受,并自觉形成和维续,因此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它是企业中最基本、最普遍的行为心理状态,是约定俗成的行为习惯,并形成企业员工的心理定式,保障着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体现出企业在生产、生活中实现价值观的社会责任感和坚定的信念与精神力量。
(2)中间层
企业文化基因的中间层是企业组织和企业员工共同创造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反映企业独特性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具有其独特的文化特色。它是企业具有普遍意义的生产工作制度,同时也是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用以规范企业行为和习惯,保证企业能够高效、顺畅、有序、健康地生存,最后内化为自觉行为,起着推动和约束的作用。
(3)外表层
企业文化基因的外表层是企业内在文化作用于外在的集中表现,是企业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集中的外在体现,如产品、技术、质量、服务等于一体的企业形象文化。它直接展现企业创造的物质文化,并以企业的核心层和中间层为基础,折射出企业的经营理念、价值观念、管理哲学、行为习惯和工作作风,并更多地给予人们直观上的感受。
综上所述,企业文化基因的三层内涵以企业核心层(企业价值观)中间层(企业制度文化)外表层(企业形象文化)的顺序显现,彼此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其外表层是中间层和核心层的外在表现和载体,也是它们的物质基础;中间层约束和规范外层的生产和建设;核心层则形成中间层和外层的思想基础,是企业文化基因的核心和灵魂。
4. 企业文化基因的功能
功能是事物发挥作用的过程中所显示出来的效能。企业文化基因的功能包括:其一,凝聚功能,企业的目标之一是建立具有强大凝聚力的员工队伍,企业文化基因可以把员工的思想紧紧地统一起来,使他们目标明确、凝聚共识、协调一致;其二,导向功能,这包括价值导向与行为导向,作为一种理性文化,企业文化基因能够为企业提供有意义的目标和宗旨,集中反映企业员工共同的价值观念、理想、信念和共同利益,对企业中的每一位成员都具有一种无形的巨大的感召力;其三,激励功能,企业文化基因能够将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调动激发出来,把员工潜在的智慧输出到企业发展中,使员工的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其四,约束功能,实现“不需要管理的管理”,企业文化基因将企业共同价值观、道德观内化到每一个员工的心中,使员工明确工作的意义和社会价值,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而使员工在观念上确立一种内在的自我约束的行为标准,从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上对员工进行软约束。
结 论
文化基因的复制和传播,使得不同文化模式得以保存、维系和传承,文化基因决定了每一个人认知世界、把握世界的观念、态度、意识和分类解码方式,而企业文化基因则是维续和完善企业生命体的精髓和灵魂。从上述论证可知,我们完全可以用生物基因科学来进行企业文化研究,或者换句话说,生物基因理论的发展为抽象的企业文化研究导出了一条直观、可循规律的思考路径。这一结论性观点通过本文分析“文化是一种在社会领域具有基因色彩的遗传因子”这一论断提出的依据,论述国内外学者对企业DNA的演化与推理,阐释文化基因与企业文化基因的内涵与特性完全可以得到确证。不过,目前的相关研究还仅仅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我们需要在充分认识文化基因与企业文化基因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的同时,更多地投入到理论完善工作中,系统地构建企业文化基因的概念体系,进一步明晰企业文化基因的结构、复制程序及作用机制,从而搭建起基本的理论框架与模型,这样,才能切实可行地指导和推进我国企业文化建设,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更进一步地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繁荣与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孔宪铎,王登峰. 基因与人性[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R.道金斯,觅母. 新的复制基因[A]. 庄锡昌. 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C].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
[3] 王东. 中华文明的五次辉煌与文化基因中的五大核心理念[J]. 河北学刊,2003,(5).
[4] 赵传海. 论文化基因及其社会功能[J]. 河南社会科学,2008,(2).
[5] 吴秋林. 原始文化基因[J].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8,(4).
[6] 刘长林. 中国系统思维——文化基因探视[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7] 朱克江. 企业文化对企业基因改变的作用分析及成功实践[J].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1,(5).
[8] LI Xianbai. The Judging Standard and the Identification of Corporate DNA[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usiness and Management, 2006,(8).
[9] 紫竹. 企业素质与文化基因[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10] 李钢. 基于企业基因视角的企业演化机制研究[D]. 上海: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11] 贾捷,李志强. 基于演化经济学的企业文化演化解释[J]. 经济问题,2006,(8).
[12] 刘平青. 发达市场经济中家族企业成长模式研究[J]. 上海经济研究,2002,(5).
[13] 谢晓蓉. 生物传递基因与文化传播谜米[J].河西学院学报,2003,(4).
[14] M.Tichy Noel, Sherman Straford. Control Your Destiny or Someone Else Will[J]. New York: Harper Business, 1993,(2).
[15] B Adams B, C Adams C. Corporate DNA: the Genetic Code[J]. Executive Excellence, Oct. 1995.
[16] C Verschoor. Organizational DNA Should Contain Ethics Component[J]. Strategic Finance, 2005.
[17] J Weeks,C Galunic. 企业文化与文化基因[J]. 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2,(2).
[18] 闵家胤. 进化论的一般原理[J]. 未来与发展,1992,(5).
非遗传承人存在的问题范文6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122-04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少数民族智慧的结晶,在其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关于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民族学、教育学、文化学等多学科的渗透与交叉性的研究居多。笔者检索了“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3个主要数据库2005—2013年的相关文献,其中,以篇名“少数民族非遗”共检索出文献135篇,分别在“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0篇,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篇,在“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3篇。通过对这些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本文围绕在研究中理论界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综述和简要评析,力图呈现理论界对该命题的研究状况及研究特点。
一、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界定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的学者不多。韩小兵将目前有关“少数民族非遗”的几种主要学理解释归纳概括为以下三类:一是“综合文化体系”说,主要指产生并流传于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的,与各少数民族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传的综合性文化体系;二是“表现手法特征”说,特指由少数民族创造的,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法,依靠特定民族、特定人的展示而存在的“活”的遗产;三是“公约定义套用”说,是“非遗”的下位概念,是指被各少数民族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
上述三种说法中,“公约定义套用”说较为常用,即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而在其特征等方面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是借助特定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所表现的该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信息利益。
二、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与价值
(一)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总体特征,覃志鹏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文化变迁与传承中显露自己特有的时代特征,具有现实生活性、民间地域性、以人为主要载体、生态性与濒危性等特征,这些特征要素互相关联,有机地存活于民族群体之中,体现了丰富久远的文化蕴涵[2]。韩小兵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具有活态遗产性、民间传承性、环境依存性、口传身授性等非遗的一般特征,同时具有源生主体归属上的特殊性,即归属于相应的少数民族,而且与汉族非遗存在表象与特质差异,即在表现形态上更具有多样性,普遍具有异于主流文化的构成要素,具有更强的濒危性[3]。还有很多学者针对特定地域的少数民族非遗特征进行了研究,除具有共性以外,大多具有独特的地域特征。
(二)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张世均从总体上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建立和谐社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在丰富中华民族文化的内容、体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多样性与民族的审美、艺术价值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文化价值;在科学认识与研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科学价值;在民族旅游资源利用和旅游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价值[4]。郭剑英,余晓萍从地域的角度指出,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非遗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有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旅游价值[5]。
三、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综合来看,主要集中于保护现状和保护措施两方面的研究。
(一)保护现状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非遗方面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一些困境。汪立珍认为,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末,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挖掘保护工作隐藏着不足与缺憾:一是挖掘保护工作没有一个系统持续的计划,断裂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挖掘保护的方法、手段单一 [6]。乌丙安指出,相对说来偏重于文化表现形式类遗产的保护,对民间传统的文化空间类遗产的有效保护有所忽略[7]。陈莉指出,虽然我们已开始着手对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保护,但还是有许多被改造成文化消费品,失去文化遗产的内在精神,进而在保护中走向消亡[8]。覃志鹏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实践存在着许多问题:保护意识淡薄;不但保护主体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而且不时出现单纯的保护文化碎片现象;竞争力在比较中呈现不断弱化的趋势;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2]。
(二)保护措施研究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措施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五个研究视角:
一是从总体上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遗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9]。乌丙安认为,民俗文化空间是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7]。覃志鹏提出了树立保护意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逐步实现产业化等重要举措[2]。罗正副提出了对无文字民族非遗保护的思路和方案[10]。赵艳喜提出了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即涵盖非遗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遗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11]。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视角提出,传承与发展非遗的有效途径是符合时代特征的“动态保护”[12]。吴兴帜从文化生态区的理念出发,探寻了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道路,为非物质文化能够继续活态的、原真性的存续提供一种方法论视角[13]。韩成艳认为,非遗的保护必须落实在特定社区[14]。
二是从立法方面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立法是抢救与保护口头与非遗的根本措施[9]。黎明认为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涉及少数民族非遗的社会关系,依法确立与制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正确方向和措施,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15]。王培新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应遵循拯救第一、分层次保护的原则[16]。高燕对少数民族非遗的自治立法进行了研究,指出自治立法应当坚持传统文化保护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平衡的立法价值取向,注重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的结合,根据自治层级和民族地区实际,科学合理选择立法模式,并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17]。周超指出,社区参与是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还有一些学者针对特定地域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路[18]。
三是从保护主体的视角提出针对传承人的保护举措。如今,依靠传承人进行非遗保护,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尹凌、余风指出,非遗传承人是完成非遗保护这一使命的重要文化因子,并针对目前传承人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保护传承人到培养继承人这一创新思路[19]。郑土有指出,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在对核心传承人进行重点保护的同时,还应该重视“群体”传承人的培养,而“群体”传承人培养的核心是儿童,在这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20]。郎玉屏指出,传承人是少数民族非遗有效传承的首要因素,要增强少数民族青少年民族认同,使其愿意并欣然传承本民族的文化[21]。陈静梅、文永辉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提出了传承人的分类保护举措[22]。
四是从教育传承视角提出保护举措。汪立珍认为,把少数民族非遗纳入教育体系是保护、开发、传承少数民族非遗的重要手段与途径,并从教育思想、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方面提出要特别注意的问题[6]。吴正彪指出,少数民族非遗要得到科学的传承与保护,民、汉双语教育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23]。普丽春也指出,学校教育是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并提出了一些具体观点[24]。张丽萍认为,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参与非遗教育传承,既是非遗传承的需要,也是高校职能体现的需要,并提出了几条高校加强教育传承的具体措施[25]。
五是从其他角度提出保护举措。一是数字化保护举措。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认为,采用数字化多媒体技术,如通过对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字、图像、声音、视频及三维数据信息进行数字化保存、组织和存储来实现对遗产的保护,可以实现对贵州非遗的快速有效地保护[26]。二是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保护举措。叶建芳认为,保护民族地区非遗是民族博物馆的主要职责与功能,应通过各种方式抢救、保护、创新和发展民族非遗[27]。李树林提出,民族地区图书馆应责无旁贷承担起保护非遗的使命,发挥自身优势,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普查采集、保存利用、传播展示非遗,实现人类民族文化遗产资源的共享。胡芸、顾永贵就如何做好民族民间非遗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讨论[28]。
四、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
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
(一)总体思路研究
陈廷亮认为,对少数民族的非遗资源的开发利用,只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适度合理进行开发利用,不但能使少数民族非遗产生经济效益,而且对其本身的活态保护与传承也大有裨益。并选择湘西、湖北少数民族非遗为例,强调指出,少数民族非遗的产业开发没有也不能是一个统一的模式,应该根据不同类别的非遗制定不同的开发模式[29]。
(二)旅游开发研究
对于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的关系研究,很多人认为旅游开发破坏了少数民族“非遗”的生态环境,也有人认为适度的旅游开发可以促进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肖曾艳认为,旅游开发可以促进遗产保护,遗产保护好后反过来可以提升旅游开发层次,从而形成旅游开发和遗产保护的良性互动[30]。周丽洁指出,非遗的保护已不再是静态的抢救与整理,并以湘西地区为个案说明以旅游为媒介,在尊重旅游者、旅游目的地民族成员意愿的原则下,文化重构是保护非遗行之有效的路径[31]。陈炜、杨曼华在剖析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西部地区非遗旅游开发的实践,指出对非遗旅游开发进行适宜性评价是应时之需,符合各利益相关体的需要[32]。
对于非遗的旅游开发应采取保护性开发模式,这一点学者们都达成了共识。张博、程圩指出,实现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必须了解非遗的特性,并基于其特征分析,提出了非遗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33]。黄继元指出,云南非遗旅游开发中存在过度开发、碎片式开发、孤立式开发等一系列问,必须采取“完善建立管理机制和政策法规监督体系”、“加强理论研究和科学规划”、“重视人这一核心载体的保护和提高”等一系列对策[34]。王汝辉以四川省理县桃坪羌寨为例,对非遗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可持续利用的对策[35]。韩富贵在研究非遗保护传承和旅游资源开发的契合点基础上,探索性地提出了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即“专题展演”模式、“沿途文化生态保护区”模式、“主题公园”模式、“旅游纪念品开发生产”模式[36]。
(三)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研究
在非遗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的研究中,李昕认为,西部地区丰富的非遗是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探索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途径是极其重要[37]。王松华认为,在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利用过程中,通过产业化的手段寻求非遗在新的环境下传承与传播的市场空间,并借市场化的机会扩大规模与集聚资金,实现非遗存续与发展的良性循环[38]。谭志国以土家族为个案,针对非遗本身所具有的可位移性和可展示性的先决条件,提出了会展项目保护与开发这一新模式[39]。
五、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个案研究
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分别选择一些个案进行了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个少数民族的非遗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一类型非遗的研究。在第一类研究中,学者们主要结合各个民族自身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非遗特点、类型进行研究,并在探讨其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保护对策。在第二类研究中,主要采用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结合的动态分析路径,将非遗进行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舞蹈、民间音乐、文化空间、民间文学等门类划分,选择其中的某一项具体个案,结合相关的田野调查,探讨该项非遗传承保护的现状、影响因素及变迁原因,并提出一些具体的保护和发展举措。
六、研究述评
从以上研究综述可以看出,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已经成为学界们关注的热门问题之一,而且其研究现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从观点上来看,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但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不论是哪一类少数民族非遗,都是有着生命力的活态文化,其保护不是要把它封闭在一个既往的历史时空点上,也并非是一种书斋里的历史研究或者仅仅给博物馆提供某种展品,而是文化建设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要在既不改变其按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又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找开发式保护途径,而且要逐步构建起完善的保护体系。
2.从研究方法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是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并存。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是一个理论和实践意义都很强的论题,大多数学者能充分契合这一特点,既能广泛运用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和旅游学的相关理论开展研究,而且非常注重田野调查,并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指导。
3.从研究对象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既有从宏观视角,以整个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为研究对象;也有从微观视角选择具体某一个少数民族或是某一具体类型的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个案研究。
总之,目前我国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理论研究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与实践工作相比,相对概念化和程式化的研究还显得有些滞后,真正有创见的、富有开拓性的研究成果甚少。今后,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实践,通过跨学科的互动与对话,拓宽视野,努力提炼出富有创新性的理论和方法,使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走向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1] 韩小兵.少数民族非遗概念界定及其法律意义[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4).
[2] 覃志鹏.论少数民族非遗保护[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3).
[3] 韩小兵.中国少数民族非遗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4] 张世均.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7).
[5] 郭剑英,余晓萍.非遗价值评价——以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为例[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9,(4).
[6] 汪立珍.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教育[J].民族教育研究,2005,(6).
[7] 乌丙安.民俗文化空间:中国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J].民间文化论坛,2007,(1).
[8] 陈莉.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利用[J].贵州民族研究,2007,(2).
[9] 祁庆富.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遗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0).
[10] 罗正副.文化传承视域下的无文字民族非遗保护省思[J].贵州社会科学,2008,(2).
[11] 赵艳喜.论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理念[J].贵州民族研究,2009,(6).
[12] 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非遗保护与旅游化生存实践[J].学术探索,2010,(6).
[13] 吴兴帜.文化生态区与非遗保护研究[J].广西民族研究,2011,(4).
[14] 韩成艳.非遗作为公共文化的保护——基于对湖北长阳县域实践的考察[J].思想战线,2011,(3).
[15] 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法源问题[J].民族研究,2007,(3).
[16] 王培新.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法律保护原则[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3).
[17] 高燕.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自治立法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7).
[18] 周超.社区参与: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J].河南社会科学,2011,(2).
[19] 尹凌,余风.从传承人到继承人:非遗保护的创新思维[J].江西社会科学,2008,(12).
[20] 郑土有.非遗保护中的“儿童意识”——从日本民俗活动中得到的启示[J].江西社会科学,2008,(9).
[21] 郎玉屏.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非遗传承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10).
[22] 陈静梅,文永辉.轮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分类保护——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J].广西民族研究,2012,(4).
[23] 吴正彪.论双语教育在传承与保护少数民族非遗中的重要作用[J].民族教育研究,2010,(2).
[24] 普丽春.论学校传承少数民族非遗的教育[J].当代教育与文化,2010,(1).
[25] 张丽萍.少数民族地区高校教育传承非遗分析[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1).
[26] 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贵州少数民族非遗的数字化保护方法研究[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4).
[27] 叶建芳.民族博物馆与民族非遗保护——以广西民族博物馆为例[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2).
[28] 胡芸,顾永贵.如何做好民族民间非遗档案管理工作[J].中国档案,2008,(5).
[29] 陈廷亮.湘西少数民族非遗开发利用的可行性与基本模式分析[J].民族论坛,2009,(10).
[30] 肖曾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阶段性互动分析——以湖南虎形山花瑶乡的非遗为例[J].云南地理环境研究,2008,(2).
[31] 周丽洁.非遗与文化重构——以发展旅游背景下的湘西地区为例[J].求索,2010,(4).
[32] 陈炜,杨曼华.论西部地区非遗旅游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社会科学家,2011,(2).
[33] 张博,程圩.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保护[J].人文地理 2008,(1).
[34] 黄继元.云南省非遗旅游开发研究[J].旅游研究(季刊),2009,(4).
[35] 王汝辉.非遗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性研究——以四川理县桃坪羌寨为例[J].贵州社会科学,2010,(11).
[36] 韩富贵.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研究[J].四川民族学院学报,2011,(1).
[37] 李昕.非遗: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J].广西民族研究,2008,(3).
[38] 王松华.产业化视角下的非遗保护[J].同济大学学报,2008,(1).
[39] 谭志国.土家族非遗会展活态保护新模式探析[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40] 马宁.羌族非遗的现状及保护对策——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为例[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Research review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DENG Xiao-yan1,2
(1 South-Central Nationaliy University ,Wuhan 430074,China;2 Hubei Economy college,Wuhan 430205,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