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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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

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1

住房公积金对于广大市民来说,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说熟悉,是因为每年有数以万计的家庭在它的帮助下圆了住房梦,说陌生,是因为还有更多的市民对它不了解。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各缴存部分资金,记入职工个人账号,在职工办理住房贷款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低利率,在规定情况下也可以提取现金。公积金是一种具有长期性、保障性和互的职工个人住房储金。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相结合的筹资购建房运行机制,转变旧的住房分配体制,增强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提高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加快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因此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深远而积极的意义。

随着中国进入消费升级阶段,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开始有能力消费住房这样的大宗消费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积金制度无疑是启动住房消费的一大重要助力,随着住房改革的逐步到位和城镇居民对住房消费的新需求,公积金制度也在积极求变,更好地造福于市民。

亟待创升的公积金利用率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作住房公积金,济南市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建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gjj.省略)。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截至目前,济南行政区域内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职工已达80.4万人,按济南市统计局2005年在岗职工90.8万人计算,覆盖率达到88.6%。济南市共有6120家单位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排除开户单位中缓缴、封存和余额为零的单位,实缴率达到了97%。

从山东省建设厅获悉,山东省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从2004年的20%左右上升到2005年的30%,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如何将仍在“沉睡”的七成公积金唤醒运转起来,成为山东房地产金融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

据了解,全国住房公积金平均使用率已超过40%,其中浙江达到70%,许多城市使用率甚至达到80%-90%,山东省公积金使用率显然偏低,这对职工购房和房地产业的顺利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造成山东省公积金使用率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没有调整到位。二是在各市住房管理中心成立前发放的项目贷款回收难度大。山东省过去部分公积金被挤占和挪用,有些市的项目贷款达到甚至超过了归集余额,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三是很多地方对个人住房贷款限制较多,贷款门槛太高。如对连续缴存期限和贷款额、贷款时间的限制较大,导致资金大量沉淀。另外,个别银行机构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表现得并不是很积极,个人购房时刻意隐瞒消费者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事实,而向消费者提供利率较高的商业贷款。

目前公积金制度实际上只留下了贷款买房这一条路,不买房的只能等退休时再领取。这就逼得大部分市民不得不贷款买房做“房奴”。由于济南市公积金租房业务基本没有展开,这边是百亿资金呼呼沉睡,那边却是众多租房人望眼欲穿。很多人抱怨:在无力买房只能租房的情况下,虽然缴纳了公积金,但因为有关部门没有放开公积金租房业务,在租房的时候公积金一点忙都帮不上!

要解决这些长期累积的问题,同样需要一个长期有效的过程。总结和学习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济南市的实际特点,实施有效的公积金改革措施是提高公积金使用率,施惠于民的关键。

优势凸显迎来购房黄金期

2006年8月18日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从2006年8月19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1.71%调整为1.80%。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上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保持不变,这使得住房公积金的优势变得更加显著,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者房贷的首选。

在今年的7月份,为适应济南房价的现状,使更多的购建房职工充分享受到低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了政策,贷款的最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由15年调整为20年。贷款银行扩大到16家,驻济南地区有贷款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一系列有利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人的政策出台,使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明显增长。

除了节省利息之外,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还有两个很大的优势就是在公积金贷款满一年以后,可以在贷款期间,每年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用以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减轻还贷压力,房屋保险采取自愿的原则,减少了开支。住房公积金贷款越来越受到市民的欢迎,用公积金购房迎来了黄金时期。

加息加出的财富

房地产消费与住房公积金可谓有着不可割断的关联。虽然用公积金买房的只是少数人,但是依然对房地产消费具有鼓励作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存款利息的增加,对于房地产市场具有积极的影响。

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 就业 房价 关系

今年,我国大学毕业生人数达到699万,受宏观经济的影响,招聘岗位比去年减少15%,专业对口率不到30%。期望月薪由2011年的5537.5元降至今年的3,683.6元,为近五年来最低,被称为“最难就业年”。在月薪持续走低的情况下,房价却在震荡中前行。在出现截然相反的两种结果的情况下,为防止就业与房价之间的矛盾加剧,本文建议采用住房公积金就二者关系进行调节。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2002年,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指出了需要缴存公积金的群体,将公积金释义的外延逐步扩大。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就业的关系

从资金的属性来看,住房公积金属于社会消费资金并且数额巨大,它的周转与运行可能影响社会的总需求。因而,住房公积金对就业与房价的调控作用越加明显,是经济的稳定器。

为何将住房公积金与就业进行综合考虑呢?这是因为,企业招聘一名员工,除缴纳所得税、流转税等相关税收外,还要承担员工的各项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即养老保险(工资的20%)、医疗保险(6%)、工伤保险(1%)、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6%),以上五项相加就达到员工工资的29.6%。①因各地的情况不同,所制定的缴纳标准也不同。在这里以云南省昆明市的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为例。

例1 根据《关于调整2012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昆公积金[2012]65号),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上限定为10,410元,下限分别为:一类区950元;二类区845元。缴存的最高比例为12%,在排除其他工资等级和缴存比例的情况下,以公积金的上下限作为计算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

则: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上限: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10,410×12%=1,249.2元

下限: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950×12%=114元

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845×12%=101.4元

综上分析,企业如果依照规定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那么,每月就要为每位员工缴存少则101.4元,多则1,249.2元的住房公积金。员工人数越多,缴存金额越大。所以,企业在尽量压缩用工成本的同时,也会采取裁员或者减少工作岗位的措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就业率逐渐降低,大学生的月薪期望值两年降两千的现象也就可以解释了。

三、住房公积金与房价的关系

民以食为天,以住为本。随着市场化改革及城市化进程,我国的住房问题日益严峻,为能否实现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为实现居者有其屋,我国推行了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核心的住房保障制度。但是,就公积金制度的实行效果来看,它的影响力有限。

(一)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支出的影响

在工资水平提高的同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也逐渐提高。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最好体现。但是,在一切都高涨的情况下,房价又企会甘于落寞。

从图中可看出,近五年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介于两千至四千之间,总体呈平缓上升趋势。由于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在2012年出现下滑趋势。但商品房的成交均价却介于六千至八千之间,二者有四千的差价。如此严峻的形势,靠个人能力解决房子问题已成个例。在多方压力的挤压下,住房公积金贷款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它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储蓄制度,定向用于住房支出,必然对房地产业产生重大的影响。职工对公积金账户的缴存分两种情况,一是有住房者;另一种是无住房者,是潜在购房者。对有房者而言,其住房支出短期内为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建立为其增加了一笔资金。就长期来讲,可能会产生一笔住房支出,如翻新住房、购买新房等,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其提供资金来源。而对于无住房的职工,他们是住房的潜在购买者。潜在需求变为现实的购买行为,取决于职工家庭的财富存量。当财富存量不能够负担购房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其提供资金来源。就目前的形势来讲,高房价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人们的需求。对于利用公积金买房的高收入家庭,成为真正的受益者。对于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仍将维持在一个低水平,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成为一种强制储蓄。可见,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使购房因素大大提高,但因为很多情况的出现,使这一因素转化为强制储蓄。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房地产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住房储蓄能否成为住房投资,关键在于房价能否回落在职工收入可承受的范围之内,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公积金制度。

(二)实例分析

要解决住房问题,本质因素就是资金来源。在这里我们主要分析的方法是银行借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为委托贷款、自营贷款和组合贷款三种,委托贷款就是我们俗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自营贷款是商业贷款,我们以前两种作为分析对象。

例2 秦先生准备购买一套价值90万的自住房。由于资金紧缺,打算向银行委托借款20万,借款期限为20年。以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计算还款总额等相关数据,并与自营贷款进行比较。

以上表来看,自营借款的利率比委托借款高出近两个百分点。尽管银行会推出相应的优惠政策,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推出的住房借款打八五折的信贷产品,即自营借款利率降至5.5675%,但还是高于委托借款一个百分点。20年后,自营借款的还款总额比委托借款高出55617.6元。高出的这部分金额,也就是支付利息款高出的金额。由此可见,委托借款比自营借款更能成为人们买房的首选。

四、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2004年诞生以来,其功能经历了初始阶段以筹集资金支持住房建设到后来发放购房贷款支持住房消费的转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现。

(一)公积金覆盖面存在较大缺失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指出了需要缴存公积金的群体,是为在职职工谋求的福利。然而,在职职工只是就业人员的冰山一角,目前大量的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和越来越多的长期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农民工兄弟等,由于就业状况而不能参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他们的工资构成中也缺少了应有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同时也失去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储蓄,具有互,但是把最需要帮助的这部分人排除在外,显然没有起到它应起的作用。

(二)法律制度和相关制度的设立不科学

2002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缴存对象、提取条件等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所谓“政高一尺商高一丈”。再完善的规定,商家也能找出空子。首先,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仍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还没有一部关于这方面的基本法,也没有在《条例》之外出台对应缴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领导实施问责的相关制度。对各方面的约束明显缺乏刚性。因此,导致了人们对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样同属于社会保障范围的住房公积金出现认识上的偏差。同时,随着《条例》的出台,临时工、合同工应运而生,使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更加严重。虽然有处罚条例,但谁来监督条例的实施?谁来指出企业的违规现象?这个监督者不可能是职工本人,就业难的现实问题已经迫使职工的底线一降再降。不要求“五险”,更不奢望“一金”,只要有收入能糊口就已足矣。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使用模式欠公平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单位两部分组成。缴存基数越大,公积金账户的数额越大。从数额上看,多者更多,少者更少,具有明显的“马太效应”。②从使用环节上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多为中高收入者。在进行借款申请时,有质的抵押,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换一种说法,也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借款人原有的资产额度决定将借到的额度。实际上,贷款买房的也多为中高收入者,而真正需要靠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低收入者却被拒之门外,这显然有悖于住房公积金建立的初衷。

五、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和举措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尚未完善,但只要我们积极改进,定能为社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下面是笔者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公积金的覆盖面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应打破范围限定,即打破“在职职工”这一规制,遵循自愿原则来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是想交且有能力缴存的居民,都应纳入缴存的行列。我们应该借鉴新农合的模式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首先,组织领导或者代表学习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学习,以“传输带”的方式向下设部门灌输相关的知识,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市场,以提高人们的自我保障意识。然后,设立两种公积金制度,一是在职职工模式;另一种是非在职职工的模式。在职职工的公积金由个人和单位缴存的公积金组成,而非在职职工不能享受单位缴存的住房福利。但是,非在职职工可以将公积金账户作为自己的长期储蓄账户,一则可以养老;二则为买房储蓄资金;三则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先决条件。虽然采用储蓄账户与住房公积金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是否科学还未得到验证,但笔者认为,只要遵循惠民的理念,所提出的设想成为现实的可能性才会提高。

(二)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

每一部法律的颁布是在不断的修改中完成的,同时社会问题的出现,也为法律的完善提供了资料。要规范公积金市场,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据昆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获悉,深圳市住建局和深圳市总工会3月13日下发《关于做好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要求工会把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内容列入集体合同中。这是劳动者的福音,应当在全国尽快全面实施。另外,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部专门的《住房公积金法》,如果立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加强约束力。再者,在立法的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不缴或者少缴的企业将严惩不贷。

(三)平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情况

应当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最大限度的减少政策带来的地区之间的不公平。其次应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低收入群体购房补贴(可从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贴息)和放宽条件限制,降低准入门槛的相关政策,真正让低收入职工买得起房。对于无需购房的缴存职工,可通过若干人自愿、无偿或有偿担保的方式,帮助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个贷首付款问题。也就是说由担保人利用本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承担首付款偿还义务。这样更能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原则。

六、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筹集、融通住房资金,提高职工的商品房购买能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几十年来在计划体制下职工完全依赖单位“等靠要”解决住房问题的福利分房体制,建立起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合理负担住房的新机制,在法律上保证了每个职工都享有以缴交住房公积金为形式的住房分配,较福利分房体制在住房公平性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这种住房货币化分配新机制,为国家最终出台切断实物福利分房、建立货币分房并逐步将住房理人工资创造了有利条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有效促进了“住房体制从福利走向市场”这一房改历史使命的顺利完成。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但只要我们同心协力,定能使这一制度成为一项真正的惠民制度。

注释

①肖文海:《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8。

②焦建国、郎大鹏:《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由来、问题、借鉴与改进建议》,载《经济研究参考》,2005(76)。

参考文献

[1]王琳.澳大利亚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启示[D].现代商贸工业2007,(8).

[2]黄丽娅.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实思考[D].现代管理.2007.

[3]廖静.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的几点思考[J].消费导刊.财经纵横.2008,(2).

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3

摘 要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为改善城镇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着资金效率和风险管理等挑战,存在着公平缺失和制度违背的现象,因此应该从公积金使用上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文分析了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调整措施。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制度 公平缺失 调整措施

一、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状况分析

1、住房公积金制度区域性覆盖不平衡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和执行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地区性不平衡现象,主要表现在资金整体运用和融资效率状况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率一直较高,如北京、天津等地的资金运用率平均达到85%以上。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用率只有50%左右,究其根本,就是因为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水平不同。

2、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人群范围小

由于原先国家住房分配主要解决的是城镇在职职工住房问题,因此该制度主要覆盖对象为城镇企事业单位内成员及其家属,这就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执行中没有实现全面覆盖,从而导致很大一部分人被排除在了公积金制度之外。这部分人主要包括:没有参加公积金制度的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职工;相对困难企业的职工;没有单位的城市居民(包括个体从业者);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而我国目前的弱势社会群体正是由后三部分人构成,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无法帮助这类人解决最现实的住房问题。以天津为例,从公积金资金借款人职业分析来看,“三资”企业职工占39.8%,中高级管理人员占36.5%,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占9.3%,其他人员占14.4%,其中,高收入者占25%,中等偏上收入者占62%,低收入者占13%。

3、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利益的不公平性

(1)公积金缴纳职工和未缴纳职工实际收入存在不平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公积金的缴纳有明文规定,但很多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对公积金的缴纳存在排斥的态度,导致很多职工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惠好。这样,未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在实际的经济利益上和已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存在很大的差别,从而造成利益的不公平性。

(2)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存在不平衡

由于近年来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到3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5%,相差达到6倍。以天津市为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缴存比例最低为单位和职工各5%,相差也达到了3倍之多。

(3)公积金实际缴存基数存在不平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基数的上限,要求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城市平均工资的2-3倍,但无强制性。这就造成了由于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悬殊,造成缴存基数差距大。

4、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上存在的不平衡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主要可用于支付购买商品房房款,通过商业银行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付还贷。由于房价高,职工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状况之间存在差距,公积金存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不能很好的匹配,造成相当一部分人没有能力买房,不能充分享受这个制度的益处,而部分高收入人则通过这个制度反复低成本买房,推高房价从而加剧社会的不公平和贫富差距。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调整措施分析

1、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首先应该改变目前我国的用工制度,所有企业用工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和登记,强制性实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制度;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对登记过的工作人员进行跟踪,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均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三是对无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拓展住房公积金融资渠道,探索这类人员参加公积金缴纳制度的可能性。总之要尽最大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2、建立梯度住房公积金制度

由于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行业收入存在差别是不可避免的。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的差异,应该从政策上加以引导和改变。缴存政策方面可以参考个税累进递增的缴交机制,在公积金制度中反向操作,建立住房公积金政策与房价、职工工资年收入水平的联动机制,采取梯度递减的缴交基数和缴存比例,合理确定每个梯度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机制。

3、建立更加合理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制度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合同储蓄模式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此外,要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对象,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用于购房、还购房贷款,而且可以用于支付房租,特别可以用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加强对特别困难和低收入人群补助。

4、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监管体系

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利用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监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并利用大众媒体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的透明度,让全社会共同监督其使用情况。推进住房公积金从现行的“行政化”管理向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转变。建立以同级监管为主、上级监督为辅的监管机制,建立除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支出项目财政专户和资金共管制度。

三、总结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还不太完善,存在很多公平缺失的地方。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者和管理人员应该结合目前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公积金管理制度,首先应该扩大覆盖范围,让更多人能够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带来的惠好;其次应该努力消除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平性和制度缺失的地方,只要这样才能让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发挥的更好。

参考文献:

[1]徐笑虹.我国住房公积金监管问题研究.时代金融.2010(6).

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4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现状分析;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政府为了缓解人们的住房压力而推出的一项惠民政策,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和长期性等特点,是推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形式之一。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的最主要形式。但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制度风险、政策与法律风险、信用风险等。本文针对目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为有关人员提供一些参考性建议。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存在的风险

(一)制度风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发放贷款,贷款手续必须由受委托银行办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承担这部分的风险。但是公积金管理部门和银行之间存在着利益区分,尤其是银行,本身就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体,尽管,签订了委托合同,可一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利益冲突,贷款人的经济利益也有可能受到损害。

(二)政策风险

这类风险是因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变动而带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住房公积金政策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针对的对象就是城市中的低收入者,这些人的偿还能力较低,并且收入也相对较少。即使通过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也是很难承担每月的还款额。另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往往还款年限较长,相同的贷款数额,如果还款年限增加一倍,其风险也将增加一倍以上。

(三)信用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是因为贷款人自身的诸多因素造成了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偿还贷款本金以及利息所产生的风险。其风险的高低是由贷款人的资信度所决定的。当贷款人的信誉度高的时候,其中的风险相对较低,否则,风险会很大。在我国,个人信贷还只是处于摸索阶段,相关的制度尚没有达到系统科学化。从而缺乏全面评判个人信息的考评制度,从而过分的依赖贷款人的单位给出的资信分析报告。然而,相对于企业来说,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更为亲密,往往会因为一些原因造成资信证明的可信度降低。有时为帮助职工顺利获取贷款还有意多填报职工收入,使中心很难评估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违约风险。且职工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考察的也只是某一时期的静态收入水平。个人收入常有起伏,某一时期的收入状况也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以此作为信用依据,隐含的风险极大。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按人民银行“五级分类”标准,即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将个贷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前二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以此确定贷款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督基础上的,中心可依此对贷款项目、借款人还款、抵押物落实、借款人家庭及外部环境变化等信息进行跟踪管理,变被动为主动,变事后管理为事前监督。

(二)建立风险管理系统

1.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借款人的信用度和还款能力是贷款风险产生与否的主要因素,因此,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中心一定要加强对借款入资信和还款能力的审查,以有效防范信用风险。

2.严格控制贷款对象、额度和期限。一是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借款申请人必须是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一定期限的职工,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职工自住住房。二是严格控制贷款额度。对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可贷额度一般不超过其退休年龄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贷款额度期房一般控制在总房价的70%以内,二手房控制在总房价的50%以内,不突破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的上限。实行等额还款的,月还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总收入的50%。三是从严把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越长,不可预测因素越多,风险就越大,因此,贷款期限应以中短期为主,最长期限控制在30年为宜。

3.规范贷款办理程序。一是建立审核责任制度。要加强对借款人身份证、购房合同、准建证等证件的认真审核,不合规定和要求的不予办理。二是规范贷款程序。申请、审批、抵押(质押、保证)、签约、公证、保险、贷款等各个环节要按程序办理。做到政策规范、合同规范、程序规范、责任落实。三是强化贷款的调查、审查、检查三岗管理。

三、小结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房地产业也得到了极大的促进,很多大中城市的房价飙升,对百姓产生了严重的经济压力。为了缓解这一压力,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国家推出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一制度能够提高城镇居民的买房压力,并能够积累一定的资金,统一建设一批廉租房,解决人们的住房压力。但是,这一政策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并且,导致目前很多低收入者并不能真正得到这一政策所带来的福利。本文针对目前存在的风险进行探索,并提出一些参考性建议。

参考文献:

[1]郭峰,张雪.当前利率下中国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效益分析——武汉住房公积金福利效应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0(11).

[2]梁硕,徐建国.创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兼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进言[J].中国房地产,2012(05).

[3]李爽.论住房公积金在解决住房问题中的作用及其弊端——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运作为例[J].现代物业(中旬刊),2010(11).

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5

对于政策的放宽,有人欢呼: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促进住房保障的作用更加彰显;也有人表示担忧:个人缴存限制的放开加剧了原本就已紧张的资金供给。那么,放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利弊在哪里?作为管理者,我们又将如何面对?

一、普惠性的政策特点是放开个人缴存的理论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于个人是否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个人缴存是否合理合规呢?要弄清楚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史、运作机制两方面进行梳理。

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借鉴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但因该项制度的诞生是伴随着中国住房改革而产生的,因此最贴近我国住房改革的发展实际。虽然在制度的实施中还存在些许瑕疵,但其在加快住房改革步伐、促进我国住房保障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却为广大职工群众所公认。作为一项接地气的制度,其最大的生命力就在于职工群众的认同,需要有更多人纳入其中。当前,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快速推进的城市化进程对住房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江苏省为例,2000年全省城镇化率仅为42.3%,到2014年末这一比例已达到65.2%,而且根据《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至2030年全省城镇化率将达80%左右。在涌入城市发展的人员中,除了有正式工作的在职职工外,还有大量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他们的住房问题也需要得到正视和解决。因此,无论是面对历史的发展基础,还是现实的紧迫需求,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帮助非在职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上,都需要发挥作用。

从运作机制方面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的发挥首先需要缴纳职工发挥自助功能,通过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一定体量的资金池;通过发挥制度的互助功能,向需要购买住房的职工发放低息贷款。作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缴存职工享受存款利息收入,贷款职工则应缴纳贷款利息。如果将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履行资金缴纳义务,并享受相应权利,不仅不违反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保障的本意,而且也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池的体量,为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职工提供了资金支持。

二、放开个人缴存有利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

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使得个人缴存者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经过10年的发展,放开个人缴存对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不断凸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池。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为例。自2006年10月推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以来,随着政策宣传的不断深入,个人缴存户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据统计,2011年当年新增个人缴存户仅为309人,到2014年底这一数字飙升至2730人,基本是每年翻番增长,到2015年10月底,全市已有2.02万人开设了个人缴存户,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2.22亿元,年均缴存资金近2500万元。特别是在2015年6月份,常州市全面放开个人缴存后,全年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1亿元,占当年总缴存额的1.28%。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深入推进,个人缴存资金对于扩大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池的贡献将更加明显。

二是彰显了住房保障的制度特点。一般来说,开设个人缴存户的职工主要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个体工商户、自由自由职业者等新开户职工,另一类是失业下岗职工,由正常的在职职工缴存转为个人缴存。他们中要么收入不稳定,要么处于中低收入水平,申请商业贷款存在难题。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则是他们融资购房的主要选择。我们看两组数据:首先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在实施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9年中,常州市先后有3878户家庭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有3842户为首次申请。其次是申请贷款购房的面积。这3878户家庭购房的平均面积为99.9平方米,而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平均面积在110平方米左右。由此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缴存户中,绝大部分为刚需性购房者,而这也符合个人缴存户的构成结构。

三是提高了政策宣传的影响力。在所有宣传中,口耳相传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宣传方式。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也不例外。一方面,通过实施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以个人缴存者的切身得到的实惠展示,倒逼企业缴存,从而扩大制度覆盖面。另一方面,向个人缴存者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在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份额。截至2015年9月底,常州市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面积已超过全市住房备案面积的30%,实现“三分天下有其一”,住房公积金个贷余额也已超过各大商业银行。

三、放开个人缴存存在伤害正常缴存者利益的可能

诚然,放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发挥制度优势、促进住房保障有着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放开个人缴存存在伤害正常缴存者利益的可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过高的存贷比会挤占资金池,增加贷款轮候期。存贷比是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率,反映的是银行盈利水平。这里借用这一概念,旨在反映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利用情况:比例越高则资金利用率就越高,反之亦然。以行业内资金流动性最为紧张的2014年为例,当年常州市共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48.91亿元,缴存资金70.55亿元,存贷比为69%;同期个人缴存户申请贷款3.05亿元,缴存资金仅为0.57亿元,存贷比高达535%,并且,在当年申请贷款的个人缴存户中,有23户在贷款发放后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占比达2.42%,而这一比例在申请贷款的正常缴存职工中仅为0.92%。很显然,个人缴存者在享受政策权利和履行缴存义务上发生了偏差,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正常缴存者的权益。

二是助长企业不缴住房公积金之风,增加扩面难度。增人扩面是住房公积金开展工作的基础,只有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才能确保稳定的资金来源。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深入推进,增人扩面已触及各乡镇等基层,民营企业成为扩面的重点。这些民营企业大多由原来乡镇企业转制而来,规模小,企业职工以本地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在实际扩面工作,这些企业往往法律意识淡薄,经常借口职工不需要买房,不愿意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说已经为职工发放了住房补贴,不需要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如今,个人缴存放开后,这些企业更加不愿意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认为职工如需买房完全可以自己缴存、自己申请贷款,企业没有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义务和责任。这让本来就已困难的扩面工作雪上加霜,增加了制度推进的难度。

四、从严管理、区分对待才是解决之道

这里之所以将放开个人缴存对于正常缴存职工的伤害称作“可能”,是因为笔者认为,这些伤害完全可以通过加强制度管理、增强执行力度来解决。

一是明晰职责,确保个人缴存者权利义务的对等。对于放开个人缴存带来的问题和担忧,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于个人缴存者以较少的缴存资金获得较多的贷款额,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却履行极少的义务。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管理,必须以明确规定强制要求个人缴存者履行相应义务后,才能享受有关权利。例如,此次常州市新颁布实施的个人缴存管理办法中,不仅增加了个人缴存户协议,将个人缴存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协议形式明确,而且还新增了罚则部分,对个人缴存者贷后不缴的行为明确了惩罚方式。

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但是,我国现有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形式脱节,地区缴存不均衡、不同单位缴存比例差额悬殊,因而急需改革完善。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1.缴存比例差距较大,导致分配不公。不同缴存单位的缴存比例、缴存额、计缴工资的基数差距较大:垄断行业的个人缴存比例要比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高30%左右;垄断行业将津贴、补贴打入计缴工资基数,企事业单位一般仅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缴基数,企业的更少,低收入者很难享受这一住房保障制度带来的好处,高收入者公积金比较高,通过换房使房价更是居高不下。

2.公积金覆盖范围比较小,受惠人较少。按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在目前,只有具有单位正式在职职工身份的员工,才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因此,城镇个体职业者等非单位从业人员、农民工等都被排除在外。

3.高收入群体使用住房公积金避税。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得,职工个人应按照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一些高收入群体利用这些政策缺陷变相提高福利,垄断性行业利用这一政策大量的逃税。

(二)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

1.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公积金的运行隐含很大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我国西北地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资金管理分散,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把住房公积金用于城市建设或其他与住房无关的项目上。

2.内控制度不健全。有些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分散,过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缺乏严格的内控制度,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屡见不鲜。

(三)公积金使用率较低,资金沉淀率较高

1.部分地区房价绝对水平比较低,消费者不习惯负债消费,在购买房产时自筹资金一次性付款,造成该地区公积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较低。

2.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同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差距较小。

3.公积金贷款手续复杂繁琐,限制较多,资金的安全性比较高,使用渠道较为单一,支取条件又比较严格,同时对公积金使用人的要求比较高。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市场竞争意识不够,市场推广力度不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愿意与商业贷款合作,同时,很多银行要求开发企业从本行发放个人贷款,挤占了一部分公积金贷款市场份额。

(四)公积金管理水平较低

1.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繁琐,限制条件比较多。申请贷款手续复杂,审批时间较长,限制条件比较多,一些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评估、抵押等业务时设置障碍比较多,贷款的规模和金额受到较大的限制。

2.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手段落后,工作效率比较低。我国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都不高,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软件、硬件有很大差距,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建议

1.保障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①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住房金融项目的一种,可以按照不同收入水平调整不同的贷款利率,贷款对象收入高低直接与当地房价相挂钩,以保障广大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②适当调高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③加快扩大保障范围,加大强制力度,要保证为在职职工缴纳公积金。同时,加大对农民工、城镇自由职业者等特殊工作者的保障力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实施,加大执行力度,使需要购房的低收入群体能享受到优惠的政策,促进社会的和谐。

2.加大沉积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力度。要加大对沉积住房公积金的利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因为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较低、利用范围有限,造成大量资金沉积。①简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程序,规范审贷制度和业务流程,减少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环节,为贷款申请人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②将沉积住房公积金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上,进一步优化信贷机构,满足人们多样化的住房贷款需求,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使金融机构得到发展,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3.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①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工作,通过大量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尽可能的使更多的人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深入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舆论环境。②严格执行国家对于高收入者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封顶限高的政策,要防止不同阶层的公积金缴存差距过大,建立和谐的公积金制度。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规范缴存基数,避免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缴存单位工资外发放补贴或者企业逃税的渠道。应该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按照规定开设公积金的缴存、增值收益及贷款账户。

三、结语

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国民生活质量、金融的发展等国民经济发展指标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我国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动力。同时,住房公积金的发展也会进一步推动我国住房建设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因此,应当针对住房公积金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最终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恩逸.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J].体制改革,2008(09).

[2]丛诚.中国住房和公积金制度发展大纲[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