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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遗的传承和保护的建议范文1
关键词:非遗;数字化;保护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是对非遗“生命力”的明确与强调。”换而言之,非遗是基于特定时代背景下的精神传承,以代际性和活态性、情境性以及实践性的特点,依据自身独特的方式存在并发展,为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而在此基础上,数字化技术的衍生,不仅是对非遗生态及观念的改变,更是以外在存储或宣传的方式,彰显非遗的可能性、合法性,这既是对非遗生命力的诠释,又是非遗保护的必经趋势。
一、对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分析
1.含义
顾名思义,非遗数字化保护是指:利用数字采集和存储、处理、展示与传播等现代技术手段,经转换、再现以及复原等操作,将其演变为数字形态,并通过新视角的诠释和解读,以新方式的保存为基准,对其加以合理运用,用以从源头上达到非遗保护及传承的目的。
2.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11年6月)中,第13条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护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该项法律的颁布,是在法律的角度上对非遗数字化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强调。此外,非遗数字化保护工程的启动,是依据数字化技术,将非遗予以全方位保护及传承。例如:陕西和等地非遗数据库的创建,为其数字化保护及传承奠定有利基础。
3.保护技术
传统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虽可对非遗予以传承,但因对其的“伤害”,逐渐被现代技术所取缔。如计算机技术的运用,主要采用非遗图像、音频与文字记录的方式,以“虚拟再现”的层面,构建非遗数据库,这是当前非遗保护的核心策略、关键手段。其中,非遗数字化技术包含保存与存档技术、虚拟再现技术、构建数字博物馆。
首先,保存与存档技术。信息获取作为非遗数字化保护存档的首要内容,是以高精度扫描仪、相机为辅助,经非遗信息采集和编辑工作的开展,将其演变为数字化格式,便于光盘和硬盘等介质的存储,以此达到非遗安全且长久保存的目的。其次,虚拟再现技术。通过数字摄影、虚拟现实以及三维模型等技术,将非遗于还原的前提下创建虚拟情境,尤其针对濒危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借助虚拟复原和多维度演示等层面,实现针对性保护、传播的目的。最后,构建数字博物馆。数字博物馆是对非遗信息的整理加工,以数字化系统的辅助,对信息加以分类编辑后,存储至数据库,便于用户选用链接、搜索等形式对非遗信息资料的快速查找。
二、加强非遗数字化保护应采取的措施
1.优化建档方式
数字化保存及记录工作的开展,是非遗保护的关键措施,具体可从以下几个层面予以实现:其一,非遗文献和图片、影像与碑刻等资料的整理,以数字转化及存储的层面,构建非遗文献数据库;其二,非遗实践工具、场所及产品的记录,以文字、图像和音像等格式差异,将其分类储存;其三,结合数字化技术的运用,时刻关注非遗动态实践,依据动态立体、高清记录的层面,对其予以全面性存储。
对于传统非遗保护方式而言,数字化保护具有存储灵活、传播迅速、应用广泛的优势。其中存储灵活:鉴于数据存储载体、容量以及格式的逐步优化,非遗数字化存储俨然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既是对非遗存储空间、成本以及管理等流程的缩减,又可为非遗盘活创造条件;传播迅速:经电子存储,非遗信息传播、复制、编辑等效率得以全方位提升;应用广泛:数据分析、统计和查询、检索、加工与应用等均对非遗资源予以多元化利用。
2.优化宣传模式
相较于非遗数字化存储,其宣传工作也以资料、器具和实践等层面获取相应的非遗记录信息,但非遗数字化宣传工作是以展示、展演与展览等为辅助,通过向外来者、拥有者、传承者间的非遗信息宣传,促使人们达到非遗保护警示的作用。由此可见,在进行非遗数字化宣传工作中,若要从根本上达至最佳宣传效果,则应对其数字化宣传的特性予以全方位明确,即是对传统非遗保护展示、展览等模式的突破,更是其跨族群和跨时空宣传的根本;打破非遗静态和平面展示的局限,如借助数字化技术,优选3D虚拟技术和高清扫描技术,将非遗予以立体化及动态化实物综合展示的背景下,落实跨时空传播的真正内涵;以单向展示和宣传为基准,结合人机互动、体感技术等技术,逐步强化非遗数字化宣传体效果。
3.优化传承措施
非遗教育和传承是其保护工作的核心宗旨,即主要利用传承者间的精神交流,如心授、言传身教等手段,配以文字或图像的传承手段,达到非遗传承的目的。但是,伴随数字化技术的系统化介入,非遗传承周期明显缩短,提升传承效果。再者,非遗传承在于对“术”、“道”的统一,如“术”代表非遗传承技术和工艺、仪式等;“道”则代表非遗传承的内容,常见传承技巧和技能、传承信仰与观念。对此,非遗数字化传承,应在“术”、“道”传承的基础上,对数据采集与分析等模式予以全面思考,用以达到传承者心理变化、创新特点揭示的目的。
三、结语
总而言之,非遗作为民族“记忆”,其非遗保护、开发工作则属于人们不容忽视、义不容辞的责任。数字化非遗保护,是通过新保护路径的开辟,融合非遗保护、文化发展等活动,构建新型非遗传播、传承新趋势。总之,笔者建议人们应在非遗保护中,高度关注数字化技术的运用,结合对非遗保护内容的全面解析,将其数字化保护工作落实于实处。
参考文献:
[1]卓么措.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研究[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3,32(8):225-227.
[2]姚顺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开发研究[J].青年时代,2015(20):59-59.
对非遗的传承和保护的建议范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进校园 理论依据 实践例证 障碍困难 思路健议
早在2003年,我国便启动了中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广泛展开,一批又一批“非遗”项目得到抢救保护与传承。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复杂的文化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创新思路、创新方式、创新成效。笔者认为,让“非遗”走进校园,堪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条可行而有效的途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理论依据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是一种活态文化,主要依靠口传身授而得以生存与传承,通过人的传承活动得以保护和发展。我们应坚持以传承人为核心的理念,不断发现和保护传承者,尤其注重发现和培养新一代传承人与传承群体,从而使“非遗”传承链得到良好的恢复与持续性发展。
在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存续着丰富的历史文化知识与珍贵的民族文化创造。新形势下,应当重新审视和正确定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观,对存续于“非遗”中的民族精神传承与文化符号传达赋予新的科学认知。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历史教育、信仰培养、道德渗入、文化认知、技艺传递以及丰富校园文化等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传播民族基因、培育一代新人的文化效力,从而增强使命感与主动性、积极性,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广泛开展。让“非遗”在广大校园中得到有效地保护、传承与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实践验证
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启动以来,全国不少地区积极探索“非遗”进校园的方法和途径,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笔者调查发现,山东省临朐县文教共同探讨,大胆实践,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堪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成功例证。
临朐县历史悠久,文脉昌盛。境内沂山风光旖旎,灵气所钟。自黄帝始先后有16位帝王登封过沂山,留有历代帝王重臣、贤达名士诗词碑碣300余幢。流传下沂山祭仪、沂山庙会、沂山传说等诸多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县文化与教育部门每年组织中小学生参与和观摩沂山祭仪文化活动,游览沂山历史遗迹,倾听沂山民间传说,增进了青少年地域历史文化知识,引发了其爱家乡、爱祖国、爱历史文化的热情,受到广大学生的喜爱。
临朐历代文化名人辈出,著作颇丰,不少优秀文化创作在民间代代口头流传。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挖掘整理了《昌国》《庄农日用杂字》《蚕丝韵言》等民间传说专集,以作为课外读物提供给当地中小学校,被中小学生广泛传阅。很多学校还将其引入课堂讲说,引发了广大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增进了学生对民风民俗民生与民间历史文化的认知。
“周姑子戏”是临朐县独有的传统剧种,曾在当地民间产生过广泛影响。“临朐周姑戏”被审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后,当地文化部门积极挖掘整理与推介,组织老艺人进校讲教,示范演唱,组织学生开展“周姑戏演唱比赛”活动,丰富了学生戏曲音乐知识,传承了特色地方传统剧种。又如“太乙拳”“抵功拳”是流传数百年的中华传统武术,经文化部门推介,一些学校将其引入校园体育项目,再如“手绘年画”是临朐民间传统美术的特有产物。县二小等学校将其纳入美术教育课目,采用请老艺人授课、举办年画作品展览等方法,先后培养了一大批手绘年画青少年传承人。
临朐县文化与教育部门还不断联手开展民间游戏、民间谚语、民间技艺、民谣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校园活动,受到学校、学生及家长的认可与赞赏。社会普遍反映:“非遗”走进校园丰富了学生知识,推进了历史认同,传播了优秀传统价值观,对于培养历史文化传承新人及丰富校园文化均具有很好的教益与作用。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堪为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和有效途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障碍与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仍面临一些障碍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一些教育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作用意义认识不足,尤其在当前以应试为主的教育机制作用下,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尚未纳入应试课题,更未编入教育计划,因而无章可循,无的放矢。不少校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元素、内容及保护价值认识不清,导致责任感、主动性普遍缺失。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处于缺少计划、缺少组织、缺少机制、缺少管理的松散萎靡状态,号召力保障力明显不足。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项目内容资料的选择确认整理滞后,“非遗”教材及读物普遍缺失。第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存在重挖掘、轻保护重申报、轻传承;重文化部门单方面保护、轻与社会组织联合保护的弊端,与教育机构及校园尚未形成共识与合力。第四,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限于兴趣、形式、课余,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内涵掌握不准、元素失真,未达到真正意义的“非遗”保护与传承。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思考与建议
(一)政府各机构尤其教育系统应当广泛宣传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认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基础文化教育工程,是政府及教育文化部门的共同使命。增强校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自觉性,为“非遗”走进校园搭建平台,铺平道路,结出硕果。
(二)各级教育机构与校园应主动联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能部门,选择项目,认定内容,编辑教材读物,出台计划措施,创新科学方法,让“非遗”进校园开展的灵活多样,扎实有效。
(三)各级文化部门应积极与校园合作,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及文化服务,努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深入开展,努力发挥其保护传承作用,积极培养“非遗”保护传承新人。
对非遗的传承和保护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概念;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 80-054 文章编号:1009-783X(2017)01-0132-05 文献标志码:A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随之正式成为官方术语和操作概念,在人类文化遗产的范畴中开辟了一个崭新的领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体育非遗”)生动地呈现了各民族人民的生产习俗、生活风貌和,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人类社会的历史遗存,更是民族文化中丰厚的精神养料,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但长期以来,由于人为和非人为因素,世界各国体育非遗不断遭到损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这一现象愈演愈烈,尤其是在偏远落后的地区,一些体育非遗项目已经消失或濒临灭绝。学界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应时而兴、亟待解决的课题进行了探索,围绕这一领域所取得的成果已非常丰硕。鉴于此,本文从概念与内涵、价值、保护、传承和发展5个方面对体育非遗研究进行梳理,以期为进一步推进相关研究建言献策。
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进展
1.1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研究
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探讨,学界基本遵循了一致的解释路径,认为体育非遗是“体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2个概念的交织,该类别文化遗产必须同时满足“体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要素;但基于语言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内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体育”概念与内涵的解读不尽相同,至今没有形成共识。体育非遗尚存在概念与内涵不清、类别归属不明的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一些具有体育属性的项目,例如维吾尔族达瓦孜、塔吉克族鹰舞等,其类别归属传统体育、杂技、民俗还是民族舞蹈难以准确定位。
李凤梅认为体育非遗可以理解为被某一区域人口或固定群体主要用于健身、娱乐、祭祀、竞技等目的所遗存的各种身体活动形式和知识,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器具和文化空间。彭金城认为体育非遗是世代传承、体现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形式及相对应的文化空间,包括传统体育技术、动作要领、表演艺术、文化精神等内容。实际上,体育非遗最核心的内涵不是外在的物质表现形式,而是文化持有者在表演和创作过程中含有的特殊内蕴和技艺。从承载主体“文化持有者”的角度来看,体育非遗是“活”的,因而对体育非遗概念与内涵的认识应该是动态的,它随着时间和实践的绵延不断诞生出新的内涵。
1.2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研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包括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目前,相关研究集中于文化价值、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等方面。孙健等以传统蹴鞠运动为研究对象,研究认为传统蹴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软实力”主要表现为文化的自信力与凝聚力、沟通力与协调力、传播力和感召力。李成银等认为,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在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马磊认为,河南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族传统体育历史价值独特、文化价值内涵丰富、文化传承的原生态性突出、现实意义重大。
通过整理相关资料可以看出,体育非遗价值研究正处于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第一,针对体育非遗价值的研究还处于较为分散的状态,尚未形成系统,研究时应当从多角度、不同层面,根据不同需求进行具体研究。第二,缺乏对体育非遗价值多样性与关联性的研究。在探讨体育非遗价值时,我们应该从主体和客体2方面加以考察,不仅要认真研究体育非遗本身,而且要认真地研究体育非遗背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1.3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项艰巨复杂的文化工程,要求不同领域的学者和保护工作者结合自身专长,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目前,体育非遗保护研究主要集中于保护主体、保护内容、保护方式、保护成效评价等方面。白晋湘针对体育非遗保护的有限性,从分级保护体系、法制保护机制、博物馆、数据库、文化持有者、文化空间等方面提出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路径选择。万义认为体育非遗保护需摒弃“原生态体育”的保守理念,厘清保护对象与保护边界,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观,注重各生态系统间的动态平衡。张春燕从法律保护的视角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体育非遗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袁育霞认为将武术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其保护与发展提供良机,并基于此提出武术的保护策略。
近年来,围绕体育非遗保护的研究非常活跃,部分学者力主“原生态”地保护体育非遗,这种“原汁原味、回归本源”的主张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因为所谓的“原生态”是相对而言的,刻意追求理想中绝对的“原生态”只会是劳而无益,必须以发展变迁的观点考察体育非遗的原生态、本真性。事实上,体育非遗保护的真谛不在于“原生态”“非物质”或是“物质”,而在于“非物质“物质”之间人的生活态度。
1.4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研究
体育非遗传承研究涉及传承项目、分布区域、历史渊源、基本内容、传承谱系、基本特征、濒危状况、主要价值等多个方面,主要集中于体育非遗传承现状、体育非遗传承原则、体育非遗传承制度和体育非遗传承路径。牛芳等以徽州嬉鱼灯活动为个案,对徽州民俗体育非遗传承特性、传承危机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传承策略。张庆武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探讨华佗五禽戏传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完善华佗五禽戏管理体制、增加经费投入、加强教育传承和传承人保护等。王书彦等从制度角度入手,对体育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存在申报审核制度难以规避地方不当利益、传承人评审标准模糊等问题进行探讨。
从以上对体育非遗传承的研究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采用了“经世致用”为主导的学术研究范式。“经世致用”的宗旨在于密切关注社会问题,敢于面对社会问题,致力于济世安民。近年来,体育非遗的研究表现出尚实务实的特点,有效地促进了体育非遗传承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根据非遗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合理引导;但相关成果以定性研究为主,得出的结论难免带有主观性,对一些重点问题关注度不高,例如体育非遗的群体传承、教育传承等方面研究不够深人。
1.5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研究
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正确理解应是具有良好的造血功能,并具备自身的特色。具体来讲,就是要求文化持有者“向内求深度,向外求广度”,向内求深度是指要保持体育非遗自身的文化特质,寻求文化自觉,向外求发展是指开拓视野,不断学习和吸收先进的内容。目前,体育非遗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体育非遗发展现状、体育非遗发展诉求、体育非遗发展路径、体育非遗发展前景等方面。苏雄针对粤西民族传统体育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大教育投入、发挥媒体作用、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环境等建议。杨建营等介绍了浙东内家拳发展概况,认为要厘清内家拳保护、传承与发展等环节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使该系统工程的工作得到有序开展。郭玉成从传统武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发展等方面,总结相关研究成果,认为传统武术的发展应有别于西方体育,走“文化回归”的特色之路。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人们从不同视角对体育非遗发展进行了探析,为体育非遗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但此类研究多是理论上的应然性内容,与体育非遗运行实践中的实然尚有差距。第一,在体育非遗自身发展方面,研究人员没有充分尊重传承群体在内的大众自我选择,缺乏与他们展开有效的沟通,相关学术成果与传承群体、地方民众的认同度相差甚远,使体育非遗发展研究成为高级理论的低级运用。第二,缺少实证研究。“思考”“构想”和“建议”的思辨式研究偏多,基于田野调查的实证研究不足,尤其是细致入微的成功个案研究十分缺乏。
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
2.1国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起步较早且脉络清晰
美国、欧洲、日本等在体育非遗领域的研究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历经多年发展,其理论体系与实践经验都较为成熟。相关体育非遗研究,主要来源于《国际博物馆》(Museum Intemational)、《国际遗产研究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非物质遗产国际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anaible Heritage)等。
在体育非遗理论的建构与探讨方面,美国起步较早,研究成果较为显著的机构包括史密森尼民俗和文化遗产中心、美国民俗中心、国家艺术赞助基金等。始于1967年从事传统知识及艺术的研究、展览与保护工作的史密森尼民俗节就是由前者举办,创立之初非常重视学术性研究和地域文化权利的体现。为方便文化持有者以自己的方式宣传独特的文化,史密森尼民俗节所有的体育非遗活动都安排在国家广场的草地上或临时搭建的舞台上,使得文化持有者和包括体育非遗学者在内的参观者在较为轻松的活动气氛中面对面直接交流。与文化持有者之间的平等对话,保证了访谈的高效,提升了研究者对体育非遗的认识深度。史密森尼民俗和文化遗产中心主任K.Richard认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行中的分离和各自领域的分隔削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有效性。R Nettleford针对体育非遗迁移现象,分析在迁移中造成的遗产流失、衰亡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起源于欧洲,有关体育非遗理论保护与传承的经验性研究在欧洲也较为成熟。波恩大学、乌尔姆大学等高校尝试将体育非遗项目纳入学校体育活动,为体育非遗研究注入了活化剂。值得借鉴的是德国学者在研究体育非遗项目时,往往选择很小的事件和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然后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寻事物的发展规律。例如L Kong教授从个案的实证出发,运用田野调查法从不同角度阐述文化全球化对体育非遗的危害,各民族应从自身实际出发,促使本民族文化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追根溯源,欧洲体育非遗保护与研究工作的成功得益于“文化遗产日”的设立。每年9月的第3个周末,40多个欧洲国家的居民举家出动,朝圣般地参观文化遗产,增强了民众保护体育非遗的意识。
经^数十年探索,日本等在体育非遗传承研究方面,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有日本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在于重视传承人的技能本身,由于传统体育技能等具有“无形”特点而难以把握,因而传承人也被包括在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学者M.Shimada认为,日本Soma-Nomaoi(相马野马追)的成功传承主要得益于控制机制的规范化,在保护传承人、保存项目形式的同时对项目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盘点国外体育非遗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建构与探讨;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宣传与管理研究;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历时性、建议性与反思性研究;4)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保护与传承的经验性研究。
2.2国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逐渐成形但关注不够
随着体育文化的广泛传播和体育产业化进程的加速,体育越来越受到相关学科的广泛关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角审视传统体育随之成为中国体育研究的一个独特领域。目前,国内已有诸多学者从不同研究视角对体育非遗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从研究理论视角出发,例如社会学、人类学、艺术学、法律保护的角度;从研究层次上看,主要有宏观、中观和微观研究;从研究视角的维度,可以分为多维视角和单一视角等。根据具体问题,研究者通常会选择适宜的研究视角。
宏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是从全社会或整个国家的视角出发,以―些宏大的、整体的体育非遗理论问题为研究对象,强调包容性、概括性和整体性,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体育文化的传承》等,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体育文化之间的关系,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启示。也有学者尝试将民族传统体育发展、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置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进行研究,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王晓在其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若干思考》、牛爱军等在其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传统体育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兼与王晓同志商榷》中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民族传统体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类别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激发了广大学者对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关注。
中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一般是以局部区域、某一民族或某一项目群的体育非遗为研究对象,例如《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和发展》、《我国朝鲜族传统体育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和《传统武术:我们最大宗最珍贵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后者出自程大力教授之笔,是中国真正意义上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研究传统体育的开山之作,截至2016年3月6日,被引267次,在2 682篇非物质文化遗产类核心期刊论文中被引频次稳居前三。中观研究是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两者之间联系的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宏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只有借助于中观研究,经过中间过渡才能在微观中得到良好体现;微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也必须经过中观验证,才能具有宏观推广的价值。
微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是以对某一项目、单个因素或最小体育非遗单位集合体进行的具体研究。研究者采用微观研究,其目的在于对具体的体育非遗项目进行更为详细的解析和定位,例如《灵的皈依与身的证验――河北永年县故城村梅花拳调查》、《维吾尔族传统体育项目达瓦孜的传承与变迁》等。或是通过个案进行细致翔实的研究,对某一个或多个典型案例进行描述、分析和反思,例如《农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困境及其救赎――以盐城地区义丰龙舞及楼王莲湘为个案》等。由于微观研究的个案研究是针对具体的体育非遗问题,研究的代表性和解释力不足以成为行之有效的推广模式。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体育非遗研究尚存在以下不足:其一,从单一角度思考问题的研究居多,从整体上系统思考体育非遗问题的研究较少(例如,研究过程中将宏观研究、中观研究、微观研究三者融合,相互补益);其二,历时性研究和建议性研究较为常见,反思性研究明显不足;其三,缺乏长期深入的田野调查和个案研究,难以把握相关项目的发展历程、社会结构和影响因素。
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望
3.1完善田野调查方法,形成研究的时空张力
自英国现代人类学代表人物Haddon首次运用田野调查以来,该研究方法历经完善与规范,逐渐成为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重要调查方法。体育非遗研究借鉴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至今已取得一定成果,但对其理解和运用还不够深入。第一,研究人员在使用具体方法时对田野调查的共时性存在误读,把进入实地之前所整理的文献资料当成调查的参照,反复印证前人成果,缺少实地调查的探索发现。第二,部分学者将体育非遗田野调查研究的性质定位为定性研究,研究中使用的资料收集方式拘泥于定性方式,较少考虑到定量的方式(例如样本抽样调查等)。第三,部分研究的田野调查时间不足一个农业周期或牧业周期,难以真正了解一种文化现象。基于此,在资料收集和分析方面,广泛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研究范式;在调查研究的视角上,将宏观、中观与微观研究相结合,以确保调查对象的信度和效度;在田野调查过程中,要形成研究人员与调查对象之间的时空张力,切实保证研究的真实性。
3.2法律保护与教育传承并行,延伸实证研究广度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体育非遗是最为有效的保护方式,但国际上关于非遗保护方面的正规法律并不多见。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颁布,总体来看,体育非遗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须待进一步完善。在法律保护过程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问题所在,通过实证检验,揭示在体育非遗法律保护中各种内外因素对其产生不同影响的深层次原因和原理。体育非遗教育传承既是一种发展,又是一种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对培养年轻一代集体意识、文化认同、民族自尊等具有特殊优势,能引发人们对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的再认识,被视为现代社会保护体育非遗的一种有效方式。要实现体育非遗教育传承的突围与跨越,就必须打破民间与学校文化主体间“身份有别”的观念,实现体育非遗资源对流,优化课堂的文化空间;因此,强化教育传承实证研究,把践中积累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具体实践,将是体育非遗研究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3.3扩展研究的主位视角,提高文化持有者参与度
体育非遗承载的主体是文化持有者,充分尊重文化持有者对自我文化的认同态度或真实情感是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第―要义”。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府、经营者和文化持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使得处于弱势的文化持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话语权遭受剥夺,其主动参与度较低。而缺乏文化持有者的积极参与,所有体育非遗工作都会徒劳无功,因此,要扩展研究的主位视角,促进政府、经营者和文化持有者换位思考,满足体育非遗持有者的利益诉求,提高他们的参与度。首先,必须把体育非遗研究中受到冷落的文化持有者邀请回来,与他们展开有效的沟通,将体育非遗、发生情景和文化持有者构成一个动态系统进行研究;其次,尊重文化持有者的主人地位,逐步引导他们客观地看待自身传统和生活方式,传承体育文化精华;再次,借助政府和媒体的力量,宣传体育非遗的原真性文化内涵,树立文化持有者的民族自信心。
3.4阐释体育非遗本体理论,加强不同学科整合
体育非遗形式多样,内涵丰富,阐释体育非遗本体理论是学界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研究者应发掘已有研究优势,全面分析体育非遗的概念、内涵、特征、价值和分类体系,为构建体育非遗理论体系进行积极的探索。体育非遗研究涉及到体育学、文化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多种学科,需要整合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整合。为保证多学科综合研究卓有成效,需做到以下3点:第一,鉴于不同学科拥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适用范围,多学科综合的体育非遗研究必须兼顾各学科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学科进行融会贯通。第二,不能生搬硬套相关学科的研究结论,只有在不同学科的共同点上找到可以互补的前提,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多学科的有机整合。第三,跨学科研究中严谨对待每一条资料,充当使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资料得到相关学科的相互印证。
对非遗的传承和保护的建议范文4
关键词:渭南市;非物质文化;保护;传承;思考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15-0231-0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当前,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现代化,我国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渐趋恶化,保护现状堪忧。2003年10月,旨在保护以传统、口头表述、节庆礼仪、手工技能、音乐、舞蹈等为代表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发展历程,给我们留下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入选“非遗”项目最多的国家。渭南市有着悠久文化历史传统,辖区内拥有12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95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居陕西全省之首,也处于全国前列。
一、渭南非物质文化遗保护的现状和意义
近年来,渭南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宣传、保护工作,通过不断的探索实践,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全市普查各类非遗线索多达9126条,已挖掘整理项目600余项,涵盖10余个门类。全市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2项,占陕西省国家级项目总数的18.75%;省级95项,占全省省级项目总数的19.27%,名列全省首位;市级213项;县级400余项。目前,我市共有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1人,省级69人,市级412人。
因为渭南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所以在渭南探索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义深远。首先,可以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认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们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知道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激发社会有意识的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次,有利于提升渭南文化形象。渭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居于陕西省首位,陕西又是我国的文化大省,渭南的非遗保护工作直接为提升渭南市文化形象和建设文化强市有着积极的作用,为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可借鉴素材。第三,有利于形成文化归属感。人类学家泰勒在其著作《原始文化》一书中指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着中华先祖们创造的优秀文化,有着很强的民族性和代表性,能够不断激发我们学习优秀、保护优秀文化的意识,也是一个地域民族文化心理,有着很强的凝聚力。
二、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有利条件分析
(一)普查工作情况分析
渭南市专门成立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挖掘、整理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等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分阶段、分时限、逐步推进的原则,明确了每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使整个普查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普查人员培训班,先后有百余人取得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证。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的认证普查,可以有效的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被流失。
(二)传承机制条件分析
经过努力,形成了横向和纵向交汇覆盖的保护传承机制,首先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其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命名和保护工作。这两项工作的开展,为传承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活态保护机制分析
建立了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长期展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保护工作剪影、保护工作成果和具有代表性的相关实物与资料,同时为传承人提供技艺技能展示展演的平台。
三、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意义及困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的文化资源。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深入,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入开发商业化的模式,如:渭南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华县皮影,经调查得知,纯手工雕刻一平米的价格约万元,然而机器加工而成的大约五百元,相差近20倍。市场化、产业化的大环境下,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许多文化遗产的命运正在发生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已刻不容缓。我们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祖先留给人类的共同财富,发掘它、传承它、保护它是我们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使命。
从“非遗”自身发展条件看,原材料缺乏、传承人缺失、市场萎缩是普遍面临的问题。首先,保护经费不足。尽管中、省对一些项目拨付了项目保护扶持资金,且逐年增加,但不是所有项目都给保护扶持资金,市、县因财政原因目前还难以给予拨付保护扶持资金,形成了大部分项目难于保护的现状。其次,项目传承后继乏人。目前,大部分项目传承人年龄偏大,而项目的保护对象又大多集中在农村,生活的压力和经济建设的需求使农村中青年人大多进城务工,造成传承人队伍青黄不接,后备队伍严重匮乏。第三,本土根脉日趋薄弱。以传统剧目华县皮影戏与华阴老腔为例,虽然每年演出场次不少,但大多是参加对外交流与旅游景点的演出,在本土农村的演出已很少。第四,现代文明的冲击。随着人们现代文明生活进程的不断加快,对衣食住行的物质需求及精神文化需求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固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毫不例外的受到冲击。
四、关于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策建议
(一)思想为先导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也正在发生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生存环境也正在受到威胁。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传承后继乏人等问题。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形成保护和传承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教育是重点
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搞好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思想品德教育。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教育部门,要利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对广大青少年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思想品德教育。通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讲座、专题实物展示以及专题兴趣小组等活动,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对渭南历史文化的了解,对祖国历史文化的了解,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和广大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热情和民族自豪感。
(三)机构是基础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是非遗保护的基本保障。各级政府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通过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级文化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县(市、区)两级要抓紧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认真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投入是前提
全市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明确近期和中长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目标。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投入。同时,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捐赠和赞助,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五)落实是关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加强指导、检查、监督。对发现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能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要按程序给予变更责任单位或变更责任人。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保护不力的,要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人才是核心
加强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是基本保证。我们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队伍的培训力度,积极组建一支业务素质好、年龄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保护队伍,通过和当地非遗保护企业、院校开展非遗人才培训,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确保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后继有人。
对非遗的传承和保护的建议范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现状
为更好地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份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我国国务院也在2005年3月份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见》①。2011年2月25日,我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通过并公布,这是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然而客观地讲我国保护“非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这给保护“非遗”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存在这些问题,相对滞后、薄弱的理论研究是其主要原因,因为在理解最基本的原则时有偏差,所以很难在完善、成熟的中国化系统理论上来开展保护“非遗”的相关工作。本文根据这一情况,着重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解释,对保护“非遗”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述,且在此基础上系统地反思国内保护“非遗”的实践和理念,为相关工作提供了宏观上的分析对策,以促进保护“非遗”工作的开展。
基本原则和理念
在“非遗”的理论体系里,有两个核心的概念,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本文将重点解析“非遗”概念的外延、内涵与其基本原则。
《公约》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作了如下的规定:被各个团体、群体以及个人看成是其文化遗产的所有的技能、表现形式、知识、表演、实践以及和其相关的文化场所、工艺品、实物、工具等等,其主要涉及下述几方面的内容:手工工艺方面的传统技能;和宇宙及自然界相关的实践、知识;表演艺术;节庆、社会风俗及礼仪;口头的表述与传说。从总体上看,其具有四个基本特点,分别是“生态性”、“民间性”、“活态性”,以及“生活性”等等②。
根据论者的观点,“活态性”指的是,较之于那些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具有鲜活、生动的特征,有着不断变动的形态。“生活性”和“民间性”关系密切,因为“非遗”是民众的集体智慧的成果,其在日常的民间生活里自发的传承、出现与发展,源于民族的社会生活、文化环境,是民族生活得以维系的主要方式,因此一旦其和民间的生活相脱离,其生命力将无法鲜活。“生态性”指的是根据自然科学里的“生态”概念,来描述民间“非遗”的生存情况,其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其存在是以各地区、各民族所具有的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为基础的,涉及不同的生活方式、习俗、语言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造就了不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特质和文化内涵;二是各区域的“非遗”形态与其所处的自然、人文环境一起营造出了和谐的文化生态圈。在《公约》里还规定了“非遗”理念的目标和主旨,即实现对人类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切实保护。在笔者看来,这里所说的保护并不仅仅是保护“非遗”现象,其需要从整体上保护“非遗”的生态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非遗”的目的。
我们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实践活动,就必须科学地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里明确表述了这一概念,也就是“施行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涉及到该遗产每方面的立档、确认、保存、研究、宣传、保护、承传、弘扬及振兴”③。但《公约》没有明确地规定保护“非遗”的原则、对象及主体,这给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非遗保护”的对象不仅仅只是《公约》里所涉及到的那些“非遗”现象的本体,比方说口头的表述、传说,其还涉及“非遗”所处的自然与人文环境、受众以及传承人等等。对于保护“非遗”的主体问题,各国的规定各异,然而其都规定了应构建各方面相互协作、责任清晰、主体明确的有效保护机制的内容。此外,保护“非遗”时应当遵循其自身原则。第一,应开展理解保护,也就是在准确地把握“非遗”形态的意义系统与符号体系的基础上来保护“非遗”;第二,在开展保护工作时应遵循创新原则,这是由于只有增强“非遗”纳新吐故的能力,才能实现健康发展“非遗”的目标;第三,应遵循整体性原则,也就是将“非遗”作为整体文化来进行保护,切忌肢解式保护。
在对保护“非遗”工作的基本原则、对象及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后,我们还应当对保护“非遗”和以往常用的那些概念(比方说创新、革新、传承、保存)进行辨析。原样的传承、保留文化遗产即为“保存”,其可以适用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但对动态文化的“非遗”来说,由于其处在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有着不断变化的形态,所以在保护的时候,除了需要保存其原样之外,还应注重对其发展方面的保护。而“传承”多指动态的口头传承,其是“非遗”形态得以保护的一条重要的途径。“创新”指的是在处于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非遗”形态可以根据外部的变化情况来调节自我,且能够根据文化本身发展的内在逻辑来进行演变。而“革新”指的多是鼎新革故,这显然有悖于“非遗”保护的主旨。通过对上述概念的辨析,有助于我们对保护“非遗”的内涵的准确把握④。
现阶段国内保护“非遗”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的部分提法不符合“非遗”的基本原则与观念。需要强调的是,各地基本上都是根据联合国与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来制定保护“非遗”的文件,所以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所存在的观念偏差,主要是由其在认识联合国和国内的“非遗”规定上的偏差造成的。
而且,部分地区在开展保护“非遗”工作时还普遍存在措施灵活性不足的问题。由于国务院所颁布的关于保护“非遗”工作的文件只是对部分总原则进行了规定,所以各地区应当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方针对策,借助于多样灵活的措施来保护文化的多元性⑤。
在理解保护“非遗”的观念上存在误区。国内在保护“非遗”时普遍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我国保护“非遗”的主体很多,其涉及各个不同的层面,比方学术界、政府、工商界、民众、传承人以及社区组织等等,若它们间可以实现高效的协作,势必能产生强大的合力,进而完成对有效保护机制的构建。然而当前却普遍存在不明确的责任分工这个问题:一是,部分区域保护“非遗”的工作成了少数文化投资商的经济事务或者是少数文化干部的行政事务,行政的领导担当着保护的主体,比方说尽管评审“非遗”的委员会是有关领域的专家与文化厅等行政部门的同志一起组建起来的,然而真正的主体是各级部门的负责同志⑥。此外,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学科专家与民间的艺人不具有主体地位。这使评定“非遗”工作成了“指定”工作,且容易和实际相脱离。现阶段的情况是,部分民间的文艺家协会能够直接参与到相关的保护工作中来,学者、民间艺人的参与较少,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护“非遗”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在保护“非遗”的工作中还存在不能准确地把握整体性原则的问题。部分区域在进行保护“非遗”的文件的制定时,常常忽视保护“非遗”的整体环境,未充分地意识到“非遗”是和自然、人文环境一同存在的整体的文化形态。虽然在一些文件里也涉及到了对文化空间的保护,然而其却不同于整体性的保护理念。受此类模糊的保护观念的影响,保护“非遗”的工作常常处于“碎片式”形态之中。
未能准确地把握保护“非遗”的主旨。激发人们对文化的保护意识,使文化的多样性得以维护,确保人类文化能够维持生态上的平衡是保护“非遗”的主旨所在。而不管是设置“非遗”的名录,还是设置专项的基金,都仅仅只是最终目标得以实现的手段。所以在保护“非遗”时,我们不能将工作的核心与主要的目标设置成进入“省级”、“国家级”、“世界级”的“非遗”名录中,这样做只能是本末倒置,会使文化形态丧失健康的发展空间。所以,我们应该将“申遗”视作促进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一个重要契机,且应把相应的保护工作放在首位,决不能将精力与财力一味地放在名录的申请上,切忌过分地提高申遗工作的意义。
除此之外,还存在分级政策有悖于保护主旨的情况,部分区域根据国务院的文件,从2006 年开始着手制定涵盖省、市、县三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且明确规定只有那些进入了县级名录的才能进行更高层次的名录的申请。在笔者看来,此类分级制度片面地划分了不同类型的文化等级现象,这显然不符合联合国保护“非遗”工作的根本宗旨与目标。
有关国内保护“非遗”工作的几点建议
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开展理解保护工作。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各地应重视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充分地研究调查各种“非遗”形态,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内核和文化内涵,切实做到理解保护。只有那种理解式地保护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保护,如果对意义不能准确地把握,那么开掘只能是盲目的,其结果必定是毁灭、破坏。概况地讲,我们一方面要普查各地的文化,组织多种形式的民间艺术展览、会演,同时要重视对各地区文化数据库的建设;此外,还应当收集、整理各地区的文献、史籍、地方志、家谱、民俗志及专题志等相关的资料,以期能够深层地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原生”环境下维持“原生态”,打造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在保护“非遗”时,应从“原生”环境里对“原生态”进行保护。现阶段很多地方都制定了“普查全面、记录立体、抢救及时、整理分类、扶持有效”的方针,其通常会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是建立针对“非遗”的有形形态的档案,采用静态保存的方法,比方收集文字资料,或者是借助于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将民间艺人的生存状态与表演过程等动态方面的因素录制下来;此外,对“非遗”事项的单纯保护,比方说组织表演艺术展演。显然,只借助于这两种保护措施还不够。我们应在“活态”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也就是把文化形态和其相关的生存环境看成整体来进行保护,让它们避免被主流意识形态与商品经济异化。在实践中,各地可以参考贵州等省的做法,进行生态保护馆建设,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部分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化资源的区域设置民俗博物馆与生态博物馆,开展动态保护活动,转变博物馆以往那种传统的理念,比方在朱仙镇(开封)、桃花坞(苏州)及杨柳青(天津)等地成立以木板年画为主题的民俗村⑦;除此之外,在开展非遗的整体保护工作时需要严格地遵循“生态性”原则。
应有效地整合社会多方力量,形成上下合力,推动保护理念向文化保护自觉意识的转化。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参考法国和日本在保护主体方面的成功做法。以日本为例,在保护活动里有许多民间组织的参与,且民俗学者与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在认定、审查、调查与研究“非遗”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国为使保护文化遗产之作的持久性和科学性得以维护,设置了数以百计的相关单位,从事调查、收集资料与相关的研究工作。所以,各地应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设置与保护“非遗”工作相关的专家咨询与科研机构,同时应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为使民间艺人在文化保护工作中的积极性得以充分的调动,我们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出台可行性强的措施,以激发艺人在文化传承方面的积极性。需要指出的是,在现阶段,部分有着丰富的“非遗”资源的区域,经济比较落后,艺人难以维持生计,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给予适当的帮助,解决其在技艺传承方面的后顾之忧。
制定与地方实际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在保护“非遗”时,务必应从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当地文化形态的特点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此处我们举个保护地方戏曲的例子⑧,在开展具体的保护工作时应注意下述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由于地方戏都有自身的舞台表演程式与表演体系,因此其保护范围不能局限于像穿着艺术、化妆、表演的程式、曲牌唱腔、唱念的规范等物质技术层面的内容;应当重视对其精神层面的精神意蕴、文化内涵及审美追求的保护,也就是应将“神”有效的保留下来;应尽可能地减少主流文化与商业文化对其的影响。第二,应重视保护和地方戏相关的审美观念与语言环境,综合地保护其相关的艺术构思手法、传承人及口诀。此外,为了确保地方戏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能够后继有人,还应当充分利用学校这一重要的人才培养场所。
构建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就应当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由于自古以来民间文化在我国都是不登大雅的,其被放在陪衬主流文化的位置,以民间音乐为例,长期以来其都被视为一种音乐素材来源,但其并不属于主流音乐系统。因此只有先完成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才能充分地保障民间文化的尊严与相关工作者的权益。
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的方式和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实践中,我们应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与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调查“非遗”时,应到调查地进行深入的调研,准确地把握当地文化现象中的精神内涵与其民众的心理特质,从情感上联络调查对象,掌握好当地的情况,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与此不同的是,在调查那些物质文化遗产时,重视的是那些纯技术层面的、静态的工作。
现阶段,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尚处初级阶段,存在问题也属于正常现象,然而我们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如此一来,才能主动地学习各方面的经验,才能在反省中进行改进,才能推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健康发展,使我国的文化血脉得以传承。
(作者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思政部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湖南省社科基金立项资助课题“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BA201)
【注释】
①杨勇胜:“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期,第8~9页。
②杨解君,赖超超:“公物上的权利(力)构成—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20~21页。
③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33~34页。
④王鸣明:“民族学视野中的少数民族戏剧”,《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28~29页。
⑤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源问题”,《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41~42页。
⑥郑少华:“试论土著民的环境权”,《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第15~16页。
⑦李世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与规范问题”,《学习与实践》,2006年第9期,第39~40页。
对非遗的传承和保护的建议范文6
【关键词】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美术课程建设;教学体系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概念后,“非遗”的研究和保护在我们国家迅速展开,在高等院校当中同样开启一股研究“非遗”的热潮。2002年10月,《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专家就高等教育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事业中的使命与作用建言献策,呼吁大学教育在越来越多的优秀非物质文化艺术遗产濒临消失的关键时刻,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次会议开启了构建我国“非遗”教育体系的序幕。
自此之后,很多高等院校相继成立了专门的机构研究和保护“非遗”,如中央美术学院、北京大学、苏州大学、西北民族大学等高校相继成立了“非遗”研究中心。同时,一些高校在公共课和部分专业课的授课中尝试性地开展“非遗”课程教学,如青海民族大学民族工艺美术专业开设热贡唐卡教学等。特别是2011年国家颁布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更是为“非遗”在高校教学中常态化发展奠定了基础。笔者作为广西的高师美术学专业教师,近年来一直尝试把本土的“非遗”美术元素纳入艺术理论课程的教学当中,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就如何在广西的高师院校开展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美术课程教学实践及其模式建设提一些设想,以期和广大同仁为我区“非遗”的发展与传承尽绵薄之力。
一、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况
广西地处我国东南,是中国唯一的沿海、沿边、沿江的少数民族自治区,也是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省份。在悠久的历史发展中,以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为主的12个世居民族创造了辉煌灿烂、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遗”承载着广西各族人民的生命记忆,反映着他们的传统生活和生产方式,蕴藏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
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自治区政府就已经开始广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挖掘、保护和抢修工作,出版一系列少数民族风俗、民间艺术等方面的著作。直到本世纪初,中国的“昆曲”进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一石激起千层浪,全国上下出现了研究“非遗”的热潮,广西也开始了全面的“非遗”研究和保护工作。2003年,自治区政府启动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1+10”工程,即以建设广西民族生态博物馆为主,以南丹里湖白裤瑶、三江侗族、贺州客家等10个民族生态博物馆为辐射的民族生态博物馆群,努力创建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模式。2005年,自治区政府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中明确提出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区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并提出多种途径保护广西的“非遗”。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与广西民族大学合作成立“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并启动“薪火相传工程”,以及“全区公共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业务培训班”“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进修学习班”等各种培训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保护和传承工作。时至今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二、广西高等学校开展“非遗”美术课程教学的必要性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速,广西许多优秀的“非遗”艺术遗产正面临大面积的消亡,少数民族语言的语境丧失、生态环境的大规模破坏、“非遗”技艺的传承断裂等一系列问题接踵而来,昨日的“非遗”有可能成为今日博物馆、美术馆中永远的记忆,“非遗”的保护迫在眉睫。
2008年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举措,也是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针对“非遗”保护的紧迫性,普遍认为当前最缺少的是大量高素质的保护人才、优秀的“非遗”传承人和全社会对“非遗”知识的认知与普及,而这三方面的实现,地方高师院校无疑具备最佳条件,也最适合成为大规模“非遗”研究、保护和教育的主阵地。作为广西的高等院校,长期以来肩负着培养基础教育师资和社会各行业专门人才的重任,高等院校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的变革,将直接影响基础教育和人才格局数十年的发展和成长。开展“非遗”美术课程教学,可以加速“非遗”知识的普及和高素质“非遗”保护人才的培养。此外,传统“非遗”技艺依靠家庭相传和师徒相授的方式,一旦儿女或者年轻人不愿继承,“非遗”技艺的传承就会断裂,如果把“非遗”技艺纳入我区高校的美术专业课程教学,建立完善的教学体系和系统的专业技能训练,优秀的“非遗”传承人数将会不断扩大,并广泛带动基层“非遗”美术课程教学和全社会对“非遗”的普遍关注,从而在根源上解决“非遗”传承人缺失的现状。
2011年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总体目标”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广西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西部人力资源强省(区)行列,建成国家民族教育示范区”“广西建设民族教育示范区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突出区域教育发展特色;突出民族地区办学特色;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的民族特色;突出教育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因此,根据区政府关于打造“国家民族教育示范区”的目标规划,本区高校应该抓住这一机遇,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和优势,有计划、针对性地开设“非遗”课程教学,加大“非遗”基础知识、实践技能在美术学科教学中的比重,让“非遗”美术课程真正进入人才培养方案,将会对我区“非遗”的保护、传承,特别是对“非遗”的活性和完整性保护产生深远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地方高师院校凸显地域民族文化、打造教育品牌的必由之路。
目前广西已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共五批,375个项目,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47个项目。和美术学科相关的“非遗”涉及民间艺术、民俗活动、民间技艺、传统节庆等多个领域。
三、广西高师院校“非遗”美术课程教学模式探析
(一)整体规划、统一布局
“非遗”美术课程体系的建设应该纳入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的整体学科规划中。从学校层面而言,应该把“非遗”纳入公共课程教育体系,在公共必修课当中添加至少一门“非遗”通识课程,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程》等,让学生了解国内、区内“非遗”的分布,懂得“非遗”的内涵、特点、分类,以及“非遗”保护、研究和开发的相关知识,为“非遗”在各个专业学科教学的具体实践与深化奠定基础;从美术学科而言,各个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中,专业核心课程或专业学科基础课程当中至少列入一门“非遗”美术课程,让学生了解国内、区内“非遗”中丰富多彩的美术元素,懂得“非遗”当中服饰、雕刻、绘画、蜡染、建筑、刺绣等多个领域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以及承载在这些美术元素上深厚的文化内涵。通过这样的“非遗”课程强化,拓展学生视野,加深地方高校学生对身边的优秀民族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了解,激发学生学习和研究“非遗”的兴趣。
(二)专业理论课和专业公选课协同渗透
《义务教育美术新课程标准》2001年推出实验稿,首次把美术教学上升到人文教育的层面,同时,教育部推出三级课程管理体系,给地方学校美术课程建设赋予了更多的机动性和灵活性。此后高校美术专业特别是高师院校的美术专业课程设置中,理论课程的比重逐年增加,除了各个具体专业开设的必修课程,如美术学专业开设的中外美术史、艺术概论;设计专业开设的中外设计史、设计概论等课程外,中外建筑史、中国服装史、中国工艺美术史等课程也进入相关专业的课程教学;同时,各个专业还开设了相应的人文类选修课和特色课程供学生选择,比如美学基础、中国传统文化、民族民间美术、少数民族文化概论等课程。我区高校可以精选一些代表性的“非遗”美术资源,化整为零,有计划、分头进入美术专业理论课程教学中,通过不同理论课程的“非遗”美术教育渗透,从整体上建构起较完善的广西民族地区“非遗”美术课程教学的理论框架,为广西“非遗”美术教材和课程体系的建设奠定基础。
此外,按照《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规定,大学生在四年的学习中必须完成一门艺术类课程的选修。因此,美术专业教师开设全校性的广西“非遗”美术公共选修课,向全体学生介绍和宣传我区的“非遗”美术资源,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所强调的“向公众、尤其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的精神一脉相承。
(三)专业技术课和特色“非遗”传习坊并举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通过“口授相传”这一形式得以传承和延续的,因此,传承人的培养在这一过程中尤为重要。近年来,国家和政府虽然都在尽力挖掘和保护“非遗”传承人,但传承人的濒危和现状的脆弱依然不容忽视,少数民族地区的形势更为严峻。比如文化部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广西入选25人,其中年龄最大的82岁,最小的55岁,平均年龄71岁,一些独门绝技可能随时面临消亡。因此,地方高校必须利用人才培养优势和专业技术优势肩负起培养本区“非遗”传承人的责任。
从美术学科专业角度而言,应该从四个方面展开“非遗”传承人的培养:一是在美术学或设计专业下设置广西代表性的“非遗”技艺侧重方向。比如服装专业可以开设广西少数民族服饰(瑶族服饰)侧重方向;环艺专业可以开设少数民族建筑(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侧重方向;美术学专业可以开设陶艺制作(坭兴陶烧制与制作技艺)侧重方向,民族工艺(壮锦)侧重方向;等等。二是专业技术课授课中具体的“非遗”技艺学习。比如手工艺课程教学中学习毛南族花竹帽编织、侗族的刺绣、傩面具的绘制等。三是建立特色“非遗”项目传习坊。根据高校的地缘优势和美术专业学科优势,联合地方政府和“非遗”传承人,在高校成立“非遗”项目传习坊,以固定的场所,长期不间断地开展具体的“非遗”技艺的传授和学习,最终形成传授、学习、继承技艺、创作作品并反哺技艺、扩大影响形成规模等良性的传承过程。四是利用美术专业考察课和实习课,在“非遗”集中地建立教育实训基地,定期组织各美术专业学生赴基地开展“非遗”技艺教学实训,亲身感受和体验“非遗”产生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并通过田野调查、访谈等方式整体上认识“非遗”的艺术价值和人文价值。
四、广西高校“非遗”美术课程体系建设的关键因素
“非遗”美术课程体系的建设需要系统、科学、合理的规划,需要从培养计划、课程大纲、课时学时等方面精心修订,除了上面的课程构想外,还需要强调几个关键因素和环节:一是“非遗”美术专业教师队伍的培养。没有专业的“非遗”教师团队,“非遗”美术课程体系的建设就成了空话,不但无法传播“非遗”知识和培养传承人,更会扰乱正常的美术专业学科体系,误导学生对“非遗”价值和内涵的认识;二是“非遗”传承人进课堂。“非遗”美术课程体系的建设一定要“非遗”传承人的参与,特别是“非遗”技艺的授课初期必须要“非遗”传承人的亲授,才能保证原汁原味的、鲜活的“非遗”技艺进入高校课堂;三是“非遗”美术课程体系建设中要充分发挥高校的优势和特点,除了“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和“非遗”知识的普及,“非遗”管理人才和科研能力培养也是关键因素之一;四是产、学、研的结合。要把“非遗”的研究、传承与社会发展、时代需求紧密结合,要与当前的经济文化发展接轨,特别是非师范专业“非遗”美术课程教学中,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注重“非遗”项目研发、产品销售、技能推广等方面。
结语
总之,构建广西高校“非遗”美术课程体系,既是新形势下对我区“非遗”保护和传承方式的积极探索,又是普及和宣传“非遗”知识最深入、最持久的有效方式;同时也与我区打造“国家民族教育示范区”的目标精神相一致,也是民族地区高校创建本土化美术教育体系、适应本区域社会文化对复合型人才需求的有效尝试。当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非遗”的传承和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坚持不懈的过程,“非遗”美术课程体系的构建还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积极参与,需要民俗学、文化人类学、艺术学等相关学科的通力合作,才能真正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教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